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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鑫华债券A(004579)

民生加银鑫华债券: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民 生 加银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民生加银 鑫华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 额 发售 公 告 
 
 
 
 
 
 
基 金 管理 人 : 民 生 加银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光大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七年 四月民生加 银鑫华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目录 
重要提示............................................................................................... 1 
一、本次 募集基 本 情况 ............................................................................ 5 
二、发售 方式及 相 关规定 ........................................................................ 6 
三、认购 费用及 认 购份额 ........................................................................ 7 
四、直销 网点的 开 户与认购 流程 .......................................................... 10 
五、清算 交割........................................................................................... 14 
六、退款 事项........................................................................................... 15 
七、基金 合同的 生 效 .............................................................................. 16 
八、发售 费用........................................................................................... 17 
九、本次 发行有 关 当事人和 中介机 构 .................................................. 18 
 民生加 银鑫华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 
 
重 要提 示 
1、 民生加银鑫华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募集申请已
获2016 年10 月31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490 号文注册。 
2、本基金是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本基金运作方式是 契约型开放式 。 
3、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 司” ) ,
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光大银行” ) , 登记机构为
本公司。 
4、 本基金将自 2017 年4 月28 日-2017 年7 月27 日止公开发售, 本基金 通
过本公司直销 柜台及网上交易系统 进行公开发售。 
5 、本基金销售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 、投资人欲购买本基 金,需事先开立本公司 基金账户 和在各销售 机 构 开 立
交易账户 才能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 已经有该类账户的 投 资 者 不 须 另 行 开 立 。 
7 、投资人应保证用于 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 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 ,不存
在任何法律上、 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
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8 、投资人在申请开立 基金账户时应指定一个 银行账户为其结算账户 (以下
简称 “资 金账户 ”) , 用于该投 资人的 基金赎 回、分红 和退款 等资金 结算。该账
户的户名应与投资人开立的基金账户名称相同。 
9 、 募集期内,投资人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认购以
金额申请, 民生加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直销 机构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元(含
认购费) ,超过 最低认 购金额的 部分不 设金额 级差。投 资人在 募集期 内可多次认
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笔认购, 须
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
额进行部分确认时, 投资人认购费率须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10、 募集期内, 单个投 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民生加 银鑫华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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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
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
构的确认为准 
11、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2、对于 T 日(指发售募集期内的工作日,下文同)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
申请, 在正常情况下, 基金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但对
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以
登记机构 或基金 管理人 的确认结 果为准 。对于 认购申请 及认购 份额的 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损失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13、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人欲了解
本基金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7 年 04 月 25 日《证券时报 》 上的《民
生加银 鑫华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4 、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发 布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msjyfund.com.cn ) 。 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基金发售的其他相关
事宜。 
15、 募集期内, 本公司可 能新增 销售机构, 请留意近期本公司的公告或通知,
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6、 本公司已开通了网上开户和认购服务, 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
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msjyfund.com.cn )查询。 
17、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388 或销
售 机构的客服电话 进行咨询。 
18、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9、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基金” )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民生加 银鑫华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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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 合规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
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 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人民币 1.00 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
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投资人 存 在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 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
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 信息披露文件, 了解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或其他销售机
构 购买本基金。 如在募集期间增设 销售机构, 基金 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相关
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
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 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民生加 银鑫华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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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 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
解释权。 
 
 
 
 
 
 
 
 
 
 
 
 
 
 
 
 
 
 
 
 
 
 
 
 
 
 
 民生加 银鑫华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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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 次募 集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民生加银鑫华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代码:A 类基金份额代码: 004579;C 类基金份额代码:004580 
(三)基金类型: 债券型 
(四)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五)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七)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八) 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直销机构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 号民生金融大厦13 楼13A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 张焕南 
客服电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林泳江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网 点 及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基金的开户、 认购等业务。 有关办理本基金开户、 认购等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
司网站 (www.msjyfund.com.cn )查询。 
(九)募集期限与发售募集期 
本基金的发售 募集期为 2017 年 4 月 28 日-2017 年 7 月 27 日, 本 基金于该
期间向社会公开发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基 金 募 集 的 实 际 情 况 按 照 相 关 程 序 延 长 或 缩 短 发 售 募
集期 ,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 。 民生加 银鑫华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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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发 售方 式及 相关 规定 
(一) 本公司的直销网点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 若基金
管理人增加其他销售机构, 则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将同
时面向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二) 认购受理: 在基 金份额发售期间, 直销网点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投资
人的认购申请。 
(三) 认购方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 直销网点、网
上委托等方式进行认购。 
(四) 资金缴纳: 投资 人须在募集期内将足额资金存入资金账户, 基金认购
方可成功。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
撤销 。 
(五) 认购限额: 投资人通过 民生加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 每笔最低
认购金额为100 元( 含认购费), 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 若本基
金在募集期间增加销售机构, 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 民生加 银鑫华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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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认 购费 用及 认购 份额 
( 一)认购费率 
(1 )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 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A类基金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者实施差别的认 购费率。 养老金账户, 包括 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
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
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
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将依据规定将其纳入养老金
账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
投资者。 
投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的养老金账户,在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中心办理账户
认证手续后,即可享受认 购费率1折优惠。基金招 募说明书规定认购费率为固定
金额的,则按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费率规定执行,不再享有费率优惠。 
通过基金 管理人 的直销 中心 认购 本基金A类份 额的养老 金客户 认 购费 率如下 : 
 
单笔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06% 
100 万元≤M<200 万元 0.03% 
200 万元≤M<500 万元 0.01% 
M≥500 万元 每笔500 元 
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3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10% 
M≥500 万元 每笔500 元 
 民生加 银鑫华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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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同 日或异 日多次 认购A类 基金份 额 ,须 按每次认 购所对 应的费 率档次
分别计费。 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 投资人认
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
低限额的限制。 
(2 )投资者在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不需要交纳认购费用。 
本基金参加各销售机构发起的基金认购费率优惠活动, 具体费率优惠方案以
销售机构的安排为准,请关注销售机构公告或询问销售机构。 
(二)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基金份额发售 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以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1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例: 假定某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者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
购 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该投资者认购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 ×0.60%)/(1+0.60%)=596.42(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 -596.42=99,403.58 (元) 
认购份额=(99,403.58 +10)/1.00=99,413.58(份) 民生加 银鑫华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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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某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 假定认购
期利息为10元,可得到A类基金份额99,413.58 (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份。 
例: 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假定 认购金额在
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10元,则该投资者可认购 得到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1.00=100,010.00(份) 即 某 投资者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定认购期 利 息 为10 元, 可得到该C类基金份额100,010.00(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份。 注: 上述举例中的 “认购 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10元” , 仅供举例说明, 不代表实际的最终利息计算结果, 最终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的 具体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 、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 基金份额、余额处理 上述计算结果 (包括认购份额)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民生加 银鑫华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 四 、直 销网 点的 开户 与认 购流 程 (一)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1、本公司直销网点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2、受理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直销网点:发售募集期 9:3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 网上交易系统: 发售募集期 9:30-17:00 (T 日17:00 以后及周六、 周日、 节 假日的认购申请视同为下一工作日申请受理) 。 3、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直销网点: (1 )本人有效身份证 明原件(居民身份证、 户口本、文职证、中国 护照 、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 )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 》 ; (3 ) 资金账户的开户证明或储蓄存折复印件或银行卡复印件加上个人签名; (4 )签名确认的销售适用性调查问卷(个人投资者) ; (5 )签名确认的《传真交易协议书》 。 网上交易系统: (1 )本人有效身份证 明原件( 居 民 身 份 证 、 户 口 本 、 文 职 证 、 中 国 护 照 、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 )本公司已开通支持网上交易的银行卡。 4 、个人投资者在网上 交易系统办理认购申请 手续时凭交易密码办理 ;到直 销网点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 明原件( 居 民 身 份 证 、 户 口 本 、 文 职 证 、 中 国 护 照 、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3 )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并签名。 5、资金划拨 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 办理认购时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 汇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1 )户名: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民生加 银鑫华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825014040000058 大额支付号:305584018019 (2 )户名: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44201581500052514917 大额支付号:105584000021 投资人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并 确保在申请当天17:00 前到账。 6、注意事项 (1 )投资人 T 日提交 开户申请后,应于 T+2 日后(包括 T+2 日,如 遇非工 作日网点不办公, 则顺延) 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查询系统查询, 通过 网上交易系统提交开户申请的还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 (2 )投资人 T 日提交 认购申请后,应于 T+2 日后(包括 T+2 日,如 遇非工 作日 网点不办公, 则顺延) 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查询系统查询。 认购 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网点查询,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 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 (3 )投资人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4 )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7 、投资人若未按上述 规定进行办理,造成认 购无效的,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及直销网点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及认购流程 1、本公司直销网点受理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申请。 2、受理开户及认购时间:发售募集期 9:30-17: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 日不受理) 。 3、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正 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单 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 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民生加 银鑫华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2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 )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6 )业务经办人有效 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文职 证、 中国护照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7 )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的《印鉴卡》一式三份; (8 )指定银行账户资 金账户的银行《开户许 可证》或《开立银行账 户申请 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 (9 )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 》 ,并加盖预留交易印鉴; (10 )签名确认的销售适用性调查问卷(机构投资者) ; (11 )签名确认的《传真交易协议书》 。 4、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 )已填好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并加盖预留印鉴; (2 )同城支票结算的 ,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 “ 受理回执 ” 复 印 件 ; 异 地 电 汇结算的,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 “电汇凭证回单 ”复印件; (3 )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资金划拨 机 构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时 应 将 足 额 资 金 通 过 银 行 汇 入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1 )户名: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825014040000058 大额支付号:305584018019 (2 )户名: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44201581500052514917 大额支付号:105584000021 投资人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并民生加 银鑫华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3 确保在申请当天17:00 前到账。 6、注意事项 (1 )投资人 T 日提交 开户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包括 T+2 日,如 遇非工 作日网点不办公, 则顺延) 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查询系统查询, 通过 网上交易系统提交开户申请的还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 (2 )投资人 T 日提交 认购申请后,应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网点查询认购 接受结果,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查询系 统查询。 认购份额确认结果 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网点查询,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 查询系统查询。 (3 )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7 、投资人若未按上述 规定进行办理,造成认 购无效的,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及直销网点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民生加 银鑫华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4 五 、清 算交 割 (一)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民生加 银鑫华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5 六 、退 款事 项 (一)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 1、 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 2、 已开户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 3、 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小于其认购申请金额; 4、 投资人认购资金到账晚于本公司规定的最迟到账时间; 5、 本公司确认的其他无效资金。 (二)退款 投资人的无效认购资金, 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划往 投资人 开户时 的指定银行账户。 民生加 银鑫华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6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 ,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3 、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民生加 银鑫华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7 八 、发 售费 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 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民生加 银鑫华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8 九 、本 次发 行有 关当 事人 和中 介机 构 (一)基金有关当事人及销售机构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 号民生金融大厦13 楼13A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 号民生金融大厦 13 楼13A 法定代表人: 张焕南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李良翼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投资与托管部总经理:曾闻学


托管部门联系人: 高风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060 网址:www.cebbank.com 3、 直销机构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 号民生金融大厦13 楼13A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 号民生金融大厦 13 楼13A 法定代表人: 张焕南 客服电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林泳江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民生加 银鑫华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9 (二)登记机构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 号民生金融大厦 13 楼13A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 号民生金融大厦 13 楼13A 法定代表人: 张焕南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蔡海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经办律师: 黎明 、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钟鸣 经办注册会计师:窦友明、吴钟鸣 电话:010-85085000


0755-25473378 传真:010-85085111


0755-82668930 联系人:吴钟鸣 二 〇 一七年四月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