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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鑫瑞A(003271)

国联安鑫瑞: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4月)查看PDF公告

国 联 安 鑫 瑞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正 文
基 金 管 理 人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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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 要 提 示 】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 0 1 6 年 8 月 1 1 日 证 监 许 可
[ 2 0 1 6 ] 1 8 1 7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经 中 国 证监 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对
本 基 金 的 价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有
风 险 。 中 国证 监 会 不 对 基 金 的 投资 价 值 及 市 场 前 景 等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者
保证。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
金 财 产 , 但不 保 证 投 资 本 基 金 一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最低
收 益 ; 因 基金 份 额 价 格 存 在 波 动, 亦 不 保 证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能 全 数 取 回其
原本投资。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波
动 。 投 资 者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产
品 特 性 , 充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场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的
投 资 价 值 ,对 投 资 本 基 金 的 意 愿、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并 自 行 承 担投 资 风 险 。 投 资 者 根据 所 持 有 份 额 享 受 基金 的 收 益 , 但 同 时也
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 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 会 等 因 素对 证 券 价 格 波 动 产 生影 响 而 引 发 的 系 统 性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债 券 引 发 的 信 用 风 险, 以 及 本 基 金 投 资 策略 所 特 有 的 风 险 等。
本 基 金 属 于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属 于 中 等 预 期 风 险、 中 等 预 期 收 益 的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通 常 预 期 风 险 与 预期 收 益 水 平 高 于 货 币市 场 基 金 和 债 券 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认 购 或 申 购 本 基 金 前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绩 并 不 构 成 新 基 金 业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金
管 理 人 提 醒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营 状 况 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变 化 引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资 者 自 行 负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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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 0 1 7 年 3 月 9 日 , 有 关 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 0 1 6 年 1 2 月 3 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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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6
二、释义 .............................................................................................................. 7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27
六、基金的募集 ................................................................................................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2
九、基金的投资 ................................................................................................ 44
十、基金的业绩................................................................................................ 55
十一、基金的财产............................................................................................ 56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57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6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十七、风险揭示................................................................................................ 75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7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0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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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6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96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 97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00
(四)基金财产保管...................................................................................... 101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 104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09
(七)争议解决方式 ...................................................................................... 109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 1 1 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 1 2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 1 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 1 5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 1 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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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言
《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
书 ” 或“ 本 招 募 说明 书 ”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信 息 披 露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 和 其他 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国联 安 鑫 瑞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投
资 策 略 、 风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者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根
据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由 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解 释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基 金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基 金 合 同是
约 定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基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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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 指 《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国联安鑫
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指 《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及
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 件 、 司 法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决议、通知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港 口法 > 等七 部法 律的 决定 》
修 改 的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修
订
10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 、 同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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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投资人
2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业
务
22 、 销 售 机 构 : 指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确
认 、 清 算 和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交易过户等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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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为 国 联 安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国 联 安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金账户: 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资 等 业 务 而
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请的开放日
33、T + 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则》 : 指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 范 基 金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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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款 日 在 投 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指 本基 金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两 个不 同 的 类 别 。 在 投 资者 认 购 、 申 购 基 金 时收 取 认 购 、 申 购 费用
而 不 计 提 销售 服 务 费 的 , 称 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购 基 金 份
额 时 不 收 取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而 是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47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 指 定 媒 介: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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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观事件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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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 3 1 8 号星展银行大厦9 楼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1 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9 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成立时间: 2 0 0 3 年4 月 3 日
注册资本: 1 . 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 2 1 - 3 8 9 9 2 8 8 8
联系人:茅斐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字 [ 2 0 0 3 ] 4 2 号批准设立。目前,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 1 %
德国安联集团 4 9 %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 1 ) 庹启斌 先生,董 事长,经济 学博士。历 任华东师 范大学国际 金融系
讲师、 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理、 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部经理、
香 港 公 司 研究 策 划 部 经 理 、 研 究发 展 中 心 主 任 、 经 纪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债券
部 总 经 理 、副 总 裁 , 国 泰 君 安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裁 。 现 任 国 联 安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2 ) 谭晓雨 女士,公 司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国务院 特殊津贴专 家,高
级 经 济 师 。历 任 君 安 证 券 有 限 公司 研 究 所 行 业 部 研 究员 、 二 级 研 究 员 及高
级 研 究 员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研 究 所 副 所 长、 咨 询 部 总 经 理 及财
富管理部联席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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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Ji a ch e n F u (付佳晨 ) 女士,董事, 工商管理 学士 。2 0 0 7 年起进入
金 融 行 业 ,历 任 安 联 集 团 董 事 会事 务 主 任 、 安 联 全 球车 险 驻 中 国 业 务 发展
主 管 兼 创 始人 , 忠 利 保 险 公 司 内部 顾 问 , 戴 姆 勒 东 北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金融
及 监 控 部 成员 , 美 国 克 莱 斯 勒 汽车 集 团 市 场 推 广 及 销售 部 学 员 。 现 任 安联
资产管理公司驻中国业务董事兼业务拓展总监,管理董事会成员。
( 4 ) E u g e n L o e f f l e r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与 政 治 学 博 士 。 1 9 9 0 年 起 进 入 金
融行业,历任安联全球投资韩国公司董事总经理/ 投资主管、安联全球投资
亚 太 区 投 资总 监 、 安 联 苏 黎 世 公司 投 资 总 监 、 安 联 苏黎 世 房 地 产 及 安 联资
产 管 理 苏 黎世 公 司 行 政 总 裁 、 安联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环 球股 票 团 队 主 管 、 安联
全 球 投 资 韩国 公 司 主 席 及 行 政 总裁 、 安 联 人 寿 韩 国 公司 投 资 总 监 、 安 联资
产 管 理 香 港办 事 处 投 资 总 监 兼 主管 、 安 联 资 产 管 理 欧洲 股 票 研 究 部 主 管、
安 联 慕 尼 黑总 部 财 务 部 工 作 ( 股票 / 长 期 参 与 计 划 投资 管 理 ) 。 现 任 安联
投资管理新加坡公司行政总裁/ 投资总监, 负责监督安联亚洲保险实体的投
资管理事务。
( 5 ) 汪卫杰先生, 董事 , 经济学硕士, 会计师职称。 1 9 9 4 年起进入金 融
行 业 , 历 任君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财 务 部 主 管 、 稽 核部 副 总 经 理 、 资 金计
划 部 副 总 经理 、 长 沙 营 业 部 总 经理 、 财 务 总 部 总 经 理、 深 圳 分 公 司 总 经理
助 理 、 计 划财 务 总 部 总 经 理 、 国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计 划 财 务 总 部总
经 理 、 资 产负 债 管 理 委 员 会 专 职主 任 委 员 、 子 公 司 管理 小 组 主 任 。 现 任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室主任。
( 6 ) 程静萍 女士,独 立董事,高 级经济师职 称。历任 上海市财政 局副科
长 、 副 处 长、 处 长 、 局 长 助 理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 税 务局 副 局 长 , 上 海 市计
划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发 展 计 划 委 员会 副 主 任 兼 上 海 市 物价 局 局 长 、 上 海 市发
展 和 改 革 委员 会 副 主 任 、 第 十 届全 国 人 大 代 表 、 上 海市 决 策 咨 询 委 员 会专
职委员。现任上海银行独立董事。
( 7 ) 王鸿嫔 女士,独 立董事,法 学士。历任 台湾摩根 资产管理旗 下的怡
富 证 券 投 资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理 、 怡 富 证 券 投 资 顾问 公 司 总 经 理 , 中国
摩 根 资 产 管理 董 事 总 经 理 、 上 投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总 经 理 。 现 任 上海
富汇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
( 8 ) 胡 斌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特 许 金 融 分 析 师 ( C F A ) , 美 国 伊 利 诺 伊 大 学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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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I U C ) 工商管理硕 士( M B A )、上海交通 大学管理工程博士 。历任纽约银
行 梅 隆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担 任 S t a n d i sh M e l l o n 量 化 分 析 师 、 公 司 副 总 裁 ,
C o e f f i ci e n t G l o b a l 公司 创始 人之一 兼基金 经理 。 2 0 0 7 年 1 1 月起 ,担 任梅隆
资 产 管 理 中 国 区 负 责 人 。 2 0 1 0 年 7 月 起 , 于 纽 银 梅 隆 西 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首 席执 行 官 ( 总 经 理 ) 。现 任 上 海 系 数 股 权 投资 基 金 管 理 合 伙 企业
(有限合伙)担任总经理。
2 、监事信息:
(1 ) 王越先生 , 监事会主席 , 大专学历。 1 9 7 5 年3 月参加工作, 历任
上 海 民 生 中 学 会 计 、 上 海 城 市 建 设 学 院 财 务 科 副 科 长 等 职 务 。 1 9 9 3 年 7 月
加 入 原 国 泰证 券 , 历 任 国 泰 证 券国 际 业 务 部 副 经 理 、国 际 业 务 部 经 理 、国
际业务部副总经理 等职务 , 1 9 9 9 年8 月公司合并后至 2 0 0 0 年9 月任国泰君安
证券公司会计部副总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
(2 )U w e M i ch e l 先生,监 事,法律硕士。 历任慕尼黑 A l l i a n z S E 亚洲
业务 部主管 、 主席 办公室主 管 、 A l l i a n z L i f e I n su r a n ce Ja p a n L t d . 主席 及日
本 全 国 主 管 、 德 国 慕 尼 黑 G r o u p O P E X 安 联 集 团 内 部 顾 问 主 管 。 现 任 慕 尼
黑A l l i a n z S E 业务部H 3 投资与亚洲主管。
(3 ) 朱慧女士, 职工监事, 经济学学士, 历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 国
泰 君 安 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副 经 理 , 现 任 国 联 安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财
务部总监。
(4 ) 刘涓女士, 职工监 事, 经济学学士, 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事务部副总监。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 ) 庹启斌先生, 董事 长, 经济学博士。 历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
系 讲 师 、 君安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万 航渡 路 营 业 部 经 理 、 资产 管 理 公 司 研 究 部经
理 、 香 港 公司 研 究 策 划 部 经 理 、研 究 发 展 中 心 主 任 、经 纪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债 券 部 总 经理 、 副 总 裁 , 国 泰 君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副 总 裁 。 现 任 国 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 )谭晓雨女士,公 司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
高 级 经 济 师。 历 任 君 安 证 券 有 限公 司 研 究 所 行 业 部 研究 员 、 二 级 研 究 员及
高 级 研 究 员;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研 究 所 副 所长 、 咨 询 部 总 经 理及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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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部联席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3 ) 李柯女士, 副总经 理, 经济学学士。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
国 际 业 务 部、 上 海 联 合 财 务 有 限公 司 资 金 财 务 部 副 经理 、 经 理 、 营 运 负责
人 兼 内 部 审计 师 、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总
经理助理,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 ) 魏东先生, 副总经 理, 经济学硕士。 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 司 和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2 0 0 3 年 1 月 加 盟 华 宝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先 后 担任 交 易 部 总 经 理 、 华宝 兴 业 宝 康 灵 活 配 置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经
理 和 华 宝 兴业 先 进 成 长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投 资 副 总 监 及 国内
投 资部 总 经 理职 务 。 2 0 0 9 年 6 月 加入 国 联 安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 先 后担 任 总
经 理 助 理 、 投 资 总 监 的 职 务 。 2 0 0 9 年 9 月 起 , 担 任 国 联 安 德 盛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 经理 。 2 0 0 9 年 1 2 月 至 2 0 1 1 年8 月 ,兼 任国 联 安主 题 驱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 0 1 4 年 3 月 起 , 兼 任 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金 经 理 。 现 担 任 国 联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副总经理。
(5 ) 满黎先生, 副总经 理, 研究生学历。 曾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 , 先 后担 任 上 海 分 公 司 高 级投 资 顾 问 、 西 安 分 公司 总 经 理 、 华 东 业务
总 部 总 经 理 、 北 京 总 部 高 级 董 事 总 经 理 ; 2 0 1 2 年 9 月 加 盟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 担任市场总监。 自2 0 1 2 年1 1 月起, 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 6 ) 刘 轶 先 生 , 督 察 长 , 研 究 生 学 历 。 曾 任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辽 宁 省 分
行 、 中 国 民生 银 行 北 京 管 理 部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员 会 、 全 国 人 民 代表
大 会 财 政 经济 委 员 会 证 券 法 修 改工 作 小 组 , 并 曾 在 南开 大 学 等 从 事 研 究工
作。2 0 1 6 年6 月起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薛琳, 2006年3月至2006年12月在上海红顶金融研究中心公司担任项目
管理工作。 2006年12月至2008年6月在上海国利货币有限公司担任债券交易
员 。 2008年 6 月 至 2010 年 6 月 在 上 海 长 江养 老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担 任债 券 交
易员。 2010年6月加盟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债券交易员、 债
券 组 合 管 理 部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自 2012 年 7月 至 2016 年 1 月 担 任 国 联 安货 币 市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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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理 。 2012 年 12 月 至 2015 年 11 月 任 国 联 安 中 债 信 用 债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6月起任国联安鑫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3月起任国联安鑫悦灵活配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6 年 9 月 起 担 任 国 联 安 鑫 瑞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2 0 1 6 年 1 2 月起担任国联安睿智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7 年 3 月 起 担 任 国 联 安 鑫 汇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7 年3 月起担任国联安 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理 。 2 0 1 7 年3 月起
担 任 国 联 安 鑫 发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7 年 3 月 起 担 任 国 联 安
鑫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公 司基 金 投 资 的 最 高 投 资 决 策 机 构 。 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由 公 司 总经 理 、 主 管 投 资 的 副总 经 理 、 投 资 组 合 管理 部 负 责 人 、 固 定收
益业务负责人、 研究部负责人及高 级基金经理 1 - 2 人 (根据需要) 组成 。 投
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谭晓雨(总经理)投委会主席
魏东(投资总监、副总经理)投委会执行主席
邹新进(投资组合管理部总监)
杨子江(研究部总监)
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 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 保 证 所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不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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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 的 方 法 符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 且 保 证 投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
(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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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 能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 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并
承 诺 建 立 健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 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
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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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 、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牟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 的 基 金 投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两 个 方
面。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
内 部 控 制 制度 是 指 公 司 为 防 范 金融 风 险 , 保 护 资 产 的安 全 与 完 整 , 促 进各
项 经 营 活 动的 有 效 实 施 而 制 定 的各 种 业 务 操 作 程 序 、管 理 方 法 与 控 制 措施
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控 制的 总 体 目 标 是 建 立 一 个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管 理 高 效 和持 续 、 稳 定 、 健 康 发展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具 体 来 说 , 必 须 达到
以下目标: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
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
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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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 。 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
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和 公 司 经 营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营 理 念 等 内 外 部 环 境的 变 化 进 行 及 时 的修
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 公司必须依据自身 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
的三道监控防线:
1) 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 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
细 的 岗 位 说明 书 和 业 务 流 程 , 各岗 位 人 员 在 上 岗 前 均应 知 悉 并 以 书 面 方式
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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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建
立 重 要 业 务处 理 凭 据 传 递 和 信 息沟 通 制 度 , 相 关 部 门和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督
制衡。
3) 建立以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
构 、 各 项 业务 全 面 实 施 监 督 反 馈的 第 三 道 监 控 防 线 。公 司 督 察 长 、 风 险管
理 部 和 监 察稽 核 部 独 立 于 其 他 部门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的 执 行 情 况 实 行 严格
的检查和反馈。
(2) 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 各业务部门
和 分 支 机 构必 须 在 适 当 的 授 权 基础 上 实 行 恰 当 的 责 任分 离 制 度 , 直 接 的操
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
(3) 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在明
确 不 同 岗 位的 工 作 任 务 基 础 上 ,赋 予 各 岗 位 相 应 的 责任 和 职 权 , 建 立 相互
配 合 、 相 互制 约 、 相 互 促 进 的 工作 关 系 。 通 过 制 定 规范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严 格 的 操 作程 序 和 合 理 的 工 作 标准 , 大 力 推 行 各 岗 位、 各 部 门 、 各 机 构的
目标管理。
(4) 公司必须真实、 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
监 督 职 能 ,健 全 会 计 、 统 计 、 业务 等 各 种 信 息 资 料 及时 、 准 确 报 送 制 度,
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 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
估 和 监 测 办法 、 分 支 机 构 和 重 要部 门 的 风 险 考 核 指 标体 系 以 及 管 理 人 员的
道 德 风 险 防范 系 统 等 。 通 过 严 密的 风 险 管 理 , 及 时 发现 内 部 控 制 的 弱 点,
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 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
骤 。 尤 其 是投 资 交 易 等 重 要 区 域遇 到 断 电 、 失 火 等 非常 情 况 时 , 应 急 应变
措 施 要 及 时到 位 , 并 按 预 定 功 能发 挥 作 用 , 以 确 保 公司 的 正 常 经 营 不 会受
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的 主要 内 容 包 括 :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控 制 、 信 息 披 露控
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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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 严 格 制 定管 理 规 章 、 操 作 流 程和 岗 位 手 册 , 明 确 揭示 不 同 业 务 可 能 存在
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
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的要求 , 遵循安全性、 实用性、 可操作性
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企 业 财 务通 则 》 等 国 家 有 关 法律 、 法 规 制 订 基 金 会计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制
度 、 会 计 工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位 工 作 手 册 , 并 针 对各 个 风 险 控 制 点 建立
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监察稽
核控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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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成 立 于 1954 年 10 月 , 是 一 家 国 内 领 先 、 国 际 知 名 的 大
型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总部 设 在 北 京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 香 港
联合交易所挂 牌上市 ( 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挂
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5 年 12 月末,本集 团资产总额 183,494.89 亿元人民币 ,较上年增
长 9.59 %;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104,851.40 亿元,增长 10.67%;客户存
款总额 136,685.33 亿元, 增长 5.96%。 净利润 2,288.86 亿元, 增长 0.28%;
营业收入 6,051.97 亿元,较上 年增长 6.09%;经营收入 5,866.87 亿元,较
上年增长 5.38%; 其中, 利息 净收入增长 4.65%, 净利息收益率 ( NIM) 2.63% 。
资本充足率 15.39%,不良贷款率 1.58%,拨备覆盖率 150.99%。
物 理 与 电 子 渠 道 协 同 发展 。 总 行 成 立 了 渠 道 与 运 营 管 理 部 , 全 面 推进
渠道整合; 营业网点 “三综合” 建设取得新进展, 综合性网点达到 1.44 万
个,综合营销 团队达到 19,934 个、综合柜员 占比达到 84%,客户可在转 型
网 点 享 受 便捷 舒 适 的 “ 一 站 式 ” 服 务 。 加 快打 造 电 子 银 行 的 主 渠道 建 设 ,
有 力 支 持 物理 渠 道 的 综 合 化 转 型, 电 子 银 行 和 自 助 渠道 账 务 性 交 易 量 占比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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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 94.32%, 较上年末提高 6.29 个百分点; 个人网上银行客户、 企业网上银
行 客 户 、 手 机 银 行 客 户 分 别 增 长 8.19% 、 10.78% 和 11.47% ; 善 融 商 务 推 出
精品移动平台,个人商城手机客户端“建行善融商城”正式上线。
转型重点业务快速发展。2015 年,累计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316 亿元, 承销额市场领先; 资产托管业务规模 7.17 万亿元, 增长 67.36%;
托 管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数 量 和 新 增 只数 均 为 市 场 第 一 , 成为 首 批 香 港 基 金 内地
销 售 代 理 人中 唯 一 一 家 银 行 代 理人 ; 多 模 式 现 金 池 、票 据 池 、 银 联 单 位结
算 卡 等 战 略性 产 品 市 场 份 额 不 断扩 大 , 现 金 管 理 品 牌 “ 禹 道 ” 的 市 场 影 响
力 持 续 提 升; 代 理 中 央 财 政 授 权支 付 业 务 、 代 理 中 央非 税 收 入 收 缴 业 务客
户 数 保 持 同业 第 一 , 在 同 业 中 首家 按 照 财 政 部 要 求 实现 中 央 非 税 收 入 收缴
电子化上线试点。
2015 年,本集团各 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 与业界广泛认可,建设银
行 先 后 获 得 国内 外 各 类 荣 誉 总 计 122 项 , 并 独 家 荣获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杂
志 “中国最佳银行” 、 香港 《 财资》 杂志 “ 中国最佳银行” 及香港 《企业财
资》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等大奖。 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 2015 年
“世界银行品牌 1000 强” 中,以一级资本 总额位列全球第 2;在美国《福
布斯》杂志 2015 年度全球企业 2000 强中位列第 2。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投资 托 管 业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 、证
券保险资产市场 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 托管处、养老金 托管处、
清 算 处 、 核算 处 、 监 督 稽 核 处 等 9 个 职 能 处 室, 在 上 海 设 有 投 资 托管 服 务
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 2 10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
计 师 事 务 所对 托 管 业 务 进 行 内 部控 制 审 计 , 并 已 经 成为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作
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 行 信 贷 部、 总 行 信 贷 二 部 、 行长 办 公 室 工 作 , 并 在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河 北省
分 行 营 业 部、 总 行 个 人 银 行 业 务部 、 总 行 审 计 部 担 任领 导 职 务 , 长 期 从事
信 贷 业 务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和 内 部审 计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务
管理经验。
张军红,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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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建 设 银行 总 行 零 售 业 务 部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行长 办 公 室 , 长 期 从事
零 售 业 务 和个 人 存 款 业 务 管 理 等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经
验。
张 力 铮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建筑
经 济 部 、 信贷 二 部 、 信 贷 部 、 信贷 管 理 部 、 信 贷 经 营部 、 公 司 业 务 部 ,并
在 总 行 集 团客 户 部 和 中 国 建 设 银行 北 京 市 分 行 担 任 领导 职 务 , 长 期 从 事信
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 秀 莲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计
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行
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 为 中心 ”的 经 营 理 念, 不 断 加 强 风 险 管 理和 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管 人 的 各 项 职 责 , 切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为 资 产委
托 人 提 供 高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 资产
规 模 不 断 扩大 ,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 括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社保
基 金 、 保 险 资金 、 基 本 养 老 个 人 账 户 、 QFII 、 企 业 年 金 等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5 年
末 , 中 国 建 设银 行 已 托 管 556 只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专 业 高 效的
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法
规 、 行 业 监管 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 关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监
察 , 确 保 业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 险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部
控 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专门
设 置 了 监 督稽 核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工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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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具 备 系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控 制 制 度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顺
利 进 行 ; 业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制
度 , 授 权 工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资
料 严 格 保 管,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施
音 像 监 控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化
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的
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同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比
例 、 投 资 范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进 行 监 督 , 并 定 期 编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督
报 告 , 报 送中 国 证 监 会 。 在 日 常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算
服 务 环 节 中,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各 基 金 费 用的
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
指 标 进 行 例行 监 控 , 发 现 投 资 比例 超 标 等 异 常 情 况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书
面 通 知 , 与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情 况核 实 , 督 促 其 纠 正 ,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 各 基 金 投资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投 资 独 立 性 和 风 格显 著 性 等 方 面 进 行评
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
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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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 1 )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 3 1 8 号星展银行大厦9 楼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1 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9 楼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客户服务电话:0 2 1 - 3 8 7 8 4 7 6 6 ,4 0 0 - 7 0 0 - 0 3 6 5 (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茅斐
网址: w w w . v i p - f u n d s. co m 或 w w w . g t j a - a l l i a n z . co m
(2 )其他销售机构
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虞谷云
电话:021-61616206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2)名称: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时代 20 楼
法人代表:陈刚
电话:0571-85267500
联系人:胡璇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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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人代表:陈继武
电话: 021-63333389
联系人:王哲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https://www.lingxianfund.com
4)名称: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A
法人代表:高锋
电话: 0755-83655588
联系人:廖苑兰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5)名称:贵州华阳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 C 栋
标准厂房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 9 号君派大厦 16 楼
法人代表:李陆军
电话: 0851-86909950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39-1818
网址:www.hyzhfund.com
2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 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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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调 整 或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 3 1 8 号星展银行大厦9 楼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1 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联系人:茅斐
电话: 0 2 1 - 3 8 9 9 2 8 6 3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 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 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 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陆奇
电话: 0 2 1 - 3 1 3 5 8 6 6 6
传真:0 2 1 - 3 1 3 5 8 6 0 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 2 6 6 号恒隆广场 5 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 2 6 6 号恒隆广场 5 0 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 2 1 - 2 2 1 2 2 8 8 8
传真: 0 2 1 - 6 2 8 8 1 8 8 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张楠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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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 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其 他 有 权 机 构 颁布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及基
金合同, 经 2 0 1 6 年 8 月 1 1 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 [ 2 0 1 6 ] 1 8 1 7 号文准予注
册募集。 募集期为 2 0 1 6 年 9 月 1 日至 2 0 1 6 年 9 月 5 日止。 经毕马威华振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按照每 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 . 0 0 元计算, 募集期共
募集 8 0 8 , 7 3 0 , 5 1 7 . 3 2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3 2 0 户。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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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9 月 9 日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 监 会 报 告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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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在 相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据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除
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变
更 或 其 他 特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相
应 的 调 整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放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开
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 回 或 转 换申 请 且 基 金 份 额 登 记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回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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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 额 申 购 、 份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 回基金份额时 , 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
原 则 , 即 对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基金 份 额 进 行 处 理 时,
申 购 确 认 日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先赎 回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在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后赎
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
间 、 处 理 规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前 提 下 , 以 各 销 售机
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实
质 利 益 和 法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款
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 赎 回 款 项。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款
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为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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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 正常情况下 ,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 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 + 2 日后 ( 包括
该 日 )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或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仅
代 表 销 售 机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确认 以 基 金 份 额 登 记机
构 确 认 结 果为 准 。 对 于 申 购 申 请及 申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查
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或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每
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 于 1 0 元 (含申购费 ) ,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 基金的 ,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 元 ( 含 申购 费 ) , 已 在 直 销 机构 有 申 购 本 基 金 记 录的 投 资 者 不 受 上 述 首
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 0 元(含申购费)。
投 资 者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收 益 , 通 过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转 入 持 有 本 基 金基
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0 0 份 基 金 份 额 , 同 时 赎 回 份 额 必 须 是 整 数 份 额 。 投 资 人 全 额 赎 回 时 不 受
上述限制。
3 、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保 留 的 本 基 金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 0 0 份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 类业务 (如赎回、
转 换 出 等 )被 确 认 , 则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该 账 户 保 留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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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申购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在 申购 时收 取申 购费 用, 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 申
购 费 用 , 但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 A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费 用
由投 资人承 担,不 列入基 金财 产。投 资人在 申购 A 类基 金份额 时支付 申购
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 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7%
100 万≤M<500 万 0.5%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2 、赎回费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费 率 随 投 资 人 申 请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的 增 加 而 递
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7 日≤T<30 日 0.75%
30 日≤T<6 个月 0.50%
T≥6 个月 0%
注:上表中,1 年按 365 日计算。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 期等于或长于 3 0 日、 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7 5 %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 长
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 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5 0 % 计
入 基金 财 产 ;对 持 续持 有 期 等于 或 长于 6 个 月的 投 资 人, 应 当将 不 低 于赎
回费总额的 2 5 % 计入基金财产。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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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每个月按照 3 0 日计算 。 赎回费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30 日以下 0.5%
30 日以上(含) 0%
赎回费 用由赎回 C 类基 金 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 C 类基金份额, 收取的赎回费应当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 市 场 情 况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基
金 促 销 活 动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投资者申购份额的 计算公式为:
1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 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份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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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单位 为 份 ,上 述 计算 结 果 均按 四 舍五 入 方 法, 保 留到 小 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 : 某 投 资 者 分 别 投 资 1 0 0 0 0 元 和 1 0 0 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 . 1 2 0 0 元, 则两笔申购
中投资者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金额 1 0 0 0 0 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 . 7 % 。
净申购金额=1 0 0 0 0 / (1 + 0 . 7 % )= 9 9 3 0 . 4 9 (元)
申购费用=1 0 0 0 0 - 9 9 3 0 . 4 9 = 6 9 . 5 1 (元)
申购份额= 9 9 3 0 . 4 9 / 1 . 1 2 0 0 = 8 8 6 6 . 5 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 0 0 0 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 . 1 2 0 0 元,可得到 8 8 6 6 . 5 1 份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 2 :申购金额 1 0 0 0 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 0 0 0 元。
申购费用= 1 0 0 0 (元)
净申购金额= 1 0 0 0 0 0 0 0 - 1 0 0 0 = 9 9 9 9 0 0 0 (元)
申购份额= 9 9 9 9 0 0 0 / 1 . 1 2 0 0 = 8 9 2 7 6 7 8 . 5 7 (份)
即 投 资 者 投 资 1 0 0 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A
类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 . 1 2 0 0 元 , 可得到 8 9 2 7 6 7 8 . 5 7 份 A 类基金份
额。
例 2 : 某投资者投资 1 0 , 0 0 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 假设申购
当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5 0 0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C 类 基 金 份
额为:
申购份额= 1 0 , 0 0 0 / 1 . 0 5 0 0 = 9 , 5 2 3 . 8 1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1 0 , 0 0 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C 类基金份 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 . 0 5 0 0 元, 则可得到 9 , 5 2 3 . 8 1 份 C 类
基金份额。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并
扣 除 相 应 的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为 元 。 采 用 “份 额 赎 回 ” 方 式 , 赎 回价 格
以 T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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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 述 计算 结 果 均按 四 舍 五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 由此 产 生 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 : 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 0 0 0 0 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3 0 日 ,
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 . 5 % ,假设赎回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 . 1 2 0 0 元,
则投资者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 0 0 0 0 × 1 . 1 2 0 0 = 1 1 2 0 0 (元)
赎回费用= 1 1 2 0 0 × 0 . 5 % = 5 6 . 0 0 (元)
净赎回金额= 1 1 2 0 0 - 5 6 . 0 0 = 1 1 1 4 4 . 0 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0 0 0 0 份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 . 1 2 0 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 1 1 4 4 . 0 0 元。
例 4 :某投资者赎回 1 0 0 0 0 0 份 C 类基金份额,份 额持有期限 1 0 日,
对应赎回费 率为 0 . 5 % , 假设赎回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 1 . 1 0 0 0 元, 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 0 0 , 0 0 0 ×1 . 1 0 0 0 =1 1 0 , 0 0 0 . 0 0 元
赎回费用 = 1 1 0 , 0 0 0 . 0 0 × 0 . 5 % = 5 5 0 . 0 0 元
净赎回金额= 1 1 0 , 0 0 0 . 0 0 -5 5 0 . 0 0 =1 0 9 4 5 0 . 0 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 1 0 0 0 0 0 份 C 类基金份额 , 份额持有期限 1 0 日, 假设
赎 回 当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1 0 0 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 0 9 4 5 0 . 0 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T 日 闭 市 后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当 基 金 出 现巨 额 赎 回 等 情
形 , 导 致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因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小 数点 保 留 精 度 问 题 而受
到 影 响 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自 上 述 情 形 出 现 时 提
高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精 度 并 进 行 公告 , 以 消 除 或 降 低 上述 影 响 。 当 上 述 巨 额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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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 回 等 情 形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 不 再 产 生 影 响 时 ,本 基 金 将 恢 复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精 度 并 进 行 公 告 。 T 日 的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市 后计算 ,并在 T + 1 日内 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 可 能 对 基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或 发 生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等因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 停 接 受 投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项
将 退 还 给 投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
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支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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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足 额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请
量 占 申 请 总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现
上 述 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 )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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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 对 其余 赎 回申 请延 期 办理 。 对于 当 日的 赎 回申
请 , 应 当 按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的
赎 回 份 额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赎
回 或 取 消 赎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直
到 全 部 赎 回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撤
销 。 延 期 的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 以 此类
推 , 直 到 全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 停赎 回:连 续 2 个开 放 日以 上 ( 含本 数 )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金
管 理 人 认 为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
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在 2 个 交 易 日 内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 定 媒 介 上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赎 回 的 公 告 , 若 在 暂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基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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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与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定
的 转 换 费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通 过 中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并
由 登 记 机 构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业
务 的 , 将 提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办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人
继 承 ; 捐 赠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的
基 金 会 或 社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办
理 非 交 易 过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的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份 额 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另 行 规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金
额 , 每 期 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书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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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只 受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与
解 冻 , 以 及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认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与
解冻。
( 十 八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不 违 反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不 影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实
质 利 益 的 前提 下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 回 的安 排 进 行 补 充 和 调整
并提前公告。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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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 严 格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和保 持 基 金 资 产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力 求 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
券 ( 包 括 国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公 司 债 、 央 行 票 据、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融
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 、 货币市场工具、 债券回购、 银行存
款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可转换债券。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 25% ,债券
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5%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制定 基 金 投 资 方 面 的 整 体 战 略 和 原 则 ; 审 定 基金
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基金经理负责资产配置、 行业配置和个股/个债配置、 投资组合的构建
和日常管理。
(3)投资决策程序
1) 由基金经理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进行考察, 进行经济与政策研究;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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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数量策略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 对市场预期
风 险 和 投 资组 合 风 险 进 行 风 险 测算 ; 研 究 员 对 信 用 债的 信 用 评 级 提 供 研究
支持;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资产配置政策的制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
开 会 议 , 依据 上 述 报 告 对 资 产 配置 提 出 指 导 性 意 见 ;如 遇 重 大 事 项 , 投资
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4) 结合投资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的建议,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进行
投资组合方案设计;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参考上述报告,
制 定 资 产 配置 、 类 属 配 置 和 个 债配 置 和 调 整 计 划 , 进行 投 资 组 合 的 构 建和
日常管理;
5)进行投资组合的敏感性分析;
6) 对投资方案进行合规性检查, 重点检查是否满足基金合同规定和各
项法律法规的规定;
7) 基金经理进行投资组 合的实施, 设定或者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单个
券 种 投 资 比例 , 交 易 指 令 传 达 到交 易 部 ; 交 易 部 依 据基 金 经 理 的 指 令 ,制
定 交 易 策 略, 通 过 交 易 系 统 执 行投 资 组 合 的 买 卖 。 交易 情 况 及 时 反 馈 到基
金经理;
8) 投资组合评价。 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
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对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等。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
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根据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面因素、金融市
场的利率变动和市场情绪,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股票、债券和
现金类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及相对投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基金资产在股
票、债券及现金类资产等资产类别的分配比例。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形成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配置:基于宏观经济趋势性变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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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用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模 型, 确 定 宏 观 经 济 的 周 期 变 化 , 主 要 是 中 长 期的
变 化 趋 势 ,由 此 确 定 利 率 变 动 的方 向 和 趋 势 。 根 据 不同 大 类 资 产 在 宏 观经
济 周 期 的 属性 , 即 货 币 市 场 顺 周期 、 债 券 市 场 逆 周 期的 特 点 , 确 定 债 券资
产 配 置 的 基本 方 向 和 特 征 。 结 合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以 及 债 券 市 场 资 金供
求 分 析 , 为各 种 稳 健 收 益 类 金 融工 具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最 终 确 定 投 资 组 合的
久期配置。
(2)期限结构配置:基于数量化模型,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在 确 定 组 合 久 期 后 , 通过 研 究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态 , 采 用 收 益 率 曲 线 分析
模 型 对 各 期限 段 的 风 险 收 益 情 况进 行 评 估 , 对 收 益 率曲 线 各 个 期 限 的 骑乘
收 益 进 行 分析 。 通 过 优 化 资 产 配置 模 型 选 择 预 期 收 益率 最 高 的 期 限 段 进行
配 比 组 合 ,从 而 在 子 弹 组 合 、 杠铃 组 合 和 梯 形 组 合 中选 择 风 险 收 益 比 最佳
的配置方案。
子弹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集中分布;
杠铃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呈两极分布;
梯形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 3 ) 债 券 类 别 配置 / 个 券 选 择 : 主要 依 据 信 用 利 差 分 析 , 自 上而 下 的
资产配置。
本 基 金 根 据 利 率 债 券 和信 用 债 券 之 间 的 相 对 价 值 , 以 其 历 史 价 格 关系
的 数 量 分 析为 依 据 , 同 时 兼 顾 特定 类 别 收 益 品 种 的 基本 面 分 析 , 综 合 分析
各 个 品 种 的信 用 利 差 变 化 。 在 信用 利 差 水 平 较 高 时 持有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短 期 融 资 券、 可 分 离 可 转 债 等 信用 债 券 , 在 信 用 利 差水 平 较 低 时 持 有 国债
等利率债券,从而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个券选择:基于各个投资品种具体情况,自下而上的资产配置。
个券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相 对 价 值 原 则 : 同 等 风险 中 收 益 率 较 高 的 品 种 , 同 等 收 益 率 风 险 较低
的品种。
流动性原则:其它条件类似,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品种。
3、股票投资策略
在 股 票 投 资 中 , 本 基 金采 用 定 量 分 析 与 定 性 分 析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 选择
其 中 经 营 稳健 、 具 有 核 心 竞 争 优势 的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投资 。 其 间 , 本 基 金也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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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积极关注上市公司基本面发生改变时所带来的投资交易机会。
(1)定量分析
本 基 金 将 对 反 映 上 市 公司 质 量 和 增 长 潜 力 的 成 长 性 指 标 、 财 务 指 标和
估 值 指 标 等进 行 定 量 分 析 , 以 挑选 具 有 成 长 优 势 、 财务 优 势 和 估 值 优 势的
个股。
本基金考察的成长指标主要包括:主营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
本基金考察的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本基金考察的估值指标主要包括:市盈率、市盈率/净利增长率。
(2)定性分析
本基金主要通过实地调研等方法, 综合考察评估公司的经营情况 , 重点
投 资 具 有 较高 进 入 壁 垒 、 在 行 业中 具 备 核 心 优 势 、 经营 稳 健 的 公 司 , 并坚
决 规 避 那 些公 司 治 理 混 乱 、 管 理效 率 低 下 的 公 司 , 以确 保 最 大 程 度 地 规避
投资风险。
(六)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 25% , 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75% ;
( 2 )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
(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 总 资 产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票
的总量;
(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 最长 期 限为 1 年 ,债 券 回购 到 期后 不 得
展期;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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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 8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与 检 查 自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消 或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 本 基 金 投 资 不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按 调 整 后的 规 定 执
行。
2 、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 、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 际 控 制 人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承
销 的 证 券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投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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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
资 策 略 , 遵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审 批 机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事
先 得 到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交
基 金 管 理 人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七)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 +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80% 。
沪深 300 指数由专业指 数提供商 “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 ”编制和发布,
由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的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股编制而成。 该指
数 以 成 份 股的 可 自 由 流 通 股 数 进行 加 权 , 指 数 样 本 覆盖 了 沪 深 市 场 六 成左
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上证国债指数全称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指数” , 是以上海证券交易
所 上 市 的 所有 固 定 利 率 国 债 为 样本 , 按 照 国 债 发 行 量加 权 而 成 。 其 编 制方
法 借 鉴 了 国际 成 熟 市 场 主 流 债 券指 数 的 编 制 方 法 和 特点 , 并 充 分 考 虑 了国
内债券市场发展的现状, 具 备科学性、 合理性、 简便性和易于复制等优点。
上证国债指数可以表征整个中国国债市场的总体表现。
根据本基金设 定的投资范围,基金管理 人以 20 %的沪深 300 指数收益
率和 80%的上证国债指 数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与本基金的
投资风格基本一致, 可以用来客观公正地衡量本基金的主动管理收益水平。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变 化 , 或 指 数 编 制 机 构 调 整 或 停 止 该 等 指 数的
发 布 , 或 者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者
是 市 场 上 出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指 数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在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并
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属 于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属 于 中 等 预 期 风 险 、 中 等 预 期 收益
的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通 常 预 期 风 险与 预 期 收 益 水 平 高 于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和 债券
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 九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和 债 权 人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及
方法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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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
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 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及 董 事 保 证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性
陈 述 或 重 大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带
责任。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人 —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复 核 了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证
复 核 内 容 不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本 投 资 组 合报 告 所
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1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4 1 , 6 9 9 , 4 5 0 . 9 8 5 . 1 9
其 中 : 股 票 4 1 , 6 9 9 , 4 5 0 . 9 8 5 . 1 9
2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7 1 1 , 2 1 6 , 0 0 0 . 0 0 8 8 . 5 6
其 中 : 债 券 7 1 1 , 2 1 6 , 0 0 0 . 0 0 8 8 . 5 6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3 贵 金 属 投 资 - -
4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5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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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3 7 , 5 0 8 , 3 7 4 . 0 9 4 . 6 7
7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1 2 , 6 6 3 , 9 7 0 . 1 1 1 . 5 8
8
合 计 8 0 3 , 0 8 7 , 7 9 5 . 1 8 1 0 0 . 0 0
注 :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项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
2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2 . 1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境 内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矿 业
- -
C 制 造 业
3 5 , 6 2 7 , 5 3 0 . 5 5 4 . 4 4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
E 建 筑 业
1 5 , 5 9 2 . 2 3 0 . 0 0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 -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 -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 -
J 金 融 业
6 , 0 5 6 , 3 2 8 . 2 0 0 . 7 5
K 房 地 产 业
- -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 -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 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 -
S 综 合
- -
合 计
4 1 , 6 9 9 , 4 5 0 . 9 8 5 . 2 0
注 :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项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
2 . 2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沪 港 通 投 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沪 港 通 股 票 投 资 。
3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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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6 0 0 5 1 9 贵 州 茅 台 3 3 , 0 0 0 1 1 , 0 2 6 , 9 5 0 . 0 0 1 . 3 7
2 6 0 0 2 7 6 恒 瑞 医 药 2 0 0 , 0 0 0 9 , 1 0 0 , 0 0 0 . 0 0 1 . 1 3
3 0 0 0 3 3 3 美 的 集 团 2 0 0 , 0 0 0 5 , 6 3 4 , 0 0 0 . 0 0 0 . 7 0
4 6 0 0 0 1 6 民 生 银 行 6 0 0 , 0 0 0 5 , 4 4 8 , 0 0 0 . 0 0 0 . 6 8
5 0 0 0 6 5 1 格 力 电 器 2 0 0 , 0 0 0 4 , 9 2 4 , 0 0 0 . 0 0 0 . 6 1
6 6 0 0 8 8 7 伊 利 股 份 2 5 0 , 0 0 0 4 , 4 0 0 , 0 0 0 . 0 0 0 . 5 5
7 6 0 0 9 0 9 华 安 证 券 3 9 , 9 6 4 5 0 1 , 5 4 8 . 2 0 0 . 0 6
8 6 0 1 3 7 5 中 原 证 券 2 6 , 6 9 5 1 0 6 , 7 8 0 . 0 0 0 . 0 1
9 6 0 3 2 9 8 杭 叉 集 团 3 , 6 4 1 8 8 , 4 0 3 . 4 8 0 . 0 1
1 0 6 0 3 8 7 8 武 进 不 锈 2 , 0 0 0 8 0 , 0 0 0 . 0 0 0 . 0 1
4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4 0 7 , 0 7 0 , 0 0 0 . 0 0 5 0 . 7 3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4 0 7 , 0 7 0 , 0 0 0 . 0 0 5 0 . 7 3
4 企 业 债 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1 5 9 , 4 9 5 , 0 0 0 . 0 0 1 9 . 8 8
6 中 期 票 据 4 8 , 3 7 6 , 0 0 0 . 0 0 6 . 0 3
7 可 转 债 ( 可 交 换 债 ) - -
8 同 业 存 单 9 6 , 2 7 5 , 0 0 0 . 0 0 1 2 . 0 0
9 其 他 - -
1 0 合 计 7 1 1 , 2 1 6 , 0 0 0 . 0 0 8 8 . 6 4
注 :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项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
5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6 0 2 0 6 1 6 国 开 0 6 6 0 0 , 0 0 0 5 8 , 4 6 4 , 0 0 0 . 0 0 7 . 2 9
2 1 5 0 4 0 1 1 5 农 发 0 1 5 0 0 , 0 0 0 5 0 , 2 6 0 , 0 0 0 . 0 0 6 . 2 6
3 1 5 0 2 0 1 1 5 国 开 0 1 5 0 0 , 0 0 0 5 0 , 2 3 0 , 0 0 0 . 0 0 6 . 2 6
4 1 5 0 4 1 7 1 5 农 发 1 7 5 0 0 , 0 0 0 5 0 , 0 9 0 , 0 0 0 . 0 0 6 . 2 4
5 0 1 1 6 9 8 1 0 6
1 6 锡 产 业
S C P 0 0 4
5 0 0 , 0 0 0 4 9 , 9 8 0 , 0 0 0 . 0 0 6 . 2 3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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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7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贵 金 属 。
8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
9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9 . 1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指 期 货 。
9 . 2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政 策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未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 若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主 要 目 的 , 有 选 择 地 投 资 于 股 指 期 货 。 套 期 保 值 将 主 要 采 用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期 货 合 约 。
本 基 金 在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时 , 将 通 过 对 证 券 市 场 和 期 货 市 场 运 行 趋 势 的 研 究 ,
并 结 合 股 指 期 货 的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 的 估 值 水 平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充 分 考 虑 股 指 期 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特 征 , 通 过 资 产 配 置 、
品 种 选 择 , 谨 慎 进 行 投 资 , 以 降 低 投 资 组 合 的 整 体 风 险 。
法 律 法 规 对 于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策 略 另 有 规 定 的 , 本 基 金 将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
1 0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 0 . 1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政 策
根 据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本 基 金 不 能 投 资 于 国 债 期 货 。
1 0 . 2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国 债 期 货 。
1 0 . 3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评 价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国 债 期 货 , 没 有 相 关 投 资 评 价 。
1 1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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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1 本 报 告 期 内 , 经 查 询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等 机 构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
以 及 经 核 实 托 管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或 在 本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形 。
1 1 . 2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 没 有 投 资 于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 库 之 外 的 股
票 。
1 1 . 3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1 4 , 4 7 7 . 2 7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1 2 , 6 4 9 , 4 9 2 . 8 4
5 应 收 申 购 款 -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1 2 , 6 6 3 , 9 7 0 . 1 1
1 1 . 4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1 1 . 5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说 明
1 6 0 1 3 7 5 中 原 证 券 1 0 6 , 7 8 0 . 0 0 0 . 0 1 新 股 待 上 市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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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 不保 证 基金 一 定盈 利 , 也不 保 证最 低 收益 。 基金 的 过往 业 绩 不代 表 未来 表 现。
投资有风 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国联安鑫瑞A
国联安鑫瑞 C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①
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
率③ ①- ③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②- ④
2016- 9- 9 至
2016- 120.73% 0.1 1 % - 0.84% 0.08% 0.16% - 0.08%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①
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
率③ ①- ③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②- ④
2016- 9- 9
至
2016- 120.89% 0.1 1 % - 1.00% 0.08% 0.16% - 0.08%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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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证 券 账 户 以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和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账 户中 的 资 金 进 行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法
律 责 任 , 其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除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破
产 等 原 因 进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作
基 金 财 产 所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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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7
十二、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是 否 保 值 、 增 值,
依 据 经 基 金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 所 挂 牌 的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以 最 近 交 易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 或 证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③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按 照 每 日 收 盘 价 作 为 估 值
全价。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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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8
牌 的 同 一 股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盘
价)估值;
②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发 行 未上 市 或 未 挂 牌 转 让 的 债 券 , 对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情 况 下 ,应 以 活 跃 市 场 上 未 经调 整 的 报 价 作 为 计 量日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估
值 ; 对 于 活跃 市 场 报 价 未 能 代 表计 量 日 公 允 价 值 的 情况 下 , 按 成 本 应 对市
场 报 价 进 行调 整 , 确 认 计 量 日 的公 允 价 值 ; 对 于 不 存在 市 场 活 动 或 市 场活
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 )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 提 供 的 相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价 估 值 。 对 银 行 间 市场 上 含 权 的 固 定 收益
品 种 , 按 照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唯一 估 值 净 价 或 推 荐估
值 净 价 估 值。 对 于 含 投 资 人 回 售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回 售 登 记 截 止 日 (含
当 日 ) 后 未行 使 回 售 权 的 按 照 长待 偿 期 所 对 应 的 价 格进 行 估 值 。 对 银 行间
市 场 未 上 市, 且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未 提 供 估 值 价 格 的 债券 , 在 发 行 利 率 与二
级 市 场 利 率不 存 在 明 显 差 异 , 未上 市 期 间 市 场 利 率 没有 发 生 大 的 变 动 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 4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 有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或通 知 存 款 以 本 金 列 示 , 按 协 议 或 合 同 利 率 逐日
确认利息收入。
( 5 )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
的估值价格数据。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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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 金 有 关 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 入 。 当 基 金 出 现巨 额 赎 回 等 情形 ,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因 基 金 份 额
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问题而受到不利影响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 金 管 理 人可 自 上 述 情 形 出 现 时 提 高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精 度并 进 行 公 告 , 以
消 除 或 降 低上 述 不 利 影 响 。 当 上述 巨 额 赎 回 等 情形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不 再 产 生 不利 影 响 时 , 本 基 金 将恢 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精 度 并
进行公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 规 或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资
产 估 值 后 ,将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4 位 以 内 ( 含 第 4 位 )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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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 及 时 协 调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 失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已 经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而
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 。 但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内
对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经
获 得 的 赔 偿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如
下: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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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 , 由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 错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人 进
行确认。
4 、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估值出现错误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
果 行 业 另 有通 行 做 法 , 双 方 当 事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理 人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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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 当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 存款银行
发 送 的 数 据错 误 等 原 因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 理 的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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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 除 相 关 费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10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而 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 销 售 服 务费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对 应 的 可 供 分 配 收 益 将有 所 不 同 。 本 基 金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且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 并及时公告,
无 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的 , 基 金 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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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续
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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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6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 0.6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前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10% ÷ 当年天数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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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前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 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5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托 管 人 根 据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在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产 中 一 次 性 划 出 , 由登 记 机 构 代 收 , 登 记机 构 收 到 后 按 相 关合
同 规 定 支 付给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等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顺
延。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 议 规 定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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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法规执行。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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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
集 的 会 计 年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少于 2 个 月 , 可 以并 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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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一 ) 本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的
基 金 信 息 通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本
的 , 基 金 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为
人民币元。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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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 确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 项 , 说 明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险
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
人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日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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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次 日 , 通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 将 年 度 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
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 , 并 将 半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的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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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 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处
罚;
(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 销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登记机构;
(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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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 )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流
传 的 消 息 可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关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予
以公告。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 对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根
据 需 要 在 其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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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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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 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证 券 市场 , 而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因
素 、 投 资 心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因 素 的 影 响 而 产 生 波动 , 使 基 金 运 作 客观
上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 政 策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直接
影 响 着 债 券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于
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行 业 竞 争 、市
场 前 景 、 技术 更 新 、 财 务 状 况 、新 产 品 研 究 开 发 等 都会 导 致 公 司 盈 利 发生
变 化 。 如 果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者
能 够 用 于 分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上市 公 司 还 可 能 出 现难
以 预 见 的 变化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这 种 非 系 统 风 险 ,但
不能完全避免。
5 、通货膨胀风险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基 金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投
资 于 证 券 所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通 货 膨 胀 抵 消 , 从 而影 响 基 金 资 产 的 保值
增值。
6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 险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风 险 是指 与 收 益 率 曲 线 非 平 行 移 动 有 关 的 风 险 , 单一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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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 、再投资风险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影
响 , 这 与 利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利 率风 险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基
金 从 投 资 的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时 , 将 获 得 比 之 前较
少的收益率 。
8 、波动性风险
波 动 性 风 险 主 要 存 在 于可 转 债 的 投 资 中 , 具 体 表 现 为 可 转 债 的 价 格受
到 其 相 对 应股 票 价 格 波 动 的 影 响, 同 时 可 转 债 还 有 信用 风 险 与 转 股 风 险。
转 股 风 险 指相 对 应 股 票 价 格 跌 破转 股 价 , 不 能 获 得 转股 收 益 , 从 而 无 法弥
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到 期 不 能 履行 合 约 进 行 兑 付 的 风险 , 另 外 , 信 用 风 险也 包 括 证 券 交 易 对手
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管理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专 业 技 能、 研 究 能 力 及 投 资 管 理 水 平 直 接 影 响 到 其 对信
息 的 占 有 、分 析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进 而 影 响 基 金 的投
资 收 益 水 平。 同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风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制
度 是 否 健 全, 能 否 有 效 防 范 道 德风 险 和 其 他 合 规 性 风险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人
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的 股 票和 债 券 会 因 各 种 原 因 面 临 较 高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使 证 券 交 易的 执 行 难 度 提 高 , 买入 成 本 或 变 现 成 本 增加 。 此 外 , 基 金 投资
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 了 克 服 流 动 性 风 险 ,本 基 金 将 在 坚 持 分 散 化 投 资 和 精 选 个 股 原 则的
基础上, 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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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五)操作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运 作 过程 中 , 可 能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素
造 成 操 作 失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引 致 的 风 险 , 或 者 技术 系 统 的 故 障 差 错而
影 响 交 易 的正 常 进 行 甚 至 导 致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到 影 响 。 这 种 风 险可
能 来 自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销售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所
及其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合 规 风 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 、 因 本基 金 公 司业 务 快速 发 展而 在 制 度建 设 、人 员 配 备、 风 险管 理 和
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 、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
行,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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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可
不 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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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扣
除 基 金 财 产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师
事 务 所 审 计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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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认
和 接 受 , 基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 基 金 份 额 由 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不 同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金 额 以 及 参 与 清
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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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 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 缴纳基金认购 、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所规定的费
用;
( 5 )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 如认为基金
托 管 人 违 反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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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 的 方 法 符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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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 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 信 息 公开 披 露 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 依 据 《 基 金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 且 保 证 投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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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 能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成
重 大 损 失 的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的
利益;
(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 确 保 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产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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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及 不 同 的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 分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
照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交
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进
行 ;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 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 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 15 ) 依 据 《 基 金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 1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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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法
授 权 代 表 有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但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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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2 )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5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 召 集 , 并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 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书
面 要 求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金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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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要
求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 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 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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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中 说 明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则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等 法 律 法规
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 派 代 表 出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席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 面 形 式 在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面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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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 , 则 为 基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议
召 集 人 在 基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公
证 机 关 的 监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决
意 见 ; 基 金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 月 以 内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三 分之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持
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 ) 上 述 第 ( 3 ) 项 中 直 接 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出
具 书 面 意 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
式 或 者 以 现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会 议 程 序 比照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式 开 会 的 程 序 进 行 ,具 体 方 式 由 会 议 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
为 出 席 会 议并 表 决 的 , 授 权 方 式可 以 采 用 纸 质 、 网 络、 电 话 、 短 信 或 其他
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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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 他 基 金 合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确
定 和 公 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形
成 大 会 决 议。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 代 表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表
主 持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则 由 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含
二 分 之 一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
表 决 截 止 日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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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 表 决 权 的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分 之 一 ) 通 过 方 为 有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作
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 、 提前终止 《 基金合同 》 、 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否
则 提 交 符 合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的
投 资 者 , 表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 清 或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 如 大 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召 集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 怀 疑 , 可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票
人 应 当 进 行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应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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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 监 督 下 进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上 公
告 。 如 果 采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 条 件 等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导
致 相 关 内 容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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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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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扣
除 基 金 财 产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师
事 务 所 审 计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的
一 切 争 议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该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 基 金 合 同 》 受 中 国 法律 ( 为 本 协 议 之 目 的 , 在 此 不 包 括 香 港 、 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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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邮政编码:200121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成立日期: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业务 、 发 起 设 立 基 金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业
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外
结 算 ; 办 理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销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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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债 券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从 事 银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险
业 务 ; 提 供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中 国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等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其
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督 。 《 基 金 合 同 》 明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格
或 证 券 选 择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品
种 池 , 以 便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
券 ( 包 括 国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公 司 债 、 央 行 票 据、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融
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 、 货币市场工具、 债券回购、 银行存
款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可转换债券。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 持有的
现 金 或 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5%。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投 资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监
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 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 75%;
2. 本基金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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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的
总量;
5.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
期;
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 当 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消 或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或 按 调 整 后 的 规 定执
行。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本 托 管 协 议 第 十 五 条 第 九 款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进 行 监
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 际 控 制 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销
的 证 券 , 或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资
策 略 , 遵 循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益 冲 突 , 相 关 交 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作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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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前 向 基 金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基
金 适 用 的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易
结 算 方 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选 择 交 易 对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交 易 对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交
易 对 手 名 单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手
所 进 行 但 尚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市
场 情 况 需 要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结 算 方 式 的 , 应 向基
金 托 管 人 说明 理 由 , 并 在 与 交 易对 手 发 生 交 易 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规
则 进 行 交 易,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基
金 托 管 人 不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 若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在
基 金 托 管 人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律
责 任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对
手 追 偿 。 基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监
督 。 如 基 金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交
易 方 式 进 行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值 计 算 、 各 类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开
支 及 收 入 确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运
作 违 反 法 律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醒
或 书 面 提 示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协
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日
前 及 时 核 对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 述 规 定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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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人 改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释
或 举 证 ; 对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求
需 向 中 国 证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反
法 律 、 行 政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项
包 括 基 金 托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户
以 及 投 资 所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各
类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实
行 分 账 管 理、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金
投 资 信 息 等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协 议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应 及 时 以 书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 对 并 以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并 保 证 在 规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时
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金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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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人 的 核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托 管 人 无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完整与独立。
5.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 基 金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经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不得
自 行 运 用 、处 分 、 分 配 本 基 金 的任 何 资 产 ( 不 包 含 基金 托 管 人 依 据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结 算 数据 完 成 场 内 交 易 交 收、 开 户 银 行 或 登 记结
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户
的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财
产 造 成 损 失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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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行
账 户 , 同 时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验 资 的 2 名 或 2 名 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以 基 金 的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4.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基 金 开 立 基 金 托 管
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 券 账 户 开 户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先 行 垫 付 , 待 托 管 产 品 启始 运 营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将 代 垫 开 户 费 从 本 基 金 托 管 资 金 账
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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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 算 保 证 金、 交 收 资 金 等 的 收 取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规
定 以 及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签 署 的 《 托 管 银 行 证券 资 金 结 算 协 议 》执
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入
全 国 银 行 间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中 国 人民 银 行 、 银 行 间 市 场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有 关规 定 , 在 银 行 间 市场
登 记 结 算 机构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持 有 人 账 户 和 资 金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基
金 进 行 银 行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开
设 和 使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合
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开 户 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 证 由基
金 托 管 人 存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司 /北 京 分
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 行 定 期 存款 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 证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按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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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双 方 约 定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或保
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基
金 财 产 有 关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协
议 及 基 金 投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至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及
时 以 加 密 方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三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本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金 额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每 个 交 易 日 闭 市 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余
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 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当基金出现巨
额 赎 回 等 情形 ,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因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小 数 点 保 留精
度 问 题 而 受到 不 利 影 响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自上
述 情 形 出 现时 提 高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的 精 度 并 进 行 公 告 ,以 消 除 或 降 低 上 述不
利 影 响 。 当上 述 巨 额 赎 回 等 情 形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 不 再 产 生 不 利 影响
时 , 本 基 金将 恢 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精 度并 进 行 公 告 。 国 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交 易 日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按
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交 易 日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合 同 》 的 规 定 暂 停 估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每 个 交 易 日 对 基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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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 化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②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③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按 照 每 日 收 盘 价 作 为 估 值
全价。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盘
价)估值;
②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发 行 未上 市 或 未 挂 牌 转 让 的 债 券 , 对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情 况 下 ,应 以 活 跃 市 场 上 未 经调 整 的 报 价 作 为 计 量日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估
值 ; 对 于 活跃 市 场 报 价 未 能 代 表计 量 日 公 允 价 值 的 情况 下 , 按 成 本 应 对市
场 报 价 进 行调 整 , 确 认 计 量 日 的公 允 价 值 ; 对 于 不 存在 市 场 活 动 或 市 场活
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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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 提 供 的 相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价 估 值 。 对 银 行 间 市场 上 含 权 的 固 定 收益
品 种 , 按 照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唯一 估 值 净 价 或 推 荐估
值 净 价 估 值。 对 于 含 投 资 人 回 售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回 售 登 记 截 止 日 (含
当 日 ) 后 未行 使 回 售 权 的 按 照 长待 偿 期 所 对 应 的 价 格进 行 估 值 。 对 银 行间
市 场 未 上 市, 且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未 提 供 估 值 价 格 的 债券 , 在 发 行 利 率 与二
级 市 场 利 率不 存 在 明 显 差 异 , 未上 市 期 间 市 场 利 率 没有 发 生 大 的 变 动 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 有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或通 知 存 款 以 本 金 列 示 , 按 协 议 或 合 同 利 率 逐日
确认利息收入。
(5)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
的估值价格数据。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 金 有 关 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 存 款 银 行发
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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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小 数 点 后 4 位 以 内 (含 第 4 位 ) 发 生 估 值 错 误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予
以 纠 正 , 通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
告 ; 当 发 生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 由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基 金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先 行 赔 付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差 错情
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 题 , 如 经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管
理 人 的 建 议执 行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 且 基金 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金 管 理 人 书 面 说 明,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应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对 投 资 者 或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
重 新 计 算 和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情 形 , 以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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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
额 等 ) , 进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金
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
业 另 有 通 行做 法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原
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时;
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会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人
独 立 地 设 置、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的 全 套 账 册 。 若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对 会 计 处 理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法 为 准 。 若 当 日 核对
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 进 行 独 立 的复
核 。 核 对 不符 时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共 同 查 出 原因 , 进 行 调 整 , 直至
双方数据完全一致。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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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月结 束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月 度 报表 的 编 制 ; 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
束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完 成 基 金半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在 每 年结 束 之 日 起 90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年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基 金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完 成报 表 编 制 ,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 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编制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之 前及
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和
保 管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 登 记机
构的保存期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
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料
送 交 基 金 托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和
完 整 性 。 基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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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 商 、 调 解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 裁 规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协
议 , 其 内 容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产;
3.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 内 成 立 清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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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但 因 本 基 金 所 持证 券 的 流 动 性 受 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扣
除 基 金 财 产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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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
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配备
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
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
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
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邮寄服务
1 、 定期对账单邮寄 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每季度结束后2 0 个工作日内,客户服
务中心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
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年度结束后的2 0 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
在册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及第四季度发生过交易的投资者寄送最近一季度
基金账户状况对帐单。
2 、其它相关的信息资 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三)客户服务中心
1 、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 )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7 * 2 4 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
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 )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5 个 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 0 2 1 - 3 8 7 8 4 7 6 6 、 4 0 0 - 7 0 0 - 0 3 6 5 (免长途话费)
2 、网上客户服务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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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3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 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
投资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 w w . g t j a - a l l i a n z . co m
客服电子邮箱: cu st o m e r . se r v i ce @ g t j a - a l l i a n z . co m
3 、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 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四)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部分银行卡及汇款交易方式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
持有相应借记卡的基金投资者满足相关条件下,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 (w w w . g t j a - a l l i a n z . co m ) 办理开户手续,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
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
统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的基金投资者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的优惠,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下转换入业务的基金投资
者将享受转换费中相应前端申购补差费率的优惠。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基
金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 ( 0 2 1 - 3 8 7 8 4 7 6 6 , 4 0 0 - 7 0 0 - 0 3 6 5 ) 、邮件
(cu st o m e r . se r v i ce @ g t j a - a l l i a n z ) 、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
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
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
说明书。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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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二、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
销 售 机 构 的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复 制 。 投 资 者 可 在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也
可 按 工 本 费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资 者 按 上 述 方 式 所获
得 的 文 件 或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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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三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基 金 合 同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 由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各 方 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协 商 解 决 。
1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发 生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有 关 的 诉 讼 、 仲
裁 事 项 ,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发 生 涉 及 托 管 业 务 诉 讼 、 仲 裁 事 项 。
2 、 最 近 3 年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以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涉 及 托 管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未 受 到 监 管 机 构 的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被 监 管 机 构 采 取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
3 、 基 金 披 露 的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公 告 事 项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日 期
国 联 安 鑫 瑞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8 - 2 9
国 联 安 鑫 瑞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8 - 2 9
国 联 安 鑫 瑞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8 - 2 9
国 联 安 鑫 瑞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8 - 2 9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国
联 安 鑫 瑞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9 - 1 2
国 联 安 鑫 瑞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1 1 - 0 7
国 联 安 鑫 瑞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大 额 申 购 、 转 换 转 入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1 1 - 0 9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1 1 - 1 1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杭 州 科 地 瑞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申 购 、 赎 回 、 定 投 、 转 换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1 1 - 1 7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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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6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万 家 文 化 和 中 科 创 达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1 2 - 1 4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先 导 智 能 、 中 潜 股 份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1 2 - 1 6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高 新 兴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1 2 - 2 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申 购 、 赎 回 、 定 投 、 转 换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深 交 所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1 2 - 2 8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海 兰 信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1 - 1 4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国 药 股 份 和 麦 捷 科 技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1 - 1 8
国 联 安 鑫 瑞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四 季 报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1 - 2 1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展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汇 款 交 易 方 式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1 - 2 6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贵 州 华 阳 众 惠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申 购 、 赎 回 、 定 投 、 转 换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2 - 1 0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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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四、备 查文 件
1 、中国证监会准予国 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 《国联安鑫瑞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 《国联安鑫瑞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 其他文件
上 述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基 金 投 资 者 可 免 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国联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二〇一 七年 四月二 十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