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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004205)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东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建设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根据 2016 年7 月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关于 准予东方 支柱产业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1511 号) 和2017 年2 月13 日中国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关于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 》 (机构部函[2017]343 号)准予募集注册 。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本基 金管理人” ) 保证 《 东方 支柱产 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明书” ) 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 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 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 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 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水平中等的基金品种, 其预 期风险 和预期收益水平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将股指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 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 遭受较大损失。同时,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 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中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①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 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②利率风险:市场利率 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 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 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 风险。


③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 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


④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 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⑤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 陷或者人为 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 易、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⑥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 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 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9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3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6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 项 ............................... 99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0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01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绪言 《东方支柱产业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 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东方 支柱产业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东方 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东方支柱 产业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指《 东方支 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 知等 9、 《基金法》 : 指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2、销售机构:指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 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东方 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 公司或接受东方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 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 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 介 51、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第三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基 本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2004 年6 月11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 年6 月11 日至2054 年 6 月10 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635106822 联系人: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800 万元 64%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5,400 万元 27%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800 万元 9% 合


计 20,000 万元 100%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 制, 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IT 治理委员会、 产品委员会和董事 会办公室、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财务部、信息 技术部、 电子商务部、 运营部、 交易部、 权益 投资部、 固定收益部、 专户投资部、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量化投资部、市场部、机构业务一部、机构业务二部、产品开发部十八个职能部 门及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公司设督察长,分管 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和监察稽核工作。 二 、基 金管理 人主 要人员 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崔伟先生, 董事长,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副处级秘书,中国证监会党组秘书、秘书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 心支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行长、党委书记兼国家外 汇管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局长,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副局长兼党委委员、局长兼 党委书记,中国证监会协调部副主任兼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办公室召集人;现 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兼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吉林大学商学院教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东方汇智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兴志先生,董事,硕士,研究员。历任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处 处长,吉林省体改委产业与市场处处长,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 理、副总裁,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书记,兼任吉林省证券业协会监 事长。 何俊岩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 估师,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计划财务部 财务科长,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财务总监,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东 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东证融 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东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董事,东证融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吉林省证 券业协会副会长,吉林省总会计师协会副会长,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东 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郭兴哲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唐山钢铁公司技术员、调度, 河北省委科教部干部,河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干部,河北省体改委证管办副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主任,河北省证券 委员会国内业务处处长、综合处处长,中国证监会石家庄特派 员办公室综合处调研员,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顾问;现任河北省国有资 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常委,兼任河北国控化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河北卓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陈雷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北京清华消防研究所秘书,深圳国土资源 与房产管理局产权科科员,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秘书、公司治 理室副主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助理,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副主任、主任。现任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雷小玲女士, 独立董事, 北京大学 EMBA, 中国注册会计师。 历任贵阳市财经 学校会计专业教师,贵州省财经学院会计学系教师,海南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 师, 证监会发行部发行审核委员, 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 现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海南分所所长,兼任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 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守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通化煤矿学院教师,吉林大学数 学系教师,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现任吉林大学数量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吉林省现场统计学会副理事长,吉林省 法学会金融法学会副会长及金融法律专家团专家。 刘峰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湖北省黄石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海 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梓昆科 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发 展战略研究委员会 副主任,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科技法律学会理事,并被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聘为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组专家。 刘鸿鹏先生,董事,吉林大学行政管理硕士。曾任吉林物贸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顾问,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办事处融资融券专员,吉林省信托营业部筹 建负责人,新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营业部副经理、经理,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经理、 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 经理。2011 年5 月加盟本公 司, 历任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 市场部经理, 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公司总经理。 (二)监事会成员 赵振兵先生, 监事会主席, 本科, 高级经济师。 历任河北华联商厦部门助理、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副经理、副总经理,河北省商贸集团经营二公司副总经理,河北省工贸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改革发展处副处长,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副部 长、资产运营部部长;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副总裁、河北省国 控矿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杨晓燕女士, 监事,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曾任职北京银行等金融机构, 20 余年金融、 证券从业经历; 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兼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肖向辉先生,监事,本科。曾任职北京市 化学工业研究院、中国工商银行总 行;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部执行总经理。 (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秦熠群先生,副总经理,兼任东方汇智董事,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历 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学校分部副主任等职务。2011 年7 月加盟本公 司,兼任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历任董办主任、董秘、总经理助理等 职务,期间兼任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职务。 李景岩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 。历任东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延吉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 北京管理总部财务经理。2004 年6 月加盟本公 司,曾任财务主管,财务部经理,财务负责人,综合管理部经理兼人力资源部经 理、总经理助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朱晓栋先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 8 年证券从业经历。2009 年12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研究部金融行业、固定收益研究、食品 饮料行业、建筑建材行业研究员,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 年7 月31 日更名为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现任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 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核心动力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区域发 展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刘志刚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经理,东方启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吉林大学数量经济学博士,9 年基金从业经历。 历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产品开发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兼产品开发总监。2013 年5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曾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专户业务部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经理、 投资经理、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 2015 年12 月3 日起转 型为东方启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朱晓栋先生, 简历请参见基金经理介绍。 徐昀君先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硕士,CFA,FRM,9 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任安信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 投资经理, 华西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 2013 年3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 东方安心 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东 方 安 心 收 益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东 方 永 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固定收益部 副总经理,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员,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强化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基金 基金经理、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职 责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1、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 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 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机构 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一) 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 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 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 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 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 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1)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 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 讨论、 检讨内控制 度, 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 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 和业务环节。 (3)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 对公 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 会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4) 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 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 馈系统。 (5) 建立科学的聘用、 培训、 轮岗、 考评、 晋升、 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 严 格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 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 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 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 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和基金的合 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状况进行评估,并督促经理层、督察长落实或改进。 督察长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总经理办公 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1) 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经营重大事项之决策机构, 并负责公司层面风险管 理工作。 (2) 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及资产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 风险 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拟定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标准,划分和量化 市场风险,并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价。 (3) 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负责对公司、 基金运作和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及公司日常风险和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价进行风险管理、监 察、稽核。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本部门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对各自业务中潜在风险进行自我检查和控制。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1) 内部控制制度包 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业务控制制度、 会计核 算控制 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2) 内部管理控制制 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 行 政 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3)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 技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 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三)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第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 (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 行于2005 年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 票代码939) ,于2007 年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5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9.59%;客户贷款和 垫款总额10.49 万亿元, 增长 10.67% ; 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亿元, 增长 5.96%。 净利润2,289 亿元, 增长 0.28%; 营业收入 6,052 亿元, 增长6.09%, 其中, 利息 净收入增长4.65%,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 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 ,成本收入比 26.98% ,资本充足率 15.39% ,主要 财 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 点数量达 1.45 万个,综合营销团队 2.15 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8% 。启动深 圳等8 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 点建设有序推进。电子 银行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凸显,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 交易量占比达 95.58% ,较上年提升 7.55 个 百分点;同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付、跨行付、龙卡云支付、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要 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 信用卡累计发卡量8,074 万张, 消费交易额2.22 万亿元, 多项核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 1,000 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 长 23.08%,客户金融资产总量增长 32.9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5,316 亿元, 承销额市场领先。 资产托管业务规模 7.17 万亿元, 增长 67.36%;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 破,继伦敦之后,再获任瑞士、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上海自贸区、新疆霍尔 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 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 并独家荣获美国 《环 球金融》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 香港 《财资》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及香港 《企 业财资》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等大奖。 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 杂 志 2015 年“世 界银行品牌1000 强” 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 在美国 《福布斯》 杂志 2015 年度全球企业2000 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 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 资托管服务上 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2007 年起 ,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 会计师事 务 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 部和中国建设银行 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6 年一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资 基金。中国建设银 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 “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 。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 格按照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 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 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 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 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 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 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 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 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 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第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 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 一) 直销机 构 1、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1-4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3 层 联系人:孙桂东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2、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 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 ( 二) 其他销 售机 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基金管理人调整销售机 构的公告。 二 、登 记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66295873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 律 师事 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12 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刘焕志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刘焕志 、孙艳利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 61 号新黄浦金融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7 号楼10 层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联系人:朱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锦梅、 赵立卿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第六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一 、基 金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根据2016 年7 月5 日中国证监会 《关于准予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1511 号)和 2017 年 2 月 13 日 中国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关于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延期 募集备案的回函 》 (机构部函[2017]343 号)准予募集注册。 二 、基 金的类 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 金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五 、基 金的初 始面 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 、募 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中心及其他销售 机构的销 售网点,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 的相关公告) 向投资者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 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七 、募 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2017 年 4 月24 日至2017 年5 月19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 期限 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 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 、募 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九 、募 集规模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十 、募 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基金管理人、其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销售机构名单和联 系方式具体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 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 一、 认购安 排 (一)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同时发售,具体发 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确定并披露。 (二)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 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 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在募集期间可以多次认购本基 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 最低认购金额为1.00 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限。 (四)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者的任何损 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 二、 认购费 用 (一)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具体如下: 认 购金 额(M ) 认 购费 率 M < 100 万 1.20% 100 万 ≤ M < 500 万 0.80% 500 万 ≤ M < 1000 万 0.60% M ≥ 1000 万 1000 元/笔 (二)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 应在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认购费不列 入基金资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 投资者重复认购时, 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 三、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一)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 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1: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假设该笔认购按照 100%比例全部 予以确认, 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1.20%, 且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50 元。 则其可得到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 (1+1.20%)×1.20%=118.57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 -118.57=9,881.43 元 认购份额=(9,881.43 +5.50)/1.00=9,886.93 份 例2: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假设该笔认购按照 100%比例 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认购费用为 1,000.00 元,且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0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00 -1,000.00=9,999,000.00 元 认购份额=(9,999,000.00 +5000.00)/1.00=10,004,000.00 份 (二)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费用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 十 四、 募集期 利息 的处理 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 计入基金 投资者的 账户 ,其中利息转份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五、 募集资 金的 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第七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生 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 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三)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 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连续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 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第八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具 体 业 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一) “未知价” 原则 ,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二 ) “ 金额申购、份额赎 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进 行顺序赎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二)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购 款 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三)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 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依 法 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一)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 含申购费) ,每次定期定额最低 申购金额为1.00 元, 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 但不得低于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足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三)本基金不设 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一)申购费用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资 产 , 申 购 费 用 于 本 基 金 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转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 购金额 (M ) 申 购费 率 M < 100 万 1.50% 100 万 ≤ M < 500 万 1.00% 500 万 ≤ M < 1000 万 0.80% M ≥ 1000 万 1000 元/笔 (二)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率如下: 持 有期 限 (T ) 赎 回费 率 计 入基 金财产 比例 T < 7 日 1.50% 100% 7 日 ≤ T < 30 日 0.75% 100%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30 日 ≤ T < 365 日 0.50% 75% 365 日 ≤ T < 730 日 0.25% 25% T ≥ 730 日 0.00%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1.50%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大于7 日 (含) 的投 资人收取 0.75%的赎回费, 并将前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65 日大于30 日(含)的投资人收取 0.50%的赎回费,并 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30 日大于365 日 (含) 的 投资人收取0.25%的赎回费, 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 长于730 日(含)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约 定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基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一)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 算 中 , 涉 及 基 金 份 额 、 费 用 的 计 算 结 果 均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3: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份额,对应费率为 1.50%,假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22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00 ×1.50%/(1+1.50%)=1,477.83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 -1,477.83=98,522.17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622 =92,752.93 份 (二)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上 述 计 算 中 , 涉 及 赎 回 费 用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4 :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基 金份额,持续持有时长 3 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 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1.2500 ×0.50%=62.50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1.2500 -62.50=12,437.50 元 (三)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当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八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二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三)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四)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额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持有人利益时。 (五)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一 ) 、 ( 二 ) 、 (三) 、 ( 五 ) 、 ( 六 )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 停赎回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三)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四)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五 ) 出 现 继 续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时 ,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 四 ) 项所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十、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 金管理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十 一、 暂停 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一)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含2 周) , 暂停结束 后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刊 登 基 金 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 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刊 登暂停公告。暂停结束 后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二、 基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十 四、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 基金份额 的 冻结和 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 结 方 式 按 照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按 照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规 章 及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的 要 求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业 务 规 定 来处理。 十 七、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第九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投资于我国支柱产业相关的股票,结合灵活主动 的类别资产配置, 力争实现 基金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创业板股票 、 中小板股票以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 同业存单、 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投资于 我国 支柱产业 相关上市公司证券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投资于 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我国支柱产业相关上市公司的证券,旨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 上,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分享我国支柱产业发展过程中带来的投资收益。 (一)类别资产配置 在类别资产的配置上,本基金结合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分析,结合宏观经 济因素、市场估值因素、政策因素、市场情绪因素等分析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 收益风险水平,进而对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的资产进行动态调整。 同时, 在类别资产配置 的基础上精选个股。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二)股票投资策略 1、支柱产业定义 本基金定义的支柱产业,既包括传统的支柱产业,即在我国国民经济或者区域 经济中占有较大比重,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贡献较大或对区域经济起推动作用的 产业;也包括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兴支柱产业。主要包含以 下几类产业(各类产业之间可能有交叉) : 1)在我国国民经济或者区域经济中占有较大比重,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贡献 较大或对区域特色经济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的传统支柱产业,参考申银万国的行业 分类,包括但不限于化工、汽车、轻工制造、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国防军工、 有色金属、房地产、电子、家电、计算机、通信、农林牧渔、交 通运输、商业贸 易、纺织服装、银行、非银金融等产业; 2)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兴支柱产业,如信息技术、 生物、绿色低碳、高端装备与材料、数字创意、传媒、休闲服务等产业。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不断转型和国家发展战略的调整,本基金定义的支柱产业 所涵盖的行业会随之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和国家发 展战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适时调整支柱产业包含的行业。 2、个股投资分析 (1) 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结合财务数据、企业学习与创新能力、企业发展战略、技术专利优 势、市场拓展能力、公司治理结构 和管理水平、公司的行业地位、公司增长的可 持续性等定性因素, 给予股票一定的折溢价水平, 最终确定股票合理的价格区间。 (2)定量分析 在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将通过对成长性指标(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PEG) 、 相对价值指标 (P/E、P/B 、P/CF、EV/EBITDA) 以及绝对估 值指标(DCF)的定量评判,筛选出具有 GARP (合理价格成长)性质的股票。 (三)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 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主 动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久 期值,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值,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 价格上升所产生的资本利得;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短组 合久期,以避免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2、期限结构策略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 合理预期,调整组合的期限结构策略,适当的采取子弹策略、哑铃策略、梯式策 略等,在短期、中期、长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短、中、 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 变化中获取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采取子弹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 变平时,采取哑铃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采取梯形策略。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资产的发行主体、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市场流动性等因素,本基金 将市场主要细分为一般债券 (含国债、 央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等) 、 信用债券 (含 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政策性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 、 附权债券 (含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分离交易公司债券、 含回售及赎回 选择权的债券等)三个子市场。在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 上,本基金将通过对国内 外宏观经济状况、市场利率走势、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信用风险状况等因素进行 综合分析,在目标久期控制及期限结构配置基础上,采取积极投资策略,确定类 属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 (1)一般债券投资策略 在 目 标 久 期控 制 及 期限结 构 配 置 基础 上 , 对于国 债 、 中 央银 行 票 据、政 策 性 金融债,本基金主要通过跨市场套利等策略获取套利收益。同时,由于国债及央 行票据具有良好的流动性,能够为基金的流动性提供支持。 (2)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评估策略: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和自身情况 密切相关。本基金将通过行业分析、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公司 运营管理分析等调查研究,分析违约风险即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对信用债券进 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回购策略:回购放大是一种杠杆投资策略,通过质押组合中的持仓债券进行 正回购,将融得资金购买债券,获取回购利率和债券利率的利差,从而提高组合 收益水平。影响回购放大策略的关键因素有两个:其一是利差,即回购资金成本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与债券收益率的关系,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金成本时,放大策略才能取 得正 的回报; 其二是债券的资本利得, 所持债券的净价在放大操作期间出现上涨, 则可以获取价差收益。在收益率曲线陡峭或预期利率下行的市场情况下,在防范 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适当运用回购放大策略,可以为基金持有人争取更多的收 益。 (3)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性特征、股性特征等因素的基础上, 利用BS 公式或二叉树定价模型等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 重视对可转换债 券对应股票的分析与研究,选择那些公司和行业景气趋势回升、成长性好、安全 边际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对于含回售及赎回选择权的债券,本基金将利用 债券 市场收益率数据, 运用 期权调整利差 (OAS) 模 型分析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 的投资价值,作为此类债券投资的主要依据。 (四)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 证定价模型,深入分析标的资产价格及其市场隐含波动率的变化,寻求其合理定 价水平。全面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谨慎投资,追求较 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基础上,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六)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四 、投 资管理 流程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风险监控、评估和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流程。严格的投资管理流程 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 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一)研究 本基金的投资研究主要依托于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 上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对 全球宏观经济形势、中国经济发展 趋势、货币政策和财 政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深入研究行业景气状况、市场合理估值水平,预测利 率变化趋势;深入研究其合理的投资价值;据此提出大类资产配置、行业配置、 个股配置的投资建议。 (二)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研究报告,对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提 出指导性意见。 基金经理基于研究员的投资建议,根据自己对未来一段时 期内证券市场走势 的基本判断,对 基金 资产的投资,制定月度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计划,并报投资 决策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方可按计划执行。 (三)组合构建 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范围确定后,基金经理参考研究员的个股投资建议,结合 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需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四)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 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五)风险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各相关业务部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定期向 风险控制委员会汇报。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风险监控情况,责令投资不规范的基 金经理进行检讨,并及时调整。 (六)风险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的投资进行风险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 使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更加清楚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策略,并了解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 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七)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将依据宏观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以及组合 风险与绩效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进行调整。 五 、投 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投资于我国支柱产业 相关 上市公司证券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 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 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第12 项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 ×60%+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 率×40% 本基金选择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 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 60%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可投资性。 本基金选择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 总全价指数 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 所市场等) 、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 ,是 中国目前最权威,应用也最广的指数。 中债总全价指数 的构成品种基本覆盖了本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基金的债券投资标的,反映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若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 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 可以 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八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及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一)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三)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四)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第十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 资 产 估 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同业存单、应收款项、 股 指期货合约、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 、估 值方法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发行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以交易所每日 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减去 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作为估值全价减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按成本估值。 (二)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同业存单 等固定收 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四)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五)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六)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七)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 值程序 (一)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外公布。 六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二)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 正。 2、 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三)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一)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三)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六)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 由于不可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券/期货 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 数 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 收 益 与 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一)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二)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红 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在各销售 机构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三)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四)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五) 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 受当次分红, 分红权益登记 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六)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四) 《基金合同》 生效 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 诉讼费 和 仲裁费;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六)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七)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八)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 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三) - (九)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三)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披露;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一)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披 露 方 式 、 登 载 媒 介 、 报 备方 式等规 定发 生变化 时, 本基金 从其 最新规 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的 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和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0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第十六部分


风险 揭 示 一般来讲,预期投资收益越高,所伴随的预期风险越大。本基金属于混合型 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本基金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 、系 统性风 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由于经济、 政治、 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影响, 其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①利率风险: 对于股票投资而言, 利率的变化将导致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等发生变化,同时改变市场参与者对于后市利率 变化方向及幅度的预期,这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发生变化,进而影响本基金的收 益水平。对于债券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不仅会影响债券的价格及投资者对于后 市的预期,而且会带来票息的再投资风险,对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②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③经济周期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的 运行状况将 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盈利情况。证券市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直接反应 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④购买力风险: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 造成投资者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 、非 系统性 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行业或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 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信用风险等。 ①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 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②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发行人 出现 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等原因造成的 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三 、流 动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 另一方面是指本基金面临大量赎回而无法及时变现其资产而造成的风险。 四 、运 作风险 ①管理风险: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 断、决策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 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或者由于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不完善而 导致基金财产损 失的风险。 ②交易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③运作风险: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 等突发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④道德风险:指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包括由内幕交易、违规 操作、欺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五 、本 基金特 有风 险 1、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将股指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 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 遭受较大损失。同时,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 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 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中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①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 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


②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 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 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风险。


③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 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


④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 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⑤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 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 易、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⑥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 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六 、法 律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其 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一)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 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 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 基 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适当 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 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且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合同约定以及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 一) 。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出 具 书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含 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4)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 开会的程序进行。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 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 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 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的 变 更和终 止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第十九部分


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容 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日期:2004 年6 月1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 年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和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14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 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创业板股票 、 中小板股票以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 同业存单、 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投资于我国 支柱产业相关上市公司证券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投资于 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投资于我国支柱产业相关上市公司 证券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 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 作三方备 忘录》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义务仅限于其托管的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义务仅限于其托管的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义务仅限 于其托管的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 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第12 项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 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 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 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 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 或书面提示 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九)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十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十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 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 护费等费 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 的“基金募集账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 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 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 本基金财产承担。 此项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 管 产 品 启 始 运 营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将 代 垫 开 户 费 从 本产品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账户开立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券 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基金、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签署 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 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 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 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 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 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四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交 易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外公布。 五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第二十部分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随 着 业 务 的 发展 和 客 户 需 求 的 变 化 , 积 极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内 容 , 努 力 提 高 服 务 品 质 ,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开 户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开 户 网 上 查 询 确 认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登 陆 基 金管 理人网站了解相关的开户信息。 二 、资 料发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电 子 对 账 单 定 期 发 送 服 务 , 并 为 有 需 要的 投资者提供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服务。 为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获 得 方 便 、 快 捷 、 私 密 性 较 强 的 对 账 单 信 息 , 基 金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电 子 对 账 单 发 送 服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开 户 后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客 服 电 话 、 客 服 邮 箱 留 下 本 人 的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及 相 关 信 息 ,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为其发送电子对账单。 2、其他资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定 制 要 求 和 相 应 的 客 户 类 别 , 寄 送 公司 期刊及各类研究报告,动态地向客户提供时效性强的财经资讯。 三 、呼 叫中心 服务 东方基 金 呼 叫 中 心 已 经 开 通 并 能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安 全 高 效 的 信 息 查询 服务及人工咨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自动语音系统进行交易信息查询、 账 户 信 息 查 询 与 修 改 以 及 基 金 信 息 的 查 询 , 在 这 过 程 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任 何 需 要 帮 助 的 地 方 , 均 可 以 转 接 人 工 或 在 语 音 信 箱 中 留 言 ; 东 方 基 金 呼 叫 中 心 同 时 受 理E-Mail、 传真 等多样化 咨询方式,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便捷多样的交流方式。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电话:010-66578578,400-628-5888(免长途通话费用)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传真:010-66578700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四 、短 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 (小灵通用户除外) , 可获得免费手机短 信 服 务 , 包 括 交 易 短 信 、 短 信 对 账 单 、 净 值 短 信 、 产 品 信 息 、 基 金 分 红 提 示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等 。 未 预 留 手 机 号 码 的 投 资 者 可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或 登 陆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添 加 后 获 得 此 项 服 务 。 若 因 网 络 、 数 据 传 输 等 原 因 导 致 短 信 内 容 有 误 , 具 体 内 容 以公司信息为准。 五 、网 上交易 业务 本 基 金 已 开 通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平 台办 理 基 金 的 开 户 、 申 购 、 赎 回 等 各 项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遵 循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开 展 网 上 交 易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基 金申 购 业 务 时 可 享 受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 详 情 可 登 陆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查阅 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开通网上交易 业务的公告。 为 方 便 个 人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未 来 在 各 项 技 术 条 件 和 准 备 完 备 的情 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将酌情丰富网上交易渠道。 六 、网 上查询 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客户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 所 有 东 方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均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实 现 基 金交 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 查询。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利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获 取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各 类 信 息 , 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 基金管理人 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七 、客 户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东方基金呼叫中心(010-66578578 或 400-628-5888)、 基金 管理人网站(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 、 电 子 邮 件 (services@orient-fund.com) 、 传真、 信件 等方式对 基金份额管理人 的工作提出 建 议 或 意 见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用 心 倾 听 投 资 者 的 需 求 和 意 见 , 并 按 照 《 东 方 基 金 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客户投诉业务处理制度》流程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反馈。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八 、投 资顾问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拥 有 一 支 具 有 金 融 专 业 技 能 与 良 好 沟 通 技 能 的 专 业 的 理 财 顾 问团 队, 分布于北京、上海等地区,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异的个性化理财服务。 九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 上 述 联 系 方 式联 系基金 管理 人。 请 确保 投资前 , 您/贵 机构 已经 全面理 解了 本招募 说明书。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 、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机 构 设 置 、 职 能 划 分 可 能 会发 生 变 化 , 职 能 也 会 相 应 地 做 出 调 整 , 但 不 会 影 响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理 念 、 投 资 目 标 、 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遵 守 《 业 务 规 则 》 等 有 关 规 定 ( 包 括本 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 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 并由 其 解 释 与 修 改 , 但 规 则 的 修 改 若 实 质 性 地 修 改 了 基 金 合 同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三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将 按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定 期 进 行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解释 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第二十二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查 阅 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售 机构 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文件 二、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 关 于 申 请 募 集 注 册 东 方 支 柱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法 律意 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