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A(004577)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海富通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季 季通 利 理 财 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 海 富 通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零一 七年 四月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7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8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7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2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64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65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6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67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68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 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 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2 金合同为准。 五、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 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 外。 六、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 海富 通季季 通利理财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海富通 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海 富通季 季通利 理财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4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 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或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海富 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5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三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运作期: 指由基金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限, 本基金在运作期内 不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 基金转换业务, 仅在运作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赎回开放 日) 开放当期赎回。 在运作期结束后设置下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期。 除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首个运作期外,本基金的运作期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左右 32、 集中申购期: 在每个运作期结束日之后, 本基金将开放不超过 5 个工作 日的申购业务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 务规则 》 :指 《 海富通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则 》 ,是 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改,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 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6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 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48、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49、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A 类基金份额: 指在运作期结束日, 由登记机构自动发起赎回, 并强制 赎回全部份额的基金份额类别 52、 B 类基金份额: 指 在运作期结束日,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提交赎回申请, 自动进入下一运作期的基金份额类别 53、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的过程 56、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7、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7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固定组合类)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运作期滚动”方式运作。 四、基金的运作期 本基金以 “运作期滚动” 的方式运作。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本基金在运作 期内不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 仅在运作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或称 “赎回开放 日” )开放当期的赎回。在每个运作期结束后,本基金将安排集中申购期,进行 下一个运作期的集中申购。 除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首个运作期外,本基金的运作期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左 右。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 起或自每一集中 申购期结束之后第 1 个工作日 (含) 起至该季度末 (即每年的 3 月、 6 月、 9 月和 12 月) 的倒数第3 个工作日 (含) , 为本基金的一个运作期。运作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该运作期的赎回开放日。 每个运作期结束之后的第 一 个工作日 (含) 起连续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的期 间, 为本基金的一个集中申购期。 集中申购期内, 本基金开放下一运作期的集中 申购。 本基金运作期及集中申购期的具体安排, 详见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 集中申购期开始前至少 2 日, 在指定媒介发布临时公 告, 公布下一运作期的起始日、 终止日,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赎回本基金或其他 交易方式的具体安排。 本基金第一个运作期的 起始日及终止日将在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内予以规定。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8 如果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 则基金 管理人按本基金合同约定及 《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 公告暂停运作 及其他相关事宜的具体安排。


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 集中申购 期起始日或集中申购期不能办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则 集中申购期起始日或集中申购 期相应顺延。 下一运作期 (如 有)开始时间相应顺延。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没有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不改变本基金上述运作期机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某一个或多个运作期的确定方法以及相关安 排进行调整, 并提 前公告,此调整涉及的基金合同的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没有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在条件允许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及其他服务功能,并提前公告。 五、基金的暂停运作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两种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运 作期的运作: (1 )在每个运作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利率、本基金的投资策 略等对下一运作期本基金的风险收益进行综合评估, 决定本基金进 入下一运作期 的, 提前公告, 或者决定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无 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出现上述情况时, 本基金将不接受申购, 在该封闭期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 日终, 将全部基金份额按人民币 1.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赎回,赎回款项及该部分 基金份额的未付收益将在该日后的 3 个工作内日一起从本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 )截至某个 集中申购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 本基金 集中申购 期申购申请金额及转换转入金额, 扣除赎回申请金额及转换转出 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则 基金管理人 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出现上述情况时, 投资人当日 申购及转换转入申请将予以拒绝 。 对于当日日 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按人民币 1.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赎回,赎回款项及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9 该部分基 金份额 的未付 收益将在 该日后 的 3 个工作内 日一起 从本基 金托管账户 划出。 2、基金暂停运作以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下一运作期的安 排,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公告, 进行下一运作期前的集中申购或其他交易安 排。下一运作期将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正常运作。 3、暂停运作期间所发生的基金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力求基金资产安全性的基础上, 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和个券选择, 为投资 者提供稳定的资产回报。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八、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不收取认购费 。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十、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在运作期结束时登记机构是否对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分为 A 、B 两类基金份额, 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若投资人选择持有 A 类基金份额,则在每个运作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赎回 开放日) , 登记机构将 对 A 类基金份额全部进行强制赎回; 若投资人选择持有 B 类基金份额, 则在每个运作期最后一工作日 (赎回开放日) ,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进行赎回,则其所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将进 入下一运作期。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10 第 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三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 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由此产 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11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 投资者 在基金 募集期内 可以多 次认购 基金份额 。认购 申请一 经受理 不得撤销。 5、 如本 基金单 个投资 人累计认 购的基 金份额 数达到或 者超过 基金总 份额的 50%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 50% 比例 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四、基金份额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投资人交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 基金合同成立; 基金 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合同生效。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查询。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12 第 五部 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自 基金 份额发 售 之日起 三 个月 内,在 基 金募集份 额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 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方案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出现以下两种情况的, 本基金可以暂停运作期 的运作: 1、 在每个运 作期 到期前 , 基金管理 人将 根据市 场 利率、本 基金 的投资 策 略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13 等对下一运作期本基金的风险收益进行综合评估,决定本基金进入下一运作期 的, 提前公告, 或者决定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的,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无 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2、 截至某个 集中 申购期 最 后一日日 终, 如果本 基 金的基金 资产 净值加 上 本 基金集中申购期申购申请金额及转换转入金额, 扣除赎回申请金额及转换转出金 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则基 金管理人暂 停下一运作期运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14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集中 申 购与 赎回 一、 集中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 集中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集中申购与赎回。 二、 集中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以 “运作期滚动” 的方式运作。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本基金在运作 期内不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仅在运作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当期的赎回。 在每个运作期结束后, 本基金将安排集中申购期, 进行下一个运作期的集中申购。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 起或自每一集中申购期结束之后第 1 个工作日 (含) 起至该季度末 (即每 年的3 月、 6 月、 9 月和 12 月) 的倒数第3 个工作日 (含) , 为本基金的一个运作期。运作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该运作期的赎回开放日。 每个运作期结束之后的第 一 个工作日 (含) 起连续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的期 间, 为本基金的一个集中申购期。 集中申购期内, 本基金开放下一运作期的集中 申购。 本基金的集中申购期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安排请详见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 理人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集中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集中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每个运作期期满前, 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公告集中申购期的安排及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 如果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 则基金 管理人按本基金合同约定及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15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公告暂停运作及其他相关事宜的具体安排。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集中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集中申购期内,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时间提出集中 申购申请且登记机构接受的, 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 但是, 在集中申购期内 最后一个工作日或赎回开放日,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集中申购、 赎回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 在法律法规允许及销售机构支持预约功能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以办理集中申购预约和赎回预约等,详情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三、 集中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集中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 的基准进行计算 ;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 原则, 即集中 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集中 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其持 有的本 基金某 一类份额 时,基 金管理 人自动 将该类基金份额相应的当期收益一并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若收益为负值, 则从投资人赎回款中扣除; 5、基金 管理人 有权决 定本基金 的总规 模限额 ,但应最 迟在新 的限额 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集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集中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集中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集中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集中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集中申购款项, 投 资人交付款项, 并由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集中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递交赎回申请并由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 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可用的基金份额余额。


投资人赎回交易确认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 登记机构按规定向该基金份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16 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正常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T 日) 申请或登记 机构发起的强制赎回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于 T +2 日将赎回款 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 通过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划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 银行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指示基金托管人提前将赎回款 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 并通过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划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 的银行账户。 特殊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T 日) 申请成功或登记机构发 起强制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内,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 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人银行账 户。 3、集中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集中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集中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本基金 A 类份额除外)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 。 销售机构对 集中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集中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 对于 集中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若 集中申购不成功, 则 集中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 集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 集中 申购 和每次集中 申购 的最低 金额以 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 集中 申购 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17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集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2、本基金不收取集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本基金集中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4、本基 金集中 申购份 额、余 额 的处理 方式为 :集中申 购份额 计算结 果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后两 位以后 的部分 舍去,由 此产生 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 产。


5、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为: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 拒绝或暂停 集中申购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期内, 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日常申购申请。 基 金管理人根据综合评估决定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的, 本基金将公告该运作期不设 集中申购期的具体安排; 截至某个集中申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日终, 如果本基金 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本基金集中申 购期申购申请金额及转换转入金额, 扣除赎回 申请金额及转换转出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则基金管理人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 基金暂停运作以后, 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实际情况, 决定下一运作期的安排,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公告, 进行 下一运作期前的集中申购或其他交易安排。


集中申购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集 中 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集中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 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 集中 申购 申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18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6、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 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7 项暂停集中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 集中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 果投资人的 集中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 集中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 停 集中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集中申购业务的办理。 集中申 购期及下一运作期的起始日均相应顺延。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基金合 同约定 的运作 期内(赎 回开放 日除外 ) ,基金 管理人 不接受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赎回开放日,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因信用风险等引发的发行人违约或交易对手延期、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包括登记机 构发起的 强制赎 回,下 同) ,基 金管理 人应足 额 支付; 如暂时 不能足 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赎回开放日、集中申购期及下一运作期的起始日均相应顺延。 九、 暂停集中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集中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19 1、 发生 上述暂 停 集中 申购或赎 回情况 的,基 金管理人 当日应 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 暂停集中 申购 或赎回情 况消除 的,基 金管理人 应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于重新开放日前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集中 申购或赎回 公告。 十、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20 十四、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五 、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没 有实质 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 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 或开通其他服务功能, 并提前公 告。 十六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充分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规则安排本基金某一或全部类别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事宜。 本基金某一或全部类 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事宜无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具体上市交易 安排,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相关程序, 届时由基金管理 人提前发布的相关公告,并告知相关机构。 十七、基金份额的约定赎回 基金份额的约定赎回是指投资人在开放期提交申购申请的同时, 约定在 指定 运作期期末赎回基金份额, 由基金管理人于约定赎回日自动发起赎回申请的一种 基金投资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约定赎回业务, 具体业 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约定赎回业务时,即为同意在约定运作期末自动赎回其指定的基金份 额。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21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设立日期: 2003 年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4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650999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22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 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 集中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集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 ) 基金管理人有权确定运作期的期间, 并有权决定暂停运作期, 及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自动赎回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或退回投资者的申购款项;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集中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按 有关规 定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 净值, 每万份基 金净收 益和运 作期实 际年化收益率 ;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23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 集中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24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改革中国银 行体制的请示报告》 (国发[1979]7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捌佰肆拾捌万壹仟玖佰叁拾捌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25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每 万份基 金 净收 益和 运 作期实际 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26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27 (3 )赎 回开放 日 依法 申请赎回 或由登 记机构 强制赎回 或转让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集中申购 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所规 定的费 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基 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运作 期时, 按照本 基金合同 的约定 ,自动 赎回其 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或同意基金份额申购申请不被确认;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28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止 《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法律 法规, 或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和提高 销售服 务费, 但法律 法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 基金与 其 他基 金的合并 (法律 法规, 或基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尽管 存有前 述约定 ,但如属 于以下 情况之 一的,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29 人大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不影响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4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不影响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 不影响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在未来系统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6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30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31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参加,方 可召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32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 定 比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 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 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 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33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 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管 人、终 止《基金 合同》 、与其 他基金合 并 以特 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 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34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35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凡与将来颁布的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 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36 第 九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在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后 六个 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 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 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37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在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后 六个 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 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38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39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 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 理 本基金 份额的 登记业 务;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称、身 份信息 及基金 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二十年 ;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40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者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41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基金资产安全性的基础上, 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和个券选择, 为投资 者提供稳定的资产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固定收益类工具, 具体包括现 金,协议存款、通知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企业债、 公司债、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地方政 府债、 次级 债、 中期票据 、 资产支持证券 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可转换债券, 但可以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的债 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组合久期与运作期匹配作为基本原则, 本基金将严格 采用买入并 持有策略, 投资于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 不超过基金剩余运作期的固定收益类 工具。 在集中申购期内,主要采用流动性管理策略。 1、资产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 金融货币政策、 供求因素、 估值因素、 市场 行 为因素等进行评估分析, 对各类资产的利差水平进行判断, 从而决定资产配置比 例。 2、银行存款投资策略 在 对 银 行 存 款 利 率 深 入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将 对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等 因 素 进 行 研 究,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决定各银行存款的投资比例。 3、短期信用债投资策略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42 信 用 债 券 收 益 率 可 以 分 解 为 与 其 具 有 相 同 期 限 的 无 风 险 基 准 收 益 率 加 上 反 映信用风险的信用利差之和。 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 一是该债券对 应的信用利差曲线; 二是该信用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 因此本基金分别采 用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和基于本身信用变化的策略, 挑选期限适当的信用 债券进行投资。 4、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回购策略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 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 并购 买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 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本基金将对回购利率与 债券收益率、 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 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 从而确定是否 进行杠杆操作。 另外, 本基金将根据运作期内资金面情况, 决定回购期限的选择。 5、投资决策 (1 )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微观经 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 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 货币市 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3)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 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 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 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 市场的 判断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 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 投资决定。 2 )相关研究部门或岗 位对宏观经济主要是利 率走势等进行分析,提 出分析 报告。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 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 考研究部门提出的报告 ,并依 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制定具体资产配置和调整 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4)交易部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5 )监察稽 核 部 门 负 责 监 控 基 金 的 运 作 管 理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风险管理部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 指标, 对市场预期风险进行风险测算, 对基金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 提交风险监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43 控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 四、投资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存续期超过运作期剩余期限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1 级以下的短期融资券。 (5 )信用等级在 BBB- 级以下(不含 BBB- 级 )的中期票据和企业债。 2、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在 运作期 内,本 基金投资 的各类 金融工 具的到期 日不得 晚于该 运作期 的最后一日;


(2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公司发 行的证 券的比 例,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的 存款银 行应当是 具有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 人资格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44 (10)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 基金 封闭 期内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 过基金 净资 产的 200% ;集中 申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可上市交易日 起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每个运作期开始后的 10 个工作 日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 金的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45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理财债券型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46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47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目的 本基 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 集中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持有的金融 资产及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 估值采 用“摊 余成本法 ” ,即 估值对 象以买入 成本列 示,按 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 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 值。 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运作期实际年化 收益率,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运作期实际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 是按照相 关法规 计算的 每万份基 金份额 的日净 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48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 基金资产估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 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 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49 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 资产 估值 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按 本基金 合同约 定的估值 方法进 行估值 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机构 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50 七、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予以公布。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51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52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 A 类及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 。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 机构,由登记 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 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53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仅为红利再投资; 3. 本基金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在每个运作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集中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按照去尾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4.本 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末进行收益的集中支付时, 若投资人当期累计收益为正 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若其当期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人 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个工作日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工作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经中国证监会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54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例行对当期实现的收益进行集中支付, 每个运作期例行的收益结转可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55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56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57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集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 性、 风险揭示、 信 息披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务等 内容。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运作期实际年化收益率的公告 1、在每 个运 作期开 始 后的 10 个 工作 日之后 ,基金管 理人 应于本 运 作期内 每个工作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指定媒介 , 披露前 1 个工作日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工作日, 公告节假 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日某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净收益/ 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额×10000 2、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或 自然日 )基金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58 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如果公布)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3、每 个运作期期满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基金 管理人将公告运作期实际年化 收益率(如遇节假日休刊可顺延) 。 运作期实际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运作期实际年化收益率= 当期运作期基金份额 “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累计值 /10000/ 当期运作期日历日天数× 365 × 100% 运作期实际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百分号 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 20%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六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59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 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资产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调整或增加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 22、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60 23、 如果进入下一运作期运作, 公告下一个运作期的起始日、 终止日, 投资 者集中申购本基金、赎回本基金或其他交易方式的具体安排;


24、 如果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 公告不设集中申购期及其他相关事宜的具体 安排; 25、进入集中申购期; 26、恢复下一个运作期运作; 27、本基金暂停接受集中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集中申购、赎回;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运作期实际年化收 益率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 专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61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62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63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 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本 基金被 其他基 金吸收合 并或本 基金与 其他基金 合并为 新基金 引起本 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 本基金财产可不予变现和分配, 并入其他基金或新基金资 产中。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 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 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64 第 二十 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 情况,相应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按 照当时 有效的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投资或 不投资造 成的直 接损失 或潜在 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 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65 第 二十 一部 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66 第 二十 二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67 第 二十 三部 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68 第 二十 四部 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义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 集中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集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69 (16 ) 基金管理人有权确定运作期的期间, 并有权决定暂停运作期, 及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自动赎回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或退回投资者的申购款项;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集中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按 有关规 定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 净值, 每万份基 金净收 益和运 作期实 际年化收益率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 集中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70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71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72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每 万份基 金 净收 益和 运 作期实际 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73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赎 回开放 日依法 申请赎回 或由登 记机构 强制赎回 或转让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集中申购 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所规 定的费 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74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基 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运作 期时, 按照本 基金合同 的约定 ,自动 赎回其 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或同意基金份额申购申请不被确认;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 止《基 金合同 》(法律 法规, 或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法律 法规, 或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和提高 销售服 务费, 但法律 法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的合并 (法律 法规, 或基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75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尽管 存有前 述约定 ,但如属 于以下 情况之 一的,不 需召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不影响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4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不影响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不影响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在未来系统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6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76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 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77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 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 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1/2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参加,方可召开。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78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1/2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 定 比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 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 程序比照现场 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79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 (含1/2)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80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1/2 以上 (含 1/2) 通过方为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2/3 以上 (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 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81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凡与将来颁布的涉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82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仅为红利再投资; 3. 本基金以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在每个运作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集中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按照去尾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末进行收益的集中支付时, 若投资人当期累计收益为正 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若其当期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人 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个工作日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工作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例行对当期实现的收益进行集中支付, 每个运作期例行的收益结转可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83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 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84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 A 类及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 。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 机构,由登记 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 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在力求基金资产安全性的基础上, 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和个券选择, 为投资 者提供稳定的资产回报。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85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固定收益类工具, 具体包括现 金,协议存款、通知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企业债、 公司债、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地方政 府债、 次级 债、 中期票据 、 资产支持证券 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可转换债券, 但可以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的债 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定。 (三) 投资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存续期超过运作期剩余期限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1 级以下的短期融资券。 (5 )信用等级在 BBB- 级以下(不含 BBB- 级 )的中期票据和企业债。 2、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在 运作期 内,本 基金投资 的各类 金融工 具的到期 日不得 晚于该 运作期 的最后一日;


(2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公司发 行的证 券的比 例,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的 存款银 行应当是 具有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 人资格 、证券 投资基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86 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集中 申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2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可上市交易日 起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每个运作期开始后的 10 个工作 日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 金的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87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1、在每 个运 作期开 始 后的 10 个 工作 日之后 ,基金管 理人 应于本 运 作期内 每个工作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指定媒介, 披露前 1 个工作日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工作日, 公告节假 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2、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或 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如果公布)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3、每个运作期期满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基金 管理人将公告运作期实际年化 收益率(如遇节假日休刊可顺延) 。 七、 基金合同变更 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 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88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9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89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 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 本基金财产可不予变现和分配, 并入其他 基金或新基金资 产中。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 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 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90 (本页 为《 海富 通季 季通 利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签 署页 ,无 正 文 ) 基 金管 理人: 海富 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法 定代 表人 或 授权 签字人 : 签 订日 :


签 订地 :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法 定代 表人 或 授权 签字人 :


签 订日 : 签 订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