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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君信混合A(519616)

银河君信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4月)查看PDF公告

 
























银河君信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银 河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上 海 浦东 发 展 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七年 四月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2 【重要提示 】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6 月13 日 《关于 准予银河君 信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注册 的批 复》(证监 许可 【2016 】1273 号) 的注 册 ,进行募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 银河 君信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以 下简称 “ 招 募说明 书 ” 或“本 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 整。本 招募 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 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 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 投资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 的特定风险 和未知价风险 等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7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6 年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原招募 说明 书与本 次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不 一致 的,以 本次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为准。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39 七、基金合同生效 ................................................... 3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40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 51 十、基金的投资 ..................................................... 52 十一、基金财产 ..................................................... 67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68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73 十四、基金的费用 ................................................... 75 十五、基金税收 ..................................................... 78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9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80 十八、 风险揭示 ..................................................... 8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90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3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34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4 一、绪 言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 《银河 君信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 做出 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 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5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 指《 银河 君信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银河 君信 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银河君信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指《 银河 君信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指 中国 人民银 行和/或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6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 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以下或称 “基金投 资者” 、 “投资者” )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7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 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 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 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8 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的数值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1、A 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52、C 类基金份额: 指投资人在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 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 额 53、I 类基金份额:指 通过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特定销售渠道销售,投资人 单 笔 认购/ 申购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在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 金份额 54、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55、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9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15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世 纪大道 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成立日期:2002 年6 月14 日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二) 主要 人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许国平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博士。2014 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历任 中国人 民银 行国 际司处 长、东 京代 表处 代表、研 究局调 研员、 金融 稳定 局体改 处处长 ,中 央汇 金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建 行股权管 理部主 任,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中国银 河金 融控 股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董事刘立达先生,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班戈)金融 MBA 。2014 年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10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1988 年至2008 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 行工作 ,历任 金融 研究 所国内 金融研 究室 助理 研究员 ,研究 局资 本市 场处主任 科员、 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2008 年6 月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工作, 曾任股 权管 理运 营部总 经理、 银河 保险 经纪公 司董事 、战 略发 展部总经 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等职。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王志强先生,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2006 年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 二届 董事会 董事, 第三 届董 事会、 第四届 董事 会连 任。 历任 上海机 电(集 团) 公司 科长、 处长、 总会 计师 ,上海 久事公 司计 财部 副总 ,上 海市城 市建设 投资 开发 总公司 计财部 副总 经理 、副总 会计师 等职 。现 任上海市 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熊人杰先生, 大学本科学历。2006 年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 二届董 事会 董事 ,第三 届董事 会、 第四 届董事 会连任 。曾 任职 于湖南人 造板厂 进出口 公司 、湖 南省广 电总公 司、 湖南 电广传 媒股份 有限 公司 。现任深 圳市达晨创业投资公司副总裁。 董事唐光明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1 年 10 月被选举 为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三届董 事会董 事, 第四 届董事 会连任 。历 任中 国船舶工 业总公 司综合 计划 司投 资一处 科员, 金飞 民航 经济发 展中心 项目 经理 ,首都机 场集团公司业务经理 。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卢丽平女士,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学历。2015 年9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 四届 董事会 董事。 历任 中国 石油天 然气集 团公 司劳 动工资局 劳动组 织处副 处长 、社 会保险 中心副 主任 ,苏 丹大尼 罗河石 油作 业公 司人力资 源部高 级主管 ,中 油国 际(苏 丹)劳 动工 资部 部门经 理,中 国石 油天 然气集团 公司人 事劳资 部劳 动组 织处处 长、中 国石 油天 然气集 团公司 资本 运营 部专职董 事。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 年 6 月被选 举为银 河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第 一届 董事 会独立 董事, 第 二 届、 第三届、 第四届 董事会 连任 。历 任北京 大学教 师, 国家 地震局 副司长 ,中 国人 民保险公 司部门 总经理 ,中 国人 保信托 投资公 司副 董事 长,深 圳阳光 基金 管理 公司董事 长等职。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11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律师。2015 年 11 月被选举 为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届董 事会独 立董 事。 历任国 家建设 委员 会干 部,国家 经济委 员会外 事局 干部 ,国家 计划委 员会 工业 经济联 合会国 际部 干部 ,日本野 村证券 株式会 社总 部投 资及咨 询顾问 ,全 国律 协会员 法律助 理, 现任 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 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 央财经 大学 金融 学院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中央 财经大 学中 国银 行业研究 中心主 任。亚 洲开 发银 行高级 顾问、 中国 人民 银行货 币政策 委员 会咨 询专家、 中国银 监会外 聘专 家、 中国支 付清算 协会 互联 网金融 专家委 员会 委员 、中国国 际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李笑明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师。2014 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 主 任;国 家外汇 管理 局办 公室副 主任、 主任 ;中 央汇金 投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中再保、国开行董事。 监事长 李立 生先生 ,中 共党员 ,硕 士研究 生学 历。历 任建 设部标 准定 额研 究所助 理研究 员, 中国 华融信 托投资 公司 证券 总部研 究发展 部副 经理 ,中国银 河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研 究中心 综合研 究部 副经 理,银 河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筹备 组成员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研究 部总 监、 基金管 理部总 监、 基金 经理、金 融工程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督察长等职。 监事朱 洪先 生,中 共党 员,经 济学 硕士, 高级 经济师 。历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华融信 托投资 公司 华东 分部总 经理、 远东 房地 产公司 总经理 ;银 河证 券上海总 部党委 书记、 总经 理、 公司纪 检委员 ;亚 洲证 券(银 河证券 党委 派任 )总裁、 党委书 记;银 河保 险经 纪公司 总经理 、董 事长 等职, 现任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 年 11 月被选举为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 四届 监事会 监事。 先后 任职 于北京 城建华 城监 理公 司、银河 证券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总经理 刘立 达先 生, 中 共党员 ,英 国威 尔士 大 学(班 戈) 金融 MBA 。1988 年至2008 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工作, 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12 究员, 研究局资本市场处主任科员、 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等职。2008 年6 月进 入中国 银河金 融控 股有 限责任 公司工 作, 曾任 股权管 理运营 部 总 经理 、银河保 险经纪公司董事、战略发展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副总经 理陈勇 先生 ,中 共党员 ,大学 本科 学历 。历任 哈尔滨 证券 公司 友谊 路证券 交易营 业部 电脑 部经理 、和平 路营 业部 副总经 理,联 合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哈尔 滨和平 路营 业部 总经理 、联合 证券 公司 投资银 行总部 高级 经理 ,中国银 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秘书处副处长、处长、 (党委办公室)副主任,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 (党委办公室) 副主任 (主持工作) , 期 间任北京证券业协会秘书长 (兼),中国银河金 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 执行总经理,现兼任银河资本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督察长董伯儒先生, 中共党员, 博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 司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部高级经理,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 持保障部总监、监察部总监。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韩晶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15 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就职于中国民 族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期间从 事交易 清算 、产 品设计 、投资 管理 等工 作。2008 年6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 债券经理助理、 债券经 理等职务。 现任固定收益部负责人、基金经理。


杨鑫先 生, 硕士研 究生 学历,7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曾 就职 于 东航 金戎 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2010 年9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部债券研究 员、固 定收益 部债 券经 理,主 要从事 债券 配置 和头寸 管理工 作。 现担 任基金经 理。


杨琪女 士, 硕士研 究生 学历,7 年 金融行 业相 关从业 经历 。曾任 职于 上海 原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2011 年 11 月 加入我公司,从事投资、研究相 关工作。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刘立达先生,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 总经理助理兼股票投资部总监钱睿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13 南先生, 总经理助理兼战略规划部总监吴磊先生, 研究部总监刘风华女士, 固定 收益部负责人韩晶先生, 股票投资部 总监助理 张杨先生, 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神 玉飞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 13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14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15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 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仓等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 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16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敬 业 、 诚 信 和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协助、 接受委托 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六)基金 管理 人内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 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 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17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监察 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 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 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 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 复核制度、 账务处理程序、 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 成本控制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 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18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和原则、 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 风险类型的界定、 风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 岗位职责、 反馈制度 、 保密 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 督察长享有 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 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 有权参加或者列席 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 投资决策、 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 有权调阅公司相关 文件、 档案。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 并在董事会 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 议 上 报 告 基 金 及 公 司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 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 通过这些制度 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检查公 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19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概况 1、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公司主营业 务主要包括: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 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同 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业 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 汇票据的承兑 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 务; 离岸银行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 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86.5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 (021 )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 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 各项业务发 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20 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 客户资产托管处、 内控管理处、 运 营管理处四个职能处室。 目前,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 资金信托保管、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 全球资产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 基金专户理财托管、 证券公 司客户资产 托管、 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私募股权托管、 银行理 财产品托管、 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 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 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2、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 男,1955 年出生, 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 上海浦东分行行长、 党委副书记;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 党委副书记;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 上海市金融工 作党委副书记、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 委书记, 第十届、 第十一届全 国政协委员。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共上海市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 男,1965 年出生,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 市金融服务办 主任助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财务总监,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 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刘长江 ,男 ,1966 年 出生, 硕士 研究 生, 经 济师。 历任 工商 银行 总 行教育 部主任科员, 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综合管理处副处长、 处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总行基金托管 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 企 业年金部、 期货结算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兼资产托管部、 企业年金部、 期货结算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 构部总 经理。 现任 上海 浦东发 展银行 总行 金融 机构部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1029.49 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 19.90% , 托管证券投资 基金共五十四只,分别为安信动态策 略灵活配置、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博时安丰 18 个月 LOF 、博时 产业 债纯债、 长 安 鑫 利 优 选混 合 、 长信 金 利 趋 势 、长 信 利 众债 券 基 金 (LOF ) 、 东 方 红 稳 健 精 选、 富安达长盈保本基金、 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 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基金、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 广发小盘成长、 国联安安稳保本基金、 国联安货币基金、 国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21 联安鑫富混合基金、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国联安鑫悦基金、国联安鑫禧基金、 国寿安保稳定回报、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 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 国泰金龙行业 精选、 国泰金龙债券、 国投瑞银新成长、 华富保本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诚 鑫灵活配置基金、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 华富健康文 娱基金、 华 夏新活力混合基金、 汇添富和聚宝货币、 汇添富货币、 汇添富双利增 强债券、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 嘉实优质企业、 金鹰改革红利、 南方转型驱动灵活 配置基金、 鹏华 REITs 封闭式基金、 鹏华丰泰定期开放、 天弘新价值混合、 天治 财富增长、易方达裕丰回报、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基金、银华永泰债券型基金、 银华远景债券基金、 中海安鑫保本、 中海医药健康产业、 中信建投稳信债券、 中 信建投稳溢保本基金、 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基金、 鑫 元汇利债券型基金、长信利发债券基金。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说 明


1、本 行内 部控 制目 标 为:确 保经 营活动 中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监 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 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 确保经 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 准 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 行内 部控 制组织 架构为 :总 行法律 合规 部是全 行内 部控制 的牵 头管理 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 总行风险监控部 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 控工作。 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 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 部控制 具体管理实施机构, 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 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 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 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 度贯穿 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 执行、 监督全过程, 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 覆 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 岗位及人员。 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 合规经营 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 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 制度先行、 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风险管理理念,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 业务岗 位、 人员的各个环节。 制定权责清 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 操作规程、 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22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 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 方案, 定期组织灾备演练,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 全安全监控系统, 利用录音、 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 定期对业务情况进 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 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 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 排查风险隐患。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 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 监督 依据具体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3)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4)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 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 资产 托管 部设置 核算监 督岗 位,配 备相 应的业 务人 员,在 授权 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 规范基金运作, 维护基金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 在日 常运 作中, 凡可量 化的 监督指 标, 由核算 监督 岗通过 托管 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 对非 量化 指标、 投资指 令、 管理人 提供 的各种 报表 和报告 等, 采取人 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监 督结果 ,采 取定期 和不 定期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定期报 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 不定期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23 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 若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规 违法 操作, 以电 话、邮 件、 书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指明违规事项, 明确纠正期限。 在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 正,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 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 针对 中国 证监会 、中国 人民 银行对 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的检 查,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24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 、直 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 (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赵冉、 郑夫桦、张鸿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号院A-F 座三层(邮编:100045) 电话: (010)56086900 传真: (010)56086939 联系人:孙妍 (3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分 公 司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天 河 北 路90-108 号 光 华 大 厦 西 座 三 楼( 邮编: 510620) 电 话 : (020 )37602205 传 真 : (020 )37602384 联 系 人 : 史 忠 民 (4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哈 尔 滨 分 公 司 地 址 : 哈 尔 滨 市 南 岗 区 果 戈 里 大 街206 号三层 电 话 : (0451 )82812867 传 真 : (0451 )82812869 联 系 人 : 崔 勇 (5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南 京 分 公 司 地 址 : 南 京 市 江 东 中 路201 号3 楼 南 京 银 河 证 券 江 东 中 路 营 业 部 内 ( 邮 编 :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25 210019 ) 电 话 : (025 )84671299 传 真 : (025 )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6F (邮编: 518046) 电话: (0755)82707511 传真: (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2 、场 外 代销 机构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2)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 (010)66568990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26 住 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市 中 区 经 七 路8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玮 电 话 : (0531 )68889155 传 真 : (0531 )68889752 联 系 人 : 吴 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38 网 址 :www.zts.com.cn (5)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268 号 办 公 地 址 : 浦 东 新 区 民 生 路1199 弄 证 大 五 道 口 广 场1 号楼2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兰 荣 电 话 :(021)38565785 传 真 :(021) 38565955 联 系 人 : 谢 高 得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8123 网 址 :www.xyzq.com.cn (6)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A 座38 -4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宫 少 林 电 话 :(0755)82943666 传 真 :(0755)82943636 联 系 人 : 林 生 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65 、4008-888-111 网 址 :www.newone.com.cn (7)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150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电 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 系 人 : 李 芳 芳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27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25 网 址 :www.ebscn.com (8)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淮 海 中 路9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广 东 路689 号 海 通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开 国 电 话 :(021)23219000 传 真 :(021)23219100 联 系 人 : 金 芸 、 李 笑 鸣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 业 网 点 咨 询 电 话 网 址 :www.htsec.com (9)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 人 代 表 : 杨 泽 柱


电 话 : (027 )65799999 传 真 : (027 )85481900 联 系 人 : 奚 博 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8-999 或95579 网 址 :www.95579.com (10)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住所: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989 号4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梅 电 话 : (021 )33389888 传 真 :(021)33388224 联 系 人 : 黄 莹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1)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第A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路4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20 层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28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东明 联 系 人 : 陈 忠 电 话 : (010 )84683893 传 真 : (010 )8468556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58 网 址 :www.cs.ecitic.com (12)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4018 号 安 联 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2008 号 中 国 凤 凰 大 厦1 栋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冠 兴 电 话 :(0755)82825551 传 真 :(0755)82558355 联 系 人 : 朱 贤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001-001 网 址 :www.essence.com.cn (13) 中 航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抚 河 北 路291 号 办 公 地 址 :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 金 融 大 厦A 座41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杜 航 电 话 :(0791)6768763 传 真 :(0791)6789414 联 系 人 : 余 雅 娜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66-567 网 址 :www.scstock.com (14)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山 东 省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222 号1 号楼2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宝 林 联 系 人 : 吴 忠 超 电 话 : (0532 )85022326 传 真 : (0532 )85022605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29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0532-96577 网 址 :www.zxwt.com.cn (15) 网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沈 阳 市 沈 河 区 热 闹 路5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晓 电 话 : (024 )22955449 传 真 : (024 )22955449 联 系 人 : 宋 伟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024 )22955438 网 址 :www.chstock.com (16)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商 城 路61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16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2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德 红 电 话 :(021)38676767 传 真 :(021)38670666 联 系 人 : 芮 敏 祺 、 朱 雅 崴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8-666 网 址 :www.gtja.com (17) 金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海 口 市 南 宝 路36 号 证 券 大 厦4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4001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1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涛 电 话 : (0755 )83025666 传 真 : (0755 )83025625 联 系 人 : 蒋 浩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8-228 网 址 :www.jyzq.cn (18) 华 龙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城 关 区 静 宁 路308 号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30 办 公 地 址 :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城 关 区 东 岗 西 路63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晓 安 电 话 : (0931 )4890100、( 0931 )4890619 传 真 : (0931 )4890628 联 系 人 : 邓 鹏 怡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6668 、400-689-8888 网 址 :www.hlzqgs.com (19) 华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政 务 文 化 新 区 天 鹅 湖 路198 号 办 公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政 务 文 化 新 区 天 鹅 湖 路198 号 财 智 中 心B1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工 电 话 : (0551 )65161666 传真:( 0551 )65161600 联 系 人 : 甘 霖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318 网 址 :www.hazq.com (20)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 陵 西 路23 号 投 资 广 场18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1928 号 东 海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俊 电 话 : (021 )20333333 传 真 : (021 )50498851 联 系 人 : 王 一 彦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网 址 :www.longone.com.cn (21)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门 内 大 街18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电 话 : (010 )85130588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31 传 真 : (010 )65182261 联 系 人 : 权 唐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8108 网 址 :www.csc108.com (22)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江 东 中 路228 号 华 泰 证 券 广 场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易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97 联 系 人 : 庞 晓 芸 电 话 : (0755 )82492193 传 真 : (0755 )82492962 网 址 :www.htsc.com.cn


(23) 山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山 西 省 太 原 市府西街69 号 山 西 国 贸 中 心 东 塔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侯 巍 电 话 : (0351 )8686703 传 真 : (0351 )8686619 联 系 人 : 邓 颖 云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666-1618 网 址 :www.i618.com.cn (24)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许 建 平 电 话 : (010 )88085858 传 真 : (010 )88085195 联 系 人 : 李 巍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00-0562 网 址 :www.hysec.com (25)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32 住 所 :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10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5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林 电 话 : (021 )68778075 传 真 : (021 )68777723 联 系 人 : 汪 明 丽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20-9898 网 址 :www.cnhbstock.com (26)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19 号 富 凯 大 厦B 座701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5 号 新 盛 大 厦B 座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义 相 电 话 : (010 )66045566 传 真 : (010 )66045500 联 系 人 : 林 爽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10 )66045678 网 址 :www.txsec.com/ jijin.txsec.com (27)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志 刚 电 话 : (010 )63081000 传 真 : (010 )63080978 联 系 人 : 唐 静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321 网 址 :www.cindasc.com (28)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福 州 市 五 四 路157 号 新 天 地 大 厦7 、8 层 办 公 地 址 : 福 州 市 五 四 路157 号 新 天 地 大 厦7 至1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金 琳 电 话 : (0591 )87841160 传 真 : (0591 )87841150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33 联 系 人 : 张 腾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591 )96326 网 址 :www.hfzq.com.cn


(29)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建 国 门 外 大 街1 号 国 贸 大 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建 国 门 外 大 街1 号 国 贸 大 厦2 座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金 立 群 电 话 : (010 )65051166 传 真 : (010 )65058065 联 系 人 : 肖 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10 )65051166 网 址 :www.cicc.com.cn (30) 中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6009 号 新 世 界 中 山2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永 良 电 话 : (0755 )82943755 传 真 : (0755 )82940511 联 系 人 : 刘 军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102-2011 网 址 :www.zszq.com.cn (31) 平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大 中 华 国 际 交 易 广 场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宇 翔 电 话 : (0755 )22626391 传 真 : (0755 )82400862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11-8 联 系 人 : 郑 舒 丽 网 址 : www.pingan.com (32)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长 春 市 自 由 大 路1138 号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34 法 定 代 表 人 : 矫 正 中 电 话 : (0431 )85096517 传 真 : (0431 )85096795 联 系 人 : 安 岩 岩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600-0686 网 址 :www.nesc.cn


(33)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四 川 中 路213 号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俊 杰 联 系 人 : 邵珍珍 电 话 : (021 )53686888 传 真 :(021)53686100-7008 , (021 )53686200-7008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21 )962518 网 址 :www.962518.com (34)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皓 联 系 人 : 洪 诚 电 话 :(0755 )23953913 传 真 : (0755 )8321742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990-8826 网 址 :www.citicsf.com (35)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9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冉 云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310 联 系 人 : 刘 婧 漪 、 贾 鹏 联 系 电 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 真 号 码 :(028)86690126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35 网 址 :www.gjzq.com.cn (36)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罗 湖 区 笋 岗 路 12 号 中 民 时 代 广 场 B 座 25 、2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学民


联 系 人 : 崔 国 良


电 话 : (0755 )25832852


传 真 : (0755 )82485081


网 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358 (37)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天 府 二 街198 号 华 西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杨 炯 洋 联 系 人 : 李 进 电 话 :(021)65080566 传 真 :(028)8615004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84 、4008-888-818 网 址 :www.hx168.com.cn (38)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40-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联系人:齐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网址:www.foundersc.com 3、第三方销售机构 (1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浦 东 新 区 峨 山 路613 号6 幢551 室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36 法 定 代 表 人 : 其 实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1818-188 网 址 : www.1234567.com.cn (2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文 二 西 路 一 号 元 茂 大 厦903 室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翠 柏 路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凌 顺 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3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22 号 泛 利 大 厦1002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18 号 保 利 广 场18 层 法定 代 表 人 : 王 莉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 址 :licaike.hexun.com (4 ) 北 京 懒 猫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石 景 山 区 石 景 山 路31 号 院 盛 景 国 际 广 场3 号楼1119 法 定 代 表 人 : 许 现 良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1-500-882 网 址 :www.lanmao.com (5 ) 武 汉 市 伯 嘉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武 汉 中 央 商 务 区 泛 海 国 际SOHO 城 ( 一 期 ) 第 七 幢23 层1 号4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陶 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027)87006003 (6 ) 杭 州 科 地 瑞 富 基 金 销 售 公 司 住 所 : 杭 州 市 下 城 区 武 林 时 代 商 务 中 心1604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刚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0571)86655920 网 址 :www.cd121.com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37 (7)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8)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 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户服务电话:95118/400-098-8511 网址:jr.jd.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4 、场 内代销 机构 :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 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具体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公布名单 为准。 ( 二) 基金登 记结算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39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律 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38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 、刘佳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 名称: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 永 大 楼16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葛 明 经 办 会 计 师 : 徐 艳 、 濮 晓 达


电 话 :(021)22288888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39 六、基 金的募集 (一)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依 照《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6 】1273 号 注册日期:2016 年 6 月 13 日 ( 二) 基金类型与存续期 间 1、基金类型: 混合型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七、基 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6 年9 月7 日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40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非交易过户与 转托管 ( 一) 申购和 赎回 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场内、 场外两种方式进行。 场外申购赎回场所为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场内申购赎回场所为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 代销机构, 并另行公告 。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 销 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 (一)条。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41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 三) 申购和 赎回 的原则


1 、 “ 未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 回遵 循 “ 先进先 出 ”原 则, 即按照 投资 人认购 、申 购的先 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定


1、场外交易时,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 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1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首次申购 I 类基 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I 类基金份额的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1000 万 元。 场内交易时, 投资者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且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 同时单笔申 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 元。 2、 场外交易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 场内交易时, 赎回的最 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 超过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 若某投资者托管的基金份 额不足10 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的, 投资者在 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3、代 销网 点的 投资人 欲转入 直销 网点进 行交 易要受 直销 网点最 低金 额的限 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4、投 资人 可多 次申购 ,对单 个投 资人累 计持 有份额 不设 上限限 制。 法律法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42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 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 资人可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 购不成 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43 ( 六) 基金的 申购 费和 赎 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场内、场外采用相同的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和 I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 不收取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 基金,申 购费率按每笔 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80% 100 万 元 (含) 至500 万元


0.50%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 用由投资人承担, 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A 类基金份额赎回 费率 C、 I 类基金份额赎 回费率 7 日以内 1.50% 0.50% 7 日(含)-30 日 0.75% 30 日(含)-180 日 0.50% 0 180 日(含)以上 0 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大于30 日 (含) 但少于 9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90 日 (含) 但少于 180 日的投资人收 取的 赎回费, 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44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调整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投资人 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 和转换费率。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 的有 效份额 为净申 购金 额除以 当日 的 该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 金额 为按实 际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以当 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的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 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 申请 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 总金额/ (1+ 申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 费用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 总金额- 净申购 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 (申购 总金额- 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 金额返回投资人 。 折回金额的计算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份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45 例 1:某投资人投 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非网上交易),对应 的申购费率为 0.8% ,假设申购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8%)=39,682.54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0=38,156.29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 申购份数为 38,156.29 份; 如果是场内申购, 申购 份额为38,156 份,其余 0.29 份对应的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例 2: 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为 0, 假设 申购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40,000 元 申购份额=40,000.00/1.0400=38,461.54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 申购份数为 38,461.54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 申购份额为38,461 份,其余0.54 份对应的 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例3: 某投资人投资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 10,000,000 净申购金额 = 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 = 9,999,000/1.0400=9,614,423.08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申购份数为 9,614,423.08 份 A 类基金份额 ; 如果 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 9,614,423 份 ,其余 0.08 份对应的 金额返回给 投资人。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 1: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30 天, 对 应的赎回 费率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0× 0.50% =50.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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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0-50.80=10,109.20 元 即: 该投资人赎回 其持有 30 天的 A 类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例 2: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30 天, 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费用 = 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0-0=10,160.00 元 即: 该投资人赎回 其持有 30 天的 C 类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60.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 申购与 赎回 的注册登 记 1、 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 ; 2、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 成立 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之后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 3、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 成立 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 4、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 登记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最迟于 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予以 公告 。 ( 九)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 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 间临 时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47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 模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 暂停赎 回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3、证 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 间临 时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接受某笔或某些 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 认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 若出现上述 第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48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 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 二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 赎 回的公 告 1、发 生上 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49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或者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达到或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解冻 和质 押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 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50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51 九、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52 十、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在深入的基本面研究的基础上, 通过灵 活的资产配置、 策略配 置与严 谨的风险管理, 力争 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 债券 (包 括国债 、金融 债、 央行 票据、 地方政 府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中 期票 据、短期 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 、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 具、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股 指期货 、国 债期 货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 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股 指期货、 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 行。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通过合理 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 将基金资产在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 类资产之间灵活配置, 同时采取积极主动的股 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策略, 把握中国 经济增长和资本市场发展机遇, 严格控制下行风险, 力争实现基金份额净值的长 期平稳增长。 本基金投资策略主要包括资产配置策略、 股票投资策略、 固定收益类资产投 资策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策略、权证投资策略等。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大 类资产配置过程中, 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 从宏观、 中观、 微观等多个角度考虑宏观经济面、 政策面、 市场面等多种因素, 综合分析评判证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53 券市场的特点及其演化趋势, 重点分析股票、 债券等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的匹配 关系, 在此基础上, 在投资比例限制范围内, 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债券 的比例,以争取降低单一行业投资的系统性风险冲击。 本基金考虑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生 产者价格指数(PPI) ,货 币供应量(M0 ,M1 ,M2) 的增长率等指标。 本基金考虑的政策面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 业政策的变 化趋势等。 本基金考虑的市场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的资金供求变化、 上市公司的盈利 增长情况、市场总体 P/E 、P/B 等指标相对于长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等。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行业配置时, 将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 确定 行业权重。 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也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以及 各个行业的基本面特征对行业配置进行持续动态地调整。 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策 略是指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指标和不同行业自身的周期变化特征以及在国民 经济中所处的位置,确定在当前宏观背景下适宜投资的重点行业 ,主要包括: 1)宏 观 政 策影 响分析 :根据 政府 产业政 策、 财政税 收政 策、货 币政 策等变 化, 分析各项政策对 各行业及其子行业 的影响, 前瞻性的布局受益于国家政策较 大的行业 及子行业。 2)市 场需 求变 化:不 同行业 及子 行业 在 技术 优势 、 定价 策略 、 销售 渠道 等 方面的差异 , 影响到 其盈利水平。 本基金将前瞻性的配置市场需求预期比较稳定 或预期保持较高增长的行业或子行业。 3)本基金将综合研究社会发展趋势、经济发展趋势、科学技术发展趋势、 消费者需求变化趋势等因素, 采取 “自上而下” 的研究方法, 对各个子行业的基 本面进行深入分析, 通过行业评级及行业估值与轮动等因素确定各行业的配置比 例。 自下而上的行业配置策略是指从行业的成长能力、 盈利趋势、 价格动量、 市 场估值等因素来确定基金重点投资的行业。对行业的具体分析主要包括以下方 面: 1)景气分析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54 行业的景气程度可通过观测销量、 价格、 产能利用率、 库存、 毛 利率等关键 指标进行跟踪。 行业的景气程度与宏观经济、 产业政策、 竞争格局、 科技发展与 技术进步等因素密切相关。 2)财务分析 行业财务分析的主要目的是评价行业的成长性、 成长的可持续性以及盈利质 量, 同时也是对行业景气分析结论的进一步确认。 财务分析考量的关键指标主要 包括净资产收益率、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毛利率、 净利率、 存货周转率、 应收 账款周转率、经营性现金流状况、债务结构等等。 3)估值分析 结合上述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行业的不同特点确定适合该行业的估 值方法, 同时参考可比国家类似行业的估值水平, 来确定该行业的合 理估值水平, 并将合理估值水平与市场估值水平相比较, 从而得出该行业高估、 低估或中性的 判断。 估值分析中还将运用行业估值历史比较、 行业间估值比较等相对估值方法 进行辅助判断。 此外, 本基金还将运用数量化方法对上述行业配置策略进行辅助, 并在适当 情形下对行业配置进行战术性调整, 使用的方法包括行业动量与反转策略, 行业 间相关性跟踪与分析等。 (2)精选个股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 估,精选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标的。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定性分析, 深入分析企业的 基本面以及国家相关政策、 人口结 构变化等因素,确定具有比较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 ①研发能力 研发能力的强弱关乎着公司的长期生命力。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具有明确的产 品开发战略、良好的研发团队、有保障的研发开支和激励机制的上市公司; ②市场能力 本基金将重点考察上市公司是否建立相应的营销体系, 公司的销售能力, 市 场占有率情况等。 ③企业的产品线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55 公司是否有完善的产品线布局, 能否推出具有高市场容量的品种并使短、 中 长期的产品有效衔接。 ④公司治理结构 本基金将重点考察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实际控制人的发展战略, 关联交易 等事项。 ⑤公司管理 公司的管理团队是否和谐高效, 能够在公司战略、 作业与成本、 质量 与安全、 营销等方面具有同业中居前的管理水平。 ⑥政府政策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政府社会保障政策、 行政管制等政策的调整对各行业及其 子行业的影响。 ⑦人口及经济结构变迁 人口以及因经济发展而导致的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及需求变化, 都会对社 会 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本基金将动态的跟踪这些变化,并分析其影响。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在定量指标方面, 重点考察企业的成长性、 盈利能力的估值水平, 选 择财务健康,成长性好,估值合理的股票。 成长性指标方面, 本基金主要考虑 (不限于)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利润 增长率及其增长变动的方向和速率;盈利指标方面,本基金主要考虑(不限于) 毛利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价值指标方面,本基金主要考虑 PE 、PB 、 PEG 、PS 等。 3、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在进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时, 本基金将会考量利率预期策略、 信用债券投 资策略、 套利交易策略、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选择合 适时机投资于低估的债券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管理,获得超额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全面 研究 GDP 、物 价、 就业 以及 国际收 支等 主要 经济 变 量,分 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 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 在此基础上, 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 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56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的预期, 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 降低组合的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 分析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 展前景、 业务发展状况 、 市场竞争地位、 财务 状况、 管理水平和债务 水平等因素, 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并根据 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 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 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 偿债能力、 经营效益等财务 信息, 同时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 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 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3)套利交易策略 在预测 和分 析同 一市场 不同板 块之 间(比 如国 债与金 融债 ) 、不 同市 场的同 一品种、 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采取积极策 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 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 是稳定的。 但是在某种情况下, 比如若某个行业在经 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信用 风险改变或者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系便被打破, 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 交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 同时兼顾其债券价 值和转换期权价值, 对那些有着较强的盈利能力或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 债券进行重点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 包括所处 行业的景气度、 成长性、 核心竞争力等, 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 研判发行 公司的投资价值; 基于对利率水平、 票息率及派息频率、 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 析, 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 采用期权定价模型, 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 综 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 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 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57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指数点位 区间判断,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决定套保比例。 再根据基金股票 投资组合 的贝塔值, 具体得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买卖张数。 基金管理人根据股指期货当 时的成交金额、 持仓量和基差等数据, 选择和基金组合相关性高的股指期货合约 为交易标的。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通过对 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 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 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谨慎进行投资, 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 降低投资 组合的整体风险。 具体而言,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套期保值时机选择 策略、 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展期策略、 保证金管 理策略、 流动性管理 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 益, 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 以及国债期货与债 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期权定价 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 并结合行业研究员对 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 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进行 投资。 采用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策略或策略组合: 本基金采取现金套利策略, 兑现部分标的证券的投资收益, 并通过购买该证 券认购权证的方式,保留未来股票上涨所带 来的获利空间。 根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内在价值联系,合理配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投资比 例, 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避险组合, 控制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 同时, 本基金 积极发现可能存在的套利机会, 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套利组合, 获取较高的投 资收益。 ( 四)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58 (2) 本基 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8)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9)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 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59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1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国债期 货和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本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市 值的 20%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19)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所持 有的 债券(不 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国债期 货合 约价 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1)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 相关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60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或 者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披 露。 重大 关联交 易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分之 二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行 审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5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50% 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 由沪深A股中规模大、 流动性 好的最具代表性的300 只股票组成,以综合反映沪深A股市场整体表现。 上证国 债指 数是 以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的 所有 固定利 率国 债为样 本, 按照 国债发 行量加 权而 成。 上证国 债指数 是上 证指 数系列 的第一 只债 券指 数,它的 推出使我国证券市场股票、债券、基金三位一体的指数体系基本形成。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约束, 基金管理人以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5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50%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与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基 本一致,可以用来客观公正地衡量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随着市 场环 境的变 化, 或 因指 数编制 及发 布等方 面的 原因, 如果 上述业绩 比较基 准不适 用本 基金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出 时,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依据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法 权益 的原 则,根据 实际情 况对业 绩比 较基 准进行 相应调 整。 调整 业绩比 较基准 无需 召开 基金持有 人大会 ,但 应 经基 金托 管人同 意,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整前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61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刊登公告。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基 金, 属于证 券投 资基金 中预 期风险 与预 期收益 中等 的投 资品种,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 七)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相关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截止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会 及董事 保证 本报告 所载 资料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重大 遗漏 ,并 对其内 容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责 任。 本 基金 托管 人 上 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复 核了本 报告中 的财 务指 标、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本报告所列数据未经审 计。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62,445,145.12 6.22 其中: 股票 62,445,145.12 6.22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02,593,100.00 10.22 其中: 债券 102,593,100.00 10.22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792,675,100.51 78.9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2,116,920.47 4.20 8 其他资 产 3,664,165.52 0.37 9 合计 1,003,494,431.62 100.00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62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0,876,304.44 2.17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业 11,064,024.61 1.15 E 建筑业 10,766,287.35 1.12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6,364,780.00 0.66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3,373,748.72 1.39 S 综合 - - 合计 62,445,145.12 6.48


1.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沪 港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沪 港通 投资 股票 。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300144 宋城演 艺 399,988 8,375,748.72 0.87 2 600011 华能国 际 938,870 6,619,033.50 0.69 3 600887 伊利股 份 340,000 5,984,000.00 0.62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63 4 600820 隧道股 份 540,000 5,945,400.00 0.62 5 601098 中南传 媒 300,000 4,998,000.00 0.52 6 002325 洪涛股 份 599,912 4,805,295.12 0.50 7 000421 南京公 用 499,999 4,444,991.11 0.46 8 601233 桐昆股 份 300,000 4,308,000.00 0.45 9 002002 鸿达兴 业 500,000 3,670,000.00 0.38 10 601398 工商银 行 800,000 3,528,000.00 0.37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2,996,100.00 0.31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79,585,000.00 8.2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79,585,000.00 8.25 4 企业债 券 20,012,000.00 2.08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2,593,100.00 10.64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60401 16 农发 01 400,000 40,000,000.00 4.15 2 160208 16 国开 08 300,000 29,508,000.00 3.06 3 127103 10 顺义 02 200,000 20,012,000.00 2.08 4 140225 14 国开 25 100,000 10,077,000.00 1.05 5 019539 16 国债 11 30,000 2,996,100.00 0.31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未进 行贵 金属 投资。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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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股 指期 货。 1.9.2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注:本 基金 暂不 参与 股指 期货。 1.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10.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注:本 基金 暂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1.10.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本 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10.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无。 1.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1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5,348.0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618,817.45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664,165.52 1.11.2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1.3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未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65 1.11.4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无。 §2 开放式 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 份 项目 银河君 信混 合 A


银河君 信混 合C 银河君 信混 合 I 报告期 期初 基金 份额 总额 33,830,917.54 120,683,026.22 65,011,700.00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总申 购份 额 922,396,976.68 87,287.51 - 减: 报 告 期 期 间 基 金 总 赎 回 份 额 16,129,738.57 77,185,343.23 65,011,700.00 报 告 期 期 间 基 金 拆 分 变 动 份 额(份 额减 少以"-" 填列 ) - - - 报告期 期末 基金 份额 总额 940,098,155.65 43,584,970.50 - 注:1 、总 申购 份额 含红 利 再投、 转换 入份 额。 2、总 赎回 份额 含转 换出 份 额。 3、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2016 年9 月7 日。 ( 九)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 运 用 基 金 财产 , 但不 保 证 基 金一 定 盈利 , 也 不 保证 最 低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并 不 预示 其 未 来 表现 。 投资 有 风 险 ,投 资 人申 购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本 招 募说 明 书 。 有关 业 绩数 据 经 托 管人 复 核, 但 未 经 审 计。(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 银河君信混合 A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成 立起至 今 -1.98% 0.17% -0.28% 0.36% -1.70% -0.19% 银河君信混合 C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66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成 立起至 今 -2.15% 0.17% -0.28% 0.36% -1.87% -0.19% 银河君信混合 I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成立 起至 2016.10.31 0.31% 0.02% 0.38% 0.35% -0.07% -0.33% 注:1 、 本基 金的业 绩比 较 基准为 : 沪深 300 指数 收 益率 × 50%+ 上证 国债 指数 收益率 ×50 % 2、 本基 金2017 年11 月 1 日, 银 河君 信混 合I 类基 金份额 全部 赎回 , 银 河君 信混 合 I 类的 财务数 据截 止2016 年 10 月31 日。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67 十一、 基金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 以及其他 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68 十二、 基金资产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方 法 1、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的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 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 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 券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 权益类 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 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权证等,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 固定收益品种 (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 中央银行债、 政策性 银行债 、短 期融 资券、 中期票 据、 企业 债、公 司债、 商业 银行 金融债、 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69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 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债 券应 收利息 后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易 日收盘 价减 去可 转换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 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 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 场的情 况下, 应以活 跃市 场上 未经调 整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的 公允价 值; 对于 活跃市场 报价未 能代表 计量 日公 允价值 的情况 下, 应对 市场报 价进行 调整 以确 认计量日 的公允 价值; 对于 不存 在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的 情况下 ,则 应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 银行间市场交易 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 的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对银行 间市 场未 上市, 且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 本估值。 3、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采 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4、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70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四) 估值程 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 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 人 (“ 受 损方”) 的直 接经济 损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 由估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71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 利 造 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 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72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理 。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市 场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第 4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 于证 券、 期货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有 关会 计制度 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73 十三、 基金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的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 该类 基金 份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于面 值 ; 4、 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费用不同,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 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 类别 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 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74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75 十四、 基金的费用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经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双 方核 对无 误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与基金 管理人 协商 一致 的方式 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76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经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双 方核 对无 误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与基金 管理人 协商 一致 的方式 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I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5%。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 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 产净值 的0.5%年费率计提。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 E×0.5%÷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 在通常情况下, I 类基 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I 类基金份额资产 净值的 0.05 % 年费率计提。I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 E×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I 类基 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I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和 I 类基金份额销 售服务费均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 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 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划出,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 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 日顺延。 4、 上述 “ (一) 基金费 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77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 四) 费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 发展情况 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基金销售 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或其他相关规定最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78 十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79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 托管 人每月 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请 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80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 等媒 介披 露,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81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3) 基金 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 上 登 载 基 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 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的媒介上 。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82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 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83 (8 )基 金管 理人的 董 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 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 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84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及资产支持证券 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11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在指定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85 业机构 ,应当 制作工 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案 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同 》 终止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 暂停或 延迟 披露基 金信 息 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基金 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期 货交易 市场 遇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86 十八、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 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 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等基 金法 律文件 ,了 解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 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 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 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 拆分、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 在市场波 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 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87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 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政 策(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证 券市场 受宏 观经济 运行 的影响 ,而 经济运 行具 有周期 性的特点, 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对基金 收益造成影响。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会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 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投资的 目的 是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如果 发生 通货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 二)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 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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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 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 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 可 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四) 信用风 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 五) 本基金 投资 策略所 特有 的风险 1、本 基金 投资 范围包 含包括 信用 债券, 因此 基金资 产中 一旦出 现信 用违约 事件,基金净值将产生一定波动, 投资绩效将会受到影响。 2、本 基金 动态 评估不 同资产 类在 不同时 期的 投资价 值、 投资时 机以 及其风 险收益特征,追求股票、债券和货币等大类资产的灵活配置及资产的稳健增长, 但策略分析研判结果可能与宏观经济的实际走向、 上市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 股 票市场或个股的实际表现存在偏差,进而影响基金业绩。 ( 六) 投资股 指期 货 、国 债期 货 的特 定风 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 作为金融衍生 品, 其价 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 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 流动性 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 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 动性 风险 是指由 于股指 期货 合约 、 国债 期货合 约 无 法及时 变现 所带来 的风险。 3、基 差风 险是 指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合 约价 格和标的 价 格之间 的价 格差的 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以及不同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 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 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 证金 风险 是指由 于无法 及时 筹措资 金满 足建立 或者 维持股 指期 货 、国 债期货 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89 6、操 作风 险是 指由于 内部流 程的 不完善 ,业 务人员 出现 差错或 者疏 漏,或 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外,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并且 其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 七) 未知价 风险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受证券市场影响有所波动,产生未知 价风险。 ( 八) 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 基金 业务 快速发 展,在 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 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 力可 能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 九)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 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 基金 管理 人直接 办理本 基金 的销售 外, 本基金 还通 过代销 机构 代理销 售, 但是, 基金并不是 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90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基金 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基 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须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并 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 , 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 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91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出 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92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 《基 金合 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基 金投资 者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本基 金 的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本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 基金 合同 》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有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基金 份 额持 有人作 为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 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 席或 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服务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93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 亏 损或者 《基 金合同 》 终 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 金;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 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 任或 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 》 约 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理申购 、 赎回或转 换 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94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 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 法募 集 资 金,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 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95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 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 金管 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条件 , 《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96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的 情形, 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 据相 关市 场规则 ,为基 金开 设证券 账户 、 资金 账户 、期货 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 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97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等投 资所 需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9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同一类 别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召开事由 (1)除 法 律法 规、中 国 证监 会或 《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外,当 出现 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以 及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 低 销 售服 务费等除 基金 管理 费、基 金托 管费 以 外的 应由本 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99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 围内 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 或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前提下,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 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 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基 金管 理人 、登记 机构、 基金 销售机 构, 在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 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 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规则; 7)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定 或 《基 金合 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100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 召集 人负责 选择 确定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 托证 明的内 容要求 (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 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101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以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 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 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 总到会 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对表 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 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 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上 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102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允许 的情况 下, 本基金 亦可 采用网 络、 电话等 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 在法 律法 规和监 管机关 允许 的情况 下, 本基金 亦可 采用网 络、 电话等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 第 2) 款、 第 (2 )条第 3) 款规 定比例 的,召 集人 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 的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103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须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 以上 (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 基金合 同 》 、与 其他基 金合并 以特 别 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104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 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 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 票过 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105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 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 ,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106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 出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 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四) 争议解 决方 式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107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 费用、 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 《托管 协议》 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108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内 容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成立时间:2002 年 6 月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1 号 注册资本:2 亿 元人民 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38568888


2、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10 月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5347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核 查和监 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 括国债 、金融 债、 央行 票据、 地方政 府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中 期票 据、短期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109 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 、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 具、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股 指期货 、国 债期 货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针对投资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交易, 基金管理人需要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 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具体的投资监督指标, 给各方系 统开发预留出合理时间,共同完成系统上线后才能开展以上品种的投 资。


《基金 合同 》已明 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或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 实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同 》关 于证 券选择 标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 不得 投资于 相关 法律、 法规 、部门 规章 及《基 金合 同》禁 止投 资的 投资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投资 比 例为基 金资 产的 0-95%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及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因基金 规模 或市场 变化 等因素 导致 投资组 合不 符合上 述规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合理的 期限 内调 整基金 的投资 组合 ,以 符合上 述比例 限定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本 基金投 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围 ,并 可依 据届时 有效的 法律 法规 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A.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110 B.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C.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D.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 由 本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E. 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F.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G.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本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 超过该权证的10%; H.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I.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J.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K.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L.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 由 本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M.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N.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O.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P.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111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 国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Q.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其 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R.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本基 金持有 的股票 总市 值 的 20%; 在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S.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股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约 定;所 持有 的债 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T.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30% ; U.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对于股 指期 货、国 债期 货的监 督指 标只有 在基 金托管 人确 认系统 开发 到位 后方可投资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认在此之前不参与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的交易。 托管人 对上 述指标 的监 督义务 ,仅 限于监 督由 基金管 理人 管理且 由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公 募基 金是 否符合 上述比 例限 制。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限 制,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如果 法律 法规 或监管部 门对《 基金合 同》 约定 投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六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约 定。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 券、 期货市 场波 动、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112 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日正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函说 明基金 可能 的变 动规模 和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基 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与其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 防范利益 冲突,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得 到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并按 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如果基 金托 管人在 运作 中 严格 遵循 了监督 流程 ,基金 管理 人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113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的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其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手 库, 交易 对手库 由银行 间交 易会 员中财 务状况 较好 、实 力雄厚 、信用 等级 高的 交易对手 组成。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况 的变 化, 及时对 交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和调 整,并 及时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据以对 基金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易 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审慎 的风险 控制 原则, 对银 行间交 易对 手的资 信状 况进 行评估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信 风险, 确定 与各 类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方 式,在 具体的 交易 中, 应尽力 争取对 基金 有利 的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 投资 银行存 款,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据此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合 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 并对 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 (包 括但不 限于存 款银 行的 信用等 级、存 款银 行的 支付能 力等) 进行 评估 。对于基 金投资 的银行 存款 ,由 于存款 银行发 生信 用风 险事件 而造成 损失 时, 先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应 事先根 据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定 ,明 确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制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流 程和风 险控 制制 度,防范 流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 和操作 风险等 各种 风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是否 遵守相 关制度 、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以及 相关 投资额 度和比 例等 的情 况进行监 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114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 消息 或其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回 购交易 中的质 押券 等流 通 受限 证券。 本基 金不 投资有 锁定期 但锁 定期 不明确的 证券。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会批 准。风 险处 置预 案应包 括但不 限于 因投 资受限 证券需 要解 决的 基金投资 比例限 制失调 、基 金流 动性困 难以及 相关 损失 等问题 的应对 解决 措施 ,以及有 关异常 情况的 处置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人提 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投 资受限 证券 的流动 性风 险负责 ,确 保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效的 措施 ,在 合理的 时间内 有效 解决 基金运 作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基 金巨 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原 因而 导致 基金现 金周转 出现 困难 时,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确 保基金 的支 付结 算,并 承担所 有损 失。 对本基金 因投资 受限证 券导 致的 流动性 风险,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如 因基金管 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 应至少于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作 日将有 关资 料书 面提交 基金托 管人 ,并 保证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有关资 料真实 、准确 、完 整。 有关资 料如有 调整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提 供调 整后的资 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②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③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④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 关于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有关 问题的 通知》 规定 ,对 基金管 理人是 否遵 守法 律法规 进行监 督, 并审 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 求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就 该风险 的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行补 充书面 说明, 并保 留查 看基金 管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就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出 具的风 险评估 报告 等资 料的权 利。否 则,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拒 绝执 行有 关指令。 因拒绝 执行该 指令 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有权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115 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就 上述问 题达 成一致 ,应 及时上 报中 国证 监会请求解决。 基金托 管人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监督职责后, 不承担 任何责任。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仅限于依据本协议第 (二) 条第1 款第(2)项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除此外, 无 其它监督责 任。如 发现异 常情 况,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期票 据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如 因基金 管理人 原因 导致 基金出现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 基 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等有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 对基 金业 务的 监督和 核查,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书 面提 示, 必须在规 定时间 内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改 正,或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但未执 行的 投资指 令或 依据交 易程 序已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116 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基 金管 理人 的上述违 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 须于 估值完 成后 方可获 知的 监控指 标或 依据交 易程 序已经 成交 的投 资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该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或 者违反 《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基 金托 管人 进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 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是否 分别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等投 资所 需账 户、是 否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各类基 金份额 净值、 是否 根据 管理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进 行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 理、无 故未执 行或 无故 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以 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函 。在 限期 内,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正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基 金管 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117 基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按 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 外) 。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 基金托管人按照 规定为托管 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 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 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 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 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 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 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118 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 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 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 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 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 进行。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 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 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119 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5、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 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 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 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规等有 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 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 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 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120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 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 原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 同原件不得转移。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 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121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的估值 ①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 证券的估值 A.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②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 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 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权证等,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 固定收益品种 (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 中央银行债、 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 债、公司债、商业银行金融债、 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的估值 ①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A.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B.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122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D.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 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 术 确定其公允价值。 ②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3)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 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4)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 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 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 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123 (2)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致使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 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的, 在基金份额 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对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各自收取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的直接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 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致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仍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 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第 4)项 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6)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 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124 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 或其 他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 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6、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 计年度结束 后90 日内完成年度报 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 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125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 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 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 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 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 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的 基金 登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目前 相关规 则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保 管方式可 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 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 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的除外 。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126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并从其解释。 2、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 好协商 可以 解决 的,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上海 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 ,根据 该会 届时 有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仲 裁的地 点在 上海 。仲裁裁 决是终 局性的 ,并 对各 方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律 师费 用由 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并需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 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127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128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129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树立并倡导 “以客户为中心” 的服 务理念以及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至上 ” 的企业价值观, 致力于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完善的理财服务解决方 案和 卓越的服务体验实践。 基金管理人 通过完善服务过程,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创 造价值,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提供专业 和优质的理财服务体验。 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 金 份额持有人需求、业务发展和技术变迁,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升服务品质。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共性需求, 基金管理人 主要利用两个公共接触点: 公 司网站 和呼 叫中 心(Call Center) 来 提供 公共 服务;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个性 化需求与隐性需求, 基金管理人采用服务定制的方式以及通过专业的理财顾问团 队与基金 份额持有人接触拜访、沟通和交流的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持续完善服务。 主 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资 料寄 送 1、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文件或纸质 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 二) 基 金收 益分配 申购基 金份 额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将现金收益转换基金份额申购的服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 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 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基金管理人 将支 付现金。 ( 三) 基 金转 换 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 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 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四) 呼 叫中 心及网 站服务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130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基金 账户查询的缺 省密码 为基金 持有 人开 户证件 号码的 后六 位( 若开户 证件号 码的 后六 位包含 特殊 字符或中文, 该位字符以 “0” 替换)。 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安全和隐 私权不受侵犯,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 及时拨打基金管理 人呼 叫 中 心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电 话 400-820-0860 或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galaxyasset.com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和网站 查询 其账户及交易信息 。 基金管理人呼 叫 中 心(400-820-0860) 自 动 语 音 系 统 提 供 7*24 小 时 账 户 余 额、 交易等信息的查询 ;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 5*8 小时的人工服务, 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业务咨询、账户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等服务。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通 过基金 管 理 人网 站 www.galaxyasset.com 可 以 得到 各 种 网上在线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基金平台可以进行自助开 户、 基金交易、账户查询、信息修改 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呼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进 行 服务定制。 ( 五) 投 诉和 建议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呼 叫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留 言 、 呼 叫 中心人工座席、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 代销机构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 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131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 内,本 基 金在《证 券时报 》 上刊登公 告如下 : 。 1、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6.8.24 ) 2、银河君信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2016.8.24 ) 3、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2016.8.24 ) 4 、 关 于 银 河 君 信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提 前 结 束 募 集 的 公 告 (2016.9.1) 5 、 关 于 银 河 君 信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的报告 (2016.9.8) 6、银 河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新增北 京懒 猫金融 信息 服务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6.9.23) 7、银 河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新增武 汉市 伯嘉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 的公告(2016.9.23) 8 、 银 河 君 信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公 告 (2016.10.12) 9 、 关 于 开 通 银 河 君 信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2016.10.18) 10 、 关 于 开 通 银 河 君 信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2016.10.18) 11、 关于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6.10.21) 12 、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0.25) 13、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 (含转换转入及 定期定额投资) 的公告(2016.11.2) 14、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6.11.11 )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132 15、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公 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6.11.11 ) 16、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6.11.18) 17、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 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6.11.28) 18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开 通 直 销 平 台 基 金 转 换 的 公 告 (2016.12.14) 19、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 (含转换转入及 定期定额投资) 的公告(2016.12.15) 20、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6.12.19 ) 21、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的公告(2016.12.19 ) 22、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网上交易申购和定投费率优惠的公 告(2017.1.5) 2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名称的公告(2017.1.6 ) 24、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基金经理的公告(2017.1.7) 25、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最少定投金额的公告(2017.1.11) 26、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4 季度报告 (2017.1.20) 27、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7.2.18) 28、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凤凰金信 (银川) 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7.2.27)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133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人 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招)



































5-134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 准予银河君信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批复文 件


(二)《银河君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银河君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 募集银河君信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 投资 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托管协议及基 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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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