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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行业(000746)

招商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行 业 精选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 明 书 
( 二 零一 七 年 第 一 号) 
 
 
 
 
 
 
 
 
 
基 金管 理人: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二 零一 七年 四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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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 重 要提 示 招商行 业精 选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 以下简 称“ 本 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14年7 月8 日 《关 于核 准招商 行业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 证监 许可 〔2014 〕 666 号 文)注册 公 开募 集。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2014 年9月3 日正 式生效 。本 基 金为契 约型 开 放式。 招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以下称 “本 基金管 理人 ” 或“管 理人” )保 证 招 募说 明书的 内 容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注册 , 并 不 表 明 其对 本 基金 的 价值 和 收 益 作出 实 质性 判 断或 保 证 , 也不 表 明投 资 于本 基 金 没 有风 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当投 资人 赎回 时, 所 得或 会高 于或 低于 投资人 先前 所 支 付的金 额。 如对 本招 募说 明书有 任何 疑问,应 寻求 独 立及专 业的 财务 意见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 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解 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分 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 理性判 断市 场,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体 政治 、 经 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 价 格 产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性 风 险 , 由 于基 金投 资人连 续大 量 赎 回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失败 的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 等等 。 基金的过 往 业绩 并 不 预 示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 理 人所 管 理 的 其 它基 金 的 业 绩并 不 构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投资 人在 认购 (或 申购 )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 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 书 和基 金合 同 。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六个 月更 新一次 , 并 于每 六 个 月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更 新内 容截 至每六 个月 的最 后一 日 。 本 更 新 招 募 说明 书 所 载 内容 截 止 日 为2017 年3 月3 日, 有 关 财 务 和业 绩 表 现 数据 截 止日 为2016 年12 月31 日, 财务 和业绩 表现 数据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 托管 人中国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已于2017 年3月22日对 本招 募说 明 书中 的 基金投 资 组合报 告和 基金 业绩 中的 数据进 行了 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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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8 四、基 金托 管人.............................................................. 17 五、相 关服 务机构 ............................................................ 19 六、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5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及转 换 .............................................. 36 八、基 金的 投资.............................................................. 45 九、基 金的 业绩.............................................................. 56 十、基 金的 财产.............................................................. 57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8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2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4 十四、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冻 结与解 冻 ........................ 66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68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9 十七、 风险 揭示.............................................................. 74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7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9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8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7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9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11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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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3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等相 关法律 法规 和 《招商 行 业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 编 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 本 身 即表 明 其对 基 金合 同 的 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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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4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招商 行业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金合 同 : 指《 招商 行业 精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及对基 金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托管协 议 :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招商 行 业精选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 和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 招商 行业 精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 期 的更新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指《招商 行 业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 法律法 规 :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规 范性文 件 、 司法解 释 、 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的 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三十 次 会议 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 并于2012 年6 月19 日修 订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 同年8 月8 日 实施的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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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5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登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人 、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 投资人 : 指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 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业 务 : 指基金 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 份额 ,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 销售机 构 :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 登记业 务 :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过 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 体 内容包 括投 资人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务 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 发放红 利 、 建 立并 保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登记机 构 : 指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登 记机 构为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或接受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构; 基金账 户 : 指登记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 理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 基金交 易账 户 :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办理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 等 业务而 引 起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的 日期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不 得 超过3 个月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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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人申 购 、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申 请 的开放 日 ; T+n 日 :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n 为 自然 数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 开放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业务 规则 》 : 指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办 理登 记业务 的相 应规 则 ; 认购 :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 基金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请 将其 持 有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转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持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的 操作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款 日 在投 资人指 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 巨额赎 回 :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 总份额 的10% ; 元 :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 价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的 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 金应 收款 项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 基金资 产估 值 :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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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7 指定媒 体 :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站 及 其他媒 体 ; 不可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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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 民币2.1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浩 办公地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赖 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 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批 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 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 司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 投 资) 、 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 司、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 任公司 、 中远 财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共 同投 资组建 。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 过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公司的 注册 资 本 金已经由人 民币一亿 元(RMB100 ,000,000 元)增 加为人民币 二亿一千 万元 (RMB210 , 000 ,000 元) 。 2007 年 5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意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受 让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远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及 招商 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分 别持 有的 公司 10 %、10%、10 %及 3.4% 的股 权; 公司 外资 股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 投 资) 受让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持有 的公 司 3.3 % 的 股权 。 上 述股 权转让 完成 后,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 权结构 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 , 经公 司股 东 会审议 通过 ,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同 意, 荷兰 投资 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 其 持有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1.6% 股 权转让 给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1.7% 股权 转让 给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述股 权转 让 完成后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的股 东及 股权 结构 为: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持有 全部 股 权 的 55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45%。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总 行设 在深 圳,业 务 以 中国市 场为 主。 招商 银行 于 2002 年 4 月 9 日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股 票代 码:600036)。 2006 年 9 月 22 日, 招商 银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份代 号:3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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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 招商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经过 多年 创业 发展 ,已 成为拥 有 证券市 场业 务全 牌照 的一 流券商 。2009 年 11 月 , 招商证 券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代 码 600999)。 公 司 将 秉 承“ 诚 信 、理 性、 专 业 、 协作 、 成 长” 的理 念 , 以 “为 投 资 者创 造更 多 价 值” 为 使 命 ,力 争 成为 中 国 资产 管 理 行业 具 有“ 差 异 化竞 争 优 势、 一 流品 牌 ” 的资 产 管理公司。 ( 二) 主要 人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 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 李浩 , 男 , 招 商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 常 务 副行长 兼财 务负 责人 。 美 国南加 州大 学工商 管理 硕士 学位 ,高 级会计 师。1997 年 5 月加 入招商 银行 任总 行行 长助 理,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3 月 兼任招 商 银行上 海分 行行 长,2001 年 12 月起 担任 招商 银行 副 行长,2007 年 3 月 起兼任 财务 负责 人 ,2007 年 6 月起 担任 招商 银行执 行董 事, 2013 年 5 月 起担 任招 商银行 常务 副行 长,2016 年 3 月起兼 任深 圳市 招银 前海金 融资 产交 易中 心有 限公司 副董 事 长。现 任公 司董 事长 。 邓晓力 , 女, 毕业 于美 国 纽约州 立大 学, 获经 济学 博士学 位 。2001 年 加入 招 商证券 , 并 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2 月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至 南方证 券行 政接 管组 任接 管组成 员。 在 加入招 商证 券前 , 邓女 士 曾任 Citigroup ( 花旗 集团 ) 风 险管 理部 高级 分析 师 。 现 任招 商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兼首 席风险 官 , 分 管风 险管 理 、 公 司财 务 、 结 算及 培训 工作 ; 兼 任中 国 证券业 协会 财务 与风 险控 制委员 会副 主任 委员 。现 任公司 副董 事长 。 金旭, 女, 北 京大 学硕 士 研究生 。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 中国 证监 会 工作。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 在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副总经 理。 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总经理 。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 在梅 隆全 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 代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2015 年 1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现 任公 司总 经 理、 董事 兼招 商资 产管 理 (香 港 ) 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吴冠雄 , 男, 硕士 研究 生 ,22 年法 律从 业经 历。1994 年 8 月至 1997 年 9 月 在 中国北 方 工业公 司任 法律 事务 部职 员。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 新加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 中国法 律顾 问。1999 年 2 月至今 在北 京市 天元 律师 事务所 工作 ,先 后担 任专 职律师 、事 务 所权益 合伙 人、 事务 所 管 理合伙 人、 事务 所执 行主 任和管 理委 员会 成员 。2009 年 9 月至 今 兼任北 京市 华远 集团 有限 公司外 部董 事,2016 年 4 月至今 兼任 北京 墨迹 风云 科技股 份有 限 公司独 立董 事,2016 年 12 月至今 兼任 新世 纪医 疗控 股有限 公司 (香 港联 交所 上市公 司) 独 立董事 , 2016 年 11 月至 今 任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第三 届上 市公 司并 购重 组专家 咨询 委 员会委 员。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王莉 , 女 , 高 级经 济师 。 毕业于 中国 人民 解放 军外 国语学 院 , 历 任中 国人 民 解放军 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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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0 军区三 局战 士 、 助理 研究 员 ; 国 务院 科技 干部局 二处 干 部; 中信 公司 财务部 国际 金 融处干 部、 银行部 资金 处副 处长 ; 中 信银行( 原中 信实 业银 行) 资本市 场部 总经 理、 行长 助理、 副行 长等 职。 现任 中国 证券 市场 研 究设计 中心( 联办) 常务 干事 兼基金 部总 经理 ; 联办 控 股有限 公司 董 事总经 理等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何玉慧,女,加拿大皇后 大学荣誉商学士,26 年会 计从业经历。曾先后就职 于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1995 年 4 月加入 香港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所 ,2015 年 9 月退 休前系 香港 毕马 威会计 师事 务所金 融业 内 部审计 、风 险管理 和合 规 服务主 管合 伙 人。2016 年 8 月至 今任 泰 康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同时 兼任 多个 香港政 府机 构 辖下委 员会 的委 员和 香港 会计师 公会 纪律 评判 小组 委员。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孙谦, 男, 新加 坡籍, 经济 学博士 。 1980 年至 1991 年 先后就 读于 北京 大学 、 复 旦大 学 、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 工商 管理 硕士和 经济 学博 士学位 。 曾 任新 加坡 南洋 理工大 学商 学院 副教 授、 厦门大 学任 财务 管理 与会 计研究 院院 长 及 特聘教 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高级 访问 金融 专家 。 现 任复旦 大学 管理 学院 特聘 教授和 财务 金 融 系主任 。兼 任上 海证券 交 易所, 中国 金融 期货交 易 所和上 海期 货交 易所博 士 后工作 站导 师, 科技部 复旦 科技 园中 小型 科技企 业创 新型 融资 平台 项目负 责人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丁安华 , 男, 毕业 于华 南 理工大 学工 商管 理学 院, 获硕士 学位 。1984 年 8 月至 1986 年 8 月任 人民 交通 出版 社编 辑;1989 年 10 月至 1992 年 10 月 任华 南理 工大 学工 商管理 学院 讲 师; 1992 年 10 月至 1994 年 12 月 任 招商 局集 团研 究 部主任 研究 员; 1995 年 1 月至 1998 年 8 月 , 任 美资 企业 高级 管理 人员 ; 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2 月 , 任职 于加 拿大 皇 家银行 ; 2001 年 3 月至 2009 年 4 月, 历 任招商 局集 团业 务开 发部 总经理 助理 、副 总经 理, 企业规 划部 副 总经理 ,战 略研 究部 总经 理。2004 年 12 月至 2010 年 4 月 ,兼 任招 商轮 船董 事;2007 年 6 月至 2010 年 6 月, 兼任 招 商银行 董事 ; 2007 年 8 月至 2011 年 4 月 兼任 招商 证 券董事 。 2009 年 5 月 任招 商证 券首 席经 济学家 , 2011 年 10 月起 任 招商证 券副 总裁 。 现 任公 司 监事会 主席 。 周松, 男,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加入 招商 银行 ,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 总经 理助 理、 副 总经 理 ,2006 年 6 月 至 2007 年 7 月 任招 商银 行 总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 招商 银 行武汉 分行 副行 长。 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主 持 工作)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监 兼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 监兼 总行资 产负 债管 理部 总经 理。 2014 年 12 月起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同 业 金融总 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2016 年 1 月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投行 与金融 市场 总 部总裁 兼总 行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监 事。 罗琳, 女, 厦 门大 学经 济 学硕士 。 1996 年 加入 招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先后 担任项 目经 理、高 级经 理 、业务 董事 ;2002 年 起参 与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筹备, 公司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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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1 立后先 后担 任基 金核 算部 高级经 理 、 产 品研 发部 高 级经理 、 副总 监 、 总 监、 产品运 营官 , 现 任首席 市场 官兼 市场 推广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鲁丹, 女, 中山 大学 国际 工商管 理硕 士;2001 年加 入美的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 Oracle ERP 系 统实 施顾 问 ; 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 韬睿惠 悦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顾 问 ; 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 于 怡安翰 威特 咨询 有限 公司 任咨询 总监 ; 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 任倍智 人才 管理 咨询 有限 公司首 席运 营官 ; 现 任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部 总监 、 公 司监事 ,兼 任招 商财 富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李扬, 男, 中 央财 经大 学 经济学 硕士 , 2002 年 加入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基 金核 算部高 级经 理、 副总 监、 总监, 现任 产品 研 发 一部 总监、 公司 监事 。 钟文岳 , 男, 厦门 大学 货 币银行 学硕 士 。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 中国 农 村发展 信 托投资 公司 任福 建 ( 集团 )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经 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 于申银 万国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任九 江营 业部总 经理 ; 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 任厦 门海 发 投资股 份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 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 任深 圳二 十 一世纪 风险 投资 公司 副总 经理; 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 新 江南投 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总 经理 ;2015 年 6 月 加入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任常 务 副总经 理兼 招商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沙骎 , 男 , 中 国国 籍, 中 欧国际 工商 学 院 EMBA , 曾任职 于南 京熊 猫电 子集 团, 任设 计 师; 1998 年 3 月 加入 原君 安证券 南京 营业 部交 易部 , 任经 理助 理; 1999 年 11 月加入 中国 平 安保险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 司资金 运营 中心 基金 投资 部, 从 事交 易及 证券 研究 工作; 2000 年 11 月 加入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投资 部, 任交 易主管 ;2008 年 2 月加 入 国泰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量 化投 资事 业部 , 任 投资 总监 、 部 门总 经理 ; 2015 年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兼 招商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 欧志明 , 男, 华中 科技 大 学经济 学及 法学 双学 士、 投资经 济硕 士; 2002 年加 入广发 证券 深圳业 务总 部任 机构 客户 经理;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 于广 发证 券总 部任 风险控 制岗 从 事风险 管理 工作 ;2004 年 7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曾 任法 律合 规部 高级经 理、 副 总监 、 总 监 、 督 察长 , 现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董事 会 秘书 , 兼 任招 商财 富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兼招 商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杨渺 , 男 , 硕士 , 2002 年起 先后就 职于 南方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 巨 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金 融工 程研究 员、 行 业 研究 员、 助理基 金经 理 。2005 年 加入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 任高级数 量分析 师、投资 经理、投 资管理 二部( 原专 户资产投 资部) 负 责人及总 经理助理 ,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潘西里 , 男 , 硕 士 , 1998 年加入 大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法 律部 , 负责 法务 工 作; 2001 年 10 月加 入天 同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察 稽核 部, 任职 主管;2003 年 2 月加入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深 圳监管 局, 历 任副主 任科 员、主 任科 员 、副处 长及 处长;2015 年 加入招 商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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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2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督察 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介绍 贾成东 , 男, 硕士 。2008 年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先 后任宏 观策 略研 究员 、 基 金 经理;2015 年加 入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投 资管理 四部 负责人 、 招 商 安达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理 时间 :2016 年 6 月 24 日 至今) 、招 商安 盈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6 年 6 月 24 日 至 今) 及 招商 行业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 :2016 年 12 月 31 日至今 )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包括 : 王 忠波 先生 , 管 理时 间 为 2014 年 9 月 3 日至 2017 年 1 月 7 日 。 3、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如下成员组成:总经理金 旭、副总经理沙骎、副总 经理杨渺、 总经理 助理 兼量 化投 资部 负责人 吴武 泽、 总经 理助 理兼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负责 人裴晓 辉、 交 易 部总监 路明 、国 际业 务部 总监白 海峰 。 4、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证 券监 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其 他机 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价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 利 或者 实 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12、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得 从事违 反《 证券 法》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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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3 法》、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等 法律 法规 及规 章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法 行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 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 机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 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4、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有 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 )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本 公司 承诺 履行 诚信 义 务,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 披露内 容。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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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4 (3 ) 不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 五)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内部控制的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 工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对 公司从 决 策 层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1 ) 监事会 : 监 事会 依照 公司 法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 和公 司管 理 层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董事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 董事 会下设 的专 门委 员会 之一 , 负 责决定 公司 各项 重要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并检 查其 合法 性、 合 理性 和有 效性 , 负 责 决 定公司 风险 管理 战略 和政 策并检 查其 执行 情况 , 审 查 公司 关 联交 易和 检查 公 司 的 内部审 计和 业务 稽查 情况 等。 (3 ) 督察长 : 督 察长 负责 监督 检 查基金 和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 险 控 制情况 , 并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督察 长发现 基金 和公 司存 在重 大 风 险或隐 患, 或发 生督 察长 依 法认为 需要 报告 的其 他情 形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 其 他情形 时, 应当 及时 向公 司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 风 险管 理 委员会 是总 经理 办公 会下 设的负 责风 险管 理的 专 业 委 员会 , 主要 负责 对公 司经 营 管理中 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 事项进 行风 险评 估并 作 出 决 策, 并 针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动中 发生 的重 大突 发性 事件和 重大 危机 情况 , 实施危 机处理 机制 。 (5 ) 监察稽 核部 门 : 监察 稽核 部 门 负责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和风 险管 理政 策的 执 行 情 况进行 合规 性监 督检 查, 向公司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总经理 报告 。 (6 ) 各业务 部门 : 风 险控 制是 每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的 责任 。 各 部门 的主 管 在 权限范 围内 , 对 其负 责的 业 务进行 检查 监督 和风 险控 制。 员 工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 公司规 章制 度、 道德 规范 和行为 准则 、自 己的 岗位 职责进 行自 律。 3、 内部控制制度 概述 (1 )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中,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 和 《 法 规遵循 政策 (风 险管 理制 度) 》 , 它 们 是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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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5 公司基 本制 度包括 投资 管 理制度 、基 金会计 核算 制 度、信 息披 露制度 、监 察 稽核制 度、 公司财 务制 度、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 业绩 评估 考核 制度、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和危机 处理 制 度 等。 部门 管理 办法 在公 司 基本制 度基 础上 , 对各 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 岗 位责 任进 行 了规范 。业 务管 理办 法对 公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 进行 了规范 。 (2 )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 险控 制制度 由一 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成 ,具 体 包括内 部控 制大纲 、法 规 遵循政 策、 岗位分 离制 度 、 业 务隔 离 制度 、 标 准化 作业 流程 制 度、 集中 交易 制度 、 权限 管理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3 )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 设 立 相 对独 立 的 内 部控 制 组 织 体 系和 监 察 稽 核部 门 。 监 察 稽核 部 门 的 职责 是 依据 国 家 的 有 关法 律 法规 、 公司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在所 赋 予的 权 限 内 按照 所 规定 的 程序 和 适 当 的方 法对监 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 正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包 括调查 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 的健全 性、 合 理 性和有 效性 、 检 查公 司执 行国家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规 章制度 的情 况、 进行 日常 风险控 制的 监 控 工作、 执行 公司 内部 定期 不定期 的内 部审 计、 调查 公司内 部的 违法 案件 等。 4、 内部控制的五 个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 控制 环境 公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 营造 一 个 浓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 围和环 境, 使全 体员 工及 时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管理层 的经 营 思 想、 公 司的 规章 制度 并自 觉遵循 , 使 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司 各个 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各 个业 务 环 节。 (2 ) 风险 评估 公司对 组织 结构、 业务 流 程、经 营运 作活动 进行 分 析,发 现风 险,并 将风 险 进行分 类, 找出风 险分 布点 , 并 对风 险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出 引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 采 取 定性 定量 的 手 段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 低和 危害程 度。 落实 责任 人, 并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 险防 范措施 。 (3 )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A.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责 有分 工, 但部 门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 金 投 资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场 营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 , 各部 门的 操 作相互 独立 、 相 互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 报告 系统, 形成 了权 责分 明、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a. 以 各岗 位目 标责 任制 为 基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 各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职 责明确 , 并有 相应 的岗 位 说明书 和岗 位责 任制 , 对 不相容 的职 务 、 岗 位分 离 设置 , 使 不同 的 岗位之 间形 成一 种相 互检 查、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 减少舞 弊或 差错 发生 的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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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6 b. 各 相关 部门 、相 关岗 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监 控防 线: 公司 在相 关部门 、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务 操作 流程 、 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 后 续 部 门及岗 位对 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有 监督 和检 查的 责任 。 c. 以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 部 门 对各 岗位 、各 部门 、各 机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实施 监督反 馈 的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B.操 作控 制 公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的 制度 手段 , 如 标准 化业务 流程 、 业 务、 岗位 和 空 间隔 离 制度、 授权 分责 制度 、 集 中交易 制度 、 保 密制 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档案 资料 保全制 度、 客 户 投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 常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C.会计 控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财 产完 全分 开, 分帐 管理, 独立 核算 ; 公 司会 计 核算与 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 行严格 区分 。 公 司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 以 及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 基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4 )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司建 立了 内部办 公自 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务 汇报 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 的信 息 交流渠 道, 保 证 公 司 员工 及 各级 管 理人 员 可 以 充分 了 解与 其 职责 相 关 的 信息 , 保证 信 息及 时 送 达 适当 的人员 进行 处理 。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期 报告制 度 按 照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 不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 a.执行 体系 报告 路线 : 各 业务人 员向 部门 负责 人报 告; 部 门负 责人 向分 管领 导、 总 经 理 报告; b.监督 体系 报告 路线 : 公 司员工 、 各 部门 负责 人向 监察稽 核部 门 报 告, 监察 稽核部 门 向 总经理 、督 察长 分别 报告 ; c.督察 长定 期出 具监 察报 告, 报 送董 事会 及其 下设 的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中国 证监会 ; 如 发现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向董 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 ) 内部 监控 督 察 长 和 监 察稽 核 部 门 人员 负 责 日 常 监督 工 作 , 促使 公 司 员 工 积极 参 与 和 遵循 内 部控 制制度 , 保证 制度 有效 地 实施 。 公 司监 事会 、 董事 会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 督 察 长、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 监察 稽核 部门 对内 部控制 制度 持续 地进 行检 验, 检 验其 是否 符合 规定 要求并 加以 充 实 和改善 ,及 时反 映政策 法 规、市 场环 境、 技术等 因 素的变 化趋 势, 保证内 控 制度的 有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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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7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 二) 基金托 管部 门及主 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 行 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1998 年, 现有 员 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 的银行 、 证券 、 基 金 、 信 托 从 业经 验,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 ,60 %以 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 的 托管 服务, 中国 银行 已在 境内 、 外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一 对多、 一对 一) 、 社 保基金 、 保 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 券商 资 产管理 计划 、 信 托计 划、 企业年 金、 银行 理财 产品 、 股权 基金 、 私 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 品丰 富 的 托管 业务 体系 。 在国 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值 服务 ,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 三)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情况 截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534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 中境 内基 金 500 只, QDII 基金 34 只 , 覆盖 了 股票型 、 债券 型 、 混 合型 、 货 币型 、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 四) 托管业 务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 国 银 行 托 管业 务 部 风 险管 理 与 控 制 工作 是 中 国 银行 全 面 风 险 控制 工 作 的 组成 部 分, 秉承中 国银 行风 险控 制理 念, 坚持 “ 规范 运作 、 稳 健经营 ” 的原 则 。 中 国银 行托管 业务 部 风 险控制 工作 贯穿 业务 各环 节,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 评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内外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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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8 检查及 审计 等措 施强 化托 管业务 全员 、全 面、 全程 的风险 管控 。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 际主 流内控 审阅 准 则 的无保 留意 见的 审阅 报告 。2016 年, 中 国银 行继 续 获得了 基于 “ISAE3402 ” 和 “SSAE16”双 准则的 内部 控制 审计 报告 。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 内控 制度完 善, 内控 措施 严密 , 能够有 效保 证 托管资 产的 安全 。 ( 五) 托管人 对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及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国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报告 。基 金托 管人如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 效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 律、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应 当立 即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并 及 时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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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9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 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 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 梓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56937566 联系人 :莫 然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8


联系人 :秦 向东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56937404 联系人 :贾 晓航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联系人 :伊 泽源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 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科兴 科学 园 A3 单元 3 楼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 :冯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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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0 2. 代销机构:中国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 :张 建伟 3. 代销机构:招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4. 代销机构:中国工商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杨 菲 5. 代销机构: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电话:95599


传真: (010 )85109219 联系人 :张伟 6. 代销机构:中国建设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 琳 7. 代销机构:交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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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1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 张 宏革 8. 代销机构:中国光大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 甲 25 号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95595 传真: (010 )63636248 联系人 :朱 红 9. 代销机构:中信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电话:95558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 :江 奇勇 10. 代销机构:上海浦东 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 :高 天 11. 代销机构:平安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95511-3 传真: (021 )50979507 联系人 :黄 炫 12. 代销机构:中国邮政 储蓄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电话:95580 传真: (010 )68858117 联系人 :王 硕 13. 代销机构:包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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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2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 张 建鑫 14. 代销机构:浙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路 28 8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0571-87659056 传真:0571-87659954 联系人 :唐 燕 15. 代销机构:宁波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任 巧超 16. 代销机构:大连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95 传真:0411-82356594 联系人 :朱 珠 17. 代销机构:东莞农村 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 :林 培珊 18. 代销机构:江苏江南 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天 宁区 延宁中 路 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联系人 :包 静 19. 代销机构:渤海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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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3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电话:95541 传真:022 5831 6569 联系人 :陈 玮 20. 代销机构:招商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联系人 :林 生迎 21. 代销机构:中国银河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66568292 、010-83574507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邓 颜、 辛国 政 22. 代销机构:中信建投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23. 代销机构:国泰君安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24. 代销机构:海通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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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4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25. 代销机构:申万宏源 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1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曹 晔 26. 代销机构:中信证券 (山 东)有限责任公司( 原中 信万通证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27. 代销机构:长江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杨 泽柱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联系人 : 奚 博宇 28. 代销机构:中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号 卓越 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 凌 29. 代销机构:中航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联系人 :史 江蕊 30. 代销机构 :华融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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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5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联系人 :李 慧灵 31. 代销机构:华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 0551-5161666 传真: 0551-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32. 代销机构: 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原齐鲁证 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 七路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 :吴 阳 33. 代销机构:中山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 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 :罗 艺琳 34. 代销机构: 广州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35. 代销机构: 东海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楼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36. 代销机构: 渤海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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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6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王 兆权 37. 代销机构:中国中投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38. 代销机构: 国金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 刘 婧漪 、贾 鹏 39. 代销机构:东北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树财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40. 代销机构:华鑫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64333051 联系人 :陈 敏 41. 代销机构: 新时代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10-8356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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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7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 田 芳芳 42. 代销机构:第一创业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 115 号 投 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3838762 传真:0755-25838701 联系人 : 李 若晨 43. 代销机构:申万宏源 西部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44. 代销机构:中信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 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韩 钰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45. 代销机构:中国国际 金融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联系人 :蔡 宇洲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46. 代销机构:华宝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20515593 联系人 :刘 闻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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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8 47. 代销机构:杭州科地 瑞富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武林时 代商 务中 心 1604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刚 联系人 :胡 璇 电话:0571-85267500 48. 代销机构:东海期货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太康 联系人 :李 天雨 电话:021-68757102/13681957646 49. 代销机构:上海天天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50. 代销机构: 蚂蚁(杭 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 (0571 )28829790 传真: (0571 )26698533 联系人 : 韩 松志 51. 代销机构:诺亚正行 (上 海)基金销售投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 :李娟 52. 代销机构:上海陆金 所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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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9 53. 代销机构:北京唐鼎 耀华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鑫 电话:010-53570572 传真:010-59200800 联系人 :刘 美薇 54. 代销机构:上海好买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55. 代销机构:深圳众禄 金融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 :童 彩平 56. 代销机构: 浙江同花 顺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刘 宁 57. 代销机构:上海联泰 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凌 秋艳 58. 代销机构:北京乐融 多源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03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电话:400-068-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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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30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婷 婷 59. 代销机构:深圳市新 兰德 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60. 代销机构:深圳富济 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陈勇 军 61. 代销机构:嘉实财富 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 余永 健 网址:www.harvestwm.cn


62. 代销机构:珠海盈米 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0629066 联系人: 刘文 红 网址:www.yingmi.cn


63. 代销机构:上海汇付 金融 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400-8213-999 联系人: 陈云 卉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64. 代销机构:上海利得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989 号 中达 广 场 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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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31 法定代 表人 : 李 兴春 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 王淼 晶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65. 代销机构:北京钱景 财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 盛海 娟 网址: http://www.qianjing.com/ 66. 代销机构:北京新浪 仓石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 58 号 906 法定代 表人 :张 琪 电话:010-62675369 联系人: 付文 红 网址:http://www.xincai.com/


67. 代销机构:南京苏宁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 王锋 网址:http://fund.suning.com 68. 代销机构:奕丰金融 服务 (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 陈广 浩 网址:www.ifastps.com.cn 69. 代销机构:北京蛋卷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 :戚 晓强





网址:http://www.ncfjj.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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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32 70. 代销机构:上海万得 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延富 电话:400-821-0203 联系人 :徐 亚丹 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71. 代销机构:上海华信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 :陈 媛 网址:www.shhxzq.com 72. 代销机构:北京汇成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 :丁 向坤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73. 代销机构:天津国美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办 公 楼 D 座 二层 202-124 室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电话:400-111-0889 联系人 :郭 宝亮 网址:www.gomefund.com 74. 代销机构:南京途牛 金融 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时琳 电话:400-799-9999 联系人 :贺 杰 网址:http://jr.tuniu.com 75. 代销机构:凤凰金信 (银 川)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银川 市金 凤区 阅海 湾中 央商务 区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法定代 表人 :程刚 电话:400-810-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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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33 联系人 :张旭 网址:www.fengfd.com 76. 代销机构:上海中正 达广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欣 电话:400-6767-523 联系人 : 戴 珉微 网址:www.zzwealth.cn 77. 代销机构:北京晟视 天下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电话: 400-818-8866 联系人 :尚 瑾 网址:www.gscaifu.com 78. 代销机构:上海基煜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崇明 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 上海 泰 和经济 发展 区)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电话: 400-820-5369


联系人 :吴 鸿飞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79. 代销机构:中民财富 管理 (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 :茅 旦青 网址:www.cmiwm.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 时公告 。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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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34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宋 宇彬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256 号华 夏银 行 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 佳 联系人 :刘 佳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 八层 法定代 表人 :邹俊 电话:0755 - 2547 1000 传真:0755 - 8266 893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程海 良 、吴钟 鸣 联系人: 蔡 正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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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35 六 、基 金的募集 与基金合 同的生效 ( 一) 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 信息 披露 管 理办法 》 、 《业务 规则 》等 有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及 《基金 合 同》 ,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证 监 许可〔2014 〕666 号文注册 公 开 募 集 。 募 集 期 从2014 年8 月11 日 起 到8 月29 日 止 , 共 募 集 1,596,429,076.51 份 基金 份额, 有效 认购 总户 数为8,596户。 ( 二)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2014 年9月3日 正式 生效 。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 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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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36 七 、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及转换 ( 一) 申购、 赎回 及转换 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 将通 过 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售 网点 进行 。 其中, 直销 机构 为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 销渠 道为中国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 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等。 具体 代销渠 道名 单以 份额 发售 公告为 准。 直销 及代 销机 构请参 见本 招 募 说明书 第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销售机 构可 以 根 据情 况 增 加或减 少其 销售 网点 、变 更营业 场所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当 在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销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 ( 二) 开放日 及 开放 时间 1、开 放日 及 开 放时 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日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和赎 回 , 具 体办 理 时 间 为 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 、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的 正 常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及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确 认 的办 理 申 购 、赎 回 的 其 他 时间 , 但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 法律 法 规、 中 国证 监 会 的 要求 或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同生 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 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 、新的业务 发 展 或 其 他 特殊 情 况, 基 金管 理 人 将 视情 况 对前 述 开放 日 及 开 放时 间 进行 相 应的 调 整 , 但应 在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2、申 购 、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 确 定 申 购 开始 与 赎 回 开始 时 间 后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在 申 购 、 赎 回开 放 日 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开 始时 间。 3、转 换业 务的 开始 时间 本 基 金 管 理 人在 条 件 成 熟的 情 况 下 提 供本 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 金之 间 的转 换服务 。转 换业 务开 通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另行 公告。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 或 者 转 换 。 投资 人 在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的 日 期和 时 间提 出 申 购 、赎 回 或转 换 申请 且 登 记 机构 确认接收 的, 其 基金 份 额申 购 、 赎 回 或转换 价 格 为下 一 开 放 日基 金 份额 申 购、 赎 回 或 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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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37 的价格 。 ( 三) 申购、 赎回 及转换 的原 则 1、 “ 未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申 请当 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金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情 况下 , 对 上述 原则 进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新 规 则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 四) 申购、 赎回 及转换 的有 关限制 1、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原则上,投 资者 通 过 代 销网 点 和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官 网交 易 平 台 首 次申 购 和 追 加申 购 的最 低金额 均为 10 元; 通过 本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申购 ,首次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50 万元人 民币 , 追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 为 10 元 人民 币。 实 际操 作中, 各销售 机构 在符 合上 述规 定的前 提下 , 可根据 情况 调高 首次 申购 和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具体以 销售 机构 公布 的为 准, 投 资人 需 遵 循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每次赎 回基 金份额 不得 低 于 1 份,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时 或赎 回后在 销售 机 构网点 保 留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 份的,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回 。 实 际操 作中 , 以 各 代销机 构的 具 体规定 为准 。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交 易平台 赎回 ,每 次赎 回份 额不得 低 于 1 份。 如 遇 巨 额 赎 回等 情 况 发 生而 导 致 延 期 赎回 时 , 赎 回办 理 和 款 项 支付 的 办 法 将参 照 基金 合同有 关巨 额赎 回或 连续 巨额赎 回的 条款 处理 。 3、 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基金转 换分 为转 换转 入和 转换转 出。 通过 各 销 售机 构网点 转换 的, 转出 的基 金份额 不 得低于1份。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交 易平台 转换 的, 每次 转出 份额不 得低 于1 份。 留存 份 额不足1 份的, 只能 一次 性赎 回, 不能进 行转 换。 4、 投 资者 投资 招商 基金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时, 每 期扣款 金额 最低 不少 于人 民币 100 元。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5、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市场 情况 , 调整 申购金 额 、 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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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38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 五) 申购、 赎回 及转换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据 销 售 机 构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 日 的具 体 业 务 办 理时 间 内 提 出申 购 或赎 回的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 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 必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 回申请 , 赎回成 立 ; 登 记机 构确 认 赎回时 ,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回 申请 生效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将 在 T +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 款项。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或 基金合 同载 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时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基 金 托管 人 所能 控 制 的 因素 影 响业 务 处理 流 程 , 则赎 回 款顺 延 至下 一 个 工 作日 划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银 行账户 。 3、申 购、赎 回及 转换 的确 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 时间结 束前 受理有效 申 购 和赎回 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 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 资人 可在 T+ 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售 网点 柜 台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 或 无效 , 则申购 款项 本 金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 收到申 购 、 赎 回申请 。 申购 与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在 法 律 法 规允 许 的 范 围 内在 不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 的 前 提 下, 对 上述 业务的 办理 时间 、 方 式等 规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 信息 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 六) 申购、 赎回 及转换 的费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采用金 额申 购 方式, 申购 费率如 下表 。 投资者 在一 天之内 如果 有 多笔申 购,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申购 金 额(M ) 申购费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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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39 M <100 万 1.5% 100 万≤M <200 万 1.0% 200 万≤M <500 万 0.6%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不列 入基 金资 产 , 用 于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 、 登 记 等各项 费用 。 申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开 始 舍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按 基金 份额持 有期 限递 减, 费率 如下: 连续持 有时 间(N ) 赎回费 率 N <7 日 1.5% 7 日≤N <30 日 0.75% 30 日≤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N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 依此 类推 )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赎 回费用 =赎 回份 额× 赎回 受理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开 始 舍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回 基 金 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承 担 ,在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赎 回 基金 份 额时 收取。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 1.5% 的 赎回费 ,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 于 30 日且 不少 于 7 日 的投 资人 收 取 0.75% 的赎 回费,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持续持 有期 少 于 3 个月 且不 少于 30 日 的投资 人收 取 0.5% 的 赎回 费,并 将赎 回费 总额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 产;对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3 个月但 少于 6 个月 的投 资 人收取 0.5% 的 赎回 费, 并 将赎回 费总 额 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持续持 有期 长 于 6 个月 的 投资人 ,应 当将 赎回 费总 额的 25%计入 基金财 产。 如法 律法 规对 赎回费 的强 制性 规定 发生 变动, 本基 金将 依新 法规 进行修 改, 不 需 召开持 有人 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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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40 3、 转 换费 用 (1 ) 各基 金间 转换 的总 费 用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购 补差 费两 部分 。 (2 ) 每笔 转换 申请 的转 出 基金端 ,收 取转 出基 金的 赎回费 ,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人 收 取 1.5% 的赎 回费 ,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 且不少 于 7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 0.75%的赎 回费,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持续 持有期 少于 3 个月 且 不少 于 30 日的投资 人收取 0.5% 的 赎回 费, 并 将赎回 费总 额的 75% 计 入 基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于 3 个 月但 少于 6 个 月的 投资 人收取 0.5% 的 赎回 费, 并将 赎回 费总额 的 50% 计入 基金 财 产;对 持续 持 有期长 于 6 个月 的投 资人 ,应当 将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计入 基金 财产 。 (3 ) 每笔 转换 申请 的转 入 基金端 ,从 申购 费率 (费 用)低 向高 的基 金转 换时 ,收取 转 入基金 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用差 额; 申购 补差 费用 按照转 入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申购 费率 (费用 )档 次进 行补 差计 算。从 申购 费率 (费 用) 高向低 的基 金转 换时 ,不 收取申 购补 差 费用。 (4 ) 基金 转换 采取 单笔 计 算法, 投资 者当 日多 次转 换的, 单笔 计算 转换 费用 。 4、基 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 平 台交易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 易,详 细费 率标 准或 费率 标准的 调整 请查 阅官 网交 易平台 及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 5、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履行 相关手 续后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范围 内调整 申购 费 率、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调 整 收费 方 式, 基 金 管 理人 依 照有 关 规定 最 迟 于 新的 费 率或 收 费方 式 实 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6、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根 据市 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 相关监 管部 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本 基金的 销售 费用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针对 特定 投资人 (如 养老 金客 户等 )开展 费率 优惠 活动 ,届 时将提 前 公告。 ( 七) 申购 份 额、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1、申 购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在 扣除 申 购费用 后 除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后 第 3 位 开始 舍去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财 产。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1,500 元申购 本基 金, 且该 申购 申请被 全额 确认 , 对 应的 申购费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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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41 为 1.5% ,假 定申 购当 日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金 额=101,500 元 净申购 金额 =101,500/(1+1.5%) =100,000 元 申购费 用=101,500 -100,000 =1,500 元 申购份 额=100,000/1.200=83,333.33 份 即投资 者选 择投 资 101,500 元本金 申购 本基 金, 假定 申 购当日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可 得 到 83,333.33 份 基 金份额 。 2、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赎回总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以 申请 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的金 额, 赎回 金额 为赎回 总额 扣除 赎回 费用 的金额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后 第 3 位 开始 舍去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财 产。 基金的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额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额=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 10,000 份基金 份额 且持 有时 间大于 30 日但 不满 1 年 ,赎 回费率 为 0.5% , 假设 赎回 申请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68 元,则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额 = 10,000 ×1.068= 10,680.00 元 赎回费 用 = 10,680.00 ×0.5% = 53.40 元 赎回金 额 = 10,680.00 ? 53.40 = 10,626.6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10,000 份基金 份额 且持 有时 间大于 30 日但 不满 1 年 ,假 设赎回 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 1.06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0,626.6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 市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日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 +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 计算或 公告 。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计 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 八) 申购、 赎回 的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为 投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 记手续 , 投资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的 合 法权 益 ,基 金 管 理 人最 迟 于开 始 实施 前 在 至 少一 家 指定 媒 体及 基 金 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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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42 ( 九) 暂停或 拒绝 申购、 赎回 的情形 和处 理方式 1、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 发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3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4 )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申 请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有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 ) 基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 适的投 资品 种,或 其他 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 (2) 、 (3 ) 、 (5) 、 (6 )项暂 停申 购 情形之 一 且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暂停 申 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 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本金 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2、发 生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基金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 项: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发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3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4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 (2 ) 、 (3 ) 、 (5 ) 项 情形 之一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并 以后 续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若出 现 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金 合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理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申请 赎 回时 可 事先 选 择 将 当日 可 能未 获 受理 部 分 予 以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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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43 (1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 当日应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开 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天但 少 于 2 周 , 暂 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刊登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并在 重 新开始 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 开放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连 续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申 购 或赎 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 回 日 公告 最 近一 个 工作 日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额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基 金当 时 的 资 产 组合 状 况 决 定全 额 赎回 或部分 顺延 赎回 。 (1 )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 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 部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而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 可能 会 对基 金 资产 净 值 造 成较 大 波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 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回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 期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 一 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 部 赎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 回 处理。 部分 延期 赎回 不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3 )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工作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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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44 要, 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 一 )基金 的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则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制 定并 公 告 , 并 提前告知 基 金托 管 人 与 相关 机构。





(十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定 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 时 可 自行 约 定每 期 扣款 金 额 , 每期 扣 款金 额 必须 不 低 于 基金 管理人 在相 关公 告或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 定的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最 低申 购金额 。 (十 三 )基金 份额 的转让 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本基金可以以除申购、 赎回以 外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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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45 八 、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 采用 “ 自上 而下 ” 的行业 配置 与 “自 下而 上 ” 的 个股 精选 相结 合的 方 法, 通过 对 宏观经 济、 各行 业景 气程 度及变 动趋 势, 以及 上市 公司基 本面 的深 入分 析, 精选景 气行 业 中 发展速 度快 、 可 持续 性强 以及收 益质 量高 的优 质上 市公司 , 力 争实 现基 金资 产的长 期稳 定 增 值。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A 股股票 (包括 中小 板 、 创业 板及 其 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股 票) 、 债 券 ( 含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 资产支 持证 券 、 货 币市 场 工具 、 权 证 、 股 指期 货 ,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基 金投资 组合 中股 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 的 80%-95% , 权 证 投资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3% ; 任 何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基金 保 留的现 金或 者投 资于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不 需要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 三) 投资策 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认为 , 宏 观经 济因 素是各 大类 资产 市场 表现 的首要 决定 力量 , 因 此, 本 基金在 资 产配置 的过 程中 , 将 首先 考察 GDP 增 长率 、CPI 、PPI 等各 项宏 观经 济指 标, 以 及货币 政策 、 财政政 策等 政策 导向 , 从 而判断 宏观 经济 整体 形势 及变动 趋势 ; 其 次, 本基 金 还将考 察市 场 因素, 包括 股票 市场PE 、PB 、 市场 成交 量、 市场 情绪 等在内 的各 项指 标, 以及 债 券市 场收 益 率曲线 的位 置和 形状 , 从 而判断 股票 、 债券 市场 的 整体风 险状 况 。 主 动判 断 市场时 机 , 进 行 积极的 资产 配置 , 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大类 资产 配置 比例范 围内 , 合 理确 定基 金在股 票、 债 券 等各类 资产 类别 上的 投资 比例, 并随 着各 类资 产风 险收益 特征 的相 对变 化, 适时动 态地 调 整 股票、 债券 和货 币市 场工 具的投 资比 例, 以最 大限 度地降 低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提高 收益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通 过 自上 而 下 的 行业 配 置 和 自 下而 上 的 个 股精 选 相 结 合 的方 法 , 首 先以 宏 观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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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46 济周期 分析 为基 础, 精选 特定经 济周 期阶 段下 的景 气行业 ; 其 次考 察个 股的 行业发 展获 益 程 度, 精 选行 业内 的优 质个 股。 本 基金 将对 行业 和个 股投资 价值 进行 持续 评估 , 以准 确把 握 景 气行业 及优 质个 股的 变化 趋势, 并据 此对 组合 的行 业和个 股配 置进 行及 时调 整。 (1 ) 行业 配置 策略 在 把 握 宏 观 经济 周 期 下 行业 轮 动 的 特 点和 趋 势 的 同时 , 本 基 金 依据 行 业 景 气度 分 析预 测, 借 助于 招商 基金 行业 评级系 统来 实现 资产 在行 业中的 配置 。 招 商基 金行 业评级 系统 包 括 定 性 定 量 两套 指 标, 基 金管 理 人 在 不同 的 宏观 环 境和 经 济 周 期下 对 不同 的 指标 设 置 不 同的 权重, 对各 个行 业进 行评 分和综 合排 名。 ①定性 分析 : 由 于 经 济 周 期和 结 构 转 型多 重 效 应 叠 加的 复 杂 性 ,我 们 在 行 业 资产 配 置 定 性 分 析 中将 采用多 策略 的配 置方 法。 既要自 上而 下考 虑宏 观经 济周期 性轮 动与 行业 轮动 的契合 , 也 要 把 握产业 本身 所处 生命 周期 的不同 阶段 ; 既 要考 虑经 济周期 的底 部防 御要 求, 也要考 虑先 行 经 济复苏 行业 的提 前布 局; 既要考 虑跟 随经 济周 期布 局行业 配置 , 也 要考 虑政 策面提 供的 主 题 性投资 机会 。 因此, 本基 金在 行业 配置 选择中 重点 关注 三方 面: 一是寻 找宏 观经 济周 期与 行业轮 动 的 契合点 ;二 是通 过行 业生 命周期 识别 捕捉 行业 特征 ;三是 分析 国家 经济 发展 政策导 向。 ②定量 分析 : 本基金 在行 业资 产配 置的 定量分 析中 将重 点考 虑行 业的景 气度 以及 行业 估值 。 a) 行业景 气度 因为行 业估 值主 要是 跟随 行业景 气周 期的 波动 , 因 此, 行 业景 气度 分析 将是 通过定 量 分 析来寻 找拟 投资 行业 的关 键。 本 基金 将分 别通 过各 个行业 的毛 利率 水平 、 存 货水平 、 利 润 增 速等指 标来 判断 行业 景气 度。 毛利率 。 毛 利率 指标 代表 盈利能 力, 而毛 利变 化则 更直接 反映 公司 和行 业盈 利情况 的 变 化。一 方面 ,毛 利率开 始 上升/ 下降是 行业 开始 步入 上升/ 下滑周 期的 重要 标志 ;另一 方面, 通 过 分 析 当前 毛 利率 水 平在 历 史 数 据中 所 处的 位 置, 相 对 前 瞻地 判 断相 关 行业 是 否 已 经处 于或者 是接 近景 气周 期的 底部或 顶部 。 库存水 平 。 当 经济 形势 衰 退时 , 投 资 、 消 费和 出口 的下降 使得 需求 大幅 萎缩 , 某 些行 业 的企业 存货 开始 持续 增加 , 而在 需求 开始 逐步 回升 、 价格趋 于平 稳、 企业 逐渐 出清存 货的 情 况下, 企业 利润 才可 能开 始回升 。 因 此, 行业 的库 存 水平也 是本 基金 判断 行业 所处景 气周 期 的重要 指标 之一 。 净利润 增速 。 净 利润 增速 走向是 本基 金判 断行 业未 来成长 性的 重要 指标 。 本 基金通 过 此 项指标 , 寻 找行 业利 润增 速稳定 的行 业, 以及 那些 正在逐 步复 苏的 行业 , 或 者说是 景气 度 逐 步回升 的行 业。 b) 行业相 对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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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47 行 业 相 对 估 值水 平 是 指 行业 估 值 水 平 与市 场 整 体 估值 水 平 的 比 较。 无 论 是 在 定 性 分析 中 通 过 经 济周 期 和行 业 轮动 的 契 合 点来 进 行行 业 配置 , 还 是 以定 量 分析 行 业景 气 度 进 行行 业筛选 时, 都要 考虑 行业 的估值 水平 。 本 基金 选取 行业平 均市 盈率 和行 业平 均市净 率作 为 估 值参考 ,观 察行 业估 值的 实际变 化。 在定性 分析 与定 量分 析基 础上, 最后 决定 基金 资产 在行业 中的 配置 比例 。 (2 ) 选股 策略 本 基 金 的 个 股选 择 是 对 行业 配 置 策 略 做出 的 行 业 配置 决 策 的 具 体落 实 和 优 化。 在 具体 个股选 择中 将秉 持自 下而 上选股 理念 , 精 选有 发展 速度快 、 可 持续 性强 以及 收益质 量高 的 优 质股票 构建 投资 组合 ,在 获取行 业配 置收 益的 同时 ,最大 化行 业内 个股 投资 收益。 本基金 精选 景气 行业 中优 质个股 的评 价标 准包 括: ①公司 主营 业务 鲜明 , 行 业地位 突出 , 具 体的 考察 指标包 括公 司的 主营 业务 收入不 低 于 行业平 均、 主营 业务 收入 占公司 总收 入的 比例 高 于50%等。 ②公司 财务 状况 良好 , 盈 利能力 较强 且资 产质 量较 好, 具 体的 考察 指标 包括 成长性 指 标 (过去 三年 的平 均主 营业 务收入 增长 率、 过去 三年 的平均 息税 折旧 前利 润增 长率) 不低 于 行 业平均 、 盈利 指标 ( 过去 三年的 平均 净资 产收 益率 、 过 去三 年的 平均 投资 回 报率 ) 不 低于 行 业平均 。 ③公司 治理 结构 规范 , 管 理水平 较高 , 拥 有市 场自 主品牌 并具 有较 强的 自主 创新和 市 场 拓展能 力。 ④公司 的预 期股 息回 报率 高于行 业平 均和 预期 动态 市盈率 低于 行业 平均 。 3、债 券投 资策 略 根据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形势 、 财 政 、 货 币政 策 、 市 场资 金与债 券供 求状 况 、 央 行 公开市 场 操作等 方面 情况 , 采 用定 性与定 量相 结合 的方 式, 在确保 流动 性充 裕和 业绩 考核期 内可 实 现 绝 对 收 益 的约 束 下设 定 债券 投 资 的 组合 久 期, 并 根据 通 胀 预 期确 定 浮息 债 与固 定 收 益 债比 例; 在 满足 组合 久期 设置 的基础 上, 投资 团队 分析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 各 期限段 品种 收 益 率及收 益率 基差 波动 等因 素, 预 测收 益率 曲线 的变 动趋势 , 并 结合 流动 性偏 好、 信 用分 析 等 多种市 场因 素进 行分 析, 综合评 判个 券的 投资 价值 。 在个 券选 择的 基础 上, 投 资团队 构建 模 拟组合 , 并比 较不同 模拟 组 合之间 的收 益和 风险 匹配 情况 , 确 定风 险、 收益 最佳 匹配的 组 合 。 4、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对 权 证资 产 的 投 资主 要 是 通 过 分析 影 响 权 证内 在 价 值 最 重要 的 两 种 因素 —— 标 的资产 价格 以及 市场隐 含 波动率 的变 化, 灵活构 建 避险策 略, 波动 率差策 略 以及套 利策 略。 5、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采 取 套期 保 值 的 方式 参 与 股 指 期货 的 投 资 交易 , 以 管 理 市场 风 险 和 调节 股 票仓 位为主 要目 的。 6、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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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48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具有 票面 利率较 高、 信用 风险 较大 、 二级市 场流 动性 较差 等特 点。 因 此 本基金 审慎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针对市 场系 统性信 用风 险 ,本基 金主 要通过 调整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类属 资产 的 配置比 例, 谋求避 险增 收。 针对非 系统 性信 用风 险, 本基金 通过 分析 发债 主体 的信用 水平 及个 债增 信措 施, 量 化 比 较判断 估值 ,精 选个 债, 谋求避 险增 收。 本 基 金 主 要 采取 买 入 持 有到 期 策 略 ; 当预 期 发 债 企业 的 基 本 面 情况 出 现 恶 化时 , 采取 “尽早 出售 ”策 略, 控制 投资风 险。 另外, 部分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内嵌 转股 选择 权, 本基 金将通 过深 入的 基本 面分 析及定 性 定 量研究 ,自 下而 上地 精选 个债,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谋 求内 嵌转 股权 潜在 的增强 收益 。 ( 四) 投资程 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 须符 合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严格 遵守 基金 合同 及公司 章程 ; (2 )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作 为基 金投 资的 最高 准则。 2、投资 决 策流 程 本 基 金 采 用 投资 决 策 委 员会 领 导 下 的 团队 式 投 资 管理 模 式 。 投 资决 策 委 员 会定 期 就投 资管理 业务 的重 大问题 进 行讨论 。基 金经 理、研究员 、交 易员 在投 资管理 过 程中责 任明 确、 密切合 作, 在各 自职 责内 按照业 务程 序独 立工 作并 合理地 相互 制衡 。 具 体的 投资管 理程 序 如 下: (1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投资策 略、 资产 配置 和其 它重大 事项 ; (2 ) 投资 部门 通过 投资 周 会等方 式讨 论拟 投资 的个 券,研 究员 构建 模拟 组合 ; (3 ) 基金 经理 根据 所管 基 金的特 点,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4 ) 基金 经理 发送 投资 指 令; (5 ) 交易 部审 核与 执行 投 资指令 ; (6 ) 数量 分析 人员 对投 资 组合的 分析 与评 估; (7 )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的 检 讨与调 整。 在投资 决策 过程 中, 风险 管理部 门负 责对 各决 策环 节的事 前及 事后 风险 、 操 作风险 等 投 资风险 进行 监控 , 并 在整 个投资 流程 完成 后, 对投 资风险 及绩 效做 出评 估, 提供给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投 资总 监、 基金 经理等 相关 人员 ,以 供决 策参考 。 ( 五) 投资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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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49 (1 )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80% –95% ; (2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4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7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 基 金进 入 全 国 银行 间 同 业 市 场进 行 债 券 回购 的 资 金 余 额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14 ) 本基 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债 券 (不含 到 期 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 有 的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 值的 20 %; 本 基 金所 持有 的股票 市值 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 价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 关约定 ;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 的交易 保证 金 后,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5 ) 本基 金资 产持 有单 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 法 律法 规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投 资限 制 和 《 基金合 同 》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 限制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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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5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但需 提 前公告 ,不 需要 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 六) 禁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 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 七)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80% + 中证 全债 指数 收益 率 ×20% 。 选择该 业绩 基准 ,是 基于 以下原 因: 沪深 300 指数 由专 业指 数 提供商 “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编 制和 发布 ,由 从上 海和深 圳 证券市 场中 选取 的300 只A 股作 为样 本股 编制 而成 。该指 数以 成份 股的 可自 由流通 股数 进 行加权 ,指 数样 本覆盖 了 沪深市 场六 成左 右的市 值 ,具有 良好 的市 场代表 性 和市场 影响 力。 中 证 全 债 指 数是 中 证 指 数公 司 编 制 的 综合 反 映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 和沪 深 交 易 所债 券 市场 的跨市 场债 券指 数, 也是 中证指 数公 司编 制并 发布 的首只 债券 类指 数。 该指 数的样 本由 银 行 间市场 和沪 深交 易所 市场 的国债 、 金 融债 券及 企业 债券组 成。 中证 全债 指数 反映了 债券 全 市 场的整 体价 格和 投资 回报 情况, 适合 作为 本基 金的 业 绩比 较基 准。 根据本 基金 设定 的投 资范 围, 基 金管 理人 以 80 %的 沪深300 指数 和20 %的 中 证全债 指 数构建 的复 合指 数作 为本 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与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基 本一 致, 可 以用 来 客 观公正 地衡 量本 基金 的主 动管理 收益 水平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本基 金可 以在与 基金 托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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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51 人协商 一致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 八)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较 高预 期风险 、 较 高预 期收 益的 品种, 其 预 期风险 收益 水平 高于 混合 型基金 、债 券型 基金 及货 币市场 基金 。 (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 股东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股东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债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身 、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 或任何 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牟 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 十) 基金的 融资 融券业 务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业 务。 ( 十一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招 商 行 业 精 选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管 理人 - 招 商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的 董 事 会及 董 事保 证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遗 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性 、 准 确 性 和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来源于 《招 商行 业精 选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第 4 季 度 报告》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429,836,718.14 80.08 其中: 股票


429,836,718.14 80.08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9,974,000.00 3.72 其中: 债券


19,974,000.00 3.72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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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52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8,003,255.16 14.53 8 其他资 产


8,914,791.43 1.66 9 合计





536,728,764.73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 矿业 39,446,477.42 7.43 C 制造业 318,722,963.23 60.07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37,917.66 0.01 E 建筑业 15,592.23 0.0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0,565,627.58 3.88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9,458.68 0.0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41,692.20 0.05 J 金融业 26,420,548.00 4.98 K 房地产 业 24,113,749.20 4.54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262,691.94 0.05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29,836,718.14 81.02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沪 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沪港通 投资 股票 。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0661 长春高 新 228,199 25,524,058.15 4.81 2 300236 上海新 阳 653,328 25,153,128.00 4.74 3 000926 福星股 份 1,895,735 24,113,749.20 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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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53 4 600252 中恒集 团 5,121,300 23,455,554.00 4.42 5 000949 新乡化 纤 3,659,013 22,722,470.73 4.28 6 600276 恒瑞医 药 450,713 20,507,441.50 3.87 7 002508 老板电 器 521,364 19,186,195.20 3.62 8 000963 华东医 药 257,994 18,593,627.58 3.50 9 601688 华泰证 券 978,190 17,470,473.40 3.29 10 002035 华帝股 份 672,228 17,444,316.60 3.29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19,974,000.00 3.76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9,974,000.00 3.76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19539 16 国债 11 200,000 19,974,000.00 3.76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合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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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54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 采取 套期 保值 的方 式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交 易,以 管理 市场 风险 和调 节股票 仓 位为主 要目 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合 约。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除华 泰证 券( 股票 代码 601688 ) 外其 他证 券 的发行 主 体未有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不 存在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华泰证 券因 未按 要求 采集 客户交 易终 端信 息、 未按 规定对 客户 的身 份信 息进 行审查 和 了解等 原因 ,被 中国 证监 会责令 改正 ,没 收非 法所 得并处 以罚 款。 本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华 泰证 券经纪 龙头 地位 稳固 ,通 过并购 重组 转型 财富 管理 优势明 显,经 过内 部严 格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将该 股票 纳入 实际投 资组 合。 11.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本 基金 管理 人从制 度 和流程 上要 求股 票必 须先 入库再 买入 。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75,959.0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8,162,737.2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20,406.80 5 应收申 购款 55,688.3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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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55 9 合计 8,914,791.43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0926 福星股 份 24,113,749.20 4.54 非公开 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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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56 九 、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的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09.03-2014.12.31 12.50% 1.20% 38.23% 1.21% -25.73% -0.01% 2015.01.01-2015.12.31 44.98% 3.03% 7.52% 1.99% 37.46% 1.04% 2016.01.01-2016.12.31 -22.50% 1.67% -8.42% 1.12% -14.08% 0.55% 基金成 立起 至2016.12.31 26.40% 2.31% 36.12% 1.57% -9.72% 0.74% 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4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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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57 十 、基 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是 指 基 金 拥有 的各类有价 证 券 、 银 行存 款 本 息 和 基金 应 收 款 项以 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机 构和 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及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的 债 务相 互 抵销 ;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运 作不 同 基 金 的基 金 财产 所 产生 的 债 权 债务 不得相 互抵 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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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58 十 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场所 的 交 易 日 以及 国 家 法 律法 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易 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股 指 期货 、 权 证 、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 ( 三) 估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的 或 证券 发 行机 构 发生 影 响 证 券价 格 的重 大 事件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 ) 交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 价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 交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 交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 首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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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59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因 持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股 指期 货品 种将 按照 相 关规定 规则 进行 估值 。 7、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8、如 有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 基 金合 同 订 明 的 估值 方 法 、 程序 及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四) 估值程 序 1、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基 金份 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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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0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 ” 给 予赔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对 估 值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于 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金 额 的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享 有 要 求 交付 不 当得 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人 已 经将 此 部 分 不当 得 利返 还 给受 损 方 , 则受 损 方 应 当 将其 已 经 获 得的 赔偿额 加上 已经 获 得 的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 给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方 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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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1 (4 ) 根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 因 暂停 营业 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披 露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由 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 进 行复 核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个 开 放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当 日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 第 8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 于证券 交易 所、 期货 公司及 登记 结算公 司等 第 三方机 构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 计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造 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或减 轻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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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2 十 二、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一) 基金利润 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 收益分 配原 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 金分红 ;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为 正 的情况 下, 方可 进行 收益 分配; 6、 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和 红 利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第 2 位 , 小数 点 后第3 位开 始舍 去, 舍去 部分归 基金 资产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 配原则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与 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 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 媒 体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 分配基 准日 (即可 供分 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时 间 不超 过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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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3 个工作 日。 ( 六)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时 所 发 生 的银 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 费 用由 投 资 者 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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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4 十 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证 券、 期货 账户 开户 费 用、银 行账 户维 护费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 首 日起 2-5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 性 支付 给基金 管 理 人 。若 遇不 可抗 力致 使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2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2-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不 可 抗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3-9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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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5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 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低 基 金 管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等费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最 迟于 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 上公告 。 ( 五) 基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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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6 十 四、 基金份额的登记、 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冻结与解冻 ( 一)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本基金 的登 记业 务 指 本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 发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本 基 金 的 登 记业 务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管 理 人 委 托的 其 他 符 合 条件 的 机 构 办理 。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 办理 本基金 登记 业务 的, 应与 代理人 签订 委托 代理 协议 , 以明 确基 金 管 理人和 代理 机构 在投资 者 基金账 户管 理、 基金份 额 登记、 清算 及基 金交易 确 认、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 等事 宜中 的权利 和 义务,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登记机 构享 有如 下权 利: 1、取 得登 记费 ; 2、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 账户; 3、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对 登记 业务的 办理 时 间进行 调整 ,并依 照有 关 规定于 开 始实施 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5、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 利。 登记机 构承 担如 下义 务: 1、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2、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3、 妥 善保存 登记 数据 ,并 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称 、 身份信 息及 基金份 额明 细 等数据 备 份至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机 构,其 保存 期限 自基 金账 户销户 之日 起不 得少 于 20 年; 4、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账户 信息 负有保 密义 务 ,因违 反该 保密义 务对 投 资者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除 外; 5、 按基 金合 同及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为投 资者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业务 、 提 供其 他必 要 的服 务 ; 6、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 ( 二)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是 指 基金 登 记 机 构 受理 继 承 、 捐赠 和 司 法 强 制执 行 等情形 而 产 生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在 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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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7 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合法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捐 赠 给福 利 性质 的 基 金 会或 社 会团 体 ;司 法 强 制 执行 是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效 司 法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划 转 给其他 自然 人、 法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 于符合条 件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 按基 金登记 机构 的规 定办 理, 并按基 金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收 费。 ( 三)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办 理 已持 有 基 金 份 额在 不 同 销 售机 构 之 间 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 机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登 记机构 、 办 理转 托管 的销 售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 制或其 它 合 理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 或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转托 管申 请。 ( 四) 基金冻 结 、 解冻和 质押 基金账 户和 基金 份额 冻结 、解冻 的业 务, 由登 记机 构办理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只 受 理 国 家有 关 机 关 依 法要 求 的 基 金账 户 或 基 金 份额 的 冻 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 机 构认 可、 符合法 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冻 结 与解冻 。基 金账 户或基 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被冻结 基金 份额 所产 生的 权益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与支付 。 法 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当 基 金 份 额 处于 冻 结 状 态时 , 基 金 登 记机 构 或 其 他相 关 机 构 应 拒绝 该 部 分 基金 份 额的 赎回申 请、 非交 易过 户以 及基金 的转 托管 。 如 相 关 法 律 法规 允 许 基 金管 理 人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质押 业 务 或 其 他基 金 业 务 ,基 金 管理 人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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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8 十 五、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日 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 法 律法 规 规 定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7、 基 金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本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相 互独立 的 、 具有证 券从 业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 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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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9 十 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关 于信 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 基金 从其最 新规 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按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 监 会的 规 定 披 露 基金 信 息 , 并保 证 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应当 在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 时 间内 ,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息 通 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 介披露 , 并 保 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 三) 本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 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公开披 露采 用的语 言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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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70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 (1 )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部 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 人 在公告 的 15 日 前 向 主 要办 公 场所 所 在地 的 中 国 证监 会 派出 机 构报 送 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并 就 有 关 更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2 ) 基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各项 权利 、 义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则 及 具体 程 序, 说 明 基 金产 品 的特 性 等涉 及 基 金 投资 者 重大 利 益的 事 项 的 法律 文件。 (3 ) 基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及 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就 基 金 份额 发 售 的 具 体事 宜 编 制 基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 , 并 在 披露 招 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体 上。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 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5、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定 期报 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由 基 金 管 理人 按 照 法 律 法规 和 中 国 证监 会 颁 布 的 有关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 内 容 与格 式 的相 关 文件 的 规 定 单 独 编 制, 由 基金 托 管 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对 相 关内 容进行 复核 。基 金定 期报 告,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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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71 (1 )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年度 报 告,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2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 (3 )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 编制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 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公 开披 露 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 7、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两个工 作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公 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和基 金 管理 人 主 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 地的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机 构备 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权益 或 者 基 金 份额 的 价 格 产生 重 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 50%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及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者仲 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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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72 (16)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基金 更换 登记 机构 ; (21)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续 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 体中 出 现 的 或者 在 市 场 上 流传 的 消 息 可能 对 基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性 影 响或 者 引 起 较大 波 动的 , 相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知 悉 后应 当 立 即 对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等文 件中披 露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 , 应当 包括投 资政 策 、 持 仓情 况 、 损 益情 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 充分 揭示 股 指期货 交易 对 本 基金 总体 风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的 显 著位 置 披 露 投资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 的 流动 性 风险 和信用 风险 , 说 明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 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交 易 日内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在 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媒 体 披露 所 投资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券 的名称 、 数 量、 期限 、 收 益率等 信息 , 并 在季 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 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投 资情 况。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公 开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 符 合中 国 证 监 会 相关 基 金 信 息披 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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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73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 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 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 八) 暂停或 延迟 披露基 金相 关信息 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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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74 十 七、 风险揭示 证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 “基金 ”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具, 其主 要功能 是分 散 投资, 降 低 投 资 单 一证 券 所带 来 的个 别 风 险 。基 金 不同 于 银行 储 蓄 和 债券 等 能够 提 供固 定 收 益 预期 的金融 工具 , 投 资人 购买 基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分享 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也可 能 承 担基金 投资 所带 来的 损失 。 基金 在投 资运 作过 程中 可能面 临各 种风 险, 既包 括市场 风险 , 也 包括基 金自 身的 管理 风险 、技术 风险 和合 规风 险等 。 巨 额 赎 回 风 险是 开 放 式 基金 所 特 有 的 一种 风 险 , 即当 单 个 交 易 日基 金 的 净 赎回 申 请超 过上一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的 百分之 十时 ,投 资人 将可 能无法 及时 赎回 持有 的全 部基金 份额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 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 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也将 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 般来 说, 基 金的收 益预 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投 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基 金法 律 文 件,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 特征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 目的 、 投 资期 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 判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 人的 风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基金 投资 者在选 择本 基金 之前 , 通 过正规 的途 径, 如: 招商 基 金客户 服 务热线(4008879555 ) , 招 商 基 金 公司 网 站 (www.cmfchina.com ) 或 者 通 过 其他 代 销 机 构 , 对本基 金进 行充 分 、 详 细 的了解 。 在对 自己 的资 金 状况 、 投 资期 限 、 收 益预 期和风 险承 受能 力做出 客观 合理 的评 估后 , 再做 出是 否投 资的 决定 。 投资者 应确 保在 投资 本基 金后, 即使 出 现短期 的亏 损也 不会 给自 己的正 常生 活带 来很 大的 影响。 投 资 人 应 当 充分 了 解 基 金定 期 定 额 投 资和 零 存 整 取等 储 蓄 方 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 额 投资 是引导 投资 人进 行长 期投 资、 平 均投 资成 本的 一种 简单易 行的 投资 方式 。 但 是定期 定额 投 资 并不能 规避 基金 投资 所固 有的风 险, 不能 保证 投资 人获得 收益 , 也 不是 替代 储蓄的 等效 理 财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 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 的 保证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 资人基 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 负”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担 。 ( 一) 证券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 将 对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市 场 风 险的主 要因 素有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产 业 政策、 国有 股减 持与 流通 政策等 国家 经济 政策 的变 化会对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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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75 券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 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本 基金 的投资 品 种 可能发 生价 格波 动,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同时 也影响 到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 并 在一定 程度 上影 响上 市公 司的盈 利水 平, 上述 变化 将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本基 金的收 益 。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状 况受 多 种因素 影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 状况 、市场 前景 、 行业竞 争、 人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本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盈利 下降, 其股 票 价 格可能 会下 跌, 或能 够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导致 本基金 投资 收益 减少 。


5、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采取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 通货 膨胀将 使现 金购 买力 下降 , 从而 影 响 基金所 产生 的实 际收 益率 。 ( 二) 流动性 风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要求。 由 于 我国证 券市 场波 动性 大, 在市场 下跌 时经 常出 现交 易量急 剧减 少的 情况 , 如 果在这 时出 现 较 大数额 赎回 申请 ,则 基金 资产变 现困 难, 基 金 面临 流动性 风险 。 ( 三) 信用风 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 违约,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债 券之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 期 本息, 都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 ( 四) 管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管理人 的知 识 、 技 能 、 经 验、 判断 等主 观因 素会 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 五) 本基金 特定 风险 1、 本基 金作 为股 票型 基金 , 在投 资管 理中 会至 少维 持 80% 的股 票投 资比 例, 具有对 股 票市场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不 能完全 规避 市场 下跌 的风 险, 在 市场 大幅 上涨 时也 不能保 证基 金 净 值能够 完全 跟随 或超 越市 场上涨 幅度 。


同时, 本基 金的 重点 投资 对象是 增长 前景 持续 向好 、 经济 周期 影响 下的 行业 景气恢 复 或 上升的 行业 内的 股票 。 集 中投资 于几 个有 限的 行业 , 风险 较大 。 另 外本 基金 将 精选具 有一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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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76 核心优 势的 且成 长性 良好 、 价值 被低 估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 这种 对股 票 的 评估 具有一 定的 主 观 性,将 在个 股投 资决 策中 给基金 带来 一定 的不 确定 性,因 而存 在个 股选 择风 险 。 2、 股 指期 货等 金融 衍生 品 投资风 险 金融衍 生品 是一 种金 融合 约, 其 价值 取决 于一 种或 多种基 础资 产或 指数 , 其 评价主 要 源 自于对 挂钩 资产 的价 格与 价格波 动的 预期 。 投 资于 衍生品 需承 受市 场风 险、 信用风 险、 流 动 性风险 、 操 作风 险和 法律 风险等 。 由 于衍 生品 通常 具有杠 杆效 应, 价格 波动 比标的 工具 更 为 剧烈, 有时 候比 投资 标的 资产要 承担 更高 的风 险。 并且由 于衍 生品 定价 相当 复杂, 不适 当 的 估值有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面 临损失 风险 。 股指期 货采 用保 证金 交易 制度, 由于 保证 金交 易具 有杠杆 性, 当出 现不 利行 情时, 股 价 指数微 小的 变动 就可能 会 使投资 者权 益遭 受较大 损 失。股 指期 货采 用每日 无 负债结 算制 度, 如果 没 有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补足保 证金 ,按 规定 将被 强制平 仓, 可能 给投 资带 来重大 损失 。 3、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风险 基金所 投资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之债 务人 出现 违约 , 或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由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信 用质量 降低 导致 价格 下降 , 可能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 此外, 受市 场 规 模 及 交 易活 跃 程度 的 影响 , 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 可能 无 法 在 同一 价 格水 平 上进 行 较 大 数量 的买入 或卖 出, 存在 一定 的流动 性风 险, 从而 对基 金收益 造成 影响 。 ( 六) 其他风 险 1、 操 作风 险 相 关 当 事 人 在业 务 各 环 节操 作 过 程 中 ,因 内 部 控 制存 在 缺 陷 或 者人 为 因 素 造成 操 作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 例 如, 越 权违 规 交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 易错误 、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2、 技 术风 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的 各 种 交 易行 为 或 者 后 台运 作 中 , 可能 因 为 技 术 系统 的 故 障 或者 差 错而 影 响 交 易 的正 常 进行 或 者导 致 投 资 者的 利 益受 到 影响 。 这 种 技术 风 险可 能 来自 基 金 管 理公 司、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3、 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基金 资 产 的损失 。 4、 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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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77 十 八、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2、关 于《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后 方 可执行 , 自 备案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财产 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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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78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 、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基 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基 金 清 算 过程 中 发 生 的 所有 合 理 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 五) 、 基金 剩余财 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的 分 配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后的 全 部 剩 余 资产 扣 除 基 金财 产 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清 算 报 告 经 会计 师 事 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出 具 法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 基金 财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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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79 十九 、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及 权利 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基 金登 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记 业务 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 部机构 ;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 依法募 集 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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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0 (3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制 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 册、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 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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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1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并 加计 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在 基金 募 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 依《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以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部 门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3 )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反 《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 根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基金 开设 证券账户 、 期 货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配 备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 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制 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分 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金 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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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2 (6 )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向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金 收益 和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合 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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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3 (8 )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1、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授 权 代表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出 席会 议 并 表 决。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 的每 一 基金 份 额拥 有 平 等 的投 票权。 2、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或 《 基金 合同 》 另 有约定 的 除 外)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 有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 有约定 的 除外) ; (5 )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要 求提 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规 定 的除外 ) ;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或 《 基 金合同 》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 (9 )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 序 ( 法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 规定的 除 外)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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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4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3、 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以及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 不利影 响 的情况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或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 、 变更收 费方 式 、 新设 或 调 整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 《基 金合 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6 ) 基金管 理人 、登 记机 构、基 金销 售机构 在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 许 可的范 围 内调整 有关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 易、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规则 ; (7 )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8 )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 的其他 情 形。 4、召 集方 式: (1 ) 除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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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5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 集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 得 阻 碍、干 扰。 (6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 日 。 5、通 知 (1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前 30 日 ,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 采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由 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会 议通 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拒 不 派代 表 对 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6、开 会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可 通过 现 场 开 会 方式 、 通 讯 开会 或 法 律 法 规及 监 管 部 门允 许 的其 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 开 会 时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的 授 权代 表 应当 列 席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基 金 管理 人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以 进行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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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6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2 ) 通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票 以书 面 形式或会 议 规 定 的 其他 形 式 在 表 决截 至 日 以 前送 达 至召 集 人指 定 的 地 址。 通 讯开 会 应以 书 面 方 式 或 会议规 定的 其他 形式 进行 表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 集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4)上述 第 3 )项 中直 接出 具 表决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他 人出 具 表决意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表决 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 ) 在不与 法律 法规 冲突 的前提 下, 经会议 通知 载 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可通过 网 络、 电 话或 其他 非现 场方 式或者 以现 场方 式与 非现 场方式 相结 合的 方式 召开 , 会议 程序 比 照 现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程序 进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也 可以 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 进 行表决 , 或 者采 用网 络、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授 权他 人代 为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具体 方式由 会议 召 集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4 )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条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参 加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持 有 人 的 基金 份 额 低 于上 述 规 定 比 例的 , 召 集 人可 以 在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重新 召 集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应 当 有代 表 三分 之 一以 上 基 金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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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7 的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7、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法 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召集 人 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 通 知后 , 对 原 有 提案 的 修 改 应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9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 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持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作为 该 次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出 席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机 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全 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关 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8、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 下列第 (2 ) 项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 ) 特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 表决权 的 2/3 以上 ( 含 2/3 ) 通 过方 可做出 。 除基 金合 同另 有 约定外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 止《基 金合 同》 、与 其他 基 金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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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8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资 者 身份 文 件 的 表决 视 为有 效 出席 的 投 资 者, 表 面符 合 会议 通 知 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 入 出 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各项 提 案 或 同 一项 提 案 内 并列 的 各 项 议 题应 当 分 开 审议 、 逐项 表决。 9、计 票 (1 ) 现场 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监 督 员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如 大 会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自 行 召集 或 大 会 虽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 可以在 宣 布表 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拒 派 代 表 对 书面表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10、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机 构 、 公 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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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9 约束力 。 11 、 本部分关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事由 、召开 条件、议 事程序、 表决条 件等规 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规 则 修 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 消 或 变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后 ,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 三)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1、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投资 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2、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收益分 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利 润 中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3、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 次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 20% , 若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 行收益 分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 是 现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4)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5)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为 正的情 况下 ,方 可进 行收 益分配 ; (6)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和 红利再 投资 形成 的基 金份 额均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小 数 点后 第 3 位 开始 舍去 ,舍 去部分 归基 金资 产; (7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4、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 配 方式 等内容 。 5、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 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基 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 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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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0 15 个 工作 日。 6、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 费用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时 所 发 生 的银 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 费 用由 投 资 者 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 四)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诉 讼费 和 仲 裁费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 基金 的证 券 、 期货 交 易费用 ; (7 )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8 ) 证券 、期 货 账 户开 户 费用 、 银行 账户 维护 费 ; (9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2-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 理 人 。 若遇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按 时支 付的 ,顺 延至 最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费 的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 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2-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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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1 管 人 。 若遇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按 时支 付的 ,顺 延至 最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上述“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3)- (9) 项费 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用 支出 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 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 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低 基 金 管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等费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最 迟于 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 上公告 。 5、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 五) 基金的 投资 1、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采用 “ 自上 而下 ” 的行业 配置 与 “自 下而 上 ” 的 个股 精选 相结 合的 方 法, 通过 对 宏观经 济、 各行 业景 气程 度及变 动趋 势, 以及 上市 公司基 本面 的深 入分 析, 精选景 气行 业 中 发展速 度快 、 可 持续 性强 以及收 益质 量高 的优 质上 市公司 , 力 争实 现基 金资 产的长 期稳 定 增 值。

















2、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A 股股票 (包括 中小 板 、 创业 板及 其 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股 票) 、 债 券 ( 含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 资产支 持证 券 、 货 币市 场 工具 、 权 证 、 股 指期 货 ,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为股 票型基 金, 基 金投资 组合 中股票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80%-95% ,权 证投资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3% ;任何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 保证金 后, 基 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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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2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本 基金 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 进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 规定为 准, 不需要 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3、投 资限 制 与 禁止 行为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80% –95% ; 2)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4)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5)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7)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8)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10)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 ) 本 基 金 进入 全 国 银 行间 同 业 市 场 进行 债 券 回 购的 资 金 余 额 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4)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在 任何 交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买入期 货合 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市 值之 和,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 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 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 等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 的 卖出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市 值 的 20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市 值和 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 约定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 股指 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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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3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本 基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5) 本基 金资 产持 有单 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 其 市 值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6)法 律法 规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投资 限制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投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本 基金 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 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 规定为 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但 需 提前公 告, 不需 要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2 )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法 律 、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 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 六)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计 算方 法和公 告方 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2、估 值方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 权 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或 证 券 发行 机 构发 生 影响 证 券 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 的, 可 参 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交 易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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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4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日 债 券收 盘 价减 去 债 券 收盘 价 中所 含 的债 券 应 收 利息 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类 似 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 大 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 处于 未 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 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种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权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5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 股指 期货 品种 将按 照 相关规 定规 则进 行估 值。 (7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8 )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9 )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 强 制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 基 金合 同 订 明 的 估值 方 法 、 程序 及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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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5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案 。 (2 ) 关 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方 可执行 , 自 备案 后两 个工 作日 内 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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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6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基 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基 金 清 算 过程 中 发 生 的 所有 合 理 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的 分 配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后的 全 部 剩 余 资产 扣 除 基 金财 产 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清 算 报 告 经 会计 师 事 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出 具 法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八) 争议的 处理 和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解 决 的, 应 提交 中 国 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 根 据该 会 当时 有 效的 仲 裁 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和律 师 费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 责,继 续忠 实、勤 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 ( 九)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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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7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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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8 二十 、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1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和 长 期贷款 ;办 理结算 ;办 理 票据贴 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 外 汇存 款 ; 外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汇 兑换 ; 国 际结算 ; 同 业外 汇拆 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 结 汇 、 售 汇 ;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买 卖和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外汇 买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 汇 信用卡 的发 行和 代理 国外 信用卡 的发 行 及付款 ; 资 信调 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际 贵金 属买 卖; 海 外分 支 机 构 经 营 与 当地 法 律许 可 的一 切 银 行 业务 ; 在港 澳 地区 的 分 行 依据 当 地法 令 可发 行 或 参 与代 理发行 当地 货币 ;经 中国 人民银 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建 立相 关的 技 术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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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9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 )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A 股股票 (包括 中小 板 、 创业 板及 其 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股 票) 、 债 券 ( 含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 资产支 持证 券 、 货 币市 场 工具 、 权 证 、 股 指期 货 ,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为股 票型基 金, 基 金投资 组合 中股票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 的 80%-95% ,权 证投资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3% ;任何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 保证金 后, 基 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拟 投资 的 股票库 、债 券库等 各投 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提 供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对 各投 资品 种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并通 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上述 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 投资进 行监 督。 (2 )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80% –95% ; 2)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4)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5)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7)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8)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10)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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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00 13 ) 本 基 金 进入 全 国 银 行间 同 业 市 场 进行 债 券 回 购的 资 金 余 额 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4)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 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 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 等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 的 卖出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市 值 的 20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市 值和 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 约定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 股指 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本 基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5) 本基 金资 产持 有单 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 其 市 值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6)法 律法 规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投资 限制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 投资限 制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但需 提 前公告 ,不 需要 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3 ) 对基 金禁 止从 事的 行 为进行 监督 。 1)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法 律 、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 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2、 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复 核。 3、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1 、2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 中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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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01 《基金 合同 》 及 本协 议的 约定 ,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 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 金 托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4、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议 的规定 , 应当拒 绝执 行, 并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依 据 交 易 程序 已 经生 效 的指 令 违 反 法律 法 规和 其 他有 关 规 定 ,或 者违反 《基 金合 同》 、 本协 议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依照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 和核查 ,包 括但不 限于 :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 送基 金 监 督 报告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 积 极配 合 提供 相 关数 据 资 料 和制 度等。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在 本协议 的有 效期 内, 在不违 反公 平、合 理原 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遵 守相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行 业 监管 要 求的 基 础 上 ,基 金 管理 人 有权 对 基 金 托管 人 履行 本 协议 的 情 况 进行 必要的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 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 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基 金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行 分账 管 理、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行 或 延迟 执 行基 金 管 理 人资 金 划拨 指 令、 泄 露 基 金投 资 信息 等 违反 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 及 本协 议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经 基金 管 理人的 合法 合规指 令或 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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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02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 外,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2、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 金 管理人宣布停 止募集时 , 募集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的 ,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定 期限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 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 于 本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 划 入在基金托管 人处为本 基 金开立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 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 理退 款,基 金托 管人 应提 供充 分协助 。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金托管 人以本基 金 的名义开设本 基金的银 行 账户。本基金 的银行预 留 印鉴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本基金银 行账户的 开 立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 托管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 假借 本 基金 的 名 义 开立 其 他任 何 银行 账 户 ; 亦不 得 使用 本 基金 的 银 行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以基 金 名 义 在基 金 托 管 人 认可 的 存 款 银行 的 指 定 营 业网 点 开 立 存款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负 责 该账 户 银行 预 留 印 鉴的 保 管和 使 用。 在 上 述 账户 开 立和 账 户相 关 信 息 变更 过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户 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5、基 金证 券账 户、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 人应当代 表 本基金,以基 金托管人 和 本基金联名的 方式在中 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本基金证 券账户 的 开 立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 托管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 出借 或 转让 本 基 金 的证 券 账户 , 亦不 得 使 用 本基 金 的证 券 账户 进 行 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托管 人以自身 法 人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 算 备付金账 户 , 用 于 办理 基 金托 管 人所 托 管 的 包括 本 基金 在 内的 全 部 基 金在 证 券交 易 所进 行 证 券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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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03 所 涉 及 的 资金 结 算业 务 。结 算 备 付 金的 收 取按 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执 行。 (4 ) 在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后, 本基 金被允 许从 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若无相 关规 定 ,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6、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 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以 基金 的 名 义 申请 并 取 得 进 入全 国 银 行 间同 业 拆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 债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和资 金的 清算 。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实 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存 单等 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妥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照 法 律 法 规保 管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代 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时 应 保证 基 金一 方 持 有 两份 以 上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重 大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按 规定 各自 保管 至少 15 年。 对 于 无 法 取 得两 份 以 上 的正 本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向基 金 托 管 人 提供 加 盖 公 章授 权 业务 章的合 同传 真件 ,未 经双 方协商 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及 会 计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 基 金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 的 价值。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指 计算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 收 益或 损失 由 误差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2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开 放日对 基金 财产估 值。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或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估值原 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会 计核 算 业务指 引》 及 其 他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用 于 基 金 信息 披 露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 值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日 结束 后计 算得 出当 日的该 基金 份 额 净值, 并在 盖章 后以 双方 约定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进 行 复核, 并以 双方 约定的 方 式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基 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 外公布 。月 末、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当相关法 律法规或 《 基金 合同》规 定的估值 方 法不能客观反 映基金财 产 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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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04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 并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 后 ,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 价格估 值 。 (4)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 《 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 方 法、程序 以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或 者 未 能 充分 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时 ,双 方 应及 时 进 行 协商 和纠正 。 (5 )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3 位以 内 ( 含第3 位) 发生 差错时 ,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估值 错 误。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份 额 净值 的 0.25%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当 计价 错误达 到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的同 时 并及时 进行 公告 。 如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述 内 容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处 理。 (6)由于基金 管理人对 外 公布的任何基 金净值数 据 错误,导致该 基金财产 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实 际损 失, 基金 管理人 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正 确, 则 基 金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 则 基金托 管人 也 应 承 担 部 分 未正 确 履行 复 核义 务 的 责 任。 如 果上 述 错误 造 成 了 基金 财 产或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不当得 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 不 当 得 利 之 主 体主 张 返还 不 当得 利 。 如 果返 还 金额 不 足以 弥 补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已 承担 的赔偿 金额 ,则 双方 按照 各自赔 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 还 金额 进行 分配 。 (7)由于证券 、期货交 易 所 及其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 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 他 不可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 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8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结果 与基 金管理 人的 计 算结果 存在 差异, 且双 方 经协商 未 能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 金托 管 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同 》 生效 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对双 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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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05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公告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日 内编 制 完 毕并于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公 告 ; 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半年终 了 后 4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60 日 内予 以 公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 结束 后 60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 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两 个 月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5 个工作 日内 完 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 有关 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2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到后 30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为 准; 若双 方无 法达 成一致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不能 于 应当 发 布 公 告之 日 之前 就 相关 报 表 达 成一 致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 按照 其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 年 度最 后 一 个 交易 日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每 半年 度 结束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定期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对于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基 金权益登记 日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以 及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登 记 日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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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06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册 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善 保存 持 有人名 册,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 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 七) 适用法 律与 争议解 决方 式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人 之 间 因 本 协 议 产生 的 或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争议 可 通过 友 好 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 起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 式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仲 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和 律师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3、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 八) 基金托 管协 议的效力 1、 基 金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 监会申 请发 售基金 份额 时 提交的 基金 托管协 议草 案 ,应经 托 管 协 议 双 方当 事 人的 法 定代 表 人 或 授权 签 字人 签 字并 加 盖 公 章, 协 议当 事 人双 方 根 据 中国 证监会 的意 见修 改托 管协 议草案 。托 管协 议以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的 文本 为正 式文本 。 2、本 协议自 双方 签署 之日 起成立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之 日起 生效。 本协 议 的有效 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之日 止。 3、本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 对 双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束 力。 4、本 协议正 本一 式陆 份, 协议双 方各 执贰份 ,上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各壹份 , 每份具 有同 等法 律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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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07 二十 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 同时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 据投资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 以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 整。 (一)网上开户与交 易服 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网上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 网 址:www.cmfchina.com (二)资料的寄送服 务 1、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份 额持有 人的 定制情 况, 提 供纸质 、电 子邮件 或短 信 方式对 账 单。 客 户可 通过 招商 基金 客户服 务热 线或 者网 站进 行账单 服务 定制 或更 改。 服务费 用由 本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客户 无需 额外承 担费 用。 2、由 于交易 对账 单记 录信 息属于 个人 隐私, 如果 客 户选择 邮寄 方式, 请务 必 预留正 确 的通讯 地址 及联 系方 式, 并及时 进行 更新 。 本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资 料邮 寄服 务原则 上采 用 邮 政平信 邮寄 方式 , 并 不对 邮寄资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邮 寄资 料出现 遗漏 、 泄 露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3、电 子邮件 对账 单经 互联 网传送 ,可 能因 邮 件服 务 器解析 等问 题无法 正常 显 示原发 送 内容, 也无 法完 全保 证其 安全性 与及 时性 。 因 此招 商基金 管理 公司 不对 电子 邮件或 短信 息 电 子化账 单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互 联网 或通讯 等原 因造 成的 信息 不完整 、 泄 露 等 而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 承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料 。 (三)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招商基 金管 理公 司网 站、 客户服 务热 线提 交信 息定 制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手机 短讯 或 E-MAIL 方式发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定 制的信 息。 可 定制的 信息 包 括: 基 金净 值、 投研观 点 、公司 最新 公告 提示等 , 基金公 司还 将根 据业务 发 展的实 际需 要, 适时调 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 除 了 发 送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定 制 的 各 类 信息 外 , 基 金公 司 也 会 定 期或 不 定 期 向预 留 手机 号码 及 EMAIL 地址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发送 基金 分红 、 节 日问 候、 产品 推广 等 信息 。 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不希 望接 收到 该类信 息, 可以 通过 招商 基金客 户服 务热 线取 消该 项服务 。 (四) 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基金账号/ 开户证件 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 商基金网站,可享有 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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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08 户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等多 项在线 服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五) 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 24 小 时的 自动 语 音查询 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进 行基金 账户 余额 、交 易情 况、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信息 的查询 。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每 天不 少于 7 小 时 的人工 咨 询服务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通过 该热 线享 受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 投诉 建议 、 信 息定 制 、 资 料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免 长途费 ) (六)客户投诉受理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见 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 客户服 务 热线、 书信 及电 子邮 件等 不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 销售网 点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 则上 是及 时回 复, 对 于不能 及时 回复 的投 诉, 基金公 司 将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行 处 理。对 于非 工作 日提出 的 投诉, 将在 顺延 的工作 日 当日进 行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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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09 二十 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1、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金 继续 参 加交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手机银 行 渠道基 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手 续费 率优 惠的 公 告 2017/2/23 2、招 商行 业精 选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6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2017/1/20 3、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参 加蛋 卷基 金基 金申( 认) 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7/1/12 4、关 于招 商行 业精 选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变更的 公 告 2017/1/7 5、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董 事、监 事、 高 级管理 人员 以及其 他从 业 人员在 子 公司兼 职情 况变 更的 公 告 2017/1/7 6、关 于招 商行 业精 选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变更的 公 告 2016/12/31 7、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中 国工商 银行 “2017 倾 心回 馈” 基 金 定 投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6/12/30 8、招 商基金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中 国农业 银行 公 募基金 申购 、基金 组合 购 买、定 投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6/12/29 9、关 于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参 加中 国邮储 银行 个 人网上 银行 和手机 银行 基 金前端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2/29 10、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相关 基金 增加 华宝 证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12/28 11 、 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 增加中 正达 广等 机构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并 参 与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6/12/23 12 、 招 商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分 基 金 参 加交 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手机 银 行渠 道基金 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手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6/12/22 13 、 招 商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旗 下 相 关 基金 增 加 东 海期 货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为 代 销机 构 的公 告 2016/12/21 14 、 招 商 基 金旗 下 部 分 基金 增 加 途 牛 金服 等 机 构 为代 销 机 构 及 开通 定 投 和 转换 业 务并 参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2/5 15 、 招 商 基 金旗 下 部 分 基金 增 加 华 信 证券 为 代 销 机构 及 开 通 定 投和 转 换 业 务并 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6/11/30 16 、 招 商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分 基 金 参 加交 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手机 银 行渠 道基金 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手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6/11/29 17、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2016/11/24 18 、 关 于 招 商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万 得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6/11/11 1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业务最低限额的公告 201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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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10 20 、 招 商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旗 下 相关 基 金 增 加杭 州 科 地 瑞 富基 金 销 售 有限 公 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 告 2016/10/26 21、招 商行 业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第 3 季度报 告 2016/10/26 22、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蚂蚁 基金 基金 转换 费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0/24 2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产品参加渤海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0/18 24 、招商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六年第二号) 2016/10/15 25 、 招 商 行 业精 选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摘 要 (二 零 一 六 年第 二 号) 2016/10/15 2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新浪仓石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6/9/22 27 、招商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分 基 金 参 加交 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手机 银 行渠 道基金 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手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6/9/21 28 、 招 商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旗 下 招商 安 润 保 本混 合 基 金 以 及招 商 行 业 精选 股 票基 金增加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9/20 29 、 招 商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上 海 基 煜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6/9/14 30 、 招 商 基 金旗 下 部 分 基金 增 加 蛋 卷 基金 为 代 销 机构 及 开 通 定 投和 转 换 业 务并 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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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11 二十 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一) 招募说 明书 的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和登 记机构 的住 所,并 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 二) 招募说 明书 的查阅 方式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招募 说明 书,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复 印 件,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的 正本 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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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12 二十 四 、备查文件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销 售代 理人 申请查 阅 以下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注 册 招商 行业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 (二) 《招商 行 业精 选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招商 行 业精 选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律师 事务 所法 律意 见书;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