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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移动互联混合(002180)

中银移动互联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1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信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七年 四 月


2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 2015 年 11 月 10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监 许可[2015]2557 号 文募集 注 册。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 金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 不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 场前景 等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时 应认 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基 金合 同等信 息披 露文件 ,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 产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 自主做 出投 资决 策,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 包 括因 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 素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 统性风 险 , 由 于基 金投 资 者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基 金投 资 过 程中 产生 的操 作风 险 , 因交收 违约 和投 资债 券引 发的信 用风 险 , 基 金投 资 对象与 投资 策略 引致的 特有 风险 , 等等 。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是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由非 上市 中小 企业 采用 非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 由于不 能公 开交 易 , 一 般 情况下 , 交易 不 活跃 , 潜 在较 大流 动性 风 险。 当发 债主 体信 用质 量 恶化时 , 受市 场流 动性 所 限, 本基 金可 能 无法卖 出所 持有 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 由 此可 能给 基 金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 响和损 失 。 本 基 金的特 定风 险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 风险 揭示 ” 章节 。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预期 风险 水平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 基金 , 但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属 于中 等风险 水平 的投 资品 种。 投资者 应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 并 对于 认 购 ( 或申 购 ) 基 金的 意愿 、 时 机 、 数 量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 在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责。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9 四、基 金托 管人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21 六、基 金的 募集 23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27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28 九、基 金的 投资 36 十、基 金的 财产 47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48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54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56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58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59 十六、 风险 揭示 65 十七、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68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70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84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96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98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99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100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 有 关法律法规以 及《中银 移 动互联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 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并 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中 银 移动互 联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信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中 银 移 动互联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及 对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中银 移动互 联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指 《中 银 移动 互联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中银 移 动互 联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十四 次 会议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 七部 法律的 决定 》 修改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 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 销 售机 构: 指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 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3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导致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7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 期 期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 务规则》 :指 《中 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证券 投资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规 则》 ,是 规 范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投 资人 共 同遵守 37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8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0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 、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 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1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 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设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 :高 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 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白志中 (BAI Zhizhong ) 先 生, 董事 长 。 国 籍 : 中 国 。 上海交 通大 学工 商管 理专 业硕士 , 高级经 济师 。 历 任中 国银 行山西 省分 行综 合计 划处 处长及 办公 室主 任, 中国 银行宁 夏回 族自 治区分 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 中国 银行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 中国银 行四 川省 分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 中 国银行 广东 省分 行行 长、 党委书 记等 职。 现任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李道滨(LI Daobin )先生 ,董事。国籍:中国。 清 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执行 总裁 。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 任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市场 部 副总监 、总 监、 总经 理助 理和公 司副 总经 理。 具 有 17 年 基金 行业 从业 经验 。


王超(WANG Chao )先 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美 国 Fordham 大学工商管 理 硕士。 现 任中国 银行 总行 人力 资源 部副总 经理 。 历 任中 国银 行 总行人 力资 源部 经理 、 高 级 经理、 主管,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董 事会办 公室 负责 人、 董事 会秘书 等职 。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宋福宁 (SONG Funing ) 先生 ,董 事。 国籍 :中 国 。厦 门大 学经 济学 硕 士 , 经济师 。 历 任中国 银行 福建 省分 行资 金计划 处外 汇交 易科 科长 、 资金计 划处 副处 长 、 资 金业 务部负 责人 、 资金业 务部 总经 理, 中国 银行总 行金 融市 场总 部助 理总经 理, 中国 银行 总行 投资银 行与 资产 管理部 助理 总经 理等 职。 现任中 国银 行投 资银 行与 资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曾仲诚 (Paul Tsang )先 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为 贝莱德 亚太 区首 席风 险管 理总监 、 董事总 经理 , 负责领 导亚 太区的 风险 管理 工作 , 同 时担任 贝莱 德亚 太区 执行 委员会 成员 。 曾 先生 于 2015 年 6 月 加入 贝 莱德。 此前 ,他 曾担 任摩 根士丹 利亚 洲首 席风 险管 理总监 ,以 及 其亚太 区执 行委 员会 成员 , 带领 独立 的风 险管 理团 队, 专 责管 理摩 根士 丹利 在亚洲 各经 营范 围的市 场、 信贷 及营 运风 险,包 括机 构销 售及 交易 (股票 及固 定收 益) 、资 本 市场、 投资 银 行、 投资 管理 及财富 管理 业务 。 曾 先生 过去亦 曾于 美林的 市场 风险 管理 团队 效力九 年 , 并 曾 于瑞银 的利 率衍 生工 具交 易\ 结构 部工 作两 年。 曾先 生现为 中国 清华 大学 及北 京大学 的风 险 管理客 座讲 师。 他拥 有美 国威斯 康辛 大学 麦迪 逊分 校工商 管理 学士 学位 , 以 及宾夕 法尼 亚大 学沃顿 商学 院工 商管 理硕 士学位 。 荆新 (JING Xin ) 先生, 独立董 事。 国籍: 中国。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副院长 、 会 计学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博士后 合作 导师 , 兼 任财 政部中 国会 计准 则委 员会 咨询专 家、 中国 会计学 会理 事 、 全国 会计 专业学 位教 指委 副主 任委 员、 中国 青少 年发展 基金 会监事 、 安泰 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风神 轮胎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曾任 中国 人民 大学会 计系 副主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审 计处 处长、 中国 人民 大学 商学 院党委 书记 等职 。 赵欣舸 (ZHAO Xinge )先 生,独 立董 事。 国籍 :中 国。美 国西 北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曾 在美国 威廉 与玛 丽学 院商 学院任 教, 并曾 为美 国投 资公司 协会 (美 国共 同基 金业行 业协 会 ) 等公司 和机 构提 供咨 询。 现 任中欧 国际 工商 学院 金融 学与会 计学 教授 、 副 教务 长 和金 融 MBA 主任, 并在 中国 的数 家上 市公司 和金 融投 资公 司担 任独立 董事 。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 先生, 独立 董事。 国籍 : 英国。 法国 INSEAD 工 商 管理硕 士。 曾任白 狐技 术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目 前仍 担任该 公司 的咨询 顾问 。 在此之 前 , 曾任英 国电 信集 团零售 部部 门经 理, 贝特 伯恩顾 问公 司董 事、 北京 代表处 首席 代 表 、 总 经理 , 中英 商会 财务 司库、 英中 贸易 协会 理事 会成员 。现 任银 硃合 伙人 有限公 司合 伙人 。 杜惠芬(DU huifen )女 士 ,独立董 事。国 籍: 中国 。山西财 经大学 经济 学学 士,美 国 俄克拉 荷马 州梅 达斯 经济 学院工 商管 理硕 士, 澳大 利亚国 立大 学高 级访 问学 者, 中 央财 经大 学经济 学博 士。 现任 中央 财经大 学金 融学 院教 授, 兼任新 时代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 曾任山 西财 经大 学计 统系 讲师、 山西 财经 大学 金融 学 院副教 授、 中央 财经 大学 独 立学院 (筹)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教授、 副院 长、 中央 财经 大学金 融学 院副 院长 等职 。 2 、监 事 乐妮(YUE Ni )女 士, 职 工监事 。国 籍: 中国 。工 商管理 硕士 。曾 分别 在上 海浦东 发 展银行 、山 西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友 邦华 泰基 金管 理公司 工作 。2006 年 7 月 加入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现 任基 金 运营部 总经 理 。 具 有 16 年 证券从 业年 限 , 13 年基 金 行业从 业经 验 。 3、管 理层 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阳向 军 (Jason X. OUYANG ) 先 生, 督 察长 。 国 籍 : 加拿 大。 中 国证 券业 协 会- 沃顿商 学院高 级管 理培 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 书, 加拿 大西 部大 学毅伟 商学 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 士 (MBA ) 和经 济 学硕士 。 曾 在 加拿大 太平 洋集 团公 司 、 加 拿大帝 国商 业银 行和 加拿 大伦敦 人寿 保险 公司 等海 外机构 从事 金 融工作 多年 , 也 曾任 蔚深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现英 大证券 ) 研 究发 展中 心总 经理、 融通 基金 管理公 司市 场拓 展总 监、 监察稽 核总 监和 上海 复旦 大学国 际金 融系 国际 金融 教研室 主任 、 讲 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 先生, 副执 行总 裁。 国籍 :中国 。西 安交 通大 学工 商管理 硕 士。 历任 中国 银行苏 州分 行太仓 支行 副行 长、 苏州 分行风 险管 理处 处长 、 苏 州分行 工业 园 区 支行行 长、 苏州 分行 副行 长、党 委委 员。


陈军(CHEN Jun ) 先生 , 副执行 总裁 。国 籍: 中国 。上海 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美 国伊利 诺伊 大学 金融 学硕 士。2004 年加 入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基金 经理、 权益 投 资部总 经理 、助 理执 行总 裁。 杨军(YANG Jun ) 先生 , 副执行 总裁 。国 籍: 中国 。统计 学硕 士。 曾任 中国 银行总 行 金融市 场总 部主 管。2012 年加入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任 资深 投资 经理 。 4 、拟 任基 金经 理 王帅 (W ANG Shuai ) 先生 , 管理 学 硕士 。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助 理副 总裁 (A VP ), 管理学 硕士 。2008 年加 入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股 票交 易员 、研 究员 、基金 经理 助 理、专 户投 资经 理。2015 年 7 月 至今 任中 银蓝 筹基 金基金 经理 ,2017 年 3 月 至今任 中银 品 质生活 基金 基金 经理 。具 有 9 年 证券 从业 年限 。具 备基金 从业 资格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 姓名及 职务 主席: 李道 滨( 执行 总裁 )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成员: 陈军 (助 理执 行总 裁) 、 杨军 ( 副执 行总 裁 ) 、 奚鹏 洲 (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总经 理) 、 李建( 权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履行 以下 职 责 :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基 金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 法律法 规的 活动 ,并 承诺 建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法行为 的 发 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 他从业 人员 的禁 止性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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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相 关 的交易 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勤勉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利 用基 金财 产或 职 务之便 为自 己及 其代 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不泄漏 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 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计 划 等信息 ,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的 交易 活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是指 为了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保证 经营 运作 符合 公 司的发 展 规 划, 在 充分 考虑 内外 部环 境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制 、 运 用管 理办 法、 实施操 作程 序与 控制措 施而 形成 的系 统。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形 成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整, 确保 公司 对外 信息 披露及 时、 准确、 合规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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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的原则


(1) 合法 合规 原则 。公 司 内控制 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的 规定和 行 业监管 规则 ;


(2)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不 得留 有制度 上 的空白 和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定以 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为 出发点 ;


(4)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随 着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外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修 改或完 善。


4、内 部控 制的 要素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的要 素主要 包括 : 控 制环 境、 风险评 估、 控制 措施、 信 息沟通 、 内 部监控 。


(1) 控制 环境 是构 成公 司 内部控 制的 基础 , 包括 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 公 司 治理结 构、 组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 等内容 ;


(2) 风险 评估 是确 定可 能 偏离内 部控 制目 标的 业务 领域以 及可 能造 成的 损失 ,其实 质 是确定 关键 控制 点;


(3 ) 控 制措 施是 指为 确保 内控目 标的 实现 而对 公司 各环节 的经 营行 为采 取的 控制手 段 ;


(4) 信 息沟 通是 指公 司建 立完善 的信 息系 统, 确保 获得真 实、 及时、 完整 的 经营信 息, 并在内 部进 行沟 通;


(5) 内部 监控 是一 个动 态 调整的 过程 。公 司定 期对 内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和内 部控制 的 有效性 及适 应性 等进 行持 续的监 督评 估, 不断 完 善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


5、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自上 而下 的有序 组织 体系 , 有 效贯 彻 内部控 制制 度, 实现 内部 控 制目标 :


(1) 董事 会层 面下 设风 险 管理委 员会 和稽 核委 员会 ,对董 事会 负责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的职责 为根 据董 事会 的授 权, 协 助董 事会 制定 和调 整公司 风险 取向 及风 险管 理的原 则、 政策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和指导 方针 , 并 确保 其得 到有效 执行 。 稽 核委 员会 的职责 为负 责从 强化 内部 监控的 角度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中的 合规 性进 行全面 、重 点的 跟踪 分析 并提出 改进 方案 。


(2) 基金 管理 人经 营管 理 层设立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对执行 总裁 负责 ,协 助执 行总裁 在 董事会 授权 范围 内确 定、 调整业 务权 限 , 讨论 重大 决策风 险以 及检 查风 险管 理状况 , 并就 公 司的风 险状 况向 董事 会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做 定期 和不 定期 (如 遇特 殊事件 ) 的 汇报 ; 公 司经 营 管理层 还于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框 架下 针对 公募 基金 、QDII 及特定客 户资 产管理 分别 设 立专门 的投 资委 员会 , 作 为各业 务领 域最 高投 资决 策机构 , 主 要负 责制 定或 审议基 本投 资策 略和原 则, 制定 或审 批重 要投资 项目 方案 ,审 批或 协调与 投资 管理 有关 的重 要事项 。


(3) 基金 管理 人设 立独 立 的督察 长, 负责 对公 司各 项业务 (含 决策 程序 和运 作流程 ) 的合法 合规 性及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 ( 含管 理制 度) 的健全 有效 性进 行监 察、 稽核, 保证 公司 的各项 规章 制度 和业 务的 发展符 合法 律 、 行政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 公 司相关 制度 和章 程, 定 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定期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监 察稽 核报 告。 督 察长 有权 参加 或列 席有关 会议 , 调 查档 案资 料, 及 时报 告违 规行 为或 事件, 并有 权根 据公司 相关 制度 和相 关细 则,提 请和 督促 公司 管理 层和相 关部 门纠 错防 弊、 堵塞漏 洞。


(4) 基金 管理 人设 立独 立 的法律 合规 部与 稽核 部, 分别通 过事 前防 范、 事中 监督与 事 后检查 和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 、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不 断完 善和 更新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严格和 有效 地监 督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健全内 部控 制的 作业流 程。


(5) 基金 管理 人设 立独 立 的风险 管理 部, 通过 检查 、评价 和控 制各 项业 务运 作中的 风 险特别 是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 确保 国家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和 公司 相关制 度得 到 有效贯 彻和 执行 。


(6) 基金 管理 人其 他各 部 门在公 司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上 ,根 据具 体情 况制 订本部 门 的部门 规章 制度 、操 作流 程或工 作办 法, 加强 对业 务风险 的控 制。


6、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 根 据不 同业 务 将内部 控制 分为 前线 业务 控制 、 中 线 业务控 制和 后线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容 包括 :


(1) 前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研究 和投 资决 策业 务 控制 : 包 括建 立严 密的 研 究和投 资决 策业 务流 程 、 投资授 权制 度、归 责原 则、 投资 管理 业绩评 价体 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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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ⅱ) 交 易执 行控 制: 包 括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公平 交易制 度、 交易 绩效 评价 体系、 交易 监测系 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馈 系统 、 交 易记 录制 度、 特 殊交 易制 度、 关 联交 易审批 制度 等 ;


ⅲ) 投 资风 险管 理: 包 括 建立完 善风 险管 理政 策及 程序、 人员 安排、 风险 度 量及申 报方 法、风 险限 额及 监控 复核 机制、 定期 检查 与报 告制 度等;


ⅳ) 市 场营 销业 务控 制: 包括建 立健 全渠 道销 售管 理、 机 构销 售管 理、 市 场 推广与 媒介 关系维 护、 投资 者服 务、 反洗钱 等制 度。


(2) 中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基 金/ 资 产管 理计 划运 营业务 控制 :包 括建 立基 金/ 资产 管理 计划 会计 与公 司会计 间 的隔离 制度 、 清 算交 割和 会计核 算流 程、 产品 账户 设立与 核算 、 估 值方 法与 估值程 序、 与托 管行的 互相 监督 等;


ⅱ) 法 律合 规控 制: 包 括 牵头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更新 修订、 审核 各项 作业 的合 规性、 全面 推行责 任管 理制 度、 规定 法律合 规人 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等 ;


ⅲ) 信息 技术 系统 控制 : 包括根 据有 关要 求建 立信 息技术 系统 管理 规章 、 手 册和风 控制 度、建 立信 息安 全、 人员 备份、 授权 制度 、事 故防 范与灾 备处 理、 系统 维护 制度等 ;


ⅳ) 危 机处 理控 制: 包 括 制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 措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制 和程序 、 界 定相关 部门 与岗 位职 责、 贯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等 ;


ⅴ) 信 息披 露控 制: 包 括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 制定 信息 披露 岗位 职责 、 严禁 披露 或利用 内幕 信息 等;


ⅵ) 操作 风险 控制 : 包 括 设置完 善关 键风 险指 标 、 运作风 险识 别及 评估 及风 险事件 报告 制度等 。


(3) 后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内 部稽 核控 制: 包 括 制定稽 核政 策、 强化 内部 检查制 度 、 配备 专业 人员 和明确 流程 控制等 。


ⅱ) 公司 财务 管理 控制 : 包括建 立公 司财 务 、 基 金 财务互 相独 立 、 凭 证制 度 、 用 印制 度、 会计控 制措 施、 账务 组织 和账务 处理 体系 、 复 核制 度、 成 本控 制和 业绩 考核 制度、 财产 登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 财 务收 支审 批制 度和费 用报 销管 理办法 等;


ⅲ) 人 力资 源管 理和 培训 控制: 包括 制定 招聘 及培 训政策 、 入 职和 持续 培训 、 绩效 评估 体系等 。


7、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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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 基金 管理 人特 别声 明 以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 和 业务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1、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 中 信银 行 ” )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庆 萍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67.873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务 院办 公厅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 :中 信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联系电 话: 010-65558812 传真:010-65550832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行业 拆借 ; 买 卖、 代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行 卡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 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结汇、 售汇 业务; 经国 务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他 业 务 。 中信银 行 (601998.SH 、0998.HK ) 成立 于 1987 年 , 原名中 信实 业银 行 , 是 中 国改革 开 放中最 早成 立的 新兴 商业 银行之 一, 是中 国最 早参 与国内 外金 融市 场融 资的 商业银 行, 并以 屡创中 国现 代金 融史 上多 个第一 而蜚 声海 内外 。 伴 随中国 经济 的快 速发 展, 中信实 业银 行在 中国金 融市 场改 革的 大潮 中逐渐 成长 壮大 , 于 2005 年 8 月 , 正式 更名 “ 中 信银 行 ” 。2006 年 12 月, 以中国 中信 集团和 中信国际 金融 控股有 限公 司为股东 ,正 式成立 中信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同年 , 成 功引 进战 略投资 者, 与欧 洲领 先的 西班牙 对外 银行 (BBVA ) 建立了 优势 互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补的战 略合 作关 系。2007 年 4 月 27 日, 中 信银 行在 上海交 易所 和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成 功同 步 上市。2009 年, 中信 银行 成功收 购中 信国 际金 融控 股有限 公司 (简 称: 中信 国金)70.32% 股权 。 经 过二 十多年 的发 展, 中信 银行 已成为 国内 资本实 力最 雄厚 的商 业银 行之一 , 是一 家 快速增 长并 具有 强大 综合 竞争力 的全 国性 商业 银行 。 2009 年, 中信 银行 通过 了 美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订 并获得 无保 留意 见 的 SAS70 审订 报告 , 表 明了 独立 公正 第三 方对中 信银 行托 管服 务运 作流程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的 健全 有 效性全 面认 可。 2、主 要人 员情 况 李庆萍 , 行 长, 高 级经 济 师。1984 年 8 月至 2007 年 1 月 , 任 中国 农业 银行 总行国 际业 务部干 部、 副处 长、 处长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2007 年 1 月至 2008 年 12 月 ,任中 国农 业 银行广 西分 行党 委书 记、 行长。2009 年 1 月至 2009 年 5 月 , 任 中国 农业 银行 零售业 务总 监 兼个人 业务 部、 个人 信贷 业务部 总经 理。2009 年 5 月至 2013 年 9 月, 任 中国 农业银 行总 行 零售业 务总 监兼 个人 金融 部总经 理。2013 年 9 月至 2014 年 7 月, 任 中国 中信 股份有 限公 司 副总经 理。2014 年 7 月 , 任中国 中信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中信 银行 行长 。 苏国新 先生 , 中信 银行 副 行长 , 分 管托 管业 务。 曾 担任中 信集 团办 公厅 副主 任、 同时 兼 任中信 集团 董事 长及 中信 银行董 事长 秘书。 1997 年 6 月开 始担 任中 信集 团董 事长秘 书。 1991 年 8 月至 1993 年 10 月, 在中国 外交 部工 作。1993 年 10 至 1997 年 5 月 在中 信集团 负责 外 事工作 。1996 年 1 月至 1997 年 1 月 , 在瑞 士银 行 SBC 和瑞 士联 合银 行 UBS 等金融 机构 工 作。 刘泽云 先生, 现任 中信 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资 产托 管 部总经 理,经 济学 博士 。1996 年 8 月进入 本行 工作 , 历 任总 行 行长秘 书室 科长 、 总 行投 资 银行部 处经 理、 总行 资产 保 全部主 管、 总行国 际业 务部 总经 理助 理、副 总经 理、 副总 经理 ( 主持 工作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 ,中 信 银行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和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委 员 会批准 , 取得 基金 托管 人 资格 。 中 信银 行本 着 “ 诚 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 的 原则 , 切实履 行托 管 人职责 。 截至 2016 年末 , 中信 银行 已托 管 119 只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 以及 证券 公 司资产 管 理产品 、 信 托产 品、 企 业 年金、 股权 基金、QDII 等其他托 管资 产, 托管 总规 模达 到 6.57 万 亿元人 民币 。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内部 控制 目标。 强化 内 部管理 ,确保 有关 法律 法 规及规 章在基 金托 管业 务 中得到 全 面严格 的贯 彻执 行; 建立 完善的 规章 制度 和操 作规 程,保 证基 金托 管业 务持 续、稳 健发 展 ; 加强稽 核监 察, 建立 高效 的风险 监控 体系 , 及 时有 效地发 现、 分析 、 控 制和 避免风 险, 确保 基金财 产安 全,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2、内部 控制 组织结 构。 中 信银行 总行建 立了 风险 管 理委员 会,负 责全 行的 风 险控制 和 风险防 范工 作 ; 托管 部内 设内控 合规 岗 , 专门 负责 托管部 内部 风险 控制 , 对 基金托 管业 务 的 各个工 作环 节和 业务 流程 进行独 立、 客观 、公 正的 稽核监 察。 3、内部 控制 制度。 中信 银 行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以 及其他 法律法 规及 规章 的 规定, 以 控制和 防范 基金 托管 业务 风 险为 主线 , 制 定了 《中 信银行 基金 托管 业务 管理 办法》 、 《中 信 银行基 金托 管业 务内 部控 制管理 办法 》 和 《 中信 银 行托管 业务 内控 检查 实施 细则 》 等 一整 套 规章制 度, 涵盖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各 个环 节, 保 证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合法、 合规、 持续、 稳健 发展 。 4、内部 控制 措施。 建立 了 各项规 章制度 、操 作流 程 、岗位 职责、 行为 规范 等 ,从制 度 上、 人员 上保 证基金 托管 业务稳 健发 展 ; 建立 了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的物 质条 件, 对业 务运 行 场所实 行封 闭管 理, 在要 害部门 和岗 位设 立了 安全 保密区 , 安 装了 录像 、 录 音监控 系统 , 保 证基金 信息 的安 全; 建立 严密的 内部 控制 防线 和业 务授权 管理 等制 度, 确 保所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独立 运行; 营造 良好 的内 部控 制环境 ,开 展多 种形 式的 持续培 训 , 加强职 业道 德教 育。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规定, 对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的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如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违 反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规章的 行为 , 将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 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或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将以 书面 形式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直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 虹 2)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电子直 销平 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在 微信 中搜索 公众 号 “ 中银 基金 ” 并选择 关注 )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 “ 中 银基 金 ” 下 载安 装)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








张磊 2、其 他销 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选 择其 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 本基 金, 并及 时 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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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2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45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乐 妮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 睿 联系人 :孙 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 永华 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北 京市 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永 大 楼 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 :








汤骏


经办会 计师 :


汤骏 、许 培菁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销 售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经 2015 年 11 月 10 日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5]2557 号文 件准予 募集 注册 。 (一)基金的类型及 存续 期间


1、基 金类 型: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2、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 3、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 集场 所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 销售 机 构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调整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的 方式 。 若认 购无 效, 基金管 理人 将认 购无 效的 款项 退 回 。 本基金 的具 体发 售方 式, 发售流 程和 发售 机构 见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本基金的销售网点(包括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 的销售网 点) 受理 投资 者的 认购 申 请并不 表示 对该 申请 已经 成功的 确认 , 而仅 代表 销 售网点 确实 收到 了认购 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 以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投资 者应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及时 到各 销售网 点查 询最 终成 交确 认情况 和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五)基金的最低募 集份 额总额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份 。 (六)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七)基金份额的认 购 1、认 购时 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 机构相关 公告。


2、认 购的 确认


当日 (T 日) 在规 定时 间内 提交的 申请 认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者 , 通常 可 在申请 日 (T 日 )后 的第 2 个工 作 日(T+2 )到 网点 查询 交易 情况, 但此 确认 是对 认购 申请的 确认 , 其最终 结果 要待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才能 够确 认。 投资人 开户 和认 购所 需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的具 体程 序,请 参阅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3、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认购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 主要 用于 基金 的 市场推 广 、 销 售、 登记 等 募集期 间发 生的各 项费 用。 本基 金的 认购费 率如 下: 认购费率 客户认 购金 额(M ) 认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5% M ≥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4、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认购费 用采 用比 例费 率时 :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 购费 率)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费 用采 用固 定金 额时 : 认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数 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有 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 间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 金份额 归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有 ,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 2 位 以后 部分舍去 ,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 某投 资人 投资1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 如果认 购期 内认 购资 金获 得的利 息 为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基 金 份额计 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10,000/ (1+1.2% )=9,881.42 元 认购费 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 (9,881.42+5 )/1.00=9,886.42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1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加 上认购 资金 在认 购期 内获 得的利 息 , 可得到9,886.42 份基 金份 额 。 5、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采用 金 额认购 方式


投资者 认购 时, 需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 基金投 资者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可以 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已 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 销 。


6、认 购金 额的 限制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者 可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 投 资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平 台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其 他销 售机构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时 , 首 次认 购最 低金 额为 人 民币1000 元 (含 认购费 , 下同 ) , 追加 认购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1000 元 ;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中 心柜台 认购 本 基金份 额时 ,首 次认 购金 额为10000 元, 追加 认购 最 低金额 为人 民币1000 元。 募集期 间不 设置 投资 者单 个账户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和最 高认 购金 额限 制。 各 销售机 构 对本基 金最 低认 购金 额及 交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八)募集期利息的 处理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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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6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 中 利 息转份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九)募集资金的管 理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 在 基金 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 金募 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 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内 ,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 监 会 书面确认 之日起, 《基金合 同》生效 ;否则《 基金合 同》不生 效。基金 管理人 在收到中 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 宜予 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基 金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终 止 《基 金合 同》 , 并 按照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程序进 行清 算, 不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登记 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 赎 回生 效 。 投 资人 赎 回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购 、 赎 回的 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 情 况, 投资 者应 及 时查询 。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登记机 构可根据 《业务 规则》 ,在 不影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前 提下 , 对上 述业 务 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 基 金 管理人 将于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关 规定 予以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 限制 1、投资者 通过基金 管理人 电子 直销 平台或基 金管理 人指定的 其他销售 机构申 购本基 金 份额时 ,每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 (含 申 购费, 下同 ) ;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直销 中 心柜台 申购 本基 金份 额时 , 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人 民币 10000 元 , 追 加申 购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投 资者 当期 分 配的基 金收 益转 为基 金份 额时, 不受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制 。投 资 者可多 次申 购 , 对 单个 投 资者累 计持 有基 金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2、投资者 可将其全 部或部 分基金份 额赎回。 基金管 理人不对 投资人每 个基金 交易账 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进行 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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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0 3、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基金管 理人可与 其他销 售机构约 定,对投 资人委 托其他销 售机构办 理基金 申购与 赎 回的, 其他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委 托协 议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不必 遵守 以上 限制 。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销 售 、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 申购费 率 客户申 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5%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1.2%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6% M ≥ 500 万元 1000 元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基金 份 额时收 取。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 资人 收取 不 低于 1.5% 的 赎回 费, 对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30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0.7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上述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续 持 有期少于 3 个月 的投 资人 收取不 低于 0.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75% 计 入基 金财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3 个月 但少 于 6 个 月的 投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0.5% 的 赎回费 ,并 将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50%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长 于 6 个月 的投 资人 ,应当 将不 低 于赎回费总 额的 25% 计 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中计入基金财产之 余的费用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期 限(Y )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率 Y <7 天 1.50% 7 天≤Y <30 天 0.75%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30 天≤Y <6 个月


0.50% Y ≥ 6 个月 0 注:上 表中 ,1 个月 按 30 天计算 ,2 个月 按 60 天计 算,以 此类 推。 投资 人通 过日常 申 购所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期 限自登 记机 构确 认登 记之 日起计 算。


3、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3 位,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4、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5、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 期或 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基金 销售 费用 实行 一定 的优惠 。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基 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申购费 用采 用比 例费 率时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采 用固 定金 额时 :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 两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5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假设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5 元,则 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50,000/ (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0=46,915.31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5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 元,则 其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可得 到 46,915.31 份 基金 份额。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余 额 处理方 式 本基金 采用 “ 份 额赎 回 ” 方 式, 赎回 价格 以赎 回当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计 算公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例:某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持 有 时间为 一年 三个 月, 对应 的赎回 费 率为 0.25%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 1.25=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25%=31.25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31.25=12,468.75 元 投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基金 份额 ,持 有期 限为 一年三 个月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是 1.250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12,468.75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基金管 理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7 项之一 的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继续接 受赎回申 请将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情形 时,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支 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出 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 赎回程 序 执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 因支 付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日 接受 赎 回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10% 的 前提 下, 可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理 。 对 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赎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 赎回的 , 当日 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优 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3 ) 暂 停赎 回 : 连 续2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 基金的 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20 个工 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在3个 交易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 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根据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 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三)基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 者交 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 的申 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 将 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应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四)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 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重 点 把 握 中 国 经 济 转 型 与 升 级 过 程 中 移 动 互 联 产 业 所 蕴 含 的 投 资 机 会, 通 过 自 上而下 的大 类资 产配 置与 自下而 上的 个券 精选 , 在 严格控 制风 险的 基础 上 , 力求实 现基 金资 产的长 期稳 健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权证 、 股 指期 货 、 股 票期权 等权 益 类品种 ,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 类品种 ( 包括 国债 、 金 融 债、 央行 票据 、 地 方政 府 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 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 含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 可交换 债券 、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 中期 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级 短 期融资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次 级债 、 债 券回 购 、 银 行存款 、 货币 市 场工具 等 ) 、 国债 期货 ,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 须 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 为 0-95% , 其 中投资 于基 金所 定义 的移 动互联 主 题相关的上 市公司股票资产占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80%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 股票 期 权和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股 指期 货、 股票 期权 和 国债期 货的 投 资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三)投资策略 (一) 大类 资产 配置 本基金 将综 合分 析和 持续 跟踪基 本面 、 政策 面、 市 场面等 多方 面因 素 , 研 究 宏观经 济运 行的规 律 , 判 断经 济周 期 的位置 及未 来的 发展 方向 , 并 结合 证券 市场 的特 点 和各类 证券 风险 收益特 征的 变化 确定 投资 组合中 各类 资产 的合 适配 置。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中, 本基 金重点 关注 以下 指标 : (1)宏 观经济 指标, 包括 GDP 增长 率、PMI 、 工 业增加 值、进出 口数据、CPI 、PPI 走势、M2 的绝 对水 平和增 长率、 利率 水平 与走 势等 ; (2) 微观 经济 指标 ,包 括 各行业 企业 营业 收入 变化 、投资 变化 、盈 利变 化及 预期等 ; (3) 国家 政策 ,包 括国 家 的财政 、货 币、 税收 、汇 率、产 业政 策等 ; (4) 证券 市场 基本 指标 , 包括整 体估 值水 平、 市场 资金变 化、 市场 情绪 等因 素。 同时 , 本 基金 将通 过对 上 述指标 的分 析 , 动 态调 整 基金资 产在 股票 、 债券 及 现金等 类别 资产间 的分 配比 例, 动态 优化投 资组 合。 (二) 股票 投资 策略 1、移 动互 联主 题相 关公 司 的界定 在中国 经济 产业 结构 升级 和消费 升级 的双 重推 动下 , 移动互 联产 业将 在经 济转 型升级 过 程中发 挥着 重要 的作 用。 本基金 所界 定的 移动 互联 主要是 指通 过运 用移 动互 联网、 物联 网 、 智能芯 片 、 无 线宽 带通 讯、 云计算 等移 动互 联技 术手 段将传 统行 业进 行互 联网 化转型 和改 造 、 引入新 的商 业模 式 , 实 现 产业间 的互 联互 通 、 跨 界 融合 , 以 及新 一代 移动 信 息技术 与多 种的 技术整 合等 。 本基金 对移 动互 联主 题的 上市公 司的 定义 主要 涵盖 三个方 面: (1)互联 网与传统 产业的 融合,将 传统产业 的线下 业务和行 为信息数 据化, 并使之 得 以可扩 展 、 可 流动 、 可 交易 的企业 , 具体 包括 但不 限 于申万 一级 行业 分类 的银 行、 非银 金融、 钢铁( 如钢 铁贸 易) 行业 等; (2)将生 产关系互 联网化 ,在产业 间形成垂 直服务 与应用的 企业,具 体包括 但不限于 申万一 级行 业分 类的 交通 运输、 休闲 服务 、商 业贸 易、传 媒行 业等 ; (3)将移 动通信技 术与互 联网技术 、平台、 商业模 式和应用 结合起来 的企业 ,具体 包 括但不 限于 申万 一级 行业 分类的 电子 、计 算机 、通 信、电 气设 备行 业等 。 同时 , 本 基金 将密 切跟 踪 移动互 联主 题相 关产 业的 发展 , 将 根据 实际 情况 调 整移动 互联 主题相 关公 司的 界定 标准 与范围 。 2、个 股选 择策 略。 (1) 建立 备选 股票 库。 本基金 的备 选股 票库 包括 一级库 和二 级库 。 一 级股 票 库是本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旗下基 金 统一的 股票 投资 范围 , 入 选 条件主 要是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长期 研究 和实 践验 证形 成的企 业价 值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评估体 系 , 筛 选出 基本 面 良好的 股票 进入 一级 库 。 具体而 言 , 基 金管 理人 企 业价值 评估 系统 对企业 价值 的考 察重 点包 括企业 财务 状况 、经 营管 理状况 、竞 争力 优势 及所 处行业 环境 。 在一级 股票 库中 , 本基 金 通过定 性分 析和 定量 指标 , 精 选出 相关 行业 内估 值 相对合 理的 优质上 市公 司, 构成 本基 金的二 级股 票库 。 具体地 ,本 基金 定性 分析 和定量 分析 关注 的主 要因 素包括 : 1)定 性分 析 本基金 对上 市 公 司的 竞争 优势进 行定 性评 估。 上市 公 司在行 业中 的相 对竞 争力 是决定 投 资价值 的重 要依 据, 主要 包括以 下几 个方 面: A 、 公司 的竞 争优 势: 重点 考察公 司的 市场 优势 , 包 括市场 地位 和市 场份 额 , 在细分 市 场是否 占据 领先 位置 , 是 否具有 品牌 号召 力或 较高 的行业 知名 度 , 在 营销 渠 道及营 销网 络方 面的优 势和 发展 潜力 等 ; 资源优 势 , 包 括是 否拥 有 独特优 势的 物资 或非 物质 资源 , 比 如市 场 资源 、 专 利技 术等 ; 产品 优势 , 包 括是 否拥 有独 特 的、 难以 模仿 的产 品 , 对 产品的 定价 能力 等以及 其他 优势 ,例 如是 否受到 中央 或地 方政 府政 策的扶 持等 因素 ; B 、 公 司的 盈利 模式 : 对 企 业盈利 模式 的考 察重 点关 注企业 盈利 模式 的属 性以 及成熟 程 度,考 察核 心竞 争力 的不 可复制 性、 可持 续性 、稳 定性; C 、 公 司治 理方 面: 考 察上 市公司 是否 有清 晰、 合 理 、 可执行 的发 展战 略; 是 否具有 合 理的治 理结 构, 管理 团队 是否团 结高 效、 经验 丰富 ,是否 具有 进取 精神 等。 2)定 量分 析 本基金 将对 反映 上市 公司 质量和 增长 潜力 的成 长性 指标、 财务 指标 和估 值指 标 等进行 定 量分析 ,以 挑选 具有 成长 优势、 财务 优势 和估 值优 势的个 股。 A 、 成长 性指 标: 收入 增 长率、 营业 利润 增长 率和 净利润 增长 率等 ; B 、 财务 指标 : 毛利 率、 营 业利润 率 、 净 利率 、 净资 产收益 率 、 经 营活 动净 收 益/ 利润 总 额等; C 、 估值 指标 : 市盈 率 (PE ) 、 市 盈率 相对 盈利 增长 比率 (PEG ) 、 市 销率 (PS ) 和总 市值。 (2) 股票 组合 的构 建和 调 整。 在二级 股票 库的 基础 上 , 根据相 关的 法律 、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和基 金管理 人内 部的投 资程 序 ,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的 基础 上 , 基 金经 理通 过对个 股价 格趋 势和 市场 时机的 判断 , 选择具 有成 长优 势、 竞争 优势且 估值 合理 的上 市公 司构建 个股 组合 。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当行业 与上 市公 司的 基本 面、 股票 的估 值水 平出 现 较大变 化时 , 本基 金将 对 股票组 合适 时进行 调整 。 (三) 债券 投资 策略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 将依 托基 金管 理 人固定 收益 团队 的研 究成 果, 综合 分 析市场 利率 和信 用利 差的 变动趋 势 , 采 取久 期调 整 、 收益率 曲线 配置 和券 种配 置等积 极投 资 策略, 把握 债券 市场 投资 机会, 实施 积极 主动 的组 合管理 ,以 获取 稳健 的投 资收益 。 1、久 期管 理 本基金将在对国内宏观经 济要素变化趋势进行分析 和判断的基础上,通过有 效控制风 险 , 基 于 对 利 率 水 平 的 预 测 和 混 合 型 基 金 中 债 券 投 资 相 对 被 动 的 特 点 , 进 行 以 “ 目标久期” 为中心 的资 产配 置, 以收 益性和 安全 性为 导向 配置 债券组 合。 2、期 限结 构配 置 由于期 限不 同 , 债 券对 市 场利率 的敏 感程 度也 不同 , 本 基金 将结 合对 收益 率 曲线变 化的 预测 , 采 取下 面的 几种 策 略进行 期限 结构 配置 : 首 先采取 主动 型策 略 , 直 接 进行期 限结 构配 置, 通过 分析 和情 景测 试 , 确 定长 期 、 中 期、 短期 三种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 然 后与数 量化 方法 相结合 , 结合 对利 率走 势 、 收 益率 曲线 的变 化情 况 的判断 , 适时 采用 不同 投 资组合 中债 券的 期限结 构配 置。 3、确 定类 属配 置 收益率 利差 策略 是债 券资 产在类 属间 的主 要配 置策 略。 本 基金 在充 分考 虑不 同 类型债 券 流动性 、税 收以 及信 用风 险等因 素基 础上 ,进 行类 属的配 置, 优化 组合 收益 。 4、个 债选 择 本基金 在综 合考 虑上 述配 置原则 基础 上 , 通 过对 个 体券种 的价 值分 析 , 重 点 考察各 券种 的收益 率 、 流 动性 、 信 用等 级, 选择 相应 的最 优投 资 对象 。 本 基金 还将 采取 积 极主动 的策 略, 针对市 场定 价失 误和 回购 套利机 会等 ,在 确定 存在 超额收 益的 情况 下, 积极 把握市 场机 会 。 本基金 在已 有组 合基 础上 , 根 据对 未来 市场 预期 的 变化 , 持 续运 用上 述策 略 对债券 组合 进行 动态调 整。 5、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本 质上 为公司 债 , 只 是发 行主 体 扩展到 未上 市的 中小 型企 业, 扩大 了 基金进 行债 券投 资的 范围 。 由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发行主 体为 非上 市中 小企 业, 企业 管理 体 制和治 理结 构弱 于普 通上 市公司 , 信息 披露 情况 相 对 滞后 , 对企 业偿 债能 力 的评估 难度 高于 普通上 市公 司 , 且 定向 发 行方式 限制 了合 格投 资者 的数量 , 会导 致一 定的 流 动性风 险 。 因 此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本基金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将重 点关 注信 用风 险和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 采 取自下 而上 的 方法建 立适 合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信 用评 级体 系 , 对个券 进行 信用 分析 , 在 信用风 险可 控的 前提下 , 追求 合理 回报 。 本 基金根 据内 部的 信用 分析 方法对 可选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品种 进 行筛选 过滤 ,重 点分 析发 行主体 的公 司背 景、 竞争 地位、 治理 结构 、盈 利能 力、偿 债能 力 、 现金流 水平 等诸 多因 素 , 给予不 同因 素不 同权 重 , 采用数 量化 方法 对主 体所 发行债 券进 行 打 分和投 资价 值评 估 , 选 择发 行主体 资质 优良 , 估值 合理 且流通 相对 充分 的品 种进 行适度 投 资 。 (四)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宏 观经济 形势 、 提前 偿还 率 、 违 约率 、 资 产池 结构 以 及资产 池资 产所在 行业 景气 情况 等因 素, 预判 资产 池未 来现 金 流变动 ; 研究 标的 证券 发 行条款 , 预测 提 前偿还 率变 化对 标的 证券 平均久 期及 收益 率曲 线的 影响, 同时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 变化对 标的 证 券收益 率的 影响 , 在严 格 控制信 用风 险暴 露程 度的 前提下 , 通过 信用 研究 和 流动性 管理 , 选 择风险 调整 后收 益较 高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五) 衍生 品投 资策 略 1、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 套期 保值 为目 的 , 有 选择 地投 资于 股指 期 货。 套期 保 值将主 要采 用流 动性 好、 交易活 跃的 期货 合约 。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将 通过 对证 券市 场 和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并结 合 股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 期货的 收益 性 、 流动性 及风 险特 征 , 通 过 资产配 置 、 品 种选 择, 谨慎 进行投 资 , 以 降低 投资 组 合的整 体风 险。 2、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国债期 货作 为利 率衍 生品 的一种 , 有助 于管 理债 券 组合的 久期 、 流动 性和 风 险水平 。 管 理人将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结合 对宏 观经 济 形势和 政策 趋势 的判 断 、 对债券 市场 进行 定性和 定量 分析 。 构建 量 化分析 体系 , 对国 债期 货 和现货 的基 差 、 国 债期 货 的流动 性 、 波 动 水平 、 套 期保 值的 有效 性 等指标 进行 跟踪 监控 , 在 最大限 度保 证基 金资 产安 全的基 础上 , 力 求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值 。 3、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因 为上 市公 司进 行股权 分置 改革 、 或增 发 配售等 原因 被动 获得 权证 , 或 者本 基 金在进 行套 利交 易 、 避 险 交易等 情形 下将 主动 投资 权证 。 本 基金 进行 权证 投 资时 , 将 在对 权 证标的 证券 进行 基本 面研 究及估 值的 基础 上 , 结 合 隐含波 动率 、 剩余 期限 、 标的证 券价 格走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势等参 数 , 运 用数 量化 期 权定价 模型 , 确定 其合 理 内在价 值 , 从 而构 建套 利 交易或 避险 交易 组合, 力求 取得 最优 的风 险调整 收益 。 4、股 票期 权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按 照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 套期 保值 为主 要 目的 , 参 与股 票期 权的 投 资。 本基 金 将在有 效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选择 流动 性好 、 交 易 活跃的 期权 合约 进行 投资 。 本 基金 将基 于 对证券 市场 的预 判, 并结 合股指 期权 定价 模型 ,选 择估值 合理 的期 权合 约。 (四)投资决策依据 、机 制和程序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宏观 经济 发展 环境 、 债券市 场和 证券 市场 走势 。 2、投 资决 策机 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的 投资 决策机 制是 : 在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授权 范围 内 , 分 管 投资领 导领 导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 根据 研 究报告 , 负责 制定 整体 投 资策略 和原 则 , 审 定季 度 资产配 置调 整计划 和转 持股 份产 品的 投资方 案 ; 参 考投 资报 告 , 审 定核 心投 资对 象和 范 围, 并定 期调 整 投资原 则和 投资 策略 。 投资经 理 : 在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的 授权 范围 内 , 参 考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的资 产配 置建议 、 行 业投资 比例 和整 体组 合的 绝对和 相对 风险 控制 水平 , 关 注整 个资 产组 合的 风 险收益 水平 、 增 值性 、 稳 定性 、 分 散性 和 流动性 等特 征 , 并 结合 自 身对证 券市 场的 分析 判断 , 确 定具 体的 投 资品种 、 数量 和买 卖时 间 , 构 建和 优化 投资 组合 , 并进行 日常 分析 和管 理 。 为有效 控制 组合 风险, 投资 经理 只有 获得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批 准, 才可以 超越 权限 超配 个别 证券。


投资 经理助理/ 投资分析 员:通 过内部调 研和参考外部研 究报告, 定期提出宏观分 析、 行业分 析 、 公 司分 析以 及 数据模 拟的 各类 报告 或建 议, 提交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 作 为投 资决 策 的依据 。


数量分 析人 员通 过数 量模 型发现 潜在 投资 机会 , 运 用组合 业绩 评估 系统 , 定 期对投 资组 合中大 类资 产配 置 、 行 业 配置 、 风 格轮 动 、 个 股选 择、 个券 选择 、 买卖 成本 等对整 体业 绩的 贡献进 行归 因分 析。 风险 管 理人员 对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进行分 析、 监控 和报 告。 根 据反馈 结果 , 投资经 理及 时对 组合 进行 必要的 调整 。 3、投 资决 策程 序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本基金 具体 的投 资决 策机 制与流 程为 :


(1) 研究 支持


研究人 员从 基本 面对 宏观 经济 、 行 业、 个券 、 和 市场 走势提 出研 究报 告 , 数 量 小组利 用 集成市 场预 测模 型和 风险 控制模 型对 市场 、行 业、 个券进 行分 析和 预期 收益 测算。


(2) 投资 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依据 上述 研究报 告 , 定 期 ( 月) 或遇 重大事 项时 召开 投资 决策 会议 , 决 定相关 事项 。基 金经 理根 据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决议 ,进行 基金 投资 管理 的日 常决策 。


(3) 组合 构建


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制 定的 投资原 则和 资产 配置 原则 下, 基 金经 理根 据研 究人 员 和数量 小 组的投 资建 议 , 结 合自 身 对证券 市场 的分 析判 断 , 制定大 类资 产配 置 、 行 业 配置及 个股 投资 策略 , 结 合优 秀企 业主 题 的投资 特点 , 在严 格贯 彻 投资流 程和 投资 纪律 的基 础上 , 严 格控 制 风险构 建投 资组 合, 进行 投资组 合的 构建 和日 常管 理,并 定期 进行 组合 优化 。


(4) 交易 执行


基金经 理直 接向 中央 交易 室下达 交易 指令 。 中央 交 易室依 据投 资经 理的 指令 , 制 定交 易 策略 , 统 一执 行投 资组 合 计划 , 进 行具 体品 种的 交 易, 并将 执行 结果 反馈 基 金经理 确认 。 交 易执行 结束 后, 交易 员填 写交易 回执 ,经 基金 经理 确认后 交给 基金 行政 人员 存档。


(5) 业绩 评估 数量小 组和 风险 控制 小组 利用公 司开 发的 业绩 评估 系统, 对投 资组 合中 整体 资产配 置 、 投资组 合 、 个 股选 择、 个 券选择 、 买卖 成本 等因 素 对整体 业绩 的贡 献进 行分 析。 该评 估结 果 将为基 金经 理进 行积 极投 资风险 的控 制和 调整 提供 依据。


(6) 组合 维护


基金经 理将 根据 市场 状况 , 结 合行 业、 个股 的基 本 面情况 、 流动 性状 况、 基 金申购 和赎 回的现 金流 量情 况以 及组 合投资 绩效 评估 的结 果,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监控 和调 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 60% +中 债综 合指 数收 益率× 40% 。 沪深 300 指数是 上海证 券 交易所和深 圳证券 交易所 共同推出的 沪深两 个市场 第一个统 一指数 ; 该指 数编 制合 理 、 透 明 , 有 一定 市场 覆盖 率, 不易 被操 纵 , 并 且有 较高的 知名 度和 市场影 响力 , 适合 作为 本 基金股 票投 资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中 债综 合指 数由 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编 制 , 样 本 债券涵 盖的 范围 全面 , 具 有广泛 的市 场代 表性 , 涵 盖主要 交易 市场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银行 间市 场 、 交 易所 市 场等 ) 、 不同 发行 主体 ( 政府 、 企 业等 ) 和 期限 ( 长期 、 中 期、 短 期等 ) , 能够 很好 地反 映 中国债 券市 场总 体价 格水 平和变 动趋 势 , 适 合作 为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 如果今 后证 券市 场中 有其 他代表 性更 强 , 或 者指 数 编制单 位停 止编 制该 指数 , 或 者更 科 学客观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适 用于本 基金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依 据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 的原则 , 根 据实 际情 况在 履 行适当 的程 序并 经基 金托 管人同 意后 对业 绩比 较基 准进行 相应 调 整,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预期 风险 水平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金 , 但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属 于中 等风险 水平 的投 资品 种。 (七)投资限制与禁 止行 为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为 0-95% ,其 中投 资于 基金 所定 义的移 动 互联主 题相 关的 上市 公司 股票资 产占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2)本基 金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股票 期权和国 债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 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5)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6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 括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个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基金 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 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17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 总市 值的 30% ; 本基 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 包括平 仓 ) 的 国债 期货 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18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 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 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本 基金 开仓 卖出 认 购期权 的, 应 持有 足额 标 的证 券; 开仓 卖出 认沽 期 权的, 应 持有 合 约行权 所需 的全 额现 金或 交易所 规则 认可 的可 冲抵 期权保 证金 的现 金等 价物 ; 本基金 未平 仓 的期权合约 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其中,合约面 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 数 计算 ; 本 基金 投资 股票 期 权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比 例限制 ( 如股 票仓 位 、 个 股占比 等 ) 、 投 资目标 和风 险收 益特 征; (19)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投 资 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不需 要经 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他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予 以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 之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 少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 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3、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4、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5、不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十、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十 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 股指期 货合 约 、 股 票期 权 合约 、 国 债 期货合 约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及 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或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全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 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价 格进 行估值 ; 估 值 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 收盘全 价减 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或 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 品种 的 估 值 价 格 进行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对银 行间 市场 未上 市 ,且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值 价格 的债 券, 按成 本估值 ; (4)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6、股指期 货合约一 般以估 值当日结 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 的,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估 值 。 当 日结 算价 及结 算规则 以 《 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结 算细 则》为 准。 7、国债期 货合约以 估值日 的结算价 估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如法 律法 规今 后另 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 定。 8、股票期 权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日 结算价进 行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算 价估 值。 9、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基金管 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 值。但 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 ” 给 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 失(“ 受损 方”) , 则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 失,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估值 错误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果 因基金 管理人原 因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 的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 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 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向责 任方 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 生的有 关费 用, 应列 入基 金费用 ,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如果 责任方未 按规定 对受损方 进行赔偿 ,并且 依据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或其他 规 定, 基 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 据法院 判决 、 仲裁 裁决 对 受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责 任方 进行 追索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和 遭受 的直 接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估值 错误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3)当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 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 方承 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按 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由此 给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 应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 和核对 尚 不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避 免 不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情 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④由于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 信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回金 额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 付。 (4)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的第 9 项 进行 估值 时,所 造 成的误 差 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 或 由 于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及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等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 但 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5)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6 )前述 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处理。 如果行 业 另有通 行 做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进行 收益分 配, 具体分 配方 案以 公告 为准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本基金 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 与红利 再 投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金收 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将 对上 述 基金收 益分 配政策 进行 调整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基 金收益 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 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 投资者 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金 登记 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 及维护 费用 ; 7、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等 交 易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6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 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于 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 前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1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与基金 管理 人 协 商一 致的 方式于 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3、证券账 户开 户费用 :证 券账户开 户费自 本基金 成 立一个月 内从基 金财产 中 划付, 如 资产余 额不 足支 付该 开户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于本 基 金成立 一个 月后 的 5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垫 付,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垫 付开户 费用 义务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第 3 -9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 的会计 账 目、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 会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基金管 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 有充足 理由 更换会计 师事务 所,须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更换会 计 师事务 所 需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 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 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 基 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定《基 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明 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2)基金 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 金投资 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募 说明 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 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 运作监 督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上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其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 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 文登载 于其 网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超 过 20% 的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度 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 告等定 期报 告文 件中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 比、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 风险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 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公 共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投 资股 指期 货相 关公 告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等 文 件中披 露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 资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11、投 资国 债期 货相 关公 告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等 文 件 中披 露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 资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示 国债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12、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后 两个 交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介 披 露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基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 更 新) 等文 件 中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情况 。 13、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证 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 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14、投 资股 票期 权信 息披 露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等 文 件中披 露股 票期权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 资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 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 估值 方 法等 , 并 充分 揭 示股票 期权 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 以 及是 否符 合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等 。 15、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十 六、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 因 国家 宏 观经济 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 地区发 展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导 致证 券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 2、经济周 期风险: 随着经 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 化,证 券市场也 呈现出周 期性变 化,从 而 引起债 券价 格波 动, 导致 基金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发生变 化。 3、利率风 险:当金 融市场 利率水平 变化时, 将会引 起债券的 价格和收 益率变 化,进 而 影响基 金的 净值 表现 。 4、信用风 险:基金 所投资 债券的发 行人如果 不能或 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 ,或者 不能履 行 合约规 定的 其它 义务 , 或 者其信 用等 级降 低 , 将 会 导致债 券价 格下 降 , 进 而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 5、购买力 风险:基 金投资 于债券所 获得的收 益将主 要通过现 金形式来 分配, 而现金 可 能受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以致 购买力 下降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际 收益 下降 。 6、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好坏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 这些 都会 导 致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 或 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7、再投资 风险:该 风险与 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当市 场利率下 降时,基 金所持 有的债 券 价格会 上涨 , 而 基金 将投 资 于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所 得的利 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 将获得 较低 的 收益率 , 再投 资的 风险 加 大; 反之 , 当市 场利 率上 升时 ,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价格会 下降 , 利 率风险 加大 ,但 是利 息的 再投资 收益 会上 升。 8 、经营风 险: 它与基金 所投资 债券的发 行人的经营活动 所引起的 收入现金流的不 确定 性有关 。 债券 发行 人期 间 运营收 入变 化越 大 , 经 营 风险就 越大 ; 反之 , 运营 收入越 稳定 , 经 营风险 就越 小。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技能 等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造 成管理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对基 金收益 水平 也存 在影 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表现 在两 个方 面。 一是 在某 种情 况下 因 市场交 易量 不足 , 某些 投 资品种 的流 动性不 佳, 可能 导致 证券 不 能迅速 、 低 成本 地转 变为 现 金, 进 而影 响到 基金 投资 收 益的实 现; 二是在 本基 金的 开放 期内 投资人 的连 续大 量赎 回将 会导致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难 , 或 迫 使 基金以 不适 当的 价格 大量 抛售证 券, 使基 金的 净值 增长率 受到 不利 影响 。 (四)特定风险 1、股 指期 货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 股 指期 货作 为一 种金 融 衍生品 , 具备 一些 特有 的 风险点 。 投 资股指 期货 所面 临的 风险 主要是 市场 风险 、 流动 性 风险 、 基 差风 险、 保证 金风 险等 。 具 体为 : (1)市场 风险是指 由于股 指期货价 格变动而 给投资 者带来的 风险。市 场风险 是股指 期 货投资 中最 主要 的风 险。 (2)流动 性风险是 指由于 市场流动 性差或合 约交易 活跃性差 ,交易参 与者少 ,买卖 意 愿不高 ,期 货交 易难 以迅 速、及 时、 方便 的成 交所 产生的 风险 。 (3)基差 风险是指 股指期 货合约价 格和指数 价格之 间的价格 差的波动 所造成 的风险 , 以及不 同 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格之间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期 现价 差风 险。 (4)保证 金风险是 指由于 保证金交 易的杠杆 性,当 出现不利 行情时, 股价指 数微小 的 变动就 可能 会使 投资 者权 益遭受 较大 损失 。 而且 股 指期货 采用 每日 无负 债结 算制度 , 如果 没 有在规 定的 时间 内补 足保 证金, 按规 定将 被强 制平 仓,可 能给 投资 带来 重大 损失。 2、投 资股 票期 权的 风险 本基金 可参 与投 资股 票期 权, 股票 期权 的风 险主 要 包括市 场风 险 、 管 理风 险 、 流 动性 风 险、 操作 风险 等, 这些 风 险可能 会给 基金 净值 带来 一定的 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 基金管 理人 为了 更好的 防范 投资 股票 期权 所面临 的各 类风 险 , 建 立 了 股票 期权 交易 决策 小组 , 按 照有 关要 求 做好人 员培 训工 作 , 确 保 投资 、 风 控等 核心 岗位 人 员具备 股票 期权 业务 知识 和相应 的专 业能 力,同 时授 权特 定的 管理 人员负 责股 票期 权的 投资 审批事 项。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3、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的风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是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由非 上市 中小 企业采 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券 。 由 于不能 公开 交易 , 一般 情 况下 , 交 易不 活跃 , 潜 在 较大流 动性 风险 。 当发 债 主体信 用质 量恶 化时 , 受 市场 流动 性所 限 , 本 基金 可能 无法 卖出 所 持有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 由此可 能给 基金 净值带 来更 大的 负面 影响 和损失 。 4、投 资国 债期 货的 风险 国债期 货的 投资 可能 面临 市场风 险 、 基 差风 险、 流 动性风 险 。 市 场风 险是 因 期货市 场价 格波动 使所 持有 的期 货合 约价值 发生 变化 的风 险 。 基差风 险是 期货 市场 的特 有风险 之一 , 是 指由于 期货 与现 货间 的价 差的波 动, 影响 套期 保值 或套利 效果 ,使 之发 生意 外损益 的风 险 。 流动性 风险 可分 为两 类 : 一类为 流通 量风 险 , 是 指 期货合 约无 法及 时以 所希 望的价 格建 立或 了结头 寸的 风险 , 此类 风 险往往 是由 市场 缺乏 广度 或深度 导致 的 ; 另 一类 为 资金量 风险 , 是 指资金 量无 法满 足保 证金 要求, 使得 所持 有的 头寸 面临被 强制 平仓 的风 险。 (五)其他风险


1.随着符 合本基金 投资理 念的 新投 资工具的 出现和 发展,如 果投资于 这些工 具,基 金 可能会 面临 一些 特殊 的风 险; 2.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3.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环境 控制、 人员素质 等方面不 完善而 产生的 风 险; 4.因人为 因素而产 生的风 险、如上 市公司治 理结构 问题、内 幕交易、 不公正 披露等 欺 诈行为 、上 市停 止交 易等 产生的 风险 ; 5.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6.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 资产的 损失,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十 七、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约 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终 止 《基 金合 同》 , 并 按照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程序 进行 清算 ,不 需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 聘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按下 列顺 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得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七)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八)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根 据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基金 登记机 构办理基 金登记业 务并获 得《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与 债权 人权 利 , 为 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生 的权 利;


13)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5)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 期 货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部 机构 ;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和 非交易 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金 管理人在 募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不 能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 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之 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2) 依 《 基金 合同 》 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如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 基金开设 证券账户 、资金 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 户,为 基金办 理 证券、 期货 交易 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账户 设置、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等投 资所需账 户,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 合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监 管机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管 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或 转让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服务机 构损害 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 风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 资价值 ,自主 做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 授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 议并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暂 不设立 日常 机构 。 在本 基 金存续 期内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可 以设立 日常 机构 ,日 常机 构的设 立与 运作 应当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 进 行 。 1、召 开事 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 他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 修改,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 本 基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 赎 回费率 或 在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下 变更 收费 方式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 或修改 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在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并且对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不利 影 响的前 提 下,基 金管 理人 、销 售机 构、登 记机 构在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购 、申 购 、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7)在符合 法律 法规及 本合 同规定、 并且对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不利 影 响的前 提 下,于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范围内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8) 按 照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形。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未设立日 常机构 的,基 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 面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由 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配 合。 (4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未设立 日常 机构 的 ,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 人提出 书面 提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配合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式和 权 益登 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 下,由 会 议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见的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等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 其 他 方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 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 日 持有 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含二 分之一) 。若到会 者在权益 登 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集人 按基 金合同 约定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 不 影 响 表决 效力 ; 3)本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 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所持有 的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含二 分之一) ;若本人 直接出具 书 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 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 含三 分之 一 ) 基 金份 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4)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 知 的规定 ,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 构记录 相符 。 (3) 在法 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 允许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面 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在会 议 召 开方式 上, 本基 金亦 可采 用 其他非 现场 方式 或者 以现 场方式 与非 现场 方式 相结 合的方 式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会 议程序 比照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的程 序进 行。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大 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 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 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 议 须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 含二 分之 一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通 过方 可做 出。 除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基 金合同》 、与其他 基金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 方 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计 票 (1 ) 现场 开会 1)如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票人 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 点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会 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 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 有怀疑 ,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计票过 程应 由公证 机关 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大 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 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 必 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 公 证机 构 、 公 证员 姓名 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9、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 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金 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并按 照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程 序进 行清 算, 不需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4)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2、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得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7、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8、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任 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上 海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上海 国际 仲 裁中心) , 按照上 海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上海 国际仲裁 中心)届 时有效 的仲裁规 则 进 行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上 海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 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白志 中 成立时 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1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理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其 它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庆萍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7 日 批准设 立文 号: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67.873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行业 拆借 ; 买卖 、 代理买 卖外 汇 ; 从 事银 行 卡业务 ;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 及担保 ; 代理 收 付款项 ;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结汇 、 售 汇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他 业 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述 基金投 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本 基金 将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权证 、股指 期货、股 票期权等 权 益 类品种 ,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 类品种 ( 包括 国债 、 金 融 债、 央行 票据 、 地 方政 府 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 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 (含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 可 交换债 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 、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级 短 期融资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次 级债 、 债 券回 购 、 银 行存款 、 货币 市 场工具 等) 、国债 期货,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但 须 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各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范围 为: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 为 0-95% , 其 中投资 于基 金所 定义 的移 动互 联 主 题相关的上 市公司股票资产占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80%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 股票 期 权和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股 指期 货、 股票 期权 和 国债期 货的 投 资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 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 比例进 行 监督: (1 ) 本基 金股 票 投 资占 基 金 资产 的比 例范围为 0-95% ,其 中投 资于 基金 所定 义的移 动 互联主 题相 关的 上市 公司 股票资 产占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低于 80% ; (2 )本基 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股 票 期权和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 纳的交 易 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5)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 国债期货合约和 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权 证、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融 资产(不 含质押 式回购) 等 ;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 括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个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基金 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 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1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5% ;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 总市 值的 30% ; 本基 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 包括平 仓 ) 的 国债 期货 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18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 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 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 基金 开仓 卖出 认 购期权 的, 应 持有 足额 标 的证券; 开仓 卖出 认沽 期 权的, 应 持有 合 约行权 所需 的全 额现 金或 交易所 规则 认可 的可 冲抵 期权保 证金 的现 金等 价物 ; 本基金 未平 仓 的期权合约 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其中,合约面 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 数 计算;本 基金投资 股票期 权符合基 金合同约 定的比 例限制( 如股票仓 位、个 股占 比等) 、 投 资目标 和风 险收 益特 征; (19)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 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不需 要经 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3、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 禁 止行为 进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 止从事 下列 行为 :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他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 防 范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予 以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 之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 少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 限制。 4、基金托 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和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于基 金管理 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 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 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 并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 原则在 该名 单中 约定 各交 易对手 所适 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 托 管人在 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内 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 应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现 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 名 单 中增加 或减 少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 到后 , 对 名单 进行 更新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面 确认 后 , 被 确认 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 与 本 次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 仍 应 按照双 方原 定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 人仍执 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2 )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在 银行间 债券 市场进行 现券买 卖和回 购 交易时, 需按交 易对手 名 单中约 定 的该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照 事 先约定 的有 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的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 基金管 理人 与 交易对 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 式, 经提 醒后 仍未 改正 并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3 )基金 管理 人有责 任控 制交易对 手的资 信风险 , 按银行间 债券市 场的交 易 规则进 行 交易 , 并 负责 解决 因交 易 对手不 履行 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 交易对 手在 基金 管理人 确定 的时 间内 仍未 承担违 约责 任及 其他 相关 法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对相 应损 失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先行予 以承 担 , 然 后再 向 相关交 易对 手追 偿 。 基 金 托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成 交单 对合 同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 金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对 手进 行 交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和 责 任 。 5、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 (1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关 于基金 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流 通 受限证 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流通 受限 证券指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管 理办 法 》 规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 易证券 ,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 上市证 券 、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2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经 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 人应至 少于首 次 执行投资 指令之 前 2 个工 作日将上 述资料 书面发 至 基金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 2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3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 金管理 人应向 基 金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 法 规要求 的 有关必 要书 面信 息 。 基 金 管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 完 整, 并应 至少 于 拟执行 投资 指令 前将上 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管 人。 (4 )基金 托管 人应对 基金 管理人是 否遵守 法律法 规 、投资决 策流程 、风险 控 制制度 情 况进行 监督 , 并审 核基 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 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现 风险 的, 有权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就该 风险 的消 除或 防范措 施进 行 补充书 面说 明 , 否 则,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 关指令 。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 令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 任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及 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相应 责任 。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中期票 据的 监督 : (1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基 金在投资 中期票 据前, 基 金管理人 须根据 法律、 法 规、监 管 部门的 规定 , 制定 严格 的 关于投 资中 期票 据的 风险 控制制 度和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 并书 面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人依 据上 述文 件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中期 票据 的额 度和比 例进 行 监督。 (2 )如未 来有 关监管 部门 发布的法 律法规 对证券 投 资基金投 资中期 票据另 有 规定的 , 从其约 定。 (3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时的 法律 法规 遵守情 况 , 有关制 度、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 完善 情况, 有关 额度 、比 例限 制的执 行情 况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上 述事 项违 反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以 及本 协议 的规定 , 应 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相关 托管 协议要 求向 基金 托管 人及 时发出 回函 , 并及 时改 正 。 基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所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 正。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违 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未 能切 实履 行监 督职责 , 导致 基 金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 应承担 相应 责任 。 7、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本基 金投资 中 小企业 私 募债券 进行 监督 ,监 督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以下 几个 方面: (1 )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应遵 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 (2 )基金 在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 前,基 金管理 人 须根据法 律、法 规、监 管 部门的 规 定, 制定 严格 的关 于投 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决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监督 , 如 发现 异常 情况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3 )如未 来有 关监管 部门 对基金投 资中小 企业私 募 债券另有 规定或 托管协 议 当事人 对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监 督管 理另 有约 定时 ,从其 约定 。 8、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选 择存款 银 行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 与存款 银行建 立 定期对账 机制, 确保基 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应根 据相关 规定, 就 本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另 行 签订书 面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协议 , 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 议签署 、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 投 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金划 拨 、 账 目 核对 、 到 期兑 付 、 文 件保 管以及 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 义 务和 职 责,以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3 ) 基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 格审 查、 复 核 相关协 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在开 展基金 存款 业务 时,应严 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 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 的 符合条 件的 存款 银行 的名 单执行 , 如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该 名单 之 外的存 款银 行 , 有 权拒 绝 执行 。 该 名单 如有 变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启用 新名 单前提 前 2 个工 作日将 新名 单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业务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的有 关措 施: 1、基金托 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2、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本 托 管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 3、在限期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 行 复查,督 促基金 管理人 改 正。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 监 会 。 4、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 违反关 法 律法规规 定或者 违反基 金 合同约 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5、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 生 效的投资 指令违 反法律 、 行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 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依 法承担 相应 责任 。 6、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 人的监 督 和核查, 必须在 规定时 间 内答复 基 金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7、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 立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8、基金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本协 议规定 行使监 督 权,或 采 取拖 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 人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期货 账 户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 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 、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并 予协 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或未在 合理 期限 内确 认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 损失。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四)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 相关资 料 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五)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 碍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 理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约 定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外,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和 期货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的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账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 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资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或在 其他银 行 开立的 “ 基 金募 集专 户 ” , 该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提 前结束 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 金份额 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募集 的属 于本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 为本 基金 开立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中, 基金 托 管人在 收到 资 金当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 同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聘请 具 有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有 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 退款事 宜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刻 制、 保管和 使用 。 2、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有关 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 海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账 户。 2、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深圳 分公司 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3、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以基金 的名义 申请并取 得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 拆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的债券 的后 台 匹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一 起负 责为 基金 对外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国债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 托管协议 生效之后,本基 金被允许 从事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 如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和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 助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该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物证券 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 保管库;其中实 物证 券也 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 或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或票 据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控制 下 的实物 证券 在基 金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 应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合同的 签署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 的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件 分别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 基 金 管理人 在代 表 基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原件 , 以便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30 个 工作日 内通 过 专人送 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 全方式 将合 同送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 合同 应存 放于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文件 保管 部门 15 年以 上。 对于 无法 取得 二份以 上的 正本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同 传真 件 , 未 经 双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 约定 范 围内 , 合同 原 件不得 转移 ,由 基金 管理 人保管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复核 (一 )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的 价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基 金合 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 时除外 。估值原 则应符合 基金合 同、 《证券 投资基 金会计核 算业务指 引 》 及其他 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负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 工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 后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三)根 据《基 金法》 ,基 金管理人 计算并 公告基 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 核、审 查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因此 , 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就 与本 基金 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须分 别妥 善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基 金的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 管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管方 式可 以 采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 式。 保管期 限 为 15 年。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 时向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或不 定期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 采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 式妥 善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四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 按有关 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八、托管协议的终止 与修 改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 内 容不得 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本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基金投 资者账单 :基金 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 人定制的 服务形式 提供基 金对账 单 服务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在电子 对账 单 、 短 信对 账 单以及 纸质 对账 单三 种形 式的对 账单 中选 择一种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选择 发送。 电子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选 择 按月度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发送 。 短信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选 择按 月度 、 季度 、 半年度 和年 度发 送 。 纸 质 对账单 每半 年结束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寄 出, 数据截 至寄 送周 期最 后一 个交易 日, 按半 年度 发送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以 下方式 办理 定制 : 1 ) 拨 打 基金管 理人 客服 热线 (400-888-5566 语音自 助修 改或 转人 工服 务) 定制 ;2 )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官 网 (www.bocim.com ) 点击 “基金 账号 查询 ” 按钮,进入" 账户信 息修改" 栏目进行 自助定制 ;3)发 送电子邮 件至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邮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 ,在 邮件中注 明开户证 件号码、 姓名、 持有基 金 名称及 持有 金额 或份 额、E-mail 地址、 手 机号 码、 定 制对账 单形 式 ( 电子 对账 单、 短 信对 账 单、纸 质对 账单 ) 、 寄送 周 期(月 度、 季度 、半 年度 、年度 ) 。 如投资 者未 成功 定制 或主 动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本公 司将不 向其 发送 对账 单。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服务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固 定 的渠道 ,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 金份额 。 定 期定额 投资 服务 计划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投 资者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站 办理 申购 、 赎回 及 信息查 询 。 基 金管 理人 也 可利用 自己 公司的 网站 (www.bocim.com ) 为直销 投资 者提 供基 金网上 交易 服务 。 投 资者 在选用 网上 交 易服务 之前 ,请 向相 关机 构咨询 。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通 过电 子邮件 、 手机 短信 、 传 真 等定期 为客 户发 送所 定制 的信息 。 可定 制的 信息 包 括: 基金 份额 净 值、 每笔 交易 确认 、 每 月 账户信 息 、 公 司旗 下基 金 定期刊 物等 。 业务 开通 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公 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提供 全 天 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户交 易 情况、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 信息查 询。 (六 )如本招募 说明书存在任 何您/ 贵机构无法 理解的内 容,请通过 上述方式联系 本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招募说明书。 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二 十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无。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二 十二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 投资 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中银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 件包 括下列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中银 移 动互联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2、《 中银 移动 互联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3、《 中银 移动 互联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4、关 于申 请募 集注 册中银 移动互 联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之 法律 意见 书;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 以上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处 , 供 公众查 阅。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 本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