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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瑞盛添利混合A(003057)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建信 瑞盛 添利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四月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7 月 12 日 证监许可[2016]1572 号
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9 月 13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
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 风险特征的基金。本基金投资于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 购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投 资 人 在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的 同 时 , 亦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可 能 包 括 : 证 券 市 场 整 体 环境引
发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大 量 赎 回 或 暴 跌 导 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经 营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操 作 风 险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人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12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财务数据已 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5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6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65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7 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6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67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7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71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2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95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第一部分


绪言 《 建 信 瑞盛添 利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以下简 称 “ 本招募 说 明 书 ” ) 依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券投 资 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 公 开 募集证 券 投 资基金 运 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运 作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销 售 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 法 》”) 、 《 证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办法 》 ” )和其 他 有 关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建信 瑞 盛 添利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基 金 合 同 ” 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建 信 瑞 盛 添 利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人 在 作 出 投 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合同 : 指 《建信 瑞 盛 添利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基金 合 同 》及对 基 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协议 : 指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就本 基 金 签订之 《 建 信瑞盛 添 利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 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 说 明 书 :指 《 建 信瑞盛 添 利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指 《 建信瑞 盛 添 利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30 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全 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 改< 中华 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 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建信基 金 管 理 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 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指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2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3 、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 方 式 的 不 同 将 建 信 瑞 盛 添 利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各 基 金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54、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5 、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 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6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 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批准设 立 。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5% ; 美 国 信 安 金 融 服务公司,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 经 营 运 作 规 范 , 能 够 切 实 维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股 东 会 为 公 司 权 力 机 构 , 由 全 体 股 东 组 成 ,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以 及 选 举 和 更 换 董 事 、 监 事 等 事 宜 。 公 司 章 程 中 明 确 公 司 股 东 通 过 股 东 会 依 法 行 使 权 利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干 预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运 作。 董 事 会 为 公 司 的 决 策 机 构 , 对 股 东 会 负 责 , 并 向 股 东 会 汇 报 。 公 司 董 事 会 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 《公 司法》 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 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 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 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 会 斌 先 生 , 董 事 长 。2015 年 3 月 起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长。自 2011 年 3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 ;自 2006 年 5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自 1994 年 5 月至 2006 年 5 月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筹 资 储 备 部 副 主 任 , 零 售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 营 业 部 主 要 负 责 人 、 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个 人 金 融 部 总 经 理 。 许 先 生 是 高 级 经 济 师 , 并 是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获得者,曾荣获中国建设银行突出贡献奖、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奖项。 1983 年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 孙 志 晨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裁 , 兼 建 信 资 本 管 理公司董事长。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得长江商学 院 EMBA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筹 资 部 证 券 处 副 处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筹 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1990 年 获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中 文 系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储 蓄 证 券 部 副 总 经 理 、 北 京 分 行 安 华 支 行 副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西 四 支 行 副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朝 阳 支 行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个 人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个 人 存 款 与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北亚副总裁。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治经 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商 管 理 学 硕 士 。 历 任 新 加 坡 公 共 服 务 委 员 会 副 处 长 , 新 加 坡 电 信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业 务 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 (马来西亚) 资 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 (台湾) 首席 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1981 年 毕 业 于 美 国 阿 而 比 学 院 。 历 任 香 港 汇 丰 银 行 投 资 银 行 部 副 经 理 , 加 拿 大 丰 业 银 行 资 本 市 场 部 高 级 经 理 , 香 港 铁 路 公 司 库 务 部 助 理 司 库 , 香 港 置 地 集 团 库 务 部 司库,香港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殷红军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1998 年 毕业 于 首 都经济 贸 易 大学数 量 经 济学专 业 , 获硕士 学 位 。历任 中 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债 券 基 金 部 项 目 经 理 、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咨 询 部 副 经 理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主持工作)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体制改革处处长、政 策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 全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现 任 新 华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1985 年 毕 业 于中国 人 民 大 学财 政 金 融学院 ,1988 年 毕 业 于中国 人 民 银行研 究 生 部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总 行 和 中 国 农 村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职 员 、 正 大 国 际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总经理助理/ 资 金 部 总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新 华 资 产 管 理 股 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 建 国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曾 任 大 新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行 政 员 , 中 银 保 诚 退 休 金 信 托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英 国 保 诚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行 政 员 , 美 国 国 际 保 险 集 团 亚 太 区 资 深 副 总 裁 , 美 国 友 邦 保 险( 加拿大)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兼 首 席 行 政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学 博 士 。 现 任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兼 任 中 国 法 学 会 国 际 经 济 法 学 研 究 会 常 务 理 事 、 副 秘 书 长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法 专 业 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 军 红 先 生 , 监 事 会 主 席 。 毕 业 于 国 家 行 政 学 院 行 政 管 理 专 业 , 获 博 士 研 究生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 ; 零 售 业 务 部 主 任 科 员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个 人 存 款 处 副 经 理 、 高 级 副 经 理 ; 行 长 办 公 室 秘 书 一 处 高 级 副 经 理 级 秘 书 、 秘 书 、 高 级 经 理 ;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 蓉 敏 女 士 , 监 事 , 现 任 信 安 国 际 ( 亚 洲 ) 有 限 公 司 亚 洲 区 首 席 律 师 。 曾 任 英 国 保 诚 集 团 新 市 场 发 展 区 域 总 监 和 美 国 国 际 集 团 全 球 意 外 及 健 康 保 险 副 总 裁等职务。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 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 亦 军 女 士 , 监 事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 所 , 中 瑞 华 恒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助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 (华电财务公司) 计划财务部经理,中国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融 资 部 经理。 严 冰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副 总 经 理。2003 年 7 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安永华 明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 年 8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 司,历任人力资源管理专员、主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刘 颖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副 总 经 理, 英国 特许 公 认会 计师 公 会(ACCA ) 资 深会 员 。1997 年 毕业 于中 国 人民 大学 会计系, 获 学 士 学 位 ;2010 年 毕 业 于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获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学 位 。 曾 任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审 计 师 、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运 营 部 高 级经理。2006 年 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 理。1995 年 毕 业 于北京 工 业 大学计 算 机 应用系 , 获 得学士 学 位 。历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信 息 技 术 部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部 北 京 开 发 中 心 项 目 经 理 、 代 处 长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基 金 运 营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信 息 技 术 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 年 7 月加 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审 计 部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 、 团 委 主 任 科 员 、 重 组 改 制 办 公 室 高 级 副 经 理 、 行 长 办 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 综 合 管 理部总 监 、 投资管 理 部 副总监 、 专 户投资 部 总 监和首 席 战 略官;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7 月, 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 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并专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总经理。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 年 7 月加 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 年 1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从事证券 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一直从事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基金销售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 (主持工作) 、总监、公司首席市场 官等职务。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 在湖南省物资贸易 总公司工作;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 、 金 融 机 构 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我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 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 在福建省东海经贸 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主 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 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 理。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建良先生,双学士,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2005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 设银行厦门分行,任客户经理;2007 年 6 月调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金融市场 部,任债券交易员;2013 年 9 月加入我公司投资管理部,历任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3 年 12 月 10 日起任建 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1 月21 日起任建信月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6 月17 日起任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9 月 17 日起任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14 日 起任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7 月26 日起 任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 2 日起任建信现金添益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9 月13 日起任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10 月18 日起任建信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牛 兴 华 先 生, 硕 士 ,2008 年 毕 业于 英 国 卡 迪夫 大 学 国 际经 济 、 银 行与 金 融 学专业,同年进入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任投资专员;2010 年 9 月,加入中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高级分析师;2013 年 4 月加入本公司, 任债券研究员。2014 年12 月2 日起任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拟任基 金经理;2015 年4 月17 日起任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5 年5 月13 日起任建信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5 月 14 日起 任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16 日起 任建信鑫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7 月2 日至2015 年11 月25 日任 建信鑫裕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0 月 29 日起任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6 年2 月22 日起 任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6 年 10 月 25 日 起任 建 信 瑞 盛添 利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经 理; 2016 年 12 月 2 日 起任建信鑫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 任建信鑫荣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3 月1 日起任建信鑫瑞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 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 门 ,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 离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 , 制 定 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 须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 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 重 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本 公 司 在 董 事 会 下 设 立 了 审 计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业 务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和 风 险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和 评 估 , 对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 , 监 督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 审 计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表 , 评 价 公 司 的 财 务 表 现 , 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就 基 金 投 资 等 发 表 专 业 意 见 及 建 议 。 另 外 , 在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层 下 设 立 了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研 究 , 制 定 相 应 的 控 制 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 督 察 长 , 全 权 负 责 公 司 的 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 ,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 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人 员 定 期 评 估 公 司 风 险 状 况 , 范 围 包 括 所 有 能 对 经 营 目 标 产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评 估 这 些 因 素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影 响 的 程度 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方 面 , 体 现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 工 , 但 部 门 之 间 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业 务 部 门 之 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分 工 合 理 、 职 责 明 确 ,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 制 约 的 关 系 , 以 减 少 舞 弊 或 差 错 发 生 的 风 险 , 各 工 作 岗 位 均 制 定 有 相 应 的 书 面 管 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 程 , 每 项 业 务 操 作 有 清 晰 、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 册 ,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 续 , 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 履 行 监 督 、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 见,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具 有 相 对 的 独 立 性 , 定 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 基金管 理 人 承诺将 根 据 市场环 境 的 变化及 公 司 的发展 不 断 完善内 部 控 制制度。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代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 办 理 黄 金 业 务 ; 黄 金 进 出 口 ; 开 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管理 机 构 批准的 其 他 业务; 保 险 兼业代 理 业 务(有 效 期 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 中信银行 (601998.SH 、0998.HK ) 成立于 1987 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中 国 改 革 开 放 中 最 早 成 立 的 新 兴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是 中 国 最 早 参 与 国 内 外 金 融 市 场 融 资 的 商 业 银 行 , 并 以 屡 创 中 国 现 代 金 融 史 上 多 个 第 一 而 蜚 声 海 内 外 。 伴 随 中 国 经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 中 信 实 业 银 行 在 中 国 金 融 市 场 改 革 的 大 潮 中 逐 渐 成 长 壮 大,于 2005 年 8 月, 正式更名“中信银行”。2006 年 12 月,以中国中信集团 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 年,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 (BBV A ) 建立了优势 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2007 年 4 月 27 日, 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 交 易 所 成 功 同 步 上 市 。2009 年 , 中 信 银 行 成 功 收 购 中 信 国 际 金 融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简称:中信国金) 70.32% 股权。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 本 实 力 最 雄 厚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是 一 家 快 速 增 长 并 具 有 强 大 综 合 竞 争 力 的 全 国 性商业银行。 2009 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 部 控 制 审 订 并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SAS70 审 订 报 告 , 表 明 了 独 立 公 正 第 三 方 对 中 信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运 作 流 程 的 风 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2、主要人员情况 孙德顺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孙先生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起任本 行行长。孙先生 同时担任中信银行(国际)董事长。此前,孙先生于 2014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本行常务副行长;2014 年 3 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2011 年 12 月至 2014 年 5 月任 本行副行长,2011 年 10 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0 月 任交通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裁兼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 记、行长;2005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2 月 任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 长;1984 年 5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中国工商银行海淀区办事处、海淀区支行、 北京分行、数据中心 (北京) 等单位工作,期间,1995 年 12 月至 2005 年 11 月 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1999 年 1 月至 2004 年 4 月曾兼任 中国工商银行数据中心 (北京) 总经理;1981 年 4 月至 1984 年 5 月就职于中国 人 民 银 行 。 孙 先 生 拥 有 三 十 多 年 的 中 国 银 行 业 从 业 经 验 。 孙 先 生 毕 业 于 东 北 财 经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张强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张先生自 2010 年 3 月 起任本 行副行长。此前,张先生于 2006 年 4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 本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员,期间,2006 年 4 月至 2007 年 3 月曾 兼任总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张先生 2000 年 1 月至 2006 年 4 月任 本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和总经 理;1990 年 9 月至 2000 年 1 月先后在本行信贷部、济南分行和青岛分行工作, 曾任总行信贷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分行副行长和行长。自 1990 年 9 月至今, 张 先 生 一 直 为 本 行 服 务 , 在 中 国 银 行 业 拥 有 近 三 十 年 从 业 经 历 。 张 先 生 为 高 级 经济师,先后于中南财经大学 (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辽宁大学获得经济学学 士学位、金融学硕士学位。 杨洪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 师 , 教 授 级 注 册 咨 询 师 。 先 后 毕 业 于 四 川 大 学 和 北 京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学 院 。 曾 供 职 于 中 国人民 银 行 四川省 分 行 、中 国 工 商 银行四 川 省 分行。1997 年加 入 中 信 银 行 , 相 继 任 中 信 银 行 成 都 分 行 信 贷 部 总 经 理 、 支 行 行 长 , 总 行 零 售 银 行 部 总 经 理助理兼市场营销部总经理、贵宾理财部总经理、中信银行贵阳分行党委书 记、行长,总行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 取 得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 中 信 银 行 本 着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6 年末,中信银行已托管 119 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证券 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 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 托管资产, 托管总规模达到 6.57 万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 内 部控制 目 标 。强化 内 部 管理, 确 保 有关法 律 法 规及规 章 在 基金托 管 业 务 中 得 到 全 面 严 格 的 贯 彻 执 行 ; 建 立 完 善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持 续 、 稳 健 发 展 ; 加 强 稽 核 监 察 , 建 立 高 效 的 风 险 监 控 体 系 , 及 时 有 效 地 发 现 、 分 析 、 控 制 和 避 免 风 险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2 、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 中 信 银 行 总 行 建 立 了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的 风 险 控 制 和 风 险 防 范 工 作 ; 托 管 部 内 设 内 控 合 规 岗 , 专 门 负 责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对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个 工 作 环 节 和 业 务 流 程 进 行 独 立 、 客 观 、 公 正 的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稽核监察。 3 、 内 部控制 制 度 。中信 银 行 严格按 照 《 基金法 》 以 及其他 法 律 法规及 规 章 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 、 《中信 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和 《中 信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 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 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 、 内 部控制 措 施 。建立 了 各 项规章 制 度 、操作 流 程 、岗位 职 责 、行为 规 范 等 , 从 制 度 上 、 人 员 上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稳 健 发 展 ; 建 立 了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的 物 质 条 件 , 对 业 务 运 行 场 所 实 行 封 闭 管 理 , 在 要 害 部 门 和 岗 位 设 立 了 安 全 保 密 区 , 安 装 了 录 像 、 录 音 监 控 系 统 , 保 证 基 金 信 息 的 安 全 ; 建 立 严 密 的 内 部 控 制 防 线 和 业 务 授 权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运 行 ; 营 造 良 好 的 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托 管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的 规 定 ,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基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的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或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一)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二)其他销售机构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负责人:王丽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联系人:刘焕志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刘焕志、孙艳利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7 月 12 日证监许可[2016]1572 号文 注册。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0 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已募集。 本基金的募集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 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 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可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适 当 延 长 或 缩 短 基 金 发 售 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销 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 、 认 购时间 : 本 基金向 个 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资 者 和 合格境 外 机 构投资 者 同 时 发 售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在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 认 购原则 和 认 购限额 : 认 购以金 额 申 请。投 资 人 认购基 金 份 额时,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交 付 认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 其 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 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 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十一、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基金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 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A 类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200 万元 0.6% 200 万元≤M<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C 类 认购费率 0 注:M 为认购金额。 本基金认购费由基金份额的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 十二、认购份数的计算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形 成 的 利 息 归 投 资 人 所 有 , 如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则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计 入 投 资 人 的 账 户 , 利 息 和 具 体 份 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准。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 额。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1 )认购费用为比例费用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2 )认购费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 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认购费用=50,000-49,603.17 =396.83 元 认购份额=(49,603.17+5)/1.00=49,608.17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 额,则其可得到 49,608.17 份本基 金基金份额。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 露。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2、认购确认 当日(T 日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应在 T+2 日到网点查 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 。 投 资 人 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 认 情 况 和 认 购 的 份 额 。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募集结果 截至 2016 年 9 月 8 日 ,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20,016,152.33 元。 本 次 募 集 认购 资 金 在 募集 期 间 产 生的 利 息 共 计人 民 币 141,310.02 元。 本 次 募 集 有效认购户数为 355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 期募集资金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1,020,157,462.35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 基 金 账 户 ,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 本 次 募 集 所 有 资 金 已 全 额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 的条件下, 募 集 期 届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满 足 基金备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 基金募 集 期 限届满 后 30 日内 返 还 投资人 已 缴 纳的款 项 , 并加计 同 期 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3 、 如 基金募 集 失 败,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及 销 售机构 不 得 请求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类别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 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 净 值 , 计 算 公 式 为 : 计 算 日 某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该 计 算 日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资产净值/ 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具 体 办 法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指 定 的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另 行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销 售 机 构 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部分第一条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者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 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 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 (目前为下午 3:00) 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 的 价 格 为 当 日 的 价 格 ; 如 果 投 资 人 提 出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时 间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当 日 收 市 时 间 之 后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为 下 一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 金 管 理人自 基 金 合同生 效 之 日起不 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 申 购 ,具体 业 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自 基 金 合同生 效 之 日起不 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 赎 回 ,具体 业 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转换 价 格 为 下 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 知 价”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 遵 循“ 先 进 先 出”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款 项 , 申 购 申 请 即 为 有 效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申 请 无 效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赎 回 申 请 无 效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申 购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购 申 请 及 申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 回 申 请 的 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其 他销售 机 构 网点每 个 基 金账户 单 笔 申购最 低 金 额为 10 元 人民 币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柜 台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次 最低申购金额、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 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投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 2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在销 售 机 构赎回 时 , 每次赎 回 申 请不得 低 于 10 份基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 基 金管理 人 可 在法律 法 规 允许的 情 况 下,调 整 上 述规定 申 购 金额和 赎 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1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 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费用种类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申购 费率 M <100 万元 1.0%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6%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注:M 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 2、赎回费 (1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 时 间 越 长 ,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越 低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承担。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费用种类 持有期限 费率 A 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率 N < 7 天 1.5%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7 天≤N <30 天 0.75% 30 天≤N <1 年 0.50% 1 年≤N < 2 年 0.25% N ≥ 2 年 0 注: N 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按照持有期限的不同 将 赎 回 费 按 照 不 同 比 例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赎 回 费 用 的 其 余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 回费用全额进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 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75% 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小于 6 个月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赎 回 费 用 50%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于 持 有 期 长 于 6 个 月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赎 回 费 用 25%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或 者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最迟 应 于 新的费 率 或 收费方 式 实 施日前 2 日 在至 少 一 家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 时 间 越 长 ,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越 低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承担。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费用种类 持有期限 费率 C 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率 N < 30 天 0.5% N ≥30 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进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或者调低赎回费率,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 费) ,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 式如下: (1 )申购费用为比例费用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 产 生 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0% )=49504.95 元 申购费用=50,000-49504.95=495.05 元 申购份额=49504.95/1.05=47147.57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 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147.57 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 )=50000 元 申购费用=50000-50000=0 元 申购份额=50000/1.05=47619.05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 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5 份 C 类基金份额。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2、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净额 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两 位 ; 赎 回 总 金 额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一 : 某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10,000 份 A 类 基 金 份 额 , 赎 回 适 用 费 率 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5% =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例二:某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 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大于 30 天,则赎回适用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 ,则其 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 =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11480.0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 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 金份 额净值为 1.148 元,持有期大于 30 天,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8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 第五位四舍五入。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 整 , 但不得 实 质 影响投 资 人 的合法 权 益 ,并最 迟 于 开始实 施 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 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因 基金收 益 分 配、基 金 投 资组合 内 某 个或某 些 证 券即将 上 市 等原因 , 使 基金管 理 人 认 为 短 期 内 继 续 接 受 申 购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已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益。 4 、 证 券交易 所 交 易时间 非 正 常停市 ,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无法 计 算 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 5 、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6 、 基 金资产 规 模 过大, 使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找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其 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 售 机构或 登 记 结算机 构 因 技术故 障 或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 基 金 登 记 系 统 、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无法正常 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第 1 、2、3、4 、6、7、8 项 暂停申 购 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 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交易 所 交 易时间 非 正 常停市 ,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无法 计 算 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 。 若 出现上 述 第 4 项 所 述 情形, 按 基 金合同 的 相 关条款 处 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1 ) 全额赎 回 : 当基金 管 理 人认为 有 能 力支付 投 资 人的全 部 赎 回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 期 赎 回:当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支付投 资 人 的赎回 申 请 有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其 他方式在 3 个 交 易日内 通 知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说 明 有关处 理 方 法,同 时 在 指 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上述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情况的 , 基 金管理 人 当 日应立 即 向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 发生暂 停 的 时间超 过 1 日, 基 金 管理人 应 提 前 1 个 工 作日在 指 定 媒 介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开 放 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转换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或 者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要 求 的 方 式 进 行 处 理 的 行 为 。 无 论 在 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相 关 的 业 务 规 则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手 续 、 冻 结 方 式 按 照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按 照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规 章 及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的 要 求 以 及 登 记 机 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九、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 金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和 保 持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通 过 灵 活 的 资 产 配 置 , 在 股 票 、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和 现 金 等 大 类 资 产 中 充 分 挖 掘 和 利 用 潜 在 的 投 资 机 会,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上市的股票) 、债券 (包含国债、金融 债 、 央 行 票 据 、 地 方 政 府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分 离 交 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资产支持 证 券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40% ,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0% , 其 中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面:首先,依据基金管理人的大类资产配置 策 略 动 态 调 整 基 金 资 产 在 各 大 类 资 产 间 的 分 配 比 例 ; 而 后 , 进 行 各 大 类 资 产 中 的 个 股 、 个 券 精 选 。 具 体 由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投资策略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和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四 部分组成。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与资本市场 环 境 的 深 入 剖 析 , 自 上 而 下 地 实 施 积 极 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 主 要 考 虑 的 因 素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包括: 1、宏观经济指标:年度/ 季度 GDP 增速、固定资产投资总量、消费价格指 数、采购经理人指数、进出口数据、工业用电量、客运量及货运量等; 2 、 政 策因素 : 税 收、政 府 购 买总量 以 及 转移支 付 水 平等财 政 政 策,利 率 水 平、货币净投放等货币政策; 3 、 市 场指标 : 市 场整体 估 值 水平、 市 场 资 金的 供 需 以及市 场 的 参与情 绪 等 因素。 结 合 对 全 球 宏 观 经 济 的 研 判 , 本 基 金 将 在 严 格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动 态 调 整 基 金 资 产 在 各 大 类 资 产 间 的 分 配 比 例 , 力 图 规 避 市 场 风 险 , 提 高 配置效率。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定性与定量分析,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研究团队和投资团队 “ 自下而上” 的 主 动 选 股 能 力 , 选 择 具 有 长 期 持 续 增 长 能 力 的 公 司 。 具 体 从 公 司 基本状况和股票估值两个方面进行筛选:


1、公司基本状况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上市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研发能力、公司治理等多方 面 的 运 营 管 理 能 力 , 判 断 公 司 的 核 心 价 值 与 成 长 能 力 , 选 择 具 有 良 好 经 营 状 况 的上市公司股票。


经营模式方面,选择主营业务鲜明、行业地位突出、产品与服务符合行业 发 展 趋 势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产 品 研 发 能 力 方 面 , 选 择 具 有 较 强 的 自 主 创 新 和 市 场 拓 展 能 力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公 司 治 理 方 面 , 选 择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规 范 , 管 理 水 平较高的上市公司股票。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成长和股本扩张能力以及现金流 管 理 水 平 , 选 择 优 良 财 务 状 况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盈 利 能 力 方 面 , 主 要 考 察 销 售 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 (ROE ) 等 指标;成长和股本扩张能力方面,主要考察主 营业务收入增速、净资产增速、净利润增速、每股收益(EPS ) 增速、每股现金 流净额增速等指标;现金流管理能力方面,主要考察每股现金流净额等指标。


2、股票估值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相对价值、收购价值等方面的研究,考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察市盈率 (P/E ) 、市净率 (P/B ) 、企业价值/ 息税前利润 (EV/EBIT ) 、自由现 金流贴现 (DCF ) 等一 系列估值指标,给出股票综合评级,从中选择估值水平相 对合理的公司。


本基金将结合公司状况以及股票估值分析的基本结论,选择具有竞争优势 且 估 值 具 有 吸 引 力 的 股 票 , 组 建 并 动 态 调 整 股 票 库 。 基 金 经 理 将 按 照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 审 慎 精 选 , 权 衡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后 , 根 据 市 场 波 动 情 况 构 建 股 票 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三)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在进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时,本基金将会考量利率预期策略、信用债券 投 资 策 略 、 套 利 交 易 策 略 、 可 转 换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和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策 略 , 选 择合适时机投资于低估的债券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管理,获得超额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 通 过 全 面研究 GDP 、 物 价 、 就业以 及 国 际收支 等 主 要经济 变 量 ,分析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可 能 情 景 , 并 预 测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等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取 向 , 分 析 金 融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状 况 变 化 趋 势 及 结 构 。 在 此 基 础 上 , 预 测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水平 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 势 的 预 期 , 制 定 出 组 合 的 目 标 久 期 : 预 期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将 上 升 时 , 降 低 组 合 的 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 发 展 前 景 、 业 务 发 展 状 况 、 市 场 竞 争 地 位 、 财 务 状 况 、 管 理 水 平 和 债 务 水 平 等 因 素 , 评 价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信 用 风 险 , 并 根 据 特 定 债 券 的 发 行 契 约 , 评 价 债 券 的 信用级别,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偿债能力、经营效益等财 务 信 息 , 同 时 需 要 考 虑 企 业 的 经 营 环 境 等 外 部 因 素 , 着 重 分 析 企 业 未 来 的 偿 债 能力,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3、套利交易策略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 (比如国债与金融债) 、不同市场的同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一 品 种 、 不 同 市 场 的 不 同 板 块 之 间 的 收 益 率 利 差 基 础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积 极 策 略 选 择 合 适 品 种 进 行 交 易 来 获 取 投 资 收 益 。 在 正 常 条 件 下 它 们 之 间 的 收 益 率 利 差 是 稳 定 的 。 但 是 在 某 种 情 况 下 , 比 如 若 某 个 行 业 在 经 济 周 期 的 某 一 时 期 面 临 信 用 风 险 改 变 或 者 市 场 供 求 发 生 变 化 时 这 种 稳 定 关 系 便 被 打 破 , 若 能 提 前 预 测并进 行交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同时兼顾其债券价值和 转 换 期 权 价 值 , 对 那 些 有 着 较 强 的 盈 利 能 力 或 成 长 潜 力 的 上 市 公 司 的 可 转 换 债 券进行重点投资。 本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处行 业 的 景 气 度 、 成 长 性 、 核 心 竞 争 力 等 , 并 参 考 同 类 公 司 的 估 值 水 平 , 研 判 发 行 公 司 的 投 资 价 值 ; 基 于 对 利 率 水 平 、 票 息 率 及 派 息 频 率 、 信 用 风 险 等 因 素 的 分 析 , 判 断 其 债 券 投 资 价 值 ; 采 用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 估 算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转 换 期 权 价 值。综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 略。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 利 用 收 益 率 曲 线 和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 对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进 行 估 值 。 本 基 金 将 严 格 控 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遵循有效管理原 则 经 充 分 论 证 后 适 度 运 用 股 指 期 货 。 通 过 对 股 票 现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市 场 运 行 趋 势 的 研 究 , 结 合 股 指 期 货 定 价 模 型 , 采 用 估 值 合 理 、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期 货 合约,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及 时 、 有 效 地 调 整 和 优 化 , 提 高 投 资 组 合 的 运 作 效率。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 风 险 水 平 。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结 合 对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和 政 策 趋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势 的 判 断 、 对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定 性 和 定 量 分 析 。 构 建 量 化 分 析 体 系 , 对 国 债 期 货 和 现 货 基 差 、 国 债 期 货 的 流 动 性 、 波 动 水 平 、 套 期 保 值 的 有 效 性 等 指 标 进 行 跟 踪 监 控 , 在 最 大 限 度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安 全 的 基 础 上 , 力 求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定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3、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还可能运用组合财产进行权证投资。在权证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 主 要 通 过 采 取 有 效 的 组 合 策 略 , 将 权 证 作 为 风 险 管 理 及 降 低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的 工具: (1 ) 运用权 证 与 标的资 产 可 能形成 的 风 险对冲 功 能 ,构建 权 证 与标的 股 票 的组合,主要通过波幅套利及风险对冲策略实现相对收益; (2 ) 构建权 证 与 债券的 组 合 ,利用 债 券 的固定 收 益 特征和 权 证 的高杠 杆 特 性,形成保本投资组合; (3 ) 针对不 同 的 市场环 境 , 构建骑 墙 组 合、扼 制 组 合、蝶 式 组 合等权 证 投 资组合,形成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4 ) 在严格 风 险 监控的 前 提 下,通 过 对 标的股 票 、 波动率 等 影 响权证 价 值 因素的 深入研究,谨慎参与以杠杆放大为目标的权证投资。 若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最新规定执行。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权益类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40%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2 ) 每个交 易 日 日终在 扣 除 国债期 货 和 股指期 货 合 约需缴 纳 的 交易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权 证 及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4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8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 在 任何交 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买入 国 债 期货和 股 指 期货合 约 价 值与有 价 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2 ) 在 任何交 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买入 股 指 期货合 约 价 值,不 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3 ) 在 任何交 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卖出 股 指 期货合 约 价 值不得 超 过 基金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 等; 4 ) 本 基金所 持 有 的股票 市 值 和买入 、 卖 出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 合计(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内 交 易(不 包 括 平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 约 的成交 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 】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7)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此 期 间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应 该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0% + 中 债综合指数(全价)收益率×60% 沪深 300 指 数 选 样 科学 客 观 , 流动 性 高 , 是目 前 市 场 上较 有 影 响 力的 股 票 投 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中 债 综 合 指 数 具 广 泛 市 场 代 表 性 , 旨 在 综 合 反 映 债 券 全 市 场 整 体 价 格 和 投 资 回 报 情 况 。 基 于 本 基 金 的 特 征 , 使 用 上 述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能 够 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 基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市 场 发 展 状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变 更 须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 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 风险特征的基金。 七、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审查。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1 月 17 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已 经审计 。 (一)报 告期 末 基 金 资产 组 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70,556,552.65 6.98 其中:股票


70,556,552.65 6.9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767,053,000.00 75.89 其中:债券


767,053,000.00 75.8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55,240,425.36 15.36 其中: 买断式 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7,563,639.44 0.75 8 其他资产


10,301,631.53 1.02 9 合计





1,010,715,248.98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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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二) 报 告期 末 按 行 业分 类 的 股 票投 资 组 合 1.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 境 内 股票 投 资 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965,912.00 0.29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2,439,511.22 4.21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11,119,167.00 1.10 E 建筑业 2,911,926.23 0.29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014,968.00 0.2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9,105,068.20 0.90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0,556,552.65 7.00 以上行业分类以 2016 年12 月 31 日的 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沪港通投 资股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沪港通股票。 (三) 报 告期 末 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 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的 前 十 名 股票 投 资 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2366 台海核电 114,600 6,144,852.00 0.61 2 000001 平安银行 659,172 5,998,465.20 0.60 3 600900 长江电力 455,700 5,769,162.00 0.57 4 600236 桂冠电力 877,050 5,350,005.00 0.53 5 000625 长安汽车 310,600 4,640,364.00 0.46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6 600660 福耀玻璃 219,900 4,096,737.00 0.41 7 600160 巨化股份 325,600 3,444,848.00 0.34 8 002202 金风科技 175,600 3,004,516.00 0.30 9 601328 交通银行 519,900 2,999,823.00 0.30 10 000998 隆平高科 138,400 2,965,912.00 0.29


(四) 报 告期 末 按 债 券品 种 分 类 的债 券 投 资 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9,664,000.00 5.9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9,664,000.00 5.9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68,879,000.00 36.62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338,510,000.00 33.61 9 其他 - - 10 合计 767,053,000.00 76.15


(五) 报 告期 末 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 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的 前 五 名 债券 投 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11609362 16 浦发 CD362 1,000,000 97,250,000.00 9.65 2 111608316 16 中信 CD316 1,000,000 96,320,000.00 9.56 2 111617234 16 光大 CD234 1,000,000 96,320,000.00 9.56 3 160308 16 进出 08 600,000 59,664,000.00 5.92 4 011697047 16 中天建 设 SCP001 500,000 50,075,000.00 4.97 5 011698857 16 联合水 泥 SCP004 500,000 49,865,000.00 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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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六) 报 告期 末 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 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的 前 十 名 资产 支 持 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 告期 末 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 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的 前 五 名 贵金 属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 报 告期 末 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 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的 前 五 名 权证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 报 告期 末 本 基 金投 资 的 股 指期 货 交 易 情况 说 明 9.1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股 指 期货 持 仓 和 损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货 的 投 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 报 告期 末 本 基 金投 资 的 国 债期 货 交 易 情况 说 明 10.1 本期国 债 期 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10.2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投 资 的 国 债期 货 持 仓 和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资 评 价 本报告期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 投资 组 合 报 告附 注 11.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中, 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1998)于 2016 年 1 月29 日 发布公告: 中信银行兰州分行发生票据业务 风险事件。经核查,涉及风险金额为人民币 9.69 亿元,公安 机关已立案侦查。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 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0,945.9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005,527.7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235,147.83 5 应收申购款 9.96 6 其他应收款 0.02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301,631.53


11.4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处 于 转 股 期的 可 转 换 债券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股 票 中 存 在流 通 受 限 情况 的 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建信瑞盛添利 A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13% 0.06% -0.69% 0.31% 0.82% -0.25% 建信瑞盛添利 C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10% 0.06% -0.69% 0.31% 0.59% -0.25%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上 市 交 易或挂 牌 转 让的固 定 收 益品种 ( 法 律法规 另 有 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上 市 交 易的可 转 换 债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去可 转 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挂 牌 转 让的资 产 支 持证券 和 私 募债券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发 行 未 上市或 未 挂 牌转让 的 固 定收益 品 种 ,采用 估 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银行间 市 场 交易的 固 定 收益品 种 , 选取第 三 方 估值机 构 提 供的相 应 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 对银行 间 市 场未上 市 , 且第三 方 估 值机构 未 提 供估值 价 格 的固定 收 益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开增 发 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2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股票和 权 证 ,采用 估 值 技术确 定 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 在交易 所 上 市后,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 、 同 一债券 同 时 在两个 或 两 个以上 市 场 交易的 , 按 债券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6 、 本 基 金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其他 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方 法 估 值。 9、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的,从其规定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主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复 核 责任。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1 、 基 金份额 净 值 是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 市 后, 各类别基金资 产 净 值除以 当 日 该类别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 当 得 利的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基金 登 记 机构交 易 数 据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 因 不可抗 力 或 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无 法 准 确评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 、 占 基金相 当 比 例的投 资 品 种的估 值 出 现重大 转 变 ,而基 金 管 理人为 保 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 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三、估值方法” 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证券 交 易 所及登 记 结 算公司 发 送 的数据 错 误 ,或由 于 其 他不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2 次 , 每次 收 益 分配比 例 不 得低于 基 金 收益分 配 基 准日每 份 基 金份额 可 供 分 配 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人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 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 费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分 配 收 益 将 有 所 不 同 , 本 基 金 同 一 基 金 份 额 类 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 C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 4、《基金合同》生 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 划 款 指令, 基 金 托管人 复 核 无误后 于 次 月前 3 个 工作 日 内 从基金 财 产 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 划 款 指令, 基 金 托管人 复 核 无误后 于 次 月前 3 个 工作 日 内 从基金 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1% 。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按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提: H =E× 0.1% ÷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 售 服 务费划 款 指 令,基 金 托 管人复 核 无 误后于 次 月 前 3 个 工 作日内 从 基 金 财 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酌情 降 低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相 关 费 率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管理 人 及 基金托 管 人 各自保 留 完 整的会 计 账 目、凭 证 并 进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托管 人 每 月与基 金 管 理人就 基 金 的会计 核 算 、报表 编 制 等进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管理 人 聘 请 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相 互 独立的 具 有 证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有充 足 理 由更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 金 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 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金合 同 》 是界定 《 基 金合同 》 当 事人的 各 项 权利、 义 务 关系,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招募 说 明 书应当 最 大 限度地 披 露 影响基 金 投 资人决 策 的 全部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明。 3 、 基 金托管 协 议 是界定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 人 在 基金财 产 保 管及基 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 金 定 期报告 在 公 开披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分 别 报 中国证 监 会 和基金 管 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七)临时报告 本 基 金 发生重 大 事 件,有 关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应当 在 2 个工 作 日 内编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管理 人 的 董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 他 高级管 理 人 员、基 金 经 理和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十)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所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名 称 、 数 量 、 总 成 本 、 账 面 价 值 , 以 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 不可抗 力 或 其他情 形 致 使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无 法 准 确评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更新)


71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人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和 合 规 风 险 等 。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 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 资 人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 的 风 险 。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是 引 导 投 资 人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 但 是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并 不 能 规 避 基 金 投 资 所 固 有 的 风 险 , 不 能 保 证 投 资 人 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 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更新)


72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 1.0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 人按 1.0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0 元 , 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 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 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 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也影 响 到 证 券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状 况 , 以 及 拟 投 资 债 券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收 益 率 水 平 。上述 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 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更新)


73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四、再投资风险 再 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具体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 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五、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为基金申购、赎回等因素对基金造成的流动 性 影 响 。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 回 可 能 会 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六、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 有误 、 获 取 的 信 息 不 全 等 影 响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管 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七、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登 记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构等等。 八、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人才流失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的 离 职 等 可 能 会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工 作 的 连 续 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十、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更新)


74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 在 类 别 资 产 配 置 中 可 能 会 由 于 市 场 环 境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资 产 配 置 偏 离 优 化 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十一、其他风险 1 、 在 符合本 基 金 投资理 念 的 新型投 资 工 具出现 和 发 展后, 如 果 投资于 这 些 工具, 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 因 基金业 务 快 速发展 而 在 制度建 设 、 人员配 备 、 内控制 度 建 立等方 面 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战 争、自 然 灾 害等不 可 抗 力可能 导 致 基金资 产 的 损失, 影 响 基金收 益 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 规定 或 本 合同约 定 应 经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基 金 合 同》变 更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 自通 过 之 日起生 效 ,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 忠实、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于基 金 财 产清算 报 告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 日 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服务 体 系 。 公 司 承 诺 为 客 户 提 供 以 下 服 务 , 并 将 随 着 业 务 发 展 和 客 户 需 求 的 变 化 , 积 极 增 加 服 务 内 容 , 努 力 提 高 服 务 品 质 , 为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 便 捷 、 周 到 的 全 方 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 (免长途通话费用)、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 天 24 小时 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基 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 户 服 务中心 提 供 每周一 至 每 周五, 上 午 9:00 ~17 :00 的 人 工电话 咨 询 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将 其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 系 方 式 告 知 公 司 客 服 中 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订制 对 账 单 服 务 。 本 公 司 在 准 确 获 得 投 资 人 邮 寄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及 电 子 邮 箱 的 前 提 下,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 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 预留了有效电子邮 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 账 单 形 式 。 短 信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 值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功定 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式。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 期 间 交 易 明 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预留了准确 邮寄地址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人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1 、 信 息查询 : 客 户可通 过 网 站查询 基 金 净值、 产 品 信息、 建 信 资讯、 公 司 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 账 户查询 : 投 资人可 通 过 网上“ 账 户 查询” 服 务 查询账 户 信 息,查 询 内 容 包 括 份 额 查 询 、 交 易 查 询 、 分 红 查 询 、 分 红 方 式 查 询 等 ; 同 时 投 资 人 还 可 通 过“账户查询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 常 见问题 : 汇 集了客 户 经 常咨询 的 一 些热点 问 题 ,帮助 客 户 更好的 了 解 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 客 户留言 : 通 过网上 客 户 留言服 务 , 可将投 资 人 的疑问 、 建 议及联 系 方 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人准确完整的预留了手机号码 (小灵通用户除外) ,可获得免费手机 短 信 服 务 , 包 括 产 品 信 息 、 基 金 分 红 提 示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等 。 未 预 留 手 机 号 码 的投资人可拨 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人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包 括 产 品 信 息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等 。 未 预 留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的 投 资 人 可 拨 打 客 服 电 话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易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人提供理财资讯及 基金信息查询等服务。投资人可在微信、易信中搜索“建信基金”或者 “ccbfund ”添加关注。 投资人通过公司官方微信、易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红信息、 理 财 资 讯 等 内 容 。 已 开 立 建 信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人 , 将 微 信 、 易 信 账 号 与 基 金 账 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人账 户 信 息 ,输入 查 询 密码错 误 累 计达 6 次 账户 即 被 锁定。 此 时 可致电 客 服 电话转 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工坐 席 、 书 信 、 传 真 等 多 种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建 议 或 投 诉 , 客 服 中 心 将 在 两 个 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6 年 9 月 13 日至 2017 年 3 月 12 日 ,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 序 号 公告事项 法 定 披 露 方式 法 定 披 露 日期 1 关于新增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 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1-17 2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2-09 3 关于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 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2-09 4 关于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开通网上交易业务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1-25 5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恢复小额申购业务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1-22 6 关于召开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讯方式)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1-09 7 关于召开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讯方式)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1-08 8 关于召开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讯方式)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1-07 9 关于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 指定报刊和/ 或 2016-10-26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基金 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公司网站 10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暂停申购业务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9-19 11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9-14 12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9-14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登记机构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 资 人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或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注册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瑞盛 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附件一:《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4 ) 缴纳基 金 认 购、申 购 、 赎回款 项 及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所规 定 的 费用;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 金 合 同》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 理 人的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 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 定 监督基 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登 记 机构办 理 基 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 理 人的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金 ,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以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 则管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 关 规定外 , 不 得利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 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 人的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依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基 金 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金 托 管 费以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监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 根据相 关 市 场规则 , 为 基金开 设 证 券账户 、 为 基金办 理 证 券交易 资 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 人的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 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4 ) 除依 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 管协议》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 金 商 业秘密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 《 托 管协议 》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8 )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分配; (18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及 《托 管协议》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 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修改《 基 金 合同》 的 重 要内容 或 者 提前 终 止 《 基金合 同 》 ,基金 合 同 对终止《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 报 酬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 法 规的要 求 调 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 变更基 金 投 资目标 、 范 围或策 略 , 法律法 规 和 中国证 监 会 另有规 定 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 不违背 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以 及 对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 )调低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范围内 , 在 不影响 现 有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增 加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基金管 理 人 、销售 机 构 、登记 机 构 在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范围内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则; (7 ) 按照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不需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2 、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 基 金 合同》 另 有 约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3、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4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6、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7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 应 于会议 召 开 前 30 日 , 在指定 媒 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 经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决。 在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 接 出 具书面 意 见 或授权 他 人 代表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 开 时间的 3 个 月以 后 、6 个月 以 内 ,就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 止 日 期后 2 个 工作 日 内 在公证 机 关 监督下 由 召 集人统 计 全 部有效 表 决 ,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 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 终止 《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人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人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 应 由公证 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决 议 , 召集人 应 当 自通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决议 自 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 作 日 内在指 定 媒 介上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规则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12 次 , 每次 收 益 分配比 例 不 得低于 基 金 收益分 配 基 准日每 份 基 金份额 可 供 分 配 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人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 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 费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分 配 收 益 将 有 所 不 同 , 本 基 金 同 一 基 金 份 额 类 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 C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 划 款 指令, 基 金 托管人 复 核 无误后 于 次 月前 3 个 工作 日 内 从基金 财 产 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 划 款 指令, 基 金 托管人 复 核 无误后 于 次 月前 3 个 工作 日 内 从基金 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1% 。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按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提: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 基金份额每日 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 费划 款 指 令,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 误后 于次月前 3 个 工 作日内 从 基 金 财 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 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酌情 降 低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相 关 费 率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和 保 持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通 过 灵 活 的 资 产 配 置 , 在 股 票 、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和 现 金 等 大 类 资 产 中 充 分 挖 掘 和 利 用 潜 在 的 投 资 机 会,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上市的股票) 、债券 (包含国债、金融 债 、 央 行 票 据 、 地 方 政 府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分 离 交 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资产支持 证 券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40% ,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0% , 其 中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权益类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40%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2 ) 每个交 易 日 日终在 扣 除 国债期 货 和 股指期 货 合 约需缴 纳 的 交易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权 证 及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的规定执行;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10% ; (4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8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 在 任何交 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买入 国 债 期货和 股 指 期货合 约 价 值与有 价 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2 ) 在 任何交 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买入 股 指 期货合 约 价 值,不 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3 ) 在 任何交 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卖出 股 指 期货合 约 价 值不得 超 过 基金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 等; 4 ) 本 基金所 持 有 的 股票 市 值 和买入 、 卖 出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 合计(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内 交 易(不 包 括 平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 约 的成交 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 】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7)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2)、(16 )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此 期 间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应 该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六、基金资产净值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本 合同约 定 应 经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基 金 合 同》变 更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 自通 过 之 日起生 效 ,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于基 金 财 产清算 报 告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 日 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 《 基金合 同 》 经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双 方 盖 章以及 双 方 法定代 表 人 或授权代表签 章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后生效。 2 、 《 基金合 同 》 的有效 期 自 其生效 之 日 起至基 金 财 产清算 结 果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 《 基金合 同 》 自生效 之 日 起对包 括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和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 基金合 同 》 正本一 式 六 份,除 上 报 有关监 管 机 构一式 二 份 外,基 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 基金合 同 》 可印制 成 册 ,供投 资 人 在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销 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附件二:《托管协议 》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 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 时间: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 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行使监督权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1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和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 对 下述基 金 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上市的股票) 、债券 (包含国债、金融 债 、 央 行 票 据 、 地 方 政 府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分 离 交 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资产支持 证 券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40% ,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0% , 其 中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2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对 下 述基金 投 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权益类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40%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2 ) 每个交 易 日 日终在 扣 除 国债期 货 和 股指期 货 合 约需缴 纳 的 交易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权 证 及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10% ; (7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8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 在 任何交 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买入 国 债 期货和 股 指 期货合 约 价 值与有 价 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2 ) 在 任何交 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买入 股 指 期货合 约 价 值,不 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5% ; 3 ) 在 任何交 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卖出 股 指 期货合 约 价 值不得 超 过 基金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 等; 4 ) 本 基金所 持 有 的股票 市 值 和买入 、 卖 出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 合计(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内 交 易(不 包 括 平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 约 的成交 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 】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7)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 (12)、(16 ) 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此 期 间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应 该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对 下 述基金 投 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 、 基 金托管 人 依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和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对 于 基金关 联 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照市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审查。 5 、 基 金托管 人 依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和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 金管理 人 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金托 管 人 依据有 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和基 金 合 同的约 定 对 于基金 管 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 各交易 对 手 所适用 的 交 易结算 方 式 。基金 托 管 人在收 到 名 单后 2 个 工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该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 及 时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 于 2 个 工 作 日内回 函 确 认收到 后 , 对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 ) 基金托 管 人 对于基 金 管 理人参 与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交易 的 交 易方式 的 控 制 基 金 管 理人 在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进行 现 券 买卖和 回 购 交易时 , 需 按交易 对 手 名 单 中 约 定 的 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 , 经 提 醒 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内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金投 资 流 通受限 证 券 ,应遵 守 《 关于基 金 投 资非公 开 发 行股票 等 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流通受限证券指由 《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2 ) 基金管 理 人 应在基 金 首 次投资 流 通 受限证 券 前 ,向基 金 托 管人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人应 至 少 于首次 执 行 投资指 令 之 前 2 个 工 作日将 上 述 资料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述资料后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 ) 基金投 资 流 通受限 证 券 前,基 金 管 理人应 向 基 金托管 人 提 供符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必 要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 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 ) 基金托 管 人 应对基 金 管 理人是 否 遵 守法律 法 规 、投资 决 策 流程、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 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 基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基 金 在投资 中 期 票据前 , 基 金管理 人 须 根据法 律 、 法 规 、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 制 定 严 格 的 关 于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并 书 面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上 述 文 件 对 基 金 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 如未来 有 关 监管部 门 发 布的法 律 法 规对证 券 投 资基金 投 资 中期票 据 另 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 ) 基金托 管 人 有权监 督 基 金管理 人 在 相关基 金 投 资中期 票 据 时的法 律 法 规 遵 守 情 况 , 有 关 制 度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的 完 善 情 况 , 有 关 额 度 、 比 例 限 制 的 执 行 情 况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以 及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纠 正 。 基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相 关 托 管 协 议 要 求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时 发 出 回 函 , 并 及 时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所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能 切 实 履 行 监 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8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管 理 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应当 与 存 款银行 建 立 定期对 账 机 制,确 保 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应根 据 相 关规定 , 就 本基金 银 行 存款业 务 另 行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 明 确 双 方 在 相 关 协 议 签 署 、 账 户 开 设 与 管 理 、 投 资 指 令 传 达 与 执 行 、 资 金 划 拨 、 账 目 核 对 、 到 期 兑 付 、 文 件 保 管 以 及 存 款 证 实 书 的 开 立 、 传 递 、 保 管 等 流 程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和 职 责 , 以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护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 基金托 管 人 应加强 对 基 金银行 存 款 业务的 监 督 与核查 , 严 格审查 、 复 核 相 关 协 议 、 账 户 资 料 、 投 资 指 令 、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关 文 件 , 切 实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4 )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在开 展 基 金存款 业 务 时,应 严 格 遵守《 基 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 人 提 供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执 行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该 名 单 之 外 的 存 款 银 行 ,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 该 名 单 如 有 变 更 , 基 金管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 2 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1 、 基 金托管 人 应 根据有 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的约 定 , 对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监督和核查。 2 、 基 金托管 人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的投 资 运 作及其 他 运 作违反 《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 、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3 、 在 限期内 , 基 金托管 人 有 权随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 行 复查, 督 促 基金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 、 基 金托 管 人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的投 资 指 令违反 关 法 律法规 规 定 或者违 反 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 、 基 金管理 人 应 积极配 合 和 协助基 金 托 管人的 监 督 和核查 , 必 须在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7 、 基 金托管 人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有重 大 违 规行为 , 应 立即报 告 中 国证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8 、 基 金管理 人 无 正当理 由 , 拒绝、 阻 挠 基金托 管 人 根据本 协 议 规定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或 未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确 认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偿 基 金 因 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托管 人 应 安全保 管 基 金财产 。 除 依据法 律 法 规规定 、 基 金合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约 定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外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托管 人 对 所托管 的 不 同基金 财 产 分别设 置 账 户,与 基 金 托管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5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基金 管 理 人的指 令 , 按照基 金 合 同和本 协 议 的约定 保 管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除 依据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外 ,基金 托 管 人不得 委 托 第三人 托 管 基金资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募集 期 间 募集的 资 金 应存于 基 金 管理人 在 具 有基金 销 售 业务资 格 或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立 的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登 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 、 基 金募集 期 满 或基金 提 前 结束募 集 时 ,募集 的 基 金份额 总 额 、基金 募 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基 金 管理 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确 认 文 件 。 同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 、 若 基金募 集 期 限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 备案条 件 , 由基金 管 理 人按规 定 办 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托管 人 以 本基金 的 名 义在其 营 业 机构开 立 基 金的银 行 账 户,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托管 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 、 基 金银行 账 户 的开立 和 使 用,限 于 满 足开展 本 基 金业务 的 需 要。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银行 账 户 的开立 和 管 理应符 合 有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银 行 业 监督管 理 机 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 金托管 人 以 基金托 管 人 和本基 金 联 名的方 式 在 中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 基 金托管 人 以 基金托 管 人 的名义 在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公司 上 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3 、 基 金证券 账 户 的开立 和 使 用,限 于 满 足开展 本 基 金业务 的 需 要。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合同 生 效 后,基 金 管 理人负 责 以 基金的 名 义 申请并 取 得 进入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 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一起 负 责 为基金 对 外 签订全 国 银 行间国 债 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开 立 有 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 不 承 担 保 管 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原 件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方 式 将 合 同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应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文 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授 权 业 务 章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或 未 在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 、 基 金资产 净 值 是指基 金 资 产总值 减 去 负债后 的 净 资产值 。 基 金份额 净 值 是指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 值。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 《 关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估 值 业 务 及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有 关 事 项 的 通知》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 、 根 据《基 金 法 》,基 金 管 理人计 算 并 公告基 金 资 产净值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对 在交易 所 市 场上市 交 易 或挂牌 转 让 的固定 收 益 品种( 法 律 法规另 有 规 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 对 在交易 所 市 场上市 交 易 的可转 换 债 券,按 估 值 日收盘 价 减 去可转 换 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 对 在交易 所 市 场挂牌 转 让 的资产 支 持 证券和 私 募 债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对 在交易 所 市 场发行 未 上 市或未 挂 牌 转让的 固 定 收益品 种 , 采用估 值 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银 行间市 场 交 易的固 定 收 益品种 , 选 取第三 方 估 值机构 提 供 的相应 品 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 对 银行间 市 场 未上市 , 且 第三方 估 值 机构未 提 供 估值价 格 的 固定收 益 品 种,按成本估值。 (4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转 增 股 、配股 和 公 开增发 的 新 股,按 估 值 日在证 券 交 易所挂 牌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 首 次公开 发 行 未上市 的 股 票和权 证 , 采用估 值 技 术确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公开 发 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的股 票 , 同一股 票 在 交易所 上 市 后,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 ) 同一债 券 同 时在两 个 或 两个以 上 市 场交易 的 , 按债券 所 处 的市场 分 别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估值。 (6 ) 本基金 投 资 国债期 货 、 股指期 货 合 约,一 般 以 估值当 日 结 算价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 ) 如有确 凿 证 据表明 按 上 述方法 进 行 估值不 能 客 观反映 其 公 允价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方 法 估值。 (9 )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主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复 核 责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 评估;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基金 登 记 机构交 易 数 据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在基金 合 同 生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 各 方约定 的 同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经对账发 现 相 关各方 的 账 目存在 不 符 的,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保 证 相 关 各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 册 记 录 完 全 相 符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 在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每 六 个 月结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基金 管 理 人对招 募 说 明 书 进 行 更 新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全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 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及时完 成 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报 表 提 供基金 托 管 人复核 ; 在 收到报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3 、 核 对无误 后 , 基金托 管 人 在基金 管 理 人提供 的 报 告上加 盖 业 务印鉴 或 者 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 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4 、 基 金托管 人 在 对季度 、 半 年度报 告 或 年度报 告 复 核完毕 后 , 需盖章 确 认 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 因 不可抗 力 或 其他情 形 致 使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无 法 准 确评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3 、 占 基金相 当 比 例的投 资 品 种的估 值 出 现重大 转 变 ,而基 金 管 理人为 保 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 )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须分 别 妥 善保管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2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由 基金的 登 记 机构根 据 基 金管理 人 的 指令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管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 。 其 保 存 期 限 自 基 金 账 户 销 户 之 日 起不得少于 20 年。 (3 )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及 时 向 基金托 管 人 定期或 不 定 期提交 下 列 日期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4 ) 若基金 管 理 人或基 金 托 管人由 于 自 身原因 无 法 妥善保 管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 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 管 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 破 产或由 其 他 基金托 管 人 接管基 金 资 产;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3 ) 基金管 理 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 破 产或由 其 他 基金管 理 人 接管基 金 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在基金 财 产 清算过 程 中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应 各 自 履行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负 责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于基 金 财 产清算 报 告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 日 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 一七年四月 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