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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增强信用(000005)

嘉实增强信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嘉实增强 信 用定 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7 年 第1 号) 基金管 理人: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 示 嘉实增 强信 用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 根据2012 年12月28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关于 核准 嘉实 增强 信用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批 复》 ( 证监 许可[2012]1763 号)和2013年2 月1日 《关 于 嘉实 增强 信用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募集 时间 安排 的确 认函》 (基 金部 函[2013]66 号) 的核 准 公开 发售 ,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 于2013 年3 月8日 正式 生效 ,自该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本招募 说明 书是 对原 《嘉 实增强 信用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的 定期 更新 , 原 招募 说明书 与本 招募说 明书 不一 致的 , 以 本招募 说明 书为 准。 基金 管理人 保证 本 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是 一种 长期 投资工 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投 资, 降低 投资 单一 证券所 带来 的个别 风险 。 证 券投 资 基 金不同 于银 行 储 蓄和 债券 等能够 提供 固定 收益 预期 的金融 工具 , 投 资者购 买 本 基金 , 既 可能 按其持 有份 额分 享 本 基金 投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担 本基 金投 资所带 来的 损失 。 基 金分 为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 金、 债 券型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者投 资不同 类型 的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 预期 , 也 将承 担不同 程度 的风险 。 一般 来 说,基 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者承 担的 风险 也越 大。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 混合型 基金 , 高 于货 币 市场基 金。 本基 金在 投资 运作过 程中 可能 面临 各种 风险, 既包 括市 场风 险、 信用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 又 包括 基金 自 身 的管理 风险 、 技 术风 险和 合规风 险等 , 还 包括 一些 特有风 险。 首先, 由 于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主 要 投 资 于 短 期 融 资 券 及 债 项 信 用 评 级 在AA- 级 以 上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含AA-级) 的 其他 信用 类 固定收 益金 融工 具 ( 包括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 , 本基 金 相对于 普通 的 债券型 基金 而言 面临 着相 对较高 的信 用风 险 , 本 基金 无法完 全规 避发 债主 体的 信用质 量变 化 造成的 信用风 险。如 果持 有的信 用债( 包括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出 现信 用违约 风险, 将给 本 基金净 值带 来较 大的 负面 影响和 波动 。 另 外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是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由 非上 市 的中小 企业 以非 公开 方式 发行的 债券 , 不 能公 开交 易 , 可 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固定 收益 证券 综合电 子平 台或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综合 协议 交易 平台 交易 , 一 般情 况下 , 交 易 不活跃 , 潜在 较 大流动 性风 险 。 再有 , 在 本基金 的封 闭运 作期 间,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面临 不能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风险;在 季度开 放期 (开放 日为一 个工作 日), 本基 金采用 有限度 地确认 申购 、赎回 申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能 面临 因不能 全额 赎回 基金 份额 而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者 认购 或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应 当认 真阅读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 、 “招 募说 明书” 等基 金法 律文 件, 了解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投 资期 限 、 投资经 验、 资 产 状况 等判 断本基 金是 否和 投资 者的 风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本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担 。 投资者应当通 过本基金管 理人或代销机 构购买和 赎 回基金。本基 金在募集 期 内按 1.00 元面值 发售 并不 改变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投 资者 按 1.00 元面 值购 买基 金份 额以后 ,有 可 能面临 基金 份额 净值 跌 破 1.00 元、从 而遭 受损 失的 风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业绩 表现。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 资 产, 但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7 年 3 月 8 日 (特 别事 项注 明除 外) ,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 3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八、基金份额的封闭 期和 开放期 ................................................................................................ 37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 38 十、基金转换 ................................................................................................................................ 48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 49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冻结与解 冻..................................................................... 50 十三、基金的投资 ........................................................................................................................ 51 十四、基金的业绩 ........................................................................................................................ 59 十五、基金的融资、 融券 ............................................................................................................ 60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 值 ................................................................................................................ 62 十八、基金的收益分 配 ................................................................................................................ 67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69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71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 披露 ............................................................................................................ 72 二十二、风险揭示 ........................................................................................................................ 77 二十 三、基金的终止 与清 算 ........................................................................................................ 80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 容摘 要 ........................................................................................................ 82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96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14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16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17 二十九、备查文件 ...................................................................................................................... 11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 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第5号< 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与 格式>》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嘉实 增强 信用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 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1、 基金或 本基 金 : 指嘉 实 增 强信用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2、 基金管 理人 :指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3、 基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4、 基金合 同 、 《 基金 合同》 :指 《嘉 实 增 强信用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 对 该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协 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 嘉 实增 强信 用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 指 《 嘉实 增强 信用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指《 嘉 实增强 信用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8、 法律法 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 行 政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 政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9、 《基金 法》 : 指2003 年 10 月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 次会议 通 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6 月9 日 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2004 年6 月 29 日 由中 国证 监会 公布, 于 2004 年 7 月1 日 起实施 并于 2014 年7 月7 日修 订的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或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届时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券 市 场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2 、 销 售机 构 : 指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 放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4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 基 金账 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7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人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 基金 募集 期 :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29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0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1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2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n 为 自然 数) 33 、 定期 开放 : 指 本基 金 采取的 在封 闭期 内封 闭运 作、 封闭 期与 封闭期 之间 定期开 放的 运作 方式 34 、封 闭期 :本 基金 的 首 个封闭 期为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起 至第 一个 季度 开放 期之间 的期 间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之后的封 闭期 为 每相 邻两 个开放期 之间 的期间 。本 基金在封 闭期 内不办 理申 购与赎回 业 务(红 利再 投资 除外 ) 35 、 开 放期 : 本 基金 开放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期间 。 本基 金自 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一 个工 作日 起进入开 放期 ,期间 可以 办理申购 与赎 回业务 。 本 基金的开 放期 分为年 度开 放期与季 度 开放期 。 年度开 放期 : 本 基金 年度 开放期 不少 于五 个工 作日 并且最 长不 超过 十个 工作 日, 每个 年 度开放 期的 首日 为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在 后续 年度 的年 度 对日 (如 该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 顺延 至下 一工作 日 ) ,开 放期 的具体 时间以 基金管 理人届 时公 告为准 ,且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应于 开放期 的2 日 前进 行公 告 。 如 在开 放期内 发生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 按时 开放申 购与 赎 回业务 的 , 开 放期时 间中 止计算 , 在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形 影响 因素 消除 之日 次日起 , 继续 计 算该开 放期 时间 ,直 至满 足开放 期的 时间 要求 季度开 放期 : 除年度 开放 期以外 的其 他开 放期 。 本 基金 季 度开 放期 为一 个工 作日 。 每个 季度 开 放期 为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在 后续 季度 的季 度对日 (如 该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 顺延至 下一 工 作日 ) 。 如发生 不可 抗力或 其他情 形致使 基金无 法按 时开放 申购与 赎回业 务的 , 季度 开放期 顺延至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影响 因素 消除 之日 的下 一工作 日 年度对 日: 指某 一特 定日 期在后 续日 历年 度中 的对 应日期 , 若 该日 历年 度中 不存在 对应 日期的 ,则 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季度对 日: 指某 一特 定日 期在后 续 每 3 个 日历 月中 最后一 个日 历月 的对 应日 期, 若 该日 历月中 不存 在对 应日 期的 ,则顺 延至 下一 工作 日 36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 工 作日 37 、开放 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业 务规则》: 指《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 基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投 资 人 共同 遵守 39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0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1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2 、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请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 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43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销 售 机构的 操作 44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 及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申购 日 在投 资人 指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5 、巨 额赎回 :指本 基金 在年度 开放期 内 单个 开放 日,基 金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上 一 工作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20% 46 、元 :指 人民 币元 47 、 基 金收 益 : 指 基金 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 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 已 实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 的节 约 48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49 、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0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1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过 程 52 、指 定媒 体 :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53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 本情 况 1 、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 自 由贸 易试 验 区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二 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邓红国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40% , 德 意志 资产 管理 (亚 洲 ) 有限 公 司 30% , 立 信投资 有限 责任 公 司 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 文批 准, 于 1999 年3 月25 日 成立, 是中 国第 一批 基金 管理公 司之 一 , 是中 外合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地上 海, 总部 设在北 京并设 深 圳、 成都 、 杭州、 青岛、 南京、 福 州 、 广 州 分 公司。 公司 获 得首批 全国 社保 基金、 企业 年金 投资 管理 人 、QDII 资格 和特 定资 产 管理业 务资 格。 2、 管 理基 金情 况 截止 2017 年 4 月 6 日,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 1 只 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120 只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具 体包 括 嘉 实元和 、 嘉 实成 长收 益混 合、 嘉 实增 长混 合、 嘉实 稳健混 合、 嘉实 债券 、 嘉 实服 务增 值行 业 混合 、 嘉 实优 质企 业混合 、 嘉实货 币 、 嘉 实沪深 300ETF 联接 (LOF)、 嘉实超短 债债 券、 嘉 实主 题混合、 嘉实 策略混 合、 嘉实海外 中国 股票混合 (QDII ) 、嘉 实研 究精选 混合 、 嘉 实多 元债 券 、 嘉实 量化 阿尔 法混合 、 嘉 实回报 混合 、 嘉 实基 本面50 指数 (LOF)、 嘉实价 值优 势混合 、 嘉实 稳固收 益债 券、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嘉 实主 题新动 力混合 、 嘉实多 利分 级债 券 、 嘉实 领先成 长混合 、 嘉实 深证 基本面 120ETF 、 嘉实 深证 基本面 120ETF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联接、嘉 实黄金 (QDII-FOF-LOF) 、嘉实 信用债 券、 嘉实周期 优选 混合、 嘉实 安心货币 、嘉 实中 创400ETF 、 嘉实 中创400ETF 联 接、 嘉 实沪 深 300ETF 、 嘉实 优化 红利 混合 、 嘉实 全球 房 地产(QDII) 、 嘉实 理财 宝 7 天债 券、 嘉实 增强 收 益定期 债券 、嘉 实纯 债债 券、嘉 实中 证中 期企业 债指 数(LOF ) 、嘉 实中 证500ETF 、嘉 实增 强 信用定 期债 券、 嘉实 中 证500ETF 联接 、 嘉实中 证中 期国 债ETF 、 嘉 实中证 金边 中期 国 债 ETF 联接、 嘉实 丰益 纯债 定 期 债券、 嘉实 研 究阿尔 法股 票、 嘉实 如意 宝定期 债券 、 嘉 实美 国成 长股票 (QDII ) 、 嘉实 丰益 策略定 期债 券、 嘉实丰 益信 用定 期债 券 、 嘉实新 兴市 场债 券 、 嘉 实 绝对收 益策 略定 期混 合 、 嘉实 宝 A/B、嘉 实活期 宝货 币、 嘉 实 1 个 月理财 债券 、嘉 实活 钱包 货币 、 嘉实 泰和 混合 、嘉 实薪金 宝货 币 、 嘉实对 冲套 利定 期开 放混 合、嘉 实中 证医 药卫 生 ETF 、嘉 实中 证主 要消 费 ETF 、嘉实 中证 金 融地 产ETF 、 嘉实3 个 月 理财债 券 、 嘉 实医 疗保 健 股票 、 嘉 实新 兴产 业股 票 、 嘉 实新 收益 混 合、 嘉 实沪 深300 指 数研 究增强 、 嘉 实逆 向策 略股 票、 嘉 实企 业变 革股 票 、 嘉 实新消 费股 票 、 嘉实全 球互 联网 股票 、 嘉 实先进 制造 股票 、 嘉 实事 件驱动 股票 、 嘉 实快 线货 币、 嘉 实新 机遇 混合发 起式 、 嘉 实低 价策 略股票 、 嘉 实中 证金 融地 产 ETF 联接 、 嘉 实新 起点 混合、 嘉实 腾讯 自选股 大数 据策 略股 票、 嘉实环 保低 碳股 票、 嘉实 创新成 长混 合、 嘉实 智能 汽车股 票 、 嘉实 新财富 混合 、嘉 实新 起航 混合 、 嘉实 稳瑞 纯债 债券 、嘉实 稳祥 纯债 债券 、嘉 实新常 态混 合 、 嘉实新 优选 混合 、嘉 实新 趋势混 合、 嘉实 新思 路混 合、嘉 实稳 泰债 券、 嘉实 稳丰纯 债债 券 、 嘉实沪 港深 精选 股票 、 嘉 实稳盛 纯债 债券 、 嘉 实稳 鑫纯债 债券 、 嘉 实安 益混 合、 嘉 实文 体娱 乐股票 、嘉 实稳 泽纯 债债 券 、嘉 实 惠 泽定 增混 合 、 嘉实成 长增 强混 合、 嘉实 策略优 选混 合 、 嘉实主 题增 强混 合、 嘉实 研究增 强混 合、 嘉实 优势 成长混 合、 嘉实 稳荣 债券 、 嘉实 农业 产业 股票、 嘉实 价值 增强 混合 、 嘉实 新添 瑞混 合、 嘉实 现金宝 货币 、 嘉 实增 益宝 货币、 嘉实 物流 产业股 票、 嘉实 丰安6 个 月定期 债券 、 嘉 实新 添程 混合 、 嘉实 稳元 纯债 债券 、 嘉实 稳熙 纯债 债券 、 嘉实 新能 源新 材料 股票 、 嘉实 新添 华定 期混 合 、 嘉 实丰 和灵 活配 置混 合 、 嘉 实定 期宝 6 个月 理财 债券 、 嘉实 沪 港深回 报混 合 、 嘉 实现 金 添利货 币 。 其 中嘉 实增 长 混合 、 嘉 实稳 健 混合和 嘉实 债券 属于 嘉实 理财通 系列 证券 投资 基金 。 同 时, 管理 多个 全 国 社 保基金 、 企业 年 金、特 定客 户资 产投 资组 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邓红国 先生 , 董 事长 , 硕 士研究 生, 中共 党员 。 曾 任物资 部研 究室 、 政 策体 制法规 司副 处长; 中国 人民 银行 国际 司、 外 资金 融机 构管 理司 、 银行 监管 一司 、 银 行管 理司副 处长 、 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长、 副 巡视 员; 中 国银 监会 银行监 管三 部副 主任 、 四 部主任 ; 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党委书 记、 法定 代表 人。2014 年12 月2 日起 任嘉 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赵学军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经 济学 博士 , 中 共党 员。 曾 就职 于天 津通 信广 播公司 电视 设计所 、 外 经贸 部中 国仪 器进出 口总 公司 、 北 京商 品交易 所、 天津 纺织 原材 料交易 所、 商鼎 期货经 纪有 限公 司、 北京 证券有 限公 司、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2000 年 10 月至今 任嘉 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 事、 总经理 。 高峰先 生, 董事 , 美 国籍, 美国纽 约州 立大 学石 溪分 校博士 。 曾 任所 罗门 兄弟 公司利 息 衍生品 副总 裁, 美国 友邦 金融产 品集 团结 构产 品部 副总裁 。 自 1996 年加 入德 意志银 行以 来, 曾任德 意志 银行 ( 纽约 、 香 港、 新加 坡) 董事 、 全 球市 场部中 国区 主管 、 上海 分 行行长 , 2008 年至今 任德 意志 银行 (中 国)有 限公 司行 长、 德意 志银行 集团 中国 区总 经理 。 陈春艳 女士 , 董 事, 硕 士研 究生。 曾任 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资 金信 贷部 、 信 托开发 部、 信托事 务部、 信托 业务 一 部、 投资 管理 部信 托经 理 、 高级经 理。2010 年 11 月 至今任 中诚 信 托有限 责任 公司 股权 管理 部部门 负责 人、 部门 经理 。2016 年 8 月至 今任 中诚 宝捷思 货币 经 纪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 , 董事 , 英国籍 , 南 安普 顿 大学学 士学 位。 曾 任 Sena Consulting 公司咨 询顾 问,JP Morgan 固定 收益 亚太 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 定收益 亚太 区 CFO 、COO ,德 意 志 银行 资产与 财富 管理 全球 首席 运营官 。2008 年 至今 任德 意志银 行资 产 管理全 球首 席运 营官 。 韩家乐 先生 ,董 事。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 2 月 至2000 年5 月 任海 问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1994 年 至今 任北 京德 恒 有限责 任公 司 总经理 ;2001 年11 月至 今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王巍先 生 , 独 立董事 , 美 国福特 姆大 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融 专业 博士 。 曾 任职 于中国 建设 银行辽 宁分 行 。 曾任 中国 银行总 行国 际金 融研 究所 助理研 究员 , 美国化 学银 行分析 师 , 美 国 世界银行 顾问 ,中国 南方 证券有限 公司 副总裁 ,万 盟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2004 至今 任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 张维炯 先生 , 独 立董 事、 中共党 员, 教授 、 加 拿大 不列颠 哥伦 比亚 大学 商学 院博士 。 曾 任上海交 通大 学动力 机械 工程系教 师, 上海交 通大 学管理学 院副 教授、 副院 长。1997 年至 今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副 院长 。 汤欣先 生, 独立 董事 , 中 共党员 , 法 学博 士, 清华 大学法 学院 教授 、 清 华大 学商法 研究 中心副 主任 、 《 清华 法学》 副主编 , 汤 姆森 路透 集团 “中国 商法 ” 丛 书编 辑咨 询委员 会成 员。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曾兼任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第一 、 二 届并 购重 组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现兼 任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委员 会委 员、 中国 上市公 司协 会独 立董 事委 员会首 任主 任。 朱蕾女 士 , 监事 , 中 共党 员, 硕 士研 究生 。 曾 任首 都医科 大学 教师 , 中 国保 险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主任 科员 , 国 都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高级 经理 ,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发展战 略 官 、 北 京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董事 会秘书 。2007 年10 月 至今 任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际业 务部 总 经理。 穆群先 生 , 监 事, 经济 师, 硕士研 究生 。 曾任 西安 电 子科技 大学 助教 , 长安 信 息产业 (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 公司财 务主 管。2001 年 11 月至今 任立 信 投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龚康先 生, 监事 ,中 共党 员,博 士 研 究生 。2005 年 9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历 任人 力资源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 曾宪政 先生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2003 年10 月就职 于首 钢集 团 ,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6 月 , 为 国 浩律师 集团 (北 京) 事务 所证券 部律 师。2008 年7 月至今 , 就 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稽 核部 、法 律部 ,现 任法律 部总 监。 宋振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7 月 于中国 银行 海外 行管 理部 任副处 长。 1998 年7 月至 1999 年3 月任 博 时基金 管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1999 年3 月至 今任 职 于 嘉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督 察员 和公司 副总 经理 。 王炜女 士, 督察 长, 中共 党员 , 法学 硕士 。 曾 就职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北京市 陆通 联合律 师事 务所 、 北 京市 智浩律 师事 务所 、 新 华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 曾 任嘉 实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法 律部 总监 。 邵健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研究 生。 历任 国泰 证券 行业研 究员 , 国 泰君 安证 券行业 研究 部副经 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总经 理助理 。 李松林 先生, 副总 经理, 工商管 理硕 士。 历任 国元 证券深 圳证 券部 信息 总监 , 南方 证券 金通证 券部 总经 理助 理, 南方基 金运 作部 副总 监,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2 、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刘宁女士 , 经 济学硕 士, 具有12年 证券 从业经 验。2004 年5 月 加入 嘉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在 公司 多个 业务 部门 工作,2005 年开 始从 事投 资相关 工作 ,先 后担 任债 券专职 交易 员 、 年金组 合组 合控 制员 、 投 资经理 助理 、 机构投 资部 投资经 理 。2013 年7 月30 日至2014 年9 月1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日任嘉 实丰 益策 略定 期债 券基金 经理 ,2013 年6月4 日至今 任嘉 实如 意宝 定期 债券基 金 经理, 2013 年8 月21日 至今 任嘉实 丰益信用 定期 债券基 金经 理,2015 年12 月15日 至今 担任嘉实 新起 点 混 合 基 金 经理 ,2016 年4月8 日 起 至 今 担任 嘉 实 新 优选 混 合 及 嘉 实新 趋 势 混 合基 金 经 理 , 2016 年12 月2日 至今 任嘉实 稳荣债券 基金 经理,2017 年1月7 日 至今任 嘉实 新添 瑞混合基 金经 理,2017 年3月1日至 今任 嘉实新添 程混 合基金 经理 ,2017 年3月17 日至 今任 嘉 实新添华 定期 混合 基 金经 理。 2013 年3 月8日 至今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 理。 (2 ) 历任 基金 经理 本基金 无历 任基 金经 理。 3 、债 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本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债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成 员包 括: 公司 固定 收益业 务首 席投资 官经 雷先 生、 固定 收益体 系资 深基 金经 理王 茜女士 、 万 晓西 先生 、 胡 永青先 生、 以及 投资经 理王 怀震 先生 、嘉 实国 际 CIO Thomas Kwan 先生。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 基 金资 产 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 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反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 关 规定的 行为 发生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 基 金资 产 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 ; (3)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得将 基金资 产 用 于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 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禁 止从事 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 法律法 规 、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计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 基 金资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 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 内部 控制 ,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法 、 有 效经 营, 保 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 指导意 见》 并结 合公 司具 体情况 , 公 司已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 基 本管理 制度 、 部 门业 务规 章等部 分组 成。 公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对 公 司 章 程规 定 的 内 控 原则 的 细 化 和展 开 , 是 各 项基 本 管 理 制度 的 纲 要 和总 揽。 基 本管理 制度 包括 投 资管理 、 信息 披露、 信息 技术管 理、 公 司财 务管 理 、 基金会 计、 人 力资源 管理、 资料 档案 管 理、 业 绩评估 考核、 监察 稽核、 风 险控 制、 紧 急应 变等制 度。 部 门 业务规 章是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 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相 互制约 原则: 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各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成 本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计与 合规 委员 会, 负责 检查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的 合法合 规性 及内 控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监 督职 能,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债 券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由公司固 定收 益业务 首席 投 资官、 总监 及资深 基金 经理、 投 资经理 组成 , 负责 指导 固定 收益类 基金 资产 的运 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 组合的 原 则 。 (3)风 险控制 委员会 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督察 长及相关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总监组 成, 负责 全面 评估 公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各 项风险 ,并 提出 防范 化解 措施。 (4)督 察长积 极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 察稽核 部:公 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 持监察 稽核 工作,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权威 性, 配备 了充 足合 格的监 察稽 核 人 员, 明确 监察稽 核部 门及 其各 岗位 的职责 和工 作流 程、 组织 纪律 。 监 察稽 核 部具体 负责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性 及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6)业 务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员工 在其 岗位 职责 范围内 承担 相应 的内控 责任 ,并 负有 对岗 位工作 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题 及时 报告 、反 馈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 制度 上控 制风 险、 技 术上 量化 风险 ” , 积 极吸收 或采 用先 进的 风险 控制技 术 和手段 ,进 行内 部控 制和 风险管 理。 (1) 公司 逐步 健全 法人 治 理结构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严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公 司设置 的组织 结构 ,充分体 现职 责明确 、相 互制约的 原则 ,各部 门均 有明确 的 授权分 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公司 逐步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透明 的 决 策程 序和 管理议 事规 则, 高效 、 严 谨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位 职责 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 说明 书和业 务流 程,各岗 位人 员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4)公 司建立 有效的 人力 资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制 ,确 保公司 人员 具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公 司建立 科学严 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险 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 建立 健全 公司授 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 ④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 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 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7)建 立完善 的基金 财务 核算与基 金资 产估值 系统 和资产分 离制 度,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自有资 产、 其他 委托 资产 以及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实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 及时 、 准 确和 完整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状 况。 (8)建 立科学 、严格 的岗 位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 资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基金 会计 和公司 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 得有人 员的 重叠。投 资、 研究、 交易 、IT 等 重要 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建 立和维 护信息 管理 系统,严 格信 息管理 ,保 证客户资 料等 信息安 全、 真实和 完 整。 积 极维 护信 息沟 通渠 道的畅 通, 建立 清晰 的报 告系统 , 各 级领 导、 部门 及员工 均有 明确 的报告 途径 。 (10)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 务标准 , 加 强基 金销 售管 理, 规 范基 金宣 传推 介, 不得有 不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 建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对发 生严 重影响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可 能引 起 系统性 风险 、 严 重影 响社 会 稳定的 突发 事件 , 按 照预 案 妥善处 理。 (12 ) 公 司建 立健全 内部 监控制 度 , 督 察长 、 监 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核 查。 由监 察稽核 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点 明 细, 按 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进 行部 门自 查、 监察 部核查 , 确 保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 务符 合有 关法律 、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及 行业 监管 规则 ; ②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由监 察稽 核部 组织相 关业 务部 门、 岗位 共同识 别 风险点 , 界 定风 险责 任人 , 设计 内部 风险 点自 我评 估表, 对风 险点 进行 评估 和分析 , 并 由监 察稽核 部监 督风 险控 制措 施的执 行, 及时 防范 和化 解风险 ; ③督察 长发 现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 在告 知总 经理 和其 他有 关高 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基 金管理 人 承诺 根据 市场变化 和 基 金管理 人 发 展不断完 善内 部控制 体系 和内部 控 制制度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郭 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6 年 9 月 末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10 人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6 年 9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624 只。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三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51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制制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 、2007 、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年 八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 70 号 ) 审 阅 后 ,2015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 九 次 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务 运作 严格遵 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 规和行 业监 管规则, 强化 和建立 守法 经营、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商 银行 资产托 管业 务内部风 险控 制组织 结构 由中国工 商银 行稽核 监察 部门(内 控 合规部 、内部 审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部 各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于 托 管业务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始 终。 (2)完 整性原 则。托 管业 务的各项 经营 管理活 动都 必须有相 应的 规范程 序和 监督制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及时 性原则 。 托 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内控 优先 ” 的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4) 审慎性 原则 。各项 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防 范风 险,审 慎经营 ,保证 基金 资产和 其他委 托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有 效性原 则。 内控制 度应根 据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的 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并保 证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 得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 员的例 外。 (6)独 立性原 则。 设立专 门履行 托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 直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须相 对独立 ,适 当分 离; 内控 制度的 检查 、评 价部 门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 行 部门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 格的 隔离 制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 建 立了 明确 的 岗位职 责、 科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 操作手 册 、 严 格的人 员行 为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良 好 的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 确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 人员 独立 、 业 务制 度和 管理独 立、 网络 独立。 (2) 高 层检 查。 主 管行 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和 管理者 , 要 求下 级部 门及 时报告 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 别情况 , 以 检查 资产 托管 部在实 现内 部控 制目标 方面 的进 展, 并根 据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 措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 改进 。 (3) 人 事控 制。 资 产托 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自 控防 线” 、 “ 互控 防线” 、 “ 监 控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立 “ 以人 为本” 的内 控文化, 增强 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 经营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 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 理各项 事务 ,从 而有 效地 控制和 配置 组织 资源 ,达 到资源 利用 和效 益最 大化 目的。 (5) 内部 风险管 理。 资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 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对 业务 运作 状况进 行检 查、 监控 , 指 导业务 部门 进行 风险 识别 、 评估 , 制 定并 实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排查 风险隐 患。 (6) 数据 安全控 制。 我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据 传输线 路的 冗余备 份、 监控 设施 的运 用和保 障等 措施 来保 障数 据安全 。 (7) 应 急准 备与 响应 。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 制 定了 基于 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 备 的灾难 恢复 方案 , 并 组织 员 工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 练更 加 接近实 战, 资产托 管部不 断提高 演练 标准, 从最初 的按照 预订 时间演 练发展 到现在 的“ 随机演 练” 。 从 演练结 果 看 ,资 产托 管部 完全有 能力 在发 生灾 难的 情况下 两个 小时 内恢 复业 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1)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接 领导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监 控思想 , 确 保资 产托 管业 务健康 、 稳 定地 发展。 (2) 完善 组织 结构 , 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 完善 的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的 共同参 与, 只有 这样, 风险 控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效。 资产 托管 部实 施全 员风险 管理 , 将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 体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 每 位员工 对自 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 责,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 织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同岗 位相 互制 衡的组 织结 构。 (3)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和 控制的 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 位职责 、 制度 建设和 工作 流程中 。 经过 多年努 力 , 资产托 管部 已经 建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包 括: 岗位 职责 、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 核监 察制度 、 信 息披 露制度 等 , 覆 盖所有 部门 和岗位 , 渗透 各项业 务过 程, 形成 各个 业务环 节之 间的相 互制 约 机 制。 (4)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托 管业 务是商 业银 行新 兴的 中间 业 务,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起 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一 直将 建立 一个系 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控 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托管 业务 的快 速发展 , 新问 题、 新情 况 不断出 现 , 资 产托管 部始 终将风 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 发展同 等重 要的 位置, 视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为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线 。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等有 关证 券法律 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 资范围 、 投 资对 象、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 基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现 数据 等的 合法 性、 合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托管 人对 上述事 项的 监督与核 查中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实 际投 资运作 违反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上 述监督 内容 的约定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应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整改 , 整 改的 时限 应符合 法规 允许 的投 资比 例调整 期限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 时 间内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理 人有 义务配 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 人依照 法律 法规、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对基 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业务执 行核 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 和制度 等。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 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 7 号 北京 万豪 中 心D 座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2 期53 层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1 号太平 金融 大 厦16 层 电话 (0755 )25870686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山 东 路6 号 华润大 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江干 区四 季青 街道 钱江 路1366 号 万象 城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 )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158 号环球 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7555163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 、销售 机构 1)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88 2)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大楼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 楼长 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网址 www.ccb.com 客服电 话 95533 4)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188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5)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 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6)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7)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志刚 电话 (010)58560666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68 8)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8 号中 融碧 玉蓝 天大 厦 15-20、22-27 层 法定代 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23692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 www.srcb.com 客服电 话 (021)962999 9)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6 号元 亨大 厦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6 号元 亨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85605006 传真 (010)85605345 网址 www.bjrcb.com 客服电 话 96198 10) 徽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宏鸣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 (0551 )62667635 传真 (0551 )62667684 网址 www.hs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588 11) 江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京市 中华 路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 (025)58587036 传真 (025)5858703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 话 95319 12)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网址 www.cbh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1 13)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哈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www.hrbb.com.cn 客服电 话 95537 14) 河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石家庄 市平 安北 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www.heb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129999 15) 江苏昆 山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昆山 市前 进东 路 8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昆山 市前 进东 路 8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哲清 联系人 黄怡 电话 0512-57379810 传真 0512-57370750 网址 www.ksrcb.com 客服电 话 0512-96079 16)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钟 园 路 7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东 吴北 路 143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 话 0512-96067 17) 杭州联 合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建国 中 路 99 号杭 州 联合银 行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晨 联系人 胡 莹 电话 0571 —87923324 传真 0571 —87923214 网址 www.urcb.com 客服电 话 96592 18) 福建海 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国 货西 路 188 号 注册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六 一北 路 158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运濂 联系人 吴白玫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电话 0591-87838759 传真 0591-87388016 网址 www.fjhx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8939999 19) 浙江绍 兴瑞 丰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绍 兴柯 桥笛 扬 路 1363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绍 兴柯 桥笛 扬 路 1363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孔张海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00 网址 www.borf.cn 客服电 话 4008896596 20)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建省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注册地 址 福建省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王 燕玲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8896312 21) 浙江乐 清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乐清 市城 南街 道伯 乐西 路 99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乐清 市城 南街 道伯 乐西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 0577-61566028 传真 0577-61566063 网址 www.yq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8896596 22)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新 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 19 号 富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http://www.jjm.com.cn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23)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刘洋 传真 8610-65884788 网址 www.licaike.com 客服电 话 4009200022 24) 诺亚正 行(上海)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杨浦 区昆 明 路 508 号北美 广 场 B 座 12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飞 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21-539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25)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梨 园路 物资 控股置 地大 厦 8 楼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 路 5047 号 发展 银行 25 层 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www.zlfund.cn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26)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责 任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27)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场 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28)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29)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www.harvestwm.cn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30)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北京)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 城 C 座 1809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 010-52413385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099-200 31) 众升财 富(北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59-8888 32)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国 际广 场 19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国 际广 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 021-33323837 网址 暂无 客服电 话 400-820-2819 33) 上海中 正达 广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网址 http://www.zzwealth.cn 客服电 话 400-6767-523 34)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www.lufunds.com 客服电 话 4008219031 35) 大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505 号东 方纯 一大 厦 15 楼中心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建邺 区江 东中 路 222 号南 京奥 体中 心现 代五 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朱海涛 电话 15921264785 传真 021-20324199 网址 http://www.dtfunds.com 客服电 话 400-928-2266 36)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 020-89629066 37) 中证金 牛(北京) 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宣武 门外 大街 甲一 号新华 社第 三工 作 区 A 座 5 层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丰台 区东 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 表人 彭运年 联系人 仲甜甜 电话 010-59336492 传真 010-59336510 网址 www.jnlc.com/ 客服电 话 010-59336512 38) 东海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8 楼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25、27、29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网址 www.qh168.com.cn 客服电 话 95531/4008888588 39)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 至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40)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41)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钱达琛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www.swhysc.com 客服电 话 021-962505 42)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深圳)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97 43)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 (0755)8351556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 (0755)33680000 44)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长春市 自由 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0431 )85096709 传真 (0431 )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0431 ) 85096733 45)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 天鹅 湖 路 198 号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钱欢 电话 55165161821 传真 55165161672 网址 www.hazq.com 客服电 话 96518 、4008096518 46)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 东江三 路惠 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心 三、 四楼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 东江三 路惠 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心 三、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2-2119700 传真 0752-2119660 网址 www.lxsec.com 客服电 话 95564 47)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网址 www.bhzq.com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48)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 话 95321 49)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50)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甘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网址 www.hlzqgs.com 客服电 话 ( 0931 ) 96668 、 4006898888 51)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孔泉 电话 (0755 )82083788 传真 (0755 )82083408 网址 www.cfsc.com.cn 客服电 话 ( 021 ) 32109999 , (029 )68918888 52)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 田 区益 田 路 6009 号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永良 联系人 李珍 电话 (0755 )82570586 传真 (0755 )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 客服电 话 4001022011 53)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注册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刘爽 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 0451-82287211 网址 www.jh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54)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成都市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金喆 电话 (028 )86690126 传真 (028 )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00109 55)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56)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万塘 路 18 号黄 龙时 代广 场B 座 6F 法定代 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传真 021-60897840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望 京SOHO 塔2 B 座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袁永姣 传真 010-6184068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57)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58) 凤凰金 信( 银川 )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59) 上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60)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61)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二)登记机构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网址 www.ncfjj.com 客服电 话 4000-618-51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广 安门 外大 街 28 号富 卓大 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彦 联系人 文雯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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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118-1166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紫 月 路 18 号院 朝 来高 科技 产业 园 18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传真 010-58160168 网址 http://www.fengfd.com/ 客服电 话 400-810-55919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33 号建工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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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 话 400-821-0203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海淀 区西 北旺 东 路 10 号 院西 区 8 号楼 新浪 总 部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昭 琛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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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2676582 网址 http://www.xincai.com 客服电 话 010-62675369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伟 刚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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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619-905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三) 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上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 办 律 师 吕红、 黎明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湖 滨 路 202 号企业 天 地 2 号楼 普 华 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康玮 、张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六、基 金的募集安排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2012 年12 月28 日 《关 于核准 嘉实 增 强信 用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 证监 许可[2012]1763 号) 和2013年2 月1日 《关 于嘉实 增强 信 用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时间 安排 的确 认函》 ( 基金 部函[2013]66 号) 核 准募 集 。 ( 二)基金运作方式 和类 型 契约型 , 以定 期开放 式运 作 。 本基 金的 开放期 可分 为两种 类型 : 年度开 放期 和 季度 开放 期。 本基金 为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 ( 四)基金份额的募 集期 限、募集方式及场所 、募 集对象 、募集目标 1、 募 集期 限: 自2013 年2 月18日至2013 年3月6 日止 。 2、 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中 心 、 基 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 和 中国 工商 银行 以及 其他代 销 机构进 行募 集。 具体销 售城 市名 单、 销售 机构联 系方 式以 及发 售方 案以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为 准 , 请 投 资 者就募 集和 认购 的具 体事 宜仔细 阅读 《 嘉实 增强 信用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 3、 募 集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4、募 集目 标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目标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四) 基金的认购 1、 本基 金认 购费 率不 超过5% , 按照 认购 金额 递减 , 即认购 金额 越大 , 所适 用 的认购 费 率越低 。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果 有多 笔认 购, 适用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 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 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 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 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 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 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 纳入 养老金 客户 范围 , 并按 规定 向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非养 老金 客户 指除 养老金 客户 外的 其他 投资 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认购 本基 金份 额的 养老 金客户 认购 费率 见下 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24% 100万 元≤M <200 万元 0.16% 200万 元≤M <500 万元 0.08%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其他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认购 费率 见下 表 :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万 元≤M <200 万元 0.4% 200万 元≤M <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认购 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 生的各 项费 用。 2、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在 募 集期 间产生 的利息 将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 其中利 息 转份额 以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3、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面 值均为1.00 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当投资 者选 择认 购基 金份 额时, 认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①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认 购份额 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 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 资金 利息 )/ 1.00 元 ② 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 认购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资 金利 息)/1.00 元 其中: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结 果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舍 去部 分所代 表的 资产 计入 基金 财产。 例一 : 某 非养老 金客 户 投 资者投 资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基 金份 额, 如果 其认 购资金 的 利 息为1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基金份 数计 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10,000/(1+0.6%)= 9,940.35 元 认购费 用=10,000 - 9,940.35= 59.65 元 认购份 额=(9,940.35 + 10)/1.00= 9,950.35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 , 可得 到9,950.35 份基 金份 额。 4 、募 集资 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3 月8 日 正式 生效 , 自该 日起本 基金 管理 人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 (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出现上 述情 况的 原因 并提出 解决 方案 。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后,有 权终 止基 金合 同: 1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个 年度开 放期 期满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的;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个 年度开 放期 期满 时, 基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 3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每 个 年度 开 放期 期满 时, 基金 前 10 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总数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90% 的。 由上述 情形 导致 基金 合同 终止,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八、基 金份额的 封闭期和 开放期 本基金 的首 个封 闭期 为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日 起至 第一 个季度 开放 期之 间的 期间 , 之后的 封 闭期为 每相 邻两 个开 放期 之间的 期间 。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内 不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 红利 再投 资除外 ) 。 本基金 的开 放期 可分 为两 种类型 :年 度开 放期 和季 度开放 期。 本基金 年度 开放 期不 少于 五个工 作日 并且 最长 不超 过十个 工作 日 , 每 个年 度开 放期的 首 日为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在后 续年度 的年 度对 日( 如该 日为非 工作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工 作日 ) 。 季度开 放期 是除 年度 开放 期以外 的其 他开 放期 。 本 基金季 度开 放期 为一 个工 作日。 每个 季度开 放期 为基 金合 同生 效日在 后续 季度 的季 度对 日 (如 该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 顺延至 下一 工 作日)。 每一个 封闭 期结 束后 , 本 基金即 进入 开放 期, 每个 季度开 放期 为上 一封 闭期 结束后 的第 1 个工 作日, 每个 年度 开放 期为上 一封 闭期 结束 后的 五至十 个工 作日 , 年 度开 放期的 具体 期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封 闭期 结束前 公告 说明 。 如封 闭期 结束之 日后 第一 个工 作日 因不可 抗力 或 其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 时开放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 开放期 自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的 影响 因 素消除 之日 起的 下一 个工 作日开 始 。 开 放期 内因 发生 不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而发 生基金 暂停 申 购与赎 回业 务的 ,开 放期 将按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而暂 停申 购与 赎回 的期 间相应 延长 。 本基金 以在 年度 开放 期内 开放申 购 和 赎回 、 在季 度开 放期开 放受 限申 购与 受限 赎回和 在 封闭期 内不 开放 申购 和赎 回相结 合的 方式 运作 。 在 每个季 度开 放期 , 本 基金 将对净 申购 或净 赎回数 量进 行控 制 。 季 度开 放期确 认的 净申 购申 请或 确认的 净赎 回申 请均 不超 过前一 工作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 若季 度开放 日内 净申 购申 请或 净赎回 申请 高于 前一 工作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采用比 例确 认的 方式 实现 有效的 控制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九 、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 ( 一)申购、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其 他相关 公告 中 列 明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售 机构 , 并予以 公告 。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 在 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 投资 人可以 通 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 ( 二)申购、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 日为 开放 期内的 每个 工作 日, 具体 办 理时间 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 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开放 期 ( 包括 年度 开放 期和季 度 开 放期)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开放 期 的 开始 与结束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 。 开放 期以 及开 放期 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的具 体事宜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相关 公 告。 ( 三)申购、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 购、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 在每个季度 开放期,本 基金将对 净申购 或净赎回 数量进行控制 。季度 开放 期 确认 的 净 申购 申请 或确认 的净 赎回 申请 均不 超过 前一 工作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10% 。 若季 度开放 日内 净 申购申 请或 净赎 回申 请高 于前一 工作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 则基 金管 理人 将采 用比例 确认 的 方式实 现有 效的 控制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 四)申购、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 申 购申 请即为 有 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T +7 日( 包 括该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发生 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提 前公告 。 3 、申 购 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 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在 T+ 2 日后(包 括该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申 购、赎 回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 五)申购、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 机构首次 申购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 币5,000元 ,投资者通 过直 销中心 柜 台 首次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20,000 元 , 但 已持有 本基 金份额 的 投资 者可 以适用 首次 单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笔最低限 额人 民币1,000 元 , 投资者 通过 嘉实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网 上直销 首次 申购单笔 最低 限额为人 民币100元。 投资 者通过 代 销机 构或直 销中 心柜台 追 加申 购单笔 最低 限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 通 过嘉 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网上 直销 追加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100 元。 但若 有代销 机构 特别 约定 首次 申购单 笔及 追加 单笔 最低 限额并 已经 发布 临时 公告 , 则以该 等公 告 为准。 投资 者将 当期 分配 的基金 收益 转购 基金 份额 或采用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 不 受最 低申 购金额 的限 制。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 对 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或直 销中心 柜台 单笔 赎回 不得 少于10 份 ( 如该 帐户 在该 销 售机构 托 管 的基 金余 额不 足10 份, 则必须 一次 性赎 回基 金全 部份额 ) ; 若 某笔 赎回 将 导致投 资者 在销 售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余 额不 足10份 时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将投资 者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剩 余基 金 份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 但 若有代 销机 构特 别约 定单 笔赎回 最低 份额 并已 经发 布临时 公告 , 则 以该等 公告 为准 。 投资者 通过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网 上直 销单 笔赎 回不得 少于 10 份( 如该 帐 户在该 销 售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余 额不 足 10 份, 则 必须 一次 性赎 回基金 全部 份额 ) ; 若 某笔 赎回将 导致 投 资者在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余额 不足 10 份 时,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将投 资者 在该 销售机 构托 管 的剩余 基金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回 。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对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额 的数 量限制 ,基 金管理 人 必须在 调整 前 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4 、若季 度开放 日内基 金份 额净申购 申请 (申购 申请 份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 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 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小于或 等于 前 一工作 日的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则 所有 的申 购申 请予 以确认 ; 否 则, 本 基金 管 理人将 按比 例 确认的 方式 对当 日已 接受 的有效 申购 申请 部分 成功 确认 , 以 保证 当日 净申 购申 请不超 过前 一 工作 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不予 确认 的申 购款 项由 销售机 构退 还给 投资 者。 5 、若季 度开放 日内基 金份 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小于或 等于 前 一工作 日的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则 所有 的赎 回申 请予 以确认 ; 否 则, 本 基金 管 理人将 按比 例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确认的 方式 对当 日已 接受 的有效 赎回 申请 部分 成功 确认 , 以 保证 当日 净赎 回申 请不超 过前 一 工作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不予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将 被撤销 。 ( 六)申购、赎回的 费率 1、本基金申购费率 按照申 购金额递减,即申 购金额 越 大,所适用的申 购费率 越低。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 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 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 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 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 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 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 纳入 养老金 客户 范围 , 并按 规定 向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非养 老金 客户 指除 养老金 客户 外 的 其他 投资 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份 额的 养老 金客户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32%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24%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16%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6%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直 销网 上交 易申 购本 基金业 务实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 其申 购 费率不按 申购 金额分 档, 统一优惠 为申 购金额 的0.6 %,但中 国银 行长城 借记 卡、中国 农业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银行借 记卡 持卡 人, 申购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优 惠按 照相关 公告 规定 的费 率执 行; 机 构投 资者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网 上交易 系统 申购 本基 金, 其申购 费率 不按 申购 金额 分档, 统一 优惠 为申购金 额的0.6 % 。优惠 后费率如 果低 于0.6 %,则 按0.6 % 执行。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及相 关 公告规 定的 相 应 申购 费率 低于0.6% 时 , 按 实际 费率 收取申 购费 。 个 人投 资者 于本公 司网 上直 销系统 通过 汇 款 方式 申购 本基金 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按照相 关公 告规 定的 优惠 费率执 行 。 2、本基金对基金份 额收取 赎回费,在投资者 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基 金份额 的赎回费 率按照 持有 时间 递减 ,即 相关基 金份 额持 有时 间越 长,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越 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 其中25% 的部分归入基金财 产,其 余部分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费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具体 如下 : 持有期限(H ) 赎回费率 H≤90 天 0.3% 90 天<H≤180 天 0.2%


180 天<H ≤270 天 0.1% H>270 天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范围 内调整申购费率和 赎回费 率。费率 如发生 变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体 上 刊 登公告 。 4、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等) 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率 、基 金赎 回费 率。 ( 七)申购份额、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当投资 者选 择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 方 法如下 : ①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②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一:某非养 老金客户 投 资者投资5 万元 申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为1.05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0.8%)=49,603.17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603.17 =396.83 元 申购份 额=49,603.17/1.05 =47241.11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 ,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 元, 则其可 得 到 47241.11 份 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数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代 表的 资产计 入基 金资 产。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采 用 “份 额 赎回 ” 方 式 , 赎 回价 格以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当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 额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下 舍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计 入 基 金财产 。 例二: 某投 资者 在开 放期 内 申请 赎回10,000 份 基金 份额, 但持 有时 间长 短不 同,其 中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假设 数, 那么 该 笔赎回 负担 的赎 回费 用和 获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4 赎回份 额 ( 份,a)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b) 1.100 1.200 1.300 1.40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持有时 间H H≤90 天 90天<H ≤180 天 180天<H≤270 天 H>270 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0.3% 0.2% 0.1% 0 赎回总 额 (元 ,d=a ×b) 11,000 12,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 (e=c ×d ) 33 24 13 0 赎回金 额(f=d-e) 10,967 11,976 12,987 14,000 3 、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 算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 发行 在外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在 基金 封闭 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开 放期前 最后 一 个工作 日的 次日 , 披 露开 放期前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在基 金开放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交易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 售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度 和年 度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上 述 市场 交 易 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遇特 殊 情况 ,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计算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以计 算日 发行 在外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 额净 值单位 为元 , 计 算结 果保 留在小 数点 后 3 位,小 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在 基金资 产中 列支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开放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 八)申购、赎回的 登记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 基金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 , 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 资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登 记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增加 权益 并办理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 +2 日起 有权赎 回该 部 分基金 份额 。 3 、投 资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登 记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扣除 权益 并办理 相应 的登 记手 续。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 ,对 上述 登记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 并最迟 于 开始实 施 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 公 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 九)年度开放期内 巨额 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在年 度开放 期 单 个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扣 除 申 购申 请 份 额 总数 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入 申 请份 额 总 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前一 工作 日的 基 金总份 额 的20% ,即 认为 是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在年 度开 放期 内 出 现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状 况 决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1)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2)部 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 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20% 的 前提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额 ;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赎 回 。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若下一 个开 放日进 入封 闭期 , 则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 在 开放期 最后 一个 开放 日全 部 受理 ,赎回 价 格为 该开 放期内 最后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延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 确 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发生部 分延 期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适 当延长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时 间,但 最长 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 十)拒绝或暂停申 购、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1 、除非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封 闭期或 发 生下 列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不得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或 无法 受理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收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 (3)证 券交易 所依法 决定 临时停市 或 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登 记机构的 异常 情况导 致基 金销售 系 统、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时 , 除上述 第 (4)项 暂停申 购情 形外,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开放期 内因 发生 不可 抗力 等原因 而发 生暂 停申 购情 形的 , 开 放期 将按 因不 可抗 力而暂 停 申购的 时间 相应 延长 。 2 、除非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封 闭期或 发 生下 列情形 时, 基金管理 人不得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3)证 券交易 所依法 决定 临时停市 或 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年度 开放 期内 连续 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赎 回。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日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 基 金管 理人 延期 支付 最长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 并在 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开放期 内因 发生 不可 抗力 等原因 而发 生暂 停赎 回情 形的 , 开 放期 将按 因不 可抗 力而暂 停 赎回的 时间 相应 延长 。 3 、基金 发生暂 停申购 或赎 回并重新 开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提 前在 指定媒 体刊 登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在 重 新 开放 申 购 或 赎回 日 公 告 最 近一 个 工 作 日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以上暂 停及 恢复 基金 申购 与赎回 的公 告规 定 , 不 适用 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开 放期 与封闭 期 基金运 作方 式转 换引 起的 暂停或 恢复 申购 与赎 回的 情形。 注:2013 年4 月9 日 , 本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了《 关于 网上直 销开 通基 金后 端收 费模式 并实 施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 , 自 2013 年4 月 12 日 起, 在本 公 司基金 网上 直销 系统 开通 旗下部 分基 金 产品的 后端 收费 模式 (包 括申购 、 定 期定 额投 资、 基金转 换等 业务 ) 、 并对 通过本 公司 基金 网上直 销系 统交 易的 后端 收费进 行费 率优 惠 。 本 公司 直销中 心柜 台和 代销 机构 暂不开 通后 端 收费模 式。 具体 请参 见嘉 实基金 网站 刊载 的公 告。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十 、基 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十 一、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募 说 明 书 中确 定 。 投 资 人在 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 划时 可 自 行 约定 每 期 扣 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 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十 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冻结与 解冻 (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是指基 金登 记机 构受 理继 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形 而产 生的非 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它 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其 中:





“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死亡,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 社会 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指 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提 供基 金 登 记机 构 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办 理 , 并 按基 金 登 记机 构规定 的 标准收 费。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办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 的转 托管 ,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转 托管 费。 ( 三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只 受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要 求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额 的冻 结 与 解 冻, 以及 登记 机构认 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 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益 一并 冻结 。 ( 四) 如相 关法 律法 规允 许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人 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务 规则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十三 、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审 慎的 投资 管理 和风险 控制 下 , 力 争当 期总 回报最 大化 , 以谋 求长 期保 值增 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为 国内依法发 行 及上市的 国 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 企业债、公 司 债、 短 期融 资券、 中期 票 据、 次 级债 券、 政 府机 构 债、 地 方政 府债、 资产 支 持证券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 可 转换 债券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 款 ( 包 括协议 存款 、 定 期存款 及其 他银 行存 款 ) 等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从二级市场 买入股票, 不参与一级市 场股票首次 公开发行或增 发,但可持 有 因所持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转 股形成 的股 票、 因持 有股 票被派 发的 权证 、 因 投资 于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等 金融 工具 而产 生的 权证。 因 上述 原因 持有 的股 票, 本基 金应 在其 可交 易之 日起 的 6 个 月内卖 出。 因上 述原 因持 有的权 证, 本基 金应 在其 可交易 之日 起 的1 个 月内 卖出。 除每次 季度开放期的 前十个工作 日和后十个工 作日、 年度 开放期前三个 月 和后三个 月 以及 开 放期 以外 的期 间 , 本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的 80% , 其中对 短期 融资券 及 债 项信 用评 级 在 AA-级 以上 (含 AA- 级) 的 其他信 用类 固 定收益 金融 工具 ( 包括 但 不限于 金融 债券 ( 不含 政 策性金 融债) 、 企业 债券 、 公司债 券、 中 期票据 、 次级 债券、 政府 机构债 、 地方 政府 债、 资 产支持 证券、 可转 换债 券 (含分离 交易 可 转债 )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 和 银行 存款 的投 资比 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固定 收益 类 资产 的80% 。 开放期 内,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到 期日 在1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三)投资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为达到控制基 金组合风险 ,实现良好收 益率的目标 ,优先考虑对 短期融资券 及 债项信 用评 级在 AA- 级以上 (含 AA- 级) 的其他 信 用类固 定收 益金 融工 具的 配置。 同时 密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关注经 济运 行趋 势, 深入 分析财 政及 货币 政策 对经 济运行 的影 响, 结合 各大 类资产 的预 期收 益率 、 波 动性 及流动 性等 方面因 素 , 做 出最佳 的资 产配置 , 在规 避基金 组合 风险的 同时 进 一 步增强 基金 组合 收益 。 2 、信 用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用“嘉实信 用分 析系统 ”的信用评级 和信用分析 ,包括宏观信 用环境分析 、 行业趋 势分 析、 管理 层素 质与公 司治 理分 析、 运营 与财务 状况 分析 、 债 务契 约分析 、 特 殊事 项风险 分析 等。 依靠 嘉实 信用分 析团 队及 嘉实 中央 研究平 台的 其他 资源 , 深 入分析 挖掘 发债 主体的 经营 状况 、 现 金流 、 发展 趋势 等情 况, 严格 遵守嘉 实信 用分 析流 程, 执行嘉 实信 用投 资纪律 。 在定性 与定量分析结 合的基础上 ,通过自下而 上的策略, 在 短期融资券 及 债项信用 评 级在 AA-级 以上 (含 AA-级) 的其他 信 用类 固定 收益 金融工 具中 进行 个债 的精 选, 结 合适 度 分散的 行业 配置 策略 ,构 造和优 化组 合。 (1) 个别 债券 选择 首先, 本基 金依 据“ 嘉实 信用分 析系 统” 的研 究成 果,执 行“ 嘉实 投资 备选 库流 程 ” , 生成或 更新 买入 信用 债券 备选库 ,强 化投 资纪 律, 保护组 合质 量。 其次 , 本 基金 主要从 信用 债券备 选库 中选 择或 调整 个债 。 本 基金 根据个 债的 类属 、 信 用 评级 、 收 益率 ( 到期 收益 率、 票面 利率 、 利息 支付 方式 、 利 息税 务处 理 ) 、 剩 余期限 、 久期 、 凸性、 流动 性 (发 行总 量 、 流通 量、 上 市时 间) 等 指标, 结合 组合 管理 层面 的要求 , 决 定是 否将个 债纳 入组 合及 其投 资数量 。 再有, 因信 用改 善而 支持 本基金 投资 的个 债信 用指 标可以 包括 但不 限于 : 更 稳定或 增强 的现金 流 、 通 过自由 现金 流增强 去杠 杆的 财务 能力 、 资 产估 值更 利于支 持债 务、 更强 大的 公 司管理 、 更稳 定或更 高的 市场占 有率 、 更易于 获得 资金等 ; 个债 因信用 恶化 而支持 本基 金 卖 出的指 标可 以包 括但 不限 于: 发 债企 业出 现坏 于分 析师预 期的 情况 、 发 债企 业没有 去杠 杆的 财务能 力 、 发 债企业 覆盖 债务的 资产 减少 、 发 债企 业市场 竞争 地位 恶化 、 发 债企业 获得 资 金 的途径 减少 、 发债企 业发 生管理 层的 重大 变化 、 个 债已达 到本 基金 对其 设定 的目标 价格 、 本 基金对 该个 债评 估的 价格 上行空 间有 限等 。 (2) 行业 配置 宏观信 用环 境变 化, 影响 同一发 债人 的违 约概 率, 影响不 同发 债人 间的 违约 相关度 , 影 响 既定 信用 等级 发债 人在 信用周 期不 同阶 段的 违约 损失率 , 影响 不同 信用 等级 发债人 的违 约 概率。 同时 , 不 同行 业对 宏观经 济的 相关 性差 异显 著, 不 同行 业的 潜在 违约 率差异 显著 。 本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基金借 助 “ 嘉实 信用 分析 系统” 及嘉 实中 央研 究平 台, 基 于深 入的 宏观 信用 环境、 行业 发展 趋势等 基本 面研 究, 运用 定性定 量模 型 , 在自 下而 上的个 债精 选策 略基 础上 , 采 取适 度分 散 的行业 配置 策略 ,从 组合 层面动 态优 化风 险收 益。 3 、杠 杆放 大策 略 杠杆放 大操作即通过 债券正回购 ,融资买入收 益率高于回 购成本的债券 ,以获得超 额 收益的 操作 方式 。本 基金 在采用 杠杆 效用 的同 时注 意控制 杠杆 放 大 的风 险。 4 、其 他债 券投 资策 略 (1)久 期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通过积极主 动地预测市 场利率的变动 趋势,相应 调整债券组合 的久期配置 , 以达到 提高 债券 组合 收益 、降低 债券 组合 利率 风险 的目的 。在 确定 债券 组合 久期的 过程 中 , 本基金 将在 判断 市场 利率 波动趋 势的 基础 上, 根据 债券市 场收 益率 曲线 的当 前形态 , 通 过合 理假设 下的 情景 分析 和压 力测试 ,最 后确 定最 优的 债券组 合久 期。


本基金 根据对市场利 率变化趋势 的预期,可适 当调整组合 久期,预期市 场利率水平 将 上升时 ,适 当降 低组 合久 期;预 期市 场利 率将 下降 时,适 当提 高组 合久 期。 (2) 期限 结构 配置 策 略 本基金 对同一类属收 益率曲线形 态和期限结构 变动进行分 析,在给定组 合久期以及 其 他组合 约束 条件 的情 形下 , 通 过嘉 实债 券组合 优化 数量模 型 , 确 定最优 的期 限结构 。 本基 金 期限结 构调 整的 配置 方式 包括子 弹策 略、 哑铃 策略 和梯形 策略 。 (3) 换券 策略 考虑利 率期限结构、 流动性、税 收、信用级别 、久期等的 差别,同时买 入和卖出具 有 相近特 性的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券种 , 以 获取 更高 的收 益率差 。 或 在不 同的 市场 中对风 险特 性相 近的同 类产 品进 行换 券, 以获取 收益 更高 的产 品。


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通过宏观经 济、提前偿 还率、资产池 结构及资产 池 资产所在行 业景气变化 等 因素的 研究 , 预测资 产池 未来现 金流 变化 ; 研 究标 的证券 发行 条款 , 预 测提 前偿还 率变 化 对 标的证 券的 久期 与收 益率 的影响 , 同 时密 切关 注流 动性对 标的 证券 收益 率的 影响。 综合 运用 久期管 理 、 收 益率曲 线 、 个券选 择和 把握 市场 交易 机会等 积极 策略 , 在 严格 控制风 险的 情况 下, 通过 信用 研究和 流动 性管理 , 选择 风险调 整后 的收益 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以 期获 得长 期 稳定收 益。 6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本基金 将通过对中小 企业私募债 券进行信用评 级控制,通 过对投资单只 中小企业私 募 债券的 比例 限制 , 严 格控 制风险 , 对 投资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而 引起 组合 整体的 利率 风险 敞口和 信用 风险 敞口 变化 进行风 险评 估 , 并 充分 考虑 单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对 基金资 产流 动 性造成 的影 响, 通过 信用 研究和 流动 性管 理后 ,决 定投资 品种 。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审 慎原则 , 制定 严格 的投 资 决策流 程、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信用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并经董 事会 批准 , 以 防范 信用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一 年期银 行定 期存 款税 后收 益率+1.2%


上述“ 一年期银行定 期存款收益 率”是指 年度 开放期结束 后的第一个 封 闭期首日( 若 为首个 封闭 期 , 则 为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 中国人 民银 行公布 并执 行的 一年 期 “ 金融机 构人 民 币 存款基 准利 率” ,以 后每 一个 年 度开 放期 结束 后的 第一个 封闭 期首 日进 行调 整。 如果相 关法律法规发 生变化,或 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 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 准 推出,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 本基 金可 以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而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 低于股票型 基金、混合型 基金,高于 货 币市场 基金 。 ( 六)投资禁止行为 与限 制 1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法 律法 规或 国务 院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规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 遵 循以 下限制 : (1) 除每次季 度开放期的前十 个工作日和后 十个工作日 、 年度 开放期 前三个月 和 后三 个月以 及 开 放期 以外 的期 间,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和银 行存款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 的80%, 其 中对 短 期融资 券及 债项 信用 评级 在 AA- 级以 上 (含 AA- 级) 的其他 信用 类 固定收 益金 融工 具 ( 包括 但不限 于金 融债 券( 不含 政策性 金融 债) 、企 业债 券、公 司债 券 、 中期票 据、 次 级债 券、 政 府机构 债、 地 方政 府债、 资产支 持证 券、 可 转换 债 券 (含分 离交 易 可 转 债 ) 、 中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 和 银 行存 款 的 投 资比 例 合 计 不 低于 基 金 固 定收 益 类 资产 的 80% ; (2) 基金在开 放期内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3) 股 票等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4)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6)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9)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12)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一家 企业 发行的单 期中 期票据 合计 不超过该 期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证券 的10% ; (13) 本基 金投 资单 只中 期票据 市值 不超 过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14)本 基金 投资于 单只 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本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剩 余期 限 , 不 得超 过本 基金相 邻两 个年 度开 放期 之间的 剩余 期 限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第 1 年内, 不得 超过 自投 资日 起至 第1 个 年度 开放 期 首 日的期 间 ) ; (15) 在封 闭期 内, 本 基 金对银 行存 款的 投资 比例 范围为 基金 资产 的 0-100% , 在开 放期 内,本 基金 对银 行存 款的 投资比 例范 围为 基金 资产 的 0-95% ; (16)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因证券市 场波 动、上 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权分置 改革 中支付 对价 等基金管 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 使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七)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工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 于2017 年1 月16日 复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 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报告 期末 ” ), 本报 告所 列财务 数 据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473,445,290.90 97.51 其中: 债券


1,473,445,290.90 97.5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797,027.38 0.12 8 其他资 产


35,884,200.51 2.37 9 合计





1,511,126,518.79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7,112,000.00 0.54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1,955,000.00 3.9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1,955,000.00 3.96 4 企业债 券 401,594,603.30 30.57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99,667,000.00 7.59 6 中期票 据 909,576,000.00 69.25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3,540,687.60 0.27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473,445,290.90 112.18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01472005 14 宁 国投 MTN001 700,000 70,889,000.00 5.40 2 140209 14 国开 09 500,000 51,955,000.00 3.96 3 101458011 14 辽 成大 MTN001 500,000 50,680,000.00 3.86 4 1282460 12 川 能投 MTN1 500,000 50,660,000.00 3.86 5 011698313 16 供销 SCP002 500,000 49,850,000.00 3.8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 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国债期 货交 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在 本报 告编制 日 前一年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67.1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0,653,533.36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5,230,200.00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5,884,200.5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08 电气转 债 1,144,300.00 0.09 2 127003 海印转 债 1,005,255.60 0.08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 况的说 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股票。 十四、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3 月8 日 至2013 年12 月31 日 -1.90% 0.09% 3.50% 0.01% -5.40% 0.08% 2014 年 8.96% 0.13% 4.26% 0.01% 4.70% 0.12% 2015 年 9.39% 0.22% 3.37% 0.01% 6.02% 0.21% 2016 年 1.42% 0.08% 2.74% 0.01% -1.32% 0.07%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比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图:嘉 实增 强信 用定 期债 券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的 历史走 势对 比图 (2013 年3 月8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注: 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的 约定 , 本基金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起 6 个 月内 为建仓 期 , 建 仓 期结束 时本 基金 的各 项投 资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第 十三部 分 ( 二) 投资 范围 和 (四 ) 投 资限 制 ”的 有关 约定 。


十 五、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十 六、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 有 价证 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款 项以 及其 他投资 所 形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的 净资 产值 。 (三) 基金资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十 七、 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四)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 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估值程序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个估值 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六)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 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估 值错误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偿 时, 如果因 基金 管理人错 误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为 基 金 的 利益 向 基 金 管 理人 追 偿 , 如果 因 基 金 托 管人 错 误 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 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追偿 ; 追 偿过 程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中产生 的有 关费 用, 应列 入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 中支付 。 (6)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予 以纠 正,并 采取 合理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3)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八)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 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估值 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九) 特殊情况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 所述 估 值方 法进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 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原 因 , 或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十 八、 基金 的 收益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 基金 收益 每三个月 最少 分配一 次, 每年收 益 分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 每 份基金 份额 每次 基金 收益 分配比 例不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每份 基 金份额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90 %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十 九、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 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8 %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 H =E× 0.8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 %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0.2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9 项 费用 ”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 或 摊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此项 调整 不需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费 率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五)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二十 、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二十 一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全国性 报刊 (以下 简称“ 指定报 刊” )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 等 媒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包括 : 1 、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各 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最大 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金 投资 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 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 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 刊和网 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网 站上 。 2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登 载《 基 金 合 同》生 效公 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公告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 金封闭 期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开放 期前 最后一 个工 作日 的次 日 , 披 露开放 期 前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在基金 开放 期每 个开 放日 的次日 , 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网站 、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 报 刊和网 站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变更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类 别;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招募 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 露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流 动性风险 和信用 风险 , 说 明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 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 息, 并 在季 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等 文件 中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情况 。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 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 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二十 二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 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主要 包括: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 债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市 场 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 而产 生风 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将 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 生影响 , 基 金投资 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 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和 债券 市场 的 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同 时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 股 票和 债券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资产 保值 增值 , 如 果发 生通货 膨胀 ,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所 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5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市场 、 技 术、 竞 争、 管理、 财务 等 都会导 致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 致基金 投资 收益 变化 。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导 致基 金 资 产损 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 开放式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可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仓 位调 整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困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对基 金收 益水平 存在 影响 。 (五)操作或技术风 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 例 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 交 易错误 、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登记机 构、 代销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七) 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1)投资对象风险 首先,由于本基金所 持有 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主要 投资 于 短期融资券及 债项 信用 评 级 在 AA-级以上(含AA-级)的其他信 用类 固 定收 益 金 融工 具 ( 包括 中 小企 业 私 募债 ) , 本 基金 相对于 普通 的债 券型 基金 而言面 临着 相对 较高 的信 用风险 , 本基 金无 法完 全规 避发债 主体 的 信用质 量变化 造成的 信用 风险。 如果持 有的信 用债 (包括 中小企 业私募 债) , 出现信 用违约 风险, 将给 基金 净值 带来 较大的 负面 影响 和波 动。 另外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是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由 非上 市的 中小 企业 以非公 开方 式发 行的 债券 , 不能 公开 交易, 可通 过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固定收 益证 券综 合电 子平 台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综合 协议交 易平 台交 易, 一般 情况下 , 交 易不 活跃, 潜在 较大 流动 性风 险。 (2)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封闭 期内 不办 理申 购赎回 业务 。 本 基金 的每 个年度 开放 期为 五至 十个 工作日 , 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金份额 持有人 在 年度 开放 期可自 由申购 、 赎回 基金 份额。 但本基 金的每 个季 度开放 期仅为1 个工作 日, 且 在 季度 开放 期 , 本 基金 仅有 限确 认申 购、 赎 回申 请。 因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能 面临因 不能 赎回 或者 不能 全部赎 回基 金 而 出现 的流 动性风 险。 (3)基金合同终止的风 险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每个 年度 开放 期期 满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的, 或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或基 金前 10 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基金份 额总 数 超过基金总份 额 90% 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有权终止本基金合同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八) 其它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持 有人 利益 受损。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二十 三 、基金的终止与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生效 后 方可执 行, 自决 议生 效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 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8)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9)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二十 四 、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A.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 自行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按照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B.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 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并 决定 相关 的服 务费用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 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C.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 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 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A. 召 开事 由 1 、除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另 有规定外, 当出 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 经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或 持有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下 同)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提议时 ,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11)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 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尽 管有 前述 1 中的 约定 ,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 修改 基 金合 同 ,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增 设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5) 根据 相关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交 易规 则安 排本 基金 上市交 易事 宜; (6)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 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7)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8)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应当 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情形 的 以外的 其 他情形 。 B. 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C. 通知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 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 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D. 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等方 式召开 , 或 法律 法规或 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管机关 允许 的其 他方 式召 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 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表决 截止 日前 发布 至少 2 次 相关提 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表决 意见或 授权 他人出 具书 面 表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表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具 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E.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本章 “A. 召开 事由” 所述 应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 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 照 下列 G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法 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 形成大 会决 议 。 现场开 会可由 召集人 决定 是否聘 请公证 机关 现场监 督。 大 会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出席 会议的 代表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主持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选 举产 生一 名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或主 持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或 企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号 码 ( 事业单 位法 人证 书编 号) 、 持有或 代表 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 委托 人 姓名 ( 或单 位名 称) 及 其身 份证号 码或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号 码 ( 事 业单位 法人 证书 编号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议。 F.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表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G.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 律 师现 场 予以 见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H. 生 效与 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三)基金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理由、程序 A.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B.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 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8)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9)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C.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D.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E.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F.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本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 上 报中 国证 监会 两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持有 两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本 《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二十 五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A .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北大 街 8 号华 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邓 红国 成立时 间: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 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 【1999 】5 号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外 合资 )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B .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 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郭明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 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A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国内 依法 发行 及 上 市的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 短 期融 资券 、 中 期票据 、 次 级债 券、 政府 机构债 、 地 方政 府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可 转换 债券(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 款 (包 括协议 存款 、 定 期存 款及 其他银 行存 款) 等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以及 法律 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从 二级 市场 买入 股票, 不参 与一 级市 场股 票首次 公开 发行 或增 发, 但可持 有因 所持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转股 形成的 股票 、 因 持有 股票 被派发 的权 证、 因投 资于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等金 融工 具而 产生 的权 证。因 上述 原因 持有 的股 票,本 基金 应在 其可 交易 之日起 的 6 个 月内卖 出。 因上 述 原 因持 有的权 证, 本基 金应 在其 可交易 之日 起 的 1 个月 内 卖出。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本 基金 的投 资资 产配置 比例 为 : 除每次 季度 开放 期的 前十 个工作 日和 后十 个工 作日 、 年度 开 放期 前三 个月 和后 三个月 以及 开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放期以 外的 期间 , 本基 金投 资于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等固 定收益 类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其 中对 短期 融资 券 及债项 信用 评级 在 AA- 级以上 (含 AA-级) 的其 他 信用类 固定 收益 金融工 具 ( 包括 但不 限于 金融债 券 ( 不含 政策 性金 融债) 、 企 业债 券、 公 司债 券、 中 期票 据、 次级债 券、 政府 机构 债、 地方政 府债 、资 产支 持证 券、可 转换 债券 (含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和银 行存款 的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 80% 。开 放 期内,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到期日 在 1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十个 交 易日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 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a 、除 每次 季度 开放 期的 前 十个工 作日 和后 十个 工作 日、年 度开 放期 前三 个月 和后三 个 月以及 开放 期以 外的 期间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和 银行 存款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的 80%, 其 中对 短期 融资券 及债 项信 用评 级 在 AA- 级以上(含 AA-级) 的 其他信 用类 固定收 益金 融工 具( 包括 但不限 于金 融债 券( 不含 政策性 金融 债) 、企 业债 券 、公司 债券 、 中期票 据、 次 级债 券、 政 府机构 债、 地 方政 府债、 资产支 持证 券、 可 转换 债 券 (含分 离交 易 可转债 )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的投 资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 金固 定收 益类资 产的 80% 。 b 、基 金在 开放 期内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 c 、股 票等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 资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的 20% ; d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e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且 由 本基金 托管 人托 管 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f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g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h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i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 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j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k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l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本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一家 企业 发行 的单期 中 期票据 合计 不超 过该 期证 券的 10% ; m 、本基金投 资单 只中 期 票据市 值不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n 、 本 基金 投资 于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市值 , 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本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剩 余期 限 , 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相 邻两 个年 度开 放期 之间的 剩余 期 限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第 1 年内, 不得 超过 自投 资日 起至 第1 个 年度 开放 期 首 日的期 间 ) ; o 、 在 封闭 期内 , 本基 金对 银行存 款的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基金 资产 的 0-100% , 在 开放期 内, 本基金 对银 行存 款的 投资 比例范 围为 基金 资产 的 0-95% ;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金不 受上 述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和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对 价等基 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 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 前 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施 交易监 督。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 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国 务院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 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托管 人按 以下 方 式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 须提 前书 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名单 进行 更新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约定的 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与交 易对 手重 新确定 交易 方 式,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3)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金 管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根 据当 时 的 市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制 交易 对 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 与核 心交 易对手 以外 的交 易对 手进 行交易 时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先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其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 供的名 单, 审核 交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 明。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 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的 名单 , 审 核核 心存 款银行 是否 在名 单内列 明。 7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应 遵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2)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 括 由《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 首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 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 关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 问题的 通 知》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 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险 管理 部 门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拒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按 照证 监会《 关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B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C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下一 个工 作日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 对 确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 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基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 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 管 A .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正 当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对 于因 基金 认( 申) 购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财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B .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开设的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认购专 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基金 募集期 满或 基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管理人 停止 基金 募集 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 集金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 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C .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 托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存款 。 该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 均 需通 过基金 托管 人的 资产托 管专 户进 行。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D .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 交易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分 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 外 的活 动。 E . 债券 托管 账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本基 金的 名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 业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营 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基金 的 债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一 起负 责为 基金 对外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国债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F .其他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 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设 和使 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协 助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 按有关 规则 使 用并管 理。 G .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 实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其 中实物 证 券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 库。 实物 证券 的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间 的 损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 际有效 控制 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H .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 大合同 的保 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 时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 合同签 署后5个 工作 日内 通 过专人 送达 、 挂号 邮寄 等 安全方 式将 合 同原件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合同 原件 应存 放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各自 文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A .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复 核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3 位, 小数点 后第4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估 值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估值原 则应 符 合 《基 金合 同》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办 法》 及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其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估值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 复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 对基 金净 值予以 公布 。 根据 《基 金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 B .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以 其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 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 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 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中 小企业 私募债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6)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C . 估值 差错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估 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 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方 造成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 并拒 绝进 行赔偿 时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追偿 过程中 产生 的 有 关费用 ,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6)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 由登记 机构 进行更 正,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并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立即予 以纠 正,并 采取 合理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3)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D .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E . 基金 定期 报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7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报 告, 在半年 报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日 内完 成年度 报告 ,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业 务 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管 业 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益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 式 可以 采用 电 子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 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 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A .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 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之 一的 ,本 托管协 议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终 止事 项。 B .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 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8)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9)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 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C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D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二十 六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资料寄送 1 、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账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基 金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的 1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寄 送开户 确认 书 和 交易 对账 单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在 每年第1-3 季 度结束后向定 制纸质对 账 单且在季度内 有交易的 投 资者寄送 季度对 账单 , 在每 年第4 季 度结束 后向 定制 纸质 对账 单且季 度内 有交 易或 最后 一个交 易日 仍 持有份 额的 投资 者寄 送年 度对账 单 ; 每 月向 定制 电子 对帐单 服务 的份 额持 有人 发送电 子对 帐 单。 3 、由于 投资者 提供的 邮 寄 地址、手 机号 码、电 子邮 箱不详、 错误 、未及 时变 更或邮 局 投递差 错 、 通 讯故障 、 延 误等原 因有 可能 造成 对账 单无法 按时 或准 确送 达。 因上述 原因 无法 正常收 取对 账单 的投 资者 ,敬请 及时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或 拨打 本公 司客 服热 线查询 、核 对 、 变更您 的预 留联 系方 式。 (二)红利再投资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将 基金收 益以 基金 份额 形式 进行分 配 , 该 持有 人当 期分 配所得 的 红利将 按照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本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免 收申 购费用 。 ( 三)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服 务。 通过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 投资 者 可以 通过 销售 渠道 定期定 额申 购基 金份 额。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 有关 规则另 行 公 告 。 ( 四)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向定 制净 值短 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净 值短 信服 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可通过 拨打 客户 服务 电 话 400-600-8800 (免 长途 电话 费) 、(010)85712266 , 也 可 通过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定 制短 信服 务。 ( 五)在线服务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www.jsfund.cn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还可获 得如 下服 务: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 账 户信 息查 询和 基金 信 息 查询。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各类 信息 , 包括 基金 的法 律 文 件、业 绩报 告及 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等资 料。 3 、网 上交 易服 务 投资者 可登录本基金 管理人网站 ,通过直销网 上交易办理 认购/ 申购、赎 回、转换、 定 期定额 申购 、定 期定 额赎 回、定 期定 额转 换、 查询 等业务 。具 体参 见相 关公 告。 ( 六)咨询服务 1 、投资 者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如果想 了解 申购与 赎回 的交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基 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 息 , 可 拨 打基金 管理 人全 国统 一客 服电话 :400-600-8800 ( 免 长途电 话费 ) 、 (010)85712266 ,传 真: (010 )65182266 。 2 、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二十 七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2016 年9 月8日至2017年3 月8日 , 本 基金 的临 时报 告 刊登于 《中 国证 券报 》 、 《 上海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日 期 备注 1 关 于 嘉 实 增 强 信 用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季 度开放 期申购 赎 回结果公 告 2016 年 9 月 12 日 2 关 于 增 加 昆 山 农 商 银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机构并 开展定 投业务 的 公告 2016 年 9 月 14 日 含本基 金 3 关 于 增 加 “ 凤 凰 金 信 ”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的 公告 2016 年 9 月 19 日 含本基 金 4 嘉 实 增 强 信 用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 年 第三次 收益分 配公告 2016 年 9 月 23 日 5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加费率优 惠的公 告 2016 年 11 月 29 日 含本基 金 6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基 金 经 理 恢复 履行职务 的公告 2016 年 12 月 2 日 含本基 金 7 关 于 嘉 实 增 强 信 用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2016 年 12 月 8 日 开放申 购和赎 回业务的 公告 2016 年 12 月 6 日 8 关 于 嘉 实 增 强 信 用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季 度开放 期申购 赎 回结果公 告 2016 年 12 月 12 日 9 嘉 实 增 强 信 用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 年 第四次 收益分 配公告 2016 年 12 月 21 日 10 关 于 增 加 东 海 期 货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并开展 定投业 务的公 告 2016 年 12 月 28 日 含本基 金 11 关于增加“ 新 浪 基 金 ”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构 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 公告 2017 年 2 月 21 日 含本基 金 12 关 于 调 整 凤 凰 金 信 基 金 代 销 的 部 分 开 放 式 基金转换 补差费 率的公 告 2017 年 2 月 28 日 含本基 金 13 关于嘉实 增强信 用定期 开 放债券 2017 年 3 月 8 日开 放申购 和赎回 业 务的公告 2017 年 3 月 6 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二十 八 、招募说明书 的 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住所 , 投 资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其所 提供的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二十 九 、备查 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嘉实 增 强信用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 《嘉 实 增 强信 用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 3 、 《嘉 实 增 强信 用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 和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7 年4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