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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强债(164105)

华富强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富强化回报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017 年 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 重要提示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约定发起, 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0】 989 号文核准, 核准日期为 2010 年 7 月 27 日,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9 月 8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 本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 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预期风险和预期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 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投资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 20% 。 华富基金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和华富基金旗 下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华富基金提醒投资人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也 包括管理 风险、 技术风险以及其它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 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本基金代销 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和本招募说明书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 已通过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hffund.com 进行了公开披露。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每 6 个月更新一次, 并于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8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 目录 一、绪 言 --------------------------------------------------------------------- 5 二、释 义 ---------------------------------------------------------------------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10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3 六、基 金的 募集 -------------------------------------------------------------- 46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6 八、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46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7 十、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56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 57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 67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69 十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70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75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6 十七、 基金 运作 方式 的转 换及相 关事 宜 ------------------------------------------ 78 十八、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78 十九、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9 二十、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83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85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7 二十三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8 二十四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88 二十五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89 二十六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90 二十七 、备 查文 件 ------------------------------------------------------------ 90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摘 要 -------------------------------------------------------- 92 附件二 :托 管协 议摘 要 ------------------------------------------------------- 107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 法》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其他有 关规定以及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述 了华 富强化 回报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本基 金” 或“基金” ) 的投 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 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规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或本 基金 合同: 指《 华富强 化回 报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 5.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华 富强 化回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华富强 化回 报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华富 强化回 报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 2014 年 3 月 10 日中 国证监会第 29 次主席 办公会议 审议通过,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公布、 自 2014 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8.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 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 外申购、场外赎回 29. 场内: 指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在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0. 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1.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 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内认购、 申购、 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2.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5.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40.T +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 封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封闭运作,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期间基金份额保持不变,投资人不得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43.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 《业务规则》 : 指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 48.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49.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9.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火 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设立日期:2004 年 4 月 19 日 核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核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邵恒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股权结构: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 安徽 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27% 、 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4%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章宏韬先生, 董事长, 大学本科学历, 工商管理硕士, 经济师。 历任 安徽省 农村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政治处职员, 安徽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调查研究处秘书、 副 科级秘书,安徽证券交易中心综合部(办公室)经理助理、副经理(副主任), 安徽省证券公司合肥蒙城路营业部总经理,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副主 任、 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 副总裁。 现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 总 经理, 兼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中国证 券业协会创新发展战略专业委员会委员。 姚怀然先生, 董事, 学 士学位、 研究生学历, 经济师。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安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 徽省分行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 安徽省证券公司营业部经理、 总办主任、 总经理 助理兼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证券投资总部总 经理,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现任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范强先生, 董事, 大专学历, 历任安徽省财政厅工交处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 员、 副处长, 安徽省财 政厅工交处副处长, 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副局长、 局长, 省 地税局计财处处长, 省地税局财监处处长,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副总经理兼任华 安证券董事、 皖煤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副总经理、 党 委委员。 郑晓静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合肥市财政局预外局(非税局) 科员, 合肥市财政局办公室科员、 副主任, 合肥市财政局预算处副处长, 合肥市 金融办(市投融资管理中心)资本市场处(企业融资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合肥市金融办担保与保险处处长, 合肥市金融办资本市场处处长。 现任合肥兴泰 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合肥兴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余海春先生, 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先后担任安徽省证券公司合肥营 业部业务员、 上海自忠路营业部业务主管、 合肥第二营业部经理助理, 华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 池州营业部总经理、 合肥花园街营业部总经理、 办公室主任、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刘瑞中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历任安徽铜陵财专教师, 中国经济体 制改革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信息部主任, 中国 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任信息部经 理、 深圳公司副总经理, 北京商品交易所常务副总裁, 深圳特区证券公司 (现巨 田证券) 高级顾问。 现任深圳神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冠通期货经纪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庆平先生, 独立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 上海金融专科学校讲师、 处长, 申银证券公司哈尔滨营业部总经理, 上海鑫兆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顾问, 宁波 国际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上海金融学院客座教授。 张赛美女士, 独立董事, 硕士学位, 研究生学历。 历任上海张江公社团委副 书记, 上海建平中学教师,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海通证券股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 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投资银行管理部总经理、 并购及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 战略规划部总经理、 衍生产品部总经理, 海通开元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长, 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上海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创始合伙人,上海双创投资中心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忠道先生, 监事会主席, 本科学历。 历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理论教研室助 教, 安徽省财政厅副主任科员, 安徽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 安徽省中小企业信 用担保中心副主任、 安徽省皖煤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济师。 梅鹏军先生, 监事, 金融学博士, 高级经济师。 先后在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 合作公司, 安徽省物资局 (后更名为安徽省徽商集团) 工作, 历任合肥兴泰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业务经理, 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副所 长。 现任合肥兴泰金融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所长, 安徽大学经济学 院金融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 李宏升先生, 监事, 本科学历, 经济师。 历任国元证券斜土路营业部交易部 经理, 交通银行托管部基金会计、 基金清算。 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 理部总监。 邵恒先生, 监事, 工商 管理硕士, 研究生学历,CFA 。 历任雀巢 (中 国) 有 限公司市场部助理、 强生 (中国) 有限公司市场部助理、 讯驰投资咨询公司高级 研究员、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整合营销经理、 双子星信息公司合伙人。 现任华 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拓展部总监。 3.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章宏韬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余海春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满志弘女士, 督察长, 管理学硕士,CPA 。 曾任道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上海华富利 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 监。 陈大毅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学位。 曾先后供职于安徽省证券公司上海自忠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 路营业部、 徐家汇路营业部, 华安证券上海总部, 华安证券网络经纪公司 (筹) 。 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作保障部总监, 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龚炜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学位, 先后供职于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监会安徽监管局、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 程研究员、 公司投研副总监、 基金投资部总监、 投研总监、 公司总经 理助理。 现 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基金经理。 曹华玮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学位, 先后供职于庆泰信托公司、 新疆金新信 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汇添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监,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尹培俊先生,华东师范大学经济学学士,本科学历,十一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顾问部项目经理、 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集 团部高级分析师、 新华财经有限公司信用评级部高级分析师、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 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 2012 年加 入华 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曾 任固 定收益 部信 用研究 员。 现任华 富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华富安享保本混合型 基金基金经理、 华富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华富华鑫灵活配置混合 型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曾刚先生,于 2010 年 9 月 8 日至 2011 年 11 月 1 日担任华富强化回报基金 基金经理。 张钫先生, 于 2011 年 4 月 26 日至 2014 年 3 月 17 日担任华富强化回报基金 基金经理。 5.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公募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 由公司分管 公募投资业务的领导、 涉及公募投资和研究的部门的业务负责人以及公募投资决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 策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人员组成。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分管公募投资业 务的最高业务领导担任,负责投决会的召集和主持。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和职务如下:


龚炜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副总经 理、基金经理 胡伟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经理助 理、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刘文正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部副 总监、基金经理 陈启明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研究发展部副 总监、基金经理 尹培俊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固定收益部总 监助理、基金经理 王翔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5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将 遵守 《证券 法》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 用职务 之便 为自己 、代 理人、 代表 人、受 雇人 或任何 其他 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 不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 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 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 制、 管理方法、 操作程 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它由章程、 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 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6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包括内控目标、 内 控原则、 控制环境、 风 险评估、 控 制体系、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等内容。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 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 披露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人 事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紧急应变制度和基金销售管理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 进行了具体规定。 (1)风险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类型的 界定、 风险控制的措施、 风险控制的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 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岗位职责、 反馈制度 、 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2)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 组织结构、 投资禁止制度、 投 资策略、 投资研究、 投 资决策、 投资执行、 投 资的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 适用于 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组织、 指导监察稽核工作, 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 经董事 会聘任, 对董事会负责,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督察长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 会以及公司业务、 投资决策、 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 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 档 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 职能。 督察 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 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察稽核体系、 监察稽核工作内容、 监察稽核方法和程序 等。 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7 有关情况; 评估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各项管理制度和 业务规章的情况。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 性原则 :通 过科学 的内 控手段 和方 法,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 性原则 :公 司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对 独立 ,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 成本 效益原 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是董 事会下 设负 责根据 董事 会的授 权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并提供咨询和建议的专门委员会, 其工作重点 包括: 审议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 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 进行研究、预测和评估,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提出指导意见。 (2)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为公 司非常 设投 资决策 机构 。投资 决策委员会具体职责为: 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走势, 制定基金重大投资 决策和投资授权; 对投资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对基金经理进行的交易行为 进行监督管理;考核基金经理的业绩;
































(3) 督察 长:督 察长 组织、 指导 公司的 监察 稽核工 作, 监督检 查基 金及公 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 应 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 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 投资决策、 风险管 理等相关会议, 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 档案; 对基金运 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 稽核; 定期独立出具稽 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4)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对识 别、防 范、 控制基 金运 作各个 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 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 对基金投资运作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8 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同时, 负责审核公 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 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的评估、 识别、 监控与 管理; (5) 监察 稽核部 :公 司设立 监察 稽核部 并保 证其工 作的 独立性 和权 威性, 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监察稽核部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的完备性、 合理性、 有效性进行评估, 组织各部门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 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整改; (6)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7) 员工 :依照 公司“风险 控制 落实到 人” 的理念 ,每 个员工 均负 有一线 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 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强调要让风险控制渗 透到公司的每一项业务和公司的文化中去, 要求所有员工以他们的能力、 诚信和 职业道德来控制、管理风险。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 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 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 监察稽核部执行, 通过与董事会到管理层到每个员工不断的沟通和交流, 识别和 评估从治理结构到一线业务操作等公司所有方面、 所有业务流程中公司运作和基 金管理的风险点和风险程度,明确划分风险责任,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强调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 要全员参与, 责任明确和合理分工, 让所有的员工对风险管理都有清晰的意识, 清楚知道他们在风险控制中的地位和 责任。 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 监察稽核部建立了覆盖公司所有业务的 稽核检查项目表, 该表为从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内部规章等方面确保公司运作 和基金管理合规和风险控制提供了检查和监督的手段; (2) 完善 监察稽 核工 作流程 ,加 强日常 稽核 工作, 促进 风险管 理的 数量化 和自动化, 提高风险管理的时效和频率。 公司专门建立了华富风险控制系统, 能 对基金投资风险和业绩评估做到动态更新。 同时监察稽核部通过质询、 评估和报 告等工作流程, 以建立一种机制, 使任何内控工作和外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9 得到及时的解决; (3) 对风 险实行 动态 的监控 和管 理。一 方面 ,周期 性根 据公司 的业 务发展 和内部审核、 稽查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 另一方面, 在变化的环境中, 不断识 别、 评估新的风险, 尤其强调对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分析、 评估和控制, 强调 新的法律法规对风险管理的要求。 为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能够符合最新颁布 的法律法规要求, 本基金管理人还在组织机制上进行了设计, 由监察稽核部的内 控人员和法律事务人员分工合作,保证对与基金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实时跟踪、 全面收集、准确分解并及时落实。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 诺根据 市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0 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5 年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 较上年增长 9.59% ; 客户 贷款和 垫款总额 10.49 万亿元, 增长 10.67% ; 客户存 款总额 13.67 万亿元, 增长 5.96% 。 净利润 2,289 亿元,增长 0.28% ;营业收入 6,052 亿元,增长 6.09% ,其中,利 息净收入增长 4.65% ,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 。 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 , 成本收入比 26.98% , 资本充足率 15.39%,主 要 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 营业网点 “三综合” 建设取得新进展, 综合性网 点数量达 1.45 万个,综合营销团队 2.15 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8% 。启动深 圳等 8 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 智慧网点、 旗舰型、 综合型和轻型网 点建设有序推进。 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凸显, 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 交易量占比达 95.58% ,较上年提升 7.55 个 百分点;同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 付、 跨行付、 龙卡云支付、 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 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要 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 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张, 消费交易额 2.22 万亿元, 多项核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 金融资产 1,000 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 长 23.08% , 客户金融 资产总量增长 32.94%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5,316 亿元, 承销额市场领先。 资产托管业务规模 7.17 万亿元, 增长 67.36%;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 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 破, 继伦敦之后, 再获 任瑞士、 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 上海自贸区、 新疆霍尔 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 本集团先后获 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 并独家荣获 美国 《环 球金融》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 香港 《财资》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及香港 《 企 业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5 年 “世界银行品牌 1000 强” 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 在美国 《福布斯》 杂志 2015 年度全球企业 2000 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资产市 场处、 理财 信托 股权市 场处、QFII 托 管处、 养老金 托管 处、 清算处 、核 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 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1 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 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 信贷部、 信 贷管理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并在总 行集团客户 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 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 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 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 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 老个人账户、 QF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 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 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6 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 证券投资基 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 评为“ 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2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 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 格按照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 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 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 作日按 时通 过基金 监督 子系统 ,对 各基金 投资 运作比 例控 制等情 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管理人 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3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据 基金投 资运 作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投 资运 作监督 报告 ,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 技术或 非技 术手段 发现 基金涉 嫌违 规交易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联系人:方萍 咨询电话:021-50619688,400-700-8001 传真:021-68415680 网址:www.hffund.com 2.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场内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的名单如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鑫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中国民族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4 司、 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部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开源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万联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万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责任公 司、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邮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天源证券有限公司、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诚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中 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信达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排名不分 先后)。 3.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5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杨菲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95559 传真:021-62701216 联系人:张宏革


客户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0755-83161095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 于菲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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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6 联系人:于慧、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010-89937369 传真:010-85230049 联系人:廉赵峰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公司网站:http://bank.ecitic.com (7)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李伟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联系人:张波 联系电话:0755-22168073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 www.bank.pingan.com (9)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7 联系人:谢小华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话:95526 公司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联系人:牛峰


电话:010-85108223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11)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联系人:李晨


电话:021-38576666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2)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联系人:叶卓伟 联系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电话:0551-626676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88(安徽省内可直拨 96588)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8 公司网址: www.hsbank.com.cn (1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1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cn (1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9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邓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0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2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21)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李春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公司网站:www.cgws.com (22)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宋旸 电话:010-83561070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2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1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2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2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287279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2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27)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3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冠昌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业务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线:4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28)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2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3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3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3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3)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 025-83364032 传真:025-83320066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4 网址:www.njzq.com.cn (3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杨晨 电话:027- 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公司网站:www.tfzq.com (3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郭相兴 联系电话:021-20655175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3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3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5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9)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40)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6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0592-2079303 传真:0592-2079602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热线:400-0099-886 公司网址:www.gwgsc.com (41)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大连期 货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42)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址:www.csco.com.cn (4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400-102-2011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7 公司网址:www.zszq.com (44)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 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张鹏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4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公司网址:www.nesc.cn (46)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47)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8 楼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8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48)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话: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com (4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50)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23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李珊 联系电话:0571-85776114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9 (5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52)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汪明丽


电话:021-68778075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3)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王旭华 电话: 0471-4972343 传真: 0471-4961259 客服电话:0471-4972343 公司网址: www.cnht.com.cn (54)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0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55)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56)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4008222111 公司网址:www.gsstock.com (57)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58)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 陈文彬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1 电话:010-83991716 传真:010-66412537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9839 公司网站:www.rxzq.com.cn (59)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址:www.e5618.com (60)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61)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服电话:400-059-8888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2 公司网站:www.zscffund.com (62)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8035911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63)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侯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95162-2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64)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010- 67000988-6025 传真:010- 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65)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3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66)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jjmmw.com ,www.zlfund.cn (6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6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唐诗洋 电话:021-2069192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6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4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 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服电话:400 990 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70)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010-56409010 传真:010-565806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71)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021-50783597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7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5 联系人:黄妮娟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杭州市西溪路 128 号 9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电话:021-62281910 传真:021-62286290 联系人:曹小勤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建华、林晶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6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0】989 号文核 准募集。募集期自 2010 年 9 月 1 日起,于当 日顺利结束基金募集,共募集有效 份额为1,998,972,737.11 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总户数为3192 户。 本基金的类 别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七、基金合同的 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已于 2010 年 9 月 8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或连 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本基金已于 2010 年 10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 金份额转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7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场外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中心及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 场内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办理。 销售机构名单详见 “五、 相关 服务机构” 中的 “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 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通过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通过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 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8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封闭运作,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封闭期 内, 投资人不能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 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 转让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投 资 人 方可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在确定申购开始和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 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 价”原 则, 即申购 、赎 回价格 以申 请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 外赎 回遵循“先 进先出”原 则,即 按照 投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投资人场内申购、 场内赎回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9 回申请日(T 日),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代销机构每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直销机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 1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万元。 2.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 份。 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000 份时,余额部分须在赎回时全部赎回。 3.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 并在次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2.申购费率和申购金额的计算方法 (1 ) 对于养老金客户,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164105)实施特定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0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 万 0.08% 50 万≤M<200 万 0.05% 200 万≤M<500 万 0.03%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对于非养老金客户,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164105) 将继续实施原有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50 万元 0.8% 50 万元≤ 申购金额<200 万元 0.5% 200 万元≤ 申购金额<500 万元 0.3% 申购金额≥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场外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申购到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94482.24 份


即该投资人场外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 可申购到 94482.24 份基金份额。 (3)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1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实际申购份额=申购份额整数部分 实际净申购金额=实际申购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返还金额=申购金额-实际净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份额对应的资金 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 某投资人在场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申购到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94482.24 份


实际申购份额=94482 份 实际净申购金额=94482×1.05=99206.1 元 返还金额=100000-99206.1-793.65=0.25 元 即该投资人在场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和整数位后小数部分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 资人资金账户,故申购到 94482 份基金份额和返还 0.25 元。 3.赎回费率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1)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 1 年 0.1% 大于等于 1 年,小于 2 年 0.05% 大于等于 2 年 0 场内赎回费率 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1% ,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在场外认购、场外申购的投资人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 在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 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人其份额持有 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2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 资人 场内 赎回 本基金 1 万 份基 金份 额,赎 回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25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1%=12.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2.5=12487.5 元 即该投资人场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87.5 元。 例: 某投资人场外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超过 1 年且小于 2 年,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5%=6.2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25=12493.75 元 即该投资人场外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超过 1 年且小于 2 年, 赎回当日份额净值为 1.25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93.75 元。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 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3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 理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4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5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 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6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 内转托 管是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在注 册登 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交易 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份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变更 办理基 金赎 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份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变更办 理上 市交易 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 统转托 管是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在注 册登 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 金跨系 统转 托管的 具体 业务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 、基金份额的 登记 (一)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7 件的机构负责办理。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 责办理。 通过场外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账户下, 通过场内认购、 申购、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账户 信息负 有保 密义务 ,因 违反该 保密 义务对 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为投资 人办 理非交 易过 户等业 务, 并提供 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 一 、基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为持有人创造稳定的当期收益和长期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8 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资 产支持证券、 可转债、 分离交易可转债、 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还可以参与新股申购、 股票增发和要约收购类股票投资, 并可持有因 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持有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可分离债券所产生的 权证。本基金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在封闭期结束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 法规政策、 利率走势、 资金供求 关系、 证券市场走势、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因素, 研判各类固定收益类资产 以及参与新股申购、 股票增发、 可转换债券转股、 要约收购类股票等非固定收益 类资产投资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以确定各类金融资产的配置比例。 2.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投资策略 (1)久期控制 本基金根据华富利率检测体系预测利率走势并据此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 的久期进行积极管理。 当预期利率下降时, 增加组合久期, 以获得债券价格上升 带来的收益;当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华富利率监测体系跟踪影响债券市场收益率变化的诸多因素, 逐一评价各因 素的影响程度, 判断未来利率走势及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 在具体执行中, 本基 金结合定性预测和定量因子分析法、 时间序列回归等诸多统计方法来增强预测的 科学性和准确性。 (2)期限结构管理 本基金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9 构, 包括采用子弹策略、 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 行动态调整,以从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骑乘策略 本基金利用收益率曲线陡峭特征, 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并 等待其收率益下滑进而获得差价回报。 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在不同时期不同期限 表现出来的陡峭程度不一,为骑乘策略提供了有利的市场环境。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正回购融资放大交易, 以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市场回购 利率往往低于中长期债券的收益率, 为息差交易提供了机会。 本基金根据对市场 回购利率走势的预判,选择适当的杠杆比率,谨慎实施息差策略。 (5)跨市场套利 不同市场的投资主体和资金面供求关系的差异导致不同市场间存在套利机 会。 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套利机会, 积极进行跨市场回购套利、 跨市场债券套利等。 3.固定收益类资产类属投资策略 (1)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大类资产配置中对市场整体信用风险研判的结果, 综合考察债券 发行人的现金流水平、 债务水平、 管理能力、 再融资能力、 盈利能力等因素, 以 此研判债券信用风险。 本基金对债券信用风险的研判是为发现债券信用风险利差 上的相对投资机会。 (2)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同时具有固定收益类证券和权益类证券双重特性, 因此既可抵御下行 风险又可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 本基金结合公司基本面研究, 选择价值相对低估的成长型公司的可转债,分 享公司成长带来的股价上涨, 进而转股获利或卖出。 本基金还综合债券特别条款、 债券价值溢价水平等因素, 利用可转债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 选择债性股性相 对均衡的可转债。 当可转债进入转股期后, 本基金所持有可转债的实际转股价格可能会低于股 票市场交易价格, 即存在明显的市场套利机会, 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套利机会选择 合适的交易策略实施套利。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0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池结构的跟踪考察,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 通过分 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 研判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久期与收益 率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4.非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严格根据新股基本面、 股票定价、 市 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确定新股申 购策略。 本基金对发行公司基本面进行价值评估, 策略上选择优质品种并投入较 多资金进行申购,规避质量较差的公司。 本基金还综合考虑新股中签率、 上市首日涨幅、 股价长期表现和锁定期限等 因素,选择网上申购或网下申购。所中签的新股在可上市交易后择机抛售。 (2)要约收购类投资策略 因上市公司吸收合并、 要约收购等因素, 市场上存在要约收购类的投资机会, 本基金将从固定收益证券投资角度判断要约收购类股票的投资价值。 当收购人在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 本基金在充分研究和判断要 约收购人实力和收购意愿与否真实的前提下, 综合考虑收购时间、 交易成本、 流 动性等因素, 进而严格测算投资收益率, 由此决定是否参与要约收购类股票投资。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因持有股票或可分离债而获得权证进行有效管理, 通过对权证标的 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考虑权证资产的收 益性、 隐含波动度、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结合未来标的证券的定价谨慎持有并 择机抛售。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 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 国债、 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 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 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为债券投资人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 该指数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 因此适合作为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指数停止编制或更改名称, 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更能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发布,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1 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预期风险和预期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管理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相关制度; (2)对宏观经济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的预判。 (3)各类资产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2.投资决策程序 (1) 基金 经理在 本基 金管理 人整 体研究 成果 的基础 上拟 定投资 方案 并报投 资决策委员会审核。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并确定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方案。 (3) 基金 经理根 据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确定 的投 资方案 ,实 施具体 投资 并向交 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4)交易室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进行交易。 (5) 风险 管理人 员对 投资组 合进 行风险 与绩 效评估 。基 金经理 根据 风险与 绩效评估结果,优化和调整投资组合。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本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 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2 10%; (5)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40 %;本基金 在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 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4) 在封闭期结束后,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7% 。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3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股东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071,790.00 0.64 其中:股票


4,071,790.00 0.6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55,153,373.74 86.84 其中:债券


555,153,373.74 86.8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1,800,000.00 1.85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24,059,330.18 3.76 8 其他资产


44,176,258.99 6.91 9 合计





639,260,752.9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053,000.00 0.6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18,790.00 0.0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071,790.00 0.70 3、报 告期 末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422 昆药集团 300,000 4,053,000.00 0.69 2 600996 贵广网络 1,000 18,790.00 0.0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1,498,050.00 0.2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9,980,000.00 5.1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9,980,000.00 5.14 4 企业债券 235,053,129.30 40.2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9,473,000.00 18.76 6 中期票据 111,593,000.00 19.13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47,926,194.44 8.22 8 同业存单 19,630,000.00 3.36 9 其他 - - 10 合计 555,153,373.74 95.16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6 5、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11698824 16 联通 SCP005 500,000 49,775,000.00 8.53 2 122366 14 武钢债 300,000 30,300,000.00 5.19 3 136830 16 中信 G1 300,000 29,679,000.00 5.09 4 101553005 15 金发 MTN001 200,000 21,090,000.00 3.62 5 101555011 15 奥瑞金 MTN001 200,000 20,348,000.00 3.49 6、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股票 中, 没有投 资于 超出基 金合 同规定 备选 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7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591.5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6,134,566.1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020,663.65 5 应收申购款 11,437.5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4,176,258.9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 长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0.9.8– 2010.12.31 -0.30% 0.11% -2.32% 0.13% 2.02% -0.02% 2011.1.1- 2011.12.31 -2.51% 0.25% 5.88% 0.14% -8.39% 0.11%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8 2012.1.1- 2012.12.31 8.54% 0.10% 3.52% 0.07% 5.02% 0.03% 2013.1.1- 2013.12.31 4.02% 0.15% -1.07% 0.10% 5.09% 0.05% 2014.1.1- 2014.12.31 31.22% 0.44% 10.82% 0.09% 20.40% 0.35% 2015.1.1- 2015.12.31 13.31% 0.60% 8.74% 0.08% 4.57% 0.52% 2016.1.1- 2016.12.31 4.49% 0.11% 2.00% 0.09% 2.49% 0.02% 2010.9.8- 2016.12.31 70.49% 0.33% 30.19% 0.10% 40.30% 0.23% 注:业 绩比 较基 准为中 证全债指数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9 十 三 、基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0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 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四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 括股票 、权 证等)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1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5.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2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基金 管理 人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3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时,差 错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返还 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 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理 人过 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 中支付。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 规定对 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4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并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差错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差错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 因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 给基金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 于各自 技术 系统设 置而 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或 其它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5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五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 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 益分 配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 人自行 承担 。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在 封闭 期内, 本基 金收益 分配 方式为 现金 分红。 在封 闭期结 束后 ,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 其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6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 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 8.在 符合 有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前 提下, 在封 闭期内 ,本 基金收 益分 配每年 不少于 1 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已实现收益的 90% ;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 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等 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金 管理 人拟订 ,由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 收益 分配方 案公 布后,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具体方 案的 规定就 支付 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十 六 、基金的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7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 金管 理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6%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 金托 管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之外的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其他 有关 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8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七 、 基金运作 方式的转换及相 关事宜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封闭运作,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 生效满三年后,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投资人方可申购、 赎 回基金份额。 转换运作方式后, 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事宜并不因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发生调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十八 、 基金的会 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日 常的 会计核 算, 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9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经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九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0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 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上市 交易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将 公告 半年度 和年 度最后 一个 市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基金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1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 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 金定 期报告 应当 按有关 规定 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2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3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二十、基金的风 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集中资金、 专家管理、 分散风险、 降低风险的投资工具, 但投资于基金仍有可能面临风险。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存在的风险主要有: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价格会因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和净值发生变 化,从而给基金投资人带来风险。证券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法规、 举措出 台,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从而给投资人带来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是指证券市场行情周期性变动而引起的风险, 这种行情变动不 是指证券价格的日常波动和中级波动,而是指证券行情长期趋势的改变。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变动引起证券投资收益变动的可能性。 市场利率的变 化会引起证券价格变动,并进一步影响证券收益的确定性。 4.购买力风险 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 是指由于通货膨胀、 货币贬值给投资人带来 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4 5.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 是指证券发行人在证券到期时无法还本付息而使投 资人遭受损失的风险。 6.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经营风险是指公司的决策人员与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失误 而导致公司盈利水平变化,从而使投资人预期收益下降的可能。 7.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公司财务结构不合理、融资不当而导致投资人预期收益下降的风险。 8.个券流动性风险 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重大变化而 导致流动性降 低, 基金管理人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将其变现而引起资产的损失或交 易成本的不确定性,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二)管理风险 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因素而影响收益水平。 (三)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 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时,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或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 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基金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四)巨额赎回风险 若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出现 现金支付困难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 暂停赎回等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 即出 现溢价交易或者折价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也可能规模较小或者 交易量不足,导致投资者不能迅速卖出、低成本卖出或者买入的风险。 (六)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面临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5 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 基金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十 一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基金合同变 更内容 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 影响的 ,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1 )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本基金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定直接转 换运作 方式的 除外;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根据适用 的相关 规定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当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召集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


(1)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9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90 个工作日不满 200 人;


(3) 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和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连续 90 个工作日大于 90%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变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收费方 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6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基金合 同的修 改不涉及本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 系发生 重大变 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同 规定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他 情形。 2.关 于变 更基金 合同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 金管 理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金 管理 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 金托 管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金 托管 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7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合同 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 二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8 二十 三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 四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 主要服务内 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 金投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 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 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 满足 基金投资人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将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人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查询、 账 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8001,021-50619688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9 客户服务传真:021-68415680 2.公司网站: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人提供了账户查询、 基金信息查询、 投诉建议、 在线 咨询等服务栏目,力争为投资人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六)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呼叫中心或公司网站, 以电子邮件、 信件、 传真来访等形式, 进行投诉, 所有渠道的投诉设有专人登记, 专人处理; 普通投诉一个工作日内答 复, 重大投诉五个工作日内答复。 若规定时间内无法处理完毕的, 应及时答复进 展状况。 二十 五 、其他应 披露事项 1、2016 年 09 月 20 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费率优惠的公告》 2、 2016 年 10 月 20 日,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 新)及摘要(2016 年第 2 号)》 3、2016 年 10 月 25 日,《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3 季度报告》 4、2016 年 10 月 25 日, 《关于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参与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2016 年 11 月 01 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增加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6、2016 年 11 月 01 日, 《关于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参与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7、 2016 年 11 月 18 日 ,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系统暂停服务的通知》 8、2016 年 11 月 29 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费率优惠的公告》 9、2016 年 11 月 30 日,《关于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2016 年第 1 次分红的公告》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0 10、2016 年 12 月 22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费率优惠的公告》 11、2016 年 12 月 29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参加农业银行 2017 年基金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2、2017 年 01 月 19 日,《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4 季度报告》 13、2017 年 02 月 15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增加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4、2017 年 02 月 23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费率优惠的公告》 二十 六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基 金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 七 、备查文 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1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2 附件一 : 基金合 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 照基 金合同 获得 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根 据本 基金合 同及 有关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 行担 任或选 择、 更换注 册登 记机构 ,获 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3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 法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4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 基金 合同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部 门批 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 据本 基金合 同及 有关规 定监 督基金 管理 人,对 于基 金管理 人违 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5 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场 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 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中 期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6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7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 还在 基金交 易过 程中因 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管 理人 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财产 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经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持有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下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本 基金 按照基 金合 同的约 定直 接转换 运作 方式的 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但 法律 法规要 求提 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8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 现以 下情形 之一 的,可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变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收费方 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 金合同 的修 改不涉 及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变 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同 规定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他 情形。 3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当出现下述 情形之 一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 召集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


(1)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9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90 个工作日不满 200 人;


(3) 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和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连续 90 个工作日大于 90% 。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或 本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9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召 集人 (以下 简称 “召集 人” )负责 选择 确定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 投票的 授权 委托书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用通 讯方式 开会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召集 人决 定通讯 方式 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0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通过授 权委 托书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 方式开 会指 按照本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表 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 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统 计显示 ,全 部有效 凭证 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下同); ② 到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身 份证 明及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代 理人 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1 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 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 集人 在监督 人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 本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和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⑤ 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 内容为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事 由所 涉及的 内容。 (2)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单独或 合并 持有权 益登 记日本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提案, 大会 召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2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 人发出 召开 会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 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 止日期 后第 2 个工作 日在公 证机 关及 监督人 的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3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 过方为 有效 ,除 下列(2)所 规定 的须 以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 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时 ,除 非在计 票时 有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各 项提 案或同 一项 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 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4 (3) 如大 会主持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果 有异 议,可 以对 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 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 式 1.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过 的一 般决议 和特 别决议 ,召 集人应 当自 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关于本章第 (二) 条所规定的 第(1)-(8) 项召开 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 行,关 于本 章第 (二) 条所规 定的 第(9)、 (10) 项召 开事 由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 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5 2.基 金管 理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金 管理 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 金托 管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金 托管 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6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合同 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 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7 附件二 : 托管协 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成立日期:2004 年 4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银行卡业务;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8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资 产支持证券、 可转债、 分离交易可转债、 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还可以参与新股申购、 股票增发和要约收购类股票投资, 并可持有因 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持有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可分离债券所产生的 权证。本基金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在封闭期结束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40 %;本基金 在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9 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5)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1) 在封闭期结束后,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2)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7%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0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 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1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 基金 投资的 受限 证券须 为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 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 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 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况 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2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 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 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基金管 理人 应至少 于投 资前三 个工 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发行人 与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或中 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 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 金投资 受限 证券管 理工 作方面 有关 制度、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3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4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 于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除 依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5 1.基 金募 集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应存 于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的 营业 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 基金 募集期 限届 满,未 能达 到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立基 金的 银行账 户, 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基 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条 件下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通过 基金托 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仅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证 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6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 中国 证监会 或其 他监管 机构 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允许 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 业务 发展需 要而 开立的 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 律法 规等有 关规 定对相 关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7 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会 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8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 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基 金管 理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