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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阿里一号(000610)

新华阿里一号:关于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新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新华阿里一 号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终止及基金 财产清算的公告 
 
新 华 阿 里 一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由 新 华 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 任基金管理人,由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 基金托 管
人,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4 月 25 日生 效。 
本基金为保本基金,保本周期为 18 个月,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自 2015 年
10 月 29 日起至 2017 年 5 月 2 日止,担保人由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
法》、《关于避险策略 基金的指导意见》(以 下简称“《指导意见》 ”)及 监
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 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不 再满足保本基金的存续 条件。 本
基金将于第二个保本周 期到期后终止并依法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现 将相关 事
项公告如下: 
一 、本 基金基 本信 息 
基金名称 :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 
基金代码:000610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 年 4 月 25 日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担保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2017 年 5 月 2 日 
二 、基 金合同 终止 事由 
本基金不满足 《指导意见》 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存续要求, 根据 《基
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将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自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起终止。 
三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的安 排 
(一)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安排 本基金保本周期为 18 个月,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到期日为 2017 年 5
月 2 日,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在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基金份额,并适用保
本条款。2017 年 5 月 2 日未赎回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进入清算程序。 
基于本基金将进入基金合同终止和清算程序, 为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本
基金不开放申购、转换转入业务。 
(二)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开放赎回业务,不收取赎回费用。 
(三)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正常交易时间内, 通过原 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赎回。 
(四)赎回的处理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 、“ 份额赎回 ” 原则, 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 “后进先出” 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 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认购 、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 金份额后赎回,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 金份额 先
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体 上 公
告。 
(五)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 认购、 或开放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 还是转入下一个保本周 期,其认购、或开放期 申购、 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 若认购、 或开放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选择在开放 期赎回基金份额,或者 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的基金 份
额,而相应的基金份额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 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 间的累 计分红金额低于其认购保 本金额、或开放期申购 的保本金额、或从上一 保本周 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 份额的保本金额,则基 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 保
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 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 工作日,下同)将该差 额支付 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 、基 金财产 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后进入清算程序, 免收清算期间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及基金销售服务费。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三)清算费用 
按照 《基金合同》 “第 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的约定,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 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 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五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和 基 金清 算期间 的费 用安排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当 日 正 常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 
自 2017 年 5 月 3 日 ( 含当日) 起, 本基金不收取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从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角 度 出 发 , 本 基 金 清 算 期 间 的 审 计 费 用 、 律
师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银行汇划费用等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特 别提 示: 
1 、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后, 仅 2017 年 5 月 2 日开放本基金 的赎回和
转换转出业务,2017 年 5 月 3 日(含)开始 不再开放本基金的赎回和转换转出
业务,鉴于 本基金将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不开放申购与转换转入业务。 
2 、 未于 2017 年 5 月 2 日赎回成功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进入基金清算程序, 清
算期间无法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基金份额不能迅速变现的风险。 
3 、清算 期间, 基金清 算成本 、资产 变现等 可 能导致 基金净 值的波 动 ,此风
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意。 
4 、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约 定进行 本基金 份额赎 回 与转换
转出的操作,因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及时赎回或 操作不当导致赎回不成 功而产 生的不能及时变现的风险 及可能发生的清算期间 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 由基金 份
额 持有人承担。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8866 进行咨
询。 
风 险提 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 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 应认真 阅
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