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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两年期(000202)

富国两年期: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1 富 国 目标 收 益两 年 期纯 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 二〇 一 七年第 一 号) 基金管 理人: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 建设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2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5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0 八、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5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52 十、基金的投资 ..................................................... 61 十一、基金的业绩 ................................................... 70 十二、基金的财产 ................................................... 71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72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6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7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1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81 十八、风险揭示 ..................................................... 86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1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7 二十二、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1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3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23




















3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5 月 23 日证监许可【2013】【 684】 号文核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9 月 13 日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本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 招募 说 明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 但 中国证 监 会 对 本基 金 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 对本基 金 的 价 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产 生 波动 。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人 认购( 或 申 购 )基 金 时 应认真 阅 读 本 招募 说 明 书,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风 险 收 益特征 和 产 品 特性 , 充 分考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力,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购 基 金 的意愿 、 时 机 、数 量 等 投资行 为 作 出 独立 决 策 。投资 人 在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益 的 同 时,亦 承 担 基 金投 资 中 出现的 各 类 风 险, 可 能 包括: 证 券 市 场 整 体 环 境 引发 的 系 统性风 险 、 个 别证 券 特 有的非 系 统 性 风险 、 大 量赎回 或 暴 跌 导 致 的 流 动 性风 险 、 基金管 理 人 在 投资 经 营 过程中 产 生 的 操作 风 险 以及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等 。 基金 管 理 人提醒 投 资 者 基金 投 资 的“买 者 自 负 ”原 则 , 在投资 者 作 出 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基 金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中 的较 低 风 险 品 种 ,其 预 期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高于 货 币 市场基 金 , 低 于混 合 型 基金和 股 票 型 基金 。 本 基金可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券 , 中 小企业 私 募 债 券 是 指 中 小微型 企 业 在 中国 境 内 以非公 开 方 式 发 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 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 其发行人是非上市 中小微企业, 发 行 方 式 为面 向 特 定对象 的 私 募 发行 。 因 此,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 较传统 企 业 债 的 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并 不 预示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的业 绩 并 不构成新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与 一 般 基 金 不 同, 本 基金 的 管 理 费 率 是无 法 预先 确 定 的 , 其 费率 统 一随 基 金 合 同 事 先 约定 的 业 绩考核 周 期 内 的基 金 投 资收益 而 定 。 投资 者 必 须注意 , 由 于 每 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认、 申 购 日 期以 及 赎 回日期 不 同 , 其个 人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期




















招募说 明书 4 可 能 与 业 绩考 核 周 期并不 吻 合 , 进而 导 致 其投资 收 益 与 业绩 考 核 周期内 的 投 资 收 益不一致,但适用的管理费率一律按照既定的业绩考核周期进行判定并收取。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内 不 计提 管 理 费 , 而 是在 每 个开 放 期 第 一 日 一次 性 计提 年 管 理费。 投资者必须注意 , 封闭期内任一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是未扣除管理费的净值, 且投资 者 在开 放 期 内赎回 基 金 份 额的 赎 回 价格可 能 因 为 一次 性 计 提管理 费 的 原 因 而较大程度的低于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 基 金 为 定 期 开放 基 金, 开 放 频 率 为 每两 年 开放 一 次 。 本 基 金在 封 闭期 内 不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约定, 若业绩考核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R) 小于等 于一定数 值时基金管理人不收取基金管理费; 投资人须 注意, 这并不代表基金 的收益保证, 即本基金存在上述收益率 R 低于该数值甚至为负的可能性。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至 2017 年 3 月 13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 业绩 表现 截止至2016 年12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招募说 明书 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 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 富国目标收 益两年期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述 了 富国 目 标 收 益 两 年期 纯 债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风 险 、 费率等 与 投 资 者投 资 决 策有关 的 全 部 必要 事 项 ,投资 人 在 做 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任 何 虚假 内 容 、 误 导 性陈 述 或重 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招 募 说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 申 请募 集 的 。 本 招 募说 明 书由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解释。 本 基 金 管理 人 没 有委托 或 授 权 任何 其 他 人提供 未 在 本 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 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 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件。 基 金 投 资人 自 依 基金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合 同的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享 有 权 利、 承 担 义务。 基 金 投 资人 欲 了 解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权 利和义 务 , 应 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6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富国目标收益两年期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富国目标收益两年期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富国目标收益 两 年期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富国目 标收益 两年期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富国目标收益 两 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 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 、 《 销 售 办法 》 : 指《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 售 管 理办 法 》 及 颁 布机 关 对 其不 时 做 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 运 作 办法 》 : 指《证 券 投 资 基 金运 作 管 理办 法 》 及 颁 布机 关 对 其不 时 做 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招募说 明书 7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依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 在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存 续 或 经有关 政 府 部 门批 准 设 立并存 续 的 企 业法 人 、 事业法 人 、 社 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 指 符 合 《 合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证 券 投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 于 在 中 国境 内 依 法 募集 的 证 券投资 基 金 的 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 指个 人 投资 者 、 机 构 投 资者 和 合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金 份 额的 投 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 构 :指 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 及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和 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他 条 件 ,取得 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并与 基 金 管 理人 签 订 了基金 销 售 服 务 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指 基 金登 记 、 存 管 、 过户 、 清算 和 结 算 业 务 ,具 体 内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账 户 的 建立和 管 理 、 基金 份 额 登记、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 确认、 清 算 和 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 登 记 机 构 :指 办 理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 金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富国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指 登 记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理 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户 : 指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人 开 立的 、 记 录 投 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 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向 中 国 证监会 办 理 基 金备 案 手 续完毕 , 并 获 得中 国 证 监会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28 、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现 后 ,基 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招募说 明书 8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指 自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日 起 至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的 期 间, 最 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32 、 封 闭 期 : 本基 金 的第 一 个 封 闭 期 的起 始 之日 为 基 金 合 同 生效 日 ,结 束 之 日 为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所对 应 的 下 两年 年 度 对日前 的 倒 数 第二 个 工 作日。 第 二 个 封 闭 期 的 起 始之 日 为 第一个 开 放 期 结束 之 日 次日, 结 束 之 日为 第 一 个开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所 对应 的 下 两年年 度 对 日 前的 倒 数 第二个 工 作 日 ,依 此 类 推。本 基 金 在 封 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3 、 开 放 期 : 本基 金 自封 闭 期 结 束 之 日的 下 一个 工 作 日 起 ( 即每 个 封闭 期 起 始之日的下 两 年 年 度对日 前 的 倒 数第 一 个 工作日 , 包 括 该日 ) 进 入开放 期 , 期 间 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 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 作日且最长不 超过 20 个工作日, 开 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开放期的 2 日前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 金 无 法 按时 开 放 申购与 赎 回 业 务的 , 开 放期时 间 中 止 计算 , 在 不可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影 响 因素 消 除 之日次 日 起 , 继续 计 算 该开放 期 时 间 ,直 至 满 足开放 期 的 时 间 要求 34、 业绩考核周期: 本基金的业绩考核周期为自每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起 (包 括 该 日 ) 至该 封 闭 期结束 之 日 的 下一 个 工 作日( 包 括 该 日) 的 期 间。基 金 管 理 人 所收取的管理费将依据业绩考核周期内的基金业绩表现而定 35 、 年 度 对 日 :指 某 一特 定 日 期 在 后 续日 历 年度 中 的 对 应 日 期, 如 该对 应 日 期 为 非 工 作日 , 则 顺延至 下 一 个 工作 日 , 若该日 历 年 度 中不 存 在 对应日 期 的 , 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6、T 日: 指销 售机 构 在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请的 开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8、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务规则》 : 指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




















招募说 明书 9 基 金 管 理 人所 管 理 的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登记方 面 的 业 务规 则 , 由基金 管 理 人 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41 、 认 购 : 指 在基 金 募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申 购 :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投 资 人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 赎 回 :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 基 金 转 换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其持 有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某 一 基 金的 基 金 份额转 换 为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 、 转 托 管 :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金 的 不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 申请份 额 总 数 后扣 除 申 购申请 份 额 总 数及 基 金 转换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 基 金 收 益 :指 基 金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息 、 买卖 证 券 价 差 、 银行 存 款利 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 基 金 资 产 总值 : 指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 款 本息 、 基金 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 基 金 资 产 估值 : 指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 指 定 媒 体 :指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以 进 行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互 联网 网 站 及其他媒体 54 、 不 可 抗 力 :指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克 服 的客 观 事 件。




















招募说 明书 10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总经理: 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 范伟隽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7 年3 月13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 司 设 立 了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和 风 险 控 制委 员 会等 专 业 委 员 会 。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定基 金 投 资的重 大 决 策 和投 资 风 险管理 。 风 险 控制 委 员 会负责 公司日常 运 作 的 风 险控 制 和 管理工 作 , 确 保公 司 日 常经营 活 动 符 合相 关 法 律法规 和 行 业 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 二十 三 个部 门 、 三 个 分 公司 和 二个 子 公 司 , 分 别是 : 权益 投 资 部 、 固 定 收益 投 资 部、固 定 收 益 专户 投 资 部、固 定 收 益 研究 部 、 量化投 资 部 、 海 外 权 益 投 资部 、 权 益专户 投 资 部 、养 老 金 投资部 、 权 益 研究 部 、 集中交 易 部 、 董 事会办公室 、 综合管理部、 机构业务部、 零售业务部、 营销管理部、 客户服务部、 电 子 商 务 部、 战 略 与产品 部 、 监 察稽 核 部 、计划 财 务 部 、人 力 资 源部、 信 息 技 术 部 、 运 营 部、 北 京 分公司 、 成 都 分公 司 、 广州分 公 司 、 富国 资 产 管理( 香 港 ) 有




















招募说 明书 11 限 公 司 、 富国 资 产 管理( 上 海 ) 有限 公 司 。权益 投 资 部 :负 责 权 益类基 金 产 品 的 投 资 管 理 ;固 定 收 益投资 部 : 负 责固 定 收 益类公 募 产 品 和非 固 定 收益类 公 募 产 品 的 债 券 部 分( 包 括 公司自 有 资 金 等) 的 投 资管理 ; 固 定 收益 专 户 投资部 : 负 责 一 对 一 、 一 对多 等 非 公募固 定 收 益 类专 户 的 投资管 理 ; 固 定收 益 研 究部: 负 责 固 定 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 募产品的债券部分的研究管理等; 量化投资部: 负 责 公 司 有关 量 化 投资管 理 业 务 ;海 外 权 益投资 部 : 负 责公 司 在 中国境 外 ( 含 香 港) 的权益投资管理, 包括 QDII 权益类公募基金、 以香港投资为主的沪港深权益 类 公 募 基 金、 以 香 港权益 及 权 益 类衍 生 品 为主的 专 户 投 资基 金 等 ;权益 专 户 投 资 部 : 负 责 社 保、 保 险 、QFII 、 一 对 一 、一 对 多等 非 公 募 权 益类 专 户 的投 资 管 理 ; 养 老 金 投 资部 : 负 责养老 金 ( 企 业年 金 、 职业年 金 、 基 本养 老 金 、社保 等 ) 及 类 养 老 金 专 户等 产 品 的投资 管 理 ; 权益 研 究 部:负 责 行 业 研究 、 上 市公司 研 究 和 宏 观 研 究 等 ;集 中 交 易部: 负 责 投 资交 易 和 风险控 制 ; 董 事会 办 公 室:履 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工作 职 责 ,暂与 综 合 管 理部 合 署 办公; 综 合 管 理部 : 负 责公司 董 事 会 日 常 事 务 、 公司 文 秘 管理、 公 司 ( 内部 ) 宣 传、信 息 调 研 、行 政 后 勤管理 等 工 作 ; 机 构 业 务 部: 负 责 年金、 专 户 、 社保 以 及 共同基 金 的 机 构客 户 营 销工作 ; 零 售 业 务 部 : 管 理华 东 营 销中心 、 华 中 营销 中 心 、 广东 营 销 中 心、 深 圳 营销中 心 、 北 京 营 销 中 心 、东 北 营 销中心 、 西 部 营销 中 心 、 华北 营 销 中 心, 负 责 共同基 金 的 零 售 业务; 营销管理部: 负 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 品牌建设和媒体关系管理,为零 售 和 机 构 业务 团 队 、子公 司 等 提 供一 站 式 销售支 持 ; 客 户服 务 部 :拟定 客户服务 策略, 制定客户服务规范, 建设客户服务团队, 提高客户满意度, 收集客户信息, 分 析 客 户 需求 , 支 持公司 决 策 ; 电子 商 务 部:负 责 基 金 电子 商 务 发展趋 势 分 析 , 拟 定 并 落 实公 司 电 子商务 发 展 策 略和 实 施 细则, 有 效 推 进公 司 电 子商务 业 务 ; 战 略与产品部: 负责开发、 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 协助管理层研究、 制定、 落实、 调 整 公 司 发展 战 略 ,建立 数 据 搜 集、 分 析 平台, 为 公 司 投资 决 策 、销售 决 策 、 业 务 发 展 、 绩效 分 析 等提供 整 合 的 数据 支 持 ;监察 稽 核 部 :负 责 监 察、风 控 、 法 务 和 信 息 披 露; 信 息 技术部 : 负 责 软件 开 发 与系统 维 护 等 ;运 营 部 :负责 基 金 会 计 与清算;计 划 财 务 部:负 责 公 司 财务 计 划 与管理 ; 人 力 资源 部 : 负责人 力 资 源 规 划 与 管 理 ;富 国 资 产管理 ( 香 港 )有 限 公 司:证 券 交 易 、就 证 券 提供意 见 和 提 供 资 产 管 理 ;富 国 资 产管理 ( 上 海 )有 限 公 司:经 营 特 定 客户 资 产 管理以 及 中 国 证




















招募说 明书 12 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7 年 2 月 28 日,公司有员工 368 人,其中 65.5% 以上具有硕士以 上学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薛 爱 东 先 生 , 董事 长 ,研 究 生 学 历 , 高级 经 济师 。 历 任 交 通 银行 扬 州分 行 监 察 室 副 主 任、 办 公 室主任 、 会 计 部经 理 、 证券部 经 理 , 海通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扬 州 营 业 部 总经 理 , 兴安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托管组 组 长 , 海通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黑 龙 江 管 理 总部 总 经 理兼党 委 书 记 、上 海 分 公司总 经 理 兼 党委 书 记 、公司 机 关 党 委 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 戈 先 生 , 董 事, 总 经理 , 研 究 生 学 历。 历 任国 泰 君 安 证 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 研 究 所 研 究 员, 富 国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研 究 员、基 金 经 理 、研 究 部 总经理 、 总 经 理 助理、 副总经理, 2005 年4 月至2014 年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 副董事长 ,文 学 及 商 学 学 士 , 加 拿大 注 册 会计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 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 St. Margaret’s College 教师, 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 计事务所的合伙人。 方荣义先生, 副董 事 长 , 研 究 生 学 历 ,高 级 会计 师 。 现 任 申 万宏 源 证券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理 、 财 务总监 。 历 任 北京 用 友 电子财 务 技 术 有限 公 司 研究所 信 息 中 心 副主任, 厦门大学工商 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 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处处 长 , 中 国 银行 业 监 督管理 委 员 会 深圳 监 管 局财务 会 计 处 处长 、 国 有银行 监 管 处 处 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 长 江 先 生 , 董事 , 研究 生 学 历 。 现 任海 通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副 总 经理 。 历 任 上 海 万 国证 券 公 司研究 部 研 究 员、 闸 北 营业部 总 经 理 助理 、 总 经理,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公 司 闸北 营 业 部总经 理 、 浙 江管 理 总 部副总 经 理 、 经纪 总 部 副总经 理 , 华 宝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招募说 明书 13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1980 年至1984 年在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 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拿大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蒲冰先生, 董事, 本科学历, 中级审计师。 现 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自 营 业 务 部副 总 经 理。历 任 山 东 正源 和 信 会计师 事 务 所 审计 部 、 评估部 员 工 , 山 东 省 鲁 信 置地 有 限 公司计 财 部 业 务经 理 , 山东省 国 际 信 托有 限 公 司计财 部 业 务 经 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副总经理。 何宗豪先 生 , 董事 , 硕士 。 现 任 申 万 宏源 证 券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务 管 理总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人 民 银 行上海 市 徐 汇 区办 事 处 计划信 贷 科 、 组织 科 科 员;工 商 银 行 徐 汇 区 办 事 处建 国 西 路分理 处 党 支 部代 书 记 、党支 部 书 记 兼分 理 处 副主任 ( 主 持 工 作) ; 上海申银证券公 司财会部员工; 上海申 银证券公司浦东公司财会部筹备负责 人 ; 上 海 申银 证 券 公司浦 东 公 司 财会 部 副 经理、 经 理 ; 申银 万 国 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浦 东 分 公司 财 会 部经理 、 申 银 万国 证 劵 股份有 限 公 司 财会 管 理 总部部 门 经 理 、 总经理助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会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黄 平 先 生 , 独 立董 事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任 上 海盛 源 实 业 ( 集 团) 有 限公 司 董 事局主席。 历任上海市 劳改局政治处主任; 上 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 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 计师。 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 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1976 年加入加 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年财 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 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 身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 季文冠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上 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 历 任 上 海 仪器 仪 表 研究所 计 划 科 副科 长 、 办公室 副 主 任 、办 公 室 主任、 副 所 长 ; 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 局长助 理、 副局长、 党 组 副 书 记; 上 海 市浦东 新 区 政 府办 公 室 主任、 外 事 办 公室 主 任 、区政 府 党 组 成 员;上海 市松 江 区 区委常 委 、 副 区长 ; 上 海市金 融 服 务 办公 室 副 主任、 中 共 上 海 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




















招募说 明书 14 李 宪 明 先 生 , 独立 董 事, 研 究 生 学 历 。现 任 上海 市 锦 天 城 律 师事 务 所律 师 、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付 吉 广 先 生 , 监事 长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任 山 东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有 限 公司 风 控 总 监 。 历 任济 宁 信 托投资 公 司 投 资部 科 员 ;济宁 市 留 庄 港运 输 总 公司董 事 、 副 总 经 理 ; 山 东省 国 际 信托投 资 有 限 公司 投 行 业务部 业 务 经 理、 副 经 理;山 东 省 国 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稽核法律部经理;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 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经理。 沈 寅 先 生 , 监 事, 本 科学 历 。 现 任 申 万 宏 源 证券 有 限 公 司 合 规与 风 险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助理 及 公 司律师 。 历 任 上海 市 中 级人民 法 院 助 理审 判 员 、审判 员 、 审 判 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张 晓 燕 博 士 , 监事 。 现任 蒙 特 利 尔 银 行亚 洲 区和 蒙 特 利 尔 银 行( 中 国)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风险 官 。 历任美 国 加 州 理工 学 院 化学系 研 究 员 ;加 拿 大 多伦多 大 学 化 学 系 助 理 教 授; 蒙 特 利尔银 行 市 场 风险 管 理 部模型 发 展 和 风险 审 查 高级经 理 ; 蒙 特 利 尔 银 行 操作 风 险 资本管 理 总 监 ;道 明 证 券交易 风 险 管 理部 副 总 裁兼 总监;华侨 银行集团市场风险控制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部主管。 侍 旭 先 生 , 监 事, 研 究生 学 历 。 现 任 海通 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稽核 部 总经 理 助 理 , 历 任 海通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稽核 部 二 级部经 理 等 。 孙琪 先 生 ,监事 , 本 科 学 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T 副总监。 历任杭州恒生电子股份公司职员, 东 吴证券有限公司职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IT 总 监助理。 唐洁女士,监事,本科学历,CFA。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 历 任 上 海 夏商 投 资 咨询有 限 公 司 研究 员 , 富国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研究助 理 、 助 理 研究 员。 陆 运 天 先 生 , 监事 , 研究 生 学 历 。 现 任富 国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电 子 商务 部 电 子 商 务 总 监助 理 。 历任汇 添 富 基 金任 电 子 商务经 理 , 富 国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资 深 电子商务经理。 3、督察长




















招募说 明书 15 范 伟 隽 先 生 , 督察 长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研 究 生。 曾 任 毕 马 威 华振 会 计师 事 务 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2012 年10 月 20 日开始 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 志 松 先 生 , 副总 经 理。 中 共 党 员 , 大学 本 科,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曾 在漳 州 商 检 局 办 公 室、 晋 江 商检局 检 验 科 、厦 门 证 券公司 投 资 发 展部 工 作 。曾任 富 国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 高级稽察员、 部门副经理、 经理、 督察长。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 文 佳 女 士 , 研究 生 学历 。 现 任 富 国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理 。 历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上海 市 分 支行职 员 、 经 理, 华 安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上 海 营销总 部 投 资 顾 问 、 总 监 助理 、 市 场部总 监 助 理 、上 海 分 公司总 经 理 助 理、 市 场 部总经 理 、 市 场 总监、公司副营销总裁。 李 笑 薇 女 士 , 研究 生 学历 , 高 级 经 济 师。 现 任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副 总 经 理 兼 基 金 经 理 。 历 任 国 家 教 委 外 资 贷 款 办 公 室 项 目 官 员 , 摩 根 士 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MSCIBARRA)BARRA 股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 理公司 (BarclaysGlobal Investors) 大 中 华 主 动 股 票 投 资 总 监 、 高 级 基 金 经 理 及 高 级 研 究员 , 富 国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量 化与海 外 投 资 部总 经 理 兼基金 经 理 、 总 经理助理兼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 少 醒 先 生 , 研究 生 学历 。 现 任 富 国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理 兼 权益 投 资 部总经理 兼基金经理。 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主管、 基 金经理助理、 基 金 经 理 、研 究 部 总经理 兼 基 金 经理 、 总 经理助 理 兼 研 究部 总 经 理兼基 金 经 理 、 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 基金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 1) 钟智伦先生, 硕士, 曾任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 上海新世纪投 资服务有限公司研究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05 年5 月任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 2006 年6 月至2009 年3 月任富国天时基金经理; 2008 年10 月至今任富国天丰基金经理; 2009 年6 月至 2012 年12 月任富国优化增强债 券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12 月至2014 年6 月任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6 基金经理;2015 年3 月起任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 目 标 收 益 两年 期 纯 债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富国 纯 债 债 券型 发 起 式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经理;2015 年5 月起任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起任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兼任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 王颀亮女士, 硕士 , 曾任上海国利货币经纪有限公司经纪人, 自 2010 年9 月至2013 年7 月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交易员;2013 年7 月至2014 年8 月 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 高级交易员兼研究助理; 2014 年8 月至2015 年2 月任 富国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8 月至2016 年 6 月任富国 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4 月至 2016 年1 月起任富国恒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4 月起任富国目标齐利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4 月至2016 年6 月任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11 月起任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2 月起任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 国目标收益两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2 月起任富国纯债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起任富国泰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 起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富 国 祥 利 定期 开 放 债券型 发 起 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 经 理 , 2016 年 8 月起任富国 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起 任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 历任基金经理: 刁羽先生自2013 年 9 月至2014 年3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饶刚先生自2013 年9 月至2015 年3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朱锐先生自 2014 年12 月至 2016 年2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 员 构成 如 下 : 公 司 总经 理 陈戈 先 生 , 主 动 权益 及 固定 收 益 投资副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和量化与海外投资副总经理李笑薇女士。 列席人员包括: 督察长 、 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 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招募说 明书 17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招募说 明书 18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基金管理 人 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 他股票投 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 反 证 券交 易 场所 业 务 规 则 , 利用 对 敲、 倒 仓 等 手 段 操纵 市 场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招募说 明书 19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 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 对 上 述 各 种 风险 , 基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一 套 完整 的 风 险 管 理 体系 , 具体 包 括 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相应的组 织 机 构 , 配备 相 应 的人力 资 源 与 技术 系 统 ,设定 风 险 管 理的 时 间 范围与 空 间 范 围 等内容。 (2) 识别风险。 辨识组 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 分析风险。 检查 存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 度量风险。 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定量的度 量 手 段 。 定性 的 度 量是把 风 险 水 平划 分 为 若干级 别 , 每 一种 风 险 按其发 生 的 可 能 性 与 后 果 的严 重 程 度分别 进 入 相 应的 级 别 。定量 的 方 法 则是 设 计 一些风 险 指 标 ,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 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 承 担 它 ,但 需 加 以监控 。 而 对 较为 严 重 的风险 , 则 实 施一 定 的 管理计 划 , 对 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 对 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 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会、 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 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招募说 明书 20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 全 面 性 原 则 。内 部 控制 制 度 覆 盖 公 司的 各 项业 务 、 各 个 部 门和 各 级人 员 ,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 独 立 性 原 则 。公 司 设立 独 立 的 督 察 长与 监 察稽 核 部 门 , 并 使它 们 保持 高 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公 司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置 权 责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并 通过 切 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 重 要 性 原 则 :公 司 的 发 展 必 须 建 立 在风 险 控制 完 善 和 稳 固 的基 础 上, 内 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 、 监事 会 重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司 治 理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体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董 事会 下 设 立有独 立 董 事 参加 的 风 险委员 会 , 负 责评 价 与 完善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公 司 监 事会负 责 审 阅 外部 独 立 审计机 构 的 审 计报 告 , 确保公 司 财 务 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经 理 领导 下 , 认 真 执 行董 事 会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战 略 ,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董 事 会 制定的 经 营 方 针及 发 展 战略, 设 立 了 总经 理 办 公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风险 控 制 委员会 等 委 员 会, 分 别 负责公 司 经 营 、基 金 投 资、风 险 管 理 的 重大决策。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督 察 长, 全 权 负 责 公 司的 监 察与 稽 核 工 作 , 对公 司 和基 金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合 规 性及合 理 性 进 行全 面 检 查与监 督 , 参 与公 司 风 险控制 工 作 ,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 司 内 部 稽核 人 员 定期评 估 公 司 及基 金 的 风险状 况 , 包 括所 有 能 对经营 目 标 、 投 资 目 标 产 生负 面 影 响的内 部 和 外 部因 素 , 对公司 总 体 经 营目 标 产 生影响 的 可 能 性 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 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构 的 设计 方 面 , 体 现 部门 之 间职 责 有 分 工 , 但部 门 之间 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衡 的 原 则。基 金 投 资 管理 、 基 金运作 、 市 场 等业 务 部 门有明 确 的 授 权




















招募说 明书 21 分 工 , 各 部门 的 操 作相互 独 立 , 并且 有 独 立的报 告 系 统 。各 业 务 部门之 间 相 互 核 对、相互牵制。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工 作 岗位 分 工 合 理 、 职责 明 确,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相 互制 约 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 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 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任 制 度基 础 上 , 设 置 科学 、 合理 、 标 准 化 的 业务 操 作流 程 , 每 项 业 务 操作 有 清 晰、书 面 化 的 操作 手 册 ,同时 , 规 定 完备 的 处 理手续 , 保 存 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办 公 自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业 务 汇报 体 系 , 通 过 建立 有 效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保 证 公 司员工 及 各 级 管理 人 员 可以充 分 了 解 与其 职 责 相关的 信 息 ,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立了 独 立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监 察 稽核 部 , 履 行 内 部稽 核 职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司 内 部 控制制 度 合 理 性、 完 备 性和有 效 性 , 监督 公 司 内部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揭 示 公 司内部 管 理 及 基金 运 作 中的风 险 , 及 时提 出 改 进意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制 度 有 效地执 行 。 内 部稽 核 人 员具有 相 对 的 独立 性 , 监察稽 核 报 告 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 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 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招募说 明书 22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 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 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5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 较上年增长 9.59% ;客 户贷款和 垫款总额 10.49 万亿元,增长 10.67% ;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亿元,增长 5.96% 。 净利润 2,289 亿元,增 长 0.28% ;营业收入 6,052 亿元,增长 6.09% ,其中,利息 净收入增长 4.65% ,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 。 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 ,成本收入比 26.98% ,资本充足率 15.39% ,主要财 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 电 子 渠 道协 同 发展 。 营 业 网 点 “三 综 合” 建 设 取 得 新 进展 , 综合 性 网 点数量达 1.45 万个, 综合营销团队 2.15 万个, 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8% 。 启动深圳 等 8 家分行物理渠道 全面转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点 建 设 有 序 推进 。 电 子银行 主 渠 道 作用 进 一 步凸显 , 电 子 银行 和 自 助渠道 账 务 性 交 易量占比达 95.58% ,较上年提升 7.55 个百分点;同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付、 跨 行 付 、 龙卡 云 支 付、快 捷 付 等 五种 在 线 支付方 式 , 成 功实 现 绝 大多数 主 要 快 捷 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 信 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张, 消费交易额 2.22 万亿元, 多项核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 金融资产 1,000 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 23.08% , 客户金融资产总量增长 32.94%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5,316




















招募说 明书 23 亿元, 承销额市场领先。 资产托管业务规模 7.17 万亿元, 增长 67.36% ; 托管证券 投 资 基 金 数量 和 新 增只数 均 为 市 场第 一 。 人民币 国 际 清 算网 络 建 设再获 突 破 , 继 伦 敦 之 后 ,再 获 任 瑞士、 智 利 人 民币 清 算 行资格 ; 上 海 自贸 区 、 新疆霍 尔 果 斯 特 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 球金融》 杂志 “中国最 佳银行” 、 香港 《财资 》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 及香港 《企 业财资》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等大奖。 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 2015 年 “世 界银行品牌 1000 强” 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 在美国 《福布斯》 杂志 2015 年度全球企业 2000 强中位列第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行 设 资产 托 管 业 务 部 ,下 设 综合 处 、 基 金 市 场处 、 证券 保 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 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 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 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 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 观 甫 , 资 产 托管 业 务部 总 经 理 , 曾 先后 在 中国 建 设 银 行 郑 州市 分 行、 总 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 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 行 个 人 银行 业 务 部、总 行 审 计 部担 任 领 导职务 , 长 期 从事 信 贷 业务、 个 人 银 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 军 红 , 资 产 托管 业 务部 副 总 经 理 , 曾就 职 于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青岛 分 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行 零 售 业务部 、 个 人 银行 业 务 部、行 长 办 公 室, 长 期 从事零 售 业 务 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资产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 贷 二 部 、信 贷 部 、信贷 管 理 部 、信 贷 经 营部、 公 司 业 务部 , 并 在总行 集 团 客 户 部 和 中 国 建设 银 行 北京市 分 行 担 任领 导 职 务,长 期 从 事 信贷 业 务 和集团 客 户 业 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 秀 莲 , 资 产 托管 业 务部 副 总 经 理 , 曾就 职 于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行 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招募说 明书 24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办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务 的 商业 银 行 , 中 国 建设 银 行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为 中 心 ”的经 营 理 念 ,不 断 加 强风险 管 理 和 内部 控 制 ,严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责 , 切 实维护 资 产 持 有人 的 合 法权益 , 为 资 产委 托 人 提供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过 多 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建 设 银 行托管 资 产 规 模不 断 扩 大,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已 形 成包括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社保基 金 、 保 险资 金 、 基本养 老 个 人 账 户、QFII 、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系 , 是 目 前 国 内 托 管 业务 品 种 最 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 至 2016 年一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资 基 金 。 中 国建 设 银 行专业 高 效 的 托管 服 务 能力和 业 务 水 平, 赢 得 了业内 的 高 度 认 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 “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守 国 家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法 律 法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和 本 行 内有关 管 理 规 定, 守 法 经营、 规 范 运 作、 严 格 监察,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保 证 基金财 产 的 安 全完 整 , 确保有 关 信 息 的真 实 、 准确、 完 整 、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有 风 险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与 内 部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业 务 风 险控制 工 作 进 行检 查 指 导。资 产 托 管 业务 部 专 门设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 备了 专 职 内控监 督 人 员 负责 托 管 业务的 内 控 监 督工 作 , 具有独 立 行 使 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具 备 系统 、 完 善 的 制 度控 制 体系 , 建 立 了 管 理制 度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责 、 业 务操作 流 程 , 可以 保 证 托管业 务 的 规 范操 作 和 顺利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业 资 格 ;业务 管 理 严 格实 行 复 核、审 核 、 检 查制 度 , 授权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务 印 章 按规程 保 管 、 存放 、 使 用,账 户 资 料 严格 保 管 ,制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操 作 区 专门设 置 , 封 闭管 理 , 实施音 像 监 控 ;业 务 信 息由专 职信息披 露 人 负 责 ,防 止 泄 密;业 务 实 现 自动 化 操 作,防 止 人 为 事故 的 发 生,技 术 系 统 完 整、独立。




















招募说 明书 2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及 其 配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监 督 所 托 管基 金 的投 资 运 作 。 利 用 自行 开 发 的“托 管 业 务 综合 系 统 —— 基 金 监 督 子系 统 ” ,严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及 基 金 合同规 定 , 对 基金 管 理 人运作 基 金 的 投资 比 例 、投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况 进 行 监督, 并 定 期 编写 基 金 投资运 作 监 督 报告 , 报 送中国 证 监 会 。 在 日 常 为 基金 投 资 运作所 提 供 的 基金 清 算 和核算 服 务 环 节中 , 对 基金管 理 人 发 送 的投 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 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 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 进 行 监 控 ,如 发 现 投资异 常 情 况 ,向 基 金 管理人 进 行 风 险提 示 , 与基金 管 理 人 进 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 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 或书面要 求基金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本公司的直销网点: 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688 号宝地广场A 座23 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招募说 明书 26 总经理:陈戈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 80126257 、80126253 联系人: 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 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王洪章 联系电话: (010 )66275654 传真电话: 010 -66275654 联系人员: 张静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人代表: 周慕冰 联系电话: (010 )85108227 传真电话: (010 )85109219 联系人员: 曾艳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 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人代表: 易会满 联系电话: (010 )95588




















招募说 明书 27 传真电话: (010 )95588 联系人员: 杨先生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人代表: 牛锡明 联系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电话: (021 )58408483 联系人员: 张宏革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联系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电话: (0755)83195109 联系人员: 曾里南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人代表: 李庆萍 联系电话: (010 )65550827 传真电话: (010 )65550827 联系人员: 常振明




















招募说 明书 28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bank.ecitic.com (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 4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人代表: 董文标 联系电话: (010 )58351666 传真电话: (010 )57092611 联系人员: 杨成茜 客服电话: 95568 公司网站: www.cmbc.com.cn ( 8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人代表: 李国华 联系电话: (010 )68858057 传真电话: (010 )68858057 联系人员: 王硕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 9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人代表: 范一飞 联系电话: (021 )68475888 传真电话: (021 )68476111 联系人员: 龚厚红 客服电话: (021 )962888 公司网站: www.bankofshanghai.com




















招募说 明书 29 ( 10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法人代表: 吴太普 联系电话: (0571 )85108195 传真电话: (0571 )85108195 联系人员: 严峻 客服电话: 96523 公司网站: www.hzbank.com.cn ( 11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人代表: 刘宝凤 联系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电话: 022-58316259 联系人员: 王宏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公司网站: www.cbhb.com.cn ( 12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 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 办公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 法人代表: 王建甫 联系电话: (0379 )65921977 传真电话: (0379 )65921977 联系人员: 李亚洁 客服电话: 96699 公司网站: www.bankofluoyang.com.cn ( 13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招募说 明书 30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法人代表: 何沛良 联系电话: 0769 -22866268 传真电话: 0769 -22866268 联系人员: 何茂才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公司网站: www.drcbank.com ( 1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 层 法人代表: 林义相 联系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电话: 010-66045518 联系人员: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站: www.txsec.com ( 1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人代表: 杨德红 联系电话: (021 )38676666 传真电话: (021 )38670666 联系人员: 芮敏琪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 1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人代表: 王常青




















招募说 明书 31 联系电话: (010 )65183888 传真电话: (010 )65182261 联系人员: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 1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人代表: 何如 联系电话: (0755 )82130833 传真电话: (0755 )82133952 联系人员: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 1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 大厦 A 座39—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9—45 层 法人代表: 宫少林 联系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电话: (0755 )82943636 联系人员: 林生迎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 1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张佑君 联系电话: (010 )84588888 传真电话: (010 )84865560




















招募说 明书 32 联系人员: 顾凌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 2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人代表: 陈有安 联系电话: (010 )66568292 传真电话: (010 )66568990 联系人员: 邓颜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 21 )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人代表: 李梅 联系电话: (021 )33389888 传真电话: (021 )33388224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 2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尤习贵 联系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电话: 027-85481900 联系人员: 李良 客服电话: 95579 或4008-888-999




















招募说 明书 33 公司网站: www.95579.com ( 2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A02 单元 法人代表: 牛冠兴 联系电话: (0755 )82558305 传真电话: (0755 )82558002 联系人员: 陈剑虹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 24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余维佳 联系电话: 023-63786464 传真电话: 023-637862121 联系人员: 张煜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 25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法人代表: 林俊波 联系电话: 021-68634510-8620 传真电话: (021 )68865680 联系人员: 赵小明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 26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4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人代表: 杜庆平 联系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电话: 022-28451892 联系人员: 蔡霆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 2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 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人代表: 周易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电话: 0755-82492962 联系人员: 庞晓芸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 2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 融广场1 号楼 20 层 法人代表: 杨宝林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电话: 0532-85022605 联系人员: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iticssd.com ( 2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招募说 明书 35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张志刚 联系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电话: 01063080978 联系人员: 唐静 客服电话: 95321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 30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人代表: 雷杰 联系电话: (010 )57398062 传真电话: (010 )57398058 联系人员: 徐锦福 客服电话: 95571 公司网站: www.foundersc.com ( 3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法人代表: 黄耀华 联系电话: (0755 )83516289 传真电话: (0755 )83515567 联系人员: 刘阳 客服电话: (0755 )33680000(深圳) 、400-6666-888(非深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 3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人代表: 薛峰




















招募说 明书 36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电话: 021-22169134 联系人员: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 33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人代表: 杨树财 联系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电话: 0431-85096517 联系人员: 安岩岩 客服电话: 400-600-0686 公司网站: www.nesc.cn ( 34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人代表: 李俊杰 联系电话: (021 )53519888 传真电话: (021 )53519888 联系人员: 张瑾 客服电话: (021 )962518 公司网站: www.962518.com ( 35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人代表: 杨宇翔 联系电话: 95511-8 传真电话: 95511-8




















招募说 明书 37 联系人员: 吴琼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站: stock.pingan.com ( 36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 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0327 法人代表: 李工 联系电话: 0551-65161666 传真电话: 0551-65161600 联系人员: 甘霖 客服电话: 95318 ,4008096518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 37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F 法人代表: 张雅锋 联系电话: (0755 )83709350 传真电话: (0755 )83704850 联系人员: 牛孟宇 客服电话: 95563 公司网站: www.ghzq.com.cn ( 38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8 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8 层 法人代表: 蔡一兵 联系电话: (0731 )4403319 传真电话: (0731 )4403439 联系人员: 郭磊 客服电话: (0731 )4403319




















招募说 明书 38 公司网站: www.cfzq.com ( 39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人代表: 常喆 联系电话: (010 )84183333 传真电话: (010 )84183311-3389 联系人员: 黄静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 40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杨炯洋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传真电话: 028-86157275 联系人员: 谢国梅 客服电话: 95584 公司网站: www.hx168.com.cn ( 41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人代表: 许建平 联系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电话: 010-88085858 联系人员: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招募说 明书 39 公司网站: www.hysec.com ( 4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人代表: 李玮 联系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电话: 0531 -68889185 联系人员: 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 43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人代表: 刘学民 联系电话: 0755-23838751 传真电话: 0755-25838701 联系人员: 吴军 客服电话: 95358 公司网站: www.firstcapital.com.cn ( 44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人代表: 陆涛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电话: 0755-83025625 联系人员: 马贤清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 45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0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人代表: 黄金琳 联系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电话: 0591-87383610 联系人员: 张宗锐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 46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人代表: 李晓安 联系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电话: (0931 )4890628 联系人员: 李昕田 客服电话: (0931 )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站: www.hlzqgs.com ( 47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9 楼 法人代表: 杨锐敏 联系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电话: 021-68775878 联系人员: 倪丹 客服电话: 68777877 公司网站: www.cf-clsa.com ( 48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招募说 明书 41 法人代表: 程宜荪 联系电话: (010 )58328888 传真电话: (010)58328112 联系人员: 牟冲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 49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01、02、03、05、1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人代表: 高涛 联系电话: (0755 )82023442 传真电话: (0755 )82026539 联系人员: 张鹏 客服电话: 95532 、400-600-8008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 50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人代表: 孙名扬 联系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电话: 0451-82287211 联系人员: 刘爽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公司网站: www.jhzq.com.cn ( 51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7 层




















招募说 明书 42 法人代表: 陈林 联系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电话: 021-68777822 联系人员: 刘闻川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 52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18 层 法人代表: 祝献忠 联系电话: 010-85556012 传真电话: 010-85556053 联系人员: 李慧灵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公司网站: www.hrsec.com.cn ( 53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A 座37 楼 法人代表: 余磊 联系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电话: 027-87618863 联系人员: 杨晨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公司网站: www.tfzq.com ( 54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A 座7 层 法人代表: 张彦 联系电话: 010-83363101




















招募说 明书 43 传真电话: 010-83363010 联系人员: 文雯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公司网站: www.jrj.com.cn ( 55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 法人代表: 汪静波 联系电话: 021-3860-0672 传真电话: 021-3860-2300 联系人员: 张姚杰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 56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电话: 0755-82080798 联系人员: 汤素娅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站: www.zlfund.cn ( 5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 26 楼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电话: 021-64385308 联系人员: 潘世友




















招募说 明书 44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 5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人代表: 杨文斌 联系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电话: (021 )68596916 联系人员: 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 59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人代表: 陈柏青 联系电话: 021- 60897840 传真电话: 0571-26697013 联系人员: 张裕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站: www.fund123.cn ( 6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人代表: 张跃伟 联系电话: 021-58788678 -8201,13585790204 传真电话: 021 —58787698 联系人员: 沈雯斌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招募说 明书 45 ( 6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 号楼 2 楼 法人代表: 凌顺平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电话: 0571-86800423 联系人员: 吴强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 62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人代表: 沈继伟 联系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电话: 021-50583633 联系人员: 曹怡晨 客服电话: 400-067-6266 公司网站: http://a.leadfund.com.cn ( 63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 区世纪大道8 号 B 座46 楼06-10 单元 法人代表: 赵学军 联系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电话: 021-20280110 联系人员: 张倩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公司网站: www.harvestwm.cn ( 64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215A




















招募说 明书 4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215A 法人代表: 梁蓉 联系电话: (010 )66154828 传真电话: (010 )88067526 联系人员: 张旭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公司网站: www.5irich.com ( 65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号 法人代表: 王伟刚 联系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电话: 010-62680827 联系人员: 丁向坤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公司网站: www.fundzone.com ( 66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90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906 室、 海淀北二街 10 号秦鹏大厦12 层 法人代表: 张琪 联系电话: 010-62675369 传真电话: 010-62675979 联系人员: 付文红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公司网站: www.xincai.com ( 67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15 层办公楼一座15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招募说 明书 47 法人代表: 李振 联系电话: 010-65181028 传真电话: 010-65174782/65231189 联系人员: 魏尧 客服电话: 400-057-8855 公司网站: www.kstreasure.com ( 68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3 楼 法人代表: 燕斌 联系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电话: 021-52975270 联系人员: 凌秋艳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公司网站: www.66zichan.com ( 69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人代表: 陈继武 联系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电话: 021-63332523 联系人员: 李晓明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公司网站: www.lingxianfund.com ( 70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人代表: 郭坚 联系电话: 021-20665952




















招募说 明书 48 传真电话: 021-22066653 联系人员: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 71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人代表: 肖雯 联系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电话: 020-89629011 联系人员: 吴煜浩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 ( 72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5 层 法人代表: 钱昊旻 联系电话: 010-59336492 传真电话: 010-59336510 联系人员: 仲甜甜 客服电话: 010-59336512 公司网站: www.jnlc.com ( 73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 道科苑路16 号东方科技大厦18 楼18 号东方 科技大厦18F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7 楼 18 号东方 科技大厦18F 法人代表: 赖任军




















招募说 明书 49 联系电话: 0755-66892301 传真电话: 0755-66892399 联系人员: 张烨 客服电话: 400-9500-888 公司网站: www.jfzinv.com _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 徐慧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招募说 明书 50 法定代表人: 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 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3 年【5】月【23】日证监许可【2013】【 684】号文核准。 本基金类型为 债券型 基金。 本基金为契约型 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 基 金份额 的认 购和持 有限 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对 每 个账 户 的 认 购 和 持有 基 金份 额 进 行 限 制 ,具 体 限制 请 参 见相关公告。 二、 募 集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本次募集的有 效认购户数为 5,128 户, 本次 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876,317,501.16 份,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414,568.08 份, 两项合计共876,732,069.24 份基金份额。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一)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招募说 明书 51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金 备 案条 件 的 , 自 基 金管 理 人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案 手 续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书 面 确 认之日 起 ,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否 则 基 金 合同 不 生 效。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证 监 会 确认文 件 的 次 日对 基 金 合同生 效 事 宜 予以 公 告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期 间 募 集的 资 金 存 入 专门 账 户 ,在基 金 募 集 行为 结 束 前,任 何 人 不 得 动用。 ( 二)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金 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 前 述 情 形的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向中 国 证 监会说 明 出 现 上述 情 况 的原因 并 报送 解 决方案。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开放 期 的 最 后 一 日日 终 ,如 发 生 以 下 情 形之 一 的, 则 无 须 召 开 持 有人 大 会 ,基金 合 同 将 于该 日 次 日终止 并 根 据 基金 合 同 第二十 部分的约 定 进 行 基 金财 产 清 算: (1 ) 基 金资 产 净值 加上 当 日 有 效申 购 申请 金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金 额 扣 除有效 赎 回 申 请金 额 及 基金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金 额后的 余 额 低 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 基金合 同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 《基金合同》 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 于 2013 年9 月13 日正式生效。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 、基 金份 额的 封闭 期和 开放 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招募说 明书 52 (一) 基金的封闭期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封 闭 期的 起 始 之 日 为 基 金 合 同生 效 日 , 结 束 之日 为 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所 对应 的 下 两年年 度 对 日 前的 倒 数 第二个 工 作 日 。第 二 个 封闭期 的 起 始 之 日 为 第 一 个开 放 期 结束之 日 次 日 ,结 束 之 日为第 一 个 开 放期 结 束 之日次 日 所 对 应 的下 两 年 年度 对 日 前的倒 数 第 二 个工 作 日 ,依此 类 推 。 本基 金 在 封闭期 内 不 办 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 (二) 基金的开放期 本 基 金 自 封 闭 期结 束 之日 的 下 一 个 工 作日 起 (即 每 个 封 闭 期 起始 之 日的 下 两 年 年 度 对 日前 的 倒 数第一 个 工 作 日, 包 括 该日) 进 入 开 放期 , 期 间可以 办 理 申 购 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开放期 的 具 体 时间以 基 金 管 理人 届 时 公告为 准 , 且 基金 管 理 人最迟 应 于 开 放 期的 2 日前进行公告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 放 申 购 与赎 回 业 务的, 开 放 期 时间 中 止 计算, 在 不 可 抗力 或 其 他情形 影 响 因 素 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例: 假设本基金合同于 2013 年3 月4 日生效, 该 生效日所对应的下 两年年度 对日 为 2015 年 3 月 4 日(周三) ,该对日前的倒数第二个工作日为 2015 年 3 月 2 日(周一) ,则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 2013 年 3 月 4 日, 结束之日 为 2015 年 3 月 2 日, 本 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的起始之日为 2015 年 3 月 3 日(周 二 ) 。 假 设 本基 金 的 第一 个 开 放 期 开放 十 个 工作 日 , 即 该 开放 期 的 结束 之 日 2015 年 3 月 16 日 (周一) , 则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则为该日次日, 即 2015 年 3 月 17 日(周二) ,相应的,第二个封闭期的结束之日为起始之日对日(2017 年 3 月 17 日(周五) )前的倒数第二个工作日为 2017 年 3 月 15 日(周三) 。 九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赎 回 将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行 。 具体 的 销 售 网 点 详见 本 招募 说 明




















招募说 明书 53 书 “ 五 、 相关 服 务 机构” 或 其 他 相关 公 告 。基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 情 况变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予 以 公 告。基 金 投 资 者应 当 在 销售机 构 办 理 基金 销 售 业务的 营 业 场 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 基 金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放 日 为开 放 期 内 的 每 个工 作 日, 具体 办 理 时 间 为上 海 证 券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的 正 常 交 易日 的 交 易时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法 律 法 规、中 国 证 监 会的 要 求 或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公 告 暂停申 购 、 赎 回 时除外。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若 出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放日 及 开 放 时间 进 行 相应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与 赎 回开 始 时 间 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申 购 、 赎回 开 放日 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换 。 投 资人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的日 期 和 时 间提 出 申 购、赎 回 或 转 换 申请 且 登 记机 构 确 认接受 的 , 其 基金 份 额 申购、 赎 回 价 格为 该 开 放期 内 下 一开放 日 基 金 份 额申 购 、 赎回的 价 格 ; 在开 放 期 最后一 个 开 放 日, 投 资 人 在基 金 合 同 约 定之外的 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 (三)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原 则 ,即开 放 期 内 的 有效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以 申请 当 日 收市 后 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招募说 明书 54 序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基 金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依 法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整 。 基金 管 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理 时 间内 提 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份 额 时, 必 须 全 额 交 付申 购 款项 , 投 资 人 交 付款 项 ,申 购 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 以交 易 时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 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 销售网点柜台 或 以 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其他 方 式 查 询申 请 的 确认情 况 。 若 申购 不 成 功,则 申 购 款 项 退还给投资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并 不 代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接 收 到 申请。 申 购 、 赎回 申 请 的确认 以 登 记 机构 或 基 金管理 人 的 确 认 结果为准。 (五) 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 旗下基金的单 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 民币 100 元,投资者 通过代销 机构 申 购 本基 金 时 , 除需 满 足 基 金管 理 人 最低 申 购 金 额 限制 外 , 当代理 销 售 机 构 设 定 的 最 低金 额 高 于上述 金 额 限 制时 , 投 资者还 应 遵 循 相关 代 理 销售机 构 的 业 务 规定 。




















招募说 明书 55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20,000 元; 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 额 的 限 制 。投 资 者 当期分 配 的 基 金收 益 转 购基金 份 额 时 ,不 受 最 低申购 金 额 的 限 制。通过基金 管 理 人 网上 交 易 系 统办 理 基 金申购 业 务 的 不受 直 销 网点单 笔 申 购 最 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 笔 10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 单个投资人的累计 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赎 回时 或 赎 回后在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保留 的 基 金 份 额余额不足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 的 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 必 须 在调 整 前 依照《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 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申购 本基金份额时, 需交纳申购费用, 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投资人在 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申 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补 充 养 老基金 , 包 括 全国 社 会 保障基 金 、 可 以投 资 基 金的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业 年 金 基金、 企 业 年 金理 事 会 委托的 特 定 客 户资 产 管 理计划 以 及 企 业 年 金 养 老 金产 品 。 如将来 出 现 经 养老 基 金 监管部 门 认 可 的新 的 养 老基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在 招 募 说明书 更 新 时 或发 布 临 时公告 将 其 纳 入养 老 金 客户范 围 , 并 按




















招募说 明书 56 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申 购 费 率 见 下 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21% 100 万元(含) —500 万元 0.12%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见 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7% 100 万元(含) —500 万元 0.4%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等于30 日的投资 人 , 本 基 金将 收 取 赎回费 , 在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赎 回 基 金 份额 时 收 取,并 全 额 计 入 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的 赎回费率如下表: 赎回时点 赎回费率


30 天以内(含) 1.00%


30 天以上 0%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 新 的 费 率或 收 费 方式实 施 日 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在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招募说 明书 57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 金 交 易 的 投资 人 定 期或不 定 期 地 开展 基 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 销 活动期 间 , 按 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七) 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 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 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 人(非养老金客户) 于开放期 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0.7%,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 (1+0.7%)=39,721.95 元 申购费用=40,000-39,721.95=278.05 元 申购份额=39,721.95/1.080=36,779.58 份




















招募说 明书 58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在开放期 申购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并在同一开 放期全部 赎回,由于其持有期小于 3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0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1.0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80=10,800.00 元 赎回费用=10,800.00 ×1.00%=108.00 元 净赎回金额=10,800.00—108.00=10,692.00 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 生下 列 情况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拒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 人 的申 购 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招募说 明书 59 发生上述第 1、2 、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体 上 刊 登暂停 申 购 公 告。 如 果 投资人 的 申 购 申请 被 拒 绝,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还 给 投 资人。 在 暂 停 申购 的 情 况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及时 恢 复 申 购 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开放期内发 生下 列 情形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赎 回 申请 或 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 已确 认 的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足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 能 足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 部分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请 总 量 的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 申 请 人,未 支 付 部 分可 延 期 支付。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及时 恢 复 赎回业 务 的 办 理并 公 告 ,且开 放 期 间 按 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入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招募说 明书 60 (2) 延缓支付: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 投 资 人 的赎 回 申 请而进 行 的 财 产变 现 可 能会对 基 金 资 产净 值 造 成较大 波 动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对 当 日全部 赎 回 申 请进 行 确 认,但 可 以 延 缓支 付 赎 回款项 , 最 长 不 超过 20 个工作日。 3、延缓支付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 缓支 付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通 过邮 寄 、 传 真 或 者招 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 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办 本 基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其 他基金 之 间 的 转换 业 务 ,基金 转 换 可 以收 取 一 定的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金 管 理 人届时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及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制 定并公 告 , 并 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三)基金 的 非 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理 继 承、 捐 赠 和 司 法 强制 执 行 等情形 而 产 生 的 非交 易 过 户以及 登 记 机 构认 可 、 符合法 律 法 规 的其 它 非 交易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情 况 下 ,接受 划 转 的 主体 必 须 是依法 可 以 持 有本 基 金 基金份 额 的 投 资 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基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是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 他组织 。 办 理 非交 易 过 户必须 提 供 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61 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件的 非 交 易 过户 申 请 按基金 登 记 机 构 的规 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四)基金 的转 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在 不 同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转 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五)基金 的冻 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受 理 国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要 求 的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与 解 冻, 以 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 基 金 在 追 求 本金 安 全、 保 持 资 产 流 动性 以 及有 效 控 制 风 险 的基 础 上, 通 过 积 极 主 动 的投 资 管 理,力 争 为 持 有人 提 供 较高的 当 期 收 益以 及 长 期稳定 的 投 资 回 报。 ( 二)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 的 国家债券、 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 企业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 公司债券 、中 期 票 据、短 期 融 资 券、 质 押 及买断 式 回 购 、协 议 存 款、定 期 存 款 、 通 知 存 款 、资 产 支 持证券 、 可 分 离交 易 可 转债的 纯 债 部 分 等 金 融 工具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基金 投 资 的 其他 固 定 收益证 券 品 种 (但 须 符 合中国 证 监 会 的 相关规定)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二 级 市场 买 入 股 票 、 权证 等 权益 类 资 产 , 也 不参 与 一级 市 场 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品 种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招募说 明书 62 80% ,在每个 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 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 例 的 限 制 。本 基 金 在封闭 期 内 持 有现 金 或 者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比 例 不 受限制 , 但 在 开放 期 本 基金持 有 现 金 或者 到 期 日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三) 投资策 略 1、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策略


(1)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 工业增长、 货币信 贷、 固定 资 产 投 资 、消 费 、 外贸差 额 、 财 政收 支 、价 格指 数 和 汇 率等) 和宏 观经 济 政 策( 包 括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外贸和汇率政策等)进行分析, 预测未来的利 率 趋 势 , 判断 债 券 市场对 上 述 变 量和 政 策 的反应 , 并 据 此对 债 券 组合的 平 均 久 期 进行调整,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 根据不同类属 资产的风险来源、 收益 率水平、 利 息 支 付 方式 、 利 息税务 处 理 、 附加 选 择 权价值 、 类 属 资产 收 益 差异、 市 场 偏 好 以 及 流 动 性等 因 素 ,采取 积 极 投 资策 略 , 定期对 投 资 组 合类 属 资 产进行 最 优 化 配 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3)明细资 产配置策略


在 明 细 资 产 配 置上 , 首先 根 据 明 细 资 产的 剩 余期 限 、 资 产 信 用等 级 、流 动 性 指 标 决 定 是否 纳 入 组合; 其 次 , 根据 个 别 债券的 收 益 率 与剩 余 期 限的配 比 , 对 照 基 金 的 收 益要 求 决 定是否 纳 入 组 合; 最 后 ,根据 个 别 债 券的 流 动 性指标 决 定 投 资 总量。


2、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普 通 债券 的 投资 中 主 要 基 于 对国 家 财政 政 策 、 货 币 政策 的 深入 分 析 以 及 对 宏 观经 济 的 动态跟 踪 , 采 用久 期 控 制下的 主 动 性 投资 策 略 ,主要 包 括 : 久 期控制、 期限结构配置、 信用风险控制、 跨市 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 对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收益率 曲 线 以 及各 种 债 券价格 的 变 化 进行 预 测 ,相机 而 动 、 积




















招募说 明书 63 极调整。


(1) 久期控制是根据 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 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 确 定 组 合 的整 体 久 期,有 效 的 控 制整 体 资 产风险 。 本 基 金在 久 期 控制上 遵 循 组 合 久期与封闭期的期限适当匹配的原则。


(2) 期限结构配置是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针 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 的 组 合 期 限结 构 , 包括采 用 集 中 策略 、 两 端策略 和 梯 形 策略 等 , 在长期 、 中 期 和 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 信用风险控制是 管理人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 根 据发债主 体 的 经 营 状况 和 现 金流等 情 况 对 其信 用 风 险进行 评 估 , 以此 作 为 品种选 择 的 基 本 依据。信用产品投资是本基金的重要特点之一。


本 基 金 认 为 , 信用 债 市场 运 行 的 中 枢 既取 决 基准 利 率 的 变 动 ,也 取 决于 发 行 人 的 整 体 信用 状 况 。监管 层 的 相 关政 策 指 导、信 用 债 投 资群 体 的 投资理 念 及 其 行 为 等 变 化 决定 了 信 用债收 益 率 的 变动 区 间 ,整个 市 场 资 金面 的 松 紧程度 以 及 信 用 债的供求情况等左右市场的短期波动。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自上 而 下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形 势 、基 准 利 率 走 势 、资 金 面状 况 、 行 业 以 及 个券 信 用 状况的 研 判 , 积极 主 动 发掘收 益 充 分 覆盖 风 险 ,甚至 在 覆 盖 之 余 还 存 在 超额 收 益 的投资 品 种 ; 同时 通 过 行业 及 个 券 信 用等 级 限 定、久 期 控 制 等 方式有效控制投资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以及流 动性风险, 以求得投资 组合赢利性、 安全性的中长期有效结合。


同 一 信 用 产 品 在不 同 市场 状 态 下 往 往 会有 不 同的 表 现 , 针 对 不同 的 表现 , 管 理 人 将 采 取不 同 的 操作方 式 : 如 果信 用 债 一二级 市 场 利 差高 于 管 理人判 断 的 正 常 区 间 , 管 理人 将 在 该信用 债 上 市 时就 寻 找 适当的 时 机 卖 出实 现 利 润;如 果 一 二 级 市 场 利 差 处于 管 理 人判断 的 正 常 区间 , 管 理人将 持 券 一 段时 间 再 行卖出 , 获 取 该 段 时 间 里 的骑 乘 收 益和持 有 期 间 的票 息 收 益。本 基 金 信 用债 投 资 在操作 上 主 要 以 博 取 骑 乘 和票 息 收 益为主 , 这 种 以时 间 换 空间的 操 作 方 式决 定 了 本基金 管 理 人 在 具体操作上必须在获取收益和防范信用风险之间取得平衡。


(4) 跨市场套利根据 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 构建 和调整债




















招募说 明书 64 券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5) 相对价值判断是根 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 选择合适的交 易时机, 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6) 本基金对中小企 业私募债的投资主要围绕久期、 流动性和信用 风险三方 面 展 开 。 久期 控 制 方面, 根 据 宏 观经 济 运 行状况 的 分 析 和预 判 , 灵活调 整 组 合 的 久 期 。 信 用风 险 控 制方面 , 对 个 券信 用 资 质 进行 详 尽 的 分析 , 对 企业性 质 、 所 处 行 业 、 增 信措 施 以 及经营 情 况 进 行综 合 考 量,尽 可 能 地 缩小 信 用 风险暴 露 。 流 动 性 控 制 方 面, 要 根 据中小 企 业 私 募债 整 体 的流动 性 情 况 来调 整 持 仓规模 , 在 力 求 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3、回购套利策略


回 购 套 利 策 略 是本 基 金重 要 的 操 作 策 略之 一 ,把 信 用 产 品 投 资和 回 购交 易 结 合 起 来 , 管理 人 根 据信用 产 品 的 特征 , 在 信用风 险 和 流 动性 风 险 可控的 前 提 下 , 或 者 通 过 回购 融 资 来博取 超 额 收 益, 或 者 通过回 购 的 不 断滚 动 来 套取信 用 债 收 益 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4、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负 责 确定 本 基 金 的 大 类资 产 配置 比 例 、 组 合 基准 久 期、 回 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 金 经 理 在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确 定 的 投 资范 围 内制 定 并 实 施 具 体的 投 资策 略 ,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 中 交 易 室 设 立债 券 交易 员 , 负 责 执 行投 资 指令 , 就 指 令 执 行过 程 中的 问 题 及 市 场 面 的变 化 对 指令执 行 的 影 响等 问 题 及时向 基 金 经 理反 馈 , 并可提 出 基 于 市 场 面 的 具 体建 议 。 集中交 易 室 同 时负 责 各 项投资 限 制 的 监控 以 及 本基金 资 产 与 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5、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 员 会负 责 决定 基 金 投 资 的 重大 决 策。 基 金 经 理 在 授权 范 围内 , 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招募说 明书 65 (1)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 运行的格局和特点, 并结合 基金合同、 投资 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投资策略报告提 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 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金经理根据批 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 组 合基准久 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 四)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 基 金 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为 同 期 中 国人 民 银 行公布 的 三 年 期定 期 存 款基准 利 率 (税后)+4.75%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 化 , 或 者 有 更权 威 的、 更 能 为 市 场 普遍 接 受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出 , 或 者是市 场 上 出 现更 加 适 合用于 本 基 金 的业 绩 基 准的指 数 时 , 本 基金可以在基金托管人同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五)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基 金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中 的较 低 风 险 品 种 ,其 预 期风 险 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 六)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在每个开 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 (2)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比例 不 受 限制, 但 在 开 放期 本 基 金持有 现 金 或 者到 期 日 在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 的 10 %;




















招募说 明书 66 (4)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 金持有的 同 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产 支 持 证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 资标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10 ) 本 基 金 持有 单 只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券 , 其市 值 不 得 超 过 该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10% ;


(11 )本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 限,不得超过自投资之 日起至 本次 封闭期 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12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 10% ; (1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 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的投资 的 监 督 与检 查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 基 金 合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比 例 限制 进 行 变 更 的 ,以 变 更后 的 规 定为准。 法律 法 规 或监管 部 门 取 消上 述 限 制,如 适 用 于 本基 金 , 基金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招募说 明书 67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 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 用 于本 基 金 , 则 本 基金 投 资不 再 受 相关限制 。 ( 七)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 债权 人 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照 国 家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金 独 立行 使 债权人 权 利, 保 护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 通 过 关 联 交易 为 自身 、 雇 员 、 授 权代 理 人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关 系 的第 三 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八)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 九)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507,094,139.10 81.07




















招募说 明书 68 其中: 债券 507,094,139.10 81.07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88,660,568.74 14.17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2,056,645.57 1.93 7


其他资 产 17,710,539.50 2.83 8


合计 625,521,892.91 100.00 2、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股票资产。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0,810,000.00 8.34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0,810,000.00 8.34 4 企业债 券 301,561,539.10 49.5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74,104,600.00 12.16 6 中期票 据 80,618,000.00 13.23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07,094,139.10 83.24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30238 13 国开 38 500,000 50,810,000.00 8.34 2 1480546 14 攀 城投 小微 债 300,000 30,399,000.00 4.99 3 136277 16 华地 01 300,000 29,544,000.00 4.85 4 122461 15 杭实 02 250,000 25,250,000.00 4.14 5 124534 14 渝 中债 200,000 21,446,000.00 3.52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招募说 明书 69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 值变 动总 额合 计( 元) - 股指期 货投 资 本 期收 益( 元) - 股指期 货投 资本期 公 允价 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 值变 动总 额合 计( 元) - 国债期 货投 资本 期收 益( 元) - 国债期 货投 资本 期公 允价 值变动 (元 )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申 明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是 否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 本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招募说 明书 70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 证金 13,023.9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7,818,480.2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9,879,035.37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710,539.50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 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 四 舍 五 入原 因 , 投资组 合 报 告 中市 值 占 净值比 例 的 分 项之 和 与 合计可 能 存 在 尾 差。 十 一、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富国目标收益两年期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 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9.13-2013.12.31 1.20% 0.04% 1.36% 0.00% -0.16% 0.04% 2014.1.1-2014.12.31 10.38% 0.10% 4.49% 0.01% 5.89% 0.09% 2015.1.1-2015.12.31 10.00% 0.14% 4.06% 0.01% 5.94% 0.13% 2016.1.1-2016.12.31 4.33% 0.09% 3.77% 0.01% 0.56% 0.08%




















招募说 明书 71 2013.9.13-2016.12.31 28.19% 0.11% 13.68% 0.01% 14.51% 0.10%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截止日期为 2016 年12 月31 日。 2、 本基金于2013 年9 月13 日成立, 建仓期6 个月, 从 2013 年9 月13 日起至 2014 年3 月12 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 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十 二、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基 金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证 券 及票 据 价 值 、 银 行存 款 本息 、 基 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 规 、 规 范 性文 件 为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户 、证 券 账




















招募说 明书 72 户 以 及 投 资所 需 的 其他专 用 账户 。开 立 的 基金专 用 账 户 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 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登 记 机 构和 基 金 销售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担 其 自 身的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请求 冻 结 、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的 , 基 金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运 作基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固有 资 产 产 生的 债 务 相互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 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 易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或证券发行机 构 未 发 生 影响 证 券 价格的 重 大 事 件的 , 以 最近交 易 日 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发 行 机 构 发生 影 响 证券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参 考 类 似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近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招募说 明书 73 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 收盘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进行 估 值 。 如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的 资 产 支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确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 会




















招募说 明书 74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暂 停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人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产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结 果 发送基 金 托 管 人, 经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 无误 后 , 由基金 管 理 人 对 外公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三 位以内( 含第三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 登记 机 构、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投 资 人 自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估 值 错 误 遭受 损 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失 按 下 述 “ 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主 要 类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 错 、 数 据传 输 差错 、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及 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 正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责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未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值错 误 , 给 当事 人 造 成损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损失 承 担 赔 偿责 任 ; 若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已 经 积极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 人有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 更 正而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担相 应 赔 偿 责




















招募说 明书 75 任 。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当事 人 进 行 确认 , 确 保估值 错 误 已 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 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仍 应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由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人 不 返 还 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 赔 偿 受 损 方的 损 失 ,并在 其 支 付 的赔 偿 金 额的范 围 内 对 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不 当 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部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方 , 则 受损方 应 当 将 其已 经 获 得的赔 偿 额 加 上已 经 获 得的不 当 得 利 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 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 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招募说 明书 76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负 责 进 行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每个 开 放 日 交易 结 束 后计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净 值 并 发 送给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净值计 算 结 果 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 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利润 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润 指 截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若本基金在任一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下年或下两年的年度对日 (如该 对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下同) 前的倒数第三个工作日, 每 10 份 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4 元, 则基金必须进行年度收益分配 , 且年度收 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上述年度对日前的倒数 第 三 个 工 作日 为 年 度收益 分 配 的 收益 分 配 基准日 , 收 益 分配 基 准 日的下 一 个 工 作 日为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除息日;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仅现金分红一种方式 ;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招募说 明书 77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准 日 以及 该 日 的 可 供 分配 利 润、 基 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 方 案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所 发 生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行 承 担。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红 利 小 于一定 金 额 , 不足 于 支 付银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 费用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现 金红 利 自 动转为 基 金 份 额。 红 利 再投资 的 计 算 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 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招募说 明书 78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收 取 浮 动 年 管 理 费 , 即 本 基 金 管 理 费 的 适 用 费 率 (m ) 是 根 据 业 绩 考 核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R )的大小来决定的 。 序号 条件 管 理费 率(m ) 1 R ≤(r+4.75%) 0% 2 (r+4.75%)(r+9.75%) Min(0.9%,0.6%+ R r 9.75% (1 R) 2 ?? ?? ) 其中, (1)R 的计算方法如下: 1 0 NAV 1 NAV D R ? ?? ? NA V 1 为第 N 个开放期第一日的未扣除管理费的基金份额净值; NA V 0 为第 N-1 个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若 N=1,则 NA V 0 =1.000); D ? 为以第 N 个业绩考核周期内的任一日为除息日的份额红利的总和。 业绩 考 核 周 期 为自 每 个 封闭期 的 起 始 之日 起 ( 包括该 日 ) 至 该封 闭 期 结束之 日 的 下 一 个工作日(即开放期第一日 ,包括该日)的期间。 (2) 适用于第 N 个业绩考核周期的 r 为第 N-1 个开放期第一日前的倒数第三 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若 N=1 , r 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 例 : 假 设 按上 述 公 式计算 , 本 基 金的 第 一 个业绩 考 核 期 内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增 长率 (R)为 12% , 对 应的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r=4.25% , 则适用上 述表格中第三




















招募说 明书 79 档费率,即 Min(0.6%,0.3%+ R 11% (1 R) 2 ? ?? ) ,即比较 0.6% 与 0.3%+ R 11% (1 R) 2 ? ?? 的大小, 0.3%+ R 11% (1 R) 2 ? ?? =0.3%+ 12% 11% (1 12%) 2 ? ?? =0.77% ,相较而言,0.6% 较小,故 R=12% 时 应适用 0.6% 的管理费率; 假如本基金的第一个业绩考核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R)为 11.2% , 对 应的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r=4.25% , 仍适用上述表格中第三档费率,即 Min(0.6%,0.3%+ R 11% (1 R) 2 ? ?? ) , 即 比 较 0.6% 与 0.3%+ R 11% (1 R) 2 ? ?? 的大小, 0.3%+ R 11% (1 R) 2 ? ?? =0.3%+ 11.2% 11% (1 11.2%) 2 ? ?? =0.39% , 相较而言, 0.39% 较小, 故 R=11.2% 时应适用 0.39% 的管理费率。 本 基 金 在 封闭 期 内 不计提 管 理 费 ,而 是 在 每个开 放 期 第 一日 对 管 理费进 行 一 次 性 计 提 。由 托 管 人根据 与 管 理 人核 对 一 致的财 务 数 据 ,自 动 在 次月初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指 定 的 帐户路 径 进 行 资金 支 付 ,管理 人 无 需 再出 具 资 金划拨 指 令 。 若 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管理 人应进行核对, 如 发 现 数 据不 符 , 及时联 系 托 管 人协 商 解 决。若 遇 法 定 节假 日 、 休息日 或 不 可 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 基 金 对 非业 绩 考 核周期 的 存 续 期不 收 取 管理费 , 即 在 除了 开 放 期第一 日 之 外的每个开放期期间不收取管理费。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m ÷365 ×第N 个业绩考核周期实际天数 其中, H 为在第N 个开放期第一日 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第N 个开放期第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未扣除管理费) m 为第N 个开放期第一日适用的基金管理费 率




















招募说 明书 80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 ×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托管 人 根据 与 管 理 人 核 对 一致 的 财 务数据 , 自 动 在月 初 五 个工作 日 内 、 按照 指 定 的帐户 路 径 进 行 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费用 自 动 扣划后 , 管 理 人应 进 行 核对, 如 发 现 数据 不 符 ,及时 联 系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若 遇 法定节 假 日 、 休息 日 或 不可抗 力 致 使 无法 按 时 支付的 , 顺 延 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四)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根 据基 金发展 情况 , 履 行适当 程序后 调整 基 金管理费率 和 基 金 托管费 率 。 降 低基 金 管 理费率 以 及 降 低基 金 托 管费, 无 须 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 依 照有关 规 定 最 迟于 新 的 费率实 施 日 前在 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招募说 明书 81 ( 五) 基金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法 律 、法 规 执 行。 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 及基 金 托管 人 各自保 留 完整 的 会计 账 目 、 凭 证 并进 行 日常 的 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 每月 与 基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的 会 计核 算 、 报 表 编 制等 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一) 本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应符 合《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招募说 明书 82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 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 基 金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 用中 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外 文 文 本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 种 文 本的 内 容 一致。 两 种 文 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 中 文文 本 为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召 开 的 规则及 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金产 品 的 特 性等 涉 及 基金投 资 者 重 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 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基 金 产 品 特性 、 风 险揭示 、 信 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招募说 明书 83 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 合 同 摘 要登 载 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事 宜 编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并 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收 到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文 件 的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和 网 站 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 封 闭期 期 间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一 次 基金 资 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在 基 金 开 放 期 期间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每 个 开放 日 的 次 日 , 通过 网 站、 基 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前 款规 定 的 市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 净 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基 金合 同 、 招 募 说 明书 等 信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明 基 金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的 计 算方式 及 有 关 申购 、 赎 回费率 , 并 保 证投 资 者 能够在 基 金 份 额 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




















招募说 明书 84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中国 证 监 会 派出 机 构 备案。 报 备 应 当采 用 电 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披露 日 分 别 报中 国 证 监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公场 所 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 部 门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在 一 年内 变 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招募说 明书 85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其董 事 、 总 经 理 及其 他 高级 管 理 人 员 、 基金 经 理受 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本基金管理 费率的收取条件发生变更; (26 )本基金的每个业绩考核周期管理费实际收取情况;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 体中 出 现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流 传 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价 格 产生误 导 性 影 响或 者 引 起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 应 当依 法 报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管 理 机构 核 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基 金招募 说 明 书 的显 著 位 置披露 投 资 中 小企 业 私 募债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信 用 风 险,说 明 投 资 中小 企 业 私募债 券 对 基 金总 体 风 险的影 响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企 业 私 募债券 后 两 个 交易 日 内 ,基金 管 理 人 应在 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招募说 明书 86 披 露 所 投 资中 小 企 业私募 债 券 的 名称 、 数 量、期 限 、 收 益率 等 信 息,并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报 告 、 年度报 告 等 定 期报 告 和 招募说 明 书 ( 更新 ) 等 文件中 披 露 中 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 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 指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人 编 制 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赎回 价 格 、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媒 体 上披 露 信 息 外 , 还可 以 根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媒 体 披 露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体不 得 早 于 指定 媒 体 披露信 息 , 并 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出具 审 计 报 告 、 法律 意 见书 的 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销 售 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 八、 风险 揭示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基 金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中 的较 低 风 险 品 种 ,其 预 期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高于 货 币 市场基 金 , 低 于混 合 型 基金和 股 票 型 基金 。 本 基金在 追 求 本 金




















招募说 明书 87 安 全 、 保 持资 产 流 动性以 及 有 效 控制 风 险 的基础 上 , 通 过积 极 主 动的投 资 管 理 , 力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主 要风 险 1、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受 经 济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投 资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等 各 种因 素 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政 策 的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产 生 一定 的 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 市 场 是 国 民经 济 的晴 雨 表 , 而 经 济运 行 具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宏 观经 济 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波动 会 导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券 市 场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的 变 动, 同 时 直 接 影 响 企业 的 融 资成本 和 利 润 水平 。 因 此基金 投 资 收 益水 平 会 受到利 率 变 化 的 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胀 , 基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获 得 的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货 膨 胀抵 消 ,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程 发 生交 收 违 约 , 或 者基 金 所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人 出 现违 约 、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 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 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 再投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 益 的 影 响, 这 与 利率上 升 所 带 来的 价 格 风险( 即 前 面 所提 到 的 利率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为 当 利 率下降 时 , 基 金从 投 资 的固定 收 益 证 券所 得 的 利息收 入 进 行 再




















招募说 明书 88 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 5、流动性风险 指 基 金 资 产 不 能迅 速 转变 成 现 金 , 或 者不 能 应付 可 能 出 现 的 投资 者 大额 赎 回 的风险。 在 本 基 金 交 易 过程 中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赎 回 的情 形 。 巨 额 赎 回可 能 会产 生 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过 程 中, 可 能 因 基 金 管理 人 对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市 场 等判 断 有 误 、 获 取 的信 息 不 全等影 响 基 金 的收 益 水 平。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管 理 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 相 关 当 事 人 在业 务 各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因 内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或 者 人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误 或 违 反操作 规 程 等 引致 的 风 险,例 如 , 越 权违 规 交 易、会 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 本 基 金 的 各 种交 易 行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中 , 可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的 故 障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易 的 正 常进行 或 者 导 致投 资 者 的利益 受 到 影 响。 这 种 技术风 险 可 能 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8、合 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作 过 程中 , 违 反 国 家 法律 、 法规 的 规 定 , 或 者基 金 投资 违 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0、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基 金 ,本基金的 主 要 投资 对 象为 债 券类资产 ,因 此 ,本 基 金 将面临较高的 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




















招募说 明书 89 其 次 , 信 用 债 券为 本 基金 债 券 类 资 产 中的 重 要投 资 对 象 , 因 此, 本 基金 无 法 完 全 规 避 发债 主 体 特别是 公 司 债 、企 业 债 的发债 主 体 的 信用 质 量 变化造 成 的 信 用 风险。 再次,本 基 金 可投 资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是指 中 小微 型 企 业 在 中 国 境内 以 非 公开方 式 发 行 和转 让 , 约定在 一 定 期 限还 本 付 息的公 司 债 券 , 其 发 行 人 是非 上 市 中小微 企 业 , 发行 方 式 为面向 特 定 对 象的 私 募 发行。 因 此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较 传统企 业 债 的 信用 风 险 及流动 性 风 险 更大 , 从 而增加 了 本 基 金 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2)流动性风 险 ① 本 基 金 为 定 期开 放 基金 , 开 放 频 率 为每 两 年。 本 基 金 在 封 闭期 内 不办 理 申 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从而可能无法满足投资者的短期流动性需求。 ② 当 开 放 期 本 基金 发 生巨 额 赎 回 , 即 若本 基 金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基 金 份额 净 赎 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 , 当 基 金管 理 人 认为支 付 投 资 人的 赎 回 申请有 困 难 或 认为 因 支 付投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的 财 产 变现可 能 会 对 基金 资 产 净值造 成 较 大 波动 时 , 尽管基金管理人 须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 确认, 但基金管理 人 可以延缓支付 (不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 赎 回 款项 。 因 此,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在 这种情 况 下 将 面临 其 赎 回款项 被 延 缓 支 付的风险。 (3)基金合同终止风险 基金合同生 效 后, 在 开放 期 的 最 后 一 日日 终 ,如 发 生 以 下 情 形之 一 的, 则 无 须 召 开 持 有人 大 会 , 基金 合 同 将 于该 日 次 日终止 并 根 据 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进 行 基 金 财产清算: 1) 基金资 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 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2 亿元; 2)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因此, 本基 金存在基金合同在开放期终止的风险。 (4) 产品创新的认知 风险 本 基 金 采 用 了 浮动 管 理费 的 创 新 模 式 ,这 类 收费 模 式 与 大 多 数国 内 市场 上 现




















招募说 明书 90 存 的 基 金 的固 定 费 率的收 费 模 式 是不 同 的 ,因此 , 可 能 存在 由 于 投资者 对 产 品 创 新的事前认识不足而导致的错误决策风险。 首先,管 理 费 率的 不 确定 风 险 。 本 基 金的 管 理费 率 是 无 法 预 先确 定 的, 其 费 率统一随基金合同事先约定的业绩考核周期内的基金投资收益而定。 其 次 , 业 绩 考 核周 期 收益 率 与 持 有 人 持有 期 收益 率 不 一 致 的 风险 。 投资 者 必 须 注 意 , 由于 每 个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认 、 申购日 期 以 及 赎回 日 期 不同, 其 个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期 可 能与业 绩 考 核 周期 并 不 吻合, 进 而 导 致其 持有期 投资 收 益 与 业 绩 考 核 周 期内 的 投 资收益 不 一 致 ,但 适 用 的管理 费 率 一 律按 照 既 定的业 绩 考 核 周 期进行判定并收取。 对 于 认 购 期 购 买本 基 金的 投 资 者 而 言 ,若 不 在开 放 期 第 一 天 申请 赎 回, 而 是 在 开 放 期 第二 天 及 以后申 请 赎 回 ,则 其 个 人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期 与 业绩考 核 周 期 即 不 一 致 ; 对于 后 续 开放期 购 买 本 基金 的 投 资者而 言 , 若 不在 开 放 期最后 一 日 申 请 申 购 , 且 在下 一 个 开放期 第 一 日 申请 赎 回 ,则其 个 人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期 与 业 绩 考 核周期 即不一致。 再 次,一 次 性 计费 的 净值 波 动 风 险 。 本基 金 在封 闭 期 内 不 每 日计 提 管理 费 , 而是在 每 个开 放 期 第一日 一 次 性 计提 年 管 理费 。 因此, 封闭 期 内 任一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未扣 除 管 理费的 净 值 , 且投 资 者 在开放 期 内 赎 回基 金 份 额的赎 回 价 格 可 能 因 为 一 次性 计 提 管理费 的 原 因 而较 大 程 度的低 于 封 闭 期最 后 一 个工作 日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 最后 , 本基金约定, 若业绩考核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R ) 小于等于 一 定 数 值 时基 金 管 理人不 收 取 基 金管 理 费 ;投资 人 须 注 意, 这 并 不代表 基 金 的 收 益保证,即本基金存在上述收益率 R 低于该数值甚至为负的可能性 。 11、其他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等 不 可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将 会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场 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 ( 二) 声明 1.本基金未 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 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




















招募说 明书 91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基 金 合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会 核 准 或出具 无异议意见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则 无 须 召 开 持有 人 大 会,基 金 合 同 将于 该 日 次日终 止 并 根 据基 金 合 同第二 十 部 分 的 约 定 进 行 基金 财 产 清算: (1 ) 基金 资 产净 值 加上 当 日 有 效申 购 申请 金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 金 额 扣除有 效 赎 回 申请 金 额 及基金 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 金额后 的 余 额 低 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 理人组 织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并 在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监督下 进 行 基 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 人 员




















招募说 明书 92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金 财 产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计,律师 事 务 所 出具法 律 意 见 书后 , 由 基金财 产 清 算 组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 、 基金 合同 的 内 容摘 要




















招募说 明书 93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招募说 明书 94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 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 基 金 合 同及 国 家 有关法 律 规 定 ,应 呈 报 中国证 监 会 和 其他 监 管 部门, 并 采 取 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的名 义 , 代 表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换 律 师事 务 所 、 会 计 师事 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或其 他 为基 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认 购 、申 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招募说 明书 95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基 金 财 产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 不同基 金 分 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 法律文 件 的 规 定, 按 有 关规 定 计 算 并 公告 基 金 资产净 值 , 确 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保密 , 不 向 他 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 及 时 向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存 基 金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动 的 会计 账 册 、 报 表 、记 录 和其 他 相




















招募说 明书 96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向 基 金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项 文 件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间 发 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能 够 按 照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时 间 和方式 , 随 时 查阅 到 与 基金有 关 的 公 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损 失 或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合法 权 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托 管 人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义 务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金 合 同 造成基 金 财 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 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理 人 将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方 处 理时 , 应 当 对 第 三方 处 理有 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权 利 或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全 部募集 费 用 , 将已 募 集 资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存 款利息 在 基 金 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 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招募说 明书 97 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 及 国 家 法律 法 规 行为, 对 基 金 财产 、 其 他当事 人 的 利 益造 成 重 大损失 的 情 形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的 安 全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与基 金 托 管 人自 有 财 产以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独 立 ; 对所托 管 的 不 同的 基 金 分别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分 账 管 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 不 得利 用 基 金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另 有 规 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务 会 计报 告 、 季度、 半年 度 和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具 意 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各 重 要方面 的 运 作 是否 严 格 按照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进 行;如 果 基 金 管




















招募说 明书 98 理 人 有 未 执行 基 金 合同规 定 的 行 为, 还 应 当说明 基 金 托 管人 是 否 采取了 适 当 的 措 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定 向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付 基 金收 益 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失 时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因 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失时 , 应 为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向 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合 法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的每 一 基 金 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招募说 明书 99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基 金 管理人 收 到 提 议当 日 的 基金份 额 计 算 ,下 同 ) 就同一 事 项 书 面 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的约定调整 管理 费率的收取条件;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3、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则 无 须 召 开 持有 人 大 会,基 金 合 同 将于 该 日 次日终 止 并 根 据基 金 合 同第 二十部分的 约 定 进 行 基金 财 产 清算: (1 ) 基金 资 产净 值 加上 当 日 有 效申 购 申请 金额 及 基 金 转




















招募说 明书 100 换 中 转 入 申请 金 额 扣除有 效 赎 回 申请 金 额 及基金 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 金额后 的 余 额 低 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二、会议 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 开 ; 基 金管 理 人 决定不 召 集 , 基金 托 管 人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应当 由 基 金 托 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应 当 向基 金 管 理人提 出 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 托管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而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都 不 召集 的 , 单独或 合 计 代 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 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依 法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招募说 明书 101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 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 明 本 次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通讯 方 式 、 委托 的 公 证机关 及 其 联 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 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 督;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托 管人, 则 应 另 行书 面 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到指 定 地 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不派 代 表 对 书面 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的 ,不影 响 表 决 意 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可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式 或 通讯 开 会 等 方 式 召开 , 会议 的 召 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 出 席 , 现场 开 会 时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的 授 权 代 表应 当 列 席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金 管 理 人或托 管 人 不 派代 表 列 席的, 不 影 响 表决 效 力 。现场 开 会 同 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及委托 人 的 代 理投 票 授 权委托 证 明 符 合法 律 法 规、基 金 合 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招募说 明书 102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 基 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地 点 对 书 面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果 基 金 托管人 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金管 理 人 ) 和公 证 机 关的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 方 式收取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书面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托管人 或 基 金 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4 ) 上 述 第(3 ) 项中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 受 托 代表 他人 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 代 理人, 同 时 提 交的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具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的 委 托 人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及委托 人 的 代 理投 票 授 权委托 证 明 符 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 可 以 采 用网 络 、 电话或 其 他 方 式进 行 表 决,或 者 采 用 网络 、 电 话或其 他 方 式 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重 大 事项 , 如 基 金 合 同的 重 大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基金 合 同 、更换 基 金 管 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 管 人 、与 其 他 基金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 事 项 以及 会 议 召集人 认 为 需 提交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对 原 有提 案 的修 改 应




















招募说 明书 103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程 序 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 管理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其 出 席 会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则 由 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主 持 人 。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拒 不 出 席或主 持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制 作 出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 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 通过方可做出。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招募说 明书 104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 计 票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 否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知 中 规 定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的表 决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投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书面 表 决 意 见视 为 有 效表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清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 入 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 份 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举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表 与 大 会召集 人 授 权 的一 名 监 督员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 如大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行 召 集 或大会 虽 然 由 基金 管 理 人或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但是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未 出 席大会 的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担任监 票 人 。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宣 布 表 决结果 后 立 即 对所 投 票 数要求 进 行 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重 新 清 点以一 次 为 限 。重 新 清 点后, 大 会 主 持人 应 当 当场公 布 重 新 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监 督 员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 若由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则为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关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招募说 明书 105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会 依 法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异 议 意见 之 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 ,在 公 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时 ,必 须 将 公证书 全 文 、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 效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对 全 体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三 ) 基金 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则 无 须 召 开 持有 人 大 会 ,基 金 合 同 将于 该 日 次日终 止 并 根 据基 金 合 同第 二十部分的 约 定 进 行 基金 财 产 清算: (1 ) 基金 资 产净 值 加上 当 日 有 效申 购 申请 金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 金 额 扣除有 效 赎 回 申请 金 额 及基金 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 金额后 的 余 额 低 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招募说 明书 106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 理人组 织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并 在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监督下 进 行 基 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招募说 明书 107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 争议解 决方 式 对 于 因 基 金合 同 的 订立、 内 容 、 履行 和 解 释或与 基 金 合 同有 关 的 争议,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应 尽 量 通过协 商 、 调 解途 径 解 决。不 愿 或 者 不能 通 过 协商、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方 均 有 权将争 议 提 交 中国 国 际 经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 按照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届时有 效 的 仲 裁规 则 进 行仲裁 。 仲 裁 地点 为 北 京市。 仲 裁 裁 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各 自 的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成 册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销 售 机构 的 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 一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招募说 明书 108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管 理 业务 、 发 起 设 立 基金 及 中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委 员 会批 准 的 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 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公 众 存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国 内 外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兑 与 贴 现;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发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政府 债 券 ;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 供 信 用 证服 务 及 担保; 代 理 收 付款 项 及 代理保 险 业 务 ;提 供 保 管箱服 务 ; 经 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一、基 金 托 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象 进 行 监督。 基 金 合 同明 确 约 定基金 投 资 风 格或 证 券 选择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按 照 基 金托管 人 要 求 的格 式 提 供投资 品 种 池 ,以 便 基 金托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对 基 金实际 投 资 是 否符 合 基 金合同 关 于 证 券选 择 标 准的约 定 进 行 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 的




















招募说 明书 109 国家债券、 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 企业债券、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公 司 债 券 、中 期 票 据、短 期 融 资 券、 质 押 及买断 式 回 购 、协 议 存 款、通 知 存 款 、 定 期 存 款 、资 产 支 持证券 、 可 分 离交 易 可 转债的 纯 债 部 分等 金 融 工具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基金 投 资 的 其他 固 定 收益证 券 品 种 (但 须 符 合中国 证 监 会 的 相关规定)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二 级 市场 买 入 股 票 、 权证 等 权益 类 资 产 , 也 不参 与 一级 市 场 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可转债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 金 托 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投 资 、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每个开放 期的前3 个月和后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比 例不 受 限 制,但 在 开 放 期本 基 金 持有现 金 或 者 到期 日 在 一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 有 资 产 支持 证 券 期间, 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 下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应 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9、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 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 起至本次




















招募说 明书 110 封闭期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上 述 投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进 行 变更 的 , 以 变 更 后的 规 定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取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于本 基 金 , 则本 基 金 投资不 再 受 相 关 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 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托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本 托管 协 议 第 十 五 条 第九 款 基 金投资 禁 止 行 为进 行 监 督。基 金 托 管 人通 过 事 后监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 投 资 禁止行 为 和 关 联交 易 进 行监督 。 根 据 法律 法 规 有关基 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的 规 定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应 事 先 相 互提 供 与 本机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与 本 机 构有其 他 重 大 利害 关 系 的公司 名 单 及 有关 关 联 方发行 的 证 券 名 单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有 责任 确 保 关联交 易 名 单 的真 实 性 、准确 性 、 完 整 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易 名 单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进 行 法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事 的 关 联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时 提 醒 基 金管 理 人 采取必 要 措 施 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向 中国证 监 会 报 告。 对 于 基金管 理 人 已 成交 的 关 联交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前 无法 阻 止 该关联 交 易 的 发生 , 只 能进行 事 后 结 算, 基 金 托管人 不 承 担 由 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 金 托 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进行 监 督 。 基金 管 理 人应在 基 金 投 资运 作 之 前向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及行业 标 准 的 、经 慎 重 选择的 、 本 基 金适 用 的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单 , 并 约定各 交 易 对 手所 适 用 的交易 结 算 方 式。 基 金 管理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名 单 的 范围在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选择交 易 对 手 。基 金 托 管人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事 前 提 供的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 易对手 名 单 进 行交 易 。 基金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对 手名 单 及 结算方 式 进 行 更新 , 新 名单确 定 前 已 与




















招募说 明书 111 本 次 剔 除 的交 易 对 手所进 行 但 尚 未结 算 的 交易, 仍 应 按 照协 议 进 行结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市 场 情 况需要 临 时 调 整银 行 间 债券市 场 交 易 对手 名 单 及结算 方 式 的 ,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 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对 交 易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按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交 易 规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责 解 决 因交易 对 手 不 履行 合 同 而造成 的 纠 纷 及损 失 , 基金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的 任 何 法律责 任 及 损 失。 若 未 履约的 交 易 对 手在 基 金 托管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时 间 前 仍未承 担 违 约 责任 及 其 他相关 法 律 责 任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行 予 以 承担, 然 后 再 向相 关 交 易对手 追 偿 。 基金 托 管 人则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交 单 对 合同履 行 情 况 进行 监 督 。如基 金 托 管 人事 后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约 定 的 交易对 手 或 交 易方 式 进 行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时 提 醒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是 否 符 合 比 例 限制 进 行事 后 监 督 , 如 发 现异 常 情 况,应 及 时 以 书面 形 式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理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乙方 的 监 督和核 查 。 基 金因 投 资 中小企 业 私 募 债券 导 致 的信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基 金 托 管人不 承 担 任 何责 任 。 如因基 金 管 理 人原 因 导 致基金 出 现 损 失 致 使 基 金 托管 人 承 担连带 赔 偿 责 任的 , 基 金管理 人 应 赔 偿基 金 托 管人由 此 遭 受 的 损失。 六、基 金 托 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金 份 额 净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 到 账、基 金 费 用 开支 及 收 入确定 、基金收 益 分 配 、 相关 信 息 披露、 基 金 宣 传推 介 材 料中登 载 基 金 业绩 表 现 数据等 进 行 监 督 和核查。 七、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事 项 及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投 资 运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和本 托 管 协 议的 规 定 ,应及 时 以 电 话提 醒 或 书面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限 期纠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积极配 合 和 协 助基 金 托 管人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理 人 收 到书面 通 知 后 应在 下 一 工作日 前 及 时 核对 并 以 书面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回 函 , 就基金 托 管 人 的疑 义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说 明 违 规原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在 规 定 期限内 及 时 改 正。 在 上 述规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知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 金 管 理人 改 正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 的 违 规




















招募说 明书 112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 金 管 理 人有 义 务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托 管 人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基 金 业 务执行 核 查 。 对基 金 托 管人发 出 的 书 面提 示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答 复 并 改正, 或 就 基 金托 管 人 的疑义 进 行 解 释或 举 证 ;对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 本 托 管协 议 的 要求需 向 中 国 证监 会 报 送基金 监 督 报 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交 易 程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令 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 应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限期 纠 正 , 并将 纠 正 结果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基金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 据 本 托管 协 议 规定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拖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方 进 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 或 经基金 托 管 人 提出 警 告 仍不改 正 的 ,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一、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职 责 情况 进 行 核 查 , 核查 事 项 包括基 金 托 管 人 安全 保 管 基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 产的资 金 账 户 和证 券 账 户、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基 金 资 产净值 和 基 金 份额 净 值 、根据 基 金 管 理人 指 令 办理清 算 交 收 、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 金 管 理 人发 现 基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用 基 金财 产 、 未 对 基 金财 产 实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行 或 无 故延迟 执 行 基 金管 理 人 资金划 拨 指 令 、泄 露 基 金投资 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 管 人 限 期纠 正 。 基金托 管 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及时 核 对 并 以书 面 形 式给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说 明 违 规原因 及 纠 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 定 期 限内 及 时 改正。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管 理人有 权 随 时 对通 知 事 项进行 复 查 , 督促 基 金 托管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积 极 配 合基金 管 理 人 的核 查 行 为,包 括 但 不 限于 : 提 交相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核 查 托 管财产 的 完 整 性和 真 实 性,在 规 定 时 间内 答 复 基金管 理 人 并 改 正。 三、基 金 管 理 人发 现 基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 应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




















招募说 明书 113 同 时 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限期 纠 正 , 并将 纠 正 结果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基金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 据 本 协议 规 定 行使监 督 权 , 或采 取 拖 延、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行 有 效 监督, 情 节 严 重或 经 基 金管理 人 提 出 警告 仍 不 改正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 殊情况双 方 可 另 行 协商 解 决 。基金 托 管 人 未经 基 金 管理人 的 指 令 ,不 得 自 行运用 、 处 分 、 分 配 本 基 金的 任 何 资产( 不 包 含 基金 托 管 人依据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有限 责 任 公 司 结算数 据 完 成 场 内 交 易 交 收 、 托 管 资 产 开 户 银 行 扣 收 结 算 费 和 账 户 维 护 费 等 费 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 到 账 日 期并 通 知 基金托 管 人 , 到账 日 基 金财产 没 有 到 达基 金 账 户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进 行 催 收。由 此 给 基 金财 产 造 成损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责 向 有 关当事 人 追 偿 基金 财 产 的损失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此不承 担 任 何 责 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 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人 数符合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财 产 的 全部资 金 划 入 基金 托 管 人开立 的 基 金 银行 账 户 ,同时 在 规 定 时




















招募说 明书 114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 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合 法 合 规的指 令 办 理 资金 收 付 。本基 金 的 银 行预 留 印 鉴由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理 人 不 得假借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开 立任何 其 他 银 行账 户 ; 亦不得 使 用 基 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 四、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出 借 或 未 经对 方 同 意擅自 转 让 基 金的 任 何 证券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 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 并 代表所 托 管 的 基金 完 成 与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工 作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予以 积 极 协助。 结 算 备 付金 、 结 算互保 基 金 、 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 资 业 务,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立、使 用 的 , 若无 相 关 规定, 则 基 金 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招募说 明书 115 五、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人 民 银行 、 银 行 间 市 场登 记 结算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银 行间市 场 登 记 结算 机 构 开立债 券 托 管 账户 , 持 有人账 户 和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并 代 表 基金进 行 银 行 间市 场 债 券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共 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 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 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办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 、 银 行 存款 开 户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证 由 基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金 托 管 人的保 管 库 , 也可 存 入 中央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 管 凭 证 由基 金 托 管人持 有 。 有 价凭 证 的 购买和 转 让 , 由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办 理。 基 金 托管人 对 由 基 金托 管 人 以外机 构 实 际 有效 控 制 的资产 不 承 担 保 管责任。 八、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的 签 署 , 由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 由 基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原件 分 别 由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协 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签 署 的与 基 金 财产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 合同 、 基 金信息 披 露 协 议及 基 金 投资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基 金 管理人 应 保 证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有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重 大 合 同 签署 后 及 时以加 密 方 式 将重 大 合 同传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三 十 个 工作日 内 将 正 本送 达 基 金托管 人 处 。 重大 合 同 的保管 期 限 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一、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招募说 明书 116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金 份 额总 数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计 算 , 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工 作 日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及 基金 份 额 净 值 , 经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值 后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结 果 发送 基 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 承 担 。 本基 金 的 基金会 计 责 任 方由 基 金 管理人 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各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 一致意 见 的 ,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 易 所 上 市 的有 价 证券 , 以 其 估 值 日在 证 券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 易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或 证券发行机 构 未 发 生 影响 证 券 价格的 重 大 事 件的 , 以 最近交 易 日 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发 行 机 构 发生 影 响 证券价 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可参 考 类 似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近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招募说 明书 117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按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估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了 重 大 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 投 资 品种 的 现 行市价 及 重 大 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实 行 净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估 值 日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 息 得 到的净 价 进 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按 最 近 交 易日 债 券 收盘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 中所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 ④ 交 易 所 上 市 不存 在 活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资 产 支 持证券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术难 以 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4) 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招募说 明书 118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f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 额 净 值 错 误; 基 金 份额净 值 出 现 错误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立 即 予 以纠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损 失 进 一步扩 大 ; 错 误偏 差 达 到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 管 理 人 负 责处 理 , 由此给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基金 造 成 损 失的 , 应 由基金 管 理 人 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情况 界 定 双 方承 担 的 责任, 经 确 认 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 基 金 的 基 金会 计 责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 讨 论 后, 尚 不 能达成 一 致 时 , 按基金 管理人 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计 算 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由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后 公 告, 而 且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对 计 算过程 提 出 疑 义或 要 求 基金管 理 人 书 面说 明 , 基金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损 失 的 ,应 根 据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对 投 资 者或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际 向 投 资者或 基 金 支 付的 赔 偿 金额,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托管 人 按 照 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 如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 算 结 果 , 虽然 多 次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尚 不 能 达成一 致 时 , 为避 免 不 能按时 公 布 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情 形 , 以 基




















招募说 明书 119 金 管 理 人 的计 算 结 果对外 公 布 , 由此 给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造 成的损 失 , 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 而 导 致 基金 份 额 净值计 算 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财产的 损 失 ,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 度变化或 由 于 其 他 不可 抗 力 原因,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要、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 能 发 现该 错 误 而造成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免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应积极 采 取 必 要 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 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基 金 会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 务会 计 报 告 。 基 金管 理 人独 立 地 设 置 、 记 录和 保 管 本基金 的 全 套 账册 。 若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对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应 以 基金管 理 人 的 处理 方 法 为准。 若 当 日 核对 不 符 ,暂时 无 法 查 找




















招募说 明书 120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到 基 金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金 财 务报 表 后 , 进 行 独立 的 复 核。核 对 不 符 时 ,应 及 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共 同 查 出原因 , 进 行 调整 , 直 至双方 数 据 完 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 完 成报 表 编 制 , 将 有关 报 表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过 程 中 ,发现 双 方 的 报表 存 在 不符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 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 八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编 制 季 度 报 告 、半 年 度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告 之 前及 时 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 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交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按照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裁规 则 进 行 仲




















招募说 明书 121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双 方 当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责 , 各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与 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有 任 何冲 突 。 基金托 管 协 议 的变 更 报 中国证 监 会 核 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一 系 列的 服 务 。 基 金 管理 人 将根 据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交 易资 料服务 每 次 交 易 结 束后 , 投 资者 可 在 T +2 个 工 作日后 通 过 销 售 机构 的 网 点查 询和 打 印 确 认 单; 基 金 管理人 将 根 据 持有 人 账 单订制 情 况 向 账单 期 内 发生交 易 或 账 单 期 末 仍 持 有本 公 司 基金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定 期 或 不 定期 发 送 对账单 。 由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 供 的手机 号 码 、 电子 邮 箱 不详、 错 误 、 未及 时 变 更等原 因 有 可 能 造 成 对 账 单无 法 按 时或准 确 送 达 。因 上 述 原因无 法 正 常 收取 对 账 单的投 资 者 , 敬




















招募说 明书 122 请 及 时 通 过本 公 司 网站, 或 拨 打 本公 司 客 服热线 查 询 、 核对 、 变 更您的 预 留 联 系 方 式 。 若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需 要 获 取指 定 期 间的纸 质 对 账 单, 可 拨 打本公 司 客 服 电 话400-888-0688 或 95105686 (均免长途话费) , 提供姓名、 开户证 件号码或 基金 账 号 、 邮 寄地 址 、 邮政编 码 、 联 系电 话 , 经本公 司 客 服 人员 核 实 相关信 息 后 , 将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 二) 网上交 易服务 投 资 者 除 可 通 过基 金 管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和 代 销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办 理 申购 、 赎 回及信息查询外,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享受网上 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 三) 免费信 息定 制服务 投资者 可以通过拨打电话、 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周基金净值、 交 易 确 认 信息 、 富 国周刊 、 公 告 信息 、 月 度、季 度 电 子 对账 单 等 ,基金 管 理 人 通 过手机短信、E-MAIL 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 四) 网络在 线服 务 投资者通 过 基 金账 户 号和 查 询 密 码 登 录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 “ 客 户服 务 ”栏 目 , 可 享 有 账 户查 询 , 信息定 制 , 资 料修 改 , 投资刊 物 查 阅 ,在 线 咨 询等多 项 在 线 服 务。 ( 五) 客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 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 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该 热 线 获得业 务 咨 询 、信 息 查 询、服 务 投 诉 、信 息 定 制、资 料 修 改 等 专项服务 ,节假日除外 。 ( 六) 客户投 诉受 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各 销 售机 构 网 点 柜 台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 投 诉 栏目 、 客户 服 务 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5 种不同 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 供的服务以及 基金管理人 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 七) 基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联 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 ,4008880688 ( 全国统一, 免长途话费) , 工作时间




















招募说 明书 123 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80126256 基金管理人 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二十 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2016 年10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国目标 收益两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 0 一六年第三次收益分配公告》。 2、2017 年1 月1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目标 收益两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 O 一六年第四次收益分配 公告》。 3、2017 年1 月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公 司 网 站 发 布《 富 国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旗下部 分 基 金 变更 单 笔 申购最 低 金 额 、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的公告》。 二十 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供 公 众 查阅、 复 制 。 在支 付 工 本费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取得 上 述 文 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 五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 一 ) 中 国 证 监会 核准 富 国 目 标 收 益 两年 期 纯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募 集 的 文件


(二)《 富国目标收益两年期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124 (三 )《富国目标收益两年期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关于申请 募 集 富国 富 国 目 标 收 益两 年 期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之 法 律意见书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