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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全球(539001)

建信全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 信 安 环 球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境 外 托 管 人 : 布 朗 兄 弟 哈 里 曼 银 行 二 〇 一 七 年 四 月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 重 要 提 示 】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010 年 7 月 23 日 证 监 许 可 [2010]982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9 月 14 日正式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境 外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境 外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一 是 全 球 投 资 的 特 殊 风 险 , 包 括 海 外 市 场 风 险 、 新 兴 市 场 投 资 风 险 、 法 律 和 政 治 风 险 、 政 府 管 制 风 险 等 ; 二 是 投 资 工 具 风 险 , 包 括 股 票 风 险 、 债 券 风 险 、 衍 生 品 风 险 、 正 回 购/ 逆 回 购 风 险 等 ; 三 是 基 金 投 资 的 一 般 风 险 , 包 括 积 极 管 理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操 作 或 技 术 风 险 、 交 易 结 算 风 险 等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认 购 ( 申 购 ) 本基金 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1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财务数据 已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风险揭示 .................................................................................................... 10 四、基金的投资 ................................................................................................ 16 五、基金的业绩 ................................................................................................ 34 六、基金管理人 ................................................................................................ 35 七、境外投资顾问 ............................................................................................ 46 八、基金的募集 ................................................................................................ 50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 54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5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5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8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70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 7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8 十七、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4 十八、基金托管人 ............................................................................................ 87 十九、境外托管人 ............................................................................................ 94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 9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1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8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8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件 .............................................................................. 151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3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54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一、绪言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 ) 、 《关于实施<合格 境内机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以 下 简 称 《通知》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 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指《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3、中国: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 (仅 为《基金合 同》目的, 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4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5、《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6、《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7、《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8、《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9、 《试行办法》 :指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 10、 《通知》 :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 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1、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2、《招募 说明书》: 指《建信全 球机遇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 明 书 》 , 即 供 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 请 的 要 约 邀请文件,及对本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13、托管协 议: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签 订的《建信 全球机遇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发售 公告》:指 《建信全球 机遇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份 额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发售公告》; 15、《业务 规则》:指 《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 务 规则》及其更新;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监 管机构:指 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 员会或其他 经国务院 授 权的机构; 18、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19、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境外托 管人;指符 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 ,根据基金 托管人与 其 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22、境外投 资顾问 :指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条 件,根据基 金管理人 与 其 签 订 的 合 同 , 为 本 基 金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提 供 证 券 买 卖 建 议 或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等 服 务 的 境 外 金 融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情 况 选择、 更换或 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23、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根据《招 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 同》及相 关 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4、基金代 销机构:指 符合《销售 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5、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代销机构; 26、基金销 售网点:指 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网点 及基金代销 机构的代 销 网点; 27、注册登 记业务:指 基金登记、 存管、清算 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28、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 :指建信基 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或 其委托的 其 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基金合同》 当事人: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根据 《基金合同》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30、个人投 资者 :指符 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 可以投资开 放式证券 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31、机构投 资者:指符 合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投 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32、投资者 :指个人投 资者、机构 投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 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33、基金合 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 到法律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条件,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获 得 中 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4、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35、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6、日/天 :指公历日; 37、月:指公历月; 38、工作日 : 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以及境 外主要投 资 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39 、 开 放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40、T 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41、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2、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43、发售: 指在本基金 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 投资者 销售 本基金份 额 的行为; 44、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 据基金销售 网点规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自 《 基 金 合 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45、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根据 基金销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赎 回 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46、巨额赎 回:指在单 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 形; 47、基金账 户:指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给投资者 开立的用于 记录投资 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48、交易账 户:指各销 售机构为投 资者开立的 记录投资者 通过该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9、转托管 :指投资者 将其持有的 同一基金账 户下的基金 份额从某 一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50、基金转 换:指投资 者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申 请将其所持 有的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出 基 金 )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同 一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的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51、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 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 申请,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基金收 益:指基金 投资所得的 股票红利、 股息、债券 利息、票 据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投 资 收 益 、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他 收 益 和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 产总值:指 基金所拥有 的各类证券 及票据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5、基金资 产估值:指 计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 资产净值的过程; 56、货币市 场工具:指 银行存款、 可转让存单 、银行承兑 汇票、银 行 票 据 、 商 业 票 据 、 回 购 协 议 、 短 期 政 府 债 券 等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7、公司行 为信息:指 证券发行人 所公告的会 或将会影响 到基金资 产 的 价 值 及 权 益 的 任 何 未 完 成 或 已 完 成 的 行 动 , 及 其 他 与 本 基 金 持 仓 证 券 所 投 资 的 发 行 公 司 有 关 的 重 大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权 益 派 发 、 配 股 、 提 前 赎 回等信息; 58、指定媒 体: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 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59、不可抗 力:指本合 同当事人不 能预见、不 能避免且不 能克服的 客 观事件或因素。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三、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 其主要功能 是分散投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投资 者 购 买 基 金 份额, 既可 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损失。 基金在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基 金 自 身 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按 投 资 对 象 划 分 , 基金 可 分 为 股 票 基 金 、 混 合 基 金 、 债 券 基 金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 。 投资者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同时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 的 风 险 。 一 般 来 说 , 基 金 的 收 益 预 期 越 高 , 风险 也越大。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 当 单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10%时, 投资者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 部基金份额。 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 金净值调整至 1 元初 始面值或 1 元附近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下,基金 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投资者 应 认 真 阅 读 《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 明 书 》 等 法 律 文 件 , 了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与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是 引 导 投 资 人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 但 是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并 不 能 规 避 基 金 投 资 所 固 有 的 风 险 , 不能 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醒投资者 的 “ 买 者自负” 原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起的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 应 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购 买 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份额发售公告》 。 本 基 金 除 存 在 一 般 开 放 式 混 合 型 基 金 所 固 有 的 风 险 外 ,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可能面临的 特有风险还包括汇 率 风 险 、 海 外 市 场 风 险 、 新 兴 市 场 风 险 、初 级产品风险、国家风险、金融模型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的特有风险等。 ( 一 ) 汇率 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人 民 币 以 外 的 金 融 工 具 , 人 民 币 与 外 币 之 间 汇 率 的 波 动 可 影 响 本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的 水 平 。 人 民 币 与 投 资 目 的 地 货 币 之 间 汇 率 的 不 利 变动,可导致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 二 ) 市场 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境 外 证 券 市 场,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可 能 因 国 际 政 治 环 境 、 宏 观 和 微 观 经 济 因 素 、 财 政 政 策 和 货 币 政 策 、 市 场 流 动 程 度 、 交 易 制 度 等 多 种 因 素 的 变 化 而 波 动 , 从 而 产 生 市 场 风 险 。 市 场 不 利 波 动 可 能 使 本 基 金 的 净值发生变化,进而影响投资者实际收益。 市场风险主 要 包 括 : 海 外 市 场 风 险 、 利 率 风 险 、 政 策 风 险 、 新 兴 市 场 风险、小市值股票风险、初级产品风险、购买力风险和再投资风险等。 1、海外市场风险 由 于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海 外 证 券 市 场 , 可 能 对 于 负 面 的 特 定 事 件 、 该 国 或 地 区 特 有 的 政 治 因 素 、 法 律 法 规 、 市 场 状 况 、 经 济 发 展 趋 势 的 反 映 较 境 内 证券市场存 在差异 。此 外,相关的 投资目的地 如美国、英 国、香港的 证券 交 易 市 场 对 每 日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并 无 涨 跌 幅 上 下 限 的 规 定 , 因 此 这 些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的 每 日 涨 跌 幅 空 间 相 对 较 大 。 上 述 因 素 可 能 会 带 来 市 场 的 急 剧 下 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 指 由 于 利 率 变 动 而 导 致 的 证 券 价 格 和 证 券 利 息 损 失 风 险 。 投 资 目 的 地 货 币 政 策 的 变 化 将 影 响 到 上 市 公 司 融 资 成 本 和 经 营 业 绩 , 进而 影响证券价格。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3、政策风险 因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宏 观 政 策 发 生 变 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4、新兴市场风险 本基金涉及 新兴市场 投 资 , 鉴 于 各 新 兴 市 场 特 有 的 监 管 制 度 , 包 括 市 场 准 入 制 度 、 外 汇 管 制 制 度 等 , 可 能 对 本 基 金 参 与 新 兴 市 场 的 投 资 收 益 产 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5、小市值股票风险 对 于 小 市 值 股 票 而 言 , 由 于 上 市 公 司 发 展 模 式 、 管 理 能 力 尚 未 成 熟 , 相 对 于 大 型 蓝 筹 股 而 言 , 其 二 级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性 更 大 ,并 可 能 给 投 资 者 带 来较大损失。 6、初级产品风险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投 资 于 钢 材 、 石 油 、 煤 炭 、 有 色 金 属 等 初 级 产 品 , 但上 述 初 级 产 品 价 格 的 不 利 变 化 可 能 对 相 关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业 绩 带 来 负 面 影 响 , 从而对本基金参与相关证券投资的收益带来间接影响。 7、购买力风险 本 基 金 收 益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分 配 , 通 货 膨 胀 可 能 导 致 投 资 者 投 资 及 资 产 购买力下降。 ( 三 ) 流动 性 风 险 本基金面临 的流动性风 险分为两类 :一类是资 产流动性风 险,一类是资 金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境外市 场的开放日 、交易时间 、 结算规则 等与国内存 在一定差异, 本 基 金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的 开 放 与 交 易 确 认 的 安 排 不 同 于 国 内 一 般 开 放 式 基 金 。 本 基 金 赎 回 款 项 到 达 投 资 者 指 定 账 户 需 要 更 长 的 时 间 。 同 样 , 在基金 出 现 连 续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等 情 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能 根 据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 明 书 》 相 关 规 定 ,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回申请,投资者可能无法在提交赎回申请后及时足额赎回基金。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2、资产流动性风险 由 于 证 券 流 动 性 不 足 或 冲 击 成 本 过 大, 本 基 金 可 能 无 法 以 合 理 的 价 格 及时买入或卖出所持有的证券,从而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 3、大宗交易风险 大 宗 交 易 的 成 交 价 格 并 非 完 全 由 市 场 供 需 关 系 形 成 , 由 于 买 卖 双 方 的 谈判能力及 所拥有的信 息不同 ,成 交价格可能 与市场价格 存在差异, 从而 导 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 四 ) 信用 风 险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任 何 证 券 的 发 行 人 违 约 或 交 易 对 手 违 约 , 都 可 能 影 响 产品收益水平,使投资者受到损失。 1、交易结算风险 在证券交割或现金交割过程中,由于交易对手违约而引发的风险。 2、国家风险 国家风险, 或 称 主 权 风 险 , 是 指 由 于 投 资 目 的 地 国 家 或 地 区 违 约 或 进 行 政 府 管 制 的 风 险 , 如政府债 券 违 约 、 临 时 实 行 外 汇 管 制 措 施 以 及 冻 结 境 外投资者资产等。 ( 五 ) 操 作风 险 本基金境 外 投 资 涉 及 复 杂 的 业 务 环 节 及 不 同 的 当 事 方 , 在 各 业 务 环 节 的 操 作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内 部 控 制 不 到 位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作规程而 引致风险 ; 本基金后台 运作中,可 能因为技术 系统故障或 者差 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1、系统故障风险 当 计 算 机 系 统 、 通 信 网 络 等 技 术 保 障 系 统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日 常 的 赎 回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瘫 痪 、 核 算 系 统 无 法 按 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金融模型风险 金 融 模 型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投 资 决 策 或 风 险 管 理 依 赖 的 金 融 模 型 错 误 或 参 数不准确而引发的风险。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3、人为操作失误风险 基 金 经 理 或 交 易 员 在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过 程 中 由 于 人 为 失 误 , 造 成错误指令或错误交易,从而引发操作风险 ,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 六 ) 本 基金 投 资 的 特有 风 险 本 基 金 在 大 类 资 产 、 区 域 、 行 业 资 产 配 置 以 及 个 股 选 择 等 各 个 层 面 的 投 资 决 策 上 进 行 一 定 程 度 的 主 动 管 理 。 虽 然 本 基 金 的 上 述 投 资 决 策 均 以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出 发 点 , 并 结 合 较 为 严 格 的 风 险 管 理 , 但 仍 存 在 相 应 的 主 动 管理风险。 同 时 , 在 股 票 投 资 方 面 , 本 基 金 将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划 分 为 “ 海 外 中 国 组 合 ” 和 “ 全 球 ( 中 国 除 外 ) 组 合 ” 两 部 分 , 并 分 别 进 行 组 合 管 理 。 两 个 组 合分别动态跟踪标准普尔 BMI 中国 (除 A 、B 股) 指数 和标准普尔全球 BMI 市 场 指 数 。 其 中 , “ 海 外 中 国 组 合 ” 是 指 投 资 于 境 外 上 市 的 中 国 公 司 股 票 形 成 的 投 资 组 合 ; “ 全 球 ( 中 国 除 外 ) 组 合 ” 是 指 投 资 于 其 他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形 成 的 投 资 组 合 。 境 外 上 市 的 中 国 公 司 是 指 在 香 港 、 美 国 、 英 国 、 新 加 坡 等 地 上 市 的 公 司 , 这 些 公 司 注 册 于 中 国 大 陆 境 内 , 或 者 虽 注 册 于 中 国 大 陆境外,但其主要控股股东或主要业务收入源自中国大陆。 海 外 中 国 组 合 占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的 目 标 比 例 为 30% ( 比 例 范 围 0%-60% ) ;全球 (中国除外) 组合占本基金股票投资的目标比例 为 70% (比 例范围 40%-100% )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将利用自身研究平台和模 型确定海外中国组合和全球(中国除外)组合的具体配置比例。 由 于 各 国 或 地 区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 速 度 和 周 期 、 财 政 和 货 币 政 策 等 存 在 差 异 , 上 述 两 个 组 合 之 间 的 业 绩 表 现 可 能 出 现 较 大 差 异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两 个组合之间配置比例的主动调整,将导致本基金存在风险- 收益较大程度 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 (七) 管理 人 风 险 本基金为 基金管理人 募集发售的 首 只境外证 券投资基金 ,在基金投资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和 技能等,将影 响其对信息 的 占 有 以 及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及 汇 率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八) 政策 、 法 律 、税 收 、 战 争、 不 可 抗 力及 其 他 社 会风 险 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地国家或地区政策、法律及税收的变化 、 政 治 骚 动、政府规定、不可抗力及其他社会因素而蒙受不利影响。 1、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 是指基金管 理人违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从而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带来损失的风险。 2、税务风险 税 务 风 险 是 指 投 资 目 的 地 或 中 国 税 务 进 行 调 整 , 从 而 给 投 资 者 带 来 损 失的风险,如开征资本利得税等。 3、不可抗力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 以及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能 因 不 可 抗 力 无 法 正 常 工 作 , 从 而 有 影 响 基 金 的 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四、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通过 全 球 化 的 资 产 配 置 和 组 合 管 理 , 在 分 散 和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的 同时追求基金资产长期增值。 (二) 投 资理 念 本 基 金 对 全 球 经 济 环 境 和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进 行 深 入 的 分 析 研 究 , 精 选 出 具 备 良 好 投 资 价 值 的 上 市 公 司 ,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并 通 过 严 格 的 风 险 管 理 力 争实现资本长期增值。 (三) 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全 球 证 券 市 场 中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股 票 和 其 他 权 益 类 证 券 、 现 金 、 债 券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其 中 , 股 票 及 其 他 权 益 类 证 券 包 括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普 通 股 、 优 先 股 、 存 托 凭 证 、 公 募 股 票 基 金 等 。 现 金 、 债 券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银 行 存 款 、 可 转 让 存 单 、 回 购 协 议 、 短 期 政 府 债 券 等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中 长 期 政 府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 债 券 基 金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及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发 行 的 证 券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等。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及 其 他 权 益 类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其中 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境 外 上 市 的 中 国 公 司 股 票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称 为 “ 海 外 中 国 组 合 ” , 投 资 于 其 他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称 为 “ 全 球 ( 中 国 除 外 ) 组 合 ” 。 其 中 , 境 外 上 市 的 中 国 公 司 是 指 在 香 港 、 美 国 、 英 国 、 新 加 坡 等 地 上 市 的 公 司 , 这 些 公 司 注 册 于 中 国 大 陆 境 内 , 或 者 虽 注 册 于 中 国 大 陆境外,但其主要控股股东或主要业务收入源自中国大陆。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海 外 中 国 组 合 占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的 目 标 比 例 为 30% ( 比 例 范 围 0%-60% ) ;全球 (中国除外) 组合占本基金股票投资的目标比例为 70% (比 例范围 40%-100% )。 (四)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采 取 “ 自 上 而 下 ” 的 资 产 配 置 与 “ 自 下 而 上 ” 的 证 券 选 择 相 结 合 、 定 量 研 究 与 定 性 研 究 相 结 合 、 组 合 构 建 与 风 险 控 制 相 结 合 的 投 资 策 略 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如图 1 所示)。 研究支持 研究支持 资 产 与 行 业 配 置 个 股 与 个 券 选 择 投资组合 投资组合 研究支持 研究支持 资 产 与 行 业 配 置 个 股 与 个 券 选 择 投资组合 投资组合 图 1


本基金投资组合构建策略示意图 在 大 类 资 产 、 区 域 和 行 业 资 产 配 置 方 面 , 本 基 金 综 合 运 用 定 量 和 定 性 分 析 手 段 , 评 估 证 券 市 场 当 期 系 统 性 风 险 以 及 可 预 见 的 未 来 时 期 内 大 类 资 产 、 区 域 和 行 业 资 产 的 预 期 风 险 和 收 益 水 平 , 并 参 考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制 定 本 基 金 的 大 类 资 产 、 区 域 和 行 业 资 产 的 超 配 或 低 配 比 例 , 以 达 到 降 低 风 险、提高收益的目的。 在 股 票 投 资 方 面 , 本 基 金 通 过 分 析 全 球 各 区 域 市 场 、 政 治 经 济 环 境 , 运 用 定 量 分 析 和 定 性 分 析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 对 上 市 公 司 业 绩 的 基 本 面 、 成 长 性 和 投 资 价 值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 采 取 “ 自 下 而 上 ” 的 选 股 策 略 , 通 过 深 入 研 究和实地调研精选出核心投资品种,构建投资组合。 作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债 券 投 资 不 是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重 点 , 仅 在 股 票 市 场 系 统 性 风 险 过 高 时 , 本 基 金 将 考 虑 投 资 债 券 品 种 并 举 行 海 外 投 资 决 策 会 议 , 决 定 当 期 债 券 投 资 比 重 和 策 略 。 本 基 金 将 衍 生 品 投 资 作 为 辅 助 投 资 策 略 , 仅 在 适 当 的 时 候 运 用 衍 生 品 投 资 来 降 低 市 场 系 统 性 风 险 。 在 多 币 种 管 理 策 略方面,本基金将主要通过将资产分散投资于多个币种来减少汇率风险。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本 基 金 严 格 执 行 一 套 可 持 续 的 、 可 复 制 的 投 资 流 程 , 由 选 股 创 造 超 额 收益并通过严格风险控制保持超额收益。 1、 大 类 资 产 配置 策 略 本 基 金 综 合 运 用 定 量 和 定 性 分 析 手 段 , 通 过 深 入 的 市 场 研 究 , 判 断 股 票 和 债 券 等 大 类 资 产 的 预 期 风 险 和 收 益 水 平 及 其 相 关 性 , 并 根 据 现 代 投 资 组 合 理 论 综 合 考 虑 仓 位 调 整 成 本 等 因 素 , 确 定 最 优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 本 基 金 重 点 关 注 的 定 量 和 定 性 分 析 指 标 包 括 : 重 点 区 域 住 房 市 场 、PMI 领 先 指 标 、 消 费 者 信 心 指 标 、 资 本 开 支 、 就 业 数 据 、 通 胀 指 标 、 资 本 市 场 估 值 水 平及各国货币及财政政策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比 较 股 票 、 债 券 及 货 币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 考 察 其 估 值 的 相 对 吸 引 力 , 对 其 未 来 收 益 水 平 、 风 险 状 况 等 关 键 因 素 进 行 预 测 , 并 在 市 场 当 前 均 衡 收 益 的 基 础 上 , 将 研 究 人 员 的 专 业 判 断 与 市 场 客 观 状 况 相 结 合,形成资产配置的优化结果。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月 度 为 周 期 ,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 以 研 究 结 果 为 依 据 对 当 前 资 产 配 置 进 行 评 估 并 作 必 要 调 整 。 特 殊 情 况 下 ( 如 市 场 发 生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或 预 期 将 产 生 剧 烈 波 动 )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会 对 本 基 金 在 股 票 、 债 券 、 现 金 等 资 产 之 间 的 配 置 比 例 进 行 及 时 调 整 , 以 达 到 降 低 风 险 及 提高收益的目的。 2、 区 域 资 产 配置 策 略 (1) 区 域 配 置 策略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全 球 经 济 以 及 区 域 化 经 济 发 展 、 不 同 国 家 或 地 区 经 济 体 的 宏 观 经 济 变 化 和 经 济 增 长 情 况 , 以 及 各 证 券 市 场 的 表 现 、 全 球 资 本 的 流 动 情 况 , 挑 选 部 分 特 定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股 票 或 基 金 作 为 重 点 投 资 对 象 , 增 加 该目标市场在资产组合中的配置比例。 在 股 票 投 资 方 面 , 本 基 金 将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划 分 为 海 外 中 国 组 合 和 全 球 ( 中 国 除 外 ) 组 合 两 部 分 , 并 分 别 进 行 组 合 管 理 。 两 个 组 合 分 别 动 态 跟 踪 标准普尔 BMI 中国( 除 A 、B 股) 指数和标准普尔全球 BMI 市场指数。 在 区 域 资 产 配 置 中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海 外 中 国 组 合 的 股 票 占 股 票 总 资 产 的目标比例为 30% ( 比例范围 0%-60% ), 其他为全球(中国除外)组合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比例范围 40%-10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确 定 上 述 两 个 组 合 总 体 配 置 比 例 后 , 在 全 球 ( 中 国 除 外) 组合的国家和地区配置方面,将动态跟踪标准普尔全球 BMI 市场指数 中 各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权 重 , 对 估 值 水 平 及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进 行 研 究 并 结 合 风 险 预 算 确 定 超 配 和 低 配 比 例 。 同 时 , 为 了 使 投 资 研 究 有 效 覆 盖 所 有 上 市 公 司 , 本 基 金 还 将 对 各 个 国 家 及 地 区 ( 尤 其 是 新 兴 市 场 国 家 及 地 区 ) 上 市 公 司在境外交易所上市情况和存托凭证可替代性进行分析。 本 基 金 力 争 在 控 制 调 整 成 本 的 同 时 , 实 现 资 产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间 的 有 效 配 置 以 及 在 重 点 投 资 区 域 的 最 优 配 置 , 构 建 具 备 持 续 增 长 潜 力 的 资 产 组 合。本 基 金 强 调 在 严 格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进 行 区 域 资 产 配 置 , 原 则 上 不 对 单 一 国 家 或 地 区 进 行 过 大 的 超 配 或 低 配 。 本 基 金 秉 承 研 究 创 造 价 值 的 投 资 理 念 , 当 研 究 支 持 不 足 以 覆 盖 某 些 市 场 时 , 将 对 该 类 市 场 实 行 指 数 化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定期对区域资产配置进行必要的调整。 (2) 投 资 的 主 要市 场 本 基 金 仅 投 资 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指 数 所 覆 盖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 并 且 将 考 察 这 些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区 域 代 表 性 、 经 济 权 重 、 估 值 水 平 及 可 投 资 性 等 因 素 , 其 中 对 某 一 国 家 或 地 区 可 投 资 性 的 考 察 主 要 包 括 该 国 家 或 地 区 市 场 进 入 便 利性、交易清算便利性、市场流动性及其政治风险等因素。 综 合 考 虑 上 述 因 素 , 在 中 短 期 内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票 市 场 主 要 包 括 : 香 港 、 美 国 、 日 本 、 英 国 、 加 拿 大 、 法 国 、 澳 大 利 亚 、 瑞 士 、 德 国 、 巴 西、韩国、台湾等。对于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谅解备忘录 (MOU ) 的其他国 家 或 地 区 股 市 , 本 基 金 若 考 虑 投 资 的 , 将 采 取 被 动 式 投 资 的 方 式 进 行 。 未 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谅解备忘录 (MOU ) 的国 家和地区在标准普尔全球 BMI 市 场 指 数 中 的 权 重 较 低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在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进 行 投 资 , 避 免 大 幅 超 配 或 低 配 该 类 国 家 和 地 区 , 从 而 避 免 引 起 较 大 的 跟 踪 误 差 。 对 于 市 场 准 入 受 到 限 制 或 基 于 运 营 成 本 考 虑 暂 不 直 接 进 入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用 在 非 受 限 国 家 交 易 的 存 托 凭 证 、 市 场 指 数 化 产 品 、 掉 期 或 类 似 产 品 作 为 替 代 投 资 品 种 。 将 来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以 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研 究 覆 盖 能 力 提 高 , 本 基 金 将 适 当 增 加 采 取 主 动 式 投 资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范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围。 3、 行 业 资 产 配置 策 略 本 基 金 通 过 行 业 分 析 系 统 , 运 用 多 种 指 标 对 各 个 行 业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评 估 , 并 在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和 区 域 框 架 下 确 定 行 业 配 置 方 案 。 行 业 评 估 指 标 包 括 : 行 业 基 本 面 指 标 ( 如 行 业 销 售 状 况 及 利 润 率 等 ) 、 政 策 支 持 因 素 、 行 业风格(前周期、后周期、防御型)及行业估值等。 本 基 金 的 海 外 中 国 部 分 和 全 球 ( 中 国 除 外 ) 部 分 将 分 别 动 态 跟 踪 标 准 普尔 BMI 中国 (除 A 、B 股) 指 数及标准普尔全球 BMI 市场指数,结合行 业 分 析 , 考 虑 市 场 相 关 度 并 基 于 行 业 风 险 预 算 确 定 行 业 资 产 的 具 体 超 配 和 低配比例,原则上不对单一行业进行过大的超配或低配 。 4 、 股 票 投 资 组合 策 略 在 确 定 国 家 、 地 区 配 置 和 行 业 比 例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目 标 证 券 市场的特点选择品质优良、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本 基 金 强 调 对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 基 本 面 发 生 积 极 变 化 、 具 有 良 好 市 场 预 期 甚 至 可 能 超 出 市 场 预 期 、 并 具 有 合 理 估 值 水 平 的 股 票 进 行 发 掘 。 在 选 股 过 程 中 , 结 合 研 究 员 的 研 究 成 果 和 信 安 环 球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全 球 研 究 平 台 中的选股模型(如图 2 所示)对股票进行系统评估,以此为基础,构建股 票 池 , 投 资 与 研 究 团 队 对 所 选 择 的 股 票 进 行 研 究 和 筛 选 , 形 成 投 资 组 合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自 身 研 究 实 力 安 排 研 究 重 点 , 着 重 于 海 外 中 国 股 票 的 调 研 ; 对 于 全 球 ( 中 国 以 外 ) 组 合 部 分 , 将 主 要 参 考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的 个 股 投 资建议。 高超的股票选择 严谨的风险管理 预期 α 估值 基本面改变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图 2 美国信 安 环球投资有限公司 的选股模型 5、 固 定 收 益 类投 资 组 合 策略 本基金为混 合 型 基 金 , 以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证 券 作 为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 但 在 必 要 时 ( 如 股 票 市 场 系 统 性 风 险 过 高 ) , 也 将 部 分 投 资 于 安 全 性 较 高 的 、 流 动 性 较 好 的 债 券 或 债 券 ( 指 数 ) 基 金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海 外 投 资 团 队 拥 有 海 外 债 券 投 资 经 验 。 本 基 金 将 举 行 海 外 投 资 决 策 会 议 决 定 当 期 债 券 投 资 的 比 重 和 策 略 , 并 由 海 外 投 资 部 负 责 提 供 研 究 支 持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也 将 在 必 要时提供具体的研究支持。 6、 衍 生 品 投 资策 略 为 了 规 避 风 险 、 实 现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管 理 , 本 基 金 在 必 要 时 将 适 度 投 资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 包 括 掉 期 、 期 权 、 股 指 期 货 等 。 其 中 , 在 出 现 市 场 准 入 限 制 性 情 况 时 , 本 基 金 可 以 采 用 掉 期 或 类 似 产 品 间 接 投 资 于 拟 投 资 的 市 场 ; 期 权 则 主 要 用 于 套 期 保 值 ;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既 可 用 于 套 期 保 值 , 也 可 以 用于在保持现金仓位的前提下提高投资收益。 7、 多 币 种 管 理策 略 多 币 种 国 际 化 投 资 可 有 效 分 散 汇 率 风 险 , 有 助 于 在 同 一 风 险 水 平 上 提 高 组 合 收 益 。 进 行 国 际 化 的 多 币 种 投 资 将 意 味 着 本 基 金 资 产 将 以 多 币 种 的 形式存在。 由 于 本 基 金 是 以 人 民 币 计 价 、 多 币 种 投 资 的 产 品 , 组 合 资 产 将 涉 及 除 人 民 币 以 外 的 港 币 、 美 元 、 欧 元 等 多 种 货 币 。 本 基 金 将 主 要 通 过 将 资 产 分 散投资于多个币种来减少汇率风险,不主动进行汇率风险对冲交易。 ( 五 ) 投 资决 策 机 制 与投 资 管 理 流程 1 、 投资决策 机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海 外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境 外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海 外 投 资 总 监 全 面 负 责 公 司 的 境 外 投 资 、 研 究 工 作 , 并 向 海 外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报 告 ;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基 金 的 日 常 投 资 运 作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主 要 就 基 金 的 投 资 策 略 和 证 券 选 择 定 期 提 出 意 见 与 建 议 ,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策 参 考。 2 、 投 资 管理 流 程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程 序 由 资 产 配 置 、 组 合 构 建 、 交 易 执 行 、 风 险 管 理 与 业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绩评估四个阶段组成: (1)资产配置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总 体 投 资 策 略 建 议 , 包 括 全 球 及 区 域 资 产 配 置 、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以 及 行 业 配置建议。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定 期 参 加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开 的 投 资 策 略 会 议 。 基 金 经 理 与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的 相 关 基 金 经 理 之 间 建 立 一 对 一 联 系 , 并 定 期 进 行 观 点 交 流。 (2)组合构建 本 基 金 的 组 合 构 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参 考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提 供 的 总 体 投 资 策 略 建 议 的 基 础 上 , 决 定 本 基 金 组 合 构 建 和 调 整 策 略 。 同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自 身 研 究 平 台 为 主 , 并 参 考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的 个 股 分 析 及建议,进行股票选择与组合构建。 (3)交易执行 本 基 金 的 交 易 指 令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下 达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直 接 发 送 交 易 指 令 到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的 交 易 平 台 , 由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的 交 易 员 通 过 经 纪 商 执行。经纪商的选择和交易分配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业 绩 评 估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提 供 风 险 管 理 与 业 绩 评 估 的 平 台 与 系 统 方 面 的 技 术 支 持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机 构 和 境 外 市 场 的 监 管 要 求 以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 制 定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并 负 责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的 有 效 实 施 ;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组 合 进 行 绩 效 归 因 分 析 , 并 由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提 供 相 关 协 助 , 为 投 资 决 策 提 供依据。 根 据 全 球 证 券 市 场 投 资 环 境 变 化 以 及 投 资 操 作 的 需 要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或 撤 销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上 述 投 资 管 理 流 程 做 出 调 整 , 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3 、 投资 策略 的 实 现 与分 工 在 投 资 流 程 中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首 先 利 用 自 身 研 究 平 台 和 模 型 确 定 大 类 资产配置和股票投资中海外中国组合和全球 (中国除外) 组合的配置比例。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在 海 外 中 国 股 票 组 合 部 分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自 身 研 究 平 台 为 主 , 结 合 参 考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的 建 议 确 定 行 业 配 置 和 股 票 选 择 , 并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在 全 球 ( 中 国 除 外 ) 组 合 部 分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充 分 利 用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的 全 球 研 究 平 台 , 重 点 参 考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的 建 议 确 定 国 家 、 行 业 资 产 配 置 和 股票选择,并构建投资组合。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所 有 交 易 指 令 的 下 达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利 用 其 位 于 亚 洲 、 欧 洲 和 美 洲 的 全 球 交 易 平 台 负 责 完 成 交 易 执 行 并 提 供 交 易 支 持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风 险 管 理 和 绩 效 评 估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负 责 提 供 风 险 管 理 与 业 绩评估系统方面的技术支持。


(六) 投 资限 制 1、 组 合 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收 益 、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 组合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并保 持 基 金 组 合良好的流动性。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及 其 他 权 益 类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60%-100% ; 现 金 、 债 券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市 值 占基金 资 产 的 0%-40% , 其中 现 金 和到期 日 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 20% , 其 中 银 行 应 当 是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在 境 外 设 立 的 分 行 或 在 最 近 一 个会 计年 度 达到 中国 证 监会 认可 的 信用 评级 机 构评 级的 境 外银行,但存放于基金托管帐户 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 (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 发行的证券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 金 持 有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国 家 或 地 区以 外的 其 他国 家或 地 区证 券市 场 挂牌 交易 的 证券 资产 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 场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5) 本 基 金 不 得 购 买 证 券 用 于 控 制 或 影 响 发 行 该 证 券 的 机 构 或 其 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 以 上 具有 投票 权 的证 券发 行 总量 ;前 项 投资 比例 限 制应 当合 并 计 算 同一 机构 境 内外 上市 的 总股 本, 同 时应 当一 并 计算 全球 存 托 凭 证和 美国 存 托凭 证所 代 表的 基础 证 券, 并假 设 对持 有的 股 本权证行使转换; (6)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 10% ; 前 项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是 指 法 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流 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 本 基 金 持 有 境 外 基 金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持 有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境 外 投 资顾 问管 理 的基 金 , 为 监督 核查 之 目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该等基金的列表; (8)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任 何 一 只 境 外 基 金 , 不 得 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 (9) 本 基 金 的 金 融 衍 生 品 全 部 敞 口 不 得 高 于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0% ; (10) 本 基 金 投 资 期 货 支 付 的 初 始 保 证 金 、 投 资 期 权 支 付 或 收 取 的 期 权 费、 投资 柜 台交 易衍 生 品支 付的 初 始费 用的 总 额不 得高 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 本基金投 资 于 远 期 合 约 、 互 换 等 柜 台 交 易 金 融 衍 生 品 任 一 交 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2) 为 应 付 赎 回 、 交 易 清 算 等 临 时 用 途 , 借 入 现 金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 基 金 参 与 回 购 交 易 、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的 , 必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相关规定; (14) 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为 有 效 管 理 投 资 组 合 和 规 避 风 险 , 本 基 金 可 适 当 投 资 于 远 期 合 约 、 期 货 合 约 、 期 权 、 掉 期 等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应 当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分 拆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对 于 因 基 金 份 额 拆 分 、 大 比 例 分 红 等 集 中 持 续 营 销 活 动 引 起 的 基 金 净 资产规模在 10 个工 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 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 低 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及 时 书 面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后,应在 3 个月内对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有 关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基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2 、 禁 止 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除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外 , 本 基 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购买不动产; (5)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 购买实物商品; (8)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9)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0) 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1)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2)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13)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14)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禁 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七 ) 业 绩比 较 基 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标 准 普 尔 全 球 BMI 市 场 指 数 总 收 益 率 (S&P Global BMI )×70% +标准普尔 BMI 中国(除 A 、B 股) 指数总收 益率(S&P BMI China ex-A-B-Shares )×30% 。 标准普尔全球市场指数(S&P Global BMI ) 是市场中首只采用自由流 通市值进行加权的全市场指数。该指数覆盖全球 47 个市场的 12,000 多家上 市公司,其中包括 26 个发达市场和 21 个发 展中市场;涵盖全球上市股票 约 97% 的市值,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为有关投资产品的业绩基准。 标准普尔 BMI 中国 ( 除 A 、B 股 ) 指数 (S&P BMI China ex-A-B-Shares ) 是由标准普尔指数公司于 2007 年 11 月 15 日 推出的标准普尔 QDII 系列指 数 之一,旨在为中国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 (QDII ) 在海外资本市场进行 投 资 提 供 广 泛 的 市 场 比 较 基 准 和 投 资 方 案 。 该 指 数 反 映 在 香 港 证 券 市 场 、 美 国 证 券 市 场 、 新 加 坡 证 券 市 场 、 日 本 证 券 市 场 上 市 的 以 外 币 计 价 的 中 国 公 司股票价格走势。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上 述 市 场 指 数 适 合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并 根 据 本 基 金 长 期 目 标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确 定 了 上 述 两 个 指 数 在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中 的 权 重 。 该 业 绩 基 准 涵 盖 了 本 基 金 重 点 投 资 的 主 要 股 票 市 场 , 充 分 反 映 上 述 股票市场的综合表现,是兼具代表性与权威性的比较基准。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指 数 编 制 单 位 停 止 计 算 编 制 该 指 数 或 更 改 指 数 名 称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业 绩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及时公告。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 八 ) 风 险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收 益 及 预 期 风 险 水 平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 风险特征的基金。 ( 九 ) 基 金管 理 人 代 表基 金 行 使 所投 资 证 券 项下 权 利 的 原则 及 方 法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本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或 债 权 人 权 利 时 应遵守以下原则: 1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 不 参 与 所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或 发 债 公 司 的 经营管理; 2 、 有 利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有 利 于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权益。 ( 十 ) 基 金的 融 资 、 融券 政 策 本 基 金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券 。 在 进 行 交 易清算时,以不卖空为基础进行融券。 ( 十 一 ) 代 理 投 票 政 策 基 金 管 理 人 作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代 理 人 , 为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益,公正有效地代理行使股东权利,制定代理投票管理制度。 1 、 代 理 投票 政 策 的 原则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参 加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 既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也是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要手段。 代 理 投 票 政 策 应 以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利 益 为 基 本 原 则 , 且 不 干 涉 上 市 公 司 正常的生产经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该 尽 心 尽 责 地 分 析 每 次 投 票 事 项 , 遵 守 投 票 原 则 和 投 票 程序,始终把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位。 如 果 行 使 代 理 投 票 权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的 流 动 性 受 损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选 择 不行使代理投票权。 如 果 行 使 代 理 投 票 权 要 求 基 金 必 须 披 露 当 前 的 持 股 情 况 , 为 保 护 基 金 持有信息,基金管理人可选择不行使代理投票权。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2 、 投 票 委员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立 专 门 的 投 票 委 员 会 。 委 员 会 有 责 任 建 立 投 票 机 制 , 并 确 保 该 机 制 得 以 贯 彻 。 代 表 投 资 者 投 票 是 完 整 的 投 资 决 策 机 制 中 的 一 环 , 因 而 海 外 投 资 部 总 监 将 承 担 做 出 最 终 决 策 的 责 任 。 目 前 , 委 员 会 由 海 外 投 资部总监、基金经理、研究负责人构成。 对 于 特 殊 的 投 票 议 案 , 委 员 会 将 开 会 讨 论 做 出 最 终 的 决 定 。 投 票 委 员 会 实 行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制 , 但 海 外 投 资 部 总 监 有 一 票 否 决 权 。 投 票 委 员 会 决 议以会议纪要形式交每一委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3 、 代 理 投票 的 流 程 (1 ) 公 司 收 到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后 , 由 海 外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讨 论 会 议 议 题 , 形 成 书 面 的 投 票 意 见 , 并 指 派 适 当 人 员 出 席 参 加 或 以 法 律 法 规 许 可 的 方式行使投票权。 (2)投票意见应归档,并根据有关规定保存。 (3) 因考虑经济及地理因素,对于部分境外上市交易的股票发行公司 召 开 的 股 东 大 会 , 公 司 可 以 选 择 不 亲 自 出 席 行 使 投 票 权 , 而 委 托 独 立 专 业 机 构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等 ) 代 理 行 使 投 票 权 。 独 立 专 业 机 构 提 供 的 服 务 内 容 包括: A 、协调确保所有代理投票有关的材料及时处理; B 、提供详尽的提案分析和基于公司标准的 投票建议; C 、接受委托,行使代理投票权。 ( 十 二 ) 证 券 交 易 1、 经 纪 商选 择 标 准 (1) 交易执行能力:能够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实现最佳价格成交,可 靠、诚信、及时成交,具备充分流动性,交易差错少 等; (2) 研究支持服务:能够针对本基金业务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 告和较为全面的服务,包括举办推介会、拜访公司、及时沟通市场情况、 承接专项研究、协助交易评价等;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3) 财务实力:净资产、总市值、受托资产等指标处于行业前列,或 具有明显的安全边际; (4) 后台便利性和可靠性:交易和清算支持多种方案 ,软件再开发的 能力强,系统稳定安全等; (5) 组织框架和业务构成:具有战略规划和定位,能够积极推动多边 业务合作,最大限度地调动整体资源,为基金投资赢取机会; (6)其他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2、 交 易 量分 配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上 述 标 准 对 经 纪 商 进 行 综 合 考 察 , 选 取 最 适 合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的 经 纪 商 进 行 合 作 。 同 时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 为 实 现 基 金 交 易 量 的 合 理 、 有 效 分 配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综 合 考 察 已 签 约 经 纪 商 在 提 供 研 究 报 告 、 研 究 成 果 交 流 、 交 易 执 行 等 服 务 方 面 的 表 现 , 以实际效果为主要考量因素,按照“派点制”进行交易量的实际分配 。 “ 派 点 制 ” 分 配 交 易 量 的 具 体 方 法 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配 给 投 资 人 员 和 研 究 人 员 不 同 的 点 数 , 每 名 投 资 人 员 和 研 究 人 员 对 经 纪 商 予 以 评 价 , 根 据 服 务 效 果 派 给 各 经 纪 商 不 同 点 数 。 每 月 月 底 , 基 金 管 理 人 安 排 专 门 人 员 汇 总整理派点结果并按照该结果撰写交易量分配的建议方案。 在 撰 写 建 议 方 案 时 , 应 参 考 之 前 的 交 易 量 执 行 情 况 , 如 经 纪 商 有 超 额 执 行 , 则 应 在 交 易 量 分 配 建 议 方 案 中 予 以 相 应 扣 除 ; 如 有 执 行 不 足 , 则 应 在 完 成 之 前 的 交 易 量 后 再 执 行 新 的 方 案 。 建 议 方 案 撰 写 完 成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将召开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具体的交易量分配方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 关 于 完 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交 易 席 位 制 度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由 交 易 部 对 经 纪 商 的 交 易 量 分 配 情 况 进 行 监 控 , 并 对 单 一 经 纪 商 交 易 量 超 过 公 司 所 管 理 基 金 总 交 易 量 30% 比 例 的 情 况 予以及时提示。 3、 佣 金 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经 纪 商 提 供 的 服 务 内 容 和 服 务 质 量 , 按 照 最 佳 市 场 惯例原则确定佣金费率。交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还,应归入基金资产。 4、 实 际 和潜 在 的 利 益冲 突 为 避 免 选 择 关 联 企 业 作 为 交 易 对 手 或 经 纪 商 后 可 能 产 生 的 利 益 冲 突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基 金 管 理 人 须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外 , 恪 守 信 托 责 任 和 最 佳 执 行 原 则 。 选 择 关 联 企 业 作 为 交 易 对 手 或 经 纪 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考 虑 这 样 的 选择将在以下方面(但不限于)有利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1)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或提高运作效率; (2)有利于加强在某些特定市场上的流动性; (3)有利于金融服务产品的技术创新。 5、 其 他 事项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中 按 规 定 将 所 选 择 的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的 有 关 情 况 、 基 金 通 过 该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买 卖 证 券 的 成 交 量 、 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 十 三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1 月 17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6 年 12 月31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已经审计。 1、 报 告 期末 基 金 资 产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 额 ( 元) 占 基 金 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23,368,195.00 87.55 其中:普通股 22,124,547.95 82.89 优先股 - 0.00 存托凭证 1,243,647.05 4.66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292,708.08 12.34 8 其他资产 30,271.47 0.11 9 合计 26,691,174.55 100.00 2、 报 告 期末 在 各 个 国家 ( 地 区) 证 券 市 场 的股 票 及 存 托凭 证 投 资 分布 国 家 ( 地区) 公允价值( 元) 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 ) 美国 10,356,742.88 39.60 中国香港 6,835,706.78 26.14 日本 1,444,813.60 5.52 英国 887,226.72 3.39 德国 803,171.13 3.07 加拿大 652,787.63 2.50 韩国 627,047.51 2.40 瑞士 500,538.63 1.91 意大利 482,070.01 1.84 澳大利亚 370,266.87 1.42 瑞典 296,254.25 1.13 法国 111,568.99 0.43 合计 23,368,195.00 89.35 3、 报 告 期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 股 票 及存 托 凭 证 投资 组 合 行业类别 公 允 价 值(元 ) 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 ) 信息技术 4,458,805.86 17.05 材料 1,135,097.19 4.34 电信服务 577,692.45 2.21 必需消费品 1,098,979.96 4.20 工业 2,921,231.95 11.17 医疗保健 2,077,033.10 7.94 非必需消费品 3,251,022.67 12.43 金融 6,497,469.16 24.84 能源 861,851.71 3.30 公用事业 489,010.95 1.87 合计 23,368,195.00 89.35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 4、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十 名 股 票 及 存 托 凭 证投 资 明 细 序 号 证券代 码 公司名称 (英文) 公司名称 (中文)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 允 价 值(人 民币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 1 TENCENT 腾讯控股 KYG875721634 香港证券 中国 5,100 865,411.59 3.31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HOLDING S LTD 交易所 香港 2 SIEMENS AG-REG 西门子 DE0007236101 柏林证券 交易所 德国 675 576,068.11 2.20 3 ALIBABA GROUP HOLDING -SP ADR 阿里巴巴集 团控股有限 公司 US01609W1027 纽约证券 交易所 美国 945 575,635.38 2.20 4 JPMORGA N CHASE & CO 摩根大通 US46625H1005 纽约证券 交易所 美国 934 559,086.54 2.14 5 WAL-MAR T STORES INC 沃尔玛百货 US9311421039 纽约证券 交易所 美国 1,045 501,062.28 1.92 6 AMGEN INC 安进 US0311621009 纳斯达克 证券交易 所 美国 488 494,958.28 1.89 7 SAMSUNG ELECTRO NICS CO LTD 三星电子有 限公司 KR7005930003 韩国证券 交易所 韩国 47 488,758.79 1.87 8 CHARTER FINANCI AL CORP CHARTER 金 融公司 US16122W1080 纳斯达克 证券交易 所 美国 4,194 484,993.28 1.85 9 PARKER HANNIFI N CORP 派克汉尼汾 US7010941042 纽约证券 交易所 美国 497 482,676.46 1.85 10 BAXTER INTERNA TIONAL INC 百特 US0718131099 纽约证券 交易所 美国 1,474 453,382.62 1.73 注:所用证券代码采用 ISIN 代码。 5、 报 告 期末 按 债 券 信用 等 级 分 类的 债 券 投 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名 的前 五 名 债 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名 的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名 的前 五 名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名基金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0、 投 资 组合 报 告 附 注 (1) 本基金该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无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 额 ( 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19,246.11 4 应收利息 148.46 5 应收申购款 10,876.9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0,271.4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10 年 9 月 14 日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60% 0.57% 10.35% 0.83% -11.95% -0.26% 2011 年 1 月 1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9.00% 1.14% -15.21% 1.29% -3.79% -0.15% 2012 年 1 月 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3.80% 0.75% 17.13% 0.80% -3.33% -0.05% 2013 年 1 月 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2.13% 0.67% 16.88% 0.69% -4.75% -0.02% 2014 年 1 月 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6.00% 0.60% 7.47% 0.59% -1.47% 0.01% 2015 年 1 月 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 -1.30% 1.09% 2.60% 0.98% -3.90% 0.11% 2016 年 1 月 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8.18% 0.78% 14.36% 0.81% -6.18% -0.03%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2016 年 12 月 31 日 15.10% 0.85% 57.57% 0.89% -42.47% -0.04%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以人民币计价。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六 、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5]158 号文 批准设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 经 营 运 作 规 范 , 能 够 切 实 维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股 东 会 为 公 司 权 力 机 构 , 由 全 体 股 东 组 成 ,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以 及 选 举 和 更 换 董 事 、 监 事 等 事 宜 。 公 司 章 程 中 明 确 公 司 股 东 通 过 股 东 会 依 法 行 使 权 利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干 预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 事 会 为 公 司 的 决 策 机 构 , 对 股 东 会 负 责 , 并 向 股 东 会 汇 报 。 公 司 董 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 行 使 《 公 司 法 》 规 定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的 决 策 权 、 对 公 司 基 本 制 度 的 制 定 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 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 向 股 东 会 负 责 , 主 要 负 责 检 查 公 司 财 务 并 监 督 公 司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尽职情况。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董 事 会成 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2015 年 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自 2011 年 3 月至 2015 年 3 月,出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 自 2006 年 5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自 1994 年 5 月至 2006 年 5 月历 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零售业务部副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 营 业 部 主 要 负 责 人 、 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个 人 金 融 部 总 经 理 。 许 先 生 是 高 级 经 济 师 , 并 是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获 得 者 , 曾 荣 获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突 出 贡 献 奖、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奖项。1983 年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 业大学本科毕业。 孙 志 晨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裁 , 兼 建 信 资 本管理公司董事长。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得 长江商学院 EMBA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 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 设 银 行 总 行 筹 资 部 、 零 售 业 务 部 证 券 处 处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个 人 银 行 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 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 证 券 部 副 总 经 理 、 北 京 分 行 安 华 支 行 副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西 四 支 行 副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朝 阳 支 行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个 人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个 人 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 治 经 济 学 院 , 获 经 济 学 学 士 学 位 ,2012 年 获 得 华 盛 顿 大 学 和 复 旦 大 学 EMBA 工 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总 监 , 信 诚 基 金 公 司 首 席 运 营 官 和 代 总 经 理 , 英 国 保 诚 集 团 ( 马 来 西 亚 )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首 席 执 行 官 , 宏 利 金 融 全 球 副 总 裁 , 宏利资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区域副总裁。1981 年毕业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于 美 国 阿 而 比 学 院 。 历 任 香 港 汇 丰 银 行 投 资 银 行 部 副 经 理 , 加 拿 大 丰 业 银 行 资 本 市 场 部 高 级 经 理 , 香 港 铁 路 公 司 库 务 部 助 理 司 库 , 香 港 置 地 集 团 库 务 部 司 库 , 香 港 赛 马 会 副 集 团 司 库 , 信 安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大 中 华 区 首 席 营 运 官。 殷红军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1998 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 中 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债 券 基 金 部 项 目 经 理 、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咨 询 部 副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公 司 改 制 重 组 办 公 室 副 处 长 、 体 制 改 革 处 处 长 、 政 策 与 法 律 事 务 部 政 策 研 究 处 处 长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 全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现 任 新 华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 究 生 部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总 行 和 中 国 农 村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职 员 、 正 大 国 际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资 金 部 总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常 务 副 总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 建 国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曾 任 大 新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行 政 员 , 中 银 保 诚 退 休 金 信 托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英 国 保 诚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行 政 员 , 美 国 国 际 保 险 集 团 亚 太 区 资 深 副 总 裁 , 美 国 友 邦 保 险( 加拿大) 有 限 公 司总裁兼首席行政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 管理硕 士学位。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 授 , 兼 任 中 国 法 学 会 国 际 经 济 法 学 研 究 会 常 务 理 事 、 副 秘 书 长 、 中 国 国 际 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 监 事 会成 员 张 军 红 先 生 , 监 事 会 主 席 。 毕 业 于 国 家 行 政 学 院 行 政 管 理 专 业 , 获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位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筹 资 部 储 蓄 业 务 处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 、 主 任 科 员 ; 零 售 业 务 部 主 任 科 员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个 人 存 款 处 副 经 理 、 高 级 副 经 理 ; 行 长 办 公 室 秘 书 一 处 高 级 副 经 理 级 秘 书 、 秘 书 、 高 级 经 理 ;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资 产 托 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任英国保 诚 集 团 新 市 场 发 展 区 域 总 监 和 美 国 国 际 集 团 全 球 意 外 及 健 康 保 险副总裁等职务。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 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 亦 军 女 士 , 监 事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机 构 与 风 险 管 理 部 经 理 。1992 年 获 北 京 工 业 大 学 工 业 会 计 专 业 学 士, 2009 年 获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会 计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北 京 北 奥 有 限 公 司 , 中 进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中 瑞 华 恒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助 理 、 副 经 理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 华 电 财 务 公 司 )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严 冰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副 总经理。2003 年 7 月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 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 年 8 月加 入建信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历 任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专 员 、 主 管 、 部 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刘 颖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副 总经理,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 (ACCA )资深会员。1997 年毕业于中国 人 民 大 学 会 计 系, 获 学 士 学 位 ;2010 年 毕 业 于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获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学 位 。 曾 任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审 计 师 、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 年 12 月至 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监察稽核部。 安 晔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理。1995 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士学位。历任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信 息 技 术 部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部 北 京 开 发 中 心 项 目 经 理 、 代 处 长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基 金 运 营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理,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 年 7 月加 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任 审 计 部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 、 团 委 主 任 科 员 、 重 组 改 制 办 公 室 高 级 副 经 理、行长办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起 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 任 董 事 会 秘 书 兼 综 合 管 理 部 总 监 、 投 资 管 理 部 副 总 监 、 专 户 投 资 部 总 监 和 首席战略官;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 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并专 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 年 7 月加 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 行,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 年 1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 从事证券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加 入建信基金管理公 司 , 一 直 从 事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工 作 , 历 任 市 场 营 销 部 副 总 监 ( 主 持 工 作 ) 、 总监、公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 在湖南省物资 贸易总公司工作;1999 年 7 月加 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 融 机 构 部 、 机 构 业 务 部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证 券 业 务 , 历 任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我公司,担 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督 察长,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 在福建省东海 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 历任副主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 理 公 司 , 历 任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监 助 理 、 副 总 监 、 总 监 、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 兼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赵 英 楷 先 生 , 海 外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美 国 哥 伦 比 亚 大 学 商 学 院 MBA 。 曾 任 美 国 美 林 证 券 公 司 研 究 员 、 高 盛 证 券 公 司 研 究 员 、 美 林 证 券 公 司 投 资 组 合 策 略 分 析 师 、 美 国 阿 罗 亚 投 资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2010 年 3 月 加 入 本 公 司 , 历 任 海 外 投 资 部 副 总 监 ( 主 持 工 作 ) 、 总 监 、 量 化 衍 生 品 及 海 外 投 资 部总经理、海外投资部总经理。2011 年 4 月 20 日起任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6 月 21 日起 任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6 月 26 日起任建信全球资源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 6、海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赵乐峰先生,总裁特别助理; 赵英楷先生,海外投资部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证 券 法 》 ”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 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10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除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外 ,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 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 )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 )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禁 止 从 事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 部 门 ,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 离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 且 必 须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 重 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本 公 司 在 董事会下设 立 了 审 计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业 务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和 风 险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和 评 估 , 对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 , 监 督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 审 计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表 , 评 价 公 司 的 财 务 表 现 , 保 证 公 司 的 财 务 运 作 符 合 法 律 的 要 求 和 运 行 的 会 计 标 准。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员 会 , 就 基 金 投 资 等 发 表 专 业 意 见 及 建 议 。 另 外 , 在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层 下 设 立 了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研 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 督 察 长 , 全 权 负 责 公 司 的 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 ,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及 合 理 性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与 监 督 , 参 与 公 司 风 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人 员 定 期 评 估 公 司 风 险 状 况 , 范 围 包 括 所 有 能 对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评 估 这 些 因 素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方 面 , 体 现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 工 , 但 部 门 之 间又相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分 工 合 理 、 职 责 明 确 ,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 制 约 的 关 系 , 以 减 少 舞 弊 或 差 错 发 生 的 风 险 , 各 工 作 岗 位 均 制 定 有 相 应 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每 项 业 务 操 作 有 清 晰 、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 册 ,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相 关 风 险 , 及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具 有 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七 、 境外投资顾问 ( 一 ) 基 本情 况 名称:信安环球投资有限公司(Principal Global Investors, LLC. ) 注册地址:801 Grand Avenue, Des Moines, IA 50392-0490 办公地址:801 Grand Avenue, Des Moines, IA 50392-0490 成立日期:1998 年 10 月 13 日 监管机关批准文号:801-55959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Barbara McKenzie 电话:001-515-362-2800 公司网址:www.principalglobal.com ( 二 ) 简 要介 绍 信 安 环 球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是 信 安 金 融 集 团 的 成 员 公 司 。 信 安 集 团 成 立 于 1879 年,是美国最大的养老金管理机构之一,也是《财富》500 强企业, 在全球拥有超过 1.46 万雇员,为全球 1920 万企业、个人和机构客户提供多 元 化 的 金 融 产 品 和 服 务 , 包 括 退 休 和 投 资 服 务 、 人 寿 和 健 康 保 险 以 及 银 行 服 务 。 信 安 集 团 在 亚 洲 、 欧 洲 、 澳 洲 、 拉 丁 美 洲 和 美 国 等 地 的 十 八 个 国 家 设有机构。 由 于 公 司 主 要 致 力 于 资 产 管 理 , 信 安 环 球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的 目 标 可 以 概 括为:提供优秀的投资业绩、高效率的运营和客户满意度。 截至 2016 年 12 月, 信安环球投资有限公司共有员工 1,702 名,资产管 理规模为 4,111 亿美元 。 信安环球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架构如图所示: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信安环球投资公司业务成长迅速,从资产管理规模来看,2001 年为 831 亿 美元,到 2014 年 12 月底增长到 3,331 亿美元。同时,信安环球投资 有限公 司 将 通 过 维 护 和 扩 展 现 有 的 客 户 关 系 , 开 发 新 的 机 构 客 户 来 实 现 资 产 管 理 规模的持续增长。 ( 三 ) 境 外投 资 顾 问 的职 责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服 务 及 应 履 行 的 职 责 包 括 ( 但 不 限 于): 1、向基金 管理人提供 于日常业务 进行的全球 市场宏观经 济分析、证券 买卖建议以与境外投资顾问整体投资理念及 QDII 基金投资限制一致 的 方 式提供有 关 QDII 基 金资产组 合 的建议、 协 助评估 QDII 基金的 风险及绩 效 、 投 资 研 究 业 务 培 训 、 执 行 及 交 割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应 按 照 操 作 程 序 执 行 及交割的交易,并向基金管理人及 QDII 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该等交 易 的 有关资 料 。 为 避 免 歧 义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事 先 书 面 批 准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不 得执行任何投资; 2 、就全球市场的宏观经济分析提供书面报告,并就证券买卖及 QDII 基 金 组 合 提 供 建 议 , 该 等 报 告 的 内 容 和 频 率 须 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境 外 投 资 顾问不时同意; 3、监督基金管理人有关 QDII 基金的境外投资是否符合所投资的市场 和/ 或 国 家 所 适 用 的 法 律 、 法 规 或 规 则 。 如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该 等 境 外 投 资 存 在 违 反 上 述 法 律 、 法 规 或 规 则 的 情 形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应 立 信安环球投资有限公司 机构投资顾 问服务部 附属机构 运作部 运作部 财务部 战略规划部 权益投资部 固定收益 投资部 房地产 投资部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列明违反的情形并提出可行的改正建议。 4、境外投 资顾问承诺 始终将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置于 其自身利益之 上,并为 QDII 基金寻找最佳执行。 5、依基金管理人要求,就如何行使表决权提出建议。 6、充分披露涉及经合理预期可能会对 QDII 基金财产产生重大影响的 任 何 利 益 冲 突 和 事 件 的 一 切 重 要 事 实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主 要 负 责 人 员 的 变 动 、 公 司 涉 及 到 重 大 诉 讼 或 仲 裁 , 受 到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所 在 地 国 家 或 地 方 监 管 机 关 处 罚 , 重 大 事 项 正 在 接 受 司 法 部 门 、 监 管 机 构 的 立 案 调 查,不再有资格作为境外投资顾问提供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等。 7、认真对 待并严格执 行或满足基 金管理人依 据《投资顾 问合同》提出 的合理要求。 8、尽力公 平客观对待 其所提供投 资顾问服务 的客户,禁 止对其中某些 客户提供比其他客户更加优惠的待遇。 9、履行适 用法律法规 规定(在该 等规定与境 外投资顾问 担任《投资顾 问 合 同 》 下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直 接 有 关 的 范 围 内 ) 及 《 投 资 顾 问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他义务。 ( 四 ) 境 外投 资 顾 问 提供 投 资 建 议和 交 易 执 行的 基 本 流 程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提 供 投 资 建 议 是 一 个 多 步 骤 的 定 期 调 整 组 合 的 过 程 , 一 般 情 况 下 每 周 调 整 一 次 , 必 要 时 可 进 行 临 时 调 整 。 组 合 调 整 包 括 决 定 卖 出 部 分 股 票 和 买 入 部 分 股 票 。 同 时 , 组 合 调 整 是 基 金 经 理 和 研 究 员 共 同 深 入 、 细 致 讨 论 的 过 程 , 因 此 , 通 常 在 工 作 日 结 束 、 市 场 闭 市 的 情 况 下 完 成 投资决策。 以美国市场为例,在工作日下午 5:00 (北京时间早 5:00 ),境外投资 顾 问 的 基 金 经 理 和 研 究 员 讨 论 形 成 投 资 决 策 。 该 决 策 形 成 后 将 在 最 快 时 间 内 发 送 给 拥 有 类 似 投 资 目 标 和 策 略 的 所 有 客 户 。 投 资 策 略 发 出 后 , 在 美 国 的 基 金 经 理 可 以 在 交 易 系 统 里 输 入 交 易 指 令 , 该 交 易 指 令 会 被 发 送 到 适 当 的交易平台 (如新加坡、日本、伦敦或美国) 。由于全球交易市场已收盘, 这 些 交 易 指 令 将 等 到 次 日 市 场 开 盘 时 才 会 被 执 行 。 在 北 京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经理在北京时间上午 8:00 收到并讨论该投资建议,然后做出投资决策并在 市 场 开 盘 之 前 发 出 交 易 指 令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的 交 易 员 在 收 到 不 同 地 区 的 基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金经理发来的交易指令后合并交易,以保证所有客户获得公平对待。 再 以 香 港 市 场 为 例 , 本 基 金 的 海 外 中 国 组 合 部 分 由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的 香 港 团 队 提 供 投 资 建 议 。 在 香 港 工 作 日 下 午 ( 通 常 是 闭 市 后 ) 基 金 经 理 和 研 究 员 完 成 组 合 调 整 方 案 , 随 后 该 投 资 建 议 被 发 送 到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的 香 港 投 资 团 队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选 择 在 当 日 下 班 前 或 次 日 开 盘 前 将 交 易 指 令 输 入 交 易 系 统 。 由 于 亚 洲 交 易 市 场 还 未 开 盘 , 这 些 指 令 将 等 到 市 场 次 日 开 盘 时 才 会 被 执 行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的 交 易 员 在 收 到 不 同 地 区 的 基 金 经 理 发 来 的 交 易 指 令 后 进 行 合 并 交 易 , 以 保 证 所 有 客 户 获 得 公 平 对 待。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八、基金的募集 ( 一 ) 基 金 募 集 的 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法》 、 《试行办法》、《通知》、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7 月 23 日证监许可[2010]982


号文核准。 ( 二 ) 基 金 类 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三 )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不定期 ( 五 ) 基 金 的 面 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首次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 募 集 方 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 七 ) 募 集 期 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10 年 8 月 11 日至 2010 年 9 月 10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 期 间 届 满 时 未 达 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第 九 章 第 ( 一 ) 条 规 定 的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可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继 续 销 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可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在 募 集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0 年9 月 14 日正式生效。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 八 ) 募 集 限 额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外 管 局 核 准 的 额 度 ( 美 元 额 度 需 折 算 为 人 民币)设定基金募集规模上限。本基金规模募集上限见《发售公告》。 募 集 期 内 超 过 募 集 目 标 上 限 时 采 取 比 例 配 售 的 方 式 进 行 确 认 , 具 体 办 法参见《发售公告》。 ( 九 ) 募 集 对 象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十 ) 募 集 场 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 体 募 集 场 所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增 加 其 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 十 一 ) 认 购 安 排 1 、 认 购 时 间 : 本 基 金 向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同 时 发 售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 投 资 者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 认 购 原 则 和 认 购 限 额 : 认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投 资 者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交 付 认 购 款 项 ,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 代 销 网 点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每 次 认 购 金 额 不 得 低 于 1,000 元人民 币 , 代 销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直 销 机 构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次 认 购 金 额不得低于 5 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 上述认购最 低金额的限 制,单笔追 加认购最低 金额为 1,000 元人民 币。当 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 十 二 ) 认 购 费 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5% ,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 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500 万元 0.9%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 十 三 ) 认 购 份 数 的 计 算 基 金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形 成 的 利 息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 如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则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计 入 投 资 者 的 账 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1.5% ,且 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该投资者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5%) =98,522.17 元 认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认购份额 = (98,522.17+50)/1.00 = 98,572.17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 98,572.17 份基金份额。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 十 四 ) 认 购 的 方 法 与 确 认 1、认购方法 投 资 者 认 购 时 间 安 排 、 投 资 者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中 确 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 金 发 售 机 构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发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 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 十 五 ) 募 集 资 金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不 收 取 认 购 费 用 。 利 息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为准。 ( 十 六 ) 募 集 资 金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 不 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十 七 ) 募 集 结 果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 为人民币 681,859,858.00 元。本次募集所有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 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 84,947.65 元。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30,205 户 (含本公司员工)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 算,募集期募集资金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681,944,805.65 份,已全 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200 人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 招 募 说 明 书 》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0 年9 月14 日生效。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时 ,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内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合 成 基 金 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 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二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时 募 集 资 金 的 处 理 方 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 续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说 明 原 因 并 报 送 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本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的 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二十、相关服务机构”中“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相关描述。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代 销 机 构 , 并 另 行 公 告 。 销 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 二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办 理申购、赎 回等业务的 开放日为上 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 券交易所以 及 境 外 主 要 投 资 场 所 同 时 正 常 交 易 之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除 外 )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以 销 售 机 构 公 布 的 时 间 为 准 。 如 遇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是否顺延至下一开放日:


(1)美国 、香港资本 市场暂停交 易(基金管 理人将在公 司网站公告具 体暂停交易日期); (2)中国外汇市场暂停交易日;


(3)境内商业银行暂停对公业务;


(4) 因一个或多个市场暂停交易,致使本基金资产净值 40% 以上的资 产 无 法 交 易 或 估 值 。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以 本 基 金 在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前 一 个 估值日的投资组合为基础。 在 基 金 开 放 日 , 投 资 者 提 出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时 间 应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 (目前为下午 3:00) 之前,其基金份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为 当 日 的 价 格 ; 如 果 投 资 人 提 出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时 间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当 日 收 市 时 间 之 后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并 公 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申 购 开 始 日 、 赎 回 开 始 日 前 至 少 2 个 工 作 日 在 指定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10 年 10 月21 日起开始日常赎回业务。 本基金于2010 年10 月25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赎 回 处 理 时 , 认 购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先 赎 回 , 认 购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后 赎 回 ,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 金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 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3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 可向销售机 构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成 交 情 况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投 资 者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申 请 。 申 购 申 请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 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账 户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如 基 金 投 资 所 处 的 主 要 市 场 休 市 时 , 赎 回 款 项 支 付 的 时 间 将 相 应 调 整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代销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申购本基金 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投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保 留 的 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以 上 限 制 进 行 调 整 , 最 迟 在 调 整 生效前 2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 六 ) 申 购 费 与 赎 回 费 1 、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6%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 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6% 100 万元≤M<500 万元 1.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 、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不 高 于 0.5% , 随 申 请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增 加 而 递 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3% N≥2 年 0 注:1 年指365 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 25% 的 部 分 归 入 基 金 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 七 ) 申 购 份 数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 基 金 以 净 申 购 金 额 为 基 数 采 用 比 例 费 率 计 算 申 购 费 用 。 基 金 申 购 份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6% )=49,212.60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12.60=787.40 元 申购份额=49,212.60/1.05 =46869.14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6869.14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25=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 。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 八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依 法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 上公告。 (九)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暂 停 或 拒 绝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休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到 (4) 项和第 (6)、(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等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 十 ) 暂 停 赎 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2 个以上开放日巨 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具体规定参见 《招 募说明书》;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的 , 可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20 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 介 上 公 告 。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销。 暂 停 基 金 的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等 媒 介 上 刊 登 暂停赎回公告。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 十 一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予 以 办 理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应当按 照 其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额 的 比 例 , 确 定 该单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日办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办 理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 并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部 分 顺 延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 2 日内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同 时 以 邮 寄 、 传 真 或 《 招 募 说 明 书 》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 基 金 连 续 2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支 付 时 间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等 媒 介 上 公 告。 ( 十 二 )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一 天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等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开 放 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含 两 周 )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连续刊登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 三 ) 基 金 的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定 开 办 本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同 一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的 数 额 限 制 、 转 换 费 率 等 具 体 事 项 可 以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另 行 规 定 且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其 他 相 关 机构。 ( 十 四 ) 转 托 管 本 基 金 目 前 实 行 份 额 托 管 的 交 易 制 度 。 投 资 者 可 将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 个 交 易 账 户 转 入 另 一 个 交 易 账 户 进 行 交 易 。 具 体 办 理 方 法 参 照 《 业 务 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 十 五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 十 六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不 采 用 申 购 、 赎 回 等 基 金 交 易 方 式 , 将 一 定 数 量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一 定 规 则 从 某 一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转 移 到 另 一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行为。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和 经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中 , “ 继 承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其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 捐 赠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的 情 形 ; “ 司 法 执 行 ”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的 条 件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上 述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 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 十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 益 分 配。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与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的 费 用 1、 基 金 费用 的 种 类 (1)基金的管理费; (2)基金的托管费; (3)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的证券交易、登记、实际发生的费用等各项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税 务 顾 问 费 、 诉 讼 费 、 追 索 费 等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 支 出 金 额 支 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7) 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 税 收 、 征 费 、 关 税 、 印 花 税 、 交 易 及 其 他 税 收 及 预 扣 提 税 ( 以 及 与 前 述 各 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 (简称“税收”);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 总 值 中 扣 除。


2、 基 金 费用 的 费 率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 和支 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包 含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和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的 投 资 顾 问 费 两 部 分 , 其 中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的 投 资 顾 问 费 在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的《顾问协议》中进行约定。 基 金 管 理 费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按 如 下 方 法 进 行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E×1.8%÷当年天数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当日尚未计提当日管理费及托管费的基金资产净值。非估值日的E 为非估值日后第一个估值日的E 基 金 于 每 个 估 值 日 计 提 自 上 一 估 值 日 ( 不 含 上 一 估 值 日 ) 至 当 日 ( 含 当 日 ) 的 管 理 费 , 累 计 至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 金 托 管 费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按 如 下 方 法 进 行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当日尚未计提当日管理费及托管费的基金资产净值。非估值日的E 为非估值日后第一个估值日的E 基 金 于 每 个 估 值 日 计 提 自 上 一 估 值 日 ( 不 含 上 一 估 值 日 ) 至 当 日 (含 当日)的托管 费, 累 计 至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本条第 1 款第 (3) 至 第 (9) 项 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或摊入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二 ) 基 金 销 售 时 发 生 的 费 用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 收 取 方 式 和 使 用 方 式 请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八 、 基 金 的 募 集 ”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 赎 回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方 式 、 收 取 方 式 和 使 用 方 式 请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十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 不 同 基 金 间 转 换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公告。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 会 计 师 和 律 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金费 用的项目。 (四)费 用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 除 非 基 金 合 同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 介 上 公 告 , 并 在 公 告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五 ) 基 金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各 个 国 家 税 收 法 律、法规执行。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十二、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 金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基金投资及收益以及估值调整; 7、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 二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账 户 本 基 金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开 立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以 及 证 券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托 管 人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立。 ( 四 )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和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授 权 的 境 外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人、境 外 投 资 顾 问 、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托 管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基 金 管 理 人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消 ; 基 金 管 理 人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管 理 运 作 不 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 并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本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 估 值目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的 价 值 ,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计 算 基 金 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二 )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 三 )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ETF 基金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 交 易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等按成本估值。 3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以 及 停 止 交 易 、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对 于 非 上 市 证 券 ,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具 体 可 采 用 行 业 通 用 权威的报价系统提供的报价进行估值。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5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估 值 以 其 在 估 值 日 公 布 的 净 值 进 行 估 值 , 开 放 式 基 金未公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6、外汇汇率 (1)估值 计算中涉及 美元、港币 、日元、欧 元、英镑等 五种主要货币 对 人 民 币 汇 率 的 , 将 依 据 下 列 信 息 提 供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汇 率 为 基 准 : 当 日 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2)其他 货币采用美 元作为中间 货币进行换 算,与美元 的汇率则以估 值日报价商提供的伦敦时间 16:00 报价数据为准。 若 无 法 取 得 上 述 汇 率 价 格 信 息 时 , 以 托 管 银 行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或 境 外 托 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1-6 中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 四 ) 估 值对 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 五 ) 估 值程 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以 书 面 形 式 加 密 传 真 或 以 电 子 方 式 发 送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复 核 无 误 后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传 真 的 书 面 估 值 结 果 上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或 以 电 子 签 名 确 认 的 方 式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可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以 各 自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进 行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不 改 变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 ( 六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确 认 和 估 值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 有 权 向 责 任 方 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 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交 易 数 据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的 ,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差 错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 暂 停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主 要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或 市 场 或 外 汇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 况 ,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 特 殊情 形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


基 金 利 润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后的余额。 ( 二)


基 金 可 供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收 益 分 配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4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基 金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息 日 的 该 类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金分红; 若 投 资 者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选 择 的 分 红 方 式 不 同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4.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 益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 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四)


收 益 分 配方 案 的 确 定、 公 告 与 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 收 益分 配 中 发 生的 费 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收 益 分 配 时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获 现 金 红 利 不 足 支 付 前 述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转为基金份额。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 基 金会 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基金管理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 二 ) 基 金的 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露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 )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民币元。 ( 五 ) 公 开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 招 募 说 明 书 》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 《 招 募 说 明 书 》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管理人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 招 募 说 明 书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告的 1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 《 托 管 协 议 》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 发 售 公 告 》 , 并 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每 个 估 值 日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1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2 个工作日 内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 明 书 》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更换或撤销境外投 资顾问; (5) 对基金投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 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的法定名 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托 管 人 或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受 到 监 管部门的调查; (1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1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1)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至少提前 40 日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时 间 、 会 议 形 式 、 审 议 事 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的 , 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 信 息披 露 事 务 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 招 募 说 明 书 》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七 ) 信 息披 露 文 件 的存 放 与 查 阅 《 招 募 说 明 书 》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十七、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 《基金 合 同 》 的变 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变 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 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5 )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生 效 之 日 起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等 媒介上公告。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 二 ) 《基金 合 同 》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 日 内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 四 ) 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 五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剩余 资 产 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十八、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0 人, 平均 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 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 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6 年 9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624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 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英国 《全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球托管人》 、香港 《财资》 、美国 《环球金融》 、内地 《证券时报》 、 《 上 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和广泛好评。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责 1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当 按照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履 行 下列 受 托 人 职责 : (1)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 汇 出 入 情 况 实 施 监 督 , 如 发 现 投 资 指 令 或 资 金 汇 出 入 违 法 、 违 规 , 应 当 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2) 安全保护基金财产, 准确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其 不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 确 保 基 金 及 时 收 取 所有应得收入; (3) 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 制进行管理; (4)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及其授 权人士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5) 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方 法进行计算; (6) 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认购、申 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7) 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确定并实施收 益分配 方案; (8)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 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9) 每月结束后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 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0 ) 中 国 证 监 会 、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根 据 审 慎 监 管 原 则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2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当 按照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履 行 下列 托 管 职 责: (1)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2)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 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3) 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 、汇入、兑换、收汇、 付 汇 、 资 金 往 来 、 委 托 及 成 交 记 录 等 相 关 资 料 , 其 保 存 的 时 间 应 当 不 少 于 20 年; (4 ) 《 基 金 法 》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 国 家 外 汇 局 根 据 审 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3 、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其 自 有 资 产 和 基 金 的 财 产 严 格 分 开。 4 、 对 于 基金 境 外 财 产的 职 责 履 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授 权 符 合 《 试 行 办 法 》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境 外 托 管 人 代 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授 权 境 外 托 管 人 代 为 履 行 其 承 担 的 受 托 人 职 责 。 境 外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职 责 过 程 中 , 因 本 身 过 错 、 疏 忽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受 损 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 、2007 、2009 、2010 、 2011、2012、2013、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 全措施是 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2015 年中国工商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 九 次 通 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 有 效 、 稳 健 运 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 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其 他 资 产 应 当 分 离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应 相 对 独 立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 内部风险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对 基 金 的 投 融 资 、 基 金 的 禁 止 投 资 行 为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和 赎 回 资 金 的 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 托 管 协 议 》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进 行 整 改 , 并 且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果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约 定 存 在 疑 义 , 应 及 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十九、境外托管人 (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


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表人: William B. Tyree (Managing Partner)


组织形式:合伙制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于 1818 年的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 (“BBH ”) 是 全球领先的托管 银行之一。BBH自 1928 年起已经开始在美国提供托管服务。 1963 年, BBH开始为 客户提供全球托管服务,是首批开展全球托管业务的美国银行 之一。目前全球员工约 5 千人,在全球 18 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BBH的惠誉 长期评级为A+ ,短期评级为F1 。


( 二) 托管 业务及主要人员情况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隶属于本行的投资者服务部。在 全球范围内,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Sean Pairceir 先生领导。在亚洲,该部 门由本行合伙人Taylor Bodman 先 生领导。作为一家全球化公司,BBH拥 有服务全球跨境投资的专长,其全球托管网络覆盖近一百个市场。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托管资产规模达到了 4 万亿美元,其中约百分之七十是 跨境投资的资产。亚洲是BBH业务 增长 最快的地区之一。我们投身于亚洲 市场,迄今已逾 25 年,亚洲服务管理资产近 6 千亿美元。


投资者服务部是公司最大的业务,拥有近 4400 名员工。我们致力为客 户提供稳定优质的服务,并根据客户具体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全面解决方 案,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 由于坚持长期提供优质稳定的客户服务,BBH 多年来在行业评比中屡 获殊荣,包括∶


1. :《全球托管人》 2015 年 共同 基 金 行 政管 理 调 查 被评为“全球杰出表现者”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2015 年 行业 领 导 者 大奖 #1 – 共同基金管理客户服务 – 北美 2014 年 代理 银 行 调 查 #1 – 美国代理银行资产服务 2013 年 证券 借 贷 调 查 #2 – 证券借贷人 –


全球范围 #2 – 全球证券借贷供货商 2013 年 全球 托 管 银 行调 查 机构投资者:


12 项类别中有9 项位列#1,2 项位列 #2


基金管理者: 8 项类别中有2 项位列 #1,5 项位列 #2


2. : 《全球投资人》 2015 年 次托 管 银 行 调查 #1 – 美国 (资产管理总额加权和非加权) 2015 年 全球 托 管 银 行调 查 #1 – 使用多个托管人的客户 – 亚太地区 (加权 ) #2 – 共同基金管理者 (全球和仅美洲地区) 2014 年 全球 托 管 银 行调 查 #1 -


资产管理规模超过30 亿美元的客户 – 全球 #1 -


资产管理规模超过30 亿美元的客户 – 欧洲、中东和非洲 #1 -


美洲共同基金管理者 3.


:《ETF Express 》 2016 年ETF Express 大奖 最佳欧洲ETF基金管理者 2014 年ETF Express 大奖 最佳北美ETF基金管理者 4.


:《R&M 调查》 2014 年Custody.net 全 球 托 管 银行 调 查 #1 美洲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5.


:《Private Asset Management 》


Private Asset Management - 2015 Best Wealth Manager Long-Term Performance (3 years) : 2015 长期业绩最佳财富管理人


6.


:《World Finance 》


World Finance – 2014 Best Private Bank, U.S. (East) : 2014 年美国最 佳私人银行(东部)


7. :《Wealth & Finance International 》


Wealth & Finance International – 2014 Best U.S. Private Bank : 2014 年美国最佳私人银行


( 三) 境外托 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 受托资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 录、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1 、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回 、 定 期 投 资 等 业 务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情 况 及 业 务 规 则请登录 本 公 司 网 站 查询。 本公司 网址:www.ccbfund.cn。 2 、 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cmbchina.com (8)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9)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1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网址:www.newone.com.cn (14)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15)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1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 )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1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9)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2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2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2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2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法定代表人:兰荣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6)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2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 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20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28)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2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3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大成国家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4)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2 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35)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热线: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6)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 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网址:www.mszq.com (3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38)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39)九州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客服电话:0755-33331188 网址:www.tyzq.com.cn (40)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88836999 网址:www.gzs.com.cn (41)红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0871-3577930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4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0 号国际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户服务热线: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4)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5)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4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0)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51)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52)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53)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54)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5)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66-6618 网址: www.lufax.com/ (56)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box.com/ (57) 深圳 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刘鹏宇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5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网址: www.jinqianwo.cn/ (5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400-820-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websiteII/html/index.html (6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fundzoe.cn (61) 珠海 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62)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63)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 www.ifastps.com.cn (64) 诺亚 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户服务热线:400-033-79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66)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张彦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 三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黎明 电话:010-66555050 转 1026


传真:010-66555060 经办律师:秦悦民、黎明 ( 四 ) 审 计 基 金 资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务 1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权 利 与 义 务 基 金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取 得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基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 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 业 务 规 则 》 , 决 定 和 调 整 除 调 高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之 外 的 基 金 相 关 费 率 结 构和收费方式;


13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如 认 为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应 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但 因 第 三 方 责 任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到 损 失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首 先 承 担 了 责 任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采取适当措施以符合监管部门反洗钱的有关规定;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 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基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益; 4)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 算,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向中国证监会和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境 外 投 资 情 况 , 并 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国 际 收 支 申报;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 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其它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 年;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 对 基 金 的 境 外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授 权 境 外 托 管 人 代 为 履 行 其 承 担 的 职 责 。 境 外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职 责 过 程 中 , 因 本 身 过 错 、 疏 忽 原 因 而 导 致 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23)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 出 入 情 况 实 施 监 督 , 如 发 现 投 资 指 令 或 资 金 汇 出 入 违 法 、 违 规 , 应 当 及 时 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 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 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5) 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 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 、售汇、收汇、付汇和人 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7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外 管 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 召 开 事由 (1 ) 当 出现 或 需 要 决定 下 列 事 由之 一 的 , 应当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情 况 可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后 修 改, 不 需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降 低 赎 回 费 率;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 会 议 召集 人 及 召 集方 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式和权益登记日。 3 、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通知 时 间 、 通知 内 容 、 通知 方 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等 媒 介 上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 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4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力。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1.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少于 本 基 金 在 权益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人)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 4.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并 且 委 托 人 出 具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议 事 内容 与 程 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大修改、 决 定 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及会议 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 , 临 时 提 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临 时 提 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10%)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最 迟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30 日 公 告 。 否 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权代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权代表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权代表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50%) 选举产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号 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第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以 特 别 决 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提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 计票 (1 ) 现 场开 会 1.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新清点结果。 4.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通 讯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结果。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8 、 生 效 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 等 媒 介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三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 基 金合 同 》 的 变更 (1) 以下变更 《基金合同》 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降 低 赎 回 费 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生 效 之 日 起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等媒介上公告。 2 、 《 基 金合 同 》 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 四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合 同 的 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投 资 者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 基 金 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9 月19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5]158 号 文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10-66228888 传真:010-66228889 联系人:郭雅莉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 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兑 付 政 府 债 券 ; 代 收 代 付 业 务 ; 代 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清 算 业 务 ( 银 证 转 账 ) ; 保 险 兼 业 代 理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保 管 箱 服 务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币 兑 换 ; 出 口 托 收 及 进 口 代 收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 办 理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 核 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全 球 证 券 市 场 中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股 票 和 其 他 权 益 类 证 券 、 现 金 、 债 券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其 中 , 股 票 及 其 他 权 益 类 证 券 包 括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普 通 股 、 优 先 股 、 存 托 凭 证 、 公 募 股 票 基 金 等 。 现 金 、 债 券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他金融 工 具 包 括 银 行 存 款 、 可 转 让 存 单 、 回 购 协 议 、 短 期 政 府 债 券 等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中 长 期 政 府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 债 券 基 金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及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发 行 的 证 券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等。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及 其 他 权 益 类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其中 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境 外 上 市 的 中 国 公 司 股 票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称 为 “ 海 外 中 国 组 合 ” , 投 资 于 其 他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称 为 “ 全 球 ( 中 国 除 外 ) 组 合 ” 。 其 中 , 境 外 上 市 的 中 国 公 司 是 指 在 香 港 、 美 国 、 英 国 、 新 加 坡 等 地 上 市 的 公 司 , 这 些 公 司 注 册 于 中 国 大 陆 境 内 , 或 者 虽 注 册 于 中 国 大 陆境外,但其主要控股股东或主要业务收入源自中国大陆。 海 外 中 国 组 合 占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的 目 标 比 例 为 30% ( 比 例 范 围 0%-60% ) ;全球 (中国除外) 组合占本基金股票投资的目标比例为 70% (比 例范围 40%-100%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及 其 他 权 益 类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60%-100% ; 现 金 、 债 券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 0%-40% ,其 中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 20% , 其 中 银 行 应 当 是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在 境 外 设 立 的 分 行 或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达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 境 外 银 行 , 但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账 户 的 存 款 可 以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3)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 (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 发行的证券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 金 持 有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国 家 或 地 区 以 外 的 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证 券 资 产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其 中 持 有 任 一 国 家 或 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 基 金 不 得 购 买 证 券 用 于 控 制 或 影 响 发 行 该 证 券 的 机 构 或 其 管理层。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不 得 持 有 同 一 机 构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10% 以 上 具 有 投 票 权 的 证 券 发 行 总 量 ; 前 项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应 当 合 并 计 算 同 一 机 构 境 内 外 上 市 的 总 股 本 , 同 时 应 当 一 并 计 算 全 球 存 托 凭 证 和 美 国 存 托 凭 证 所 代 表 的 基 础 证 券 , 并 假 设 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 10% ; 前 项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是 指 法 律 法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流 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 本 基 金 持 有 境 外 基 金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持 有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本 基 金 不 投 资 于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管 理 的 基 金 , 为 监 督 核 查 之 目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该等基金的列表; 8)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任 何 一 只 境 外 基 金 , 不 得 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 9) 本 基 金 的 金 融 衍 生 品 全 部 敞 口 不 得 高 于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0% ; 10) 本 基 金 投 资 期 货 支 付 的 初 始 保 证 金 、 投 资 期 权 支 付 或 收 取 的 期 权 费 、 投 资 柜 台 交 易 衍 生 品 支 付 的 初 始 费 用 的 总 额 不 得 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 本基金投 资 于 远 期 合 约 、 互 换 等 柜 台 交 易 金 融 衍 生 品 任一 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2) 为 应 付 赎 回 、 交 易 清 算 等 临 时 用 途 , 借 入 现 金 的 比 例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 基 金 参 与 回 购 交 易 、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的 , 必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的相关规定; 14) 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为 有 效 管 理 投 资 组 合 和 规 避 风 险 , 本 基 金 可 适 当 投 资 于 远 期 合 约 、 期 货 合 约 、 期 权 、 掉 期 等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应 当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分 拆 、 基 金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对 于 因 基 金 份 额 拆 分 、 大 比 例 分 红 等 集 中 持 续 营 销 活 动 引 起 的 基 金 净 资产规模在 10 个工 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 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 低 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及 时 书 面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后,应在 3 个月内对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有 关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基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1)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 7)购买实物商品; 8)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 9)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 10)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1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2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销的证券;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 )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其他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 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 加 盖 公 章 并 书 面 提 交 , 并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全 面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保 管 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 并 负 责 及 时 更 新 该 名 单 。 名 单 变 更 后 基 金 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 知 名 单 的 变 更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前 述 监 督 流 程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规 进 行 关 联 交 易 ,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并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交 易 所 场 内 已 成 交 的 违 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交 易 所 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据 以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投 资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除提供的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遵 循 上 述 监 督 流 程 , 则 对 于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6) 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进行更新,但任何 更 新 均 应 符 合 最 新 之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将 投 资 及 其 调 整 情 况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授 权 并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进 行 投 资合规性检查,核对资产状况,提供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授 权 投 资 机 构 的 投 资 运 作 和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或 电 话 或 双 方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知后应及 时 进 行 核 对 确 认 并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对 通 知 事 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授 权 投 资 机 构 有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有关机监管机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合 规 监 管 系 统 的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受 限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经 纪 人 及 其 他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用 于 该 系 统 的 数 据 和 信 息 , 合 规 投 资 责 任 方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对 这 些 机 构 的 信 息 的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不 作 任 何 担 保 、 暗 示 或 表 示 , 并 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5、无投资责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理解,托 管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交 易 监 督 服 务 是 一 种 加 工 应用信息 的服务,而 非 投 资 服 务 。 除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将 不 会 因 为 提 供 交 易 监 督 服 务 而承 担任何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有 关 责 任 , 也 没 有 义 务 去 采 取 任 何 手 段 回 应 任 何 与 合 规 分 析 服 务 有 关 的 信 息 和 报 道 , 除 非 接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授权机构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针 对 某 个 信 息 和 报 道 作 回 应 的 书面指示。 6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应 本 着 诚 实 尽 责 的 原 则 , 采 取 合 理 的 手 段 、 方 法 和 实 施 工 具 , 来 提 高 交 易 监 督 服 务 的 质 量 , 除 非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因 疏 忽 、 过 失 或 故 意 而 未 能 尽 职 尽 责 , 造 成 交 易 监 督 结 果 不 准 确 , 并 进 而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造 成 损 失 , 否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不 应就交易监督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 核 查 1 、 在 本 协 议 有 效 期 内 , 在 不 违 反 公 平 、 合 理 原 则 , 以 及 不 导 致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监 督 与 检 查 与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 业 监 管 要 求 相 冲 突 的 基 础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情 况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须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作 出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接 到 提 示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后 , 应 及 时 对 提 示 内 容 予 以 确 认 , 如 无 异 议 , 应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给 定 的 合 理 期限内改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解释。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4 、 基 金 管 理 人 须 尽 其 最 大 努 力 保 证 其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不 影 响基金托管人的正常营业活动。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自身,并 应 尽 商 业 上 的 合 理 努 力 确 保 境 外 托 管 人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或 第 三 方 谋 取 利 益 , 违 反 此 义 务 所 得 利 益 归 于 基 金 财 产 , 由 此 造 成 的 直 接 损 失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该 等 责 任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恢 复 基 金 财 产 的 原 状 、 承 担 因 此 所 引起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5) 基金托管人自身,并采取商业上的一切合理行动确保境外托管人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6) 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应尽商业上 的 合 理 努 力 确 保 境 外 托 管 人 不 得 在 任 何 基 金 资 产 上 设 立 任 何 担 保 权 利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抵 押 、 质 押 、 留 置 等 , 但 根 据 有 关 适 用 法 律 的 规 定 而 产 生 的 担 保权利除外; (7) 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因 基 金 持 有 的 资 产 所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作 为 资 产 持 有 人 , 基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金 托 管 人 应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账 日 没 有 到 达 托 管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 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 效。 (2)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具确认文件。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现 金 账 户 中 的 现 金 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以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 非 授 权 人 士 按 指 令 程 序 发 送 的 指 令 另 有 规 定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确 保 自 身 , 并 要 求 境 外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授 权 人 士 的 指 令 后 , 按 下 述 方 式 收 付 现 金 、 或 收 付 证 券 :(a) 按 照 交 易 发 生 的 司 法 管 辖 区 或 市 场 的 有 关 惯 常 和 既 定 惯 例 和 程 序 作 出 ; 或(b) 就 通 过 证 券 系 统 进 行 的 买 卖 而 言 , 按 照 管 辖 该 系 统 运 营 的 规 则 、 条 例 和 条 件 作 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确 保 自 身 , 并 要 求 境 外 托 管 人 不 时 将 该 等 有 关 惯 例 、 程 序 、 规 则 、 条 例 和 条 件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清 盘 或 破 产 等 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 基金托管人应确保自身,并要求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 制,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 业 机 构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开 立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的营业机构保管和使用。 (2)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 机构的有关规定。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或证券交易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 为 基 金 开 立 以 基 金 名 义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义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名 义 或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代 理 人 的 名 义 或 以 上 任 何 一 方 与 基 金 联 名 名 义 的 证 券 账 户 。 由 基 金 托 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及 境 外 托 管 人 均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双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 的 投 资 品 种 时 ,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根 据 投 资 所 在 市 场 以 及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相 关 规 定 , 开 立 进 行 基 金 的 投 资 活 动 所 需 要 的 各 类 证 券 和 结 算 账 户 , 并 协 助 办 理 与 各 类 证 券 和 结 算 账 户 相 关 的 投 资 资 格。 (5)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 的规定。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9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 或 地 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负 责 开 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 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证券登记 (1) 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 和市场惯例。 (2) 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本基金或 本基金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始 终 是 以 所 有 证 券 的 实 益 所 有 人(beneficial owner) 的 方 式 持 有 基 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该 :(a) 在 其 账 目 和 记 录 中 单 独 列 记 属 于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 并 且(b) 要 求 和 确 保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在 其 各 自 账 目 和 记 录 中 单 独 清 楚 列 记 证 券 不 属 于 境 外 托 管 人 , 不 论 证 券 以 何 人 的 名 义 登 记 。 而 且 , 若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托 管 人 以 无 记 名 方 式 实 际 持 有 , 要 求 和 确 保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将 这 些 证 券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自 有 的 资 产 、 任 何 其 他 人 的 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 除非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协议及 其境外托管 人 存 在 过 失 、 疏 忽 、 欺 诈 或 故 意 不 当 行 为 ,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不 保 证 其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所 接 收 基 金 财 产 中 的 证 券 的 所 有 权 、 合 法 性 或 真 实 性 ( 包 括 是 否 以良好形式转让)。 (5) 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应按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指示 为 基 金 的 实 益 所 有 人 持 有 , 但 须 遵 守 管 辖 该 系 统 运 营 的 规 则 、 条 例 和 条 件。 (6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而 持 有 的 证 券( 无记 名证券和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 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0 关 证 券 登 记 方 式 的 重 大 改 变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改 变 本 协 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8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不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涉 及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运 作 的 书 面 协 议的副本或相关证明文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合 同 原 件 应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文 件 保 管 部 门 , 保 存 时 间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法规要求。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 复 核 1、资产定价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约 定 的 定 价 原 则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定 价 。 在 进 行 资 产 定 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本 着 诚 意 原 则 , 依 赖 本 协 议 所 约 定 的 经 纪 人 、 定 价 服 务 机 构 或 其 他 机 构 的 定 价 信 息 , 但 在 不 存 在 过 错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上 述 机 构 提 供 的 信 息 的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不 作 任 何 担 保 , 并 对 这 些 机 构 的 信 息 的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约定的定价原则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1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会计核算和估值的处理原则 1) 基金资产的会计责任主体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资 产 净 值 计 算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本 基 金 的 净 值 计 算 复 核 和 本 基 金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所 需 要 的 相 关 信 息 。 基 金 管 理 人应依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 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及双方认可的会计处理方法,为 基金提供会计核算服务。


3)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基金管理人要求对 基金资 产中的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进行帐实核对。


4) 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并认可其委托 的第三方 独 立 机 构 所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资产净值进行复核。 (2)基金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处理 1) 在遵守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定 的 会 计 核 算 方 法 和 处 理 原 则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 并 对 基 金 单 独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并 应 指 定 专 门 人 员 负 责 会 计 核 算 与 会 计 资 料 保 管 。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收 益 应 全 额 计 入 会 计 账 簿 , 不 得 与 其 他 基 金 资 产 的 收 益 相 混淆。 2) 基金资产核算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买卖业务的核算、持有资 产 的 付 息 、 兑 付 、 分 红 等 业 务 的 核 算 、 证 券 发 行 认 购 业 务 的 核 算 、 货 币 市 场 产 品 买 卖 业 务 的 核 算 、 银 行 存 款 计 息 、 存 款 账 户 间 的 资 金 划 付 业 务 的 核 算、支付费用的核算、汇兑损益的核算等。 (3)净值计算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是 指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人民 币,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日为每一基金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在 收 集 净 值 计 算 日 估 值 价 格 截 止 时 点 所 估 值 证 券 的 最 近 市 场 价 格 后 ,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和 处 理 原 则 对 各 类 估 值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2 资产进行估 值 , 如 监 管 有 相 关 规 定 的 , 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计 算 出 基 金 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当基金 份额净值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小 于 基 金 份 额 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 不 做 追 溯 处 理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原 因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造 成 差 错 的 责任人( 以 下 简 称 “ 差 错 责 任 方 ”)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 则 按 照 下 述 不 可 抗 力 处 理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造 成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 本 协 议 的 当 事 人 应 将 按 照 以 下约定处理。 1) 如采用本协议或基金合同中估值方法进行处理,若基金管理人净值 计 算 出 错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没 有 发 现 , 且 造 成 投 资 人 损 失 的 , 由 双方根据本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2)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3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单 方 面 对 外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时 注 明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将 有 关 情 况 向 监 管 机 构 报 告 , 由 此给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净值计算 结 果 应 该 在 公 告 上 标 明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而 单 方 面 对 外 公 布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如基金管理人采用规定估值方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 情 形 并 已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情 形 下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净 值 计 算 出 错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没 有 发 现 或 未 提 出 异 议 , 且 造 成 投 资 人 损 失 的 , 双 方 按 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5) 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 据错误,经纪商/ 交易对家未能及时确认交易及详细交易资料或由于其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 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由 提 供 信 息 的 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7)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4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差 错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利 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管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 。 保 管 期 限 为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期 限。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利登记日、每年6 月30 日、每年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盘备份,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除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及 其 中 的 任 何 信 息 以 任 何 方 式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披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5 露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及 其 中 的 信 息 限 制 在 为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之 目 的 而 需 要 了 解 该 等 信 息 的 人 员 范 围 之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能 妥 善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毁 损 、 灭 失 , 或 向 第 三 方 泄 露 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信 息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此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赔 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本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 托 管 协 议》的修改和变更应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应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6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7)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5、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7 ( 八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1 、 本 托 管 协 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并 依 照 其 解 释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均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在 北 京 仲 裁 , 按 照 申 请 仲 裁 时 该 会 现 行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双 方 均有约束力。 2 、 当 任 何 争 议 发 生 或 任 何 争 议 正 在 进 行 仲 裁 时 , 除 争 议 事 项 外 , 双 方仍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8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秉 承 “ 持 有 人 利 益 重 于 泰 山 ” 的 经 营 宗 旨 , 不 断 完 善 客 户 服 务 体 系 。 公 司 承 诺 为 客 户 提 供 以 下 服 务 , 并 将 随 着 业 务 发 展 和 客 户 需 求 的 变 化 , 积 极 增 加 服 务 内 容 , 努 力 提 高 服 务 品 质 , 为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 便 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 (免长途通话费用) 、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 每天 24 小 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 括: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 9:00~17:00 的人工电话 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将 其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 系 方 式 告 知 公 司 客 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电 子 邮 箱 、 传 真 、 信 件 等 方 式 订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 本 公 司 在 准 确 获 得 投 资 者 邮 寄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及 电 子 邮 箱 的 前 提 下 , 将 为 已 订 制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和 纸 质 对 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 子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交 易 对 账 的 一 种 电 子 化 的 账 单 形 式 。 电 子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 内 向 每 位 预 留 了 有 效 电 子 邮 箱 并 成 功 订 制 电 子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持 有 人 发 送 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 信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份 额 对 账 的 一 种 电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9 子 化 的 账 单 形 式 。 短 信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额市值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 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 质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平 信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份 额 对 账 的 一 种 账 单 形 式 。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 期 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向 预 留 了 准 确 邮 寄 地 址 并 成 功 订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持 有 人 寄 送 纸 质 对 账 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 、 信 息 查 询 : 客 户 可 通 过 网 站 查 询 基 金 净 值 、 产 品 信 息 、 建 信 资 讯、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 账 户 查 询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网 上 “ 账 户 查 询 ” 服 务 查 询 账 户 信 息 , 查 询 内 容 包 括 份 额 查 询 、 交 易 查 询 、 分 红 查 询 、 分 红 方 式 查 询 等 ; 同 时 投 资 者 还 可 通 过 “ 账 户 查 询 修 改 ” 、 “ 查 询 密 码 修 改 ” 自 助 修 改 基 本 信 息 及 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 常 见 问 题 : 汇 集 了 客 户 经 常 咨 询 的 一 些 热 点 问 题 , 帮 助 客 户 更 好 的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 客 户 留 言 : 通 过 网 上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 可 将 投 资 者 的 疑 问 、 建议及 联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 投 资 者 准 确 完 整 的 预 留 了 手 机 号 码 ( 小 灵 通 用 户 除 外 ) , 可 获 得 免 费 手 机 短 信 服 务 , 包 括 产 品 信 息 、 基 金 分 红 提 示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等 。 未 预 留 手 机 号 码 的 投 资 者 可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或 登 陆 公 司 网 站 添 加 后 定 制 此 项 服 务。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0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 务 , 包 括 产 品 信 息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等 。 未 预 留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的 投 资 者 可 拨 打客服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 公 司 通 过 官 方 微 信 、 易 信 等 即 时 通 讯 服 务 平 台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理 财 资 讯 及 基 金 信 息 查 询 等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在 微 信 、 易 信 中 搜 索 “ 建 信 基 金 ” 或 者“ccbfund ”添加关注。 投 资 者 通 过 公 司 官 方 微 信 、 易 信 可 查 询 基 金 净 值 、 产 品 信 息 、 分 红 信 息 、 理 财 资 讯 等 内 容 。 已 开 立 建 信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 将 微 信 、 易 信 账 号 与基金账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 保 证 投 资 者 账 户 信 息 安 全 , 当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或 登 陆 公 司 网 站 查 询 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网 站 客 户 留 言 、 客 服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留 言 、 客 服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 书 信 、 传 真 等 多 种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建 议 或 投 诉 , 客 服 中 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1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件 自 2016 年 9 月 14 日至 2016 年 3 月 13 日 ,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ccbfund.cn 。 序 号 公告事项 法 定 披 露 方式 法 定 披 露 日期 1 关 于 建 信 全 球 机 遇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停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3-10 2 关 于 建 信 全 球 机 遇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停大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3-07 3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2-23 4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凤 凰 金 信 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2-21 5 关 于 新 增 渤 海 银 行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2-18 6 关 于 新 增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1-17 7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2017 倾 心 回 馈 ” 基 金 定 投 优 惠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2-29 8 关于公司旗下三只 QDII 基金 2017 年境内 外 主 要 市 场 节 假 日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和 定 投等业务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2-28 9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2-22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2 10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1-29 11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认 购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1-28 12 关 于 新 增 民 生 证 券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加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1-26 13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中 证 金 牛 (北京)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旗下销售 机 构 并 参 加 认 购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1-10 14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三 只 QDII 基金暂停估值及延期办理交易的 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0-22 15 关 于 新 增 凤 凰 金 信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加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0-22 16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9-20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海证券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3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代 理 人 和 注 册 登 记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 资 人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或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4 二十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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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〇 一七年 四 月 二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