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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信添利B(519666)

银信添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4月)查看PDF公告

 
 
 
 
 
银河银 信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人:银 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中 信 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 
 
二〇 一七年 四月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重要提示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7 年1 月22 日 证监基金字 [2007]14 号文批准发起 设立,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7年3月14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1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 准。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录 重要提示............................................................................................................................. 1 一、绪言............................................................................................................................. 3 二、释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20 六、基金的募集............................................................................................................... 4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47 八、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47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和转托管....................................................................................... 55 十、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间转换................................................................... 56 十一、基金的投资........................................................................................................... 57 十二、基金的业绩........................................................................................................... 69 十三、基金的财产........................................................................................................... 73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74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9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0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2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83 十九、风险揭示............................................................................................................... 86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88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0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3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4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115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7 二十六、备查文件..........................................................................................................117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 《银河银 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 本基金 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指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指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指《 银 河 银 信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合法修订和补充;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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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合同当事人: 《证券 法》 : 《基金法》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 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指《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指《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 是 本基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对 招 募说明 书定期更新的文件; 指《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指依照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招募说明 书取得和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 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的修订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的修订; 指2004 年6 月8 日由 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 年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的修订 ; 指2014 年7 月7 日由 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14 年8 月8 日实施的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指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13 年 6 月 1 日实 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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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 注册登记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 开放式基金账户: 证券账户: 直销机构: 会员单位: 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 个人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和交收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 份额的注册登记、 清算及交易确认、 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持有证券的账户, 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 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办 理 开 放式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 并与 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销售 服务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有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投 资 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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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设立募集期: 基金合同生效日: 存续期: 工作日: 开放日: T 日: T + N 日: 元: 认购: 申购: 赎回: 内 合 法 设 立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机构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指 自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告 之 日 起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的时间,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并 达 到 成 立 条 件 后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合 同 备 案 手 续 并 得 到 其 书 面 确 认 之日;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 作日; 指认购、申 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 指人民币元; 指在基金设立募集期间, 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 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 后不超过 3 个 月 的 时间 开始办理;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通过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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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 场内: 销售服务费 基金份额类别: 巨额赎回: 基金转换: 基金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 不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 机构和场所; 指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办 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和场所; 也称为持续营销和服务费用, 主要用于支付销售 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 持有人服务费等, 该笔费用从基金 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 指根据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 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单 个 开 放 日 针 对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日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为该基金的巨额赎 回。 单个开放日的净赎回申 请, 是指该基金份额 的赎回申请加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出申请, 再 扣 除 当 日 发 生 的 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申 请 及 基 金 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入申请之和后得到的余额; 指在基金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申请, 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 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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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定报刊: 网站: 不可抗力: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金份额总数;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全 国 性报刊;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 相关法律、 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 地震、 台风、 水灾、 流 行病等自然灾害, 以及罢 工、 国家紧急状况、 政 治动乱、 戒严、 战争、 恐 怖主义行为、 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 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等事件; 指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概况 1. 名称: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3. 设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4 日 4. 法定代表人: 许国平


5.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6. 电话:021-38568888 7. 联系人:罗 琼


8.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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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 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1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主 要人员 情 况 董事长许国平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博士。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处长、东京代表处代表、研究局调研 员、金融稳定局体改处处长,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行股权管理部主任,中 国银 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党委委员。 董事刘立达先生,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班戈)金融 MBA 。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8 年至 2008 年在中国 人民银行总行工 作,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员,研究局资本市场处主任科员、货 币政策处副调研员。 2008 年 6 月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工作, 曾任股权管 理运营部总经理、银河保险经纪公司董事、战略发展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等职。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王志强先生,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2006 年 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届董事会连任。历任上海机电 (集团)公司科长、处长、总会计师,上海久事公司计财部副总,上海市城市建设 投资开发总公司计财部副总经理、副总会计师等职。现任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 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熊人杰先生, 大学 本科学历。 2006 年 3 月 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届董事会连任。曾任职于湖南人造板厂进 出口公司、湖南省广电总公司、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深圳市达晨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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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 司副总裁。 董事唐光明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1 年 10 月被选举 为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第四届董事会连任。历任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综合计划司投资一处科员,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项目经理,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业 务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卢丽平女士,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学历。2015 年 9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劳动工资局劳动组织 处副处长、 社会保险中心副主任, 苏丹大尼罗河石油作业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主管, 中油国际(苏丹) 劳动工资部部门经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供公司人事劳资部劳 动组织处处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专职董事。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 大学本科学历, 高级工程师。2002 年 6 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届、第三届、第四届董事会连任。 历任北京大学教师,国家地震局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门总经理,中国人保 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等职。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 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律师。2015 年 11 月被选举 为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历任国家建设委员会干部,国家经济委员 会外事局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经济联合会国际部干部,日本野村证券株式会 社总部投资及咨询顾问,全国律协会员法律助理,现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 亚洲开发银行高级顾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银监会外聘 专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李笑明先生, 中 共党员, 经济师。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 主任; 国家 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主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再保、国开 行董事。 监事长李立生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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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研究员,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研究发展部副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中心综合研究部副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监、产 品规划部总监、督察长等 职。 监事朱洪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华融 信托投资公司华东分部总经理、远东房地产公司总经理;银河证券上海总部党委书 记、总经理、公司纪检委员;亚洲证券(银河证券党委派任)总裁、党委书记;银 河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职,现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 年 11 月被选举为银 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先后任职于北京城建华城监理公司、银河证券有限 公司。 现 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员工。 总经理刘立达先生,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 (班戈)金融 MBA 。1988 年 至 2008 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工作,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员, 研究局资本市场处主任科员、 货币政策处副调 研员等职。 2008 年 6 月 进入中国银河 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工作,曾任股权管理运营部总经理、银河保险经纪公司董事、战 略发展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哈尔滨证券公司友谊路证 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和平路营业部副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 和平路营业部总经理、联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总裁 办公室秘书处副处长、 处长、 (党委办公室) 副主任, 中 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 ( 党委办公室) 副主任 ( 主持工作) , 期间任北 京证券业协会秘 书长 (兼),中国银河金 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执行总经理, 现兼任银河资 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督察长董伯儒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 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部高级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持保 障部总监 、监察部总监。 2、基金经理 韩晶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15 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就职于中国民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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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有限责任 公司, 期间从事交易清算、 产品设计、 投资管理等工作。2008 年 6 月加 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债券经理助理、债券经理等职务。现任固定收 益部负责人、基金经理。


蒋磊先生, 硕士研究生学历,11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先后在星展银行( 中国) 有 限公司、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作。2016 年 4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就 职于固定收益部。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陆栋梁先生,2007 年 3 月至 2011 年 8 月; 韩晶先生,2011 年 8 月至今;蒋磊 先生,2016 年8 月至今 。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刘立达先生,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 总经理助理兼股票投资部总监钱睿南 先生,总经理助理兼战略规划部总监吴磊先生,研究部总监刘风华女士,股票投资 部基金经理张杨先生,股票投资部 总监助理 神玉飞先生,固定收益部 负责人韩晶先 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 金管理 人 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 履行下列职责: 1、 依法募集本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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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 金管理 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按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理念、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 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依照法律、 行政 法规有关规定, 由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 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2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 ) 向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5 ) 买卖与本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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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越权或违规经营。 4、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被代理人、被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 三 人谋取不当利益; (3 )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 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 金管理 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内控架构体系、管理制 度体系和风险定位 管理系统等。其中,内控架构体系分成员工自律、各部门内设风险经理的监督和检 查、总 经理领导下的监察部的监督和检查、董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 办 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等四个层次。 与此相适应,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个多层次的管理制度体系来加强和完善内部 风险控制,包括公司章程、内部控制指引、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暂行办法与业 务手册等五个层次;风险定位管理系统则是在分析公司业务和流程中的风险点、评 估风险的大小和等级、针对潜在风险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基础上形成的风险管 理信息系统。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国内外市场 形势的变化,对内部风险控制体系进行 及时的修整和完善。 基金管理人依据 内部控制指引制定了监察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 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和一系列部门规章制度、 业务操作程序与风险控制措施 ,从而 进一步 防范风险,保护 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 。 (1 ) 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专门 设立了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并下设督察长 办 公室作为其常设机构,负责对 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 审查,指导公司监察部的日 常工作。督察长 可列席公司的任何会议,每 季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分别报送 监管机构及董事会。 如发现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督察长 将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合 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公司董事长报告。 (2 ) 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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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公司财务管理与基金会计核算严格区分。公司财务管理主要通过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政策、制度和准则,如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及 成本开支情况。与此同时,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基金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 作手册,根据全面性、独立性、相互制约等原则针对各个风险点建立起了严密的基 金会计控制系统。 (3 )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规范公司员工行为、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员 工素质和工作效率 、保护员工的正当权利、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基础。为此,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一整套科学化、标准化的聘用、培训、考评、晋升及淘汰制度体系, 提高员工业务与道德素质,努力塑造出业内一流的员工队伍。 (4 ) 投资控制制度 i. 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 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 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进行具体的证券选择、构建和调整投资组 合并下达投资指令,中央交易室交易员负责交易执行; ii. 投资决策权限控制。 基金经理小组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的, 须提交书面报告, 经投 资总监或投 资决策委员会 (视投资比例而定) 批准后才能执行; iii. 警示性控制。中央交易室对有问题的交易指令进行预警,并在投资 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比例限制时进 行预警。对投资比例的预警是通过交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 的预警线,在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系统自动预警, 中央交易室及时向基金经理小组反馈预警情况; iv. 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证券投 资限制表,包括受限制的证券和受限制的行为(如反向交易、对敲 和单只证券投资的一定比例等) 。 基金经理小组构建组合时不能突破 这些限制,同 时中央交易室对此进行监控,通过预先的设定,交易 系统能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v. 一致性控制。对基金经理小组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交易员输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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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系统的交易指令和基金会计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确保交易 指令得到准确执行; vi. 多重监控和反馈。中央交易室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包括上述 警示性控制和禁止性控制) 。 中央交易室本身同时受基金经理小组及 监察稽核的双重监控:基金经理小组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监 察稽核部门监控有问题的交易。 (5 ) 会计控制制度 i. 具有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核算业务的操作及控制规程,确保会 计业务有章可循 ; ii.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双人复核制度以及与托 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iii. 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 寸管理制度; iv. 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6 ) 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 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 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信银行” )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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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 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 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 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中信银行 (601998.SH 、0998.HK )成立于 1987 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中 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 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经济的 快速发展, 中信实业银 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 于 2005 年 8 月, 正式更名 “中信银行” 。2006 年 12 月, 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 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与 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BBV A )建立了 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 。2007 年 4 月 27 日,中信银行在 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2009 年,中信 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简称: 中信国金)70.32% 股权。 经过近 三十 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是一家快速 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 年, 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 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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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订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二、 主要人员情况 孙德顺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 行长。孙先生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 起任本行 行长。孙先生同时担任中信银行(国际)董事长。此前,孙先生于 2014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本行常务 副行长; 2014 年 3 月起 任本行执行董事; 2011 年 12 月至 2014 年 5 月任本行副行长,2011 年 10 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0 月 任 交 通 银 行 北 京 管 理 部 副 总 裁 兼 交 通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党 委 书 记 、 行 长 ;2005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2 月任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1984 年 5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中国工商银行海淀区办事处、海淀区支行、北京分行、数据 中心(北京) 等单位工作,期间,1995 年 12 月至 2005 年 11 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 理、副行长,1999 年 1 月至 2004 年 4 月曾 兼任中国工商银行数据中心(北京)总 经理;1981 年 4 月至 1984 年 5 月就职于中国 人民银行。孙先生拥有三十多年的中 国银行业从业经验。孙先生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张强先生, 中信银行副行长, 分管托管业务。 张先生自 2010 年 3 月起任本行副 行长。此前,张先生于 2006 年 4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期 间, 2006 年 4 月至 2007 年 3 月曾兼任总行公司银 行部总经理。 张先 生 2000 年 1 月 至 2006 年 4 月任本行 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1990 年 9 月 至 2000 年 1 月先后在本行信贷部、 济南分行和青岛分行工作, 曾任总行信贷部副总 经理、总经理、分行副行长和行长。自 1990 年 9 月至今,张先生一直为本行服务, 在中国银行业拥有近三十年从业经历。张先生为高级经济师,先后于中南财经大学 (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辽宁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金融学硕士学位。 杨洪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 教授级注册咨询师。先后毕业于四川大学和北 京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曾供职于中国 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1997 年加入中信银行, 相继任中 信银行成都分行信贷部总经理、支行行长,总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兼市场营销 部总经理、贵宾理财部总经理、中信银行贵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行政管理 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 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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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6 年末, 中信银行已托管 119 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以及证券公司资产 管理产品、 信托产品、 企业年金、 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 , 托管总规模达 到 6.57 万亿元人民币。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强化 内部管理,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 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 续、 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 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 及时有效地发现、 分析、 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 全行的风 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 内部控制制度。 中 信银行严格按照 《基金 法》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及规章的规 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 办法》 、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 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 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 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 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 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 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 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和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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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 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 金份额 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国平 网址 :www.galaxyasset.com (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 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 :(021)38568985 联系人: 赵冉 、郑夫桦、张鸿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 6 号院 A-F 座三 层( 邮编:100045) 电话: (010)56086900 传真: (010)56086939 联系人: 孙妍 (3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90-108 号光华大厦西座三楼(邮编:510620) 电话: (020)37602205 传真: (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 206 号三层 电话: (0451 )82812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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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451 )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01 号3 楼南京银河证券江东中路营业部内 (邮 编:210019) 电话: (025)84671299 传真: (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6F(邮编:518046) 电话: (0755)82707511 传真: (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2、场外代销机构: (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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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 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仙霞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 国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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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A 座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0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2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东莞市南 城路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13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1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电话:(010) 6656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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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6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1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联系人: 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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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9 )东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联系人: 胡月茹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0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联系人:罗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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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 务电话:4008-888-999 或95579 网址: www.95579.com (2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 、19、36、38、41 和42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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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swhysc.com (2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6)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27)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 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8)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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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29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0931)4890619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杨晓天 客户服务电话:96668、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30)华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 钱欢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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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51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2)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3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合肥寿春路 123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07921 传真:(0551)2207965 联系人:李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3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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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jijin.txsec.com (3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6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7)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777723 联系人:汪明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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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9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张宗瑞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40)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肖婷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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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42)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 周易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联系人: 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3)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金钱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28042 联系人:徐轶清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336(上海地区 962336) 网址:www.ctsec.com (44)广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45)中山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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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刘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46)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 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人代表:雷杰


电话:(010)57398059 传真:(010)57398058 联系人:刘丹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7)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18 号中国人寿大厦 1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18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 赵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4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0 层经纪业务管理部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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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84685560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49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0)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5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5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人:矫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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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5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朱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54)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 、16、18、19、20、21 、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95532 (5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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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6)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电话:(021) 53686888


传真:(021) 53686100-7008、(021) 53686200-7008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5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人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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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jzq.com.cn (59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 (0755)25832852


传真: (0755)82485081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60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李进


电话:(021)65080566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 (61)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40-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联系人:齐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网址:www.foundersc.com 3、第三方销售机构: (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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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6 幢551 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 口区场中路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网址: www.huaan.com.cn


(3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江南大道 35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1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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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址 :licaike.hexun.com (7)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t.jrj.com.cn (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 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 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9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0069 网址 :www.wy-fund.com (1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 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11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昌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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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12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13)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人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务 电话:400-678-5095 (14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广场201 室 法定代表人:盛大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网址 : www.leadfund.com.cn (15 )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周泉恭 客户服务电话:(021)61600500 网址 : www.rffund.com (16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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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 : fund.bundtrade.com (17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 : www.91fund.com.cn (18)诺亚正行 (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9)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A 座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075-6663 网址:www.pjfortune.com (20)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1)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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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22)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23)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24)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25)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4 楼A506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26)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 楼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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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27)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6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6-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28)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户服务电话: (010)59336512 网址:www.jnlc.com (29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 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0-777 网址:www.xds.com.cn (30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嘉盛中心30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3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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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fundzone.cn (32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33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 座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34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户 服务电话:400-8878-566 网址: www.pyfund.cn (35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 栋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 :021- 65370077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36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 号14 层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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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北 京 懒 猫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石 景 山 区 石 景 山 路31 号 院 盛 景 国 际 广 场3 号楼1119 法 定 代 表 人 : 许 现 良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1-500-882 网 址 :www.lanmao.com (38 ) 武 汉 市 伯 嘉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武 汉 中 央 商 务 区 泛 海 国 际SOHO 城 ( 一 期 ) 第 七 幢23 层1 号4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陶 捷 客户 服 务 电 话 :(027)87006003 (39 ) 杭 州 科 地 瑞 富 基 金 销 售 公 司 住 所 : 杭 州 市 下 城 区 武 林 时 代 商 务 中 心1604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刚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0571)86655920 网 址 :www.cd121.com (40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605 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41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401-15 法定代表人: 陈超 客户服务电话:95118/400-098-8511 网址:jr.j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4、场内代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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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代销机构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并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 “ 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 ”),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sseportal/ps/zhs/hyzq/zxzg_szjjt.jsp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注 册登记 机 构: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39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 师事务 所 和经办律 师 名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地址: 北京东四十条 68 号平安发展大厦 3 层 负责人 :金明 电话:010-84085858 传真:010-84085338 经办律师: 陈冲冲、王正洋 (四)会 计师事 务 所和经办 注册会 计 师 名称: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法 定 代 表 人 : 葛 明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 永 大 楼16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100 号 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50 楼 经 办 会 计 师 : 徐 艳 、 蒋 燕 华


电 话 :021-22288888


传 真 :021-22280000


联 系 人 : 蒋 燕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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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1 月 22 日证监基金字[2007]14 号文批准募集发售。 (二 )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1.、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债券基金。 2、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 3、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挂牌, 同时拥有 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 申购、 赎 回 和场外认购、申购、赎回两种方式。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07 年 3 月 14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八、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 构的代销网点;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 具 体 名 单 见 本基 金 管 理人 公 告 。 投 资者 可 按 销售 机 构 提 供 的交 易 方 式办 理 基 金 的申购和赎回。 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如有变动, 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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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3 个月内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申 购 、 赎 回 的开 放 日 为证 券 交 易 所 交易 日 , 具体 业 务 办 理 时间 由 基 金管 理 人 与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约定并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的价格。 在确定了基金开放 日申购、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若 出 现 新 的 证券 交 易 市场 或 交 易 所 交易 时 间 更改 或 实 际 情 况需 要 ,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开放时间和开放次数,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调整前的 3 个工作 日予以公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以 后 , 若出 现 新 的 证 券交 易 市 场或 其 他 特 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 人 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申购限制 本基金对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不做限制。 在 不 违 背 有 关法 律 、 法规 、 规 章 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前 提 下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根 据市场情况作相应调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 定 报刊和网站上 刊登公告。 (四) 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①“未知价”原 则 , 即申 购 、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当 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基 准 进 行 计算 ; ②“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③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申 (认) 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④ 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 基 金运 作 的 实 际 情况 并 在 不影 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实质 利 益 的 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 金 投 资 者 应当 按 销 售机 构 规 定 的 手续 , 在 开放 日 的 业 务 办理 时 间 内提 出 申 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本 基 金 时须 按 销 售 机 构规 定 的 方式 备 足 申 购 资金 ; 投 资者 在 提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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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申请时,须在销售机构保留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的申请视同无效,不予成交。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在 规 定的 基 金 开 放 日的 业 务 办理 时 间 内 收 到申 购 或 赎回 申 请 的 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个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投资者可在T+2 工作日之后(包括该日)向基金代销网点查询申购与赎回的 成交情况。 4、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交 款 方 式, 若 资 金 在 规定 时 间 内未 能 全 额 到 帐, 则 相 关申 购 不 成 功。申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的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于 T 日提交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 赎 回款 于 T+2 工作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相关款项的支付办法 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更新后招募说明书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 和价格 1、 场外交易时, 投资 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 场内交易时, 投 资 者 通过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会 员单 位 首 次 申 购基 金 份 额单 笔 最 低 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且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 同时单笔申购最高 不超过 99,999,900 元。 2、 场外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场内交易时,赎回的最低 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若某投资者托管的基金份额 不足 10 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的,投资者在赎回 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申购、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调整前的 3 个 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 4、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的,称为A 类;不收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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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B 类。上述基金份额 分类事宜已于2008年5月20日公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B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 。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 M A 类申购费率 B 类申购费率 M<50 万 0.8% 0 50 万≤M<200 万 0.5% 200 万≤M<500 万 0.3% 500 万≤M 1000 元/每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持有期限在 30 日以内的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为 0.1% ; 持有期限超 过 30 日 (含 30 日)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 5、 基金申购份额的 计算 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 金的 申 购 费 用 采 用 前 端 收费 模 式 ( 即 申 购 基 金 时缴 纳 申 购 费) ,A 类基金的申购费用的计算采用“外扣法” , 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 净申购金 额和 申购费用。B 类基 金的申购不收取申购费。 A 类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时,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因 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场内申购时,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精确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的 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还给投资 者,折算金额时,因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损失由基 金资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例三:某投资者场外申购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元,假定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 元,计算过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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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 =10,000/ (1+0.8% )=9,920.63 申购费=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10=9018.75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 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 A 类,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000 元,可得到 9,018.75 份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 9018 份 ,其余 0.75 份对应金 额返回给投 资人 。 B 类基金申购份额的计 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B 类基金份额 净值 例 四 : 某 投 资 者 场 外 申 购 银 河 银 信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B 类基金份额 10,000 元,假定 T 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 元,计算过程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100=9090.91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 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 B 类, 假设申购当日 B 类 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1000 元,可得到 9,090.91 份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 9090 份 ,其余 0.91 份对应金 额返回给投 资人 。 6、 基金赎回金额的 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 算。 基金的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因四 舍五入产生的误差,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 持有期限在 30 日以内的基金份额,基金赎回金额计算方法为,


赎回总 金额=赎回份 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 金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 金额-赎回费用


例五 :假定某投资者 申购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 基金 A 99 万份, 持有期未满 30 日 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银河银信添利 债券 A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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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其可得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990,000 ×1.1500=1,138,500 元 赎回费用=1,138,500*0.1 %=1138.5 元 赎回金额=1,138,500 -1138.5=1,137,361.5 元 即: 投资者赎回 99 万份银河 银信添利债券 A 的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 银河银 信添利 债券 A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则可得到 1,137,361.5 元净赎 回金额。 2) 持有期限超过 30 日(含 30 日)的基金份额,基金赎回金额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 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五 :假定某投资者 申购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基金 A 99 万份,持有 期满 30 日赎回,假设赎回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 银河银信 添利 债券 A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500 元,其可得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990,000 ×1.1500=1,138,5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 99 万份银河 银信添利债券 A 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 银河银信 添利 债券 A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则可得到 1,138,500 元净赎回金额。 7、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总资产-基金总负债)/ 已售出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在 T 日 当天收市后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并在 T+1 工作 日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工作日 (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 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 七)拒绝或暂停 接受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 基 金 财 产规 模 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人 无 法 找到 合 适 的 投 资品 种 , 或可 能 对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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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3、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5 、 当 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某 笔 申 购 申 请会 影 响 到 现有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 时 , 可 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 1 到 4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 第 5 项拒绝申购情形 之一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八)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 、 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 时间 非正常停市 , 导 致 基金 管 理 人 无 法计 算 当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3 、 因 市 场 剧烈 波 动 或其 他 原 因 而 出现 连 续 巨额 赎 回 , 导 致本 基 金 的现 金 支 付 出现困难;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申请, 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 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基金份 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 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 3 项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但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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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公告。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 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 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该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 总份 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 ) 接受全额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投 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工作日 的赎回表示外,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 下一个 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 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在 3 个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 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第 2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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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 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 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的相互转换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可以进行互相转 换,具体转换规定及业务办理方 式参见相关公告或咨询相关销售机构。 (十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固定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具体办理 方法和地点参照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九 、基金份额的登记和 转托管 (一)基 金份额 的 登记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基金管理 人应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 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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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取得注册登记费;


(2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职责和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3 )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 务;


(4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 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的 转 托管 本基金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场外各不同 的代销商之间,上证所场内不同的会员之间,或在上证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 进行份额 托管转移。可在上证所不同的会员营业部之间进行转指定,也可以在上证 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进行跨市场转托管。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 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 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的相关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 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按《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 十、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间转换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 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 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投资于本基金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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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或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其中, “继承” 是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死 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受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 合法持 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 ” 是指 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关资料,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支付费用。 本 基 金 也 可 与本 公 司 其他 开 放 式 基 金转 换 , 具体 业 务 办 理 时间 和规则 在基金转 换开始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开始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公告。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在满足本金稳妥与良 好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 理念 通过谨慎地投资管理,追求投资收益最大化与投资本金稳妥的和谐统一。 (三)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 品种, 包括国债、 金融债 、 次级债、 企业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回购和银行定 期存单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类资产 投资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为提高基金收 益水平, 本基金可以参与新股申购, 但 股票等 权益类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于其它品种,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的程 序后,将其纳入到基金的投资范围。 (四) 业 绩评价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为: 中证全债指数 收益 率× 80%+ 税后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 率×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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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证 全 债 指 数 是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的 综 合 反 映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和 沪 深 交 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 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 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该指 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 价,能更为真实地反映 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 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风 险收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以 在满 足 本 金稳 妥 与 良 好 流动 性 的 前提 下 , 追 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为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通过参与新股申购提 高基金的收益水平。 本 基 金 属 于 证券 投 资 基金 中 的 中 低 风险 品 种 ,其 预 期 风 险 和收 益 水 平高 于 货 币 市场基金 和中短期债券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 投 资策略 一) 固定 收益 类 品 种投资策 略 1. 债券资产配置策略 (1 )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 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主动地调整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提高债券投 资组合的收益水平。为控制债券投资的利率风险,本基金债券组合的久期不超过 5 年。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宏观经济政策因素包括:经济增长、就业、固定资产投资、 市场销售、工业生产、居民收入等反映宏观 经济运行态势的重要指标,银行信贷、 货币供应和公开市场操作等反映货币政策执行情况的重要指标,以及居民消费物价 指数和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等反映通货膨胀变化情况的重要指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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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债券市场微观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 的预期, 相应地选择子弹型、 哑铃型或梯形的短- 中- 长期债券品种的 组合期限配置, 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形变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包括:收益率曲线、历史期限结构、新债 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 (3 )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 金融债 、企业债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 收益率利差的扩大 和收窄的预期,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 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 投资收益。 2. 债券品种选择 在以上债券资产久期、期限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 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性、 息票率、税赋、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 资。 为控制基金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本基金投资的企业债券需经国内评估机构进 行信用评估,要求其信用评级为投资级以上。如果债券获得主管机构的豁免评级, 本基金根据对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分析, 决定是否将该债券纳入基金的投资范围。 3. 动态增强策略 在以上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还将根据债券市场的动态变化,采取多 种灵活策略,获取超额收益,主要包括: (1 )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相对陡峭时,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 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缩短,债券的收益率 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目前中国债 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在 1 到 5 年期范围内比较陡峭,为本基金实施骑 乘策略提供了市场机会。 (2 )息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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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差策略是指通过不断正回购融资并持续买入债券的操作,只要回购资金成本 低于债券收益率,就可以达到杠杆放大的套利目标。 目前市场回购利率普遍较低,并且低于中长期债券的收益率,为本基金实施息 差策略提供了市场机会。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回购利率走势的判断,适当地选择杠 杆比率,谨慎地实施息差策略,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4. 含权债券投资 含权债券主要包括两类债券品种: (1)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以及(2) 含可转换为股 本选择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基金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 运用利率模型,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 券的期权调整利差(OAS ),作为此类债券投资估值的主要依据。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债券衍生投资品种,投资者既可 以获得债券投资的固定收益,也可以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投资回报。本基金 在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利用 可转换 公司 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投资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债券剩余本息之 和与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的差)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获取稳健 的投 资回报。 为保持债券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本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不超过基金资产 总值的 20% 。 基金投资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获得的认股权证, 在该认股权证 可上市交易 后 10 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分离后的公司债券作为普通的企业债券进行 投资。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获得的股票在可上市交易 后 10 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的资产特征进行分析,估计资产违约风险 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 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时, 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 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二)新股 申购策 略 为保证新股发行成功,新股发行一级市场价格通常相对二级市场价格存在一定 的折价。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历程中,参与新股申购是一种风险低、收益稳定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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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行为,为投资者带 来较高的投资回报。本基金根据新股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 对认购中签率和 新股上市后表现的预期,谨慎参与新股申购,获取股票一级市场与 二级市场的价差收益,申购所得的股票在可上市交易后 10 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七)投 资决策 1、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 制定基金的投资战 略, 决定基金资产在债券、 债券回购和现金等之间的具体比例, 审批重大投资决定等。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 在其权限范围负责所管理基 金的日常投资组 合管理工作, 并具体落实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该基金的投资管理的决 议。 2、决策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状况、经济政策和证券市场发展态势; (3 )各子类资产的收益、风险、流动性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 益和风险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 3、决策程序 (1 )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的制定 基金经理根据所管理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限制等规定性要求,结合证券市场 运行特点及研究部门的推荐意见,进行分析和判 断,制定具体的投资计划和项目方 案。 (2 )重要投资方案的论证和审批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一般投资可由基金经理自主决定,并向投资 总监备案。重要投资(附带详细的研究报告)必须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 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向投资总监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投资 决策委员会在审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之前必须召开投资决策听证会,由基金经理 和相关研究人员阐述投资理由和投资依据。 (3 )投资授权和方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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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得到批准后, 投资决 策委员会向基金经理授权, 由基 金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组织实 施。 (4)反馈与投资计划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执行结果, 进一步分析判断, 并 据此调整 投资组合。如果遇有重大变化需要修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必须报投资决策委员 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八)投 资程序 1. 研究与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研究部,通过对宏观经济状况、货币政政策和证券市场情况 的分析,制定投资策略建议和投资建议。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运用风险模型及监测指标对市场风险 实施监控。市场部根据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提供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 参考。 2. 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 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决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并审 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参考研究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研 究分析,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3. 交易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室发 出交易指令。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 馈给基金经理。 4. 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 金 经 理 负责 向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 汇报 基 金投 资执 行 情 况 。监 察 部对 基金 投 资 进 行日常监督。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定期 对基金投资进行绩效评估和风险分析,并通 过监察部呈报给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督察长办公室、投资决策委员会、基 金经理及相关人员。在监察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提供的绩效评估和风险分析报 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反思, 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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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投 资组合 限 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同时保持基金 资产良好的 流动性。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下列规定: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家公司发行的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 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 类 品种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5) 本基金债券 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 不超过 5 年(含 5 年) ; (6)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7)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8) 本基金投资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总 值的 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11)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3)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因通过发行 市场申购、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资产合计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15)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 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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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基金投资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流通受限证 券,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 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但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 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也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7)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 定,本基金将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 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从其规定。 2、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计算公式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资 于金融 工具 产生的 负债× 剩 余期 限+∑ 债 券正 回购× 剩 余期限) / ( 投 资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活期存款、 清算备付 金、 交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等) 、 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以及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工具。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负债包括正回购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 等。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① 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 限 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②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 ③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 况除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④


回购( 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⑤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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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⑦ 买断式回购 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3、 建仓期 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即基金管理人须于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十) 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 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 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一) 基金管 理 人代表基 金行使 股 东权利的 处理原 则 和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 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二) 基金的 投 资组合报 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根据本 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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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1.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43,261,904.90 96.44 其中:债券


243,261,904.90 96.4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4,449,156.27 1.76 8 其他资产


4,526,085.58 1.79 9 合计





252,237,146.75





100.00


1.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 组合 1.2.1 报 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 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2.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 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 1.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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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 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3,000,000.00 1.2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050,000.00 8.58 其中:政策性金 融债 20,050,000.00 8.58 4 企业债券 218,642,604.90 93.5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569,300.00 0.67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43,261,904.90 104.05


1.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24895 14 筑经开 200,000 21,110,000.00 9.03 2 124820 14 济高债 200,000 20,794,000.00 8.89 3 124822 14 合滨投 200,000 20,728,000.00 8.87 4 136419 16 国华01 200,000 19,420,000.00 8.31 5 122164 12 通威发 190,000 19,258,400.00 8.24


1.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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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未进行贵金属投资。 1.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 交易情况说明 1.9.1 本期国债 期货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可投资品种范畴。 1.9.2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 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9.3 本期国债 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0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10.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0.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 票。 1.10.3 其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664.0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126,392.22 5 应收申购款 395,029.32 6 其他应收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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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526,085.58


1.10.4 报告期末 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 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 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0.5 报告期末 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 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0.6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 述部分 无。 1.11 开放式基 金份额变动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 2016 年第四季度基金份额的变动情况如下表: 单位:份 项目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 A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 B 报告期 期初 基金 份额 总额 161,018,554.68 123,113,441.63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总申 购份 额 70,784,641.66 24,015,536.57 减:报 告期 期间 基金 总赎 回 份额 106,505,917.07 55,781,904.45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拆分 变动 份额 (份 额减 少以"-"填 列) - - 报告期 期末 基金 份额 总额 125,297,279.27 91,347,073.75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有关业绩数据经托管人 复核。 1、银河银信添利债券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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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 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 4 ○ 1- ○ 3 ○ 2- ○ 4 2007.3.14-2007 .12.31 14.15% 0.22% -0.38% 0.06% 14.53% 0.16%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A 2008.1.1-2008. 12.31 6.27% 0.20% 8.22% 0.06% -1.95% 0.14% 2009.1.1-2009. 12.31 6.34% 0.21% 1.98% 0.04% 4.36% 0.17% 2010.1.1-2010. 12.31 2.13% 0.24% 2.64% 0.06% -0.51% 0.18% 2011.1.1-2011. 12.31 -2.18% 0.23% 4.12% 0.03% -6.30% 0.20% 2012.1.1-2012. 12.31 7.29% 0.10% 3.90% 0.05% 3.39% 0.05% 2013.1.1-2013. 12.31 1.19% 0.15% -0.32% 0.08% 1.51% 0.07% 2014.1.1-2014. 12.31 13.15% 0.23% 9.23% 0.08% 3.92% 0.15% 2015.1.1-2015. 12.31 9.92% 0.21% 7.39% 0.07% 2.53% 0.14% 2016.1.1-2016. 12.31 3.48% 0.07% 1.91% 0.07% 1.57% 0.00% 自基金成立起至 今 80.07% 0.20% 45.25% 0.06% 34.82% 0.14%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B 2008.1.1-2008. 6.04% 0.20% 8.22% 0.06% -2.18% 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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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2009.1.1-2009. 12.31 5.87% 0.21% 1.98% 0.04% 3.89% 0.17% 2010.1.1-2010. 12.31 1.68% 0.24% 2.64% 0.06% -0.96% 0.18% 2011.1.1-2011. 12.31 -2.55% 0.23% 4.12% 0.03% -6.67% 0.20% 2012.1.1-2012. 12.31 6.87% 0.10% 3.90% 0.05% 2.97% 0.05% 2013.1.1-2013. 12.31 0.79% 0.15% -0.32% 0.08% 1.11% 0.07% 2014.1.1-2014. 12.31 12.67% 0.23% 9.23% 0.08% 3.44% 0.15% 2015.1.1-2015. 12.31 9.50% 0.21% 7.39% 0.07% 2.11% 0.14% 2016.1.1-2016. 12.31 3.07% 0.07% 1.91% 0.07% 1.16% 0.00% 自基金成立起至 今 73.93% 0.20% 45.25% 0.06% 28.68% 0.14%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率 变动的比较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7 年 3 月 14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银河银信添利债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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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银河银信添利债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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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财产 的 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二)基 金财产 的 账户 本基金使用按规定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的资金结算账 户,并以基金托管人和“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以“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代销机构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固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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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 金财产 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 券 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以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保管费用按中 国证监会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 金财产 的 保管及处 分 1、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 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 值 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 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 和金融负债 的公允 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 三)估 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 )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 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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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基金持有长期停牌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长期停牌股票所属行业指 数为交易所公开发布的相应行业指数。具体估值步骤如下: (一)如果股票停牌期间没有分红送股 调整价格=停牌价格*所属行业指数最新收盘价/所属行业指数停牌日收盘价 (二)如果股票停牌期间有分红送股,先对停牌股票价格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调整价格=除权除息后停牌价格*所属行业指数最新收盘价/所属行业指数停牌 日收盘价 * 分红:除权除息后停牌价格=停牌价格-每股所分红利金额 * 送股:除权除息后停牌价格=停牌价格/(1+每股送股数)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 ②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 公开增发新股 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2) 小项规 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 (1)-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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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2 )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 )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6) 小项规 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 (1)- (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 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 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 )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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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因持有股票而享 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 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 采用估 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3) 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 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 四)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五)估 值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由 基 金 管理 人 进 行 。 基金 资 产 净值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完 成 估值 后 , 将 基金净值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 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基金净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 六)估 值错误 的 确认和处 理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国家另有规定 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2、估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或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公司 应当及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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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 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 追偿。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七)暂 停估值 的 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的财 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基 金净值 的 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每 日 对 基金 进 行 估 值 。用 于 公 开披 露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由基 金 管 理 人完成估值后,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 照本基金合同、本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其净值予以公布。 ( 九)特 殊情形 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7)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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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 金收益 的 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的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该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后 的余额。 (二)收 益分配 原 则 1、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B 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2、 在满足法律、 法规规 定的基金分红条件且每份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超过 0.001 元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季度至少分配一次,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50%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5、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 益分配 方 案 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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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 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 不同,基金管理人可 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四) 收 益分配 方 案的确定 与公告 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 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 基金运 作 有关的费 用 1、费用构成: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投资交易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 露费; (7)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运作相关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5% 的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 ×0.6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 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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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费等。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定期的审计和监察稽核监督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支出 和 使用情况,确保其用于约定的用途。 根据<<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分 类及费率调整的公告>> ,基金于2008年5月23 日始实施分级,分级后本基金设两级 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其中A 类基金不再计提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 按原来0.40% 的年费率继续计提。 B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支付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前一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0.40%÷ 当年 天数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章第(一)条中所述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 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不 列入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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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 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 务费,调低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与 基金销 售 有关的费 用 1 、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A 收取申购费,银河银信添利债券B 不收取申购 费 2 、 本基金赎回费用 (1 )本基金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在30 日以内的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1% ;持有期限超过30 日(含 30 日)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


(2 )本基金赎回费计算公式


赎回费用=赎回份 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3 )本基金赎回费收取方式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所收取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 资产。 3 、 基金转换费 本基金可与本公司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 具体转换费用收取情况在 基金转换开 始公告中列明。 (三)基 金的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十 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计 政 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4、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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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 金审计 1、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独 立 的 、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项进行审计。 2、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更 换 会计师事务所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 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 金招募 说 明 书、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体 事 宜 编制 基 金 份 额 发售 公 告 ,并 在 披 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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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 金合同 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 金份额 上 市交易公 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 金资产 净 值公告、 基金份 额 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 基 金开放 申 购、赎回 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发布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七)更 新后的 招 募说明书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八)定 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本基金的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资产净值公告等。 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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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定期报 告应 当 在 公开 披 露 的 第 二个 工 作 日, 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基 金 管 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临 时报告 与 公告 基 金 在 运 作 过程 中 发 生下 列 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权 益 及 基金 收 益 产生 重 大 影 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两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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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开放式基金暂停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 清公告 与 说明 在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送中国证监会。 (十一) 信息披 露 文件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招募说明书摘要、 年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 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相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 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应 保 证 文 本的 内 容 与所 公 告 的 内 容完 全 一 致。 投 资 者 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制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十九、风险揭示 (一)投 资于本 基 金的主要 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运作 风险、道德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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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法律风险 以及其他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国家政策的变化、经济周期波动、利 率和汇率的变化、商品价格的不利运动、证券发行主体的经营和资信状况、 市场投 资者的行为等均有可能成为市场风险的潜在来源。 1)政策风险。 因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投资收益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 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 和 股票,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变动,同时也将影响企业的 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从而产生 风险。 4) 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 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 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 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6)提前偿付风险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品种时,证券化的信托财产中债务人提前还款会造成信 托财产的现金流量失衡,从而与设计的现金流量规划不同,影响基金投资 资产支持 证券的收益。除受债务人自身的财务状况影响外,市场利率的变化,其他融资成本 的变化等因素都将影响债务人提前还款。由于影响因素多且不确定,因此债务人提 前还款的时间和数量都很难准确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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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 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 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3 )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 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 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 险。 (4 )运作风险 运作风险是指公司在研究、投资、交易、市场营销、支持保障等各项业务流程 中,由于没有严格履行控制程序、 判断失误、操作失误 、控制失效或系统故障而引 起的风险。 (5 )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个人不当行为而产生的风险。 (6 )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 常执行,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 (7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一)基 金合同 的 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 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自批 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 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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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 金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 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 、 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4、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三)基 金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 成立时间: 自基金合 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 ) 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出具清算报告; (5 )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出具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 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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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 清偿基金债务; (4 )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按前款(1)- (4) 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 偿前,不分配给下一顺序权利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 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本节内容摘自《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一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的权 利、义 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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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因基金合同提前终止而产生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其他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 ) 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 据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 获取基金管理费 以及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收入 ; (4 ) 办理或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 申购和 登记事宜 ; (5 ) 自行承担基金注 册登记工作、 办理基金 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 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 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 ) 依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 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 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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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委托、 更 换基金代销机构, 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9 ) 依照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财产而产 生的权利; (10 ) 以 基 金管 理 人 的名 义 , 代 表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行 使诉 讼 权 利或 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1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3 ) 在 符 合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前 提下 , 制 订 和 调整 开 放 式基 金 业 务 规则,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2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3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 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专业 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与赎回业务或 委托其它机 构代理该项业务;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 ,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依法接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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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收益; (10 ) 采 取 适当 合 理 的措 施 使 计 算 开放 式 基 金份 额 认 购 、 申购 、 赎 回和 注 销 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不 泄 露 基金 投 资 计划 、 投 资 意 向等 。 除 《证 券 投 资 基金法》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基 金 法》 、 《 信 息 披 露管 理 办法 》 、 《 基 金 运 作管 理 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要 向 基 金投 资 者 提 供 的各 项 文 件或 资 料 在 规 定时 间 发 出, 并 且 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参 加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 、 破 产或 者 由 接管 人 接 管 其 财产 时 , 及时 报 告 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基 金 合 同导 致 基 金 财 产的 损 失 或损 害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合法 权 益 ,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因 基 金估 值 错 误给 投 资 者 造 成损 失 的 应先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承 担 ,基 金 管 理 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 ) 基 金 托管 人 因 违反 基 金 合 同 造成 基 金 财产 损 失 时 , 应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 ) 对 所 管理 的 不 同基 金 账 户 分 别设 账 、 进行 基 金 会 计 核算 , 编 制财 务 会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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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及基金报告。 (25 )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26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 依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持有并保管基金 的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 ) 依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 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 (3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 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 除 依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外 , 不得 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 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基金, 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 、以基金名义开立资金账户等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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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的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 的资金往来; (8 ) 保 守基 金 商 业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 《 信息 披 露 管 理办 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 按 规 定出 具 基 金业 绩 和 基 金 托管 情 况 的报 告 , 并 报 中国 银 监 会和 中 国 证 监会;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 按 有 关规 定 制 作相 关 账 册 并 与基 金 管 理人 核 对 , 保 存基 金 的 会计 账 册 、 报表和记录 15 年以上; (1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5 ) 依 据 基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或 有 关规 定 向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支 付 基 金收 益 和 赎 回款项; (16 ) 按 照 规定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或 配合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依 法自 行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参 加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基 金 财 产的 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18 ) 面 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 、 破 产或 者 由 接管 人 接 管 其 财产 时 , 及时 报 告 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基 金 合 同导 致 基 金 财 产的 损 失 ,应 承 担 赔 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 任 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基 金 管理 人 因 违反 基 金 合 同 造成 基 金 财产 损 失 时 , 应为 基 金 向基 金 管 理 人追偿; (21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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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合 法 的授 权代 表 共 同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持 有10% 以 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修改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中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


(2 )因无法满足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而终止基金; (3 )更换基金管理人; (4 )更换基金托管人; (5 )与其他基金合并; (6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 )变更基金类别; (8 )变更基金投资 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2 ) 《基金法》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它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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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 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 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至少提前 30 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①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②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③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④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⑤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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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 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 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 议 的 召 开方 式 由 会议 召 集 人 确 定, 但 更换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必 须 以 现 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①亲自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派代表 出席会议的委托人 总数合计不少 于 10 人; ②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③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 为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上。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①基金管理人按本 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 提示性公告; ②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 与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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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 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 基金合同及会 议通知的规定;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 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 基金合同 、决定终止 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 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 现场 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 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10 天前提交召集人。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召 集 现场 会议 的 通 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 修 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5 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有 5 天的间隔期。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 以 通 讯方 式开 会 的 通 知后 , 该次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不得增加、减少或修改 需由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 集 人 对 于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提交 的 临时 提案 进行审 核,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5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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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行审议。 (2 )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6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②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 公布提案,于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二 个工作日内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 监督下形成决 议。 6、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 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 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除下列 ②款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 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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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做出。 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2 )计票 1) 现场开会 ①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③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 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④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予以公证或见证。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或见证。 7、公告时间与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 指定报刊和网 站刊登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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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 (三) 基 金合同 的 修改 1、基金合同的修改需经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同意; 2、 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自批 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 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 系发生变化,或 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 金合同 的 解除和终 止 1 、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4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2、本基金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 五)争 议的解 决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 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 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 六)基 金合同 的 效力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6份,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 其余 报送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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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七)基 金合同 存 放地和投 资者取 得 基金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 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国平 注册资本:2 亿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 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111,311.14 万元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 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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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管 理人的 业 务监督、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范围和 投资对象是否符合合同 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 品 种, 包括国债、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央 行票据、短期融资 券、资产支持证券、回购和银行定期存单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 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 债券 类资产投资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为提高基金收益水 平,本基金可以参与新股申购,但 股票等权益类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如 本 基 金 投资 “ 中国证 监 会 允 许基 金 投 资的其 它 金 融 工具 ” , 应在中 国 证 监 会 正式批准基金投资该类工具后,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确认后,方可投资。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 融资 比例和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进行监督。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应 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家公司发行的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 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 类 品种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5) 本基金债券 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 不超过 5 年(含 5 年) ; (6)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7)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8) 本基金投资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 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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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净值的 10% ; (11)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3)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因通过发行 市场申购、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资产合计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15)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 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16)基金投资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限 于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 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但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也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7)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 定,本基金将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 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从其规定。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为建仓期, 建仓期期间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比例限 制的上限进行监督。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 交易进行监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 法 律 法规 有 关 基 金 禁止 从 事 的关 联 交 易 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如名单变更,变更一方应及时向对方变更信息,由接受方于 2 个工作 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因基金管理人与名单所列示的机构违规进行关 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关 联交 易 名 单中 列 示 的 关 联方 进 行 法律 法 规 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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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 人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因此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 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 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如见券付款、 见款付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名 单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该 名 单 及 相 应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 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 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且有权报告中国证 监会。 (2 ) 基金托管人对于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 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且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3 )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 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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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 人 将符 合 法 律法 规 及 行 业 标准 的 存 款银 行 名 单 提 供给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管人对该名单进行回函确认。如果基金管理人投资存款的银行不在上述名单范 围之内,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定 期 或 不定 期 对 存 款 银行 名 单 进行 更 新 , 名 单中 增 加 或减 少 存 款 银行时应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对回函确认收到, 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收到名单两天后,被确认调整的存款银行名单开始生效。 本 基 金 投 资 银行 存 款 的信 用 风 险 主 要包 括 存 款银 行 的 信 用 等级 、 存 款银 行 的 支 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 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 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 行赔偿。 6、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 定期存款或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前, 需与基金 托管人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由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批准的 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 金 托 管 人 对于 基 金 管理 公 司 是 否 遵守 相 关 制度 、 流 动 性 风险 处 置 预案 以 及 相 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根 据 基 金的 投 资 风 格 和流 动 性 特点 , 在 投 资 非公 开 发 行证 券 前 充 分做好研究工作,合理控制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证券等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谨慎 投资,确保不出现流动性隐患,如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公司应承担该风险。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其他方面进 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进 行核查,包括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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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 金管理 人 对基金托 管人的 业 务监督、 核查 一 、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履 行 托管 职 责 情况 进 行 核 查 ,核 查 事 项包 括 基 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1、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 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 金财产进行核查。 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基金托 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 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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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 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一、基 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 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稽 核控制制度和内部风险监控制度。 6、 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 (包括 硬件和软件) , 并对设备 和设施进行维修、 维护和更换, 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 行。 7、 除依据 《基金法 》 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外, 不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或将不同基金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8、 除依据 《基金法 》 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9、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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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和本协议约定、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10、对于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基金应收财产未及时到账, 给基金造成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但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 金 设 立 募 集期 满 或 基金 管 理 人 宣 布停 止 募 集, 募 集 的 基 金份 额 总 额符 合 《 基 金法》 、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资 金存入法定的验资账户,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进 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基金管理人应将验资确认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托管人开立的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 一致。 三、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 理资金收付。基金资金账户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 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支付基金的有关费 用、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 2、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 因进行定 期存款投资等活动的需要,可开立其他的银行存款账户,但该等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进行基金定期存款投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的 规 定 》 、 《 关 于 大 额 现 金 支 付 管 理 的 通 知 》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本基金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以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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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交割和存管。基 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方式办理证券账户的开立事宜,并 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发送数据进行如实记录。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2、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应根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负责办理 本基金资金清算的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协助。 (2 )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 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基 金 证 券 账 户和 清 算 备付 金 账 户 的 开设 和 管 理可 以 根 据 当 时市 场 的 通行 做 法 办 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为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其他主管机关申 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2、 基金托管人根据主管机关、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 基金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和资金清算。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它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 开立的其它账户, 可以 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协助基金托管人开立上述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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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证券账户卡保管 证券账户卡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金 托 管 人存 放 于 托 管 银行 的 保 管库 , 也 可 以 存入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保管费用按中 国证监会及有关规定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由基金托管人存放在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 签署 与 基 金 投 资有 关 的 各类 合 同 并 及 时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重大合同的签署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保管 期限 15 年以上。 (五)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与 复核 一 、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是 指基 金 资 产 总 值减 去 负 债后 的 价 值 。 基金 份 额 净值 是 指 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 式发送给相应的基金托管人,年中、年末按要求增加披露基金资产净 值。该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立即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 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相应的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相应地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如果其中一方的计算结果最终证明 是正确的,则该方对基金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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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的登记 与 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持 有 人 的名 称 和 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 开 放 式 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 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制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 人名册,则应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七)争 议解决 方 式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之 间 因 本 协议 产 生 的或 与 本 协 议 有关 的 争 议可 通 过 友 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 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 的地点在北京,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 议未受争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 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 管协议 的 变更与终 止 一 、 本 协 议 双方 当 事 人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 协议 进 行 变 更 。变 更 后 的新 协 议 ,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本托管协议将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 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撤销、 破产, 或因其他事由造成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 管其基金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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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生《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二十 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树立 并 倡 导 “ 以 客 户 为 中心 ” 的 服务 理 念 以 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至上 ” 的企业价值观,致力于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完善的理财服务解决方案和 卓越的 服务体验实践。 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服务过程, 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创造价值,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提供专业 和优质的理财服务体验。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 人需求、业务发展和技术变迁,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升服务品质。 对于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共 性 需 求 , 基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利 用 两 个公 共 接 触点 : 网址 和 呼 叫中 心(Call Center ) 来 提供 公共 服务 ;对 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个 性 化需 求 与 隐性需求, 基金管理人 采用服务定制的方式以及通过专业的理财顾问团队与基金 份 额 持有人接触拜访、沟通和交流的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将根 据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需 要 和 市场 的 变 化 , 持续 完 善 服务 。 主 要 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对账单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根据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需 求向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以 电子 文 件 或纸 质 形 式 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收益分配申购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将现金收益转换基金份额申购的服务,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 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 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基金管理人 将支付现金。 (三 )基金转换 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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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呼叫中心及网站服务 基金管理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 账户查询的缺省 密码为基金持有人开户证件 号码的后六位(若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包含特殊字符 或中文,该位字符以“0”替换) 。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安全和隐私权不 受侵犯,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基金管理 人呼叫中心全 国统一 客服电话 400-820-0860 或登录基金管理人 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修改基 金查询密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和网站 查询其账户及交易信息 。 基金管理人 呼叫中心 (400-820-0860)自动语 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账户余额、 交易等信息的查询 ;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 5*8 小时的人工服务,为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提供业务咨询、账户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等服务。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 过基 金管理人网 站 www.galaxyasset.com 可以得到 各种网上 在线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鼠来宝”网上基金平台可以进行 自助 开户、 基金 交易、账户查询、信息修改 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呼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进行 服 务定制 。 (五) 投诉和建议 受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心 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 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 行投诉 或提出建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 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 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及本基金管理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报纸上进行的信息披露如下: 1 、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 交通 银行 手机 银行基 金 申 购 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6.9.20) 2、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6.9.23) 3 、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新 增 武汉 市伯 嘉基 金销售 有 限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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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6.9.23) 4 、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新 增 北京 广源 达信 投资管 理 有 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6.9.30) 5 、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在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 司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2016.10.12) 6 、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新 增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2016.10.13) 7、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2016.10.17) 8 、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0.25) 9、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3季报(2016.10.26 ) 10 、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摘要(2016.10.28) 11 、关于报送《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公告》的报告(2016.10.31) 12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 的提示性公告(2016.11.11 ) 13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公司 为代销机构及费率 优惠的公告(2016.11.11 ) 14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 的提示性公告(2016.11.18) 15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6.11.28) 16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6.11.29) 17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 的提示性公告(2016.12.19 ) 18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6.12.23) 19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参 加开放式公募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6.12.30) 20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安信证券开通基金定投业务的 公告(2017.1.4) 21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名称的公告(2017.1.6 ) 22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北京肯特瑞财富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最少定投金额的公告(201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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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2017.1.13) 24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4季度报告(2017.1.20 ) 25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 的提示性公告(2017.2.18) 26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7.2.23) 27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凤凰金信 (银川)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7.2.27 ) 28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2017.3.10) 二十 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 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设立的文件 (二) 《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业务规则》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七)托管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地。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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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七年四 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