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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A(004577)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1 海富通 季季通利理财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 记机 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 金销 售机构 :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 认购本基金 销 售 机 构 为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直 销 机 构 和 其他销售 机构 (即符合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2 海富通 季季通利理财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重 要提 示 1.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 募集 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 【2014】962 号文注册。 中国 证监会对本 基金的注册 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 推荐或 保证。 2. 本基金为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固定组合类) , 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 约型开放式 , 以 “运作期滚动” 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管理人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 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登记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 本基金自 2017 年 4 月 26 日起至 2017 年 7 月 25 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 开发售。 本基金销售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机构和 其他销售机构 (即 符合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 。 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设在上海的直销中心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 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按照相 关规定及时公告。 4. 本 基 金 募 集 对 象 包 括 个 人 投 资 人 和 机 构 投 资 人 及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个人投资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 投 资 于 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人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3 5. 在基金发售期间基金账户开户和基金认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 6. 在基金募集期内, 本基金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及追加认购金额不低于10 元, 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之上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 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 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 过基金总份额的50%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 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 前述50% 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 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7. 投 资 人 可 进 行 多 次 认 购 , 认 购 申 请 一 经 受 理 不 得 撤 销 。 基 金 发 售 机 构 认 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 代 表 发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8. 投 资 者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购 买 本 基 金 时 , 需 开 立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提 供 的 基 金 账户, 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若投资者已经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 则无须再另行开立基金账户, 直接 以此基金账户办理认购申请即可。 发售期内本公司指定销售网点和本公司直销中 心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9.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基 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可以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或通过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最终认购确认情况。 10. 本公告仅 对本 基金发 售 的有关事 项和 规定予 以 说明。投 资人 欲了解 本 基 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7 年4 月22 日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的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1.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hftfund.com ) 。 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 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 网点名称、 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 体事项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2. 对于未开 设销 售网点 地 区的投资 人, 请拨打 本 公司的全 国统 一客户 服 务


















































4 号码:40088-40099 (免长途话费)咨询购买事宜。 13.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4. 风险提示 本基金以 1.00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基 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本基金为 理财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 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由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募集, 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 【2014】962 号文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通过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及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www.hftfund.com 进行公开披露。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 申购 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一 、本 次发售 基本 情况 1. 基 金名 称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 债券A, 基金代码:004577) ;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 债券B, 基金代码: 004578)。 2. 基 金的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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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固定组合类) 3. 基 金的 运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运作期滚动”方式运作。 4. 基 金存 续期限 不定期。 5. 基 金份 额发售 面值 本基金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6. 投 资目 标 在力求基金资产安全 性 的基础上,通过合理 的 资产配置和个券选择 , 为投 资者提供稳定的资产回报。 7. 投 资范 围和对 象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固定收益类工具, 具体包括现 金,协议存款、通知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企业债、 公司债、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地方政 府债、 次级 债、 中期票据 、 资产支持证券 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可转换债券, 但可以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的债 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定。 8. 发 售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9. 销 售机 构 本基金销售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 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按照相 关规定 及时公告。 10. 海 富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中心


















































6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联系电话:021-38650797 传真:021- 33830160 联系人:康旭 11. 发 售时 间安排 与基 金合同 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7 年4 月26 日起至 2017 年7 月25 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 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的调整, 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不超过三个月。 发售时间内, 本基金若未达到法定成立条件, 基金管理人将延长发售时间并 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 若募集期满, 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成立条件, 则本基金不能成立, 基金管理 人将把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给 基金认购人。 募集期限届满, 若基金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 (即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且认购基金的 投资人不少于 200 人, 下同) ,基 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 管理人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予以公告。 12. 基 金认 购方式 与费 率 (1)认购费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 认购份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 计算举例: 例一: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


















































7 生利息5.00 元。则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 +5.00)/1.00=10 ,005.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 生利息5.00 元, 则在基金合同生效时, 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为 10,005.00 份。 (3)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 即 不得撤销。 本基金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及追加认购金额不低于 10 元,销售机构在 此最低 金额之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 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 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 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 确认为准。 (5) 已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 的投 资者, 在原开户机构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不用再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在新的 销售机构网点 购买本基金时,需先办理登记基金账号业务。 (6)缴款方式 通过销售 网点认 购的投 资者采用 “实时 扣款” 方式,通 过直销 中心认 购的投 资者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二 、发 售方式 及相 关规定 1. 发售期内本 基 金 各 销售 机构和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将 同 时 面 向 个 人 投 资 人 和 机构投资人发售本基金,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2. 投 资 人 在 发 售 期 内 可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 认 购 申 请 一 经 销 售 机 构 受 理 , 不


















































8 可以撤销。 三 、个 人投资 人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个人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基金账户开 户、认购申请。 销 售机 构 ( 一) 海 富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中心 1. 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 9:30 -17:00(周六、周日照常营业) (注:工作日下午 15: 00 以后和周六、周日为申请预录入) 。 2.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 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 ?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 包 括 居 民 身 份 证 及 其 他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下 同 ) 及经其签字的复印件; 如委托他人代办, 还需提供经本人签字的 《基金业务授权 委托书》 、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的复印件; ? 本 人 指 定 的 银 行 账 户 信 息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行 名 称 、 账 号 ) 及 银 行 账 户 卡的复印件; ?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类业务申请书》 ; ? 经 本 人 签 字 的 传 真 或 电 话 交 易 协 议 书 ( 如 申 请 开 通 传 真 或 电 话 交 易 方 式) ; ? 上海股东账户卡原件及其复印件(如有) 。





注: 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 分红、 退款的结 算账户, 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为结算方便快捷, 请 预留加入银联的银行卡账号。 (2 )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 《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 请书》 。 (3 ) 认购资金的划拨 个 人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前 应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通 过 银 行 转 账 汇 入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9 直销专户: 户名 海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账号 03492300040024171 开户行 中国农 业银 行上 海卢 湾支 行 大额支 付系 统行 号 103290028025 3. 注意事项 (1 ) 基金发售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2 ) 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 T+2 日及时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 询认购申请受理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 投资者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 T+2 日及时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 申请受理结果,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交易中心查询。 认购确认结果 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 交易中心查询。 ( 二) 其 他销 售机构 的开 户和认 购程 序, 以各销 售机构 的规 定和说 明为 准。 四 、机 构投资 人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机构投资人可以在各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基金账户 卡开户、认购申请。 销 售机 构 ( 一) 海 富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中心 1. 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 9:30 -17:00(周六、周日照常营业) (注:工作日下午 15: 00 以后和周六、周日为申请预录入) 。 2. 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


















































10 (1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 章的复印件; (2 ) 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 (3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加盖有公章的复印件; (4 )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加盖有公章的复印件; (5 ) 印鉴卡一式三份; (6 ) 指定银行账户信息 (开 户银行、 开户行名称、 账号) 及银行开户证明 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 (7 ) 填妥的 《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 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 章; (8 )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传真或电话交易协议书 (如申请开通传 真或电话交易方式) 。





注: 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 分红、 退款的结 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3. 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 《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书》 , 并加盖 预留交易印鉴。 4. 认购资金的划拨 使 用 贷 记 凭 证 或 电 汇 等 主 动 付 款 方 式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汇 入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直 销专户:


户名 海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账号 03492300040024171 开户行 中国农 业银 行上 海卢 湾支 行 大额支 付系 统行 号 103290028025 5. 注意事项 (1 ) 基金发售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11 ?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2 ) 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或通过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开户确认结果。 (3 ) 投资者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 T+2 日及时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 询认购申请受理结果,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交易中心查询。 认购确 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 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 ( 二) 其 他销 售机构 的开 户和认 购程 序, 以各销 售机构 的规 定和说 明为 准。 五 、清 算与交 割 1. 本 基 金 合 同 正 式 生 效 前 , 全 部 认 购 资 金 将 被 存 放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中 , 认购资金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投资人认购资金的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计算为准。 2.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发售结 束后完成。 六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1.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对 认 购 资 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4. 募集期限届满, 若 本 基 金 不 能 满 足 基 金 备 案 的 条件,基 金 管 理 人 将 : 以 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 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 、本 次发售 当事 人或中 介机 构 ( 一) 基 金管 理人: 海富 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12 电话:021-38650999 传真:021-50479997 联系人:吴晨莺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40099(免长话费) 公司网址:www.hftfund.com ( 二) 基金托 管人 :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 三) 发售机 构 1. 直销机构: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电话:021-38650797 传真:021-33830160 联系人: 康旭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40099(免长话费) 公司网址:www.hft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 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 四) 登记机 构: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 赵亦清 ( 五) 律师事 务所 :上海 市通 力律师 事务 所


















































13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睿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 六)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 华永 道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 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 陈玲、都晓燕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都晓燕 海 富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017 年 4 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