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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聚祥灵活(000567)

广发聚祥灵活: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4月)查看PDF公告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一七年四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广发聚祥保本基金” ) 转型而成。 广发聚祥保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1]131号) 和 《关于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基金部函[2011]68号)的核准募集。 《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 年3月15日正式生效。 由于保本周期到期,广发聚祥保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按照《广发聚祥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本基金管理人对《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广发 聚祥保本基金在保本期满后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广 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集中申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预示本基金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在投资本基金 前,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预期收益,权衡选择 适合自己的产品。在做出投资决策后,投资人需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 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3月2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6年12月31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68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 69 第八部分


基金的集中申购 ................................................ 7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74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8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9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95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9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02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10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7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112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11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7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5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60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61


1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以及《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开展集中申购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本合同、 《基金合同》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 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 《基金合同》 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广发聚祥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基金转型




















指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期届满时, 转型为 “广 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投资、基金费率等 相关内容做相应修改,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一系列事项 的统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集中申购公告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3 基金管理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集中申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 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 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 4 始日,原《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 一日起失效 集中申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长 不超过 1 个月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 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 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 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 的行为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 5 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 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 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56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年 8月5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15.763%、15.763%、9.458%和 7.881%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 事、党委书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上 海证券交易所第三届理事会理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届上市咨询委员会委员,广东金融学 会副会长,广东省预算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规范组成员,中证机构间报价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 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 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先生:副董事长,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 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 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任广发控 7 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 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任南京 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 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董事,硕士,现任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香江集团董事 长、总经理,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全国政 协委员,全国妇联常委,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工商联副主 席,广东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事。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瑾女士:董事,硕士,副主任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 总经理,兼任世界中联中药饮片质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外交流合作专 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 员,全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行 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 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兼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曾任中国人 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汉口分公司党委 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助理总经 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 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主 任,兼任绍兴银行独立董事,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教授、 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 辽宁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会计教授会理事、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 会常务理事、辽宁省生产力学会副理事长、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化工股份 8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 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处长、 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新华国际商学院副院长。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 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女士:监事,硕士,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 会主席、副总经理。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 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 事会秘书。 吴晓辉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发基 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先生: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州新 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 理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总经理,学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 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东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 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兼职委员。 易阳方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聚丰混合型 9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稳裕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益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瑞元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 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先生:督察长,博士。曾在广东省佛山市财贸学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原南方证券资产管理 部产品设计人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产品 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兼任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副会长及发展委 员会委员。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中国农 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 基金监管部处长。 4、基金经理 易阳方,男,中国籍,经济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1997 年1月至 2002 年11月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1 月至2003年11月先后任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筹建人员、投资管理部人员,2003 年 12 月 3 日至 2007 年 3 月 29 日任广发聚富 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05 年5月13日至2011年1 月5日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 理部总经理, 2005年12月23 日起任广发聚丰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6年9月 4日至2008 年 4月16日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8 年4月17日起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总监,2011年8月 11日起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 9月20日至 2013 年 2 月 4 日任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3 月 21 日起任广发聚祥灵 活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 月 22 日起任广发鑫享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7 月 25 日起任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6 日起任广发鑫益混合基金的基 金经理。


10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公司副总经理易阳方先生;成员:权益投资一部总经理李巍先生,研究发展部总 经理孙迪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张芊女士。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11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 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 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 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 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12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13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0 人,平均年龄 30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 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 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 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 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 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6 年 9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624 只。 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三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 资》 、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 的 51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 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14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 2014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 70号)审阅后,2015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 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 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15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 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 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 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 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 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 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 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 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 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16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 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 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 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 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 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 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 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 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 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 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 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基金托管协议》和有关 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 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 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 17 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南塔17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环球财讯中心 D座11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号905-10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代销机构 (1)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赵会军


19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号大都会广场 43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4)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5)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20 公司网站:www.boc.cn (6)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8)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詹全鑫、张大奕 电话:020-38322222、0571-96000888 传真:020-87311780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站:www.cgbchina.com.cn (9)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21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0)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号兴业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或拨打当地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11)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联系人:张萍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2)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3)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薛军丽 电话:010-68098777


22 客服电话:95595(全国)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14)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廉赵峰 联系电话:010-65557048 业务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热线:95558 公司网址:www.bank.ecitic.com (15)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6)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7) 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23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 (青岛)96588, (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18)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号天徽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王晓昕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安徽省外)、96588(安徽省内) 公司网站:www.hsbank.com.cn (19)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20) 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巫渝峰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21) 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22) 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23) 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九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号金融街中心 B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联系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话:010-96198 公司网站:www.bjrcb.com (24) 名称: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号 法人代表:陆玉根 联络人:王健


25 联系电话:0512-63969841 客服电话:4008696068、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25) 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号


办公地址:广东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联系人: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26) 名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号天安国际大厦 49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号天安国际大厦 9楼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客服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27) 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号 法人代表:王国琛 联系人:续志刚 联系电话: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26 (28)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号 法人代表:李镇西 联络人:刘芳 联系电话:0472-5189051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96016 北京地区:010-96016 宁波地区:0574-967210 深圳地区:0755-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传真:0472-5189057 网址: www.bsb.com.cn (29)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46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46号 法人代表: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客服电话:400888850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30)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黎超雄 联系电话:020-28019593 业务传真:020-28852692 客服热线:020-961111 公司网址:www.grcbank.com


27 (31) 名称: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 9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 9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电话:0631-5222293 业务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热线:省内96636,境内 40000-96636 公司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32) 名称: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号 法定代表人:王森 联系人:刘慧贤 联系电话:0633-8081290 业务传真:0633-8081276 客服热线:0633-96588/400-68-96588 公司网址:www.bankofrizhao.com.cn (33) 名称: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号 法定代表人:夏 蜀 联系人:戴秋娟 联系电话:0871-63140324 业务传真:0871-63194471 客服热线:4008896533 公司网址:www.fudian-bank.com (34) 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28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业务传真: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4008896312 公司网址:www.qzccbank.com (35) 名称: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路 92号嘉信大厦 1-2楼部分和5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533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荣 联系人:王放 联系电话:020-38173635 业务传真:020-38173857 客服热线:400-830-8001 公司网址:www.ghbank.com.cn (36) 名称: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号 法定代表人:肖寒 联系人:廖雪 联系电话:0757-86266566 业务传真:0757-86250627 客服热线:96138 公司网址:www.nanhaibank.com (37) 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熊志强 联系电话:0512-69868390 业务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热线: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29 (38)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 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39)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40)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41) 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30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2)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43)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44)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3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45)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B 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号C座 5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46)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47)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48)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层


32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王炜哲 电话:021-20328000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49)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50)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51)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52)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3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53)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 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54)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55)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34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56) 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号证券大厦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 17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57)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58)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9)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35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60)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61) 名称: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标志商务中心 11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开放式基金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62)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36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63) 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64) 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65)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csc.cn (66)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37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67) 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号城建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68) 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陈琳琳 联系电话:0551-2246273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69) 公司名称: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40080965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70)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 222号1号楼 2001


38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71) 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号迪凯银座 22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号迪凯银座 22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72) 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5336(浙江) ,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73) 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39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74)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75) 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号高德置地广场 F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号高德置地广场 F栋18、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76) 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77) 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楼


40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78)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 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79)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 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80)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81) 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层、15层


41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82) 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83) 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84) 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42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85)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86)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号未来资产大厦 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号未来资产大厦 2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87) 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吴尔晖


联系电话:0755-83007159


业务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热线:4000-188-688 公司网址: :www.ydsc.com.cn (88) 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3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A座6-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5935594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89) 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90)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91) 名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44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92) 名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93)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153 客服电话:400-898-9999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94)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95)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45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96) 名称: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 121号 万丽城晶座 4楼 中天证券 经纪事业部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联系电话:024-23280842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97)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号国资大厦 B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98) 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961130


46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99)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2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号裕景国际 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100) 名称: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及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101)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 :


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64316642


业务传真:021-54653529


客服热线: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102)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号新世界中心 2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号新世界中心 29层


47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103)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2座 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2座 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104)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105) 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业务传真:021-63608830 客服热线:4008918918、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48 (106) 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业务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热线:4006877899 公司网址:www.tenyuanfund.com (107) 名称: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号1 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号1 幢2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8756 业务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108) 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业务传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400-059-8888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109) 名称: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号德胜尚城 E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号德胜尚城 E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49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010-59366070 业务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热线: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110) 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号志远大厦 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陈征 联系电话:010-88321882 业务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热线:0871-68898130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111) 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9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8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021-38600735 业务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112)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号3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50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113) 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号恒生大厦 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114)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115) 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号楼(D区)801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号楼(D区)8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联系电话: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16) 名称: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号1幢9层1008-1012


51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业务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热线: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117) 名称: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号1幢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徐金华 联系电话:021-68685825 业务传真:021-68682297 客服热线:400-021-9898 公司网址:www.jfcta.com (118) 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栋 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国际企业大厦 C座9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业务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热线: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119) 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号山西世贸中心 A座12、13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业务传真:0351-4137986


52 客服热线: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120) 名称: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号1 幢1层、2层、9层、11 层、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联系电话:010-59539864 业务传真:010-59539806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net (121) 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五层 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号乐成中心 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业务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热线: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122) 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号3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薇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业务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线:4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123) 名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号5号楼215A


5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号5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9 业务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热线: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124) 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号9号楼15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号SOHO现代城 C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联系电话:010-52855713 业务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热线: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125) 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中经北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号5号楼 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号5号楼 1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热线:010-6899882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126) 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号五栋大楼 C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座22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54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热线: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127) 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号5号楼 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号新华 1949产业园东门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热线:010-6899882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128) 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号第一广场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号第一广场1501-1504 法定代表人:林松 联系人:李智磊 联系电话:0592-3122679 业务传真:0592-8060771 客服热线:0592-3122731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129) 名称: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联系电话:010-59200855 业务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热线:400-819-9868


55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130) 名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9-B、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号皇冠大厦 11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业务传真:023-86769629 客服热线:400-8877-780 公司网址:www.cfc108.com.cn (131) 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号16楼 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号16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艳妮 联系电话:021-80133827 业务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热线: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132) 名称:北京恒久浩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 3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号汉威大厦15B5(西区15层) 法定代表人:谢亚凡 联系人:陈冲 联系电话:010-88580321 业务传真:010-88580366 客服热线:4006-525-676 公司网址:www.haofunds.com (133) 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号


5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号民建大厦 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134) 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弄61号10号楼 12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15801816961 客服热线: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35) 名称: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 联系人:蔡芳 联系电话:0551-62862801 业务传真:0551-62862801 客服热线:4008878707 公司网址:www.hsqh.net (136) 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57 传真:0411-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137) 名称: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15层办公楼一座15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2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魏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 客服电话:400-066-9355 公司网址:www.kingstartimes.com (138)





名称: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号1号楼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号温特莱中心 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于婷婷








电话:13811217674 客服电话:010-56409010 公司网址:www.jimufund.com (139)





名称: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13621233213 传真:010-68854009 客服电话:4008-196-665 公司网址:www.buyforyou.com.cn (140)





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8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141)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栗先生 电话:010-68857763 传真:010-68858859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142)





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143)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1301-1305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1301-1305室、14 5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144)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45)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号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号凯科国际大厦 7-9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146)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号都市之门B座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号都市之门B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60 联系人:黄芳、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公司网址:www.kysec.cn (147)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8888-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www.lxsec.com (148)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149)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号1号楼12层 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号1号楼12层 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3


61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150)名称: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号院8号楼1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号院8号楼C 座1701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631 客服电话:400-158-5050 公司网址:www.9ifund.com (151)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fundzone.cn (152)名称: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号楼1102、11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号楼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https://8.gw.com.cn/


62 (153)名称: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号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王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传真:0534-2297327 客服电话:40084-96588 公司网址:www.dzbchina.com (154)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无 客服电话:4008365365-9 公司网址:www.Fund.licai.com (155)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6号楼2 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6号楼2 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56)名称: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号C座六层 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 浦项中心B 座19层


63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157)名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联系人: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 (158)名称: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号8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159)名称: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大楼 A区17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江卉 电话:13141319110


64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jr.jd.com/ (160)名称: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环球金融中心 9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环球金融中心 9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周德建 电话:18800335538 传真:021-38784818 客服电话:4008205999 公司网址:www.shhxzq.com (161)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号4号楼 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公告。 (162)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A栋 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1116室及1307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607


65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163)名称: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联系人:孙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4008281288 公司网址:www.ftol.com.cn (164)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86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165)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 19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 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服电话:4008888818


66 公司网址:http://www.hx168.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号4004-56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李尔华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中 289号南方传媒大厦 15-18层 负责人:牟晋军 电话:020-66857288 传真:020-366857289 经办律师:刘智、陈琛 联系人:牟晋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67 经办注册会计师:洪锐明、江丽雅


6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广发聚祥保本基金转型而成。广发聚祥保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 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1]131号)和《关于广发聚祥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基金部函[2011]68号)的核准募集。 《广发 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年3 月15日正式生效。 广发聚祥保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担保人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基 金合同生效日(即 2011 年 3 月 15 日)开始保本周期,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 后对应日(即 2014年3月17 日,2014年3月15日为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 由于保本周期到期,广发聚祥保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按照《广发聚祥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本基金管理人对《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修改 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名称、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理念、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 分红条款等事项。广发聚祥保本基金在保本期满后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69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广发聚祥保本基金转入的基金份额,经过基金份额拆分,将与 集中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本基金管理人作为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对广发聚 祥保本基金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实施变更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70 第八部分


基金的集中申购 一、集中申购期 本基金自 2014 年 3 月 21 日至 2014 年 4 月 16日开放申购,期间不开放赎回,称为“集 中申购期”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集中申购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集中申购期, 最长不得超过 1个月, 并及时公告。 二、销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销售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的集中申购。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集中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四、集中申购安排 1、集中申购时间 2014年3月21日至2014 年4月16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集中申购价格 本基金集中申购价格为基金份额面值 1.00元,集中申购代码为“000567”


3、集中申购数量 集中申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投资者办理集中申购时,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元。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累计 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4、集中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集中申购设置级差费率,集中申购费率随集中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集 中申购费率不超过 1.20%,同时区分普通客户集中申购和特定投资群体集中申购(仅限直销 71 柜台)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集中申购金额(M) 普通客户集中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集中申购费率 (仅限直销柜台) M﹤100万元 1.20% 0.48% 100万元≤M﹤300万元 0.80% 0.32% 300万元≤ M﹤500万元 0.20% 0.08%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每笔1000元 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 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 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特定投资群体需在集中 申购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 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 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集中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 集中申购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净集中申购金额 = 集中申购金额/(1+集中申购费率) ; (2)集中申购费用 = 集中申购金额-净集中申购金额; (3)集中申购份额 = (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期利息)/ 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面 值 集中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集 中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普通客户)投资 10,000元集中申购本基金,如果集中申购期内集中申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集中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 元 集中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72 集中申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 份 即:投资者(普通客户)投资 10,000元集中申购本基金,加上集中申购资金在集中申购 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886.42 份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在直销柜台投资 50,000 元集中申购本基金,如果集中申 购期内集中申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2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集中申购金额 = 50,000/(1+0.48%)=49,761.15 元 集中申购费用 = 50,000-49,761.15=238.85元 集中申购份额 = (49,761.15+25)/1.00=49,786.15 份 即: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50,000元集中申购本基金,加上集中申购资金在集中 申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49,786.15份基金份额 。


六、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 1、本基金的集中申购时间安排、投资人集中申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 本基金的基金集中申购公告。 2、集中申购方式 本基金集中申购采取金额申购的方式。 (1)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2)基金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内可多次申购,集中申购一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 接受撤销申请。 3、集中申购申请的确认 集中申购期内,基金发售机构对集中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集中申购申请。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集中申购申请,注册登记 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 的集中申购申请,集中申购份额由注册登记机构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确认。投资者可以在基 金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到其办理集中申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4、集中申购份额的确认 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集中申购款项 的验资。 验资结束日为原广发聚祥保本基金默认转为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73 金份额拆分日,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份额拆分,使得验资结束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再根据当日原广发聚祥保本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转为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投资者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确认,验资结果将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拆分后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拆分是指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使 得基金份额净值相应降低,但调整后的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 变化。份额拆分对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具体内容详见基金份额拆分有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就集中申购的份额确认情况、基金份额拆分结果进行公告。 5、集中申购限制 集中申购期内, 除集中申购公告另有规定,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和代 销机构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申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含集中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 低金额为 1,000元(含集中申购费) ;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非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集中申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 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集中申购本基金 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集中申 购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七、集中申购期间申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集 中申购资金在集中申购期产生的利息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折成投资人集中申购的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7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由广发聚祥保本基金转型而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将开放集中申购,集中 申购期内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最长不超过 1 个月。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 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 1 个月。暂停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申购、赎 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投 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75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集中申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 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 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人民币;已在直销 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调整为 1 份,投 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注册登记 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 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 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 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76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 T+7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同时区分普通客户申购和特定投资群体申购(仅限直销柜 台)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普通客户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 (仅限直销柜台) M<100万元 1.50% 0.60% 100万元≤M<300 万元 0.90% 0.36% 300万元≤M<500 万元 0.30% 0.12%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每笔1000元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赎回期限(N) 赎回费率 N<1年 0.50%


77 1年≤N<2年 0.30% N≥2年 0 对于由广发聚祥保本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期从广发聚祥保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累计加入持有转型后本基金的持有期。对于在集中申购期申购的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从基金拆分日开始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 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普通客户)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0%)=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9,383.07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元,则可得到 9,383.07份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在直销柜台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50,000/(1+0.60%)=49,701.79 元


78 申购费用 = 50,000-49,701.79=298.21元 申购份额 = 49,701.79/1.050=47,335.04份 即: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0.60%,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47,335.04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5%,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121,300.00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5% = 606.50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606.50=120,693.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是 1.213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693.5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79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80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 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 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 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81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 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通过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 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 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 82 换的条件、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 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做出决定之 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8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对权益类资产及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合理配置和积极管理, 谋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 A 股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权证、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若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 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20%-70%,其中,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及市场分析结果,并综合考虑基金投资目标、风险控制要求等因素,确 定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比例。 在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关注的主要指标有: 关注重点 宏观经济 环境 季度 GDP及其增长速度,月度工业增加值及其增长率,月 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工业品价格指数, 月度进出口数据, 货币供应量(M0,M1,M2)的增长率 政策环境 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 市场资金 环境 资金需求因素:IPO、增发、配售等所需资金量; 资金供给因素:居民储蓄进行证券投资的增量,基金、券 84 商自营、QFII新增投资额等; 市场利率、汇率等反映资金供求变动的相关指标








2、股票投资策略 (1)新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从上市公司基本面、估值水平、市场环境三方面选择参与标的、参与规模和 退出时机,并通过深入分析新股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结合新股发行当时的市场环境,根 据可比公司股票的基本面因素和价格水平预测新股在二级市场的合理定价及其发行价格,指 导新股询价,在有效识别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获取较高收益。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GARP投资法选择基本面良好、流动性高、风险低、具有中长期上涨潜力的股 票进行分散化组合投资,控制流动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追求股票投资组合的长期稳定增 值。 本基金股票投资采用备选库制度,本基金的备选库包括一级库和二级库。 1)一级库的构建 一级库是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旗下基金统一的股票投资范围,入选条件主要是根据广发 企业价值评估体系,通过研究,筛选出基本面良好的股票进入一级库。广发企业价值评估系 统对企业价值的考察重点包括: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状况、竞争力优势及所处行业环境。 2)二级库的构建 二级股票库为本基金的风格库。 本基金通过GARP投资法从一级股票库中选择基本面良好、 流动性高、风险低、具有中长期上涨潜力的股票进行分散化组合投资,控制流动性风险和非 系统性风险,追求股票投资组合的长期稳定增值。 GARP投资法重视投资价值与成长潜力的平衡,一方面利用价值投资标准筛选低价股票, 避免市场波动时的风险和股票价格高企的风险;另一方面,利用成长性投资可分享高成长收 益的机会。 二级库的股票主要选择标准包括:①成长性,通过对宏观经济、产业政策、行业景气和 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分析,结合净资产收益率、收入和利润的增长速度等指标,筛选 出具有预期高成长性的公司;②PEG指标,在成长性分析的基础上,采用PEG指标做进一步的 筛选分析,并结合PE、PB等其它指标,以及公司和行业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以准确把握公 司的增长潜力;③其它因素,包括公司治理、外部环境、竞争优势、创新能力等。


85 3)构建股票组合 在二级库的基础上,根据投资程序,基金经理小组通过对个股价格趋势和市场时机的判 断,进行最终的股票组合构建。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和可转换债 券等债券品种。本基金将采取主动投资的策略,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以及对个券相对价 值的比较,发现价值低估的品种,把握投资机会;在良好控制利率风险及市场风险、个券信 用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者获得稳定的收益。 在债券投资上,本基金将对中长期利率走势进行深入研究和预测,结合对宏观经济运行 周期、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等的研判,主动调整组合获取超额收益,其中的主动投资策略 包括: (1)类属配置策略,本基金以经济周期理论为基础,重点研究不同类别债券资产在经 济周期内的变动规律,并根据对当前经济所在经济周期的判断,动态调整对不同类别债券资 产的配置比例,并控制整体的风险水平; (2)利率投资策略,根据宏观经济分析、宏观经济 政策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对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形态在未 来的变化趋势做出预测和判断,具体包括久期控制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和骑乘策略; (3)个券选择策略:在信用债方面,本基金将采用内部信用评级和外部信用评级相结合的方 法,对债券的信用级别进行综合评价,并以此作为信用债券投资的重要依据;可转债方面,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可转债的转换价值、市场价值与其转换价值的比较、转换期限、公司经营 业绩、公司当前股票价格、相关的赎回条件、回售条件等;此外,本基金将密切关注资产支 持证券市场的发展,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确定其投资价值。 4、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可以主动投资于权证,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加强 基金风险控制,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本基金将利用权证达到控制下跌风险、增加收益的目 的;同时,充分发掘权证与标的证券之间可能的套利机会,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在权证投 资中,本基金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 交易制度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


86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55%×沪深300指数+45%×中证全债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分股指 数,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因此,股票部分的业绩基准 采用沪深 300 指数;固定收益部分的业绩基准则采用了市场上通用的中证全债指数。此外, 本基金还按照预期的大类资产平均配置比例设置了业绩基准的权重。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而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 六、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一)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固定收益部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利率走 势预测、债种配置建议等,为债券决策提供支持。研究发展部的行业及公司研究员深入分析 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为股票组合构建提供建议。 3、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根据投研联席会议的决议,结合对证 券市场、上市公司、投资时机的分析,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债 券投资和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交易部执行。 6、交易部按相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87 7、基金绩效评估及风险管理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定期 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七、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 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88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全部卖出;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 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89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 《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90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年 12月 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418,150,509.62 64.67 其中:股票 418,150,509.62 64.67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91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69,000,573.50 26.1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5,589,525.77 8.60 7 其他各项资产 3,880,932.82 0.60 8 合计 646,621,541.7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95,404,369.26 46.2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37,917.66 0.01 E 建筑业 35,946,924.74 5.63 F 批发和零售业 3,904,000.00 0.6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7,301,281.38 7.4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9,043,477.28 1.42 J 金融业 11,303,780.00 1.77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5,208,759.30 2.3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92 合计 418,150,509.62 65.48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沪港通投资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2492 恒基达鑫 3,714,990 47,291,822.70 7.41 2 300207 欣旺达 2,500,000 34,750,000.00 5.44 3 300476 胜宏科技 1,299,975 29,704,428.75 4.65 4 002271 东方雨虹 1,300,000 28,197,000.00 4.42 5 002519 银河电子 1,150,000 25,760,000.00 4.03 6 600585 海螺水泥 1,500,000 25,440,000.00 3.98 7 002426 胜利精密 3,000,000 24,810,000.00 3.88 8 000404 华意压缩 2,099,967 20,999,670.00 3.29 9 300145 中金环境 700,000 18,270,000.00 2.86 10 002366 台海核电 300,000 16,086,000.00 2.52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93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根据公开市场信息,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也未 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出现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形。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255,454.1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441,539.6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0,002.75 5 应收申购款 103,936.2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880,932.82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 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002492 恒基达鑫 47,291,822.70 7.41 重大事项停牌


9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 2016年 12月 31日。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3.21-2014.12.31 7.54% 0.85% 41.77% 0.67% -34.23% 0.18% 2015.1.1-2015.12.31 79.42% 2.81% 7.00% 1.36% 72.42% 1.45% 2016.1.1-2016.12.31 -16.92% 1.64% -5.31% 0.77% -11.61% 0.87%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60.30% 2.00% 41.18% 1.00% 19.12% 1.00% 注:1、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55%×沪深300指数+45%×中证全债指数。 2、业绩比较基准是根据基金合同关于资产配置比例的规定构建的。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4 年3月21日至2016年 12月31日)


9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96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 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97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 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98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99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 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100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1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0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可以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在同一销售机构只能选择 一种收益分配方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的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的 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0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10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105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 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0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1日至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108 基金集中申购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集中申购期开始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集中申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3、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集中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的具体事宜编制集中申购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109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0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1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112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6)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113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本基金所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而低于股票 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类型。 7、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14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115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11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 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7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决定和 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118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119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 120 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 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21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22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当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集中申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123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 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124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 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125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 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26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 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127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128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129 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可以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在同一销售机构只能选择 一种收益分配方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的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 的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30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 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131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 A 股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权证、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若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 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20%-70%,其中,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132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 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 个月内全部卖出;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133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 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4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其他可能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当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范围内调整有关集中申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 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变更后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35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136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13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成立时间:2003 年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2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0-83936666


传真:020-89899158 联系人:段西军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年1月 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138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 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 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 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 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 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 A股股票 (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权证、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若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 20%-7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 139 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遵从其规定; 4)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 月内全部卖出;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 140 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 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141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 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 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 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 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并提醒管理人撤销交易或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 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142 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143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 144 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集中申购、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集中申购资金的验证 基金集中申购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提前结束集中申购期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 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基金管理人应在集中申购结束后的 3 个工作日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 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45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 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 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 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146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 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147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148 ②在证券交易所尚未挂牌的上市前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有明确锁定期的公开发行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 149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 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 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150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 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集中申购期结 束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集中申购 期结束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30 日、每年12 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 交;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15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51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52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153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基金份额 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邮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2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网点应根据在直销机构网点进行交易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打印成交确认单。基金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交易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记录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最近一季度或一 年内所有申购、赎回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的余额等。季度对 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20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 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订制电子邮件服 154 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如预留手机号码,可订制手 机短信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等。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未预留相关资料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另外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申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 95105828(免长途费) ,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


155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10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发布 公告,本公司决定自2016年10月13日起通过奕丰金融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轮动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广发主题领 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逆向策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 中证全指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改革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 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沪港深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广发新兴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稳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裕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优企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创新升级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债7-10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健 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策略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全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56 (人民币份额) 、广发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 基金、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 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广发聚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本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11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发布 公告,本公司决定自2016年11月3日起通过华西证券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沪深3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C类、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广 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大盘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内需 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 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 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理财30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广 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11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发布 公告,本公司决定自2016年11月10日起通过弘业期货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轮动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广发主题领 157 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逆向策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 中证全指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改革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 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沪港深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兴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稳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裕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优企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创新升级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 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广发聚 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3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行业领先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标普全球 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财信用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新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鑫盛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源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和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11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发布 158 公告,本公司决定自2016年11月29日起通过中证金牛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轮动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天天利货 币市场基金、广发主题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逆向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对冲套利定期 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 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广发中证全指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改革先锋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广发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港深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广发新兴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稳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优企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广发鑫盛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债7-10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货币市 场基金、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 基金、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 品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新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睿吉 159 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5、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12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邮储银行决定于 2017 年 1 月 1 日至2017 年 12 月 31 日开展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 银行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详情请见我司相关公告。


160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161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 《关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修改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名称及基 金合同的法律意见》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