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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财通可持续发展100指数A(000042)

中证财通可持续发展100指数: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财 通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财 通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上 海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0 目





录 第 一部 分前言 和释 义 1 前言 1 释义 2 第 二部 分基金 的基 本情况 7 第 三部 分基金 份额 的发售 9 第 四部 分基金 备案 11 第 五部 分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12 第 六部 分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及权 利义务 20 第 七部 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27 第 八部 分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条件 和 程序 35 第 九部 分基金 的托 管 38 第 十部 分基金 份额 的注册 登记 39 第 十一 部分基 金的 投资 41 第 十二 部分基 金的 财产 50 第 十四 部分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58 第 十五 部分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61 第 十六 部分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63 第 十七 部分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64 第 十八 部分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70 第 十九 部分业 务规 则 73 第 二十 部分违 约责 任 74 第 二十 一部分 争议 的处理 和适 用的法 律 75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金 合同的 效力 76 第 二十 三部分 其他 事项 77 第 二十 四部分 基金 合同内 容摘 要 78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和释 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明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ECPI ESG)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 基金” )运作, 依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信息 披露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 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 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 础上,特订立《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ECPI ESG)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 《基金合同》 ” ) 。 《基金合同》 是规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 金合同 》有冲 突,均以 本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包括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 《 基金合同 》的当 事人按 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 必 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 益。 《基金合同》 应当符合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 《基金合同》 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同时就该 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2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 《基金合同》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ECPI ESG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 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仅 为 《 基 金 合 同 》 目 的 不 包 括 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 展100(ECPI ESG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ECPI ESG )指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即 用 于 公 开 披 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 构、 基金的募集、 基金 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 基金的终 止与 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及本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3 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 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其定期的更 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中证财通中国可 持续发展 100(ECPI ESG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ECPI ESG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 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与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交收、 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 构 为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条件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4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基金管理机构、 保 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长不超过3 个月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5 说明书的规定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投资者根据 《基金合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投资者根据 《基金合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要求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 情形 基金账户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 托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 行为 基金转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开 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 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该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 申 购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6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证券投 资收 益、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 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 销售服务费 指 本 基 金 用 于 持 续 销 售 和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属于基金的营 运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 但 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基 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而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所 得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证 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 观事件。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7 第 二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 基 金名 称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ECPI ESG)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 金的 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 金的 运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 金的 投资目 标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指 数 增 强 型 基 金 , 在 力 求 对 中 证 财 通 中 国 可 持 续 发 展 100 (ECPI ESG ) 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础上, 通过基于数量化的多策略系统进行收 益增强和风险控制,力争实现超越该指数的收益率水平。 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目标是: 力争使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 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7.75% 。 五、 基 金的 最低募 集份 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 基 金份 额 发售 面值 和认购 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 基 金存 续期限 不定期 八、 基 金份 额的类 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8 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 A 类基金份 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 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 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情况下,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9 第 三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发售面值发售。 一、 募 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 告。


二、 发 售对 象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三、 募 集目 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四、 发 售方 式和销 售渠 道 本基金将 通过基 金管理 人的直销 网点及 基金代 销机构的 代销网 点公开 发售, 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基 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 认 购费 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具体费率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列示 。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 、募 集期利 息的 处理方 式 《基金合同》 生效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 不得动用。 《基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10 金合同》 生效后, 有效 认购款项在 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 、基 金认购 份额 的计算 1、基金 认购采 用金额 认购的方 式。基 金的认 购金额包 括认购 费用和 净认购 金额。 认购份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认购 份额计 算结果 保留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 后的部 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 金的认 购费率 将按照《 运作办 法》 、 《 销售办法 》的规 定,参 照行业 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 八、 基 金份 额的认 购和 持有限 额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对每个 基金交易 账户的 认购金 额和 持有 基金份 额进行 限制, 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11 第 四部 分


基金 备案 一、 基 金备 案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 事宜予以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理 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 金存 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量 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12 第 五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 购与 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它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 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 申 购与 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 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 ,投资 者应当 在开放日 办理申 购和赎 回申请。 开放日 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 回或转换申请 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视为下一个开放日提交的申请, 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 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13 顺序赎回; 5、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运作 的实际 情况并 在不影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 申购本 基金时 须按销售 机构规 定的方 式备足申 购资金,投资 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 机构在 T+7 日(包括 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 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 基金 管理人 或注册 登记机构 可以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 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14 1、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者 首次申 购和每 笔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笔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者 每个交 易账户 的最低基 金份额 余额。 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者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 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 不 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 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2、投资 者可将 其持有 的全部或 部分基 金份额 赎回。本 基金的 赎回费 用在投 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 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比例下限。 3、本 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 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公告 。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 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15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具体的申购份额计算方法详见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具体的赎回金额计算方法详见招募说明书。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 金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 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八 、申 购和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16 九、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销售 机构或 注册登记 机构的 异常情 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或拒 绝基金投 资者的 申购申 请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 到 (4) 、 (6) 、 (7 ) 项 情形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 申 购公告。 十、 暂 停赎 回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 券交易 场所依 法决定临 时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 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请或 者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当日 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 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17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 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 出现上 述第(3)款的 情形时 ,对已 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延期 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 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一、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者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 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 当日申请 赎回总份额 的比例, 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 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 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 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回 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 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 巨额赎 回并顺 延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18 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 同时以 邮寄、 传真 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赎 回申请 ;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 二、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申购、 赎回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 基 金的 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者 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 四、 转 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 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 五、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 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19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 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 他情况下 的非交 易过户 。其中, “继承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 亡,其 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 “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 合法持 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 福利性 质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的情形 ; “司法 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户 ,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 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 七、 基 金的 冻结与 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 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 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20 第 六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 金管 理人简 况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505 室 法定代表人: 刘未 设立日期: 2011 年6 月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1】84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 电话:021-6888 6666 ( 二) 基 金管 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 销售基金份额; (5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 委 托 、 更 换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对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督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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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 同 21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 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 同》 、基 金销售 与服务 代理协议 及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 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22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23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 偿;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 金托 管人简 况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 (021)68475888 成立时间:1995 年12 月2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注册资本:人民币 42.34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号 ( 二) 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24 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准的其他 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清算 ; (5 )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 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25 (9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26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 同一类别内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 认真阅读并 遵守《基金合同》 ; (2 )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有限责任; (6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7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销机构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9 )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27 第 七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同一类别 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 开事 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 ;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或在对现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收费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28 方式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 议召 集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29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间 、通 知内容 、通 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书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 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如召 集人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出 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 托书 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开会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30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50%(含50%)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如 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4 )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 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与注册 登记机 构记录 相符,并且 委托人出 具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托 书符合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规 定 ;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31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 议 事内 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止 《 基金 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 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可 以在大 会召集 人发出会 议通知 前向大 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 集人 并由召 集人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 提案涉 及事项 与基金有 直接关 系,并 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 )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 对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 做出 决定。 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32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 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 在公证 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33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 其代理 人 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代理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 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34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35 第 八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的 情形 ( 一) 基 金管 理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程序 ( 一) 基 金管 理人的 更换 程序 1、提名 :新 任基金 管 理人由基 金托 管人或 由 单独或合 计持 有 10%以 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选任基 金管理 人的决议 须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36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 ,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二) 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程序 1、提名 :新 任基金 托 管人由基 金管 理人或 由 单独或合 计持 有 10%以 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决议 须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三)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时更换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37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依照 有关规 定予以 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38 第 九部 分基 金的 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39 第 十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一、 基 金注 册登记 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交收、 基金交易确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 基 金注 册登记 业务 办理机 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 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 交收、 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注 册登 记机构 的权 利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注册 登记业 务的办理 时间进 行调整 ,并 依 照有关规定于 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注 册登 记机构 的义 务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份额的 注册登 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40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者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41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 在力求对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指数 进行有 效跟 踪的基础 上,通 过基于 数量化的 多策略 系统进 行收益增强 和风险控制,力争实现超越该指数的收益率水平。 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目标是: 力争使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 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7.75% 。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银行存 款、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 具 (但 须符合中 国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其中, 投资于 中证财通中 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 资产 的80%; 投资于权证的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 资理念 可持续发展体现了中国经济的转型和发展方向, 分享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指数化投资提高产品投资的可预期性, 为客户提供风险收益特征明确的投资标的; 量化增强策略在提高指数化投资效率的同时可有效管理组合投资风险。 四、 投 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 “指数化投 资为主、 主动性投资为 辅” 的投资策略, 力求 在控制 标的指数跟踪误差的基础上, 适当采用量化增强策略获取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收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42 益。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该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联合全球著名的可持续发展评级公司 ECPI 联合 开发的基于中国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指数。成份股主要选自沪深 300 指 数成份股, ECPI 公司人员独立对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进行跟踪分析,汇总信息,并发送回 ECPI 的欧洲 总部, 由 专门的专 家委员 会从环 境友好、 社会责 任、公 司治理三个 维 度 按 照 国 际 标 准 进 行 可 持 续 发 展 评 定 , 确 定 中 证 财 通 中 国 可 持 续 发 展 100 (ECPI ESG ) 指数的成份股。 独立而系统的评级方式确保了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 发展100 (ECPI ESG )指数成份股符合国际标准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代表中国可 持续发展的方向。 如果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 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纯更名除外) , 或由于指 数编 制方法 等 重大变更 导致 中证财 通 中国可持 续发 展 100(ECPI ESG)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 出,本基 金管理 人可以 依据审慎 性原则 和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权 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 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指数化投资和增强策略 本基金主要策略为复制标的指数, 投资组合将以成份股在目标指数中的基准 权重为基础 , 并根据财通数量化的多策略体系在有限范围内进行超配或低配。 一 方面将严格控制组合跟踪误差, 避免大幅偏离标的指数, 另一方面在指数跟踪的 同时力求超越指数。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43 本基金基于数量化的多策略体系, 实现投资策略的多元化, 每个策略都根据 其投资逻辑实现可量化、 可检验。 主要策略包括: 多因子 Alpha 策略、 配对增强 策略、事件驱动型增强策略、风险跟踪控制策略和组合优化策略。 1)多因子 Alpha 策略 多因子 Alpha 策略的实 施主要基于基金管理人自行开发的财通多因子 Alpha 模型, 该模型是在对中国资本市场进行长期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的获取长 期超额收 益的量化决策模型。 模型因子包括基本面因子和市场面因子, 基本面因子主要包 括成长因子、 价值因子、 估值因子、 盈利质量因子, 市场面因子主要包括动量因 子、强度因子、市场情绪因子。 以上因子综合了来自市场各类投资者、 公司各类报表、 分析师及监管政策等 各方面信 息。 财通多 因 子 Alpha 模型 利用 基 金管理人 长期 积累并 最 新扩展的数 据库, 科学客观地综合了大量的各类信息。 基金经理将根据市场状况及变化对各 类信息的重要性做出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判断, 适时调整各因子类别的具体组成及 权重。 2)配对增强策略 配对增强策略是配对交易的对冲 策略在中国资本市场的一个创新应用, 通过 严格的量化分析和研究, 就配对策略在中国的应用进行了客观分析, 形成了一个 系统化交易决策系统, 在风险预算的约束下追求超额收益。 具体包括对标的指数 成份股的协整关系分析、 协整关系监测、 风险预算和资产分配等子模块, 确保配 对增强策略实现稳定性、及时性和风险可控性。 3)事件驱动型增强策略 通过系统分析各类事件内在的经济逻辑和蕴含的基本面信息, 并做统计分析 和研究, 以量化投资的手段进行组合管理, 获取由事件驱动带来的增强收益。 主 要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大股东增持、 业绩预增、 分红送转、 定向增发、 十大流通 股东变动等。 4)风险跟踪控制策略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44 有效跟踪标的指数并控制跟踪误差是指数化投资的首要目标。 因此, 主动增 强须在风险预算下进行。 本基金通过自主研究开发的模块化风险分析体系进行风 险跟踪,把投资组合风险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 风险跟踪控制策略的重点是关注跟踪误差, 包括日内跟踪误差和年化跟踪误 差。 具体包括关注资产配置 偏离度、 行业偏离度及个股投资偏离度, 预算跟踪误 差, 防范出现的超出风险控制要求的偏离。 除了每日的实时跟踪外, 本基金定期 (一周、 月度、 半年、 年度) 对跟踪误差做系统化分析, 并据此进行定期的组合 优化。 对于指数增强部分的风险控制主要是风险预算制度。 对于每个具体策略, 结 合其风险收益特征, 在风险预算的前提下, 进行资产分配, 使指数增强部分的风 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追求相应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基于数量化的多策略系统, 是在基金管理人自主开发的金融工程量化 分析平台上构建的,该平台借鉴国内外先进的量化系统构建开发完成。 3、组合 调整策略 本 基 金 所 构 建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根 据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权 重 的 变 动 而 进 行 相 应调整。 A、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 对该部分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 行调整。 根据中证指数公司对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调整, 在考虑跟踪误差要求的 基础上对成份股进行恰当的定期调整。 B、不定期调整 1 )如果预期目标指数 的成份股将会发生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视当 时具体 情况, 在综合考虑跟踪误差和投资者利益的基础上, 决定是否提前纳入部分备选 成份股; 2 )当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分红等情况而 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 重的行 为时,本基金将 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45 3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情况,对该部分 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从而 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4 )因标的指数成份股 停牌限制、交易量不足 等市场流动性因素,使 得本基 金无法依 照标的 指数权 重购买某 些成份 股时, 本基金管 理人将 视当时 具体情况, 在综合考虑跟踪误差和投资者利益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买 入 相 关 的 替 代 性 股 票 ; 5 )根据法律法规中针 对基金投资比例的相关 规定,当基金投资组合 中按标 的指数权重投资的股票资产比例或个股比例超过规定限制时, 本基金将对其进行 实时调整,并相应对其他资产 或个股进行微调,以保证基金合法规范运作; 6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成 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 重因其 它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 本基金可以对该部分股票投资组合进行适当变通和 调整, 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辅之以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管理等, 最终使跟踪 误差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 将投资于国债、 金融债等流动 性好的债券。 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 在股票市场整体走势不看 好的前提下, 为本基金提供较为安全的投资渠道, 从而有效利用基金资产, 提高 基金资产的投 资收益。 在综合信用分析、 流动性分析、 税收及市场结构等因素分 析的基础上, 本基金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 降 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 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 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 上,结合 股价波 动率等 参数,运 用数量 化期权 定价模型 ,确定 其合理 内在价值, 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 以提高投资效率, 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46 标。 本基金在股指期 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 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此外, 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 预期大额申购赎回、 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五、 投 资限制 (一)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投资于 中证财 通 中国可 持续发 展 100 (ECPI ESG) 指数成 份股 和备选 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融 入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本基 金在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 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 为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47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18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由于 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48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 资或者 买 卖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 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有控 股 关系的股 东或 者与其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ECPI ESG)指数 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 利率(税后) ×5% 如果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 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纯更名除外) , 或由于指 数编 制方法 等 重大变更 导致 中证财 通 中国可持 续发 展 100(ECPI ESG )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 出,本基 金管理 人可以 依据审慎 性原则 和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权 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 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49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指数增强型 基金, 属于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 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 八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和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 、基 金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50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股指期货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1、其他资产等。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5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 基金财产 的管理 、运用 或其他情 形而取 得的财 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消。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52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 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等资产和负债。 四 、估 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 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 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53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按最 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的 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股指期货的估值: 股指期货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54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 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确认 和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并按规定公告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当某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 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或注 册登记 机构、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55 或代理销 售机构 、或投 资者自身 的过错 造成差 错,导致 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 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 接损失 负责,不 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 过错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56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其 他规定, 基金管 理人自 行或依据 法院判 决、仲 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 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注册登 记机构的 交易数 据的, 由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当 估值或 份额净 值计价错 误实际 发生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立即 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与本 基金投 资有关 的证券 、 期货 交 易场所 遇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定 或《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57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58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1.0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 若遇法 定节假日 、 公休 假 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59 算方法如下: H= 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 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 其中,A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 ×0.4%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 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 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 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4、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通常情 况下, 标的指 数 许可使 用费按 前一日 的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016% 的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一般如下:


H=E×0.01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 指数许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 按季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十个工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60 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上述一 、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5-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61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 式不同,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 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6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63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64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全国性 报刊( 以下简 称“指定 报刊” )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以下 简称“ 网站” )等媒介 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65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招募说 明书、 《基金 合同》摘 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2、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66 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 面报 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67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68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 以公告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 应当至 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报刊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69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70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 ; (5)变更基金类别; (6 ) 变 更 基金 投 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法 律法 规 和 中 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 对《基 金 合 同 》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 规定 的 范 围内 调整本 基 金的 申 购 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 收费方式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 基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 质性 不 利 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除 按 照法 律 法 规和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应当 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 内,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指定媒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71 体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72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 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 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73 第 十九 部分 业务 规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应遵守 《财通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则 》 (以 下称 《业务规则》 ) 。 《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制订, 并由其解释与修改, 但 《业 务规则》 的修改 若实质 修改了《 基金合 同》 , 则应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对 《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74 第 二十 部分


违 约责 任 一、 因 《基金合同》 当 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 《基金合同》 不能履行或者不能 完全履行的, 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属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双方或多方 当事人的违约, 根据实际情况, 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但是发 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按 照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或 当时有 效的法 律法规 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原则 而行使 或不行 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 三、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 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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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 同 75 第 二十 一部 分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76 第 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77 第 二十 三部 分其 他事 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78 第 二十 四部 分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 一) 基 金管 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 、 委 托 、 更 换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对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督和处理;


(9)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79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 同》 、 基金销 售与 服务 代理协 议及国 家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 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80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 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 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81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金财产 ; (2)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 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4)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82 证;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83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款项及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销机构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84 (9)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一) 召 开事 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收费标 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范 围或 策略(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调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85 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收费 方式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除按 照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 二) 会 议召 集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86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 三)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间 、通 知内容 、通 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书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 指定 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87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与注 册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并且 委托人 出具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88 3、在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情况下 ,经 会议通 知载 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 五) 议 事内 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 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 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 性。大 会召 集人对 于提 案涉及 事项 与基金 有直 接关系 ,并 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 性。大 会召 集人可 以对 提案涉 及的 程序性 问题 做出决 定。 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89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 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90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 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91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92 式不同,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A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销 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93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0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 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 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 其中,A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 ×0.4% ÷当年天 数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94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 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 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 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4、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通常情况下,标的 指数 许可使用费按前一 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6% 的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一般如下:


H =E ×0.016%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 指数许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 按季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十个工 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 四) 费用调 整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9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基 金销售服务费率 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五)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 一)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含中小 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债 券、银 行存 款、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其中 ,投 资于 中证财 通中 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 投资于权证的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二) 投资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于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 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96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融入 的资金 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40 %;本 基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97 (18)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0) 本基 金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由于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 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98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 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 、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等资产和负债。 ( 四) 估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 方认可 的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估值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99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非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 持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股 权,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6、股指期货的估值: 股指期货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结算价估 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7、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 方法、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100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 资 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和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并按规定公告,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 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 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理 销售机 构、 或投 资者自 身的过 错造 成差 错,导 致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101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时,差 错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 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返还 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 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理 人过 错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 规定对 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或其 他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依 据法院 判决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102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并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差错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差错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注 册登 记机构 的交 易数据 的, 由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实际发 生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资 有关 的证券 、期 货交易 场所 遇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其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 、 《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及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103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范 围或 策略(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收费 方式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除按 照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指定媒 体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104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 金财 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105 ( 六) 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基 金财 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 基金合 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 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 机 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