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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保本(400013)

东方保本:招募说明书(转型后)查看PDF公告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东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根据 《 东方 保本混 合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由东方 保本 混合 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自 2017 年 5 月 11 日 起正式实施基金转型,并自该日 起《东 方保本 混合 型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失效且 《东 方成 长收益平 衡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同 时生 效, 东方保 本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正式变更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 ) 保证 《 东方成长 收益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 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预示其 未来 表现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绩 并不 构成 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全 面认识 本基 金产 品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性, 充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对申 购基金 的意 愿、 时机、数 量等投 资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获得基 金投 资收 益,亦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各 类风险 。投资 本基 金可 能遇到 的风险 包括 :证 券市场 整体环 境引 发的 系统性风 险,个 别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大量 赎回 或暴跌 导致的 流动 性风 险,基金 投资过 程中产 生的 操作 风险, 因交收 违约 和投 资债券 引发的 信用 风险 ,基金投 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 为混 合型基 金, 属于证 券投 资基金 中风 险水平 中等 的基金 品种 , 其 长期 预期风险收益水平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 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在投资中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 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①信用 风险 :基金 所投 资的资 产支 持证券 之债 务人出 现违 约,或 在交 易过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程中发 生交收 违约 ,或 由于资 产支持 证券 信用 质量降 低导致 证券 价格 下降,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


②利率 风险 :市场 利率 波动会 导致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收 益率 和价格 的变 动, 一般而 言,如 果市 场利 率上升 ,本基 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将 面临 价格 下降、本 金损失 的风险 ,而 如果 市场利 率下降 ,资 产支 持证券 利息的 再投 资收 益将面临 下降的风险。


③流动 性风 险:受 资产 支持证 券市 场规模 及交 易活跃 程度 的影响 ,资 产支 持证券 可能无 法在 同一 价格水 平上进 行较 大数 量的买 入或卖 出, 存在 一定的流 动性风险。


④提前 偿付 风险: 债务 人可能 会由 于利率 变化 等原因 进行 提前偿 付, 从而 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⑤操作 风险 :基金 相关 当事人 在业 务各环 节操 作过程 中, 因内部 控制 存在 缺陷或 者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权违 规交易、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⑥法律 风险 :由于 法律 法规方 面的 原因, 某些 市场行 为受 到限制 或合 同不 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管 理人 提醒投 资人 基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了 解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并 根据 自身 的投资 目的、 投资 期限 、投资 经验、 资产 状况 等判断本 基金是 否和投 资者 的风 险承受 能力相 适应 。在 投资人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 分





言 .................................................... 1 第二部 分





义 .................................................... 2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6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20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5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历 史沿 革 ........................................... 50 第七部 分


基金 的存 续 ............................................... 51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52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61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 71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73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收 益与 分配 ......................................... 78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80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82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83 第十六 部分


风 险揭 示 ............................................... 88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91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93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109 第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121 第二十 一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23 第二十 二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24 第二十 三部 分


备查 文件 ............................................ 125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言 《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下简称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 东方成长收益 平衡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由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合同为 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分





义 在《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中, 除非文 意另有所 指 ,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 合 同 : 指 《 东 方 成 长 收 益 平 衡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基 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 中国: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 (仅为 《基金合 同》 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6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司 法 解 释 、 地 方法规、 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 律法规的不时修改 和补充 7、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8、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9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0、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不时作出的修 订 11、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2、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3、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 《业务规则》 :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7、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额的投资者 18、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19、 销售机构: 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0、 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 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1、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2 、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 指 受 《 基 金 合 同 》 约 束 ,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享 受 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24、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25、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 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6、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 28、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29、日/天:指公历日 30、月:指公历月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32、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3、T 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 申购: 指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 的行为 36、 赎回: 指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7、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38、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9、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 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0、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 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42、 转换入: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换出: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 有的本基金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行为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据 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 证券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 行存款本息和本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 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货币市场工具: 指 现金; 一年以内 (含一 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 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 、 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1、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 其它媒体 52、 不可抗力: 指任何 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 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化、突发停电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第三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基 本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2004 年6 月11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 年6 月11 日至2054 年 6 月10 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635106822 联系人: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12,800 万元 64%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5,400 万元 27%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800 万元 9% 合


计 20,000 万元 100%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 IT 治理委员会、 产品委员会和权益投资部、 固定收益部、 量化投资部、 产品开发部、 专户 投资部、 机构业务一部、 机构业务二 部、市场部、交易部、运营 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电子商务部、 董事会办公室、 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部十八个职能部门及北京分公 司、 上海分公司、 广州分公司、 成都分公司; 公司设督察长, 分管风险管理部、 监 察稽核部,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二 、基 金管理 人主 要人员 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副处级秘书, 中国证监会党组秘书、 秘书处副处长、 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心 支行副行长、 党委委员, 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行长、 党委书记兼国家外汇管 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局 长, 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副局长兼党委委员、 局长兼党委书 记, 中国证监会协调部副主任兼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办公室召集人; 现任东方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 兼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吉 林大学商学院教师、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 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 张兴志先生, 董事, 硕士, 研究员。 历任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处处 长,吉林省体改委产业与市场处处长,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副总裁,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纪委书记,兼任吉林省证券业协会监事长。 何俊岩先生, 董事, 硕 士, 高级会计师、 中国 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 师, 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 科长,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福建 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常务副总裁, 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东证融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 董事, 东证融成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吉林省证券业协会副会 长, 吉林省总会计师协会副会长, 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东证融汇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郭兴哲先生, 董事,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唐山钢铁公司技术员、 调度, 河 北省委科教部干部, 河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干部, 河北省体改委证管办副主任, 河北省证券委员会国内业务处处长、 综合处处长, 中国证监会石家庄特派员办公室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综合处调研员, 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顾问; 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 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常委,兼任 河北国控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北京 河北大厦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董事长, 河北卓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陈雷先生, 董事, 大学本科。 历任北京清华消防研究所秘书, 深圳国土资源与 房产管理局产权科科员,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秘书、 公司治理室 副主任、 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助理,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 主任。现任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雷小玲女士, 独立董事, 北京大学 EMBA , 中国注册会计师。 历任贵阳市财经学 校会计专业教师,贵州省财经学院会计学系教师,海南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证监会发行部发行审核委员, 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 现任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海南分所所长, 兼任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咨询委 员会主任委员。 陈守东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历任通化煤矿学院教师, 吉林大学数学 系教师,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 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现任 吉林大学数量经济研究中心教授、 博士生导师, 兼任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 吉林省现场统计学会副理事长, 吉林省法学会金 融法学会副会长及金融法律专家团专家。 刘峰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本科。 历任湖北省黄石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海南 方圆律师事 务所主任; 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兼任梓昆科技 (中 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 中国国际经济, 科技法律学会理事, 并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总局聘为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组专家。 刘鸿鹏先生, 董事, 吉林大学行政管理硕士。 曾任吉林物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顾问, 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办事处融资融券专员, 吉林省信托营业部筹建负 责人, 新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营业部副经理、 经理,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杭州营业部经理、 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 经理。2011 年5 月加盟本公司, 历任 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市场部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 (二)监事会成员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赵振兵先生, 监事会主 席, 硕士 , 高级经济师 。 历任河北华联商厦 团 委副书记、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河北省商贸集团经营二公司副总经理, 河北省工贸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改革发展处副处长,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团委书记、 企业 管理部副部长、 资产运营部部长 、 副总裁; 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总裁 、 党委副书记、 副 董事长, 兼任河北国控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华北铝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 杨晓燕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职北京银行等金融机构, 20 余年金融、证券从业经历;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兼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肖向辉先生, 监事, 本 科。 曾任职北京市化学 工业研究院、 中国工商 银行总行; 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部执行总经理。 (三)高级管理人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秦熠群先生, 副总经理, 兼任东方汇智董事,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 历任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学校分部副主任等职务。2011 年7 月加盟 本公司, 兼任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历任董办主任、董秘、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期间兼任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职务。 李景岩先生, 督察长, 硕士研究生, 中国注册会计师。 历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延吉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北京管理总部财务经理。2004 年6 月加盟本公司, 曾任财务主管, 财务部经理, 财务负责人, 综合管理部经理兼人力资源部经理、 总 经理助理 。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姓名 任职日期 简历 姚航 (女士) 2013 年9 月25 日 至今 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13 年证券从业经 历。 曾就职 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2010 年 10 月加盟东方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债 券交易员、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金基金经理 、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 现任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东方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东 方金证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 东方岳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民 丰回报赢安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然 (女士) 2015 年4 月30 日 至今 北京交通大学产业经济学硕士,9 年证券从业 经历,曾任益民基金交通运输、纺织服装、轻 工制 造行业研究员。 2010 年4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曾任权益投资部交通运输、纺织服装、 商业零售行业研究员, 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 年 8 月 7 日更名为东 方策 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 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于 2015 年8 月7 日更名为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现任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刘志刚先生, 量化 投资部总经理, 东方启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吉林大学数量经济学博士,9 年基金从业经历。历任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产品开发经理、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市场部副总经理兼产品开发总监。2013 年5 月 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曾 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专户业务部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5 年 12 月 3 日 起转型为东方启 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朱晓栋先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 8 年证券从业经历。2009 年 12 月 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曾任研究部金融行业、 固定收益研究、 食品饮料 行业、 建筑建材行业研究员,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东 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 (于2015 年7 月31 日更名为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现任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多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精选混合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徐昀君先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硕士,CFA,FRM,9 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任安信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 投资经理, 华西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2013 年3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曾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 东方安心收 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 委员, 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双债添利 债券型证券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利群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 金管理 人职 责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根据法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独 立 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 法 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 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 基 金托管人,如认为基 金 托管人违 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 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 换 基金销售机构,对基 金 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 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 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 金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 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 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 提下, 制订和 调整 《业 务规则》 ,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 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 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 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 金 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 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 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 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 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但 因 第 三 方 责 任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到 损 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一)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格遵守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 获 取的未公开信息、利 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 牟取 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效性原则: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 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高经济 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1)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 、 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2) 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 讨论、 检讨内控制度, 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 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 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 通过营 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 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 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 岗位和业 务环节。 (3 ) 董 事 会 负 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基 本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内 控 工 作 的 评 估 审 查 , 对 公 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 同时, 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监督职能, 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建立健全 符合现代 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4 )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透 明 的 决 策 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 系统。 (5 ) 建 立 科 学 的 聘 用 、 培 训 、 轮 岗 、 考 评 、 晋 升 、 淘 汰 等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 严 格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 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 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 并将 评 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对公司和基金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监督。 合 规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代 表 董 事 会 在 董 事 会 授 权 范 围 内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运 作 的 合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状况进行评估,并督促经理层、督察长落实或改进。 督察长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 二 层 次 :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经 营 风 险 进 行 预 防 和 控 制 的 组 织 主 要 是 总 经 理 办 公 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1 )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为 公 司 经 营 重 大 事 项 之 决 策 机 构 , 并 负 责 公 司 层 面 风 险 管 理工作。 (2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是 公 司 基 金 投 资 及 资 产 管 理 的 最 高 风 险 控 制 机 构 。 风 险 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拟定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标准, 划分和量化市 场风险,并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价。 (3) 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负责对公司、 基金运作和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有 效 性 及 公 司 日 常 风 险 和 基 金 投 资 的 绩 效 评 价 进 行 风 险 管 理 、 监 察、稽核。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 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本部门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对各 自业务中潜在风险进行自我检查和控制。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1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管 理 控 制 制 度 、 业 务 控 制 制 度 、 会 计 核 算 控 制 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2 ) 内 部 管 理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授 权 管 理 制 度 、 人 力 资 源 及 业 绩 考 核 制 度 、 行 政 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3 ) 业 务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资 料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 技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 立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 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三)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声明 1 、 基金管理人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 及 管 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及 基金管理人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控制制度 。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第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 、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3 月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86.0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10 -68858126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 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承兑和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 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 任公司(成立于2007 年3 月6 日)于2012 年1 月21 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 负债、 机构、 业务和人员, 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 义务, 以及 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三 农” 、 服务中小企业、 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 发挥邮政网络优势, 强化内部控制, 合规稳健经营, 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实现股 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 下设资产托管处、 风 险管 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20 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基 金从业资格,80%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2009 年7 月23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 家托管银 行。2012 年7 月19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 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 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 理念, 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 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 、 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 健全的 内控体系、 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 为 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 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16 年12 月31 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65 只, 包 括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原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166006) 、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 金) (519985)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400013) 、万家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161908) 、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3003) 、 天 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164208) 、 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160618) 、 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400015) 、 长安宏观策略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740001 ) 、 金鹰持久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162105)、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166012) 、农银汇理消费主题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660012 ) 、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19117)、 天弘现金管 家货币市场基金(420006) 、汇丰晋信恒生 A 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540012 ) 、 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40036) 、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400016 ) 、 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6016 ) 、 东方安 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400020) 、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519662) 、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6021) 、 银河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19656) 、 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573 ) 、 中加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000552 ) 、南方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563) 、 中邮货币市场基金 (000576) 、 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000647)、 天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00774 ) 、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证 券投资基金 (000966 ) 、 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 (001006) 、 景顺长城稳健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194) 、南方利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183) 、 易方达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216) 、 易方达改革红 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076) 、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001250 ) 、 易方达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249) 、 易方达新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285) 、天弘互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210) 、 天弘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447) 、 易方达新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314) 、方正富邦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431) 、 易方达瑞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433) 、 南方利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570)、 广发安富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2107) 、 天弘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2388) 、 博时泰和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002608 ) 、 融通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2342) 、 东兴安盈宝货币 市场基金 (002759) 、 万家颐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19198) 、 创金合信鑫价 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3191) 、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003230) 、 博时裕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2140) 、 华安安润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2153) 、南方荣发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003332 ) 、 天弘喜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483) 、 中融现金增利货 币市场基金 (003678 ) 、 中欧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2961) 、 交银施罗德裕隆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519782) 、华安新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3805) 、 华安新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3803) 、 景顺长城泰安回 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3603) 、中加丰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3417) 、 嘉实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003460 ) 、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003013) 、 嘉实丰 安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4030 ) 。 至今, 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 计划、银行理财产品(本外币) 、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 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 41721.27 亿元。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 稳健运行,保证基 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 处室, 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 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 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 从业 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 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 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 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 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 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 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 情况进行监督, 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 期纠正, 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 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 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 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 通 过 技 术 或 非 技 术 手 段 发 现 基 金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 电 话 或 书 面 要 求 管 理 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第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 构 一、 基 金份额 销 售 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3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孙桂东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2、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 具体 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 基金管理人 网站查询。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 (二)其他销售 机构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刘健 电话:010-57092637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孔超 电话:010-66223588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9、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东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东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陈幸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228(全国) 、96228 (广东省内)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10、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唐国兴


联系人:孟明 电话:0431-84992680 传真:0431-8499264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666(全国)、96666(吉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1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 道凤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办公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1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梁旭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或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5、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孙旭 电话:0769-22119348 客户服务电话:961130(省内直拨,省外请加拨区号 0769) 网址:www.dgzq.com.cn 16、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 杰 联系人:郭军瑞 电 话: 0731-85832503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传 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3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网址:www.gtja.com 20、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1-68167423 传真:0551-68167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400-8888-001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2、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罗俊峰 电 话:0471-4972042 传 真:0471-4961259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网 址:www.cnht.com.cn 2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或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24、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网址:www.hfzq.com.cn


2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 道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深圳)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6、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 )单元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293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27、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8、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 陈思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021-33606760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2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23 层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向纯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3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3、五矿证券有 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8 楼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马国栋 电话:0755-83252843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3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迎生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5、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 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3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26607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3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ecitic.com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3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0、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 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余永键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41、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302 室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4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518048)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5899189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44、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陈广浩 电话:0755- 89460506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45、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4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4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47、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李勇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48、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 )第 7 栋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23 层1 号、4 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 际SOHO 城 (一期) 第 7 栋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孔繁





电话:027-87006003*8020








传真:027-870060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站:www.buyfunds.cn 49、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5 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尚蓓





电话:010-59355497








传真:010-564370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站:www.e5618.com 50、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A 座46 层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5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0 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2、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 076 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5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5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6 幢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彭远芳 电话:021-54509998-2010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 1818 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http://www.myfund.com 57、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许黎婧 电话:010-65807848 传真:010-59539806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客服电话:95162 或400 888 8160 网址:www.cifco.net 58、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申泽灏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 678 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5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 7 层727 室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 8.jrj.com.cn 6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刘晓倩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客服电话:4008-773-772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61、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史丽丽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6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 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 067 6266 网址:www.leadfund.com.cn 63、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马鹏程 联系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28 客服:4008980618 网站:www.chtfund.com 64、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65、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 16 层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16 层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牛亚楠


联系电话:18610807009 传真:010-56580660 客服:400-068-1176 网站:www.jimufund.com 66、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联系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400-820-2819 网址: http://www.chinapnr.com/ 67、诺亚正行(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12 楼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68、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葛佳蕊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69、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钟琛 联系电话:020-89629012 传真:020-89629011 70、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海涛 联系电话:021-20324158 传真:021-20324199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71、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72、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7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A 座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A 座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74、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 号14 层1402 办公用房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中街甲 1 号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81 客服:400-810-5919 网址: www.fengfd.com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 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66295873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 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陆奇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 61 号新黄浦金融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7 号楼10 层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联系人:朱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锦梅、 赵立卿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第六部分


基 金的 历史沿革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东方保本” ) 经 2011 年4 月 14 日经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函[2011]237 号文核准 成立, 基金管理人为东方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保本为保本型 基金, 保本周期为三年 。 根据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 约定,于 2014 年 5 月 5 日起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2017 年 5 月 5 日为第二个保本 周期到期日。 由于东方保本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后不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根据 《东 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 东方保本转型为非保本的混 合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东方保本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为 2017 年 5 月 5 日至 2017 年 5 月 10 日, 自2017 年5 月 11 日起 “东方保本” 转型为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东方成长收益平 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自该日起生效 。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第七部分


基 金的 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第八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 、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内开始办理, 届时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决定并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 。根据 对市场 及可投资 品种的 判断, 基金管理 人保留 不接受 新申购资金 的权利。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一)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当日 收市后 计算的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对于由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而来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四)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五)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一)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 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 申购本 基金时 须按销售 机构规 定的方 式备足申 购资金, 投资 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不 成立而不予成交 。 (二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 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 (三)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制 (一) 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 (含申购费) , 每次定期定额最低 申购金额为 1.00 元, 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 机构 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三) 本基金不设 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 数量或比例限制。 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一) 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 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转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 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20%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500 万元以下 1.00% 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元) 每笔1,000.00 元 (二)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一年按365天计算)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资产比例 7日以内 1.50% 100% 7日(含)-30日 0.75% 100% 30日(含)-3个月 0.50% 75% 3个月(含)-6个月 0.50% 50% 6个月(含)-1年 0.50% 25% 1年(含)-2年 0.25% 25% 2年以上(含2年) 0 0 注:上表中提及的 3 个 月、6 个月分别为 90 日、180 日,1 年、2 年分别为 365 日、730 日。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三)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 。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一)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份额,对应费率为 1.20%,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22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 ? 1.20%/(1+1.20%) =1,185.77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185.77=98,814.23 元 申购份额=98,814.23 /1.0622=93,027.89 份 上述 计算中, 涉及基金份额、 费用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 (二)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 =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 2: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10,000 份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时长 40 日,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该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5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 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 =10,000 ×1.2500×0.50%=62.50 元 净赎回金额 =10,000 ×1.2500-62.50=12,437.50 元 上述计算中, 涉及 赎回费用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后 两位 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 涉及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 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 (三)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当日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八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一)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三)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四)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 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五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九 、暂 停赎回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一)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三)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四)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 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 (三) 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一)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 (二)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1、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 力支付 投资者的 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支 付投 资者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 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 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 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三)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至少一家指定媒体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 寄、 传真或 《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赎 回申请 ;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十 一、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 二、 基金转 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者 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 十 三、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销售 机构转入另一个销售机构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 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 四、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五 、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 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 况下的 非交易 过户。其 中, “ 继承”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其合 法的继 承 人继承 ; “捐 赠”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会 或社会 团体的 情形; “ 司法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十 六 、 基金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第 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力争在股票、 债券、 现金等大类资产的适度平衡配置下, 有效控制投资组合的 风险,追求长期资本增值和稳定收益 。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债 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及其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类金 融工具) 、 A 股股票 (包含中小板和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货币市场工具、权 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 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40%-80%, 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等固 定收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20%-60%,其中, 现金及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将严谨、 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 主 动 的 投 资 风 格 相 结 合 , 在 分 析 和 判 断 宏 观 经 济 周 期 和 市 场 环 境 变 化 趋 势 的 基 础 上, 动态调整投资组合比例, 自上而下灵活配置资产; 通过把握和判断行业发展趋 势及行业景气程度变化, 挖掘预期具有良好增长前景的优势行业; 结合定量筛选与 定性分析,精选个股,以谋求超额收益。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从国际化视野审视中国经济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并根据宏观经济所处 的发展阶段,进行战略资产配置(SAA) ;同时结合政策方向和市场情绪等指 标,适 时调整,进行灵活的战术资产配置(TAA)。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具体而言,首先利用经济周期理论,在长期跟踪、研究分析各项宏观经济指标 如工业增加值、CPI 、PPI、货币供应量及利率等的基础上,对宏观经济的经济周期 进行全局性的预测,判断经济周期的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和目前所处阶段,并充分 借鉴美林公司的投资时钟理论,在此基础上形成对不同类资产市场表现的预测和判 断,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同时密切关注政策方向和市场情绪 等指标,并结合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及时动态调整组合中各类资产的 比例,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 提高基金收益率。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在不同阶段运行规律的深入研究发现, 国民经济 快速增长的背后蕴含了不同行业对 GDP 增长贡献率的巨大差异, 也就是说, 不同的 行业因为受宏观经济周期、 行业自身生命周期以及相关结构性因素的影响在不同时 期表现往往具有明显差异。 因此, 通过对不同行业自身运行规律的的深入分析, 把 握投资节奏,可获得超额的收益。 本基金行业配置在资产配置的基础上, 遵循自上而下方式。 具体方法是: 基于 全球视野下的产业周期的分析和判断本基金着眼于全球视野, 遵循从全球到国内的 分 析思路, 从对全球产业周期运行的大环境分析作为行业研究的出发点, 再结合对 国内宏观经济、 产业政策、 货币金融政策等经济环境的分析, 从而判别国内各行业 产业链传导的内在机制, 并从中找出处于景气中的行业。 在行业把握上, 本基金进 一步通过从宏观到行业再到行业内部的思路进行深入挖掘。 a.行业生命周期的分析 对每一个行业, 分析其所处生命周期阶段。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处于成长期的行 业, 对这些行业给予相对较高估值; 而对处于初始期的行业保持谨慎。 某些行业虽 然从大类行业看属于衰退性行业, 但其中某些细分行业仍然处于成长期, 具有较好 的发展前 景或较强的盈利能力, 本基金将对这些细分行业的公司进行投资。 对于国 家扶持和经济转型中产生的行业成长机会也予以重点关注。 b.行业竞争结构的分析 本基金重点通过迈克尔 ? 波特的竞争理论考察 各行业的竞争结构: (a )新进入 者的威胁; (b) 供应商 的议价能力; (c) 行业 内部的竞争现状; (d) 替代品的威胁;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e )购买者的议价能 力等。本基金重点投资 那些拥有特定垄断资源 或具有不可替 代性技术或资源优势, 具有较高进入壁垒或者具有较强定价能力, 具有核心竞争优 势的行业。 c.行业轮动规律的分析 通过市场及各个行业的相对和绝对估值水平 PE、PB 等数据的横向、 纵向分析, 进行估值比较, 并跟踪各行业的资金流向、 机构持仓特征等判断行业吸引力, 动态 把握行业板块轮换蕴涵的投资机会。 (2)个股选择 根据本基金的 “通过挖掘具有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 充分分享中国经济长 期增长的成果” 的投资理念, 在个股选择上, 通过构建三级筛选模型来动态建立和 维护精选股票池, 通过层层筛选, 以公司持续、 健康的成长性为关注重点, 同时将 风险管理意识贯穿于投资全过程, 对投资标的进行持续严格的跟踪和评估。 具体如 下图所示。 图14-2


股票三级筛选模型流程图 第一步、建立初级股票池,剔除明显不具备投资价值的个股 本基金管理人首先对 A 股市场中的所有股票进行初选剔除, 以过滤掉明显不具 备投资价值的股票, 建立初选股票池, 从而缩小研究范围, 提高工作效率。 剔除的 A 股 初 选股票池 优 选股票池 精 选股票池 初选剔除 定量分析 定性分析 剔除 ST 等 估值指标 动态调整 盈利指标 预期成长性 指】性行标 标


核心竞争力 成长指标 历史数据


预测数据 盈利模式 公司治理 风险分析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股票包括法律法规和本基金管理人制度明确禁止投资的股票、ST 和*ST 股票、 筹码 集中度高且流动性差的股票、涉及重大案件和诉讼的股票等等。 第二步、构建优选股票池,重点关注个股持续的成长能力 在 初 级 股 票 池 的 基 础 上 , 充 分 利 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主 研 发 的 多 元 量 化 选 股 模 型, 综合选择历史与未来预测两大类 数据进入模型筛选程序, 力求甄选出具有持续 成长能力并相对估值较低,具备一定投资价值的个股,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 a.历史数据的定量分析。 主要选择从三方面历史数据进行定量分析, 包括成长 性指标、 盈利指标和估值指标。 模型中成长性指标主要有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的 增长率、 最近三年净利润的增 长率和内部增长率。 考虑到构建优选股票池的主要目 的就是筛选出具有成长潜力的个股,因此赋予成长性指标整体 40%的权重;在考虑 公 司 成 长 性 指 标 的 同 时 , 也 充 分 认 识 到 良 好 的 盈 利 能 力 是 公 司 高 成 长 的 源 泉 和 动 力, 只有具备出色盈利能力的公司才具备了持续高成长所需的真实业绩的支撑, 因 此, 选择最近三年净资产收益率、 最近三年平均投资资本回报率等指标综合反映出 公司盈利能力,并在模型中赋予 20%的权重;第三,估值指标,本基金选取了市盈 率、 市净率和市盈增长比率三个指标来考察公司的股价是否被低估, 进而来判断具 备成长性的个股是否也具有投资的价 值, 估值指标整体在模型中被赋予 20%的权重。 b.预测数据的定量分析。 在该模型中, 主要考察了预期公司未来成长性的指标, 如预期主营收入增长率、 预期净资产收益率、 预期市盈率。 用以补偿单纯使用以往 历 史 数 据 无 法 全 面 反 映 公 司 成 长 性 的 不 足 , 例 如 业 绩 刚 刚 开 始 出 现 明 显 提 升 的 公 司, 在历史数据的筛选中就不会有很好的表现, 但可能恰恰是具备未来巨大成长潜 力的公司。预测数据整体在模型中被赋予 20% 的权重。 第三步、确定精选股票池,结合定性分析综合判断投资价值 a.定性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机构投资者的研究优势, 通过基金经理 自 身的具体分析和持续跟踪, 并结合本基金管理人研究员的实地调研结论, 定性分 析优选股票池中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盈利模式和公司治理情况等。 具体包括如下几 方面内容; ? 是 否 拥 有 成 熟 、 实 用 的 商 业 模 式 , 所 提 供 的 产 品 或 服 务 具 有 广 阔 的 市 场 前 景; ? 是否拥有独特的资源,如特许权、专有技术、品牌、网络等;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 是 否 主 营 业 务 竞 争 力 突 出 , 具 备 通 过 内 生 增 长 或 低 成 本 外 延 扩 张 实 现 跨 越 式发展的素质与综合潜力; ? 是否注重创新,并通过创新引导、创造新的市场需求; ? 是否企业经营稳定、 理性, 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注重股东利益保护; ? 是否财务稳健、现金流充沛 。 b.动态调整


对于一类较特殊的股票, 虽然没有表现出良好的成长性或盈利能 力但由于内外部环境将要或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但目前阶段还没有得到资本市 场的普遍关注, 因此, 各项预期指标也没有明显改善, 但基金经理通过上市公司的 实地调研和系统的研究分析判断, 该类股票在未来会有较好的表现, 可获得超额收 益,则可将此类股票动态纳入成长股票池,作为成长股票池的补充部分。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 由 于 国 内 外 社 会 、 经 济 、 政 治 环 境 出 现 重 大 变 化 , 企 业 业 绩 出 现 突 发 性 增 长,例如 SARS 和 H1N1 等流行性疾病的爆发 可能会导致有关 疫苗生产企业 业绩突发性增长; ? 由于地区或产业扶持政策的推出,企业业绩将出现突发性增长; ? 由于并购、重组、资产注入等因素,企业业绩出现突发性增长。 3、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管理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 包括对央行的货币政策、 国家 财政政策的研究, 以及对全球宏观经济的经济增长、 通胀、 利率的变动分析, 预测 未来国内市场利率走势可能的变化。 结合基金的未来现金流, 确定投资组合的目标 久期。原则上,预期未来利率上升,可以通过缩短目标久期规避利率风险;相反, 预期未来利率下降,则延长目标久期来获取债券价 格上涨的超额收益。 (2)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合理预期, 调整组合的期限结构策 略(主要包括子弹式策 略、哑铃式策略和梯式 策略) ,在短 期、 中期、 长期债券间 进行配置, 从短、 中、 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收益。 其中, 子弹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 哑铃 式策略是将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两端; 而梯式策略则是将债券到期期限进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行均匀分布。 (3)相对价值策略 相对价值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信用利差、 交易所与银行间市场利 差等。 如果 预计利差将缩小, 可以卖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或通过买断式回购卖空收 益率较低的债券,买入收益率较高的债券;反之亦然。 (4)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 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 期限债券,持有一定时间后,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到期收益率将迅速下降, 基金可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 (5)信用类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的研究, 综合分析公司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 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和状况、 发行人所处的市场地位、 财务状况、 管理 水平等因素后, 结合具体发行契约, 对债券进行内部 信用评级。 内外部评级的差别 与经济周期的变化、 信用等级的升降都会造成利差的改变。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内 外部评级、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相对利差投资策略。 (6)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同时具有债券、 股票和期权的相关特性, 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 力和债券的相对安全、 收益固定的优势, 并有利于从资产整体配置上分散利率风险 并提高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重点从可转换债券的内在债券价值 (如票面利息、 利息 补偿及无条件回售价格 ) 、保护条款的适用范 围、期权价值的大小、 基础股票的质 地和成长性、 基础股票的流通性等方面进行 研究, 充分发掘投资价值, 以获取较高 的投资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权证 定价模型 , 深入分析标的资产价格及其市场隐含波动率的变化, 寻求其合理 定价水 平 。 全面 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谨慎投资, 追求较稳定的 当期收益。 四 、投 资管理 流程 研究、 决策、 组合构建 、 交易、 评估、 组合调 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的投资管理流程。 严格的投资管理流程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 避免重大风 险的发生 。 (一)研究 本基金的投资研究主要依托于基金管理人整体 的研究平台,包括宏观、策略、 个股、 个券、 定量研究等。 通过自上而下对全球宏观形势、 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的分 析, 以及自下而上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行业发展趋势、 市场估值水平等各方面的 判断,对债券类属和股票行业的配置提出投资意见 。 (二)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研究部对宏观经济指标和政策的分析研究成果, 在本基金 规定的各类资产风险敞口的限制范围内, 制定战略资产配置决议; 基金经理在战略 资产配置决议的基础上, 根据自己对未来一段时期内证券市场基本走势的判断, 确 定各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 情 况 和 相 关 投 资 策 略 进 行 审 核评估,确保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 。 (三)组合构建 在确定了大类资产的投资配置比例后,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员提交的投资报告, 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 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 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 定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 (四)交易执行 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 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监控内容包括基金资 产配置、个券投资比例以及个股投资比例等 。 (五)风险与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 风险报告使得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基 金 经 理 能 够 随 时 了 解 组 合 承 担 的 风 险 水 平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投资策略; 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 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 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 (六)组合监控与调整 相关部门将实时监控本基金的投资是否符合监管机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一旦 某风险指标接近或超过风险限额, 将对基金经理发出调整警告和责令其调整。 基金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经理将根据宏观经济状况、 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 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 的现金流量情况, 以及本基金的风险与绩效评估报告, 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使之 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 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作出调整 。 五 、投 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 2 、本基金与由本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 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 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 3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 正回购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40%;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4、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全部卖出;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遵从其规 定;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8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本基金不得 违反 《基金合同》 关于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 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不受上述限制 。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沪深300 相对成长指数收益率×5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45% 。 沪深300 风格指数系列采用七个因子来衡量样本公司的成长和价值特征。 其中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衡量成长特征的因子有: 过去 3 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过去 3 年净利润增长率和 内部增长率; 衡量价值特征的因子有: 股息收益率、 每股净资产与价格比率、 每股 净现金流与价格比率、 每股收益与价格比率。 沪深 300 相对成长指数以沪深 300 指 数样本股为样本空间, 样本股的市值按照一定的成长风格权重分配到相对成长指数 中。 该指数侧重成长性因子, 进一步刻画了沪深 300 指数样本股的成长性, 正体现 了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部分 “通过挖掘具有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 充分分享中国 经济长期增长的成果” 的投资理念, 所以本基金选择沪深 300 相对成长指数作为股 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或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 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履行相 关程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 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风险适中品种。 长期平均的风险 和预期 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 八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及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一)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三)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四)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基 金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 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第十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一)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二)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三)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四)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五)应收申购款; (六)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七)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八)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九)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十)其他资产等。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 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 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和权证保证金账户, 专门用于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结 算 业 务 , 并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 产的管理、 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 互 抵 消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消 。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第十一部分


基金 资 产 估 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净值, 为投资者申购、 赎回及 转换等交易提供价格基础 。 二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等资产和负债 。 四 、估 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发行 实 行 净价 交 易 的 债 券按 第 三 方估 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 品种 当 日 的估 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发行 未 实 行净 价 交 易 的 债券 以 交 易所 每 日 收 盘 价作 为 估 值全 价 减 去估 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减去作为估值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市 不 存 在活 跃 市 场 的 有价 证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确 定 公 允价 值 。 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二)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增 股 、 配股 和 公 开 增 发的 新 股 ,按 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 易 所挂 牌 的 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发 行 未 上市 的 股 票 、 债券 和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 公 开发 行 有 明确 锁 定 期 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 在 交 易 所上 市 后 ,按 交 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三)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四)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五)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六)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五、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确认 和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 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 达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净值 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基金托管人、 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 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 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 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 错 已 发生 , 但 尚未 给 当 事 人 造成 损 失 时, 差 错 责 任 方应 及 时 协调 各 方 ,及 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 错 的 责任 方 对 可能 导 致 有 关 当事 人 的 直接 损 失 负 责 ,不 对 间 接损 失 负 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差 错 而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负 有 及 时返 还 不 当 得 利的 义 务 。但 差 错 责任 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成 其 他 当事 人 的 利益 损失 ( “ 受损 方 ” ) , 则 差错 责 任 方应 赔 偿 受损 方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 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 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差 错 责 任方 拒 绝 进行 赔 偿 时 , 如果 因 基 金管 理 人 过 错 造成 基 金 资产 损 失 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 如果出 现差 错 的 当事 人 未 按 规 定对 受 损 方进 行 赔 偿 , 并且 依 据 法律 、 行 政法 规 、 《 基 金合 同 》或 其他 规 定 , 基金 管 理人 自行 或 依 据 法院 判 决、 仲裁 裁 决 对 受损 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差 错发 生 的 原因 , 列 明 所 有的 当 事 人, 并 根 据 差 错发 生 的 原因 确 定 差错 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差 错处 理 的 方法 , 需 要 修 改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 的 交易 数 据 的, 由 基 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 人应 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当 估值 错 误 偏 差 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 的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通知基金托管人、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一)与 本 基 金 投 资 有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时 ; (二)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一)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五)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二)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第十二部分


基金 收 益 与 分 配 一 、基 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一)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二)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三)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 (四)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五)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 (六)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至少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本基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第十三部分


基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四)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六)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七)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八)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上 述基金 费用 由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范 围内 参照公 允的 市场价 格确 定,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其 规定 。 三、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 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 (三) 《基金合同 》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基金合同》 生效前所发生的费用 按照东 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处理 ; (四)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第十四部分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一)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三)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第十五部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 互 联 网 网站 ( 以下 简称 “ 网 站 ” ) 等 媒介 披露 , 并 保 证基 金 投资 者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应当 最 大 限 度 地披 露 影 响基 金 投 资 者 决策 的 全 部事 项 , 说明 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是 界定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基 金 财产 保 管 及基 金 运 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 同 》 、 招募 说 明 书等 信 息 披 露 文件 上 载 明基 金 份 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 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20%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董 事长 、 总 经 理 及其 他 高 级管 理 人 员 、 基金 经 理 和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 部 门 的主 要 业 务 人 员在 一 年 内变 动 超 过百 分之三十;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 众查阅、复制 。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第十六部分


风险 揭 示 一般来讲, 预期投资收益越高, 所伴随的 预期风险越大。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 金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 、系 统性风 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经济、 政治 、 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影响, 其主 要包括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①利率风险: 对于股票投资而言, 利率的变化将导致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上 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等发生变化, 同时改变市场参与者对于后市利率变化方 向及幅度的预期, 这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发生变化, 进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对 于债券投资而言, 利率的变化不仅会影响债券的价格及投资者对于后市的预期, 而且 会带来票息的再投资风险,对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②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区域发展政 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③经济周期风险: 宏观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将直接 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 盈利情况。 证券市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直接反应将影响本 基金的收益水平。 ④购买力风险: 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 是由于通货膨胀、 货币贬值造成 投资者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 、非 系统性 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行业或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 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信 用风险等。 ①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②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发行人出现 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等原因造成的基金资产 损失的风险。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三 、流 动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指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 另一方面 是指本基金面临大量赎回而无法及时变现其资产而造成的风险。 四 、运 作风险 ①管理风险: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 决策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而产生的风险,或者由于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不完善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②交易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③运作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 网络系统、 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突 发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④道德风险: 指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 包括由内幕交易、 违规操作、 欺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五 、本 基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中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①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 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


②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 一般而 言, 如果市场利率上升,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 本金损失的风险, 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③流动性风险: 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资产支持证券 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④提前偿付风险: 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 从而使基金 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⑤操作风险: 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 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⑥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 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六 、法 律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 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其 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一)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二)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 (三)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二)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师 事 务 所对 清 算 报 告 进行 外 部 审计 , 聘 请 律 师事 务 所 对清 算 报 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一)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二)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三)清偿基金债务; (四)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第十八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 或者 委 派 代表 出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机 构 损 害 其 合法 权 益 的行 为 依 法提 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2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 在 其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 范 围 内 ,承 担 基 金亏 损 或 者 《 基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限 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委托、 更 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则》 ,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2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 ) 依 法 募集 基 金 ,办 理 或 者 委 托经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其他 机 构 代为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 宜 ; 如认 为 基金 代销 机 构 违 反《 基 金合 同》 、 基 金 销售 与 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 配 备 足够 的 具 有专 业 资 格 的 人员 进 行 基金 投 资 分 析 、决 策 , 以专 业 化 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 监 察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 人事 管 理 等制 度 , 保证 所 管 理 的 基金 财 产和 基金 管 理 人 的财 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 管理 的 不同 基金 分 别 管 理, 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参 加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 变现 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 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 不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限于: (1 ) 自 《 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依 法 律 法规 和 《 基 金 合同 》 的 规定 安 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 ) 依 《 基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托 管 费 以及 法 律 法 规 规定 或 监 管部 门 批 准的 其他收入; (3 ) 监 督 基金 管 理 人对 本 基 金 的 投资 运 作 ,如 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有 违反 《 基 金合 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以 基 金托 管 人 和基 金 联 名 的 方式 在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公 司上 海 分 公司 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 以 基 金的 名 义 在中 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公 司 开 设 银 行间 债 券 托管 账 户 ,负 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 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2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门 的 基 金托 管 部 门 , 具有 符 合 要求 的 营 业 场 所, 配 备 足够 的 、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 监 察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 人事 管 理 等制 度 ,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据 《 基 金法 》 、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 保 守基 金 商 业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 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 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同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 整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的 报 酬 标准 , 但 法 律 法规 要 求 调整 该 等 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 或 中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 其 他 应当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可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 后 修 改 , 不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 在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 规定 的 范 围内 且 在 对 现 有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 在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 规定 的 范 围内 且 在 对 现 有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6 ) 按 照 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 以 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由 基 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 管人 认 为 有必 要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 应当 向 基 金管 理 人 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 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会议 的 召 集 人 负责 选 择 确定 开 会 时 间 、地 点 、 方式 和 权 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托 的 内 容要 求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代理 人 身 份 , 代理 权 限 和代 理 有 效期 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开 会 方 式并 进 行 表 决 的情 况 下 ,由 会 议 召 集 人决 定 通 讯方 式 和 书面 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以及 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3 、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管理 人 , 还 应 另行 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 到 指定 地 点 对表 决 意 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决定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 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席 会 议 者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身 份 证 明 、 受托 出 席 会议 者 出 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身份证明、 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2 ) 经 核 对, 汇 总 到会 者 出 示 的 在权 利 登 记日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显 示 ,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 、 通 讯 开 会。 通 讯 开会 系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将 其 对 表 决 事项 的 投 票以 召 集 人约 定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 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约定的非现场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 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会 议 召集 人 在 基金 托 管 人 ( 如果 基 金 托管 人 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金 管 理 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接 出 具 表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出 具 表 决 意 见的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 的 委 托 人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 及 委托 人 的代 理投 票 授 权 委托 符 合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 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以 及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 提案,临时提 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临 时 提 案 进 行 审 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 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1 ) 关 联 性。 大 会 召集 人 对 于 提 案涉 及 事 项与 基 金 有 直 接关 系 , 并且 不 超 出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 程 序 性。 大 会 召集 人 可 以 对 提案 涉 及 的程 序 性 问 题 做出 决 定 。如 将 提 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 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证 号码 、 住 所 地址 、 持有 或代 表 有 表 决权 的 基金 份额 、 委 托 人姓 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议 须 经 参 加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或其 代 理 人所 持 表 决权 的 50%以上(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议 应 当 经 参 加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 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 人 或 者 基 金托 管 人、 终止 《 基 金 合同 》 、本 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 合 并以 特别 决 议 通 过方 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 以公告。 (七)计票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1、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由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 监 票 人应 当 在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表 决 后 立即 进 行 清 点 并由 大 会 主持 人 当 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议 主 持 人或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对 于提 交 的 表 决 结果 有 怀 疑, 可 以 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 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拒 绝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的 计 票 程 序 进 行 监 督 或配合,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 如基金托管人拒绝按照上述 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 则基金管理人应当指派授 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 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 、基 金合同 变更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合 同 涉 及法 律 法 规 规 定或 本 基 金合 同 约 定 应 经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自 生效 后 方 可执 行 , 并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职 责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 负 责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计 师 事 务所 对 清 算 报 告进 行 外 部审 计 , 聘 请 律师 事 务 所对 清 算 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 基金 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阅。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第十九部分


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容 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2004 年6 月1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 年6 月11 日至2054 年 6 月10 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从事境外 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码: 100808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 2007 年3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 686.0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本外币储蓄存款;办理汇兑; 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代理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收付款项, 包括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 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和代收税款等; 代理 发行、 兑付政府债券; 代理买卖外汇; 代理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特定 业务; 办理政策性银行、 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额协议存款; 买卖政府债券、 金 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 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提供个人存款证明服务; 提 供保险箱服务; 办理网上银行业务; 以非牵头行身份参与政策性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及 股份制商业银行牵头组织的银团贷款业务; 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 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 吸 收对公存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 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 企业债、 公司债 、 金 融债、 可转换债券、 短 期融资券、 资产 支持证券及其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类金融工具) 、A 股股票 (包含 中 小 板 和 创业 板 及其 他经 中 国 证 监会 核 准上 市的 股 票 ) 、货 币 市场 工具 、 权 证 以及 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40%-80%, 其中, 持有的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等固定 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20%-60%,其中,现金及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2 、 本 基 金 与由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其 他 基 金共 同 持 有 一 家公 司 发 行的 证 券 ,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10% ;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3 、 本 基 金 进入 全 国 银行 间 同 业 市 场进 行 债 券正 回 购 的 资 金余 额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 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 本 基 金 持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级 别 ) 资产 支 持 证 券 的比 例 , 不得 超 过 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7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 基 金 投资 于 同 一原 始 权 益 人 的各 类 资 产支 持 证 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本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 个月内全部卖出 ;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遵从其规定;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除上述(8 )项 另 有 约定 外 , 因 证 券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 变 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本基金不得违反 《 基 金 合 同》 关 于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和投 资比 例 的 约 定,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不受上述限制。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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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1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出 资或 者 买 卖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发 行的 股票或债券;


6 、 买 卖 与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控 股 关系 的 股 东 或 者与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四)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其更新,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 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电话确认已知名单 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 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 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 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 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 金 托 管人 依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 的约 定 对 于基 金 管 理人 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按照 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及时提供交易对手名单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监督职责,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托管人于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 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 易对手发生交易前2 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托管人于1 个工作日内电话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 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 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 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 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基金管理人仍不撤销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交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 的该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的, 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未按要 求及时提供交易存款银行名单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监督职责,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当 与存 款 银 行建 立 定 期 对 账机 制 , 确保 基 金 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根 据相 关 规 定, 就 本 基 金 银行 存 款 业务 另 行 签订 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 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 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 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加 强对 基 金 银 行 存款 业 务 的监 督 与 核 查 ,严 格 审 查、 复 核 相关 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 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 并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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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15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九)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及时、 准确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 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 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等。 基金管 理人有权要求 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安 全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金 管 理 人 的 正当 指 令 ,不 得 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如果基金财产 (包括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管人保管 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所 托管 的 不 同 基 金财 产 分 别设 置 账 户 , 确保 基 金 财产 的 完 整与 独立。


5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 的 指令 , 按 照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 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 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 依 据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 外 , 基金 托 管 人 不 得委 托 第 三人 托 管 基金 财产。


(二)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 金 托 管人 可 以 本基 金 的 名 义 在其 营 业 机构 开 设 本 基 金的 银 行 账户 , 并 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 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投资款项、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 基 金 银 行账 户 的 开立 和 使 用 , 限于 满 足 开展 本 基 金 业 务的 需 要 。基 金 托 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 在 符 合 法律 法 规 规定 的 条 件 下 ,基 金 托 管人 可 以 通 过 基金 托 管 账户 办 理 基金 资产的支付。


(三)基金证券账 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人 在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 、 深 圳分 公 司 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 金 证 券账 户 的 开立 和 使 用 , 限于 满 足 开展 本 基 金 业 务的 需 要 。基 金 托 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托 管人 以 自 身法 人 名 义 在 中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开立 结 算 备付 金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 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管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4 、 基 金 证 券账 户 的 开立 和 证 券 账 户卡 的 保 管由 基 金 托 管 人负 责 , 账户 资 产 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报中国 人民银行备案,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由基 金管理人保存。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 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 业 务 发展 需 要 而开 立 的 其 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 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 ,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 的保管库, 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 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相关业 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 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 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与 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按规定公告 。 (二)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 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30 日和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 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 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 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第二十部分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随着业务的发展和客户 需求的变化,积极增加或变更服务内容,努力 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 周到的全方位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开 户确认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开户网上查询确认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登陆 基金管理人网 站了解相关的开户信息。 二 、资 料发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定期发送服务, 并为有需要的投资者 提供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服务。 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方便、 快捷、 私密性较强的对账单信息, 基金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户后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站、 客服电话、 客服邮箱留下本人的电子邮件地 址及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 将定期为 其发送电子对账单。 2、其他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客户的定制要求和相应的客户类别, 寄送公司期刊及各类研究报 告,动态地向客户提供时效性强的财经资讯。 三 、呼 叫中心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呼 叫 中 心 已 经 开 通 并 能 为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高 效 的 信 息 查 询 服 务 及 人 工 咨 询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自动语音系统进行交易信息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与修改以及基金 信息的查询, 在这过程中 客户有任何需要帮助的地方, 均可以转接人工或在语音信箱中 留言;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同时受理 E-Mail 、传真等多样化咨询方式,为客户提供便 捷多样的交流 方式。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电话:010-66578578 ,400-628-5888(免长途通话费用)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传真:010-66578700 四 、短 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 ,可获得免费手机短信服 务, 包括交易短信、 短信对账单、 净值短信、 产品信息、 基金分红提示、 公司最新公告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等。 未预留手机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 基金管理人网站添加后获得此项服 务。若因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导致短信内容有误,具体内容以 基金管理人 信息为准。 五 、网 上交易 业务 本基金已开通网上交易业务,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 的开户、 申购、 赎回等各项业务, 基金管理人 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网上交易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 个人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时可享受 申购费率优惠,详情可登陆 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查阅 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开通网上交易业务的公告。 为方便个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本基金管理人将酌情丰富网上交易渠道。 六 、网 上查询 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客户还可获得如下 查询服务: 所有基金管理人 开放式基金的持有人均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 查询。 客户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 网站获取基金和 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律 文件、业绩报告及 基金管理人 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七 、客 户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 (010-66578578 或400-628-5888)、 基金管理 人 网站(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 、 电 子 邮 件 (services@orient-fund.com) 、传真、信件等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的 工作提出建议或意 见。 基金管理人 将用心倾听投资者的需求和意见, 并按照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 投诉业务处理制度》流程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反馈。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八 、投 资顾问 服务 基金管理人拥有一支具有金融专业技能与良好沟通技能的专业的理财顾问团队, 分 布于北京、上海等地区,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异的个性化理财服务。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 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 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 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 运作。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上述规则 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基金合同,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三、 本招 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更新。 招募说明书解释与基金 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4 第二十二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5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三、法律意见书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