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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裕鑫债A(003133)

易方达裕鑫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4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 裕鑫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 〇 一七 年四 月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重 要 提示 1、 本基金根据 2016 年7 月 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关于 准予易方达裕鑫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16]1615 号) 进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9 月5 日正式生效。 2、 基金管理人保证 《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 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注 册 ,但中 国证监 会对本 基金募 集的注册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金 的 投资 价值、 市场前 景 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但 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 为证券市 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 基金 的 招 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 全 面认识 本基金 产品的 风险收 益特征 和产品 特性 ,充分 考虑自 身的风 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 断 市场,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 对认购 (或 申购) 基金的 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行 为 作出独 立决策 , 承担 基金投 资中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投 资本基 金可能 遇到的 风险包 括: 证 券 市场整 体环境 引发的 系统性 风险; 个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性 风险; 大量赎 回或暴 跌导致 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 风险; 因 交 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回报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 风险; 本基金 投资范围包括 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证券 公司短 期公司 债券 、 资产 支持证 券 等品 种,可 能给本 基金带 来额外 风 险;债 券市场 系统性 风险; 股票市 场风险 等。 本基金 的具体 运作特 点详见 基金合 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 特有风险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4 、本 基金为 债券型 基金 , 理论上 其 预期 风险收 益水平 低于股 票型基 金 、混 合型 基金 ,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5 、基 金管理 人提醒 投资者 基金投 资的“ 买者自 负”原 则,在 投资者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 资者自行负责。 此外,本基金以 1 元 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 的影响下,存 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 风险。 6、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 基金 投资 人 有可能 获得较高的收益, 也有可能损失本 金 。投资 有风险 , 投资 人 在进 行投资 决策前 ,请 仔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及《基 金合同》 。 7、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 本 招募说 明书 已经本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除非另 有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截 止日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为 2017 年3 月 5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6 年12 月 31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31 日。 (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 基金的募集 ....................................................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28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38 十、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 与解冻 .................... 44 十一、基金的投资 .................................................. 45 十二、基金的业绩 .................................................. 56 十三、基金的财产 .................................................. 57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58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63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5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十九、风险揭示 .................................................... 75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78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0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5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1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 113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14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 则第5号< 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与格 式>》、《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基 金合同 )及 其它有关规 定等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 诺本招募 说明书不存 在任何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本基金是 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 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 或授权 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 基金 合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资人 依基 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 即成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 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 为 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 义务,应 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 书中除非 文意另有 所指,下 列词语有 如下 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易方达裕鑫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基金管理 人:指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3、基金托管 人:指招商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4、基金合同或 本基金合 同:指《 易方达 裕鑫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易方 达 裕鑫 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 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 书:指《 易方达裕鑫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 定期的更 新 7、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易 方达 裕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 国现行有 效并公布 实施的法 律、 行 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届全 国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 十次 会议通过, 自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人 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1、 《信息披 露办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 法》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7 日颁 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5、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基金 合同约 束, 根据基 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6、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机构投资 者: 指依 法可以投 资证券 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 记并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 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18、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 指符 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 定 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 集的 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 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0、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1、 基金销 售业务 : 指基金 管理人 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 介基金, 发 售基金 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 销售机 构: 指 易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 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条件 , 取得基 金销售业 务资格 并与基金 管理人签 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 议,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的机构 23、直销机 构:指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24、 非直销 销售机构 : 指符 合 《销 售办法 》 和中国 证 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 , 取得 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 管理人签 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 协议 ,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 的机构 25、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份 额登记、 基金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算 、 代理发 放红利 、 建 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 等 26、 登记机构 : 指办理 登记业务 的机构。 基金的登 记 机构为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或 接受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 办理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7、 基金账 户: 指 登记机构 为投资 人开立的 、 记录 其 持有的、 基 金管理 人所管理 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 账户: 指 销售机构 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 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29、 基金合同 生效日: 指基金募 集达到 法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30、 基金合同终 止日: 指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 基 金财产清 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31、 基金 募集期 : 指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 至发售 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 32、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3、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交易日 34、T 日:指 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5、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n 为自然数 36、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7、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8、 《业务规则 》 :指《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 则》 ,是规 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 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 方面的业 务规 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 同遵守 39、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人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 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基 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42、 基金 转换 :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照本 基金合同 和 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持有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 某 一基金的 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3、 转托 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本基金 的不同销 售 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 44、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 投资人 通过有关 销售机构 提出申请, 约定每 期申购日 、 扣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 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 投 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 式 45、 巨额赎 回: 指 本基金单 个开放 日, 基 金净赎回 申 请 (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 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 46、元:指 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 资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息 、 买卖证券价 差、 银行存 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48、 基金资 产总值 : 指基金 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 、 基金 应收申购 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 49、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0、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51、 基金资产 估值: 指 计算评估 基金资 产和负债 的价 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52、 指定媒介 : 指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 互 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介 53、 基金份额折 算: 指基金管 理人根据 基金运作 的需要 , 在基金资产净 值不变的 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 例调整基 金份额总 额及基金 份额净值 54、不可抗 力:指本 合同当事 人不能预 见、不能 避免 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 件。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 三、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 管理人基 本情况 1、基金管理 人: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贺 晋 注册资本:12,000 万 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 关及文号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证 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经 中国 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 务 2、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 托有限公 司 1/4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1/4 盈峰投资控 股集团有 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 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 国有资产 经营有限 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主要 人员情况 1、董事、监 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 工商管 理博士, 董 事长。 曾 任中国平 安 保险公司证 券部研究 咨询室总 经理 助理;平安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研究 咨询部副 总经理( 主持工作) 、国 债部副总 经理(主 持工 作) 、资产管理 部副总经 理、总经 理;中国平 安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 部副总经理 (主 持工作) ;全国 社会保障 基金理事 会投资部资 产配置 处处长、投资 部副主任 、境外投资 部主 任、 投资部 主任、 证券投资 部主任 。 现任 易方达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 易方 达国际控 股 有限公司董 事长。 刘晓艳女士 , 经济学 博士, 董事、 总裁。 曾 任广发证 券 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理 财部副经 理、 基金经理, 基 金投资 理 财部副 总经理、 基金资产 管理 部总经理; 易 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 察员、 监 察部总 经理 、 市场部 总经理 、 总裁 助理 、 公 司副总裁 、 常务 副总裁 。 现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裁 ; 易方 达资产管 理 (香 港) 有 限 公司董事长 ; 易方 达国际控 股有限公 司 董事。 秦力先生, 经济学 博士, 董 事。 曾 任广发 证券投资 银 行部常务副 总经理 、 投资理 财部总 经理、 资金 营运部总 经理、 规划管理 部总经理 、 投资 自营部总经 理、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副 总 经理。现任广 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董事、常 务副总经 理;广发控股 (香港) 有限公司董 事; 广东金融高 新区股权 交易中心 有限公司 董事长。 杨力先生,高 级管理人 员工商管理 硕士(EMBA ) ,董 事。曾任美的 集团空调 事业部技术 主管、企划经 理;佛山 顺德百年科 技有限公 司行政总 监;美的空调 深圳营销 中心区域经 理; 佛山顺德创 佳电器有 限公司董 事、 副总 经理; 长 虹空 调广州营销 中心营销 总监; 广 东盈峰投 资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 战略总监 、 董事 、 副总 裁。 现 任 盈峰投资控 股集团有 限公司董 事; 盈 峰 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总 经理;开 源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副 董事长。 王海先生 , 经济 学、 工商管理 (国 际) 硕士, 董事 。 曾任工商银 行江西省 分行法律 顾问 室科员; 工商 银行珠 海分行法 律顾问室 办事员、 营业 部计划信贷 部信贷员 、 办公室 行长室秘 书、 信贷管理 部业务 主办、 资产 风险管 理部经理 助理 兼法律室副 主任、 资 产风险管 理部副总 经理兼法律 室主任、 资产风险 管理部总 经理; 招 商银 行总行法律 事务部行 员; 工商 银行珠海 分行资产风 险部总经 理兼特殊 资产管理 部负责人 、 公 司业务部总 经理、 副 行长; 工商 银行广 东省分行公司 业务部副 总经理(主 持工作) 、 总经理 ;工商银行韶 关分行行 长、党委书 记。 现任广东粤 财信托有 限公司总 经理。 刘韧先生, 经济学 硕士, 董 事。 曾 任湖南 证券发行 部 经理助理; 湘财证 券投资银 行总部 总经理助理; 财 富证券投 资银行总 部副总经 理; 五矿二 十三冶建设 集团副总 经理、 党委委 员; 深圳市中金 岭南有色 金属股份 有限公司 监事。 现任 广 东省广晟资 产经营有 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资本运营部 部长;新 晟期货有 限公司副 董事长; 东江 环保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长。 朱征夫先生, 法学博士 ,独立董事 。曾任广 东经济贸 易律师事务所 金融房地 产部主任; 广东大陆律 师事务所 合伙人 ; 广东 省国土厅 广东地产 法律咨询服 务中心副 主任。 现任广 东东 方昆仑律师 事务所主 任。 忻榕女士, 工商行 政管理 博 士, 独 立董事 。 曾任中 科 院研究生院 讲师; 美国加州 高温橡 胶公司市场部 经理;美 国加州大学 讲师;美 国南加州 大学助理教授 ;香港科 技大学副教 授; 中欧国际工 商学院教 授;瑞士 洛桑管理 学院教授 。现 任中欧国际 工商学院 教授。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 谭劲松先生, 管理学博 士(会计学 ) ,独立董 事。曾 任邵阳市财会 学校教师 ;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助 教、讲师 、副教授 。现任中 山大学管 理学 院教授。 陈国祥先生 , 经济 学硕士, 监事会 主席。 曾任交通 银 行广州分行 江南西营 业部经理 ; 广 东粤财信托 投资公司 证券部副 总经理 、 基金 部总经理 ;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市场拓 展部 总经理、总 裁助理、 市场总监 。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监 事会主席 。 李舫金先生 , 经济 学硕士, 监事。 曾任华 南师范大 学 外语系党总 支书记 ; 中国证 监会广 州证管办处 长; 广 州市广永 国有资 产经营有 限公司董 事长; 广 州股权交 易中心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广州立 根小额再 贷款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 ; 广州 银行副董事 长; 广州 中盈 ( 三明)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 广州 汽车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独 立董事。 现任广州 金融控股 集团有 限公 司董事长; 万 联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 长; 广州 金控 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 广 永期货有 限公司董事; 立根融 资租赁有 限公司董 事长; 广 州金 控花都金融 投资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广州 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 廖智先生, 经济学 硕士, 监 事。 曾 任广东 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基金 部主管 ; 易方达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综合管理 部副总经 理、 人力 资源部副 总经 理、 市场部总 经理、 互 联网金融 部总经 理。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裁 助理;广 东粤 财互联网金 融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 张优造先生, 工商管理硕 士(MBA) ,常务副总 裁。曾 任南方证券交 易中心业 务发展部经 理; 广东证 券公司 发行上市 部经理 ; 深圳证 券业务部 总经理、 基 金部总 经理;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 副 总裁。 现任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常务副 总裁; 易 方达国际 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 易方达资 产管理( 香港)有 限公司董 事。 陈彤先生, 经 济学博 士, 副总裁 。 曾任中 国经济开 发 信托投资公 司成都营 业部研发 部副 经理、 交易 部经理 、 研发部 经理、 证券总 部研究部 行 业研究员;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市 场拓展部主 管、 基 金科瑞基 金经理 、 市场部 华东区大 区销售经理 、 市场 部总经 理 助理、 南京 分公司总经 理、 成都 分公司 总经理、 上海分公 司总经 理、 总裁助 理、 市 场总监 。 现任易 方达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马骏先生,高 级管理人 员工商管理 硕士(EMBA ) ,副 总裁。曾任君 安证券有 限公司营业 部职员; 深圳 众大投 资有限公 司投资部 副总经理 ; 广 发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研究员;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 益部总经理 、现金管 理部总经 理、固定收益 总部总经 理、总裁助 理、 固定收益投 资总监、 固定收益 首席投资 官、基金 科讯 基金经理、 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 易方 达深证 1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 基金经理 。 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 司副总裁; 易方达资 产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易 方达资 产管理 (香 港) 有 限公司董 事、 人 民币 合格境外投 资者 (RQFII ) 业务负责 人、 证 券交易负 责 人员 (RO) 、 就证 券提供意 见负责人 员 (RO ) 、提供资 产管理负 责人员(RO)、 RQFII/QFII 产品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 员;中债资 信评 估有限责任 公司独立 董事。 吴欣荣先生 , 工学 硕士, 副 总裁。 曾任易 方达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研究员 、 投资管 理部经 理、 基金投 资部副总 经理、 研究部副 总经理 、 研究部 总经理、 基 金投资部 总经理 、 公募基 金 投资部总经 理、 权益 投资总 部总经理 、 总裁助 理、 权 益投资总监 、 基 金科 瑞基金 经理、 易 方 达科汇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易 方 达价值精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张南女士, 经济学博 士, 督 察长。 曾任广东 省经济贸 易委员会主 任科员、 副处长 ; 易方 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市场拓展 部副总经 理、 监察部总 经理。 现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范岳先生,工 商管理硕士(MBA) , 首席产品官 。曾任 中国工商银行 深圳分行 国际业务部 科员; 深圳证券 登记结算 公司办公 室经理、 国际 部经理 ; 深圳证券交易 所北京中 心助理主 任、 上市部副总 监、 基金 债券部副 总监、 基 金管理部 总监 。 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首席产 品官;易方 达资产管 理(香港 )有限公 司董事、 另类 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 。 关秀霞女士 , 财务 硕士、 工 商管理 硕士, 首席国际 业 务官。 曾任 中国银 行 (香港) 分析 员;Daniel Dennis 高 级审计师 ;美国道富 银行波士 顿及亚洲总部 大中华地区 高级副总 裁、 董事总经理 、 中 国区行长 、 亚 洲区 (除日本 外) 副总 裁、 机构 服务主 管、 美国共同 基金业务 风险经理、 公司内部 审计部高 级审计师 。现任易 方达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首 席国际业 务官。 2、基金经理 张清华先生 , 物理学 硕士。 曾任晨星 资讯 ( 深圳) 有 限公司数量 分析师 , 中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研 究员, 易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投资经理 。 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基金投资 部总经理 、易方达 安心回报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3 年 12 月 23 日起任职) 、 易方达裕 丰回报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自 2014 年 1 月 9 日起 任职) 、 易方达裕如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 自 2015 年4 月2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新 收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5 年 4 月 17 日起任 职) 、易方 达安心回 馈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自 2015 年5 月29 日起任职) 、 易方达瑞 选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5 年12 月 9 日 起任 职) 、易方达 裕祥回报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6 年1 月22 日起 任职) 、易 方 达新利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 金经理(自 2016 年3 月15 日 起任职) 、 易方达新 鑫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2016 年3 月15 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新享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自2016 年 3 月29 日起任 职) 、易 方达瑞景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8 月 6 日起任 职) 、易方 达裕鑫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自 2016 年 9 月 5 日 起任职) 、易 方达丰和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11 月 23 日起 任职) 、 易方达 瑞通灵活 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自 2016 年12 月7 日起任职) 、 易方达瑞 程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 自 2016 年12 月 15 日起任 职) 、 易 方达瑞弘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2017 年1 月11 日起任职) 、 易方达安盈 回报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17 年2 月 16 日 起任职) 。 张磊先生 , 理学硕 士。 曾任泰康 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 公司 资产管理中 心固定收 益部研究 员、 投资经理 , 新华资 产管理股 份有限 公司固定 收益部高 级投资 经理 , 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收益部 投资经理 。 现任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基 金投资部 总经理助 理、 易方 达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自 2011 年12 月 1 日起任职 ) 、易方 达高等级 信 用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3 年8 月 23 日起任职) 、 易方达聚 盈分级债 券型 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3 年 11 月 14 日 起任职) 、 易方达 恒久添利1 年定期 开 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自 2014 年9 月10 日起任职) 、 易方达岁 丰添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6 月13 日起任 职) 、易方达裕 鑫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6 年12 月 3 日起 任职) 。 张凯頔先生, 经济学 硕士。 曾任 工银瑞 信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债券 交易员, 易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债券交易 员。 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易方达双 债增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助 理、 易 方达高等 级信用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 、 易方达 岁丰添 利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助 理、易方 达裕鑫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助理。 3、固定收益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 本公司固定 收益投资 决策委员 会成员包 括: 马 骏先生 、 王晓晨女 士、 张 清华先生 、 袁方 女士、胡剑 先生。 马骏先生, 同上。 王晓晨女士, 经济学 硕士。 曾任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集中交 易室债券 交易员、 债券 交易主管、 固 定收益 总部总经 理助理、 易方达货 币市 场基金基金 经理、 易 方达保证 金收益货 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 现任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基 金投资部 副总经理 、 易 方达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1 增强回报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易方达投 资 级信用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易方达中债新 综合债券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经理、 易方达保 本一号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易 方达双 债增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 易方达 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易 方达中 债 3-5 年 期国债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达 中债 7-10 年期国 开行债券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 兼任易方达资 产管理( 香港)有限 公司 基金经理、 就证券提 供意见 负责人员 (RO) 、 提供资 产 管理负责人 员 (RO ) , 易方 达资产管 理 (香港)有 限公司 RQFII/QFII 产品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张清华先生 ,同上。 袁方女士, 工学硕 士。 曾任 中慧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师 、 资产评估 师, 湘 财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投资经 理, 泰康 人寿保险 公司投资 经理, 天 弘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经理、 固 定收益总 监, 泰康资产 管理有 限责任公 司年金投 资部高级 投资 经理、 执行 总 监, 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 投资部总 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 总部总经 理助理、固定 收益机构 投资部总经 理。 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 专户投资 部总 经理、投资 经理。 胡剑先生, 经 济学硕 士。 曾任易 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固定收益 部债券研 究员、 基 金经 理助理兼债 券研究员 、 固定收 益研究部 负责人、 固定 收益总部总 经理助理 、 易方达 中债新综 合债券指数 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基金经 理、 易方达纯债 1 年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达永 旭添利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易方 达纯债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 益研究部 总经理 、 易方 达稳 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 易方 达信用债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易 方达 裕惠回报定 期开放式 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达 瑞财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 易方达 裕景添 利 6 个月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易 方达 高等级信用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易 方达 丰惠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 4、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 管理人的 职责 1、依法募集 资金,办 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 和登记 事宜 ;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及时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2 6、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职 责 。 (四)基金 管理人的 承诺 1、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现 行有效的相 关法律 、法规、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 定,建立 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 律、 法规、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有 关规定的 行为 发生。 2、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 证券法》 、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 法规,建 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防 止下列行 为发生: (1)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谋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侵占、 挪用基金 财产; (6)泄漏因职 务便利获 取的未公 开信息、利 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明 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 动; (7)玩忽职 守,不按 照规定履 行职责; (8)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 3、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不 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利益 ;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3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 基金的 商业秘密 , 尚 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 (8)违反证券 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市 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 行,以抬 高自己; (10)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1)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2)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以 及中国证 监会禁止 的行 为。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不违反现 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规 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 、 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 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为保证公司 规范化运 作, 有效 地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 信、 合法 、 有效 经营, 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维 护公司及 公司股东 的合 法权益, 本基 金管理 人建立了 科学、 严 密、高效的 内部控制 体系。 1、公司内部 控制的总 体目标 (1)保证公 司经营管 理活动的 合法合规 性; (2)保证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不 受侵犯 ; (3)实现公 司稳健、 持续发展 ,维护股 东权益 ; (4)促进公 司全体员 工恪守职 业操守, 正直诚 信, 廉洁自律, 勤勉尽责 ; (5)保护公 司最重要 的资本: 公司声誉 。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4 2、公司内部 控制遵循 的原则 (1)全面性原 则:内部 控制必须 覆盖公司的 所有部 门和岗位,渗 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 普遍适用 于公司每 一位职员 ; (2)审慎性原 则:内部 控制的核 心是有效防 范各种 风险,公司组 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 建立都要 以防范风 险、审慎 经营为出 发点 ; (3)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设置 的各部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相 互制衡 ; (4)独立性原 则:公司 根据业务 的需要设立 相对独 立的机构、部 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 的设置必 须权责分 明; (5)有效性原 则:各种 内部管理 制度 具有高 度的权 威性,应是所 有员工严 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 行内部管 理制度不 能有任何 例外,任 何人 不得拥有超 越制度或 违反规章 的权力; (6)适时性原 则:内部 控制应具 有前瞻性, 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 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 内部环境 的变化和 国家法律 、 法 规、 政 策 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 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 (7)成本效益 原则:公 司运用科 学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成 本,提高 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 的控制成 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 3、内部控制 的制度体 系 公司制定了 合理、 完 备、 有效并 易于执 行的制度 体系 。 公司制度体 系由不 同层面的 制度 构成。 按照其 效力大 小分为四 个层面: 第一个层 面是 公司章程; 第 二个层 面是公司 内部控制 大纲, 它是公 司制定 各项规章 制度的基 础和依据 ; 第 三个层面是 公司基本 管理制度 ; 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 机构、部 门根据业务 需要制定 的各种制 度及实施细则 等。它们 的制订、修 改、 实施、 废止应 该遵循 相应的程 序, 每一 层面的内 容不 得与其以上 层面的内 容相违背 。 公司重 视对制度的持 续检验, 结合业务的 发展、法 规及监管 环境的变化以 及公司风 险控制的要 求, 不断检讨和 增强公司 制度的完 备性、有 效性。 4、关于授权 、研究、 投资、交 易等方面 的控制 点 (1)授权制 度 公司的授权 制度贯穿 于整个公 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 会、 监事会和 管理层 必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 司逐级授 权制度, 确保公司 各项 规章制度的 贯彻执行 ; 各项经 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 序必须遵 从管理层 制定的操 作规程, 经 办 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 须是在业 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 公 司重大 业务的授 权必须采 取书面形 式, 授权书应当 明确授权 内容和时 效。 公司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5 授权要适当 , 对已 获授权的 部门和 人员应建 立有效的 评价和反馈 机制, 对已不适 用的授 权应 及时修改或 取消授权 。 (2)公司研 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 保持独立 、 客观, 不 受任何 部门及个 人的 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 密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程, 形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建立投资 产 品备选库制 度, 研 究部门根 据投资产 品 的特征, 在充 分研究 的基础上 建立和维 护备选库 。 建 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 交流制度 , 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 道;建立 研究报告 质量评价 体系,不 断提 高研究水平 。 (3)基金投 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 确立科学 的投资理 念, 根据决 策的风险 防 范原则和效 率性原则 制定合理 的决 策程序; 在进行投 资时应有 明确的 投资授权 制度, 并 应建立与所 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 制度和考 核制度。 建立 严格的 投资禁止 和投资限 制制度, 保证 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 性。 建立 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 制度, 将重点投 资限制 在规 定的 风险权限 额度内; 对于投资 结果建立 科学的 投资 管理业绩评 价体系。 (4)交易业 务 建立集中交 易室和集 中交易制 度, 投 资指令通 过集中 交易室完成 ; 应建 立交易监 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 交易反馈 系统, 完 善相关的 安全设施 ; 集 中交易室应 对交易指 令进行审 核, 建立 公平的交易 分配制度 , 确保 各基金利 益的公平 ; 交易 记录应完善 , 并及 时进行反 馈、 核 对和 存档保管; 同时应建 立科学的 投资交易 绩效评价 体系 。 (5)基金会 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 律法规及 业务的要 求建立会 计制度, 并 根 据风险控制 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 系统, 对于不同基 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公 司 通过复核制 度、 凭证 制度、 合理的估 值 方法和估值 程序等会 计措施真 实、 完整、 及时地记 载 每一笔业务 并正确进 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 核算。同时 还建立会 计档案保 管制度, 确保档案 真实 完整。 (6)信息披 露 公司建立了 完善的信 息披露制 度, 保 证公开披 露的信 息真实、 准 确、 完 整。 公 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 责人, 并建立了 相应的程 序进行信 息的收 集、 组织 、 审核和 发布工作 , 以此 加强 对信息的审 查核对 , 使所公 布的信 息符合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同 时加强对 信息披露 的检查 和评 价,对存在 的问题及 时提出改 进办法。 (7)监察稽 核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6 公司设立督 察长, 经 董事会聘 任,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根据公司监 察稽核 工作的需 要和 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 可以列席 公司相关 会议, 调 阅公 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 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 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 、 评价、 报告、 建议职 能。 督察 长 定期和不定 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 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 对督察长 的报告进 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 察部开展 监察稽核 工作 , 并保证 监察部的 独立性和权 威性。 公司明确 了监察 部及内部各 岗位的具 体职责, 严格制订 了专业任 职条 件、操作程 序和组织 纪律。 监察部强化 内部检查 制度, 通过定 期或不定 期检查内 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 况, 促 使公司 各项经营管 理活动的 规范运行 。 公司董事会 和管理 层 充分重视 和支持监 察稽核工 作, 对违反法律 、 法规 和公司内 部控制 制度的,追 究有关部 门和人员 的责任。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制 度声明书 (1)本公司 承诺以上 关于内部 控制制度 的披露 真实 、准确; (2)本公司 承诺根据 市场变化 和公司业 务发展 不断 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7 四、基金 托管人 (一)基金 托管人概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招商 银行 ” ) 设立日期:1987 年4月8日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 : 李建红 行长:田惠 宇 资产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证监 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管部 信息披露 负责人: 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 立于 1987 年 4 月8 日,是我 国第一家 完 全由企业法 人持股的 股份制商 业银 行,总行设 在深圳。 自成立以 来,招商 银行先后 进行 了三次增资 扩股,并于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行 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 所挂牌( 股 票代码:600036 ), 是国内第 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 准上市的 公司。2006 年9 月 又成 功发行了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 港联交所 挂 牌交易 (股票 代码:3968),10 月5 日 行使 H 股超额配 售, 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 截至 2016 年 9 月30 日 , 本集 团总资产 55,639.90 亿元 人 民币 , 高级法下 资 本充足率14.16% , 权重法 下资本充足 率 12.73% 。 2002 年8 月,招 商银行成 立基金托 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 国证监会 同意,更 名为 资产托管部 , 下设业 务管理室 、 产品管 理室、 业 务营 运室、 稽核 监察室、 基金外包 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 ,现有员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经 中 国人民银行 和中国证 监会批准 获得证券 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资 格,成为 国内第一 家获得该 项业 务资格上市 银行;2003 年 4 月 ,正式 办理基金托管 业务。招 商银行作为 托管业务 资质最全 的商业银行, 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托 管、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8 受托投资管 理托管、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托管 (QFII ) 、 全国 社会保障 基金托管 、 保险 资金 托管、企业 年金基金 托 管等业 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 立 “ 因势而变 、 先 您所想 ” 的托 管理念和 “财富所 托、 信守承 诺” 的 托管核 心价值, 独创 “6S 托 管银行” 品 牌体系, 以 “保护 您 的业务、 保护您 的财富” 为历 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 管系统、 服务和 产品: 在 业内率先 推出 “ 网上托管银 行系统” 、 托管 业务综合 系 统和 “6 心” 托管服务 标准 , 首家发 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 析报告, 开办国内 首个托管 银行网 站, 成功托管国 内第一只 券商集合 资产管理 计划、 第一只FOF 、 第一 只信托资 金计划 、 第一 只股 权私募基金 、第一家 实现货币 市场基金 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 只境外银行QDII 基金、 第 一只红利 ETF 基 金、第一 只“1+N” 基金专户 理财、 第一家大小 非解禁资 产、第一单TOT 保 管,实现从 单一托管 服务商向 全面投资 者服务机 构的 转变,得到 了同业认 可。 经过十四年发 展,招商银 行资产托 管规模快 速壮大。2016 年招商 银行加大高 收益托管 产品营销力 度,截至 12 月 末新增托 管公募开 放式基 金 105 只,新增 首发公募 开放式基 金托 管规模 827.91 亿元。 克服国内 证券市场 震荡的不 利 形势,托管 费收入、 托管资产 均创出历 史新高,实 现托管费 收入 44.04 亿元 ,同比增长 23.48% ,托管资 产余额 10.17 万 亿元,同 比增长 42.1% 。 作 为公益慈 善 基金 的首个独 立第三方 托管人 , 成功签 约 “ 壹基金 ” 公益 资金 托管,为我 国公益慈 善资金监 管、信息 披露进行 有益 探索,该项 目荣获 2012 中国金 融品牌 「 金象奖 」“ 十大公 益项目 ”奖; 四度 蝉联获 《财资》 “中国 最佳 托管专 业银行 ”。2016 年 6 月招商 银行荣膺 《 财资》 “ 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奖” , 成为国内唯 一获奖项 国内托 管银行; “托管通 ” 获得国 内 《银 行家》2016 中 国金融创 新 “ 十佳金融产 品创新奖 ” ;7 月荣膺2016 年中国资产 管理【金 贝奖】“ 最佳资产 托管银行 ”。 (二)主要 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 ,本行董 事长、非 执行董事 ,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 行董事、 董事长。 英国 东伦敦大学 工商管理 硕士、 吉 林大学经 济管理专 业硕 士, 高级经济 师。 招商 局集团有 限公司 董事长, 兼任 招商局 国际有限 公司董事 会主席、 招商 局能源运输 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长、 中国 国际海运集 装箱 (集 团) 股份有 限公司 董事长、 招 商 局华建公路 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 长和招商 局资本投资有 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 曾任中国 远洋运输 (集团)总公 司总裁助 理、总经济 师、 副总裁,招 商局集团 有限公司 董事、总 裁。 田惠宇先生 ,本行行 长、执行 董事,2013 年 5 月 起 担任本行行 长、本行 执行董事 。美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9 国哥伦比亚 大学公共 管理硕士 学位,高 级经济师 。曾于 2003 年7 月至 2013 年 5 月 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 长、 中国 建设银行 上海市分 行副行长 、 深 圳市分行行 长、 中国 建设银行 零售业务 总监兼北京 市分行行 长。 丁伟先生, 本行副行 长。 大学 本科毕业 , 副研究 员。1996 年 12 月 加入本行 , 历任杭 州 分行办公室 主任兼营 业部总经 理, 杭 州分行行 长助理 、 副行长 , 南昌支 行行长 , 南昌分 行行 长,总行人 力资源部 总经理, 总行行长 助理,2008 年 4 月起任 本行副行 长。兼任 招银国际 金融有限公 司董事长 。


姜然女士, 招 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总经理 , 大学本 科毕 业, 具有基金 托管人 高级管理 人员 任职资格。先 后供职于 中国农业银 行黑龙江 省分行, 华商银行,中 国农业银 行深圳市分 行, 从事信贷管 理、托管 工作。2002 年 9 月 加盟招商 银 行至今,历 任招商银 行总行资 产托管部 经理、 高级 经理、 总经理助 理等职 。 是国 内首家推 出 的网上托管 银行的主 要设计 、 开发者 之 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 信贷及托 管专业从 业经验。 在 托管产品创 新、服务 流程优化 、市场营 销及客户关 系管理等 领域具有 深入的研 究和丰富 的实 务经验。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截至2016 年12 月31 日, 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累 计托管 256 只开放式 基金及其 它托 管资产,托 管资产为10.17 万 亿元人民 币。


(四) 托管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 标 确保托管业 务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 觉形成守 法经营 、 规范 运 作的经营思 想和经营 理念; 形 成科学合 理的决策 机制 、 执行机制和 监督机 制, 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确保托 管业务的 稳健运行 和托管资 产的安全 完整; 建立有利 于查错防 弊、 堵塞漏洞 、 消除隐患, 保 证业务稳 健运行 的风险控 制制度, 确 保 托管业务信 息真实、 准 确、 完整 、 及时; 确保内控机 制、体制 的不断改 进和各项 业务制度 、 流 程的不断完 善。 2、 内部控制组 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 产托管业 务建立三 级内控风 险防范体 系: 一级风险防 范是在总 行层面对 风险进行 预防和控 制。 二级防范是 总行资产 托管部设 立稽核监 察室 , 负责部 门内部风险 预防和控 制。 稽 核监察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0 室在总经理 室直接领 导下, 独立于 部门内其 他业务室 和托管分部 、 分行 资产托管 业务主 管部 门, 对各岗 位、 各 业务室 、 各分部 、 各项 业务中的 风 险控制情况 实施监督 , 及时 发现内部 控 制缺陷,提 出整改方 案,跟踪 整改情况 。 三级风险防 范是总行 资产托管 部在专业 岗位设置 时, 必须遵循内 控制衡原 则, 监 督制衡 的形式和方 式视业务 的风险程 度决 定。 3、 内部控制原 则 (1)全面性原 则。内部 控制应覆 盖各项业务 过程和 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室 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 参与。 (2)审慎性原 则。内部 控制的核 心是有效防 范各种 风险,托管组 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 建立都要 以防范风 险、审慎 经营为出 发点 ,应当体现 “内控优 先”的要 求。 (3)独立性原 则。各室 、各岗位 职责应当保 持相对 独立,不同托 管资产之 间、托管资 产和自有资 产之间应 当分离 。 内部 控制的检 查、 评 价 部门应当独 立于内部 控制的建 立和执行 部门, 稽 核监察室 应保持高 度的独立 性和权威 性, 负责 对部门内部 控制工作 进行评价 和检查。


(4)有效性原 则。 内部 控制应当 具有高度的 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 拥有不受 内部控制约 束的权利, 内部控制 存在的问 题应当能 够得到及 时的 反馈和纠正 。 (5)适应性原 则。 内部 控制应适 应我行托管 业务风 险管理的需要 ,并能随 着托管业务 经营战略、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等 内部环境 的变化和 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 等外部 环境 的改变及时 进行修订 和完善。 内部控制 应随着托 管业 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 针、 经营理 念等内 部环境的变 化和国家 法律、法 规、政策 制度等外 部环 境的改变及 时进行相 应的修订 和完善。 (6)防火墙原 则。 业务 营运、稽 核监察 等相 关室, 应当在制度上 和人员上 适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 务网分离 ,部门业 务网和全 行业务网 分离 ,以达到风 险防范的 目的。 (7)重要性原 则。内部 控制应当 在全面控制 的基础 上,关注重要 托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 险领域。 (8)制衡性原 则。内部 控制应当 在托管组织 体系、 机构设置及权 责分配、 业务流程等 方面形成相 互制约、 相互监督 ,同时兼 顾运营效 率。 (9)成本效益 原则。内 部控制应 当权衡托管 业务的 实施成本与预 期效益, 以适当的成 本实现有效 控制。 4、 内部控制措 施 (1)完善的制 度建设。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部 制定了 《招商银行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1 管理办法》 、 《 招商银 行资产托 管业务内 控管理办 法》 、 《招商银行基 金托管 业务操作 规程》 和 等一系列规 章制度, 从资产 托管业务 操作流程 、 会计 核算、 岗位 管理、 档案管理 、 保密 管理 和信息管理 等方面 , 保证资 产托管业 务科学化 、 制度 化、 规范化 运作。 为保障托 管资产 安全 和托管业务 正常运作 , 切实 维护托 管业务各 当事人的 利益, 避 免托管业 务危机事 件发生 或确 保危机事件 发生后能 够及时 、 准确 、 有效地 处理, 招 商银行还制 定了 《 招商银行 托管业务 危 机事件应急处 理办法》 , 并建立了 灾难备份中 心,各 种业务数据能 及时在灾 难备份中心 进行 备份,确保 灾难发生 时,托管 业 务能迅 速恢复和 不间 断运行。 (2)经营风险 控制。招 商银行资 产托管部托 管项目 审批、资金清 算与会计 核算双人双 岗、 大额资 金 专人 跟踪、 凭 证管理 、 差错 处理等一 系 列完整的操 作规程 , 有效地 控制业务 运 作过程中的 风险。 (3)业务信息 风险控制 。招商银 行资产托管 部采用 加密方式传输 数据。数 据执行异地 同步灾备, 同时, 每日实时 对托管 业务数据 库进行备 份, 托管业 务数据 每日进行 备份, 所有 的业务信息 须经过严 格的授权 才能进行 访问。 (4)客户资料 风险控制 。招商银 行资产托管 部对业 务办理过程中 形成的客 户资料,视 同会计资料 保管。 客户资料 不得泄露 , 有 关 人员如需 调用, 须经 总经理 室成员审 批, 并 做好 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 系统风险 控制。招 商银行对信 息技术 系统管理实行 双人双岗 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 并设置门禁 管理、电 脑密码设置 及权限 管理、业务网 和办公网 、与全行业 务网 双分离制度 ,与外部 业务机构 实行防火 墙保护等 ,保 证信息技术 系统的安 全。 (6)人力资源 控制。招 商银行资 产托管部通 过建立 良好的企业文 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 人力资源 管理及建 立人才梯 级队伍及 人才 储备机制, 有效的进 行人力资 源控制。





(五)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运 作基金进 行监 督的方法和 程序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等有 关证券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 对象、基 金投融资比 例、 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 市场 、 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 款银行、 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基 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 露、 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等的 合法 性、合规性 进行监督 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 对上述事 项的监督 与核查中 发现基金 管理 人的实际投 资运作违 反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 基 金合同 、 托管协 议、 上 述监督内 容 的 约定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应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2 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进行整 改, 整改的 时 限应符合法 规允许的 投资比例 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 形式 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 函并改正。 在规定 时间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基金合 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 规定, 应 当拒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改正, 如基金 管理人未 能在通知 期限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人应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托管协 议对 基金 业 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 托管人发 出的书面 提示, 基 金管 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 正, 或就 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 ; 对基金 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和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事项, 基金 管 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 应及时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并 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 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 拒绝、 阻挠对 方根 据托管协议 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 告中国证监 会。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3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基金 份额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的 网点信息: (1)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广州直销 中心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温 海萍 (2)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北京直销 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厦B 座 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刘 蕾 (3)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上海直销 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世 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 厦 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于 楠 (4)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网上交易 系统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4 网址:www.efunds.com.cn 2、非直销销售 机构 暂无,如将 来新增非 直销销售 机构,详 见相关公 告。 (二)基金 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 贤高 (三)律师 事务所和 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 师( 广州) 事务所 地址:广州 市天河区 珠江东路28 号越秀 金融大 厦 38 层 负责人:程 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020-38799345-200 经办律师: 黄贞、陈 桂华 联系人:黄 贞 (四)会计 师事务所 和经办注 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 定验资机 构为安永 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 (特 殊普通合伙) 。


会计师事务 所:安永 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主要经营场 所:北京 市东城区 东长安街1 号东方 广场 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 伙人:Tony Mao 毛 鞍宁 电话: (010 )58153000 传真: (010 )85188298 经办注册会 计师:赵 雅、李明 明 联系人:赵 雅 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 事项的审 计机构为 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5 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 所: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 通合伙) 住所:上海 市湖滨路202 号普 华永道中 心 11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 :李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 计师:陈 玲、周祎 联系人:周 祎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6 六、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基金 合同的相 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 于 准予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注册 的批复》 (证 监许可[2016]1615 号 ) 注册。 本基金为契 约型开放 式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本 基金 的存续期为 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 期间每份 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为 1.00 元人 民币。 本基金募集 期 自2016 年 8 月31 日至 2016 年 9 月 1 日。募集对 象 为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 的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 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 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7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基金 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 2016 年9 月5 日正式 生效。自 基 金合同生效 日起,本 基金管理 人正 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二)基金 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连续二十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 份 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二 百人或者 基金 资产净值低 于五千万 元情形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 ; 连续六 十个工 作日 出现前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并提出解决 方案, 如 转换运作 方式、 与 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 同等,并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8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一)基金 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 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 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二)申购 与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具体的 销 售机构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 说明 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 列明。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 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 基金 投 资者应 当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销 售业务 的营业 场所或 按销售 机构提 供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三)申购 与赎回办 理的开放 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和 赎回 , 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 但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 中国 证监会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 申购、赎 回时除外 。 若出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 场、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 、其他特殊情 况 或根据 业务需要 , 基金管理人 有权 视情 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进行 相应的调整 , 但应 在实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 开放办理 日常申 购、 赎回业务。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 或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 或者 赎回 或 者转换。 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 出申购、 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 放日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格。 (四)申购 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 , 即申 购、 赎 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 收 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9 4、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时,除指 定赎回外, 基金管 理人按先进先 出的原则 ,对该持有 人账户在该 销售机构 托管的基 金份额进 行处理 , 即先 确认的份额 先赎回 , 后确认 的份额 后赎 回,以确定 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 。 基金管理人 可在 不违 反 法律法 规的情况 下, 对上述原 则进行调整 。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五)申购 与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 开放日的 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 交申购申 请时须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 请时须持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申请 不成立 。 投资人办理 申购、 赎 回等业务 时应提交 的文件和 办理 手续、 办理时 间、 处理 规则等在 遵 守基金合同 和 本 招募 说明书规 定的前提 下,以各 销售 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有 效申 购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购 或赎 回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况下 , 本基 金登记机 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 请, 投资 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 日) 到 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 情况。若 申购不成 功,则申 购款 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 销售机构对 申购、 赎回申请 的受理 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 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申购、 赎回申 请。 申购 、 赎回 的确认 以登记机 构 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购 申请及申 购 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 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 合法 权利。 基金管理人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 , 可 对上述程 序规则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在 新规则开始 实施前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3、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 必 须全额交 付申购款 项, 投 资人交付申 购款项 , 申购成 立; 基 金份额登记 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 时, 申购生效 。 若申 购 资金在规定 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 成功。 若 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 ,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 理 人指定的非 直销销售 机构将投 资人已缴 付的申购款 项本金退 还给投资 人。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 , 赎回成 立, 赎回 是否 生效以登记 机构确认 为准。 基 金份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0 额持有人赎 回申请成 功后, 基 金管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如遇交 易所或交易 市场数据 传输延迟 、 通 讯系统故 障、 银 行 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 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流程 , 则 赎回款项的 支付时间 可相应顺 延。 在发 生巨额赎回 或 基金合 同载 明的 其他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合 同有关条 款处理。 (六)申购 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 的限制


投 资人 通过 非 直销销售 机构 或本 公司网 上交 易系统 首次 申购 的单笔 最低 限额 为 人民 币 10 元 , 追加 申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币10 元; 投 资 人通过本公 司直销中 心首次申 购的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 申购单笔 最低 限 额是人民币 1,000 元,本 基金管理 人有 权根据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 全部或部 分拒 绝申购申请 。 在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的前提下 , 各 销售机构 对申购限额 及交易级 差有其他 规定的 , 需同 时遵循该销 售机构的 相关规定 。 ( 以上金 额 均含 申购费 ) 。 投资人将当 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 转购基金 份额或采 用定 期定额投资 计划时, 不 受最低申 购 金额的限制 。 投资人可多 次申购, 对单个投 资人累计 持有份额 不设 上限限制。 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 另有规定的 除外。 2、赎回份额 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 其全部或 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 。 每类基 金份 额 单笔赎回 或转换不 得少于 10 份 ( 如该账户 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 的该类基 金余额不足 10 份,则必须一次 性赎回或 转出该类 基 金全部份额 ) ; 若 某笔赎回 将导致投 资人在销 售机构托 管的 该类基 金余额不 足 10 份时 , 基 金 管理人有权 将投资人 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 的 该类 基 金剩 余份额一次 性全部赎 回。 在符合 法律法 规规定的前 提下, 各销售机 构对赎 回份额限 制有其他 规定的, 需同时遵 循该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规定 。 3、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市场情况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 限制。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 整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介上公 告。 (七)基金 的申购费 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分为 A 类 基金份额 和 C 类 基金 份额两类。 其中: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1 A 类基金份额 收取认 购/申购 、 赎回费 , 并 不再从本 类 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从 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 务费、不 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C 类基金份 额对 持有期限少 于 30 天的 本类别基 金份额的 赎回收 取赎 回费, 对于持 有期限大 于或等于30 天的 本类别基金 份额不收 取赎回费 。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 的 申购费 用由 申购 基金份额 的 投 资人承担 , 不列入 基金财产 , 主 要 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 广、销售 、注册登 记等各项 费用 。 赎回费用 由基金赎 回人承担 。 2、申购费率 对于A 类基 金份额, 本 基金对通 过 直销中心 申购的 特 定投资群体 与除此之 外的其他 投资 者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 率。 特定投资群 体指全国 社会保障 基金 、 依法设 立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 金、 依 法制定的 企业年 金计划筹集 的资金及 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 成的企业 补充 养老保险基 金 (包括企 业年金单 一计划 以及集合计划) ,以及可 以投资基 金的其他社 会保险 基金。如将来 出现可以 投资基金的 住房 公积金、 享受 税收优 惠的个人 养老账户 、 经养老 基金 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 养老基金 类型, 基 金管理人可 将其纳入 特定投资 群体范围 。 特定投资群 体可通过 本基金直 销中心申 购本基金A 类 份额 。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 更 或增减 特定 投资群体 申购本基 金 A 类份 额 的销售 机构 ,并按规定 予以公告 。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 中心 申 购本基金A 类份额 的特 定投资群体 申购费率 见下表: 申购金额 M( 元)( 含申购费 ) A 类份额申购 费率 M <100 万 0.10% 100 万≤M <200 万 0.08% 200 万≤M <500 万 0.04% M≥500 万 1,000 元/ 笔 其他投资者 申购本基 金 A 类份 额 的申购 费率见下 表: 申购金额 M( 元)( 含申购费 ) A 类份额申购 费率 M <100 万 1.0% 100 万≤M <200 万 0.8% 200 万≤M <500 万 0.4% M≥500 万 1,000 元/ 笔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2 在申购费按 金额分档 的情况下 , 如 果投资者 多次申购 , 申购费 适用单笔 申购金额 所对应 的费率。 本基金C 类 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 购费用。 3、赎回费率 (1)本基金A 类份额 赎回费率 见下表: 持有时间( 天) A 类份额赎回 费率 0-29 0.75% 30-364 0.10% 365-729 0.08% 730-1094 0.06% 1095 及以上 0 投资者可将 其持有的 全部或部 分 A 类基 金份额赎 回。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承 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 额时收 取。 所收 取的赎回 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 产。 (2)本基金C 类基金 份额赎回 费率见下 表: 持有时间( 天)


C 类份额赎回 费率


0-29 0.75% 30 及以上 0%


投资者可将 其持有的 全部或部 分 C 类基 金份额赎 回。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承 担,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对持有 期少于 30 天(不含 )的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收取赎回 费用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 4、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率 或 变更收费 方式 , 调整后的申 购费率 、 赎回费 率 或变更 的收费方 式 在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中列示 。 上述 费率 或收费方式 如发生变 更, 基 金管理 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 媒介 上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不 违 反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情 况下根 据市场 情况 制定 基 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 金投资者 定期和不 定期地开 展基 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 促销活动 期间, 基 金管理人可 以 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适当调 低基金销 售费 率, 或针 对特定渠 道、 特定投资 群体开 展有差别的 费率优惠 活动 。 (八)申购 和赎回的 数额和价 格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3 1、申购和赎 回数额、 余额的处 理方式


(1)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申购金 额在扣 除相应的费用 后,以申 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 。 本基 金分为A 类和 C 类两类基 金份额, 两类基金 份额单独 设置基 金代 码,分别计算 和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 。 申购涉 及金额、 份额的计算结 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 位, 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 计入基金财 产。 (2)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赎回 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申 请当日 该类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并 扣除相应 的费用后 的余 额, 赎回 费用 、 赎回金 额的单位 为人民 币元, 计算结 果保留 到 小数点 后两位, 小数点后 两位 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 产。


2、申购份额 的计算


(1)若投资 人选择 A 类基金份 额,则申 购份额 的计 算公式如下 :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 购费率 )


(注: 对 于 500 万 (含) 以上适用 固定金 额申购费 的 申购, 净申 购金额 =申购金 额-固 定申购费金 额 )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 T 日A 类基金份 额净值 例四: 某投 资人 ( 非特定投 资群体 ) 投资 100,000 元 申购本基金A 类份额 , 申购 费率为 1.0% ,假设 申购当日A 类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值为1.040 元,则其可 得到的 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0% )=99,009.90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40=95,201.83 份


例五: 某投资 人 (特定 投资群体 ) 通过本 管理人的 直销 中心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 基金 A 类份额 ,申购 费率为 0.10% ,假设 申购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 可得到的 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10% )=99,900.10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900.10=99.90 元


申购份额=99,900.10/1.040=96,057.79 份


(2)若投资 人选择 C 类基金份 额,则申 购份额 的计 算公式如下 : 申购份额= 申 购金额/ T 日 C 类 基金份额 净值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4 例六: 某 投资人投 资 100,000 元申 购本基金C 类基金 份额, 假 设申购当 日 C 类份 额 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则其可 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


申购份额=100,000/1.040=96,153.85 份 3、赎回金额 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 计算方法 如下:


赎回费用= 赎 回份额×T 日 该类 基金份额 净值 ×该 类份 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 回份额×T 日 该类 基金份额 净值-赎 回费 用 例七:某投 资人赎回 10,000 份A 类 基金份额 ,假设 该笔份额持 有期限为 100 天,则 对 应的赎回费 率为 0.10%, 假设赎 回当日A 类份额 的 基 金份额净值 是 1.016 元, 则其 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 ×0.10% =10.16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10.16 =10,149.84 元 即: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10,000 份A 类 基金份 额,假 设赎回当日 A 类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是 1.016 元,则其 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 为 10,149.84 元。


例八: 某投资 人赎回 10,000 份C 类基金 份额, 假 设该 笔份额持有 期限为 10 天, 则对 应 的赎回费率 为 0.75%, 假设赎回 当日 C 类份额 基 金份 额净值是 1.016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 ×0.75% =76.2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76.20 =10,083.80 元


即: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10,000 份C 类基金份 额,假 设赎回当日 C 类 份额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 1.016 元 ,则其可 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10,083.80 元。 4、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公式


计算日该类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日该类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日该类 基金总份 额。 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数点 后 四位, 小数 点后第 五位 四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T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在 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 在 T+1 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 基金份 额净值可 以适当延 迟计算 或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九)申购 和赎回的 登记 正常情况下 , 投资 者 T 日申 购基金 成功后 , 登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 办理 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T+2 日起 (含该日 )有权赎 回该 部分基金份 额。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5 基金份额持 有人 T 日 赎回基金 成功后 , 正常 情况下 ,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其办理扣 除权 益的登记手 续。 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的 前提下 , 登记 机构可以 对上述登 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 基金 管理人 应 于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十)巨额 赎回的认 定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 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 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 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 赎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 基金管理 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 可 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 应当 按单个 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额; 对 于未能 赎回部分, 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 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 的, 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 撤销。延 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 止。如投资 人 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3)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 赎 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 申请;已 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以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 定 媒介 上 进行公告 。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 、 传真或 者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 同时在 指定 媒介 上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6 刊登公告。 (十一)拒 绝或暂停 申购、暂 停赎回 或 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及处理 1、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 或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时。 (3)本基金投 资的证券 交易场所 临时停止 交易。 (4)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或 基金管理 人认定的 其他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登 记机构、销 售机构 、支付结算机 构等因异 常情 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 统、基金 销售支付 结算系统 、基金登 记系 统、基金会 计系统等 无法正常 运行。 (7)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7) 项情形 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 停申 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本 金将退还 给投资人 。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务的 办理。 2、发生下列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支 付赎回 款项 。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3)本基金 投资的证 券交易场 所 临时 停 止交易 。 (4)连续两 个或两个 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 额赎回 。 (5)继续接受 赎回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 (6)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 生上 述情形 且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接 受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若 出现上述 第 (4)项所述 情形,按 基金合同 的相 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申 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 销。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 回业务的办 理。 3、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7 (1)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基金 管理人 应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回 的时间, 依 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最迟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 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时 间,届时 不再 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 公告。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8 九、 基金 转换 和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一)基金 转换 1、基金转换 开始日及 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 开始办理 基金转 换业 务, 具体实 施办法参 见相关公 告。 上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 交 易时间为本 基金办理 转换业务 的开 放日(基金管 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 告暂停转换时 除外) 。 若 出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场、 证 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变更、 其他特殊 情况 或根据业务 需要, 基 金管理人 有权视情 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前依照 《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 投资者需在 转出基金 和转入基 金均有交 易的当日 ,方 可办理基金 转换业务 。 2、基金转换 的原则 (1)基金转换 只能在同 一销售机 构进行。转 换的两 只基金必须都 是该销售 机构销售的 同一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在同 一注册登 记机构注 册登 记的基金。 (2)基金转换 以份额为 单位进行 申请。投资 者可以 发起多次基金 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 费用按每笔 申请单独 计算。 转 换费用以 人民币元 为单 位, 计算结果 按照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 小数点后两 位。 (3)基金转换 采取未知 价法,即 基金的转换 价格以 转换申请受理 当日各转 出、转入基 金的份额净 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 (4)基金转 换 后,转入 的基金份 额的持有期 将自转 入的基金份额 被确认之 日起重新开 始计算。 (5)投资者办 理基金转 换业务时 ,转出方的 基金必 须处于可赎回 状态,转 入方的基金 必须处于可 申购状态 。 (6)转换业务 遵循“先 进先出” 的业务规则 ,即份 额注册日期在 前的先转 换出,份额 注册日期在 后的后转 换出, 如 果转换申 请当日, 同时 有赎回申请 的情况下 , 则遵循 先赎回后 转换的处理 原则。 (7)转入本基 金的份额 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产 生的 收益归基金 财产所有 。 3、基金转换 的程序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9 (1)基金转 换的申请 方式 基金投资者 必须根据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 规定 的手续, 在开 放日的业 务办理时 间 提出转换的 申请。 提交基金转 换申请时 ,账户中 必须有足 够可用的 转出 基金份额余 额。 (2)基金转 换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有 效基 金转换 申请 的当 天作为 基金转 换的 申请 日 (T 日), 在正 常情况下 , 本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前(含 T+1 日)对该 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 , 投 资人应在T+2 日后(包 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 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4、基金转换 的数额限 制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将 其全部或 部分基金 份额转换 成另 一只基金, 每 类基金份额 单笔转 出 申请不得少 于 10 份 (如该 账户在该 销售机构 托管的该 类基金 份额 余额不足10 份 , 则必须 一 次性赎回或转 出该类基 金全部份额 ) ;若某笔 转换导 致投资者在 该 销售机构 托管的该类 基金 份额 余额不足10 份时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将投资者 在 该销售机构 托管的该 类基金剩 余份额一 次性全部赎 回。 5、基金转换 费率 基金转换费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 由转出 基金赎回 费用及基金 申购补差 费用构成 , 其 中赎回费用 按照 各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更新 的招募说 明 书及最新的 相关公告 约定的比 例归入基 金 财产, 其余部分 用于支付 注册登 记费等相 关手续费 , 具体实 施办法和 转换费率 详见相 关公 告。转换费 用以人民 币元为单 位,计算 结果按照 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 制定 基 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 金投资人 定期和不 定期地开 展基 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 促销活动 期间, 基 金管理人可 以对基金 投资者适 当调低基 金转换费 率。 6、基金转换 份额的计 算方式 计算公式: A=[B×C ×(1-D)/(1+G )+F ]/E H= B×C×D J=[B×C×(1-D)/(1+G)] ×G 其中,A 为转 入的基 金份额;B 为转出 的基金份 额;C 为转换申请 当日转 出基金的 基金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0 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 金的对应赎 回费率;E 为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 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值 ;F 为货币市场基 金全部转 出时账户当 前累计未 付收益( 仅限转出基金 为易方达 货币市场基 金、 易方达天天 理财货币 市场基金 、 易 方达财富 快线货币 市场基金 、 易方达 天天增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易方达龙宝 货币市场 基金、 易方达 增金宝货 币市场 基金 、 易方达现 金增利货 币市场基 金 、 易方达天天 发货币市 场基金 ) 或者 短期理财 基金转出 时对应的累 计未付收 益 (转 出基金 为易 方达月月利 理财债券 型基金和 易方达双 月利理 财 债券 型基金) ;G 为对应的 申购补差 费率;H 为转出基金 赎回费;J 为申购 补差费。 说明: (1)基金转 换费用由 转出基金 赎回费用 及基金 申购 补差费用两 部分构成 。 (2)转入基金 时,从申 购费用低 的基金向申 购费用 高的基金转换 时,每次 收取申购补 差费用; 从 申购费 用高的基 金向申购 费用低的 基金转 换时, 不收 取申购 补差费用 (注: 对通 过直销中心 申购实施 差别申购 费率的特 定投资群 体基 金份额的申 购费, 以除 通过直销 中心申 购的特定投资 群体之外 的其他投资 者申购费 为比较标 准) 。申购补差 费用按照 转换金额 对应 的转出基金 与转入基 金的申购 费率差额 进行补差, 具 体收取情况 视每次转 换时两只 基金的申 购费率的差 异情况而 定并见相 关公告。 (3)转出基金 时,如涉 及的转出 基金有赎回 费用, 收取该基金的 赎回费用 。收取的赎 回费 按照各 基金的 基 金合同、 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及 最 新的相关公 告约定的 比例归入 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 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 等相关手 续费。 (4)投资者可 以发起多 次基金转 换业务,基 金转换 费用按每笔申 请单独计 算。转换费 用以人民币 元为单位 ,计算结 果按照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 例:假设某 持有人( 非特定投 资群体) 持有本基 金 A 类份额 10,000 份,持有 100 天, 现欲转换为 易方达策 略成长二 号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假设转出基 金 T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00 元,转入 基金易 方达策略 成长二号 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T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20 元,则转出 基金的赎 回费率为0.10%, 申购补差 费率 为 1.0% 。转 换份额计 算如下: 转换金额= 转 出基金申 请份额× 转出基金 份额净 值=10,000 ×1.100=11,000.00 元 转出基金赎 回费=转换 金额×转 出基金赎 回费率=11,000.00 ×0.10%=11 元 申 购补差 费= (转换 金额- 转出基 金赎回 费) ×申购 补差 费率÷ (1 +申购 补差费 率)= (11,000.00-11) ×1.0% ÷(1+1.0%)=108.80 元 转换费=转出 基金赎回 费+申购 补差费=11+108.80=119.80 元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1 转入金额= 转 换金额- 转换费=11,000.00-119.80=10,880.20 元 转入份额= 转 入金额÷ 转入基金 份额净值=10,880.20 ÷1.020=10,666.86 份 注:本基金 转出至易 方达平稳 增长基金 、易方达 策略 成长基金、 易方达 50 指数基金 、 易方达积极 成长基金 、 易方达 货币市场 基金、 易 方达 稳健收益债 券型基金 时, 转入 份额的计 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 小数点 两位以后 舍去 , 舍 去部分所代 表的资产 归基金财 产所有; 本基金转出 至易方达 价值精选 混合型基 金、 易方达策 略成长二号 混合型基 金、 易 方达价 值成 长混合型基 金、 易方 达科讯混 合型基金 、 易方达 增强 回报债券型 基金、 易 方达中小 盘混合型 基金、 易方达 科汇灵 活配置混 合型基金 、 易方达 科翔 混合型基金、 易方达 行业领先 企业混合 型基金、 易方达沪 深 300ETF 联接 基 金、 易 方达深证100ETF 联接基 金、 易方达上 证中盘 ETF 联接基金、 易 方达消 费行业股票 型基金 、 易方达 医疗 保健行业混 合型基金 、 易方达 安心回报 债券型基金、 易方达 资源行业 混合型基 金、 易方 达创 业板 ETF 联 接基金、 易方达双 债增强债 券型基金、 易 方达纯 债债券型 基金、 易 方达沪深 300 量化增强基 金、 易方 达天天理 财货币市 场基金、 易方 达信用 债债券型 基金、 易 方达裕丰 回报 债券型基金、 易方达 高等级信 用债债券 型基金、 易方 达投资 级信用债 债券型基 金、 易方 达裕 惠回报债券 型基金、 易方达月 月利理财 债券型基金、 易方达 双月利理 财债券型 基金、 易 方达 财富 快线货 币市场基 金、 易方 达天天增 利货币市场 基金、 易 方达纯债1 年定期 开放债券 型基 金 、 易方达龙 宝货币 市场基金、 易方达 增金宝货币 市场基金、 易方达沪 深300 非银行 金融ETF 联接基金、 易 方达新经 济混合型 基金、 易方达创新 驱动混合 型基金、 易方达现 金增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易方 达裕如 混合型基 金 、 易方 达新收益混 合型基金 、 易方达 改革红利 混合型基 金、 易方达新常 态混合型 基金、 易 方达新鑫 混合型基金、 易方达新 利混合型基 金、易方 达新丝路 混合型基金、 易方达新 享混合型基 金、 易方达安心 回馈混合 型基金、 易方达新 益混合型 基金 、 易方达国防 军工混 合型基金、 易 方达 瑞享混合型 基金、 易 方达瑞景 混合型基 金、 易方 达恒 久添利 1 年 定期开放 债券型基 金、 易方 达裕祥回报 债券型基 金、 易方 达瑞财混 合型基金 、 易 方达黄金 ETF 联接基 金、 易方 达富惠纯 债债券型基 金、 易方 达瑞选混 合型基金 、 易方达 裕景 添利 6 个月 定期开放 债券型基 金、 易方 达中债 7-10 年期国开 行债券指 数型基金 、易方达 信 息产业混合 型基金 、 易方达丰 和债券型 基金、 易方 达科瑞 混合型基 金、 易 方达天天 发货币型 基金、 易方 达供给 改革混合 型基金 、 易 方达瑞通混 合型基金 、 易方 达瑞程混 合型基金 时, 转入 份额的计算 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误 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产所有 。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2 7、基金转换 的注册登 记 投资者T 日申请 基金转换 成功后, 注册登记 机构将在T+1 工作日为 投资者办 理减少转 出基金份额 、增加转 入基金份 额的权益 登记手续 ,一 般情况下, 投资者自 T+2 工作 日起有 权赎回转入 部分的基 金份额。 8、基金转换 与巨额赎 回 单个开放日 中, 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净赎回申 请 (赎 回 申请总份额 扣除申购 总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转出 申请 (转 出申请总 份额扣 除转入申 请总 份额后的余 额) 之和 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 为巨 额赎回 。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基金转 出与 基金赎 回具有相 同的优先 级, 基金 管理人可根 据基金资 产组合情 况, 决 定全额转 出或部 分转出, 并且对于 基金转出 和基金赎 回, 将采取相同的 比例确认 (除另有公 告外) ;在 转出申 请得到部分确 认的情况 下,未确认 的转 出申请将不 予以顺延 。 9、拒绝或暂 停基金转 换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基金 投资者的转 换申请: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无法 正常运作 或导致 基金 管理人不能 支付转换 转出款项 。 (2)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3)本基金 投资的证 券交易场 所临时停 止交易 。 (4)接受某 笔或某些 转换转 入 申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 (5)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 或基金管 理人认定 的其他损 害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 。 (6)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 构、支付结算 机构等因 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 金销售支 付结算系 统、基金 登记 系统、基金 会计系统 等无法正 常运行。 (7)连续两 个或两个 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 额赎回 。 (8)继续接受 转换转出 申请将损 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 形时,可 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转换 转出申请 。 (9)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基金转换业 务的解释 权归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可 以根据市场 情况在不 违反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规定 之前提 下调整上 述转换的 收费方式、 费率水 平、 业务 规则及 有关 限制,但应 在调整生 效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 公告。 (二)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3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 。 投 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扣 款金额必 须不低于 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 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 购金额。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4 十、 基金 的转 托管 、 质 押、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与解 冻 (一)基金 的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 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具体 办理方法 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 定以及 各 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 则。 (二)基金 份额的质 押 在条件许可 的情况下 , 基金 登记机 构可依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其业 务规则 , 办理基 金份额 质押业务, 并可收取 一定的手 续费。 (三)基金 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捐 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 它非 交易过户。 无 论在上 述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 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 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 理非交易 过户必 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 于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 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四)基金 的冻结与 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 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冻。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5 十一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 目标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债 券资产 , 严格 管理权益 类品种的 投资比例 , 在控制 基金资产 净值波 动的基础上 ,力争实 现基金资 产的长期 稳健增值 。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包 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 市的国债 、 央 行票据、 地 方政府 债、 金融 债、 商 业银行次级 债、 企业债 、 短期 融资券 、 中期 票据 、 公 司债、 可 转换债 券 ( 含可分离 型可转换 债券) 、 可交换债 券、 证券公 司短期公 司债券、 中小 企 业私募债、 资产 支持证券、 债 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 存单等 固定收益 类品种, 股票 ( 含中小 板、 创业板及其 他依法 上市的股 票) , 权证等权益 类品种 , 国债期 货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本基金可以 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基 金投资于 债券资产 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0%; 投 资于股票 等 权益类资产 不高于基 金资产的20% ; 每个 交易日日 终 在 扣除国债 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权证 、国债期 货及 其他金融工 具的投资 比例依照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的 规定执行。 (三)投资 策略


1、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密 切关注宏 观经济走 势, 深入分析 货币和财 政政策、 国家产业 政策以及 资本市 场资金环境、 证券市 场走势等, 综合考 量各类资 产的 市场容量、 市 场流动 性和风险 收益特征 等因素, 在固定收 益类资 产 和权益 类资产等 资产类别 之间进行动 态配置 , 确定资 产的最 优配 置比例。 2、固定收益 资产投资 策略 (1)债券投 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 券投资上 主要通过 久期配置 、 类 属配置 、 期限结构配 置和个券 选择四个 层次 进行投资管 理。 ①在久期配 置方面 , 本基金 将对宏 观经济走 势、 经 济 周期所处阶 段和宏观 经济政策 动向 等进行研究, 预测未 来收益率 曲线变动 趋势, 并 据此 积极调整债 券组合的 平均久期 , 提高债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6 券组合的总 投资收益 。 ②在类属配 置方面 , 本基金 将对宏观 经济周期 、 市场 利率走势、 资金供 求变化, 以及信 用债券的信 用风险等 因素进行 分析 , 根据各 债券类属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定期对债 券类属 资产 进行优化配 置和调整 ,确定债 券类属资 产的最优 权重 。 ③在期限结 构配置方 面, 本基 金将对市 场收益率 曲线 变动情况进 行研判, 在长期、 中 期 和短期债券 之间进行 配置, 适 时采用子 弹型、 哑 铃型 或梯型策略 构建投资 组合, 以 期在收益 率曲线调整 的过程中 获得较好 收益。 ④在个券选 择方面, 对于国债、 央行票 据等非信 用类 债券, 本基金 将根据 宏观经济 变量 和宏观经济 政策的分 析, 预 测未来 收益率曲 线的变动 趋势, 综 合考虑组 合流动性 决定投 资品 种;对于信用 类债券, 本基金将根 据发行人 的公司背 景、行业特性 、盈利能 力、偿债能 力、 流动性等 因 素, 对 信用债进 行信用 风险评估 , 积极 发 掘信用利差 具有相对 投资机会 的个券进 行投资,并 采取分散 化投资策 略,严格 控制组合 整体 的违约风险 水平。 ⑤证券公司 短期公司 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根 据内部的 信用分析 方法对可 选的证券 公司 短期公司债 券品种进 行筛选, 并 严 格控制单只 证券公司 短期公司 债券的投 资比例 。 此外 , 由于证 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 券整体 流动 性相对较差,本 基金将对 拟投资或 已投资的证 券公司 短期公司债券 进行流动 性分析和监 测, 尽量选择流 动性相对 较好的品 种进行投 资,保证 本基 金的流动性 。 ⑥中小企业 私募债投 资策略 本基金在控 制信用风 险的基础 上, 对中小企 业私募债 进行投资 , 主要采 取分散化 投资策 略, 控制个 债持有 比例。 同 时, 紧 密跟踪 研究发债 企 业的基本面 情况变化 , 并据 此调整投 资 组合,控制 投资风险 。 (2)可转换 债券及可 交换债券 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 和可交换 债券的价 值主要取 决于其股 权价 值、 债券 价值和内 嵌期权价 值, 本 基金管理人 将对可转 换债券和 可交换债 券的价值 进行 评估, 选择具 有较高投 资价值的 可转换 债券、 可交换债 券进行投 资。 此外, 本基金 还将根据 新 发可转债和 可交换债 券的预计 中签率、 模型定价结 果,积极 参与可转 债和可交 换债券新 券的 申购。 (3)杠杆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 资金面进 行综合分 析的基础 上, 比较 债券 收益率、 存款 利率和 融资成本, 判 断利差空间 ,力争通 过杠杆操 作放大组 合收益。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7 (4)银行存 款、同业 存单投资 策略 本基金根据 宏观经济 指标分析 各类资产 的预期收 益率 水平, 并据此 制定和调 整资产配 置 策略。 当银 行存款 、 同业存 单投资 具有较高 投资价值 时, 本基金 将提高 银行存款 、 同业 存单 投资比例。 (5)资产支 持证券投 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 资产支持 证券将采 取自上而 下和自下 而上 相结合的投 资策略。 自 上而下投 资 策略指本公 司在平均 久期配置 策略与期 限结构配 置策 略基础上, 运 用数量化 或定性分 析方法 对资产支持证 券的利率 风险、提前 偿付风险 、流动性 风险溢价、税 收溢价等 因素进行分 析, 对收益率走 势及其收 益和风险 进行判断。 自下而上 投 资策略指本 公司运用 数量化或 定性分析 方法对资产 池信用风 险进行分 析和度量 ,选择风 险与 收益相匹配 的更优品 种进行配 置。 3、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适 度参与股 票资产投 资。 本基 金股票投 资部 分主要采取 “ 自下而 上” 的投资 策 略,精选优质 企业进行 投资 。本基 金将结合 对宏观经 济状况、行业 成长空间 、行业集中 度、 公司竞争优 势等因素 的判断, 对公司的 盈利能力、 偿 债能力、 营运 能力、 成 长性、 估 值水平、 公司战略 、 治理结 构和商业 模式等 方面进行 定量和定 性的分析 , 追求股 票投资组 合的长 期稳 健增值。 4、衍生产品 投资策略 (1)国债期 货投资策 略 本基金将根 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 , 主要 选择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跃的国 债期货合 约进行交 易, 以对冲投资 组合的系 统性风险 、有效管 理现金流 量或 降低建仓或 调仓过程 中的冲击 成本等。 (2)权证投 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 金辅助性 投资工具 。 权证 的投资原 则为有 利于基金资 产 增值 、 控制下 跌风险、 实现保值和 锁定收益 。 (3)本基金将 关注其他 金融衍生 产品的推出 情况,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允许基金投 资前述衍生 工具, 本基金将 按届时 有效的法 律法规和 监管机构的 规定, 制定与本 基金投 资目 标相适应的 投资策略 和估值政 策, 在充分评 估衍生产 品的风险和 收益的基 础上, 谨慎地 进行 投资。 5、未来,随着 市场的发 展和基金 管理运作的 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改 变投资目标 的前提下, 遵 循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并履行 适当程序 后 , 相应调整和 更新相关 投资策略 , 并在招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8 募说明书更 新中公告 。 (四)业绩 比较基准


沪深300 指 数收益率 ×15%+ 中 债新综合 指数收益 率 ( 全价) ×80%+ 金融 机构人民 币活期 存款基准利 率(税后 )×5% 本基金是债 券型基金 , 投资于 债券资产 不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投 资于股票 等权益类 资 产不高于基 金资产的20% , 扣除 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 纳 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本基金采用 “沪深 300 指 数收益率 ” 、 “中债新综 合指数收 益率 ( 全价 ) ” 和 “金 融机构人 民 币活期存款 基准利率 (税后) ” 分别 作 为股票、 债券 和现金 类资产投 资的比较 基准, 并 将业 绩比较基准 中股票指 数、 债 券 指数与现 金类资产的 权重确定为 15% 、80%和5%, 基于指数 的 权威性和代 表性以及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和投资理念 ,选用该 业绩比较 基准能够 真实、客 观的 反映本基金 的风险收 益特征。 如果指数编制 单位停止 计算编制以 上指数或 更改指数 名称、或今后 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 或有更适当 的、 更 能为市场 普遍接 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 推出、 或 市场上出 现更加适 用于本 基金 的业绩比较 基准的指 数时, 本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本 基金的投资 范围和投 资策略 , 调整 基金 的业绩比较 基准, 但 应在取得 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并及 时公告, 无 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五)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 其长 期平均 风险和预 期收益率 理论上低于 股票型基 金、 混 合型基 金,高于货 币市场基 金。 (六)投资 禁止行为 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5)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6)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2、投资组合 限制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9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投 资于债券 资产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0% ;投资于股票 等权益类 资产不高于 基金资产的 20% ; (2)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10) 本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 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 产 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3)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4) 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 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在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的债券 回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15) 本基 金投资 于国债期 货, 还 应遵循如 下投资组 合限制: 在 任何交 易日日终 , 本基 金持有的买 入国债期 货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 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0%;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0 本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 市值和 买入、 卖 出国债期 货合约 价值,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 符合《基 金合同》 关于 债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 约定; (16)本基 金基金总 资产不得 超 过基金 净资产的140% ; (1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第12 款 除外)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 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 上述 期间, 基 金的投 资范围 、 投资策 略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 人 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 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开始。 3、管理人运用 基金财产 买卖管理 人、托管人 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 交易的 , 应 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人 利益 优先原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建立 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 制, 按 照市场 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 。 相关交 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披露。 重大关 联交易应 提交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 过。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 少每 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 4、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组合限制、 禁止行 为规定或从事 关联交易 的条件和要 求, 本基金可 不受相 关限制。 法 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对 上述组合限 制、 禁止 行为规定 或从事关 联交易的条 件和要求 进行变更 的, 本 基金可以 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 基金管理人 可依据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规定直接 对基 金合同进行 变更。 (七)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 使所投资 证券产生 权利 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2、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或股东 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 益。 3、不通过关联 交易为自 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关 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基金 投资组合 报告(未 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会及董事 保证本报 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1 本基金的托管 人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 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复 核了本报 告的内容, 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有关 数据的期 间为 2016 年10 月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27,764,537.10 6.97 其中:股票 27,764,537.10 6.97 2 固定收益投 资 320,429,390.90 80.46 其中:债券 320,429,390.90 80.46 资产支持证 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41,860,515.48 10.51 7 其他资产 8,192,638.21 2.06 8 合计 398,247,081.69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1) 报告期 末按行业 分类的境 内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4,311,585.14 7.12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2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3,452,951.96 1.01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7,764,537.10 8.13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1 000651 格力电器 310,489 7,644,239.18 2.24 2 002241 歌尔股份 242,798 6,439,002.96 1.89 3 600104 上汽集团 157,400 3,691,030.00 1.08 4 601009 南京银行 318,169 3,448,951.96 1.01 5 600056 中国医药 177,100 3,370,213.00 0.99 6 600660 福耀玻璃 170,000 3,167,100.00 0.93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3 7 601375 中原证券 1,000 4,000.00 0.00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9,952,000.00 5.85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19,952,000.00 5.85 4 企业债券 288,231,000.00 84.44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 交换债) 12,246,390.90 3.59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20,429,390.90 93.87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1480021 14融强债01 300,000 31,947,000.00 9.36 2 1280027 12葫芦岛债 300,000 31,533,000.00 9.24 3 136101 15合景01 300,000 29,838,000.00 8.74 4 1680155 16庐城投 300,000 29,523,000.00 8.65 5 112466 16彩塑01 300,000 29,412,000.00 8.62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贵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 明细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4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投资股指 期货。 10. 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国 债期货交 易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投资国债 期货。 11. 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 (1)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 行主体本期 没有出 现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 、处罚的 情形。 (2)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股票没 有超出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股票 库。 (3)其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2,707.06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169,931.15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192,638.21 (4)报告期末 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 的可转换 债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1 110035 白云转债 5,096,995.20 1.49 2 110034 九州转债 4,125,568.50 1.21 3 110032 三一转债 3,023,827.20 0.89 (5)报告期末 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 况 说明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5 1 601375 中原证券 4,000.00 0.00 新股流通受 限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6 十二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 投资 有风险 , 投 资者在作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合同 生效日为2016 年9月5 日, 基 金合同生 效以 来 (截至2016 年12月31 日) 的投 资 业绩及与同 期基准的 比较如下 表所示: 1、易方达裕 鑫债券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增 长率与 同期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3) (2)-(4) 基金合同生效 至2016 年12 月 31 日 -2.86% 0.18% -1.78% 0.17% -1.08% 0.01% 2、易方达裕 鑫债券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增 长率与 同期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3) (2)-(4) 基金合同生效 至2016 年12 月 31 日 -2.92% 0.18% -1.78% 0.17% -1.14% 0.01%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7 十三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 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 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 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 规 范性文件 为本基金 开立资金账 户、 证 券账户以 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 。 开立的 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销售机 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四)基金 财产的保 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财 产, 并 由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登记 机构和基 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 不得对本 基金财 产行使请 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 权利。 除 依法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因 依法解 散、 被 依法撤销 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产 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 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基 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8 十四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 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规 规定 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 债券、 衍生工 具和银行 存款本息 、 应收款项 、 其它 投资等资 产及负 债。 (三)估值 方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 市的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 以 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 的重 大事件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 价格; (2)交易所上 市交易或 挂牌转让 的不含权和 含权固 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 价; (3)交易所 上市交易 的可转换 债券, 选 取每日 收盘 价作为估值 全价; (4)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 让的资产 支持证券和 私募债 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 增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9 4、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期货合约以 估值当日 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的,采用 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 估值 。 6、如有充分理 由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7、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致 的意见 ,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 程序 1、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 除外。 基金管 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 值后 , 将基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 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 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 估值错误 。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 如果由 于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销售机 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 , 过错的 责任人应 当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 人(“受损 方”) 的直 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给予赔 偿,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0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算 差错、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发 生, 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 损失时 ,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 更正估值 错误发 生的费用 由估值错 误 责任方承 担; 由 于估值错 误责任 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 给当 事人造成 损失的 ,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 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 经积极 协调, 并且有协 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 估 值错误责 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 事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当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差错给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 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 实际情况 界定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确 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 行赔偿 : ①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 与本 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 如经 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 后, 尚不 能达成一 致时, 按 基金 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 但因基金 托管人故 意或过失没 有尽到复 核义务的 ,基金托 管人应当 承担 相应责任。 ②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已 由基金托 管人 复核确认后 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 额 持有人造成 损失的 , 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对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 就实际 向投资 者或 基金支付的 赔偿金额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按照 过错程度各 自承担相 应的 责任 。 ③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或 对基金管理 人采用的 估值方法 , 尚 不能达成 一致时 , 为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 基金份额 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 算结果对外 公布。但 因基金托 管人故意或过 失没有尽 到复核义务 的, 基金托管人 应当承担 相应责任 。 ④由于基金管 理人提供 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申购或赎回 金额等) , 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 误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 金财产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赔付 。 (4)因估值错 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 责 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受损方 ”) , 则估值 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 并在 其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1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 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 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5)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 错误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 管人;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 情 形。 (七)基金 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 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八)特殊 情况的处 理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2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由于不可抗 力,或证 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 机构及 存款银行等第 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 错误等非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原因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 但未能 发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 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 响。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3 十五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 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 益、 公 允价值变 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准 日基 金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中 已实 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 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资者 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 若 投资者不 选择, 本 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 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3、本基金各基 金份额类 别在费用 收取上不同 ,其对 应的可分配收 益可能有 所不同。同 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 4、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 人可调整 基金收益的 分配原则和 支付方式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收益 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 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 并 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在 2 个 工作日内 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可 供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时 间不 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 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 费用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4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 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 不足于 支付银 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 费用时, 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 的计 算方法,依 照《业务 规则》执 行。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5 十六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销售服务 费;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5、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诉讼费 和仲裁费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8、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9、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 、银行账 户维护费 用; 10、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60% 年费 率计提。 管理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下 : H=E×0.6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经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双 方核对无误 后, 基金托 管人按照 与基金管 理人协商 一 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 人。若遇 法定节假 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15% 的年 费率计提。 托 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 H=E×0.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经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双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6 方核对无误 后, 基金托 管人按照 与基金管 理人协商 一 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 付日期顺延 。 3、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不收 取销售服 务费,C 类 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 率为 0.20% ,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 产净值的0.20%年 费率计提 。 销售服务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0% ÷当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额每 日应计提 的销售服 务费 E 为C 类基 金份额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 误后, 基 金托 管人按照与 基金管理 人协商一 致的方式 于次月前5 个 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取。 若 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 假等,支 付日期顺 延。 上述“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 ,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 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与基 金销售有 关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 费、赎回 费的费率 水平、计算 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 用方式请 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 “ 八、 基 金份额的 申购 、 赎回 ” 中的 “ (七 ) 基 金的申购费 和赎回费 ” 与 “ (八 ) 申购 和赎回的数 额和价格 ”中的相 关规定。 2、 基金 转换费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 由 转出基金 赎 回费用及基 金申购补 差费用构 成, 其中赎回费 用按照基 金合同、 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及 最 新的相关公 告约定的 比例归入 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 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 等相关手 续费 , 具体实 施办法和转 换费率详 见相关公 告。 转换 费用以人民 币元为单 位,计算 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 。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7 3、 投资者 通过本公 司网上交 易系统 (www.efunds.com.cn ) 进行 申购、 赎回和转 换的交 易费率,请 具体参照 我公司网 站上的相 关说明。 4、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上 述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调 整后的 费率或变更的 收费方式 在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列 示。上述费率 或收费方 式如发生变 更, 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 式实施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情 况下根 据市场 情况 制定 基 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 金投资者 定期和不 定期地开 展基 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 促销活动 期间, 基 金管理人可 以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适当调 低基金销 售费 率, 或针 对特定渠 道、 特定投资 群体开 展有差别的 费率优惠 活动。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 规 执行。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8 十七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 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 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 对确认。 (二)基金 的年度审 计 1、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 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9 十八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 的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 规定。 相 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 披露 方式、 登载媒 介、 报备 方式等规 定发生 变化时,本 基金从其 最新规定 。 (二)信息 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披 露, 并保 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 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 公开披 露的信息 应采用中 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 一致。两 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1) 《基 金合同 》 是 界定 《 基金合 同》 当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 务关系 , 明 确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品的 特 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0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 当最 大限 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购、 申购 和赎回安 排、 基 金投资 、 基金产 品特性 、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基金管 理人在每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 , 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 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 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注 册后 ,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 介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2、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 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介上 登载 《 基金合同 》 生 效 公告。 4、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 5、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 赎 回费率 , 并保证 投 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1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6、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年度报 告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 基金年 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编 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 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 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 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 有关 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 予以 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 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终止《 基金合同 》 ;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 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百分 之五 十;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2 (10)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 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 分之 三十; (11)涉及 基金 财产 、基金 管 理业务 、 基金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 事、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 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变更 基金销售 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 机构; (21)本基 金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 变更 ; (23)本基 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 ; (24)本基 金连续发 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 (25)本基 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 受申 购、赎回; (26)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 存续期 限内, 任 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 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9、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 应当依法 报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 案, 并 予以公 告。 10、投资国 债期货信 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 资国债期 货的, 应 当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和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等文 件中披露 国债期货 交易情况 , 包 括投资政策 、 持 仓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3 险指标等, 并 充分揭示 国债期货 交易对基 金总体风 险 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 11、投资资 产支持证 券信息披 露 若本基金投 资资产支 持证券的, 应在基金 年报及半 年 报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 金净资 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 产支持证 券明细 , 并在 基金 季度报告中 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 支 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 明细。 12、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信 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 应当 在基金投 资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 后 两个交易 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 披露所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的名称、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 息, 并在季度报 告、 半 年度报告 、 年度 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等文件 中披露 中小 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 情况。 13、投资证 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 券信息披 露 若本基金投 资证券公 司短期公 司债券的, 应当在临 时 公告和定期 公告中及 时披露投 资该 类债券的情 况。 14、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六)信息 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应 当建立 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 制度, 指 定专人负 责管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 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 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 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除 依法在 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 息外, 还 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 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 息, 但 是其他公 共媒 介 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 , 并且在 不同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4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 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 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 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 以供公 众查阅、 复制。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5 十九 、风 险揭 示 (一)市场 风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而证 券市场价 格因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因 素、 投资 者心理和 交 易制度等各 种因素的 影响而产 生波动, 从而导致 基金 收益水平发 生变化, 产生风险。 主要的 风险因素包 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 政策 ( 如货币 政策 、 财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 地区发 展政策 等 ) 发生变化 , 导 致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 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 要是指因 金融市场 利率的波 动而导致 证券 市场价格和 收益率变 动的风险。 利 率直接影响 着债券的 价格和收 益率 , 影响着 企业的融 资成本和利 润。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于 债券 资产 ,其收 益水平直接 受到利 率变化的 影响。 3、再投资风 险 债券、 票据偿 付本息后 以及回购 到期后可 能由于市 场 利率的下降 面临资金 再投资的 收益 率低于原来 利率,由 此本基金 面临再投 资风险。 4、购买力风 险 如果发生通 货膨胀 , 基金投 资于证 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 膨胀抵消 , 从而 影响基 金资产的实 际收益率 。 5、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 要指债券 、 票据 发行主 体 、 存 款银行 信 用 状况可能恶 化而可能 产生的到 期不 能兑付的风 险。 6、公司经营 风险 公司的经营 状况受多 种因素的 影响, 如管理能 力、 行 业竞争、 市 场前景 、 技术更 新、 新 产品研究开 发等都会 导致公司 盈利发生 变化。 如 果基 金所投资的 公司经营 不善, 其 股票、债 券 价格可能 下跌, 其 偿债能力 也会受到 影响, 或 者能 够用于分配 的利润减 少, 使基 金投资收 益下降。虽 然基金可 以通过投 资多样化 来分散这 种非 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 全避免。 7、经济周期 风险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6 随着经济运 行的周期 性变化 ,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 化, 基 金投资的 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 变化,从 而产生风 险。 (二)流动 性风险 基金的流动 性风险主 要表现在 两方面: 一 是基金管 理 人建仓时或 为实现收 益而进行 组合 调整时, 可能由于 市场流动 性相对 不足而无 法按预期 的价格将股 票 、 债券 或其他 资产 买 进或 卖出; 二是为 应付投 资者的赎 回, 基金 管理人的 现金 支付出现困 难, 被迫 在不适当 的价格大 量抛售股票 、债券 或 其他资产 。两者均 可能使基 金净 值受到不利 影响。 (三)管理 风险 1、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基金 管理人的知 识、经 验、判断、决 策、技能 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 占有以及 对经济形 势、证券 价格走势 的判 断,从而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2、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 因素的 变化 也会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四)本基 金的特有 风险 1、本基金投资 范围包括 国债期货 ,国债期货 投资可 能给本基金带 来额外风 险。投资国 债期货的风 险包括但 不限于杠 杆风险 、 保证 金风险 、 期货价格与 基金投资 品种价格 的相关度 降低带来的 风险等; 由此可能 增加本基 金净值的 波动 性。 2、本基金投资 范围包括 证券公司 短期公司债 券,由 于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 券非公开发 行和交易, 且 限制投 资者数量 上限, 潜 在流动性 风险 相对较大。 若 发行主 体信用质 量恶化或 投资者大量 赎回需要 变现资产 时, 受流动性 所限, 本 基金可能无 法卖出所 持有的证 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 ,由此可 能给基金 净值带来 不利影响 或损 失。 3、本基金投资 范围包括 中小企业 私募债,由 于该类 债券采取非公 开方式发 行和交易, 并不公开各 类材料 (包括招 募说明书 、 审计 报告等 ) , 外部评级 机构一 般不对这 类债券进 行 外部评级, 可 能会降 低市场对 这类债券 的认可度 , 从 而影响这类 债券的市 场流动性 。 另一方 面, 由于中小 企业私 募债的债 券发行主 体资产规 模较 小、 经营的波 动性较 大, 且各类 材料不 公开发布 , 也大大 提高了分 析并跟 踪发债主 体信用基 本面的难度 。 由此 可能给基 金净值 带来 不利影响或 损失。 4、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包 括资产支 持证券,资 产支持 证券可能面 临 的信用风 险、利率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提前偿付 风险等 风险、 操作风险 和 法律风险, 由此可 能增加本 基金净值 的 波动性。 5、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资 产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因此,本基金 需要承担 由于市场利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7 率波动造成 的利率风 险以及如 企业债、 公 司债等信 用 品种的发债 主体信用 恶化造成 的信用风 险;如果债 券市场出 现整体下 跌,将无 法完全避 免债 券市场系统 性风险。 6、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资 产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投资于股票资 产不高于 基金资产的 20% 。因此, 本基金除承 担利率风 险、信用风 险和债 券市场系统性 风险外, 还将面临股 票市 场下跌的风 险。 (五)其他 风险 1、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等 技术系 统的 故障或差错 产生的风 险; 2、因战争、自 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 导致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等机 构无法正常 工作,从 而影响基 金运作的 风险; 3、因金融市场 危机、代 理商违约 、基金托管 人违约 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 控 制能力的 因素出现, 可能导致 基金或者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受 损的风险; 4、因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 具主要在 场外市场进 行交易 ,场外市场交 易现阶段 自动化程度 较场内市场 低,本基 金在投资 运作过程 中可能面 临操 作风险。 5、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8 二十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对 于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 合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 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基 金合同》 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9 (5)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但因 本基金所 持 证券的流动 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清 算期限相 应顺延。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 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0 二十 一、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义务 1、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申 请赎回或 转让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 披露 的基金信 息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 机构损 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 资基金产 品,了解 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1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资金; (2)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监 督基金托 管 人, 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关 法律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 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 金 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赎 回和转换 申请; (12) 依 照法律法 规为基金 的利益 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 股东权利 , 为基金 的利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 以 基金管理 人的名义 ,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4) 选择 、 更换 律师事务 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 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5) 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和收益分 配等业务 规则; (16)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2 (1) 依 法募集资 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 的其他机构 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 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 谨 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 分别记 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 、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规定 , 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 定基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严格 按照《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保 守基金 商业秘密 , 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 投 资意向等 。 除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按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 及时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 及 其 他有关规 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 保需要向 基金投资 者提供 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且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照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式 ,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支付 合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3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金财 产 的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 金合同 》 导致基 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 基金托 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人 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当 基金管理 人将其义 务委托 第三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以 基金管理 人名义 ,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 管 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 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 行 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 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 产 ; (2)依《基金 合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 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4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 保证其 托管的基 金财产 与基金托 管人自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 间在账户设 置、 资金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 账户,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 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务 会计报告 、 季度 、 半年 度和年度 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 基金合同 》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金 管理人有 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5 (17)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和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同 》 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设日 常机构。 (一)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 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 : (1)终止《 基金合同 》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 计持有 本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6 (12)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 影响的前提 下, 以下情 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 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销 售服务费 ; (2)法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 本基金全部或 部分份额 类别的申购 费率、调低 全部或部 分份额类 别赎回费 率或变更 收费 方式;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6)基金管理 人、基金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 机构, 在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 证监会许可 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认 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 易、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质 押等业务 规则; (7)在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 响的情 况下,在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 围内基金 推出新业 务或服务 ; (8)增加或 减少份额 类别,或 调整基金 份额类 别分 类办法及规 则; (9)按照本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变更业绩 比较基 准; (10)基金 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调 整基 金收益的分 配原则和 支付方式 ; (11)基金 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对 基金 份额进行折 算 ; (12)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7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 并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 起六 十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配合 。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 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提 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 而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 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 行召集, 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 得阻碍 、 干 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召集 人应于会 议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媒 介公告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 证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 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 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面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8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 如召 集人为基 金托管 人, 则 应另行书 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则 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通讯开会 方式及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 会允许 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 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 不 影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 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可以 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 有的有关 证明文件、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示 的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 明及有关 证明文件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2)经核对, 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 为基金管 理人 ) 和公证 机关的监 督 下按照会议 通 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托 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9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人 , 同时 提交的有 关证明 文件、 受托出具 书 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示 的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 明及有关 证明文件符 合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 基金 登记注册机 构记录相 符。 3、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 表二分之 一以上基 金份 额的持有人 参加,方 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持 有人的基 金份额低 于上 述规定比例 的, 召集人 可以在原 公 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 六 个月以内 , 就原定 审议事项 重新召 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 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 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 4、在不与法律 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通过网 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 采用书面 、 网络 、 电话 、 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 表决, 具体方式 由 会议召集人 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 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 有人授权 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 以采用书 面、网络、 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 式,具体 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 确定 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 的重 大修改 、 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基 金 合并、法 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 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 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下列第 七条规定程序 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决 ,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 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 下 ,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均 未能主持大 会,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0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含 50% ) 选举产生 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 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 签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在 公 证 机 关监 督 下 形成 决 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50%)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 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 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 转换基 金 运作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 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 、与其 他基金合 并以特 别决 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 , 否则 提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表 面符合会 议通知规 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 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 选举两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1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 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 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计票 方式为 : 由大 会召集人 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 基金托 管人召集 , 则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 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均 有约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于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事 由、 召 开条件、 议 事程序 、 表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 律法规的 部分, 如 将来法律 法规 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 更的, 基 金管理人提 前公告后 , 可直 接对本 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 和调整,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 同解除和 终止的事 由、程序 (一)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2 1、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对 于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 合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 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 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3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但因 本基金所 持 证券的流动 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清 算期限相 应顺延。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 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 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 立、 内容、 履行和 解释或与 基金 合同有关的 争议, 基 金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途径 解决。 不愿或者 不能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的 , 任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提交华 南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 委员会, 按照华南 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 仲 裁地点为 深圳市 。 仲裁裁 决是终局 的, 对各方 当事人 均有约束 力, 仲 裁费 用由败诉方 承担,除 非仲裁裁 决另有决 定。 争议处理期 间, 基 金合同当 事人应恪 守各自的 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基金合 同存放地 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 是约 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 、 基 金与基金 当事 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 件。 1、 《基金合同 》 经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双方盖 章 以及双方法 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 表签 字或盖章并 在募集结 束后经基 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 监会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 监会书 面确认后生 效。 2、 《基金 合同 》 的有效 期自其生 效之日起 至基金财 产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4 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 自生效 之日起对 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内的 《基金合同 》各方当 事人具有 同等的法 律约束力 。 4、 《基金合 同》 正 本一式六 份, 除 上报有关 监管机构 一式二份外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 二份,每 份具有同 等的法律 效力。 5、《 基金合 同》 可 印制成册 , 供投 资者在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销 售机构的 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 所查阅。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5 二十 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 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广东 省珠海市 横琴新区 宝中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证监 基金字[2001 ]4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2,000 万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 资产 管理; 经 中国 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招 商银行) 住所:深圳 市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证监 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6 (一)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以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投资 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关联方 交易等进 行监督。 《基 金合同》明 确约定基 金投资证 券选择标 准的, 基 金管理人 应事先或 定期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投 资品种池 , 以便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实际 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 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 进行 监督。 1.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为国内依 法发行上 市的国债 、 央 行票据、 地 方政府 债、 金融 债、 商 业银行次级 债、 企业债 、 短期 融资券 、 中期 票据 、 公 司债、 可 转换债 券 ( 含可分离 型可转换 债券) 、 可交换债 券、 证券公 司短期公 司债券、 中小 企 业私募债、 资产 支持证券、 债 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 存单等 固定收益 类品种, 股票 ( 含中小 板、 创业板及其 他依法 上市的股 票) , 权证等权益 类品种 , 国债期 货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本基金可以 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2.本基金各 类品种的 投资比例 、投资限 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基 金投资于 债券资产 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0%; 投 资于股票 等 权益类资产 不高于基 金资产的20% ; 每个 交易日日 终 在 扣除国债 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权 证、国债 期货及 其他金融工 具的投资 比例依照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的 规定执行。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 投资于债 券资产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投资于股票 等权益类 资产不高 于 基金资产的 20% ; (2)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 扣除国 债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 易保证金 后,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 ; (8)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7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10) 本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 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 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3)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4) 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 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在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的债券 回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15) 本基 金投资 于国债期 货, 还 应遵循如 下投资组 合限制: 在 任何交 易日日终 , 本基 金持有的买 入国债期 货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 的债 券总市 值的 30% ;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0%; 本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 市值和 买入、 卖 出国债期 货合约 价值,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 符合《基 金合同》 关于 债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 约定; (16)本基 金基金总 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 净资产的140% ; (1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3.本基金财 产不得用 于以下投 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5)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6)法律、 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 证监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动。 4.基金管理 人运用基 金财产买 卖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 、 实际控 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 他重大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8 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 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 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 原则, 防 范利益冲 突, 建立健全 内部审 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 , 按照市 场公 平价格执行。 相关交 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 同意, 并 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审议, 并 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人董 事 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 查。 5.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 期间内,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 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 督与检 查 自本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因证 券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或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投 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的 (第 12 款除 外) ,基 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6.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组合限 制、禁 止行 为规定或从 事关联交 易的条件 和要 求, 本基金可 不受相 关限制。 法 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对 上述组合限 制、 禁止 行为规定 或从事关 联交易的条 件和要求 进行变更 的, 本 基金可以 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 基金管理人 可依据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规定直接 对基 金合同进行 变更 。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管理 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 行监督。 基金投资 银行定期 存款的, 基金 管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 定符合条 件的所 有存款银 行的名单 , 并及时提 供给基 金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据以对 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 合有 关规定进行 监督。 对于 不符合规 定的银 行存款,基 金托管人 可以拒绝 执行,并 通知基金 管理 人。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应符合如 下规定: 本基金投资 于有固定 期限银行 存款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30%, 但投资于 有 存款期限 , 根据协 议可提前 支 取的 银行存款 不受上述 比例限制 ; 投资于 具有基金 托管人 资格 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 行存款、 同业存单 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 过 20%, 投 资于不 具有基金托 管人资格 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 同 业存单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 超过 5%。 有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制定 或修改新 的定期存 款投 资政策, 可相 应调整投 资组合限 制 的规定。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9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本 基金存款 银行的评 估与研究 , 建 立健全银行 存款的业 务流程 、 岗位 职责、 风险控 制措施 和监察稽 核制度, 切实防范 有关 风险。 基金托 管人负 责对本基 金银行定 期存款业务 的监督与 核查, 审查、 复 核相关协 议 、 账 户资料、 投 资指令 、 存款证 实书等有 关 文件,切实 履行托管 职责。 (1)基金管 理人负责 控制信用 风险。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存款银 行的信用 等级、存 款银 行的支付能 力等涉及 到存款银 行选择方 面的风险。 因 选择存款银 行不当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责 任。 (2)基金管 理人负责 控制流动 性风险, 并承担 因控 制不力而造 成的损失 。流动性 风险 主要包括基 金管理人 要求全部 提前支取、 部分提前 支 取或到期支 取而存款 银行未能 及时兑付 的风险、 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不能满 足基金正 常结算业 务的风险 、 因全部 提前支取 或部分 提前 支取而涉及 的利息损 失影响估 值等 涉及 到基金流 动性 方面的风险 。 (3)基金管 理人须加 强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的建 设。 如因基金管 理人员工 职务行为 导致 基金财产受 到损失的 ,需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由此 造成 的损失。 (4)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在开展基 金存款 业务 时,应严格 遵守《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 规,以及 国家有关 账户管理 、利 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 定。 (三) 基金 投资银 行存款协 议的签订 、 账户 开设与管 理、 投资指 令与资 金划付、 账目核 对、到期兑 付、提前 支取 1.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协议的签 订 (1)基金管 理人应与 符合资格 的存款银 行总行 或其 授权分行签 订《基金 存款业务 总体 合作协议》 (以 下简称 《总 体合作 协议》 ) , 确 定 《存款 协议书》 的格 式范本。 《总 体合作 协议》 和《存款协 议书》的 格式范本 由基金托 管人与基 金管 理人共同商 定。 (2) 基金托管人 依据相关 法规对 《总 体合作协 议》 和 《存款协议书》 的内 容进行复 核, 审查存款银 行资格等 。 (3)基金管 理人应在 《存款协 议书》中 明确存 款证 实书或其他 有效存款 凭证的办 理方 式、邮寄地 址、联系 人和联系 电话,以 及存款证 实书 或其他有效 凭证在邮 寄过程中 遗失后, 存款余额的 确认及兑 付办法等 。 (4) 由存 款银行指 定的存放 存款的分 支机构 (以下简 称 “存款分 支机构” ) 寄送 或上门 交付存款证 实书或其 他有效存 款凭证的, 基金托管 人 可向存款分 支机构的 上级行发 出存款余 额询证函, 存款分支 机构及其 上级行应 予配合。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0 (5)基金管 理人应在 《存款协 议书》中 规定, 基金 存放到期或 提前兑付 的资金应 全部 划转到指定 的基金托 管账户, 并在 《 存款协议 书》 写 明 账户名称和 账号, 未 划入指定 账户的 , 由存款银行 承担一切 责任。 (6)基金管 理人应在 《存款协 议书》中 规定, 在存 期内,如本 基金银行 账户、预 留印 鉴发生变更,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书面通 知存款行 , 书 面通知应加 盖基金托 管人预留 印鉴。 存 款分支机构 应及时就 变更事项 向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出具正 式书面确 认书。 变更通 知的 送达方式同 开户手续 。 在存期 内, 存款 分支机构 和基 金托管人的 指定联系 人变更, 应及时加 盖公章书面 通知对方 。 (7)基金管 理人应在 《存款协 议书》中 规定, 因定 期存款产生 的存单不 得被质押 或以 任何方式被 抵押,不 得用于转 让和背书 。 2.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时的账户 开设与管 理 (1)基金投 资于银行 存款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依据 基金管理人 与存款银 行签订的 《总 体合作协议》 、 《存款 协议书》 等 , 以基金 的名义在 存 款银行总行 或授权分 行指定的 分支机构 开立银行账 户。 (2)基金投 资于银行 存款时的 预留印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管和使 用。 3.存款凭证 传递、账 目核对及 到期兑付 (1)存款证 实书等存 款凭证传 递 存款资金只 能存放于 存款银行 总行或者 其授权分 行指 定的分支机 构。基金 管理人应 在 《存款协议 书》 中规定, 存款 银行分支 机构应为 基金开 具存款证实 书或其他 有效存款 凭证 (下 称 “存款凭证 ” ) , 该存 款凭证为 基金存 款确认或 到期 提款的有效 凭证, 且 对应 每笔 存款仅能 开具唯一存 款凭证 。 资金到 账当日 , 由存 款银行分 支 机构指定的 会计主管 传真一份 存款凭证 复印件并与 基金托管 人电话确 认收妥后, 将存款凭 证 原件通过快 递寄送或 上门交付 至基金托 管人指定联 系人; 若存款银 行分支 机构代为 保管存款 凭证的, 由存款银 行分支机 构指定 会计 主管传真一 份存款凭 证复印件 并与基金 托管人电 话确 认收妥。 (2)存款凭 证的遗失 补办 存款凭证在 邮寄过程 中遗失的 , 由 基金管理 人向存款 银行提出补 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应 督促存款银 行尽快补 办存款凭 证,并按 以上(1 )的 方式快递或 上门交付 至基金托 管人,原 存款凭证自 动作废。 (3)账目核 对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 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 人核对各 项银 行存款投资 余额及应 计利息。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1 基金管理人 应在 《 存款协议 书》 中 规定, 对于存期 超 过 3 个月的 定期存款 , 存款 银行应 于每季末后5 个工作 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 指定人员 寄送 对账单。 因存 款银行未 寄送对账 单造成 的资金被挪 用、盗取 的责任由 存款银行 承担。 存款银行应 配合基金 托管人对 存款凭证 的询证, 并 在 询证函上加 盖存款银 行公章寄 送至 基金托管人 指定联系 人。 (4)到期兑 付 基金管理人 提前通知 基金托管 人通过快 递将存款 凭证 原件寄给存 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 定 的会计主管。 存款银 行未收到 存款凭证 原 件的, 应与 基金托管人 电话询问 。 存款到 期前基金 管理人与存 款银行确 认存款凭 证收到并 于到期日 兑付 存款本息事 宜。 基金托管人 在存款到 期日未收 到存款本 息或存款 本息 金额不符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 存 款银行接洽 存款到账 时间及利 息补付事 宜。 基金管理 人应将接洽 结果告知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收妥 存款本息 的当日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 应在 《 存款协议 书》 中 规定, 存款凭证 在 邮寄过程中 遗失的 , 存款银 行应立 即通知基金 托管人 , 基金托 管人在 原存款凭 证复印件 上加盖公章 并出具相 关证明文 件后 , 与 存款银行指 定会计主 管电话确 认后, 存款 银行应在 到 期日将 存款 本息划至 指定的基 金资金账 户。 如果存款 到期日 为法定节 假日, 存 款银行顺 延至 到期后第一 个工作日 支付, 存 款银行需 按原协议约 定利率和 实际延期 天数支付 延期利息 。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 期限内, 由于基金 规模发生 缩减的原 因或 者出于流动 性管理的 需要等原 因, 基金管理人 可以提前 支取全部 或部分资 金。 提前支取的 具体事项 按照基金 管理人与 存款银行 签订 的《存款协 议书》执 行。 5.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在 进行存款 投资时有 违反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的行 为,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在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 10 个 工作日内 纠正 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 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 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同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或 拒绝结算 ,若因基 金管理 人拒 不执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的, 相关损失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 (四)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投 资 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 准的、 经慎重选 择的 、 本基金 适用的银 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并约 定各交易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2 对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 算方式。 基 金管理人 有责任确 保 及时将更新 后的交易 对手名单 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 否则由 此造成的 损失应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基金管 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围在银 行间债券 市场选择 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 人 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 交易 。 在基金 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 可以调整 交易对手 名单 , 但 应将调整结 果至少提 前一个工 作日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 人。 新名单确 定时已与 本次剔除 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 , 仍应按 照协议进 行结 算, 但不得再 发生新 的交 易。 如 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 场需要临 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 交易对手 名单 及结算方式 的, 应向基 金托管人 说明理 由,并在与 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 前 3 个交 易日内与 基金 托管人协商 解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 按 银行间债 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 并负 责处理因交 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 纠纷及损 失。 若未履约的 交易对手 在基金管 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 未承担违 约责任及 其他相关 法律责任 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相 应损失先 行予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关 交易对手 追偿 。 基金托 管人则根 据 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 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 。 如基金 托管人事 后发现 基金管理 人 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 手进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 由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 和责任。 (五) 本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 应遵 守 《关于基 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 限证 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 等有关监 管规定。 1.流通受限 证券包括 由 《上市 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 办法 》 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开 发 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 定期 的可交易证 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 停牌的证 券、 已 发行未上 市证券 、 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 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 投资经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非 公开发行 证 券 , 且限于由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 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银行 间 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 公司负责 登记和存 管的,并可 在证券交 易所或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 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 投资未经 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非公开发 行证 券。 本基金不得 投资有锁 定期但锁 定期不明 确的证券 。 2.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前,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 人董 事会批准的 有关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制度 。 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基金管理 人还应提 供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 的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 上 述资料 应包 括但不限 于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 投资 比例控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应至少于 首次执行 投资指令 之前两个 工作 日将上述资 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 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 他双方认 可的方式 确认收到 上述资料 。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3 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流动性 风险 负责, 确保对 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 有 效的措施 , 在合理 的时间内 有效解 决基金运 作的流动 性问题。 如因基金 巨额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变动等 原因而导 致基金现 金周转困 难时, 基金 管 理人应保证 提供足额 现金确保 基金的支 付结算, 并承 担所有 损 失。 对本 基金因 投资流通 受限 证券导致的 流动性风 险,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 任。 3.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 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 有关 书面信息, 包括 但不限于 拟发行证 券主体的 中国证监 会批准文件、 发 行证券数 量、 发行价格 、 锁定期, 基金拟 认购的数 量、 价格 、 总成本 、 应 划付 的认购款 、 资金 划付时间 等。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 述信息的 真实、 完整 , 并应至 少于拟执 行 投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 日将上述 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托 管人,保 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 审核。 由于基金管 理人未及 时提供有 关证券的 具体的必 要的 信息, 致使托 管人 无法 审核认购 指 令而影响认 购款项划 拨的,基 金托管人 免于承担 责任 。 4.基金托管 人依照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 《托 管协 议》审核基 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 受限 证券的行为 。 如发 现基金管 理人违反 了 《基 金合同》 、 《托管协议 》 以及 其他相关 法律法 规的 有关规定, 应 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并 呈报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采取 合理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 的利益。 基 金托管人 有权对 基金管理 人的违法 、 违规 以及违反 《 基金合同 》 、 《托 管协议 》 的 投资指令不 予执行 , 并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人 纠正, 基 金管理人不 予纠正或 已代表基 金签署合 同不得不执 行时,基 金托管人 应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 。 5.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后 两个 交易日内,在 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介 披露所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 名称、数 量、总成 本、 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 和账面价 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锁定期等 信息。 (六)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对投 资中期 票据业务 进行研究 , 认真评 估中期票 据投资业 务的风 险, 本着审慎 、 勤勉尽 责的原则 进行中 期票据的 投资 业务, 并应符 合法律 法规及监 管机构的 相关规定。 (七)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各类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基金参考 份额净值 (如 有) 、基金费 用开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露、基 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 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 和核查。 (八)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上述 事项及投 资 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的 规定, 应 及时以邮 件、 电话或书面 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 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 查。 基 金管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时核对 并回复基 金托管人 , 对 于收到的 书面通知 , 基金管 理人应以 书面形式 给基金 托管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4 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 证, 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 期限。 在 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随 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 管理人有 义务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依照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 核查。 包 括但不限 于: 对基 金托 管人发出的 提示, 基 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 或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 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 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基 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 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 等。 (十) 若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依据 交 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 行 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及 时纠正, 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基 金托管人 在履行其 通知 义务后,予 以免责。 (十一)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 正。 三、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一)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 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 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 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参考 份额净值(如 有) 、根据 基金管理 人指 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 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 运作 等行为。 (二)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 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 分账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泄露 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时, 应 及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 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 以书 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 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 正。 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正。 因基 金托管人原 因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人应 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三) 基 金托管人 有义务配 合和协 助基金管 理人依照 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查 , 包括但 不限于: 对基金管 理人 发出的书面 提示, 基 金托管人 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 , 或就基 金管理 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 或举证;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 真实 性。 (四)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5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 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固有 财产。 2.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投 资所需的 相关 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5.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 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 。 未 经基金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金的任 何资产 。 不属于 基金托管 人 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资 产及实物 证券等在 基金托管 人保 管期间的损 坏、 灭 失, 基金托管 人不承 担由此产生 的责任。 6.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 由基金管 理 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 到账日 基金财 产没有到 达基金资 金账户的 ,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 催收,基 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 有关 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 的损失。 7. 基金 托管人 对因为 基金 管理人 投资产 生的 存放或 存管 在基 金托管 人以外 机构 的基 金 资产, 或 交由期货 公司或证 券公司 负责清算 交收的基 金资产 ( 包括但不 限于期货 保证金 账户 内的资金、 期 货合约 等) 及其收 益, 由于 该等机构 或 该机构会员 单位等本 协议当事 人外第三 方的欺诈、 疏忽、过 失或破产 等原因给 基金资产 造 成 的损失等不 承担责任 。 8.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 的资金应 开立 “基金募 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 理。 2.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 集时, 募 集的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人数符 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等有 关规定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 开立的基 金资金账 户, 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 , 基金管 理人应 聘请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 验资 , 出具验 资报告 。 出具 的验资报 告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 满, 未 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 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 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 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6 1.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立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也可称 为“ 托管 账 户” ) , 保管基 金的银行 存款,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 指令办理资 金收付。 托管账 户名称应 为 “易方达裕 鑫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预留印鉴 为基 金托管人印 章。 2.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 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 。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 立任何其 他银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 活动。 3.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法 律法规及 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有 关规定。 (四)基金 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 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 基 金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 的证券账 户。 2.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 仅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 经对方同 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 任何 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3.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的 保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责, 账 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 用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结算 备付 金 账户, 并 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 完成与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人应 予以积极 协助。 结 算备付金 、 客户结 算保 证金、 交收价 差保证 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规定执 行。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 资品 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 开立、 使用 的, 按有 关规 定开立、 使用 并管理; 若无相关 规定, 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 述关于账 户开立、 使用的规 定执 行。 (五)债券 托管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托管 人根据 中国人民 银行、 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和银 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 的有关规 定, 以基金 的 名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开立债券托 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 债券 的结算。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 人根据投 资需要按 照 规定开 立期货保 证金 账户及期货 交易编码 等, 基金托 管 人按照规定 开立期货 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 需账户 。 完成 上述账户开 立后, 基金管理 人应以 书面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7 形 式将期 货公司 提供的 期货 保证金 账户的 初始资 金密码 和保证 金监控 中心的 登录用 户名 及 密码告知基 金托管人 。 资金 密码和 保证金监 控中心登 录密码重置 由基金管 理人进行 , 重 置后 务必及时通 知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开户过 程中相互 配合 , 并提供 所需资料 。 基 金管理人 保 证所提供的 账户开户 材料的真 实性和有 效性, 且在 相 关资料变更 后及时将 变更的资 料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 。 2.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 由 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 金托管人 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本协议 的约 定协商后开 立。 新账户 按有关规 定使用 并管理。 3.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 金财 产投资 的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凭 证按 约定由 基金 托管 人存放 于基金 托管 人的 保 管库, 或存入 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银行 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票据 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 库, 实物保管凭 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 有。 实物 证券等有价 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 , 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上述存放机 构及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 制的 有价凭证不 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 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原件 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金管理 人 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 一份 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 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 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 并在三十 个工作日内将 正本送达 基金托管人 处。 因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 合同传真 件与事后 送 达的合 同原 件不一致所 造成的后 果,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重大 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 终止后不 少于15 年。 对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 上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应向 基 金托管人提 供加盖公 章的合同 传真 件, 未经双方 协商一 致, 合同原 件不得 转移。 基金 管 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的合同 传真件与 基金管理人 留存原件 不一致的 ,以传真 件为准。 五、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与复核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复核与完 成的时间 及程 序 1.基金资产 净值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8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除以估值 日基 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五 位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份额 参考净值 ( 如 有),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按 规定公告 。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后,将基 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如有) 发送基 金托管人 , 经基 金 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 , 由基金 管理人对 外 公布。 3.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 理 人承担 。 本 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 讨论后 , 仍无 法达成一 致意见的 , 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二)基金 资产的估 值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应当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进行估值 。 (三)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的处 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应当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处理份额 净值错误 。 (四)基金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五)基金 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基 金合同生 效后, 应按 照 双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 计处 理原则,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金的 全套 账册, 对相关 各方各 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 核对, 互相监 督, 以保 证基金资 产的安 全。 若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对 会计处理 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 方法为准 。 (六)基金 财务报表 与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1.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编 制,基金 托管人复 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基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财 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 复核。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共同查 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 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 3.财务报表 的编制与 复核时间 安排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9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每月结 束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月 度报表的 编制及复 核; 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基金季 度 报告的编制 及复核; 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完 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的编制及 复核; 在 每年 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 成基金年 度报告 的编制及复 核。 基金 托管人在 复核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表存在 不符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 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以国家 有关 规定为准。 基 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 金合同生 效不足两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 (七) 在 有需要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每季度 向基金托 管 人提供基金 业绩比较 基准的基 础数 据和编制结 果。 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至 少应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证件号码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 记机构根 据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保存期 不少 于 20 年。如不能 妥善 保管,则 按相关 法律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 要求或编 制半年报和 年报前, 基金管理 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 提供, 并 保证其的 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 管业 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守保 密义务 。 七、争议解 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本协议 而产生 的或与本 协议有关 的一切争议 , 如经 友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 华南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 按照 华南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会届 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 仲裁地 点为 深圳市。 仲裁 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各方当 事人均有约 束力,仲 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当事 人应恪守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 各 自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不含港 澳台立法 )管 辖。 八、托管协 议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对 协议进行 修改 。 修改后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应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的情 形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10 1、 《基金合 同》终止 ; 2、基金托管人 因解散、 破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 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3、基金管理人 因解散、 破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 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4、发生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终 止事 项。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处 理基金财产 的清算。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11 二十 三 、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以下是 主要的服 务内容 , 基金 管 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 的变化, 有权 增加、修改 这些服务 项目: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投资交 易确认服 务 注册登记机构 保留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上列 明的所有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基金 交易记录。 基 金管理 人直销 网点应 根据 在基金 管理人 直销网 点进行 交易的 投资者 的要求 提供成 交确 认 单。基金非 直销销售 机构应根 据在其销 售网点进 行交 易的投资者 的要求提 供成交确 认单。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交易记 录查询服 务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 客户服务 中心 查询历史交 易记录。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对账 单服务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登录本公 司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查阅 对账单。 2、基金份额 持有人也 可向本公 司定制纸 质、电 子或 短信形式的 定期或不 定期对账 单。 具体查阅和 定制账单 的方法可 参见本公 司网站或 拨打 客服热线咨 询。 (四)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基 金管 理人可 利用非 直销 销售机 构网点 和本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为投 资者提 供定 期定 额 投资的 服务 ( 本公司 网上交易 系统的定 期定额投 资服 务目前仅对 个人投资 者开通) 。 通过定 期定额投资 计划, 投 资者可以 通过固定 的渠道, 定期 定额申购基 金份额, 具体实施 方法见有 关公告。 (五)资讯 服务 1、客户服务 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 了解基金 产品、服务 等信息 , 或反馈投 资过程中需要 投诉与建 议的情况 , 可拨打如下 电话:4008818088 (免长 途话费) 。 投资者 如果认为自 己不能准 确理解本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基金 合同》的 具体内容 ,也可拨 打上 述电话详询 。 2、互联网站 及电子信 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12 二十 四 、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裕鑫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合同生 效公告 2016/9/6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聘任基金 经理助理 的公 告 2016/9/9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认 购 江 东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16 年面向 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 行公司债 券(第一 期) 的公告 2016/11/1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易 方 达 裕 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申 购、赎回和 转换业务 的公告 2016/11/29 易方达裕鑫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变更公 告 2016/1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提醒投资者 及时更新身 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 件的公告 2017/2/9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13 二十 五 、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及 其他 基金销售机 构处, 投资者可 在营业 时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公告 的内 容完全一致 。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14 二十 六 、 备查 文件 1、中国证监 会 准予易 方达 裕鑫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的文件 ; 2、 《易方达 裕鑫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 3、 《易方达 裕鑫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托 管协议》 ; 4、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 则》 ; 5、法律意见 书; 6、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7、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2017 年4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