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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珠三角区域发展(004351)

汇丰晋信珠三角区域发展: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汇丰晋信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四月 
重要提示 
汇丰晋信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申请于【2017】年【1】月
【2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67】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汇丰晋信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投资于证
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
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
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
定风险等。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言 3 
第二部分 释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5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3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69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4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5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76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79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80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81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2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7 
第一部分 绪言 《汇丰晋信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以及《汇丰晋信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汇丰晋信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
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丰晋信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汇丰晋信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丰晋信珠三角区
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汇丰晋信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丰晋信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
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成立时间:2005年11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7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周慧 
联系电话:021-20376868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信托”)持有51%的股权,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汇丰环球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持
有49%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杨小勇先生,董事长,硕士学历。曾任山西省委组织部正处级干部、山西省信托
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山西光信实业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山西信托副董事长,晋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行长(正职待遇)。现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正职待遇)。 
郭晋普先生,董事,硕士学历。曾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开发部、投资实
业总部副总经理,太原万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山西国际贸易中心有限
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山西信托董事长。现任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职党
委副书记、副总经理。 
柴宏杰先生,董事,本科学历。曾任长治银监分局办公室主任、党委办公室主任,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大同分行行长,山西省国信投资(集
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兼党委办公室主任、中合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长,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山西金
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李选进先生,董事,硕士学历。曾任怡富基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及项目发展部经
理、业务拓展总监,汇丰投资管理(香港)董事兼亚太区企业拓展及中国事业主
管,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现任汇丰中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 
巴培卓(Pedro Augusto Botelho Bastos)先生,董事。曾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
(巴西)行政总裁、汇丰环球投资管理(拉丁美洲)首席投资官、行政总裁。现
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亚太行政总裁。 
王栋先生, 董事。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和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产品开发培训生、汇丰环球投资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亚太企业拓展经理,其后参与筹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成立至
今历任财务总监、特别项目部总监、国际业务与战略伙伴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常修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副所长,国家发改委经
济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现任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
研究员。 
梅建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曾任纽约大学金融学副教授、芝加哥大学访
问副教授、阿姆斯特丹大学访问副教授、清华大学特聘教授、长江商学院
EMBA项目副院长。现任长江商学院金融学教授。
叶迪奇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曾担任汇丰银行(美国)西岸业务副总裁,汇
丰银行(香港)零售部主管、汇丰银行中国总代表处中国业务总裁、交通银行副行
长、国际金融协会(IIF)亚太区首席代表。现任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焦杨先生,监事,硕士学历。曾任山西信托副总经理兼资金管理部经理,常务副
总经理,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风控总监兼审计风控部总经理。现任山西金
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兼资本运营部总经理,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主席,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 
黄碧娟女士,监事,本科学历。曾任汇丰集团银团贷款经理、资本市场部高级经
理、大中华地区债务发行部主管、环球银行部香港区常务总监、汇丰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副行政总裁、行长兼行政总裁。现任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大中华
地区行政总裁。 
曹菁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中宏保险有限公司招聘经理、永乐中国培训部
经理、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经理,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
力资源总监。 
侯玉琦先生,监事,硕士学历。曾任山西信托及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担
任交易员及投资经理,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现任汇丰晋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基金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王栋先生,总经理,硕士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和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曾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产品开发培训生、汇丰环球投
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太企业拓展经理,其后参与筹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成立至今历任财务总监、特别项目部总监、国际业务与战略伙伴部
总监、总经理助理。 
闫太平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学历。曾任匈牙利金鸥国际贸易公司董事、山西信
托副处长、国际金融部经理。 
王立荣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历。曾任山西信托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证券投
资部副总经理、创新业务部总监;上海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汇丰晋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 
赵琳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曾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部副总监;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
总监;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 
张毅杰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历。曾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业务发展经
理、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负责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直销业务部总监。 
曹庆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历。曾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法国巴黎
银行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投资部研
究副总监、投资部研究总监。现同时担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监、
基金经理。 
古韵女士,督察长,硕士学历。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总部副
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董事会秘
书和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培文先生,1980年出生,清华大学工学硕士。历任宝钢股份研究员、东海证券
研究员、平安证券高级研究员,2011年8月加入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现任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栋,总经理;曹庆,副总经理、投资部总监兼汇丰晋信龙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和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郑宇尘,固定收益部总监;
丘栋荣,股票投资部总监兼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汇丰晋信双核策
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郭敏,研究部总监兼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或更换相关人员。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
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公司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
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
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事会
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
门的内部控制,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
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
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3)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稽核部对总经
理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
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
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
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5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8.35万亿元,较上年增长9.59%;客户贷款和垫款
总额10.49万亿元,增长10.67%;客户存款总额13.67万亿元,增长5.96%。净
利润2,289亿元,增长0.28%;营业收入6,052亿元,增长6.09%,其中,利息
净收入增长4.65%,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4.62%。平均资产回报率1.30%,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7.27%,成本收入比26.98%,资本充足率15.39%,主要财
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数
量达1.45万个,综合营销团队2.15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88%。启动深圳等
8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点建
设有序推进。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凸显,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95.58%,较上年提升7.55个百分点;同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付、
跨行付、龙卡云支付、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要快捷
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8,074万张,消费交易额2.22万亿元,
多项核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1,000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
长23.08%,客户金融资产总量增长32.9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5,316亿元,承销额市场领先。资产托管业务规模7.17万亿元,增长67.36%;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
突破,继伦敦之后,再获任瑞士、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上海自贸区、新疆霍
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122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球金
融》杂志“中国最佳银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及香港《企业
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5年
“世界银行品牌1000强”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
杂志2015年度全球企业2000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
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
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
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
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
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
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
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
贷二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
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
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
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
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
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
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6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584只证券投资基
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
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
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
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
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
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
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
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
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
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
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
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电话:021-20376868 
传真:021-20376989 
联系人:王晶晶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20376888 
公司网址:www.hsbcjt.cn 
2、其他销售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张宏革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法定代表人: 王继康 
公司网站:www.grcbank.com 
客服电话:95313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2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22层 
法定代表人:廖宜建 
公司网站:www.hsbc.com.cn 
客服电话:卓越理财客户 800-820-8828(限中国内地固话) 
(+86)-(21)-3888 8828 (适用于境外或移动电话) 
运筹理财客户 800-820-8878(限中国内地固话) 
(+86)-(21)-3888 8878 (适用于境外或移动电话) 
非汇丰个人客户800-830-2880(限中国内地固话) 
(+86)-(21)-3888 3015 (适用于境外或移动电话)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195834,82090060 
传真:(0755)83195049,82090817 
联系人:刘薇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6528(上海地区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络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9554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 黄莹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或400889552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85130577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免长途费) 
网址: www.csc108.com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30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东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联系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 钰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杨盛芳 
电话:0591-87613888 
传真:0591-8754605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客服电话:010-84588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幢551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钰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021-68751929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唐岚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1360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979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联系人:杨翼 
公司网站:www.10jqka.com.cn 
客服电话:95105-885 0571-56768888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10层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公司网站:www.qianjing.com 
客服电话:400 893 6885 
3、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的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联系人:赵琳 
联系电话:021-2037689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峰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电话:021-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钰 
联系人:赵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2017】年【1】月【22】日经中国证监会
〔2017〕167 号文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与类型 
1、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2、基金的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与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1.00元
/份。 
八、认购费用与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如下: 
认购金额(万元) 认购费率 
A <100 1.2% 
100 ≤ A <500 1.0% 
500 ≤A <1000 0.6% 
A ≥1000 每笔1000元 
募集期内投资者多次认购的,认购费用须按每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全额预缴的原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例1:假定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
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 + 3)/1.00=9,884.4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884.42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
额部分)。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 
(4)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认购的限额 
投资人首次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十、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
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时报告中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本
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业务时,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
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时,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
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
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
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首次申购最低金额1,000 元(已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不受首次申购最
低金额限制);追加申购每次最低金额1,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有
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
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 份基金份额;
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5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
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 份的,需一次全部
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
的账户余额少于500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万元) 申购费率 A <100 1.5% 
100 ≤ A <500 1.2% 
500 ≤A <1000 0.8% 
A ≥1000 每笔1000元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需缴纳申购费,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根据单
次申购基金份额的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本基金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7天≤N<30天 0.75% 
30 天≤N<6个月 0.50% 
6个月≤N<1年 0.3% 
1年≤N<2年 0.2% 
N≥2年 0 
注:1个月为30天,1年为365天,N为持有期限。 
对于持有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基金份额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基金份额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
收取的赎回费,其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基金份额不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
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各项销售费
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2: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份额
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其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9,383.07份基金份额。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1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15%=15.75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5.75=10,484.25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84.25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在其网
站公告等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
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
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
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
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是一个“纯粹”的区域投资主题基金,将股票资产聚焦于本基金主题所指
的珠三角区域的上市公司或有确切证据能证明受益于该区域经济的上市公司,通过筛选优质上市公司,争取中长期投资收益超越比较基准。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
可转换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50%-95%,其中,投资
于“珠三角区域发展”主题的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权证投资比例
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借鉴汇丰集团的投资资理念和流程,基于多因素分析,对权益类资产、固
定收益类及现金类资产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具体而言,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
面、资金流动性、上市公司整体盈利水平、市场估值水平、基于技术指标及成交
量的趋势分析、市场情绪、政策面、海外市场情况等因素进行跟踪,全面评估上
述因素中的关键指标及其变动趋势,以最终确定大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实现资产
合理配置。 
2、股票投资策略 
(1)本基金所指“珠三角区域”是以珠三角经济区为中心,辐射至珠江沿海。
具体为:广东省、广西省、福建省。本基金所指“珠三角区域发展”主题的股票,
包含以下两部分: 
1)注册于广东省、广西省及福建省的上市公司。 
2)有确切证据能证明受益于该区域经济的上市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况: 
该公司非注册在上述三省份,但其主营业务收入或销售额等主要来源于上述三省
份,或者公司计划在这三省份内增加投资,包括开设厂房或增加分支机构等投资
行为,且有确切证据能认定该投资行为对公司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公司发展是个动态的过程,随着公司所处的阶段不同,以及区域经济环境和政策的变化,都会对公司的业绩、发展战略及投资行为产生影响,本基金将会从受益
于区域经济的视角出发,密切关注各行业动态并挖掘潜在的机会,从而筛选出优
质的上市公司。 
(2)本基金主题包含了数个行业,这些行业的发展趋势和估值水平区别较大,
这为主动型资产管理提供了空间。在个股选择时,本基金将着重选择那些需求空
间大、技术确定性较高、公司治理结构优良,发展趋势向好的上市公司。具体而
言,本基金对区域主题内的上市公司采用“盈利-估值指标”二维估值模型,并
从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以筛选出优质的上市公司。 
1)“盈利-估值指标”是一个二维的概念(以EBIT、ROE等指标为代表的盈利维
度与PB、PE、EV等指标为代表的估值维度),其分别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和估
值水平。基金管理人力求在这两个维度中选出高盈利下具有低估值属性的投资标
的。在实际投资操作中,本基金并不拘泥于参照单一指标,而是将综合考虑上市
公司的基本面后,最大程度地筛选出具有持续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2)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的评估是指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组织和
制度上的灵活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的全面考察,包括对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对股东利益的保护、经营管理的自主性、政府及母公司对公司内部的干预程度,
管理决策的执行和传达的有效性,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实际执行情况,企
业改制彻底性、企业内部控制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等。因此,公司治理结构是决定
公司评估价值的重要因素,也是决定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能否持续的重要因素。本
基金对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因素: 
股东价值创造力 
公司声誉记录 
管理层战略 
管理层稳定性 
盈利的可预见性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主要目的是在股票市场风险显著增大时,充分利用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机会,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并有效降低基金的整体投资风
险。本基金在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上,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通过对未
来利率趋势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动、收益率利差和公司基本面的分析,积极投资,
获取超额收益: 
利率趋势预期 
准确预测未来利率趋势能为债券投资带来超额收益。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全面分析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汇率政策变化情况,把握未来利率走
势,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加大债券投资久期,在预期利率上升时适度缩小久期,规
避利率风险,增加投资收益。 
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率曲线反映了债券期限同收益率之间的关系。投资研究部门通过预测收益率
曲线形状的变化,调整债券投资组合长短期品种的比例获得投资收益。 
收益率利差分析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比如国债与金融债券)、不同市场的同一
品种、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投资部门采取积极策略选
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是稳
定的,但是在某种情况下,比如某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信用风险改
变或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系会被打破,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交易,
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公司基本面分析 
公司基本面分析是公司债(包括可转换债券)投资决策的重要决定因素。研究部门
对发行债券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运营能力、管理层信用度、所处行业竞争状况
等因素进行“质”和“量”的综合分析,并结合实际调研结果,准确评价该公司
债券的信用风险程度,作出价值判断。对于可转债,通过判断正股的价格走势及
其与可转换债券间的联动关系,从而取得转债购入价格优势或进行套利。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对权证进行主动投资。基
金的权证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综合衡量权证标的股票的合理内在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行权时
间、行权方式、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运用市场公认的
多种期权定价模型等对权证进行定价。 
2)根据权证的合理内在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估值差价”以及权证合
理内在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内在价值的考量,决策买入、
持有或沽出权证。 
3)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来达到改善组合风
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秉持稳健投资原则,综
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收益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
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回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50%-95%,其中,投资于“珠三角区域发展”
主题的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
行投资; 
(17)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中证珠三角沿海区域发展主题指数*70%+同业存款利率(税后)
*30% 
中证珠三角沿海区域发展主题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的主题范围定
制的指数。该指数以注册在广东、广西和福建省的股票为备选样本空间,根据总
市值、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总收入三个指标,挑选出100只股票,综合反映这三
个省份的股票市场的表现,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契合。 
因此“中证珠三角沿海区域发展主题指数*70%+同业存款利率(税后)*30%”是
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同业存款利率指金融机构的资金存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活期利息,真实反映
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的现金资产收益。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具代表性、更能为市场接
受的业绩比较基准,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并对投资人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予以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
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
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
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
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
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
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
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
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6项规定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
每次每单位分配的收益金额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每单位基金份额可供分
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
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的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
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管理费和基金
托管费。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
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参与融资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
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
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个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收益水
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
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波动,并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
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
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7)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
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此外,
回购交易中由于融资方(正回购方)违约到期无法及时支付回购利息,也将会对
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8)新股价格波动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新股申购,本基金所投资新股价格波动将对基金收益率产生影响。 
(9)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
力、财务状况、世行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
生变化。如果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
润减少,这会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
系统风险,但是不能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
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
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
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
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以下风险:1)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
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2)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
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
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3)管理人违约违规风险、托管人违约违规风险、专项
计划账户管理风险、资产服务机构违规风险等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4)
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其他风
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50%-95%,如果股票
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本基金是一只区域经济主题的基金,80%以上的股票资产都将投资于注册在本基
金主题所指的珠三角区域的上市公司,而市场整体并不全部符合本基金的选股标
准,因此在特定的投资期间之内,本基金的收益率可能会与市场整体产生偏差。
 
这些特有的风险因素可能使本基金的业绩表现在特定时期落后于大市或其它混合
型基金。 
8、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
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基金销售机构销
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
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可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单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默认的对账单方式为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包括电子邮件形式对
账单(月度、季度)和短信账单(月度)。对于已订制电子邮件形式对账单的基
金持有人,我公司将继续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对于没有订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客户,默认向预留有效手机号码的基金持有人发送短信账单,向预留有效电子邮
箱的基金客户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若基金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获取某段时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
服电话021-20376888按0转人工服务,客服人员核对姓名、开户证件或基金账
号、交易信息、邮寄地址及邮编等信息无误后,将为基金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对
账单。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定期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投
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申购基金份额。
该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询、投
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
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寄送频率
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网址:www.hsbcjt.cn 
电子信箱:services@hsbcjt.cn 
五、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 
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
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查询、每月账户余额与损益
查询、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披露、
基金净值查询等。 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
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8:00 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投资人可以通
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021-20376888 
传真:021-20376998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 
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
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2 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
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汇丰晋信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
文件 
(二)《汇丰晋信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汇丰晋信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汇丰晋信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
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4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
则; 
(8)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
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
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1条第(2)款、第2条第
(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成立日期:2005年11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5]17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
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
可转换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50%-95%,其中,其中
投资于“珠三角区域发展”主题的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权证投资
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50%-95%,其中,其中投资于“珠三角”主题
的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
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
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
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
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
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
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
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
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
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
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
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
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
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
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资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
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
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
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
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
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
对一致的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
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④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
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
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
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
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
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
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