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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新利(001797)

华融新利: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华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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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提 示 
 
本基金于 2015 年 8 月 5 日已 在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证监许可[2015]1907 号文 ) ,
2015 年9 月2 日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 投资人认 购 (或申购)本基金
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 “ 基金” ) 是 一 种 长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人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 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 。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 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 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 的投资方 式,但
并 不 能 规 避基 金 投 资所固 有 的 风 险, 不 能 保证投 资 人 获 得收 益 , 也不是 替 代 储 蓄 的 等
效理财方式。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既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也 包 括 基 金 自 身 的
管理风险 、 技 术 风 险 和 合 规 风 险 等 。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 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 投资人将可
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 合基金、债券基金、货 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 投
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 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 也 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 一般来说,基金
的 收 益 预 期 越高 , 投 资人 承 担 的 风 险也 越 大 。本 基 金 为 混 合型 基 金 ,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的中等风险收益品 种 。 投资人应当 认真阅 读 《基金合同》 、 《招募 说明书》 等 基金 法
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
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相适应 , 并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但 不 保 证 本 基金 一 定 盈利 , 也 不 保 证最 低 收 益。 本 基 金 的 过往 业 绩 及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也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的保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注 意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2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6 年 12 月31 日。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2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3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58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3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8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5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7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8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09 5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 一部 分


绪言 《 华 融新 利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以 下 简 称 “招 募 说明 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华 融新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 “基金 ”或“本基 金”)是根 据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 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基 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 任何 其 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说 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 基金 合 同编 写 , 并经 中 国证 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以 下 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审查。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的法律 文件 。 基 金 投资 人自 依基 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同 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行 为本 身即 表 明其对 基 金 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 并 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6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华 融 新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期的更新 。 2、基金或本基金:指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3、基金管理人:指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5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 指 《 华 融 新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合 同 》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6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华 融 新 利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7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华 融 新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期的更新 。 8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华 融 新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9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 10、《基金法》: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并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该法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修正。 11、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 同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7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4、《暂行规定》:指《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 15、 《 信 息 披 露 特 别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5 年 3 月 25 日 颁 布 、同 年 4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特 别 规 定>》 。 16、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17、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19、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 20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基金 管 理 机 构 、 保 险 公 司 、 证 券 公 司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 22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试点办法》(包括 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境 外 法 人 。 23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的合称 。 24、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25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 26 、销售机构:指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 27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 理、基金份额登记、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 8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29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 30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 33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 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3 个月。 34、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 35、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 36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放 日 。 37、T+n 日 : 指 自T 日 起 第n 个工作日( 不 包 含T 日) 。 38、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 39、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 40 、《业务规则》:指《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业务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 务规则,由基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 守 。 41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42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43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 44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9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 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在本 基 金的 不同 销 售机 构之 间 实施 的变 更 所持 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 日 、 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 , 由销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47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超 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 49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银 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 50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 。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 53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54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 他媒介 。 55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 件 。


10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人 一、概况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设立日期:2007 年9 月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2007]2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4,674,463,539 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9539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祝献忠先生,董事长,曾任招商银行总行清算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基金 托 管 部 负 责 人 , 企 业 年 金 部 总 经 理 、 投 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胡援成先生,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职于江西财经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金 融 学 首 席 教 授 、 财 政 金 融 学 院 副 院 长 。 现 任 现 在 江 西 财 经 大 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主 任 , 金 融 学 资 深 教 授 、 博 导 , 金 融 发 展 与 风 险 防 范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独立董事。 张连起先生,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职北京商业网点建筑公司会计主管、经济日 报 财 务 处 长 、 岳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瑞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管 理 合 伙 人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姚长辉先生,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职于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助教、讲师、光华管 理 学 院 副 教 授 。 现 任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教 授 ,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曹力女士, 公司董事 。 曾任职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一部 高 级 副 经 理 、 股 权 管 理 部 高 级 副 经 理 、 高 级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 审 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副总经理。 杨林波先生, 公 司 董 事 。 曾 任 职 于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债 权 部 经 理 、11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资 产 管 理 二 部 高 级 副 经 理 、 业 务 审 查 部 高 级 副 经 理 、 风 险 管 理 部 高 级 经 理 级 、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广 东 分 公 司 风 险 总 监 、 纪 委 副 书 记 、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中 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司 颖 女 士 , 公 司 董 事 。 曾 任 职 于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业 务 部 高 级 副 经 理 、 资 本 市 场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合 规 审 查 部 总 经 理 ,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现任 华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委 员 、 副 总经理、合规总监兼合规审查部总经理。 杨铭海先生,公司董事。曾任职于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支行行长、招商银行天津 分 行 行 长 助 理 、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经理、党委委员。 庞月英女士,公司董事。曾任职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华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风 险 执 行 评 审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委 员 、 主任委员 。 现 任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司专职董事。 高洁女士, 公司董 事 。 曾任职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高 级副经理 、 华 融 融 德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门 、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总 经 理 、 风 险 总 监 。 现任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职董事。 2、监事会成员 王水洋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学历、经济师。历任工商银行支行副行长,赣 州 分 行 信 贷 科 副 科 长 、 办 公 室 主 任 、 人 事 处 处 长 , 江 西 省 分 行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信 贷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广 发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个 人 银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 自 助 中 心 主 任 、 电 子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级 行 员 、 天 津 分 行 筹 备 组 成 员 , 中 国 华 融 第 二 重 组 办 公 室 高 级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 主 任 , 华 融 湘 江 银 行 副 监 事 长 , 综 合 管 理 部 总 经 理,副行长、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书记。 邓中科先生,监事,大专学历、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三门峡分行副行长 党 委 成 员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漯 河 分 行 副 行 长 、 党 委 成 员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安 阳 分 行 副 行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安 阳 中 心 支 行 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安 阳 监 管 分 局 局 长 、 党 委 书 记 ,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委 员 会 河 南 监 管 局 监 察 室 副 主 任 ,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与 管 理 委 员 会 河 南 监 管 局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和 邮 政 储 蓄 机 构 监 管 处 处 长 ,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与 管 理 委 员 会 河 南 监 管 局 现 场 检 查 二 处 处 长 , 中 国 华 融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 南省分公司副总经理、纪委书记等职务。 12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令强华先生,监事,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武汉水利电力学院水利水电动力 工程学士 , 华 北 电 力 大 学 管 理 工 程 专 业 学 士 。 历 任 葛 洲 坝 机 电 公 司 办 公 室 总 经 理 助 理 , 葛 洲 坝 机 电 公 司 紫 阳 金 结 厂 厂 长 , 湖 北 南 河 水 电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党 委 书 记 , 葛 洲 坝 水 泥 厂 副 厂 长 、 党 委 书 记 , 葛 洲 坝 集 团 水 泥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中国葛洲坝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 黄芳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公司经纪业务管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曾 在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研 究 发 展 部 、 人 力 资 源 部 工 作 , 先 后 任 副 经理、经理、高级副经理职务。 王劭斐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中级会计师,现任公司风险管理 部 总经理 。 曾 在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投 资 银 行 部 第 一 重 组 办 公 室 、 总 裁 办 公 室 先 后 任 经 理、高级副经理职务。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罗农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珠海国际信托投资上海证券部经 理 , 远 都 集 团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招 商 证 券 总 裁 助 理 , 南 方 证 券 接 管 组 成 员,中国中投证券副总裁,中国民族证券有限公司总裁,2014 年 7 月至 2015 年 4 月 任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2015 年 4 月至今任华 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司 颖 女 士 , 副 总 经 理 、 合 规 总 监 、 合 规 总 监 、 首 席 风 险 官 。 曾 任 职 于 华 联 商 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证 券 投 资 银 行 部 ,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证 券 业 务 部 经 理 、 第一重组办公室高级副经理 、 证 券 业 务 部 高 级 副 经 理 ,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本市 场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资 本 市 场 部 总 经 理 、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华 融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副总经理、合规总监兼合规审查部总经理。 杜向杰先生,副总经理。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 公司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部 门 总 经 理 助 理 、 大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部 门 总 经 理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杨铭海先生,公司副总经理。曾任职于国家农业投资公司、海南汇通国际信托 投 资 公 司 、 招 商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及 天 津 分 行 , 现 任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委 员 、 副总经理。 高鹤先生,公 司 党 委 委 员 , 副 总 经 理 。 曾 任 职 于 清 华 紫 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工艺美术 集 团 公 司 、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博 士 后 工 作 站 , 现 任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13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公司党委委员、 副 总经理。 4、基金经理 范贵龙,男, 汉族,1981 年生,武汉大学金融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金融风险管理师(FRM) ,具备 10 年金融行业 工作经验。2006 年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2009 年 6 月就职于华 融证券市场研究部,2013 年 8 月就职于华融 证券资产管理二部 、 基金业务部 。2015 年 4 月起任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9 月起任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任委员:罗农平 委员:贺文哲、沈芳、陈刚、范贵龙 秘书:杜骐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14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及 限 制 进 行 基金资产的投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的 规 定 , 基 金 资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第 三 人 谋 取 不当利益; (3 )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各级监管要求 , 建 立 了 较 完 备 的 风 险 管 理 机 制 。 公司章程规定 了董事会 层 面 的 风 险 管 理 职 责 ;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总 体 规 定 了 风 险 管 理 的 目 标 、 原 则 及 内 容 ; 各 项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及 流 程 , 规 定 了 各 项 业 务 的 具 体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机 制 覆 盖 了 公 司 所 有 业 务 、 各 部 门 和 分 支 机 构 以 及 全 体 员 工 , 将风险管 理 原 则 贯 彻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环 节 , 形 成 风 险 可 识 别 、 可 控 制 、 可 承受的全方位、多层次的风险管理架构。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合规审计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 度 、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 保 密 制 度 、 授 权 管 理 制 度 、 员 工 行 为 管 理 制 度 、 离 任 审 计 制 度 、 报 告 制 度 等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是 在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对 各 部 门 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15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 京 。 经 国务院批准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 依 法 成 立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承 继 原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全 部 资 产 、 负 债 、 业务 、 机 构 网 点 和 员 工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网 点 遍 布 中 国 城 乡 , 成 为 国 内 网 点 最 多 、 业 务 辐 射 范 围 最 广 , 服 务 领 域 最 广 , 服 务 对 象 最 多 , 业 务 功 能 齐 全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在 海 外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同 样 通 过 自 己 的 努 力 赢 得 了 良 好 的 信 誉 , 每 年 位 居 《 财 富 》 世 界 500 强 企 业 之 列 。 作 为 一 家 城 乡 并 举 、 联 通 国 际 、 功 能 齐 备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一 贯 秉 承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的 经 营 理 念 , 坚 持 审 慎 稳 健 经 营、 可持续发展 , 立 足 县 域 和 城 市 两 大 市 场 , 实 施 差 异 化 竞 争 策 略 , 着 力 打 造 “ 伴你成 长 ” 服 务 品 牌 , 依 托 覆 盖 全 国 的 分 支 机 构 、 庞 大 的 电 子 化 网 络 和 多 元 化 的 金 融 产 品 ,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 经 验 丰 富 , 服务优 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 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 ,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16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 表 明 了 独 立 公 正 第 三 方 对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运 作 流 程 的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的 健 全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着 力 加 强 能 力 建 设 , 品 牌 声 誉 进 一 步 提 升, 在 2010 年首届“‘ 金 牌理财 ’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获 “最佳托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 “ 最佳资产托管奖 ” 。2013 年至 2015 年连续获得中国债券市场 “优秀托管机构奖 ”,2015 年被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 “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 国人民银行 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 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处、证券 投资 基 金 托 管 处 、 委 托 资 产 托 管 处 、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处 、 保 险 资 产 托 管 处 、 风 险 管 理 处 、 技 术 保 障 处 、 营 运 中 心 、 市 场 营 销 处 、 内 控 监 管 处 、 账 户 管 理 处 , 拥 有 先 进 的 安全 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 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 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342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确保 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托管业务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和 评 价 。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风 险 管 理 处, 配备 了专职内 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 务17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实 行 严 格 的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 每 日 登 录 监 控 系 统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并 通 过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等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针 对 不 同 情 况 进 行 以 下 方 式 的 处 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 书 面 警 示 。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接 近 超 标 、 资 金 头 寸 不 足 等 问 题 , 以 书 面 方 式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 书 面 报 告 。 对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 清 算 资 金 透 支 以 及 其 他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等 行 为 ,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18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直销中心电话:95390 传真:010-85556592 联系人:李茜茜 电话:010-85556777 网址:http://fund.hrsec.com.cn 2、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网址:http://fund.hrsec.com.cn ) 3、销售机构 (1)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及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 路828 号鑫远杰座 法定代表人:刘永生 客服电话:0731-96599 联系人:杨舟 电话:0731-89828900 网址:www.hrxjbank.com.cn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区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联系人:卞晸煜 电话:021-52629999-218022 网址:www.cib.com.cn 19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胡锴隽 电话:021-20613635 网址:http://www.howbuy.com/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丁姗姗 电话:18611705311 网址:fund.eastmoney.com (5)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及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朱晓超 电话:021-60897840 网址:http://www.fund123.cn (6)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及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 A 栋11 层1101-02 法定代表人:陈姚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20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设立日期:2007 年9 月7 日 联系电话:010-85556777 联系人:王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住所: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SK 大厦36-37 层 负责人:张学兵 电话:010-59572288 传真:010-65681838 经办律师:姚启明 联系人:姚启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顺福 联系人:秦俊 电话:010-85207335 传真:010-85181218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燕、秦俊


21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募集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5]1907 号文许可,于 2015 年 8 月 10 日至 2015 年 8 月 28 日向全社会 公开募集,于2015 年9 月2 日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 3,798 户。按照每份 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 币计算,设 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263,745,756.62 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11,080.92 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 263,756,837.54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记入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22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符 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 2015 年 9 月 2 日得到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 基 金 合 同 自 该 日 起 正 式 生 效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本 基 金 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五 千 万 元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六 十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23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本基金的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监 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基金开放日 , 投 资 人 提 出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时 间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与 深 圳 证 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 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当日 的交易申请 ; 如 果 投 资 人 提 出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时 间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与 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视为下一开放日的交易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殊情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 具体业务办理 时 间 在 申 购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开 始 办理赎回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赎 回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间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 回或者转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24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合 理 调 整 对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单 个 账 户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限 制 本 基 金 暂 无 单 个 账 户 基 金 份 额 最 低 持 有 余 额 限制 ,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整 单 个 账 户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限 制 , 基金 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 但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当 日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结 束 前 撤 销 , 在 当 日 的 业 务 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回;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决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最 高 限 额 和 本 基 金 的 总 规 模 限 额 , 但 应 最 迟 在 新 的 限 额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方式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25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成 立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 遇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时 , 赎回款项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出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申购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不 高 于 1.2% ,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可 适 用 以 下 收 费 费 率标准: 申 购 金 额 (M , 含 申 购 费) 申购费率 M<50 万 1.2% 50 万≤M <100 万 0.8% 100 万≤M <500 万 0.4%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着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7 日 1.5% 7 日≤持有期<30 日 0.75% 26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日≤持有期<6 个月 0.5% 持有期≥6 个月 0 3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 赎回费,将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调 整 实 施 日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申 购 费用后 , 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各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留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 500 万元(含)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 , 即净申购金额=申购金 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 元 基金份额净 值 (NAV) 1.026 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1.2% )=98,814.2327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元 申购费用 100,000-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额 98,814.23/1.026 =96310.16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申 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 金额 , 净赎 回 金 额 为 赎 回 金 额 扣 除 赎 回 费 用 的 金 额 , 各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后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假设赎 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 元, 持有期为3 个月,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 元 基金份额净 值 (NAV) 1.056 元 赎回金额 10,000×1.056=10,560.00 元 赎回费用 10,560.00 ×0.5%=52.80 元 净赎回金额 10,560.00–52.80 = 10,507.2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 的收 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 , 并在 T+1 日内公告 。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 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 资产净 值总 额/ 当日基 金份额 总数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 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同 意 ,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出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28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保 障 等 异 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5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29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 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择 延 期赎 回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期赎 回 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选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 分 赎回 申 请将 被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 以此类推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传真或 者招募说 明 书规 定的其他 方式在三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30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如发生暂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 日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增 加 公 告 次 数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最 迟于重新开放 日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 回的公告 , 或根据实际情 况在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时 间 , 届时 可不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金 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转 换 费 , 相关规 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据 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 提前 告 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人。 继 承 是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 合法 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 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合 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 社 会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 法人 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 非交 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注 册 登记 机构 要 求提供 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户 申 请按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的规 定办 理 ,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办 理已 持 有基 金份 额 在不 同销 售 机构 之间 的 转托 管 , 基金 销 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31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 为投 资人 办 理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划 , 具 体 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 另行 规 定 。 投资 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约 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期 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 金 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情 况 下的 冻结 与 解冻。


32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 九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 , 把 握 市 场 机 会 , 分 享 中 国 经 济 转 型 和 增 长 的 红 利 ,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包含中小板 、 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股 指 期 货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品种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将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投 资 于 股 票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策略 , 注重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 选择适应经 济转型升级 、 能 够 为 股 东 持 续 创 造 价 值 的 优 质 标 的 , 运 用 多 样 化 的 投 资 策 略 实 行 组 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从全球经济格局和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的变化,分析经济的驱动力和阶段性特征, 结 合 宏 观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结 构 变 迁 、 市 场 情 绪 等 对 比 分 析 大 类 资 产 风 险 收 益 比, 合理分配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以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1 ) 关 注 的 宏 观 因 素 包 括 , 主 要 宏 观 经 济 数 据 、 金 融 数 据 、 物 价 数 据 等 。 具 体 包括 GDP 增 速 、 工 业 增 速 、 进 出 口 增 速 、 投 资 增 速 、 消 费 增 速 、 物 价 指 数 、 货 币 供 应 量 、 全 社 会 融 资 总 量 和 利 率 水 平 等 , 遵 循 经 济 发 展 规 律 , 在 现 实 条 件 约 束 下 , 合 理推断对各大类资产的 可能变化和影响。 (2 ) 关 注 的 政 策 因 素 包 括 ,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政 策 、 财 政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发 展 政 策 、 区域发展政策等,尤其注意经济新常态下的宏观调控思路的创新。 (3 ) 市 场 情 绪 和 估 值 因 素 主 要 包 括 , 绝 对 估 值 水 平 , 横 向 、 纵 向 比 较 的 相 对 估33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值水平,成交量、新开户数等。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秉承价值投资理念 , 采 取 定 量 和 定 性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 深挖符 合 经 济 升 级 转 型 、 发 展 潜 力 巨 大 的 行 业 与 公 司 , 通 过 上 下 游 产 业 链 的 实 地 调 研 对 研 究逻辑和结论进行验证,灵活运用多种低风险投资策略,把握市场投资机会。 (1 ) 符 合 经 济 转 型 方 向 的 新 领 域 在经 济 逐 渐 进 入 新 常 态 的 背 景 下 , 增 速 进 入 中 高 速 、 结 构 优 化 、 转 型 升 级 、 增 长 动 力 切 换 等 将 成 为 主 要 特 征 , 符 合 经 济 转 型 升 级 、 能 够 为 股 东 持 续 创 造 价 值 的 优 质 标 的 是 主 要 投 资 方 向 , 具 体 则 通 过 观 察 企 业 是 否 涉 足新领域、采用新模式、实施 新战略来进行筛选。 (2 ) 定 量 分 析 参 考 财 务 指 标 主 要 有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率 、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 毛利 率 、 净 利 率 等 , 本 基 金 选 择 预 期 未 来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率 、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 毛利率 较高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上市公司。 使用 DDM 模型、DCF 模型、FCFF 模型等绝对估值法估算上市公司股票的内在 价 值 , 并 与 市 盈 率 (P/E ) 、 市 净 率 (P/B ) 、 市 销 率 (P/S ) 等 相 对 估 值 法 作 对 比 , 从 行业中选择价值低估、现金流量状况好、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强的上市公司。 (3 ) 定 性 分 析 行 业 发 展 是 否 处 于 生 命 周 期 的 上 升 阶 段 , 是 否 与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大 趋 势 相 融 合 ; 商 业 模 式 和 经 营 理 念 是 否 具 有 领 先 性 , 是 否 有 有 效 配 置 各 种 生 产 要 素 的管理运 行 体 系 ,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是 否 健 全 等 ; 竞 争 优 势 是 依 赖 于 经 营 许 可 管 制 , 还 是 品 牌 、 资 源 、 技 术 、 成 本 控 制 或 营 销 机 制 等 , 竞 争 对 手 是 否 在 中 长 期 时 间 内 难 以 模仿等; 产 品 自 主 创 新 情 况 、 主 要 产 品 更 新 周 期 、 专 有 技 术 和 专 利 、 对 引 进 技 术 的 吸收 和改进能力。 (4 ) 实 地 调 研 本 基 金 投 研 团 队 将 实 地 调 研 上 市 公 司 , 深 入 了 解 其 管 理 团 队 能 力 、 公司法人治 理 情 况 、 经 营 状 况 、 重 大 投 资 项 目 情 况 、 核 心 竞 争 力 状 况 以 及 财 务 数 据 的真实性和 可靠性等,通过上下游产业链的实地调研验证研究逻辑和结论。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在利率走势分析 、 债 券 供 求 分 析 基 础 上 , 灵活采用类属配 置、个券选择、套利等投资策略。 (1)类属配置 类属配置是指基金组合在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金融债、企业债、短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 银 行 存 款 及 现 金 等 投 资 品 种 之 间 的 配 置 比 例 。 本 基 金 的 类 属 配34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置 策 略 主 要 实 现 两 个 目 标 : 一 是 通 过 类 属 配 置 满 足 基 金 流 动 性 需 求 , 二 是 通 过 类 属 配 置 获 得 投 资 收 益 。 从 流 动 性 角 度 来 说 ,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对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 申 赎 金 额 的 变 化 进 行 动 态 分 析 , 以 确 定 本 基 金 的 流 动 性 目 标 ,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相 应 调 整 组 合 资 产 在 高 流 动 性 资 产 和 相 对 流 动 性 较 低 资 产 之 间 的 配 比 , 以 满 足 投 资 人 的 流 动 性 需 求 。 从 收 益 性 角 度 来 说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分 析 各 类 属 品 种 的 相 对 收 益 、 利 差 变 化 、 流 动性风险 、 信 用 风 险 等 因 素 来 确 定 各 类 属 品 种 的 配 置 比 例 , 寻 找 具 有 投 资 价 值 的 投 资品种 , 增 持 相 对 低 估 、 价 格 将 上 升 的 、 能 给 组 合 带 来 相 对 较 高 回 报 的 类 属 品 种 , 减 持 相 对 高 估 、 价 格 将 下 降 的 、 给 组 合 带 来 相 对 较 低 回 报 的 类 属 品 种 , 以 期 取 得 较 高的总回报。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将首先考虑安全性因素,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债等高信用 等 级 的 债 券 品 种 以 规 避 违 约 风 险 。 除 考 虑 安 全 性 因 素 外 , 在 具 体 的 券 种 选 择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正 确 拟 合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基 础 上 , 找 出 收 益 率 明 显 偏 高 的 券 种 , 并客观 分 析 收 益 率 出 现 偏 离 的 原 因 。 若 出 现 因 市 场 原 因 所 导 致 的 收 益 率 高 于 公 允 水 平 , 则 该 券 种 价 格 出 现 低 估 , 本 基 金 将 对 此 类 低 估 值 品 种 进 行 重 点 关 注 。 此 外 , 鉴 于 收 益 率 曲 线 可 以 判 断 出 定 价 偏 高 或 偏 低 的 期 限 段 , 从 而 指 导 相 对 价 值 投 资 , 这 也 可 以 帮 助基金管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市场环境中 , 有必要审慎灵活地综合运用股指期 货 进 行 套 期 保 值 交 易 来 对 冲 系 统 性 风 险 、 降 低 投 资 组 合 波 动 性 并 提 高 资 金 管 理 效 率。 本 基 金 在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中 将 以 控 制 风 险 为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 本 着 谨 慎 原则 ,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套期时将综合考虑: (1)股指期货交易品种的流动性; (2)股指期货交易品种与现货市场的相关度; (3)通过股指 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 (4 ) 股 指 期 货 套 期 保 值 交 易 的 综 合 成 本 , 来 判 断 是 否 进 行 套 期 保 值 交 易 或 套 期 保值的合理对冲比率。 5、套利策略 利用市场的弱有效性,以较低成本、较高效率、承担较低风险情况下把握市场35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定价偏差带来的机会,主要包括新可转换债券套利、增发套利、转债转股套利等。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 率*30%+1 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 利率*70% 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沪深300 指数编制合理、透明、运用广泛,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2、1 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具有良好的固定收益市场代表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 或 者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及 时 公 告 , 而 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六、投资管理的基本程序 公 司 实 行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基 金 经 理/ 投资经 理 负 责 制 。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如 下: 1 、 基 金 业 务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根 据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资 产 配 置 等 重 大 投资决策形成决议并下达给部门投资中心负责人; 2 、 基 金 业 务 投 资 中 心 负 责 人 将 决 议 内 容 下 达 给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经 理 。 基 金 经 理、 投 资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 结 合 备 选 股 票 库 及 有 关 研 究 报 告 , 负 责 制定 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3 、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经 理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的 投 资 组 合 方 案 可 直 接 进 入 执 行 程 序 ; 超 出 基 金经 理 、 投 资经 理授 权 权限 但在 投资 中心负 责 人授 权权 限范 围内的 , 经投 资 中 心 负 责 人审 批后 方可 进入执 行 程序 ; 超出 投资 中心 负 责人 授权 权限 的 , 须 经 基金 业务 投 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后方可进入执行程序; 4 、 基 金 业 务 运 营 中 心 风 控 人 员 基 于 数 量 化 的 风 险 评 估 和 控 制 系 统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进 行日 常性 的风 险测量 和 分析 , 并向 基 金业务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险 管 理委 员会 出 具相应的风险评估报告。 七、投资限制 36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组合限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 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5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 基 金 总 资 产不 得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14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 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本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或 风 险 控 制 补 充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比例 ,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 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制订 严 格的 投资 决 策流 程和 风 险控 制 制 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 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各种 风险;本基金投资 于流 通受限 证 券的 比 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在 任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的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与 有价 证 券 市 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总 市 值 的 2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不包括平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个交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基金所持有 的 股票市值、买入、卖出 股 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合计(轧差计 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 股票投资比例的有 关 约 定;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 证 券 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 投资 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 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 合同37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法 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 果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上述 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进行 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 的规 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理 人运 用 基金 财产 买 卖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 东 、 实际控制 人 或 者与 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 券 , 或者从 事 其 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 应 当遵 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优先 的原 则 , 防 范 利益 冲突 ,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开 展 融 资 融 券 和 转 融 通 业务。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 金 管理 人的 董 事会 及董 事 保证 本报 告 所载 资料 不 存在 虚假 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8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 于 2017 年 3 月 21 日复核了本 报 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 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等 内 容 , 保证 复 核内 容不 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摘自 2016 年第四季度季 度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 资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20,521,909.90 19.58 其中:股 票 20,521,909.90 19.5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 投资 - - 其中:债 券 - - 资产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投 资 - - 5 金融衍生 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50,000,000.00 47.71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33,643,035.41 32.10 8 其他资产 636,047.00 0.61 9 合计 104,800,992.3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渔 业 - - B 采矿业 1,048,800.00 1.29 C 制造业 16,896,660.00 20.81 D 电力、热 力、燃 气及水 生 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 售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 和邮政 业 - - H 住宿和餐 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 和信息 技 术服务业 2,427,610.00 2.99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39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L 租赁和商 务服务 业 - - M 科学研究 和技术 服务业 - - N 水利、环 境和公 共设施 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 和其他 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 会工作 - - R 文化、体 育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148,839.90 0.18 合计 20,521,909.90 25.28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 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 公允价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例(% ) 1 002669 康达新材 88,000 2,732,400.00 3.37 2 000903 云内动力 304,000 2,663,040.00 3.28 3 600892 宝诚股份 31,000 2,427,610.00 2.99 4 300097 智云股份 36,300 1,989,603.00 2.45 5 002652 扬子新材 95,000 1,720,450.00 2.12 6 300282 汇冠股份 55,000 1,619,750.00 2.00 7 603010 万盛股份 37,200 1,509,948.00 1.86 8 603799 华友钴业 41,600 1,463,072.00 1.80 9 300136 信维通信 48,000 1,368,000.00 1.69 10 000636 风华高科 134,000 1,307,840.00 1.61 4、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6、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7、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8、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40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中 的 发 行 主 体 未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期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其中 600892 宝诚股份已 更名为“大晟文化"。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 1 存出保证 金 54,370.06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876.94 5 应收申购 款 575,800.00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36,047.00 (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说 明 1 000903 云内动力 2,663,040.00 3.28 临时停牌 2 600892 宝诚股份 2,427,610.00 2.99 临时停牌 3 002652 扬子新材 1,720,450.00 2.12 临时停牌 4 603010 万盛股份 1,509,948.00 1.86 临时停牌 (6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分 项 之 和 与 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净值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41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 月 -0.39% 0.33% 0.82% 0.21% -1.21% 0.12%


42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资 金账户 、 证券账户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立 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销 售 机 构的 财 产 , 并由基金 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 机构以其自 有 的财产 承 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 对本 基金 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 扣 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和 收益 ,归 入基金 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因 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 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 , 不 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 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 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 ,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3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 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 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 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 事 件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 价, 确 定公允价格; (2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含 权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去 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 利息 得 到 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44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上 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 按 监 管机 构或 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当日 结算 价及结算规则以《 中国 金融期货交易所结 算细 则》为 准。 6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7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估 值违 反基 金 合同 订明 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 基金 资 产净 值计 算 和基 金会 计 核算 的义 务 由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 理 人对 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值 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 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 估值 错误 的 处理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将 采 取必 要 、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 确45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 值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 净 值错误。当估值出现错 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 损失 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 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 其他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 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 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 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的交 易 资 料 灭失 或被 错误 处理或 造 成其 他差 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当 事 人不 对其 他 当 事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 但 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利 的 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还 不 当得 利的 义 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 于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 已产 生 的估 值错 误 ,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 值 错 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失 承 担赔 偿责 任 ; 若 估值 错 误责 任方 已经 积极协 调 , 并且有 协 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 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责 任 方仍 应对 估值 错 误负 责 。 如果 由 于获 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 还或 不 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 他 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则估值 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 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支 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 享有 要求 交 付 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利 返 还给 受损 方 ,46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 、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估;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金 信息 披 露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金 托 管 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放 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发送 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 确认 后发 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47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计 政 策变 更 、 市场 规 则变 更 等 ,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 采取 必 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 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错 误 , 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 。 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8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收益 与分 配 一 、 基金 利润 的 构成 基金 利 润指 基金 利 息收 入 、 投 资 收益 、 公允 价值变 动 收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 前提 下 , 本 基金 每 年收 益分 配 次数 最多 为 4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 《 基金 合 同》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经 除 权 后 的 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投资人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由此产生的损益 由基金资产承担; 5、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的 可供 分配 利 润 、 基金 收 益分 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 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本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 , 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益 分 配基 准 日 ( 即可 供分 配 利润 计算 截 止日 ) 的 时 间不 得 超过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49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红 利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他手续费用 时 , 基 金 注册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50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计 师费 、 律 师 费 、 诉 讼费 和仲 裁 费 用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6%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下: H=E ×0. 6% ÷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管 理费每 日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个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 金托管 人于 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 费率计 提。托管 费的计算 方 法如下: H=E ×0. 15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51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费 、 信 息 披露费用等费用; 4 、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范 围内 ,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 协商 酌 情降 低 基 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 此项 调 整不 需要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 基金管理 人 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实 施 日前 按 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的规 定 在指 定媒 体 上刊 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 法规执行。


52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 :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3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包 括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按 照 法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 的规 定披 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时 间 内 , 将应 予披 露的基 金 信息 通 过 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和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的 互 联网 网 站 (以下 简 称 “网 站 ” ) 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 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 方式查 阅 或者 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 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 以中文文本为准。本 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 除特别说明外 ,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的规 则 及具 体程 序 , 说明基 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基 金 投资 人 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54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人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 安排、基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 日在指定媒介上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 少 每 周公 告一 次 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 在开 始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或者 赎 回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 以及其 他 媒介 ,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基 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 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 务会 计报 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55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季 度报 告 、 半 年 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 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报备 应 当采 用电 子文 本和书 面 报告 两种 方 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 地的 中国 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称 重大 事 件 , 是指 可 能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权 益或 者基 金 份额 的价 格 产生 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56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七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同》存 续期限内 , 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 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 对 基金 份 额 价格 产 生误 导 性影 响 或 者引 起 较大 波 动的 , 相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 事项 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 生效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按 照《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八十 六条的规定表决 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年度 报告 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等文 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 交易情 况, 包括 投资 政 策、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 况、风 指标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建 立健 全 信息 披露 管 理制 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 管理 信 息披露事务。 57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公开 披 露基 金信 息 , 应当符 合 中国 证监 会 相关 基金 信 息披 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 定 期 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募 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相 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基 金 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或 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在 指 定媒 介中 选 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 依法 在指 定 媒介 披露 信 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 他 公 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 他公 共媒 介不 得早于 指 定媒 介披 露信 息 , 并 且 在不 同媒 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公 开 披露 的基 金 信息 出具 审 计报 告 、 法律 意见书 的 专业 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 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招募 说明书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备 于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 阅、复制。基 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8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 十六 部分


风 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 券 市场 价格 受到 经 济因 素 、 政治 因素 、 投资心 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 种因 素 的影 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各 个 行 业 和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 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 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 变化,从而 产生 风险。 (3 )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波 动 , 并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 本 和利润。基金投资于 股 票和债券,其收益水 平 会受到利 率变化 的影响。 (4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的 利 润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 再 投 资 风 险 。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影 响 。 当 利率 下降 时 , 基 金 从投 资的 固定 收 益证 券所 得的 利息收 入 进行 再投 资 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 ) 信 用 风 险 。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如 出 现 违 约 、 无 法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7 ) 新 股 价 格 波 动 风 险 。 基 金 可 投 资 于 新 股 申 购 , 所 投 资 新 股 价 格 波 动 会 对 基 金收益率产生影响。 2 、管理风险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 、 操作因素 、 管 理 系 统 设 置 不 当 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 决 策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的 投 资 策 略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和 投 资 绩 效 监 督 检 查 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 操 作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中 , 由 于 投 资 指 令 不 明 晰 、 交 易 操 作 失 误 等 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 ) 技 术 风 险 。 计 算 机 、 通 讯 系 统 、 交 易 网 络 等 技 术 保 障 系 统 或 信 息 网 络 支 持59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出 现 异常 情况 , 可能 导致 基 金日 常的 申购 赎回无 法 按正 常时 限完 成 、 注 册 登记 系统 瘫 痪 、 核算 系 统无 法按 正常 时 限显 示产 生净 值 、 基 金 的投 资交 易指 令无法 及 时传 输等 风 险。 3、流动性风险 (1 )巨额赎回风险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而变 化 , 若 是 由于 投资 人的 连续大 量 赎回 而导 致基 金管理 人 被迫 抛售 持 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 )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 并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现金 支 付出 现困 难 , 基 金投 资 人在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 可能 会 遇 到 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 、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基 金投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5、其它风险 (1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机 构 违 约 、 托 管 行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6、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 基 金的 股 票投 资通 过自 上 而下 和 自下 而上 相结 合 的方 法 , 精选 被 低估 的 股票 构 建投资组合。但是,在 特定的市场时期,由于 市场偏好和热点不同, 可能存在股 票价 格显著偏离其价值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业绩表现在短期内落后于市场。 本基金使用股指期货作为风险对冲工具,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存在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的风险。 此外,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世行 前景、行业竞争、人员 素质、信息真实性等, 这些都会导致研究结果 与公司实际 投资 价 值 发生 偏离 , 从而 导致 投 资风 险 。 虽 然基 金可 以 通过 投资 多样 化来分 散 这种 非系 统 风险,但是不能完全规避。 二、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60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收益或本金安全 。


61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过 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通 过 。 对 于可 不经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 并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完 成 备 案 手 续 后 方 可 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 基 金 注 册 后 , 如 需 对 原 注 册 事 项 进 行 实 质 性 调 整 ,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履行相关手续 ; 继续公开募集资金的 , 应当在公开募集前按 照 《 行 政 许 可 法 》 的 规 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出变 更 注册 事项 的申 请 。 未 经 注册 , 不得 公开 或者 变 相公 开募 集 基金。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 清 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并 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62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金 财产 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 配依 据 基金 财产 清 算的 分配 方 案 , 将基 金 财产 清 算 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 交 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 基金 财产 清 算的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 有关 重大 事 项须 及时 公 告 ; 基金 财 产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 人保存15 年以上。 63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 规为基 金 的利 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 使股 东 权利 , 为基金 的 利 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名 义 ,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64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的业务细则。除托管费 、管理费、销售费用等 相关费用的调 高 外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65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 基金投 资 人提 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 料在 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 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 人将其 义 务委 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 第三 方 处理有 关 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 人名义 ,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集 期 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备 案 条件 , 《 基金 合 同 》 不能生 效 , 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全部 募 集费 用 , 将 已募 集资 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存款 利 息在 基 金 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66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但不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同 》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 对基金财产 、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 保证 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 与基 金 托管 人自 有财 产 以及 不 同的 基 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 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67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或 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 和 赎 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8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每一 基 金份 额 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69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暂 不 设立 日 常机 构 。 在本 基 金存 续 期内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可 以设 立日 常 机构 , 日 常机 构 的设 立与运 作 应当 根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 和中 国 证 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0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未 设 立 日 常 机 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 书面 提 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到 书 面 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 管理 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六 十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 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自行召集,并 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未 设 立 日 常 机 构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 必要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 应 当 向基 金管理 人 提出 书 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十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 面告 知 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 金 管理 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六 十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 托管 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 提议 之 日起 十日 内决 定 是否 召 集 , 并 书 面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 具 书 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百 分 之十 以上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 集 , 并至 少提 前 三十 日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71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 召 集人 应 于会议 召 开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 介公 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所 采取 的具 体 通讯 方 式 、 委 托 的公 证机关 及 其联 系 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 托管人 , 则 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 如召 集人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设立 的日 常机 构 , 则 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 表 决 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 督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拒不 派代 表对 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 及法 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的其 他方 式召 开 ,会 议 的召 开 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委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 开会 时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 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72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管 理人 ) 到指 定地 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 会议 召集 人 在基 金 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议 通 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书 面 表决 意 见 ; 基 金 托管 人或基 金 管理 人 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 金 份额 小于 在权 益 登记 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 分之 一 , 召集 人 可以 在原公 告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 之一 以 上 (含 三 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 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 同 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 代 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在 不 与 法 律 法 规 冲 突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非现 场方 式或 者 以现 场 方式 与非 现场 方 式相 结 合的 方式 召开 , 会议 程 序比 照 现73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程 序 进 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 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具体方式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更 换基金托 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 基 金 合同 》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 及会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 人发 出 召集 会议 的通 知 后 , 对原 有提 案 的修 改 应 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定 和公 布 监票 人 ,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 宣 读提案,经 讨论后进 行 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大会 主 持人为 基 金 管 理人 授 权出 席会 议 的 代 表 , 在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 下 , 由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和 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 持大 会 , 则由 出 席大 会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 二分 之 一 ) 选 举产 生一 名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拒 不 出席 或 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会议召 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 文件号 码、持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 名 ( 或单 位 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 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74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 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采 取记名方式进 行投票表 决。采取通讯 方式进行 表决时 , 除非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 否则 提 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 的确认投资人 身 份 文件 的表 决视 为 有效 出 席的 投资 人 , 表面符 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 书面 表 决意 见 视 为 有 效表 决 , 表决 意见模 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 的视 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 当计 入 出具 书 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 召集 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 员共 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大会 由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自 行召 集或 大 会虽 然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 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的 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 选举 三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 人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 后立 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 进行 重 新清 点 。 监票 人应当 进 行重 新 清75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开 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 方式 为 : 由 大 会召集 人 授权 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 金 托 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计票 , 并 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 票过 程 予以 公证 。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 派代 表 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 事项 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 生效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按 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 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如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 行生 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 件 等规 定 , 凡 是直 接引 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规则 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 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并提前公告 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执行方式 ( 一 )基 金 利润 的构 成基 金 利润 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 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 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76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 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 前提 下 , 本 基金 每 年收 益分 配 次数 最多 为 4 次, 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不 得 低于该次可 供分配利 润 的 20%,若 《基 金合 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投资人的现 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由此产生的损益由基金资产承 担; 5、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可供 分 配利 润 、 基金 收 益 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 配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益 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 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 由投 资 人自 行承 担 。 当投 资 人 的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 定金 额 ,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 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 时 , 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77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诉 讼 费 和 仲 裁 费 用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6%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如下: H=E ×0. 6% ÷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逐日累计至每 个月 月末,按 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首日 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 率计 提。托 管 费的计 算 方法如下: H=E ×0. 15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月 末, 按 月支付。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 ,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 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78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费 、 信 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 协商 酌 情降 低基 金管 理 费和 基 金托 管费 , 此项调整 不 需 要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 费率 实 施日 前 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通过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 , 把握市场机会 , 分 享 中 国 经 济 转 型 和增长的红利,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投 资 范围 包括 国内 依 法发 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 含中 小 板 、 创 业板及 其 他 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股指期货、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 允许 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品 种 , 本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0%-95% 投 资 于 股 票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策略 本 基 金将 采 取积 极主 动的 资 产配 置 策略 , 注重风 险 与收 益 的平 衡 , 选择 适 应 经 济 转 型升 级 、 能 够为 股东 持 续创 造价 值的 优 质标 的 , 运用 多样 化的 投资 策 略实 行 组79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从全球经济格局和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的变化,分析经济的驱动力和阶段性特 征,结合宏观政策、产 业政策、结构变迁、市 场情绪等对比分析大类 资产风险收益 比,合理分配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以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1 ) 关 注 的 宏 观 因 素 包 括 , 主 要 宏 观 经 济 数 据 、 金 融 数 据 、 物 价 数 据 等 。 具 体包括 GDP 增 速 、 工 业 增 速 、 进 出 口 增 速 、 投 资 增 速 、 消 费 增 速 、 物 价 指 数 、 货 币供应量 、 全社会融资总量和利率水平等 , 遵循经济发展规律 , 在 现 实 条 件 约 束 下 , 合理推断对各大类资产的可能变化和影响。 (2 ) 关 注 的 政 策 因 素 包 括 ,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政 策 、 财 政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发 展 政 策、区域发展政策等,尤其注意经济新常态下的宏观调控思路的创新。 (3 ) 市 场 情 绪 和 估 值 因 素 主 要 包 括 , 绝 对 估 值 水 平 , 横 向 、 纵 向 比 较 的 相 对 估值水平,成交量、新开户数等。 2、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的 股 票投 资秉 承价 值 投资 理 念 , 采 取定量 和 定性 相 结合 的方 法 , 深挖符 合 经 济 升级 转 型 、 发 展潜力 巨 大的 行 业与 公司 , 通 过 上下 游 产业 链的 实地 调 研 对 研究逻辑和结论进行验证,灵活运用多种低风险投资策略,把握市场投资机会。 (1)符合经济转型方向的新领域 在经济逐渐 进入新常 态的 背景下,增 速进入中 高速 、结构优化 、转型升 级、 增 长动力 切换等将成为主要特征 , 符合经济转型升级 、 能够为股东持续创造价值的优 质标的是主要 投资方向,具体则通 过观 察企业是否涉足新领 域、 采用新模式、实施 新战略 来进行筛 选。 (2 )定量分析参考财务指标主要有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 毛 利率 、 净 利 率 等 , 本 基 金 选 择 预 期 未 来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率 、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 毛利 率较高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上市公司。 使用 DDM 模型 、DCF 模型 、FCFF 模型等绝对估 值法估算上市公司股票的内 在价 值 , 并 与 市 盈 率 (P/E ) 、 市 净 率 (P/B ) 、 市 销 率 (P/S ) 等 相 对 估 值 法 作 对 比 , 从行业中选择价值低估 、 现金流量状况好 、 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强的上市公司。 (3 ) 定 性 分 析 行 业 发 展 是 否 处 于 生 命 周 期 的 上 升 阶 段 , 是 否 与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大 趋 势相 融合 ;商 业 模式 和 经营 理念 是否 具 有领 先 性 , 是 否 有有 效配置 各 种生 产 要 素的管理运行 体系,公 司治理结构是 否健全等 ; 竞 争 优势 是依 赖于 经营 许 可管 制 ,80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还 是品 牌、 资源 、技 术、 成本 控制 或营 销机 制 等,竞争 对手是 否在中 长期时间 内难 以 模 仿 等; 产品自 主创 新情况、主要产 品更新 周期、专有技术 和专利 、对引进技术 的吸收 和改进能力。 (4 ) 实 地 调 研 本 基 金 投 研 团 队 将 实 地 调 研 上 市 公 司 , 深 入 了 解 其 管 理 团 队 能 力 、 公司法人治理情况、经营状况、重大投资 项目情况、核心竞争力 状况以及财务 数据的真实性和 可靠性 等,通过上下游产业链的实地调研验证研究逻辑和结论。 3、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将 自 上而 下地 在利 率 走势 分 析 、 债 券供求 分 析基 础 上 , 灵 活采用 类 属 配 置、个券选择、套利等投资策略。 (1)类属配置 类属配置是指基金组合在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金融债、企业债、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银行存款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本基金的类 属配 置 策 略 主 要 实 现 两 个 目 标 : 一 是 通 过 类 属 配 置 满 足 基 金 流 动 性 需 求 , 二是通 过类属 配 置 获 得 投 资 收 益 。 从 流 动 性 角 度 来 说 ,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对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 申 赎 金额 的变 化进 行 动态 分 析 , 以 确定 本基 金的 流 动性 目标 , 并在 此基 础 上相 应 调 整组合资产在高流动性资产和相对流动性较低资产之间的配比,以满足投资人的 流动性需求 。 从收益性角度来说 ,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分析各类属品种的相对收益 、 利 差 变化 、流 动性 风 险 、 信 用 风险 等因 素来 确定 各 类属 品种 的配 置 比例 , 寻 找具 有 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 , 增持相对低估 、 价格将上升的、 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 的 类 属品 种 , 减持相对 高估、价格将 下降的、 给组合带来相 对较低回 报的类属品 种 , 以期取得较 高的总回报 。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将首先考虑安全性因素,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债等高信用 等级的债券品种以规避 违约风险。除考虑安全 性因素外,在具体的券 种选择上,基 金 管 理人 将在 正确 拟 合收 益 率曲 线的 基础 上 , 找 出 收益 率明 显偏 高 的券 种 , 并客 观 分 析 收益 率出 现偏 离 的原 因 。 若出 现因 市场 原因 所 导致 的收 益率 高 于公 允 水平 , 则 该券种价格出现低估, 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值 品种进行重点关注。此 外,鉴于收益 率 曲 线可 以判 断出 定 价偏 高 或偏 低的 期限 段 , 从 而 指导 相对 价值 投 资 , 这 也 可以 帮 助基金管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4、套利策略 81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利用市场的弱有效性,以较低成本、较高效率、承担较低风险情况下把握市场 定 价 偏 差 带 来 的 机 会 , 主 要 包 括 新 可 转 换 债 券 套 利 、 增 发 套 利 、 转 债 转 股 套 利 等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 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10% ; (5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债券 回 购最 长 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或风险控制补充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 的 比例 ,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 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制 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 流程 和 风险 控 制 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有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值 与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 ( 不 包 括平 仓 ) 的 股 指期 货 合 约的 成 交 金 额不 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 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基 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 、 买入、卖出 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关 约 定;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82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证 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 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 投资 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开始。 如 果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上述 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进行 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 的 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基 金财 产买 卖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 控股 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 或者 与 其 有 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 的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 承销 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 事其 他 重 大 关 联交 易的 , 应当 遵循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优 先 的原 则 , 防 范利 益冲 突 ,符 合 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30%+1 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70% 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沪深 300 指数编制合理、透明、运用广泛,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2、1 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具有良好的固定收益市场代表性。 如 果 今后 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 或者 有其 他 代表性 更 强 、 更 科学 客 观的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用 于本 基金 时 , 经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致 后 , 本 基金 可 以在 报 中83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国 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 业绩 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 告 ,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及 时 公告 , 而 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为 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 期收 益 及预 期风 险水 平 高于 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 市 场 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 发生 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 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 价 (收 盘 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 构发 生 影响 证 券 价 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 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 素 , 调 整 最近 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含 权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 盘价 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 所含 的 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84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 估值 方 法估 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 票 , 按 监 管机 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4 、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采用最近 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 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结算细则》为 准。 8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 合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 基金 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 核算 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85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至 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 在 开始 办 理基 金份额 申 购或 者 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的 , 应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的事 项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 更并 公 告 ,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完 成 备 案 手 续 后 方 可 执行,自决议 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 基 金 注 册 后 , 如 需 对 原 注 册 事 项 进 行 实 质 性 调 整 ,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履行相关手续 ; 继续公开募集资金的 , 应当在公开募集前按 照 《行政许可法》 的 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 提出 变 更注 册事 项的 申 请 。 未 经 注册 , 不得 公开或 者 变相 公 开 募集基金。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 立 清 算小 组 , 基金 管理人 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 监督 下 进行 基 金 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86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 师 、 律 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 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 产的 分 配依 据基 金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案 ,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务后 ,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 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 、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于 因基金合同 的订立 、内 容、履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有 关 的 争 议 ,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 者不能通过协 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一 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 交中 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 , 按照87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88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8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成立日期:2007 年9 月7 日 批准设 立机关 及批 准设 立文号 :证监 机构 字[2007]2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4,674,463,539 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 务 顾 问 ; 证 券 承 销 与 保 荐 ; 证 券 自 营 ;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 融 资 融 券 ; 代 销 金 融 产 品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 管资格 批准 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89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 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汇;从事银行 卡业务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 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 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 务 ;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汇贷款 ; 外汇汇款 ; 外汇借款; 发行 、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币 兑 换 ; 外 汇 担 保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企 业 、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 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产业 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 ; 合 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境内 证 券投 资 托 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 金业务;电话银行、手 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 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 资 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 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金 管 理 人应 按照 基金 托 管人 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 资品 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 以 便 基金 托 管 人 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 际投 资是 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 选择 标 准的 约 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投 资 范围 包括 国内 依 法发 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 含中 小 板 、 创 业板及 其 他 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股指期货、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 允许 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品 种 , 本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0%-95% 投 资 于 股 票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0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14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债券 回 购最 长 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或风险控制补充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 的 比例 ,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 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制 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 流程 和 风险 控 制 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 等各种风险;本基金投 资于流通受限 证券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有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值 与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 ( 不 包 括平 仓 ) 的 股 指期 货 合 约的 成 交 金 额不 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 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基 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 、 买入、卖出 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关 约 定;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 证 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 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进 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 基金 的投 资 的监 督与 检 查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开 始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投91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 以变更后的规 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协 议 第 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 据 法律 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 的关 联 交易 的规 定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应 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 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 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 的 真实性、完 整性、全面性。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 名单,并负责 及 时 更新 该名 单 。 名 单变 更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 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确 认已 知名 单的 变 更 。 如 果 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 严格 遵循 了监 督 流程 , 基 金管 理 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责任,基金托 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运 用 基金 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及其 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 系的 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 承销 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 事其 他 重 大 关 联交 易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 则 , 防 范 利益 冲 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进行 监 督 。 基 金 管理 人应在 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 向基 金 托管 人 提 供 经 慎重 选择 的 、 本 基金 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 约定 各 交易 对 手 所 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 式 。 基金 托管 人 监督 基金管 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 供的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 行交 易 。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每 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 易对 手 名 单 进 行更 新 , 如基 金管理 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 要临 时 调整 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 易对 手 名 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 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 名 单生 效前 已与 本 次剔 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 行但 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应 按 照协 议 进 行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对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 控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 交 易规 则 进 行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成交 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 进行 监 督 , 但不 承 担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 合同 造 成的 损失 。 如 基金托 管 人事 后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没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92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 管 理 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 金 投资 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 管理 人应 根 据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建 立 定 期 对 账 机 制 , 确 保 基 金 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加 强 对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 严 格 审 查 、 复 核 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 账户管理、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的 行 为 ,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 式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 日内 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 托 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 资 产 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 登载 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 等进 行 监督 和 核 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 推 介材 料上 , 则基 金托 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 何责 任 , 并将 在发 现后 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七)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 资 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93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由 于发 布重 大 消息 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 停牌 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 券 、 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合 计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在 首 次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之 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制 定 相关 投资 决策 流 程 、 风 险 控制 制 度 、 流 动性 风险 控制 预案 等 规章 制度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据 基金 流 动性 的 需要 合 理 安 排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 投资 比 例 , 并 在风 险控 制制 度 中明 确具 体比 例 , 避 免 基金 出 现 流 动 性风 险 。 上 述规 章制 度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 批准 。 上述 规章 制度 经 董事 会 通 过之后 , 基 金 管理 人应当 将 上述 规章 制度 以 及董 事 会批 准上 述规 章 制度 的 决议 提 交 给基金托管人。 4 、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提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有 关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相 关 信 息 , 具 体 应 当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 文 件 ( 如 有 ) :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 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 件、缴款通知书、基金 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成本、划款 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过 程 中 , 如 认 为 因 市 场 出 现 剧烈 变化 导致 基 金管 理 人的 具体 投资 行 为可 能 对基 金财 产造 成 较大 风 险 , 基金 托 管 人有 权要 求基 金 管理 人 对该 风险 的消 除 或防 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和 整改 , 并 做出 书 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 令 。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 令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 基 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 何责 任 , 并有 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 名 下 , 并 确 保 基 金 托 管人 能够 正常 查 询 。 因 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 受限 证券 登记 存 管问 题 , 造成 基 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7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送 相 关 数 据 或 者 报 送 了 虚 假的 数据 , 导 致 基金 托 管人 不能 履行 托 管人 职 责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 法承 担 相 应 法 律后 果 。 除 基金 托管 人 未能 依据 基金 合 同及 本 协议 履行 职责 外 , 因 投 资流 通 受 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基 金 首次 投 资中 期票 据或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券 前 , 与基金94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托 管 人签 署相 应的 风 险控 制 补充 协议 , 并 按照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补 充协 议 的约 定 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九 )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 资指 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 中 违 反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限期 纠 正 。 基金 管 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 协助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和核 查 。 基金 管 理人 收到通 知 后应 在 下 一 工 作日 前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回 函 , 就基 金托管 人 的疑 义 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通 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 在限 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管 人 应报 告 中 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 管理 人 有义务 配 合和 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 照法 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议 对基 金业 务 执行 核 查 。 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规 定 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 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法 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 的事 项 , 基金 管 理人 应积极 配 合提 供 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限期 纠 正 ,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 基 金管 理 人无 正 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 对 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 人提 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 进行 核 查 , 核 查事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人 安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 、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复 核 基金 管 理 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 清算 交 收 、 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 管理 人 发现基 金 托管 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 产 、 未 对基 金 财产实 行 分 账 管理 、 未执 行或 无故 延迟 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 金划 拨 指令 、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 息等 违 反95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 管 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 下一 工 作日 前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 面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 以 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 托管 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 间内 答复基 金 管理 人 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限期 纠 正 ,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 基 金托 管 人无 正 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 对 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 人提 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合 法 程 序 作 出 的 合 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独立。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 基金账户的 ,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 收 。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96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 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 属 于基 金财 产的 全 部资 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 开立 的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 户 , 同时 在规 定 时间内 ,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本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管 理人 合法 合 规的 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 本 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 鉴由 基 金托 管 人 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 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 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 假借 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 任何 其 他银 行账 户 ; 亦不得 使 用基 金 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办 理 基 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 出借 或 未经 对方 同意 擅 自转 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管 的 基金 完成 与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 一级 法 人 清 算 工作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 以积 极协 助 。 结 算备 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97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 设、使用并管理;若无 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合同生效后 ,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 规定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中 央 国 债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开立债券托管 与结算账 户 , 并代表 基金进行 银 行间市场债券 的结算 。 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同 时代表基 金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回购 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 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 存单等有 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 妥 善保 管 ,保 管凭 证由 基 金 托 管人持有。实 物证券的 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 属 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 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 金托 管 人保 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 此 产生 的责 任应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托管 人对托 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制 的证券 不承担保管责任。 ( 八 )与 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的保 管 由 基金 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 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由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协议 另 有规 定外 , 基 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签 署 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 以 便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 各持 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 大 合同 的 保 管期限 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98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 金 管理 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后 , 将 基 金份 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 金 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 误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基 金合 同和 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 金 依 法 拥 有 的 股 票 、 债 券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的条件办理 本基金份 额的登记业务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 生影 响 证券 价 格 的 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 易 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含 权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 如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的 ,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99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估 值方 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 按 监 管机 构 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5 )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采用最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8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者 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 基金 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 核算 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7 )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 视为基金份 额 净值错误;基金份额 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 , 并 采 取合 理的措 施 防止 损失 进 一步 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 或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0.25% 时,基金管 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0% 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公告、通报基金托 管 人并报中国证100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监 会备案;当发生净 值 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 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 情形,有权向 其 他当事人追偿。 (2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根 据实 际 情况 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 任 , 经 确 认后 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 基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 由基 金 管理 人担 任 。 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 如 经 双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 充分 讨 论后 ,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 时 , 按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 的建 议 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 基金 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且 基 金 托 管人 未对 计算 过 程提 出 疑义 或要 求基 金 管理 人 书面 说明 , 基 金份额 净 值出 错 且 造 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损失 的 , 应根 据 法律 法规的 规 定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 基金 支 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50% 。 ③ 如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结 果 , 虽然 多 次重 新 计 算 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 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 理 人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 公布 ,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 失 , 由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基 金 托管 人在 履行 正 常复 核 程序 后仍 不能 发 现该 错 误 , 进 而 导致 基金份 额 净值 计 算 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 的 措 施进 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 成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如 果 行 业 有 通 行 做 法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 。 101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 基 金 管理 人 独立 地设 置 、 记 录 和保 管本 基 金的全 套 账册 。 若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 存 在分 歧,应 以基金 管理 人的处 理方法 为准 。若 当日核 对 不 符 , 暂 时无 法 查找 到 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 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 告 的,以基金管 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 对外 提 供真 实 、 完整 的 基金 财 务会 计报 告 。 月度报 表的编制 ,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 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公 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 度报告应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 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 毕 并 予以 公告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 金 管理 人 在月 度报 表 完 成 当日 , 将报 表 盖章后 提 供给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 ,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 理 人 在季 度报 告完 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给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在 收 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在半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 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 告完 成 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 并 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 的上 述 文件 往 来102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 金 托管 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 表存在 不 符时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 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 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 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 如 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 发布 公 告之 日 之 前 就 相关 报表 达成 一 致 ,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 布公 告 , 基金 托 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每季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业 绩比 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 和 编 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 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的 内 容 至 少 应 包 括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编 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审 核 并 提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提 供任意一 个交易日或全部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 提供, 不 得拖延或 拒绝提 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妥善 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 保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 ,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 若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 无法 妥 善保 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 任 何 一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 仲裁地点为 北京 市,按照 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是 终 局的,对 当事人 均有约 束 力。 103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争 议 处理 期 间 , 双 方当事 人 应恪 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职 责 , 各自 继 续 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 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 任何 冲突 。 基 金托管 协 议的 变更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后 生 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人 员 组成 。 基金 清算 小组 可 以聘 用 必 要的工作人员。 (3)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各 自 履 行 职 责 , 继续 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4)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 债务进 行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 值和变 现; 104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编制清 算报 告;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7)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8)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 (9)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用 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 在进 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基金财 产未按 前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 不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程 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 公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 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05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 二十 部分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 基金份额登 记 (包括初始登记 , 申购赎回变更登记 、 收益结转基金份额变更 登记 、 非 交 易 过 户 变 更 登 记 )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算 和结算 、 代理发放红利 、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登 记 服 务 ,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业 务 、 基金份额的登记 、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派 发 、 基金交易份额 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邮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投资人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 后 ,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 项交易的确认信息 , 或者通过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及网站进行查询。 2 、 基 金 对 账 单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对 账 单 服 务 ,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可自主选择对账单的发送方式 , 如 纸 制 对 账 单 、 电子邮件对账单或短信对 账单,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在线对账单的查询与打印。 3 、 信 息 定 制 服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客 服 服 务 热 线 、 手机短信等通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可定制的信息主要有:基金份额净值、交易 确认 、 对账单服务等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 , 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 式和内容。 三、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 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 查询密码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凭基金账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同 时可以修改通信地址 、 电话 、 电子邮件等信息 ; 另外还可登录本基金 管理人网站查 询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106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投诉受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 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 户服务热线 、 书信、 电 子 邮 件 等 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 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五、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热线 电话:95390 传真:010-85556592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http://fund.hrsec.com.cn/ 电子信箱:hrfund@hrsec.com.cn 107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 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 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定协商解 决。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如下: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关 于 华 融 新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开 展申 购费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公司 网站 2016 年 11 月 1 日 2 华 融 新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 年第 三季 度报 告 中国证券报、公司 网站 2016 年 10 月 25 日 3 华 融 新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摘要 中国证券报、公司 网站 2016 年 10 月 15 日 4 《 华 融 新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 年 半年 度报 告》 中国证券报、公司 网站 2016 年 8 月 27 日 5 《 华 融 新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 年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 》 中国证券报、公司 网站 2016 年 8 月 27 日 6 《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加好 买基 金网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中国证券报、公司 网站 2016 年 7 月 29 日 7 《 华 融 新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 年第 2 季度 报告 》 中国证券报、公司 网站 2016 年 7 月 21 日 8 《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金 斧 子投资 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 构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公司 网站 2016 年 6 月 3 日 9 《 华 融 证 券 参 加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基金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中国证券报、公司 网站 2016 年 4 月 29 日 10 《 华 融 新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 年第 1 季度 报告 》 中国证券报、公司 网站 2016 年 4 月 20 日 11 《 华 融 新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中国证券报、公司 网站 2016 年 4 月 15 日 12 《 华 融 新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摘 要》 中国证券报、公司 网站 2016 年 4 月 15 日 13 《 华 融 新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5 年 年度 报告 摘要 》 中国证券报、公司 网站 2016 年 3 月 29 日 14 《 华 融 新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5 年 年度 报告 》 中国证券报、公司 网站 2016 年 3 月 29 日 15 《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改聘会 计师 事务 所的 公告 》 中国证券报、公司 网站 2016 年 3 月 17 日 16 《 华 融 新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恢 复 大 额 申 购 、 转 换 转 入 和 定 期 定 额 投资的 公告 》 中国证券报、公司 网站 2016 年 2 月 29 日 108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基金销售机构 , 投资人 可免费查阅 。 在支付工 本费后 ,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109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 ) 中国证监会批准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