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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安鑫量化(002561)

东吴安鑫量化: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东吴 安 鑫量 化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的公 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和 《东吴 安鑫量 化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现将东吴 安鑫量化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
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东 吴 安 鑫 量 化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7 年 3 月 24 日起,至 2017 年 4
月24 日 17:00 止, 会议计票日为 2017 年4 月25 日, 会议审议了 《关于东吴 安
鑫量化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相关事项 的议案》 。 
经计票, 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东吴 安鑫量化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 150,904,426.56 份, 占2017
年 3 月 24 日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 235,293,342.08 份的 64.13%,达到法定开
会条件,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和 《东吴 安鑫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
定。 大会对 《 关于东吴 安鑫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相关事项 的 议 案 》 的 表 决 结 果 如 下 :150,904,426.56 份 基 金 份 额 表 示 同 意 ;0
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 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 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
本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持有 人所持 基金份 额的 100%, 达到法 定 条件,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东吴 安鑫量化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
议案获得通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7年4月25日在东吴安鑫量化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
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 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及
结果进行了公证。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及 基 金 调 整 管 理 费 率 相 关 费 用 包 括 公 证 费
10,000.00 元, 律师费 40,000.00 元, 合计 50,000.00 元, 由基金资 产承担; 其
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 号】)的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于2017年4 月2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东吴 安鑫量化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相关事项 的议案 》 ,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该日起生效,正式实施 费率调整日为2017年4月26日。 
基金管理人将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即2017 年4 月25 日
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 《 关于东吴 安鑫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相
关事项 的议案 》 ,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已将 《东吴 安鑫量化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东吴 安鑫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 中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 并据此更新了 《东吴安鑫 量化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上述文件 于正式实施 管理费率调整 日生效。 
四、备查文件 
1、《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吴 安鑫量化灵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 
2、《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吴 安鑫量化灵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 
3、《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吴 安鑫量化灵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25 日 附件:公证书 
公





书 (2017) 沪东证经字 第7022 号 申请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 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279 号








法定代表 人:王炯








委托代理 人:李晓萍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东吴安鑫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二 ○ 一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向 本 处 提 出申请, 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东吴安鑫量化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会 议 的 计 票 过 程 进 行 现 场 监督公证。





经查, 申请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的有 关规定和 《东吴安鑫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 申请人依法于二○一七年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在 有 关 报 刊 上 刊 登 了 以 通 讯 方 式 召 开 本 次 基 金 持 有人大会的公告; 于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三月二十八日在 有 关 报 刊 上 分 别 刊 登 了 召 开 本 次 基 金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第 一 次 提 示 性公告和第二次提 示性公告,大会审 议的事项为: 《关 于东吴安 鑫 量 化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相 关 事 项 的 议 案 》 。 申 请人 向 本 处 提 交 了 该公 司 企 业 法 人 营 业执 照 、 东吴安鑫量化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二次提示性公告、 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 册 的 东 吴 安 鑫 量 化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持 有 人 名 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 据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公 证 法 》 的 规 定 , 本 处 公 证 员 林 奇 、 公 证 人 员 张 兆 欣 于 二 ○ 一 七 年 四 月 二 十 五 日 上 午 十 时 三 十 分 在 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279 号 申 请人 的 办 公 场 所 对 东 吴 安 鑫 量 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方式) 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 金 持 有 人 大会 对 议 案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的表决在该基 金托管人江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委派 的授权代表陆阳的 监督下, 由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监督员沈清韵、 李晓萍进行计票。 截至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十七时, 收到参加本次大会 (通讯 方式) 的东吴安鑫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 150,904,426.56 份,占 二○一七 年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权 益 登 记 日 东 吴 安 鑫 量 化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 235,293,342.08 份的 64.13%, 达 到法定开 会条件,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东 吴安鑫量 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大会对 《 关 于 东 吴 安 鑫 量 化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调 整 基 金 管 理费率相关事项的 议案》的表决结果 如下:150,904,426.56 份 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 份基金份额表 示反对;0 份基金 份额表示 弃权, 同 意 本 次议案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参加 本 次 大 会 的 持 有人 所 持 基 金份额的100 %, 达到法定条件,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东吴 安鑫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 审 查 和 现 场监 督 , 兹 证 明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召 集 的 东 吴 安 鑫 量 化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讯方式) 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次 东 吴 安 鑫 量 化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讯方式) 对 《关于东吴安鑫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相 应程序, 本公证书后所附的 《东吴安鑫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 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 上 海 市 东 方 公 证 处


公 证 员


林奇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