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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双月(000791)

银华双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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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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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2014 年 8
月19 日证监许可 2014【862】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 年9 月5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人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 也 可 能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损 失 。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是 引 导
投 资 人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 但 是 定 期 定
额投资 并 不 能 规 避 基 金 投 资 所 固 有 的 风 险 , 不 能 保 证 投 资 人 获 得 收 益 , 也 不 是
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型 基 金 、 混 合 型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 , 投 资 人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 的
收 益 风 险 。 一 般 来 说 , 基 金 的 收 益 预 期 越 高 , 投 资 人 承 担 的 收 益 风 险 也 越 大 。
本 基 金 是 短 期 理 财 债 券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较 低 预 期 风 险 、 预 期 收 益
较 为 稳 定 的 品 种 。 预 期 风 险 收 益 水 平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混 合 型 基 金 及 普 通 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投 资 有 风 险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产生 波 动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合 规 性 风 险 、 操 作 和 技 术 风 险 以 及 本 基 金 特 有 的 风 险 等 。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 当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时 , 投 资 人 将 可 能 无 法 及 时 赎 回 持 有 的 全 部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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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人 根 据 所 持 有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的 收 益 , 但 同 时 也 需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风险。 
投 资 人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合 同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当 投 资 人 赎 回 时 , 所 得
会 高 于 或 低 于 投 资 人 先 前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 本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投资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负担。 
投 资 人 应 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名 单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5 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 年12 月31 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16 年4 季度 的
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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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目


录 ............................................................................................................................................ 3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 、 基 金管理 人 ............................................................................................................................ 10 四 、 基 金托管 人 ............................................................................................................................ 24 五 、 相 关服务 机 构 ........................................................................................................................ 27 六 、 基 金的募 集 ............................................................................................................................ 29 七 、 基 金合同 的 生 效 .................................................................................................................... 31 八 、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与赎 回 ......................................................................................................... 32 九 、 基 金的投 资 ............................................................................................................................ 41 十 、 基 金的业 绩 ............................................................................................................................ 51 十 一 、 基金的 财 产 ........................................................................................................................ 52 十 二 、 基金资 产 估 值 .................................................................................................................... 53 十 三 、 基金的 收 益 与分配............................................................................................................. 57 十 四 、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收............................................................................................................. 59 十 五 、 基金的 会 计 和审计............................................................................................................. 61 十 六 、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 62 十 七 、 风险揭 示 ............................................................................................................................ 68 十 八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终 止 与基金 财 产 的清算 ..................................................................... 71 十九、 基金合 同 的 内容摘 要 ......................................................................................................... 73 二 十 、 基金托 管 协 议的内 容 摘 要 ................................................................................................. 90 二 十 一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服务 ........................................................................................... 101 二 十 二 、其他 应 披 露事项........................................................................................................... 103 二 十 三 、招募 说 明 书的存 放 及 查阅方 式 ................................................................................... 104 二 十 四 、备查 文 件 ...................................................................................................................... 105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 银 华 双 月 定 期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 说 明 书 ” 或“本 招 募 说明书 ” ) 依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券投 资 基 金法》 ( 以 下 简 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公 开 募集证 券 投 资基金 运 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运 作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信 息 披 露管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露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银华 双 月 定期理 财 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 基 金 合 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银 华 双 月 定 期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人 在 做 出 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 《基 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合 同 》 : 指 《 银 华 双 月 定 期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银 华 双 月 定 期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银 华 双 月 定 期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3、 销售机构: 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运作期起始日: 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 起始日指基金合同 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 起始日指该基金份 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自然日 34、 运作期 到期日: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 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 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 下同) 或 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 下同) 次二个月的月度对日, 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次二个月的月 度对日, 第三个运作期到期日为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次二个月的月度对日, 以此 类推 35、 月度对日: 指某一日期在后续日历月中的对应日期;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 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 若该日历月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 工作日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9、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或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日期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42、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基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已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基 金 的 基 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 预约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管理人公告的 时间内通过销售机构提出 预约赎回申请, 约定由基金管理人于指定的运作期到期 日自动为投资人发起赎回申请的行为 50、日/天:指公历日 51、月:指公历月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54、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55、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6、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7、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2、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3、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 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 准设立 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 文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 华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成 立 于2001年5 月28日, 是 经 中国证 监 会 批准( 证 监 基金字[2001]7 号文) 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 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49%)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出资 比 例29%) 、 东 北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 出 资比例21% ) 及山 西 海 鑫 实 业 股 份 有限公 司 ( 出资比 例1% ) 。公 司 的 主要业 务 是 基金募 集 、 基金销 售 、 资 产 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 年8 月9 日起变更为 “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 。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公司 董事会下设 “战略委员会” 、 “风险控制委员会” 、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 “审计 委 员会” 四个专业委员会, 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 况, 制定相应的政策, 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 切实加强对公 司运作的监督。 公 司 监 事会由4 位 监事组 成 , 主要负 责 检 查公司 的 财 务以及 对 公 司董事 、 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 司 具 体 经 营 管 理 由 总 经 理 负 责 , 公 司 根 据 经 营 运 作 需 要 设 置 投 资 管 理 一 部、投资管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 FOF 投 资 管理 部 、 研究部 、 市 场营销 部 、 机构业 务 部 、养老 金 业 务部、 交 易 管 理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部、 风险管理部、 国际合作与产品开发部、 运作保障部、 信息技术部、 互联网 金 融部、 战略发展部、 投资银行部、 监察稽核部、 人力资源部、 公司办公室、 行政 财务部、 深圳管理部等24个职能部门, 并设有北京分公司、 青 岛分公司和上海分 公司。 此外, 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同时 下 设 “ 主动型A 股 投资决 策 、 固定收 益 投 资决策 、 量 化和境 外 投 资决策 及 养 老 金 投资决策”四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 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 :董事长,经济学博士 。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 , 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 , 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 蓝星清洗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 西南证券副总 裁, 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 西 南证券董事、 总裁 ; 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 重 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现任 公司董事长、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兼任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 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 副理事长、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中航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钱龙海先生 : 董事, 经济学硕士。 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 理; 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 总裁, 兼任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并 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 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李福春先生 : 董事, 中 共党员, 研究生, 高级工程师 。 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 展部部长、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长 春市副市长、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吉林省政府秘书长。 现任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吴坚 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 重 庆市证券监管办公室副处长, 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 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 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 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重庆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长, 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 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西 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西 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重庆股份转让中 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西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重庆仲裁委仲裁员。 王立新先生 : 董事, 总 经理, 经济学博士。 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 中央 党校研究生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 长江商学院EMBA。 先后就职于中国工 商银行总行、 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 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 参与 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并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 市场拓展部总监。 现 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 长 。 此 外,兼 任 中 国基金 业 协 会理事 、 香 山论坛 发 起 理事、 秘 书 长、 《 中 国 证 券 投资基金年鉴》 副主编、 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 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 北 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后, 教授, 博士生导师, 曾任中国社 会 科学院培训中心主任、 院长助理、 副院长。 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党委 书记、 所长,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 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 博 士生导师, 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兼职教授, 武汉大 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暨社会保障 研究所兼职 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 独立董事, 管理学博士, 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 授、 博士生导师、 国务院 “政府特殊津贴” 获得者, 全国先进会计 (教育) 工作 者,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 中国会计学会对 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 中国管理现代 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 独立董事, 法律硕士, 律师。 曾 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 心( 后更名为信利律师事务所), 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现 任北京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金融部负责人, 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 副会长。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封和平先生: 独立董事, 会计学硕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 曾任职于财政部 所 属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主管合伙人, 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 还 曾担任中国证监会 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 会委员、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现任普华永道高级顾问, 北京注册 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王芳女士: 监事会主席, 研究生学历。2000 年至2004年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法律支持部经理 ,2004年10月起历任第一创业证券有限公司 首席律师、 法律 合规部总经理 、 合规总监、 副总裁。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 合 规总监 、 首席风险官,兼任第一创业 摩根大通证券有限公司 董事。 李军 先生: 监事, 管理学博士。 曾任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 西南 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 高级客户经理、 总经理助理、 业 务总监,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 此外, 还曾先后担任重庆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价处(企业监管三处)副处长、 企业管理三处 副 处长、 企业管理二处处长、 企业管理三处处长, 并曾兼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 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龚飒女士 : 监事, 硕士学历。 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 人,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 ,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 核经理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 现任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 : 监事, 大 专学历 。 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 , 北京赛特饭店 财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封树标先生 : 副总经理, 工学硕士。 曾任国信证券天津营业部经理、 平安 证 券综合研究所副所长、 平安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责 任 公 司总经 理 、 广发基 金 机 构投资 部 总 经理等 职 ,2011年3 月 加盟银 华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投资管理二部总监及投 资经理。 周毅先生 :副总经理。硕士学位 ,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 巴 克 莱 银行量 化 分 析部副 总 裁 及巴克 莱 亚 太有限 公 司 副董事 等 职 。2009 年9 月加 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担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及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和公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司总经理助理职务。 现 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 量化投资部总 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 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并同时兼任银华深 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证800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 :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 西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自2001 年 起 任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现 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 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 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兼任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 京)有限公司 董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晓彬女士,学士学位。2008 年至 2015 年 4 月任职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2015 年 4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职基金经理助理,自 2016 年 3 月 7 日起兼任本基金及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10 月 17 日起兼任银华惠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朱哲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为 2014 年 9 月 5 日至 2015 年 7 月 23 日。 哈默女士:管理 本基金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25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7 日。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封树标、周毅、王华、姜永康、王世伟、倪明、董岚枫、肖侃宁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 硕士学位,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曾任职于西南证券 有 限 责 任公司 。2000 年10 月 加 盟银华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筹 ) , 先后在 研 究 策 划 部、 基金经理部工作, 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 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银华逆向 投 资 灵 活 配 置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银 华 优 质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总监及A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 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5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历 任 研究员 、 组 合经理 等 职 。2005 年9 月加盟 银 华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 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 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银华中证转债指数 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三部总监及固定收益 基金投资总监 、投资经理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王世伟先生, 硕士学位, 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 平安证券营 业部总经理; 南方基金公司市场部总监; 都邦保险投资部总经理; 金元证券资本 市 场 部 总经理 。2013 年1 月 加 盟银华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曾 担 任 银华财 富 资 本 管 理 (北京)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总经理。 倪明先生, 经济学博士; 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 历 任债券信用分析师、 债券基金助理、 行业研究员、 股票基金助理等职, 并曾任 大 成 创 新 成长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基金 经 理 职务。2011 年4月 加 盟 银华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 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内 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 博士学位; 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 年10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部 助理研究员、 行业研究员、 研究 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 天 同 ( 万家)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任天 同180 指数 基 金 、天同 保 本 基金及 万 家 货 币 基金基金经理,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 金, 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投资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 (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 。2016 年8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 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 定 监督基 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登 记 机构办 理 基 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更 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的 业 务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 管 理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之 外 的 基 金 费 率 结 构 和 调整收费方式;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 金,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以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 则管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 关 规定外 , 不 得利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的 行 为 , 并 建 立 健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 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其 他 基 金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除外);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 )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 ) 从 事 证 券 信 用 交 易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6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行 为 来 操 纵 和 扰 乱 市 场 价 格; (10 )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7 )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5、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利益; (3 )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 基 金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面 临 的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 险,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 建 立 风 险 管 理 环 境 。 具 体 包 括 制 定 风 险 管 理 战 略 、 目 标 , 设 置 相 应 的 组 织 机 构 , 配 备 相 应 的 人 力 资 源 与 技 术 系 统 , 设 定 风 险 管 理 的 时 间 范 围 与 空 间 范围等内容。 (2 ) 识 别 风 险 。 辨 识 组 织 系 统 与 业 务 流 程 中 存 在 什 么 样 的 风 险 , 为 什 么 会 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 ) 分 析 风 险 。 检 查 存 在 的 控 制 措 施 , 分 析 风 险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及 其 引 起 的 后果。 (4 ) 度 量 风 险 。 评 估 风 险 水 平 的 高 低 , 既 有 定 性 的 度 量 手 段 , 也 有 定 量 的 度 量 手 段 。 定 性 的 度 量 是 把 风 险 水 平 划 分 为 若 干 级 别 , 每 一 种 风 险 按 其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与 后 果 的 严 重 程 度 分 别 进 入 相 应 的 级 别 。 定 量 的 方 法 则 是 设 计 一 些 风 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 处 理 风 险 。 将 风 险 水 平 与 既 定 的 标 准 相 对 比 , 对 于 那 些 级 别 较 低 的 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 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 监 视 与 检 查 。 对 已 有 的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要 监 视 及 评 价 其 管 理 绩 效 , 在 必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 ) 报 告 与 咨 询 。 建 立 风 险 管 理 的 报 告 系 统 , 使 公 司 股 东 、 公 司 董 事 会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设 立 独 立 的 督 察 长 与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并 使 它 们 保 持 高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 并 通 过 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 有 效 性 原 则 。 公 司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必 须 从 实 际 出 发,主要通过对工 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 防 火 墙 原 则 。 公 司 的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计 算 机 技 术 系 统 等 相 关 部 门 ,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 离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 , 制 定 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 适 时 性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定 , 应 具 有 前 瞻 性 , 并 且 必 须 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 重 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公 司 在 董 事会 下 设 立 了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负 责 针 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研 究 并 制 定 相 应 的 控 制 制 度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可 依 据 其 职 权 , 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就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 督 察 长 , 组 织 指 导 公 司 的 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 , 对 公 司 和 基 金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 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 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人 员 定 期 评 估 公 司 风 险 状 况 , 范 围 包 括 所 有 能 对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评 估 这 些 因 素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影 响 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方 面 , 体 现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 工 , 但 部 门 之 间 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业 务 部 门 之 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分 工 合 理 、 职 责 明 确 ,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 制 约 的 关 系 , 以 减 少 舞 弊 或 差 错 发 生 的 风 险 , 各 工 作 岗 位 均 制 定 有 相 应 的 书 面 管 理 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每 项 业 务 操 作 有 清 晰 、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 册 ,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 续 , 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4)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 其 中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履 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具 有 相 对 的 独 立 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及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控制制度。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一) 基 金 托 管 人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 京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整 体 改 制 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并 于 2009 年 1 月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 部资产、 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 国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 齐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 良好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 乡并举、 联通 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 异 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 大 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 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 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2007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年 中 国 农 业银 行 通 过 了美 国 SAS70 内 部 控 制审 计 , 并 获得 无 保 留 意见 的 SAS70 审 计 报 告 。 自 2010 年 起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连 续 通 过 托 管 业 务 国 际 内 控 标 准 (ISAE3402 ) 认证,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 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 “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 出 , 获 “最佳 托 管 银行” 奖 。2010 年 再 次荣获 《 首 席财务 官 》 杂志颁 发 的 “ 最 佳资产托管奖”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称号; 2013 年至 2015 年连续三年荣获上海清 算所授予的 “托管银行优秀奖” 和中央国 债 登 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公司 授 予 的“优 秀 托 管机构 奖 ” 称号;2015 年荣 获 中 国 银 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委托资产托管处、 境外资产托管处、 保险资产托管处、 风 险管理处、 技术保障处、 营运中心、 市场营销处、 内控监管处、 账户管理处, 拥 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14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 名 , 服 务 团 队 成 员 专 业 水 平 高 、 业 务 素 质 好 、 服 务 能 力 强 , 高 级 管 理 层 均 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6 年9 月30 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332 只。


(二) 基 金 托 管 人的 内 部 风 险控 制 制 度 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托管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 配备 了专 职 内控 监督 人 员负 责托 管 业务 的内 控 监督 工作, 独立 行使 监 督稽 核职 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 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 作 区 专门 设置 , 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 监 控; 业务 信 息由 专职 信 息披 露人 负 责, 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管 理人 运 作 基 金进 行 监 督 的方 法 和 程 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 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 书 面 警 示 。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接 近 超 标 、 资 金 头 寸 不 足 等 问 题 , 以 书 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 书 面 报 告 。 对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 清 算 资 金 透 支 以 及 其 他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等 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 广场东方经贸 城C2 办 公楼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 “银华生利 宝”手机APP 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 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其 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和基金合同等 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 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东 城区 东 长 安街 1 号 东方 广 场 东 方经 贸 城 西 二 办公楼8 层10 室 法定代表人 崔劲 联系人 于亚楠 电话 010-85207381 传真 010-85181218 经办注册会计师 范里鸿、杨婧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六 、 基 金 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8 月19 日证监 许可 2014【862】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9 月 2 日结束募集, 募 集 期 有 效净 认 购 金 额及 募 集 期 利息 折 合 的 基金 份 额 为 226,340,128.11 ,募集 户数为 298 户。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短期理财)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1、运作期的起止日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 第一个运作期从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 下 同 ) 或 基金份 额 申 购确认 日 ( 对申购 份 额 而言, 下 同 ) (该 日 即 为第一 个 运 作 期 起始日) 起,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二个月的月度对日 (即 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 止。 第二个运作期从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自然日 (该 日即为第二个运作期起始日) 起, 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二个月的月度对日 (该日即为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止。以此类推。 其 中 , 月 度 对 日 指 某 一 日 期 在 后 续 日 历 月 中 的 对 应 日 期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作日或该日历月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例 1:如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4 年 4 月 18 日,且某投资人在本基 金募集阶段 提出认购本基金的有效申请,由于2014 年4 月18 日次二个月的月 度对应日期2014 年6 月18 日为工作日,则该投资人所认购基金份额的第一个 运作期自 2014 年 4 月 18 日起至 2014 年 6 月 18 日止。由于 2014 年 6 月 18 日次二个月的月度对应日期2014 年8 月18 日为工作日,该投资人所认购基金 份额的第二个运作期为自 2014 年 6 月 19 日起至 2014 年 8 月 18 日止。由于 2014 年 8 月 18 日次二个月的月度对应日期 2014 年 10 月 18 日(周六)为非 工作日,则2014 年8 月18 日在该月的月度对日顺延至2014 年10 月18 日的 下一工作日即2014 年10 月20 日,该投资人所认购基金份额的第三个运作期为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自2014 年8 月19 日起至2014 年10 月20 日止。 例 2:假设某投资人于2014 年8 月1 日 (周五) 提出申购本基金的申请, 8 月 4 日(周一)该笔申购申请获得确认,由于 2014 年 8 月 1 日次二个月的 月度对应日期2014 年10 月1 日为非工作日,则2014 年8 月1 日在该月的月 度对日顺延至2014 年10 月1 日的下一工作日即2014 年10 月8 日,该次所申 购基金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自2014 年8 月4 日起至2014 年10 月8 日止。 由于2014 年10 月8 日次二个月的月度对应日期2014 年12 月8 日为工作日, 该投资人所申购基金份额的第二个运作期为自 2014 年 10 月 9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8 日止。由于 2014 年 12 月 8 日次二个月的月度对应日期 2015 年 2 月 8 日为非工作日,则2014 年12 月8 日在该月的月度对日顺延至2015 年2 月 8 日的下一工作日即 2015 年 2 月 9 日,该投资人所申购基金份额的 第三个运 作期为自 2014 年12 月9 日起至2015 年2 月9 日止。 2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可以 在 运 作期到 期 日 前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 时 间内通 过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预 约 赎 回 申 请 , 约 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指 定 的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自 动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发 起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以 在 每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提 出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申 请 赎 回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本 招 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和撤销预约赎回申请的截止时点为运作期到期 日的前一自然日 15:00。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时间内未办理预约赎回申请、办 理 预 约 赎 回 手 续 后 予 以 撤 销 、 办 理 预 约 赎 回 手 续 后 被 确 认 赎 回 失 败 或 在 当 期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未 申 请 赎 回 的 , 则 自 该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下 一 自 然 日 起 该 基 金 份 额 进 入 下一个运作期。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七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4 年9 月5 日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八 、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名 单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 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人。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运作期 到 期 日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时 间 内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预 约 赎 回 申 请 , 约 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指 定 的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自 动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发 起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以 在 每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提 出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申 请 赎 回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赎 回 事 宜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外。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时间内未办理预约赎回申请、办 理 预 约 赎 回 手 续 后 予 以 撤 销 、 办 理 预 约 赎 回 手 续 后 被 确 认 赎 回 失 败 或 在 当 期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未 申 请 赎 回 的 , 则 自 该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下 一 自 然 日 起 该 基 金 份 额 进 入 下一个运作期。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本基金已于2014 年9 月10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后 认 购 份 额 的 首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开 始 办 理 赎 回,本基金已于首个运作期到期日2014 年11 月5 日办理了认购期基金份额的赎 回 业 务 。 直 销 中 心 、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或 其 他 销 售 平 台 可 根 据 其业务规则,为投资人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转 换 转 入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或 转 换 转入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或转换 转入申请。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如 在 该 到 期 日 同 时 有 多 笔 可 赎 回 份 额 的 , 登 记 机 构 按 “ 先 进 先 出 ” 的 原 则 , 对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持 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申 请 , 在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时 间 内 办 理 预 约 赎 回 , 也 可 以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一 经 受 理 不 得 撤 销 , 预 约 赎 回 申 请 在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所规定的时间内可以修改和撤销。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申 购 成 立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 。 遇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时 , 赎 回 款 项 顺 延 至 上 述 因 素 消 除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出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 人 应 以 开 放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申 请 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前 (含T+1 日) 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当 期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日期和时间内提出的预约赎回申请,以及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提出的赎回申 请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当 期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下 一 工 作 日 对 该 交 易 的有效性 进 行 确 认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业 务 规 则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六)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限制 1 、 在 本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及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申 购 时 , 投 资 人 首 笔 申 购 的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 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 元。直销 机 构 的 直 销 中 心 仅 对 机 构 投 资 人 办 理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的 直 销 中 心 或 各 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赎 回 时 , 每 笔 赎 回 申 请 的 最 低 份 额 为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0.01 份 基金 份 额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可 将 其全部 或 部 分基金 份 额 赎回, 但 某 笔 赎 回业务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0.0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 须一同赎回。 3 、 投 资 人 将 所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 、 投 资 人 在 同 一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内 可 以 多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本基 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目前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 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 2:假定某客户投资 2,0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2,000,000.00/1.00=2,000,000.00 份 即:某客户投资 2,0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可得到 2,000,000.00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若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当 日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其 全 部 基 金份额时,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若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当 日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时 , 则 缩 减 投 资 人 剩 余 基 金 份 额 ; 若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当 日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但 剩 余 基 金 份 额 不 足 抵 扣 当 日 净 值 收 益 小 于 零 部 分 的 , 则 先 缩 减 投 资 人 剩 余 基 金 份 额 , 再 就 剩 余 不 足 扣 减 部 分 从 投 资 人 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 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 3:假定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00.00 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0×1.00=1,000,000.00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00.00 份基金份额,可得到的净赎回金 额为 1,000,000.00 元。 例 4:假定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 1,000,000.00 份基金份额,该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基 金 的 未 支 付 收 益 为-1000.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赎回金额=1,000,000.00×1.00-1000.00=999,000.00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 1,000,000.00 份基金份额,若该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基 金 的 未 支 付 收 益 为-1000.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999,000.00 元。 例 5:假定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00.00 份基金份额,其剩余基金 份额为500.00 份,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基金的未支付收益为-1000.00 元, 则首先缩减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剩余基金份额至 0 份,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金额=1,000,000.00×1.00-500.00=999,500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 1,000,000.00 份基金份额,其剩余基金份 额为500.00 份,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基金的未支付收益为-1000.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999,500 元。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4 、 基金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定 的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单日规模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的。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 暂 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继 续接受 赎 回 申请将 损 害 现有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的情 形 时 ,可暂 停 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分 配 给 赎回申 请 人 ,未支 付 部 分可延 期 支 付。若 出 现 上述第 4 项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 回 : 当基金 管 理 人认为 有 能 力支付 投 资 人的全 部 赎 回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 期 赎 回:当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支付投 资 人 的赎回 申 请 有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而无需延迟至基金份额的下一个运作期到期日, 本节下同) 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上述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情况的 , 基 金管理 人 当 日应立 即 向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 工作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4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停公 告 一 次。当 连 续 暂停时 间 超 过 2 个 月 的,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 调 整 刊 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指 定 媒 介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工 作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在国家有权机关做出 决定之前, 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 (含红利再投份额) 先行一并冻结。 被 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在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或安排本基金的基 金 份 额 依 法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或 者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转 让, 或者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等相关业务, 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九 、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在 追 求 本 金 安 全 、 保 持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力 求 绝 对 收 益 , 为 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次级债等) 、资产支持 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可转换债券,但可以投资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 分。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在深入研究国内外的宏观经济走势、 货币政策变化趋势、 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基础上, 分析和判断利率走势与收益率 曲线变化趋势, 并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 流动性和风险特征, 对基金 资产组合进行积极管理。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及其 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 通过比较或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 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确 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比例, 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2、期限配置策略 根据对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确定并调整组合的平均期限。 在预期短期利率上 升时, 缩短组合的平均期限, 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在预期 短期利率下降时, 延长组合的平均期限, 以获得资本利得或锁定较高的利率水平。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 基金将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分析、 流动性分析、 信用风险分 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发掘出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4、利用短期市场机会的灵活策略 由于市场分割、 信息不对称、 发行人信用等级意外变化等情况会造成短期内 市场失衡; 新股、 新债发行以及年末效应等因素会使市场资金供求发生短时的失 衡。 这种失衡将带来一定市场机会。 通过分析短期市场机会发生的动因, 研究其 中的规律, 据此调整组合配置, 改进操作方法, 积极利用市场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5、流动性管理策略 在满足基金投资人赎回的资金需求前提下, 通过基金资产安排 (包括现金库 存、 资产变现、 剩余期限管理或以其他措施) , 在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的稳定收益。 6、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衍生品的,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 基金将制订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 通过利用其他衍生金融 工具进行套利、避险交易,控制基金组合风险、获取收益。 未 来 , 随 着 证 券 市 场 的 发 展 、 金 融 工 具 的 丰 富 和 交 易 方 式 的 创 新 等 , 本 基 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基金投资策略。 (四 )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3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 )债券发行人财务状况、行业处境、经济和市场需求状况; (5 )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实行 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A 股基金投 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 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 员 会 确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内 制 定 并 实 施 具 体 的 投 资 策 略 , 向 交 易 管 理 部 下 达 投 资 指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令。交易管理部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具体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 基金经 理 根 据市场 的 趋 势、运 行 的 格局和 特 点 ,结合 本 基 金的基 金 合 同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并提交给 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2 )A 股基 金 投 资决策 委 员 会审批 决 定 基金的 投 资 比例、 大 类 资产分 布 比 例、组合基准久期和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 基金经 理 根 据批准 后 的 投资策 略 确 定最终 的 资 产分布 比 例 、组合 基 准 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事项。 (4 )基金经理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 )可转换债券(不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 (3 )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债项评级)在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 以定期 存 款 为基准 利 率 的浮动 利 率 债券, 但 市 场条件 发 生 变化后 另 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2、组合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80 天;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4 ) 本基金 进 入 全国银 行 间 同业市 场 进 行债券 回 购 的资金 余 额 不得超 过 基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 ) 本基金 的 存 款银行 为 具 有证券 投 资 基金托 管 人 资格、 证 券 投资基 金 销 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 基 金持有 的 全 部资产 支 持 证券, 其 市 值不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20 % ;本 基 金 持有的 同 一(指同 一 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 证 券 的比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 产 支 持证券 规 模 的 10 %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 根 据有关 规 定 予以豁 免 信 用评级 的 短 期融资 券 , 其发行 人 最 近三年 的 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3 ) 同 一发行 人 同 时具有 国 内 信用评 级 和 国际信 用 评 级的 , 以 国 内信用 级 别 为准; 4)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10 )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如 果基金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不受该比例限制; (11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 本基金 不 得 与基金 管 理 人的股 东 进 行交易 , 不 得通过 交 易 上的安 排 人 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方能支取的存款, 具有存期灵活、 存取方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 经与基金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时公 告,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预期风险、 预期收 益较为稳定的品种。 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及普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八)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以及 参与转融通等相关业务。 (九)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 标、净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 报 告 期 末 基金 资 产 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固定收益投资 625,964,383.10 49.45 其中:债券 625,964,383.10 49.45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40,842,061.27 34.83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92,594,587.69 15.22 4 其他资产 6,360,281.61 0.50 5 合计 1,265,761,313.67 100.00


2. 报 告 期 债 券回 购 融 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1.70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92,119,661.82 7.86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 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 券 正 回 购的 资 金 余 额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20%的说明 序 号 发生日期 融资余额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原因 调整期 1 2016 年 10 月 18 日 20.51 本基金正回购比 例上限为 40% - 2 2016 年 10 月 19 日 20.42 本基金正回购比 例上限为 40% - 3 2016 年 10 月 21 日 24.22 本基金正回购比 例上限为 40% - 4 2016 年 10 月 24 日 22.50 本基金正回购比 例上限为 40% - 5 2016 年 10 月 25 日 22.87 本基金正回购比 例上限为 40% - 6 2016 年 11 月 21 日 23.01 本基金正回购比 例上限为 40% - 7 2016 年 11 月 22 日 23.57 本基金正回购比 例上限为 40% -


3. 基金投 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 3.1 投 资 组 合 平均 剩 余 期 限基 本 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1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58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报 告 期 内 投资 组 合 平 均剩 余 期 限 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有超过 120 天的 情况。


3.2 报 告 期 末 投资 组 合 平 均剩 余 期 限 分布 比 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 1 30 天以内 36.07


7.86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30.7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8.4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 天( 含)-397 天(含) 32.1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7.40 7.86


4. 报 告 期 内 投资 组 合 平 均剩 余 存 续 期超 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有超过 240 天的情况 。 5. 报 告 期 末 按债 券 品 种 分类 的 债 券 投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0,020,643.68 7.6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90,020,643.68 7.68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08,956,376.54 17.82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326,987,362.88 27.88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8 其他 - - 9 合计 625,964,383.10 53.38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率债券 - -


6. 报 告 期 末 按摊 余 成 本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债 券 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1619198 16 恒丰银 行 CD198 1,000,000 98,449,389.35 8.40 2 011698847 16 大同煤 矿 SCP004 500,000 49,977,924.88 4.26 3 111619026 16 恒丰银 行 CD026 500,000 49,964,445.06 4.26 4 041654069 16 大秦铁 路 CP002 500,000 49,775,429.58 4.24 5 111691669 16 南京银 行 CD032 500,000 49,665,606.12 4.24 6 011698832 16 中电投 SCP016 500,000 49,665,388.06 4.24 7 011616007 16 华电股 SCP007 500,000 49,497,766.28 4.22 8 111619193 16 恒丰银 行 CD193 500,000 49,344,683.22 4.21 9 160401 16 农发 01 400,000 40,000,822.16 3.41 10 111694731 16 成都农 商银行 CD007 400,000 39,696,334.17 3.39


7. “影子定价 ” 与 “ 摊 余 成本 法 ” 确 定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偏 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 含)-0.5% 间的 次数 1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614%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2590%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 值 0.1022%


报 告 期 内 负偏 离 度 的 绝对 值 达 到 0.25% 情 况说明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序号 发生日期 偏离度 原因 调整期 1 2016 年12 月20 日 -0.2590% 现券市场急剧调 整。 1 个交易日 报 告 期 内 正偏 离 度 的 绝对 值 达 到 0.5% 情 况 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有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 的 情况。 8.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资 产 支 持证 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 投 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9.1 本 基 金 所 持有 的 债 券 采用 摊 余 成 本法 进 行 估 值, 即 估 值 对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票 面 利 率 或商 定 利 率 并考 虑 其 买 入时 的 溢 价 或折 价 , 在 其 剩 余 期 限 内按 实 际 利 率法 进 行 摊 销, 每 日 计 提收 益 。 9.2 本 基 金 投 资的 前 十 名 证券 的 发 行 主体 本 期 不 存在 被 监 管 部门 立 案 调 查 , 或 在 报告 编 制 日 前一 年 内 受 到公 开 谴 责 、处 罚 的 情 形。 9.3 其 他 资 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5,812,639.54 4 应收申购款 547,642.07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6,360,281.61


9.4 投 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的 其他 文 字 描 述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 各 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需要说明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十 、 基 金 的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4.9.5)至 2014.12.31 1.6817% 0.0019% 0.4374% 0.0000% 1.2443% 0.0019% 2015.1.1 至2015.12.31 3.5114% 0.0062% 1.3591% 0.0000% 2.1523% 0.0062% 2016.1.1 至2016.12.31 3.0422% 0.0040% 1.3629% 0.0000% 1.6793% 0.0040%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4.9.5)至 2016.12.31 8.4541% 0.0052% 3.1899% 0.0000% 5.2642% 0.0052%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十 一 、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户 、 证 券 账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十 二 、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 披 露 基金资 产 净 值、每 万 份 基金已 实 现 收益和 7 日 年化 收 益 率 的 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票据投资收益、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 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 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 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 、 为 了避免 采 用 “摊余 成 本 法”计 算 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与按 市 场 利率和 交 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 象 进 行重新 评 估 ,即“ 影 子 定价” 。 当 “摊余 成 本 法”计 算 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 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风 险 控 制的需 要 调 整组合 , 其 中,对 于 偏 离程度 达 到 或超过 0.5% 的情 形 , 基 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 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 产价值。 3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4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1 、 每 万份基 金 已 实现收 益 是 按照相 关 法 规计算 的 每 万份基 金 份 额的日 已 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7 日年化收益率是 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 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估 值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 将 基金资 产 净 值、每 万 份 基金已 实 现 收益和 7 日 年化 收 益 率结果 发 送 基 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四位 或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1 ) 估值错 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 当 得 利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基金 登 记 机构交 易 数 据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估值 出 现错误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立 即 予 以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偏 差 达 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报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 错 误偏差 达 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 )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由于 各 自 技术系 统 设 置而产 生 的 净值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 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3 项条 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及 登 记 机 构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国 际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十 三 、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 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 、 本 基金根 据 每 日基金 收 益 情况, 以 基 金净收 益 为 基准, 为 投 资人每 日 计 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日支付,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 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当日投资人 不记收益。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3 、 本 基金每 日 进 行收益 计 算 并分配 时 , 每日收 益 支 付方式 只 采 用红利 再 投 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 人在每日收益支 付时, 其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 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 且当日非为运作期到期日, 或虽为运作期到期日但投资人未申请在当日赎回基金份额时,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 份额; 若运作期到期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 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全部基 金份额时, 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若运作期到期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且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时, 则缩减投资人剩余基金份额; 若运作 期到期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且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赎回部分基金份额, 但剩余基 金份额不足抵扣当日净值收益小于零部分的, 则先缩减投资人剩余基金份额, 再 就剩余不足扣减部分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4、 当日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 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 露节假日期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 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 本基 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见本招募 说明书第十五部分。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十四、基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审计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仲裁费等法律费用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E 为前一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式 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十 五 、 基 金的 会 计 和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管理 人 聘 请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相 互 独立的 具 有 证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有充 足 理 由更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 金 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十 六 、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 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人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 本基金 的 基 金合同 生 效 后,在 开 始 办理基 金 份 额申购 或 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7 日年化收益率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i 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 在开始 办 理 基金份 额 申 购或者 赎 回 后,基 金 管 理人将 在 每 个开放 日 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 基金管 理 人 将公告 半 年 度和年 度 最 后一个 市 场 交易日 ( 或 自然日 ) 基 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 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 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方式。 6、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 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理 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 )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22 )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 率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 机 构 ,应当 制 作 工作底 稿 , 并将相 关 档 案至少 保 存 到《基 金 合 同》终 止 后 10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 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十 七 、 风 险揭 示 基 金 业 绩 受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的 影 响 , 投 资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可 能 盈 利 , 也 可 能 亏 损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主 要 面 临 以 下 七 种 风 险: (一)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也 呈 现 出 周 期 性 变化,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 、 利 率 风 险 。 当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变 化 时 , 将 会 引 起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变 化 , 进 而 影 响 基 金 的 净 值 表 现 。 例 如 当 市 场 利 率 上 升 时 ,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价格将下降,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4 、 信 用 风 险 。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如 果 不 能 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 者 不 能 履 行 合 约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或 者 其 信 用 等 级 降 低 , 将 会 导 致 债 券 价 格 下 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 ,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 、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风 险 。 该 种 风 险 是 指 收 益 率 曲 线 没 有 按 预 期 变 化 导 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7 、 再 投 资 风 险 。 该 风 险 与 利 率 风 险 互 为 消 长 。 当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将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将 获 得 较 低 的 收 益 率 , 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 、 交 易对手 违 约 风险。 当 债 券、票 据 或 债券回 购 等 交易对 手 违 约时, 将 直 接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或 导 致 基 金 不 能 及 时 抓 住 市 场 机 会 , 对 投 资 收 益 产 生 影响。 (二)管理风险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造 成 管 理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对 基 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表 现 在 两 个 方 面 。 一 是 在 某 种 情 况 下 因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某 些 投 资 品 种 的 流 动 性 不 佳 , 可 能 导 致 证 券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转 变 为 现 金 , 进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的 实 现 ; 二 是 在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内 投 资 人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 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四)合规性风险 指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和 投 资 运 作 不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而带来的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 金 的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各 业 务 环 节 的 操 作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内 部 控 制 不 到 位 或 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 交 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 外 ,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甚 至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登 记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证 券 登 记结算机构等。 (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 本 基金特 有 的 流动性 风 险 。对于 每 份 基金份 额 , 第一个 运 作 期从基 金 合 同生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 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 下 同 ) (该日 即 为 第一个 运 作 期起始 日 ) 起,至 基 金 合同生 效 日 或基金 份 额 申 购 申请日次二个月的月度对日 (即第一个运作期 到期日) 止。第二个运作期从第一 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自然日 (该日即为第二个运作期起始日) 起,至第一个运 作期到期日的次二个月的月度对日 (该日即为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 止。以此类 推。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时间内未办理预约赎回申请、办 理 预 约 赎 回 手 续 后 予 以 撤 销 、 办 理 预 约 赎 回 手 续 后 被 确 认 赎 回 失 败 或 在 当 期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未 申 请 赎 回 的 , 则 自 该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下 一 自 然 日 起 该 基 金 份 额 进 入 下一个运作期。因此投资人面临基金份额无法赎回的流动性风险。 2 、 运 作期期 限 或 有变化 风 险 。本基 金 名 称为银 华 双 月定期 理 财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但 是 考 虑 到 周 末 、 法 定 节 假 日 等 原 因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实 际 运 作 期 期限或有不同,可能长于或短于两个月。 (七)其他风险 1 、 在 符 合 本 基 金 投 资 理 念 的 新 型 投 资 工 具 出 现 和 发 展 后 , 如 果 投 资 于 这 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十 八 、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通 过 之 日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并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若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则 以 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 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于基 金 财 产清算 报 告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 日 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十 九 、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 理 人的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根 据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独立运 用 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基 金 合 同》收 取 基 金管理 费 以 及法律 法 规 规定或 中 国 证监会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基 金 合 同》及 有 关 法律规 定 监 督基金 托 管 人,如 认 为 基金托 管 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 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 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或委 托 其 他符合 条 件 的机构 担 任 基金登 记 机 构办理 基 金 登记业 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 转托管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 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调整收 费方式 ;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 理 人的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 者 委托经 中 国 证监会 认 定 的其他 机 构 代为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 )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 则 管理和 运 用 基金财产; 4 ) 配 备足够 的 具 有专业 资 格 的人员 进 行 基金投 资 分 析、决 策 , 以专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健全 内 部 风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 及人事 管 理 等制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基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使 计 算基金 份 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 注 销价格 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 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 基 金管理 人 在 募集期 间 未 能达到 基 金 的备案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不 能 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 人的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 依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 金 财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产; 2 ) 依 基金合 同 约 定获得 基 金 托管费 以 及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监 管 部 门批准 的 其 他费用; 3 ) 监 督基金 管 理 人对本 基 金 的投资 运 作 ,如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有 违反基 金 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 根 据相关 市 场 规则, 为 基 金开设 证 券 账户、 为 基 金办理 证 券 交易资 金 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 人的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专门 的 基 金托管 部 门 ,具有 符 合 要求的 营 业 场所, 配 备 足够的 、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健全 内 部 风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 及人事 管 理 等制度 ,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定开 设 基 金财产 的 资 金账户 和 证 券账户 , 按 照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审 查 基 金管理 人 计 算的基 金 资 产净值 、 每 万份基 金 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 依 据《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 召 集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招募 说 明书 的约 定 依法 申请 赎 回或 转让 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 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 或者 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 销售 机构 损 害其 合法 权 益的 行为 依 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 了解 所投 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 自身 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 主判 断 基金 的投 资 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 亏损 或 者《 基金 合 同》 终止 的 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 关注 基金 份 额的 运作 期 安排 ,赎 回 及转 换转 出 的申 请应 于 基金 合同 及 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 提高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的 报 酬标 准或 销 售服 务费 , 但法 律法 规 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 ) 变更 基金 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 策略 ( 法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 规定 的 除 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 应当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 下情 况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不 违反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约 定 且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无 实质 不 利 影响的前提下,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变更收 费方式,或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金 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无实 质性 不 利影 响或 修 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在不 违反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约 定 且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无 实质 不 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 在不 违反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约 定 且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无 实质 不 利 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 ) 按照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以 外 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 合同 》 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 金托 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 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 集人 负 责选 择确 定 开会 时间 、 地点 、方 式 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 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 委托 证 明的 内容 要 求( 包括 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 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取通 讯 开会 方式 并 进行 表决 的 情况 下, 由 会议 召集 人 决定 在会 议 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 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还应 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 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本 人出 席或 以 代理 投票 授 权委 托证 明 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 出席 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 受托 出 席会 议者 出 具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2 ) 经核 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 在权 益 登记 日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 系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对 表决 事 项的 投票 以 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约 定 通知 基金 托 管 人 (如 果 基金 托管 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 直接 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 权他 人 代表 出具 书 面意 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允 许的 情 况下 ,经 会 议通 知载 明 ,本 基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 决 定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更换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 以 上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可以在 大 会 召集人 发 出 会议通 知 前 向大会 召 集 人 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 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 关联 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 于提 案涉 及 事项 与基 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 且不 超 出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 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 ) 程序 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 提案 涉 及的 程序 性 问题 做出 决 定。 如将 提 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 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 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 须经 参加 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 应当 经参 加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 换 基 金运作 方 式 、更换 基 金 管理人 或 者 基金托 管 人 、终止 《 基 金合同 》 、 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 会由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2 ) 监票 人应 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表 决 后立 即进 行 清点 并由 大 会主 持人 当 场 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 计票 过程 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拒 不出 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 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 本部 分关 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 开事 由、 召 开条 件、 议 事程 序、 表 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1 )变 更基 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本 基金 合 同约 定应 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自 通 过之 日生 效 后 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则以 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 成员 由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职 责: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 负责 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 会计 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 告进 行 外部 审计 , 聘请 律师 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 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 同》 有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 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二 十 、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 金托 管 协 议 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 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121510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李芳菲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 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 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汇汇 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 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 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 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 (含397 天)的债券(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次级债等)、资产支持 证券 、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可转换债券,但可以投资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 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 管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 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 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 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 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天; (10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如 果基金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 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11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 )可转换债券(不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 (3 )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债项评级)在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 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 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 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选择存款 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 算。 6、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前,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 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投资管理制度。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 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 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 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 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 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 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托管人对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 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 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结 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以及 《基 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 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 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 无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二 十 一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对 账 单 服 务 采 取 定 制 方 式 , 未 定 制 此 服 务 的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互 联 网 站 、 语 音 电 话 、 手 机 网 站 等 途 径 自 助 查 询 账 户 情 况 。 纸 质 对 账 单 按 季 度 提 供 , 在 每 季 度 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该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 季度提供,包括彩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 知 晓 基 金 账号 后 , 及 时登 录 公 司 网站 www.yhfund.com.cn 修 改 基 金查 询 密 码 , 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 6-18 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 资 人 如 果 想 了 解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请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或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三 )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 及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 网站或相关公告。 ( 五 ) 如本招 募 说 明书存 在 任 何您/ 贵 机 构无法 理 解 的内容 , 请 通过上 述 方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二 十 二 、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自本基金上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以来涉及本基金的重要公告: 2016 年10 月18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公告, 自2016 年10 月17 日起哈默不 再担任 本基金 基金经理职务。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二 十 三 、 招募 说 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投 资 人 可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yhfund.com.cn ) 查 阅 和 下 载招募说明书。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二 十 四 、 备查 文 件 1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 予 银 华 双 月 定 期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注 册的文 件; 2、《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 关 于 申 请 募 集 注 册 银 华 双 月 定 期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和 营 业 执 照 存 放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余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处 。 投 资 人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到 存 放 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