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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鼎益债券A(003005)

华夏鼎益债券: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华 夏鼎 益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表 决结 果暨 决 议生 效公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 华夏鼎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的有关规定, 现将 华夏鼎益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简称 “ 本基金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议及相关事
项公告如下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华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以下简 称“基 金管理 人” ) 以 通讯方 式组织 召开了
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审议 《关于华夏 鼎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管理
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 ”) , 会议表决票收取时间为
2017 年 3 月 27 日至 2017 年 4 月 14 日 17:00 止, 计票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17 日,
本次计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授权 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 北京市天元
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共计 200,049,078.93 份 ,占 本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99.98% , 达到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 华夏鼎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
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 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对应的
基金份额共计 200,049,078.93 份, 表决结果为:200,049,078.93 份基金份额同意,
0 份基金份额反对,0 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 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 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对应的基金份额的 100% ,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 华
夏鼎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本基金 托管人确认, 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 2.5 万 元, 律师费
3 万 元,由基金 财产承担。


2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一)决议生效及备案 根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自 表决通 过之日 起生效” 的规定 , 本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 2017 年 4 月 17 日起生效 ,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履行备案手续。 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内容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 和 《华夏鼎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等有关规定, 同意将本基金 管理费年费率由 0.40% 调整至 0.30% , 同意授 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 调整管理费 率 的有关具体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调整费率的具体时间, 对 《华夏鼎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等, 并可 以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 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根据现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进行其他必要的修改和补 充。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实施情况 (一) 调整后费率的执行 自 2017 年 4 月 17 日起 ,本基金将执行调整后的管理费率,即 2017 年 4 月 17 日本基金的管理费按照 2017 年 4 月 16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修订 根据 《华夏鼎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已对本基 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中有关管理费率的内容进行了修订, 并将据此对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进行更新,修订内容自 2017 年 4 月 17 日起正式生效。 四、备查文件 (一) 《 华夏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以 通讯方 式召开华 夏鼎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公 告 》 ( 附件一 : 《关于 华夏鼎 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调整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 , 附件二 《华夏鼎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 , 附件三: 《 授权委托书》 , 附件四 : 《华夏鼎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3 (二)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三)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 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