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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招利(004059)

鑫元招利: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 
鑫元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以 通讯 开会 方式 召开 鑫元 招利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第一 次提 示性 公告 
 
鑫元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决 定 以 通 讯 开会 方式 召开 鑫元招利债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于 2017 年4 月 24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及本 公司网 站(www.xyamc.com )发 布了《 鑫元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公告 》 。为 使本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顺 利召开, 现发布 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 召 开会议 基本 情况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 鑫元招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 ” ) 的有关规定,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的基金管理人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 ”)
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以通讯开会 方式
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 
2、 表决票收取时间: 自 2017 年4 月27 日起, 至 2017 年5 月31 日17 时止
(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二 、会 议审议 事项


《 关于修改鑫元招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 ( 见 附 件一) 。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 《关于修改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的议案说明》 (见附件二)


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2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7 年4 月27 日, 即在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 在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 次会议的表决。 四 、表 决票的 填写 和寄交 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样本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剪报、复印或登陆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xyamc.com)下载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 )个人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 印件; (2 )机构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 务公章 (以下合称 “公章” ) ,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 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 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 ,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 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 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 件的复印件; (3 )个人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持有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 。如代 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 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4 )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 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 团体或其他 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以及 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 3 份证件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 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 记证 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 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 表决票收取时间内(以收到时间为准) ,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给本 基金管理人 (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 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 以收件日 邮戳时间为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邮寄至基金管理人, 具 体地址和联系方式为: 地





址: 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12 楼 联 系 人: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 张晶 联系电话: 021-20892078 邮政编码: 20007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专用”。 五 、计 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派出的一名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 后2 个工作日 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票, 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形 成决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 决票 填写完 整 清晰,所 提供 文件符 合 本会议通 知规 定,且 在 截止时间 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 为有效表决票; 有 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 4 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 总数。 (2)如 多选 或表决 意 见空白的 表决 票,或 表 决票上的 表决 意见模 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 其他要件均符合本会议通知的规定, 则视为弃权表决, 但其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 表决 票上的 签 字或盖章 部分 填写不 完 整、不清 晰的 ,或未 能 提供有效 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 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 指定联系地址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 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 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 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 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收 件日邮戳时间为准。 六 、决 议生效 条件


1、如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则本次通讯开会 视为有效; 2、本次议案如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多数同意, 则视为表决通过, 形成的大会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 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七 、二 次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及 二次 授权


5 根据 《基金法》 及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 上述规定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 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 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但如果授权方式发 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 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详细 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 、本 次大会 相关 机构


1、会议召集人(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400-606-6188 电子邮件:


service@xyamc.com 网





站:


www.xyamc.com


2、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 系 人:


林奇 联系方式:


021-62154848


4、律师事务所: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 、重 要提示


1、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 二。 2、请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 ,投资 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6 5、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会计师费、 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 日 7 附件: (一)


关于修改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


关于修改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 (三)


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四)


授权委托书


1 附 件一 : 关 于修 改鑫元 招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有关 事项的 议案 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提议调整本基金管理费率, 并相应 修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修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二: 《关于修改鑫元 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 。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 月二十五日


1 附 件二 : 关 于修 改鑫元 招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有关 事项的 议案 说明 一 、声 明 1 、鑫元招利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 “本基金”)成立于2016 年12 月22日。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 ,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依据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鑫元 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基金合同” ) 的有 关约定, 经 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调整本基金管理费率, 并相 应修改本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2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需由出席会议的 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方可召开, 且 《关于修改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 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 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4、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 、方 案要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由 0.6%调整为0.3%。 三 、基 金合同 的修 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原表述为: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6%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修改为: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3%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1 附件三: 鑫 元招 利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表 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 基金账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修改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日 说明: 请以打 “√ ”方 式在 审 议事项 后注 明表 决意 见 。持有 人必 须选 择一 种 且只能选 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多选或 表决 意见 空白 , 或表决 票上 的表 决意 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 ,其他要 件均符合本会议通知的规定, 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 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 将视为无效表决。


1 附 件四 : 授 权委 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若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 本 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




















附注: (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立基金账 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2) “基金账户号” 处空白、 多填、 错填、 无法识别等情况的, 不影响授权效力, 将被默认为代表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本 授权委 托书剪 报、复印 或按以 上格式 和内容自 制在填 写完整 并签字盖章 后均为有效。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 基金账号


审议事项(请在表决意见下打钩)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修改 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日 说明: 请以打 “√ ”方 式在 审 议事项 后注 明表 决意 见 。持有 人必 须选 择一 种 且只能选 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多选或 表决 意见 空白 , 或表决 票上 的表 决意 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 ,其他要 件均符合本会议通知的规定, 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 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 将视为无效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