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国联安新精选(000417)

国联安新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4月)查看PDF公告

 
 
 
 
 
 
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 年 10 月 28 日 证 监 许 可 [2013]1356 号 文准予注册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募 集 的 注册, 并 不 表 明其 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最低 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 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 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 原本 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 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 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 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 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 享受 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 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风 险包括:因政治、 经 济、 社 会 等 因 素 对 证 券 价格 波 动 产 生 影 响 而 引 发的 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 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 基金 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等等。 本 基 金 属 于 主 动式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属 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 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 金,通常预期风险与预 期收 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中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该券种具有较 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证。 基 金 管 理人 提 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 则 , 在 投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基 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4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目


录 一、绪言 .............................................................................................................. 6 二、释义 .............................................................................................................. 7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8 六、基金的募集 ................................................................................................ 4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9 九、基金的投资 ................................................................................................ 61 十、基金的业绩 ................................................................................................ 72 十一、基金的财产 ............................................................................................ 7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75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8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85 十七、风险揭示 ................................................................................................ 91 十八、基金终止与清算 .................................................................................... 9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8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3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34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一、 绪言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 称 “招募说明书 ” 或 “本 招募说明书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 国 联 安 新 精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 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 招募说明书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明 书 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 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 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国联安新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有 效 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指《 国联安 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 《 国联安新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 定、 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7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1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 务 22 、 销售机构:指国联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签 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 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 理 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 机构 25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 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 间受 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 回或 其 他业 务 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 日 、 扣 款 金 额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投 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 民币元 45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46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1 、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成立日期:2003年4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限: 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 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联系人: 茅婓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1) 庹启斌先生 ,董事 长,经济学博士 。历任 华东师范大学国 际金融 系 讲师、 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理、 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部经理、 香港公司研究策划部经 理、研究发展中心主任 、经纪管理部总经理、 债券 部总经理、副总裁,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现任国联安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 谭晓雨女士 ,公司 总经理,经济学 硕 士, 国务院特殊津贴 专家, 高 级经济师。历任君安证 券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 部研究员、二级研究员 及高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级研究员;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 副所长、咨询部总经理 及财 富管理部联席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3)Jiachen Fu (付佳晨 ) 女士, 董事, 工商管 理学士。2007 年起进入 金融行业,历任安联集 团董事会事务主任、安 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 发展 主管兼创始人,忠利保 险公司内部顾问,戴姆 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 金融 及监控部成员,美国克 赖斯勒汽车集团市场推 广及销售部学员。现任 安联 资产管理公司驻中国业务董事兼 业务拓展总监,管理董事会成员。 (4)Eugen Loeffler 先生 ,董事 ,经 济与 政治 学 博士。1990 年起 进入 金 融行业,历任安联全球投资韩国公司董事总经理/ 投资主管、安联全球投资 亚太区投资总监、安联 苏黎世公司投资总监、 安联苏黎世房地产及安 联资 产管理苏黎世公司行政 总裁、安联投资管理公 司环球股票团队主管、 安联 全球投资韩国公司主席 及行政总裁、安联人寿 韩国公司投资总监、安 联资 产管理香港办事处投资 总监兼主管、安联资产 管理欧洲股票研究部主 管、 安联慕尼黑总部财务部 工作(股票/长期参与 计划投资管理)。现任 安联 投资管理新加 坡公司行政总裁/ 投资总监,负责监督安联亚洲保险实体的投 资管理事务。 (5) 汪卫杰先生, 董事, 经济学硕士, 会计师职称。1994 年起进入金融 行业,历任君安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管 、稽核部副总经理、资 金计 划部副总经理、长沙营 业部总经理、财务总部 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 经理 助理、计划财务总部总 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 部总 经理、资产负债管理委 员会专职主任委员、子 公司管理小组主任。现 任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室主任。 (6) 程静萍女士 ,独立 董事,高级经济 师职称 。历任上海市财 政局副 科 长、副处长、处长、局 长助理,上海市财政局 、税务局副局长,上海 市计 划委员会、上海市发展 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兼上 海市物价局局长、上海 市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上海市决策咨询委员 会专 职委员。现任上海银行独立董事。 (7) 王鸿嫔女士 ,独立 董事,法学士。 历任台 湾摩根资产管理 旗下的 怡 富证券投资信托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怡富证券 投资顾问公司总经理, 中国 摩根资产管理董事总经 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 上海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富汇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 (8) 胡 斌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特 许 金 融 分 析 师(CFA) , 美 国 伊 利 诺 伊 大 学 (UIUC) 工商管理硕士(MBA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历任纽约银 行梅隆资产管理公司担任Standish Mellon 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 Coefficient Global 公司 创始人之一兼基金经理。2007 年11月起,担 任梅隆 资 产 管 理 中 国 区 负 责 人 。2010 年7 月 起 , 于 纽 银 梅 隆 西 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担任首席执行官(总 经理)。现任上海系数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 企业 (有限合伙)担任总经理。 2 、监事信息: (1) 王越先生,监事会主席,大专学历。1975 年3 月参加工作,历任 上 海 民 生 中 学 会 计 、 上 海 城 市 建 设 学 院 财 务 科 副 科 长 等 职 务 。1993 年7 月加 入原国泰证券,历任国 泰证券国际业务部副经 理、国际业务部经理、 国际 业务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1999年8 月公司合并 后至2000 年9 月任国泰 君安证 券公司会计部副总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 (2)Uwe Michel 先生,监事,法律硕士。历任慕尼黑Allianz SE 亚洲业 务部主管、 主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 主席 及日本 全 国 主 管 、 德 国慕 尼 黑Group OPEX 安 联 集 团内 部 顾 问 主 管 。现 任 慕尼 黑 Allianz SE 业务部H3 投资与亚洲主管。 (3) 朱慧女士, 职工监 事,经济学学士 ,历任 国泰证券有限公 司、国 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部副经理,现任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务 部总监。 (4) 刘涓女士, 职工监 事,经济学学士 ,现任 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事务部副总监。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 ) 庹启斌先生, 董事长, 经济学博士。 历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 系讲师、君安证券有限 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 理、资产管理公司研究 部经 理、香港公司研究策划 部经理、研究发展中心 主任、经纪管理部总经 理、 债券部总经理、副总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 裁 。 现 任 国联 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 )谭晓雨女士,公司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高级经济师。历任君安 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行 业部研究员、二级研究 员及 高级研究员;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 所副所长、咨询部总经 理及 财富管理部联席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3 ) 李柯女士, 副总经理, 经济学学士。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 国际业务部、上海联合 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 部副经理、经理、营运 负责 人兼内部审计师、公司 副总经理、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总 经理助理,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 ) 魏东先生, 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 司 和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03 年1 月 加 盟 华 宝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先后担任交易部总 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 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 理和华宝兴业先进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及 国内 投 资 部 总 经理 职 务。2009 年6 月加 入 国联 安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先 后担 任 总 经 理 助 理 、 投 资 总 监 的 职 务 。2009 年9 月 起 , 担 任 国 联 安 德 盛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 经理 。2009 年12 月至2011 年8 月 , 兼任 国联 安主题 驱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2014 年3 月 起 , 兼 任 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现担 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副总经理。 (5 ) 满黎先生, 副总经理, 研究生学历。 曾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先后担任上海分 公司高级投资顾问、西 安分公司总经理、华东 业务 总 部 总 经 理 、 北 京 总 部 高 级 董 事 总 经 理 ;2012 年9 月 加 盟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 担任市场总监。 自2012 年11 月起 , 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6) 刘轶先生, 督察长, 研究生学历。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管理 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证券法 修改工作小组,并曾在 南开大学等从事研究工 作。 2016 年6 月起担任国联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基金经理 (1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 魏东先生, 副总经理, 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 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 司 和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03 年1 月 加 盟 华 宝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司, 先后担任交易部总经理、宝康灵活配置基金和先进成长基金基金经理、 投 资 副 总 监 及 国 内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职 务 。2009 年6 月 加 入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 先 后 担 任 总 经 理 助 理 、 投 资 总 监 的 职 务 ,2011 年11 月起, 担任公司 副 总 经 理 。2009 年9 月 起 担 任 国 联 安 德 盛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09 年12 月至2011 年8 月 任 国联 安主 题驱动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经理。2014年3 月起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吕中凡先生 , 硕士研究生。 2005 年7 月至2008 年7 月在华虹宏力半导体 制造有限公司(原宏力 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 担任企业内部管理咨询 管理 师一职。 2009 年3 月至2011 年3 月在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原上海远 东 鼎 信 财 务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担 任 信 用 评 估 项 目 经 理 。2011 年5 月 加 入 国 联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信用研究信用分析 员、债券 组 合 助 理 、 基金 经 理助理等职位。 2015 年5 月起任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2015 年7 月 起任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12 月 起 任 国 联 安 睿 利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5 年5 月起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 (2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 周平先生 2014 年3 月至2015 年6 月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 会由公司总经理、主管 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 组合管理部负责人、固定收 益 业 务负 责人 、研 究部负 责 人及 高级 基金 经理1-2 人( 根据 需要) 组成 。投 资 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谭晓雨(总经理)投委会主席 魏东(投资总监、副总经理)投委会执行主席 邹新进(投资组合管理部总监) 杨子江(研究部总监) 高级基金经理1-2 人( 根据需要)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的行为, 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牟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两 个 方 面。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 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 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 进各 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 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 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 措施 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 公司。具体来说,必须 达到 以下目标: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 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 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 章 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 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 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 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 的修 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 公司必须依据自 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 的三道监控防线: 1) 建立以一线岗位为 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 职责明确, 有 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 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 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 方式 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建 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 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 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 监督 制衡。 3) 建立以督察长、 监 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 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 防线。公司督察长、风 险管 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独立 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 的检查和反馈。 (2) 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 各业务部 门 和分支机构必须在适当 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 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 的操 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 相互 牵制。 (3) 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在明 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 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 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 相互 配合、相互制约、相互 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 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 度、 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 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 各岗位、各部门、各机 构的 目标管理。 (4) 公司必须真实、 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 监督职能,健全会计、 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 资料及时、 准 确 报 送 制度 , 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 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 估和监测办法、分支机 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 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 员的 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 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 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 点, 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 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 骤。尤其是投资交易等 重要部位遇到断电、失 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 应变 措施要及时到位,并按 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 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 会受 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 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 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 存在 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 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3)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 实用性、 可操作 性 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 计制度》、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 算办法》、《企业财务 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 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 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 工作 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监察稽 核控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声明 (1)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 (2)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 基金管理人 承 诺将 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 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0 人, 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 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 管服务 的先行者,中国 工商银 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 承“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的宗旨,依靠严密 科学 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 业的 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 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 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 产管 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 安全、高效、专业的托 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 场形 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 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 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 障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 权投 资 基 金 、证 券 公 司集合 资 产 管 理计 划 、 证券公 司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 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 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 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 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 的托 管服务。 截至2016 年9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624 只。 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 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 、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港 《 财 资 》 、 美 国 《环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券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报 》等 境 内 外 权 威财 经媒 体评 选的51 项 最佳 托管 银行 大 奖; 是 获得 奖项 最多 的国 内托 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职责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 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 以及 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 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 金 划 拨、 账 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据 《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外 , 不 得利 用 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基 金 商 业秘 密, 除 《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半 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 告出 具 意见 ,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料15年 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 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 向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支 付 基金 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 产损 失 时, 应承 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 己的 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 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 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 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 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 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 、2007 、2009 、2010 、 2011 、2012 、2013 、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评 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 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 (审计标准第70 号) 审阅后,2015 年中 国工商 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阅获得无保留 意见的 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 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ISAE3402 审阅 已经成 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 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 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 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 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 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 资产 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 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 管业务安全、有效、稳 健运 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 核监察部门 (内控合规 部、 内部审计局) 、 资 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 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 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 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 管理 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 设置 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 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 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 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 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 监察 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 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 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 的全过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节 , 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内控优先”的原 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 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 建立 相关的规章制度。 (4 )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 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效性原则。 内 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 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 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 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 人员 的例外。 (6 ) 独立性原则。 设 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 独立,适当分离;内控 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 必须 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格的隔离制度 。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 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 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 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 行为 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 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 资产 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 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 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 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 别情 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 在实现内部控制目 标 方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情 况 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树 立“以人为本”的内控 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 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 精神 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 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 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 承诺 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 经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 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 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 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 到资 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 (5 )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 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 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 况进行检查、监控,指 导业 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 监控设施的运用和 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急准备与响应 。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 了基于数据、应用、操 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 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 组织 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 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 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 标准 ,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 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 资 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1 )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 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 参与,只有这样,风险 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 面、 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 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 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 业务 部 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 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 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 立纵 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 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 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 相互 制衡的组织结构。 (3 ) 建立健全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 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 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 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 流程 中。经过多年努力,资 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 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 括:岗位职责、业务操 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覆 盖所 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 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 约机 制。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 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 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 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 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 之日 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 制体 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 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 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 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 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 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 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 关 证 券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基金投 融资比例、基金投 资 禁止 行 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 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 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 行整 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 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 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 认 并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并 改 正 。 在规 定 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 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 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 书 面 提 示 , 基金 管 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 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 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茅斐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 (010 )66107913 联系人:李鸿岩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61616192 联系人:吴斌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 厦 29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 (021)38676767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 www.gtja.com


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 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 www.htsec.com.cn


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22169089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 www.ebscn.com 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证券大厦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591-38281515 联系人:黄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电话:021-33388211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8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21-58781234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 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 、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 0755-82558305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 www.gf.com.cn 10)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 0755-83077278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1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 业大厦C 座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 业大厦C 座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 010 -66568047 联系人:田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或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1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北京 市朝 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军 电话: 010-85130579 联系人:张于爱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1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 010-85130577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或95587 网址: www.csc108.com 1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 010-88656100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1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010-89937333 联系人:迟卓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 www.bank.ecitic.com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1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 010-67596084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 www.ccb.com


17)东吴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 0512-65581136 联系人:魏纯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1555 网址: www.dwzq.com.cn


18)中国国际期货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 区建国门 外光华路14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电话: 010-59539864 联系人:赵森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net


1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583 联系人:毛诗莉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csc.com 20)天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 利广场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联系人:翟璟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2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写字楼2 座27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写字楼2 座27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2)中山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技术发展大厦7-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技术发展大厦7-8 楼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电话:0755-82570586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23)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 厦 B 座 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182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24)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联系人:张茹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5)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联系人:朱玉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网址:www.1234567.com.cn 26) 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 新闻大厦 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 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联系人:翟飞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27) 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28) 名称: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29)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1085650628 联系人:刘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30)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电话:010-59497361 联系人:李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31)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联系人:胡雪芹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32) 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33) 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 兴春 电话:021-50583533 联系人:曹怡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34)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35) 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 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悦 电话:400-898-0618 联系人:张晔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 www.chtfund.com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36) 名称: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06-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13 联系人:崔丁元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37) 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电话:0571-88337529 联系人:邵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38) 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 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 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电话:021-80133828 联系人:徐烨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39) 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 富卓大厦 16 层 A 区 法定代表人:张彦





电话:15810206817 联系人:张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40) 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1) 名称: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楼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房 2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电话:010- 85643600 联系人:葛亮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42)名称:上海联泰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兰敏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http ://www.66zichan.com 43) 名称: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 纯一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1-22267943 联系人:朱真卿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44) 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88312877 联系人:段京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45) 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电话:020-89629099 联系人:吴煜浩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46) 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 0507 ;0755-8946 0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47) 名称: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 A 栋 11 层 1101-02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 18 号 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姚坚 电话:0755-84034499 联系人:张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网址:http://www.jfzinv.com/ 48) 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 期)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 期)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法人代表:陶捷 电话: 027-87006003 (8026 ) 联系人:陆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49) 名称: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人代表:王廷富 电话: 021-51327185 联系人: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 50) 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人代表:刘鹏宇 电话: 0755-83999907-819 联系人:马力佳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51) 名称: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北京微动利) 注册地址:北 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人代表:梁洪军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电话:010-52609656


联系人:季长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52) 名称: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 层 B 室 法人代表:程刚 电话:010-56176118


联系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53) 名称: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法人代表:王伟刚 电话:010-62680827


联系人:丁向坤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54) 名称: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 号万通中心 D 座 21&28 层 法人代表:蒋煜 电话:010-58170876 联系人:徐晓荣/ 刘聪慧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55) 名称: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 A 座 36 楼、37 楼 法人代表:顾敏 电话: 0755-89462447 联系人:罗曦 客户服务电话:400-999-8877 网址:www.webank.com 56) 名称: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时 代 20 楼 法人代表:陈刚 电话:0571-85267500 联系人:胡璇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57) 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人代表:陈继武 电话: 021-63333389 联系人:王哲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https://www.lingxianfund.com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57) 名称: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 润大厦 23A 法人代表:高锋 电话: 0755-83655588 联系人:廖苑兰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58) 名称:贵州华阳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 C 栋 标准厂房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 9 号君派大厦 16 楼 法人代表:李陆军 电话: 0851-86909950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39-1818 网址:www.hyzh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联系人: 茅斐 电话:021-38992863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安冬、孙睿 (四)审 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 场 5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 隆广场 50 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 罗琼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等有 关法律 法 规 、 其 他 有 权机 构 颁 布 的 规 范 性 文 件及 基 金合同,经 2013 年 10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3]1356 号文件核 准募集。募集期为 2014 年 2 月 14 日至 2014 年 2 月 27 日止。经 毕马威 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 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 , 募集 期共募集 2,112,974,961.27 份基金份额,有效 认购户数为 7,941 户。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 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3 月 4 日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 送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八 、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 方式 见上述 “五、相关服务机构”中的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申购开始日:2014年6 月23日 赎回开始日:2014年4 月30日 2 、营业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据 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 登 记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为 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 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 的 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 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时,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 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 认日期在后的基金 份 额后 赎 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和法 律 法 规 允 许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 +7 日( 包 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 基 金 合 同有 关 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及时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申 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 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 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 (含申购费) ,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通过直销机构 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 (含申购费),已在直 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 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申 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 基金份额 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 , 同时 赎回份额 必须 是整数 份 额 。投资 人全 额赎回 时 不受 上述限制。 3 、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 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出等)被确认,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该 账 户 保留 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 、本基金对 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露 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 用与赎回费用 1 、申购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申购时支付申购 费用。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含)以上,200 万元以下 1.0% 200 万元(含)以上,500 万元以下 0.6%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1000 元 2 、赎回费 本基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费 率 随 投 资 人 申 请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的 增 加 而 递 减。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 日 1.5% 7 日≤T<30 日 0.75% 30 日≤T<1 年 0.6% 1 年≤T<2 年 0.30% T≥2 年 0% 注:上表中,1 年按365 天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 少于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 等于 或 长于 3 个月但少于6 个月的 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等于或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以上每个月按照 30 天计算。赎回费的 其余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 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 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 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 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1 、本基金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 )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 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一: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5000 元和 500 万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 元,则两笔申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 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金额 5000 元,对应的申购费率 为 1.5% 。 净申购金额=5000/ (1+1.5% )=4926.11 (元 )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额=4926.11/1.120=4398.3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 为 1.120 元,可得到 4398.31 份基金份额。 申购 2 :申购金额 500 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5000000-1000=4999000 (元) 申购份额 =4999000/1.120=4463392.86 (份 ) 即 投 资 者 投 资 50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20 元,可得到 4463392.86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采用 “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其中 :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 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 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 , 持有期限半年, 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6% ,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 元, 则投资 者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 1.120=11200 (元) 赎回费用=11200× 0.6%=67.2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67.2=11132.8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2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32.8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 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 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在 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 形。 6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 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申 购 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回 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 付,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公告 。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 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并重新开放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 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公告 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 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 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 只能 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 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 一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 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 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 的开 放式基金。 1 、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1 ) 进行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换手续费、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 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三部分。 1 )转换手续费率为零。如基金转换手续费率调整将另行公告。 2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其中: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3 ) 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按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 费率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 申购补差费率 = max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0 ]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 率,如为负数则取零。 前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率按转出金额对应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率作为依据来计算。后 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 补差 费率为零,因此申购补差费为零。 4 )基金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 (2 )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基 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用=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其中: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转换手续费=0 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 转出金额-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率/(1+ 申购补差费率) 1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 2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3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 - 转换费用 4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均以转出金额作为 确定依据。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 )基金转换业务举例: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利息为 2 元,对应认 购 费率为 1.2% , 认购份 额经确认应为 4942.71 份。 持有超过一年后, 但持有 未满两年,该投资者将这 4942.71 份国联安 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 国联安货币市场基金, 转换申请当日国联安货 币市 场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 国联安新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174 元。则: 转出金额 = 转 出 基 金 份 额 × 转 出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4942.71 ×1.174= 5,802.74 元; 赎回费 = 转 出 金 额 ×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5,802.74 ×0.3% = 17.41 元; 申购补差费率 = max [ (转入基金申购费 - 转出基金申购费) ,0 ](即 转入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 如为负数则取零) , 即申购补差费率 = max[ (0-1.2% ),0] = 0 ; 申 购 补 差 费 = ( 转 出 金 额- 赎 回 费 ) ×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1+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5,802.74-17.41 )× 0/ (1+0 )=0 元;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 赎 回 费 - 申 购 补 差 费 =5,802.74-17.41-0=5,785.33 元;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5, , 785.33/1.0000=5785.33 份。 2 、业务规则: 1 )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 单位进行申请。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 转 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2 )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 价法, 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基金的单 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3 )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将在 T+1 日对投资者 T 日的 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通 过本公司直销业务平台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4 ) 目前基金转换的最 低申请份额原则上为 100 份基金单位。 基金份 额 持有最低为 100 份基金单位。如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出后该基金份额不足 100 份时,需一次 性全 额转出。 单笔 转入申 请 不受转入 基金 最低申 购 限额 限制。 5 )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 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 额转 出或部分转 出 , 并 且 对于 基 金 转 出 和 基 金 赎 回, 将 采 取 相 同 的 比 例 确认 。 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6 ) 目前, 原有基金为前端收费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前端收费的 基金份额,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 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最迟应 在调整生效前按照《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 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非 交 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 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 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 定的 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敬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之第 (四 ) 项 “ 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 。 (十六)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财务稳健、业绩良好、管理规范的公司, 力争为投资者 获取 超越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 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 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0%-95% ; 债 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5%-100% 。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 ; 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根据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面因素、金融市 场的利率变动和市场情 绪,综合运用定性和定 量的方法,对股票、债 券和 现金类资产的预期收益 风险及相对投资价值进 行评估,确定基金资产 在股 票、债券及现金类资产 等资产类别的分配比例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的前 提下,形成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 2、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上本基金主要根据上市公司获利能力、资本成本、增长能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力以及股价的估值水平来进行个股选择。同时,适度把握宏观经济情况进 行资产配置。具体来说,本基金通过以下步骤进行股票选择: 首先,通过ROIC(Return On Invested Capital) 指 标来衡量公司的获利能 力,通过WACC(Weighted Average Cost of Capital) 指标来衡量公司的资 本成 本;其次,将公司的获利能力和资本成本 指标相结合,选择出创造价值的 公司; 最后, 根据公司 的成长能力和估值指标, 选择股票, 构建股票 组合。 3、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上, 本基金 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1)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


2) 资信状况良好、 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明显改善的企业发行的 债券; 3) 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 运用收益率曲线 模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合理、 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4、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严密的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授权审批机制、集 中交易制度等保障审慎 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并通过组合管理、分散 化投资、合理谨慎地评 估、预测和控制相关风 险, 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 评级系统持续跟踪研究 发债 主体的经营状况、财务 指标等情况,对其信用 风险进行评估并作出及 时反 应。 内部信用评级以深入的企业基本面分析为基础,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注重对企业未来偿债能 力的分析评估,对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进行分类 ,以 便准确地评估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程 度,并及时跟 踪 其 信 用风 险 的变化。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债券信用资质、债券收益率和期限的前提下,重点 选择资质较好、收益率较好、期限匹配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本基金以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谨慎适当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 投资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中,将分析股指期货的 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 特征,主要选择流动性 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研究现货和期货市 场的发展趋势,运用定 价模 型对其进行合理估值, 谨慎利用股指期货,调 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 ,及 时调整投资组合仓位,以降低组 合风险、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的投资。 (1) 综 合分 析权证 的包括 执行价 格、标 的股票 波 动率、 剩余期 限等因素 在内的定价因素, 根据 BS 模型和溢价率对权证的合理价值做出判断, 对价 值被低估的权证进行投资。 (2) 基 于对 权证标 的股票 未来走 势的预 期,充 分 利用权 证的杆 杆比率高 的特点,对权证进行单边投资; (3) 基 于权 证价值 对标的 价格、 波动率 的敏感 性 以及价 格未来 走势等因 素的判断,将权证、标 的股票等金融工具合理 配置进行结构性组合投 资, 或利用权证进行风险对冲。 7、资产支 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 住房抵押贷款支 持 证券(MBS ) 等, 其定价 受 多种 因素 影响 , 包括 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支 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蒙特卡洛 模拟等数量化方法,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 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对于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将在谨慎分析收 益性、风险水平、流动性和金融工具自身特征的基础上进行稳健投资,以 降低组合风险,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8 、投资决策过程: (1)投资决 策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金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基金经理-负责资产配置、 行业配置和个债/个股配置、 投资组合的构 建和日常管理。 (3)投资决策程序 ) 由基金经理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进行考察, 进行经济与政策研究; 2) 金融工程小组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 种风险监控指标, 对市场预 期风险和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并提供分析报告。市场部每日提供 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资产配置政策的制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 开会议,依据上述报告对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 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4) 结合投资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的建议,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进行 投资组合方案设计;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参考上述报告, 制定资产配置、 类属配置和个债/个股配置和调整计划, 进行投资组合的构 建和日常管理; 5)基金经理 进行投资组合的敏感性分析; 6) 对投资方案进行合规性检查, 重点检查是否满足基金合同规定和各 项法律法规的规定; 7) 基金经理进行 投资组合的实施, 设定或者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单个 券种投资比例,交易指令传达到交易部;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 定交易策略,通过交易系统执行投资组合的买卖。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到基 金经理; ??8)投资组合评价 。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 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对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等。 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 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四)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85% +上证国债指数×15% 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是基于以下原因:


沪深 300 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由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的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股编制而成。该指 数以成份股的可自由流 通股数进行加权,指数 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 成左 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上证国债指数全称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指数” , 是以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 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 发行量 加 权 而 成 。 其 编制 方 法借鉴了国际成熟市场 主流债券指数的编制方 法和特点,并充分考虑 了国 内债券市场发展的现状, 具备科学性、 合理性、 简便性和易于复制等优点。 上证国债指数可以表征整个中国国债市场的总体表现。 根据本基金设定的投资范围,基金管理人以 85 %的沪深 300 指数和 15 %的上证国债指数构 建的复合指数作为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与 本基 金的投资风格基本一致 ,可以用来客观公正地 衡量本基金的主动管理 收益 水平。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指数编制机构调整或停止该等指数的 发布,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 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 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 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 及时 公告。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 权证、 股 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 的0%-95% ; 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5%-100%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 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 基 金 所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行 股 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 得展期;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18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 合 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0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21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由于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的,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 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六)风险收益特征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本基金属于主动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 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 ,通常预期风险与预期 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 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 责任。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 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 告所 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1 期末 基金 资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77,172,219.70 8.06 其中: 股票 77,172,219.70 8.06 2 固定收 益投 资 850,900,834.20 88.89 其中: 债券 850,900,834.20 88.89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119,891.01 0.22 7 其他各 项资 产 27,056,335.80 2.83 8 合计 957,249,280.71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2.1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4,837,153.07 3.67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1,529,092.23 0.16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5,848,200.00 0.62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261,430.67 0.13 J 金融业 19,642,946.40 2.07 K 房地产 业 6,391,000.00 0.67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737,500.00 0.18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3,798,497.33 0.40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2,126,400.00 0.22 合计 77,172,219.70 8.14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沪 港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投资。 3 报 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资 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002142 宁波银 行 420,000 6,988,800.00 0.74 2 002791 坚朗五 金 121,285 6,622,161.00 0.70 3 601009 南京银 行 606,000 6,569,040.00 0.69 4 600048 保利地 产 700,000 6,391,000.00 0.67 5 002792 通宇通 讯 116,432 6,317,600.32 0.67 6 600377 宁沪高 速 684,000 5,848,200.00 0.62 7 002007 华兰生 物 151,862 5,429,066.50 0.57 8 002511 中顺洁 柔 238,120 4,738,588.00 0.50 9 000625 长安汽 车 304,734 4,552,725.96 0.48 10 300347 泰格医 药 140,633 3,798,497.33 0.40 4 报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109,650,232.20 11.56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96,087,400.00 20.6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96,087,400.00 20.68 4 企业债 券 243,022,975.00 25.63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09,780,000.00 11.58 6 中期票 据 192,298,000.00 20.28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62,227.00 0.01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850,900,834.20 89.73 5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债 券投 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01564002 15 曲 文投 800,000 81,848,000.00 8.63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MTN001 2 090201 09 国开 01 800,000 80,352,000.00 8.47 3 1580032 15 东 方财 信债 500,000 51,715,000.00 5.45 4 130303 13 进出 03 500,000 50,665,000.00 5.34 5 120207 12 国开 07 500,000 50,425,000.00 5.32 6 期 末 按 公允 价 值 占 基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序 的 所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权 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12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2.1 本报告期内, 经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公开信 息披露平台,以及经核 实托管人提供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 券的 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 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 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12.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 同规定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股票。 12.3 期末 其他 各项资产 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7,761.1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582,205.8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3,405,874.26 5 应收申 购款 494.5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7,056,335.80 12.4 期末 持有 的处于转 股期 的可转 换债 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2.5 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 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 情 况说明 1 002791 坚朗五金 6,622,161.00 0.70 新股锁定 2 002792 通宇通讯 6,317,600.32 0.67 新股锁定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 绩不 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① 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①- ③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标 准差④ ②- ④ 2014-03-04 9.00% 51.37% -42.37% 0.19% 1.03% -0.84%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至 2014-12-31 2015-01-01 至 2015-12-31 18.61% 6.69% 11.92% 0.19% 2.11% -1.92% 2016-01-01 至 2016-12-31 1.03% -8.94% 9.97% 0.10% 1.19% -1.09% 2014-03-04 至 2016-12-31 30.61% 47.07% -16.46% 0.17% 1.54% -1.37%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期货账户 以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 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 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 财产 账 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 金销 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 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的债 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对在交易所市 场上市交易的不含权债 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 值净价估值;对在交易 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含权 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交 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 者普遍认同, 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 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 的估值技术,确定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 值。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 估值。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 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国债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 理 人 可 根 据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允 价 值的价格估值。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2、基 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金 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 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 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 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基金管理人为保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 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部 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7 项条款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 但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造 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 最少 为 1 次,最多为 6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 每份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 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 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 节 假 日、 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 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根据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规 定 在 指定媒体 公 告 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 (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 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 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 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 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1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 情况。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 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 指定 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 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十 七、 风险 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 产生波动,使基金运作 客观 上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 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 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 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 场前景、技术更新、财 务状况、新 产 品 研 究 开发 等 都 会 导 致 公 司 盈 利发 生 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 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 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 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 不能完全避免。


5 、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 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 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 保值 增值。


6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 一风险的存在。 7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 来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 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 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 前较 少的收益率 。


8 、 波动性风险。 波动 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 具体表现为 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 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 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 用风 险与转股风险。转股风 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 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 股收 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 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 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 的风险,另外,信用风 险也 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 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 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 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 的投 资收益水平。同时,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 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制 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 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 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 理人 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 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 成本增加。此外,基金 投资 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 基础上, 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五)操作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或者技术系统的故障差 错而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 至导致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风险 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 构、销售机构、证券交 易所 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 产合计投资比例的上限 较高,如果股票等权益 类市场出现整体下跌, 本基 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2、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 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其所面 临的风险如下: (1) 杠杆风险。 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由于高杠杆特征,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本基金遭受较大损失。 (2) 强制平仓的风险。 如果市场走势对本基金持有的期货合约不利从而导致账户保证金不足 时,期货公司会按照期 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通知追加保证金 ,以 使本基金能继续持有未 平仓合约。如未于规定 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 ,本 基金持有的未平仓合约 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 被强行平仓,本基金必 须承 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3) 无法平仓的风险。 在市场剧烈变化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能难 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 仓合约平仓。这类情况 将导致保证 金 有 可 能 无法 弥 补 全 部 损 失 , 本 基金 必 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 损失。同时本基金将面 临股指期货无法当天平 仓而 价格变动的风险。 (4) 强行减仓的风险。 在极端情况下,本基金 持有的期货合约可能被 期货交易所强行减仓, 从而使得本基金无法继 续持有期货合约,从而 导致交易价格的不确定 性或 者策略失败。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5) 政策变化的风险。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 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 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导致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从而导致损失。 (6) 连带风险 为委托财产进行结算的 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 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 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 定的时间 内 补 足 , 或 因其 他 原 因 导 致 中 金 所 对该 结 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 行平仓时,委托财产的 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 平仓 而遭受损失。 (7) 合作方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委托财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 优良、 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 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 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 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 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 导致 委托财产遭受损失。 (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 资在增加预期收益的同 时可能会增加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债的规模一般 小额零散,主要 通过固 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 平 台、 综合协议交易平台 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 , 难以进行更广泛估值和询价, 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估值价格可能与实际 变现的市场价格有一定 的偏 差而对本基金资产净值 产生影响。同时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流动性可能 比较 匮乏,因此可能面临较 高的流动性风险,以及 由流动性较差变现成本 较高 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风险。 目前主要是非上市公司 发行私募债券,发行人 可得信息较少,对信用 风险评价的难度更高。 资产管理人虽会通过建 立系统的信用评级体系 对信 用风险进行研究分析, 仍可能使本基金承受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信 用 风险 所 带来的损失。 (九)其他风险 1 .因本基 金公 司 业务快 速 发 展 而在 制 度建 设、 人 员 配 备、 风 险管 理和 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3.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 行,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十 八、 基金 终止 与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 续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监 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 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 资公 司行 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 为基 金 的利 益依 法 为基 金进 行 融资 、 融券;


14)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15)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 务所 、证 券 经纪 商或 其 他为 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 基金 认 购、 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 履 行信 息 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 资计 划、 投 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 基金 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向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 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 理业 务活 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记 录和 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 文件 或资 料 在规 定时 间 发出 ,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或 损 害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 委托 第三 方 处理 时, 应 当对 第三 方 处理 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 利或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 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费用 ;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 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 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 以及 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 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等方 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 金 管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办 理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半 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 告出 具 意见 ,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 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 向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支 付 基金 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 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8)面临 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应 承担 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 5 )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 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与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 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5 )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 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 干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 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 当列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 理人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 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 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 以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 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 召集 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 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 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 集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 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 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 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 会议 召开方式上 , 本 基 金 亦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场 方 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 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 人、 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 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之一) 选 举 产 生 一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 金运 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 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 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 应当 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 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 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2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3 、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6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 应 提 交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 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3 二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 展银行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成立时间: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 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联系人:茅斐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 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4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贴现、转 贴现、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 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 业务;代理发行、代理 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 券; 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 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 款业务;保管箱服务; 发行 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证券投 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 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 业务;贷款承诺;企业 、个 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 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 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 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自营、代客外 汇买 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电话银 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 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 债券 (含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 、 货币市场工具 、 权证、 股指期货、 资 产支持 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 资的投资工具 。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 述基金投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5 1 )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为: 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0%-95% ; 债券、中 期 票 据 、 短 期融 资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收 益 类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5%-100% 。 其中,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并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法 规 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A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0%-95% ; 债券、中 期 票 据 、 短 期融 资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收 益 类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5%-100% ; B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 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或 者 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C 、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 基金共 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D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E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F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 G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H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I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6 J、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 K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L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M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 量 不 超 过 拟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股 票 的总量; N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O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P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 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Q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R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 S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T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U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或 变 更 上述限制 的 ,履行 适当程序后,基 金不受上述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7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 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 ,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 进行调 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管理 人 应在 出 现 可预 见 资 产 规 模大 幅 变 动的 情 况 下 , 至少 提 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 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 施, 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 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 基金托管人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 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 对手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8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 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 人应定期或不定 期 对 银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易 对 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 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 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 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 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 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 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 开始 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 执行 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 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 手 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 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 改正 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 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 通银行,基金管 理 人 在通 知 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 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 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 金管 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 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 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 对手 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 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 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 已提 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 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 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 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 银行 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 中 国 建 设 银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通 银 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 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 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 用风 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 任人 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 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 况对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9 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 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 提供 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 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 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 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 程、 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 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 管理 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 管人 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 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 认收 到上述资料。 4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 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 监会 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 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 市 值 占资 产 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 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 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 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 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 致基 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 的消 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 门就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0 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 证 券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基 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 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 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果 基 金托管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监 督 职 责 , 导 致 基 金 出现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承 担 连带责任。 2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 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 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 方的监督和核查。基金 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导 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 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 管理 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 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 管理 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4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 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 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 以书 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 偿因 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 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 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 合 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 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 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 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1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 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 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 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 理人指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基 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 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 予协 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 基金管理人应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义 务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赔偿 基 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2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 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 期 货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 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 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 ) 对 于 因 基 金 认 ( 申 ) 购 、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 应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 账日 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 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 当事 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 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 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 基金 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关规定后,由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 基 金 募 集 期限 届 满 ,未 能 达 到 《 基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由 基 金 管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3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 、基金的 资产托管账户(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 切货 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 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办法》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支付 结 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 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 交 易 资 格 ,并 代 表 本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基 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 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 台匹 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 6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 设和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4 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 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 基 金 合同 》 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 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 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 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 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 代表 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 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 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在 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 文件 保管部门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 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 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资产净值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 。 估 值 原 则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证 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5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 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 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 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 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 方是 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 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基 金 合 同 》 生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权 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 金份 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事 项 日 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 定期刻成 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6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 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性 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 修改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 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 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管人解散 、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金 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 ) 基金管理人解散 、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7 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 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配备 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 及通讯系统,准确、及 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 基金 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托管与转 托 管, 股 东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益 分 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 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 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 和基 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邮寄服务 1 、 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 每季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 客户服 务中心将向该季度发生 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 季度 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 年度结束后的 20 个工 作日内, 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 在册有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及第四季度发生过交 易的投资者寄送最近一 季度 基金帐户状况对帐单。 2 、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 或新服务 的相关材料等。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 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 基金收益分配,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所 得基 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 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 动转基金份额,且不收 取任 何申购费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分 红 方 式 以 基金 登 记 机 构 —— 国 联 安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的方式为准 。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8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 间和扣款金额,由销售 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 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 内自 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 申请。本基金并适时参 加相关代销机构定期定 额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 具体 活动细则及费率情况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有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为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需求,将不断增加定期定额业务 的代理销售渠道,代理销售网点名称以公告为准。 (五)客户服务中心 1 、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 )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 7*24 小时自 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 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 )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 5 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免长途话费) 2 、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 资讯服 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 投资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客服电子邮箱: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3 、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 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六)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部分银行卡及汇款交易方式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 持有相应借记卡的基金 投资人满足相关条件下 ,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gtja-allianz.com ) 办理开户手续,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9 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 、定投、赎回和转换等 业务。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上 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申 购业务的基金投资人可 享受前端申购费率的优 惠,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 销系统办理本基金前端 收费模式下转换入业务 的基 金投资人将享受转换费 中相应前端申购补差费 率的优惠。投 资 人 还 可以 直 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 直销系统办理基金定投 业务并享受前端定投申 购费 率优惠。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扩大可用于基金网 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 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 请基 金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 基金管理人 所有。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电 话 (021-38784766 , 400-700-0365) 、 邮 件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 、 网上 留言、 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 渠道对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工作 提 出 投 诉 和 建 议 , 客户 服 务 人 员 会 及 时 地 进行 处 理。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0 二十 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 解决。


1 、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本基金管理人未发生与 本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 诉讼、仲裁事项,基金托管人未发生涉及托管业务 诉讼、仲裁事项。 2 、 最近 3 年, 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 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未 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监管机构采取 行政 监管措施。 3 、最近 3 年本基金管 理人在本期内未受到任何处分。 4 、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公告名称 披露媒体 披露日期 国 联 安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 部 分 基 金参 加交 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手 机银行渠道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 2016-09-20 国 联 安新 精选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10-18 国 联 安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 部 分 基 金参 加上 海 利得 基金 销 售有 限 公 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10-24 国 联 安新 精选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三季报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 2016-10-24 国 联 安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增 加 杭 州 科 地瑞 富基 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为 旗 下 开 放 式基 金代 销 机构 并开 通 申购 、 赎 回 、 定投 、转 换 及参 加费 率 优惠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 2016-11-17 国 联 安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 部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2016-11-29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1 分 基 金参 加交 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手 机银行渠道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国 联 安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 基 金 所 持万 家文 化 和中 科创 达 股票 估 值 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12-14 国 联 安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 基 金 所 持先 导智 能 、中 潜股 份 股票 估 值 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12-16 国 联 安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 基 金所持高新兴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12-20 国 联 安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 部 分基金开展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12-21 国 联 安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 部 分 基 金参 加交 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手 机银行渠道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深交所、公司网站 2016-12-22 国 联 安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增 加 上 海 凯 石财 富基 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为 旗 下 开 放 式基 金代 销 机构 并开 通 申购 、 赎 回 、 定投 、转 换 及参 加费 率 优惠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深交所、公司网站 2016-12-28 国 联 安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 部 分 基 金在 中国 工 商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开 通 定期 定额 投 资业 务并 参 加相 关 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深交所、公司网站 2016-12-30 国 联 安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 基 金所持海兰信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1-14 国 联 安新 精选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分红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公 2017-01-17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2 司网站 国 联 安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 基 金 所 持国 药股 份 和麦 捷科 技 股票 估 值 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1-18 国 联 安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开 展 网 上 直 销平 台汇 款 交易 方式 相 关费 率 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1-26 国 联 安新 精选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四季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1-21 国 联 安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开 展 网 上 直 销平 台汇 款 交易 方式 相 关费 率 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1-26 国 联 安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增 加 贵 州 华 阳众 惠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为 旗 下 开 放 式基 金代 销 机构 并开 通 申购 、 赎 回 、 定投 、转 换 及参 加费 率 优惠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2-10 国 联 安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 部 分 基 金参 加交 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手 机银行渠道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 2017-02-23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3 二十 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 投 资 人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 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投资人按上述方式 所获 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4 二十 四 、备 查文 件 1. 中 国 证 监 会 准予 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募集注 册的文件 2.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3.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4. 关 于 申 请 募 集 注册 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之法 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 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 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 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处 ,基 金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 件的 复制件或复印件。 国联 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二 〇一 七年 四月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