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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经典(288001)

华夏经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 夏 经典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书 ( 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 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招 商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原 中 信 经典 配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04 年 1 月 18 日证 监基 金字[2004]7 号批 准募 集。 本基 金 的基金 合同
于 2004 年 3 月 15 日 正式 生效。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 2009 年 1 月 4 日 《关 于核 准 中信经 典配 置
证券投 资基 金等 四只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的批复 》 ( 证监 许可[2009]1 号) ,本 基金
的基金 管理 人更 换为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根据 本 基金管 理 人 2010 年 3 月 11 日刊登 的 《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关 于修 订 中 信 经 典配 置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 及 托 管 协议 部 分 条 款的
公告》 ,有 关的 基金 合同 修 订自 2010 年 3 月 24 日起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出 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 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积 极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 险等 。 本 基金 是混合 基金 , 风
险与收 益高 于债 券基 金与 货币市 场基 金, 低于 股票 基金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申购 基金 时 ,
应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 并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谨慎 做出 投资 决策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7 年 3 月 15 日 ,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数据截止
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的 财务 资料未 经审 计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4 四、基 金托 管人 ................................................................................................................. 12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六、基 金的 募集 ................................................................................................................. 59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59 八、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 59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60 十、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与 转托管 等业 务.......................................................................... 84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 85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 94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95 十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95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100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101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103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103 十九、 风险 揭示 ................................................................................................................106 二十、 基金 的终 止和 清算 ................................................................................................108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109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120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126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28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与查 阅 ................................................................................129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129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言 《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以 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 )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关 于核 准中 信经典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 等四只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的批 复 》 和 其它 有关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中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代 表以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 华 夏经 典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基 金管理 人对 其定 期做 出的 更新 。 基金合 同: 指《 华 夏经 典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修 订和 补充 。 发售 公 告: 指原《 中信 经典 配置 证券 投资基 金发 售公 告》 。 托管协 议: 指《 华 夏经 典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及对托 管协议 的任 何修 订和 补充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2 《暂行 办法 》 : 指 1997 年 11 月 5 日 经国 务院批 准并 于 11 月 14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暂行 办法》 ,现 已废 止 。 《试点 办法 》 : 指 2000 年 10 月 8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发 布并 实施 的 《 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试 点办 法》 , 现已废 止 。 《 基金 法 》 :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 指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作 出的修 订 。 《销售 办法 》 : 指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作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 由中 国 证监会 发布 并 于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证券 法》 :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的 修订。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受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登记结 算机 构 : 指办理 基金 登记 、注 册、 过户、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的 机构, 本基金 的 登 记结 算机 构 指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或 接受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务 的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 基金投 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 个人投 资者 :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 然人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3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 门批准 设立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法人 或其他 组织, 以及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 可 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机 构投 资者 (如 QFII ) 。 基金 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满足 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后 , 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完毕 , 并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之日 起到基 金认 购截 止日 的时 间段, 最长不 超 过 3 个月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存 续的 期间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及 其他 相关 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的 开放 时间受 理投 资者 申购 、 赎 回 或其 他业务 有效 申请 的日 期 。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内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申请赎回 本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 额从某 一交 易账 户转 入另 一交易 账户 的行 为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包括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 价差、 存款利 息、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的 节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包括基 金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4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 资 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 基金账 户: 指 登记结算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其 持 有 该 登记 结算机 构办 理 登 记结 算 的 基金份 额及 其变 更情 况的 账户 。 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 理人每 六个 月对 原招 募说 明书 进行的 内容 更新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 法抗 拒、 无法 避免 且 在本 基金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事件 ,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 府征 用、 没收、 恐怖 袭击 、传 染病 传播、 法律法 规变 化、 突发 停电 或其他 突发 事件 、 证 券交 易所非 正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等 。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联系人 :张静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 真:010-63136700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5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7.8%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生: 董事 长、 党 委书记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总经 理 , 硕士,高 级经济 师。 曾 任中 信证 券 公司董 事、 襄 理、 副 总经 理, 中信 控股 公司 董事、 常务副 总裁, 中 国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党 委副 书记 、 执 行董 事、 总裁 , 兼 任信 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证通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等 。 杨一夫 先生 : 董 事, 硕士。 现任鲍 尔太 平有 限公 司总 裁, 负 责总 部加 拿大 鲍尔 公司在 中 国的投 资活 动 , 兼任 三川 能源开 发有 限公 司董 事、 中国投 资协 会常 务理 事。 曾任国 际金 融 公 司(世 界银 行组 织成 员) 驻中国 的首 席代 表等 。 胡祖六 先生 : 董 事, 博士 , 教授 。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 曾 任国 际货 币基 金组织 高级 经济学 家, 达沃 斯世 界经 济论坛 首席 经济 学家 , 高 盛集团 大中 华区 主席 、 合 伙人、 董事 总经 理。 沈强先 生: 董事 , 硕 士, 高 级经济 师。 现任 中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经 纪业 务发 展与管 理 委员会 主任 。 曾 任浙 江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证 券管 理总部 总经 理, 金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中信证 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党 委书记、 执行 董事, 中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经纪 业务 发展 与管 理委 员会副 主任 等。 葛小波 先生 :董 事, 硕士 。中信 证券 党委 委员 、董 事总经 理。 葛先 生于 2007 年荣获 全 国金融 五一 劳动 奖章 。 汤晓东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摩根 大通、 荷兰 银行 、苏 格兰 皇家银 行 、 中国证 监会 等。 朱武祥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兼任北 京建设 (香 港上市) 、华夏 幸福 基业、 中海油 海洋工 程、东 兴证 券、中 兴通讯 等五家 上市 公司 独立 董事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6 贾建平 先生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高级 经济 师。 现已退 休。 兼任 东莞 银行 独立董 事 。 曾任职 于北京 工艺品 进出 口公司 、美国 纽约中 国物 产有限 公司( 外派工 作) , 曾担任 中国银 行信托 咨询 公司 副处 长、 处长 , 中 国银 行卢森 堡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国银 行意 大利代 表处 首 席 代表, 中银 集团 投资 管理 公司副 董事 长、 总经 理, 中国银 行重 组上 市办 公室 、 董事 会秘 书办 公室、 上市 办公 室总 经理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谢德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兼任中 华联合 人寿 保险股 份有限 公司、 博彦 科技股 份有限 公司( 上市 公司) 、 朗新 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中国 会计 学会 第八 届理 事会理 事, 中国 会计 学会 财务成 本分 会第 八届理 事会 副会 长。 张霄岭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博士。 现兼 任上 海高 级金 融学院 客座 教授 、 清 华大 学五道 口金 融学院 特聘 教授 。 曾 任中 国 技术进 出口 总公 司项 目经 理、 美 国联 邦储 备委 员会 ( 华盛顿 总部 ) 经济学 家、 摩根 士丹 利 ( 纽约总 部) 信用 衍生 品交 易模型 风险 主管 、 中 国银 监会银 行监 管三 部副主 任等 。 刘义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党委 委员 。 曾 任中 国人民 银行 总行计 划资 金司 副主 任科 员、 主 任科 员, 中 国农 业发 展银行 总行 信息 电脑 部信 息综合 处副 处 长(主 持工作) ,华 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监事、 党办 主任、 养老金 业务总 监, 华夏资 本管理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经 理等。 阳琨先 生: 副总 经理 、 投 资总监 , 硕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曾 任中 国对外 经济 贸易 信托 投资 有限公 司财 务部 部门 经理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助 理 , 益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部部 门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副总经 理等 。 李一梅 女士 :副 总经 理, 硕士。 兼任 证通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曾任 基金 营销 部总经 理 、 营销总 监、 市场 总监 ,上 海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总经 理等 。 周璇女 士: 督察 长, 硕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委 书记 。 曾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曾任 职于中 国证 监会 、北 京金 融街建 设开 发公 司。 李红源 先生 : 监 事长 , 硕 士, 研 究员 级高 级工 程师 。 现任 南方 工业 资产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 曾 任中国 北方 光学电 子总 公司 信息 部职 员, 中国 兵器 工业总 公司 教育局 职员 、 主 任科员 、 规 划处 副处 长、 计划处 处长 , 中 国兵 器装 备集团 公司 发展 计划 部副 主任、 经济 运营 部副主 任、 资本 运营 部巡 视员兼 副主 任。 吕翔先 生: 监事 , 学 士。 现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管 理部 执行 总经 理。 曾任国 家 劳动部 综合 计划 与工 资司 副主任 科员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管理 部执行 总 经 理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7 张伟先 生: 监事 , 硕 士, 高级工 程师 。 现 任山 东高 速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副总 经理, 兼任 山东 渤海 轮渡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任 山东省 济青 公路 工程 建设 指挥部 办公 室财 务科职 员, 济青 高速 公路 管理局 经营 财务 处副 主任 科员, 山东 基建 股份 有限 公司计 划财 务部 经理, 山东 高速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党委 委员 、总 会计师 。 汪贵华 女士 : 监 事, 博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曾任 财政 部科研 所 助理研 究员 、 中 关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总经理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财务 总监 等。 李彬女 士: 监事 , 硕 士。 现 任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合规部 总监 。 曾 任中 信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基金 管理 部项 目经 理、 中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监察 稽核 部高 级副 总裁、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法 律监 察部 总监等 。 宁晨新 先生 : 监 事, 博士 , 高级 编辑 。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 室总 监、 董 事会 秘书( 兼) 。曾 任中 国证 券 报社记 者、 编辑 、办 公室 主任、 副总 编辑 ,中 国政 法大学 讲师。 2 、基 金经 理介 绍 许利明 先生 , 北 京工 商大 学产业 经济 学硕 士。 曾任 北京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投 资银行 总部 项目经 理,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资 产管 理总 部总 经理助 理等 , 北 京鹿 苑天 闻投资 顾问 有限 责任公 司首 席投 资顾 问, 天弘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部副 总经 理、 天弘 精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07 年 7 月 27 日至 2009 年 3 月 30 日期间 ) 等, 中国 国际 金 融有限 公司 投 资经理 。2011 年 6 月 加入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机 构投 资部 投资 经理 、 华夏 成长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9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28 日期 间 ) 、 华夏 军工 安全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3 月 22 日 至 2017 年 3 月 28 日 期间 ) 等, 现任股 票 投资部 总监 ,华 夏经 典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3 月 25 日起任 职) 。 历任基 金经 理: 2004 年 3 月 15 日至 2006 年 1 月 10 日期间 , 梁 丰先 生任 基金 经 理; 2006 年 1 月 10 日至 2006 年 8 月 10 日 期间 ,张 国强 先生 任基金 经理 ;2004 年 3 月 15 日至 2006 年 11 月 9 日 期间 ,丁 楹先 生任基 金经 理;2006 年 8 月 11 日至 2011 年 3 月 17 日期间 ,郑 煜女士 任基 金经 理 ; 2009 年 8 月 7 日至 2011 年 11 月 7 日 期间 , 赵航 先生 任 基金经 理 ; 2011 年 3 月 17 日至 2015 年 2 月 9 日 期间 , 王 海雄 先生 任基金 经理 ;2015 年 2 月 9 日至 2016 年 3 月 29 日 期间 ,李 铧汶 先 生任基 金经 理。 3 、本 公司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主任: 阳琨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投资 总监 ,基 金经 理。 成员: 汤晓 东先 生,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8 郑煜女 士,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 孙彬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 郑晓辉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执 行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赵航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执行 总经理 ,基 金经 理。 王怡欢 女士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执 行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从事 以下违反 《证 券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控制 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9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 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 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 立性 原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收 益原 则建 立了 一套 比较完 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 业务管 理制 度 及相应 的业 务处 理、 控制 程序组 成, 具体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 控 制活 动、 信 息沟 通 、 内部监控 等 要素 。 公司 已 经通过 了 ISAE3402 ( 《鉴 证业务 国际 准则 第 3402 号 》 ) 认 证 , 获 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设 计合 理性及 运行 有效 性的 报告 。 1 、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 有 效的 监督 管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和 有力的 控制 文化。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10 (1) 公司 引入 了独 立董 事 制度, 目前 有独 立董 事 3 名。董 事会 下设 审计 委员 会等专 门 委员会 。公 司管 理层 设立 了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 等专 业委 员会 。 (2)公 司各部 门之间 有明 确的授权 分工 ,既互 相合 作,又互 相核 对和制 衡, 形成了 合 理的组 织结 构。 (3)公 司坚持 稳健经 营和 规范运作 ,重 视员工 的 合 规守法意 识和 职业道 德的 培养, 并 进行持 续教 育。 2 、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 析 。 对于不 可控 风险 ,风 险评 估的目 的是 决定 是否 承担 该风险 或减 少相 关业 务 ; 对于可 控风 险 , 风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过 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度 。 风险 评估 还包 括各 业务部 门对 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 度, 以及 新业 务设 计过 程中 评估相 关风 险 并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3 、控 制活动 公司对 投资 、 会计 、 技 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 在 业务 管 理制度 上, 做到 了业 务操 作流程 的科 学、 合理 和标 准化, 并要 求完 整的 记录 、 保存 和严 格的 检查、 复核 ; 在岗位 责任 制度上 , 内部 岗位 分工 合 理、 职责 明确 ,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1) 投资 控制 制度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的 最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负责 资产配 置和 重大 投资 决策 等; 基 金经 理小组 负责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资 产配 置基 础上 进行 组合构 建 , 基 金经 理领 导基 金经理 小组 在 基金合 同和 投 资 决策 权限 范围内 进行 日常 投资 运作 ;交易 管理 部负 责所 有交 易的集 中 执 行 。 ① 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资 管理 决策 职能 和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 实 行集中 交易 制度, 建立 和完 善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确保 各投 资组合 享有 公平 的交 易执 行机会 。 ② 投资授权 控 制。 建 立明确 的 投 资决 策 授权 制 度,防 止 越 权决 策 。 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 负 责制定 投资 原则 并审 定资 产配置 比例 ; 基 金经 理小组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的范围 内, 负责 确定与 实施 投资 策略 、 建 立和调 整投 资组 合并 下达 投资指 令, 对于 超过 投资 权限的 操作 需要 经过严 格的 审批 程序 ; 交易 管理部 依据 基金 经理 或基 金经理 授权 的小 组成 员的 指令 负 责交 易 执行。 ③ 警示 性控 制。 按照 法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交易 系统 在 投资 比例 达 到接 近限 制比 例前 的某一 数值 时自 动预 警。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11 ④ 禁 止 性控 制 。 根 据 法律、 法 规 和公 司 相关 规定 ,基 金 禁 止投 资 受限 制 的证券 并禁止 从事 受 限制 的行 为 。 交易 系统 通 过预 先的 设定 , 对 上述禁 止进 行 自 动提 示和 限制。 ⑤ 多 重 监控 和 反馈 。 交易管 理 部 对投 资 行为 进 行一线 监 控 ;风 险 管理 部 进行事 中 的 监 控;监 察稽 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监 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常 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调 整 。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 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 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立 了基金 会计 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及 与托 管 人 相关 业务 的相互 核 查监督 制度 。 ③ 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 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 公 司对 硬件 设备 的安全 运行 、 数 据传 输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软 硬件 的维 护、 数据 的备份 、 信 息技 术人 员操 作管理 、 危 机处 理等 方面 都制定 了完 善的 制度。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 培 训制 度、 考核 制度、 薪酬 制度 等人 事管 理制度 , 确 保人力 资源 的有 效管 理。 (5)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监察 制度 包括 违规 行为的 调查 程序和 处理 制度 ,以 及对 员工行 为的 监察 。 (6)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 指 定专 门人 员负 责反 洗钱和 反 恐融资 合规 管理 工作 ; 各 相关部 门设 立了 反洗 钱岗 位, 配备 反洗 钱负责 人员 。 除 建立 健全 反 洗钱组 织体 系外 , 公 司还 制定了 《反 洗钱 工作 内部 控制制 度》 及相 关业 务操 作规程 , 确 保依 法切实 履行 金融 机构 反洗 钱义务 。 4 、信 息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公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 信 息及 时送 交适 当的人 员进 行 处理。 目前 公司 业务 均已 做到了 办公 自动 化, 不同 的人员 根据 其业 务性 质及 层级具 有不 同的 权限。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12 5 、内 部监控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 门的 稽核 部 门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 评 价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合 理性 、 完备性 和有 效性 , 监 督公 司各项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司 各项 经 营 管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 招 商银 行 ”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52.20亿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 、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 全由企 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业 银 行,总 行设 在深 圳。 自成 立以来 ,招 商银 行先 后进 行了三 次增 资扩 股, 并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 行 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 在上 交所 挂牌 (股 票代码 :600036 ), 是国 内第一 家采 用 国际会 计标 准上 市的 公司 。2006 年 9 月 又成 功发 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 在香港 联交 所 挂牌交 易 ( 股票 代码:3968),10 月 5 日行 使 H 股 超额配 售, 共发 行了 24.2 亿 H 股。 截至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13 2016 年 9 月 30 日, 本集 团总资产 55,639.90 亿元 人 民币, 高级 法下 资本 充足 率 14.16%,权 重法 下 资本 充足 率 12.73% 。 2002 年 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名 为 资产托 管部 , 下设 业务 管 理室 、 产 品管 理室 、 业务 营运室 、 稽核 监察 室 、 基 金外 包 业务 室 5 个职能 处室 ,现 有员 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 国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获 得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格, 成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 4 月, 正式 办理基 金托 管业 务。 招商 银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 全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 、 受托投 资管 理托 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FII ) 、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托 管、 保 险资 金 托管、 企业 年金 基金 托管 等业务 资格 。 招商银 行确 立 “ 因势 而变、 先您所 想 ” 的托 管理 念和 “ 财富所 托、 信守 承诺 ” 的托 管核心 价 值,独创“6S 托管银行 ” 品牌体系,以“ 保护您的业务、保护 您的财富 ” 为历史使命,不断创 新 托 管 系 统 、 服 务 和 产 品 : 在 业 内 率 先 推 出 “ 网 上 托 管 银 行 系 统 ” 、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和 “6 心 ” 托管服务标 准,首家 发 布私募基金绩 效分析报 告 ,开办国内首 个托管 银行 网站,成功 托 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 只 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 私 募基金 、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 市场基 金赎 回资 金 T+1 到 账、 第 一只 境外 银行 QDII 基金、 第一 只 红利 ETF 基金、第一 只 “1 + N ” 基 金专 户理 财、 第一 家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一 单 TOT 保 管, 实现从 单一 托管 服务 商向 全面投 资者 服务 机构 的转 变,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经过十四 年发 展,招 商银 行资产托 管规 模快速 壮大 。2016 年招 商银行 加大高 收益托 管 产品营 销力 度, 截至 12 月 末新增 托管 公募 开放 式基 金 105 只, 新增 首发 公募 开放式 基金 托 管规模 827.91 亿 元。 克服 国内证 券市 场震 荡的 不利 形势, 托管 费收 入、 托管 资产均 创出 历 史新高 , 实现 托管 费收 入 44.04 亿 元 , 同 比增 长 23.48% , 托 管资 产余 额 10.17 万 亿元 , 同 比 增长 42.1% 。 作 为公 益慈 善 基金的 首个 独立 第三 方托 管人 , 成 功签 约 “ 壹 基金 ” 公 益资金 托管 , 为我国 公益 慈善 资金 监管 、信息 披露 进行 有益 探索 ,该项 目荣 获 2012 中 国金 融品牌 「金 象 奖」 “ 十大 公益 项目 ” 奖 ; 四度蝉 联获 《 财资 》 “ 中国 最佳托 管专 业银 行 ” 。2016 年 6 月 招商 银 行荣膺 《财 资》 “ 中国 最佳 托管银 行奖 ” , 成 为国 内唯 一获奖 项国 内托 管银 行; “ 托管通 ”获得 国内《 银行 家》2016 中 国 金融创 新 “ 十佳 金融 产品 创 新奖 ” ;7 月荣膺 2016 年 中国资 产管 理 【金贝 奖】 “ 最 佳资 产托 管 银行 ”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李建红 先生 ,本 行董 事长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英 国 东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吉 林大 学经 济管理 专业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 招 商 局集团 有限 公司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14 董事长 , 兼任 招商局 国际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 招 商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中 国 国际海 运集 装箱 (集 团 )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商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和 招商 局资本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曾 任中 国远 洋运 输(集 团) 总公 司总 裁助 理、总 经济 师 、 副总裁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 任上 海银行 副行 长 、 中国 建设 银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 长、 深圳市 分行 行长 、 中 国建 设银行 零售 业 务 总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丁伟先 生 , 本 行副 行长 。 大学本 科毕 业 , 副 研究 员 。1996 年 12 月加 入本 行 , 历任杭 州 分行办 公室 主任 兼营 业部 总经理 , 杭 州分 行行 长助 理、 副 行长 , 南 昌支 行行 长, 南 昌分 行行 长,总 行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总 行行 长助 理,2008 年 4 月起 任本 行副 行长 。 兼任招 银国 际 金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姜然女 士 ,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 大学 本科 毕业 , 具 有基 金托管 人高 级管理 人 员 任职资 格。 先后 供职 于中 国农业 银行 黑龙 江省 分行 ,华商 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深圳 市分 行 , 从事信 贷管 理、 托管 工作 。2002 年 9 月加 盟招 商银 行至今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 经理、 高级 经理 、 总 经 理 助理等 职。 是国 内首 家推 出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 设计、 开发 者之 一,具 有 20 余年 银行 信贷 及托管 专业 从业 经验 。在 托管产 品创 新、 服务 流程 优化、 市场 营 销及客 户关 系管 理等 领域 具有深 入的 研究 和丰 富的 实务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累 计托 管 256 只开 放式 基金 及其它 托 管资产 ,托 管资 产 为 10.17 万亿 元人 民币 。


( 四) 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 制度 1、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督 机制 ,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防 弊 、 堵塞 漏洞、 消除隐 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15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负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核 监察 室在总 经理 室直 接领 导下 , 独立 于部 门内 其他 业务 室和托 管分 部、 分行 资产 托管业 务主 管部 门, 对 各岗 位、 各业 务室 、 各分 部、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及时发 现内 部控 制缺陷 ,提 出整 改方 案, 跟踪整 改情 况。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监督制 衡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覆盖 各项 业务过 程和 操作环节 、覆 盖所有 室和 岗位, 并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2)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 制的核心 是有 效防范 各种 风险,托 管组 织体系 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 内控 优先 ” 的要求。 (3)独 立性原 则。各 室、 各岗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不 同托 管资产 之间 、托管 资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 部门 , 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负责 对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和 检 查 。


(4)有 效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应当具 有高 度的权 威性 ,任何人 不得 拥有不 受内 部控制 约 束的权 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题 应当 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馈 和纠 正。 (5)适 应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应适应 我行 托管业 务风 险管理的 需要 ,并能 随着 托管业 务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 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 善。 内部 控制 应随着 托管 业务经 营战 略 、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订 和 完 善 。 (6)防 火墙原 则。 业 务营 运、稽核 监察 等相关 室, 应当在制 度上 和人员 上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重 要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在 全面 控制的 基础 上,关注 重要 托管业 务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制 衡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在 托管 组织体 系、 机构设置 及权 责分配 、业 务流程 等 方面形 成相 互 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9)成 本效益 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权衡 托管业 务的 实施成本 与预 期效益 ,以 适当的 成 本实现 有效 控制 。 4、 内部控 制措 施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16 (1)完 善的制 度建设 。招 商银行资 产托 管部制 定了 《招商银 行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 管理办 法》 、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 操作规 程 》 和 等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从资 产托管 业务 操作 流程 、 会 计核算 、 岗 位管 理、 档案 管理、 保密 管理 和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保证 资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 制 度化、 规范 化运 作。 为保 障托管 资产 安全 和托管 业务 正常 运作 , 切 实维护 托管 业务 各当 事人 的利 益 , 避 免托 管业 务危 机事件 发生 或确 保危机 事件 发生 后能 够及 时、 准 确、 有效 地处 理, 招 商银行 还制 定了 《招 商银 行托管 业务 危 机事件 应急处 理办法 》 ,并 建立了 灾难备 份中心 ,各 种业务 数据能 及时在 灾难 备份中 心进行 备份, 确保 灾难 发生 时, 托管业 务能 迅速 恢复 和不 间断运 行。 (2)经 营风险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托管 项目 审批、资 金清 算与会 计核 算双人 双 岗、 大 额资 金 专 人跟 踪、 凭证管 理、 差错 处理 等一 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 有 效地控 制业 务运 作过程 中的 风险 。 (3)业 务信息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采用 加密方式 传输 数据。 数据 执行异 地 同步灾 备, 同时 , 每 日实 时对托 管业 务数 据库 进行 备份, 托管 业务 数据 每日 进行备 份, 所有 的业务 信息 须经 过严 格的 授权才 能进 行访 问。 (4)客 户资料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对业 务办理过 程中 形成的 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 户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 关人 员如 需调用 , 须 经总 经理 室成 员审批 , 并 做好 调用登 记。 (5)信 息技术 系统风 险控 制。招商 银行 对信息 技术 系统管理 实行 双人双 岗双 责、机 房 24 小时 值班并 设置 门禁管 理、电脑 密码 设置及 权限 管理、业 务网 和办公 网、 与全行业 务网 双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人 力 资源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建立 良好的企 业文 化和员 工培 训、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 控 制 。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 关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基 金投融 资比 例 、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 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应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17 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进 行 整改 , 整 改 的时 限 应 符 合 法规 允 许 的 投资 比 例 调 整期 限。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 合同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改 正 , 如基 金管 理人未 能在 通 知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 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 对基金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 李 一梅 网址:www.ChinaAMC.com 2 、代 销机 构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18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 人 :田 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3)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 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19 联系人 :张 宏革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5)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6)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方 爽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7)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 :高 天、 汤嘉 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20 (8) 兴业 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联系人 :梁 曦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9)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董 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10)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西大 街 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 :陈 春林 网址:www.psbc.com (11 )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21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谢 小华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12)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李 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13)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联系人 :张 莉 网址: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14)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网址:www.nbcb.cn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22 客户服 务电 话:962528 ( 北京、 上海 ) 、96528 (其 他地区 ) (15)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电话:0532-85709749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 :赵 蓓蓓 网址:www.qd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青 岛) 、400-669-6588 (全 国 ) (16)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13316603168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胡 昱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17)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 :陈 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18) 临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 336 号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23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傢玉 电话:0539-7877780 传真:0539-8051127 联系人 :吕 芳芳 网址:www.ls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6588 (19)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 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电话:027-82656867 传真:027-82656236 联系人 :黄 慧琼 网址:www.hk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58 ( 武 汉) 、400-609-6558 (全 国 ) (20)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联系人 :田 春慧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21)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洛阳 银行 三楼 30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电话:0379-65921977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24 传真:0379-65921869 联系人 :董 鹏程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379-96699 (22)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联系人 :王 淑华 网址:www.yantaibank.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23)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 区中山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 :李 格格 网址:www.bankofdl.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24)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住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联系人 :王 栋 网址:www.hebbank.com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2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25) 江苏 江南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 中路 413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 :蒋 娇 网址:www.jn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9-96005 (26)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 区钢铁 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刘 芳 网址:www.bs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96016 ( 内 蒙古 、 北 京) 、967210 ( 宁 波、 深圳) 、028-65558555 (成 都) (27) 厦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电话:0592-5337315 传真:0592-5061952 联系人 :许 蓉芳 网址:www.xm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888 (28) 吉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 开发 区 1817 号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26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开 发 区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联系人 :孙 琦 网址:www.jl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666 (29)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 园区钟 园 路 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电话:0512-69868389 联系人 :项 喻楠 网址:www.suzhou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30) 恒生 银行 (中 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00 号 恒生 银行 大厦 34 楼、36 楼及 上海 市浦东 南 路 528 号证 券大 厦 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 恒生 银行大 厦 34 楼、36 楼及 上海市 浦 东南 路 528 号证 券大 厦 2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慧敏 电话:021-38658644 传真:021-68828880 联系人 :叶 馨雯 网址:www.hangse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30-8008 、400-830-8008 (31) 泉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27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联系人 :董 培姗 网址:www. qzcc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312 (32)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尹 伶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33)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操 电话:010-63130889-8369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 :刘 宝文 网址:8.jrj.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34)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利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吴 卫东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28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35)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杨 浦区 昆明 路 508 号北 美广 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021-38509680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张 裕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36)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 :童 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37)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38)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29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635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胡 锴隽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39)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1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西 塔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18205712248 联系人 :韩 爱彬 网址:www.ant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88 (40)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 :黄 辉 网址: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41)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 西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30 传真:0571-88910240 联系人 :胡 璇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42)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 峪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010-62020088-600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翟 飞飞 网址:www.m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43)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 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曹 怡晨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7-6266 (44) 乾道 金融 信息 服务 (北京 )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 旺村 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 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兴吉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联系人 :高 雪超 网址:www.qiandaojr.com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3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88080 (45)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 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电话:010-66154828-809 传真:010-88067526 联系人 :张 晶晶 网址:www.5irich.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46)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 :程 刚 网址:www.yixi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47) 众升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王 斐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105 联系人 :付 少帅 网址:www.w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1-6655 (48)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3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联系人 :鄢 萌莎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7-7899 (49)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宏 达北 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30 联系人 :马 鹏程 网址:www.ch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50) 深圳 宜投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 深 圳市 前海 深港 合作 区前湾 一路 鲤鱼 门 街 1 号 前海深 港合 作区 管理 局综 合办公 楼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 前海商 务秘 书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 心 2405 法定代 表人 :华 建强 电话:0755-23919681 传真:0755-88603185 联系人 :马 文静 网址:www.yi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5-5811 (51)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33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 :丁 向坤 网址:www.fundzone.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52)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 争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53) 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 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盛世龙 源国 食 苑 10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纪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0-2123 联系人 :陶 翰辰 网址:www.zhixin-inv.com (54) 上海 久富 财富 管理 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 阳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403 号信 息大 厦 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惠蓉 电话:021-68682279 转 604 传真:021-68682297 联系人 :潘 静洁 网址:www.jfct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9898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34 (55) 天津 国美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 办公 楼 D 座 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 26 号鹏 润大 厦 B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联系人 :郭 宝亮 网址:www.gome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1-0889 (56)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 :王 悦伟 网址:www.w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0219931 (57)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 旺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 )N-1、N-2 地 块新 浪总部 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 )N-1、N-2 地 块新浪 总 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电话:010-60619607 传真:010-62676582 联系人 :付 文红 网址:www.xincai.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58) 北京 君德 汇富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35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18 号 4 层 办公 楼 二座 41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 4 层 办 公楼二 座 414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电话:010-65181028-810 传真:010-65174782 联系人 :周 雯 网址:https://www.kstreasur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9-1218 (59) 济安 财富 (北 京)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 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电话:18610508307 传真:010-65330699 联系人 :赵 程程 网址:www.pj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5-6663 (60)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联系人 :姜 吉灵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61)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电话:15201924977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36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兰 敏 网址:www.66zich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6788 (62)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住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电话:0411-88891212-327 传真:0411-84396536 联系人 :姜 焕洋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11-999 (63)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梅 路 1801 号凯 科国 际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系人 :陈 云卉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3999 (64) 上海 中正 达广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 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电话:021-33768132-801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 :戴 珉微 网址:www.zzwealth.cn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67-523 (65)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 体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 B 座裙 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电话:13522549431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 :姜 颖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8-1176 (66)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 街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 惠恒集 团二 期 418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电话:18938644421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马 力佳 网址:www.jinqianwo.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07 (67)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网址:www.lu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68)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 现代五 项 馆 2105 室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38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电话:13671788303 传真:021-20324199 联系人 :刘 璐 网址:www.dt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69)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海珠区 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 际 广场 南 塔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 :吴 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70)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 :叶 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71)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一 号新 华社 第三 工作 区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电话:010-59336519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39 传真:010-59336500 联系人 :孙 雯 网址:www.jnl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72) 深圳 市金 斧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 街道科 苑 路 16 号东 方科 技 大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联系人 :张 烨 网址:www.jfzinv.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500-888 (73)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 :袁 永姣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74)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洪 诚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40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75)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76)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77)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 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78)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4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79)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5 、18 、19 、36 、38 、39、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80)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厦 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81)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42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或 95551 (82)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 689 号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83)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 人 :李 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599 联系人 :钱 达琛 网址:www.hysec.com (84)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 1199 弄五 道口 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4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85)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86)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87)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88)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 商务中 心 A 栋 11 楼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44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赵 小明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89)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王 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90)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电话: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91)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45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蔡 霆 网址:www.ewww.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92)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华 泰证 券 广场、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深 圳)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93)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东 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94)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 区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46 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95)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0 (96)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尹 旭航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97)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0755-33680000 (98)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47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 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99)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5408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梁 微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6 (100 )东 北 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101 )南 京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钟 亭 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4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 :石 健 网址:www.njzq.com.cn (102 )上 海 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张 瑾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103 )大 同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 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 :薛 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104 )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4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105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33830395 联系人 :石 静武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106 )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400-809-6518 (107 )国 海 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 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108 )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楼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50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27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 :郭 磊 网址:www.c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3-5316 (109 )东 莞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1 号金 源中 心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 、0769-22119348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李 荣、 孙旭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8 (110 )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 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111 )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89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51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112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113 )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 :张 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6188 (114 )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大 厦 4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跃进 电话:0791-86283080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 :俞 驰 网址:www.gszq.com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52 客户服 务电 话:0791-6285337 (115 )华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 区天府 二 街 198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 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 :谢 国梅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116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 有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天山 区文 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13605 联系人 :唐 岚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117 )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联系人 :吴 阳 网址:www.zt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118 )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53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32-3000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刘 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119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代 广 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 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120 )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121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 滩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国 际金 融大 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54 联系人 :戴 蕾 网址:www.sc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5 (122 )华 林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 柳梧新 区察 古大 道 1-1 号 君泰国 际 B 栋 一层 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立 电话:0755-83255199 传真:0755-82707700 联系人 :胡 倩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123 )德 邦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076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 :刘 熠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124 )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17 楼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 :刘 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82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55 (125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网址:www.h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126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127 )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128 )财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办公地 址: 杭 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56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 :夏 吉慧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336 (129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130 )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 电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电话:0755-83331195 联系人 :彭 莲 网址:www.l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131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黑龙 江 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刘 爽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57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132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133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 层-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 层-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 :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134 )宏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 区人民 南路 二 段 18 号川 信 大厦 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人民 南路 二 段 18 号 川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联系人 :郝 俊杰 网址:www.hx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6-6366 (135 )太 平洋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58 住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 9 号华 远企 业 号 D 座 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电话:010-88321717 、18500505235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 :唐 昌田 网址:www.tpy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5-0999 (136 )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 名路 687 号 一幢 二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电话:010-88066632 联系人 :仲 秋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 及时 公 告。 销售 机构 可以 根据情 况变 化增 加或 者减 少其销 售城 市( 网点 )。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朱威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十 二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十二 层 负责人 :王 丽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59 联系电 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联系人 :李 娜 经办律 师: 李志 宏、 李娜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01-12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毛 鞍宁 联系电 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 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汤 骏、 马剑英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原 《暂 行办法 》 及其 实施 准则、 《 试点 办法》 等有 关法规、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经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1 月 18 日证 监基 金字[2004]7 号 文核准 募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按 面值发 售。 本基金 自 2004 年 2 月 9 日 至 2004 年 3 月 10 日 进行 发售 。 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共 募 集 12,149,371,119.38 份 基金 份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106,421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 本 基金 满足 基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 基 金合 同 于 2004 年 3 月 15 日正 式生 效 。 八、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 名称 由中 信经 典配 置证券 投资 基金 更名 为华 夏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2008 年 10 月 15 日 中信 经 典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通 讯方式 召开 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60 大会讨 论通 过了 《 关于 中信 经典配 置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管理 人 由 中信 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 变更为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的 议案 》 。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 2009 年 1 月 4 日《 关于核 准中 信 经典配 置证 券投 资基 金等 四只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的 批复 》 (证 监许 可[2009]1 号)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 由中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更换 为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基金 名称 由中 信经典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名为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由 于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吸收 合并 中信 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 合并 后 原基 金发 起人 中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的发 起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由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承接。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基金投 资者 范围 为合 格的 个人投 资者 和机 构投 资者 (法律、 法规 和有 关规 定禁 止投资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除 外) 。 (二) 申购 与赎回 的 场所 1 、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 分 公司 、 上 海 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 、 南京 分公 司、 杭 州分 公司、 广州 分公 司 、 成 都分 公司 , 设在 北京、 上海、 广 州的投 资理 财中 心以 及电子 交易 平台 。 (1)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南大 街 11 号 光大 国信 大 厦一层 (100081 )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传真:010-68458698 (3)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 29 号东 环广 场 B 座 一层 (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4)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61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 9 号( 新科 祥园小 区大 门口 一层 ) (100190 )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5) 北京 西三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紫竹 院路 88 号 紫竹 花园 一期 B 座 01 (100089 )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6)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慧忠 里 103 号洛 克时 代广 场 A 座一层 (100101 )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7) 北京 朝外 大街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6 号新 城国 际 6 号楼 101 号(100020 )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8)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 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9)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101A 室(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0) 上海 联洋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第 一层 101A-1 单 元(200120 ) 电话:021-68547366 传真:021-68547277 (11 )深 圳分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益 田 路 6001 号 太平 金 融大 厦 40 层 02 室(518038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62 传真:0755-82031949 (12)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鼓 楼区 汉中 路 2 号 金陵 饭店 亚太 商务 楼 30 层 B 区(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3)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105 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4) 广州 分公 司、 广州 天河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写 字 楼 第 50 层 02 单元 (510623 ) 电话:020-38067290/7291/7293/7299 、020-38460001/1058/1079 传真:020-38067232 、020-38461077 (15) 成都 分公 司 地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交子 大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 B 座 1 栋 1 单元 14 层 1406-1407 号 (610000) 电话:028-65730073/75 传真:028-86725411 (16)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等。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 统或移 动客 户端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 具体 业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 请登录 本公 司 网站查 询。 本公 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 2 、代 销机 构 本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名 称 、 住 所 等 信 息 请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中 “ (一 )销 售机 构 ” 的相 关描述 。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 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 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 其他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 1 、投资 者可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回 的开放 日为 上海证券 交易 所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63 的正常 交易 日,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 赎回 等业务 时除 外。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的 时间为 准 。 投 资 人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 , 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 下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2 、本 基金 已于 2004 年 5 月 18 日开 放日 常申 购与 赎 回业务 ,于 2005 年 5 月 10 日 开放 基金转 换业 务 。 3 、若出 现新的 证券交 易场 所、交易 所交 易时间 更改 或实际情 况需 要,基 金管 理人可 对 申购和 赎回 时间 进行 调整 , 但此 项调 整不 应对 投资 者利益 造成 实质 影响 , 同 时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在实 施 日 3 个 工作日 前在 至少 一种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则 ,即 申 购与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 、本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前撤 销。 4 、基金管理 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 的 原 则 实 施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公 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请方 式: 书面 申请 或 销售机 构公 布的 其他 方式 。 2 、投资 者在提 交申购 本基 金的申请 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投 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 账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 否 则所 提交 的赎 回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3 、申 购与 赎回 的 确 认与 通 知: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1 日内为 投资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投资 者 应 在 T+2 日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 销售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购 与赎 回的确 认情 况。 4 、申购 与赎回 的 款项 支付 : 基金投 资人 申购时 ,采 用全额缴 款方 式,若 资金 未全额 到 账则申 购无 效 , 基金 管理 人将申 购无 效的 款项 退回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申 请确认 后 , 赎 回 款项应 在自 受理 基金 投资 者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 7 个工作 日内 划往 投资 者银 行账户 。 在发 生 延期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程序 进行 调整 , 并提 前公 告 。 (六) 申购 、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 资者 通过 直销 机构 或 华夏财 富办 理本 基金 的申 购及赎 回业 务, 每次 最低 申购金 额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64 为10.00 元 (含 申购 费) , 每次赎 回申 请不 得低 于10.00 份基 金份 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时 或赎回 后在 直销 机构 或华 夏财富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足10.00 份 的, 在赎 回 时需一 次全 部 赎回。 具体 业务 办理 请遵 循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及 华夏财 富的 相关 规定 。 2 、 投 资 者 通 过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及 赎 回 业 务 , 每 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1,000.00 元 (含 申购 费 , 定 期定额 不受 此限 制 ) ,每 次 赎回申 请不 得低 于100.00 份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后 在 该 代销 机构 ( 网点 ) 保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100.00 份的 , 在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请遵 循各 代销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 3 、投 资者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 的收益 转购 基金 份额 时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4 、投资 者可多 次申购 ,对 单个投资 者累 计持有 份额 不设上限 ,但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每 笔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 100 份 基金 份 额。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 保 留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 份的 , 在 赎回 时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 具体 业务办 理请 遵循 各销 售机 构的相 关规 定。 6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关法律 规定和市场情 况调整申购 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但应最迟 在 调 整 生 效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7 、申购 份额的 处理方 式: 申购的有 效份 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申 购金 额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后,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第三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 的差额 部分 计入 基金 资产 损益。 8 、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 以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 小数点 后第 三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差 额部分 计入 基金 资产 损益 。 投资者 申请 基金 赎回 时 , 登 记结算 机构 默认 采用 先进 先出的 方式 , 从投资 者在 赎回 申请 所 在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持有 余额中 选择 先确 认的 份额 进行基 金 赎 回 。 (七) 基金 的申 购费 与赎 回费 1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不超 过 申购金 额 的 1.5% ,具 体费 率如下 : 费用项 单笔金 额 申购费 率标 准 申购费 100 万 元以 下 1.5% 100 万 元以 上( 含 100 万 元)-200 万 元以 下 1.2% 200 万 元以 上( 含 200 万 元)-500 万 元以 下 0.8% 500 万 元以 上( 含 500 万 元) 每笔 500 元 2 、本基金 赎回费率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0.5% , 赎回费 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65 加而递 减, 具体 费率 如下 : 持有期 限 一年以内 (含) 满一 年不 满二 年 (含) 满二 年不 满三 年 (含) 三年 以 上 赎回费 率 0.5% 0.35% 0.2% 0 3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基 金申购人 承担 ,归基 金管 理人及代 销机 构所有 ,主 要用于 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等 各项费 用 。 基 金赎回 费用 由基金 赎回 人承 担, 赎回 费将按 照赎 回 当 时适用的费率收取,所收取赎回费 的 25% 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 登记结算 费和其 他 手续费 支出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申 购和赎回 费率 ,调整 后的 申购费 率 和赎回 费率 在最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中列 示。 上 述费率 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 理人 应最 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 地域范 围、 特定 行业 、 特 定职业 的投 资者 以及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交 易 、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 )等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手 续后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 的投 资者调 整基 金 申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予以 公告 。 (八)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 与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一: 假定T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1.200 元, 若三 笔 申 购金额 分别 为1,000 元、100 万元 、 200万元 , 则各 笔申 购负 担 的申购 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计 算如 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66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2,000,000.00 适用 申 购费 率(B ) 1.5% 1.2% 0.8% 净申购 金 额 (C=A/ (1+B)) 985.22


988,142.29


1,984,126.98


申购费 用 (D=A-C ) 14.78


11,857.71


15,873.02


申购份 额(E=C/1.200 ) 821.02


823,451.91


1,653,439.15


若申购 金额 为500 万 元, 则 申购负 担的 申购 费用 和获 得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申购4 申购 金 额( 元,A ) 5,000,000.00 申购费 用 (B ) 500.00 净申购 金 额 (C=A-B ) 4,999,500.00


申购份 额(D=C/1.200 ) 4,166,250.00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费 =赎 回当 日 本 基金 份额净 值× 赎 回份 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当日 本基 金份额 净值× 赎回 份额 -赎 回费 例二: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持 有期 为 6 个月, 赎回 费率 为 0.5% , 假设赎 回当日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赎回费 =1.100× 10,000× 0.5%=55.00 元 赎回金 额=1.100× 10,000-55=10,945.0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T 日闭 市后的 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 基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可 以适当 延 迟计算 或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九) 申购 和赎 回的 登记 结算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记 结算 手续 。 基 金投 资 人在 T+2 日可以 查询 和赎 回 。 基 金管 理人自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有 效赎回 申请 之日 起 7 个工 作日内 支付 赎 回款项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 但不得 实质 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权 益 ,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 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本基 金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时,即认为 本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67 基金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兑付 投资 者的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程 序 执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兑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对基 金的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 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 投资者 未能 赎回 部分 , 除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明 确作出 参加 顺延 下一 个开 放日赎 回的 表 示外, 自动 转为 取消 申请。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不 享有 优先 权并 以该 下一个 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回 金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3)巨 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生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时,基金 管理 人应通 过指 定媒体 、 基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 站或 代销机 构的 网点 在 3 个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内刊 登公 告, 并说 明有 关 处理方 法。 (4)若 本基金 连续两 个开 放日以上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可暂 停 接 受 本 基 金 赎回 申 请 ; 已经 接 受 的 赎 回申 请 可 以 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 但 延 缓期 限 不 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赎回 和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及 处理 1 、暂 停或 拒绝 申购 的情 形 的处理 本基金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或 拒绝 接受基 金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正常 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无法计 算当日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3)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 (4)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 同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它 暂停 申购 情形 。 (5)当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某 笔申购申 请会 影响到 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可拒绝 该 笔申购 申请 。 发生上 述拒 绝申 购情 形时 , 申购 款项将 全额 退还 投 资者。 发生上 述 (1) 到 (4) 项暂 停 申购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2 、暂 停、 拒绝 赎回 和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和处 理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68 本基金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或拒 绝接 受基金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正常 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 (3) 连续 2 个 或 2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4)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已 接受 的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足 额兑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兑付, 可兑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本基 金已 接受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 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 未 兑付 部分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制 定相 应 的 处 理 办 法 在后 续 开 放 日予 以 兑 付 , 并以 该 开 放 日当 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 依据 计 算 赎 回金 额,但 延缓 期限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投 资者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理 部分 予 以撤销 。 (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基金 发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当 日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应在 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2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为 一天,基 金管 理人应 于重 新开放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本 基金 重 新 开放申 购 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3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一天但 少于 两周, 暂停 结束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 或 赎回时 , 基金管理 人应 提前 1 个工 作日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定媒 体上 刊登本 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 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个 工作 日的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4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 每两 周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过 两个 月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对重 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频 率进 行调 整 。 暂停 结束 , 本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 前 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连续 刊登本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三 )基 金 份 额的 转换 1 、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投资 者只 可在 同时 销 售转出 基金 及转 入基 金的 机构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2) 基金 转换 以份 额为 单 位进行 申请 。 (3)基 金转换 采取 “ 未知 价 ”法, 即基 金的转 换价 格以转换 申请 受理当 日转 出、转 入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69 基金的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4) 投资 者T 日申 请基 金 转换后 ,T+1 日可 获得 确认 。 (5) 除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单笔 转出 申请 遵循转 出基 金有 关赎 回份 额的限 制, 单笔转 入申 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低 申购 限额 限制 。 (6)发 生巨额 赎回时 ,基 金转出与 基金 赎回具 有相 同的优先 级,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 决 定全 额转出 或部 分转 出, 并且 对于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例确 认; 在转 出申 请得 到部分 确认 的情 况下 , 未 确认的 转出 申请 可根 据投 资者事 先的 选择 和代销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予 以顺延 或撤 销基 金转 换。 (7)投 资者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时, 转出 基金必 须处 于可赎回 状态 ,转入 基金 必须处 于 可申购 状态 。 由于各 代销 机构 系统 及业 务安排 等原 因, 可能 开展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时间 有所 不同, 投资 者应参 照各 代销 机构 的具 体规定 。 基金管理 人有 权根据 市场 情况调整 转换 的程序 及有 关限制, 但应 最迟在 调整 生效前2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2 、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基 金转 换业务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证 券交易 场所在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因 市场剧 烈波动 或其 它原因而 出现 连续巨 额赎 回,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暂停 接 受该基 金份 额的 转出 申请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换 申请 。 (5)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6)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申 购或 赎回 的情 形。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于 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3 、基 金转 换费 用 (1) 基金 转换 费: 无。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70 (2)转 出基金 费用: 按转 出基金赎 回时 应收的 赎回 费收取, 如该 部分基 金采 用后端 收 费模式 购买 , 除收取 赎回 费外 , 还 需收 取赎回 时应 收的后 端申 购费 。 转 换金 额 指 扣 除赎 回 费 与后端 申购 费( 若有 )后 的余额 。 (3) 转入 基金 费用 :转 入 基金申 购费 用 根 据适 用的 转换情 形收 取, 详细 如下 : ①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一。 ②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 端(固 定费用 )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定 费 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如 果转 入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二。 ③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前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三。 ④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比例 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 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四。 ⑤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例 费 率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71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五。 ⑥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 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用-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用,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六。 ⑦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前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七。 ⑧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固定 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八。 ⑨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九。 ⑩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如 果转 入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高 ,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72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 ?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后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一 。 ?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二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 比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率=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转 出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率× 转 出基金 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最 低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三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端 (固 定费用 )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固定 费用 -转 换金 额×转 出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率× 转 出基金 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最 低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四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后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 收 取申 购费用 的基 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时, 转入 的基 金份额 的持 有期将 自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认 之日 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五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73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六 。 ? 对于 多笔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基 金份 额转 出情 况的 补充说 明 上述为 处理 申 (认 ) 购 时 间不同 的多 笔基 金份 额转 出的情 况 , 对 转出 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的 持有 时间 规定 如下 : (i ) 对于 货 币型 基金 和不 收取赎 回费 用的 债券 型基 金 ( 目前 包括 华夏 债券 C ) , 每 当有 基金新 增份 额时 ,均 调整 持有时 间, 计算 方法 如下 : 调整后 的持 有时 间= 原 持有 时间× 原 份额/ ( 原份 额+ 新 增份额 ) (ii ) 对于 除上 述 (i ) 之 外 的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 其 持有 时间 为本 次转 出 委托中 多 笔份额 的加 权平 均持 有时 间 。 (4) 上述 费用 另有 优惠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转换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 4 、业 务举 例 例一: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 份 甲基 金基 金 份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 该 日甲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88.06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5.9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3.89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2%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74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 例 二: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甲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3,846.15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7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三: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 出持 有的 前端收 费 基金甲 1,000 份 ,转 入后 端收费 基金 乙, 该日 甲、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换 确认 成功 。 甲 基金 适用赎 回费 率 为 0.5% 。 则 转出基 金费 用、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 若投资 者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在 1 年 之内 ,适用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且 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14.16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 例四: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金 乙。 T 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 净值分 别 为 1.300 、1.500 元。甲 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 金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76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 例五: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甲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赎 回费 率为 0.5% 。 (1) 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乙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乙基 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1.5%-1.2%=0.3%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04,287.14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35,712.86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57,143.95 (2) 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丙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丙基 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0% ,该 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77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15.38 例六: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该日 甲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0.5% 。 (1) 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500=5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5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230.77 (2) 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甲基 金适 用的申 购费 用 为 1,000 元 , 丙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入 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七: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 出持 有的 前端收 费 基金 甲 10,000,000 份 , 转 入后端 收费 基金 乙, 甲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该日 甲、 乙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 换确 认成 功 。 甲基 金适 用 赎回费 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78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在 1 年 之内 ,适用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且 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00.0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141,581.03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18.97 例八: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 费用基 金乙, 甲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定 费用 。 T 日甲、 乙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 1.500 元。 甲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33.33 例九: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 出 1,000 份持 有期 为半 年的 甲基金 基金 份额 (后 端收 费 模式) , 转出时 适用 甲基 金后 端申 购费率 为 1.8% ,该 日甲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甲 基金 前 端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赎回 费率 为 0.5% 。 申购 日甲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1) 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2.0%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79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L=J/(1+K)) 1,168.71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5.8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899.01 (2) 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 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1+K)) 1,174.55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903.50 例十: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持 有期 为半年 的甲 基金 基金 份 额 (后端 收 费模式 ) , 转出 时适 用甲 基 金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8% ,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5% , 赎回 费率 为 0.5% 。 申购 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80 (1) 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 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4,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4,231.52 (2) 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 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5,000.75 例十一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金 转换 申请 , 转 出持 有期 为 3 年的 后端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转入后 端收费基 金乙, 转出时适 用甲基金 后端申 购费率 为 1.0% , 该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81 认成功 。申 购当 日甲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适用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 用、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5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7.39 转换金 额(J=C-I ) 1,282.6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282.6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855.07 若投资 者 在 2012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2 年 半, 适用后 端 申购费 率 为 1.2%, 且乙 基金 赎回费 率 为 0.5% , 该 日乙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O ) 855.07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P ) 1.300 赎回总 金额 (Q=O*P ) 1,111.59 赎回费 率(R ) 0.5% 赎回费 (S=Q*R ) 5.56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T ) 1.2% 后端申 购费 (U=O*M*T/(1+T)) 15.21 赎回金 额(V=Q-S-U ) 1,090.82 例十二 :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3 年 的后 端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不收 取 申购费 用基 金乙 。T 日甲 、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200 、1.500 元。 申 购当日 甲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赎回费 率 为 0.5% ,转 出时 适用甲 基金 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0%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82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6.89 转换金 额(J=C-I ) 1,183.1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83.1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788.74 例十三 :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146 天的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前端 收费 基金 乙。T 日 甲、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甲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为 0.3% , 不收 取赎 回 费。 乙基 金适 用申 购费 率 为 2.0% 。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G ) 2.0% 收取的 申购 费率 (H=G-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1.88% 净转入 金额 (I=E/(1+H)) 1,177.86 转入基 金费 用 (J=E-I ) 22.1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K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L=I/K ) 906.05 例十四 :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5 天 的不 收取申 购费 用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转入前 端收 费基 金乙 。T 日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 甲基 金销 售服 务费率 为 0.3% ,不 收取 赎 回费。 乙基 金适 用固 定申 购费 5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入 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G ) 500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83 转入基 金费 用 (H=G-E*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6.85 净转入 金额 (I=E-H ) 11,999,993.15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I/J ) 9,230,763.96 例十五 :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 基金转 换申 请, 转出 持有 的不收 取 申购费 用基 金 甲 1,000 份 , 转入后 端收 费基 金乙 , 该 日 甲、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 别为 1.200 、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认 成功 。甲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3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3 年 半, 适用后 端 申购费 率 为 1.0% ,且 乙基 金赎回 费率 为 0.5% ,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J ) 8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K ) 1.300 赎回总 金额 (L=J*K ) 1,040.00 赎回费 率(M ) 0.5% 赎回费 (N=L*M ) 5.2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0% 后端申 购费 (P=J*H*O/(1+O)) 11.88 赎回金 额(Q=L-N-P ) 1,022.92 例十六 :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转出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甲 1,000 份 ,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费 用 基金乙 。T 日 甲、 乙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分 别 为 1.300 、1.500 元 。甲 基金 赎回 费 率为 0.1%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84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1%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1.30 转换金 额(F=C-E ) 1,298.7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98.7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65.80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与 转托管等业务 ( 一) 非交 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司法 执行 和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经登 记结算 机构 认可的 其 他 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户 。 其 中继 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由 其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捐赠 只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福 利性 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的情 形。 司法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 料 。 符 合条 件的 非交易 过 户申请 自申 请受 理日 起由 登记结 算机 构 于 2 个 月内 办理 , 申 请人 按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规定 的 标准缴 纳过 户费 用。 (二)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办理 其基金 份额 在不 同交 易账 户间的 转托 管手 续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基金 管理 人及 销售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 ( 三)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 理国 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 的基 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 与解冻以 及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 经 登记结 算机 构认 可的 其 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益 按照 有关 规定 来决定 是否 冻结 。 在不违 反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条件下 ,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可对 上述 业务 规则 进行 调整, 具体 办理要 求以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的 规定 为准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85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长期 投资 的基 础上 , 将 战略资 产配 置与 时机 选择 相结合 , 积极 主动地 精选 证券 , 并 充 分利用 短期 金融 工具 作为 动态配 置的 有效 缓冲 及收 益补充 , 实 施全 流程 的风 险管理 , 力 求在 风险可 控、 获取 稳定 收益 的基础 上, 追求 资本 最大 可能的 长期 增值 。 (二) 投资 理念 三类资 产( 股票 、债 券与 短期金 融工 具) 动态 配置 ,基本 面驱 动资 产定 价。 (三) 投资 方向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限 于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主要包 括国 内依 法公 开发 售上市 的 股票、 债券 、 短 期金 融工 具、 资 产支 持证 券、 权证 以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 他金 融工 具。 股票 投资 范围为 所有 在国 内依 法发 售的,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A 股。 债券 投 资的主 要品 种包 括交 易所 和银行 间两 个市 场的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与可 转 换债 , 债 券投 资 的品种 与短 期金 融工 具投 资的品 种不 重叠 。短 期金 融工具 则包 括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债 券 、 债券回 购、 央行 票据 、 各 类银行 存款 等; 经证 监会 、 人民 银行 等有 关部 门批 准后本 基金 还可 以投资 于商 业票 据等 流动 性良好 的投 资品 种。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限制 为股 票 45% ~75% 、 债 券 5% ~35% 、 短 期金 融工 具 5% ~35%、资 产支持 证 券 0~20% 、 权 证 0~3% 。 保持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具 体配 置 比例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对 市场走 势的 判断 做主 动调 整, 以求 基金 财产在 三类 资产 的投 资中 达到风 险和 收益 的最 佳平 衡, 但 比例 不超 出上 述限 定范围 。 在 法律 法规有 新规 定的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上述 比例 做适度 调整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的,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60% × 沪深 300 指数+20% ×中证 综合 债券 指数+20%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 考虑到本基金的投资 理念 、风格和投资方向等 因素 ,选取具有一定市场 代 表性 的 沪深 300 指数 、中 证综合 债券 指数 、一 年 期 定期存 款利 率作为业 绩比 较基准 。 其 中, “一 年期定 期存款 利率 ”指 中国 人民 银行公 布并 执行 的一 年期 金融机 构人 民币 存款 基准 利率。 将来如 有更 合适 的指 数推 出,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确定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86 变更基 金的 比较 基准 或其 权重构 成。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变更 需履 行相 关程 序后 , 经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 并在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五)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基 金, 风险 与收益 高于 债券 基金 与货 币市场 基金 , 低于股 票基 金。 本基 金 追求资 产配 置动 态平 衡、 收益和 长期 资本 增值 平衡 ,风险 适中 。 ( 六) 投资 的策 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自上 而下 与自 下而上 相结 合的 主动 管理 , 遵循 积极 主动 的投 资理 念, 依 据国 家有关 法律 、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宏观经 济环 境、 国家 政策 和市场 周期 分析以 及行 业 景 气状况 和上 市公 司基 本面 分析 , 对 股票 和债券 、 短 期金融 工具 的比 例进 行动 态调整 。 长期 而 言, 基金 将以 宏观经 济总 体分析 和市 场周 期分 析为 依据 , 根 据产 品定位 , 通 过资产 类别 收益 风险预 测体 系来 调整 资产 配置 。 短 期内 , 本 基金 将 基于经 济结 构调 整过 程中 政策 、 法 规的 相 关变化 ,把 握市 场时 机同 时兼顾 市场 资金 和结 构的 变化情 况进 行主 动修 正、 调整资 产配 置 , 同时充 分利 用短 期金 融工 具,作 为动 态资 产配 置的 有效缓 冲及 收益 补充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依据基 本面 驱动 资产 定价 理念, 对公 司的 基本 面进 行深入 分析 , 发 掘公 司基 本面的 投资 价值。 从公 司的 行业 属性 、核心 竞争 力、 发展 战略 、财务 状况 、管 理层 等基 本面因 素入 手 , 定量及 定性 相结 合地 分析 公司盈 利的 持续 性及 增长 情况 , 选 择盈 利稳 定增 长或 具有高 速增 长 潜力, 同时 价格 未反 映其 价值的 公司 ,构 建股 票资 产组合 。 (1) 行业 评价 综合分 析宏 观经 济、 政策 因素、 周期 因素 等的 影响 , 定性 评价 行业 景气 状况 , 进行 上市 公司行 业成 长性 的预 测; 并对上 市公 司行 业 的 成长 性指标 、 价 值性 指标 和市 场表现 指标 进行 综合评 价 , 形 成行业 投资 价值评 价 。 通 过重点 研究 重新进 行上 市公 司行 业成 长性的 预测 , 纵 向和横 向的 对比 行业 上市 公司整 体的 价格 水平 , 进 一步调 整和 优化 行业 评价 结果, 形成 行业 配置建 议。 (2) 股票 筛选 通过风 险股 剔除 、 流 动性 筛选 、 价 值指 标筛选 剔除 掉明显 不具 有投 资价 值的 股票 , 并 根 据公司 的财 务数 据、 成长 性预测 数据 、 以 及赢 利能 力、 管 理层 素质 、 资 本结 构等因 素, 以定 量与定 性相 结合 的方 法, 筛选出 进行 重点 研究 的股 票。 (3) 重点 研究 精选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87 通过对 公司 经营 战略 、 技 术状况 、 扩 张能 力、 产品 结构、 生命 周 期 、 销 售渠 道等因 素以 及市值 规模 、市 场比 价指 标(B/P,E/P,S/P 等) 、市 场 动量(Momentum )等指标 的重点 研究 , 筛选出 具有 投资 价值 的股 票构成 备选 股票 池。 根据重 点研 究的 结果 对公 司进行 财务 分析 和成 长性 预测, 选择 适当 的方 法进 行估值 , 纵 向和横 向地 对比 上市 公司 的价格 水平 , 总 结投 资要 点 与风险 , 给 出投 资建 议, 确 定精选 个股 , 建立股 票目 标组 合。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债券投 资管 理的 目标 在于 保持投 资组 合稳 定收 益和 充分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 追求 基金资 产 的长期 增值 。 债券投 资的 构建将 通过 全面 的宏 观、 市场和 品种 的研 究分 析, 在各种 定量 辅 助 手段的 支持 下综 合运 用利 率预测 、 价值 评估 、 利 率 期限结 构分 析等 投资 策略 , 积 极主 动地 预 期市场 变化 ,寻 找各 种市 场机会 ,获 得超 过市 场水 平的平 均收 益。 (1) 宏观 及利 率分 析 主要通 过基 准利 率分 析预 测未来 基准 利率 水平 变化 趋势与 幅度 , 进 行定 量评 价; 通 过利 率期限 结构 分析 , 利 用即 期利率 结构 曲线 构造 技术 和基准 利率 水平 及变 化趋 势分析 结果 , 预 测未来 利率 期限 结构 曲线 变化状 况。 (2) 细化 市场 分析 统计分 析各 债券 子市 场的 规模以 及今 后的 发展 趋势 , 密切关 注市 场的 容量 及交 易方式 变 化趋势 , 结合 利率水 平及 变化趋 势 、 利 率期限 结构 曲线分 析结 果 , 预测 未来 债券市 场在 各 个 层面的 变化 状况 , 进 行短 期的跨 市场 套利 操作 , 并 进行套 期保 值 、 放大 杠杆 提高收 益以 及 无 风险现 金套 利投 资业 务。 4 、短 期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结合货币市场利率的 预测 与现金需求安排,采 取现 金流管理策略进行短 期货 币工具投 资, 以 便在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全 性和 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获 得较 高的 收益。 重要 策略包 括: (1) 宏观分 析: 影响 利率 走势 的主要 因素 ; 期 限结 构下 影响短 期利 率走 势的 主要 因素。 (2) 政策 分析: 财政 部新 发债 券对 短期利 率走 势的 影响 因素 ; 央行 票据 发行 对短 期利 率走势 的影 响因 素; 财 政部 和央 行、 银监 会的政 策调 控对 短期 利率 走势的 影响 因素 。 (3 ) 资 金面分 析: 市场 资金面 测算 ; 现 金管 理。 (4) 交 易方 式: 短 期金 融工 具品种 和流 动性 选择 ; 控 制风险 和杠 杆 放大。 5 、权 证投 资策 略 在有效 进行 风险 管理 的前 提下, 通过 对权 证标 的证 券的基 本面 研究 , 结 合多 种期权 定价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88 模型, 在确 定权 证合 理价 值的基 础上 , 以 主动 投资 为主, 结合 资产 和组 合特 性, 谨 慎进 行权 证投资 。 主要投 资策 略包 括但 不限 于: (1 ) 在标 的证 券价 值 和趋势 判断 的基 础上 , 利 用权证 的杠 杆性进 行趋 势投 资。 (2 ) 利用权 证的 损失 有限 性, 运用权 证作 为组 合管 理工 具。 (3 ) 运 用权 证组合 技术 ,构 建新 的投 资回报 模式 。 ( 七) 投资 管理 程序 研究、 决策 、 组 合构 建、 交易、 评估 、 组 合调 整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管 理程序 。严 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可 以保 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执 行, 避免 重大 风险 的发生 。 1 、研 究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研究 依托 公司整 体的 研究 平台 , 同时 整合了 外部 信息 以及 券商 等外部 研 究力量 的研 究成 果。 公司 研究员 按行 业分 工, 负责 对各行 业以 及行 业内 个股 进行跟 踪研 究 。 在财务 指标 分析 、 实 地调 研和价 值评 估的 基础 上, 研究员 对所 研究 的股 票、 行业提 交投 资 建 议报告 , 供 基金 经理 小组 和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参 考。 此外, 公司 有专 门的 宏观 经济研 究员 , 负 责分析 消费、 投资 、 进出 口、 就 业、 利 率、 汇 率以 及政府 政策 等因 素, 为 资 产配置 决策 提供 支持。 公司 还设 有固 定收 益部, 专门 负责 债券 投资 研究。 2 、资 产配 置决 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判断 一段时 间内 证券 市场 的基 本走势 , 决 定基 金资 产在 股票、 债券 等资产 类别 间的 分配 比例 范围。 基金 经理 小组 在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决 定的 资产 配置比 例范 围 内,决 定基 金的 具体 资产 配置。 3 、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小组 根 据研 究员 提交的 投资 报告 , 结 合自 身的研 究判 断, 决定 具体 的投资 品种 并决定 买卖 时机 , 其 中重 大单项 投资 决定 需经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审批 。 对 于拟 投资的 个股 , 基 金经理 小组 将采 取长 期关 注 、择 机介 入的 方法 ,以 降低买 入成 本、 控制 投资 风险。 4 、交 易执 行 交易管 理部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行 , 同 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职 责, 监控 内容 包括 基金资 产配 置、个 股投 资比 例等 。 5 、风 险与 绩效 评估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基金 进行 风险 和绩 效评 估, 并 提供 相关 报告。 风险 报告使 得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 和 基 金 经理 小组能 够 随时 了 解 组 合承 担 的 风 险 水平 以 及 是 否符 合 既 定 的投 资策略 。 绩效 评估 能够 确认 组合是 否实 现了 投资 预期 、 组合收 益的 来源 及投 资策 略成功 与否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89 基金经 理小组 可 以据 以检 讨投资 策略 ,进 而调 整投 资组合 。 6 、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基金经 理小组 将 跟踪 经 济 状况、 证券 市场 和上 市公 司的发 展变 化, 结合 基金 申购和 赎回 的现金 流量 情况 , 以 及组 合风险 与绩 效评 估的 结果 ,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监 控和 调整 , 使 之不 断 得到优 化。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有 权根据 环境 变化 和实 际需 要对上 述 投资程 序做 出调 整, 并在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 告。 (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1 、投 资于 股票 、债 券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总 值 的 80% 。 2 、保 持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3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 票,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与由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 证券总 和,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并按 有关 规定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5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债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40% 。 6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 入的权证 总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千 分 之五。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百 分之 三。 8 、同 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百分 之十。 9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 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13 、遵 守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比例 限制 。 由于基 金规 模或 市场 的变 化导致 投资 组合 超过 上述 约定的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基 金管理 人 应在合 理的 时间 内进 行调 整, 以 使投 资组 合符 合上 述 规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 从其 规定。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90 ( 九)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 2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3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 4 、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 6 、买卖 与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厉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 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所 投资 企业 的 控股或 者进 行管 理 。 2 、所有 的参与 均在合 法合 规的前提 下维 护基金 投资 人利益并 谋求 基金资 产的 保值和 增 值。 (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十二 )基 金 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以下内 容摘 自本 基 金 2016 年第 4 季度 报告 : “ 5.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 合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494,348,206.92 51.28 其中: 股票 494,348,206.92 51.2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31,398,972.50 34.38 其中: 债券 331,398,972.50 34.38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91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09,751,322.90 11.38 7 其他各 项资 产 28,560,584.66 2.96 8 合计 964,059,086.98 100.00 5.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33,962,610.00 3.55 B 采矿业 7,875,006.00 0.82 C 制造业 335,604,760.28 35.05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40,342,390.86 4.21 E 建筑业 29,689,398.23 3.1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541,458.68 0.27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3,882,534.87 2.49 J 金融业 106,780.00 0.01 K 房地产 业 20,343,268.00 2.12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94,348,206.92 51.62 5.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856 中天能 源 2,920,614 40,304,473.20 4.21 2 002299 圣农发 展 1,600,500 33,962,610.00 3.55 3 000630 铜陵有 色 9,511,100 29,294,188.00 3.06 4 000060 中金岭 南 2,353,200 26,238,180.00 2.74 5 600426 华鲁恒 升 1,957,740 25,940,055.00 2.71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92 6 600362 江西铜 业 1,527,600 25,556,748.00 2.67 7 600688 上海石 化 3,849,800 24,792,712.00 2.59 8 300212 易华录 658,218 22,379,412.00 2.34 9 600328 兰太实 业 1,662,375 21,810,360.00 2.28 10 001979 招商蛇 口 1,241,200 20,343,268.00 2.12 5.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82,314,972.50 8.60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49,084,000.00 26.0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49,084,000.00 26.01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31,398,972.50 34.61 5.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50414 15 农发 14 1,600,000 159,824,000.00 16.69 2 010107 21 国债(7) 782,090 82,314,972.50 8.60 3 160420 16 农发 20 500,000 49,020,000.00 5.12 4 140208 14 国开 08 400,000 40,240,000.00 4.20 5 - - - - - 5.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5.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93 5.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5.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5.9.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5.9.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5.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5.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1 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注 5.11.1 报 告期 内, 本基 金 投资决 策程 序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未发 现本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 处罚的 情形 。 5.11.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5.11.3 期 末其 他各 项资 产 构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822,394.8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0,752,842.69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950,250.40 5 应收申 购款 35,096.7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0.00 9 合计 28,560,584.66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94 5.11.4 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11.5 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 的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300212 易华录 22,379,412.00 2.34 重大事 项 5.11.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 计 入费 用后 实际 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 阶


段 基金净 值 增长率 ① 基金净 值 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005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2.67% 0.85% -2.24% 0.80% 4.91% 0.05%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96.59% 0.99% 63.98% 0.84% 32.61% 0.15%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11.18% 1.65% 81.70% 1.37% 29.48% 0.28%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42.27% 1.79% -43.49% 1.80% 1.22% -0.01%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63.14% 1.35% 51.91% 1.22% 11.23% 0.13%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4.81% 0.96% -5.33% 0.94% 10.14% 0.02%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7.73% 1.02% -14.69% 0.78% -3.04% 0.24%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10% 1.00% 6.30% 0.75% -4.20% 0.25%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95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4.96% 1.22% -1.87% 0.82% 36.83% 0.40%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5.07% 1.06% 30.62% 0.71% -25.55% 0.35%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3.07% 2.00% 7.81% 1.47% 15.26% 0.53%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4.53% 1.09% -5.71% 0.84% -18.82% 0.25%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财产 的构 成 基金财 产包 括基 金所 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款 及其他 投 资等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开立 专用 银行 存款 账户以 及证 券账 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登 记结 算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 它基 金财 产账户 相互 独立 。 (四)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与 处分 1 、本基 金资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入基 金财 产。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 基金 财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自 有的 资产承 担法 律 责 任,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基金 资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它 权利 。 4 、非 因本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制 执行 。 5 、除 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它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资产 不得 被处 分。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96 基金财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财产 的价值 , 并 为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提供计 价依 据。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 开放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 规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开放 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按成 本计 量 。 ②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估 值 。 ③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估值 。 ④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 价值 。 (3)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2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 (2)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应收利 息 (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的 利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3)发 行未上 市债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4)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 益品种 ,采 用估值 技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97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 (6)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5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 (5)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 证估 值方 法 (1)基 金持有 的权证 ,从 持有确认 日起 到卖出 日或 行权日止 ,上 市交易 的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 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 (2) 在任 何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 应被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法 。但是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认为按 本项 第 (1)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如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订 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5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开放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估值 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 个估值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98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方 ”) 按下 述 “ 差错 处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 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 该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失 (“受 损方 ”) ,则 差错责 任方 应赔偿 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 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 经获 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99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 追偿 过程 中产生 的有 关 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 中 支付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 登记 结算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结 算 机构 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因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给 基金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管 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100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交易 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如出 现基金 管理 人 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 的任何 情况 ,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它 情形。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 估 值日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九)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按股票 估值 方法的 第 (3 )项、债 券估 值方法 的第 (6)项 或权证 估值 方法 的第 (2 ) 项进行 估值 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 、买 卖证 券价 差 。 2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 3 、银 行存 款利 息 。 4 、已 实现 的其 它合 法收 入 。 5 、因 运 用 基金 资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计 入收 益。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 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 收益的孰 低数 。 (三) 收益 分配 基本 原则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101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按 有 关规定 制定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选 择现金分 红或 分红再 投资 的分红方 式。 如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事 先未做 出选 择的 ,视 为选 择现金 分红 方式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支 付现 金 。 3 、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 4 、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期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 期收益 分配 。 5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 条 件的前提下,本基金 收益 分配每 年 分 配 次 数 最多 不超 过 12 次, 但 若成 立不 满 3 个月 则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年度 分配在 基金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的 4 个月 内完 成 。 6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7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8 、红利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应 由基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承 担。当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结 算 机 构 可 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现 金 红利 按 分 红 权益 再 投 资 日 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转 为 基 金份 额(具 体以 届时 的基 金分 红公告 为准 ) 。 9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的范 围、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金 收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支 付方 式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与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包 括: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费 ;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管 费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费用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与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费 用; 基金 的证 券交易 费用 ; 以 及其 它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资产 中列 支的 其它费 用。 1 、基 金管 理费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102 本基金 管理 费按 本基 金前 一日资 产净 值乘 以 1.5% 管 理费年 费率 来计 算, 计 算 方法如 下 : 每日应 付的 基金 管理 费= 前一日 本基 金的 资产 净值× 1.5%÷ 当 年实 际天 数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送划 付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 前两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费 本 基 金 托 管费 按 本基 金 前一 日 资 产 净值 乘以 0.25% 托 管 费 年 费率 来 计算 , 计算 方 法 如 下: 本基金 托管 费按 本基 金前 一日资 产净 值乘 以托 管费 年费率 来计 算, 计算 方法 如下: 每日应 付的 基金 托管 费= 前一日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0.25%÷ 当 年实 际天 数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送划 付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 前两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 、本基 金申购 费、赎 回费 的费率水 平、 计算公 式、 收取方式 和使 用方式 请详 见本招 募 说明书 “九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 中的 “ ( 七) 基金 的申 购费 与赎 回费 ”和“ ( 八) 申购份 额、 赎回 金额 与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中的 相关规 定。 2 、本基 金转换 费 用 的 费率 水平、计 算公 式、收 取方 式 等请详 见本 招募说 明书 “九、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中的 “ (十 三) 基金 份额的 转换 ”中 的相 关规 定。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 产 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磋商 酌情 调 低 基金 管理 费率和 基 金 托管 费率 , 上述 事项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后 公告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五) 基金 的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的 各类 纳税主 体, 依照 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103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 3、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 下原则 :如 果基 金成 立少 于 3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计 年度 。 4、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 5、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6、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 人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管人 每月与基 金 管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 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 证 券 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 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基 金 年度财务 报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会计师事务 所更换经 办 注册会计师, 须事先征 得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同意,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3、 基金 管理 人 (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在 应五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严 格按 照《基金法》 、 《信息披 露 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 它有 关规定进 行。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将应 披露 的 基金信 息通 过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 刊上 公告 并同时 在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披露 。 (一) 基金 募集 信息 披露 1 、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募集 申请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后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 份额 发售的 三 日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上公 告并同 时在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登 载。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104 2 、基金 合同: 基金募 集申 请经中 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三 日 前 在 至 少 一 种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全 国 性报 刊 上 公 告并 同 时 在 基 金管 理 人 的 网站 登 载 基 金合 同。 3 、基金 托管协 议:基 金管 理人在公 告招 募说明 书和 基金合同 的同 时,应 将基 金托管 协 议登载 在其 网站 上。 4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基 金管理人 按照 《基金 法》 、 《信息披 露办 法》及 相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编 制 基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并 在 披 露招 募 说 明 书当 日 刊 登 在 至少 一 种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的 全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5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基 金管理人 于基 金合同 生效 次日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 全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登 载。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开放 式基 金的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二) 基金 运作 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 通过网 站 、 基金份 额销售 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 。 (三) 定期 报告 本基金 定期 报告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金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及 其他 一 系列 有 关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的法 规编 制, 包括 年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报 告, 并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国 性报 刊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登载 。 基金管 理人 在定 期报 告公 开披露 的第 二个 工作 日 ,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1 、年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九 十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告 ,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半年 度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六十日 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半年 度 报告 ,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3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十五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 季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105 (四)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六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四十 五日 内更 新招募 说 明书并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有 关规 定提 前将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及 托管 人复 核意见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 五) 基金 临时 信息 披露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 发生 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 格产生重 大影响 的事 项之 一时 , 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两日 之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在 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 2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发 生变 动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 、基 金管 理人 的主 要业 务 人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 分之三 十 。 10、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1 、 基金 管理 人受 到监 管 部门的 调查 。 12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 罚 。 13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4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5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16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7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8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 19 、基 金更 换 登 记结 算机构 。 20、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 21、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 22、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106 23、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六)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及 其摘要 、 定 期报 告等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住所 , 投 资者可 在营业 时 间内 免费 查阅, 亦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投 资者 也可 以直 接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网 站进 行查 阅。 对投 资者按 上述 方式 所获 得的 文件及 其复 印件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保 证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一 致。 十九、风险揭示 (一) 证券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 起 的波 动, 导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将使本 基金 资产面 临潜 在的 风险 ,主 要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波动 , 影 响基金 收益 而产 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受到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的 影响, 也呈 现周期 性变 化 ,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 收 益水 平也 会随之 发生 变化 , 从 而产 生 风险。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同时 直接影 响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 基金 投资 于股票 和债 券, 收益 水平 会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从 而产生 风险 。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市场 、 技 术、 竞 争、 管理、 财务 等 都会导 致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可 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从而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 然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 多样 化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性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5 、权 证投 资风 险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107 权证是 一种 具有 杠杆 效应 的高风 险 、 高 收益金 融衍 生品 , 存 在一 定的系 统性 风险 、 价 格 波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信用风 险等 等, 在一 定程 度上也 会改 变基 金投 资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 尽管本 基 金 管理 人将 本着 充分谨 慎和 有效 管理 风险 的原则 进行 权证 投资 , 但仍 须提醒 份额 持 有人特 别关 注基 金投 资权 证可能 带来 的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6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收 益将 主要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 如果 发生 通货 膨胀, 现金 的购买 力 会下降 ,从 而影 响基 金的 实际收 益。 (二) 管理 风险 本基金 提出 了在 当前 市场 下进行 主动 时机 选择 的重 要性和 必要 性 , 希 望通 过及 时地把 握 市场时 机, 为投 资者 实现 更多的 资产 增值 , 但 同时 也不可 避免 地给 组合 的风 险控制 带来 一定 的困难 。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的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信息 不 全等 因素 影响 基金 的收益 水平 。 同时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理 手 段和管 理技 术等 对基 金收 益也存 在影 响。 (三)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 可 能会 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 由 于 我国证 券市 场的 波动 性较 大, 在 市场 价格 下跌 时会 出现交 易量 急剧 减少 的情 形, 此 时出 现巨 额赎回 可能 会导 致基 金资 产变现 困难 ,从 而产 生流 动性风 险, 甚至 影响 基金 份额面 值。 (四) 其他 风险 1 、因技 术因素 产生的 风险 。在本基 金的 日常交 易中 ,可能因 为技 术系统 的故 障或者 差 错而影 响交 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导 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响 。 这 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基 金管 理 公司、 登记 结算 机构 、销 售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等 。 2 、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 在制度建 设、 人员配 备、 内控制度 建立 等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 3 、因人 为因素 导致操 作失 误或违反 操作 规程等 而造 成的风险 ,如 内幕交 易、 越权违 规 交易、 欺诈 行为 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因 行业 竞争 等因 素可 能 导致的 风险 。 5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 现,将 会严 重影响证 券市 场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从 而带 来风险 。 6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108 二十、基金的终止和 清算 (一) 基金 的终 止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本 基金合 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数 量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 100 人 ,或 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人民 币的 。 3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的 。 4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本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务,而 无 其它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六个月 内愿 意承 受其 原有 权利及 义务 。 5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本 基金 托管人 的职 务,而 无 其他适 当的 基金 托管 人在 六个月 内愿 意承 受其 原有 权利及 义务 。 6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 清算 小组 1 、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 组, 清 算小 组必 须在 中国 证监会 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在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金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律师、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 的注册 会计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请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金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清算 小 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三)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资产 。 2 、基 金清 算小 组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 4 、清 算小 组做 出清 算报 告 。 5 、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进行 审计 。 6 、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8 、公 告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109 9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清 算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五) 基金 财产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财产 扣除 清算 费用 后 ,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份额 比例进 行 分配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用获分 配的 剩余 财产 认购/ 申购本 公司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免收 认购/ 申购费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经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3 个 工作 日内公 告。 (七)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保 存 15 年。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并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独立 运用 基金 财产 ; 2 、依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获 得基金 管理 费 , 以及 其他 约定和 法定 的收 入; 3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 律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金合 同 或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致 使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产 生重 大损 失的 , 有权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必 要时应 采取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提 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5 、销 售基 金份 额, 获取 基 金认购 (申 购) 费; 6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7 、担 任登 记结 算机 构或 委 托其他 机构 担任 登记 结算 机构; 8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代 表基金 行使 债权 或因 投资 于证券 而产 生的 其他 权利 ; 9 、依 据有 关法 律规 定及 本 基金合 同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110 10 、 在基 金存 续期内 , 依 据有关 的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拒绝 或暂 停受理 申购 和暂停 受理 赎回 申请 ; 11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 制订和 调整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则 ;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遵 守基 金合 同;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3 、设置 相应的 部门并 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 资分析 、决 策,以 专 业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 和运 作基金 财产 ; 4 、设置 相应的 部门并 配备 足够的专 业人 员办理 基金 份额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 业 务或委 托其 他机 构代 理该 项业务 ; 5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进 行基金 登记 结算 或委 托其 他机构 代理 该项 业务 ; 6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保证 不同 基金在 资产 运作 、 财 务管 理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7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8 、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 9 、按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10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1 、 按照 有关 的法 律法 规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得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基金 法》 、本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12 、按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3 、按 规定 受理 并办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付 赎回 、分 红款 项; 14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15 、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保 存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 15 年 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的时 间内 发出 ; 保 证基金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得 到有 关资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111 料的复 印件 ; 18 、参 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20 、 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并采取 适当 、 合 理的 方式 进行赔 偿, 其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合 同规 定履 行义 务, 基金托 管人 因过 错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代 表基 金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 除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之 外, 基金 管理人 不对 基 金 托管人 承担 连带 责任 ;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3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一)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依 法持 有并 保管 基金 财 产; 2 、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 托 管协议 》规 定获 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 督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 4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其 他 权利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遵 守基 金合 同 ; 2 、依 照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基 金财 产 ; 3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4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 管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备 有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 财 产托 管事 宜 ;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资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7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112 8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9 、 按 规定 开设 证券 账户 、 资金 账 户等 基金 财产 账户 , 负 责基 金投 资于证 券的 清算交 割,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 令,并 负责 办 理 基金 名下 的资金 往来 ; 10 、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1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12 、 采 用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 本基 金份额 的 认购 、 申购 、 赎 回等 事项 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有关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3 、 采 用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 基金 管理 人用 以计 算本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 购、 赎 回的 方法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14 、 采用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使基 金投 资和融 资的 条件符 合基 金合 同等 有关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15 、按 规定 出具 基金 业绩 和基金 托管 情况 的报 告, 并报中 国银 监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16 、 在 定期 报告 内出 具基 金托管 人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若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7 、按 有关 规定 ,保 存基 金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和记 录 15 年以 上; 18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9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收 益 和 赎 回 款项 划到 指 定 账 户; 20 、参 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1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银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2 、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3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基金合 同规 定履 行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过 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 应代 表基 金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除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之 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对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连带 责任 ; 2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5 、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113 (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利 1 、取 得基 金收 益; 2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提 议召开 或自 行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3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 行使表 决权 ; 4 、监 督基 金运 作情 况; 5 、查 询或 者获 取公 开的 基 金业务 及财 务状 况资 料; 6 、按照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申购、赎 回基 金份额 ,并 在规定的 时间 内取得 有效 申请的 基 金份额 或 款 项; 7 、因基 金管理 人、托 管人 、登记结 算机 构、销 售机 构的过错 导致 利益受 到损 害时要 求 赔偿的 权利 ; 8 、参 与基 金清 算剩 余财 产 的分配 ; 9 、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义 务 1 、遵 守基 金合 同; 2 、 按 基金 管理 人及 托管 人 制订的 费率 标准 缴纳 基金 认购和 申购 款项 及其 他规 定的费 用 ; 3 、以 投资 额为 限承 担基 金 亏损或 者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活动 ; 5 、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委 托人共 同 组成。 每一 基金 份额 具有 一票表 决权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委 托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并 行使 表决 权。 (二) 召开 事由 1 、下 列事 项应 当通 过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决定: (1)变 更基金 合同( 因相 应的法律 、法 规发生 变动 导致必须 对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的 情 况除外 ) 。 (2)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114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9) 按照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 定,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 (10)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其他 事项 。 (三) 召集 方式 1 、在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 (不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十日内 决定 是 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 (不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 之十 (不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而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都 不召 集 的 , 代 表基 金 份 额 百分 之 十 ( 不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 但 应 当至少 提前 三十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四)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三十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通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必 须至少 应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方式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115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 。 3 、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的 期限 、送 达的 地点 。 5 、投 票表 决截 止时 间( 适 用于通 讯开 会时 ) 。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 7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如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会 议通 知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且除上 述内 容外还 要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的 公证 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方 式等 。 (五)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 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具 体由 召集 人确定 。 1 、现 场开 会 (1)本 基金合 同所指 现场 开会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席 或以 授权委 托书 委派代 表 出席。 现场 开会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出席 。 (2) 现场 开会 符合 以下 条 件时, 方可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会议 议程 : ①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会议 时 , 应 当提交 符合 法律 、 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 以及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有 关证 明文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代 理人 出席会 议的 , 除提交 上述 证明文 件外 , 还 应当提 交有 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具的 有效 书面 授权 委托书 。 ②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到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应 当高于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 如上述 条件 未能 满足 ,则 召集人 应当 将会 议至 少推 迟 15 个 工作 日后 重新 召集 ,并公 告 重新开 会的 时间 和地 点。 再次开 会日 期的 提前 通知 期限为 10 日 ,但 确定 有权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资 格 的 权 益登 记 日 不 变 。重 新 以 现 场开 会 方 式 再 次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仍 应满 足上 述 第 2 条 规定的 条件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1)本 基金合 同所指 通讯 方式开会 系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其 对表 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 形式在 表决 截止 日以 前送 达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以通讯 方式 进行 书面 表决 时, 应 当以 书面 方式 提交 符合法 律、 法规、 本基 金合 同以 及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有 关证 明文 件。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代 理人以 通讯 方式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116 进行书 面表 决的 , 除 提交 上述证 明文 件外 , 还 应当 提交有 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具的 有效 书面 授权委 托书 。 不能 满足 上述 要求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代 理人 所提交 的书 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无 效, 其代 表的基 金份 额不 计入 参加 表决的 总份 额 。 (3)召 集人在 公证机 关的 监督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交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在表 决截 止日以 前实 际送 达召 集人 指定地 址的 投票 视为 有效 投票。 (4) 以通 讯方 式开 会须 符 合下列 条件 方为 有效 : ①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② 会议 通知 已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③ 持有人本人直接或 委托 授权代表出具有效书 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 有的基金 份额应 当高 于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 如上述 条件 未能 满足 ,则 召集人 应当 将会 议至 少推 迟 15 个 工作 日后 重新 召集 ,并公 告 重新开 会的 时间 和地 点。 再次开 会日 期的 提前 通知 期限为 10 日 ,但 确定 有权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日 不变 。 重 新以 通讯 方式再 次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仍 应满足 上述 第 4 条规 定的 条件, 重新 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再次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仍应 满足 “1、 现场 开会 ”的 相 关规定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修改基 金合 同 、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同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变更基 金类 别 、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程 序以 及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它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不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向大 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 以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时提 案最 迟应 当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15 天提 交召集 人。 召集 人对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提交 的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召 开日 前 10 天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有 10 天 的间 隔期 ,但 是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日 不发 生 变化。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11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召 开日 前 10 天公告 。 否 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 有 10 天的 间 隔期, 但是 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发 生变 化。 提出提案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比例为 其提 出提案之时其所持有 的基 金份额与 基金总 份额 之比 。 召集人 负责 对提 案进 行审 议, 如果 提案 所涉 及事 项与 基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法律 、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则可 以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召集人 可以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作 出决 定。 如将其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决 , 需征 得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 会 召集人 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决 定 ,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定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和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律 师见证 或公 证 员 公正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召集 人应 当在 决议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或 核 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主 持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主持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均无 法主 持大 会, 或符 合上 述第 (三 ) 款 第 3 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召 集会 议 的,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50% 以上 多数 (不 含 50% )选 举 产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有或 者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等 事项。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天 公布 提案; 在通 知的 表决 截止 日期后 第 二天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 关全程 予以 公证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118 (七) 表决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持每 一份基金 份额 具有一 票表 决权,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委托 代 理人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并 行使 表决 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百 分之五 十 以上 通过方 为有 效;除 下列 (2 )所 规定的 须以特 别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项 均应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须经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通过 方可 作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 提 前终 止基金 合同 等重 大事 项必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4 、采取 书面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时, 除非 在计票 时有 充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表面 符 合法律 、 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视为 无效 表决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案 及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八)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中 选举 两 名 代 表与 大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和 代 理 人 中选 举三名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对所 投票 数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会议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代 理人 对会 议主持 人宣 布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有权 在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新 清点 ,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119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全 程予 以公 证。 (九) 生效 与公 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自 决议 做出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经 中 国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均 有法 律约 束力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 生效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应 在至 少自生 效之 日起 5 个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是 以通 讯方 式召 开的 , 还应 当同 时公 告公证 机关 的公 证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及公 证员 姓名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有关 事 项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五 、争 议的 处理 本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因 本合同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如 能通 过协商 或 调解解 决的 应尽 量通 过协 商或调 解解 决; 如各 方当 事人不 愿通 过协 商、 调解 解决或 协商 调解 不成的 ,任 何一 方均 可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北 京分 会予 以仲裁 。 六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以及 基金合 同存 放地 与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一 ) 本 基金 合同 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盖 章以 及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并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后生 效 。 基 金合同 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至 本基 金清 算结 束报 中国证 监会 批 准并公 告之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依法 持有 本基 金份 额即 表示对 本基 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二) 本基 金合 同自 生效 之日对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三) 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一 式五份 , 除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银 监会 各持 一份 外, 基金合 同每 一签约 人各 持有 一份 。每 份具有 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四) 本基 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等 办公 场所查 阅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基金 合同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但 应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七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和终 止 (一)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1 、本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应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2 、修改 基金合 同应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并报中国 证监 会批准 ,自 批准之 日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120 起生效 。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合 同必 须遵 照进 行修 改的情 形, 或者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并不 涉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的 ,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公 布并 生效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 、本 基金 出现 下列 情形 之 一的, 本基 金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后将 终止 : (1) 存续 期内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达不 到 100 人, 或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人 民币 的 。 (2) 基金 经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表决 终止 的 。 (3)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基 金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止 的 。 (4)基 金管理 人因解 散、 破产、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本基 金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无其 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人 在六个 月内 愿意 承受 其原 有权利 及义 务 。 (5)基 金托管 人因解 散、 破产、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本基 金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无其他 适当 的基 金托 管人 在六个 月内 愿意 承受 其原 有权利 及义 务 。 (6)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 它情况 。 2 、只有 在本基 金终止 并完 成清算的 情形 下,经 中国 证监会批 准并 予以公 告后 本基金 合 同 方能 终止 。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空 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成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文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一) 基金 募集 ; (二 ) 基 金销售 ; ( 三) 资产管 理; (四)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的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121 其他业 务 。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 :100 年 2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成立日 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行 银复 字(86 )175 号 注册资 本:252.20 亿 元 经营范 围: 人民 币存 款、 贷款、 结算 业务; 居民 储 蓄业务 ; 信 托贷 款、 投 资 业务; 金融 租赁业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汇款 ; 外汇 投资; 在境 内、 外发 行或 代理 发行 外 币有价 证券; 贸 易、非 贸易 结算 ;外 币票 据贴现 ;外 汇放 款; 买卖 或代理 买卖 外汇 及外 币有 价证券 ;境 内 、 外外汇 借款; 外汇 及外 币 票据兑 换; 外 汇担 保; 保 管箱业 务; 征 信调 查、 咨 询服务; 基金 托 管业务 。 代 办开 放式 基金 的认购 、 申 购、 赎回 业务; 受托投 资管 理托 管业 务及 经中国 银行 业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以 下简 称中国 银监 会)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监督 和检 查内 容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和 有关 证券 法规的 规定 , 对 基金 的投 资对象 、 基金 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付 、 基 金托 管人 报酬 的 计提和 支付 、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基金 收益 分配 等行 为 的合法 性、 合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2) 处理 方式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和 《基 金合 同》 和有关 证券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122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以 下简 称 “ 中国 证监 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监督 和检 查内 容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托 管人 是否及 时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 是 否擅 自动 用 基金 财产 、 是 否按 时将 分配给 各基 金持 有人的 收益 划入 基金 清算 总账户 、 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管 理等 行为 和事 项, 对基金 托管 人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2) 处理 方式 和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的行 为违 反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和有关 证 券法规 的规 定, 应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对 方依照 本协 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监 督、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财产 保管 1 、基 金 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华 夏经典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所有资 产, 由基金托 管人 承担保 管责 任。除 依 据 《信 托法》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 任 何 一 方违反 此义 务,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方谋 取利 益, 所得 利益归 于 基 金财 产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 基金 财产 转为 其固有 财产 , 不得将 其固 有资产 与 基 金财 产 进 行交 易, 或将 不同 基金财 产 进 行相互 交易 ; 违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123 背此款 规定 的, 将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包括 但不 限于 恢复基 金财 产的 原状 、承 担赔偿 责任 。 (2)基 金托管 人必须 将本 基金财产 与自 有资产 严格 分开,为 基金 设立独 立的 账户, 与 基金托 管人 的其 他业 务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 保证 不同 基金之 间在 账 户设置 、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等 方面 具有 实质 的独 立性。 除依据 《信托 法》 、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3)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 完整地保 管 基 金财产 ;未 经基金管 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资产 。否 则造 成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托 管人赔 偿。 2 、基 金 合 同生 效 时 募集 资 金的验 证 (1)基 金设立 募集期 满,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设立 募集 的全部资 金存 入该基 金的 募集专 户 (也为 验资户) ;由 基金管理 人聘 请具有 从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 有 效 。 (2)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验资 报告出具 后, 基金合 同生 效前将属 于基 金 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 入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名义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中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 应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收到 资金 书面 确认 函。 (3)若 基金 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事宜 。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设 和管理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基金管 理人 予以配 合并 提供相 关 资料。 (2)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该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 金的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基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 令或授 权, 办理 资金 的收 支。 (4)基 金银行 账户 的管理 应符合 《银行 账户管 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条例》 、 《 中国人 民 银行利 率管 理的 有关 规定 》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 付管 理 的通知 》 、 《支 付结算 办法 》 以 及中 国银 监会的 其他 规定 。 4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设立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民 银行 或中 国银 监会 申请本 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 借市场 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公司 以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124 基金的 名义 开设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负 责债 券的 交收 及资金 的清 算。 5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证券 交 易资金 清算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代 表本 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账 户。 以 基 金 托 管 人的 名 义 在 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机构 开 立 基 金资 金 结 算 账 户, 代 理 基 金的 资 金 结 算业 务。如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内 有其他 开户 的要 求, 按要 求办理 。 (2)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均 不得 将证 券账 户出借 与转 让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 的活动 。 6 、基 金资 产 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以 基金 的名 义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 于托 管银 行的保 管库 , 必须 与其 他基 金的实 物 证券分 开保 管 ; 也 可存 入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公司 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 实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7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合 同 的签署 与合 同的 保管 (1)由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 、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 分别 由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2)因 基金管 理人将 自己 保管的本 基金 重大合 同 在 未经基金 托管 人同意 的情 况下, 用 于抵质 押 、 担 保或债 权转 让或作 其他 权利 处分 而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 基 金托管 人予 以免 责。 (3)因 基金托 管人将 自己 保管的本 基金 重大合 同在 未经管理 人同 意的情 况下 ,用于 抵 质押 、 担 保或 债权转 让或 作其他 权利 处分 而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 基金 管 理人予 以免 责。 8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 业务需 要开立 的其 它账户, 可以 根据基 金合 同或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办理和 使 用。 (2) 法律 、法 规等 有关 规 定对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9 、证 券账 户卡 保管 证券账 户卡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原 件。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指计算 日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125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均应 每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3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4 、基金 管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并以 加密 传真或其 他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将 估值 表的 电子 文档 发送给 托管 人进 行逐 项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后, 签名 、 盖 章并 以加密 传真 方式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 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5 、 根 据 《运作 办 法》 , 开 放式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双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见 , 则按 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的 建议 执行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 金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 登记日 的基 金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持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 持有 人名册 、 每 年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持有 人名册 , 由 基金 管理 人从 登 记结算 机构 处取 得, 并以 书 面 (包 括但 不限 于电 子传 输 数据文 件、 电 子光 盘文 件 、 纸文 件 ) 形式 在 5 个 工作 日内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保 存基 金管 理人交 来的 上述 基金 持有 人名册 。 托管人 应对 基金 持有 人名 册中所 有信 息保 密, 除有 关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以外 , 不得 向任 何第三 方 ( 包括 托管 人股 东单位 、 分 公司 、 子 公司 等关联 单位 ) 泄 露。 如发 生托管 人泄 露基 金持有 人名 册信 息而 造成 基金持 有人 损失 ,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六)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法律 1 、双方 当事人 同意, 因本 协议而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的一 切争 议,除 经友 好协商 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北 京分会 , 并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的 。 2 、争议 处理期 间,双 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职 责,各 自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3 、本 协议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 的一切 争议 均适 用中 国法 律。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和 终止 1 、本协 议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以 对协议 进行 修改。修 改后 的新协 议, 其内容 不 得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生 效。 2 、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126 (1) 基金 或基 金合 同终 止 。 (2) 因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造 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 (3) 因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造 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 (4) 发生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发送 1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 人账 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 内发 生交易或账单 期 末 仍持 有本 公 司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发 送对 账单 , 但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本公司 未详 实 填写或 更新 客户 资料 ( 含 姓名、 手机号 码、 电 子邮 箱、 邮寄 地址 、 邮政 编码 等)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送 出的 除外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发送 的基 金资 讯材 料, 如基金 新产 品或 新服 务的 相关材 料 、 客户服 务问 答等 。 ( 二)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中 国农 业银 行金穗 借记 卡、 中国 工商 银行借 记卡 、 中 国银 行 借记卡 、 招 商银 行储 蓄卡 、 交通 银行 太平 洋借 记卡 、 兴业 银行 借记 卡、 民生 银行借 记卡 、 浦 发银行东 方卡/ 活期账户 一本通、广 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 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 、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借记 卡、 华夏银 行借 记卡 等银 行卡 的个人 投资 者, 开通 天天 盈账户 等第 三方 支付账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以及在 华夏 基金 投资 理财 中心开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在登录 本公 司网 站(www.ChinaAMC.com ) 或本 公司 移动 客户 端, 与本公 司达 成电 子交 易的 相关协 议, 接受 本公司 有关 服务 条款 并办 理相关 手续 后, 即可 办理 基金账 户开 立、 基金 申购 、赎回 、转 换 、 资料变 更 、 分 红方式 变更 、 信 息查 询等 各项业 务 , 具体业 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站 查询 。 机构投 资者 (不 包括 已在 华夏 基 金投 资理 财中 心开 户的机 构投 资者 ) 与 本公 司达成 机构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127 网 上 交 易 的 相关 协 议 , 接受 本 公 司 有 关服 务 条 款 并办 理 相 关 手 续后 , 即 可 登录 本 公 司 网站 (www.ChinaAMC.com ) ,办理基金 账户开 立、基金 申购、赎 回、转 换、密 码 修改、信 息查 询等业 务。 具体 业务 办理 规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查 询。 ( 三) 电子 邮件 及短 信服 务 投资者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准 确的 电子邮 箱地 址、 手机 号码, 将不定 期 通过邮 件、 短信 形式 获得 市场资 讯、 产品 信息 、 公 司动态 等服 务提 示; 同时 , 如需 订制 个性 化服务 ,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邮 件、 短信 、人 工等 方式操 作 。 ( 四) 呼叫 中心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 每天 24 小 时的自 动语 音服 务, 客户 可通过 电话 查询 最新 热点 问题、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账 户余 额等信 息。 2 、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的 人工 服务 。周一 至周 五的 人工 电话 服务时 间 为 8 :30~21 :00 ,周六 至 周日的 人工 电话 服务 时间 为 8:30~17 :00, 法定 节 假日除 外。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 五)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者可 登录 本公司 网站 “基金账 户查 询” ,查 询基 金账户情 况 、 更改个 人信 息、订 制 个性化 服务 。 2 、在 线客 服 投资者可 点击 本公司 网站 “在线客 服” , 进行咨 询。 周一至周 五的 在线客 服人 工服务 时 间为 8 :30~21 :00 , 周六 至周日 的在 线客 服人 工服 务时间 为 8 :30~17 :00 , 法定节 假日 除 外。 3 、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 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128 ( 六)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 线客 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 投 资者 还可以 通过 代 销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 事项 ( 一)2016 年 10 月 20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增 上 海万得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 二)2016 年 10 月 25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增 中 证金牛 (北 京) 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 公 告。 ( 三) 2016 年 10 月 25 日发 布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6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 ( 四 ) 2016 年 11 月 1 日发 布关于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在中国 中 投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通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公告 。 ( 五 ) 2016 年 11 月 2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泰 诚 财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 六)2016 年 11 月 16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增 奕 丰金融 服务 (深 圳)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 七)2016 年 11 月 16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增 上 海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 八)2016 年 11 月 18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公司 董事 、监 事、 高级管 理 人员及 其他 从业 人员 在子 公司兼 职等 情况 的公 告。 ( 九)2016 年 11 月 18 日 发布关 于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在华 西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开 通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的公 告。 (十 ) 2016 年 12 月 8 日发 布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增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十一 )2016 年 12 月 22 日发布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新 增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十二 )2016 年 12 月 23 日发布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新 增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129 (十三 ) 2017 年 1 月 16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在直 销机 构及 华夏 财富调 整 旗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数 量限 制的 公告。 ( 十四 )2017 年 1 月 19 日发布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第 4 季度 报 告。 ( 十五 ) 2017 年 2 月 15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增 天 津国美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 十六 ) 2017 年 2 月 16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增 上 海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 十七 )2017 年 3 月 7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增 北 京君德 汇富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与查阅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 2、《 华 夏经 典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 《华 夏经 典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它 文件。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 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 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130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 一 七年 四 月 二十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