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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纯元A(001988)

南方纯元: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南方纯元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2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49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54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5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59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2 第二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99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1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02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03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 年10 月 27 日证监许可[2015]2375 号 文注册募集, 并于 2017 年 3 月13 日 获得证监会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7]660 号)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风险 ,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详见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 章节 。 其中, 本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 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 的债券 。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 体 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 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 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全面认识本基 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 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 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


3 第 一 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以及 《 南方纯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4 第 二 部分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 南方纯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南方 纯元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 有 效 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 南方纯元 债券型证券 投 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 说明书:指 《 南方纯元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及 其 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指《 南方纯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 指 2012 年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 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5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 ( 包 括其不时修订 )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19 、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 (包 括其不时修 订)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 定,运用来 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进 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及定投 等业务 23 、 销售机 构: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4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 登记机构 :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本基金的登记 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6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 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n 为自 然数 6 35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6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业务规则》 :指《 南 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开 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是 规范基金管 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 认购: 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 额的行为 42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 定投计 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 扣 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 金 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 人民币元 46 、 基金利润 :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 用后的余额 47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1 、指定媒 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52 、不可抗 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 第 三 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 管理 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电话: (0755)82763888 传真: (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文批准, 由南方证券有限公 司、厦门国 际信托投资 公司、广西 信托投资公 司共同发起 设立。2000 年,经中国 证监会 证 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 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 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 批准进行增资扩股, 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人民币 。2010 年, 经证监许可[2010]1073 号文核准 深圳市机场 (集团) 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30% 股权 转让 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4 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 册资本金达 3 亿元人民币。目 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深圳 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 、厦门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 15% 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 二 、 主 要人员 情 况 1 、董事会成 员 张海波先生, 董事长, 1963 年出生 , 籍贯安徽, 工商管理硕士, 十八年证券从业经历,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中 共 江 苏 省 委 农 工 部 至 助 理 调 研 员 ,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调 研 员 。1998 年 12 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总裁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投资银行业务总监兼投资银行 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 华泰证券副总裁兼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华泰金融控股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 华泰证券 (上海) 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 曾分管投资 银行、 固定收益投资、 资产管理、 直接投资、 海外业务、 计划财务、 人力资源等工作。 现任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连芬女士, 董事, 1966 年出生, 籍 贯天津, 金融专业硕士, 二十五年证券从业经历, 中国籍。 历任赛格集团销售、 深圳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投资一部研究室主任、 大鹏证券经纪业 务部副总经理、 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 南方总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 第一证券总裁助理、 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理、 渠道服务部总经理、 运营中心总经理、 零售客户 部总经理、 执行办主任、 总裁助理。 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8 理。 张辉先生, 董事,1975 年出生,籍 贯浙江,管 理学博士, 十七年证券 从业经历, 中 国 籍。 曾任职于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华晨集团上海办事处、 通商控股有限公司、 北 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 2 月加入华泰证券,先后担任华泰证 券资产管理总部高 级经理、 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员、 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 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总经理、 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 综合事务部总经理。 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 党委组织部长。 冯青山先生,董事,1966 年出生,籍贯江西,工学学士,中国籍。历任陆军第 124 师 工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长、代政治指导员、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陆军第 42 集团军 政治部组织处副营职干事、 驻香港部队政治部组织处正营职干事、 驻澳门部队政治部正营职 干事、 陆军第 163 师政 治部宣传科副科长( 正营职) 、 深圳市 纪委教育调研室主任科员 、 副处 级纪检员、 深圳市纪委办公厅副主任、 深圳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主任。 现任深圳市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监事。 李平先生, 董事,1981 年出生,籍 贯四川,工 商管理硕士 ,中国籍。 历任深圳市 城 建 集团办公室文秘、 董办文秘、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 (信访办) 高级主管。 现任 深 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企业三部高级主管。 李自成先生 ,董事,1961 年出生,籍贯福建, 近现代史专 业硕士,中 国籍。历任 厦 门 大学哲学系 团总支副书 记、厦门国 际信托投资 公司办公室 主任、营业 部经理、计 财部经理 、 公司总经理助理、 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工会主席、 党总支副书记。 现任 厦 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 王斌先生, 董事,1970 年出生,籍 贯安徽,临 床医学博士 ,中国籍。 历任安徽泗 县 人 民医院临床医生、 瑞金医院主治医师、 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 总经理助理、 副 总 监、副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研究所总经理。 杨小松先生, 董事,1970 年出生, 籍 贯四川, 经济学硕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籍。 历任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 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 美国 NASDAQ 实习 职员、 证 监会处长、 副主任、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党 委 副书记 。 姚景源先生 ,独立董事 ,1950 年出生,籍贯山 东,经济学 硕士,中国 籍。历任国 家 经 委副处长、 商业部政策研究室副处长、 国际合作司处长、 副司长、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 业 行业分会副会长、 常务副会长、 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 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 秘 书长、 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 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 安徽省统计局局长、 党组书记、 国 家 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 50 人论坛成员、 中国统计学会 副会长。 李心丹先生, 独立董事, 1966 年出生 , 籍贯湖南, 金融学博士,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9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中国籍。 历任东南 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 牛津大学金融创新研 究院院长、 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 教授、 博 士生导师、 江苏省省委决策咨询专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治理委员会委 员、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通银行等单位的博士后指导导师、 中国金融学 年 会常务理事、 国家留学基 金会评审专家、 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 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 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 ,独立董事 ,1951 年出生,中国香 港籍,工商 管理博士, 法学硕士, 香 港 证券及投资学会杰出资深会员。 历任香港警务处( 商业罪案调查科) 警务总督察、 香港证券及 期货专员办事处证券主任、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总监。 现任香港金融 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 ,独立董事 ,1964 年出生,籍贯北 京,经济学 硕士、工商 管理硕士、 中 国 注册会计师, 中国籍。 历 任北京市财政局干部、 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 京都会计 师事务所副主任。 现任致同会计师事 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管理合伙人、 中国证监会第三 届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周蕊女士, 独立董事,1971 年出生,籍贯广东 ,法学硕士 ,中国籍。 历任北京市 万 商 天勤(深圳 )律师事务 所律师、北 京市中伦( 深圳)律师 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信 利(深圳 ) 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伙人。 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会长、 广 东 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 深圳市女企业 家协会理事。 2 、监事会成 员 吴晓东先生, 监事会主席,1969 年 出生, 籍贯江苏, 法律博士, 中国籍。 历任中国证 监会法律部法规处副处长、 上市公司监管部并购监管处副处长、 上市公司监管部公司治理监 督处处长、 发行监管部 发审委处长 、华泰证券 合规总监、 华泰联合证 券党委书记 、副总裁 、 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监事会主席。 舒本娥女士 ,监事,1964 年出生,籍贯江西, 大学本科学 历,十八年 证券从业经 历 , 中国籍。 历任熊猫电子集团公司财务处处长、 华泰证券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 稽查监察部副 总经理、 总经理、 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华泰联合证 券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姜丽花女士 ,监事,1964 年出生,籍贯浙江, 大学本科学 历,高级会 计师,中国 籍 。 历任浙江兰溪马涧米厂主管会计、 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主管会计、 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 会计、 深圳市建设集团计划财务部助理会计师、 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会 计师、 经理助理、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 财务预算部副部长。 现任深 圳10 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考核分配部部长、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 (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深 圳市建安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深投物业发 展 有限公司董事。 王克力先生 ,监事,1961 年出生,籍贯福建, 船舶工程专 业学士,中 国籍。历任 厦 门 造船厂技术员、 厦门汽车工业公司总经理助理、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国际广场筹建处副主 任、 厦信置业发展公司总经理、 投资部副经理、 自有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职务。 现任厦门国 际 信托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 ,监事,1969 年出生,籍贯福建, 工商管理硕 士,中国籍 。历任厦门 对 外 供应总公司会计、 厦门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 厦门外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经 理、 兴业证券计财部财务综合组负责人、 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 计划财务部经理、 风险 控 制部总经理助理 兼审计部经理、 风险管理部副总监、 稽核审计部副总监、 风险管理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 作) 、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 。现任兴业 证券财务部 、资金运营 管理部总经 理、兴证 期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苏民先生, 职工监事,1969 年出生,籍贯安徽 ,计算机硕 士研究生, 中国籍。历 任 安 徽国投深圳证券营业部电脑工程师、 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助理、 南方基金运作保 障部副总监、市场服务部总监、电子商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风险管理部总监。 张德伦先生 ,职工监事 ,1964 年出生,籍贯山 东,企业管 理硕士学历 ,中国籍。 历 任 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处长、 汉唐证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海王生物人力 资源总监、华信惠悦咨询公司副总经理、首席顾问。现任南方基金人力资源部总监。 林斯彬先生 ,职工监事 ,1977 年出生,籍贯广 东,民商法 专业硕士, 中国籍。历 任 金 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部实习律师、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 银华基金 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民生加银基金监察稽核部职员。现任南方基金监 察 稽 核 部 执 行 总 监 。 3 、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 副总裁,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经济师, 中国籍。 历任江苏省投资公 司业务经理、 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 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江 苏国信高科 技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董 事长兼总经 理。2003 年 加入南方基 金,现任南 方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运东先生, 副总裁, 中 共党员, 经济学学士, 中国籍。 曾任职于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 办公厅、中 国经济开发 信托投资公 司,2002 年 加入南方基 金,历任北 京分公司总 经理、 产 品开发部总监、 总裁助理、 首席市场执行官,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裁、 党委委员。 鲍文革先生, 督察长, 中 国民主同盟盟员, 经济学硕士, 中国籍。 历任财政部中华会计 师事务所审 计师,南方 证券有限公 司投行部及 计划财务部 总经理助理 ,1998 年加 入南方 基11 金, 历任运作保障部总监、 公司监事、 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助理,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常 克 川 先 生, 副 总 裁 ,中 共 党 员 ,E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 国籍。历任 中国农业银 行 副处级秘书, 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 沈阳分公司总经理、 总裁助理, 联 合证券 (现 为华泰 联合 证券) 董事 会秘书 、合 规总监 等职 务;2011 年加入南 方基 金,任职 董事会秘书、 纪委书记,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 纪委书记、 南方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海鹏先生, 副总裁, 工商管理硕士, 中国籍。 曾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部 高 级分析师,2002 年加入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历任高级 研究员、基 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 理、 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 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 固定收益部总监、 总经理助 理 兼固定收益 投资总监, 现任南方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裁 、首席投资 官(固定收 益) 、南 方 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 4 、基金经理 刘文良先生, 北京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2 年 7 月加入南方基 金,历任固定收益部转债研究员、宏观研究员、信用分析师;2015 年 2 月至 2015 年 8 月, 任南方永利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 12 月至 2017 年 2 月, 任南方弘利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至今, 任南方永利基金经理; 2015 年 12 月至今 , 任南方安心基金经理; 2016 年 6 月至 今, 任南方广利基金经理;2016 年7 月至 今, 任南方甑智混合基金经理;2016 年11 月至 今, 任 南方荣发、南方卓元基金经理 。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 总裁杨小松 先生, 副总 裁兼 固定收 益首席投资 官、南方东 英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香港 ) 董事 李海鹏先生, 交易部总监王珂女士, 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夏晨曦 先生, 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李璇 女士 。 6 、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 基 金管理 人 的 职责 (1 )依法募 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 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 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 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





(8 )办 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 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 人 关 于遵守 法 律 法规的 承 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建立 健全的内部 控 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 职务便利获 取的未公开 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 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 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 、 基 金管理 人 关 于禁止 性 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 证券;


2 、违反 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 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 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


六 、 基 金经理 承 诺 13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 最 大利益; 2 、不能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 基 金管理 人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 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方法、 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 度包括内部 会计控制制 度、风险控 制制度、投 资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 制度 、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 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 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 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 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主要 内部控制制度 14 (1 )内部会 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 司 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 复核制度、 账务处理程序、 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 成本控制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 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 )风 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 则、 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 风险类型的界定、 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 险 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岗位职责、 反馈制度、 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3 )监察稽 核 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 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查权。 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 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 投资决策、 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 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 档案。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 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 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 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15 第 四 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 月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 、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 国内第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9 月又成功发 行了 22 亿H 股,9 月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 牌交易 (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 行使 H 股超 额配售, 共发行了 24.2 亿H 股。 截至2016 年 9 月30 日 , 本集团总 资产 55,639.90 亿元人民 币, 高级法 下资本充足率 14.16% , 权重 法 下资本充足率 12.73% 。 2002 年 8 月 ,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 下设业务管理室、 产品管理室、 业务营运室、 稽核监察室、 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 办理基金托 管业务。招 商银行作为 托管业务资 质最全的商 业银行,拥 有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 ) 、 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托管、 保险资金16 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 先您所想” 的托管理念和 “财富所托、 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 心价值, 独创 “6S 托管 银行” 品牌体系, 以 “保 护您的业务、 保护您的财富” 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 服务和产品: 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托管银行系统” 、 托管业 务综合系 统和 “6 心 ” 托管服务标准, 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一只 FOF 、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 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 、 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 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 ”基 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 单 TOT 保 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四年 发展,招商 银行资产托 管规模快速 壮大。2016 年招商银行 加大高收益 托 管 产品营销力度,截至 12 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105 只,新增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 管规模 827.91 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的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 史新高,实现托管费收入 44.04 亿 元,同比增长 23.48% , 托管资产余额 10.17 万 亿元,同 比增长 42.1% 。 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 成功签约 “壹基金” 公益资金 托管,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监管、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 2012 中国 金融品牌 「 金 象 奖 」 “ 十 大 公 益 项 目 ” 奖 ; 四 度 蝉 联 获 《 财 资 》 “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专 业 银 行 ” 。2016 年 6 月招商 银行荣膺 《财资》 “中国最 佳托管银行奖” , 成为国 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 “托管通” 获得国内 《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 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7 月荣 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 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 高级经济师。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 国际海运集装箱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 局资本投资 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 曾任中国远 洋运输(集 团)总公司 总裁助理、 总经济师 、 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 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 深圳市分行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17 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 先生, 本行副行长。 大学本科毕业, 副研究员。1996 年 12 月加入 本行, 历任杭州 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 杭州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南昌支行行长, 南昌分行 行 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 年 4 月 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 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大学本科毕业, 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 先后供职于 中国农业银行 黑龙江省 分行, 华商 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深 圳市 分行 ,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等职。 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 开发者 之 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 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 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256 只开放式基 金及其它托 管资产,托管资 产为 10.17 万亿元人 民币。


( 四) 托管人 的内部控制制度 1 、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 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 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稽核监察 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 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 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 门, 对各岗位、 各业务室、 各分部、 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及时发现内部控 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18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 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监督制衡 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 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内部 控制应覆盖 各项业务过 程和操作环 节、覆盖所 有室和岗位 , 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 )审慎性 原则。内部 控制的核心 是有效防范 各种风险, 托管组织体 系的构成、 内 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 )独立性 原则。各室 、各岗位职 责应当保持 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托 管 资 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 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 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有效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具 有高度的权 威性,任何 人不得拥有 不受内部控 制 约 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 的反馈和纠正。 (5 )适应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适应 我行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 的需要,并 能随着托管 业 务 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 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 相 应 的 修 订 和 完 善 。 (6 )防火墙 原则。 业务 营运、稽核 监察 等相关 室,应当在 制度上和人 员上适当分 离 ,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 )重要性 原则。内部 控制应当 在 全面控制的 基础上,关 注重要托管 业务事项和 高 风 险领域。 (8 )制衡性 原则。内部 控制应当在 托管组织体 系、机构设 置及权责分 配、业务流 程 等 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 )成本效 益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 权衡托管业 务的实施成 本与预期效 益,以适当 的 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4 、 内部控制措施 (1 )完善的 制度建设。 招商银行资 产托管部制 定了《招商 银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 业 务 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 、 《招 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和 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 会计核算、 岗位管理、 档案管理、 保密管理 和信息管理等方面, 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 制度化、 规 范化运作。 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 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 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 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19 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 准确、 有效地处理, 招商银行还制定了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 机事件应急 处理办法》 , 并建立了灾 难备份中心 ,各种业务 数据能及时 在灾难备份 中心进行 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经营风 险控制。招 商银行资产 托管部托管 项目审批、 资金清算与 会计核算双 人 双 岗、 大额资金专人跟踪、 凭证管理、 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 有效地控制业务运 作过程中的风险。 (3 )业务信 息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部 采用加密方 式传输数据 。数据执行 异 地 同步灾备, 同时, 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 托管业务数据每日进行备份, 所有 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 )客户资 料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对业务办理 过程中形成 的客户资料 , 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得泄露,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 并做 好 调用登记。 (5 )信息技 术系统风险 控制。招商 银行对信息 技术系统管 理实行双人 双岗双责、 机 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 管理、电脑 密码设置及 权限管理、 业务网和办 公网、与全 行业务网 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 )人力资 源控制。招 商银行资产 托管部通过 建立良好的 企业文化和 员工培训、 激 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 进 行 人 力 资 源 控 制 。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 关证券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 象、基金投 融资比例 、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基 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 、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 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规定 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20 关法律法规规定 ,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 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 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1 第 五 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 、 销 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 、 登 记机构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68 联系人:古和鹏 三、出 具法律 意 见 书的律 师 事 务所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 中心 B 座3 层 负责人:姜敏 电话:(0755)36866820





传真:(0755)36866661 经办律师:戴瑞冬、付强 四、审 计基金 财 产 的会计 师 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陈熹


22 第 六 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 基金 管理人依 照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并 经中 国证监 会 2015 年 10 月27 日证监许 可[2015]2375 号 文注册募 集。 本基金为 契约 型开放式 基金 。基金存 续期 限为不定 期。 一 、 发 售期限 自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起 最长 不得超 过3 个 月,具体 发售 时间见基 金份 额发售公 告。 二 、 发 售对象 符合法律 法规 规定的可 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 金的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资 者、 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三 、 募 集目标 本基金的 最低 募集份额 总额 为2 亿份 , 基 金募集金 额不 少于2 亿 元人 民币。 本基金 可设置首 次募集规 模上 限, 具 体募集 上限及 规 模控 制的方案 详见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或其 他公 告。 若 本基金 设置首次 募集 规模上限 ,基 金合同生 效后 不受此募 集规 模的限制 。 四 、 发 售方式 和 销 售渠道 本基金通 过各 销售机构 的基 金销售网 点或 按基金管 理人 、 销售 机构提 供的其他 方式 向投 资人 公开发售 ,各 销售机构 的具 体名单见 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或相关业 务公 告 。 本基金认 购的 申请方式 为书 面申请或 基金 管理人公 布的 其他方式 。 本基金基 金份 额发售面 值为 人民币1.00 元,按面 值发 售。 本基金认 购采 取全额缴 款认 购的方式 。 若 资金未全 额到 账则认购 不成 立, 基 金管理 人将认购 不成立或 无效 的款项退 回。 基金投资 人在 募集期内 可多 次认购, 认购 一经确认 不得 撤销。 当日 (T 日) 在规定时 间内 提交的申 请, 投资人通 常应 在 T+2 日 到网 点查询交 易情 况, 在 募 集截止日 后3 个工作日 内到 网点打印 交易 确认书。 销售机构 对认 购申请的 受理 并不代表 该申 请一定成 功, 而仅代表 销售 机构已经 接收 到认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登记 机构 的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认购 申请及认 购份 额的确认 情况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询并 妥善 行使合法 权利 。 五 、基金 份额的 类别 本 基 金 根 据认购/ 申 购 费 用、 销 售 服 务费收 取 方 式 的不同 , 将 基 金份额 分 为 不 同的类 别 。 在23 投资人认 购/ 申购时收 取前 端认购/ 申购 费用、 从本类 别基金资 产中 不计提销 售服 务费的基 金份 额, 称为 A 类 基 金份额; 从本 类别基金 资产 中计提销 售服 务费、不 收取 认购/ 申购费 用的基金 份额 , 称为 C 类基 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 基金 份额分别 设置 代码。 由于 基 金费用的 不同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 将分别计 算基 金份额净 值 , 计算公式 为计 算日各类 别基 金资产净 值除 以计算日 发售 在外的该 类别 基金份额 总数 。 在不违反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的规定 以及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 的情况下 , 经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 致, 基金管理 人可 增加、 减 少或 调整基金 份额 类别设置 、 对 基金份额 分类 办法及规则进 行调整并在调 整实施之日前 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不需要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六 、 认 购费用


1 、对于认购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投资人,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6% ,且随认购 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 类份额认购 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 0.6% 100 万≤M <500 万 0.4% 500 万≤M <1000 万 0.2%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2 、对于认购 本基金C 类份额的投资人,认购费率为零。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销售机构可 参考上述标 准 对认购费 用实行一定 的优惠。 基 金认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 财产 ,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七 、 认 购期利 息 的 处理方 式 《基金合同》 生效前, 投 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 不得动用。 认购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 、 基 金认购 份 额 的计算 1 、本基金采 用“金额认 购、份额确 认”的方式 。基金的认 购金额包括 认购费用和 净 认 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适用于 比例费率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 率) 24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 额面值 (2 )适用于 固定费用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 额发售面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 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 对应认购费 率为 0.6% ,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 +0.6% )=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 -99,403.58 =596.42 元 认购份额 =(99,403.58 +50)/1.00 =99,453.58 份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份额 , 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 则其可得到 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 +50)/1.00 = 100,050 份 2 、认购份额 的计算中, 涉及基金份 额的计算结 果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 后 两 位以后的部分舍弃, 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 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九 、 基 金认购 金 额 的限制 本基金首 次认 购和追加 认购 最低金额 均为 人民币1,000 元, 具 体认购 金额以各 基金 销售机构 的公告为 准。 十 、 基 金份额 的 认 购和持 有 限 额 基金管理人 不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 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 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


25 第 七 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 生效 一 、 基 金备案 的 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 日起, 《基金 合同》生效 ;否则《基 金合同》不 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 基 金合同 不 能 生效时 募 集 资金的 处 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生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 ; 3 、 如基金募 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 基 金存续 期 内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数 量 和资产 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6 第 八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和 赎回 一 、 申 购与赎 回 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 、 申 购与赎 回 的 开放日 及 时 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 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 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 申 购与赎 回 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27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 申 购与赎 回 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不成立。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在规定的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不成立。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 成立。 投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 申购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 、 申 购和赎 回 的 数量限 制 1 、 本基金首 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 各销售 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 提下, 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 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投资 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 投资 人全额赎回时不受 上述限制, 基金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高单笔赎回申请份 额要求限制,具体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 2 、本基金不 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 、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上限进行限 制 ,但法律 法规或监管 要 求 另有规定的除外 ; 28 4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 对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 的 数 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 申 购和赎 回 的 价格、 费 用 及其用 途 1 、本基金的 申购费: 对于 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投资人,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8% ,且随申购金额 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 类份额申购 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8% 100 万≤M <500 万 0.5% 500 万≤M <1000 万 0.3%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对于申购本基金 C 类份 额的投资人,申购费率为零。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销售机构可参考上述标准 对申购费用实施优惠。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本基金的 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0.5% , 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 具体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1 年 0.1% 1 年≤N <2 年 0.05% N ≥2 年 0 注:1 年指365 天 C 类基金份额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30 天 0.5% N ≥30 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A 类基金份额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 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 的 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9 七 、 申 购份额 与 赎 回金额 的 计 算 1 、基 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方 法如下: (1 ) 适用于 比例费率 本基金的 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 费用和净 申购 金额。申 购份 额的计算 公式 为: 净申购金 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 申 购当日该 类基 金份额净 值 (2 ) 适用于 固定费用 净申购金 额= 申购金额- 固 定申购费 用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 申 购当日该 类基 金份额净 值 例: 某 投资人 投资10 万元 申购本基 金A 类份额 , 对应 申购费率 为0.8% , 假设 申 购当日A 类 基金份额 净值 为 1.016 元, 则其可得 到的 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 额=100,000/ (1 +0.8%)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 =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申购份额 =99,206.35/1.016 =97,644.04 份 例: 某投资人 投资10 万元申购本基金C 类份额, 假设 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1.016 = 98,425.19 份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 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人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三个月 赎回 10 万份,赎回费率为 0.1% , 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17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 ×1.017 ×0.1% =101.7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 -101.7 =101,598.3 元 例:8、 某投 资 人申购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30 天内赎回 10 万份, 赎回费率为 0.5%,假 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17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 ×1.017 ×0.5% =508.5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 -508.5 =101,191.5 元 3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0 4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 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按舍去尾数的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金 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来 计 算 并 扣 除 相 应 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 申 购和赎 回 的 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 自 T +2 日(含该日 )后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 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九 、 拒 绝或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 申 购申请。 3 、证券、期 货 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 产 净 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 4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时。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或 登记结算机 构因技术故 障或异常情 况 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31 业务的办理。 十 、 暂 停赎回 或 者 延缓支 付 赎 回款项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期 货 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 常 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 产 净 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 则,发生损 害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 受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 回 的 情形及 处 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 出 申请份额 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 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 付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32 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 ,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 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短信、 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二 、 暂停申 购 或 赎回的 公 告 和重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 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 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 规 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 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三 、 基金的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十 四、 基金的 非 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33 十 五、 基金的 转 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 、 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 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 理定投 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 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基金的 冻 结 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 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34 第 九 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 、 投 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长期稳定 的投资收益。 二 、 投 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国内 依法发行和 上市交易的 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 债券、企业 债券 、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 资券、次级 债券、政府 机构债、地 方政府债 、 资产支持证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债券部分、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不 投资股票、 权证、 可转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 三 、 投 资策略 1 、信用债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信用类债券, 以提高组合收益能力。 信用债券相对央票、 国债等利率 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 本基金将在南方基金内部信用评级的基 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积极投资信用债券,获取信用利差 带 来 的 高 投 资 收 益 。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 二是债券本身 的信用变化。 本 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 行业信用状况、 信用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信 用 债券供需情况等的分析, 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 确定各期限、 各类属信 用债券的投资比例。 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各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 违约风险及理论信 用利差, 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 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 减持信用利差 被低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2 、收益率曲 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 中、 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 相同久期债券组合在收益 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 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 变动进行分析, 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子弹型策略、 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 其次, 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差与历史利差的比较, 可以进行增陡、 减斜和凸度变化的 交易。


35 3 、杠杆放大 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 利用买断式回购、 质押式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 本资金,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 额 收 益 的 操 作 方 式 。 4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 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 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 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 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 以 降低流动性风险。 5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并限制投资人数量上限, 整体流动 性相对较差。 同时, 受到 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 的影响, 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 中, 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 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 主体的信用基本面, 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 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 确定最终的投资 决策。 6 、国债期货 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采用流 动性好、 交 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国债期货 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 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 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 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今后,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 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 基金还将积极寻求 其他投资机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将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 、 投 资决策 依 据 和决策 程 序 1 、决策依据 (1 )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 )宏观经 济发展态势 、微观经济 运行环境和 证券市场走 势。这是本 基金投资决 策 的 基础; (3 )投资对 象收益和风 险的配比关 系。在充分 权衡投资对 象的收益和 风险的前提 下 做 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保障。 2 、决策程序 36 (1 )决定主 要投资原则 :投资决策 委员会决定 基金的主要 投资原则, 并对基金投 资 组 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2 )提出投 资建议:固 定收益部研 究员以外部 研究报告以 及其他信息 来源作为参 考 , 对利率市场、 信用市场进行研究, 提出债券市场运行趋势的分析观点, 在重点关注的投资产 品范围内根据自己的研究选出有投资价值的各类债券向基金经理做出投资建议。 研究员根据 基金经理提出的要求对各类投资品种进行研究并提出投资建议。 (3 )制定投 资决策:基 金经理在遵 守投资决策 委员会制定 的投资原则 前提下,根 据 研 究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4 )进行风 险评估: 风 险管理部门 对公司旗下 基金投资组 合的风险进 行监测和评 估 , 并出具风 险监控报告。 (5 )评估和 调整决策程 序: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 据环境的变 化和实际的 需要调整决 策 的 程序。 五 、 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 资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本基金不投 资股票、权 证 、 可转债 ; (2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37 (10)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在 全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11)基金 总资产 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2)本基 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 ,持有的卖 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 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市值 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4)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9 ) 项另有约定 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 基 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 ,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38 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 六、 业 绩 比较 基 准 中债信用债总指数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 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选取中债信用债总指数作为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信用债总指数是全面反映信用债的总指标, 样本范围包括: 信用债, 包括企业债 、公司债、 金融债(不 含政策性金 融债) 、短期 融资券和中 期票据等。 中债信用 债总指数在样券的选择和财富指标的计算上都更具备基金跟踪的可投资性, 是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专门针对债券市场投资性需求开发的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时,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七 、 风 险收益 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八 、 基 金管理 人 代 表基金 行 使 权利的 处 理 原则及 方 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债权人 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的利 益。 39


第 十 部分 基 金 的财 产 一 、 基 金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 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 金财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0 第 十 一部 分 基 金 资产 估 值 一 、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国债期货合约、 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 估 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 实行净 价 交易的债券 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 对 应 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 ) 交易所 上市 的可转债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的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7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41 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 估 值程序 1 、 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 别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别 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 人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分别 计算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 估 值错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 确性 、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事 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给 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42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 暂 停估值 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43 七 、 基 金净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 特 殊情况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4 第 十 二部 分 基 金 的收 益 与分 配 一 、 基 金利润 的 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 基 金可供 分 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 基 金收益 分 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 择现金红利 或 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 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 收 益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 收 益分配 方 案 的确定 、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45 六 、 基 金收益 分 配 中发生 的 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同一类别的 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登记机构相 关业务规则 执行。


46 第 十 三部 分 基 金 的费 用 与税 收 一 、 基 金费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 期货交易 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相关 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 、从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 基 金费用 计 提 方法、 计 提 标准和 支 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3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 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1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47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3 、从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本 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 0.4% 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销 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 份额 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构, 或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 基金管理人代 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8 、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 不 列入基 金 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 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托 管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除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以外,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前 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48 第 十 四部 分 基 金 的会 计 与审 计 一 、 基 金会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二 、 基 金的年 度 审 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9


第 十 五部 分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一、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内容、 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 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 本 基金信 息 披 露义务 人 承 诺公开 披 露 的基金 信 息 ,不得 有 下 列行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 公 开披露 的 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50 2 、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人决 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 金 认 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 明 书并登载在 其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说明。 本基金在招 募说明 书的 显著位置披 露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 券的流动性 风险和信用 风险 , 并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 情 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3 、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 等 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其网 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51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 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 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 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 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52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 处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本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 27 、中国证 监会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 信 息披露 事 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或者 XBRL 电 子方 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 信 息披露 文 件 的存放 与 查 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 住所 ,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54


第 十 六部 分 风 险 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债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风险分 为如下四类 ,一是本基 金特有的风 险;二是国 内债券市场 风险,包括 政策风险 、 利率风险等; 三是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 包括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等; 四是本基金法 律 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一 、 本 基金的 特 有 风险 1 、本基金投 资于债券资 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0% ,因此,本基金 除承担由于 市 场 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 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 的信用风险。 2 、本基金持 仓债券的规 模大于基金 资产净值, 可能因市场 利率波动、 信用利差变 化 等 因素造成本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大于普通开放式债券型基金的风险。 3 、本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 募债 是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由 非上市 中 小 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 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外部评级机构 一 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也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 从而影响该类债券 的市场流动性。 同时由于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 且各类材料不 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4 、本基金投 资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的主要风险如下:








(1 )市 场风险:国 债价 格的波 动将可能影 响国债期货 合约的价格 波动;国债 期货合 约 价格的波动将直接影响基金资产净值; 国债期货与现货合约以及国债期货不同合约之间价格 差的波动可能导致特定策略组合在部分时间点上价值产生不利方向的波动。








(2 )流 动性风险: 国债期货业 务的流动性 风险主要包 括持仓组合 变现的流动 性风险 和 无法缴足保证金的资金流动性风险。 持仓组合变现的流动性风险是指持仓品种变现时由于市 场流动性严 重不足、或 头寸持有集 中度过大导 致未在合理 价位成交而 造成变现损 失的风险 ; 无 法 缴 足 保 证 金 的 资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指 当 国 债 期 货 业 务 支 付 现 金 的 义 务 大 于 组 合 现 金 头 寸 而 发生流动性危机的风险。








(3 )信 用风险:信 用风险指由 于发行人或 交易对手违 约而产生损 失的风险。 由于国 债 期货业务持有的合约均为中金所场内交易的标准品种,因此该业务的信用风险较小。








(4 )合 规性风险: 国债期货业 务开展过程 中,存在可 能违反相关 监管法规, 从而受 到55 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主要包括业务超出监管机关规定范围、 风险控制指标超过监管部门规 定阀值等方面的风险。








(5 )国 债期货实物 交割风险: 国债期货到 期时采取实 物交割方式 ,因此可能 存在因 实 物交割导致被逼空的风险





6 、为鼓 励投资人长 期持有,保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率随 申请份 额 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 最高将收取 0.5% 的赎回费 。A 类基金份 额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 归基金财产 , 其余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 7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有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两种, 对于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人, 其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份额自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持有时间, 并于该份额赎回时按照本基金 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选择适用的赎回费率并计算赎回费,敬请投资人留意。 二 、 债 券市场 风 险 债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 观经济形势 、货币政策 和财政政策 等发生变化 ,导致债券 价 格 波动而产生风险。 2 、利率风险 。利率波动 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 从而影响基 金的净值表 现 。 利率波动可能导致债券基金跌破面值。 在利率波动时, 债券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3 、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 债务人的违 约风险,若 债务人经营 不善,资不 抵债,债权 人 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4 、购买力风 险。基金的 利润将主要 通过现金形 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 因为通货膨 胀 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 风险。债券 收益率曲线 变动风险是 指与收益率 曲线非平行 移 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 、再投资风 险。再投资 风险反映了 利率下降对 固定收益证 券利息收入 再投资收益 的 影 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 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 获 得 较 少 的 收 益 率 。 7 、债券回购 风险。较高的 债券正回购比例可能增加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 8 、经济周期 风险。证券 市场是国民 经济的晴雨 表,而经济 运作具有周 期性的特点 。 宏 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三 、 开 放式基 金 共 有的风 险 56 1 、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造成 管理风险。 2 、 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中的投资品种会因各种原因面临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 易的执行难度提高, 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此外, 本基 金属开放式基金, 在所有开放日 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如果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形, 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 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 了 克 服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将 在 坚 持 分 散 化 投 资 和 精 选 个 券 原 则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一 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 此类风险。 3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业务快 速发展而在制 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四 、 本 基金法 律 文 件风险 收 益 特征表 述 与 销售机 构 基 金风险 评 价 可能不 一 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 机构( 包括基 金管理人直 销机构和其 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对本 基金进行风 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57 第 十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和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一 、 《 基 金合同 》 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 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 效 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 生 效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 基 金合同 》 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 金财产 的 清 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58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 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或基金资 产清算小组 认为有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 更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 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 并及时公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办 理 。 四 、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剩余资 产 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 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 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 金财产 清 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 基 金财产 清 算 账册及 文 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59 第 十 八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 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 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 主 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60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 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 人 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及债权人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过户 、 转托管和定投等 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 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7)委托 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1 (1 )依法募 集 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 但向 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 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 人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62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 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 设证券 、期 货 等投资所 需 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 券 、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3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 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 、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 《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64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 。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不设日常机 构。若将来 法律法规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另 有规定的 ,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和提高销售 服务费 ,但 根据法律法 规 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 略 ,但法律 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 规定或基金 合 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65 大会; (12)对基 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 率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6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 影 响的情况下,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7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 影 响的情况下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 法 、 规 则 进 行 调 整 ; (8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 他 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66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 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67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 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 以 召集人通知 的 非 现场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 地址 或系统。 通讯开会应 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 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 接出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8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不与法 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 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 式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不与法 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授权他 人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 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 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确 定 和公布监 票人 ,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69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表决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 更换基 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 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 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人,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70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 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 ,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 规 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 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71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 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 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 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同一类别的 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登记机构相 关业务规则 执行。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72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 期货交易 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相关 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 、从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3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 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1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3 、从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本 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 0.4% 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销 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 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73 E 为C 类基金 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构, 或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 基金管理人代 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 , 若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8 、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托 管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除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以外,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前 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国内 依法发行和 上市交易的 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 债券、企业 债券 、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 资券、次级 债券、政府 机构债、地 方政府债 、 资产支持证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债券部分、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 存款、定期 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 具、国债期 货以及经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不 投资股票、 权证、 可转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 (二)投资限制 74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 资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本基金不投 资股票、权 证 、 可转债 ; (2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在 全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11)基金 总资产 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2)本基 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 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市值 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4)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9 ) 项另有约定 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等75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 ,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76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债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 其 他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 实行净 价 交易的债券 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 对 应 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 (2 )交易所 上市 的可转 债 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 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 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 的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4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 价 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中国金融 期货交易所 上市的国债 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 当日结算价 进行估值, 估 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 查明原因 ,77 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估值程序 1 、某一类别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 市后, 该类 别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 日 该 类别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 人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分别计算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 确性 、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事 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给 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78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七、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79 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 决 议 生 效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80 6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 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 并及时公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办 理 。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 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 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1 、 《基金合 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或签章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后生效。 81 2 、 《基金合同 》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3 、 《基金合 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基金合 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金合 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 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82 第 十 九部 分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成立日期: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 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 汇 汇款; 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 结汇、 售汇;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 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 款; 外汇担保;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 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离岸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198 亿元 83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风格、 投资限制、 关联方交易 等,进行严 格监督。 《 基 金合同》明 确约定基 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 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风格为: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国内 依法发行和 上市交易的 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 债券、企业 债券 、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 资券、次级 债券、政府 机构债、地 方政府债 、 资产支持证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债券部分、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 存款、定期 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 具、国债期 货以及经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2. 本基金各 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 )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 资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本基金不投 资股票、权 证 、 可转债 ; (2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84 的 40% ; 在 全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11)基金 总资产 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2)本基 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 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市值 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4)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9 ) 项另有约定 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本基金财 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 制 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85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政 策 等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基金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的,如适 用于本基金 ,则 基金 不受上述限制 。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 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的 存款银行应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 合格境外基金投资人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单只基金 投资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一银行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 基金公司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 基金管理 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 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的业务流程、 岗位职责、 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 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 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 等 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 )基金管 理人负责控 制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 主要包括存 款银行的信 用等级、存 款 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 )基金管 理人负责控 制流动性风 险,并承担 因控制不力 而造成的损 失。流动性 风 险 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 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 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 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 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86 (3 )基金管 理人须加强 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的建 设。如因基 金管理人员 工的个人行 为 导 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基金管 理人投资银 行存款时, 应就相关事 宜在更新招 募说明书中 予以披露, 进 行 风险揭示。 (5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在开 展基金存款 业务时,应 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 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与资金划拨、 账目 核 对、 到期兑付、 提前支取和文件保管 等事项应按照以下规定或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共同 书面确认的其他方式执行。 1. 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 )符合资 格的存款银行,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 ( 以下简称 《总体合作协议》 ) , 确定 《存款协议书》 的格式范本。 《总 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 )基金管 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 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 邮 寄 过 程 中 遗 失 后 , 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3 )由存款 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存款 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 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4 )基金管 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 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 并在 《 存款协议书》 写明账户名称和帐号, 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5 ) 基金托 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 《总体合作协议》 和 《存款证实书》 的内容进行复核,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2. 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 )基金投 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 体合作协议》 ,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 )银行存 款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 存款投资 指令的发送与执行 (1 )基金管 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87 存款投资指令包括存款资金划拨指令、提前支取存款指令等。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存款投资 指令。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 间。 投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投资指 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投资指 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 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 (3 )投资指 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验证投资指令后,应及时执行。 若因基金托管人过错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者投资指令执行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 若基金托管人未能执行或仅可部分执行投资指令 (无论因基金托管人原因还是基金管理 人原因)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4.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 )资金划 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存款资金只能 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 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 )存款证 实书等存款凭证领取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名称, 该存 款证实书为基金托管人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 资金到账当日, 由存款 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确认收妥后, 用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若开户 行代为保管存单的, 由存款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 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3 )存款证 实书等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由 基金托管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金管理人88 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证实书或基金托管人兑付时可作为兑付依 据 的 存 款 证 明 文 件 , 并按以上(2 )的方式特快专递给托管人。 (4 )账目核 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定期存款 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对“存款证实书”的询证,并在询 证函上加盖 定期存款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5 )到期兑 付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特 快 专 递 将 存 款 证 实 书 原 件 或 其 他 存 款 证 明 原 件 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 存款行未收到存款证实书原件的, 应与基金托管人 电话询问。 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确认存款证实书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 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 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存款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 证实书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 与存款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 存款 行分支机构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基金的 资金账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 存款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存款行需按当 期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5.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 管 理 的 需 要 等 原 因 , 经向存款行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但应继续按原有利率计提 利息,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 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6. 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相关文件保管 (1 )基金资 金存入存款 银行当日, 存款行分支 机构开具存 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 款 凭 证, 同时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并寄送原件给基金托管人代为保管; 若存 款行代为保管存单原件,存款行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2 )存款证 实书或其他 有效存款凭 证原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 管 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89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 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证监会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 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 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 基金的支付结算。


4.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制 定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度进行修改的, 应及时 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 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如因市场变化,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 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五) 基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90 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 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但应将 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3 个交易日 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 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 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 急通知》 、 《关 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1. 本协议所 称的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 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首次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 人 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91 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3.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应划付的认购款、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 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 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议》审 核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 受 限 证券的行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 有关规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 的利益。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 违规以及违反 《基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的 投资指令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 已代表基金签署合 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 基 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 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监 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 (以下简称 《制度》 ) ,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 《制度》 的内 容与本协议不一致 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 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 中期 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 法规及 《基 金合92 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


(2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公募基 金投资于一 家企业发行 的单期中期 票据合计不 超 过 该期证券的 10% 。


2.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 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因市场 变化,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 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八)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参考份额净值、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 基 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 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 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 由此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93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 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参考 净值(如有) 、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指 令、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 的相关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按照基 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 财 产 。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 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 资产及实物证券等 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 到 账 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94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产 生 的 存 放 或 存 管 在 基金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的 基金 资产 , 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 基金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 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 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 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 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 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生 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 办 理 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开 立基金的资金 账户( 也 可 称 为 “ 托 管 账 户” ) , 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托管账户名称应为 “× ×基金(产品名称) ” , 预留印鉴为托管人印章 。 2. 基金资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95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 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管理 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 ,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 形 式 将 期 货 公 司 提 供 的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的 初 始 资 金 密 码 和 保 证 金 监 控 中 心 的 登 录 用 户 名 及 密码 告知 基金托管人。 资金密码和 保证金监控中心登录密码 重置由管理人进行, 重置后务必 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开 户 过 程 中 相 互 配 合 , 并 提 供 所 需 资 料 。 管 理 人 保 证 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托 管人。 2.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 立的其他账 户,可以根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由 基 金 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 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按 约 定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库,或存 入 银行间市 场 登记结算 机构、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 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 基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合 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 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并 在三十个工 作日内将正 本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 。96 因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如有)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如有)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3.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97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财务 报表后,进 行独立的复 核。核对不 符时 ,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 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 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 定为准。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至 少应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 证件号码和 持有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 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编 制半年报和 年报前,基 金管理人应 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 管人 ,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按照 华南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98 1 、 《基金合 同》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因解散、 破产、撤销 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 任 基金托管人 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管理 人因解散、 破产、撤销 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 基金管理人 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99 第 二 十部 分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服 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下 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 ,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服务 主 要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发 售 机 构 及销售机构 提供 , 以下是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 如因系统、 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 导致下述服务无法 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 H 类份额,则该份额持有人享有客户服务 中心电话服务、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及网站资讯等服务。 一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交易 资 料 的寄送 及 发 送服务 1 、纸质对账 单 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 场外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外 交易, 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 且有定制的投资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资料(含姓名及地址等)不详的除外。 2 、电子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月度、 季度、 年度 场外交易电子邮件对账单及月度、 季度 场外交易手机 短信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 以电子邮件 或手机短信 形式向定制的投资人定期发送。 3 、注册登记 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提供 投资人的 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 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 对账单服务(含纸质及电子对账单) 。投 资人可到 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二 、 在 线服务 通过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4008898899 ” )或客户 端 ,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投资人 通过基金账号、 身份证号等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 微信 公众号或客户端 ,可享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100 2 、网上交易 服务 投资人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微 信 公 众 号 或 客 户 端 办 理 开 户 、 认 购/ 申 购 、 赎 回 及 信 息查询等业务。 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业务规则请 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 务规则 。 3 、信息资讯 服务 投资人 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 等获取基金和 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律 文件、 基金公告、 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4 、自助答疑 服务 投资人 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及客户端的 “在线客服” , 根据提示操作输入要咨询问题 的关键词,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5 、网上人工 服务 投资人 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端的 “在线客服” 或微信公众号的 “微客服” 获得 投资咨询、 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三 、 客 户服务 中 心 电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9-8899 (国 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 、自助语音 服务:提供7 ×24小时基 金净值信息、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2 、人工服务 : 提供每周 七天,每日 不少于8 小时 的人工服务 (法定节假 日除外) 。 投资 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 投资咨询、 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及建议、 信息定制等专 项 服务。 3 、电话交易 服务: 基金 管理人 电子 直销投资人 可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电 话交易系统 办 理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申购、 交易撤单、 交易密码修改、 信息查询和 投资人该直销账户下开 放 式基金的赎回等业务。 有关基金电话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 和 业务规则 。 四 、 客 户投诉 及 建 议受理 服 务 投资人 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 在线客服、 微客服、 书信、 电 子邮 件、 短信、 传真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101 第 二 十一 部 分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本基金暂无 其他应披露 事项。 《基金 合同》如有 未尽事宜, 由《基金合 同》当事人 各 方 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102 第 二 十二 部 分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及 其查 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 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 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03 第 二 十三 部 分


备 查 文件 1 、中国证监 会 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2、《 南方纯 元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南方纯 元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南方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8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本页仅供《 南方纯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使用) 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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