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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一带一路灵活配置混合(002319)

大成一带一路灵活配置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大成一带一路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大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农业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一七 年 四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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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提 示 大成一带一 路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 简称“本基 金” ) 经 中国证 监会证监 许可【2015 】1683 号 文 注 册募集 ,并 获得中 国证监 会证券基金 机构监 管部《 关于对大成 一 带一路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延期募 集备案 的回函》 ( 中国证监 会机构 部函【2017 】 876 号 文)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 明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 具,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 资, 降 低 投资单 一证 券所 带来 的个 别风险 。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 蓄和债 券等 能够 提供 固定 收益预 期的 金 融工具 , 投资 者购 买基 金 ,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 享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担 基 金投资 所带 来的 损失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货币 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资 者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 担不 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 来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 投 资者 承担 的风 险 也越大 。 本基 金为 混合 型 基金 , 具 有 中 等水 平 的 预 期收益 和风 险水 平 ,其 预期 风险 与预 期收 益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和债 券 型基 金 ,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 投 资 者在投 资本 基金前 ,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及基 金合 同,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的 风 险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性 , 并根 据自 身的投 资目的 、 投资 期限 、 投 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基 金是否 和投 资者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对 申购 基金的 意愿 、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做 出独立 、 谨慎 决策 , 获 得 基金投 资收 益 , 亦 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操作或 技术 风险 、 本 基金 的 特有风 险等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包 括 因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 也 包 括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险 、 技术 风险 和合 规 风险等 。 巨额 赎回 风险 是 开放式 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 开放日 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份额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时, 投资 者将 可能无 法及 时 赎回持 有的 全部 基金 份额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示 其未 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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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表现 ,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其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人 认购 ( 或申 购) 基 金时 ,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及 基金 合同。 基 金管 理人 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 买 者 自负 ” 原则 , 在 做出 投资 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 金净值 变化 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负 担。 投资者 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或 代销 机构 购买 本基 金, 基金 代销 机构 名单 详见 本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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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重 要 提 示 ............................................................................................................................................ 2 目


录 ...................................................................................................................................................... 4 一、绪


言 .............................................................................................................................................. 5 二、释


义 .............................................................................................................................................. 6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10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23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6 六 、 基 金的 募 集 .................................................................................................................................... 28 七 、 基 金的 备 案 .................................................................................................................................... 31 八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与 转 换 .................................................................................................... 32 九 、 基 金的 投 资 .................................................................................................................................... 40 十 、 基 金的 财 产 .................................................................................................................................... 47 十 一 、 基金 资 产估 值 ............................................................................................................................ 48 十 二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52 十 三 、 基金 收 益与 分 配 ........................................................................................................................ 54 十 四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55 十 五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56 十 六 、 风险 揭 示 .................................................................................................................................... 62 十 七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 清算 ................................................................................ 65 十 八 、 基金 合 同内 容 摘要 .................................................................................................................... 67 十 九 、 基金 托 管协 议 内容 摘要 ............................................................................................................ 86 二 十 、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服 务 ........................................................................................................ 99 二 十 一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101 二 十 二 、备 查 文件 ..............................................................................................................................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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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其 他有关 规定 及 《大 成一 带 一路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以 下 简称基 金合 同)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大 成 一带一 路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 同 》 编写 , 并 经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 基金 合 同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投资者 取得 依基 金合同 所发 行的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行 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办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资者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 应详 细查 阅 《 大成 一带一 路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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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大 成 一带一 路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 指 《 大 成一 带一 路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5、托管协议 :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大 成一带 一路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说明 书:指 《 大成 一带一路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及其定 期的更 新 7、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指 《 大成一带 一路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8、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 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12 月 28 日 经第 十 一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 三十 次 会议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 同 年6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8 月 8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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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 是指 经主 管部 门 批准 , 运 用在 香港 募集 的 人民币 资金 开展境 内证 券投 资业 务的 相关主 体 20、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3、 销售 机构 : 指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4、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 认 、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5、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6、 基金 账户 :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8、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 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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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业务 规则》 :指 《 大 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放 式基金业务 规则》 , 是规范 基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8、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1、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申购 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4、巨额赎 回:指 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7、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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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1、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介 52、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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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持 股比例 50% ) 、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持 股比 例 25% )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股比 例 25% ) 三家 公司 。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剑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刘卓先 生, 董事 长, 工学 学 士。 曾 任职 于共 青团 哈尔 滨市委 、 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2007 年6 月 , 任 哈尔 滨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2008 年8 月 , 任 哈尔滨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 ;2012 年4月 , 任哈尔滨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 ; 2012 年11月 至今 , 任中 泰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2014 年12 月15 日 起 任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靳天鹏 先生 , 副董 事长 , 国际法 学硕 士 。1991 年7 月至1993 年2 月, 任职 于共 青 团河南 省 委;1993 年3月至12月, 任 职于深圳市 国际经 济与法 律咨询公司 ;1994 年1月至6月,任职 于 深圳市 蛇口 律师 事务 所 ;1994 年7 月至1997 年4 月, 任 职于蛇 口招 商港 务股 份有 限公司 ;1997 年5月至2015 年1 月 , 先 后 任光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南方总 部研 究部 研究 员 , 南方总 部机 构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 光 大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债 券业 务部 总经理 助理 , 资产 管理 总 部投资 部副 总经 理(主持工 作) ,法 律合规 部副总经理 ,零售 交易业 务总部副总 经理;2014年10 月,任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司董 事;2015 年1月 起任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罗登攀先生 ,董事、 总经 理,耶鲁大 学经济 学博士 。具注册金 融分析 师(CFA) 、金融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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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管理师(FRM) 资格。曾 任毕马威(KPMG )法律诉 讼部资深咨 询师、 金融部 资深咨询师 , 以及SLCG 证 券诉 讼和 咨询 公司合 伙人 ;2009 年至2012 年, 任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 委员会 规划 委 专家顾问委 员,机 构部创 新处负责人 ,兼任 国家“ 千人计划” 专家;2013年2 月至2014 年10 月, 任中 信并 购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执 委会委 员 。2014 年11 月26日起任 大成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3 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 年2 月17 日起代 为履 行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职 务。 周 雄 先 生 , 董 事 , 金 融 学 博 士 ,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EMBA) , 上海市 黄浦区政 协委员。1987 年8 月至1993 年4月,任厦 门大学 财经系 教师;1993 年4月至1996 年8 月 , 任 华 夏证券 有限 公司 厦门 分公 司经理 ;1996 年8月至1999 年2月 , 任 人民 日报社事业 发展局 企业管 理处副处长 ;1999 年2月 至 今任职于中 泰信托 有限责 任公司,历 任 副总裁 、总 裁, 现任 中泰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总裁。 孙学林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研究生 。 具注 册会 计师 、 注册资 产评 估师 资格 。 现 任中国 银河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总裁 助理 , 兼 任投 资 二部总 经理 兼行 政负 责人 、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副主 任。2012 年6 月起 , 兼任镇 江银 河创 业投 资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 黄隽女 士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 现 任中 国人 民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 博 士 生导师 , 中 国人民 大学 艺术 品金 融研 究所副 所长 。 叶林先 生, 独立 董事 ,法 学博士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法学 院教 授、 民商 法教 研室主 任 , 博士研 究生 导师 、国 家社 会科学 重点 基地 中国 民商 事法律 科学 研究 中心 兼职 教授。 吉敏女 士 , 独 立董 事, 金 融学博 士 , 现 任东 北财 经 大学讲 师 , 教 研室 主任 , 东北财 经大 学金融 学国 家级 教学 团队 成员 , 东 北财 经大 学开 发 金融研 究中 心助 理研 究员 , 主 要从 事金 融 业产业 组织 结构 、 银 行业 竞 争方面 的研 究。 参与 两项 国 家自然 科学 基金 、 三 项国 家 社科基 金、 三项教 育部 人文 社会 科学 一般项 目 、 多 项省 级创 新 团队项 目 , 并 负责 撰写 项 目总结 报告 , 在 国内财 经类 期刊 发表 多篇 学术论 文。 金李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 士。现 任英 国牛 津大 学商 学院终 身教 职正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 和北京大学 光华管 理学院 讲席教授( 博士生 导师) , 金融系联 合系主任 ,院长 助理,北 京大 学国家 金融 研究 中心 主任 。 曾 在美 国哈 佛大 学商 学 院任教 十多 年 , 并 兼任 哈 佛大学 费正 清东 亚研究 中心 执行 理事 。 监事会 : 陈希先 生 , 监 事长 , 中 国 人民大 学经 济学 专业 研究 生, 高级 经济 师。2006 年 被亚洲 风险 与危机管理 协会授 予“企 业风险管理 师”资 格。2000 年1月,先 后任中国 银河 证券有限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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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审计部 、合规 (法律 )部总经理 ;2007 年1月 , 任中国银河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董事、 常 务副总裁、 党委委 员;2010 年7月,兼 任吉林省 国家 生物产业创 业投资 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 长 兼总经理、 吉林省 国家汽 车电子产业 创业投 资有限 责任公司董 事;2012 年6 月 ,兼任镇江 银 河创业 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2012 年7 月, 任中 国银 河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2015 年1月 起, 任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长 。 蒋卫强先生 ,职工监 事, 经济学硕士 。1997 年7月至1998 年10 月任杭州 益和电 脑公司开 发部软件工 程师。1998 年10 月至1999 年8月任 杭州新 利电子技术 有限公 司电子 商务部高级 程 序员。1999 年8月 加入大 成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 信息技术部 系统开 发员、 金融工程部 高 级工程 师 、 监 察稽 核部总 监助理 、 信息 技术 部副总 监、 风险 管理 部副 总监 , 现任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吴萍女 士 , 职 工监 事, 文 学学士 ,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协会非 执业 会员 。 曾任职 于中国 农业 银行深圳分 行、日 本三和 银行深圳分 行、普 华永道 会计师事务 所深圳 分所。2010年6月加 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计 划财 务部 高级 会计 师、总 监助 理, 现任 计划 财务部 副总 监 。 2016 年10月 起兼 任大 成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肖剑先 生 , 副 总经 理, 哈 佛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 。 曾 任深圳 市南 山区 委 (政 府 ) 办 公室 副 主任 , 深 圳市 广聚 能源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广 聚投资 控股 公司 执行 董事 、 总 经理 , 深 圳 市人民 政府 国有 资产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副处 长 、 处 长。2015年1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温智敏先生 ,副总经 理, 哈佛大学法 学博士。 曾任 职于Hunton & Williams 美 国及国际 律师事 务所 。 曾任 中银 国 际投行 业务 副总 裁 、 香 港 三山投 资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标 准银 行亚 洲 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 理兼中 国投行业务 主管。2015年4 月加入大成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任首 席 战略官 ,2015 年8月 起任 公 司副总 经理 。2016 年10 月 起兼任 大成 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周立新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大学本 科学 历 。 曾 任新疆 精河县 党委 办公 室机 要员 、 新 疆精 河 县团委 副书 记 、 新 疆精 河 县人民 政府 体改 委副 主任 、 新 疆精 河县 八家 户农 场 党委书 记 、 新 疆 博尔塔 拉蒙 古自 治州 团委 副书记 及少 工委 主任 、江 苏省铁 路发 展股 份有 限公 司办公 室主 任 、 江苏省 铁路 发展 股份 有限 公司控 股企 业及 江苏 省铁 路实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控股 企业负 责人 、 中 国华闻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燃气战 略管 理部 项目 经理 。 2005年1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任客 户服 务中 心总 监助 理、 市场 部副 总经 理、 上 海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 客 户 服务部 总监 兼上 海分公 司总 经理 、公 司助 理总经 理,2015 年8 月起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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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晓冈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哈佛大 学公 共行 政管 理硕 士。 曾任 财政 部世 界银行 司科长 , 世 界银行 中国 执基 办技 术顾 问, 财政 部办 公厅 处长 , 全国社 保基 金理 事会 办公 厅处长 、 海外 投 资部副 主任 。2016 年7月 加 入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7 年2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姚余栋 先生 , 副总 经理 , 英国剑 桥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 曾 任职 于原 国家 经贸委 企业司 、 美 国花旗 银行 伦敦 分行 。 曾 任世界 银行 咨询 顾问 , 国 际货币 基金 组织 国际 资本 市场部 和非 洲部 经济学 家 , 原 黑龙 江省 招 商局副 局长 , 黑龙 江省 商 务厅副 厅长 , 中国 人民 银 行货币 政策 二司 副巡视员, 中国人 民银行 货币政策司 副司长 ,中国 人民银行金 融研究 所所长 。2016年9 月加 入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首 席经 济学 家,2017 年2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陈翔凯 先生 ,副 总经 理, 香港中 文大 学工 商管 理硕 士。曾 任职 于广 发证 券海 南分公 司 , 平安保 险集 团公 司 。 曾 任 华安财 产保 险有 限公 司高 级投资 经理 , 国投 瑞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部 总监 , 招商 证 券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6 年11 月加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017 年 2 月起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戴军先 生, 金融 学硕 士。 证券从 业年 限6 年。2011 年6 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研 究员 、行 业研 究主 管、大 成价 值增 长基 金经 理助理 ,2015 年 5 月 21 日至 2015 年 7 月23 日任 大成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 经理,2015 年7 月 24 日 起 任大成 优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经理 。2016 年 8 月 19 日起 任大 成定 增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现 任研究 部副 总监 。具 有基 金从业 资格 。国 籍: 中国 。 3、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公司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10 名成 员组 成, 设股 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 席 1 名 , 其他 委 员 9 名 ,名 单如 下: 陈 翔凯 , 公 司副 总经理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席; 李本 刚, 基金 经理, 股票 投资 部 总监,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 路 荣强 , 研 究部 总 监,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周德 昕, 基金经 理 , 股 票投 资部 成 长组投 资总 监 , 股 票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 孙蓓 琳 , 基 金经 理, 股 票投资 部混 合组 投资 总监 ,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石国 武, 基金 经理 , 大 类资产 配置 部 总监 ,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委员 ; 苏秉 毅, 基金 经 理, 数量 与指 数投 资部 副 总监 , 股 票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 徐 彦, 基 金经理 , 股 票投 资部 价值 组投资 总监 ,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于雷 , 交 易管 理部 总监 , 股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蒋 卫强 , 风 险管 理部 总 监, 股票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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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和、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回 的 价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基金 投资计 划、投 资意向等,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以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 益 ;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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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 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托 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执 行生 效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5、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6、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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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所 业务规 则 , 利 用对 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投 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六)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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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七)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 控制 ,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 经营 , 保 障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及 公 司 股东 的 合 法 权 益 ,依 据 《 证券 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公司 管 理 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 等法 律法规 , 并结 合公 司实际 情况 , 制 定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公司 建立科 学合理 、 控制 严密 、 运 行 高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制 定科学 完善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司 管理 层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保证公 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家 有 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涵盖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的 设置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 基金财 产、 自有资 产与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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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盖 公司经 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 度上的空 白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 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时性 原则。 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 和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方 针、经 营理念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修 订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 理层牢 固树立 内控优先和 风险管 理理念 ,培养全体 员工的 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 使 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健全公 司法人 治理结 构,充分发 挥独立 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 ,禁止 不正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司的 组织结 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 约的原 则,各部门 有明确 的授权 分工,操 作相互 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 策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 高效的 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 主、 透明 的决 策 程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 (5)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1)各岗位职 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 程,各岗位 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司督察 长和内 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4)风险管理 部主要 负责对 投资组合的 市场风 险、流 动性风险和 信用风 险等进 行风险测 量, 并提 出风 险调 整的建 议; 对投 资业 绩进 行评价 , 包 括整 体表 现分 析、 业 绩构成 分析 以及 业绩短 期和 长期 持续 性检 验;对 将要 展开 的新 业务 和创新 性产 品的 投资 做全 面的风 险评 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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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风 险预 警等 工作 。 (6)建立有 效的人 力资源 管理制度, 健全激 励约束 机制,确保 公司各 级人员 具备与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立科 学严密 的风险 评估体系, 对公司 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 别、评 估和分 析,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1)确保股东 会、董 事会、 监事会和管 理层充 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3)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4)公司适当 授权, 建立授 权评价和反 馈机制 ,包括 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 人员的 反馈和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订 或取 消授 权。 (9)建立完 善的资 产分离 制度,公司 资产与 基金财 产、不同基 金的资 产之间 和其他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 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 明 确划 分 各岗位 职责 , 投资 和交 易 、 交 易和 清 算、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 重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 叠。 重 要业 务部 门和 岗位 进 行物理 隔离 。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 控制度 ,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 对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督 ,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公司 定期 评价 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 并根据 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具 、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改 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公司自 觉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 ,按照 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 质和特 点严格 制定管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 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 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建立投资 对象备 选库制 度,根据基 金合同 要求, 在充分研究 的基础 上建立 和维护备 选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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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严格遵守 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定,符 合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 有充分 的投资 依据,重要 投资有 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 风险分 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录 。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是 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等 内容 。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基金交易 实行集 中交易 制度,基金 经理不 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 达投资 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2)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3)交易管理 部门审 核投资 指令,确认 其合法 、合规 与完整后方 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违 法违规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当 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员 。 4)公 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7)根 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 制定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特殊 交易 的流 程和 规则 。 (5)建立严 格有效 的制度 ,防止不正 当关联 交易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基金投资 涉及关 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研 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报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6)公司在 审慎经 营和合 法规范的基 础上力 求金融 创新。在充 分论证 的前提 下周密考 虑金融 创新 品种 或业 务的 法律性 质 、 操 作程 序、 经 济后果 等 , 严 格控 制金融 新品种 、 新业 务 的法律 风险 和运 行风 险。 (7)建立和 完善客 户服务 标准、销售 渠道管 理、广 告宣传行为 规范, 建立广 告宣传、 销售行 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销 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措 施。 (8)制定详 细的登 记过户 工作流程, 建立登 记过户 电脑系统、 数据定 期核对 、备份制 度,建 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制 度。 (9)公司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国证监 会有关 规定, 建立完善的 信息披 露制度 ,保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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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 对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的要求 , 遵循 安全 性、 实 用性 、 可 操作 性原 则, 严 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 管理 制度 。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 金 融行 业软 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 编写 完 整的技 术资 料;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 化时 , 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应控 制机制 , 并保 证计 算机系 统的可 稽性 , 信 息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 前, 经过业 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 (14) 通过 严格 的授 权制 度、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 制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 计 算机 机房 、 设 备、 网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准 , 设 备运 行和 维护整 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16 )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可靠性 、 稳定 性和 可扩展 性, 具备 身 份验证 、 访问控 制 、 故 障 恢复 、 安 全保护 、 分权 制 约等功 能 。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 软 件开发 等技术 人员 不得 介入 实际 的业务 操作 。 用户 使用 的 密码口 令定 期更 换 , 不 得 向他人 透露 。 数 据库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 令分别 由不 同人 员保 管。 (17 ) 对 信息 数据 实行 严 格的管 理 , 保 证信 息数 据 的安全 、 真实 和完 整, 并 能及时 、 准 确地传 递到 会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 据的授 权修 订程 序 , 并 坚 持电子 信息 数据 的定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期 稽核检 查 , 完 善业 务数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行排 除故障 、 灾 难恢复 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会 计法 》 、 《金 融企业 会计制 度》 、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制 订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司 财 务制度 、 会计 工 作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册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20 ) 明 确职 责划 分, 在 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 禁 止需 要 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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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会 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相 互 独 立 。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1)建立凭证 制度, 通过凭 证设计、登 录、传 递、归 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 理制度 ,确保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2)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3)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 价值 。 (24 )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割 工作 , 在 授权 范围 内,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业务用 章 、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27 ) 严 格制 定财 务收 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管理办 法 , 自 觉遵 守国 家 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 律。 (28 )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董事 会负 责 , 经 董事 会 聘任 ,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根 据公 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授 权 , 督 察长 可以 列 席公司 相关 会议 , 调阅 公 司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地 履行 检查 、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察 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29 )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核 部门 , 对 公司 管理 层负责 , 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 确监 察稽 核部 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配 备充 足的 监察 稽核 人 员, 严格 监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31 )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32 )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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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是中国金 融体系 的重要 组成部分, 总行设在 北京。 经国务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 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 务功 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功能 齐备 的大 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 可持 续发展 , 立足 县域 和城市 两大市 场 , 实 施差 异化竞 争策略 , 着力 打 造 “ 伴你 成长 ” 服 务品 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 大的 电子 化网 络和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 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 ,2004 年 被英 国 《全 球托管 人 》 评 为中 国 “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 中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国SAS70 内部 控制 审 计,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 报告 。自 2010 年起中 国农 业 银行连 续通 过托 管业 务国 际内控 标准 (ISAE3402 ) 认证 , 表 明了 独立 公正 第 三方对 中国 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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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托 管服 务运 作流 程的 风险管 理 、 内 部控 制的 健 全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中 国农业 银行 着力 加强能 力建 设, 品牌 声誉 进一步 提升 , 在2010 年 首 届 “ ‘ 金牌 理财’TOP10 颁 奖盛典 ” 中 成 绩突出,获 “最佳 托管银 行”奖。2010 年 再次荣 获 《首席财务 官》杂 志颁发 的“最佳资 产 托管奖 ” 。2012 年 荣获 第 十届中 国财 经风 云榜 “最 佳资产 托管 银行 ”称 号;2013 年至 2015 年连续 三年 荣获 上海 清算 所授予 的 “托 管银 行优 秀 奖” 和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授 予的“优秀 托管机 构奖” 称号;2015 年荣 获中国 银 行业协会授 予的“ 养老金 业务最佳发 展 奖”称 号。





中 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经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成 立,2014 年更 名为 托管 业 务部/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 内 设综合 管理 处、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处 、 委托资 产托 管处 、 境 外资 产托管 处、 保险 资产 托管 处、 风 险管 理处 、 技 术保 障 处、 营 运中 心、 市场营 销处 、内 控监 管处 、账户 管理 处, 拥有 先进 的安全 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系统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近 140 名 ,其 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 家 30 余 名,服 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 有 20 年 以上 金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 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 情况





截 止到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闭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共349 只。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理委 员会总 体负责 中国农业银 行的风 险管理 与 内部控制 工作,对 托管业 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 制工作 进行监 督和评价。 托管业 务部专 门设置了 风险管理 处,配备 了专职内 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 制体系 ,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 控 制制 度、 岗位 职责 、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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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复核 、 审核 、 检 查制 度 , 授 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 存放 、 使 用, 账 户资料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格有效 ;业务 操作区 专门设置 ,封闭管 理,实施 音像监控 ;业 务信 息由专 职信息 披露人 负责,防止 泄密;业 务实现 自动化操 作,防止 人为事 故的发生 ,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管人 通过参 数设置 将《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规 定的投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 每 日登 录监 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通 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书面警示 。对本 基金投 资比例接近 超标、 资金头 寸不足等问 题,以 书面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书面报告 。对投 资比例 超标、清算 资金透 支以及 其他涉嫌违 规交易 等行为 ,书面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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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 王 为开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8-5558 (免 长途 固话 费) 大成基 金深 圳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联系人 :肖 成卫 、关 志玲 、白小 雪 电话:0755-22223523/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邮编:518040 2、代 销机 构 代销机 构详 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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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苗杨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冯艾 联系人 :冯艾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3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俞伟敏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俞 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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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 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募 集。 本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 证监 许可【2015 】1683 号 文 注 册募集,并 获得中国 证监 会证券基 金机构 监管 部 《 关于 对大 成 一带一 路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延 期募 集备 案的回 函》 (中 国证监 会机 构部 函【2017 】876 号文 ) 。 (二) 基金 类型 与运 作方 式 基金类 型: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 开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三) 基金 的募 集期 限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 募集的 实际 情况 按照 相关 程序延 长或 缩短 发售 募集 期, 此类 变 更适用 于所 有销 售机 构。 基金发 售募 集期 若经 延长 ,最长 不得 超过 前述 募集 期限。 具体规 定详 见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及代 销机 构相关 公告 、通 知。 (四) 发售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证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他投 资人 。 (五) 发售 方式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增加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六) 募集 场所 本基金 通过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售 网点 向投 资者 公开 发售 。 上 述销 售机 构办 理开 放式基 金 业务的 城市 ( 网点 ) 的 具 体情况 和联 系方 法 , 请 参 见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或 当地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 通知 。 除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 任 何 与基金 份额 发售 有关 的当 事人不 得预 留和 提前发 售基 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 增减 代销 机构 ,并 另行公 告。 (七) 认购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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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发售 募集 期间 每天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 由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各销 售 机构的 相关 公告 或者 通知 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 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 人的每天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可能不 同, 若本 招募 说明 书或 份 额发售 公告 没有 明确 规定 , 则 由各 销售 机构 自行 决 定日常 业务 办理 时间。 (八)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和认购 价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认购 价 格为 1.00 元。 (九) 基金 份额 认购 原则 及持有 限额 1、基 金投 资者 认购 时, 需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款 。 2、基金投资 者在基 金募集 期内可以多 次认购 基金份 额,认购费 按每笔 认购申 请单独计 算。认 购一 经受 理不 得 撤 销。 3、认 购以 金额 申请 , 认 购 基金份 额的 单笔 最低 认购 金额 为 1 元, 认购 期间 单 个投资 者 的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限制,但 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例 不得 达到 或者 超过 50% , 或 者 以其他 方式 变相 规 避 50% 集中度 限制 的情 形 , 具体 控制方 式详 见本 基金 的份 额发售 公告 。 4、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 市场情 况,调整认 购的数 额限制 ,基金管 理人最 迟于 调整 前 2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十) 认购 费用 投资者 在认 购基 金份 额时 需交纳 认购 费 , 费 率按 认 购金额 递减 。 募集 期投 资 人可以 多次 认购本 基金 ,认 购费 率按 每笔认 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具体如 下: 认购金 额 (M ) 认购费 率 M<100 万 1.20% 100 万 ≤ M<200 万 0.80% 200 万 ≤ M<500 万 0.30% M≥500 万 1000 元/ 笔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 售、 注 册登 记 等募集 期间 发生的 各项 费用 。 (十一 )基 金认 购费 用的 计算 1、当 投资 者选 择认 购 本 基 金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认购总 金额= 申请 总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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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认购 金额= 申请 总金 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 购总 金额- 净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认 购费 率为 1.20% , 假定 募集 期 产生的 利息 为 50.00 元 ,则 可认 购基 金份额 为: 认购总 金额=100,000 元 认购净 金额 =100,000/ (1 +1.20% )=98,814.23 元 认购费 用=10,000-98,814.23= 1,185.77 元 认购份 额= (98,814.23+50)/1.00=98,864.23 份 即:该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可 得到 98,864.23 份 基金 份额 。 2、基 金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认购份 额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十二 )募 集期 间认 购资 金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间形 成的 利息 折算 成基 金份额 计入 基金 投资 者的 账户 , 具 体 份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十三 )募 集期 内募 集资 金的管 理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 何人 不 得动用 。 (十四 )募 集期 间费 用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 计师 费、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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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 金的备案 (一) 基金 备案 和基 金合 同生效 1、本 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 之日 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 募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份,基 金 募集金 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且 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 基 金管 理人依 据法 律 法规和 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止 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自 收到 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证 监会 提交 验资 报告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自 基金管 理人 办 理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基金 合同 生效 ;否 则《基 金合 同 》 不生效 。 2、基 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 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 告。 3、本基金合 同生效 前,基 金投资者的 认购款 项只能 存入专用账 户,任 何人不 得动用。 认购资 金在 基金 募集 期形 成的利 息在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折 成基 金投 资者 认购 的基金 份额 , 归 基金投 资者 所有 。利 息转 份额的 具体 数额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二) 基金 募集 失败 1、基金募集 期届满 ,未达 到基金合同 的生效 条件, 或基金募集 期内发 生不可 抗力使基 金合同 无法 生效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2、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 管理人 应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费 用, 在基金 募集 期 限 届满 后 30 日内返 还基 金投 资者 已缴 纳的款 项, 并加 计同 期银 行存款 利息 。 3、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续 二十 个工作 日出现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二 百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形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定 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 六 十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 转换 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 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另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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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 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其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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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 请 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 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申 请 成立;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生 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购 、 赎 回的 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投 资人的 任何 损失 由投 资人 自行承 担。 如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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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或 者超 过 50% ,或 者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可能 存在 变相规 避 50% 集中 度限制的情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对 该单 一 投 资者的 申请 全部 或部 分确 认失败 。 由此 , 给 投资 者 造成的 损失 , 有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投 资者 每次 申购 的最 低 金额 为 1 元 人民 币。 2、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比 例不 得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以其 他方 式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限制 。 3、投资者赎 回本基 金份额 时,可申请 将其持 有的部 分或全部基 金份额 赎回; 本基金可 以对投 资者 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以及 每次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做出 规定 , 具 体业 务 规则请 见有 关公 告。 4、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调 整上述 对申购 的金额和 赎回的 份额 、 最低 基金 份 额余额 和累 计持 有基 金份 额上限 的数 量限 制 ,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效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至 少在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申 购费 率 (1)投资人 申购基 金份额 时,需交纳 申购费 用,费 率按申购金 额递减 。投资 人在一天 之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体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0% 100 万≤ M<200 万 1.00% 200 万≤ M<500 万 0.50% M≥500 万 1000 元/ 笔 基金份 额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因 红利自 动再 投资 而产 生的 基金份 额, 不收 取相 应的 申购费 用。 2、赎 回费 率 赎回费 率随 投资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期限 的增 加而 递减 。具体 赎回 费率 结构 如下 表所示 持有基金 时 间(T) 赎回费 率 T<7 日 1.50% 7 日≤T<30 日 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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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日 ≤T<1 年 0.50% 1 年≤T<2 年 0.25% T ≥2 年 0.00% 注: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 对持 续持 有基 金份 额少 于 30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的赎回 费, 将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对持续 持有 基金 份额 长 于 30 日 但少 于 3 个月 的投 资 人收取 的赎 回费 ,将 不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 75%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有 基金 份额 长于 3 个 月但少 于 6 个 月的 投资 人 收取的 赎回 费, 将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基金 份额 长 于 6 个 月的 投资人 收取 的 赎回费 , 将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归入 基金 财产 。 未计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3、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 式,并 最迟应 于新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和 赎回 数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1)申购份 额余额 的处理 方式:申购 份额计 算结果 按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2)赎回金 额的处 理方式 :赎回金额 计算结 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 法,保 留到小 数点后两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2、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投 资人 于开 放期 投 资 4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基 金份额, 申购 费率 为 1.50% , 假设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4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40,000/(1+1.50%)= 39,408.87 元 申购费 用=40,000- 39,408.87 =591.13 元 申购份 额=39,408.87/1.040= 37,893.1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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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某 投资 者在 持有 基金 份额时 间 为 1 年时 赎回 本 基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 对应的 赎 回费率 为 0.25% ,假 设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050 =10,500.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00 ×0.25% =26.25 元 净赎回 金额=10,500.00 —26.25 =10,473.75 元 4、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 享 有或 承 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八 )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 登记 1. 投资 者 T 日申 购基 金 成功后 , 正常 情况 下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增加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2.投 资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扣除权 益并 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3.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工 作 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收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4、基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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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2、3 、5 、7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申 购申请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 在 暂停 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收投 资人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 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可 延期支 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回 金额 。 若出现 上述 第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 款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 在 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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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额赎 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 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新 开始 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开 放日 公告 最 近 1 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重 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 暂 停结 束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介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日公 告最 近 1 个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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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记 机构 、 办理 转托 管 的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制 或其 它合理 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或 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转托 管申 请 。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八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根据届 时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 , 本 基 金可以 以除 申购 、 赎回 以 外的其 他交 易方式 进行 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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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通过投 资于 与一 带一 路主 题相关 的优 质上 市公 司 ,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追 求基 金 资产长 期稳 健增 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的 投 资范 围 为具 有良 好 流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包 括 国内 依 法发 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 括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次级债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 地 方政 府债 券、 中期 票 据、 可转 换债 券 ( 含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短 期 融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券 、 地方政 府债 、 资产 支持 证 券、 债券 回购 等) 、货币市场工具、银 行存款、权证、 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等 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 在任何 交 易日日 终持 有的 融 资 买入 股票与 其他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投 资于一 带一 路主 题相 关的 上市公 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非现 金资 产 的 80% ; 债 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占基 金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5%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5% ; 权证 、股 指期 货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依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的 规定 执 行。 (三) 投资 策略 1、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环 境、 国家 经济 政策 、 股 票 市场风 险 、 债 券市 场整 体 收益率 曲线 变化和 资金 供求 关系 等因 素的分 析 , 研 判经 济周 期 在美林 投资 时钟 理论 所处 的阶段 , 综合 评 价各类 资产 的市 场趋 势、 预期风 险收 益水 平和 配置 时机 。 在 此基 础上 , 本 基 金将积 极 、 主 动 地确定 权益 类资 产、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和现 金等 各类 资产的 配置 比例 并进 行实 时动态 调整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一带 一路 ”指 “丝 绸之 路经济 带” 和 21 世纪 “ 海上丝 绸之 路” ,是 我国 中 长期最 为 重要的 国家 战略 。 我国借 助 “ 一带 一路 ” 政 策, 目标 是发展 中国 与沿 线国 家和 经济体 的经 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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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伙 伴关 系 , 共 同打造 政治互 信 、 经 济融 合、 文 化包容 的利 益共 同体 、 命 运共同 体和 责任 共同体 。 最近 几年,中国 经济增速逐步 放缓,投资 拉动型的经济 增长已经日 益不能满足中 国经 济的战 略转 型需 要 , 众 多 基建行 业产 能过 剩 。 要 化 解中国 产能 过剩 的困 局 , 一方面 可以 扩大 内需 , 另 一方 面, 在国 内 市场日 趋饱 和的 情况 下, 要寻求 更广 阔的 国际 市场 , 创 造外 需以 拉 动出口增长 和经济 发展。 “ 一带一路” 沿线许 多国家 亟需基础 设施建设 、工业 化和外来 资金 的支持 ,这 为中 国过 剩产 能的利 用提 供了 机遇 。 我国是 全球 第一 大外 汇储 备国 。 截 至 2014 年 年底 , 我国外 汇储 备规 模达 到 3.8 万亿 美 元 。 如何 实现 外汇 储备 保 值、 增值 的目 标, 对其 进 行合理 、 有效 的利 用, 是 当前亟 待解 决的 问题。 这样 大规 模的 外汇 储 备可以 为与 “一 带一 路” 周 边国家 开展 经贸 合作 提供 充足资 本金 , 为中国 企业 走出 去提 供充 分支持 。 “一 带一路”作 为中国首倡、 高层推动的 国家战略,对 我国未来十 年的发展具有 深远 的战略 意义 。 如 果说 2001 年中国 加入 WTO 是 上一 轮中国 经济 全球 化的 起点 ,带领 中国 进 入 国际 分工 体系 ,那 么 “ 一带一 路” 则是 引领 中国 未来 10 年的 开放 大战 略。 如果说 我国 第 一阶段 的对 外开 放是 抓住 经济全 球化 机遇 , 享受 全 球发展 红利 , 那么 此轮 开 放则是 主动 为自 己和 别国创 造经济 发展机 会。对内而 言, “一 带一路 ” 是实现 国内多极 增长的 重大举措 ;对 外而言 ,可 以深 挖与 其他 国家多 层次 的合 作, 领舞 亚洲, 实现 相关 国家 共赢 。 本基 金主要投资 于“一带一路 ”主题相关 行业以及受益 于“一带一 路”相关政策 相关 行业的 上市 公司 。 按照 2015 年 3 月 28 日 国家 相关 部 委联合 发布 的 《推 动共 建 丝绸之 路经 济 带和 21 世 纪海 上丝 绸之 路 的愿景 与行 动》 纲领 文件, “一带 一路” 主题 涉及 的行 业范围 广阔 , 重点包 括五 方面 内容 , 即 “政 策沟 通、 设施 联通 、 贸易畅 通 、 资 金融 通、 民 心相通 ” 。 具体 包括: (1 ) 设 施联 通领 域 中有关 基础 设施 建设 领域 , 包 括交 通基 础设 施建设 、 能 源基 础设 施 建设 、 电 信基 础设 施建设 、 房 地产 以及 其他 公共设 施基础 建设 ; (2 ) 设施 联 通中有 关交 通运 输、 港 口、 交 运设 备、 电 力设备 、 工程 机械 等领 域; (3) 设施 联通 有关 建筑 建 材、 钢 铁、 煤 炭、有 色金 属、 化工 等中 上游行 业; (4) 贸易 畅通 中有关 农林 牧渔 、纺 织服 装、商 业贸 易 、 轻工制 造、 食品 饮料 、汽 车、家 用电 器、 计算 机、 电子等 行业 ; (5 )资 金融 通中有 关银 行 、 证券、 保险 、信 托、 租赁 等各类 型金 融机 构; (6) 民心相 通 中 有关 教育 、传 媒、休 闲服 务 、 医药生 物等 行业 ; (7 )其 他直接 或间 接受 益的 行业 ,如军 工行 业。 “一 带一路”主 题本身会随着 相关政策的 推出和完善而 不断更新, 基金管理人将 持续 跟踪相 关国 家战 略及 配套 政策的 推出 情况 , 动态 地 对 “ 一带 一路 ” 主 题概 念 的具体 涉及 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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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更 新调 整。 本基金 的股 票策 略采 取 “ 自上而 下 ” 与 “ 自 下而 上 ” 相 结合 的积 极管 理策 略 。 公司 研究 包括定 性研 究和 定量 研究 两个方 面 , 定 性研 究方 面 分析公 司发展 战 略 、 资 源 与能力 、 治理 结 构 等方 面的 情况 , 评判 公 司的行 业竞 争地 位以 及业 绩驱动 因素 ; 定量 研究 方 面 运用 主营 业务 收入、EBITDA 、 净利 润等 的预期 增长 率指 标, 结合 公司营 运指 标( 如固 定资 产周转 率等 ) 以及经 营杠 杆指 标( 如权 益乘数 等) ,对 公司 盈利 的 持续增 长前 景进 行综 合评 价。 3、融 资买 入股 票策 略 本基金将根据融资买入股 票成本以及其他投资工具 收益率综合评估是否采用 融资方式 买入股 票 , 本 基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融 资买 入股票 与 其 他有 价证 券市 值 之和 ,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4、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采 取稳 健的投 资管 理方 式 , 获 得 与风险 相匹 配的 投资 收益 , 以 实现 在 一定程 度上 规避 股票 市场 的系统 性风 险和 保证 基金 资产的 流动 性 。 本 基金 通过 分析未 来市场 利率趋 势及 市场 信用 环境 变化方 向 , 综 合考 虑不 同 券种收 益率 水平 、 信用 风 险、 流动 性等 因 素, 构造 债券 投资 组合 。 在实际 的投 资运 作中 , 本 基金将 运用 久期 控制 策略 、 收 益率 曲线 策 略、类 别选 择策 略、 个券 选择策 略等 多种 策略 ,获 取债券 市场 的长 期稳 定收 益。 5、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策 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票面 利率 较高 、 信 用风 险较 大、 二 级市场 流动 性较 差 。 本 基 金将根 据对 宏观经 济的 研究 ,前 瞻性 判断经 济周 期, 调整 组合 汇总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配 置比例 。同 时 , 根据债 券市 场的 收益 率水 平, 重点 考虑 个券 的风 险 收益水 平 , 综 合考 虑个 券 的信用 等级 ( 如 有) 、 期限 、 流动 性、 息票 率、 提前 偿还 和赎 回等 因 素, 结合 债券 发行 人所 处 行业发 展前 景、 发行人 业务 发展 状况 、 企 业市场 地位 、 财务 状况 、 管理水 平及 其债 务水 平等 , 以 确定 债券 的 实际信 用风 险状 况及 其信 用利差 水平 , 重 点选 择信 用 风险相 对较 低、 信用 利差 收 益相对 较大 、 或预期 信用 质量 将改 善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 基金在 控制 信用 风险 的基 础上 , 对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投资 , 主 要采 取分 散投 资 , 控 制个 债 持有比 例 。 当 预期 发债 企 业的基 本面 情况 出现 恶化 时, 采取 “ 尽 早出售 ” 策 略 , 控制投 资风 险。 6、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 提 前偿 还率 、 资 产池 结构 以及资 产池 资产 所在 行业 景气变 化 等因素 的研 究 , 预 测资 产 池未来 现金 流变 化 , 并 通 过研究 标的 证券 发行 条款 , 预 测提 前偿 还 率变化 对标 的证 券的 久期 与收益 率的 影响 。 在严 格 控制风 险的 情况 下 , 结 合 信用研 究和 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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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管理 ,选 择风 险调 整后 收益高 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以期获 得长 期稳 定收 益。 7、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权 证投 资是 以权 证的市 场价 值分 析为 基础 , 配以权 证定 价模 型寻 求其 合理估 值 水平, 以主 动式 的科 学投 资 管理为 手段 , 充 分考 虑权 证 资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 风 险性特 征, 通过资 产配 置、 品种 与类 属选择 ,追 求基 金资 产稳 定的当 期收 益。 8、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股 指期 货投 资中 将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 以套期 保值 为目 的 , 在 风 险可控 的前 提下 , 参 与股 指期 货的 投 资。 此外 , 本 基金 还将 运 用股指 期货 来管 理特 殊情 况下的 流动 性风 险,如 预期 大额 申购 赎回 、大量 分红 等。 (四)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股 票等 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 —95%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 的融资 买入股 票与 其他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95% ; 投资 于 一带一 路主 题相 关的上 市公 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非现 金资 产 的 80% ;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银 行存款 等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比 例不低 于 5% ; (2)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 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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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95% , 其 中, 有 价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 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 购)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在 任何 交 易 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个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基金 所持有 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 计算 )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规 定; (16)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7)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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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运用 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其 控股股 东、实际 控制人或 者与其 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 重大关联交易 的,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符合 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 并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如 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受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60% +中 证综 合债 券指 数收 益率×40%


本基金 选择 沪 深 300 指数 和中证 综合 债 券 指数 分别 做为基 金股 票资 产和 债券 、 货币市 场 工具等 其他 资产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 沪深 300 指数 能 够反映 沪深 市场 的整 体表 现。 中证 综合 债 券指数 的选 样债 券的 信用 类别覆 盖全 面 , 期 限构 成 宽泛 。 选 用上 述业 绩比 较 基准能 够忠 实反 映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若未来 市场 发生 变化 导致 此业绩 比较 基准 不再 适用 或有更 加适 合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根据 市场 发展 状况及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策略 , 依据 维护 投资 者合法 权益 的 原则 , 经 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并 按照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调整 本基 金的业 绩比 较 基准 。 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变 更须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 并及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风险 水平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 高于 货币 市 场基金 与债 券型基 金, 属于 风险 水平 中高的 基金 。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项 下权 利的原 则及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所投 资证 券项 下得 权利 , 保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在代 表基 金行 使所 投资证 券项 下权 利时 应遵 守以下 原则 : 1、不 参与 所投 资公 司的 经 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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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有 利于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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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 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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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 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 可转 换债 券收盘 价 中所含 债券 应收 利息 后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4)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债 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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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公允 价值 。 4、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 当日 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 采 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 当日结 算价 及结 算规则 以《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所 结算 细则 》为 准。 5、中小企业 私募债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6、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5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 按 最能 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8、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 市 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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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 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值 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 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按 估值 方法 的 第 6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6)由于不 可抗力 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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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 序 如下 : (1)查明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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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包 括但 不限 于场 地费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公 证费) ;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 内按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 下: H=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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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 -8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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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 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 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可供 分配利 润指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基金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配 利润中已实 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多 12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2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 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益 分 配基准 日(即 可供分配利 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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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管 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 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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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 和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 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金合 同是界 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2)基金招 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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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 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托 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 年 度报告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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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登载 于 其 网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 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 其 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 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超 过 20% 的情 形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度 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 告等定 期报 告文 件中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 比、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 风险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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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交易 信息 ;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 予以 公 告。 10、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 基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 中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仓 情 况、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 股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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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 2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介 披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称 、数 量、 期限 、收益 率等 信息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 报 告和 基金季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 明书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12、融 资业 务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 等文件 中披 露参 与融 资交 易情况 , 包括 投资 策略 、 业务开 展情 况 、 损 益情况 、 风 险及 其管 理 情况等 。 13、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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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风险揭示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其 面临的 主要 风险 包括 证券 市场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信用风 险 、 管理风 险、 特定 风险 和其 他风险 。 (一) 证券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 将对 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 引起市 场风 险的主 要因 素有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策 、 国有 股减 持与 流 通政策 等国 家经 济政 策的 变化会 对证 券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 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本基 金 的投资 品种 可能发 生价 格波 动,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 同 时 也影响 到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 并 在一定 程度 上影 响上 市公 司的盈 利水 平, 上述 变化 将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本基 金的收 益。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 如 果本 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盈利 下降 , 其 股票 价 格可能 会下 跌, 或能 够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导致 本基金 投资 收益 减少 。 5、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采取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通 货 膨胀将 使现 金购 买力 下降 , 从 而影 响 基金所 产生 的实 际收 益率 。 (二) 流动 性风 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 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要求 。 由 于 我国证 券市 场波 动性 大 , 在市场 下跌 时经 常出 现交 易量急 剧减 少的 情况 , 如 果在这 时出 现较 大数额 赎回 申请 ,则 基金 资产变 现困 难, 基 金 面临 流动性 风险 。 (三) 信用 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 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 券之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都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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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管理人 的知 识 、 技 能、 经 验、 判断 等主 观因 素会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五) 本基 金特 定风 险 1、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风险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股 指期 货交 易采 用保 证 金交易 制度 , 由于 保证 金 交易具 有杠 杆性 , 当 出现 不利 行情 时, 股指期 货标 的指 数微 小的 变动就 可能 会使 投资 者权 益遭受 较大 损 失。 股指 期货 采用 每日 无 负债结 算制 度 , 如 果没 有 在规定 的时 间内 补足 保证 金, 按规 定将 被 强制平 仓 , 可 能给 投资 带 来重大 损失 。 此外 , 交 易 所对股 指期 货的 交易 限制 与规定 会对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 策略 执行 产生影 响,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产生 不利 影响 。 2、单 一投 资者 集中 度较 高 的风险 由于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 为可能导致本基金的单一 投资者持有的份额占本基 金总份额 的比例 较高 , 该单 一投 资 者的申 购赎 回行 为可 能影响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从 而 对基 金收 益产 生不利 影响 。 基金管 理人 将控 制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低于50% , 并 防止 投资 者以 其他方 式 变相规 避50% 集 中度 限制 的情形 发生 ( 运作 过程 中 , 因 基金 份额 赎回 等情 形 导致被 动超 标的 除外 ) 。如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者 超 过50% , 或者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可能 存在 变 相规 避50% 集 中度 限制 的 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拒绝 该单 一投资 者的 全部 或部 分 的 认/申 购申 请 或 确认 失败 。 (六) 其他 风险 1、操 作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操作 规程等 引致的 风险,例如 ,越权 违规交 易、会计部 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2、技 术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3、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 些市 场行 为受 到限 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基金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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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损失 。 4、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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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后两 个工 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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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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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 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或 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有 关法 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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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 独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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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监 督基 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 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依《基 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合同》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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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 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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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取 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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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 本基金 未设 立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日 常机 构 , 本 基金 可根据 运作 需要 依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监管机 构有 关规 定增 设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日 常机 构。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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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项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 围 内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理 人 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 的,应 当由基金托 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 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10% )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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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委 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 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 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 监 管机 构 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 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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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 ;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持 有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前述 规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 六 个月 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 召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 分之一 )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 人参加 , 方可 召 开 。 2、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 书面形 式在表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或者 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 情况 下, 经会 议通 知 载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采 用网络 、 电话 、 短 信或 其 他方式 , 在 表 决截 至日以 前 对表 决事 项进 行投票 并由 召集 人予 以记 录 。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 方 式进行 表决,若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采取 非书 面形式 进行 投票 的 , 则 召集 人对于 其投 票的 书面 记录 即视为 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 本 人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持 有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前述 规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 六 个月 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 分之一 )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 人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意 见 。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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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更 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 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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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 合同》 、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 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 有效。 若法律法 规监 管机构 出台 新要 求, 以届 时有效 的方 式处 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 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 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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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 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按照 《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第八 十七 条 的规定 表决 通过 的事 项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 无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 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 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 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多 12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2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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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 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益分 配基准 日(即 可供分配利 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 金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 投资者 自行承 担。当投资 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金 登记 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四、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包 括但 不限 于场 地费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公 证费) ;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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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 下: H=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 -8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 ( 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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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债 券(包括 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次级债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 地 方政 府债 券、 中期 票 据、 可转 换债 券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短 期融资 券 、 超 短期 融资 券 、 地 方政 府债 、 资 产支 持 证券 、 债 券回 购 等)、货币 市场工具 、银行 存款、权证 、股指 期货 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但 须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等 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 在 任何交 易 日日终 持有 的融 资买 入股 票与 其 他有 价证 券市 值 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95% ; 投 资 于一带 一路 主题 相关 的上 市公司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非现金 资产 的80% ; 债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 银行存款等 固定收 益类资 产占基金资 产比例 不低 于 5%;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持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权 证、 股指 期货 及 其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依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执行 。 (二)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运用 基金财 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其 控股股 东、实际 控制人或 者与其 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 重大关联交易 的,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规定 , 并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如 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受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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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等 权益类 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 为 0%—95%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融资 买入股 票与 其他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 和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95% ; 投资于 一 带一路 主题 相 关的上 市公 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非现 金资 产 的80%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银 行存款 等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比 例不低 于 5% ; (2)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 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 持有的买入 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 和,不 得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95% , 其中 , 有 价 证券指 股票 、 债 券 (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 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 购)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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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在 任何 交 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括 平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个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基金 所持有 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 计算 )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规 定; (16)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7)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六、基 金财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的方 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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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后两 个工 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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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 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有 效的 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除非 仲裁 裁 决另有 规定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正本 一式六 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构 一式二 份外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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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 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成立日 期:1999 年4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1999 〕1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内 外结 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结 汇 、 售 汇 ;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险业 务 ;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代理 资金 清算 ; 各 类 汇兑业 务 ; 代 理 政策性 银行 、 外国 政府和 国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款承 诺 ; 组 织或 参加银 团贷款 ; 外汇 存 款; 外汇 贷款 ; 外 汇汇 款 ; 外 汇借 款; 发行 、 代 理 发行 、 买 卖或代 理买 卖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外汇 票据 承兑 和 贴现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 卖; 外币 兑换 ; 外 汇担 保 ;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 企 业 、 个 人财务 顾问 服务 ; 证券 公 司客户 交易 结算 资金 存管 业务 ; 证 券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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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 管业 务; 企业 年金 托 管业务 ; 产 业投 资基 金托 管 业务;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境内证 券 投资托 管业 务 ; 代 理开 放 式基金 业务 ; 电话 银行 、 手机银 行 、 网 上银 行业 务 ; 金 融衍 生产 品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 括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债 券(包括 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次级债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 地 方政 府债 券、 中期 票 据、 可转 换债 券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短 期融资 券 、 超 短期 融资 券 、 地 方政 府债 、 资 产支 持 证券 、 债 券回 购 等)、货币 市场工具 、银行 存款、权证 、股指 期货 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但 须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配 置比 例为 : 股 票等权 益类 资产 占 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0% —95% ; 在 任 何交易 日 日终持 有的 融资 买入 股票 与 其他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投资 于 一带一 路主 题相 关的 上市 公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非 现金资 产 的80% ;债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 、 银行存款等 固定收 益类资 产占基金资 产比例 不低 于 5%;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持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权 证、 股指 期货 及 其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依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执行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融 券 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股票等 权益类 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 为 0%—95%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融资 买入股 票与 其他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 和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95% ; 投资于 一 带一路 主题 相 关的上 市公 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非现 金资 产 的80%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银 行存款 等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比 例不低 于 5% ; (2)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 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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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4)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本基 金托管 人托管 的 全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本基 金托管 人托管 的 全部基金 持有的 同一权 证,不得 超过该 权证 的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 管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 持有的买入 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 和,不 得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95% , 其中 , 有 价 证券指 股票 、 债 券 (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 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 购)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括 平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个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基金 所持有 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 计算 )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股 票投 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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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的有 关规 定; (16)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7)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其更新 , 并以 双 方约定 的方 式提 交 , 确保 所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性 、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金管 理人 有 责任保 管真 实 、 完 整、 全 面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 并负 责及时 更新 该名 单 。 名单 变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确 认 已知名 单的 变更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格 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 基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易 ,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 损失的 ,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责任 ,基 金托 管人并 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符合 中国 证 监会的 规定 , 并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 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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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情 况需 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与 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 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 新 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 仍 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交 易 , 基 金托 管人 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 但不 承担 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 对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选择 存 款银行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 期对账机制 ,确保 基金银 行存款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基金托管 人应加 强对基 金银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 核查,严格 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在开展基 金存款 业务时 ,应严格遵 守《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 结算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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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证 券行为 的紧急通 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 2、流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规范 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限 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 券,不包 括由于发 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在首次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制定相关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 控制 预 案等规 章制 度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基金 流动 性的 需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限 证 券 的投 资比 例 , 并在风 险控 制制 度中 明确 具体比 例 , 避 免基 金出 现 流动性 风险 。 上 述规章 制度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 。 上 述规 章 制度经 董事 会通 过之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上述 规章 制度 以及 董事 会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的决 议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4.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提前 一个交 易日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有 关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相关 信息 ,具体 应当 包括 但不 限于 如下文 件( 如有 )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 依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与 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基金 托管 人在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过程 中 , 如 认为 因市 场出 现剧烈 变 化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具体 投资行 为可 能对 基金 财产 造成较 大风 险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要 求基 金 管理人 对该 风险 的消 除或 防范措 施进 行补 充和 整改 , 并 做出 书面 说明 。 否 则, 基金托 管人 经 事先书 面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 有 权拒 绝执 行其 有关 指 令。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令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6.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投资的 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 在本基 金名 下 , 并 确保 证基 金托管 人 能 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 理人原 因产 生的 受限 证券 登记存 管问 题 , 造 成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或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 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 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 了虚假的 数据 ,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不 能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 承担 相应 法律后 果 。 除 基 金托管 人未 能依 据基 金合 同及本 协议 履行 职责 外 , 因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产生 的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本 协议 履行 监督 职责后 不承 担上 述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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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 金首次 投资 中期 票据 或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前 , 与 基 金托管 人签 署相应 的风 险控 制补 充协 议, 并按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补充 协议 的约 定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经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或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管理制 度。 (九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十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一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 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 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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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合法 程序 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除依 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在 具 有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基金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 托 管资 金账 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 验 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 、 基 金托管人可 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开设本 基金的资 金账户 ,并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 本基 金的 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 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 收取申 购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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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需通 过本 基 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基金托管 资金账 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金 托管 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在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 用账户 办理基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托管人以 自身法人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 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4、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5、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 使 用并 管 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 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 有关规 定 , 以 基金 的名 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账 户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商议 后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 物证券 、银行定 期存款存 单等有 价凭证 由 基金托管 人 负责 妥善 保管 ,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 管人持 有 。 实 物证 券的 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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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 对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 一份正本的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及 复核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得到 的基 金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 四舍五 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 差计入 基金 财 产。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复核 程序 基 金 管理 人 每工 作日 对 基金 资 产进 行 估值 后, 将 基金 份 额净 值 结果 发送 基 金托 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基金 合同和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对外 公布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2、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 设置 、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3、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 整的 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 度报 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作 日 内完 成 ; 招 募说 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6 个月 更新 并 公告一 次 , 于 该等 期间 届 满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度 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毕 并 予 以公 告; 半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6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 予以 公告 ;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 予 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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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 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2) 报表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在3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 后 30 日 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45 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法 达成一 致 , 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 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季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 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 止 日、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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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除非 仲裁 裁决另 有规 定,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事 由之 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金清 算小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在基金 财产清 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各自履 行职责 ,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情 形出 现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编 制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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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公 告基 金清 算报告 ; (9)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 报 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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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潜 在投资 者 , 基 金管 理人 将 根据具 体情 况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并 将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 客 服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 者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客 服热 线 400-888-5558 (国 内免长 途 话费) 可享 有如 下服 务: A 、 自助 语音 服务 :提 供 7 ×24 小时 电话 自助 语音 的 服务, 可进 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 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 B 、人工坐席服务:提 供每周五天, 每 天不少 于 8 小时 的人 工坐 席服务 (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该热 线 获得业 务咨 询、 基金账 户查 询、 交易 情况 查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专 项服务 。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大成基金按季度和年度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 对账单服 务, 服务 形式 包括 网站 自 助查询 、 电子 邮件 账单 、 手机短 信账 单 、 客 服热 线 查询 、 纸 质对 账 单邮寄 等。 其中 ,纸 质对 账单邮 寄仅 限 70 岁以 上持 有人、 或确 有需 要并 已订 制纸质 对账 单 的持有 人。 (三 ) 财 经汇 资讯 服务


大成财 经汇 是专 为大 成旗 下持有 人提 供的 资讯 服务 平台 , 财 经 汇提供 专业 、 独 家、 一 手 的理财 资讯 。 投 资者可 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dcfund.com.cn ) 财经汇 平台 免费 使用 。 ( 四)网 站自 助服务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www.dcfund.com.cn )为投 资者 提供基 金账 户 及交易 情况 查询 、 个人 资 料修改 、 手机 短信 和电 子 邮件信 息定 制等 自助 服务 , 提 供理 财刊 物 查阅、 公司 公告、 热点 问答 、 市场 点评 等信 息资 讯服 务。 同 时, 网 站还 设有 电子 邮箱服 务 ( 客 户服务 邮箱 :callcenter@dcfund.com.cn ) 和网 上在 线 答疑服 务。 (五 ) 网 上交 易服 务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个 人投 资者网 上交 易业 务 。 个 人 投资者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 www.dcfund.com.cn 可 以办 理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撤 单、 基 金定 投、 分红 方式 修改 、 账 户 资料修 改 、 交 易密 码修改 、 交 易情 况查 询和 账户信 息查询 等各 类业 务。其 中, 基金 定投 、转 换等业 务的 开通 时间 ,已 另行公 告为 准。 (六) 财富 俱乐 部


财富 俱乐部 是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的 高端 (VIP ) 客 户专 门设立 的 服务体 系, 将为 高端 (VIP )客户 提供 专项 的个 性化 服务。 (七) 投资 理财 中心


大 成基金 深圳 投 资 理财 中心 负责所 辖区 域高 端 (VIP ) 客户的 柜 台式服 务工 作。 (八 ) 客 户投 诉建 议受 理 服务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的柜 台、 投资 理 财中心 、 客服 热线 、 网 站 在线栏 目 、 电 子邮 件及信 函等渠 道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对 于受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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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诉 或建 议,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最 迟 T+1 日内 给予 回复; 不能 及时 回复 的, 在约定 的最 晚 主动联 系客 户时 间内 告知 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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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一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书 的 复印件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正本 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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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 大 成一 带一路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二) 《 大 成一 带一 路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三)《 大 成一 带一 路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四) 《大 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七年 四 月 二十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