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海 能 源 策 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7 年 第1号)
重 要 提 示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2007 年2 月5 日 证 监 基 金 字[2007]51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
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等等。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
策前,请仔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 基 金 合 同 》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7 年3 月13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 年12 月31日 (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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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录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3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9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20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5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66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69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70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81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 93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94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96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101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103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108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109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115
十 八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 118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120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143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166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 169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73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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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中 海 能
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 基 金 合 同 》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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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所 募 集 的 中 海 能 源 策 略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 《 中 海 能 源 策 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 基 金 合 同 》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
充
招募说明书
指 《 中 海 能 源 策 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及对本招募说明书进行的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中 海 能 源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 《 中 海 能 源 策 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发售公告》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 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目 的 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元
《业务规则》 指 《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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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
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相 关 文 件 合 法 取 得 本 基
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签订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的 代 理
机构
销售机构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
合条件的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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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 保 险 公 司 、 证 券 公 司 以 及 其 他 资
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 到 法 律 规 定 及 《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基金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 月 的 期 限
基金存续期 指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合 法 存 续 的 不 定 期 之 期
间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 机 构 向 投 资 者 销 售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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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
日 常 申 购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不 超 过 3 个月
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
日 常 赎 回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不 超 过 3 个月
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
总份额的 10% 时 的 情 形
基 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
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
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
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
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
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
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
金 )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金) 的基
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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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费用, 该 笔 费 用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扣 除 , 属 于
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 据 投 资 收 益 、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
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
的基金份额总数后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 含 一 年)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
三百九十七天)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含一
年)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一年)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刊和互联网网 站
不可抗力
指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抗 拒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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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 《基金合同》 由基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履 行 或 无 法 部 分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的 任 何 客 观 情 况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
停止交易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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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银 城 中 路68 号2905-2908室及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2905-2908室及30层
邮政编码:200120
成 立日期:2004 年3 月18日
法定代表人:黄鹏
总经理:黄鹏
经营范围: 基 金 募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理 、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其 他业 务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壹 亿 肆 仟 陆 佰 陆 拾 陆 万 陆 仟 柒 佰 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 营
联系人:葛玮赓
电话:021-3842980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1.59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409%
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黄 晓 峰 先 生 , 董 事 长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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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党委书记。 历任湖北省计划管理干部学院助教, 国家海
洋局管理司主任科员,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计划项目处、经济评价处干部、
保险处保险主管,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税收保险岗、 代理融资岗位经理、 资金
部副总监、代理总监、总监,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庞 建 先 生 ,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国 海 洋
石油总公司资 金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渤 海 石 油 公 司 对 外 合 作 部 计 划 财 务 部 外 事 会
计 , 渤 海13/03合 作 区 联 管 会 财 务 专 业 代 表 ,10/15、11/19 、06/17 合作区联
管会财务专业代表,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审计部干部, 中海会计审计公司第
三 业 务 处 干 部 、 审 计 业 务 三 部 经 理 ( 副 处 级 )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 有 限
公司) 审 计 部 审 计 三 处 处 长 、 项 目 审 计 经 理 、 审 计 监 察 部 投 资 项 目 审 计 调 查
经 理 、 内 审 岗 经 理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监 察 部 总 经 理 , 中国海洋石
油 总 公 司 ( 有 限 公 司 ) 审 计 监 察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审 计 中 心 主 任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国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黄 鹏 先 生 , 董 事 。 复 旦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 经 理 兼
中海恒信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 。 历 任 上 海 市 新 长 宁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经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大 连 分 行 行 长 秘 书 , 中 海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部经理、 风控委员会委员,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兼营销中心总经理 。
彭焰宝先生,董事。清华大学学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历任无锡市证券公司 (国联证券前身) 交易员, 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经 理 , 无 锡 市 国 联 投 资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 香 港 锡 州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兼 投 资 总 监 ( 期 间 曾
兼任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风控总监,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副总裁。
江 志 强 先 生 , 董 事 。 东 南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历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无锡证券)上海海伦路证券营业部交 易 员 、
证券投资部投资主管、 上海邯郸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无锡县前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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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无锡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财富管理中心总
经 理 、 无 锡 华 夏 南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 副
总裁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
MOLING CHEN ( 陈 末 翎 ) 女 士 , 董 事 。 澳 大 利 亚 国 籍 。 澳 洲 莫 纳 什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罗 斯 柴 尔 德 中 国 私 募 股 权 基 金I期和II 期 主 管 合
伙 人 。 历 任 澳 大 利 亚 墨 尔 本 药 物 技 术 研 究 所 化 学 分 析 师 , 澳 大 利 亚 墨 尔 本 凯
龙生物区域经理,百奥维达中国基金高级投资总监。
陈 道 富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研 究 所 硕 士 。 现 任 国 务 院 发
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曾任中关村证券公司总裁助理。
WEIDONG WANG ( 王 卫 东 )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美 国 国 籍 。 芝 加 哥 大 学 博 士 。
现任北 京 市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历 任Sidley Austin( 盛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芝 加 哥 总 部 律 师 , 北 京 大 学 国 家 发 展 研 究 院 国 际MBA 项 目 访 问 教 授 , 北 京 德
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张军先生, 独 立 董 事 。 复 旦 大 学 博 士 。 现 任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院 长 、 中
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复旦大学 “当代中国经济”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复旦
发展研究院副院 长 、 博 士 生 导 师 。
2 、监事会成员
张悦女 士 , 监 事 长 。 硕士 , 高级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稽核、 党 办 主 任 、 信 托 事 务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历任北京石油交易所交易部副
经理,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东 海 公 司 计 财 部 会 计 、 企 管 部 企 业 管 理 岗 , 中 海 石 油 总
公司平湖生产项目计财部经理,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计财部岗位 经
理 ,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会 计 、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 稽 核 审 计 部
经理、 纪 委 副 书 记 、 合 规 总 监 。
Pascal CHARLOT ( 夏 乐 博 )先 生 ,监 事 。法 国 国 籍 。法 国 埃 夫 里 大 学 金
融 系 硕 士 、 法 国 国 立 电 信 管 理 学 院 金 融 系 硕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资 产 管
理(香港)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成 员 、 执 行 总 监 、 营 运 总 监 、 第1 类 和 第9 类受规管
活 动 的 负 责 人 员 ,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集 团 亚 太 区 财 务 长 。 历 任 法 国 巴 黎 银 行 全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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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IT部 门 客 户 经 理 、 法 国 巴 黎 银 行 新 加 坡 分 行 项 目 经 理 、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资
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爱德蒙得洛希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营运
总监、第1类和第9 类 受 规 管 活 动 的 负 责 人 员 。
康铁祥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博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风 控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山 东 省 招 远 市 绣 品 厂 财 务 科 科 员 , 上 海 浦 发 银 行 外 汇 业 务 部 科
员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部 助 理 风 控 经 理 、 风 控 经 理 、 风 险 管 理
部总经理助理、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兼 风 控 总 监 。
张 奇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学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沈 阳 联 正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部 经 理 , 北 京 致 达 赛 都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网 络 部 经 理 , 上 海 致 达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支 持 部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工程师、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 、 信 息 技 术 部 副 总 经
理 。
3 、高级管理人员
黄 鹏 先 生 ,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金 融 学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上 海 市 新 长 宁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经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大 连 分 行 行 长 秘 书 ,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 理 、 投 资 管 理 部 经 理 、 风 控 委 员 会
委员。2007年10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董 事 会 秘 书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营 销 中
心总经理,2011 年10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总 经 理 ,2013年2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
2013年7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恒 信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宋宇先生, 常务 副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数 理 统 计 专 业 学 士 , 经 济 师 。 历 任
无锡市统计局秘书,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副经理、 发行调研部副经
理 、 办 公 室 主 任 、 研 究 发 展 部 总 经 理 。2004 年3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历任 本
公 司 督 察 长 、 副 总 经 理 ( 期 间2011 年1月至2011年10 月 兼 任 本 公 司 代 理 总经
理 ,2014 年5月至2014 年10月 兼 任 本 公 司 代 理 督 察 长 ) ,2015 年4 月 至 今 任 本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
王 莉 女 士 , 督 察 长 。 华 东 政 法 学 院 国 际 经 济 法 专 业 学 士 。 历 任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研 究 部 翻 译 , 上 海 源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助 理 。2006 年9 月
进入本公司工作,历任 监 察 稽 核 部 监 察 稽 核 经 理 、 监 察 稽 核 部 部 门 负 责 人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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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 察 长 兼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兼 信 息 披 露 负 责 人 。2015 年5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督
察长兼信息披露负责人。
4 、基金经理
姚 晨 曦 先 生 , 复 旦 大 学 金 融 学 专 业 硕 士 。 曾 任 上 海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研 究 所
二 级 分 析 师 。2009 年5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历 任 分 析 师 、 分 析 师 兼 基 金 经 理
助理。2015 年4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015年4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能 源 策 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016 年4月至
今任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7 年3 月13日 生 效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如 下 表 :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朱晓明 2007 年3 月13 日-2008 年1 月9 日
朱晓明、 李延刚 2008 年1 月10 日-2008 年11 月11日
李延刚、 施恒新 2008 年11月12日-2009 年6 月22日
施恒新 2009 年6 月23 日-2010 年5 月4 日
陶林健 2010 年5 月5 日-2011 年12月13 日
陶林健、 许定晴 2011 年12月14日-2012 年1 月19日
许定晴 2012 年1 月20 日-2013 年2 月7 日
许定晴、 王巍 2013 年2 月8 日-2014 年4 月30 日
许定晴 2014 年5 月1 日-2014 年9 月29 日
许定晴、陈忠 2014 年9 月30 日-2015 年3 月11 日
许定晴、陈忠、开文明 2015 年3 月12 日-2015 年3 月27 日
许定晴、开文明 2015 年3 月28 日-2015 年4 月7 日
开文明 2015 年4 月8 日-2015 年4 月16 日
开文明、姚晨曦 2015 年4 月17 日-2016 年4 月14 日
姚晨曦 2016 年4 月15日至今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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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黄鹏先生,主任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事、总 经 理 。
许 定 晴 女 士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代 理 投 资 总 监 、 投 资 副
总监、基金经理。
夏 春 晖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资副总监、 首 席 策 略
分析师、基金经理。
江 小 震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资副总监 、 基 金 经 理 。
蒋 佳 良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 基 金 经
理 。
7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它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分配收益;
5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8 、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9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0、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它 相 关 资 料 ;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它法律行为;
12、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它 职 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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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的行为发生。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格遵 守 《 基 金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建 立 健 全
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5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员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2 )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托 管 协 议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利 益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7 )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
(9 ) 贬 损 同 行 , 以 抬 高 自 己 ;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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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11)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12)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
(13)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行 为 。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为 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体系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
理 人 发 展 规 划 ,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本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2 、风险管理 的 理 念 和 文 化
(1 ) 以 最 大 程 度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为 己 任 ;
(2 ) 风 险 管 理 是 业 务 发 展 的 保 障 ;
(3 ) 最 高 管 理 层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4 ) 分 工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组 织 结 构 是 前 提 ;
(5 ) 制 度 建 设 是 基 础 ;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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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制 度 执 行 监 督 是 保 障 。
3 、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基金
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1 ) 董 事 会 应 充 分 重 视 风 险 控 制 。 通 过 批 准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战 略 、 制
度和工作计划,确保公司已具有了管理其面临的所有风险所需的必要系统、
运作制度和控制环境, 并通过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管理层
的风险控制工作发挥更权威的监督作用。董事会通过控制公 司 治 理 结 构 风
险 、 制 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完 善 有 关 议 事 规 则 及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的 作 用 达 到
对风险的最终控制。
(2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为 公 司 董 事 会 下 设 专 门 委 员 会 之 一 , 负 责 对 公 司
业务风险控制进行决策和协调,是公司日常风险控制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其具体职责主要有: 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 审定公司的业务
授权方案的合法性、 合规性, 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并界定相关人员
的责任,审议公司其它各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
(3 ) 督 察 长 负 责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的 内 部 控 制 和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监 督 ,
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 、 合 理 性 、 有 效 性 和 完 备 程 度 进 行 检 查 并
督 促 改 进 , 发 现 重 大 问 题 及 时 向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 董 事 长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4 ) 监 察 稽 核 部 是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活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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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 进 行 合 规 控 制 的 职 能 部 门 。 其 职 责 主 要 是 对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在 业 务 运 作
中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
实得到贯彻和执行。
(5 )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是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的 具 体 执 行 单 位 , 应 在
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
定、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规定,并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5 、内部控制 的 基 本 要 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
内部监控。
(1 )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控 制 环 境 包 括 经 营 理 念 和 内
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 公 司 管 理 层 牢 固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
个环节。
(3 ) 公 司 健 全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 现 象 的 发 生 , 保 护 投 资 者 利 益
和公司合法权益。
(4 ) 公 司 的 组 织 结 构 体 现 职 责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各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公 司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 )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设 立 顺 序 递 进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的 内
控防线:
1) 各 岗 位 职 责 明 确 , 有 详 细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业 务 流 程 , 各 岗 位 人 员 在
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 立 重 要 业 务 处 理 凭 据 传 递 和 信 息 沟 通 制 度 , 相 关 部 门 和 岗 位 之 间
相互监督制衡。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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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 司 督 察 长 和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独 立 于 其 它 部 门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 健 全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 确 保 公 司
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严 密 的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 对 公 司 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
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 授 权 控 制 贯 穿 于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始 终 , 通 过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明
确各部门职能与授权范围来完成。
7) 公 司 建 立 完 善 的 资 产 分 离 制 度 , 基 金 财 产 与 公 司 资 产 、 不 同 基 金 的
财产和其它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8)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明 确 划 分 各 岗 位 职 责 , 投 资
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 公 司 制 订 切 实 有 效 的 应 急 应 变 措 施 , 建 立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和 程 序 。
10) 公 司 维 护 信 息 沟 通 渠 道 的 畅 通 , 建 立 清 晰 的 报 告 系 统 。
11)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制 度 , 设 置 督 察 长 和 独 立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的 监 督 , 保 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落
实。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声 明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公 司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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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6 年9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210 人 , 平 均 年
龄30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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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截 至2016 年9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624 只 。 自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一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51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
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
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
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
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2005 、2007 、2009、2010 、2011 、2012 、2013、
2014年 八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70 号 ) 审 阅 后 ,2015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 九 次 通
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
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
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
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
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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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
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
所有的部门、岗 位 和 人 员 。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
关的规章制度。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
外。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
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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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 内
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
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
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
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
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
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
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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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
构。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
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
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位。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基金的投融资、 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
资产的核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
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进 行 整 改, 并 且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果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约 定 存 在 疑 义, 应 及 时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做 出 解 释 、 澄 清 或 纠 正 。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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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银 城 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免 长 途 话 费 ) 或 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 )中海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住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58 号 1 号楼F218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58 号 1 号楼F218
负责人:李想
电话:010-66493583
传真:010-66425292
联系人:邹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免 长 途 话 费 )
公司网站:www.zhfund.com
2 、代销机构:
(1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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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 会 满
联系人:郭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 周 慕 冰
传 真 : (010 )85109219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china.com
(3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北 京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 国 立
传真: (010 )66594946
客 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4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 洪 章
联系人:何奕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5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 号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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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法定代表人: 牛 锡 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 真:021-58408483
联系人:张宏革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6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 建 红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7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 富 华 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8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王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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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9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 建 一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传真电话:021-50979507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 www.bank.pingan.com
(10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 辉
电话:021-61616193
传真:021-63604196
联系人:高天、杨文川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11 ) 温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联系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林波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6699 ( 浙 江 省 内 ) 、962699 ( 上 海 地 区 ) 、0577-96699
(其他地区)
公司网址:www.wzbank.cn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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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12 )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王者凡
电话:010-8523889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13 )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施传荣
电 话 : (021 )38576666
传 真 : (021 )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 )962999
公司网站:www.srcb.com
(14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王海燕
电话:0574-89103171
传真:0574-89103213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http://www.nbcb.com.cn/
(15 )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无 锡 市 太 湖 新 城 金 融 一 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无 锡 市 太 湖 新 城 金 融 一 街 8 号 7-9 层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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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16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 )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8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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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9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许梦园
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20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21 ) 湘 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 公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天 心 区 湘 府 中 路 198 号 新 南 城 商 务 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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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电话:021-68634510-8193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张新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22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 证 大 五 道 口 广 场 1 号楼21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3 ) 东吴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 工 业 园 区 翠 园 路 181 号 商 旅 大 厦 18-21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24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 江 北 区 桥 北 苑 8 号 西 南 证 券 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王 珠 林
联系人:陈诚
电话:023-63786464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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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传真:023-63786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25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6 )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 东 省 广 州 天 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5 、18 、19、36、38 、39、
41、42、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 树 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7 ) 金元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 证 券 大 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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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址:www.jyzq.cn
(28 ) 招商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9 ) 东海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 投 资 广 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 海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30 ) 中银国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 中 银 大 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40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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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联系人:李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31 ) 平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4008866338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32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 牛 冠 兴
电话:021-68801217
传真:021-68801210
联系人:张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33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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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客 户 服 务 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4 )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 鑫 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03 或 4008-888-506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35 ) 华 龙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 市 静 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财 富 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 晓 安
电话:0931-8784656 、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36 ) 华泰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华 泰 证 券 大 厦
办公地址:江 苏 省 南 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0 号 华 泰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57038523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朱嘉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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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37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8 )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86 号 23 层 经 纪 业 务 总 部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1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39 )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 学 民
联系人:吴军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824850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0 ) 万联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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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住所 : 广 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8 号 广 东 电 信 广 场 36、37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高 德 置 地 广 场 F 座 18 、19 楼
法定代表人: 张 建 军
电话:020-37865070
联系人:王鑫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41 ) 中 国 中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 、11、12、13、15 、16、18、19 、20、
21、22、23 单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6003 号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
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95532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42 )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 邮 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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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3 ) 国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李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44 )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 www.bhzq.com
(45 ) 国金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 东 城根上街95 号 6 、16 、17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 婧 漪 、 贾 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46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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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7 ) 方正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联系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48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49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证 券 大 厦 1005 室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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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50 )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 新 天 地 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 电 话 :96326 ( 福 建 省 外 请 先 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51 ) 东 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52 )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68778010
传真:021-68778117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客服电话:400-820-9898 、021-3892990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3 ) 长 城 国 瑞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 莲 富 大 厦 十 七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 莲 富 大 厦 十 七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54 )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55 )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56 ) 华 鑫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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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28 层 A01、B01 (b )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业务联系电话:021-64339000-807
客服热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57 )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8)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周志茹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和 4008-888-818
公司网址:http://www.hx168.com.cn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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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59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 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60 ) 联 讯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0752-2119660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61 ) 中 经 北 证 ( 北 京 )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一层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北 礼 士 路 甲 129 号文化创新工场四层 404
法定代表人:徐 福 星
联系人:李美
电话:010-68292940
传真:010-68292964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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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62 ) 北 京 晟 视 天 下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甲 六 号 万 通 中 心 D 座 21 层&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刘聪慧/徐晓荣
电话:010-58170905/010-58170876
传真:010-5810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cn
(63 ) 深 圳 前 海 凯 恩 斯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 金 润 大 厦 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廖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64 ) 和 耕 传 承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东 风 南 路 康 宁 街 互 联 网 金 融 大 厦 六 层
办公地址: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东 风 南 路 康 宁 街 互 联 网 金 融 大 厦 六 层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罗聪
客户服务电话:0371-85518396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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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7 号 院 5 号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7 号 院 5 号 楼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高洋
电话:010-5935 5546
传真:010-5643 70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66 )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四 川 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四 川 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 俊 杰
联系人:邵珍珍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67 ) 武 汉 市 伯 嘉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 一 期 )
第七幢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
期)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陆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68 ) 徽 商 期 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办公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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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蔡芳
客 户服务电话:4008878707
公司网址:www.hsqh.net
(69 ) 北 京 格 上 富 信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北 路 19 号楼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 李 悦 章
联系人:曹庆展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70 ) 深 圳 前 海 财 厚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南 山 大 道 1088 号 南 园 枫 叶 大 厦 15 层 15K 室
法定代表人:孙方 厚
联系人:李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0071
公司网址:www.caiho.cn
(71 ) 北 京 微 动 利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 景 山 财 富 中 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公司网址:www.buyforyou.com.cn
(72) 北 京 电 盈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36 层 3603 室
法定代表人:程刚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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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赵立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100-3391
公司网址:http://www.dianyingfund.com/
(73) 蚂 蚁 ( 杭 州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74 ) 深 圳 众 禄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 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75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业务联系人: 郑 茵 华
联系电话:021-2069183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76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 海 市 虹 口 区 飞 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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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 海 市 杨 浦 区 昆 明 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汪 静 波
联系人:徐诚
联系电话:021-38509639
客服电话:400 -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77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联系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78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玉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79 ) 众升 财 富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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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客服电话:400-059-8888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80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81 )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10 楼
法定代表人: 李 兴 春
联系人:徐雪吟
联系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535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82 ) 北 京 增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建 威 大 厦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建 威 大 厦 1208-1209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史丽丽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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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 乐 成 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周斌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客服电话: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84 )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
7 层 727 室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刘宝文
联系电话:010-63130889-8369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8.jrj.com.cn
(85)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胡璇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86) 中 国 国 际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
11 层、12 层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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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
11 层、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孟夏
联系电话:010-59539861
客服电话:95162 、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net
(87) 中 期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中期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方艳美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服电话:010-65807865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88) 浙 江 金 观 诚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 锦 昌 大 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 州 市 拱 墅 区 登 云 路 45 号 锦 昌 大 厦 一 楼 金 观 诚 财 富
法定代表人: 徐 黎 云
联系人:孙成岩
联系电话:0571-8833771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89)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住所: 上 海 市 中 山 南 路 100 号 金 外 滩 国 际 广 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 外 滩 国 际 广 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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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联系电话:18616024775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90 ) 泰 诚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 大 连 ) 有 限 公 司
住所:辽 宁 省 大 连 市 沙 河 口 区 星 海 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 宁 省 大 连 市 沙 河 口 区 星 海 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联系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91)上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 浦 东 新 区 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92 )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司
住所: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工 人 体 育 馆 北 路 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 裙 楼 二 层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工 人 体 育 馆 北 路 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 裙 楼 二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陈铭洲
联系电话:010-65951887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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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0681176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93 ) 大 泰 金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 国 睿 大 厦 一 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 文 广 大 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何庭宇
联系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021-22267995/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94 ) 深 圳 富 济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 惠 恒 集 团 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 刘 鹏 宇
联系人:杨涛
联系电话:0755-83999907-806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13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95 )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 凯 石 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 王哲宇
联系电话:021-63333389-611
传真:021-63333390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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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客服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96 )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97 )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98 ) 奕 丰 金 融 服 务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住 深 圳 市 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1116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 0507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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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6500 、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99 )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丹 棱 soho10 层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丹 棱 soho10 层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陈剑炜
联系电话:010-57418813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100)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 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 邮 电 新 闻 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翟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101) 深 圳 市 金 斧 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16 号 东 方 科 技 大 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 路 科 兴 科 学 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表人: 赖 任 军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联系人:张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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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102) 乾 道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高雪超
联系电话:18601207732
传真:010-82057741
客服电话:4000888080
公司网址:www.qiandaojr.com
(103) 北 京 广 源 达 信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联系人:王英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104) 上 海 中 正 达 广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戴珉微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zwealth.cn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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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105) 北 京 懒 猫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 院 盛 景 国 际 广 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电话:010-57649619
传真:010-57649620
联系人:朱翔宇
客户服务电话:010-57649619
公司网址:www.lanmao.com
(106) 南 京 苏 宁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联系人:王锋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107) 一 路 财 富 ( 北 京 )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 万 通 新 世 界 广 场 A 座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 万 通 新 世 界 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86(10)88312877
传真:+86(10)88312877
联系人:徐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108 ) 北 京 蛋 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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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阜 通 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吴季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09)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A 座 11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A 座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827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丁向坤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fundzone.cn
(110) 上 海 景 谷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958 号 华 能 联 合 大 厦 402k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958 号华能联合大厦 402k
法定代表人:袁飞
电话:61621602
传真:61621602*819
联系人:袁振荣
客户服务电话:61621602
公司网址:www.g-fund.com.cn
(111) 厦 门 市 鑫 鼎 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第 一 广 场 15 楼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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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第 一 广 场 15 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电话:0592-3122672
传真:0592-3122701
联系人:梁云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112)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北 旺 西 路 中 关 村 软 件 园 二 期(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北 旺 西 路 中 关 村 软 件 园 二 期(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8610-62675979
联系人:付文红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113) 安 粮 期 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包 河 区 芜 湖 路 168 号 同 济 大 厦 10-11 层
办 公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包 河 区 芜 湖 路 168 号同济大厦10-11 层 ( 总 部 )
法定代表人:朱中文
联系人: 梁蕾
联系电话:0551-62870125
传真:0551-62870131
客服电话:400 626 9988
公司网址:http://www.alqh.com/
(114) 凤 凰 金 信 ( 银 川 )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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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住 所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银 川 市 金 凤 区 阅 海 湾 中 央 商 务 区 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联系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115) 上 海 华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912-95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12-950 室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818-8508
公司网址:http://shhxzc.lhygcn.com/
(116) 天 津 国 美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 二 层
202-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 鹏 润 大 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联系人:郭宝亮
客服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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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上 海 云 湾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 308 号 6 号楼 6 楼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联系人:江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18) 南 京 途 牛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玄 武 大 道 699-1 号
办公地 址 :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玄 武 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联系人:王旋
联系电话:025-86853969
客服电话:4007-999-999
公司网址:http://jr.tuniu.com
(119) 上 海 万 得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120) 杭 州 科 地 瑞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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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 武 林 时 代 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联系人:胡璇
联系电话:0571-85267500
传真:0571-85269200
客服电话:0571-86655920
公司网址:www.cd121.com
(121) 北 京 植 信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106 室-67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惠 河 南 路 盛 世 龙 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人: 杨 纪 锋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122)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亦 庄 经 济 开 发 区 科 创 十 一 街 18 号 院 京 东 集 团 总 部 A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江 卉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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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银 城 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总经理:黄鹏
成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8 日
电话: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525
联系人:周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256 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256 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4 楼
法定代表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 海 、 田 卫 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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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电 话 : (021 )23238888
传 真 : (021 )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会计师:薛竞、赵钰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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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它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2007
年2 月5 日 证 监 基 金 字[2007]51号 文 核 准 募 集 发 售 。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 间
1 、 基 金 类 型 :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3 、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 不 定 期
(三)募集方式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和 代 销 机 构 向 个 人 投 资
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 月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以 发 售 公 告 为 准 。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六)募集场所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取 全 额 缴 款 认 购 的 方 式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多 次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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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七)募集目标
本 基 金 设 定 募 集 上 限 为100 亿 份 , 具 体 控 制 措 施 见 《 中 海 能 源 策 略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1 、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 )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 本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为 1.00 元人民币。
(2 )认购费率:
购买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 1.20%
100 万≤M <500 万 0.80%
500 万≤M <1000 万
0.20%
M ≥1000 万 每笔1000 元
(3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 购 方 式 认 购 ,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认购费用 = 认 购 金 额 × 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 ( 认 购 金 额 + 认购金 额 产 生 的利息)- 认 购 费 用
认购份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认购的程序
(1 )认购时间安排
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2 ) 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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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发售公告。
(3 )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方 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
认 购 , 认 购 期 间 单 个 投 资 者 的 累 计 认 购 规 模 没 有 限 制 。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申 请 一
经受理不得撤销。
(4 )认购的确认
当 日 (T 日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的 申 请 , 投 资 者 通 常 可 在 T+2 日 到 网 点
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 在募集截止日后 4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到 网 点 打 印 交
易确认书。
(5 ) 认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本基金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及交易级差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投资
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
认购金额限制。
3 、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所有。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其 中 有 效 认 购 资 金 的 利 息 及 利
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
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九)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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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 、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3 个 月 内 ,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人 民 币2 亿 元 ,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人 数 不 少 于
200人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于10日 内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起10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2 、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具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不得动用。基金合同生
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30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
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净值
在 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若 连 续20 个 工 作 日 持 有 人 数 量 达
不到200 人 , 或 连 续20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5000 万 人 民 币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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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不 超 过 3 个 月 的 时 间 内 开 始
办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的 具 体 日 期 前 3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
赎 回 时 除 外 ) ,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3 日前在指定媒
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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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
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的 申 请 , 正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内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投 资 者 可
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者 账 户 。
投资者 T 日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及 其
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将 赎 回 款 项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有
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首 次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及 追 加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 元 , 各
销售机构对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通过本公司
网上直销平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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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币 10,000 元。
2 、 投 资 者 将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限制。
3 、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申 购 ,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或 数 量
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 1 份 ( 除 非 该 账 户 在 销 售 机 构 或 网 点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 1 份 ) ; 若 某 笔 赎 回 导 致 持 有 人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或 网 点 托 管 的
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 , 剩 余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必 须 一 起 赎 回 , 即 交 易 账 户 最 低
基金份额为 1 份。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对申购的金额 和 赎 回 的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生 效 前 3
个 工 作 日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至 少 在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基 金 申 购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
担。
2 、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
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 规 定 的 比 例 下 限 。
3 、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如下: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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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
基金的住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除
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申 购 费 率 见 下 表 :
(单位:元)
购买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60%
100 万≤M <300 万 0.30%
300 万≤M <500 万 0.06%
M ≥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位:元)
购买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M <300 万 1.00%
300 万≤M <500 万 0.60%
M ≥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4 、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 赎回费
率如下:
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N ≥2 年 0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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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
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 25%。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约 定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定报刊及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公告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情 形
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
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
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外扣法”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 购 金 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对于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的基金申购业务,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
定申购费金额。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 用 “ 份 额 赎 回 ” 方 式 , 赎 回 价 格 以 赎 回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 回 份 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回费用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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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计算结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计 算 结 果 保留到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 投 资 者 登 记 权 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暂 停 或 拒 绝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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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无 法
计算;
3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申 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投 资 者 。 发 生 上 述 1 到 4
项暂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巨 额
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
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
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 时 , 在 出 现 上 述 第 3 款 的 情 形 时 , 对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延 期 支 付 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的 媒 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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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 的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
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 即 认 为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 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 的 比 例 , 确 定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日办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
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
优 先 权 , 并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额的限制。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顺 延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2 日 内 通 过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司 网 站 或 代 销 机 构 的 网 点 刊 登 公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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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同 时 以 邮 寄 、 传 真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 , 并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本基金连续 2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 过 正 常 支 付 时 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
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
本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进 行 基 金 转 换 。 本 基 金 已 于 2007
年 8 月 13 日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 换 的 数 额 限 制 、 转 换 费 率 等 具 体 规
定详见基金转换公告。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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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 方 式 , 将 一 定 数 量 的 基 金
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
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中 , “ 继 承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 捐 赠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的 情 形 ; “ 司 法 执
行 ”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
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办
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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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
人自愿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
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
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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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世界能源短缺和中国经济增长模式向节约型转变的背景下, 以能源为
投 资 主 题 , 重 点 关 注 具 备 能 源 竞 争 优 势 的 行 业 和 企 业 , 精 选 个 股 , 并 结 合 积
极的权重配置,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 及 法 律 、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 股票资产 30% -95%, 债 券 资 产( 含 短 期 融
资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 0% -65%, 权 证 投 资 0% -3%,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净值5%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产 品( 如 股 指 期 货 、 期 权
等衍生品)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的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本基金80%以 上 的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能 源 主 题 类 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
等资产。
(三)投资理念
基于国家能源战略, 综合考虑全球地缘政治、 军事、 经济、 气象等多方
面 因 素 , 从 能 源 竞 争 优 势 的 角 度 评 估 中 国 企 业 的 投 资 价 值 , 进 行 主 动 的 投 资
组合管理。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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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策略
1 、 一 级 资 产 配 置 : 本 基 金 根 据 股 票 和 债 券 估 值 的 相 对 吸 引 力 模 型
(ASSVM, A Share Stocks Valuation Model) ,依据宏观经济分析和股票债
券估值比较进行一级资产配置。ASSVM 模 型 通 过 对 股 票 市 场 和 债 券 市 场 相 对
估 值 判 断 , 决 定 股 票 和 债 券 仓 位 配 置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作 为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和监督执行机构,决定本基金的一级资产配置。
2 、 股 票 投 资 : 本 基 金 围 绕 能 源 主 题 。 首 先 , 根 据 摩 根 斯 坦 利 和 标 准 普
尔公司联合发布的全球行业四级分类标准(GICS),对 A 股 所 有 行 业 进 行 了 重
新划分。将 A 股 所 有 行 业 划 分 为 能 源 供 给 型 行 业 和 能 源 消 耗 型 行 业 ; 然 后 ,
将能源供给型行业细分为能源生产行业和能源设备与服务行 业 , 将 能 源 消 耗
型行业细分为低耗能行业和高耗能行业 (能源下游需求各行业能耗相对高低
的界定,主要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发改委的相关文件) 。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行业配置主要依据中海能源竞争优势评估体系。 本基
金依托中海油在能源研究方面的独特优势, 收集整理外部能源专家和其他研
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综合考虑全球地缘政治、 军事、 经济、 气象等多方面因
素 , 结 合 本 公 司 内 部 能 源 研 究 小 组 的 研 究 , 对 未 来 能 源 价 格 的 趋 势 进 行 预 测 。
在 此 基 础 上 , 行 业 研 究 小 组 根 据 经 济 增 长 和 能 源 约 束 的 动 态 发 展 关 系 , 结 合
未来能源价格趋势的预测, 从能源策略的角度, 确定能 源 主 题 类 行 业 ( 包 括
能源供给型行业、 高耗能行业中单位能耗产出比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和低耗
能 行 业 ) 在 组 合 中 的 权 重 。 在 能 源 价 格 趋 势 向 上 时 , 提 高 能 源 生 产 行 业 、 能
源设备与服务行业的权重配置。 当能源价格趋势向下时, 加大高耗能行业中
单位能耗产出比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的权重配置。
同时本基金还将动态调整行业的配置权重, 规避能源价格波动引起的风
险。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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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 级 股 票 库 构 建
本 基 金 主 要 由 金 融 工 程 小 组 采 用 中 海 能 源 竞 争 优 势 多 因 子 模 型 从 能 源
供给型上市公司( 包 括 能 源 生 产 行 业 和 能 源 设 备 与 服 务 行 业) 、 低 耗 能 行 业 上
市公司以及在高耗能行业中单位能 耗 产 出 比 具 有 竞 争 优 势 的 上 市 公 司 中 选
取综合得分最高的 300 只 左 右 的 股 票 作 为 一 级 股 票 库 。
(2 ) 二 级 股 票 库 构 建
在 一 级 股 票 库 的 基 础 上 , 由 行 业 研 究 小 组 通 过 分 析 目 标 公 司 的 资 产 分
布 、 盈 利 结 构 以 及 财 务 状 况 等 指 标 , 综 合 考 察 公 司 的 估 值 、 成 长 性 以 及 在 竞
争环境中的优势地位等因素精选个股,形成公司的二级股票库。
(3 ) 三 级 股 票 库 构 建
在二级股票库的基础上, 由基金经理选择估值合理、 公司管理卓越、 业
务 构 架 清 晰 、 资 产 分 布 合 理 、 财 务 安 全 、 成 长 性 突 出 且 持 续 的 个 股 , 并 由 投
资决策委员会开会审核通过而形成三级股票库。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变化, 自
主选择 三 级 股 票 库 中 的 股 票 进 行 投 资 。
3 、 债 券 投 资 : 债 券 投 资 以 降 低 组 合 总 体 波 动 性 从 而 改 善 组 合 风 险 构 成
为 目 的 , 在 对 利 率 走 势 和 债 券 发 行 人 基 本 面 进 行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采 取 积 极 主
动的投资策略。
(1 ) 久 期 配 置 : 债 券 组 合 的 久 期 配 置 采 用 自 上 而 下 的 方 法 。
1 ) 通 过 数 量 分 析 , 预 测 宏 观 经 济 周 期 趋 势 性 变 化 , 结 合 货 币 政 策 和
财政政策,判断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
2 ) 根 据 利 率 变 化 趋 势 , 确 定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的 久 期 配 置 和 风 险 管 理 方
案;
3 ) 根 据 市 场 状 况 , 采 用 有 效 的 投 资 策 略 和 交 易 策 略 构 建 组 合 , 并 通
过数量模型优化。
(2 ) 个 券 选 择 方 法 : 个 券 的 选 择 采 用 自 下 而 上 的 方 法 , 遵 循 如 下 原 则 。
1 ) 相 对 价 值 原 则 : 属 性 相 近 的 债 券 , 选 择 收 益 率 较 高 的 券 种 ; 在 收
益率相同的情况下,选择风险(久期)较低的券种。对二者都相近的券种,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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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根据凸性,选择凸性较大的券种。
2 ) 流 动 性 原 则 : 收 益 率 、 剩 余 期 限 、 久 期 和 凸 性 基 本 类 似 的 券 种 ,
市场表现有时差别明显。 在一般情况下, 避免波动性过大的券种, 选择流动
性较好的券种。
对 于 信 用 品 种 , 本 基 金 建 立 内 部 信 用 评 估 体 系 , 对 信 用 类 债 券 进 行 二 次
评级。只有通过评级,基金经理才能进行投资。
4 、权证投资
本 基 金 的 权 证 投 资 将 以 保 值 为 主 要 投 资 策 略 , 以 达 到 控 制 正 股 下 跌 风
险 、 实 现 保 值 和 锁 定 收 益 的 目 的 。 同 时 , 发 掘 潜 在 的 套 利 机 会 , 以 达 到 增 值
目的。
本基金持有的权证, 可以是因上市公司派送而被动持有的权证, 也可以
是根据权证投资策略在二级市场上主动购入的权证。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1 )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有 关 规 定 ;
(2 ) 宏 观 、 微 观 经 济 运 行 环 境 和 证 券 市 场 走 势 。 这 是 本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的基础;
(3 ) 国 家 财 政 、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区 域 规 划 与 发 展 政 策 ;
(4 ) 证 券 市 场 的 发 展 水 平 和 走 势 及 基 金 业 发 展 状 况 ;
(5 ) 上 市 公 司 的 行 业 发 展 状 况 、 景 气 指 数 及 竞 争 优 势 ;
(6 ) 上 市 公 司 的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以 及 综 合 价 值 的 评 估 ;
2、投资决策程序
(1 ) 投 资 决 策 支 持 : 研 究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及 相 关 人 员 根 据 独 立 研 究 及
各咨询机构的研究报告, 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宏观经济分析报告和投资策
略报告等决策支持。
(2 ) 投 资 原 则 的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在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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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研究人员和基金经理的有关报告,
决定基金投资的主要原则, 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
见。
(3 ) 研 究 支 持 : 研 究 分 析 人 员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议 , 为 基 金 经
理提供各类 分 析 报 告 和 投 资 建 议 ; 也 可 根 据 基 金 经 理 的 要 求 进 行 有 关 的 研
究。
(4 ) 制 定 投 资 决 策 : 基 金 经 理 按 照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决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
根据研究分析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 做出具体的投资决
策。
(5 ) 风 险 管 理 与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通 过 建 立 一 系 列 完 整 的 风 险 预 警 、
风险识别以及风险控制体系, 运用数量化和系统化的方法来识别、 测度、 监
督 和 控 制 风 险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 听 取 投 资 管 理 部 、 基 金 经 理 、
监察稽核人员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的风险评估, 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绩效
评估通过业绩表现分析、归因分析、绩效检讨报告,对基金 投 资 进 行 总 结 ,
协助基金经理提高投资业绩。
(6 ) 组 合 的 调 整 : 组 合 调 整 包 括 组 合 管 理 本 身 所 进 行 的 调 整 、 根 据 风
险控制与绩效评估报告的要求所进行的调整以及被动调整是基金应对申购、
赎 回 进 行 的 调 整 。 基 金 经 理 可 在 其 权 限 范 围 内 对 组 合 进 行 调 整 , 超 出 其 权 限
需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六)投资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法 律 法 规 或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另 有
规定的除外;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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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主 承
销的证券;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8 )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2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 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 投 资 于 能 源 生 产 行 业 、 低 耗 能 行 业 、 能 源 设 备 与 服 务 行 业 、 高 耗
能 行 业 中 单 位 能 耗 产 出 比 具 有 竞 争 优 势 的 企 业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80%;
(4 ) 本 基 金 投 资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5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6 )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政府债券;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5% ,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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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8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9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它 投 资 限 制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标 准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为:沪深 300 指 数 涨 跌 幅 ×65%+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涨 跌
幅×35%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95% 。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仓位将保持在 65%左 右 , 债 券 仓 位 将 保 持 在 35% 左 右 。 因 此 , 业 绩 基 准 中 的
资产配置比 例 基 本 可 反 映 出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本基金股票组合的业绩基准采用沪深 300 指 数 ; 本 基 金 债 券 组 合 的 业 绩
基准采用上证国债指数。沪深 300 指 数 于 2005 年 4 月 正 式 发 布 , 是 反 映 沪
深两个市场整体走势的“晴雨表” 。沪深 300 指 数 的 运 行 结 果 显 示 , 该 指 数
走势强于上证综合指数和深证综合指数。 沪深 300 指 数 成 份 股 为 A 股市场中
市 场 代 表 性 好 、 流 动 性 高 、 交 易 活 跃 的 主 流 股 票 , 能 够 反 映 市 场 主 流 投 资 的
收益情况。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
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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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
本基金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为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报 告 期 末 的 四 季报
数据。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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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1 、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
为 1,397,743,923.59 元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0.6611 元 , 累 计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0.9711 元 。 其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如 下 :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项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1 权益投资 1,178,228,286.77 80.62
其 中 : 股 票
1,178,228,286.77 80.62
2 基金投资 -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68,607,000.00 4.69
其 中 : 债 券
68,607,000.00 4.69
3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贵 金 属 投 资 - -
5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6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融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213,413,769.41 14.60
8 其他资产
1,189,289.09 0.08
9 合计
1,461,438,345.27
100.00
2 、 期末按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矿 业 534,305,052.45 38.23
C 制造业 516,713,408.92 36.97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业
20,819,307.66 1.49
E 建筑业 28,826,032.23 2.06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20,901,975.00 1.50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9,458.68 0.00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28,088,643.83 2.01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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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J 金融业 106,780.00 0.01
K 房地产业 - -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 -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14,767,104.00 1.06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13,690,524.00 0.98
S 综合 - -
合计 1,178,228,286.77 84.30
3 、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002434 万里扬 6,675,115 106,801,840.00 7.64
2 002332 仙琚制药 7,284,533 93,751,939.71 6.71
3 600547 山东黄金 2,551,046 93,138,689.46 6.66
4 600489 中金黄金 7,648,141 92,466,024.69 6.62
5 000975 银泰资源 5,769,733 90,238,624.12 6.46
6 601069 西部黄金 2,622,350 58,635,746.00 4.20
7 000426 兴业矿业 6,671,396 58,174,573.12 4.16
8 600988 赤峰黄金 3,708,104 57,178,963.68 4.09
9 002155 湖南黄金 4,956,660 56,753,757.00 4.06
10 002716 金贵银业 2,306,361 53,369,193.54 3.82
4 、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
4 企业债券 33,866,000.00 2.42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34,741,000.00 2.49
6 中期票据 - -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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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可转债( 可 交 换 债 )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8,607,000.00 4.91
5 、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041676006
16 中成
CP003
350,000 34,741,000.00 2.49
2 139260 16 韶 关 债 350,000 33,866,000.00 2.42
6 、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9.1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9.2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政 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债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0.1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政 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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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10.3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评 价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1.1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没 有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 库
之外的股票。
11.3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资 产 项 目 构 成 如 下 :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757,646.36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17,697.96
5 应 收 申 购 款 13,944.77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89,289.09
11.4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 计 项 之 间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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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本期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70313-20071231 70.94% 1.71% 59.28% 1.42% 11.66% 0.29%
20080101-20081231 -49.30% 2.06% -47.38% 1.97% -1.92% 0.09%
20090101-20091231 61.42% 1.62% 57.62% 1.33% 3.80% 0.29%
20100101-20101231 0.49% 1.35% -6.64% 1.03% 7.13% 0.32%
20110101-20111231 -37.38% 1.20% -15.51% 0.84% -21.87% 0.36%
20120101-20121231 -2.63% 1.15% 6.54% 0.83% -9.17% 0.32%
20130101-20131231
4.06% 1.19% -3.62% 0.91% 7.68% 0.28%
20140101-20141231
10.24% 1.13% 33.64% 0.79% -23.40% 0.34%
20150101-20151231
21.50% 2.55% 7.61% 1.62% 13.89% 0.93%
2016.1.1-2016.12.31
-18.77% 2.02% -5.88% 0.91% -12.89% 1.11%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起 至 今
-2.96% 1.67% 44.86% 1.23% -47.82% 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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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
6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并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
有的财产账户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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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 归 入 其
固有财产。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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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
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
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以 书 面 形 式 加 密 传 真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复 核 无 误 后 在 基 金 管
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 以 下 方 式 进 行 估 值 :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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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在估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 值 方 法 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配股权,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4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成本估值。
5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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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当 估 值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
构 、 或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按
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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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 差 错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5 )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过错造成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
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原 则 处 理 差 错 。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1 )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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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估;
(3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净值的0.2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基金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与 本 基 金 投 资 有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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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他 收 入 。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
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0 次 , 全 年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年 度 可 供 分 配 收 益 的 60%, 若 《 基 金 合 同 》
生效不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 、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 、每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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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权 益 登 记 日 除 权 后 的 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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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他费用。
(二)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 E×1.5% ÷ 当 年 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后于 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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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5 ‰ 的年费率计提。 托 管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 E×2.5‰ ÷ 当 年 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后于 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休日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基金认购费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前端收费的模式,份额面值为 1.00 元人民
币。认购费率:
购买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 1.20%
100 万≤M <500 万 0.80%
500 万≤M <1000 万
0.20%
M ≥1000 万 每笔1000 元
认购费用的计算公式:
认购费用 = 认 购 金 额 × 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基金认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基金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如下: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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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可 以 投 资
基金的住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
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申 购 费 率 见 下 表 :
(单位:元)
购买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60%
100 万≤M <300 万 0.30%
300 万≤M <500 万 0.06%
M ≥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位:元)
购买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M <300 万 1.00%
300 万≤M <500 万 0.60%
M ≥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申购费用的计算公式:
申购费用=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1+申 购 费 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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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采取份额赎回的模式, 赎回费用按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
额的时间分段设定,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N ≥2 年 0
赎回费用的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
额 时 收 取 , 扣 除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手 续 费 后 的 余 额 归 基 金 财
产 , 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比 例
下限。
4 、基金转换费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及计算方法等 详 见 基 金 转 换 公告。
(四)其他费用
上述(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种类中第 3 -6 项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规定,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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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 会 计 师 和 律
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项目。
(六)费 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等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
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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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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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运作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和 格 式 准 则 》 、 《 业 务 规 则 》 、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规定办理。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公告。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固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
告。
(一)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承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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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 基金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四)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网站上。
(1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人在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确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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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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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
(1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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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0 ) 更 换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2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2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5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6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8 、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 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至 少
提前 40 日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时 间 、 会 议 形 式 、 审 议 事 项 、 议
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
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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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信息。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后10 年。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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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
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
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 非
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 若债务 人 经 营 不 善 , 资 不 抵 债 , 债 权 人 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
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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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 、再投资风险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前 面 所 提 到 的 利 率 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
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 如果基金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
金 , 或 者 变 现 为 现 金 时 使 基 金 净 值 产 生 不 利 的 影 响 , 都 会 影 响 基 金 运 作 和 收
益 水 平 。 尤 其 是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如 果 基 金 财 产 变 现 能 力 差 , 可 能 会 产 生
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收益。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判 断 不 准 确 、 获 取
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 影 响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
(四)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对内及对外的业务操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
比如:内部控制不严造成的违规风险、基金管理人系统及软件错误或失灵、
人 为 疏 忽 及 错 误 、 控 制 中 断 、 操 作 方 法 本 身 的 错 误 或 不 精 确 、 灾 难 性 事 故 等 。
(五)特定风险
本 基 金 根 据 “ 中 海 能 源 竞 争 优 势 评 估 体 系 ” 进 行 行 业 权 重 配 置 , 采 用 “ 中
海能源竞争多因子模型” 进行个股选择 , 主 要 股 票 投 资 范 围 具 有 一 定 的 行 业
集中性和相关性, 由此而带来的行业配置和个股选择风险是本基金产品的一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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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风险来源。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基 金 投 资
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它风险
1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商 违 约 、 托 管 行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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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一)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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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7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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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取 得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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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2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3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 的 活 动 ;
5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 ) 法律法规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部门,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 委 托 、 更 换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对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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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 业 务
规 则 》 , 决 定 和 调 整 除 调 高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之 外 的 基 金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费方式;
13)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15)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 认 为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 办理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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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 制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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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受 到 损 失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首 先 承 担 了 责 任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第三方追偿;
23)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5)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26)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基金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的情形,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4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6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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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 资 金 的 清 算 ;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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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12)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利 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22) 法律法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表共同组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1 、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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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 变更基金类别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1)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3)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改变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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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4 )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40 天 , 在 至 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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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席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记资料相符;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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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利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50%(含50% )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 同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1 )会议召集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面表决意见;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 登 记 日 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4 ) 上 述 第 3 )项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并 且 委 托 人 出 具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5 ) 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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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修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金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基金合并、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
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含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
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 前
提交召集人并 由 召 集 人 公 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 前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临 时 提 案
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30 天 前 公 告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 于 6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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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 公 告 。 否 则 ,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 的 间 隔 期 。
(2 ) 议事程序
1 )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权
代表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 权 代 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 ( 含 50%) 选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
的效力。
会议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号 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0 日公布提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并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关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6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 ( 含 50%)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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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过方可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提前终止 《 基金合同 》 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提 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 计票
(1 ) 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 数 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点结果。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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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8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定
媒体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 执 行 方 式
1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他 收 入 。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
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2 、基金净收益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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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后的余额。
3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为 10 次 , 全 年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年 度 可 供 分 配 收 益 的 60%, 若 《 基 金 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投 资 当 期 出 现 净 亏 损 , 则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4 ) 基 金 当 年 收 益 应 先 弥 补 上 一 年 度 亏 损 后 , 才 可 进 行 当 年 收 益 分 配 ;
(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6 )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7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4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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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 运 用 有 关 费 用 的 提 取 、 支 付 方 式 与 比 例
1 、 与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费 用 的 种 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6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7 )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8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其他费用。
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基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 E×1.5% ÷ 当 年 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后于 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5 ‰ 的年费率计提。 托 管 费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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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 E×2.5‰ ÷ 当 年 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后于 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休日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上述 1 、基金费用 的 种 类 中第 (3 )-(6 )项费用,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协议规定,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支付。
(五)基 金 财 产 的 投 资 方 向 和 投 资 限 制
1 、 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 及 法 律 、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具。
本基金投资 组 合 的 资 产 配 置 : 股 票 资 产 30% -95%, 债 券 资 产( 含 短 期 融
资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 0% -65%, 权 证 投 资 0% -3%,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净值5%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产 品( 如 股 指 期 货 、 期 权
等衍生品)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的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本基金80%以 上 的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能 源 主 题 类 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
等资产。
2 、 基金财产的 投 资 限 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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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2 )向他 人 贷 款 或 提 供 担 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法 律 法 规 或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另 有 规
定的除外;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主 承 销
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2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 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 投 资 于 能 源 生 产 行 业 、 低 耗 能 行 业 、 能 源 设 备 与 服 务 行 业 、 高 耗 能
行业中单位能耗产出比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4 )本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5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6 )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债券;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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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产净值的 0.5% ,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8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标 准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以 下 变 更 《 基 金 合 同 》 的 事 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1 )更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变更基金类别;
6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7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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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改变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必 须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4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管理机构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并在 3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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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七)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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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基金合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投 资 者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 基 金 合 同 》 复
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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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 中 国 保 险 大 厦 34 楼 ( 邮 编 :
200120)
法定代表人:华伟荣
成立时间:2004 年 3 月 18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4]24 号文
件
注册资本:壹亿叁千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 从 事 募 集 、 管 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务 , 以 及 法 律 、 法 规 允 许 或
相关监管机关批准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 话 : (021 )68419966
传 真 : (021 )68419525
联系人:夏立峰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 国 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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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 话 : (010 )66105799
传 真 : (010 )66105798
联系人:蒋松云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贴现、国内会计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代理销售业务,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承 兑 债 券 , 代 收 代 付 业 务 , 代 理 证 券 资 金 清 算 业
务 , 保 险 业 代 理 业 务 , 代 理 外 国 银 行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账户管 理 服 务 、 认 购 申 购 业 务 , 咨 询 调 查
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行贷款外汇存款,
外 汇 贷 款 , 外 币 兑 换 , 出 口 托 收 及 进 口 代 收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汇 有 价 证 券 。
自营代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 办 理 结 汇售汇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将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本基金投资 范 围 限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 及 法 律 、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具。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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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 基 金 合 同 》 禁 止 投 资
的投资工具。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例为:
股票资产 30%-95% , 债 券 资 产( 含 短 期 融 资 券 和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0% -
65%, 权 证 投 资 0%-3% ,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80%以 上 的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能 源 主
题类股票、债券、权证等资产。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季 度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的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属 于 能 源
投资主题的上市公司股票库, 并有责任确保该股票库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据此股票库监督本基金投资于该类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该 股 票 库 的 临 时 调 整 应 事 先 发 函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加 盖
公 司 公 章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发 函 的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 对 该 股 票 库 的
调整自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之日起第 2 日生效。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并 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 时
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投资资产配置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满六个月开始。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下投资限制:
①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②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 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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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③投资于能源生产行业、 低耗能行业、 能源设备与服务行业、 高耗能行
业中单位能耗产出比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④本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⑤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⑥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债券;
⑦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⑧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原因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符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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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 从事承担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主 承 销
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于
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
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回 函 确 认 已 知 名 单 的 变
更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规 进 行
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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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
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
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
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
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该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 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后 , 对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
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
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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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其 后 有
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
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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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管 理 人 指 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偿 基 金 因 此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基金管理人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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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三)基金财产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 对 于 因 基 金 认 ( 申 ) 购 、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 应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
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全部资金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 、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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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等 款 项 采 用 轧 差 交 收 的 结 算 方 式 , 净 额 在 最 晚 不 迟 于
T+3 日上午 11:00 前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总 清 算 账 户 和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之 间 交 收 。
如 果 当 日 基 金 为 净 应 收 款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查 收 资 金 是 否 到 账 , 对
于 未 准 时 到 账 的 资 金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划 付 。 对 于 未 准 时 划 付 的 资
金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划 付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管
理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 果 当 日 基 金 为 净 应 付 款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划 付 。 对 于 未 准 时 划 付 的 资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划
付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后 果 严 重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中
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是 指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集 中 托 管 模 式 下 , 代 表
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
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其 他 规 定 。
5 、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基金托管人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清 算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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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6 、债券托管自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
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
算。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7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8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
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9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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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
署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文 件 保 管 部 门
15 年以上。
(四)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 、基金管理人对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 事先书面
通 知 ( 以 下 称 “ 授 权 通 知 ”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发 送 指 令 的 人 员 名 单 , 注 明 相
应 的 交 易 权 限 , 并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指 令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确 认
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
人 确 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授 权 文 件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其 内 容 不 得 向
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2 、划款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
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指 令 应 写 明 款 项 事 由 、
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3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指 令 由 “ 授 权 通 知 ” 确 定 的 有 权 发 送 人 ( 下 称 “ 被 授 权 人 ” ) 代 表 基 金
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
认 , 因 管 理 人 未 能 及 时 与 托 管 人 进 行 指 令 确 认 , 致 使 资 金 未 能 及 时 到 账 所 造
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 授 权 通 知 ” 规 定 的 方 法 确
认 指 令 有 效 后 , 方 可 执 行 指 令 。 对 于 被 授 权 人 发 出 的 指 令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否 认 其 效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 基 金 法 》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 在 其 合 法 的 经 营 权 限 和 交 易 权 限 内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发 送 人 应 按 照 其
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
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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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 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
印 鉴 和 签 名 , 复 核 无 误 后 应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执 行 , 不 得 延 误 。 指 令 执 行 完 毕 后 ,
基金托管人应将执行完毕的指令盖章回传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
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同 业 市 场 国 债 交 易 通 知 单 加 盖 印 章 后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4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错 误 指 令 的 情 形 包 括 指 令 发 送 人 员 无 权 或 超 越 权 限 发
送指令及交割 信 息 错 误 , 指 令 中 重 要 信 息 模 糊 不 清 或 不 全 等 。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
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5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指 令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 不予执行, 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6 、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造 成 未 按 照 或 者 未 及 时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正常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7 、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 必须提前至少一
个 交 易 日 , 使 用 加 密 传 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由 授 权 人 签 字 和 盖 章 的 被 授 权 人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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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变 更 通 知 , 同 时 电 话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变 更 通 知 当 日 将 回 函
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并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自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以加密传真形式发出的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 基
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人更换被授权人 通 知 生 效 后 , 对 于 已 被 撤 换 的 人 员 无 权 发 送 的 指 令 , 或 被
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五)交易安排
1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选择的标准
是:
(1 ) 资 历 雄 厚 , 信 誉 良 好 。
(2 )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 经 营 行 为 规 范 , 最 近 一 年 未 发 生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而
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 ) 内 部 管 理 规 范 、 严 格 , 具 备 健 全 的 内 控 制 度 , 并 能 满 足 基 金 运 作
高度保密的要求。
(4 ) 具 备 基 金 运 作 所 需 的 高 效 、 安 全 的 通 讯 条 件 , 交 易 设 施 符 合 代 理
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 ) 研 究 实 力 较 强 , 有 固 定 的 研 究 机 构 和 专 门 研 究 人 员 , 能 及 时 、 定
期 、 全 面 地 为 本 基 金 提 供 宏 观 经 济 、 行 业 情 况 、 市 场 走 向 、 个 券 分 析 的 研 究
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 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 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根 据 以 上 标 准 以 及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对 有 关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进行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 并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
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使用协议, 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
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将 基 金 专 用 席 位 号 、 佣 金 费 率 等 基 本 信 息 以 及 变 更 情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2 、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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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清 算 和 交 收 中 的 责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签 订
《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结 算 协 议 》 , 用 以 具 体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证 券
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
内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 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 全部由
基金托管人负 责 办 理 。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 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 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
困 难 和 风 险 的 , 托 管 人 发 现 后 应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解
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 基 金 出 现 超 买 或 超 卖 的 责 任 认 定 及 处 理 程 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如果发现 基 金 投 资 证 券 过 程 中 出 现 超 买
或 超 卖 现 象 , 应 立 即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解 决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 必须
于 T+1 日上午10 时 之 前 完 成 融 资 , 用 以 完 成 清 算 交 收 。
(3 )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证 券 清 算 款 的 责 任 认 定 及 处 理 程 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 有足够
的 头 寸 进 行 交 收 。 基 金 的 资 金 头 寸 不 足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基 金 管 理 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
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 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 按 时 支 付 证 券 清
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 基 金 资 金 头 寸 充 足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指 令 不 得 拖 延 或 拒 绝 执 行 。 如 由 于 基 金 托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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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 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
3 、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 每 日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份
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
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
完整或不真实, 由 此 导 致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承 担 。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 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4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资 金 清 算 、 数 据 传 递 及 托 管 协 议 当
事人的责任
(1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申 购 赎 回 、 转 换 中 的 责 任
基 金 的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和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代 销 网 点
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 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 基金托管
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 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
赎回款项。
(2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数 据 传 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14:00 之 前 将 前 一 个 开 放 日 经 确 认 的 基 金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 管
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资 金 清 算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等 款 项 采 用 轧 差 交 收 的 结 算 方 式 , 净 额 在 最 晚 不 迟 于
T+3 日上午 11:00 前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总 清 算 账 户 和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之 间 交 收 。
如 果 当 日 基 金 为 净 应 收 款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查 收 资 金 是 否 到 账 ,对
于 未 准 时 到 账 的 资 金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划 付 。 对 于 未 准 时 划 付 的 资
金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划 付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管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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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 果 当 日 基 金 为 净 应 付 款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划 付 。 对 于 未 准 时 划 付 的 资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划
付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后 果 严 重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中
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复 核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 签 名 、 盖 章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传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因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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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A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值;
B 、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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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从 配 股 除 权 日 起 到 配 股 确 认 日 止 , 如
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收盘价等于或低于
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估值差错处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的 比 例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责任。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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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
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 ) 基 金 账 册 的 建 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 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
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
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招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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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募说明书更新一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媒体上。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季 度 报 告
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 内 完 成 半 年 报 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在
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 内 完 成 年 度 报 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半 年 报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 内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 相 关 各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
印鉴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
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理人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利 登 记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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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管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 。 保 管 期 限 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利 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 期 刻 成 光
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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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 、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2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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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潜 在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注 册 登 记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敦 促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派 发 ; 基 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 基 金 交 易 资 金 的 交
收 等 服 务 。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1 、 账 户 资 料 :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户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个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2 、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交 易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该 项 交 易 的 确 认 资 料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认 购 确 认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3 、 每季度结束后20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 定
制纸质对账单的投资者 邮 寄 该 季 度 对 账 单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所有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寄 送 年 度 对 账 单 。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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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于未 主 动 定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统 一 提供 电
子 对 账 单 ( 包 含 电 子 邮 件 或 短 信 形 式 , 按 账 户 资 料 完 善 程 度 , 优 先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 。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24 小 时 自 动 语 音 查 询 服 务 。 持 有 人 可 进 行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申 购 与 赎 回 交 易 情 况 查 询 、 基 金 产 品 与 传 真 服 务 等 信 息 的 查 询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每 周 五 天 , 每 天 不 少 于8 小 时 的 人 工 热 线 咨 询 服
务 。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400-888-9788 或021-38789788 享 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对 账 单 寄 送 地 址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四)网上交易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个 人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分 红 方 式 修 改 、 账
户 资 料 修 改 、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 交 易 申 请 查 询 和 账 户 资 料 查 询 等 各 类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www.zhfund.com 办理“ 网 上 开
户 ” 和 “ 网上交易 ” 业务 , 适 用 银 行 卡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zhfund.com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在 技 术 条 件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提 供 支 持 其 他 银 行 卡 种 的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www.zhfund.com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和 销 售 渠 道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定期定额投 资 计 划 的 有
关 规 则 另 行 公 告 。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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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 金 持 有 人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或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其 他 方 式 按 持 有 人 的 定
制 提 供 信 息 。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电 子 对 账 单 、 每 周 基 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投 资 者 服 务 刊 物 、 分 红 公 告 、 公 司 公 告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需 要 , 调 整 定 制 信 息 的 条 件 、 方 式 和 内 容 。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网 点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留 言 栏 目 、 信 函 及 电 子 邮 件 等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投 诉 、 电 子 邮 件 投 诉 、 信 函 投 诉 、网 站 留 言 是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负 责 管 理 投 诉 电 话 、 投 诉 邮 箱 。现 场
投 诉 和 意 见 簿 投 诉 是 补 充 投 诉 渠 道 , 由 各 代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管
理。
对 于 工 作 日 期 间 受 理 的 投 诉 , 原 则 上 是 及 时 回 复 ; 对 于 不 能 及 时 回 复
的 投 诉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在 投 诉 送 达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两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做 出 回
复 。 对 于 非 工 作 日 提 出 的 投 诉 ,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完 成 回 复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邮 箱 :service@zh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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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1 、2016-09-20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交 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 、2016-09-21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天津
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
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3 、2016-09-22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
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4 、2016-09-27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凤凰
金 信 ( 银 川 )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5 、2016-09-28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和
耕 传 承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6 、2016-09-30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众 升 财
富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7 、2016-09-30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国
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
业务的公告
8 、2016-10-10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9 、2016-10-20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上海云湾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及定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0
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0 、 2016-10-26
中 海 能 源 策 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6年第3 季度报
告
11 、2016-10-27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6年第2号)
12 、2016-10-27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年第2号)
13 、2016-11-03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武汉市 伯
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及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4、2016-11-05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徽商
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的公告
15、2016-11-08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南京
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6、2016-11-11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北 京 格
上 富 信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17、2016-11-14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安粮
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8、2016-11-16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
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
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9 、2016-11-19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深圳前海
财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
业务的公告
20、2016-11-24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上 海
中 正 达 广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起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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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点 金 额 的 公 告
21 、 2016-11-28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天 津 国 美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调整定期定额投资起点金额的公
告
22 、2016-11-29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杭州科地
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
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3 、2016-11-29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含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4 、2016-11-30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
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5 、2016-12-01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6 、2016-12-09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
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27 、2016-12-13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北京微动
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及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8 、2016-12-22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含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9 、2016-12-22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0 、2016-12-22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上海华信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并参与基金
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1 、2016-12-30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泰诚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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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32 、2016-12-30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
农业银行基金申购、基金组合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33 、2016-12-30
关于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诚信记录的
说明
34 、2016-12-31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
工商银行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5 、2017-01-01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年度最后一日净
值公告
36 、2017-01-17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北京肯特
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
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37 、 2017-01-20
中 海 能 源 策 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6年第4 季度报
告
38 、2017-02-21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蚂蚁
(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9 、2017-02-23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含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0 、2017-03-06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北京电盈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及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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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注册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处 , 投 资 人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基 金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人 按 上 述 方
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
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zhfund.com) 查 阅 和 下
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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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会核准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 《 中 海 能 源 策 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3、《 中 海 能 源 策 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4 、关于申 请 募 集 中 海 能 源 策 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律 意 见 书 ;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及网站免费
查阅备查文件。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 七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