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医药创新股票:关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办定期定额赎回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交 银施 罗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交银 施罗 德医药 创 新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在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办 定期 定额 赎回 业 务的 公告 为了满足广大投资 人 的 理 财 需 求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本公司 ”或“本基金管理人 ”)决定自 2017 年 4 月 24 日起,通 过中国农业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中国农业银行 ” ) 开办交银施罗德医药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本基金” 或 “ 交银医药创新股票” ) 的定期定额赎回 业务。现就该业务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 《中国农业银行开 放式基金定期定额业务基本规则》 , 定期定额赎回业务 是指投资 人 可以委托中国农业银行 按 每月固定时间从指定的基金账户代投资人赎 回固定份额基金。 定期 定额赎回业务并不 对基金日常申购、 赎回等业 务 构成影响, 投资 人 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赎回业务的同时 , 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 业务。 此次在中国农业银行开 通的定期定额赎回业务 适用于投资 人 办理交银 医药创 新 股票(基金代码:004075)的赎回业务。 一 、适 用 投资 人范围 本 基金的定期定额赎回 业务适用于符合 《 交 银 施 罗 德 医药创新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规定的所有投资人 。 二 、办 理场所 自 2017 年 4 月 24 日 起,投资人可到中国农业银行 销售本基金的营业网点办 理 本基金的 定期定额 赎回业务。 三 、申 请方式 1、 凡申请办理本业务 的 投资人 须首先开立 中登开放式基金账户 ( 已开户者除 外 ) ,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中国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 2、 投资人开立基金账 户后即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业务凭证 , 到中 国农业银行各营业网点 或 按 中国农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方式申请办理本业务 , 具体 办理程序请遵循中国农业银行的规定。 四 、办 理时间 本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基金日常赎回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为开放日的 9: 30 —15:00。 五 、赎 回费率 的说 明 本业务的赎回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赎回费率和计费方式相同。 六 、定 期赎回 份额 办理本基金的 定 期 定 额 赎 回 业 务 时 , 投资人 可 与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约 定 每 月 固 定 赎回份额 ,每月赎回份额不低于 100 份(含 100 份) 。 基于投资人在单个交易 账户最低保留余额的规 定,每个工作日投资人 在单个 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 份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本公司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一 次性全部赎回,开办定期定额赎回业务亦受本规则限制。因此,如果投资人每月 通过定期定额赎回业务赎回基金,赎回申请被确认后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 额少于 5 份,则在该账户剩余的基金份额将被全部强制赎回。 七 、交 易确认 每 月 实 际 赎 回日 即 为 基金 赎 回 申 请 日 , 并以该 工作 日 (T 日)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 日(包括 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工 作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 机构在 T +7 个工作日 (包括该日 ) 内将赎回 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 账户。 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八、 其 他需要 提示 的事项 1、 《基金合同》已于 2017 年 3 月 23 日 正式 生效。 本基金自 2017 年 4 月 24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 投资人通过中国农 业银行办理本基金 的定期定额赎回业务, 相关流程和业 务规则遵循中国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详情请咨询当地中国农业银行的 销售网点 或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服务热线 (95599) 。 九、 投 资人 可 通过 以下途 径了 解或咨 询详 请 1、本公司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2、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 (免 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3、本公司客户服务邮箱:services@jysld.com 4、中国农业银行网址:www.abchina.com 5、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99 风险提示: 本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 本基金投资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将可能承担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汇率风险、 境外市场 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 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 并选择适合自 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 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