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价值挖掘: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东方价值挖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东方价值挖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16年6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 准予东方价值挖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1381号)和2017年2月27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东方 价值挖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7]496号) 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2、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管理人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 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登记机 构为本公司。 4、本基金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5、本基金自2017年4月27日至2017年5月4日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本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7、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8、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 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 须重复开户。本基金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的手续,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如同日在不同销 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9、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 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投资者在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 额为1.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10、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 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1、基金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或其他销售机构和/或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 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 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7年4月24日《上海证券报》上的《东方价值 挖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和 《东方价值挖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在本公司网站发布。投资人 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3、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等业务。 各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14、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基金销售机构外,如本基金增加其他的销售机 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5、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咨询,也 可拨打其他销售机构的客服热线咨询认购事宜。 16、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7、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 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 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 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投资 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 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 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将股指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 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 较大损失。同时,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 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①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 ②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 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 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③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 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④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 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⑤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 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⑥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 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遵循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全面认识产品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和基金的投资价值,在对认购、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 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基金其他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发售公告、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18、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东方价值挖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及代码: 基金简称:东方价值挖掘灵活配置混合 基金代码: 004166 3、基金类别:混合型基金 4、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5、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6、基金初始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 7、募集方式: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8、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9、募集规模: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10、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亦即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网下直销柜台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 平台。 直销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3层 直销业务电话:010-66295921 直销业务传真:010-665786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 发售期间,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进行募集相关事宜的问询、开 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直销交易平台,使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浦发银行、交 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银行、上海银行借记卡以及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办 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亦可通过东方基金APP、东方基金微信服务号使 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 信银行、上海银行借记卡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 本公司网站公告。 11、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7年4月27日至2017年5月4日进行发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 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 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 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13、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费用 ①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 < 100万 1.20% 100万 ≤ M < 500万 0.80% 500万 ≤ M < 1000万 0.60% M ≥ 1000万 1000元/笔 ②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应在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资 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③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①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 以确认,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20%,且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50元。则其可得到的 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1+1.20%)×1.20%=118.57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118.57=9,881.43元 认购份额=(9,881.43+5.50)/1.00=9,886.93份 例2: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比例全 部予以确认,其对应认购费用为1,000.00元,且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00.00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00-1,000.00=9,999,000.00元 认购份额=(9,999,000.00+5000.00)/1.00=10,004,000.00份 ②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费用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4、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 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5、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二、直销中心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网下直销柜台 1、个人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周一至周五9:00~16:30(周六、日和法 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①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包括第二代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 复印件)、警官证、文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 通行证、台胞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②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原件)一式两份; ③指定的同名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储蓄卡及复印件; ④填妥的《个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2)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或持带有银联 标志的银行储蓄卡通过直销中心POS机刷卡缴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如 下: ①名 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11001007300059507311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中关村分行 ②名 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0105014040000243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 投资者若未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公司将 不承担任何责任。 3)认购申请:投资者开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并需提供下列资料: ①由本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划款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投资者划付的认 购资金在办理认购手续时未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时); ③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经公证的《基金授权委托书》、代办人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 时)。 (3)注意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2)投资者应在认购申请当日16:30之前将足额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基金直销 资金专户。若认购资金在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当日未到达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资 金专户,则该笔交易无效。 3)在基金募集期内,经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失败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可以就已 到账资金再次提出认购申请,未再次提出认购申请的由本公司将认购款划往投资 者指定银行账户。 4)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认购申请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2、机构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周一至周五9:00~16:30(周六、日和法 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需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复印件)(相关证件 在有效年检期内);资产管理人以管理的投资组合名义自行办理账户类业务的, 需提供资产管理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相关证件在 有效年检期内)及监管部门下发的关于投资组合的批复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复印件; ②填妥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 ③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原件); ④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印鉴卡》一式三份; ⑤填妥的《传真委托协议书》(适用于选择“传真业务”事项);填妥并由经办 人签章的《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机构)》 ⑥填妥并由经办人签章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机构)”填写完整并加盖 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授权经办人签章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 表(机构)》一式两份(原件); ⑦预留关联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包括《银行开户许可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或开户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银行开户许可证》或指定银行出具的 开户证明原件及加盖机构公章的复印件; ⑧法人代表的加盖机构公章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 两面复印件); ⑨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加盖机构公章的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 反两面复印件)。 2)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本公 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如下: ①名 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11001007300059507311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中关村分行 ②名 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0105014040000243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 投资者若因未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公司 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3)认购申请:投资者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并需提供下列资料: ①填写完整并加盖预留印鉴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原件) ; ②认购资金已划出的有效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 /划款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投资者划付的认购资金在办理认购手续时未到达本 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时); (3)注意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2)投资者应在认购申请当日16:30之前将足额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基金直销 资金专户。若认购资金在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当日未到达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资 金专户,则该笔交易无效。 3)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4)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投资者可以就已到账资金再次提出认购 申请,未再次提出认购申请的由本公司将认购款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二)网上交易系统 1、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每日24小时均可进行认购,但交易日16:30之后以及法定节假日 的认购申请,视为下一交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 2、开立基金账户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东方基金APP、东方基金微信服务号开立基 金账户,开户时投资者需接受本公司认可的身份验证方式。 3、认购流程 (1)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东方基金APP、东方基金微信服务号开立基金账 户当日,即可使用开户证件号码或交易账号登录进行基金的认购业务。 (2)网上交易现开通支付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 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浦发银行、交通银行、中国 光大银行、中信银行、上海银行借记卡以及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 东方基金APP、东方基金微信服务号现开通支付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银行、上海银行借记卡。 在登录本公司网站(www.df5888.com或www.orient-fund.com)、东方基金 APP、东方基金微信服务号,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 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认购。 (3)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东方基金APP、东方基金微信服务号认购 本基金,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4)已经成功提交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缴款方式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东方基金APP、东方基金微信服务号认购的个人投资 者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其在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在 提交认购申请时通过实时支付的方式缴款。 三、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与认购 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程序以其他销售机构的规定和说 明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1、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有效认购款 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资金利息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六、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电话:010-66295888 传真:010-66295999 联系人:李景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 网址:www.df5888.com或www.orient-fund.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三)直销机构 1、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3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孙桂东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站: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2、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 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本公司网址: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四)其他销售机构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66295873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六)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刘焕志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刘焕志、孙艳利 (七)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联系人:朱锦梅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锦梅、赵立卿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