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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恒利纯债(002523)

光大恒利纯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4月)查看PDF公告

 
 
 
光大保 德信 恒利纯债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重 要提 示 
 
基金募集申请注册文件名称: 关于准予光大保德信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62 号) 
注册日期:2016 年2 月26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管 理 人 ”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本公司”) 保 证本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准 确、完 整。本 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投资有风险 , 投资人认 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
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长期预期风险
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包括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
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市场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
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
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2017 年3 月1 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6 年 12 月31 日。 
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管 理人 ........................................ 6 四、 基金托 管人 ....................................... 17 五、 相关服 务机构 ..................................... 21 六、 基金的 募集 ....................................... 23 七、 基金合 同的生效 ................................... 24 八、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 25 九、 基金的 投资 ....................................... 39 十、 基金的 业绩 ....................................... 49 十一、 基金的 财产 ....................................... 50 十二、 基金资 产的估值 ................................... 51 十三、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 56 十四、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 58 十五、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 60 十六、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61 十七、 风险揭 示 ......................................... 67 十八、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十九、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 73 二十、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9 二十一 、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5 二十二 、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108 二十三 、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 109 二十四 、 备查文 件 ...................................... 110


1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由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 (试行) 》 (以下简称 “ 《治理准则》 ”) 、 《光 大保德信 恒 利纯债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有关规定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光大保德信 恒利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2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 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光大保德信 恒利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光 大保德信 恒利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光大保德信 恒 利纯债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光大保 德信 恒利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指《 光大保 德信恒 利 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 金法 》 :指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及颁 布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3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光大 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光大保德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4 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4、 开放日: 指为投资 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或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日期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1、 不可抗力: 指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3、 养老金客户: 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 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4、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6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4 年4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 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至 1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黄浦区中山东二 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1 幢 (北区 3 号楼) 6 层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股权结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 )持 55%的股权 保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 45%的股权 电话: (021)80262888 传真: (021)80262468 客服电话:4008-202-888 网址:www.epf.com.cn 联系人:殷瑞皞 ( 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人 员情 况 1 、董 事会成 员 林昌先生, 董事长, 北 京大学硕士, 中国国籍。 历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 部总经理、 投资银行一部总经理、 南方 总部副总经理、 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光 大证券助理总裁。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Glenwyn P. Baptist 先生, 副董事长, 美国西 北大学管理系硕士学位,CFA, 美国国籍。 历任保德信金融集团企业金融部助理副总裁、 保德信金融集团研究部 总监、 保德信金融集团业务管理部首席运营官、 保德信金融集团市场及业务管理 部共同基金总监、 保德信金融集团投资管理部首席投资官 、 保德信金融集团业务 管理部总裁兼首席投资官。现任保德信国际投资总裁兼 CIO。


7 包爱丽女士, 董事、 总 经理,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硕士, 中国国籍。 历 任贝莱 德资产管理公 司研究员、 经理、 业务负责人,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 负责人,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发展团队负责人、 总经理助理、 督察长、 副总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总经理。 葛新元先生, 董事, 北 京师范大学博士、 南京大学博士后, 中国国籍。 历任 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湘财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 国信证券研究所金融 工程首席分析师、 衍生品部副总经理, 国信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首席分析师、 副 所长。现任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俞大伟先生, 董事, 同 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中国国籍。 历任江苏东华期货 有限公司苏州办交易部经纪人, 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交易部经理, 河 南鑫福期货有限公司苏州代表处经理, 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营业部副 经理、 经理, 上海中期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常务 副总经理。 王俪玲女士, 董事, 美 国波士顿大学硕士, 曾任荷兰银行 (中国台湾) 的法 务长,联 鼎法 律事务 所 (中国台 湾) 、泰运 法 律事务所 (中 国台湾 ) 律师。现任 保德信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兼区域顾问(中国台湾) 。 夏小华先生, 独立董事, 复旦大学政治经济学系学士, 中国国籍。 历 任交通 银行研究开发部经济研究处处长、 研究开发部副总经理, 广东发展银行上海 分行 常务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行长。 金德环先生, 独立董事, 上海财经大学硕士、 教授, 中国国籍。 曾任 上海财 经大学财政金融系教研室主任、 财政系副主任、 证券期货学院副院长。 现任上海 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证券研究中心主任。 郑志先生,独立董事,华东政法学院(现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硕士。 曾任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国浩律师集团 (上海) 事务 所律师、 上 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现任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 师。 2 、监 事会成 员 孙佚先生, 监事长, 复 旦大学博士研究生。 历任交通银行总行国际 业务部产 品策划经理, 光大证券公司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 光大证券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兼 8 综合处处长。现任光大国际营运总监。 颜微潓女士, 监事, 新 加坡国立大学经济和数学双学士, 马来西亚国籍, 香 港证券业协会会员。 历任新加坡 Farenew Mondial 投资私人有限公司分析员, DBS 唯高达亚洲有限公司合规经理, 香港交易所上市部副总监, 富通集团亚洲区域合 规总监。现任香港保德信亚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首席合规总监。 王永万先生, 监事, 吉 林财贸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士。 曾任海口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 海南省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财 务主管,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海口营业部、 深圳营业部及南方总部财务经理,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 计主管,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等职务。 现任本基金 管理人运营部总监。 郁疆先生, 监事, 澳大 利亚堪培拉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长沙新民路营业部营销部经理、 市场总部经理及董事会办公室秘书, 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经理等职务。 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后, 先后担任销售部高级经理、 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 副首席 市场总监兼市场部总监 、渠道销售部总监 。 3 、高 级管 理 人员 林昌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简历同上。 包爱丽女士,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李 常 青 先 生 , 中欧 国 际工 商 学 院 EMBA 。历任中国科学技术 大学化 学系教 师, 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同 (万 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 高级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 北京办事处主任,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总监等职务,2010 年 7 月加入光大保 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 监察稽核部总监、战略发展部总监,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督察长 。 盛松先生, 北京大学硕士, 中国国籍。 历任中 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部 交易 部经理 ,光大 证 券资产 管理总 部总经 理 ,2003 年 参加光 大保 德信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2004 年 4 月起担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 、 首席投资总监 兼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梅雷军先生, 吉林大学机械系博士, 武汉大学机械系学士。 曾任深圳蛇口安 9 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方总部机构管理 部总经理兼任电脑部总经理、 光大证券电子商务一部总经理、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兼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2004 年 7 月加入光 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本基金管 理人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总监。 4 、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杨烨超先生,2007 年毕业于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系,2010 年获得复旦大学世 界经济系的硕士学位。自 2010 年 7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 担任市场部产品助理、产品经理(负责产品设计研究等),2014 年 3 月至 2015 年11 月担任固定收益部研究员, 现任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光大保德信永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光大保德信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 光大保德信铭鑫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光大保德信诚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 5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成员 盛松先生,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 、 首席投资总监兼光大 保德信量化核 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戴奇雷先生,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投资部总监兼光大保德信中小盘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 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林洪钧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部总 监。 林晓凤女士,现任本基金管理人专户投资部总监。 上述人员无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0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 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 案,及 时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 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 格遵守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按照 招募说 明 书列明 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严 格遵守《 证券法 》 、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 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 11 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 格遵守 法律法 规,建 立 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因 职务便 利 获取的 未公开 信息、 利 用该信 息从事 或者明 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 基金管 理人承 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 业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 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漏在 任职期 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违反证 券交易 场 所业务 规则, 利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市 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2 (9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 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0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 关法律 、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受雇 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 不泄漏 在任职 期 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 部控制 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 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 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 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 ) 保证基 金管理 人 的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 国 家有关 法律法 规和行 业 监管规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 防范和 化解经 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 效 益,确 保经营 业务的 稳 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 ) 确保基 金管理 人 成为一 个决策 科学、 经 营规范 、管理 高效、 运 作安全 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 、内 部控制 的五 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 和内部 13 监控。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 调, 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 控意识。 为此, 基金管理人从 两方面入手 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 首先, 从 “硬控制 ” 来看, 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 人治理结构原则, 设置了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 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 设置和授 权分 工,操 作 相互独立 。其 次,基 金 管理人更 注重 “软控 制 ”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 方式,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加强全体 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 各个 岗位和各个环节。 (2 )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 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 一, 各部门进行风险的自 我评估和分析, 通过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自我风险管理; 二, 管 理层下属的 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工作, 设定明确的风险管理目标, 建立科学严 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 辨认和识别基金管理人内外部的重大风险, 评估和分析 风险的重大性、 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和有效防范措施。 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 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风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人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监控和评价管理层的风险管 理工作,并决策重大的风险管理事项。 (3 )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 通过各种预防性的、 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 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 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 分 别核算; 严格岗位分离,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明确授权控制; 对重 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 )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 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 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 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14 的各项规章制 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 )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各部 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 并协助 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 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 实现一线业务岗 位、 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 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 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3 、内 部控制 原则 (1 ) 健全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包 括基金 管 理人的 各项业 务、各 个 部 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科学 的内部 控制手 段 和方法 ,建立 合理的 内 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性原则: 各 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 、内 部控制 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 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 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 健全、 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 “决策系统” 、 “执行系统” 、 “监督系统” 三个方面。 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 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 基金管理人 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办公会的直接领导下, 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基金投 15 资运作和内 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 基金管理人 的决策系统、 执行系统进行全程、 动态的监控, 监督 的对象覆盖 基金管理人 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 )监事会—— 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 ) 董事会 专门 委员 会及督 察长 —— 根据 董 事会的 授权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 (3 ) 监察稽 核部——根据总 经理及 督察 长的 安排, 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经营活 动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 部监督。 5 、内 部 控制 层次 (1 ) 员工自 律和部 门 主管的 监控 。 所有员 工 上岗前 必须经 过岗位 培 训,签 署自律承诺 书, 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 保证 良好的职业操守; 保证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等。 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 范围之内, 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 监督和控制, 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 家法律、 法规、 监管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 规章制度, 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 和风险 管理 负直接 责任; (2 ) 管理层 的控 制 。 管理层 采取各 种控制 措 施,管 理和监 督 各个 部 门和各 项业务进行, 以确保 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 。 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 ) 董事会 及其 专 门 委员会 的监控 和指导 。 所有员 工应自 觉接受 并 配合董 事 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 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 建议应予采纳, 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 董事会对内部控 制负最终责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 合理 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6 、内 部控制 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 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 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6 (1 ) 《 公司 章程》 —— 指经股东 会批 准的《 公 司章程》 ,是 基金管 理 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 ) 内部控 制大纲 ——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 定的内 部控制 原则的 细 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 ) 公司基 本管理 制 度 —— 是基金 管理人 在 经营管 理宏观 方面进 行 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 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印章管理办法、 行政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业绩 评估考 核制度、 员工对外兼职管理办法、 员工行为规范、 纪律程序和应急情况处理与业 务连续制度等; (4 ) 部门规 章制度 以 及业务 流程 —— 部门 规 章制度 以及业 务流程 是 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 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 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管理、 监督的需要, 同 时也是避免 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 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7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内部 控制 的 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维持、 完善、 实施和 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完备, 并承诺将根 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7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1 、基 金托管 人概 况 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8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联系人:刘峰 联系电话:(021) 52629999 2 、主 要人员 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下设综合管理处、 市场处、 委托 资产管理处、 科技支持处、 稽核监察处、 运营 管理处、 期货业务管理处、 期货存 管结算处、 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 共有员工 100 余人, 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 金从业资格。 3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止到 2016 年末,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 基金 146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4678.33 亿元。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18 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 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 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面性 原则: 风 险控制 必须覆 盖基 金 托 管部的 所有处 室和岗 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 独立性 原则: 资 产托管 部设立 独立的 稽 核监察 处,该 处室保 持 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 相互制 约原则 : 各处室 在内部 组织结 构 的设计 上要形 成一种 相 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 定性和 定量相 结 合原则 :建立 完备的 风 险管理 指标体 系,使 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 防火墙 原则: 托 管部自 身财务 与基金 财 务严格 分开; 托 管业 务 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 有效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体系同 所处的 环 境相适 应,以 合理的 成 本实现 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 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7 ) 审慎性 原则。 内 控与风 险管理 必须以 防 范风险 ,审慎 经营, 保 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 成相关制度建设; (8 ) 责任追 究原则 。 各业务 环节都 应有明 确 的责任 人,并 按规定 对 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3、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 资产托管 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稽核监察处, 配备了 19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 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4、 内部控制制 度 (1 ) 制度建 设:建 立 了明确 的岗位 职责、 科 学的业 务流程 、详细 的 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 风险识 别与评 估 :稽核 监察处 指导业 务 处室进 行风险 识别、 评 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 相对独 立的业 务 操作空 间:业 务操作 区 相对独 立,实 施门禁 管 理和音 像监控。 (5 ) 人员管 理:进 行 定期的 业务与 职业道 德 培训, 使员工 树立风 险 防范与 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 应急预案: 制定 完备的 《应急预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 灾备中 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有违 反《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基金 合 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 20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1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 一) 直销机 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 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至 1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1 幢 (北区 3 号楼) 6 层至10 层 电话: (021)80262466、80262481 传真: (021)80262482 客服电话:4008-202-888 联系人: 孙荣伟 网址:www.epf.com.cn ( 二) 除基金 管理 人外的 其他 销售 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 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三) 登记机 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 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至 1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1 幢 (北区 3 号楼) 6 层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电话: (021)80262888 传真: (021)80262483


22 联系人:杨静 ( 四)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 五)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公司全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 址:中 国 北 京市 东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 东方广 场东方 经贸 城安 永大楼 (东三办公楼)16 层 办公地址:中 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 毛鞍宁 电话: (021)22288888 传真: (021)22280000 联系人: 濮晓达 经办会计师: 朱宝钦、濮晓达


23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6 年 8 月 26 日 至 2016 年 9 月 1 日 , 本次募集的净 销售额为 200,134,349.23 元人民币, 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 利息共计 7.83 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379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面值 1.00 元 人 民 币 计 算 ,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及 其 产 生 的 利 息 折 算 成 基 金 份 额 共计 200,134,357.06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9 月 2 日正式生效。


24 七、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9 月 2 日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25 八、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一)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详 见本招募说明 书 第五部分 或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 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其他销售 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若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发生指数熔断且指数熔断至收市的, 前述具体 办理时间截至到当日熔断发生时止。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26 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外 的 代 销 机 构 每 个 账 户 每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含申购费) ,具体限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2、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 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 ; 3、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最高比例或数量不设限制, 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4、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 , 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 交易 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 余 额部分 基金份额将由登记机构发起强制赎回 ; 5、 基 金管理 人可在 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 调整上 述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 回遵循 “ 先进 先 出 ”原 则,即 按照投 资 人认购 、申购 的先后 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27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 ,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 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 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 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 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 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4、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允 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 业 务办理 时 间进行调整, 但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 六) 申购和 赎回 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28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08%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到300 万元 0.05%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到500 万元 0.03%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每笔交易5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80%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到300 万元 0.50%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到500 万元 0.30%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每笔交易500 元 2、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续持有期 赎回费率 30 天以内 0.05% 30 天以上(含 30 天) 0 3、 赎 回费用 由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 份 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4、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 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 内 调整费 率或收 费方式 ,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5、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形 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1 、申 购份额 余额 及赎回 金额 的处理 方式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9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 、基 金申购 份额 的计算 : 基金 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1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申购份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份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 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2: 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在 T 日投资5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 费率为0.80%, 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 购金额=5,000/(1+0.80%)=4,960.32 元 申购费用=5,000 -4,960.32=39.68 元 申购份额=4,960.32/1.200=4,133.60 份 即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T 日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4,133.60 份基金份额。 3 、基 金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 (1)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价格=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 3: 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10,000 份本基金, 持有期限 10 天, 该日基 30 金份额净值为1.15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 ×1.150=11,500.00 元 赎回费用=11,500.00 ×0.05%=5.75 元 净赎回金额=11,500-5.75=11,494.25 元 4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公式 本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 T日 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总数。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 券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购 申请可 能 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 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 或登记 机构的 异常情 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 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31 ( 九)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 受某笔 或某些 赎 回申购 申请可 能会影 响 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 回:当 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能力 支 付投资 人的全 部赎回 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32 (2 ) 部分延 期赎回 :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 付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有 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办理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 十一 )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 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 或赎回 情况的 ,基金 管 理人当 日应立 即向中 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最 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并公告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33 ( 十二 )基金 转换 1. 基 金转换 业务 适用投资 者范 围 已持有本基金的投资者。 2. 销 售机构 开通本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公司上海投资理财 中心、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平台。 根据业务需要, 本基金 管理人还将会选择其他 销售机构开办此业务并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 基 金转换 受理 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4. 基 金转换 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 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 定。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请办理该项业务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具体公式如下:


(1) 转出金额: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2) 转换费用: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 用=转 出金额 × 转出基 金赎回 费率+ 转 出金额 ×(1 -转出 基 金赎回 费率) ×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 (1+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差)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各股票型 、 混合型 基金在转换过程中转出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或转入基金申 购费用为固定费用时, 则该基金计算补差费率时的 转出基金的原申购费率或转入 基金的 申购费率视为 0; 基金在完成转换后不连续计算持有期; 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为基金转换当日转出金额对应得转出基 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


34 具体赎回费费率以及各基金申购费率差请参照相应的基金合同或 相关公告。 (3) 转入金额与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5. 基 金转换 规则 (1)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 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基 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2) 基金转换采取 “未 知价” 法, 即以申请受 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基金的 份 额净值 为基础进行计算。 (3) 基金转换遵循 “份 额转换” 的原则,转换申请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单笔转 换申请 份额 不得 低于 100 份,当 单个 交易账 户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少于 100 份时,必须一次性申请转换。 (4) 当日的基金转换申 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转换费用中申购补差费实行外扣法收取, 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 担。 6. 基 金转换 的注 册登记 (1) 基 金投资 者提出 的 基金转 换申请,在当 日 交易时 间结束 前可以 撤 销,交 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进行确认, 确认成功后为基金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 手续。 (3) 本公司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7. 暂 停基金 转换 的情形及 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 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证券 交易场 所 在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 计算当 35 日基金资产净值; (3 ) 、因市 场剧烈 波 动或其 它原因 而出现 连 续巨额 赎回, 基金管 理 人认为 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 ) 、法律 、法规 、 规章规 定的其 他情形 或 其他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 理人应按规定予以公告。 ( 十三 )基金 份额 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 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36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 约 定每月申购时间和申购金额, 由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1. 定 期定额 申购 业务 适用 投资 者范围 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 办 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 请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 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3. 销 售机构


投资者 可通过 光大保 德 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 网上直 销系统 平台 办 理 本基金 的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根据业务需要, 本基金管理人还将会选择其他 销售机构开 办此业务并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4. 办 理方式


(1) 申请办理定期 定额申购 业务的投资者 须拥有 光 大保德信 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规定;


(2) 投资者开立基 金账户后 携带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 和有关凭证 到 指定的各 销 售机构 网点申 请办 理 光 大保德 信 开放 式基 金的 定期定 额申购 业务 , 具体 办理程序请遵循 各销售机构的有关 规定。


5. 扣 款金额


光大保德信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可与代销机构约定每月固 定扣款金额, 每月 最低扣款金额及相关规定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 光大保德信 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可与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约 定 每 月 固 定扣款金额,每月扣款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1 元( 含 1 元) ,不设金额 级差 。 6. 扣 款日期


(1) 投资者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日期; (2) 如果在约定的 扣款日前 投资者开办定 期定额业 务的申请得到 成功确认 , 37 则首次扣款日为当月,否则为次月。


7. 扣 款方式


(1) 销售机构将按 照投资者 申请时所约定 的每月固 定扣款日和扣 款金额进 行 自动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到下一基金开放日;


(2) 投资者须指定一个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月固定扣款账户;


(3) 投资者账户余 额不足则 不扣款,请投 资者于每 月扣款日前在 账户内按 约 定存足资金,以保证业务申请的成功受理。


8. 申 购费率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如无另行公告等同于一般的申购业 务。


9. 交 易确认


每月实 际扣款 日与基 金 申购申 请日为 同一日 , 以该日( T 日)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计算 申购份 额 ,申购份 额将 在 T+1 工作日确 认成 功后直 接 计入投资 者 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自 T+2 工作日起查询 定期定额申购成交情况。


10. 变更与 解约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每月扣款金额和扣款日期, 可提出变更申请; 如果投资者 想终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可提出解除申请, 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相关销售机构 的规定 。 (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解 冻与质 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 38 排 进行 补充和 调整 并提前 公告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39 九、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 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定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固定收益类品种,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包含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证券 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银 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或权证。 可转债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 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 三) 投资策 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工业增加值、 通货膨胀率等宏观经济指标, 结合国家货币政策和 财政政策实施情况、 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情况、 市场流动性情况, 综 合分析债券 市场的变动趋势。 最终确定本基金在债券类资产 中的投资比率, 构建和调整债券 投资组合。 2、目标久期策略及凸性策略 在组合的久期选择方面,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宏观面的各个要素, 主要包括宏 观经济所处周期、 货币财政政策动向、 市场流动 性变动情况等, 通过对各宏观变 量的分析, 判断其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影响方向和程度, 从而确定本基金固定收益 40 投资组合久期的合理范围。 并且动态调整本基金的目标久期, 即预期利率上升时 适当缩短组合久期, 在预期利率下降时适当延长组合久期, 从而提高债券投资收 益。 由于债券价格与收益率之间往往存在明显的非线性关系, 所以通过凸性管理 策略为久期策略补充, 可以更好地分析债券的利率风险。 凸性越大, 利率上行引 起的价格损失越小, 而利率下行带来的价格上升越大; 反之亦然。 本 基金将通过 严格的凸性分析,对久期策略做出适当的补充和修正。 3、收益率曲 线策略 在确定了组合的整体久期后, 组合将基于宏观经济研究和债券市场跟踪, 结 合收益率曲线的拟合和波动模拟模型,对未来的收益率曲线移动进行情景分析, 从而根据不同期限的收益率变动情况, 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型、 哑铃 型或者阶梯型等策略,进一步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增强基金的收益。 4、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类债券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 因此信用策略是本基金债券投资策略 的重要部分。 由于影响信用债券利差水平的因素包括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 信用债自身的信用情况变化, 因此本基金的信用债投资策略可以具体分为市场整 体信用 利差曲线策略和单个信用债信用分析策略。 (1 )市场整体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 市场特征和政策因素三方面考量信用利差曲线的整体 走势。 在经济周期向上阶段, 企业盈利能力增强, 经营现金流改善, 则信用利差 可能收窄, 反之当经济周期不景气, 企业的盈利能力减弱, 信用利差扩大。 同 时 本基金也将考虑市场容量、 信用债结构以及流动性之间的相互关系, 动态研究信 用债市场的主要特征, 为分析信用利差提供依据。 另外, 政策因素也 会对信用利 差造成很大影响。 这种政策影响集中在信用债市场的供给方面和需求方面。 本基 金将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分 别评估政策对信用债市场的作用。 本基金将综合各种因素, 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 确定信用债 券总的投资比例及分行业的投资比例。 (2 )单个信用债信用分析策略 信用债的收益率水平及其变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发行主体自身的信用水 41 平, 本基金将对不同信用类债券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 深入挖掘信用债的投资价 值,增强本基金的收益。 本基金主要通过发行主体偿债能力、 抵押物质量、 契约条款和公司治理情况 等方面分析和评估单个信用债券的信用水平: 信用债作为发行主体的一种融资行为, 发行主体的偿债能力是首先需要考虑 的重要因 素。 本基 金 将 从行业和 企业 两个层 面 来衡量发 行主 体的偿 债 能力。A) 行业层面 :包 括行业 发 展趋势、 政策 环境和 行 业运营竞 争状 况;B ) 企业层面: 包括盈利指标分析、资产负债表分析和现金流分析等。 抵押物作为信用债发行时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债券持有人分析和衡量该债券 信用风险的关键因素之一。 对于抵押物质量的考察主要集中在抵押物的现金流生 成能力和资产增值能力。 抵押物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能力越强、 资产增值的潜力越 大,则抵押物的质量越好,从而该信用债的信用水平也越高。 契约条款是指在信用债发行时明确规定的, 约束和限制发行人行为的条款内 容。 具体包 含承诺性条款和限制性条款两方面, 本基金首先分析信用债券中契约 条款的合理性和可实施性,随后对发行人履行条款的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与评估, 发行人对契约条款的履行情况越良好,其信用水平也越高。 对于通过发行债券开展融资活动的企业来说, 该发行人的公司治理情况是该 债券维持高信用等级的重要因素。本基金关注的公司治理情况包括持有人结构、 股东权益与员工关系、运行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董事会结构和效率等。 5、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信用债相比,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整体 流动性相对较差, 而且受到发债主体资 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用基本 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 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因此, 对于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 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对 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 并综合考虑发行人的企业性质、 所处行业、 资产 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 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42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 信 用风险、 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 析, 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 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7、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证券行业分析、 证券公司资产负债分析、 公司现金流分析等 调查研究, 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 对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等各种风险。 8、 杠杆投资策略 在本基金的日常投资中, 还将充分利用组合的回购杠杆操作, 在严格头寸管 理的基础上,在资金相对充裕的情况下进行风险可控的杠杆投资策略。 ( 四)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 本基金 持有现 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投 资比例 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一 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 本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 本基金 持有的 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别 )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43 (8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2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第 (9 )项另 有 约定外 , 因证 券市场 波 动、证 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44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 业绩比较基准选取的理由为:中证全债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 布, 该指数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不同发行主体和期 限, 是中国目前较权威、 应用较广的指数。 中 证全债指数 的构成品种完全覆盖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反映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适合作 为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或者市 场推 出更具 权 威、且更 能够 表征本 基 金风险收 益特 征的指 数,则本基金 管理人将 视情 况经与 本 基金托管 人协 商同意 后,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履 行适当程序 后变更业 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长期预期风险 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45 ( 七)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 债权 人 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国 家有关 规定代 表基金 独 立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 通过关 联交易 为 自身、 雇员、 授权代 理 人或任 何存在 利害关 系 的第三 方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 八)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 所载数据截至2016 年 12 月31 日。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4,939,425,191.78 98.56 其中: 债券 4,858,883,000.00 96.95 资产支 持证 券 80,542,191.78 1.61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计 29,941,237.08 0.60 7 其他各 项资 产 42,356,776.18 0.85 8 合计 5,011,723,205.04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6 3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258,282,000.00 5.16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97,592,000.00 3.94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97,592,000.00 3.94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290,611,000.00 45.72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2,112,398,000.00 42.16 9 其他 - - 10 合计 4,858,883,000.00 96.98 5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11604010 16 中行 CD010 5,100,000 492,201,000.0 0 9.82 2 111616159 16 上 海银 行CD159 5,000,000 482,250,000.0 0 9.63 3 011698863 16 光明 SCP010 3,000,000 298,860,000.0 0 5.97 4 111617203 16 光大 CD203 3,000,000 289,320,000.0 0 5.77 5 111616171 16 上 海银 3,000,000 289,320,000.0 5.77


47 行CD171 0 6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 明细 序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19277 15 宁北 07 200,000.00 20,679,709.59 0.41 2 119276 15 宁北 06 200,000.00 20,107,709.59 0.40 3 119275 15 宁北 05 200,000.00 19,965,709.59 0.40 4 119274 15 宁北 04 200,000.00 19,789,063.01 0.39 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0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的 国债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11.1 报告 期内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 发 行主体 没有被 监管部 门 立案调 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未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4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2,356,776.18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2,356,776.18 11.4报告 期末 持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报告 期末 前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9 十、 基 金的 业绩 本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以 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 则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 的 过往业绩 并不 代表其 未 来表现。 投资 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6 年12 月31 日。 ( 一) 基 金份 额净值 增长 率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 比较 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长 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今 0.60% 0.05% -1.27% 0.13% 1.87% -0.08% (二)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收 益率变 动的 比较 光大保 德信 恒利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累计净 值收 益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历 史走 势对 比图 (2016 年9 月2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50 十 一、 基 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以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 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


51 十 二、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及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估值方 法 1、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对在交 易所市 场 上市交 易或挂 牌转让 的 固定收 益品种 (含证 券 公司短 期公司债 券, 另有规 定 的除外) ,选 取第三 方 估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的 估 值净价进行估值; (2 ) 对在交 易所市 场 上市交 易的可 转换债 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 对在交 易所市 场 挂牌转 让的资 产支持 证 券和私 募债券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对在交 易所市 场 发行未 上市或 未挂牌 转 让的债 券,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 对银行 间市场 未 上市, 且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未提 供估值 价格的 债 券,按 成本估值。 3、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 固定收 益品种 , 选取 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 值。 4、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 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 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 分别估 值。 5、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 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52 值。 6、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新 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估值程 序 1、基 金份额 净值是 按 照每个 工作日 闭市后 ,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个 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包括第 3 位) 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关于差错处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 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53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 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造 成 损失时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 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误而 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 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错误 发 生的原 因,列 明所有 的 当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对 因估值 错误造 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由 估值错 误的责 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54 (4 ) 根据估 值错误 处 理的方 法,需 要修改 基 金登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 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 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 不可抗 力 或其 他 事件 致 使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如 出现属 于紧急 事 故的任 何情况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 评 估 基金 财产的; 4、 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 投资品 种的估 值出现 重 大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 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等 相关规定以 及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55 2、 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 其登记 结算公 司发送 的 数据错 误 或不 可抗力 等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56 十 三、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年费率为 0.3%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于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57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于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 中第 3 -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 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据 相关法 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 不得列 入基金 费 用的项 目。 ( 四) 基金费 用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 五)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 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58 十 四、 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收益 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 式 分两 种: 现 金分红 与 红利再 投资 ; 投资者 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 金收益 分配后 基 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于 面 值;即 基金收 益分配 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59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60 十 五、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一 )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 托管人 各自保 留完整 的 会计账 目、凭 证并进 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管 人每月 与 基金管 理人就 基金的 会 计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 金管理 人聘请 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相互 独立的 具有证 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 充足理 由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 须通报 基金托 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61 十 六、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2 (1 ) 基金合 同是界 定 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各 项 权利、 义务关 系,明 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金托 管协议 是 界定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在基金 财产保 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 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63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64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 理人的 董 事长、 总经理 及 其他 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 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基金管理费、 基 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 缓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名称、 数量等信息, 并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66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 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 基金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67 十 七、 风 险揭 示 (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风 险 1、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因此, 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市场变动、 投资 人 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 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 从而产生市场风险, 这种风险主 要包括 : (1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微观 经济、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 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 (2 )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 如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 (3 )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 从而影响到基 金业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 (4 )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 用风险可以视为零, 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当 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 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 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 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 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


68 2、 管理风险 (1 )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 产配置、 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 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 (2 )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 证券市场不断发展, 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 这些新 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 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 例 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 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 同时, 基金管理 人也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 3、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建仓成本控制不力, 建仓时 效不高; 基金资产 变现能力差, 或变现成本高; 在 投资人大额赎回 时缺乏应对手 段;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 (1 )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 其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 本 基 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 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 和 大额赎回 时表现尤为突出 。 (2 )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 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 情况下, 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 在进行投资操作时, 可 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 或买入卖出行 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基金投资成本。 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 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 4、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 69 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 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信 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 是 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 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 价格 (利率、 汇 率、 股票价 格、 商品价格等) 的不 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 这些风险 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5、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因 此, 本基金需要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以及因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 风险。 6、 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 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 (2 )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 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 若是由于 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 量现金; 或由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 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 (3 )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赎回基金单位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 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 (4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 ( 二) 声明


70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 基金通 过 基金 管 理人直 接办理 销售 。 基 金并不 是销售 机构的 存 款或负 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71 十 八、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 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基金 合同变 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生 效后方 可执行 , 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72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73 十 九、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 择、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师 事务 所、 证券经 纪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 符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 订和 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74 (2 )根 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 注册或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 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 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5 16 )按 规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 保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在 规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 督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 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 基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三 方处 理时 ,应当 对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 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义务。 2 、 基 金托管 人 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 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2)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 准的其 76 他费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 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 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 、 证券 账户 等 投资所 需 的其他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 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 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 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 户 等投 资所需 的其他 账 户 ,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77 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 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权利 及 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 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8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 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 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 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 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 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 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 守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 构 和登记 机构的 相关交 易 及业务 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 日 常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79 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 召开 事由 (1 ) 除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 另有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 当 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 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 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 以下情 况可由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协商 一致 后修 改,不 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 在不对 份额持 有人权 益 产生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调整 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 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0 6)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 在不对 份额持 有人权 益 产生实 质性不利影响和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 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7)基 金管理 人、登 记 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 在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 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在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中国证 监会许 可 的范 围 内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会议 召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 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不能召 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基 金 托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 开的,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81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益登记日。 3、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 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 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


82 (1 ) 现场开 会。由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 或以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 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讯开 会。通 讯 开会系 指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将其 对表决 事项的 投 票以会 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 。 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 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若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决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83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 述第 3 )项中 直 接出具 表决意 见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受托代 表 他人出 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不与 法律法 规 冲突的 前 提下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可通过 网 络、电 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4 ) 在法律 法规和 监 管机关 允许的 情况下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授权 他 人代为 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书面 、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 他方式, 具 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议事 内容与 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 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 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84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 、身 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 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 议,一 般 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 议,特 别 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 方可做出。 除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 另有规 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 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85 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 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86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 部分关 于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程 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 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1、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职责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 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87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的 处理 和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88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基金 合同 存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89 二 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1 、基 金管理 人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 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至 1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1 幢 (北区 3 号楼) 6 层至10 层 邮政编码:2000010 法定代表人: 林昌 成立日期:2004 年 4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 、基 金托管 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3367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90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买卖、 代理 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 价证券; 资产托管业务;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 结汇、 售 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财务顾问、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 ( 二)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 人之间 的业 务监督 、核 查 1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 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包含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证券 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银 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或权证。 可转债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2 ) 基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 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


91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 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 基金进 入 全国银行 间同 业市场 进 行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小 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值 不 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12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9)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92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3 ) 基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 本 托管协 议第十五章第 (九) 条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 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托管 人于 2 个工 作日内进 行回 函确认 已 知名单的 变 更。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4 ) 基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 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93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 应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 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5 ) 基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 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 存款机构签订相关 书面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 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94 4)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 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 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 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 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 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 并书 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 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 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 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及时改正。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 基金托管人按照上述投资限制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行为进行监控。 基 金托管人如认真履行了上述监督责任, 则就基金管理人因投资中期票据所导致的 风险不承担责任。 (8 ) 基金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的 上述事 项 及投资 指令或 实际投 资 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95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 ) 基金管 理人有 义 务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 管 人依照 法律法 规、基 金 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 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1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1 ) 基金管 理人对 基 金托管 人履行 托管职 责 情况进 行核查 ,核查 事 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2 ) 基金管 理人发 现 基金托 管人擅 自挪用 基 金财产 、未对 基金财 产 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本 协议 及其他 有 关规定时 ,应 及时以 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 96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 、基 金财产 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 基金托 管人按 照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及 投 资所需 的其他账户。 (4 ) 基金托 管人对 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 分 别设置 账户, 确保基 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 管人按 照 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的 约 定保管 基金财 产,如 有 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 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 维护费等费用) 。 (6 ) 对于因 为基金 投 资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与 有 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 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 ) 除依据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外 ,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委托 第 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 、 基 金募集 期间 及募集 资金 的验资


97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金募 集期满 或 基金停 止募集 时,募 集 的基金 份额总 额、基 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 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 、 基 金银行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1 ) 基金托 管人以 基 金托管 人的名 义开设 本 基金的 基金托 管 专户 , 也称为 资金账户, 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 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 人集中清算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 进行。 (2 ) 基金托 管人可 根 据实际 情况需 要,为 本 基金开 立资金 清算辅 助 账户, 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3 ) 基金托 管专户 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 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 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 在符合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通过 基金托 管 专户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 定 期存款 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 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 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98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应该 在 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 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 提前支取定期存款, 若产生息差 (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 的资金利息差额) , 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5 、 债 券托管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资金结算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6 、基 金证券 账户 和结算 备付 金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 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 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中国 证监会 或 其他监 管机构 在本托 管 协议订 立日之 后允许 基 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 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7、 其他 账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 新 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规等 有关 规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办理。 8 、 基 金财产 投资 的有关 有价 凭证等 的保 管


99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9 、 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的保 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100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2、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及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①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含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选 取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 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②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 估值。 ③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 值。 ④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⑤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⑥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10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 的第⑤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估值错误处理。 3、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 追偿。 (2 ) 由于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计算基 金 净值错 误导致 该基金 财 产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 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获得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 返还不当得利。 (3 ) 由于一 方当事 人 提供的 信息错 误,另 一 方当事 人在采 取了必 要 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 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 偿。 (4 ) 由于证 券交易 所 及其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 的数据 错误 , 或由于 其 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102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 )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 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 偿责任。 4、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 资所涉 及 的证券 交易市 场 遇法 定 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 停营业 时; (2 ) 因不可 抗力 或 其 他事件 致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无法准 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 如出现 属于紧 急 事故的 任何情 况,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 能出售 或 评估 基 金 财产的; (4 ) 占基金 相当比 例 的投资 品种的 估值出 现 重大转 变,而 基金管 理 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5、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 会计制度执行。 6、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 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 复核。 核 103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 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编 制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 告或者 年度报 告之前 及 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104 ( 六)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上海市, 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七)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 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 、基 金托管 协议 终止出 现的 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 管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 或 由其他 基金托 管人接 管 基金资 产; (3 ) 基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 或 由其他 基金管 理人接 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05 二 十一 、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 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1 、 资 讯服 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客服热线、 在线客服、 公司网 站、 电话语音等方式为投资者 提供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 询、查询。 (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202-888 传真: (021)80262468 (2 )官方网站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2 、 红 利再投 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权益 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3 、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 资, 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销售机构,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 额投资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介及公司网 站的公告。 4 、基 金转换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需遵守转入基金、 转出基金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 规则。 基金转换具体实施时间和业 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介及 106 公司网站的公告。 5 、信息 发送 服务 (1 )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 客服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 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 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旗下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发送对账单, 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包括姓名、 手机号码、 电子邮 箱、 邮寄地 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对账单形式及服务方式具体如下: 1) 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 每月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本公司 将以电子邮件 方式, 向当月进行基金交易或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 并成功定制 电子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 内容包括: 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持 有概况及当月交易明细。 2) 月度短信对账单: 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本公司将以手机短信方 式, 向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 并成功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投资 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 内容包括: 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及参考市值。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登录本 公司 网站 (www.epf.com.cn )账 户查 询 系统查 阅对账单。 4)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也 可拨打 基金管 理人客 服 热线索 取 订阅 电子、 短 信 对账 单 ,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以不定期的方式向投资者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 相关材料、开放式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6 、在 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 ) 投资者 可登录 本 公司网 站账户 查询系 统 ,查询 基金账 户情况 、 交易明 细情况、更改个人信息、订制邮件短信发送等服务。 (2 )投资者可点击本公司网站“在线客服” ,进行咨询或留言。 (3 ) 投资者 可通过 本 公司网 站获取 基金和 基 金管理 人各类 信息, 包 括基金 107 法律 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7 、网 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快速便捷的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 行基金开户、 认购、 申 购、 赎回、 基金转换、 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 具体业务办 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8 、投 诉处理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电话人工服务、客服电话语音留言、 在线客服、 书信、 电 子 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如 本招 募说明 书存 在任何 您/ 贵机构 无法 理解的 内容 , 请 通过 上述方式 联系 基 金管 理人。 请确 保投资 前, 您/贵 机构 已经全 面理 解了本 招募 说明书 。


108 二 十二 、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一) 2016 年 9 月2 日至2017 年3 月1 日未 发生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 产的诉讼。 (二)2016 年 9 月 2 日至 2017 年 3 月 1 日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未 有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形发生。 (三)2016 年 9 月 2 日至 2017 年 3 月 1 日相关公告事宜列示如下,下列公 告刊登在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 站上。 披露时间 公告内容 2016 年 9 月3 日 光大保德信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6 年 10 月25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对 通 过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 包 括 移 动 终 端 平 台 ) 进 行 光 大 保 德 信 恒 利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和基金转换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6 年 10 月25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恒 利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016 年 11 月23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恒 利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大 额 申 购 、 转 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2017 年 1 月3 日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6 年12 月31 日资 产净值公告 2017 年 1 月23 日 光大保德信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4 季度报 告 2017 年 2 月9 日 光大保德信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109 二 十三 、 招 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 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 , 供投资人查阅; 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复制件。


110 二 十四 、 备 查文 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基金合同 (三)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