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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鑫华债券A(004579)

民生加银鑫华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银鑫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光大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零 一 七 年 四 月


民生加银鑫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 重要提 示 民生加银鑫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经2016 年10 月31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2490 号 文注册 。 基金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经 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金募 集 的 注册, 并 不 表 明其对 本 基 金 的 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 做出实 质性 判断或保证 ,也 不 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 没有风险 。 证券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基金 ”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资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别 风险。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收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具, 投资人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其持有份 额分享基 金 投 资所 产生 的 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基金 投 资所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既 包 括市场 风 险 , 也 包 括 基 金 自 身的 管 理风险、 技 术 风 险 、 合 规 风 险 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 等 。 巨 额 赎 回 风险 是 开 放式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 当 单 个 开放日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一开放 日 基 金 总份 额的 百 分 之十 时 , 投资 人将 可 能 无法及时赎 回持 有的全 部 基 金 份额 。 本基金 是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是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中 低 风 险 品 种 。 本 基 金 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是 根 据 相 关 法 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的风险 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 险,是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最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交投 不活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 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 率。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中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 民生加银鑫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2 能带来以下风险: ①信用风险 :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之 债 务 人 出 现 违 约 , 或 在 交 易 过 程 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②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 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 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 风险。


③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 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


④提前 偿 付 风 险 : 债 务 人 可 能 会 由 于 利 率 变 化 等 原 因 进 行 提 前 偿 付 , 从 而 使 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⑤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 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 易、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⑥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 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管 理 人 承 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勤勉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不保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基 金 的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并不 预 示 其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其 他 基 金 的业 绩也 不构成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况 与 基 金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风 险 , 由投资人 自 行 负 担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认 购 ( 或 申 购 )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50% ,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民生加银鑫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3 目 录 第 一部分 绪 言 ..................................................................................................................................... 4 第 二部分 释义 ..................................................................................................................................... 5 第 三部分 基 金管理 人......................................................................................................................... 9 第 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 25 第 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9 第 六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 31 第 七部分 基 金备案 ........................................................................................................................... 37 第 八部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 38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 49 第 十部分 基 金 的财 产 ....................................................................................................................... 54 第 十一部 分 基金 资 产 估 值 ............................................................................................................... 55 第 十二部 分 基金 费 用与税 收 ........................................................................................................... 60 第 十三部 分 基 金的 收 益 与分配 ....................................................................................................... 63 第 十四部 分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 65 第 十五部 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露 ........................................................................................................... 66 第 十六部 分 风险 揭 示 ....................................................................................................................... 72 第 十七部 分 基金 合 同 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 财 产清算 ................................................................... 75 第 十八部 分 基金 合 同 内 容 摘要 ....................................................................................................... 77 第 十九部 分 基金 托 管 协 议内 容摘要 ............................................................................................... 78 第 二十部 分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79 第 二十一 部分 其 他 应 披 露 事项 ....................................................................................................... 82 第 二十二 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的 存 放及查阅 方 式 ............................................................................... 83 第 二十三 部分 备查 文件 ................................................................................................................... 84


民生加银鑫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4 第一部分 绪 言 《 民 生 加 银 鑫华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说 明 书 ” 或 “ 本招 募说 明 书 ” ) 依据 《 中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 ( 以 下 简称 “ 《 基 金法 》 ”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销 售 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办 法 》 ( 以 下 简称“ 《 信 息 披露办法》 ” ) 及 其 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与 《 民生加银鑫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 基 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书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其真实 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申 请 募 集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释 。 本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未 在 本招 募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 招 募 说明 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 说 明。 本招募说 明 书根据 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 编 写, 并 经 中国证监 会注册。 基金合 同是 约 定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之 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 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为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 行 为 本身即表 明 其对 基金合 同 的 完 全承 认和接受 , 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面签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 投 资 人 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和义务 , 应 详细查阅 基金 合同。 本 基 金单 一 投资 者 持有基 金 份额 数 不得 达 到或超 过 基金 份 额总 数 的50% ,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民生加银鑫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5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民生加银鑫华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 合同 :指 《 民生 加 银鑫华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基 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 金签 订之 《 民 生加银 鑫华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募 说 明书 :指 《 民 生加银 鑫华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 民 生加 银鑫华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民生加银鑫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6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委 员 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人 2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 、 销售机构:指 民 生 加 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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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7 2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 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 务规 则》 :指 《 民 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民生加银鑫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8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额 赎回 :指 本基金 单 个开 放日 ,基 金净赎 回 申请(赎 回申 请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6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 指定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及其他媒 介 51 、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件 52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3 、A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在 投 资 人 认 购/ 申 购 时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 在 赎 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54 、C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在 投 资 人 认 购/ 申 购 时 不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 在 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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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9 第三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 理 人概 况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 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 公 地址 : 深 圳 市福 田区 莲 花街 道福 中 三路2005 号 民生 金融 大 厦13 楼13A 法 定代表人: 张焕南


成立时间: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 权 结 构 : 公 司 股 东 为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持 股63.33% ) 、 加 拿 大皇家银行(持股30%)、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67%)。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李良翼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专 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经营管 理层下设专门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产品委员会,以及 设立常设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 会;常设部门包括:投资部、研究部、固定收益部、专户理财一部、专户理财 二部、资产配置部、产品部、市场策划中心、渠道管理部、机构一部、机构二 部 、 机 构 三 部 、 电 子 商 务 部 、 客 户 服 务 部 、 交 易 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 风 险 管 理 部 、 运 营 管 理 部 、 信 息 技 术 部 、 深 圳 管 理 总 部 、 综 合 管 理 部 、 国 际 业 务 部 (筹) 。 基 金 管理 情况 :截 至2017 年3月31 日 ,民 生加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管理39 只 开放式基金: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稳健 民生加银鑫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0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 银 家 盈 理 财7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转 债 优 选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战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银量化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 民生加银鑫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鑫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 民生加银养老服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前沿科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腾 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 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 主要 人 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 人 董事 会 成员 张焕南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宜兴市实验小学校长,无锡市委办公室 副主任,市委副秘书长,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财贸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 局调研员,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副主任,海南省政府副秘书长、研究室主 任,民生银行董事会战投办主任。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剑飞先生 : 董 事 、 总 经 理 , 硕 士 。 历 任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研 究 员 ; 泰 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和基金经理;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及投资部副总监;2009 年至2011 年 , 任 职 于 平 安 资 民生加银鑫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1 产 管 理公 司, 担任 股票投 资 部总 经理 ;2011 年9 月 加入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自2011 年9 月至2015 年5 月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投研);现任总经理、 党委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林 海 先 生 : 董 事 、 督 察 长 , 硕 士 。1995 年至1999 年 历 任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办 公 室秘书、宣传处副处长;1999 年至2000 年 , 任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北 京 管 理 部 阜 成 门 支行副行长;2000 年至2012 年,历任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同业部处长、公司银行 部 处 长、 董事 会战 略发展 与 投资 管理 委员 会办公 室 处长 ;2012 年2 月加 入 民生 加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 年5 月至2014 年4 月 担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总经理,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党委委员。 Clive Brown 先 生 : 董 事 , 学 士 。 历 任Price Waterhouse 审 计 师 、 高 级 经 理,JP Morgan 资产 管理 亚 洲 业 务、JP Morgan EMEA 和JP Morgan 资产 管理的首 席 执 行 官 。 现 任 加 拿 大 皇 家 银 行 环 球 资 产 管 理 ( 英 国 ) 有 限 公 司 亚 洲 区 和RBC EMEA 全球资产管理首席执行官。 王维绛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副司长及首席投资 官、汇丰集团伦敦总部及香港分行全球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加拿大皇家银行香 港分行资本市场部董事总经理。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中国区董事总经理、北京 分行行长。 张星燎先生:董事,硕士。历任葛洲坝电厂会计、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财务主任、财务部副经理、湖北大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监事会副主席、湖北清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主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 经理、党委副书记 。 任淮秀,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系讲师,基 本建设经济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投资经济系副系主任,投资经济系副教 授,财金学院投资经济系系主任,人民大学财金学院副院长,现任中国人民大 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委员会副主席。 于学会先生:独立董事,学士。从事过10 年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 历 任 北 京 市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市 众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杨 有 红先 生: 独立 董事, 会 计学 博士 。1987 年7 月 起至 今, 先后 曾任北 京 工 民生加银鑫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2 商大学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会计学院副院长、书记、院长,商学院院 长,现任科技处处长。 2、 基金管理人 监事会成员 朱晓光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财 会部副科长,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财会部会计处处长,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副 行长,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金融部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民生加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党委委员。 谭伟明先生:监事, 香 港 专 业 文 凭 , 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 会 士 、 香 港 特 许 公 认 会计师工会资深会员。曾在普华永道国际会计事务所、黛丽斯国际有限公司、 怡富集团从事财务工作 ,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兼北亚区主管、德意志 银行资产与财富管理董事总经理兼全球客户亚太区(日本除外)主管。现任加 拿大皇家银行环球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兼亚洲业务总主管 。 李君波先生:监事,硕士,高级经济师 。 历 任 三 峡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银行部研究员,研究发展部研究员、副经理 , 股权投资管理部经理 , 现任创新 业务部经理 。 于善辉先生:监事,硕士。曾任职于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任分析师、 金 融 创新 部经 理、 总裁助 理 、副 总经 理等 职。2012 年 加入 民生 加银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司,曾兼任金融工程与产品部总监,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兼专户理财二部总监、专户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专户投资 决策委员会主席 。 董 文 艳 女 士 : 监 事 , 学 士 。 曾 就 职 于 河 南 叶 县 教 育 局 办 公 室 从 事 统 计 工 作,中国人民银行外管局从事稽核检查工作。2008 年加盟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负责人兼工会办公室主 任。 申晓辉先生:监事,学士。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机构经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助理、北京中心总经理,光大保 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 务部总经理。2012 年 加 入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机构一部总监。 3、 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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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13 张焕南 先生:董事长,简历见上。 吴剑飞 先生:总经理,简历见上。 林海先生: 督察长,简历见上。 4、 本基金拟任 基金经理 李慧鹏先生 : 首 都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产 业 经 济 学 硕 士 ,7 年 金 融 从 业 经 历 。 曾 在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担任高级分析师,在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 员,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的职务。2015 年 6 月 加入民生加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5 年 7 月至今 担任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自 2016 年 1 月 至今担任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4 月 至 今 担 任 民 生 加 银 家 盈 理 财 7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自 2016 年 6 月 至今担任民生加银鑫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7 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鑫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 至今担任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0 月至今 担任民生加 银鑫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12 月 至今担任民 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至今 担任民生加银鑫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9 名 成 员 组 成 。 由 吴 剑 飞 先 生 担 任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现任董事、总经理;于善辉先生,担任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投资委 员会委员,现任监事、总经理助理兼专户理财二部总监;杨林耘女士,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员、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 总监;牛洪振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专户投 资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公 司 交 易 部 总 监 ; 陈 廷 国 先 生 ,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现任研究部首席分析师;宋磊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专户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研究部总监;张岗先生,公募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投资部总监;李宁宁女士,专 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总经理助理兼专户理财一 部总监;赵景亮先生,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专户理财一部副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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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14 6 、 上述人员之间 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 下职责: 1 、依法募 集 资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基 金 管理 人承诺 严 格 遵守《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并建 立 健 全的内 部 控 制 制 度,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 券 法 》 行 为 的发 生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遵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法》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采 取有效 措 施 ,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 为 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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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15 (6 )泄 露因 职务 便利获 取 的未 公开 信息 、利用 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加强 人 员管 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 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 泄漏在 任职期间 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8 ) 除按法 律法规、 基 金管理公 司制 度进行 基金 投资外, 直接 或间接 进行 其 他股票 交易; (9 ) 违反证 券交易场 所 业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 仓等手段 操纵 市场价 格, 扰 乱市场 秩序; (10 )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 )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 本 基 金管 理 人将根 据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 ,按 照 招 募 说明书 列 明 的 投资 目 标 、 策略及 限制等 全 权 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 、 本 基 金管 理 人不从 事 违 反《基 金 法 》 的行 为 , 并 建立健 全 内 部 控制 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施 , 保 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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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16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 其基 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 出资 ;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 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 违反现 行有效的 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 悉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 业 秘密、 尚未依 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 内 容 、 基 金投 资 计 划等信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金 管 理 人的 内部控制制 度 本基金管理人即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为 保 证 本 公 司 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 营 , 防 范 、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和 所 管 理 的 资 产 运 作 风 险 , 充 分 保 护 资 产 委 托 人 、 公 司 和 公 司 股 东 的合法权益,依据《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文件,以及《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内部控制体系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 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 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 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由 公 司 章 程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部 门 管 理制 度、各项具体 业务 规则等部分组成。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不受侵犯,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 )保 证公 司经 营运作 严 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 规和 行业 监管 规则, 自 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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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17 (3 )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4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风 险 ,提 高经 营管 理效益 , 确保 经营 业务 的稳健 运 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5 )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6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2、 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岗 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适 用 的 内 控 程 序,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 门和 岗位的 职 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立 , 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5 )成 本效 益原 则。公 司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 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 控制 度应 当符合 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 各 项规定。 (2 )全 面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 度应 当涵 盖公司 经 营管 理的 各个 环节, 不 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 )审 慎性 原则 。制定 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以审 慎 经营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为 出发点。 (4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是可操作的,有效的。 (5 )适 时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 度的 制定 应当随 着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调整 和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进 行 及 时 的 修 改 或 完 善。 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 部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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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18 (1 )控 制环 境构 成公司 内 部控 制的 基础 ,控制 环 境包 括经 营理 念和内 控 文 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公 司管 理层 应当牢 固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 理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 的 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 节。 (3 )公 司按 “利 益公平 、 信息 透明 、信 誉可靠 、 责任 到位 ”的 基本原 则 制 定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 )公 司根 据健 全性、 高 效性 、独 立性 、制约 性 、前 瞻性 及防 火墙等 原 则 设计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 统 , 以 及 健 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 定,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部门管理层应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 风险管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5 )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 ) 各岗 位职 责明 确,有 详 细的 岗位 说明 书和业 务 流程 ,各 岗位 人员在 上 岗 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机制 , 相关 部门 和岗 位之间 相 互 监督制衡。 3 ) 公司 督察 长和 内部监 察 稽核 部门 独立 于其他 部 门, 对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 )内 部控 制风 险评估 包 括定 期和 不 定 期的风 险 评估 、开 展新 业务之 前 的 风险评估以及违规、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7 )风险评估是每个控制主体的责任 。 1 ) 董事 会下 属的 合规与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督察 长 对公 司制 度的 合规性 和 有 效性进行评估,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2)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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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19 3)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8 ) 授 权 控 制 是 内 部 控 制 活 动 的 基 本 要 点 , 它 贯 穿 于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始 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 ) 股东 会、 董事 会、监 事 会和 管理 层必 须 充分 了 解和 履行 各自 的职权 , 建 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 ) 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分 支 机构 和公 司员 工必须 在 规定 的授 权范 围内行 使 相 应的职责。 3)公司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越级越权办理业务。 4 ) 公 司 重 大 业 务 的 授 权 必 须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授 权 书 须 明 确 授 权 内 容 和 时 效,经授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 ) 公司 授权 要适 当,对 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员 须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反 馈 机 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须及时修改或取消。 (9 )建 立完 善的 资产分 离 制度 ,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资产 、不 同基 金 的资 产 和 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 。 (10 )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业 务 授 权 、 业 务 执 行 、 业 务 记 录 和业务监督严格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 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须实行物理隔离 。 (11 )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 (12 ) 采 用 适 当 、 有 效 的 信 息 系 统 , 识 别 、 采 集 、 加 工 并 相 互 交 流 经 营 活 动所需的一切信息。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必须能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 顺畅实施 。 (13 ) 根 据 组 织 架 构 和 授 权 制 度 , 建 立 清 晰 的 业 务 报 告 系 统 , 凡 是 属 于 超 越权限的任何决策必须履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程序 。 (14 ) 内 部 控 制 的 监 督 完 善 由 公 司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合规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等均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 价。 (15 )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 新 的 金 融 工 具 、 新 的 技 术 应 用 和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等 情 况,公司须组织专门部门对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 民生加银鑫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20 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5、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 ) 建立 投资 对象 备选库 制 度, 研究 部门 根据基 金 合同 要求 ,在 充分研 究 的 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2)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投资 决策 应当 严格遵 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定 , 符合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 投 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 ) 健全 投资 决策 授权制 度 ,明 确界 定投 资权限 , 严格 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 越权决策。 3 ) 投资 决策 应当 有充分 的 投资 依据 ,重 要投资 要 有详 细的 研究 报告和 风 险 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4 ) 建 立 投 资 风 险 评 估 与 管 理 制 度 , 在 设 定 的 风 险 权 限 额 度 内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5 ) 建立 科学 的投 资管理 业 绩评 价体 系, 包括投 资 组合 情况 、是 否符合 基 金 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因分析等内容。 (3)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基金 交易 实行 集中交 易 制度 ,基 金经 理不得 直 接向 交易 员下 达投资 指 令 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2 ) 公司 应当 建立 交易监 测 系统 、预 警系 统和交 易 反馈 系统 ,完 善相关 的 安 全设施。 3 ) 投资 指令 应进 行审核 , 确认 其合 法、 合规与 完 整后 方可 执行 ,如出 现 指 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 ) 公司 应当 执行 公平的 交 易分 配制 度, 确保不 同 投资 者的 利益 能够得 到 公 平对待。 5 ) 建立 完善 的交 易记录 制 度, 交易 记录 应当及 时 进行 反馈 、核 对并存 档 保 民生加银鑫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21 管。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 ) 场外 交易 、网 下申购 等 特殊 交易 应当 根据内 部 控制 的原 则制 定相应 的 流 程和规则。 8 ) 建立 严格 有效 的制度 , 防止 不正 当关 联交易 损 害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 。 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相关 部门批准。 (4 )基金清算和基金会计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规范 基金 清算 交割和 会 计核 算工 作, 在授权 范 围内 ,及 时准 确地完 成 基 金清算,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2)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在人员、空间、制度上严格分离。 3 ) 对所 管理 的基 金以基 金 作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每 只基 金分 别设 立不同 的 独 立帐户,进行单独核算,保证不同基金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转、帐 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公司 应当 采取 合理的 估 值方 法和 科学 的估值 程 序, 公允 反映 基金所 投 资 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5 ) 与托 管银 行间 的业务 往 来严 格按 《托 管协议 》 进行 ,分 清权 责,协 调 合 作,互相监督。 (5 )基金营销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新产 品开 发前 应进行 充 分的 市场 调研 和可行 性 论证 ,进 行风 险识别 , 提 出风险控制措施。 2 ) 以竭 诚服 务于 基金投 资 者为 宗旨 ,开 展市场 营 销、 基金 销售 及客户 服 务 等各项业务,严禁误导和欺骗投资者。 3 ) 注重 对市 场的 开发和 培 育, 统一 部署 基金的 营 销战 略计 划, 建立客 户 服 务体系,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 4)以诚信为原则进行基金和公司的对外宣传,自觉维护公司形象。 (6)信息披露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 的 有关规 定 ,建 立完 善的 信息披 露 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 公司 设立 信息 披露负 责 人, 负责 信息 披露工 作 ,进 行信 息的 组织、 审 核 民生加银鑫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22 和发布。 3 ) 公司 对信 息披 露应当 进 行持 续检 查和 评价, 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出 改 进 办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7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根据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要 求, 遵循 安全性 、 实用 性、 可操 作性原 则 ,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2 ) 信息 技术 系统 的设计 开 发应 符合 国家 、金融 行 业软 件工 程标 准的要 求 , 编 写 完 整 的 技 术 资 料 ; 在 实 现 业 务 电 子 化 时 , 应 设 置 保 密 系 统 和 相 应 控 制 机 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3 ) 对信 息系 统的 项目立 项 、设 计、 开发 、测试 、 运行 和维 护整 个过程 实 施 明确的责任管理,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必须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 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4 ) 公司 应当 通过 严格的 授 权制 度、 岗位 责任制 度 、门 禁制 度、 内外网 分 离 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5 ) 计算 机机 房、 设备、 网 络等 硬件 要求 应当符 合 有关 标准 ,设 备运行 和 维 护 整 个 过 程 实 施 明 确 的 责 任 管 理 , 严 格 划 分 业 务 操 作 、 技 术 维 护 等 方 面 的 职 责。 6 ) 公 司 软 件 的 使 用 应 充 分 考 虑 软 件 的 安 全 性 、 可 靠 性 、 稳 定 性 和 可 扩 展 性,应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 7)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8 ) 建立 计算 机系 统的日 常 维护 和管 理, 数据库 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令 应 当 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要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 9 ) 对信 息数 据实 行严格 的 管理 ,保 证信 息数据 的 安全 、真 实和 完整, 并 能 及时、准确地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10 )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 程 序 , 建 立 电 子 信 息 数 据 的 定 期 查 验 制度。 11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应当异地备份并 且长期保存。 12)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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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23 13 )信息技术系统应当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 行排除故障、灾难恢复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8)公司财务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公司 根据 国家 颁布的 会 计准 则和 财务 通则, 严 格按 照公 司财 务和基 金 财 务相互独立的原则制定公司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 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 ) 公司 应当 明确 职责划 分 ,在 岗位 分工 的基础 上 明确 各会 计岗 位职责 , 严 禁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3 ) 建立 凭证 制度 ,通过 凭 证设 计、 登录 、传递 、 归档 等一 系列 凭证管 理 制 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4 ) 建立 账务 组织 和 账务 处 理体 系, 正确 设置会 计 账簿 ,有 效控 制会计 记账 程序。 5)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6 )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制 和 业绩 考核 制度 ,强化 会 计的 事前 、事 中和事 后 监 督。 7 ) 制定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 和费 用报 销管 理办法 , 自觉 遵守 国家 财 税制 度 和 财经纪律。 8 ) 制定 完善 的会 计档案 保 管和 财务 交接 制度, 财 会部 门应 妥善 保管密 押 、 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 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9)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9 )监察稽核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公司 设立 督察 长,对 董 事会 负责 。根 据公司 监 察稽 核工 作的 需要和 董 事 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2 ) 督察 长应 当定 期和不 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董 事 会 应当对 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3 ) 公司 设立 监察 稽核部 门 ,对 公司 经营 层负责 , 开展 监察 稽核 工作, 公 司 应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4 ) 全面 推行 监察 稽核工 作 的责 任管 理制 度,明 确 监察 稽核 部门 各岗位 的 具 民生加银鑫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24 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 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5 ) 公司 应当 强化 内部检 查 制度 ,通 过定 期或不 定 期检 查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执 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 ) 公司 董事 会和 管理层 应 当重 视和 支持 监察稽 核 工作 ,对 违反 法律、 法 规 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 人员的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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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25 第四部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设立日期:1992 年8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15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 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2】75号 投资与托管部总经理:曾闻学


托管部门联系人: 高风 电话:(010 ) 63636363 传真:(010 ) 63639060 网址:www.cebbank.com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中 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货币金银局局长、 银行监管一司司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中国光大(集团)总公 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务。现任十二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十 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行长张金良先生,曾任中国银行财会部会计制度处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 兼任IT 蓝图实施办公室主任、总经理,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 国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兼任中国光大 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 曾闻学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副 民生加银鑫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26 行长。现任中 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6年6 月30日 ,中 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托管 国投 瑞银 创新动 力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 资 基 金、 摩根 士丹 利华鑫 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LOF) 、 摩根士 丹 利华 鑫 基 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货币市场基金、建信恒 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添 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 欧新 动力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国金 通用 国鑫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农 银 汇理深 证10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益 民 核心增 长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商业模式优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 银瑞信 保本2号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金通 用沪深 3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加 货币 市场 基 金、益 民服 务领 先灵 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金、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建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红塔红土盛金新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产业整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金通用鑫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江信同福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大成景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心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弘利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安泰18 民生加银鑫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 华添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强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恒利6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易 方 达 裕 景 添 利6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 时安怡6个 月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江信汇 福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瑞丰纯 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泰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兴华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共64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托 管 基 金 资 产 规 模1,381.42 亿 元 。 同 时 , 开 展 了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QDII 、银行理财、保险债 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 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 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 面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必 须渗 透到 基金托 管 业务 的各 个操 作环节 , 覆 盖 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 )预 防性 原则 。树立 “ 预防 为主 ”的 管理理 念 ,从 风险 发生 的源头 加 强 内 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 )及 时性 原则 。建立 健 全各 项规 章制 度,采 取 有效 措施 加强 内部控 制 。 发 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 ) 独 立 性 原 则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机 构 独 立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执 行 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民生加银鑫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28 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基金托管部建立了 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 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严 格 遵 照 《 基 金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规定》等 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 基金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 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象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 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 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 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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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29 第五部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直 销机 构:民生 加 银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 代 表人 : 张焕南


客服电话:400-8888-388 联系人:汤敏 电话:0755-23999847 传真:0755-2399982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 基金 登记 机构 名称 : 民生 加 银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 代 表人 : 张焕南


电话 :0755-23999888 传真 :0755-23999833 联系 人 :蔡 海峰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 事 务所 住所 :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68 号时 代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 地 址: 上 海 市浦 东 新 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 律 师: 黎明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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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30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 人 :陈颖华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计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 会 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钟鸣 经办注册会计师:窦友明、吴钟鸣 电话:010-85085000


0755-25473378 传真:010-85085111


0755-82668930 联系人:吴钟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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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31 第六部分 基 金的募 集 一、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 《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法 》 、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经2016 年10 月31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6 】2490号文 注册。 二、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限 基金 类 型: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存 续期 限: 不 定 期 运 作方 式: 契 约 型开 放式 三、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申 购 时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 在 赎 回 时 根 据 持 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 为A 类基金份额。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 不 收 取 认 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 类、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A 类 基 金 份 额 代 码 :004579 ;C 类基 金份额代码:004580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 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 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 资 者可 自行 选择 认购/ 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本 基金 不同 基金 份额类 别 之 间 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公 告 。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 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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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32 四、 募集 期限 本基 金 的 发 售 募 集 期 为2017 年4 月28 日-2017 年7 月27 日,本基金于 该 期 间 向 社会公开发 售 。募 集期限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 起 最长 不得 超过3个月。 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 据 基 金 募 集 的 实际情况按 照 相关程序 延 长或缩短发 售 募集 期, 此 类变更适 用 于 所有 销售 机构 。 具体 规 定详 见 本 基金 的 基 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及其他 销 售 机 构相 关 公告 。 五、 募集 对象 符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可 投资于证 券投资 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 合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律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购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 六、 募集 规模 本基 金 募集 份 额 总额 不 少 于2亿 份, 基金 募集金额 不少 于2亿 元。 七、 募集方式 及场 所 通过 基 金销 售 网 点 ( 包 括 基金 管 理 人的直 销柜台 、 网 上直 销 及其 他 销售 机 构的 销售 网 点, 具体名 单见 基 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等 相 关 公告 ) 公开 发 售 。 销 售 机构 办理本 基 金 业 务 网 点 的 具 体 情况 和 联 系 方 法 , 请 参 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份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 调整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公 告 。 八 、 基金份额初始 面 值、认 购价格 及计算公式 、认 购费 用 1、基 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每 份 基 金 份额 初始 面值为 人 民 币1.00元。 2、认 购价 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以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 用,C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A类基金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养老金账户,包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 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 民生加银鑫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33 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 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依据规定将其纳入养老金账 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 资者。 投资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账户,在基金管理人的直 销中心办理账户认 证手续后,即可享受认购费率1折优惠。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认购费率为固定金额 的,则按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费率规定执行,不再享有费率优惠。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06% 100 万元≤M<200 万元 0.03% 200 万元≤M<500 万元 0.01% M≥500 万元 每笔500 元 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3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10% M≥500 万元 每笔500 元 投 资 人同 日或 异日 多次认 购A类 基金 份额 ,须按 每 次认 购所 对应 的费率 档 次 分 别计费。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认购 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 限额的限制。 本基金参加各销售机构发起的基金认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费率优惠方案以 销售机构的安排为准,请关注销售机构公告或询问销售机构。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则认购 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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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34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 : 假 定 某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投 资 者 投 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 认 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该投资者认购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 (100,000×0.60%)÷(1+0.60%)= 596.42 (元) 净认购金额= 100,000-596.42=99,403.58(元) 认购份额=(99,403.58+10)/1.00=99,413.58(份) 即 某非养老金 客户投 资 者 投 资10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定认购 期利息为10元,可得到99,413.58份A类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例 : 假 定 某 投 资 者 投资10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C 类基金份额, 假定认 购 金 额 在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该投资者可认购得到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 + 10)/1.00 = 100,010.00(份) 即 某 投 资 者 投 资10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定认购期利息为10 元, 可得到100,010.00 份C类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注 : 上 述 举 例 中 的 “ 认 购 金 额 在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为10 元 ” , 仅 供 举 例 说 明,不代表实际的最终利息计算结果,最终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 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5、认购 份额余额 的处理方式 上述 计 算 结 果 ( 包 括 认 购 份额) 均 保留到 小 数点后2位 , 小 数点2位 以后的部 分 四舍 五入,由 此误 差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 财 产承 担。 九、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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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35 本基金 的认 购 时 间 为2017 年4 月28 日2017 年7 月27 日 , 发 售 募 集 期 间 每 天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 由 本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各 销 售机构 的相关 公 告 或 者 通 知 规 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 基 金 发 售 募 集 期 内 对 于 个 人 投 资 者 或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具 体 业 务办理时 间可 能 不 同 , 若 本 招 募 说 明书 或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没有 明 确 规 定 , 则 由 各 销 售机 构 自行 决定每 天 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 2、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 认购原则 (1 ) 基 金份 额的 认购采用金额认购 方式 ; (2) 投 资人 认购 时,须按销售机构 规定 的方式全 额缴 款; (3 ) 投资 人 在 募集 期内 可以多次认 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 销; (4 )若投资人 的 认购 申请 被部分确 认为 无效,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将 无 效申 请部 分 对应 的 认购款项 退还给投 资人 。 4 、认购的限额 (1 ) 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每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100 元(含 认购费), 基 金直 销 机构 每 次 认购 基 金的 最 低认 购 金 额为100 元( 含 认购费) ,超过 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 准; (2 ) 募集 期 内 ,单 个 投 资人的累 计 认 购规 模 没 有限 制, 但 如 本 基 金单 个 投 资 人累计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 数达到 或者 超过 基金 总 份额的50%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 购申请 有可 能导 致投 资 者变相 规避 前述50% 比 例要求 的,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拒 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 确认为准 ;


(3)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 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 实施前2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 认购的方式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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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36 1、认购方 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对于T日 (此 处, 特指发 售 募集 期内 的工 作日) 交 易时 间内 受理 的认购 申 请 , 在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登 记机构 将在T+1 日 (同 上)就 申请 的有 效性 进 行确认 。但对 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 , 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 以基金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 应 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十一 、募 集期 间认 购资金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 、募 集期 内募 集资金的管 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十三 、募 集期 间费 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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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37 第七部分 基 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 律法规及 招 募说明书可 以决定停 止 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 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售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情形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 由 基 金管理人直接终止基 金 合同并进入 基 金财产清算程序,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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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38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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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39 2、“ 金额申购、份额赎 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 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 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购 款 项 , 申 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 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 款 项 退还给投资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民生加银鑫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40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 。 因 投 资 者 怠 于 履 行 该 项 查 询 等 各 项 义 务 , 致 使 其 相 关 权 益 受 损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或 不利后果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最低金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通过销售机构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 元(含申购 费) ,基金直销 机构 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 元(含申购费) ,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 部 分 不 设 金 额 级 差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比 例 配 售 和 红 利 再 投 资 不 受 此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规 定 限 制 ;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申 购 , 累 计 申 购 金 额 不 设 上 限 ; 销 售 机 构 若 有 不 同 规 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者 每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和 每 笔 最 低 赎 回 份 额 均 为 100 份 , 本 基 金 不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进 行 限 制 , 但 单 一 投 资 者 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 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 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 100 份的最低限额规定。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赎回费 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A 类基金份额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 养 老 金 账 户 , 包 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民生加银鑫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41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本 公 司 将 依 据 规 定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账 户 范 围 ,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投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账户,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 证手续后,即可享受申购费率 1 折优惠。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 的, 则按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费率规定执行,不再享有费率优惠。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单次申购金额M 申购费 率 M<100万元 0.08% 100万元≤M<200 万元 0.05% 200万元≤M<500 万元 0.03% M≥500万元 每笔500元 非养老金客户投资者 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单次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200万 元 0.50% 200万元≤M<500万 元 0.30% M≥500万元 每笔500元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 别 计 费 。 当 需 要 采 取 比 例 配 售 方 式 对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进 行 部 分 确 认 时 , 投 资 人 申 购 费 率 按 照 申 购 申 请 确 认 金 额 所 对 应 的 费 率 计 算 , 申 购 申 请 确 认 金 额 不 受 申 购 最 低 限 额 的限制。 2、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 基金份额的 赎回人承担。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见下表: 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 时间 T A 类份额 赎回费率 C 类份额 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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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42 T<30 日 0.30% 0.30% 30 日≤T 0.00% 0.00% 基金份额的 赎回 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承担,不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主 要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扣除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后的余额归 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 的25%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代码,本基 金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单独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 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 公式为: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2) 若投资 者选择申购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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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43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设某 非养老金客户投资者 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适 用的申购费率为 0.80%,T 日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2.0000 元,则该投资 人申购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0.80%)÷ (1+0.80%)=793.65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 -793.65=99,206.35(元) 申购份额=99,206.35÷2.0000=49,603.18(份) 即: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 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假设申购 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2.0000 元,则可以得到 49,603.18 份A 类基金 份额 。 例:假设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适用的申购费率 为0.00% ,T 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0000 元,则该投资人申购可得到 的C 类基金份额 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2.0000=50,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2.0000 元,则可以得到 50,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3)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若投资者 赎回 基金份额(A 类或C 类),则赎回金额的计算 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 ×T 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设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1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适 用的赎回费率为 0.30%,假设T 日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2.0000 元,则其 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 额=10,000×2.0000=20,000.00 (元) 赎回费用 =20,000.00×0.30%=60.00 (元) 赎回金额=20,000.00 -60.00=19,9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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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44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持有时间为 20 天,假定赎回 当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2.0000 元,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9,940.00 元。 例:假设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10,000 份基金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 适用的赎回费率为 0.30%,假设 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0000 元,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2.000=20,000.00 (元) 赎回费用=20,000×0.30%=60.00(元) 赎回金额=20,000-60.00=19,94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持有时间为 20 天,假定赎回 当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2.0000 元,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9,940.00 元。 (2)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出现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 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 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基金 民生加银鑫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45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绝 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民生加银鑫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46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放日 该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 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告 的增加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或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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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47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情形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的冻结 、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 被 民生加银鑫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48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 益 分 配 与 支 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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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49 第九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基金资产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和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 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中 央 银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及超短期 融资券 、次 级债 、政 府 机构债 、地 方政 府债 、 可转换 债券 (含 分离 交 易可转 债) 、 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 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在其可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10 个交易日的时 间内卖 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保 持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奉行“ 自上而下 ” 和 “ 自下而上 ” 相 结 合 的 主 动 式 投 资 管 理 理 念 , 采 用价值分析方法,在分析和判断财政、货币、利率、通货膨胀等宏观经济运行指 标的基础上,自上而下确定和动态调整大类资产比例和债券的组合目标久期、期 限结构配置及类属配置;同时,采用 “ 自下而上” 的投资理念,在研究分析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供求关系、收益率水平、税收水平等因素基础上,自下而上 的精选个券,把握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机会。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货币财政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的综 民生加银鑫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50 合分析,主动判断市场时机,着重分析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确定在不同时期和 阶段基金在各类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风 险、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 券选择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策略采用自上而下进行分析,从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等方 面,判断未来的利率走势,从而确定债券资产的配置策略;同时,在日常的操作 中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债券日常管理。 1)久期管理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及政策形势分析,对未来利率走势进行判断,在充分保 证流动性的前提下,确定债券组合久期以及可以调整的范围。 2 ) 收益 率曲 线形 变预测 收 益率 曲线 形状 的变化 将 直接 影响 本基 金债券 组 合 的 收益情况。本基金将根据宏观面、货币政策面等综合因素,对收益率曲线变化进 行预测,在保证债券流动性的前提下,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 合。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重点考虑个券的流动性,包括是否可以进行质押融资 回购等要素,还将根据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 风险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此外,对于可转换债券等内嵌期权的债 券,还将通过运用金融工程的方法对期权价值进行判断,最终确定其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1)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 2)资信状况良好、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明显改善的企 业发行的债券; 3 ) 在剩 余期 限和 信用等 级 等因 素基 本一 致的前 提 下, 运用 收益 率曲线 模 型 或 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 ) 公司 基本 面良 好,具 备 良好 的成 长空 间与潜 力 ,转 股溢 价率 合理、 有 一 定 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 民生加银鑫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51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 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本基金将适时跟踪和分析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发债主体的财务状况以及营业模式对偿债能力 的 影 响 , 做 好 风 险 控 制,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根据债券市场的收益 率数据,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私募债券品种进行 投资。尽量选择有担保或其他内外部增信措施来提高偿债能力控制风险的私募债 券,从而降低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 有效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对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从 以下 方 面 综 合 定 价 , 选 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主要包括信用因素、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 和提前还款因素。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超过 该 证 券 的 10% ; (5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部 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本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中 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其市 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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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52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本 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 除(10 ) 外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民生加银鑫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53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或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全市场债 券指数,是目前市场上专业、权威和稳定的,且能够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整体状 况的债券指数。由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与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所覆盖的市场范围基 本一致,因此该指数能够真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也能较恰当衡量 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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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54 第十部分 基 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 证 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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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 )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 对在 交易 所上 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 或第 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4 )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 挂牌转 让的 资产 支持 证 券和私 募证 券, 估值 日 不存在活 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 2 、对 全国 银行 间市 场 上不含 权的 固定 收益 品 种,按 照第 三方 估值 机 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民生加银鑫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56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 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 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 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 列 示 , 按 协 议 或 合 同 利 率 逐 日 确 认 利 息收入。 4 、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 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5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6 、本 基金 可以 采用 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按 照上 述 公允价 值确 定原 则提 供 的估值价 格数据。 7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 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 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 市 后 ,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 日 基金份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五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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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57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计算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 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 损失时 ,估 值错 误责 任 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 方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 损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 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 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民生加银鑫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58 不 全 部 返还 不 当得 利 造成 其 他 当事 人 的利 益 损失 (“ 受 损方 ”) ,则 估 值错 误 责 任方 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 生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 当事人 ,并 根据 估值 错 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 误造 成 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 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 理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 金 登记 机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 报基 金 托 管 人 ; 错误 偏差 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并 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 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 情形 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 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民生加银鑫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59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证 券交 易所 、登 记 结算公 司、 存款 银行 发 送的数据 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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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60 第十二部分 基金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生 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 和《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40% 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 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基 金管理 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资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 息 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 法 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 最 近可支 付 日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10% 的年费 率计提 。托 管费的计算 民生加银鑫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61 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 日计提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 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基 金托管 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资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 息 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 法 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 最 近可支 付 日支付。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 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G ×0.4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 每日 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G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 务费每日 计 提,按月支 付。由基 金 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 送基金 销 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 息 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 法 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 最 近可支 付 日支付。 上 述 “ 一、 基 金 费用 的种 类 ” 中 第 3 -7 、9-10 项 费 用, 根 据有 关 法规 及 相 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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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62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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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63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 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 同一类别 的 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同一类别内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民生加银鑫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64 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足 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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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65 第十四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 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 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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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 办 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 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 信 息,并 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 定 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 的 基金信 息 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 公开披露 的 信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 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 的 ,基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 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者重 民生加银鑫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67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 内容。 《基金合同》 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其 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 募 说明书摘要 登 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 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 地的中国证 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 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 编 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并在披 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收 到 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 的 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 载 《基金 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 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 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 日 的次日 ,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的 各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 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 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和 各类 基 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份额 民生加银鑫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68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年 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其网 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 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 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 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 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 20% 的情形,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 的 价格产 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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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69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 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 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 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办理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 同》存续 期 限内,任何 公共媒介 中 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 流 传的消 息 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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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70 (十)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 在本基金 投 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后 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 在季度报 告 、半年度报 告、年度 报 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年 报及半年报 中披露其 持 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季 度报告中 披 露其持有 的 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 资 产支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 披 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 人 负责管 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 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 当 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 基 金信息 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 基 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 上 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 根 据需要 在 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 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出 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 见 书的专 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 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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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71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住 所,以 供 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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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72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证 券 市场,而证 券市场价 格 受政治、经 济、投资 心 理和 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会产生波动, 从而对本 基金投资产生 潜在风险 ,导致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 产业政策等 国家宏观 经 济政策的变 化对证券 市 场产生 一 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 国民经济 的 晴雨表,而 经济运行 则 具有周期性 的特点。 随 着宏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 所 投 资 于 证 券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 率的变化 直 接影响着债 券的价格 和 收益率,也 会影响企 业 的融资 成 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 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 一部分将 通 过现金形式 来分配, 而 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 胀 的影响 而 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 程中由于 基 金投资策略 、人为因 素 、管理系统 设置不当 造 成操作 失 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 决 策 风 险 : 指 在 基 金 投 资 的 投 资 策 略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和 投 资 绩 效 监 督 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可能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 2 、 操 作 风 险 : 指 在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中 , 由 于 投 资 指 令 不 明 晰 、 交 易 操 作 失 误等人为因素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 由于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信用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两类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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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73 第一类是所 投资的债 券 自身的信用 风险,包 括 :违约风险 ,主要是 指 债券发 行 人未能履行约 定契约中 的义务而造成 经济损失 的风险,即发 行人不能 履行还本付息 的责任而使基 金资产的 预期收益与实 际收益发 生偏离所造成 损失的风 险;信用评级 调 整 风 险 , 主 要 是 指 由 于 经 济 周 期 、 行 业 周 期 、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等 因 素 发 生 不 利 变 化 , 致 使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财 务 状 况 恶 化 , 偿 债 能 力 降 低 , 由 此 造 成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降 低、价格下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第二类信用 风 险是债 券 交易对手的 风险,主 要 是指在债券 的交易过 程 中,由 于 交易对手方不 能足额按 时交割,导致 本基金可 能无法按时收 到或足额 收到应得的证 券或价款而造 成价款或 证券的损失的 风险,或 者是指在回购 交易的过 程中,融资方 无法按时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所带来的风险。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包 括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 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是根 据 相关法 律 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 采用非公开方 式发行的 债券。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风险主要 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市场风 险等。信 用风险指发债 主体违约 的风险,是中 小企业私募债 券最大的 风险。流动性 风险是 由 于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交 投不活跃导致 的 投 资 者 被 迫 持 有 到 期 的 风 险 。 市 场 风 险 是 未 来 市 场 价 格 ( 利 率 、 汇 率 、 股 票 价 格、商品价格 等)的不 确定性带来的 风险,它 影响债券的实 际收益率 。这些风险可 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对固 定收益类 资 产的投资中 将资产支 持 证券纳入到 投资范围 当 中,可 能 带来以下风险: ①信用风险 :基金所 投 资的资产支 持证券之 债 务人出现违 约,或在 交 易过程 中 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 资产支持证券 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证券 价格下降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


②利率风险 :市场利 率 波动会导致 资产支持 证 券的收益率 和价格的 变 动,一 般 而言,如果市 场利率上 升,本基金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将面临 价格下降 、本金损失的 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③流动性风 险:受资 产 支持证券市 场规模及 交 易活跃程度 的影响, 资 产支持 证 券 可 能 无 法 在 同 一 价 格 水 平 上 进 行 较 大 数 量 的 买 入 或 卖 出 , 存 在 一 定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④提前偿付 风险:债 务 人可能会由 于利率变 化 等原因进行 提前偿付 , 从而使 基 民生加银鑫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74 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⑤操作风险 :基金相 关 当事人在业 务各环节 操 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 制 存在缺 陷 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 引致的 风险, 例如,越 权违规交易、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⑥法律风险 :由于法 律 法规方面的 原因,某 些 市场行为受 到限制或 合 同不能 正 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五、职业道德风险 职业道德风 险是指员 工 不遵守职业 操守,发 生 违法、违规 行为从而 可 能导致 的 损失。 六、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 量不足, 导 致证券不能 迅速、低 成 本地转变为 现金的风 险 。同时 在 开放式基金申 购赎回过 程中,可能会 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 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七、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 是指在基 金 管理或运作 过程中, 违 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 规 定,或 者 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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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75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 定或 基金 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 变更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 自 生效 后方 可 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 ; 4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 终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负责 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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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76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 审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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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77 第十八部分 基金 合 同内 容摘要 基金合 同内 容 摘 要 , 请 见 附件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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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78 第十九部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内容 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 内 容 摘 要 , 请见 附 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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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79 第二十部分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以 下一 系列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登 记服务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委托基 金登记机 构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登记 服务。 基金登记 机构配备安 全、完善 的 电脑系统及 通讯系统 , 准确、及时 地为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办理 基金账户与 基金份额 的 登记、管理 、托管与 转 托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 红利的登 记 、派发,基 金交易份 额 的清算过户 和基金交 易 资金的交收等 服务。 二、红利再投资服 务 基金默认 分红方 式为现 金红利, 若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选择 红利再 投资形 式进行基 金收益分配 ,该基金 份 额持有人当 期分配所 得 基金收益将 按除息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且 不收取申购费用。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网上 交易平 台。通过 先进的 网络通 讯技术,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高 效 安 全 的 基 金 交 易 服 务 、 及 时 迅 捷 的 基 金 信 息 和 理 财 服 务。 四、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通过电 子邮件、 短信、 主动致 电等方式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供 各项主动通 知服务; 基 金管理人公 告及重要 信 息将通过指 定媒介发 布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提供以电子 形式为主 的 确认单、对 账单等基 金 信息服务,如 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需 要 提供纸质的 确认单、 对 账单的服务 ,请致电 基 金管理人客户 服务中心索取。 五、查询服务 为方便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随时了解 基金管 理人相 关信息及 投资资 讯,基 金管理人 开通24 小 时自动 语音服 务、网上查 询等方 式。 通过以上方 式可进 行基 金管理人信 息 查询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账户信息查询 。 六、在线客服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访问基金管理人网站www.msjyfund.com.cn , 登陆在线客 民生加银鑫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80 服,实现基金管理 人与 投资人网上面对面 答疑 解惑。 七、多元资料索取 基金管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详细 的专业 基金投资 资料, 便于办 理各种交 易手续,同 时为方便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索取, 基 金管理人提 供了多元 化 的资料索取服 务,索取途径多样 ,资 料内容丰富详尽。 所有对外 公布文 件及各 种相关历 史文件 均可向 客户服务 人员索 取,客 户服务人 员可通过传真、Email 提供;同时,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各种资料、业务表单及 公告下载。 八、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 提高基 金运作 的透明度 ,提升 服务品 质,使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及时了解 基金投资资 讯,基金 管 理人推出全 方位资讯 服 务定制项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可通过 客服热线、基金管理人网站、短信定制各种资讯,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Email 、 短信等多渠道发送 资讯 定制服务。 九、投资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 人拥有 一支训 练有素、 专业知 识全面 的投资顾 问队伍 ,基金 管理人的 专业客户服 务代表将 在 规定的工作 时间内回 答 客户提出的 问题,提 供 关于基金投资 全方位的咨 询 服 务。 十、投诉与建议的 受理 基金管理 人认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理 建议是 基金管理 人发展 的动力 与方向。 如果对基金 管理人提 供 的各种服务 感到不满 意 或有其他需 求,可通 过 电话、来信、 传真、Email 、手机短信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 人员联系, 基金管理 人 将采用限期 处理、分 级 管理的原则 ,及时处 理 客户的投诉与 建议。 十一、客户互动活 动 基金管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举 办各种 互动活 动,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见面会、 理财讲座等,以加 强基 金份额持有人与基 金管 理人之间的互动联 系。 十二、基 金管理 人有权 根据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需要、市 场状况 以及基 金管理人 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改上述服务项 目。 十三、基金管理人 客户 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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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81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msjyfund.com.cn 十四、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可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系本公司。请确 保投 资前,您/ 贵 机 构已 经全 面 理 解 了 本 招 募说 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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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82 第二十一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 的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将严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运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信 息披露办 法》等相 关法 律法 规规定的内 容与 格式 进行 披露,并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民生加银鑫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83 第二十二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 式 一、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放地点 本招募 说明书存放在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其他基金销售机 构 的住所, 并刊 登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其 他 基 金销 售 机 构 的网 站 上 。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办公时间 免 费查阅本 基金的招募说 明 书,或 通过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 其 他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网站查询 , 也 可 按工本费购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的复 印 件 , 但内容应 以 本 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的 正 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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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84 第二十三部分 备 查 文件 备查文 件 等 文 本 存 放 在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销 售 机 构的住 所,在办 公 时间 内 可 供 免 费查 阅。 (一 ) 中国 证 监 会准予 民生加银鑫华 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募集注册的文 件 ; (二 ) 《民生加银鑫华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三 ) 《民生加银鑫华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四 ) 法律 意 见 书; (五 ) 基金 管 理 人业 务 资 格批件 、 营 业执 照; (六 ) 基金 托 管 人业 务 资 格批件 、 营 业执 照; (七 ) 中国 证 监 会要 求 的 其他文 件。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2017年4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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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85 附件一: 基金合同 内 容摘 要 (本摘要如与 基金合同正文不符,以 基金合同 正文为准) 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反了《 基金 合同》及 国家有关法律 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监 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规 为 基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 公 司行使股东 权 利,为 基 金的利 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 金管理人 的 名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利益 行使诉讼 权 利或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 师 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 所 、证券经纪 商或其他 为 基金提 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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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86 (16 )在符 合有关法 律 、法规的前 提下,制 订 和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 、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履行信 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商业 秘 密,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 划、投资意 向等。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 的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 配方案,及 时向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分配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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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87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基 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 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 和 其他相 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基 金 投资者提供 的各项文 件 或资料在规 定时间发 出 ,并且 保 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 的时间和 方式,随时查 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基 金 财产清算小 组 ,参与 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依 法 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 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 证监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金 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 失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合法 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 人 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 务,基 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 将 其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 理 时,应当对 第三方处 理 有关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理人 名 义,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 或 实施其 他 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 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民生加银鑫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88 不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同》及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 证其托管的基 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 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 金分别设 置账户,独立 核算,分 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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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89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 计 报告、 季度 、 半年度 和 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 见 ,说明 基 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理 人 的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支付基 金 收益和 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或 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 变现和 分 配; (18 )面临 解散、依 法 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 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 证监会 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金 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 时,应承担 赔偿责任 , 其赔偿 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 金 基金份额的 行为即视 为 对《基金合 同》的承 认 和接受 , 民生加银鑫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90 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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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91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 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 ,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 授权代 表 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 同)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调低 销售服务 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民生加银鑫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92 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4 )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增 加 、 减 少 或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分类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7 )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 且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 关 申 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9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 当由基金托管 人 自 行召 集 , 并自 出具书 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 到 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 自出 具 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 民生加银鑫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93 到 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 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 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 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民生加银鑫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94 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 通过现场开 会方式 、 通 讯开会 等方式 或法律 法 规和监 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 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 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 总到会 者 出示 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 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议 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重 新召集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到 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 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 合同 》约 定公 布 会议 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 内连 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 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民生加银鑫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95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 代 表他人 出 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 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 在 不 与 法 律 法 规 冲 突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 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 、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 可 以 采 用 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 人认为需 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召集人发出 召集会议 的 通知后,对 原有提案 的 修改应 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 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 确 定和公 布 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在 基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 民生加银鑫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96 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开 会的 情 况下 ,首 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 布提 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 决 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 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权的 三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 做出。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 时,除非在 计票时 有 充 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 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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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97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所 投票数要 求进行 重新清 点。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 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 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 召 集人授权的 两名监督 员 在基金 托 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 生效。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 议 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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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98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应 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 分关于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事 由、召开条 件、议事 程 序、表 决 条件 等规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 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 规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 后,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 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 算方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基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 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 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民生加银鑫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99 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 清 算过程中发 生的所有 合 理费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 配方案,将 基金 财产 清 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 扣 除基金 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 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 金 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 事务所 审 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 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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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100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 径解决。不愿 或者不能 通过协商、调 解解决的,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北 京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约束 力,除非 仲裁裁决另有 规定,仲 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基金 合 同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 的 职责,继续 忠实、勤 勉 、尽责 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 为本协议之 目的,在 此 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 别 行政区 和 台湾地区法律) 法律管辖。 五、基金 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 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住 所 。 投 资 者 可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查询 。 民生加银鑫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01 附件二: 基金托管 协 议内 容摘 要 (本摘要如与 基金托管协议正文不符,以 基金托管协议 正文为准) 一、 托管协 议 当 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 号民生金融大厦 13 楼13A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 张焕南


成立 日期:2008 年11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 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日期:1992 年8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1992[152] 号 组织形式: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 存 款;发放短 期、中期 和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 外 结算;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从事同业 拆借;买 卖、代理买卖 外汇;提 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 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国家 外汇管理 局批准的其他 民生加银鑫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02 业务。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 (010)63639060 二、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核 查 (一)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 基 金投资 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 确约定基 金 投资风格或 证券选择 标 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 按 照基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和 交 易 对 手 库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 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 工 具,包括国 债、金融 债 、中央 银 行票据、企业 债、公司 债、中期票据 、中小企 业私募债、短 期融资券 及超短期融资 券 、 次 级 债 、 政 府 机 构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可 交 换债券、资产 支 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 工具、现金, 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 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 接买入股 票 、权证。因 所持可转 换 公司债券转 股形成的 股 票、因 投 资于分离交 易可转债 而 产生的权证 ,在其可 上 市交易后不 超过 10 个 交易日的时间 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 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 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 履 行适当 程 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 资范围,并可 依据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 规适时合 理地调整投资 范围。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保持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 以后变更投 资品种的 投 资比例限额 ,基金管 理 人在履 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二)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 基 金投资 、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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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103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10%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6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本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 )本基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证 券 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 调 整 ( 除 (10 )外)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 在 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 民生加银鑫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04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 消 或调整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 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 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 东 、实际 控 制人或者与其 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 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 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 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 大 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三)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 本 托管协 议 第十五条第九 款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 政法规或 监 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 述 禁止或限制 性规定, 如 适用本 基 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则 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四)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 基 金管理 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投 资运作之前 按照规定 的 数据格式向 基金托管 人 提供符 合 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 的、本基 金适用的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 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 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 单的范围在银 行间债券 市场选择交易 对手。基 金托管人事后 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 交易。基金管 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 民生加银鑫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05 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 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如 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时调 整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 对手的资信 控制,按 银 行间债券市 场的交易 规 则进行 交 易,并承担交 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造 成 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 行情况进 行监督。如基 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 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 管理人投 资 银行定期存 款应符合 相 关法律法规 约定。基 金 管理人 应 根据本协议的 规定与基 金托管人签订 投资银行 定期存款风险 控制补充 协议。基金管 理人在投资银 行定期存 款的过程中, 必须符合 补充协议就投 资品种、 投资比例、存 款期限等方面 的限制。 在投资过程中 ,基金托 管人将严格按 照补充协 议中的约定对 相关 业务进行监督和审核。 (六)基金 管理人投 资 中期票据应 符合相关 法 律法规约定 。基金管 理 人应根 据 本协议的规定 与基金托 管人签订投资 中期票据 风险控制补充 协议。基 金管理人在投 资中期票据的 过程中, 必须严格按照 补充协议 中的限制性约 定进行投 资。在投资过 程中,基金托管人将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核。 (七)基金 管理人投 资 中小企业私 募债应符 合 相关法律法 规约定。 基 金管理 人 应根据本协议 的规定与 基金托管人签 订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 风险控制 补充协议。基 金管理人在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前, 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经 资产管理 人董事会 批准 的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相关制度 。在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过 程中,基金管 理人应合理控 制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 的比例。 基金托管人按 照补充协 议中的约定对 相关投资进行监督和审核。 (八)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 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 托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 的上述事 项 及投资指令 或实际投 资 运作违 反 民生加银鑫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06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 规定, 应 及时以电话提 醒或书面 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 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 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 人 收到书 面 通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 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说明违 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 管理人有 义 务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 人依照法律 法规、基 金 合同和 本 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 书 面提示,基 金管理人 应 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 改 正,或 就 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 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十 一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十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阻 挠对方根 据 本托管协议 规定行使 监 督权, 或 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 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人 的 业 务 核查 (一)基金 管理人对 基 金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 责 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 事 项包括 基 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专用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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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107 (二)基金 管理人发 现 基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 金财产、未 对基金财 产 实行分 账 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 后 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 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 回 函,说 明 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 管理人发 现 基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 规 行为,应及 时报告中 国 证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阻 挠对方根 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 取 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 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 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合 法 程 序 作 出 的 合 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他专用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独立;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基 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 此给基金财产 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 民生加银鑫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08 人应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财产 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追偿行为 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期间 募集 的资金应存 于基金管 理 人在具备基 金销售业 务 资格的 商 业银行或者从 事客户交 易结算交易资 金存管的 商业银行等营 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 、 《运作 办 法》等有关规 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本 基金开立的基 金托管专 户,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聘 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 基金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专户的名称:民生加银鑫华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账户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马连道西支行 1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行存款。本 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支活 动,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 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 .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任 何其他银行账 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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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109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经对 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 本基金完成与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 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 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 付金、交收价 差资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立、 使用的,若无 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 管理人负责 以本基金 的 名义申请并 取得进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业拆借市场 的交易资 格,并代表本 基金进 行 交易;基金托 管人负责 以本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 券托管账 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 的结算。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共 同代表本 基金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基 金托管人 保管协议正本 ,基金管 理人保存协议 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签 订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 时,如果 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设和 使用,由基金 管理人协助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 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 物证券等有 价凭证由 基 金托管人存 放于基金 托 管人的 保 管库,也可存 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 证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共同办理。基 民生加银鑫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10 金托管人对由 基金托管 人及基金托管 人委托保 管的机构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 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 理 人代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除本协议 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 金信息披 露协议及基金 投资业务 中产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 理人应保 证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应 在重大合 同 签署后及时 将重大合 同 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 并 在 30 个工 作 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 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日闭 市后, 基 金 资产净值除 以 当日基 金 份额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0.0001 元,小 数 点 后 第5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 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 各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 净值, 经 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 定公告。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 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后 , 将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3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意 见的,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的保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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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11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 少应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 金 份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 金登记机构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保存期不少 于 20 年,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分别 保 管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名册, 基金托 管人 得到 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 持有人名 册 后与基 金管理人 分别 进行保管 。保管方式可 以采用电子 或文档的 形 式,保存期 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 妥善保管 , 则按相关法规 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 因编制基 金 定期报告等 合理原因 要 求基金管理 人提供相 关 资料时 , 基金管理人应 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 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真 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托管协 议 的 变 更 和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 商一致,可 以对协议 进 行修改。修 改后 的新 协 议,其 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 争议解 决 方 式 双方当事人 同意,因 本 协议 而产生 的或与本协议 有关的一 切争议, 如 经友好 协 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按照 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的地 点为北 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 仲裁各方 当事人均具有 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 争议处理期 间,双方 当 事人应恪守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职责, 各 自继续 忠 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民生加银鑫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12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 为 本协议之目 的,在此 不 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 行 政区和 台 湾地区法律)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