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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F60联接(530015)

深F60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建 信 深 证 基 本 面 6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017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 
【 重 要 提 示 】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 年7 月14 日证 监许可[2011]1092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9 月 8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投 资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最 低 收
益 ; 因 基 金 价 格 可 升 可 跌 , 亦 不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能 全 数 取 回 其 原 本 投
资。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投 资 本 基 金 的 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
的 收 益 , 但 同 时 也 需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 投 资 本 基 金 可 能 遇 到 的 风 险 包
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
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
特有的风险等等。本基金为深证基本面 60ETF 的联接基金,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投资本 基 金 前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
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7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 已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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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3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5 九、基金的投资 ..................................................................................................... 56 十、基金的业绩 ..................................................................................................... 7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7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72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7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84 十七、风险揭示 ..................................................................................................... 88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93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5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2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43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5 一、绪言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销 售 管 理 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 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其任何有效的修 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 国 现 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所 募 集 的 建 信 深 证 基 本 面 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建信深证基本 面 6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业 务 规 则》














《 建 信 基金 管 理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开放 式 基 金 业务 规 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的机构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 基金管理人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金合 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的 代 理 机 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记机构 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约束,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 境内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基金管理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8 机 构 、 保 险 公 司 、 证 券 公 司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管 理 机构 投资者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标的指数

















指深证基本面 6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目标 ETF

















指 另 一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投资基金(简称 ETF),该 ETF 和本基金所跟 踪的标的指数相同 ,并且该ETF 的 投资目标和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 以 求 达 到 投 资 目 标 。 发 售 时, 本 基 金 选 择 深 证 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深证基本面 60ETF”)为目标ETF ETF 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的目标 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最 小 化, 采 用 开 放 式 运 作 的 基金,本基金是联接其所投资的目标 ETF 的 ETF 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条 件,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 过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开放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工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 T+n 日 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发售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销 售 机 构 向 投 资 者 销 售 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的 日 常申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的 日 常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 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情 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通过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 且 由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其 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证 券 投 资收益 、 证 券 持 有 期 间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 银 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拥有的包括目标ETF 份额在内的各类证券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款 项 以 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不能 预 见 、 不能 避 免 且 不能 克 服 , 且 在 基 金 合 同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的 任何事件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 三 、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批准 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 经 营 运 作 规 范 , 能 够 切 实 维 护 基 金 投 资人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 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 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 的投资运作。 董 事 会 为 公 司 的 决策机 构 , 对 股 东 会 负 责 , 并 向 股 东 会 汇 报 。 公 司 董 事 会由 9 名董 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 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履行 《公司法》 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 裁 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 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 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管尽职情况。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2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董 事 会成 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2015 年 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长。自 2011 年 3 月至 2015 年 3 月 ,出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自 2006 年 5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 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自 1994 年 5 月至 2006 年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个 人 银 行部副总经理,营业部主要负责人、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部总经理,个人 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融部总经理。许先生是高级经济师,并是国 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曾荣获中国建设银行突出贡献奖、河南省五一劳动奖 章等奖项。1983 年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孙志 晨 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兼建信资本管理公司董 事长。1985 年 获 东 北 财 经 大 学 经 济 学 学 士 学 位 ,2006 年 获 得 长 江 商 学 院 EMBA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筹 资 部 证 券 处 副 处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筹 资部、 零 售 业 务 部 证 券 处 处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曹 伟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个 人 存 款 与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 副总经理、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 朝阳支行行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 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治 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 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 司业务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 (马来 西亚)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 (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区域副总裁。1981 年毕业于 美国阿而比学院。历任香港汇丰银行投资银行部副经理,加拿大丰业银行资 本市场部高级经理,香港铁路公司库务部助理司库,香港置地集团库务部司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3 库,香港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殷红 军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1998 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中国电力财 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项目经理、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咨询部副经理 (主持工作)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体制改革处处长、 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李 全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现 任 新 华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 生部。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际财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资 金 部 总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 建 国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曾 任 大 新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行 政 员, 中 银 保 诚 退 休 金 信 托管 理 有 限 公司 董 事, 英国 保 诚 保 险有 限 公 司 首席 行 政 员, 美 国 国 际 保 险 集 团 亚 太 区 资 深 副 总 裁, 美 国 友 邦 保 险( 加拿大)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兼 首 席 行 政 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伏军先生, 独 立董事, 法 学 博 士 , 现 任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兼 任 中 国 法 学 会 国 际 经 济 法 学 研 究 会 常 务 理 事 、 副 秘 书 长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法 专 业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2、 监 事 会成 员 张 军 红 先 生 , 监 事 会 主 席 。 毕 业 于 国 家 行 政 学 院 行 政 管 理 专 业 , 获 博 士 研究生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 科员;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高级副经 理;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经理;投资托管服 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资产托管业务部副 总经理。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 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曾 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 总裁等职务。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 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4 李 亦 军 女 士 , 监 事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机 构 与 风 险 管 理 部 经 理 。1992 年 获 北 京 工 业 大 学 工 业 会 计 专 业 学 士 , 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 师 事务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经理助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华电财务公司)计划财务部经 理,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 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严 冰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副 总 经理。2003 年 7 月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安 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 年 8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 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管理专员、主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刘 颖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副 总 经理, 英 国特 许 公 认 会计 师 公 会 (ACCA ) 资 深 会 员 。1997 年 毕 业于 中 国 人 民 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2010 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 部高级经理。2006 年 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 部。 安 晔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1995 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士学位。历任中国 建 设银行北京分行信息技术部,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开发中心项 目经理、代处长,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信 息技术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3、 公 司 高管 人 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 年 7 月 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 审计部科员、副主任科员、团委主任科员、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行 长办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 秘 书 兼 综 合 管 理 部 总 监 、 投 资 管 理 部 副 总 监 、 专 户 投 资 部 总 监 和 首 席 战 略 官;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并专任建信资本管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5 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 威 威 先 生 , 副 总 裁 , 硕 士 。1997 年 7 月 加 入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辽 宁 省 分 行,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 年 1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从 事证券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加 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一直从事基金销售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 (主持工作) 、总监、公 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 易总公司工作;1999 年 7 月加 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 构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 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我公司,担任董事会秘 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在福建省东海经 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 副 主 任 科 员 、 业 务 经 理 、 高 级 经 理 助 理 ;2005 年 9 月 加 入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公 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 理部总经理。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5、 本 基 金基 金 经 理 路龙凯先生,硕士。2008 年 8 月至 2011 年 11 月在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从事保险精算工作,历任主办、主管;2011 年 11 月至 2012 年 4 月在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工作,任结构融资分析师;2012 年 5 月至 2015 年 4 月在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初级研究员、研究 员、投资经理;2015 年 4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 任基金经理助理,2016 年 4 月 11 日起任深证基本面 60ETF 及其 联接基金的基 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梁洪昀先生:2011 年 9 月 8 日至 2016 年 7 月 20 日。 路龙凯先生:2016 年 4 月 11 日至今。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6 6、 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 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 上 述 人员 之 间 均 不存 在 近 亲 属关 系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 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7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 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 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 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 通 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 过 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 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 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 前 瞻 性 , 并且 必 须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8 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 重 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本 公 司 在 董 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 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 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 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 督 察 长 , 全 权 负 责 公 司 的 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 , 对 公 司 和 基 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 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人 员 定 期 评 估 公 司 风 险 状 况 , 范 围 包 括 所 有 能 对 经 营 目 标 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 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方 面 , 体 现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 工 , 但 部 门 之 间 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 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 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分 工 合 理 、 职 责 明 确 ,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 制 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 管理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每 项 业 务 操 作 有 清 晰 、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 册 ,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9 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 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 履 行 监 督 、 稽 核 职 能 ,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 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 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 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 制度。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四、基 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于1996 年1 月12 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 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 《公司法》 和 《商 业银行法》 建立的规范的股份 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 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 行,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业务 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 年 12 月 19 日, 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 (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市。 2003 年3 月18 日,中国民生银行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 所正式挂牌交易。2004 年11 月8 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 发行了 58 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 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 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 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2009 年11 月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 所挂牌上市。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自 上 市 以 来 , 按 照 “ 团 结 奋 进 , 开 拓 创 新 , 培 育 人 才 ; 严 格管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 展方针,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 科技平台、“两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 理系统、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 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09 年6 月 ,民生银行在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 中获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最佳服务质量奖”。 2009 年 9 月,在大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中国民生 银行被评为“2009 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在“第十届中国优 秀 财经证券网站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膺“最佳安全性能奖”和“2009 年 度最 佳银行网站”两项大奖。 2009 年 11 月 21 日,在第四届“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被 评为“2009 年?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2009 年 12 月 9 日,在由《理财周报》主办的“2009 年第二届最受尊敬银 行评选暨 2009 年 第 三 届 中 国 最 佳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评 选 ” 中 , 民 生 银 行 获 得 了 “2009 年中国最受尊敬银行”、“最佳服务私人银行”、“2009 年最佳零售 银行”多个奖项。 2010 年2 月3 日,在“卓越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评选活动中,中 国民生银行一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网友和专家的 一致好评,荣获卓越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 年10 月,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中, 民生银行获得评委会奖——“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这一奖项是评 委会为表彰在公司治理、激励机制、风险管理、产品创新、管理架构、商业 模式六个方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1 年 12 月,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联合近 40 家成员行共同 举办的2011 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1 年中国网上银行最佳 网银安全奖”。这是继 2009 年、2010 年荣获“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 奖”后,民生银行第三次获此殊荣,是第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 网上银行安全性的高度肯定。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2012 年 6 月 20 日,在国际经济高峰论坛上,民生银行贸易金融业务以其 2011-2012 年度的出色业绩和产品创新最终荣获“2012 年中国卓越贸易金 融 银行”奖项。这也是民生银行继 2010 年荣获英国《金融时报》“中国银行业 成就奖—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 年11 月29 日,民生银行在 《The Asset》 杂志举办的2012 年度AAA 国家奖项评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新秀奖”。 2013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 度中 国优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最佳资金托管银行”及由 21 世纪 传媒颁发 的2013 年PE/VC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3?亚洲最佳投 资金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2013 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卓 越竞争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3 ) 》 中 , 民 生 银 行 荣获“中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 指数第一名”、“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在2013 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年度中 国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2014 年 获评中国银行业协会“ 最佳民生金融奖 ” 、 “ 年度公益慈善优秀 项目奖”。 2014 年 荣 获 《 亚 洲 企 业 管 治 》 “ 第 四 届 最 佳 投 资 者 关 系 公 司 ” 大 奖 和 “2014 亚洲企业管治典范奖”。 2014 年 被英国《金融时报》、《博鳌观察》联合授予 “ 亚洲贸易金融创 新服务”称号。 2014 年还荣获《亚洲银行家》“ 中国最佳中小企业贸易金融银行奖 ” , 获 得《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 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 ” 奖 , 获 评 《经济 观察》报“年度卓越私人银行”等。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 《金融理财》 举办的 2015 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奖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评选中荣获“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2015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 《EUROMONEY 》2015 年度“中国最佳实物黄金投 资银行”称号。 2015 年度,民生银行连续第四次获评 《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2015) 》 “中 国银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14-2015 年度中国卓越 金融奖评选中荣获“年度卓越创新战略创新银行”和“年度卓越直销银行” 两项大奖。 2、主要人员情况 杨 春 萍 : 女 , 北 京 大 学 本 科 、 硕 士 。 资 产 托 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投资银行总行,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 部和资产托管部。历任中国投资银行总行业务经理,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 京代表处代表,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处长、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等职务。具有近三十年的金融从业经历,丰富的外资银行工作经验, 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的战略眼光。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 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 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 管部目前共有员工68 人,平均年龄36 岁,100%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坚 持 以 客 户 需 求 为 导 向 , 秉 承 “ 诚 信 、 严 谨 、 高 效 、 务 实”的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 托 管 业 务 平 台 , 为 境 内 外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准 确 、 及 时 、 高 效 的 专 业 托 管 服 务。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 147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的证券投资基金总净值达到 2946.99 亿元。中国民生银行于 2007 年 推 出 “托付民生?安享财富”托管业务品牌,塑造产品创新、服务专业、效益优 异、流程先进、践行社会责任的托管行形象,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户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的广泛好评,深化了与客户的战略合作。自 2010 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 《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和 “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 融 服 务托管银行”奖。 (2)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 化 内 部 管 理 , 保 障 国 家 的 金 融 方 针 政 策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贯 彻 执 行 , 保 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 控 体 系 , 保 障 业 务 正 常 运 行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中心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 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风险监督中心,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 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中心风险控制工作 的实施。各业务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中心和岗位,渗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业 务 环 节 ;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应 落 实 到 每 一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险监督中心,该中心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各中心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 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 像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 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 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从 控 制 环 境 、 风 险 评 估 、 控 制 活 动 、 信 息 沟 通、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 体系。 (1) 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 的中间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 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 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 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 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 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 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 双人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 的组织结构。 (4) 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 管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 和完善。 (5) 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 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每两个月对业务的 运行进行一次稽核检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 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 比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 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 系 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3)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 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 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 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1 )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 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回 、 定 期 投 资 等 业 务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情 况 及 业 务 规 则请登录 本 公 司 网 站 查询 。 本 公 司 网 址:www.ccbfund.cn。 (2 ) 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办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6)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cmbchina.com (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9)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1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15)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1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 )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1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 网址:www.95579.com (1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9)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2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2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24)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 www.china-invs.cn (2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20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26)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2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2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家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1)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2 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32)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热线: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3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35)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客服电话:020-88836999 网址:www.gzs.com.cn (36)红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0871-3577930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3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 、J 单元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概况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4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概况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43)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44)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4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户服务热线: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6)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47)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http://www.buyforyou.com.cn (48)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49)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66-6618 网址:https://www.lufax.com (50)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 路 1 号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51)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box.com (52)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5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fundzoe.cn (54)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5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客户服务热线:400-033-79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56)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 www.ifastps.com.cn (57)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B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windmoney.com.cn (5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张彦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59)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热线:400-928-2266 网址:https://www.dtfunds.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 三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 12 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刘焕志 ( 四 ) 审 计 基 金 资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六 、 基金 的 募 集 ( 一 ) 基 金 募 集 的 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7 月 14 日证 监许可[2011]1092 号文核准。 ( 二 ) 基 金 类 型 ETF 联接基金。 ( 三 )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不定期。 ( 五 ) 基 金 的 面 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六 ) 本 基 金 与 目 标 ETF 的 联 系 和 区 别 本基金的目标 ETF 为 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深证基本面 60ETF ”) 。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 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深证基本面 60ETF 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直 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 金财产投资于深证基本面 60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 、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深证 基 本面 60ETF , 也 可 以 按 照 最 小 申 赎 单 位 和 申 赎 清 单 的 要 求 , 实 物 申 赎 深 证 基 本面 60ETF ; 而 本 基 金 则 像 普 通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一 样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代 销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深证基本面 60ETF 业绩 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 素主要包括: 1 、 法 律 法 规 对 投 资 比 例 的 要 求 。 深 证 基 本 面 60ETF 作 为 一 种 特 殊 的 基 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 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资 产投资于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 、 申 购 赎 回 的 影 响 。 深 证 基 本 面 60ETF 采 取 实 物 申 赎 的 方 式 , 申 购 赎 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申赎采取现金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 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 七 ) 募 集 方 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 八 ) 募 集 期 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11 年 8 月 8 日至 2011 年 9 月 2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 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 (一) 条规 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 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 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 九 ) 募 集 对 象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十 ) 募 集 场 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 体 募 集 场 所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增 加 其 他 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 十 一 ) 认 购 安 排 1 、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同 时 发 售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 销 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交 付 认 购 款 项 ,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认购费率按单笔认购金额计算。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 人民币,代销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5 万 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人民币。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 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1 年9 月 8 日生效。 ( 十 二 ) 认 购 费 用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率 随 认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具 体 费 率 结 构 如 下 表 所 示: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500 万元 0.5%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由 认 购 人 承 担 , 可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 十 三 ) 认 购 份 数 的 计 算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用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即 在 认 购 基 金 时 缴 纳 认 购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费。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 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 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 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十 四 ) 认 购 的 方 法 与 确 认 1、认购方法 投 资 者 认 购 时 间 安 排 、 投 资 者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 由 基 金 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 披露。 2、认购确认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受 理 投 资 者 的 申 请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已 经 成 功 的 确 认 , 而 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 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 十 五 ) 募 集 资 金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净认购金额=10000/ (1+1.2% )=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 (9881.42+5 )/1.00=9886.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 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886.42 份基金份额。 ( 十 六 ) 募 集 资 金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不得动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 不 得 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七) 募集结果 截至 2011 年 9 月 2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928,119,630.57 元。本次募集所有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人民 币 102,043.57 元。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17,121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 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期募集资金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928,221,674.14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本次募集所 有资金已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建 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专户。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 200 人,同时本基金目标 ETF 符合基金合同生效实质要件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 日起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 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 2 、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 以公告。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9 月 8 日生效。 3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 , 任何 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成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 二 )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时 的 处 理 方 式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条 件 , 或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发 生 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 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 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 机 构。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销 售 机 构 名 单 和 联 系 方 式 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 二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 资 者 可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 基 金 开 放 日 , 投 资 者 提 出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时 间 应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 (目前为下午 3:00) 之前,其 基金份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为 当 日 的 价 格 ; 如 果 投 资 人 提 出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时 间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当 日 收 市 时 间 之 后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并 公 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申 购 开 始 日 、 赎 回 开 始 日 前 至 少 2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本基金已于2011 年 10 月14 日 起开始日常赎回业务 ,已于2011 年10 月14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 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 基金管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向基 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 者 可 向 销 售 机 构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成 交 情 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资金账户。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及 相 关 销 售 机构在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金 账户。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赎 回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按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本基金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 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代 销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次 最 低 申购金额、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申购 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投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 基 金 份 额 , 销 售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 次全部赎回。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以 上 限 制 进 行 调 整 , 最 迟 在 调 整 生效前 2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六 ) 申 购 费 率 与 赎 回 费 率 1、申购费率 本 基 金 对 申 购 设 置 级 差 费 率 , 申 购 费 率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最 高申购费率不超过 1.5%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500 万元 0.7%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申购费用由 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 金资产,申 购费用用于 本基金的 市 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2、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持有期<1 年 0.5%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1 年≤持有期<2 年 0.3% 持有期≥2 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中 25% 归 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 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1 年指 365 天)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规 定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七 ) 申 购 份 数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 费 ) ,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6915.31 份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本 基 金 时 缴 纳 赎 回 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 回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点后 2 位;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5% =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T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T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1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 +1 日 为 投 资 者 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 +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 +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 或 认 为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的 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 应 当 按 照 其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 定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者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开 放 日 办 理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转 入 下 一 开 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 2 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 刊 登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同 时 以 邮 寄 、 传 真 或 《 招 募 说 明 书 》 规 定 的 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十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暂 停 或 拒 绝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 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法计算; (3) 所投资的目标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所投资的目标ETF 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8)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到 (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十 一 ) 暂 停 赎 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2 个以上开放日巨 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 (4) 所投资的目标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5)所投资的目标ETF 暂停赎回; (6)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的 , 可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 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延续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分予以撤销。 暂 停 基 金 的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 十 二 ) 其 他 暂 停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生 《基金合同》 或 《 招募说明书》 中未予载明 的事项,但基金管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的 , 可 以 经 届 时 有 效 的 合 法 程 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 十 三 ) 基 金 转 换 1、基金转换是指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开放式基金持有人将其持有某 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 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1)本 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办理日常转换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本基金管理人 公告暂停申购或转换时除外)。 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各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转 换业务的具体时间段及其他有关信息等事项,请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准。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3) 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期自该部分基金份额登记于注册登记系统之 日起开始计算。转入的基金在赎回或转出时,按照自基金转入确认日起至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的持有时段所适用的赎回费率档次计 算其所应支付的赎回费。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 T +2 日。 (4)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 “ 份额转换” 的原则提交申请。基金转换遵循“ 先进先出” 的原则。 (5)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 ,转出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 转入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已冻结的基金份额不得申请基金转换。 (6)单笔转换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 3、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 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 出基金的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如转出基金有 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赎回费的 25%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转换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 ×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转入金额: (i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 (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1+转入基金申购 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ii)如果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 (1-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3)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 转入金额 (4)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客户将10,000 份建信货币市场基金转换成本基金 (假设本基金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 元) 。建信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 元,无累计 未付收益。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因建信货币市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申购费率为0%,转入金额对应 的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5%,则: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份额净值=10,000×1= 10,000 元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 (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1+ 转入基金申购 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0,000×(1-0%)/ (1+1.5%—0%)=9852.22 元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入金额=10,000-9852.22=147.78 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9852.22/1.05=9383.07 份 即在上述情形下,该投资者将10,000 份建信货币市场基金转换为本基 金,经过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投资者需要支付转换费用147.78 元,转换 后获得本基金基金份额为9383.07 份。


4、本基金于 2012 年 3 月 22 日开始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 十 四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金定投, 是指投资者 通过本公司 指定的基金 销售机构提 交申请,约定 每 期 扣 款 时 间 和 扣 款 金 额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资 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1)申购费率的说明 定 投 业 务 的 申 购 费 率 、 计 费 方 式 与 日 常 申 购 费 率 、 计 费 方 式 相 同 。 对 于在销售机 构费率优惠 期 或通过本 公司网上交 易平台提交 的定投业务 申请, 可 适 用 不 同 的 申 购 费 率 。 具 体 实 施 的 费 率 以 销 售 机 构 当 时 有 效 的 业 务 规 定 或相关公告为准。 (2)办理时间 定 投 业 务 的 申 请 受 理 时 间 与 本 公 司 管 理 的 基 金 日 常 申 购 业 务 受 理 时 间 相同。具体办理规则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投资金额 投 资 者 可 到 各 销 售 机 构 申 请 开 办 基 金 定 投 业 务 并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时 间 及 固 定 的 投 资 金 额 , 该 投 资 金 额 即 为 申 购 金 额 。 具 体 申 购 金 额 限 制 , 以 各 销 售机构有关规定为准,但每期申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 元( 含 100 元) 。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4)交易确认 每 期 实 际 扣 款 日 即 为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日 , 并 以 该 日(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 T +1 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 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和赎回起始日为 T +2 工作日。 为使您及时掌握定投申请的确认结果,请投资者在 T +2 工 作 日 起 到 各销售机构查询确认结果。 投资者在本基金开放赎回后,可以在交易时间内随时办理基金的赎 回。如无另 行公告,本 业务已申购 份额的赎回 及赎回费率 等同于正常 的赎 回 业务。赎回时遵循“先进先出”规则。 ( 十 五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不 采 用 申 购 、 赎 回 等 基 金 交 易 方 式 , 将 一 定 数 量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一 定 规 则 从 某 一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转 移 到 另 一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行为。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和 经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中 , “ 继 承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 捐 赠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的 情 形 ; “ 司 法 执 行 ”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的 条 件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上 述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九、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将 绝 大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目 标 ETF , 密 切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表 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标 的 指 数 和 目 标 ETF 1、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深证基本面 60 指数。 深证基本面 60 指数是由深市 A 股中基本面价值最大的 60 只股票组 成 。 该 指 数 基 日 为 2002 年 12 月 31 日 , 基 点 为 1000 点 , 指 数 代 码 为 399701,指数简称为深证 F60 。在选样方法上,深证基本面 60 指数 在剔除 流 动 性 不 佳 的 部 分 股 票 后 , 对 样 本 空 间 内 的 剩 余 股 票 , 按 其 基 本 面 价 值 降 序排列,选取排名在前 60 名的股票作为成份股。 如果深证基本面 60 指 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深证基本面 60 指数 由 其 他 指 数 替 代( 单 纯 更 名 除 外) , 或 由 于 指 数 编 制 方 法 等 重 大 变 更 导 致 深 证 基本面 6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者本基金的目标 ETF 变更标的 指 数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审 慎 性 原 则 和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在 取 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后 , 更 换 本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和 投 资 对 象;并依据目标 ETF 的标的指数、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 性 等 诸 多 因 素 选 择 确 定 新 的 标 的 指 数 。 本 基 金 由 于 上 述 原 因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和 投 资 对 象 的 , 应 符 合 有 关 法 定 程 序 , 并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公 告。 2、目标 ETF 本基金的目标 ETF 为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深证基本面 60ETF ”) 。 ( 三 ) 投 资 范 围 本基金以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 其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现金或者到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同 时 , 为 更 好 地 实 现 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也 可 少 量 投 资 于 新 股 ( 首 次 发 行 或 增 发 等 , 包括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 该 部 分 资 产 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四 ) 投 资 理 念 基 于 基 本 面 加 权 的 指 数 化 投 资 将 以 较 低 的 成 本 获 得 市 场 平 均 水 平 的 长 期回报。 (五)目标 ETF 的投资 本基金的目标ETF 为深 证基本面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经 2011 年7 月 14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092 号文核 准募集。 目标 ETF 投资目标:紧密跟踪 标的 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最小化,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目标 ETF 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内容以目标 ETF 的 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列示为准。 ( 六 ) 投 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以深证基本面 60 指数为标的指数。若本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 更,则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改变。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 ×深证基本面 60 指数收益率+5% ×商 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标的指数不适用于本基金或投资的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 的 原 则 , 履 行 适 当 的 程 序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 同 时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名 称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其 中 , 若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涉 及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的 实 质 性 变 更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就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人 大 会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且 在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若 标 的 指 数 变 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 ) , 则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取 得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 七 ) 投 资 策 略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以求达到投 资目标。当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在二级市场买卖目标 ETF 或本基金自身的申 购 赎 回 对 本 基 金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效 果 可 能 带 来 影 响 时 , 或 预 期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发 生 调 整 和 成 份 股 发 生 配 股 、 增 发 、 分 红 等 行 为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 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降低跟踪误差。 在 正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 0.35% ,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超 过 上 述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避 免 跟 踪 偏 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 资 产 配置 策 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采取自 上 而 下 的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 先 保 留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然后主要通过一级市场将剩余的大部 分 资 产 投 资 于 目 标 ETF 并 使 该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0% 。同 时 , 为 更 好 地 实 现 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也 可 少 量 投 资 于 新 股 ( 首 次 发 行 或 增 发 等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该 部 分 资 产 比 例 不 高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因目标 ETF 及股票停牌限制、目标 ETF 及股票流动性不足、基金申 购 或 赎 回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 致 使 本 基 金 各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在 上 述 范 围 之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 依 法 进 行 处 理和调整。 2、目标 ETF 投资策略 (1)基金组合的构建原则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本 基 金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仅 限 于 目 标 ETF , 现 时 目 标 ETF 指 深 证 基 本 面 60ETF 。 (2)基金组合的构建方法 本基金可通过成份股实物形式在一级市场申购及赎回目标 ETF 份 额; 本基金可在二级市场上买卖目标 ETF 份额, 本基金在二级市场上买卖目标 ETF 份额仅出于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 而 不以套利为目的。 (3)基金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 金,基金所构建的 ETF 投资组合 将根据目标 ETF 的 变 动 而 发 生 相 应 变 化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中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申 购 和 赎 回 情 况 、 现 金 头 寸 ,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调 整 , 从 而 有 效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3、 成 份 股投 资 策 略 (1)股票组合的构建原则 成份股组合 的构建主要 是基金经理 根据标的指 数,结合研 究报告和 基 金组合的构建情况,以抽样复制法构建组合。 (2)股票组合的构建方法 本 基 金 将 以 追 求 跟 踪 误 差 最 小 化 为 目 标 进 行 标 的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投 资 。 本 基 金 采 用 抽 样 复 制 基 准 指 数 的 方 法 , 在 综 合 考 虑 个 股 的 市 值 规 模 、 流 动 性 、 行 业 代 表 性 及 抽 样 组 合 与 标 的 指 数 的 相 关 性 等 因 素 的 基 础 上 , 采 用 重 点 抽 样 的 方 法 , 选 择 标 的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构 建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3)股票组合的调整 1)定期调整 本 基 金 股 票 组 合 根 据 标 的 指 数 对 其 成 份 股 的 调 整 而 进 行 相 应 的 定 期 跟 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基 金 经 理 将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变 动 , 基 金 组 合 跟 踪 偏 离 度 情 况 , 结 合 成 份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股 基 本 面 情 况 、 流 动 性 状 况 、 基 金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现 金 流 量 情 况 以 及 组 合 投 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对个别成份 股,若其存 在严重的流 动性困难、 或 者财务风 险较大、 或 者面临重大 不利的司法 诉讼、或者 基金管理人 有充分而合 理的理由认 为 其 被市场操纵 等情形时, 本基金可以 不投资该成 份股,而用 备选股、甚 至 现 金来代替。 针 对 我 国 证 券 市 场 新 股 发 行 制 度 的 特 点 , 本 基 金 将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认购。 4、 债 券 投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基 于 流 动 性 管 理 及 策 略 性 投 资 的 需 要 , 将 投 资 于 国 债 、 金 融 债 等 期 限 在 一 年 期 以 下 的 债 券 , 债 券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流 动 性 和 有 效利用基金资产。 通 过 对 收 益 率 、 流 动 性 、 信 用 风 险 和 风 险 溢 价 等 因 素 的 综 合 评 估 , 合 理 分 配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组 合 中 投 资 于 国 债 、 金 融 债 、 短 期 金 融 工 具 等 产 品 的 比 例 , 并 灵 活 地 采 用 收 益 率 曲 线 方 法 、 品 种 选 择 方 法 等 构 建 有 效 的 固 定 收益类证券组合。 5、 权 证 投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可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并 基 于 谨 慎 原 则 运 用 权 证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管 理 , 以 提 高 投 资 效 率 , 管 理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水 平 , 以 更 好 地 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投 资 权 证 必 须 是 出 于 追 求 基 金 充 分 投 资 、 减 少 交 易 成 本 、 降 低 跟 踪 误 差 的 目 的 , 不 得 用 于 投 机 交 易 目 的 , 或 用 作 杆 杠 工 具 放 大 基 金 的 投 资。 6、 跟 踪 误差 、 跟 踪 偏离 度 控 制 策略 本 基 金 跟 踪 误 差 的 来 源 包 括 : 留 存 现 金 及 债 券 部 分 、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投 资 、 基 金 每 日 现 金 流 入 或 流 出 的 建 仓 或 变 现 策 略 、 股 息 的 再 投 资 策略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对 上 述 因 素 的 有 效 管 理 , 追 求 跟 踪 误 差 最 小 化 。 本 基 金 每 日 跟 踪 基 金 组 合 与 基 准 表 现 的 偏 离 度 , 每 月 末 定 期 分 析 基 金 组 合 与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基 准 表 现 的 累 积 偏 离 度 、 跟 踪 误 差 变 化 情 况 及 其 原 因 , 及 时 优 化 跟 踪 偏 离 度管理方案。 ( 八 ) 投 资 管 理 体 制 及 流 程 1、 投 资 管理 体 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包 括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投 资 管 理 部 、 研 究 部 、 交 易部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基金合 同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公 司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 确 定 公 司 所 管 理 基 金 的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 权 限 设 置 和 投 资 原 则 ; 确 定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方 案 ;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的 风 险 控 制 , 审 批 重 大 投 资 事 项 ; 监 督 并 考 核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管 理 部 及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策 ,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并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 追 踪 和 调 整 , 以 实 现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研 究 部 提 供 相 关 的 投 资 策 略 建 议 和 证 券 选 择 建 议 , 并 负 责 构 建 和 维 护 股 票 池 。 交 易 部 根 据 基 金 经 理 的 交 易 指 令 , 进 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2、 投资 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体制。 (1 ) 研 究分 析 研 究 部 数 量 化 研 究 小 组 依 托 公 司 研 究 平 台 , 整 合 外 部 信 息 及 外 部 研 究 力 量 的 研 究 成 果 进 行 指 数 跟 踪 、 成 份 股 公 司 行 为 等 信 息 的 搜 集 与 分 析 、 流 动 性 分 析 、 误 差 及 其 归 因 分 析 等 工 作 , 撰 写 研 究 报 告 , 作 为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的重要依据。 (2 ) 投 资决 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投资决策会议,根据法律法规、 《 基 金 合 同 》 、 研 究 报 告 以 及 基 金 监 控 指 标 和 调 整 指 标 等 确 定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是 否 需 要 进 行 调 整 以 更 好 地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 审 批 总 体 投 资 方 案 及 重 大 投 资事项。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标 的 指 数 , 结 合 研 究 报 告 , 原 则 上 依 据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权 重 构 建 组 合 。 在 追 求 跟 踪 误 差 最 小 化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经 理 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投 资 组 合 调 整 方 案 采 取 适 当 的 方 法 调 整 组 合 , 以 降 低 交 易成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本 、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 对 于 超 出 权 限 范 围 的 投 资 , 基 金 经 理 按 照 公 司 权 限 审 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 ) 交 易执 行 交 易 部 接 收 到 基 金 经 理 下 达 的 交 易 指 令 后 , 首 先 应 对 指 令 予 以 审 核 , 然 后 具 体 执 行 。 基 金 经 理 下 达 的 交 易 指 令 不 明 确 、 不 规 范 或 者 不 合 规 的 , 交易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交 易 部 应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随 时 向 基 金 经 理 通 报 交 易 指 令 的 执 行 情 况 及 对 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 ) 投资 回顾 风 险 管 理 部 定 期 对 基 金 的 绩 效 进 行 评 估 , 并 对 基 金 的 跟 踪 误 差 、 跟 踪 偏离度、信 息 比 率 、 流 动 性 风 险 等 进 行 评 估 。 同 时 , 评 估 信 息 将 以 绩 效 评 估 报 告 的 形 式 及 时 反 馈 至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监 察 稽 核 部 、 投 资 管 理 部 等 相 关部门,为制定和调整投资策略、评估风险水平提供依据。 ( 九 )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深证基本面 60ETF 的联 接基金 ,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 合 基 金 、 债 券 基 金 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同时, 本 基 金 为 指 数 型 基 金 , 具 有 与 标 的 指 数 、 以 及 标 的 指 数 所 代 表 的 股 票 市 场 相 似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属 于 证 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收益的品 种。 ( 十 ) 投 资 限 制 1、 禁 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和指 定的目标ETF 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销的证券,但是指定的目标ETF 除外;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为。 如 法律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投 资 组合 限 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的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同 时 为 更 好 地 实 现 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也 可 少 量 投 资 于 新 股 ( 首 次 发 行 或 增 发 等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该 部 分 资 产 比 例 不 高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5)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的总量; (7) 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 权 证的 10% ; 投 资 于 其 他 权 证 的 投 资 比 例 , 遵 从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的 相 关 规定;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8)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均在BBB 级以上;本基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调 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 易 停 牌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十 一 ) 目 标 ETF 的变更 当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的 程 序 后 变 更 本 基 金 所联接的目标 ETF,以与原目标 ETF 有类似投资目标的 ETF 作为新的目标 ETF: 1、目标ETF 的基金合同终止; 2、目标ETF 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3、目标ETF 变更标的指数; 4、目标ETF 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十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及 债 权 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三)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1 月 17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已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1 权益投资 30,460.00 0.03 其中:股票


30,460.00 0.03 2 基金投资 93,294,000.00 93.55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6,390,228.46 6.41 8 其他资产


14,429.66 0.01 9 合计





99,729,118.1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 值 比 例 (%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0,460.00 0.0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0,460.00 0.03 注:以上行业分类以 2016 年12 月 31 日 的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 (2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沪港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0538 云南白药 400 30,460.00 0.03 4、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权证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 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1 深 F60 股票型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 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93,294,000.00 93.95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该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无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其他资产的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


称 金


额 1 存出保证金 3,308.4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436.83 5 应收申购款 9,684.3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


计 14,429.6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1 年 9 月 8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3.59% 0.93% -17.25% 1.32% 3.66% -0.39% 2012 年 1 月 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28% 1.30% 2.12% 1.31% 0.16% -0.01% 2013 年 1 月 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7.66% 1.38% -7.61% 1.39% -0.05% -0.01% 2014 年 1 月 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51.73% 1.22% 50.64% 1.23% 1.09% -0.01% 2015 年 1 月 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8.11% 2.38% 17.27% 2.41% 0.84% -0.03% 2016 年 1 月 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4.67% 1.26% -2.96% 1.29% -1.71% -0.03%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2016 年 12 月 31 日 39.42% 1.54% 33.85% 1.58% 5.57% -0.04% 十一、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 金 财 产 的 构 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包括目标 ETF 份额在内的各类证券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款 项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目标ETF、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 二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 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并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并 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与 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 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消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 值 目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的 价 值 ,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计 算 基 金 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二 )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 三 ) 估 值 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目标ETF 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 份额以目标 ETF 估值日的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重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以 及 停 止 交 易 、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别估值。 7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价格估值。 8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 值 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 产和负债。 ( 五 ) 估 值 程 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电 子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的 书 面 形 式 加 密 发 送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复 核 无 误 后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传 真 的 书 面 估 值 结 果 上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或 者 以 电 子 签 名 确 认 的 方 式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确 认 和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 当 估 值 或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实 际 发 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当 估 值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 免 、 无 法 抗 拒 , 则 属 不 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发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务,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 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律 、 行 政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 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差 错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1 、 与 本 基 金 投 资 有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营业时; 2、基金所投资之目标ETF 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 3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4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人 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 金 收 益 的 构 成 在本基金 《基金合同》 项下,基金收益即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现收益指基金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的10%;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应 载明 收益分 配基准日以 及截至该日 的可供分 配 利润、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 五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前 2 日 于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告。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 发生的银行 转账等手续 费用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 自行承担 ;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获 现 金 红 利 不 足 支 付 前 述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以 将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转为基金份额。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与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的 费 用 1、 基 金 费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 在基金财产 中列 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 除。 2、 基 金 费用 的 费 率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 和支 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在通常情况 下,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5% 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计算方 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 额所对应资产净 值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 取0 。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在通常情况 下,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 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计算方 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 额所对应资产净 值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 取0 。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磋 商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的费率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本条第 1 款第 (3) 至 第 (8) 项 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二 ) 基 金 销 售 时 发 生 的 费 用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 收 取 方 式 和 使 用 方 式 请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 赎 回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方 式 、 收 取 方 式 和 使 用 方 式 请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 不 同 基 金 间 转 换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公告。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 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的项目。 ( 四 )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规执行。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 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计。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一)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编 制 并 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告 内 容 的 截 止 日 为 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将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 销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述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 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4) 变更目标ETF;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 基金募集期延长; (9)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1)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变动超过30%; (12)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4)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重行政处罚; (15)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9)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 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份额 代销机构; (21)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2)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7)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9、澄清公告 在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至少提前 40 日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时 间 、 会 议 形 式 、 审 议 事 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及 其 网 点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项将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十七、风险揭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者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 也 可 能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损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既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也 包 括 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和 合 规 风 险 等 。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 当 单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时 , 投 资 者 将 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 型 , 投 资 者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 资 者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 别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是 引 导 投 资 者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 但 是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并 不 能 规 避 基 金 投 资 所 固 有 的 风 险 , 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 拆 分 、 封 转 开 、 分 红 等 行 为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变 化 , 不 会 改 变 基 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1.00 元 初 始 面 值 开 展 基 金 募 集 或 因 拆 分 、 封 转 开 、 分 红 等 行 为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调整至 1.00 元初始面值或 1.00 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 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 市 场 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引 起 的 波 动 , 将对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产 生 潜在风险 , 主要包 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 和 证 券 市 场 监 管 政 策 发 生 变 化 ,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而 产 生风险。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证 券 市 场 受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影 响 , 而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而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将 对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产 生 影 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 、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券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券和债券回购, 其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和 货 币 市 场 供求状况的影响。


4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况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虽 然 基 金 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 , 从 而 使 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 二 ) 管 理 风 险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相 关 性 较 大 , 本 基 金 可 能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 而 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 流 动 性 风 险


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 在 基 金 的 所 有 开 放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都 有 义 务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变 现 为 现 金 时 使 资 金 净 值 产 生 不 利 的 影 响 , 都 会 影 响 基 金 运 作 和 收 益 水 平 。 尤 其 是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能 力 差 ,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四 ) 信 用 风 险 基金在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都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和 收 益 变 化 , 从 而 产 生 风险。 ( 五 ) 投 资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1、目标ETF 的风险 本基金为ETF 联接基金,主要投资对象是目标ETF,因此目标ETF 面临 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2、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 的 指 数 并 不 能 完 全 代 表 整 个 股 票 市 场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平 均 回 报 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价 格 可 能 受 到 政 治 因 素 、 经 济 因 素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 投 资 者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波 动 , 导 致 指 数 波 动 , 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1)本基金 90%以上的净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目标 ETF 回报与标 的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指数回报的偏离会造成本基金与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 (2) 本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 税 收 , 这 将 导 致 本 基 金 收 益 率 落 后 于 标 的 指 数 收 益 率 , 产 生 负 的 跟 踪 偏 离 度; (3) 受市场流动性风险的影响,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投资 者申购而增加的资金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目标 ETF 份额和成份股、或在 面临投资者赎回时无法以赎回价格将目标 ETF 份额和成份股及时地转化为 现金,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标的指数时存在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4) 在本基金实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 能 力 , 例 如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水 平 、 技 术 手 段 、 买 入 卖 出 证 券 的 时 机 选 择 等 , 都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产 生 影 响 , 从 而 影 响 本 基 金 相 对 于 对 标 的 指 数 的 偏离程度。 5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 联接基金,但不能保证本基金的表现与目标 ETF 的表现完全一致,产生差异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本基金赎回采用现金方式,为支付现金赎回款 ,相比目标 ETF, 本基金需要保留更多的现金资产; (2)本基金申购采用现金方式,在利用到账的申购资金投资目标 ETF 过程中,市场波动等原因会造成本基金与目标 ETF 表现的差异; (3) 本基金为应对现金申购赎回而进行的证券交易需支付一定的手续 费,此等费用将影响本基金相对于目标 ETF 的表现。 (六)其 他 风 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面的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 、 因 人 为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内 幕 交 易 、 欺 诈 行 为 等 产 生 的 风 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二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成 立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1) -(3)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的权 利 与 义 务 (一) 基 金管 理 人 1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权 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 同收取基金 管理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关法 律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 金托 管 人 违 反 了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 、更换基金 代销机构, 对基金代销 机构的相关 行为 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办 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决 定 和 调 整 除 调 高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之 外 的 基 金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收费方式;


(13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14)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融券;


(15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 反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 注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 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6) 按规定保存 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 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损 失 或损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 人将其义务 委托第三方 处理时,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但 因 第 三 方 责 任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到 损 失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首 先 承 担 了 责 任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1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权 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以 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监管 部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基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损失的情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4) 以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联 名的方式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 人名义开立 证券交易资 金账户,用 于证券交易 资金 清算; (6) 以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开 设 银行间债 券托 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9)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 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 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 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基 金财产损失 时,应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取 得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权 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 产;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本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目 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目标 ETF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 规定 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范 围内,承担 基金亏损或 者基金合同 终止 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中 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及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力。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身份证明、受托出席会议 者 身 份 证 明 及 其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少于 本 基 金 在 权益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50% (含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50%)。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集人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见;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基 金 合 同 的 重 大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修改、 决 定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合并、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及会议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 , 临 时 提 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临 时 提 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定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如 将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最 迟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30 日 公 告 。 否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 七)条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理人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 含 50% ) 选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号 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 通过方为有 效;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其代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基金合同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不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选举三名监 票人, 其 中 至 少 有 两 名 监 票 人 从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产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监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效力。 (八) 生 效与 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告。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目标 ETF 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 与表决的特别约定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 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的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参与表决,其在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上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称 为目标 ETF 参会份额。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目标 ETF 参会份额 对应目标 ETF 的一票表决权,参会份额数的计算方法为:目标 ETF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当日,本基 金持有目标 ETF 份额占本基金基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乘 以 该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数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 十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规定。 三、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更换 条 件 和 程序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职责 终 止 的 情形 1 、 基 金 管理 人 职 责 终止 的 情 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2 、基 金 托管 人 职 责 终止 的 情 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的更 换 程 序 1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更 换程 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 提 名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形 成 决 议 ,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管理人; (4) 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 业务资料, 及 时 向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接 收 。 新 任 基 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要 求 , 应 按 其 要 求 替 换 或 删 除 基 金 名 称 中 与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关 的 名 称 字 样。 2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更 换程 序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形 成 决 议 ,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表决权的2/3 以上 (含2/3) 表决通过,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标准;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托管人; (4) 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 业 务 资 料 , 及 时 办 理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及 时 接 收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 、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同时 更 换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 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 新任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新基金 管理人接收 基金管理业 务或新基金 托管人接收 基金财产和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前 ,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原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继 续 履 行 相 关 职 责 , 并 保 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四 、 基 金 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 立 托 管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登 记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投 资 运 作 、 净 值 计 算 、 收 益 分 配 、 信 息 披 露 及 相 互 监 督 等 相 关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及 职 责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 、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终止与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 该 决 议 生 效 之 日 起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公告。 ( 二 ) 基 金合 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 四 ) 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剩余 资 产 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六、基金份额 的 注 册 登记 (一)基金 注 册 登 记 业务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二 ) 基 金注 册 登 记 业务 办 理 机 构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办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 应 与 代 理 人 签 订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 以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代 理 机 构 在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法权益。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三) 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的 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户 资 料 、 交 易 资 料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4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四 ) 基 金注 册 登 记 机构 的 义 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 、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办 理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 上; 4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因 违 反 该 保 密 义 务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带 来 的 损 失 , 须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 但 司 法 强 制 检 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 按 基 金 合 同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 提 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 、 违 约 责任 ( 一 ) 因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违 约 行 为 造 成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履 行 或 者 不 能 完 全 履 行 的 , 由 违 约 的 一 方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如 属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双 方 或 多 方 当 事 人 的 违 约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由 违 约 方 分 别 承 担 各 自 应 负 的 违 约 责 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或 当 时 有 效 的 法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于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而 行 使 或 不 行 使 其 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各 自 职 责 的 过 程 中 , 违 反 《 基 金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 分 别 对 各 自 的 行 为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因 共 同 行 为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 对 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 三 ) 在 发 生 一 方 或 多 方 违 约 的 情 况 下 , 在 最 大 限 度 地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合 同 能 够 继 续 履 行 的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 非 违 约 方 当 事 人 在 职 责 范 围 内 有 义 务 及 时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 防 止 损 失 的 扩 大 。 没 有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致 使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的 , 不 得 就 扩 大 的 损 失 要 求 赔 偿 。 非 违 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八 、 争 议 的处 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 基 金 合同 的 效 力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 基 金 与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的法律文件。 1 、 基 金 合 同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效 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3 、 基 金 合 同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对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六 份 , 除 上 报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一 式 二 份 外 ,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投 资 者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基 金 合 同 复 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 、 其 它 事项 基 金 合 同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 由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各 方 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协 商 解决。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 托 管 协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2,262,277,489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业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 基 金 合 同 》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和 交 易 对 手 库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对 存 在 疑 义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首次 发 行 或 增 发 等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 资的投资工具。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 例 进行监督。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基 金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单 一 投 资 类 别 比 例 限 制 、 融 资 限 制 、 股 票 申 购 限 制 、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符 合 《 基 金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要 求 、 法 规 允 许 投 资 比例调整期限等。 1 、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置比例为: 本基金以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 其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同 时 , 为 更 好 地 实 现 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也 可 少 量 投 资 于 新 股 ( 首 次 发 行 或 增 发 等 , 包括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 该 部 分 资 产 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 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2)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3)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目 标 ETF 的资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0% ; 同 时 为 更 好 地 实 现 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也 可 少 量 投 资 于 新 股 ( 首 次 发 行 或 增 发 等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该 部 分 资 产 比 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4)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债券; (5) 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行 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的总量; (6) 本基金投资 权证,在任 何交易日买 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 (7) 本基金持有 的资产支持 证券的信用 级别均在 BBB 级 以 上;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 比 例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调 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 易 停 牌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本 协 议 第 十 五 条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交 易 证 券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关 联 交 易 名 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并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成 交 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只 能 进 行 事 后 结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 并 向 中 国 证 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应 向 基 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但 不 承 担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造 成 的 损 失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存 款 的 核 心 银 行 应 当 是 具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或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 本 基 金 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遵 循 上 述 监 督 流 程 , 则 对 于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对 于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进 行 调 整。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上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将 在 发 现 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制 定 相 关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控 制 预 案 等 规 章 制 度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基 金 的 投 资 风 格 和 流 动 性 的 需 要 合 理 安 排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 并 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中 明 确 具 体 比 例 , 避 免 基 金 出 现 流 动 性 风 险 。 上 述 规 章 制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度 须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经 董 事 会 通 过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以 及 董 事 会 批 准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的 决 议 提 交 给 基 金 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有 关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相 关 信 息 , 具 体 应 当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文件(如有):


拟 发 行 数 量 、 定 价 依 据 、 监 管 机 构 的 批 准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承 销 商 签 订 的 销 售 协 议 复 印 件 、 缴 款 通 知 书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划 款 账 号 、 划 款 金 额 、 划 款 时 间 文 件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过 程 中 , 如 认 为 因 市 场 出 现 剧 烈 变 化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具 体 投 资 行 为 可 能 对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较 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和 整 改 , 并 做 出 书 面 说 明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事 先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其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 名 下 , 并 确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能 够 正 常 查 询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产 生 的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问 题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的 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送 相 关 数 据 或 者 报 送 了 虚 假 的 数 据 或 者 出 现 其 他 影 响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人 监 督 职 责 的 行 为 , 导 致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后 果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承 担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能 遭 受 的 监 管 部 门 罚 款 以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的 赔 偿 。 因 投 资 流 动 受 限 证 券 产 生 的 损 失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的 之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上 述 损 失 。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遵 守 相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方 案 以 及 投 资 额 度 和 比 例 限 制 要 求 的 原 因 导 致 本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损 失 致 使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赔 偿 基 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 运 作 中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金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业务 核 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合 法 程 序 作 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二)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进 行 验 资 , 并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中 , 并 确 保 实 收 基 金 金 额 与 验 资 确 认 金 额 相 一致。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 用 于 基 金 交 易 的 资 金 清 算 和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是 指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集 中 托 管 模 式 下 ,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进 行 一 级 结 算 的 专 用 账 户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与 本 基 金 无 关 的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银 行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条 例 》 、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利 率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 《 关 于 大 额 现 金 支 付 管 理 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 交 收 价 差 资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规定执行。


4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按 有 关 规 定 开 设 、 使 用 并 管 理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比 照 并 遵 守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设 、 使 用 的 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债 券 的 后 台 匹 配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 在 上 述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之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进 行 报备。 2 、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交 易 账 户 和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国 外 汇 交 易 中 心 和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进 行 使 用 和 管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 债 市 场 回 购 主 协 议 , 正 本 由 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开 立 有 关 账 户 。 该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 管 理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移 交 托 管 人 保 管 的 实 物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其 合 法 性 和 真 实 性 负 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 不 承 担 责 任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发 生 损 坏 、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八)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如 上 述 合 同 只 有 一 份 正 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原 件 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和 会 计 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电 子 或 加 盖 公 章 的 书 面 形 式 加 密 发 送 给 基 金 托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传 真 的 书 面 估 值 结 果 上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或 者 以 电 子 签 名 确 认 的 方 式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股票、债券、权证和 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目标ETF 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 份额以目标 ETF 估值日的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一 个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一 个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一 个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按 最 近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一 个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一 个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按 最 近 一 个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一 个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以 及 停 止 交 易 、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6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别估值。 7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价格估值。 8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 当 估 值 或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实 际 发 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当 估 值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 有 权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时 已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错 误 , 但 由 于 无 法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协 调 一 致 而 导 致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结 果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免责。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 免 、 无 法 抗 拒 , 则 属 不 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 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差 错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本 协 议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保 证 相 关 各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 册 记 录 完 全 相 符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 。 核 对 不 符 时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直 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月度报表的编制;在 每个季度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在会计年度半年结束后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 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完 成 报 表 编 制 ,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留 足 充 分 的 时 间 , 便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相 关 报 表 及 报 告。 双 方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公 章 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4、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由基金管理人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六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编 制 ,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同 保 管 。 保 管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 。 保 管 期 限 不 少 于 15 年,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利登记日、每年6 月30 日、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其中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次月开始后的前十个工作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日内提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 , 保 存 期 限 为 15 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 、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资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活动。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3)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秉 承 “ 持 有 人 利 益 重 于 泰 山 ” 的 经 营 宗 旨 , 不 断 完 善 客 户 服 务 体 系 。 公 司 承 诺 为 客 户 提 供 以 下 服 务 , 并 将 随 着 业 务 发 展 和 客 户 需 求 的 变 化 , 积 极 增 加 服 务 内 容 , 努 力 提 高 服 务 品 质 , 为 客 户 提 供 专 业、便 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 (免长途通话费用) 、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 每天 24 小 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 括: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 9:00~17:00 的人工电话 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将 其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 系 方 式 告 知 公 司 客 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电 子 邮 箱 、 传 真 、 信 件 等 方 式 订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 本 公 司 在 准 确 获 得 投 资 者 邮 寄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及 电 子 邮 箱 的 前 提 下 , 将 为 已 订 制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和 纸 质 对 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 子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交 易 对 账 的 一 种 电 子 化 的 账 单 形 式 。 电 子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 内 向 每 位 预 留 了 有 效 电 子 邮 箱 并 成 功 订 制 电 子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持 有 人 发 送 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短 信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份 额 对 账 的 一 种 电 子 化 的 账 单 形 式 。 短 信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额市值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 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 质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平 信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份 额 对 账 的 一 种 账 单 形 式 。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 期 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向 预 留 了 准 确 邮 寄 地 址 并 成 功 订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持 有 人 寄 送 纸 质 对 账 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 、 信 息 查 询 : 客 户 可 通 过 网 站 查 询 基 金 净 值 、 产 品 信 息 、 建 信 资 讯、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 账 户 查 询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网 上 “ 账 户 查 询 ” 服 务 查 询 账 户 信 息 , 查 询 内 容 包 括 份 额 查 询 、 交 易 查 询 、 分 红 查 询 、 分 红 方 式 查 询 等 ; 同 时 投 资 者 还 可 通 过 “ 账 户 查 询 修 改 ” 、 “ 查 询 密 码 修 改 ” 自 助 修 改 基 本 信 息 及 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 常 见 问 题 : 汇 集 了 客 户 经 常 咨 询 的 一 些 热 点 问 题 , 帮 助 客 户 更 好 的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 客 户 留 言 : 通 过 网 上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 可 将 投 资 者 的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 投 资 者 准 确 完 整 的 预 留 了 手 机 号 码 ( 小 灵 通 用 户 除 外 ) , 可 获 得 免 费 手 机 短 信 服 务 , 包 括 产 品 信 息 、 基 金 分 红 提 示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等 。 未 预 留 手 机 号 码 的 投 资 者 可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或 登 陆 公 司 网 站 添 加 后 定 制 此 项 服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9 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 务 , 包 括 产 品 信 息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等 。 未 预 留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的 投 资 者 可 拨 打客服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 公 司 通 过 官 方 微 信 、 易 信 等 即 时 通 讯 服 务 平 台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理 财 资 讯 及 基 金 信 息 查 询 等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在 微 信 、 易 信 中 搜 索 “ 建 信 基 金 ” 或 者“ccbfund ”添加关注。 投 资 者 通 过 公 司 官 方 微 信 、 易 信 可 查 询 基 金 净 值 、 产 品 信 息 、 分 红 信 息 、 理 财 资 讯 等 内 容 。 已 开 立 建 信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 将 微 信 、 易 信 账 号 与基金账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 保 证 投 资 者 账 户 信 息 安 全 , 当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或 登 陆 公 司 网 站 查 询 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网 站 客 户 留 言 、 客 服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留 言 、 客 服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 书 信 、 传 真 等 多 种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建 议 或 投 诉 , 客 服 中 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6 年 9 月 8 日至 2017 年 3 月 7 日,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ccbfund.cn 。 序 号 公告事项 法 定 披 露 方式 法 定 披 露 日期 1 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 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 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2-23 2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凤凰 金信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2-21 3 关于新增渤海银行为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2-18 4 关于新增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 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1-17 5 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 中国工商银行“2017 倾心回馈”基 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2-29 6 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 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 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2-22 7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 加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 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2-22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1 8 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 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 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1-29 9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 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为旗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1-28 10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 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为旗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1-10 11 关于新增凤凰金信为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0-22 12 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 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 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9-20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海证券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代 理 人 和 注 册 登 记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 资 人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或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3 二十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合同》 3.《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 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 件。 建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二 〇 一 七 年四 月 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