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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货币(000533)

永赢货币:基金合同摘要(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永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设立日期:2013年1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28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1690188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
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
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
融通业务;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
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
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
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
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14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
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
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
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
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
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
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
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
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
务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
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
规则;
(8)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
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
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
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
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
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
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
册机构记录相符;
3、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1条第(2)款、第2条
第(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
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具体
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
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前及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
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
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
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
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
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
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
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按
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
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
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
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
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
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
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
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
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
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
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本基金按
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
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具体做法
是将基金投资者账户的当
前累积收益结转为该基金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结转的基金份额精确至
0.01份,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
合同第十八部分。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
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
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
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
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各项费用,由基金管理
人支配使用。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
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
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须在
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安全性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过基准的较高收益。
(二)投资理念
经过团队缜密研究,主动判断货币市场利率变动,合理进行期限与类属配置,以
实现本金的安全性、流动性
和超过基准的稳定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货币市场工具,主要包括以下:
1、现金;
2、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
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
产支持证券;
4、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1、货币市场利率研判与管理策略
货币市场利率研判与管理策略是本基金的基本投资策略。根据对宏观经济指标、
财政与货币政策和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研究与分析,对未来一段时期的货币市场利率进行研究判断,并
根据研究结论制定和调整组合
的期限和品种配置,追求更高收益。
2、期限配置策略
根据对货币市场利率与投资人流动性需求的判断,确定并调整组合的平均期限。
在预期货币市场利率上升
时或投资人赎回需求提高时,缩短组合的平均期限,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
的再投资收益和满足投资人流
动性需求;在预期短期利率下降时或投资人申购意愿提高时,延长组合的平均期
限,以获得资本利得或锁定较
高的利率水平和为投资人潜在投资需求提前做准备。
3、类属和品种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工具包括在交易所的短期国债、企业债和债券回购,在银行间市场
交易的短期国债、金融债、
央行票据和债券回购,以及同业存款、定期存款等品种。由于上述工具具有不同
的流动性特征和收益特征,本基
金统筹兼顾投资人的流动性与收益率要求,制定并调整类属和品种配置策略,在
保证组合的流动性要求的基础
上,提高组合的收益性。
4、灵活的交易策略
由于新股、新债发行以及年末、季末效应等因素,以及投资人对信息可能产生的
过度反应都会使市场资金
供求发生短时的失衡。 这种失衡将带来一定市场机会。 通过研究其动因,可以
更有效地获得市场失衡带来的投
资收益。
(五)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不受上述限制,
但需提前公告。
2、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天;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
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除外;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
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
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5%;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5%;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0)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1)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
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12)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
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 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
信用等级应主要参照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
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
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
当于AAA级;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14)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
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8)、(12)项以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生效之日,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持有的金融工具及
比例不符合《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在《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调
整;对于《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生效之日后本基金新投资的金融工具比
例,应自《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之日起即符合要求。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生效之日,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流动性资产比例不
符合上述第(5)、(11)项规定的,应在《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
之日起6个月内调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本基金遇到下列极端风险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在履行内部程序后,
可以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
金购买金融工具:
(1)本基金持有的金融工具出现兑付风险;
(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持有的资产的流动性难以满足赎回要求;
(3)本基金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25%时,需要从本基金购买风险资产。
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购买相关金融工具的价格不得低于该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
前述事项发生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涉
及到银行间市场的,应当遵守
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7天通知存款利率。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
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
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 本基金为货币市
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
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
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
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
绩比较基准并在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风险和预
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
正回购)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存续期限+债券
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或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
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
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
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
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
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
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
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
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8)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
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
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
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
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
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
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 当“影子定价” 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
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 当正偏离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
调整到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
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
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
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采取暂停接受
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
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当前述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
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四
位,第五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
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
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
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
达指令差错等。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
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
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
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
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
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估值错误责任方追偿。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
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按估值方法第3项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
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
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