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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现金宝A(000710)

交银现金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交银 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信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七 年 三 月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每 6 个月 更新一次, 并于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
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 
 
【 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14 年 6 月 12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595 号文
核准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9 月 12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投资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等等。本基金属于货币市场基金, 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面临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风险,基金每日的收益 将根据市场情况上下波动,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由于货币市场基金的特殊要 求,为满足投资者的赎回需要,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对赎回的需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 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 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12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 人


..................................................... 10 四、基金托管 人


..................................................... 19 五、相关服务 机构


................................................... 23 六、基金的历 史沿革


................................................. 27 七、基金合同 的生效


................................................. 28 八、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 回


........................................... 28 十、基金的业 绩


..................................................... 53 十一、基金的 财产


................................................... 56 十二、基金资 产的估值


............................................... 57 十三、基金收 益与分配


............................................... 61 十四、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 63 十五、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 66 十六、基金的 信息披露


............................................... 67 十七、风险揭 示


..................................................... 73 十八、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 77 十九、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 82 二十、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 要


.......................................... 101 二十一、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114 二十二、其他 应披露事项


............................................ 116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 二十三、招募 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 式


................................ 118 二十四、备查 文件


.................................................. 119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 一、绪言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 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 :指《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交银 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办法》 :指《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和摊余成本逐日摊销,每 日计提损益 47、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 48、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 的年资产收益率 49、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 理人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郭佳敏 电话:(021)61055793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交通银行” )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二)主要成 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于亚利女士,董事长,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历任交通 银行郑州分行财务会计处处长、郑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 交通银行首席财务官。 陈朝灯先生,副董事长,博士学位。现任施罗德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总监兼专户管理部主管。历任复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景 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主管、投资总监。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 阮红女士,董事,总经理,博士学位,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 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 总经理。 徐瀚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香港分行电脑中心副总经理,交通银行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太平洋 信用卡中心副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 孙培基先生,董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财会部副处长,交通银行董事会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高 级经理,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审计部副总经理。 Lieven Debruyne 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亚太区行政总裁。历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洲投资产品总监,施罗德投 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政总裁兼亚太区基金业务拓展总监。 谢丹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任职起始时间2011 年11 月4 日。现任香 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历任蒙特利尔大学经济系 助理教授,国际货币基金经济学家和高级经济学家,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副教 授、教授、系主任、瑞安经管中心主任。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历任复旦大 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系系主任、经济学院院长。 周林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位。 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教授。历任复旦大学管理科学系助教,美国耶鲁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副教授,美 国杜克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城市大学经济与金融系教授,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 学凯瑞商学院经济系冠名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 教授。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忆军先生,监事长,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战略投资部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办公室副处长,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处长、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 裴关淑仪女士,监事,双硕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 经理、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职荷兰银行、渣打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 施罗德投资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资讯科技部主管、 中国事务联席董事、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张玲菡女士,监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历任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客户经理,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经理,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渠道部 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营销管理部总经理。 佘川女士, 监事、 硕士学位。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运营总监。 历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发展部高级经理、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总监,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监察 风控副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阮红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学历。历任中国地质大学经济管理系教师、经济 学院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处长、处长、 高级经理、 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云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 副市长(挂职) 。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教 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中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3 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 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苏奋先生,督察长,纽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市场 营销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纽约分行信贷管理部经理、公司金融部经 理、信用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投资并购高级经理,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印皓女士,副总经理,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 副主管体改规划员,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副主管市场规划员、主管市场规划员,交 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机构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黄莹洁女士,基金经理。香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北京大学经济学、管理学双 学士。9 年证券投资行业从业经验。2008 年2 月至2012 年5 月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交易员。2012 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中央交易室交易员。 自2015 年5 月27 日起 担任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自2015 年5 月27 日 起担任交银施罗德理财21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自2015 年5 月27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至今,自2015 年7 月 25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丰享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自 2015 年 7 月25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丰泽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自2015 年 12 月29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裕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 年7 月 27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至今,自 2016 年 10 月 19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自2016 年11 月28 日起担 任交银施罗德裕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自2016 年12 月7 日起 担任交银施罗德天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自2016 年12 月20 日起担任交 银施罗德天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自2017 年3 月3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 境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连端清先生,基金经理。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7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2009 年至2011 年于交通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任职,2011 年至2013 年任湘财证券研究所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4 研究员,2013 年至2015 年任中航信托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2015 年加入交银施罗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8 月4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丰盈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丰润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至今,2015 年10 月16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交 银施罗德理财6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6 年7 月27 日起担任交 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6 年10 月19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6 年11 月28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裕隆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6 年 12 月 7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天鑫宝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6 年12 月20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天益宝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至今, 自2017 年3 月3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境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至今。 历任基金经理: 林洪钧先生,2014 年9 月12 日至2015 年5 月31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阮红(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齐晧(跨境投资总监、投资经理) 于海颖(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张鸿羽(研究部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12 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管 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5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 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 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 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6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 理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7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 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6)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立识 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 现业务目标。


(7)审计部 审计部负责按照公司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公司战略发展 及管理目标,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适当性及运行的效果和效率进行独立评价,协 助促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完善,实现合规经营目标。 (8)法律合规部 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合规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依法维护公 司合法权益,评估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合规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 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 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8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行业及个券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9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 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信银行”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 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 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 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中信银行(601998.SH 、0998.HK )成立于 1987 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中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0 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 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经济的 快速发展, 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 于 2005 年 8 月, 正式更 名 “中信银 行” 。2006 年 12 月, 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 有 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与 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BBVA)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2007 年 4 月 27 日, 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2009 年,中信 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简称: 中信国金)70.32% 股权。 经过近 三十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是一家快速 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 年, 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订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2、主要人员情况 孙德顺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孙先生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起任本行 行长。孙先生同时担任中信银行(国际)董事长。此前,孙先生于 2014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 任本行常务副行长; 2014 年 3 月起 任本行执行董事; 2011 年 12 月至 2014 年 5 月任本 行副行长,2011 年 10 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交通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裁兼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5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2 月任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1984 年 5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中国工商银行海淀区办事处、海淀区支行、北京分行、数据中心(北京) 等单位工作,期间,1995 年 12 月至 2005 年 11 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 理、副行长,1999 年 1 月至 2004 年 4 月曾兼任中国工商银行数据中心(北京)总 经理;1981 年 4 月至 1984 年 5 月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孙先生拥有三十多年的中 国银行业从业经验。孙先生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张强先生, 中信银行副行长, 分管托管业务。 张先生自 2010 年 3 月起任本行副 行长。此前,张先生于 2006 年 4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期 间,2006 年 4 月至 2007 年 3 月曾兼任总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 张先生 2000 年 1 月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1 至 2006 年 4 月任本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1990 年 9 月 至 2000 年 1 月先后在本行信贷部、 济南分行和青岛分行工作, 曾任总行信贷部副总 经理、总经理、分行副行长和行长。自 1990 年 9 月至今,张先生一直为本行服务, 在中国银行业拥有近三十年从业经历。张先生为高级经济师,先后于中南财经大学 (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辽宁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金融学硕士学位。 杨洪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 教授级注册咨询师。先后毕业于四川大学和北京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曾供职于中国 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1997 年加入中信银行, 相继任中 信银行成都分行信贷部总经理、支行行长,总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兼市场营销 部总经理、贵宾理财部总经理、中信银行贵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行政管理 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 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6 年末, 中信银行已托管 119 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以及证券公司 资产管理产品、 信托产品、 企业年金、 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 托管总 规 模达到 6.57 万亿元人民币。 ( 二) 基金托管 人的内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 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 续、 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 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 及时有效地发现、 分析、 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 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 内部控制制度。 中信银行严格按照 《基金法》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 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2 办法》 、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 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 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 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 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 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 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 三)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督 的方法和程 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站及 APP ,下同 )。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电话: (021)61055724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直销交易 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 本基金E 类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开户、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等业务。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除直销机构外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4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上海地区 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 433 号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 433 号 法定代表人:张智勇 电话:(0731)84305387 传真:(0731)84305387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5 联系人:吴波 客户服务电话:96511 网址:www.cscb.cn (5)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6)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永和路 118 弄 24 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7114 传真:(021)36538467 联系人:周艳琼 客户服务电话:4009112233 网址:www.xzse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 构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6 电话: (021)61055097 传真: (021)61055064 联系人:单江 (三)出具法 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 金财产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朱宏宇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朱宏宇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7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6 月 12 日证监许 可[2014] 595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采用固定 份额净值,基金帐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 1.00 元。 本基金自 2014 年 8 月 18 日至 2014 年 9 月 5 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375,122,844.83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920 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本基金自 2016 年 8 月 15 日起增加 E 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相关表述。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9 月 12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可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终止本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9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90 个工作日低于5000 万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 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电话: (021)61055724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9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直销交易平 台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本基金E 类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开户、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等业务。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E 类份额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 请以本公司 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 构”章节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 赎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新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0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 A 类、E 类基 金份额已分别于 2014 年 9 月 22 日、2016 年 8 月 15 日起 开放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 A 类、E 类基 金份额已分别于 2014 年 9 月 22 日、2016 年 8 月 15 日起 开放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 与 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 ”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但申请经登 记机构正式受理的不得撤销; 4、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 )申购和 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1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 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 请日(T 日) ,在正常情 况下,本基 金登记机构 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 五 )申购和 赎回的数额 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 追加申购 A 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 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 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0.01 元,追加 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 制。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构单 笔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0.01 元, 如果其他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 最低单笔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高于 0.01 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2 投资者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 直销柜台接受 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本基金直销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0.01 份基金份额, 如果其他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单笔最 低赎回份额高于 0.01 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0.01 份时, 若当 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 将投资者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上限、 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 当日申购金额上限、 或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 并在相关限制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赎回份额、 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和基金总规模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申购 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及 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3、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 假定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其 可得到的基 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 份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3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可以得到 10,000 份 A 类 基 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等于登记机构确认的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 投资人提交全额赎回申请 时,所有未支付累计净收益将随赎回款项一并结清。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将所持有的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赎回(非全额赎回) ,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 元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七 ) 拒 绝或 暂停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当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 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 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 时,或使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4 上限时,或使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 额上限时。 8、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 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 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对于上述第 7 项拒绝申购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 相关申购上限设定。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 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 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赎 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5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确认并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九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6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 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刊登公 告或者通知销售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不迟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十一 )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 的非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7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 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人可通过向相关销售机构 提交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 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的申购申请。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人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 2014 年 12 月 8 日 刊登公告自 2014 年 12 月 11 日 起开通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 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和业务规则参见相关公告。 (十五 ) 基金 的冻结和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和基金账户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 ) 其他 业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转让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 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8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 标





在力求本金安全性和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收益。 (二)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款, 短期融资券 (包括超级短期融资券)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 单,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中期票据,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及相关衍生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在不改变基金 投资目标、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的投资,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执行。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在不改变基 金投资目标、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投资于其他货币市场基金,此 项变动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 相关规定。 ( 三 )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在保持组合高度流动性的前提下,结合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金融市 场运行、资金流动格局、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形态等各方面的分析,合理安排组合 期限结构,积极选择投资工具,采取主动性的投资策略和精细化的操作手法。具体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9 包括: 1、短期利率水平预期策略 深入分析国家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利率波动、资本市场资金面的情况和流 动性的变化, 对短期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并据此调整基金货币资产的配置策略。 2、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采取相应的投资管理策略。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 的形状反映当时短期利率水平之间的关系,反映市场对较短期限经济状况的判断及 对未来短期经济走势的预期。 3、组合剩余期限策略、期限配置策略 通过对组合资产剩余期限的设计、跟踪、调整,达到保持合理的现金流,锁定 组合剩余期限,以满足可能的、突发的现金需求,同时保持组合的稳定收益;特别 在债券投资中,根据收益率曲线的情况,投资一定剩余期限的品种,稳定收益,锁 定风险,满足组合目标期限。 4、类别品种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根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规模、收益 性和流动性,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利 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5、流动性管理策略 在满足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的资金需求前提下,通过基金资产安排(包括现 金库存、 资产变现、 剩余期限管理或以其他措施) , 在保持基金资产高流动性的前提 下,确保基金的稳定收益。 6、无风险套利策略 无风险套利策略包括: 跨市场套利策略:根据各细分短期金融工具的流动性和收益特征,动态调整基 金资产在各个细分市场之间的配置比例。如,当交易所市场回购利率高于银行间市 场回购利率时,可增加交易所市场回购的配置比例;另外,还包括一级市场发行定 价和二级市场流通成交价之间的无风险套利机会。 跨品种套利策略:根据各细分市场中不同品种的风险参数、流动性补偿和收益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0 特征,动态调整不同期限结构品种的配置比例。 7、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以提高基金资产的 整体持续的变现能力。 8、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以及各种衍生产品 的动向,一旦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根据 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考虑该投资品 种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 四 ) 投资限 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1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如果基 金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则不受该 比例限制; (5)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 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 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6) 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其中,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 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且信用评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 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的 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2 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 3)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1 )本基 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本 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规定的时间期限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3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五 ) 业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采用活期 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如果活 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布, 或者市场中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 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长期风险收益水 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 七)投资组 合平均剩余 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 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 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 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货币市场工具。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 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 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4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 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 期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 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 对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 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 金行使债权 人权利的处 理原则及方 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5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 )投资决 策依据和投 资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公司投资及风险控制政策; (3)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发行主体的基本面; (4)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 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是对基金的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审视投资组合 风险状况等。投资总监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 资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 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管理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 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 分析师、 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 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 管理程序如下:


(1) 研究部宏观分析师、 策略分析师、 行业分析师、 信用分析师、 数量分析师 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对资产配置比例提出指导性意见, 并讨论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 依据宏观分析师、 策略分析师的宏观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6 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行业分析师的行业分析和个股研究、信用分析师的债券市场 研究和券种选择、数量分析师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 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4)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5) 交易指令通过风控系统的自动合规核查后, 由中央交易室执行, 中央交易 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6) 基金经理对每日交易执行情况进行回顾, 并审视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动情况; (7) 风险管理部定期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 量化投资部定期完成基金业 绩评估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作 出调整。 (十一 )基金 投资组合报 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为 2016 年 10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师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 资产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1,530,256,039.80 43.75 其中:债券 1,530,256,039.80 43.75


资产支持证券 - -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7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0,000,270.00 2.86 其中: 买断 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1,513,130,542.95 43.26 4 其他资产 354,370,959.42 10.13 5 合计 3,497,757,812.17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8.97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421,479,047.78 13.7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银行间 市场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 资金余额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8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0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0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69 报告期内投资 组合平均剩 余期限超过120 天情况 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天” 。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 1 30天以内 21.80 13.71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6.49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30.84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8.09 -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9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35.04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2.26 13.71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未超过240 天。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37,131,077.65 7.7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37,131,077.65 7.7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69,147,810.71 15.26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823,977,151.44 26.80 8 其他 - - 9 合计 1,530,256,039.80 49.78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0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 -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041653061 16 中电国际 CP001 900,000 89,559,593.89 2.91 2 160209 16 国开 09 700,000 69,985,149.87 2.28 3 111697960 16 桂林银行 CD076 700,000 69,497,684.40 2.26 4 041664042 16 中航租赁 CP002 600,000 59,689,808.95 1.94 5 111697998 16 萧山农商银 行 CD032 600,000 59,561,635.90 1.94 6 160401 16 农发 01 570,000 56,999,225.13 1.85 7 140401 14 农发 01 500,000 50,065,656.26 1.63 8 011699827 16 中航机电 SCP003 500,000 50,029,259.89 1.63 9 011698271 16 国电山东 SCP001 500,000 50,003,607.32 1.63 10 041673001 16 生态城投 CP001 500,000 49,998,283.96 1.63 7、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1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 含)-0.5% 间的 次数 0 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457%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1969%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561%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存在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 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存在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 的情况。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和摊余成本逐日 摊销计算损益。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和处 罚。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2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9,881,674.10 4 应收申购款 334,489,285.32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354,370,959.42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3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 ) 交银现 金宝 货币A : 阶段 份额净值 收益率① 份额净值 收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三个月 0.5334% 0.0016% 0.0882% 0.0000% 0.4452% 0.0016% 2016 年度 2.2460% 0.0014% 0.3510% 0.0000% 1.8950% 0.0014% 2015 年度 3.7535% 0.0069% 0.3500% 0.0000% 3.4035% 0.0069% 2014 年度( 自 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0.9735% 0.0091% 0.1064% 0.0000% 0.8671% 0.0091%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2 ) 交银现金 宝货币E : 阶段 份额净值 收益率① 份额净值 收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 个月 0.5941% 0.0016% 0.0882% 0.0000% 0.5059% 0.0016% 2016 年 度 (自基 金分级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0.7192% 0.0017% 0.1055% 0.0000% 0.6137% 0.0017%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4 日)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4 年 9 月 12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交银现金宝货币 A 注: 图示日期为2014年9月12日至2016年12月31日。 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的6个月。 截至建仓期结束, 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 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2、交银现金宝货币 E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5 注:本基金自2016年8月15日起增加E 类基金份额类别,投资者提交的申购申请于 2016年9月13日被确认并将有效份额登记在册。图示日期为2016年9月13日至2016年 12月31日。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6 十 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 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7 十 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票据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 三 ) 估值方 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和摊余 成本逐日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 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 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 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 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 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8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值程 序 1、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 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 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 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 0.001% , 百分号 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外公布。 ( 五 ) 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 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9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0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 暂停估 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 八 ) 特殊情 形的处理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2、3、4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1 十 三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 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日分配、 按日支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 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 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 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 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 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当日净 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 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 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2 (四)收益分 配的时间和 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 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 最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如遇节 假日可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3 十 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 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 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4 方法如下: H =E×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A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E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 年费率计提。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年 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某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 基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5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 费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五 )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6 十 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7 十 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8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 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分别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9 7 日年化收益率(%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如果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 年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 该类基金份额截至上一工作日( 包括节假日) 未结转份额(若有) 。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0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1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调整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28)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 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2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3 十 七 、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 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 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 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 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 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 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 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 担。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4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 展 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 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 影响。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 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 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不 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从而产生风险。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 策出现偏差。 7、 再投资风险。 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 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 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 经营风险。 它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 不确定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运营 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二)管理风 险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5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 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产净值产生 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因市场交 易量不足,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 现金,从而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极端情况下,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 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或提前支取存款,可 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四)交易对 手违约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是指当债券、 票据或债券回购等交易对手或存款银行违约时, 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导致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收益产生 影响。 ( 五 )特定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面临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风险,基金每日的收益 将根据市场情况上下波动,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由于货币市场基金的特殊要 求,为满足投资者的赎回需要,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对赎回的需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 ( 六 ) 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 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完 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6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 接控制能 力 之外的风 险 ,也可能 导 致基金或 者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受 损。 8、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7 十 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在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 合同》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8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 停 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四)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 产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合 并方案 1、基金合并概述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可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终止本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9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9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9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 收合并等方式。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时, 其他基金应是与本基金同一类别的基金。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时,其他基金终止,本基金存续;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 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本基金终止。 2、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1)合并预公告 根据涉及合并的其他基金 (以下简称 “其他基金” ) 的基金合同约定, 其他基金 的合并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则基金管理人应当发布本基金拟与被 合并基金进行合并的预公告,公告应包括本次基金合并方案,同时需披露其他基金 的名称以及其他基金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合并事项的事宜。 基金管理人应当尽快召开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与本基金进行 合并的事项。 (2)基金合并公告 1)若其他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与本基金合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与本基金合并的事项已经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且经中国证 监会备案的,基金管理人应就本基金具体合并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公告,向投资人披露合并后基金的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修正案,明确实施安排,说 明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并实施前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就基金合并相关事宜进行 提示性公告。 3) 为了保障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在合并预公告发出后或 合并实施前(若无需发布合并预公告的)的合理时间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或转 换转入业务。 3、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1) 基金管理人应在有关基金合并的公告中, 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的处理方式 及基金合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指定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0 期限内(该期限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以下简称“指定期 限” )可行使选择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1)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2) 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基 金份额; 3)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4)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选择行使上述任 意一项选择权。 (4)除以下(5)所述情形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因行使选择权而 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应支 付的赎回费或转换费(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 等交易费用。 (5 )在 指 定期限内, 本基金可以 开放申购及/ 或转换转 入业务,但 对该等申 购 及/ 或转换转入的份额, 如其在指定期限内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不 予免除相应的赎回费或转换费等交易费用。 (6) 指定期限届满, 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选择的, 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选 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4、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按照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及有权机关要求等以 基金资产(证券、存款、现金等)或现金资产等形式与其他基金的资产进行合并, 或接受其他基金按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有权机关要求等以基金资产(证券、存 款、现金等)或现金资产等形式与本基金的资产进行合并。具体操作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基金合并方案及相关公告为准。 5、 基金合并导致本基金终止并清算时, 由此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6、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其他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 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变。其他基金资产和本基金资产合并运作,其他基金的基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1 金份额持有人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不受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赎回按照本基金的相关规定进行。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本基金合同终止,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 他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本基金资产和其他基金资产合并运作,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即成为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赎回按照其 他基金的相关规定进行。 7、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合并事宜协商一致, 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8、 基金合并完成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就合并后的基 金情况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引起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可不 予变现和分配,并入其他基金资产中。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 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2 十 九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与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 基金合同》 和 《托管协议》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 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3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4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5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 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和 《托管协议》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6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7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 任;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8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 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议 事及表决的 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但因涉及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的除外;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但法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9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不影响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可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终止本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9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9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0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1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月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2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本基金可采用网 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本基 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 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3 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 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4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5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 同解除和 终止的事由、 程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6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在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7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 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8、基金合并方案 (1)基金合并概述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可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终止本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9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9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 收合并等方式。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时, 其他基金应是与本基金同一类别的基金。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时,其他基金终止,本基金存续;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 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本基金终止。 (2)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8 1)合并预公告 根据涉及合并的其他基金 (以下简称 “其他基金” ) 的基金合同约定, 其他基金 的合并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则基金管理人应当发布本基金拟与被 合并基金进行合并的预公告,公告应包括本次基金合并方案,同时需披露其他基金 的名称以及其他基金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合并事项的事宜。 基金管理人应当尽快召开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与本基金进行 合并的事项。 2)基金合并公告 a )若其他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与本基金合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与本基金合并的事项已经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且经中国证 监会备案的,基金管理人应就本基金具体合并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公告,向投资人披露合并后基金的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修正案,明确实施安排,说 明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b)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并实施前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就基金合并相关事宜进行 提示性公告。 c ) 为了保 障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在合并预公告发出后或 合并实施前(若无需发布合并预公告的)的合理时间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或转 换转入业务。 (3)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a ) 基金管 理人应在有关基金合并的公告中, 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的处理方式及 基金合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指定期 限内 (该期限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 以下简称 “指定期限” ) 可行使选择权。 b)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 、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 、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 基金份额; C 、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9 D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c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选择行使上述任意 一项选择权。 d) 除以下 e ) 所述情形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因行使选择权而赎回 或转换转出本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应支付的 赎回费或转换费(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 易费用。 e )在指定期限内,本基金可以开放申购及/ 或转换转入业务,但对该等申购及/ 或转换转入的份额,如其在指定期限内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不予 免除相应的赎回费或转换费等交易费用。 f ) 指定期限届满, 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选择的, 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 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4)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按照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及有权机关要求等 以基金资产 (证券、 存款、 现金等) 或现金资产等形式与其他基金的资产进行合并, 或接受其他基金按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有权机关要求等以基金资产(证券、存 款、现金等)或现金资产等形式与本基金的资产进行合并。具体操作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基金合并方案及相关公告为准。 (5) 基金合并导致本基金终止并清算时, 由此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产承 担。 (6)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其他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 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变。其他基金资产和本基金资产合并运作,其他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不受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赎回按照本基金的相关规定进行。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本基金合同终止,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 他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本基金资产和其他基金资产合并运作,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即成为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赎回按照其 他基金的相关规定进行。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0 (7)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合并事宜协商一致, 并按照本基金合同 的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8) 基金合并完成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就合并后的 基金情况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引起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 本基金财产可不予 变现和分配, 并入其他基金资产中。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 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四)争议 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由败诉 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 同存放地和 投资者取得 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1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一 ) 托管 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2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和核 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款, 短期融资券 (包括超级短期融资券)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债券回购,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和中期票据,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 场工具及相关衍生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在不改变基金 投资目标、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的投资,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执行。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在不改变基 金投资目标、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投资于其他货币市场基金,此 项变动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 相关规定。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a )股票、权证、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 (b)可转换债券; (c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3 (d)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e ) 以定 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f )非在 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g)流通受限证券; (h)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a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b)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c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d)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e )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f ) 本基 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如果基金投 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则不受该比 例限制; (g) 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其中,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 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h)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4 (i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 且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 用级 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j )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k)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II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 III)同一发 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IV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l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规定的时间期限内进行调整。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5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 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 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6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 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 的,从其约定。 3) 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 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 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 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 及时发出回函, 并及时改正。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7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 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 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 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 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 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执行。该名单如有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 启用新名单前提前及时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 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 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8 (3)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8)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 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9 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基金管理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4、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 并改正。 5、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 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资产。 2、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认购款项应存于基金认购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0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 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 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1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本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本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 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 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 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但应勤勉履行定期查询等合理注意。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 基金签署的与本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本基金签署与本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 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 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 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 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与 复核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2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六)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 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3、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3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4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 决方式 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 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八)托管协 议的 变 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4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 交易资料的 寄送服务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 T+2 个 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 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2、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需要订阅或取消的客户可 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 ,021-61055000)联系。 (二)网上 直销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网站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等业务, 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基金 管理人网站。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直销业务的发展状况,适时 调整可用于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三)信息咨 询、查询服 务


投资人如果想查询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 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 ,021-61055000) 或登录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 进行咨询、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 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 不足 6 位数字的, 前面加“0”补足。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 资人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 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基金转 换业务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5 在条件成熟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转换业务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 五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开通A 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 告。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6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 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于 2016 年“ 国庆节” 假期前暂停及节后恢 复大额申购( 定期定额投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6-9-27 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 整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在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货币基金实时 提现业务相关限额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6-9-27 3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第 3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6-10-25 4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 年第 2 号)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6-10-27 5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第 4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7-1-19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7 6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 整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在交通银行实时提现业务相关 限额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7-1-19 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 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于 2017 年“ 春节” 假期前暂停及节后恢复 大额申购( 定期定额投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7-1-23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8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场所,投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查阅和 下载招募说明书。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9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