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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用定开债(QDII)人民币(003046)

招商信用定开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中 国信用机会定 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二零 一七 年第一号 ) 
 
 
 
 
 
 
 
 
 
基金管理人:招 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中 国 工商 银行股份有 限 公司 
 
( 二零一七年四 月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1 重要提示 招 商 中 国信 用 机会 定 期开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QDII ) ( 以下 简 称“ 本 基金 ” ) 经 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2016 年6月22 日 《 关于 准予 招商 中国信 用机 会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QDII )注 册的 批复》 ( 证监许 可 〔2016〕1383 号 文) 注册 公开 募集 。 本 基 金的基 金合 同于 2016年9月2 日正 式生 效。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称 “ 本基 金管 理人 ” 或“ 管理 人” ) 保证 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 招募 说 明书 经 中国 证 监会 注册 , 中国 证 监会 对 基金 募集 的 注册 审 查以 要 件 齐备 和 内容 合 规为 基础 , 以充 分 的信 息 披露 和投 资 者适 当 性为 核 心, 以加 强 投资 者 利益 保 护 和防 范 系统 性 风险 为目 标 。中 国 证监 会 不对 基金 的 投资 价 值及 市 场前 景等 作 出实 质 性判 断 或 者保 证 。投 资 者应 当认 真 阅读 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等信 息 披露 文件 , 自主 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 自主 做出 投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境 内外 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 为境 内外证 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波 动。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请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金 合同 ,投 资者 应全 面了解 本基 金的 产品特 性 ,充 分考 虑自 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性 判 断市场 , 对认/ 申购 基金 的 意愿 、时 机、 数 量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获 得基 金投 资收 益, 亦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投资 者投资 本基 金可 能面 临的 风险包 括: 一是 投资 工具 风险, 包括 信用 风险 、利 率风险 、衍 生品 风险 、证 券借 贷风 险、 正 回购/ 逆回 购风 险、 交易 结 算风险 等 ;二 是全 球投 资 风险 ,包 括境 外 市场风 险、 政府 管制 风险 、政治 风险 、法 律风 险、 汇 率风 险、 会计 核算 风险 、税务 风险 等; 三是投 资的 一般 风险 , 包 括管理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操 作风 险和 技术 风险 以 及不可 抗力 风险 。 基 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 职守、 诚 实 信用 、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财产, 但 不 保证 基 金 一定 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 当投 资 人赎 回时 , 所得 或 会高 于 或低 于投 资 人先 前 所支 付的金 额。 如对 本招 募说 明书有 任何 疑问,应 寻求 独 立及专 业的 财务 意见 。 投 资 有 风险 , 过往 业 绩并不 预 示 其未 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 人 所管 理 的其 它 基金的 业 绩 并不 构 成 对本 基 金业 绩 表现 的保 证 。投 资 人在 认 购( 或申 购 )本 基 金时 应 认真 阅读 本 招募 说 明书 和基金 合同 。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 日起 , 每 六 个 月更新 一 次 ,并 于 每 六 个 月结束 之 日 后的 45 日内 公告 ,更 新内 容截 至每 六 个月 的最 后 一 日。 本 更 新 招募 说 明书 所 载内容 截 止 日为2017年3 月2日, 有 关 财务 和 业绩 表 现数据 截 止 日为 2016 年12月31日 ,财 务和 业绩表 现数 据未 经审 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已于2017 年3 月21 日 复 核 了 本 次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书。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2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风 险揭 示 ................................................................. 7 四、基 金的 投资 .............................................................. 11 五、基 金的 业绩 .............................................................. 24 六、基 金管 理人 .............................................................. 25 七、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6 八、 基 金份 额的 封闭 期、 开放期 、申 购与 赎回 ..................................... 37 九、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50 十、基 金的 财产 .............................................................. 52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53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60 十三、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62 十四、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63 十五、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9 十六、 基金 托管 人 ............................................................ 71 十七、 境外 托管 人 ............................................................ 76 十八、 相关 服务 机构 .......................................................... 78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83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8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3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15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16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1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1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 《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 行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试 行办法 》 ” ) 、 《关 于实施<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 者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 以下简 称《 通 知》 ) 等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 招商中 国信 用机 会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QDII ) 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 集 的。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或 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是 约定 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 受, 并 按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利 、 承 担义 务。 基 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2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 合 同 、 基 金合 同: 指 《 招商中 国信 用机 会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QDII ) 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效 的修 订和 补充 2 、中国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仅为 基 金合 同目 的不 包 括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澳门 特别行 政 区及台 湾地 区) 3 、法 律法 规 : 指中 国现 时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规 范性文 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 约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 知等 4 、 《基 金法 》 : 指 2012 年12 月 28 日 经第 十 一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三十 次 会议通 过 ,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5 、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 年6 月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6 、 《运 作办 法》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 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7 、 《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 中 国证监 会2004 年 6 月8 日 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8 、 《试 行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 布、 同 年7 月5 日实 施的 《合格 境 内 机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试 行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9 、 《通 知》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7 年6 月18 日 公布 、同 年 7 月5 日 实施 的 《 关于实 施< 合 格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有 关 问题的 通知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 修订 10 、元 :指 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币 元 11、基 金或 本基 金 : 指依 据基金 合同 所募 集的 招商 中国信 用机 会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QDII ) 12、招 募说 明书 : 指 《招 商中国 信用 机会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 )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13、托 管协 议 : 指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订 之《 招商 中国 信用 机会定 期 开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3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 )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14、 《 发售 公告》 : 指 《招 商中国 信用 机会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15、 《 业务 规则》 : 指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相应 规则 16 、中 国证 监会 :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银 行监 管机 构 : 指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8、外 管局 :指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或其 授权 的派 出机 构 19、基 金管 理人 : 指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 、基 金托 管人 : 指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21 、境 外托 管人 : 指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根 据基金 托管 人与 其签 订的 合同, 为 本 基金提 供境 外资 产托 管服 务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22 、境 外投 资顾 问 : 指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与其 签订 的合同 , 为 本基金 境外 证券 投资 提供 证券买 卖建 议或 投资 组合 管理等 服务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2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根据《 招募 说明 书》 和《 基金合 同》 及相 关文 件合 法取得 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24、基 金代 销机 构 : 指符 合《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取 得基金 代 销 业务资 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代 理协议 ,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发售、 申购 、 赎 回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 代理 机构 25、销 售机 构 : 指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26、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27、登 记业 务 :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交收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认 、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过 户等 28 、登 记机 构 : 指 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 其 委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9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受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30、个 人投 资者 : 指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31、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和 其他组 织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4 32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 境内 依法募 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33 、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者的 总称 34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约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 聘请法 定机 构验 资并 办理 完毕基 金备 案手 续,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35 、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 超过3 个月 36 、基 金存 续期 : 指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合法 存续 的不 定期之 期间 37 、日/天 :指 公历 日 38 、月 :指 公历 月 39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40、定期 开 放: 指本 基金 采取的 在封 闭期 内封 闭运 作、封 闭期 与封 闭期 之间 定期开 放 的 运作方 式 41、封 闭期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指 自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包 括该 日 ) 或 自每 一 个开放 期结 束之 日的 次日 起 ( 包括 该次 日 ) 至6 个月月 度对 日 (包 括该日 )的 期间 。 如6 个 月月度 对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以该 日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为该封 闭期 的 最 后一日 ; 如6 个 月后 的月 度没有 对应 的日 历日 期, 则以下 一个 工作 日为 该封 闭期的 最后 一日 。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封闭 期为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包 括该 日) 至6 个月 月度对 日( 包 括 该日) 的期 间。 第二 个封 闭期为 自首 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次 日起 (包 括该 次日 )至 6 个月 月 度 对日( 包括 该日 )的 期间 。如 6 个月 月度 对日 为非 工作日 ,则 以该 日的 下一 个工作 日为 该 封 闭期的 最后 一日 ; 如6 个 月后的 月度 没有 对应 的日 历日期 ,则 以下 一个 工作 日为该 封闭 期 的 最后一 日, 以此 类推 。 本 基金在 封闭 期内 不接 受申 购、赎 回、 转换 转入 、转 换转出 等交 易 申 请 42、开 放期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指 自封 闭期 结束 之日 后第一 个 工 作日起 ( 包括 该日 ) 不少 于 5 个 工作 日且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的期 间 。 本 基金每 个开 放 期 的具体 时间 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公 告为 准, 且基 金管 理人最 迟应 于开 放期 的2 日前进 行公 告 。 开放期 内, 投资 人可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开放 期未 赎回 的份 额将 自动转 入下 一 个 封闭期 。如 在开 放期 内发 生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金 无法 按时 开放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的 , 开放期 时间 中止 计算 ,在 不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影响 因素 消 除之 日的 下一 个工 作日起 ,继 续 计 算该开 放期 时间 ,直 至满 足开放 期的 时间 要求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5 43 、开 放日 :指 开放 期内 销售机 构为 投资 人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的 工 作 日 44 、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5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n 为自 然数 46 、认购 : 指在 本基 金募 集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购 买本基 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7 、发售 : 指在 本基 金募 集期内 ,销 售机 构向 投资 人销售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8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9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 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50 、 巨 额赎 回 : 指在 单个 开放日 , 某 类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中 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 过上 一日 该 类基金 总份 额的20% 时的 情 形 51 、 基 金账 户 : 指基 金登 记 机构给 投资 人开 立的 用于 记录投 资人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52、交 易账 户 : 指各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 机 构买 卖基金 的 基 金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53 、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54 、基 金转 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 条 件,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55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56 、基 金收 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的股 票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票 据投 资收 益、买 卖 证 券差价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益和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 的 节 约 57 、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 金 根据 认购 、申 购、 赎回 所使用 货币 的不 同,将 基金 份额 分 为 不同的 类别 。 以 人民 币 计 价并进 行认 购、 申购 、赎 回的份 额类 别, 称为 人民 币份额 ;以 美 元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6 计价并 进行 认购 、申 购、 赎回的 份额 类别 ,称 为美 元份额 58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所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本 基金 应收的 款 项 以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9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扣除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0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61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 媒 介 62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7 三、风险揭示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 投资, 降低 投资单 一证 券所 带来 的个 别风险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 融工具 ,投 资人 购买 基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分 享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 金投资 所 带 来的 损失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 风 险、技 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 等。巨 额赎 回风 险是 开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即当 单个 开放 日某类 基金 份额 的净 赎回 申请超 过 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总份额 的 20% 时 ,投 资人 将可能 无法 及时 赎回持 有的 全部 基金 份额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人投资 不 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也将 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一 般来 说, 基金的 收益 预 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基金 法 律文 件,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并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人 的风 险 承 受能力 相适 应。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基金 投资 者在选 择本 基金 之前 ,通 过正规 的途 径, 如: 招商 基金客 户 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 招 商基金 公司 网站 (www.cmfchina.com ) 或者 通过 其他 代销机 构, 对 本基金 进行 充分 、详 细的 了解。 在对 自己 的资 金状 况、投 资期 限、 收益 预期 和风险 承受 能 力 做出客 观合 理的 评估 后, 再做出 是否 投资 的决 定。 投资者 应确 保在 投资 本基 金后, 即使 出 现 短期的 亏损 也不 会给 自己 的正常 生活 带来 很大 的影 响。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定期 定额投 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 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 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提请 投资 人特 别注意 ,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封转 开、 分红 等行 为导 致基金 份 额 净值变 化, 不会 改变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不 会降 低基金 投资 风险 或提 高基 金投资 收益 。 因 基金份 额拆 分、 封转 开、 分红等 行为 导致 基金 份额 净值调 整 至1 元 初始 面值 ,在市 场波 动 等 因素的 影响 下, 基金 投资 仍 有可 能出 现亏 损或 基金 份额净 值仍 有可 能低 于初 始面值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8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 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 的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 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担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主 要投资 方向 为以 中 资 企业 境内外 发行 的债 券。 本基 金为定 期 开 放债券 型基 金, 在追 求本 金安全 、有 效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力 求资 产持 续稳 定增值 ,为 持 有 人提供 较高 的当 期收 益以 及长期 稳定 的投 资回 报。 本基金 适合 偏好 低风 险、 稳定收 益的 个 人 投资者 ,追 求持 续稳 定收 益及长 期投 资回 报的 机构 投资者 。 投资者 投资 本基 金可 能面 临的风 险包 括: (一) 全球投 资风 险 1 、海 外市 场风 险 海外投 资受 到各 个国 家/ 地 区宏观 经济 运行 情况 、 货 币政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 策、 税 法、 汇率、 交易 规则 、结 算、 托管以 及其 他运 作风 险等 多种因 素的 影响 ,上 述因 素的波 动和 变 化 可能会 使基 金资 产面 临潜 在风险 。 此外 , 海 外投 资 的成本 、 海外 市场 的波 动 性也可 能高 于国 内A 股 市场 ,存 在一 定的 市场风 险。 2 、政 府管 制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全 球不 同国 家的市 场, 各国 对市 场的 管制程 度和 具体 措施 不同 ,可能 通 过 该国该 地区 的财 政 、 货 币 、 产业等 方面 的政 策进 行管 制, 由此 导致 市场 波动 而 影响基 金收 益 。 3 、政 治风 险 基金所 投资 的国 家/ 地区 因 政治局 势变 化 ( 如罢 工、 暴动、 战争 等) 或 法令 的 变动, 可能 导致市 场的 较大 波动 ,从 而给本 基金 的投 资收 益造 成直接 或间 接的 影响 。此 外,基 金所 投 资 的国家/地 区可 能会 不时 采 取某些 管制 措施 , 如 资本 或外汇 管制 、 对 公司 或行 业的国 有化 以及 征收高 额税 收等 ,从 而对 基金收 益以 及基 金资 产带 来不利 影响 。 4 、法 律风 险 由于各 个国 家/ 地区 适用 不 同法律 法规 的原 因 , 可 能导 致本基 金的 某些 投资 行为 在部分 国 家/地 区受 到限 制或 合同 不 能正常 执行 ,从 而使 得基 金资产 面临 损失 的可 能。 5 、汇 率风 险 本基金 以人 民币 募集 和计 价,经 过换 汇后 投资 于全 球市场 以多 种外 币计 价的 金融工 具 。 外币相 对于 人民 币的 汇率 变化将 会影 响本 基金 以人 民币计 价的 基金 资产 价值 ,从而 导致 基 金 资产面 临潜 在风 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9 6 、会 计核 算风 险 会计核 算风 险主 要是 指由 于会计 核算 及会 计管 理上 违规操 作形 成的 风险 或错 误。由 于 各 个国家/地 区对 上市 公司 日 常经营 活动 的会 计处 理 、 财 务报表 披露 等会 计核 算标 准的规 定存 在 一定差 异, 可能 导致 基金 经理对 公司 盈利 能力 、投 资 价值 的判 断产 生偏 差, 从而给 本基 金 投 资带来 潜在 风险 。同 时基 金管理 人在 计算 、整 理、 制证、 填单 、登 账、 编表 、保管 及其 相 关 业务处 理中 ,可 能由 于客 观原因 与非 主观 故意 造成 行为过 失,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造成 影响 。 7 、税 务风 险 由于各 个国 家/ 地区 在税 务 方面的 法律 法规 存在 一定 差异 , 当 投资 某个 国家/地 区市场 时, 该国家/地 区可 能会 要求 基 金就股 息 、 利 息 、 资 本利 得 等收益 向当 地税 务机 构缴 纳税金 , 该行 为会使 基金 收益 受到 一定 影响 。 此 外 , 各 个国 家/ 地 区的税 收规 定可 能发 生变 化, 或者 实施 具 有追溯 力的 修订 , 从 而导 致基金 向该 国家/地 区缴 纳 在基金 销售 、 估 值或 者出 售投资 当日 并未 预计的 额外 税项 。 (二) 基金的 投资 风险 1 、本基 金特 有风险 (1) 信用 风险 本基金 以中 资企 业境 内外 发行的 债券 。 信 用债 券 发 行人的 偿还 能力 取决 于企 业的经 营 状 况,而 经营 状况 好坏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公 司 治理等 , 这 些都 会对 企业 的盈利 特别 是现 金流 产生 影响。 当债 券发 行人 的上 述经营 指标 变差 , 或者市 场风 险偏 好变 差, 债券的 信用 利差 都会 扩大 ,在极 端情 况下 甚至 有可 能导致 违约 , 这 些都会 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 。 (2) 流动 性风 险 中 资企 业境 内外 发行 的债 券 总体 流动 性较 好。 但在 极端情 况下 ,仍 会出 现流 动性风 险 , 买卖利 差是 流动 性风 险的 一个指 标, 流动 性风 险增 加时买 卖利 差会 随之 扩大 。 (3) 交易 对手 风险 交易对 手风 险是 指境 内外 证券通 过例 如经 纪商 进行 交易时 由于 交易 对手 可能 破产、 违 约 等引发 的信 用风 险。 2 、市场 风险 (1) 利率 风险 中资企 业境 外发 行的 债券 到期收 益率 由公 司信 贷利 差和美 元互 换收 益率 组成 ,因此 债 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10 的价格 与美 元利 率息 息相 关。 (2)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指 标 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中资 企业 境内 外发 行的债 券 的 期限 主 要 集中 在中短 期, 相 对 而言曲 线变 动风 险较 小。 (3) 再投 资风 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这 与利率 上 升 所带来 的价 格风 险( 即前 面所提 到的 利率 风险 )互 为消长 。具 体为 当利 率下 降时, 基金 从 投 资的固 定收 益证 券所 得的 利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 时, 将获得 较少 的收 益率 。 (4) 流动 性风 险 指基金 所持 金融 工具 变现 的难易 程度 。开 放式 基金 要随时 应对 投资 者的 赎回 ,如果 基 金 资产不 能迅 速转 变成 现金 ,或者 变现 为现 金时 使资 金净值 产生 不利 的影 响, 都会影 响基 金 运 作和收 益水 平。 尤其 是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如 果基 金资产 变现 能力 差, 可能 会产生 基金 仓 位 调整的 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可能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3 、运作 风险 (1)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获 取 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管理 水平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 技 术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2) 操作 风险 和技 术风 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 例如 , 越权 违规 交易 、 会 计部 门欺 诈 、 交 易错误 、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在 本基 金的 各种交 易行 为 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障 或者 差 错 而影响 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致 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基 金管 理 公 司、注 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注册登 记机 构等 等。 (3) 不可 抗力 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金 融市 场危 机、行 业竞 争、 代理 机构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 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11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本基金 重点 投资 于中 资企 业国内 外发 行的 债券 , 通 过精选 个券 和 严 格控 制风 险, 谋 求 基 金资产 的长 期稳 健增 值。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等金融 工具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 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具体 包括 :股 票( 包含主 板、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其 他依 法 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 、 债 券 ( 国债 、 金 融债 、 企业 (公 司) 债 、 次 级债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 可 转 换债券 (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 债) 、 可交 换债 券 、 央 行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 融资券 、 中期 票 据等) 、 国债 期货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 购、 同 业 存单、 银行 存款 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以 及现 金; 已与 中国 证监 会签 署双 边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 录的 国 家或 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的 普通 股 、 优先股 、全 球存 托凭 证和 美国存 托凭 证、 房地 产信 托凭证 ,货 币市 场工 具( 银行存 款、 可 转 让存单 、银 行承 兑汇 票、 银行票 据、 商业 票据 、回 购协议 、短 期政 府债 券等 货币市 场工 具 ) , 其他固 定收 益产 品( 政府 债券、 公司 债券 、可 转换 债券、 住房 按揭 支持 证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 等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国 际金融 组织 发行 的证 券) , 结构性 投资 产品 (与 固定 收益、 股权 、 信 用、商 品指 数、 基金 等标 的物挂 钩的 结构 性投 资产 品) , 金融 衍生 产品( 远期 合约、 互换 及 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 境外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权 证、 期权 、 期货等 金融 衍生 产品), 法 律 法规 允许 的、 已与中 国证 监会 签署 双边 监管合 作谅 解备 忘录 的国 家或地 区证 券监 管机 构登 记注册 的公 募 基 金及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 产的 比例 不高 于基金 资 产 的20% ,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其中 , 投资 于 境 外资 产 的比例 不低 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80% , 且投资 于 中 资企 业国 内外 发行的 债券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资 产 的 80% 。 本基金 开放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本基 金持 有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在封 闭期 内每个 交易 日 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的 现金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12 其中, “中 国信 用机 会” 是 指本基 金投 资于 中资 企业 境内外 发行 的债 券, 其中 , 中资 企 业 指中国 境内 自然 人、 法人 及其他 组织 在境 内投 资的 或控股 投资 的企 业或 中国 境内自 然人 、 法 人及其 他组 织在 境外 投资 的或控 股投 资的 企业 。 本基金 投资 于境 内市 场和 境外市 场, 其中 主要 境外 市场为 中国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美 国 、 新加坡 、欧 洲等 国家 和地 区。 (三)投 资理念 基金将 遵循 安全 性和 流动 性优先 原则 ,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政策 环境 、市 场状 况和资 金 供 求的深 入分 析, 在严 格控 制风险 的前 提下 ,主 动构 建及调 整投 资组 合, 力争 实现基 金资 产 的 稳健增 值。 (四)投 资策略 本基金 以封 闭期 为周 期进 行投资 运作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与 开放 期采 取不 同的 投资 策 略 。 ? 封闭期 投资策 略 本基 金封闭期的 投资组合久期 与封闭期剩 余期限进行适 当匹配、控 制基金组合风 险的基 础上, 追求 实现 良好 收益 率的目 标。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 金采取主动 投资管理模式 。在投资策 略上,本基金 从两个层次 进行,首先 是 进行大 类资产 配置 ,尽 可能 地规 避市场 的系 统性 风险 ,把 握市场 波动 中产 生的 投资 机会; 其次 是 采 取自下 而上 的分 析方 法, 从定量 和定 性两 个方 面, 通过深 入的 基本 面研 究分 析,精 选投 资 标 的中基 本面 良好 、具 有较 好发展 前景 且价 值被 低估 的证券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定量 和定 性相 结合的 方法 进行 个股 自下 而上的 选择 。 在定 性方面,主 要考察公司的 业务是否符 合经济发展规 律、产业政 策方向;其次 分析公 司的核 心技 术或 创新 商业 模式是 否具 有足 够的 市场 空间, 公司 的盈 利模 式、 产品的 市场 竞 争 力及其 发展 的稳 定性 ;此 外还将 评估 公司 的股 权结 构、治 理结 构是 否合 理等 。 在定 量方面,主 要考察上市公 司的成长性 、盈利能力及 其估值水平 ,选取具备良 好业绩 成长性 并且 估值 合理 的上 市公司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在债券投 资中将根据对 经济周期和 市场环境的把 握,基于对 财政政策、货 币政策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13 的深入 分析 以及 对各 行业 的动态 跟踪 ,灵 活运 用久 期策略 、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信用 债策 略 等 多种投 资策 略, 构建 债券 资产组 合, 并根 据对 债券 市场、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以 及各种 债券 价 格 的变化 的预 测, 动态 的对 投资组 合进 行调 整。 同时 ,由于 高收 益债 券的 收益 率与其 发行 主 体 的基本 面联 系非 常紧 密, 本基金 将着 重对 债券 发行 主体进 行深 入的 基本 面研 究。 (1) 久期 策略 本基 金将基于对 宏观经济政策 、通货膨胀 和各行业、各 公司基本面 的分析,预测 各债券 未来的 收益 率变 化趋 势, 并确定 相应 的久 期目 标, 合理控 制收 益率 风险 。在 预期收 益率 整 体 上升时 ,降 低组 合的 平均 久期; 在预 期收 益率 整体 下降时 ,提 高组 合的 平均 久期。 在通 胀 预 期较为 强烈 的时 期, 提高 短久期 债券 的配 置比 例, 以有效 应对 加息 预期 ,降 低组合 风险 。 (2)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在组 合的久期配 置确定以后, 本基金将通 过对收益率曲 线的研究, 分析和预测收 益率曲 线可能 发生 的形 状变 化, 采用子 弹型 策略 、哑 铃型 策略或 梯形 策略 ,在 长期 、 中期 和短 期 债 券间进 行配 置, 以从 长、 中、短 期债 券的 相对 价格 变化中 获利 。目 前, 大部 分中国 企业 境 外 发行的 债券 的久 期集 中 在2 到5 年, 只有少 量个 券的 久期大 于 15 年, 因此 收益 率曲线 的策 略 将主要 运用 于中 短期 债券 。 (3) 信用 债策 略 本基 金债券资产 主要投资于中 国企业在境 内外发行的债 券。因此, 信用债策略是 本基金 固定收 益资 产投 资的 核心 策略。 本基 金将 通过 分析 宏观经 济周 期、 市场 资金 结构和 流向 、 信 用利差 的历 史水 平等 因素 ,判断 当前 信用 债的 相对 投资价 值、 风险 以及 信用 利差曲 线的 未 来 走势, 确定 信用 债券 的配 置。具 体的 投资 策略 包括 : 1 )基 本面 分析 采用 基本面分析 、相对价值分 析为主的策 略。基金管理 人将利用多 种基本面分析 指标对 企业的 竞争 力和 债券 定价 水平进 行详 尽的 考察 和评 价,并 通过 对市 场变 动趋 势的把 握, 选 择 适当的 投资 时机 ,进 行债 券组合 的投 资。 基本 面因素主要 包括企业的产 品结构、市 场份额、产量 增长、生产 成本、成本增 长、利 润增长 、人 员素 质、 治理 、负债 、现 金流 、净 现值 等,上 述因 素反 映了 企业 的杠杆 化比 例 , 盈利能 力和 现金 流状 况。 通过对 此类 基本 面因 素数 据的筛 选和 加工 ,基 金管 理人将 建构 较 完 整的企 业数 据库 。 基金 管理人还将 对企业治理结 构、对债券 价格有影响的 潜在事件等 作进一步分析 。通过 上述定 量与 定性 指标 分析 ,基金 管理 人将 利用 评分 系统对 个券 进行 综合 评分 ,并根 据评 分 结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14 果配置 具有 超额 收益 能力 或潜力 的优 势个 券, 构建 本基金 的债 券组 合。 2 )信 用风 险分 析 本基 金主要依靠 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评级系 统来对信用债 的相对信用 水平、违约风 险及理 论信用 利差 进行 分析 。这 其中包 括定 性评 级、 定量 打分以 及条 款分 析等 多个 不同层 面。 定 性 评级主 要关 注股 东实 力、 行业风 险、 历史 违约 及或 有负债 等; 定量 打分 系统 主要考 察发 债 主 体的财 务实 力。 条款 分析 系统主 要针 对有 担保 的长 期债券 ,本 基金 将结 合担 保的情 况, 通 过 分析担 保条 款、 担 保 主体 的长期 信用 水平 等, 对债 项做出 综合 分析 。本 基金 将根据 上述 内 部 信用风 险分 析结 果, 配置 内部评 级高 于外 部信 用评 级机构 评级 的债 券, 获取 相对信 用利 差 收 益。 (4) 可转 换债 券策 略 可转 换债券兼具 股票与债券的 特性。本基 金也将充分利 用可转换债 券具有安全边 际和进 攻性的 双重 特征 ,在 对可 转换债 券条 款和 发行 债券 公司基 本面 进行 深入 分析 研究的 基础 上 , 配置溢 价率 低、 具有 一定 安全边 际的 可转 换债 券进 行投资 。 4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本基 金对中小企 业私募债投资 ,主要通过 期限和品种的 分散投资控 制流动性风险 。以买 入持有 到期 为主 要策 略, 审 慎投 资。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审 慎 原 则,制 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和信 用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并经 董 事 会批准 ,以 防范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5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策 略 资产 支持类证券 的定价受市场 利率、流动 性、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 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 偿还率 及其 它附 加条 款等 多种因 素的 影响 。本 基金 将在利 率基 本面 分析 、市 场流动 性分 析 和 信用评 级支 持的 基础 上, 辅以与 国债 、企 业债 等债 券品种 的相 对价 值比 较, 审慎投 资资 产 支 持证券 类资 产。 6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为有 效控制债券 投资的系统性 风险,本基 金根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 目的, 适度运 用国 债期 货, 提高 投资组 合的 运作 效率 。在 国债期 货投 资时 ,本 基金 将首先 分析 国 债 期货各 合约 价格 与最 便宜 可交割 券的 关系 ,选 择定 价合理 的国 债期 货合 约, 其次, 考虑 国 债 期货各 合约 的流 动性 情况 ,最终 确定 与现 货组 合的 合适匹 配, 以达 到风 险管 理的目 标。 7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在进行权 证投资时,将 通过对权证 标的证券基本 面的研究, 并结合权证定 价模型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15 寻求其 合理 估值 水平 , 主 要考虑 运用 的策 略包 括: 价值挖 掘策 略、 杠杆 策略 、 获利 保护 策略 、 价差策 略、 双向 权证 策略 、买入 保护 性的 认沽 权证 策略 、 卖空 保护 性的 认购 权证策 略等 。 基金 管理人将充 分考虑权证资 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 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 与类属 选择 ,谨 慎进 行投 资,追 求较 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8 、汇 率避 险策 略


紧密跟 踪汇 率动 向 , 通 过 对各国/地 区的 宏观 经济 形 势、 货币 政策 、 市 场环 境 以及其 他可 能影响 汇率 走势 的因 素进 行深入 分析 , 并 结合 相关 外汇研 究机 构的 成果 , 判 研主要 汇率 走势 , 并适度 进行 外汇 远期 、期 货、期 权等 汇率 衍生 品投 资,以 降低 外汇 风险 。 ? 开放期 投资策 略 开放期 内, 本基 金为 保持 较高的 组合 流动 性, 方便 投资人 安排 投资 ,在 遵守 本基金 有 关 投资限 制与 投资 比 例 的前 提下, 将主 要投 资于 高流 动性的 投资 品种 ,防 范流 动性风 险, 满 足 开放期 流动 性的 需求 。 (五) 投 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团队 式投 资管 理模式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就 投 资 管理业 务的 重大 问题 进行 讨论。 基金 经理 、研 究员 、交易 员在 投资 管理 过程 中责任 明确 、 密 切合作 , 在 各自 职责 内按 照业务 程序 独立 工作 并合 理地相 互制 衡。 具体 的投 资管理 程序 如 下 :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投资策 略、 资产 配置 和其 它重大 事项 ; (2) 投资 部门 通过 投资 例 会等方 式讨 论拟 投资 的证 券,研 究员 提供 研究 分析 与支持 ;


(3) 基金 经理 根据 所管 基 金的特 点,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4) 基金 经理 发送 投资 指 令; (5) 交易 部审 核与 执行 投 资指令 ; (6) 数量 分析 人员 对投 资 组合的 分析 与评 估; (7)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的 检 讨与调 整。 在投 资决策过程 中,风险管理 部门负责对 各决策环节的 事前及事后 风险、操作风 险等投 资风险 进行 监控 ,并 在整 个投资 流程 完成 后, 对投 资风险 及绩 效做 出评 估, 提供给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投 资总 监、 基金 经理等 相关 人员 ,以 供决 策参考 。 (六)业 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50%* 中债综 合指 数收 益率+50%* 摩根大 通亚 洲债 券中 国总 收益指 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16 (JACI China Total Return Index) 。 中债综 合指 数是 由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编制, 样本 具有 广泛 的市 场代表 性 , 涵盖主 要交 易市 场、 不同 发行主 体和 期限 ,能 够很 好地反 映中 国债 券市 场总 体价格 水平 和 变 动趋势 。而 摩根 大通 的 JACI China Total Return Index 是 唯一 以中 国企 业债 为标的 的指 数, 且兼顾 高收 益债 券和 投资 评级债 券。JACI China Total Return Index 每月 定 期调整 成份 债 券,其 入选 的标 准为 发行 规模在1.5 亿美 元以 上、 剩余期 限至 少 1 年的 债券 。考虑 到本 基 金 为QDII 基 金, 投资 于境 内 市场和 境外 市场 , 其 中主 要 境外市 场为 中国 香港 特别 行政区 、 美 国、 新加坡 、 欧 洲等 国家 和地 区。 所 以, 选用 “50%* 中债 综合指 数收 益率+50%* 摩 根 大通亚 洲债 券 中国总 收益 指数(JACI China Total Return Index) ”对本 基金 的投 资具 有重 要的参 考价 值 , 适合作 为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 如果上 述基 准指 数停 止计 算编制 或更 改名 称, 或者 今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有 更 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或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 的 业绩基 准,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本基 金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变 更业 绩 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且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七)风 险收益特征 本基 金是债券型 基金,属于证 券投资基金 中较低预期风 险、较低预 期收益的基金 品种, 其预期 风险 及预 期收 益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混 合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八)投 资限制 1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外 ,本 基金 禁止 从事下 列 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提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购买 不动 产 ; (5)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6) 购买 贵 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7) 购买 实物 商品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17 (8) 除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 算等临 时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金 ; (9)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 (10)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的卖 空交 易 ; (11)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12)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13)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 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 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2 、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境 内的 投资 组合 将遵循 以下 限制 :


(1) 基金 持有 同一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6)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10%;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10 %; (9)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18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3) 如本 基金 投资 于国 债期货 ,还 应遵 循如 下投 资组合 限制 :


①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本 基金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②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债 券 总 市值 的30% ;


③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④本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国 债 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 金合 同》关 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约 定; (14) 在开 放期 , 本 基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在 封闭期 , 本 基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易 保证 金 一 倍的现 金; (15)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总 资产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200% , 在 开放 期总 资产 不得超 过 基 金净资 产 的140% ; (16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和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 投资限 制 。
































? 本基金 的境 外的 投资 将遵 循以下 限制 :


A 、投 资组 合限 制 (1)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在 基金 托管 账户的 存款 可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本款 所 称银行 应当 是中 资商 业银 行在境 外设 立的 分行 或在 最近一 个会 计年 度达到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级的 境外 银行。 (2) 基金 持有 同一 机构 ( 政府、 国际 金融 组织 除外 )发行 的证 券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指 数基 金可 以不受 上 述 限制 。 (3) 基金 持有 与中 国证 监 会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录 国家 或地 区以 外的 其他国 家或 地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 证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其中 持有 任 一国家 或地 区市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19 场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4) 基金 不得 购买 证券 用 于控制 或影 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构 或其 管理 层。 同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不得 持有 同一机 构 10% 以 上具 有投 票权的 证券 发行 总量 , 指 数基金 可以 不受 上 述限制 。 前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 同 时应 当一 并 计算全 球存 托凭证 和美 国存 托凭 证所 代表的 基础 证券 ,并 假设 对持 有 的股 本权 证行 使转 换。 (5)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前 项 非 流动 性 资 产是 指 法律 或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流 通受 限 证 券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 的 其他 资产。 (6)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持有 货币 市场基 金可 以不受 上述 限制 。 (7)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任何 一只 境外基 金, 不得 超过 该境 外基金 总份 额的 20 %。 若基金 超过 上述 投资 比例 限制, 应当 在超 过比 例 后30 个 工作 日内 采用 合理 的 商业措 施减 仓以符 合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中 国证 监会 根据 证券 市场发 展情 况或 基金 具体 个案, 可 以 调整 上 述投资 比例 限制 。 (8) 为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 算等临 时用 途借 入现 金的 比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9)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B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本 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 限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 大交易 , 同 时 应当严 格遵 守下 列规 定: (1)本 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0%。 (2)本 基 金投 资期 货支 付 的初始 保证 金、 投资 期权 支付或 收取 的期 权费 、投 资柜台 交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3)本 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 约、 互 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品 ,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 1 )所 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 当具有 不低 于中 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级。 2 )交 易对 手方 应当 至少 每 个工作 日对 交易 进行 估值 ,并且 基金 可在 任何 时候 以公允 价值 终止交 易。 3 )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20 %。 (4)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 本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后60个 工作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包括 衍生 品头寸 及风 险分 析年 度报 告。 (5) 本基 金不 得直 接投 资 与实物 商品 相关 的衍 生品 。 C 、证 券投 资基 金参 与证 券 借贷交 易, 应当 遵守 下列 规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20 (1) 所有 参与 交易 的对 手 方(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当具 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级 机构评 级 。 (2) 应当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 度进行 调整 以确 保担 保物 市值不 低于 已借 出证 券市 值的102%。 (3) 借方 应当 在交 易期 内 及时向 本 基 金支 付已 借出 证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利 息和分 红。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外, 担保 物可 以是 以下 金融工 具或 品种 : 1 )现 金; 2 )存 款证 明; 3 )商 业票 据; 4 )政 府债 券; 5 ) 中 资商 业银 行或 由不 低于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的境 外 金 融机构 (作 为 交易对 手方 或其 关联 方的 除外) 出具 的不 可撤 销信 用证。 (5)本 基 金有 权在 任何 时 候终止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在 正常市 场惯 例的 合理 期限 内要求 归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6)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对 基 金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 相应 责任 。 D 、证 券投 资 基 金根 据正 常 市场惯 例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逆回 购交 易, 应当 遵守 下列规 定 : (1) 所有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的对手 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当 具有 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2)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应 当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 对卖 出收益 进行 调整 以确 保现 金不低 于已 售出证 券市 值 的102 %。 一 旦买方 违约 ,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或处置 卖出 收益 以满足 索赔 需要 。 (3) 买方 应当 在正 回购 交 易期内 及时 向 本 基金 支付 售出证 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利息 和分 红。 (4) 参与 逆回 购交 易, 应 当对购 入证 券采 取市 值计 价制度 进行 调整 以确 保已 购入证 券市 值不低 于支 付现 金的102 % 。一旦 卖方 违约 , 本 基金 根据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或 处置 已购 入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5)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对 基 金参与 证券 正回 购交 易、 逆回购 交易 中发 生的 任何 损失负 相应 责任。 E 、证 券投 资基 金参 与证 券 借贷交 易、 正回 购交 易, 所有已 借出 而未 归还 证 券 总市值 或所 有已售 出而 未回 购证 券总 市值均 不得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的 50 %。 前项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交 易而 持有 的担 保物 、 现金 不得 计 入基金 总资 产。


因证券 、 期 货 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3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法 律法 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21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有 关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但需 提前 公告, 不需 要再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九)基 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中 国信 用机 会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 ) 管理 人 - 招商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 内 容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6 年12 月 31 日, 来源于 《 招 商中 国信 用机 会定期 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 )2016 年第 4 季度 报告 》 。 1. 报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普通 股


- -








优先 股


-


-











存托 凭证


- -








房地 产信 托 凭证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69,089,526.86 78.07 其中: 债券


169,089,526.86 78.07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 的买入 返售 金融 资 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 付金合 计


45,242,266.03 20.89 8


其他资 产


2,258,621.50 1.04 9


合计


216,590,414.39 100.0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22 2. 报告期 末在各 个国 家 (地 区)证 券市场 的股 票及存 托凭证 投资分 布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或 存托 凭证 。 3. 报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及存 托凭证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或 存托 凭证 。 4.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十 名股票 及存 托凭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或 存托 凭证 。 5. 报告期 末按债 券信 用等级 分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债券信 用等 级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至A- 7,284,404.96 3.37 BBB+ 至BBB- 10,123,920.24 4.68 BB+ 至BB- 91,180,447.50


42.16 B+至B- 28,870,739.58


13.35 未评级 31,630,014.58 14.63 注:上 述债 券投 资组 合主 要适用 标准 普尔 、穆 迪、 惠誉等 国际 权威 机构 评级 。 6.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公允价 值 ( 人民 币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USG11259AB79 BTSDF 7.25 06/21/21 REGS


17,342,500


18,240,668.08 8.43 2 XS1163232900 CARINC 6.125 02/04/20 REGS


17,342,500


18,119,617.43 8.38 3 XS1340650107 NHLHK 6.2 01/11/19





13,874,000


14,219,185.12 6.58 4 XS1496760239 CCAMCL 4.45 12/29/49


13,874,000


13,522,710.32 6.25 5 XS1415758991 DEGREE 7.25 06/03/21


10,405,500


11,131,907.96 5.15 注:1 、债 券代 码为 ISIN 码; 2 、数 量列 示债 券面 值, 外 币按照 期末 估值 汇率 折为 人民币 ,四 舍五 入保 留整 数。 7.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金融 衍生 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金融衍 生品 。


9.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十 名基金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基金。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23 10. 投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0.1


本基金本期 投资的 前十 名 证券中 发行主 体未 被监管 部 门立 案调查 ,不 存在报 告编制 日 前一年 内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的 证券。 10.2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 名股 票 中,没 有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的备 选股票 库的 股票。 10.3


其他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258,621.50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58,621.50 10.4


报告期末持 有的处 于转 股 期的可 转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 期 末未 持有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0.5


报告期末前 十名股 票中 存 在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24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的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基金份 额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成立 起 至2016.12.31 3.30% 0.21% 0.39% 0.14% 2.91% 0.07% 注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2016 年9 月 2 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25 六、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 本:人民币 2.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李浩 办公地 址: 深 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 赖 思斯 股权结 构和公 司沿 革: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于2002 年12 月27 日 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 文批 准 设 立 , 是中 国 第 一家 中外 合 资 基 金管 理 公 司。 公司 由 招 商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 投 资) 、 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 司、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中 远 财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共 同投 资组建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 过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公司的 注册 资 本 金已经 由人 民币 一亿 元 (RMB100 ,000 ,000 元 ) 增 加 为人民 币二 亿一 千万 元 (RMB210 ,000, 000 元 ) 。 2007 年5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 同意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受 让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中国华 能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中 远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及招 商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分 别 持 有 的 公 司 10 %、10 %、10 %及 3.4% 的 股 权 ; 公 司 外 资 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受 让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持有 的公 司 3.3 % 的股权 。上 述 股 权转让 完成 后,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 权结构 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持 有 公 司全部股权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 兰 投 资)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33.3% 。 2013 年8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审议 通过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同 意,荷 兰投 资公 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 其持有 的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1.6% 股权转 让给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11.7% 股权 转让 给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述 股权 转 让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26 完成后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的股 东及 股权 结构 为: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持有 全部 股 权 的55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45 %。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1987 年4 月8 日 , 总 行设 在深 圳, 业 务以 中 国市场 为主 。 招 商银 行于2002 年4 月9 日 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上 市 ( 股票 代码: 600036)。2006 年9 月 22 日, 招商 银行 在 香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 (股 份代号 :396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经过 多年 创业 发展 ,已 成为拥 有 证 券市场 业务 全牌 照的 一流 券商。 2009 年11 月, 招 商证 券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 代码600999)。 公司将 秉承 “诚 信、 理性 、专业 、协 作、 成长 ”的 理念, 以“ 为投 资者 创造 更多价 值 ” 为使命 ,力 争成 为中 国资 产管理 行业 具有 “差 异化 竞争优 势、 一流 品牌 ”的 资产管理公司。 (二) 主 要人员情况 1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监 事 及高级 管理人 员介 绍: 李浩, 男,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常务 副行长 兼财 务负 责人 。美 国南加 州 大 学工商 管理 硕士 学位 ,高 级会计 师。1997 年 5 月 加入招 商银 行任 总行 行长 助理,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3 月兼 任招 商银行 上海 分行 行长 ,2001 年 12 月起 担任 招商 银行 副行长 ,2007 年3 月 起兼 任财 务负 责人 ,2007 年6 月起 担任 招商 银行执 行董 事, 2013 年5 月起 担任 招 商 银行常 务副 行长 ,2016 年3 月起 兼任 深圳 市招 银前 海金融 资产 交易 中心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 现任公 司董 事长 。 邓晓力 , 女 , 毕 业于 美国 纽约州 立大 学 , 获 经济 学 博士学 位 。2001 年 加入 招 商证券 , 并 于2004 年1 月至 2004 年12 月 被中 国证 监会 借调 至 南方证 券行 政接 管组 任接 管组成 员 。 在 加 入招商 证券 前, 邓女 士曾 任 Citigroup ( 花旗 集团 )风险 管理 部高 级分 析师 。现任 招商 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兼首 席风险 官, 分管 风险 管理 、公司 财务 、结 算及 培训 工作; 兼任 中 国 证券业 协会 财务 与风 险控 制委员 会副 主任 委员 。现 任公司 副董 事长 。 金旭 , 女 , 北京 大学 硕士 研究生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 在中 国证 监会 工作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副总经 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总经理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 梅隆 全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 代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2015 年1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董 事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 公 司董事 长。 吴冠雄 ,男 ,硕 士研 究生 ,22 年法 律从 业经 历。1994 年 8 月至 1997 年 9 月 在中国 北 方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27 工业公 司任 法律 事务 部职 员。1997 年 10 月至1999 年 1 月 在新 加 坡Colin Ng & Partners 任 中国法 律顾 问 。1999 年2 月至今 在北 京市 天元 律师 事务所 工作 , 先后 担任 专 职律师 、 事务 所 权益合 伙人 、 事务 所管 理 合伙人 、 事务 所执 行主 任 和管理 委员 会成 员 。2009 年 9 月 至今 兼任 北京市 华远 集团 有限 公司 外部董 事 ,2016 年4 月至 今兼任 北京 墨迹 风云 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 独 立董事 ,2016 年12 月至 今 兼任新 世纪 医疗 控股 有限 公司 (香 港联 交所 上市 公 司) 独立 董事, 2016 年11 月 至今 任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第 三届 上市公 司并 购重 组专 家咨 询委员 会委 员 。 现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王莉, 女, 高级 经济 师。 毕业于 中国 人民 解放 军外 国 语学 院, 历任 中国 人民 解放军 昆 明 军区三 局战 士 、 助 理研 究 员; 国务 院科 技干 部局 二 处干部 ; 中信 公司 财务 部 国际金 融处 干部 、 银行部 资金 处副 处长 ; 中 信银行(原 中信 实业 银行) 资本市 场部 总经 理 、 行 长 助理 、 副 行长 等 职。现 任中 国证 券市 场研 究设计 中心(联办)常 务干 事兼基 金部 总经 理; 联办 控股有 限公 司 董 事总经 理等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何 玉 慧 , 女, 加 拿 大皇 后大 学 荣 誉 商学 士 ,26 年 会计 从 业 经 历。 曾 先 后就 职于 加 拿 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1995 年 4 月 加入 香港 毕马 威会 计师事 务所 ,2015 年9 月 退休 前系 香港 毕马 威会计 师事 务所 金融 业内 部审计 、 风险 管理 和合 规服 务主管 合伙 人 。 2016 年8 月至 今任 泰康 保 险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同 时兼 任多 个香 港 政府机 构辖 下委 员会的 委员 和香 港会 计师 公会纪 律评 判小 组委 员。 现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孙谦 , 男 , 新加 坡籍 , 经 济学博 士 。1980 年至 1991 年先 后就 读于 北京 大学 、 复 旦大 学 、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 获得 学士 、工 商 管理硕 士和 经 济学博 士学 位。 曾任 新加 坡南洋 理工 大学 商学 院副 教授、 厦门 大学 任财 务管 理与会 计研 究 院 院长及 特聘 教授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高 级访 问金 融专 家。现 任复 旦大 学管 理学 院特聘 教授 和 财 务金融 系主 任。 兼任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中 国金 融期 货交易 所和 上海 期货 交易 所博士 后工 作 站 导师, 科技 部复 旦科 技园 中小型 科技 企业 创新 型融 资平台 项目 负责 人。 现任 公司独 立 董 事 。 丁安华 , 男 , 毕 业于 华南 理工大 学工 商管 理学 院, 获硕士 学位 。1984 年 8 月至 1986 年8 月任人 民交 通出 版社 编辑 ;1989 年10 月至1992 年10 月 任华 南理 工大 学工 商 管理学 院讲 师 ; 1992 年10 月至1994 年 12 月任 招商 局集 团研 究部 主任研 究员 ;1995 年 1 月至 1998 年8 月, 任美资 企业 高级 管理 人员 ;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2 月,任 职于 加拿 大皇 家 银行;2001 年 3 月至2009 年4 月, 历任 招 商局集 团业 务开 发部 总经 理助理 、 副 总经 理, 企业 规 划部副 总经 理, 战略研 究部 总经 理。2004 年 12 月至 2010 年 4 月, 兼任招 商轮 船董 事;2007 年 6 月至 2010 年6 月 ,兼 任招 商银 行董 事;2007 年 8 月至 2011 年 4 月 兼任 招商 证券 董事 。2009 年 5 月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28 招商证 券首 席经 济学 家,2011 年10 月起 任招 商证 券 副总裁 。现 任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周松, 男,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 加入 招商 银行 ,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2006 年 6 月 至2007 年7 月 任招 商银 行 总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招 商银 行 武汉分 行副 行长 。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 作) 。2010 年6 月至2012 年9 月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 。2012 年9 月至2014 年 6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业务 总监兼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总 经理。2014 年 6 月至2014 年 12 月任 招 商 银行总 行业 务总 监兼 总行 资产负 债管 理部 总经 理 。2014 年 12 月 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同 业金 融 总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 部总经 理 。2016 年1 月起 任招商 银行 总行 投行 与金 融市场 总部 总 裁 兼总行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现任 公司 监事 。 罗琳 , 女 , 厦门 大学 经济 学硕士 。1996 年加 入招 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 先 后 担任项 目经 理 、 高 级经 理 、 业 务董 事 ;2002 年 起参 与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筹备 , 公 司成 立 后先后 担任 基金 核算 部高 级经理 、产 品研 发部 高级 经理、 副总 监、 总监 、产 品运营 官, 现 任 首席市 场官 兼市 场推 广部 总监、 公司 监事 。 鲁丹 , 女 , 中山 大学 国际 工 商管理 硕士 ; 2001 年加 入 美的集 团股 份 有 限公 司 任Oracle ERP 系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 韬睿 惠悦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 顾问;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2 月 于怡 安翰威 特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总 监 ; 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3 月任倍 智人才 管理 咨询 有限 公司 首席运 营官 ;现 任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监 、公 司 监 事,兼 任招 商财 富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李扬 , 男 , 中央 财经 大学 经济学 硕士 ,2002 年加 入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基 金核 算部高 级经 理、 副总 监、 总监, 现任 产品 研发 一部 总监、 公司 监事 。 钟文岳 ,男 ,厦 门大 学货 币银行 学硕 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 中国 农 村发展 信 托投资 公司 任福 建( 集团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经 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 于申银 万国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任九 江营 业部总 经理 ;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 任厦 门海 发 投资股 份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2001 年1 月至 2004 年1 月任 深圳 二十 一世纪 风险 投资 公司 副总 经理;2004 年 1 月至2008 年 11 月 任新 江南投 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08 年 11 月至2015 年 6 月 任招 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总经 理;2015 年 6 月加 入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任 常务 副 总 经理兼 招商 财富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董 事。 沙骎 , 男 , 中 国国 籍, 中欧 国际工 商学 院 EMBA , 曾 任 职于南 京熊 猫电 子集 团, 任设计 师; 1998 年3 月 加入 原君 安证 券南京 营业 部交 易部 ,任 经理助 理;1999 年 11 月 加入中 国平 安 保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29 险(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金运 营中 心基 金投 资部 ,从事 交易 及证 券研 究工 作;2000 年 11 月加入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基 金投 资部 , 任 交易 主管;2008 年 2 月加 入国 泰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量 化投 资事 业部 , 任 投资总 监 、 部 门总 经理 ;2015 年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现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 欧志明 , 男 , 华 中科 技大 学经济 学及 法学 双学 士 、 投资经 济硕 士 ;2002 年 加 入广发 证券 深圳业 务总 部任 机构 客户 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 于广 发证 券总 部 任风险 控制 岗从 事风险 管理 工作 ;2004 年7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曾任 法律 合规 部 高级经 理 、 副 总 监、总 监、 督察 长, 现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董事 会秘 书,兼 任招 商财 富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 事 兼招商 资产 管理 (香 港) 有限公 司董 事。 杨渺 , 男 , 硕士 ,2002 年 起 先后就 职于 南方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 巨 田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历任金 融工 程研 究员 、 行 业研究 员 、 助 理基 金经 理 。2005 年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 任高级 数量 分析 师、 投资 经理、 投资 管理 二部(原 专 户资产 投资 部) 负责 人及 总 经理助 理, 现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潘 西 里 , 男 , 硕士 ,1998 年 加 入 大 鹏 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 司 法 律 部 , 负责 法 务 工作 ;2001 年 10 月加 入天 同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任 职主管 ;2003 年 2 月 加入 中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深圳 监管 局 , 历任副 主任 科员 、 主任 科 员、 副处 长及 处长 ;2015 年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督察 长。 2 、本基金基 金经理 介绍 向霈 , 女 , 中国 国籍 , 工 商管理 硕士 。2006 年加 入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先后任 职于 市场部 、 股票 投资 部 、 交 易部 ,2011 年起 任 固定 收 益投资 部研 究员 , 现任 招 商招钱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理 时 间:2014 年3 月25 日至 今 ) 、 招 商招 利 1 个月 期理 财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理 时间 : 2015 年4 月8 日 至今) 、 招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经 理 (管 理时 间:2015 年 6 月 9 日至 今) 、 招 商 招盈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 6 月 1 日 至今) 、招 商财富 宝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 2016 年6 月30 日 至今 ) 、 招 商中 国信 用 机会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QDII) 基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6 年 9 月 2 日至今)、 招商 招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管 理时间 :2016 年10 月 26 日至今 ) 及招 商招 泰6 个 月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管理 时 间:2016 年12 月 23 日 至 今) 。 白海峰 , 男 , 硕士 。 曾 任 职于新 东方 教育 科技 集团 ;2010 年6 月 加入 国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管理 培训 生、 宏观经 济研 究高 级经 理、 首席经 济学 家助 理、 国际 业务部 负责 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30 2015 年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 现 任国 际业 务 部总监 兼招 商资 产管 理 ( 香港 ) 有 限公 司 执 行 董 事 兼总 经 理 、招 商标 普 金 砖 四国 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LOF) 基金 经理(管理 时 间 :2016 年11 月8 日 至今 ) 、 招商 全球资 源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QDII )基金 经 理( 管理时 间 :2016 年11 月8 日至 今) 及 招商 中国信 用机 会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 基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11 月8 日 至今) 。 3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员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如下成 员组 成: 总经 理金 旭、副 总经 理沙 骎、 副总 经理杨 渺 、 总经理 助理 兼量 化投 资部 负责人 吴武 泽、 总经 理助 理兼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负责 人裴晓 辉、 交 易 部总监 路明 、国 际业 务部 总监白 海峰 。 4 、上述 人员 之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三)基 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 《基 金法 》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价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基 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本 基金 管理 人 承诺 不得从 事 违反 《 证券 法 》 、 《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 《 销售 办 法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31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 法规及 规章 的行 为 , 并 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 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提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购买 不动 产 ; (5)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6)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7) 购买 实物 商品 ; (8) 除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 算等临 时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金 ; (9)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 (10)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的卖 空交 易 ; (11)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12)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13)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32 金托管 人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 人员 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有 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 资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 券 交易 ; (9)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履 行 诚信义 务, 如实 披露 法规 要求的 披露 内容 。 6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 、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 )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五) 内 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 、内部控制 的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 工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对 公司从 决策 层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33 到管理 层和 操作 层的 全面 监督和 控制 。具 体而 言, 包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 监 事会 : 监事 会依 照 公司法 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管 理活 动 、 董 事和 公 司管理 层的 行为行 使监 督权 。 (2 ) 董 事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作 为 董事会 下设 的专 门委 员会 之一 , 负 责 决定公 司各 项重 要的 内部 控制制 度并 检查 其合 法性 、合理 性和 有效 性, 负责 决定公 司风 险 管 理战略 和政 策 并 检查 其执 行情况 ,审 查公 司关 联交 易和检 查公 司的 内部 审计 和业务 稽查 情 况 等。 (3) 督 察长 : 督 察长 负责 监督检 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险 控 制 情况, 并负 责组 织指 导公 司监察 稽核 工作 。督 察长 发现基 金和 公司 存在 重大 风险或 隐患 , 或 发生督 察长 依法 认为 需要 报告的 其他 情形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时 ,应当 及时 向 公 司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是 总经 理办 公会下 设的 负责 风险 管理 的专业 委 员 会,主 要负 责对 公司 经营 管理中 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 事项进 行风 险评 估并 作出 决策, 并针 对 公 司经营 管理 活动 中发 生的 重大突 发性 事件 和重 大危 机情况 ,实 施危 机处 理机 制。 (5) 监 察稽 核部 门: 监察 稽核部 门负 责对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和 风险 管理 政策 的执行 情 况 进行合 规性 监督 检查 ,向 公司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总 经理报 告。 (6 ) 各 业务 部门 : 风险 控 制是每 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首 要的 责任 。 各部 门 的主管 在权 限范围 内, 对其 负责 的业 务进行 检查 监督 和风 险控 制。员 工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公 司规 章 制 度、道 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自己 的岗 位职 责进 行自 律。 3 、 内部控制 制度 概述 (1)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 组成 。 其中,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风 险管 理制 度) 》 , 它 们 是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公司基 本制 度包 括投 资管 理制度 、基 金会 计核 算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公司财 务制 度、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 业绩 评估 考核 制度、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和危机 处理 制 度 等。部 门管 理办 法在 公司 基本制 度基 础上 ,对 各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岗位 责任 进 行 了规范 。业 务管 理办 法对 公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 进行 了规范 。 (2)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一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具 体 包括内 部控 制大 纲、 法规 遵循政 策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34 岗位分 离制 度、 业务 隔离 制度、 标准 化作 业流 程制 度、集 中交 易制 度、 权限 管理制 度、 信 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监察 稽核 部门 的职 责是依 据 国 家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公司 内部控 制制 度在 所赋 予的 权限内 按照 所规 定的 程序 和适当 的方 法 对 监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 正客 观的检 查和 评价 ,包 括调 查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 的健 全性、 合理 性 和 有效性 、 检 查公 司执 行国 家法律 法规 和公 司规 章制 度的情 况、 进行 日常 风险 控制的 监控 工作 、 执行公 司内 部定 期不 定期 的内部 审计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违 法案 件等 。 4 、 内部控制 的五 个要 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控制 环境 公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营造 一 个 浓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 围和环 境, 使全 体员 工及 时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管理层 的经 营 思 想、公 司的 规章 制度 并自 觉遵循 ,使 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司 各个 部门 、各 个岗 位和各 个业 务 环 节。 (2) 风险 评估 公司对 组织 结构 、业 务流 程、经 营运 作活 动进 行分 析,发 现风 险, 并将 风险 进行分 类 , 找出风 险分 布点 ,并 对风 险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出 引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采 取定性 定量 的 手 段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 低和 危害程 度。 落实 责任 人, 并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 险防 范措施 。 (3)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A .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责 有分 工, 但部 门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基 金 投 资管理 、基 金运 作、 市场 营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 ,各 部门 的操 作相互 独立 、 相 互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 报告 系统, 形成 了权 责分 明、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a. 以 各岗 位目 标责 任制 为 基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 各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职责 明确, 并有 相应 的岗 位说 明书和 岗位 责任 制, 对不 相容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设 置,使 不同 的 岗 位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 以减 少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 b. 各 相关 部门 、 相 关岗 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监 控防 线 : 公 司在 相 关部门 、 相 关岗位 之间 建立 标准 化的 业务操 作流 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 部 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35 及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 岗位 负有监 督和 检查 的责 任。 c. 以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 部 门对各 岗位 、 各部 门 、 各 机构 、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 施 监督反 馈的 第三道 监控 防线 。 B .操 作控 制 公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的 制度 手 段 ,如 标准 化业务 流程 、业 务、 岗位 和空间 隔 离 制度、 授权 分责 制度 、集 中交易 制度 、保 密制 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档案 资料 保全制 度、 客 户 投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 常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C. 会计 控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财 产完 全分 开, 分帐 管理, 独立 核算 ;公 司会 计核算 与 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 行严格 区分 。公 司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 以 及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 基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4)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保证 信息 及时送 达适 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期 报告制 度 按 照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 不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 1 ) 执 行体 系报 告路 线: 各 业务人 员向 部门 负责 人报 告; 部 门负 责人 向分 管领 导、 总 经 理 报告; 2 ) 监 督体 系报 告路 线: 公 司员工 、 各 部门 负责 人向 监察稽 核部 门报 告, 监察 稽核部 门 向 总经理 、督 察长 分别 报告 ; 3 ) 督察 长定 期出 具监 察报 告, 报送 董事 会及 其下 设 的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中国 证监会 ; 如 发现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向董 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5) 内部 监控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责 日常 监督 工作 ,促 使公司 员工 积极 参与 和遵 循内部 控 制 制度, 保证 制度 有效 地实 施。公 司监 事会 、董 事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督 察长 、风险 管理 委 员 会、监 察稽 核部 门对 内部 控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 检验 ,检验 其是 否符 合规 定要 求并加 以充 实 和 改善, 及时 反映 政策 法规 、市场 环境 、技 术等 因素 的变化 趋势 ,保 证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性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36 七、基金的募集 与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试行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 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及基 金合同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2016 年 6 月 22 日证 监许 可 〔2016 〕1383 号文 注册 公 开募集 。 募集 期从 2016 年 8 月 15 日 起到 2016 年 8 月 30 日止 , 共 募集 209,308,249.05 份基 金份额 ,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1,295 户。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6 年 9 月 2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 值(美 元份 额所 对应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需按 计算 日中 国人民 银行 或其 授权 机构 公布的 人民 币 对 美元汇 率中 间价 折算 为人 民币 ) 低于 5,000 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 以 披露;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述 情形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转换 运作 方式 、与 其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 表 决。 本基金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开 放期 的最 后一 日日终 ,如 发生 以下 情形 之一的 , 则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合同 终止 并根 据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第 十九部 分的 约 定 进行财 产清 算: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足 200 人的 ; 2 、基 金 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3 、基 金前 十大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本 基金 基 金 份额 总数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 90% 的。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37 八、 基金份额的 封 闭期、开放期、 申 购与赎回 (一 )基 金份额的开放期与封闭 期 除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本基 金的 封闭期 指自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包 括该 日) 或自 每一个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的 次日起 (包 括该 次日 )至 6 个月 月度 对 日 (包括 该日 )的 期间 。如 6 个月 月度 对日 为非 工作 日,则 该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为该 封闭 期 的 最后一 日; 如 6 个月 后的 月度没 有对 应的 日历 日期 ,则以 下一 个工 作日 为该 封闭期 的最 后 一 日。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封闭 期为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包 括该 日 ) 至 6 个 月月 度 对日 (包 括该日 )的 期间 。第 二个 封闭期 为自 首个 开放 期结 束之日 次日 起( 包括 该次 日)至 6 个月月 度对日 (包 括该 日) 的期 间。如 6 个 月月 度对 日为 非工作 日, 则该 日的 下一 个工作 日为 该 封 闭期的 最后 一日 ;如 6 个 月后的 月度 没有 对应 的日 历日期 ,则 以下 一个 工作 日为该 封闭 期 的 最后一 日, 以此 类推 。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内不 接受 申购、 赎回 、转 换转 入、 转换转 出等 交易 申请 。 除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本基 金的 开放期 指自 封闭 期结 束之 日后第 一 个 工作日 起 (包 括该 日 ) 不 少 于 5 个 工作 日且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的期 间 。 如 在开放 期内 发 生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金 无法 按时 开放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的, 开放 期时 间中止 计算 , 在 不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影响 因素消 除之 日的 下一 个工 作日起 ,继 续计 算该 开放 期时间 ,直 至 满 足开放 期的 时间 要求 。 开放期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或 另行公 告。 本基 金管 理人 应在每 个 封 闭期结 束前 公布 下一 开放 期和下 一封 闭期 的具 体时 间安排 。 (二 )申 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销 售机 构或 有不 同。具 体 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 招募 说明 书 或 其他 相关 公告中 列明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 更 或增 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 予以公 告。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 场 所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三 )申 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 间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38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 会 的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时除 外 。开 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招 募 说 明书中 载明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也 可根 据法 律法 规规 定、持 有人 要求 或实 际情 况需要 , 调 整申购 、赎 回的 开放 日;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特 殊情 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但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开放 期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开放 期的 开始 与结 束时 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 者 转换。 开放 期内 ,投 资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时 间提出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 登记 机 构 确认接 收 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价 格为 下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转换的 价格。 开放 期最 后一 日,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 视 为无效 申请 。开 放期 末日 未赎回 的份 额将 自动 转入 下一个 封闭 期。 开放 期以 及开放 期办 理 申 购与赎 回业 务的 具体 事宜 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四 )申 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受理 当日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 计算;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赎回 基金 份额 , 基 金管 理人对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进行赎 回处 理时 ,认 购、 申购确 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 份额先 赎回 , 认 购、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5 、 “分 币种 申赎 ”原 则, 即以人 民币 申购 获得 人民 币计价 的份 额, 赎回 人民 币份额 获 得 人民币 赎回 款 , 以 美元 申 购获得 美元 计价 的份 额 , 赎回美 元份 额获 得美 元赎 回款 , 以 此类 推 ; 6 、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39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上 公告 。 (五 )申 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申 购 或 赎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 申 请时,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办 理时 间、 处理 规则等 在 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 在 规定 时间 内 全 额交 付申购 款项 , 投 资人 交付 申购款 项 , 申购成 立;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 购生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赎 回申 请 , 赎回成 立;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确 认赎 回时 ,赎 回生 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通 过基 金登 记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 销售 机构 在 T + 10 日( 包括 该日)内 将赎 回 款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 或 本《基 金合 同 》 载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本 基金合 同有 关 条 款处理 。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它 非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 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则 赎回 款顺 延至 下一个 工作 日 划 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银行 账户。 外管 局相 关规 定发 生变更 或本 基金 境外 投资 主要市 场的 交 易 清算规 则发 生变 更时 ,赎 回款项 支付 日期 将相 应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业务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提前 公 告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T+2 日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 提交 的 有效申 请, 投资 人 可 在 T+3 日后( 包括 该日)到销 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 购不成 功 或 无效 ,则 申购 款项本金 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 对 投资人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购 、 赎回申 请。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请 的 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40 认情况 ,投 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 在 不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造成 损害 的前提 下 , 对上述 业务 的办 理时 间、 方式等 规则 进行 调整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前 按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六 )申 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原则上 ,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网点申购 , 单个 基金 账户 人民币 份额 的单 笔最 低申 购金额 为 10 元, 美元 份额 的单 笔最 低 申购金 额 为 20 美元 。 通过 本基金 管理 人官 网交 易平 台申购 , 人民 币 份额的 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 元, 官 网交 易平 台暂 不支持 美元 份额 的申 购。 通过本 基金 管 理 人直销 机构 申购 , 单 个基 金账户 人民 币份 额的 单笔 最低申 购金 额 为 50 万元, 人民币 份额 的 单 笔最低 追加 金额 为 10 元, 美元份 额的 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为 10 万美元 ,美 元份 额的单 笔 最 低 追加金 额 为 20 美元 。 实际 操作中 , 各销 售机 构在 符 合上述 规定 的前 提下 , 可 根据情 况调 高首 次申购 和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具体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的为 准, 投资 人需 遵循 销售机 构的 相 关 规定。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 、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人民币 份额 每次 赎回 份额 不得低 于 1 份, 人民 币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售 机 构 保留的 人民 币 份 额余 额不 足 1 份 的,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部 赎回 。实 际操 作中 ,以各 代销 机 构 的具体 规定 为准 。 美 元份 额每次 赎回 份额 不得 低于 1 份, 美元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或 赎回 后 在 销售机 构保 留的 美元 份额 余额不 足 1 份的 ,在 赎回 时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实际 操 作中 ,以 各 代 销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官网 交 易平台 赎回 ,每 次赎 回份 额不得 低 于 1 份。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基 金 合 同有关 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 额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3 、 本基 金不 对单 个投 资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权根 据 境 外证券 投资 额度 控制 基金 申购规 模并 暂停 基金 的申 购。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 制。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整 生效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41 (七 )申 购与赎回的费用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 记等 各 项费用 。 本基金 申购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式, 申购 费率 如下 表。 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 费 率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其中 人民币 份额 的申 购费 用以 人民币 支付 , 美 元份 额的 申购费 用以 美元 支 付。本 基金 将对 人民 币份 额和美 元份 额分 别设 置申 购费率 及金 额分 档标 准。 (1) 人民 币份 额 的 申购 费 率 本基金 人民 币份额 的 申购 费率按 照申 购金 额递 减, 即申购 金额 越大 , 所 适用 的申购 费率 越 低。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有多笔 申购 ,适 用费 率 按 单笔分 别计 算。 具体 费率 如下 : 人民币 申购 金额 (M )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0.5% 100 万 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 美元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 (目前 只有 部分 代销 机构 支持美 元现 汇账 户申 购业 务,具 体请 参照代 销机 构的 业务 规则 执行) 本基金 美元 份额 的 申 购费 率按照 申购 金额 递减 , 即 申 购金额 越大 , 所 适用 的申 购 费率越 低。 投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具体 费率 如下 : 美元申 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20 万美 元 0.5% 20 万 美元 ≤M<100 万美 元 0.2% M≥100 万 美元 每笔200 美元 2 、赎 回费 率 赎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赎回 费归 入基金 财产 的 部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 部分用于支付相关手续费 。 本基金的赎回 费率按 照持 有时 间递 减, 赎回费 用等 于赎 回总额 乘 以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具 体费率 如下 : 基金份 额持 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在同一 开放 期内 申购 后又 赎回的 份额 0.25% 持有一 个或 一个 以上 封闭 期 0.00%





(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 ,依 此类 推)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 并 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 并不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权益 产生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42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的情 形下 根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基 金促 销计划 , 针 对投 资者 定期 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 后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 调低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和基金 赎回 费率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针对 特定 投资人 ( 如养 老金 客户 等) 开展费 率优 惠活 动 , 届 时将 提前公 告 。 (八 )申 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本基金 将对 以人 民币 和美 元申购 的基 金份 额根 据人 民币份 额和 美元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以及人 民币 份额 和美 元份 额的申 购费 率和 申购 金额 分档标 准分 别确 认份 额 。 (1) 人民 币份额 申购 份 额 的计算 人民币 份额 的有效 申购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 人 民币 申购金 额在 扣除 申购 费用 后除以 申 请 当日 人 民币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舍 去尾数 方法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人民币 份额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人民 币份 额的 有效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公式为 : 净申购 金 额= 申购 金额/ (1+ 人 民币 份额 的 申 购费 率) 或,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或 固定 申购 费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人民 币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500 元人民 币 申 购本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且 该申 购申 请被 全额确 认, 对应的 申购 费率 为 0.5% , 假定申 购当 日 人 民币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则可 得到 的 人民币 份额 为: 申购金 额=100,500 元 净申购 金额 =100,500/(1+0.5%) =100,000 元 申购费 用=100,500 -100,000 =500 元 申购份 额=100,000/1.200=83,333.33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 100,500 元 人民币 申购 本基 金 人 民币 份额 , 假设 申购 当日 人民 币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人 民币, 可得 到 83,333.33 份 人民币 份额 。 (2) 美元 份额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美元份额 的 有效 申购 份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 美元 申购 金额在 扣除 申购 费用 后除 以申请 当 日 美元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上 述计算 结果 均按 舍去 尾数 方法, 保留 到 小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43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美元份额 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美元份额 的 有效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公 式 为: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美 元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 或,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或 固定 申购 费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美元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T 日 美元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T 日人 民币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T 日 中国 人民 银行或 其 授权机 构最 新公 布的 人民 币对美 元汇 率中 间价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20,100 美元申 购本 基金 美元 份额 , 且 该申 购申 请被 全额 确 认, 对应 的 申购费 率 为 0.5% , 假定 申 购当日 美元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0.185 美 元 , 则 可得到 的美元 份 额为: 申购金 额=20,100 美 元 净申购 金额 =20,100/(1+0.5%) =20,000 美 元 申购费 用=20,100 -20,000 =100 美元 申购份 额=20,000/0.185=108,108.10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 20,100 美元申购本 基金 美元 份额 , 假 定申购 当日 美元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0.185 美元 , 可得 到 108,108.10 份 美元 份额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人民币 份额 赎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美元 份额 赎回 金额 单位为 美元 。 (1) 人民 币份 额赎 回金 额 的计算 赎回总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 人 民币 份额 乘以 申请当日 人 民币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 的金额 ,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除赎 回费 用的 金额 , 赎回 单位 为元 ,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舍 去 尾数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其中: 赎回总 额=赎回 人 民币 份额 ×T 日 人 民币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用 例:某 投资 者在 同一 个开 放期内 申购 后又 赎回 , 在 T 日 申请 赎回 人民 币份额 10,000 份, 假设赎 回当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12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 ×1.1200=11,200.00 元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44 赎回费 用=11,200.00 ×0.25%=28.00 元 净赎回 金额=11,200.00-28.00=11,172.00 元 即该投 资者 在同 一个 开放 期内申 购后 又赎 回时 , 在 T 日投资 者赎 回 人 民币 份额 10,000 份, T 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120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1,172.00 元。 例: 某 投资 者在 另一 开放 期内赎 回 人 民币 份额 10,000 份, 假设 赎回 当日 该类 基 金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12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额=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10,000 × 1.1200=11,200.00 元 即该投 资者 在另 一开 放期 内赎回 人民 币份额 10,000 份, 假设 赎回 当日 该类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1200 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11,200.00 元。 (2) 美元 份额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 赎回总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 的 美元 份额 乘以 申请当 日美 元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金额,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额扣除 赎回 费用 的金 额, 赎回单 位 为 美元,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舍 去 尾数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其中: 赎回总 额= 赎 回美 元份 额×T 日 美元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赎 回费 用=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用 例: 某投 资者 在同 一个 开 放期内 申购 后又 赎回 , 在 T 日 申请 赎回 美元 份额 10,000 份 , 假 设赎回 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200 美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 ×1.1200=11,200.00 美元 赎回费 用=11,200.00 ×0.25%=28.00 美元 净赎回 金额=11,200.00-28.00=11,172.00 美元 即该投 资者 在同 一个 开放 期内申 购后 又赎 回时 , 在 T 日 投资 者赎 回美元 份额 10,000 份, T 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1200 美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11,172.00 美元 。 例: 某 投资 者在 另一 开放 期内赎 回美元 份额 10,000 份, 假 设赎 回当 日该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1200 美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额=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10,000 × 1.1200=11,200.00 美元 即该投 资者 在另 一开 放期 内赎回 美元 份额 10,000 份 , 假 设赎 回当 日该 类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1200 美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11,200.00 美元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45 3 、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本基金 分别 计算 人民 币份 额和美 元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人民 币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 指计算 日 人 民币 报价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数 ; 美元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以 人 民币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按 照计 算日 的估 值汇率 进行 折算 。本 基金 人民币 份额 和 美 元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均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 舍五入 ,由 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如 按照 上述 保留 位数的 份额 净值 对投 资者 的申购 或赎 回 进 行确认 可能 引起 基金 份额 净值剧 烈波 动的 ,为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增加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保留 位数并 以此 进行 确认 ,具 体保留 位数 以 届 时公告 为准 ) 。 在基金 封闭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如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 应当 在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并 披露 份额净 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开放 期前 最 后 一个工 作日 后的 2 个 工作 日内, 披露 开放 期前 最后 一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累 计净值 。 在 基金 开放 期,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T+1 日内 计算 , 并 在 T+2 日 内基金 管理 人 将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九 )申 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 T+2 日为 投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 记手续 , 投 资者 自 T+3 日( 含该 日) 后有权 赎回 或转 换转 出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 T+2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 实 质 影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调整 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媒 介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告 。 (十 )拒 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封 闭期 内,基 金管 理人 不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本基金 在开 放期 内, 发生 下列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购 申 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3 ) 证 券 、 期 货交 易所 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46 值; (4)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5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或 其他 可 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 记机构 因技 术故 障或 异常 情况导 致基 金销售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 统、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时;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 (2)、( 3)、( 5) 、 (6)、( 7) 项暂 停 申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 停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 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开放期 内因 发生 不可 抗力 等原因 而发 生暂 停申 购情 形的 , 开放 期将 按暂 停申 购的时 间 相 应顺延 。 (十 一)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对某 一类 份额 或多 类份额 的 赎 回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本 基金 进行 交易 的主 要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外 汇市 场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或 遇公众 节 假 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赎 回 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4) 连续2 个或 2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 继续 接受 赎回 可能 会 影响或 损 害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 支 付,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 可 延期支 付。 在计 算单 个赎 回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 量所 代表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赎 回申请 总量 所 代 表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时 ,美 元份额 所代 表的 部分 依据 当日适 用的 汇率 折算 为人 民币。 若出 现 上 述第 (4) 款 情形 时, 按基 金合同 的相 关条 款 处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 择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47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 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开放期 内因 发生 不可 抗力 等原因 而发 生暂 停赎 回情 形的, 开放 期将 按因 不可 抗力等 原 因 而暂停 赎回 的时 间相 应延 长。 (十 二)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某类基 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 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超 过 前一日 的该 类基 金份 额总 量的 20% 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某类 基金 份额 出现 巨额 赎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况 决 定 全额赎 回或 延期 支付 。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2) 延 缓支 付: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 付投资 人 的 赎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当 日 全 部赎回 申请 进行 确认 ,当 日按比 例办 理的 赎回 份额 不得低 于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其 余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最 长不 超 过20 个工 作 日。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3 个工作 日 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 (十 三)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 、 在开 放期 内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 况的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规 定期 限内 在指定 媒 介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 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定 , 在 指定媒 介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也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 告中明 确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告 。 3 、 以上 暂停 及恢 复基 金申 购与赎 回的 公告 规定 , 不 适用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开 放期与 封 闭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48 期基金 运作 方式 转换 引起 的暂停 或恢 复申 购与 赎回 的情形 。开 放期 与封 闭期 基金运 作方 式 转 换的有 关信 息披 露按 照招 募说明 书的 相关 约定 执行 。 (十 四)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以 及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决 定开 办 本 基金 与 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并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机 构。 除非 基 金管理 人在 未来 条件 成熟 后另行 公告 开通 相关 业务 , 本 基金 不同 基金 份额 类别 之间不 得互 相转 换。 (十 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交 易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 交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接受 划 转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强 制执 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 六)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登 记机构 、办 理转 托管 的销 售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 制或其 它 合 理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 或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转托 管申 请。 (十 七)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 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49 (十 八) 基金的冻结 、解冻和质 押 等其他业务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与支 付。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除 外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基金管 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十 九) 基金份额的转让 根据届 时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 本基 金可以 以除 申购 、赎 回、 以外的 其 他 交易方 式进 行转 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50 九、基金的费用 与 税收 (一)基 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的 管理 费; 2 、基 金的 托管 费( 含境 外 托管人 收取 的费 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及 在境外 市场 的交 易、 清算 、登记 等实 际发 生的 费用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税务 顾问 费; 7 、基 金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应当缴 纳的 ,购 买或 处置 证券有 关的 任何 税收 、征 费、关 税 、 印花税 及预 扣提 税( 以及 与前述 各项 有关 的任 何利 息及费 用) (简 称“ 税收” ) ; 8 、代 表基 金投 票或 其他 与 基金投 资活 动有 关的 费用 ; 9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和 外汇兑 换交 易的 相关 费用 ; 10 、与 基金 有关 的仲 裁、 诉讼、 追索 费用 ; 11 、为 应付 赎回 和交 易清 算而进 行临 时借 款所 发生 的费用 ; 12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 0.9% 的 年 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9%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的 管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的 管理 费 每 日计 算 , 逐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托管 费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 按如 下方 法进 行计提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一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25%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51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 首日起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 性 支取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 的 种类 ” 中所 列其 他类 型费用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规 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或摊入 当期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 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 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并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 管 理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法律 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 介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上 公告。 (五)基 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各个 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行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52 十、基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二 )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 金财产的账户 根据投 资所 在地 规定 及境 外托管 人的 相关 要求 ,基 金托管 人、 境外 托管 人根 据相关 法 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户 。开 立 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境 外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 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 )基 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托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 基金托 管人 、境 外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境 外托 管人 、基 金登记 机构 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行 使请 求 冻 结、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境外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 等 原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 金财 产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产 生的 债权 , 不得与 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 金财产 所产 生 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境外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财产 所在地 法律 法规 、证 券交 易所规 则、 市场 惯例 及其 与基金 托 管 签订的 主次 托管 协议 持有 并保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人在 已根 据《 试行 办法 》的要 求谨 慎 、 尽职的 原则 选择 、委 任和 监督境 外托 管人 ,且 境外 托管人 已按 照当 地法 律法 规、基金 合同及 托管协 议的 要求 保管 托管 资产的 前提 下, 基金 托管 人对境 外托 管人 破产 产生 的损失 不承 担 责 任。但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采取 措施 进行追 偿, 基金 管理 人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进 行追偿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53 十一 、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基 金合 同生效 后每 个工 作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对 外披露 基 金 净值的 非工 作日 ,T+1 日 完成T 日估 值。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衍 生品 等有 价证 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 投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三 )估 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且 证券 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 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 交 易日的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 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 盘 价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全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或 估值 全价中 所含 的 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54 按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等,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 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 据进 行估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衍 生品 估值 方法


(1 ) 上 市流 通衍 生品 按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 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 未 上市 衍生 品按 成本 价估值 , 如成 本价 不能 反 映公允 价值 , 则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若 衍生 品价 格无 法通过 公开 信息 取得 ,参 照最近 一个 交易 日可 取得 的主要 做市 商 或 其他权 威价 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进 行估 值。


6 、存 托凭 证估 值方 法


公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7 、基 金估 值方 法


(1 ) 上 市流 通的 基金 按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 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其他 基金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3) 若 基金 价格 无法 通过 公开信 息取 得, 参照 最近 一个交 易日 可取 得的 主要 做市商 或 其 他权威 价格 提供 机构 的报 价进行 估值 。


8 、非 流动 性资 产或 暂停 交 易的证 券估 值方 法


对于未 上市 流通 、或 流通 受限、 或暂 停交 易的 证券 ,应参 照上 述估 值原 则进 行估值 。 如 果上述 估值 方法 不能 客观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 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55 9 、外 汇汇 率 (1) 估值 计算 中涉 及美 元 、港币 、日 元、 欧元 、英 镑等五 种主 要货 币对 人民 币汇率 的 , 将依据 下列 信 息 提供 机构 所提供 的汇 率为 基准 :当 日中国 人民 银行 或其 授权 机构公 布的 人 民 币与主 要货 币的 中间 价。 (2) 其 他货 币采 用美 元作 为中间 货币 进行 换算 , 与 美元的 汇率 则参 照数 据服 务商提 供 的 当日各 种货 币兑 美元 折算 率采用 套算 的方 法进 行折 算。 若无法 取得 上述 汇率 价格 信息时 ,以 托管 银行 或境 外托管 人所 提供 的合 理公 开外汇 市 场 交易价 格为 准。 10 、税 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本基 金 将 按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 值;对 于因 税收 规定 调整 或其他 原因 导致 基金 实际 交纳税 金与 估 算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 金将在 相 关 税金 调整 日或 实际支 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会 计处理 。


对于非 代扣 代缴 的税 收, 基金管 理人 可聘 请税 收顾 问对相 关投 资市 场的 税收 情况给 予 意 见和建 议。 境外 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示 具体 协调基 金在 海外 税务 的申 报、缴 纳及 索 取 税收返 还等 相关 工作 。 11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果 采用 本 项 1-10 中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 值 的价格 估值 。 12 、其 他资 产按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有关 规定 进行 估值。 13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56 (四 )估 值程序 1 、 基金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一 同进 行。 基 金管 理人 将估 值结 果以双 方 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 时 间 、 程序进 行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估 值复 核 与 基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各 自委托 第 三 方机构 进行 基金 资产 估值 ,但不 改变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各自 承担 的 责 任。 (五 )估 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按 照以 下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人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错误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方 ”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 述“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给予赔 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并 不能 克服的 客观 情况 ,按 下列 有关不 可抗 力的 约定 处理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基 金投 资者造 成的 损失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共同承 担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对不应 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根 据过 错原 则, 向过 错人追 偿, 基 金 合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 约定处 理。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57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则 该当 事人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 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到 更正 。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可能导 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失 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 失负责 , 并 且仅对 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 的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基 金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方 造成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追偿 。 (5 ) 如 果出 现估 值错 误责 任方未 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偿 ,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估值 错误 的责任 方进 行追 索, 并 有 权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6)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估值 错误 。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差 错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 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 由 基 金登记 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58 进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主要 证券交 易所 、 市 场或 外汇 市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 停 交易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境 外托 管人 无法 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 )基 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 每个 估值 日的 后一 个工作 日计 算估 值日 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公 布。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按 照四 舍五 入的 原则 精确到 小数 点后 第三 位, 基金份 额 净 值具体 的计 算方 法在 招募 说明书 中列 示。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八)特 殊情况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11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交 易 市场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公司及 数据 供应 商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 券商或 交易 对家 的成 交回 报错误 或延 误, 或有 关会 计制度 变化 及其 他不 可抗 力原因 等原 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 该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 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59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3 、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基 金按 照权 责发 生制进 行 估 值的应 交税 金有 差异 的, 相关估 值调 整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4 、 全 球投 资涉 及不 同市 场 及时区, 由 于时 差、 通讯 或 其他非 可控 的客 观原 因 , 在本基 金 管理人 和本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的时 间点 前无 法确 认的交 易 , 导 致的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影 响 ,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60 十二 、基金的收 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 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 孰低数 。 (三 )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的 20% ,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配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 金分红 。 3、 人民币份额现金分红 为人民币, 美元份额现金分红为美元 ,不同币种份额红利再 投 资适用 的净 值为 该币 种份 额的净 值。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 基金份额的 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其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 配基准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5、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一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6、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为 正 的情况 下, 方可 进行 收益 分配。 7、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和 红 利再投 资 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第 2 位 ,小数 点 后第3 位开 始舍 去, 舍去 部分归 基金 资产 。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 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61 分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五 )收 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六 )基 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 用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人的 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62 十三 、基金的会 计 和审计 (一 )基 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 下原则 :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 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并可 参考 国际 会计准 则;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 计核算 , 基 金管理 人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按双 方约 定的 时间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行 核 对 并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 )基 金的 年度审计 1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 务所及 其 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须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更 换会 计 师事 务所,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63 十四 、基金的信 息 披露 (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试 行办法 》 、 《通知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相 关法 律法 规 关于信 息披 露的 规定 发生 变化时 , 本基 金 从其最 新规 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人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查 阅 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 三)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 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64 1 、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1 ) 基 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 义务关 系 , 明 确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 说 明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投 资人 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法 律 文 件 。 (2)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金认 购 、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 资、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 等 内容。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 《 招募说 明书 》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 提 供书面 说明 。 (3 ) 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 督等活 动 中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 前, 将招募 说 明 书、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将基 金合 同、托 管协 议 登 载在网 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发 售公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的 当 日 登载于 指定 媒介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介 登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4 、基 金份 额开 始申 购、 赎 回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基金 申购 开始日 、赎 回开 始日 前 2 日在指 定媒 介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 公 告。 5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公告 (1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封闭期 内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 如本 基金 投资衍 生品 ,应 当在 每个 工作日 计算 并披 露份 额净 值)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开放 期前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后 的2 个工 作日 内, 披 露开 放期 前最后 一 个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3) 基金 开放 期,T 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T+1 日内 计算 , 并 在T+2 日 内基 金 管理人 将通 过网站 、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65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半年度 和年 度最 后 1 个工 作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工 作日后 的 2 个工 作日 内,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6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 人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阅 或者 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7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 过 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60 个 工作 日内 向证监 会提 交包 括衍 生品 头寸及 风 险 分析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8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66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境外 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境外 托管 人的 法定 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境 外托 管人 受到 监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 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开放 期、 封闭 期的 具体时 间; (27) 增减 基金 份额 类别 或销售 币种 ; (28)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9)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9 、澄 清公 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67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1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1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证 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基金 季度 报 告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末 按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 券明细 。 12 、投 资国 债期 货信 息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 等文件 中披 露国 债期 货交 易情况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 险指标 等, 并 充 分揭示 国债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 13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信息披 露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介 披 露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并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 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 和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 等 文 件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投 资情 况 。 1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 期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68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披 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公 共 媒 介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披 露同 一 信 息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 说明 书》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构 的 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制。 ( 八)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 露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信 息披 露: 1 、不 可抗 力; 2 、 计算 机系 统故 障、 网络 故障、 通讯 故障、 电力 故 障、 计 算机 病毒 攻击 及其 它非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故 意或 过失的 情形 ; 3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4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监管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69 十五 、基金合同 的 变更、终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可 不经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2 、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 自表 决通过 之 日 起生效 ,自 决议 生效 后两 个工作 日起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 接的; 3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放期的 最后 一日 日终 , 如 发生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则 无须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进行 财产 清算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不足 200 人 的; (2)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 元的 ; (3) 基金 前十 大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总 数超过 基金 总份 额90%的。 4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70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 意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71 十六 、基金托管 人 (一)基 本情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郭 明 (二)主 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末 ,中 国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 有员工 210 人, 平均 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 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三) 基 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 自 1998 年在 国内 首家 提供 托 管服务 以 来,秉 承“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 ”的 宗旨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先 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为境 内外 广 大 投资者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优 异的 市 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 险资 产、 社 会 保障基 金、 企 业年 金 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 权投资 基金 、 证券公 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证 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划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 产证券 化、 基 金 公司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 、QDII 专 户资 产 、ESCROW 等 门类齐 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 同 时在 国内 率 先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险 管 理等增 值服 务 , 可 以为 各 类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服务 。 截 至 2016 年 9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624 只 。自 2003 年 以来 ,本 行 连续十 一年 获得 香港 《 亚洲 货币》 、 英 国 《 全球托 管人 》 、 香 港 《 财资 》 、 美国 《环 球金 融》 、 内 地 《证券 时报》 、 《上海 证券 报》 等境 内外 权威财 经媒 体评 选的 51 项 最佳托 管银 行大 奖; 是获 得奖项 最多 的国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72 内托管 银行 , 优 良的 服务 品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 领域 的持续 认可 和广 泛好 评。 (四)基 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 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的 做 法 是分不 开的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 务 的同时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 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2005 、2007、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 2014 年 八次 顺利 通过 评估 组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充 分的 最权 威的SAS70 (审 计标 准 第 70 号) 审阅 后,2015 年中 国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第 九次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 获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告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 对我行 托管 服务 在风 险管 理、内 部控 制 方 面的健 全性 和有 效性 的全 面认可 。也 证明 中国 工商 银行托 管服 务的 风险 控制 能力已 经与 国 际 大型托 管银 行接 轨 , 达 到 国际先 进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阅 已经 成为 年度 化、 常规 化的 内 控工作 手段 。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 内部 审计 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 总 行 稽核监 察部 门负 责制 定全 行风险 管理 政策 ,对 各业 务部门 风 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监督 。 资 产托管 部内 部设 置专 门负 责稽核 监察 工作 的内 部风 险控制 处, 配备 专职 稽核 监察人 员, 在 总 经理的 直接 领导 下, 依照 有关法 律规 章, 对业 务的 运行独 立行 使稽 核监 察职 权。各 业务 处 室 在各自 职责 范围 内实 施具 体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 合 法性 原则 。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 并贯穿 于托 管业务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始 终。 (2) 完整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73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及 时性 原则 。 托 管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 内控优 先 ” 的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 性原 则。 各 项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 审慎 经营 ,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 委 托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 有效 性原 则。 内 控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 保证得 到全 面落 实执 行, 不得有 任何 空间 、时 限及 人员的 例外 。 (6 ) 独 立性 原则 。 设立 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 直 接操 作人 员和 控 制人员 必须 相对独 立, 适当 分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须独 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 定和执 行 部 门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 建 立了 明确 的 岗位职 责、 科学的 业务 流程 、详 细的 操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 为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 好 的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 确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 管理独 立、 网 络 独立。 (2) 高 层检 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 管理者 ,要 求下 级部 门及 时报告 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 别情况 ,以 检查 资产 托管 部在实 现内 部 控 制目标 方面 的进 展, 并根 据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 措施 ,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 改进。 (3) 人事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 互控 防线” 、 “ 监 控防线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树立 “以 人为 本” 的内 控文化 ,增 强 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并通 过进 行定 期、 定向 的业务 与职 业 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 经营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 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 理各项 事务 ,从 而有 效地 控制和 配置 组织 资源 ,达 到资源 利用 和效 益最 大化 目的。 (5)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 察 、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对 业务 运作 状况进 行检 查、 监控 ,指 导业务 部门 进行 风险 识别 、评估 ,制 定 并 实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排查 风险隐 患。 (6) 数据 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 冗余备 份、 监控 设施 的运 用和保 障等 措施 来保 障数 据安全 。 (7) 应 急准 备与 响应 。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 制 定了 基于 数据、 应用 、 操作 、 环 境四 个层 面的 完 备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 并 组 织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使 演 练更加 接近 实战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74 资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 标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 时间演 练发 展到 现在 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 练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 全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 况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 配 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 在 总 经理的 直接 领导下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监 控思想 ,确 保资 产托 管业 务健康 、稳 定 地 发展。 (2 ) 完 善组 织结 构 , 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 完 善的 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的 共同参 与, 只有 这样 , 风 险控制 制度 和措 施才 会全 面、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实 施全员 风险 管理 , 将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 体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 范 围内 的风 险 负 责,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 织结构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同岗 位相 互 制 衡的组 织结 构。 (3 ) 建 立健 全规 章制 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 一贯 坚持 把 风险防 范和 控制的 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 位职责 、制 度建 设和 工作 流程中 。经 过多 年努 力, 资产托 管部 已 经 建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包 括: 岗位 职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稽 核监 察制度 、信 息 披 露制度 等, 覆盖 所有 部门 和岗位 ,渗 透各 项业 务过 程,形 成各 个业 务环 节之 间的相 互制 约 机 制。 (4 ) 内 部风 险控 制始 终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 资产托 管业 务是商 业银 行新 兴的 中间 业务,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起 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一 直将 建 立 一个系 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控 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托管 业务 的 快 速发展 ,新 问题 、新 情况 不断出 现,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风 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 发展同 等重 要 的 位置, 视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为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线 。 (五)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 证券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 基金的 投 资 对象、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例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管 理人 报 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托管 人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 金申购 资金 的到 账和 赎回 资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证 券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 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75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 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76 十七 、境外托管 人 (一 )基 本情况 名称: 布朗 兄弟 哈里 曼银 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 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 表人 :


Douglas A. Donahue (Managing Partner) 组织形 式: 合伙 制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成立 于1818 年 的布 朗兄 弟 哈里曼 银行 ( “BBH ” ) 是 全 球领先 的托 管银 行之 一。 BBH 自 1928 年起已 经开 始在 美国 提供 托管服 务。 1963 年,BBH 开始为 客户 提供 全球 托管 服务 , 是 首批 开 展全球 托管 业务 的美 国银 行之一 。 目 前全 球员 工约5 千人 , 在 全球 17 个 国家 和地区 设有 分 支 机构。


BBH 的 惠誉 长期 评级 为 A+ ,短期 评级 为 F1 。 (二 )托 管业务及主要人员情况 布朗兄 弟哈 里曼 银行 的全 球托管 业务 隶属 于本 行的 投资者 服务 部。 在全 球范 围内, 该 部 门由本 行合 伙 人William B. Tyree 先 生领 导。 在亚 洲 ,该部 门由 本行 合伙 人 Taylor Bodman 及William Rosensweig 先 生领导 。 作为一 家全 球化 公司 ,BBH 拥有 服务 全球 跨境 投资 的 专长 ,其 全球 托管 网络 覆盖近 一 百 个市场 。 截至 2014 年12 月31 日 , 托 管资 产规 模达 到了4 万亿 美元 , 其中 约 百分之 七十 是跨 境投资 的资 产。 亚洲 是 BBH 业务 增长 最快 的地 区之 一。我 们投 身于 亚洲 市场 ,迄今 已 逾 25 年,亚 洲服 务管 理资 产 近6 千亿 美元 。


投资者 服务 部是 公司 最大 的业务 , 拥 有近 3800 名员 工。 我 们致 力为 客户 提供 稳定优 质 的 服务, 并根 据客 户具 体需 求提供 定制 化的 全面 解决 方案, 真正 做到 “以 客户 为中心 ” 。 (三 )境 外托管人的职责 1 、安 全保 管受 托财 产; 2 、计 算境 外受 托资 产的 资 产净值 ; 3 、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及时办 理受 托资 产的 清算 、交割 事宜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77 4 、 按照 相关 合同 的约 定和 所适用 国家 、 地区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 开 设受 托资 产 的资金 账户 以及证 券账 户; 5 、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提供与 受托 资产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会计 记录 、交 易信 息; 6 、保 存受 托资 产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以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7 、其 他由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 其履行 的职 责。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78 十八 、相关服务 机 构 (一)基 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 构: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 金官网 交易 平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 :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 梓 招商基 金战略 客户 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56937566 联系人 :莫 然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8


联系人 :秦 向东 招商基 金机构 理财 部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 系人 :刘 刚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56937404 联系人 :贾 晓航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联系人 :伊 泽源


招商基 金直销 交易 服务联 系方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79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科兴 科学 园 A3 单元 3 楼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 :冯敏 2. 代销机 构: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仅 上线人 民币份 额)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杨 菲 3. 代销机 构: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6223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4. 代销机 构:蚂 蚁( 杭州)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 :韩 松志 5. 代销机 构:上 海天 天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6. 代销机 构: 浙江同 花顺 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80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刘 宁 7. 代销机 构:上 海陆 金所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8. 代销机 构:上 海联 泰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凌 秋艳 9. 代销机 构:北 京蛋 卷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 :戚 晓强 网址:http://www.ncfjj.com/ 10. 代销机 构:上 海华 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 :陈 媛 网址:www.shhxzq.com 11. 代销机 构:北 京汇 成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81 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 :丁 向坤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12. 代销机 构:天 津国 美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办 公 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电话:400-111-0889 联系人 :郭 宝亮 网址:www.gomefund.com 13. 代销机 构:南 京途 牛金融 信息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时琳 电话:400-799-9999 联系人 :贺 杰 网址:http://jr.tuniu.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 时公告 。 (二)登 记机构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宋 宇彬 (三)律 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82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佳 联系人 :刘 佳 (四)会 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师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顺福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陶 坚、 吴凌志 联系人 :陶 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83 十九 、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一)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 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权 利和 义 务 A.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 合同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代 销 机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基 金 合 同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决 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更 换律 师 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 部机构 ;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业务 规则 ,包 括但 不限 于有关 基 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 收益 分配 等内 容, 开通 人民币 、美 元 之 外的其 他币 种的 申购 、赎 回业务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84 B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 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 券投资 ;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的 价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 按 规定 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活 动 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 录 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人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 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85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应 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因 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债 务和 费用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款 利息 在 基 金募集 期结 束 后30 日内 退 还基金 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2 、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与 义 务 A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 同及国 家 法 律法规 行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4) 选择 、更 换或 撤销 境 外托管 人并 与之 签署 有关 协议 ; (5 )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及投 资所需 其它 账户 、 为基 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6)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7)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86 B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 分 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及 投资所 需的 其他 账户 , 按 照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按 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 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87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 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对基 金的 境外 财产 ,基金 托管 人可 授权 境外 托管人 代为 履行 其承 担的 职责。 境 外 托管人 依据 基金 财产 投资 地法律 法规 、监 管要 求、 证券交 易所 规则 、市 场惯 例以及 其与 基 金 托管人 之间 的主 次托 管协 议持有 、保 管基 金财 产, 并履行 资金 清算 等职 责。 境外托 管人在履 行职责 过程 中 , 因 本身 过 错、 疏忽 原因 而导 致的 基 金财产 受损 的 , 基 金托 管 人承担 相应 责任 。 在决定 境外 托管 人是 否有 过错、 疏忽 等不 当行 为, 应根据 基金 托管 人与 境外 托管人 之间 的 协 议的适 用法 律及 当地 法律 法规和 市场 惯例 决定 ; (23)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按 照规 定对 基金 日常投 资行 为和 资金 汇出 入情况 实 施 监督, 如发 现投 资指 令或 资金汇 出入 违法 、违 规, 应当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外管局 报告 ; (24) 安全 保护 基金 财产 ,准时 将公 司行 为信 息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确保 基金 及时收 取 所 有应得 收入 ; (25) 每月 结束 后 7 个工 作日内 , 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外管 局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境 外投资 情况 , 并按相 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报 ; (26) 办理 基金 管理 人就 管理本 基金 的有 关结 汇 、 售汇、 收汇 、付 汇和 人民 币资金 结 算 业务; (27)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以 及 中国 证监 会和 外管 局根 据审慎 监 管 原则规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职 责。


3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 金投资 者 自 取得依 据基 金合 同销 售的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直 至 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 面 签章或 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A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88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 照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依法 转让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依法 申 请赎回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或 仲裁;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B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 主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89


(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审议 事项 应分 别由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独立进 行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不 同币种 份额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所 代表 的表 决权 不同。 每 份 人民币 份额 代表 一份 表决 权。每 份美 元份 额, 按其 在权益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以 当日 适 用 汇率折 算为 人民 币后 的金 额与权 益登 记日 的人 民币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之比 计算其 代表 的 表 决权数 。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未 立设日 常机 构。 1 、召 开事由 (1) 除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及 《基 金合 同》 另有 规定外 ,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列 事由 之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调 整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外 ;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 以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12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 项 。 (2)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以及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 的情况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90 1 )调 低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的 费用 ;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 调整 本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降低 赎回 费率、 变更 收费方 式、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设 置 , 接受其 它币 种的 申购 、赎 回,增 加、 减少 或调 整基 金 销售 币种 ;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重 大变 化; 6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7 )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 销售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范 围 内 调整有 关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基金 交易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规则; 8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 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或 在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 面答复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 由 基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 并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 合。 (4)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 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面 答复 ,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 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开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面 答复 , 单 独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少 提前 30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91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 日 。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天,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 6 )出 席会 议者 应准 备的 文 件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 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构 允许 的情 况下 ,也 可以采 用网 络 、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或者授 权他 人表 决。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结果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 等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机关 允许的 其 他 方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议 召 集人 确定 。 (1 ) 现 场开 会 。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92 1 )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 2 ) 经核 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有 效 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 额的 50% (含50% ) 。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 投 票以 书面 形式或 会 议 通知等 相关 公告 中指 定的 其他形 式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 讯开 会 应 以书面 方式 或会 议通 知等 相关公 告中 指定 的其 他形 式 进行 表决 。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 性公告 ; 2 )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通 知 基 金托 管人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加 收取 表决 意见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 力 ;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50% ) ;


4 ) 上述 第3 ) 项 中 直 接出 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并 且委 托人 出具 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条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份额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二 分之 一) 的持 有人 参加, 方 可 召开。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基 金份 额三 分之一 以上 ( 含 三分之 一) 的持 有人 参加 ,方可 召开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93 (4 ) 在 法律 法规 与监 管机 构允许 的前 提下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 网络 、 电 话或 其 他方式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具 体方 式 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授 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的,授 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网 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定终 止 基 金合同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 的 其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7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 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50% 以上 ( 含50% ) 选举 产 生一 名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所 地 址、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等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 公 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6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同一 类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有 平等 的 表决 权。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9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 (2 )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 托 管人、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 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 面符 合会 议通 知规定 的书 面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表 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 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 决。 7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 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 虽然 由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但 是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 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 任 监票人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 ) 监 票 人应 当 在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表 决后 立 即进 行 清点 并 由 大 会主 持 人当 场 公布 计 票结 果。 3 )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 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决 结 果 后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 行重新 清点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重 新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 重 新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95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则 为基 金 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 束 力。 9 、 本 部分 关于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事由 、 召 开条 件、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条件 等内容 , 凡 是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定 的部 分,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定修 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 消 或 变更的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直 接对该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或调整 ,无 需 召 开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三)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及 基金财产的清算 A 、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可不 经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2 、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 自表 决通过 之 日 起生效 ,自 决议 生效 后两 个工作 日起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B 、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96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 接的; 3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放期的 最后 一日 日终 , 如 发生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则 无须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进行 财产 清算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不足 200 人 的; (2)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 元的 ; (3) 基金 前十 大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总 数超过 基金 总份 额90%的。 4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C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 意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D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97 E 、基金 财产 清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 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F 、基金 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G 、基金 财产 清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 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协 商 未 能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 金合 同 》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 销售 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 营 业场所 查阅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98 二十 、基金托管 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 管理 人 名 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 注册资 本:2.1 亿元 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赖 思斯 2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于 中国 人民银 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能 的 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证 监基 字【1998 】3 号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99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 业拆 借业 务 ; 国 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 承兑 、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理资 金清 算; 提供 信用 证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销售 业务; 代理 发行、 代理承 销、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 险代理 业务 ;代 理政 策性 银行、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构 贷款 业务 ;保 管箱 服务; 发行 金 融 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 融债券 ;证 券投 资基 金、 企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企业 年金受 托管 理 服 务;年 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开放式 基金 的登 记、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 证业务 ; 贷款 承诺 ; 企 业 、 个 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组 织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 外 汇 存款 ; 外 汇贷 款; 外币兑 换; 出口 托收 及进 口代收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 贴现; 外汇 借款 ;外 汇担 保;发 行、 代 理 发行、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 汇金融 衍生 业务 ; 银行卡 业务 ;电 话银 行、 网上银 行、 手机 银行 业务 ;办理 结汇 、售 汇业 务; 经国务 院银 行 业 监督管 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等金融 工具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 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具体 包括 :股 票( 包含 主 板、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其 他依 法 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 、 债 券 ( 国债 、 金 融债 、 企业 (公 司) 债 、 次 级债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 可 转 换债券 (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 债) 、 可交 换债 券 、 央 行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 融资券 、 中期 票 据等) 、 国债 期货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 购、 同 业 存单、 银行 存款 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以 及现 金; 已与 中国 证监 会签 署双 边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 录的 国家或 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的 普通 股 、 优先股 、全 球存 托凭 证和 美国存 托凭 证、 房地 产信 托凭证 ,货 币市 场工 具( 银行存 款、 可 转 让存单 、银 行承 兑汇 票、 银行票 据、 商业 票据 、回 购协议 、短 期政 府债 券等 货币市 场工 具 ) , 其他固 定收 益产 品( 政府 债券、 公司 债券 、可 转换 债券、 住房 按揭 支持 证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 等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国 际金融 组织 发行 的证 券) , 结构性 投资 产品 (与 固定 收益、 股权 、 信 用、商 品指 数、 基金 等标 的物挂 钩的 结构 性投 资产 品) , 金融 衍生 产品( 远期 合约、 互换 及 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 境外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权 证、 期权 、 期货等 金融 衍生 产品), 法 律法规 允许 的、 已与中 国证 监会 签署 双边 监管合 作谅 解备 忘录 的国 家或地 区证 券监 管机 构登 记注册 的公 募 基 金及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 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100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进 行监督 :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 金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资产的比 例不高于基 金资产的20% ,投 资于债券 资产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其中, 投资 于 境 外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80% , 且 投 资于 中 资企 业国 内外 发行 的债券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的80% 。本 基金 开放 期 内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 本 基 金持有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在 封闭 期内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其中 , “中国信 用机会”是指本基 金投资于中资 企业境内外 发行的债券, 其中,中资 企业 指中国 境内 自然 人、 法人 及其他 组织 在境 内投 资的 或控股 投资 的企 业或 中国 境内自 然人 、 法 人 及其他 组织 在境 外投 资的 或控股 投资 的企 业。 本基金 投资 于境 内市 场和 境外市 场, 其中 主要 境外 市场为 中国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美 国 、 新加坡 、欧 洲等 国家 和地 区。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 本基金 的境 内的 投资 组合 将遵循 以下 限制 :


1 )基 金持 有同 一公 司发 行 的证券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4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10 %; 7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 以全部 卖出 ; 8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0 )如 本基 金 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还应 遵循 如下 投资 组合限 制:


① 在 任 何交 易 日 日终 , 本基 金 持 有的 买 入 国债 期 货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101 15%;


②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债券 总市 值的30% ;


③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国 债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0% ;


④本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应 当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11 ) 在 开放 期,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在 封闭 期,本 基金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 易 保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12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总资 产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 200%, 在开 放期 总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产 的140% ; 13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 限 制 。


本基金 的境 外的 投资 将遵 循以下 限制 :


A 、投 资组 合限 制 (1)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在 基金 托管 账户的 存款 可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本款 所 称银行 应当 是中 资商 业银 行在境 外设 立的 分行 或在 最近一 个会 计年 度达到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级的 境外 银行。 (2) 基金 持有 同一 机构 ( 政府、 国际 金融 组织 除外 )发行 的证 券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指 数基 金可 以不受 上述 限制 。 (3) 基金 持有 与中 国证 监 会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录 国家 或地 区以 外的 其他国 家或 地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 证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其中 持有 任 一国家 或地 区市 场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4) 基金 不得 购 买 证券 用 于控制 或影 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构 或其 管理 层。 同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不得 持有 同一机 构 10% 以 上具 有投 票权的 证券 发行 总量 , 指 数基金 可以 不受 上 述限制 。 前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 同 时应 当一 并 计算全 球存 托凭证 和美 国存 托凭 证所 代表的 基础 证券 ,并 假设 对持有 的股 本权 证行 使转 换。 (5)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前 项 非 流动 性 资 产是 指 法律 或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流 通受 限 证 券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 的 其他 资产。 (6)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持有 货币 市场基 金可 以不受 上述 限制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102 (7)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任何 一只 境外基 金, 不得 超过 该境 外基金 总份 额的 20 %。 若基金 超过 上述 投资 比例 限制, 应当 在超 过比 例 后30 个 工作 日内 采用 合理 的 商业措 施减 仓以符 合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中 国证 监会 根据 证券 市场发 展情 况或 基金 具体 个案, 可以 调整 上 述投资 比例 限制 。 (8) 为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 算等临 时用 途借 入现 金的 比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9)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B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 限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 大交易 , 同 时 应当严 格遵 守下 列规 定: (1)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2) 本基 金投 资期 货支 付 的初始 保证 金、 投资 期权 支付或 收取 的期 权费 、投 资柜台 交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 本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 约、互 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品 ,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 1 )所 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 当具有 不低 于中 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级。 2 )交 易对 手方 应当 至少 每 个工作 日对 交易 进行 估值 ,并且 基金 可在 任何 时候 以公允 价值 终止交 易。 3 )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4)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 60 个 工作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包括 衍生 品头寸 及风 险分 析年 度报 告。 (5) 本基 金不 得直 接投 资 与实物 商品 相关 的衍 生品 。 C 、证 券投 资基 金参 与证 券 借贷交 易, 应当 遵守 下列 规定: (1) 所有 参与 交易 的对 手 方(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当具 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级 机构评 级。 (2) 应当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 度进行 调整 以确 保担 保物 市值不 低于 已借 出证 券市 值的 102%。 (3) 借方 应当 在交 易期 内 及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已 借出 证券产 生的 所有 股 息 、利 息和分 红。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外, 担保 物可 以是 以下 金融工 具或 品种 : 1 )现 金; 2 )存 款证 明; 3 )商 业票 据; 4 )政 府债 券; 5 ) 中 资商 业银 行或 由不 低于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的境 外金 融机构 (作 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103 交易对 手方 或其 关联 方的 除外) 出具 的不 可撤 销信 用证。 (5) 本基 金有 权在 任何 时 候终止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在 正常市 场惯 例的 合理 期限 内要求 归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6)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基 金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 相应 责任 。 D 、证 券投 资基 金根 据正 常 市场惯 例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逆回 购交 易, 应当 遵守 下列规 定 : (1) 所有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的对手 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当 具有 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2)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应 当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 对卖 出收益 进行 调整 以确 保现 金不低 于已 售出证 券市 值 的102 %。 一 旦买方 违约 ,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或处置 卖出 收益 以满足 索赔 需要 。 (3) 买方 应当 在正 回购 交 易期内 及时 向本 基金 支付 售出证 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利息 和分 红。 (4) 参与 逆回 购交 易, 应 当对购 入证 券采 取市 值计 价制度 进行 调整 以确 保已 购入证 券市 值不低 于支 付现 金 的102 %。 一 旦卖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已 购 入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5)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基 金参与 证券 正回 购交 易、 逆回购 交易 中发 生的 任何 损失负 相应 责任。 E 、证 券投 资基 金参 与证 券 借贷交 易、 正回 购交 易, 所有已 借出 而未 归还 证券 总市值 或所 有已售 出而 未回 购证 券总 市值均 不得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的 50 %。 前项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交 易而 持有 的担 保物 、 现金 不得 计 入基金 总资 产。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3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 期间 ,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但 需提 前公 告,不 需要 再经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1) 购买 不动 产; (2)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104 (3)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4) 购买 实物 商品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述 规定的 限制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存 款银 行的 支付能 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其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 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进行 监督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投 资名 单 外 银行存 款时 ,应 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基 金管理 人经 提醒 后仍 坚持 投资并 因该 银 行 信用风 险 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基金 管理 人应 先行 负责赔 偿, 之 后 再向相 关责 任人 追偿 。 基 金管理 人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后 ,可 以根 据当 时的 市场情 况对 于 存 款银行 名单 进行 调整 。 B 、基 金托管 人应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 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C 、对 于承诺 监督的 事项,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或其授 权境外 投资 顾问的 投资 运 作和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或电 话或 双方认 可的 其 他 方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进行 核对 确 认 并回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如 基金 管理 人未 予纠正 ,基 金 托 管人应 报告 监管 部门 。 对于承 诺监 督的 事项,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或其授 权投 资机 构有 重大 违法违 规 行 为,应 立即 报告 有关 监管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并 将纠 正 结 果报告 有关 监管 机构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 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基 金管 理 人 无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 手 段 妨碍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 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D 、基 金管理 人认可 ,合规投 资责任 方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的 合 规监管 系统 的准 确性 和完 整性受 限于 基金 管理 人、 经纪人 及其 他中 介机 构提 供用于 该系 统 的 数据和 信息 。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外 托管 人对 这些 机构 的信息 的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不作任 何担 保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105 暗示或 表示 ,并 对这 些机 构的信 息的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所引 起的 损失 不负 任何 责任。 E、无 投资 责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理 解 , 托 管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交 易 监 督 服 务 是 一 种 加 工 应 用 信 息 的 服 务,而 非投 资服 务。 除 下 列第4.6 项 及法 律法 规明 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境外 托 管 人将不 会因 为提 供交 易监 督服务 而承 担任 何因 基金 管理人 违规 投资 所产 生的 责任, 也没 有 义 务采取 任何 手段 回应 任何 与合规 分析 服务 有关 的信 息和报 道, 除非 接到 基金 管理人 或其 授 权 境外投 资顾 问要 求基 金托 管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针对 某个信 息和 报道 作回 应的 书面指 示。 F 、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应 本着 诚实 尽责 的原 则, 采取 合理 的手 段 、 方 法 和实施 工 具,来 提高 交易 监督 服务 的质量 ,除 非基 金托 管人 或其境 外托 管人 因疏 忽、 过失或 故意 而 未 能尽职 尽责 ,造 成交 易监 督结果 不准 确, 并进 而给 基金资 产或 基金 管理 人造 成损失 ,否 则 基 金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不应就 交易 监督 服务 承担 任何责 任。 (三)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1 、 在 本协 议有 效期 内, 在 不违反 公平 、 合 理原 则, 以及不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的 接受基 金 管 理人监 督与 检查 与相 关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相冲突 的基 础上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对 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 情况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与检 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 情 况进行 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 账 户和证 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根 据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金 管理 人须 向基 金托管 人作 出书 面提 示; 基金托 管人 在 接 到提示 后 , 应 及时 对提 示 内容予 以确 认 , 如 无异 议 , 应在基 金管 理人 给定 的合 理期限 内改 进, 如有异 议, 应作 出书 面解 释。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 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基金 托 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3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4 、 基金 管理 人须 尽其 最大 努力保 证其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不影 响基 金托 管人的 正 常 营业活 动。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 A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 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 证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106 券账户 及 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账户。 境外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财产 所在 地法 律法 规、 证券交 易所 规则 、 市场惯 例以 及其 与基 金托 管人签 订的 主次 托管 协议 为本基 金在 境外 开立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3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4 、 境外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财 产所在 地法 律法 规 、 证 券 交易所 规则 、 市场 惯例 及 其与基 金托 管签订 的主 次托 管协 议持 有并保 管基 金财 产 。 基 金 托管人 在已 根据 《 试行 办 法》 的要 求谨 慎、 尽职的 原则 选择 、委 任和 监督境 外托 管人 ,且 境外 托管人 已按 照当 地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 及 托管协 议的 要求 保管 基金 资产的 前提 下, 基金 托管 人对境 外托 管人 破产 产生 的损失 不承 担 责 任。 但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采 取措 施进行 追偿 ,基 金管 理人 配合基 金托 管 人 进行追 偿。 除非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人 存在 过失 、疏 忽、 欺诈或 故意 不 当 行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对 境外 托管 人依 据当地 法律 法规 、证 券交 易所规 则、 市 场 惯例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承担 责任。 5 、 基 金托 管人 自身, 并尽 商业上 的合 理努 力确 保境 外托管 人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 托管证 券。 6 、 除非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同意 , 基金 托管 人 自 身 , 并应尽 商业 上的 合理 努力 确保境外 托管 人 不得 在任 何基 金资 产上设 立任 何担 保权 利, 包括但 不限 于抵 押、 质押 、留置 等, 但 根 据基金 财产 所在 地法 律法 规的规 定而 产生 的担 保权 利除外 。 7 、 对于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本协 议项 下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 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因基金 持有 的资 产所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并 由基金 托管 人作 为资 产持 有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到账 日没 有到 达托 管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并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 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 的 损失。 B、募 集资 金的 验资 与划 转 1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停止 募 集后,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 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2 、 验资 完成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募 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 金 开立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中。 基金托 管人 自基 金财 产划 入资产 托管 专户 之日 起履 行本协 议项 下 托 管职责 。 C、基 金财 产保 管内 容和 约定事 项 基 金管 理人 同意 , 现金 账户 中的现 金将 由基 金托 管人 或其境 外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或 其 境 外托管 人的 银行 身份 持有 。 除非基 金管 理人 按指 令程 序发送 的指 令另 有规 定, 否则, 基金 托管 人和 其境 外托管 人应 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107 收到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后 ,按下 述方 式收 付现 金、 或收付 证券 :(a) 按 照交 易 发生的 司法 管辖 区或市 场的 有关 惯常 和既 定惯例 和程 序作 出; 或(b) 就通过 证券 系统 进行 的买 卖而言 ,按 照管 辖该系 统运 营的 规则 、条 例和条 件作 出。 基金 托管 人和其 境外 托管 人应 不时 将该等 有关 惯例 、 程序、 规则 、条 例和 条件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 被 依 法宣 告 清 盘 或 破 产 等 原 因 进行 终 止 清 算 时, 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清算 财产 。 基 金托 管人 应自身 , 并 尽商 业上 的合 理努力 确保 其境 外 托管人 建立 安全 的数 据管 理机制 , 安 全 完 整地 保存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财产 相关 的业务 数据 和信 息。 D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或 者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形 式在其 营业 机构 或其 境外 托管人 处 开 立基金 的资 金账 户, 并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基金 资金账 户的 银 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其境外 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保管和 使用 。 2 、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基 金业 务 以 外的活 动。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家 或地区 相关 监管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E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投 资地 法律法 规要 求或 行业 惯例 需要, 在基 金所 投资 市场 或证券 交 易 所适用 的登 记结 算机 构为 基金开 立基 金名 义或 基金 托管人 名义 或境 外托 管人 名义或 境外 托 管 人的代 理人 名义 ,或 以上 任何一 方与 基金 联名 名义 的证券 账户 。由 基金 托管 人或其 境外 托 管 人负责 办理 与开 立证 券账 户有关 的手 续,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所有 必要 协助 。 2 、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以 及境 外托 管人 均不 得出借 或未 经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双 方同 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 任 何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相 关证 明文 件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账户资 产 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4 、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于 合法 合规 、 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其 他非交 易所 市场 的投 资品 种时 , 基 金 托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 人根 据投资 所在 市场 以及 国家 或地区 的相 关规 定, 开立 进行基 金的 投 资 活动所 需要 的各 类证 券和 结算账 户, 并协 助办 理与 各类证 券和 结算 账户 相关 的投资 资格 。 5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应符 合账 户所 在国 家或地 区有 关法 律的 规定 。 F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投 资市场 所在 国家 或地 区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由基 金托 管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供 所有必 要 协 助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108 2 、投 资市 场所 在国 家或 地 区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办 理。 G、证 券登 记 1 、境 外证 券的 注册 登记 方 式应符 合投 资当 地市 场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市 场惯 例。 2 、基 金托 管人 应确 保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基金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始 终是 以所 有证券 的实 益所有 人(beneficial owner) 的 方式 持有 基金 财产 中 的所有 证券 。 3 、基 金托 管人 应该 :(a) 在其账 目和 记录 中单 独列 记属于 本基 金的 证券 ,并 且(b) 要求 和 尽商业 上的 合理 努力 确保 其境外 托管 人在 其账 目和 记录中 单独 清楚 列记 证券 不属于 境外 托管 人, 不 论证 券以 何人 的名 义登记 。 而 且, 若证 券由 基金托 管人 、 境 外托 管人 以无记 名方 式实 际 持有, 要求 和尽 商业 上的 合理努 力确 保其 境外 托管 人将这 些证 券和 基金 托管 人、 其 境外 托管 人 自有资 产分 别独 立存 放。 4 、除 非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 外托管 人存 在过 失、 疏忽 、欺诈 或故 意不 当行 为, 基金托 管人 将不保 证其 或其 境外 托管 人所接 收基 金财 产中 的证 券的所 有权 、 合 法性 或真 实性 ( 包括 是否 以 良好形 式转 让) 。 5 、基金 托管人 及其境 外 托管人应 指示存 放在证 券 系统的证 券为基 金的实 益 所有人持 有, 但 须遵 守管 辖该 系统 运营的 规则 、条 例和 条件 。 6 、 由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人 为基 金的 利益 而持 有的证 券( 无记 名证 券和 在 证券系 统持 有的证 券除 外) 应按 本协 议 约定登 记, 投资 当地 市场 的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市场 惯例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7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 管人应 就其 为基 金利 益而 持 有证 券的 市场 有关 证券 登记方 式的 重大改 变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若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改变 本协议 约定 的证 券登 记方 式, 基 金托 管人 及 其境外 托管 人应 就此 予以 充分配 合。 H、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银行 定期存 款存 单等 有关 实物 证券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可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其他机 构。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或其 授权 的境 外投资 顾问 ) 的 指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境外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期 间的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及其境外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I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及 时向 基 金托 管 人 提供 涉 及 基金 财 产投 资 运 作的 书 面 协议 的 副本 或 相 关证 明文件 。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 基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109 同原件 应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各自 文件 保管部 门, 保存 时间 应符 合相关 法律 、 法 规 要求。 对 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加盖 授权 业务章 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及会计 核算 A 、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份 额 净值的 计算 基金资 产 净 值和 份额 净值 的具体 计算 方法 如下 : (1) 各币 种报 价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计算 : 人民币 报价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总资 产( 本币 金额 ) – 基 金总 负债 (本 币金 额 ) 美元报 价基 金资 产净 值= 人 民币报 价基 金资 产净 值/ 美 元兑人 民币 汇率 其 中 美 元 兑 人 民 币 汇 率 以T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或 其 授 权 机 构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与 美 元 的 汇 率 中 间价 为 依据 确定 。 若 无法 取得上 述汇 率价 格信 息时 , 以托 管银 行或 境外 托管 人所提 供的 合理 公 开外汇 市场 交易 价格 为准 。 (2)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人民币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人 民币 报价 基金 资产 净 值÷基 金总 份额 美元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美元报 价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总 份额 其中, 计算 日基 金总 份额 为 计算日 各币 种基 金份 额的 合计数 , 各 类别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计 算,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B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基金 托管 人对 本基 金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进 行复核 。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管 理人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 记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本基金 的净 值计 算复 核和 本基金 进行 信息 披露 所需 要的相 关信 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按照 相关 各方 约定 的同 一记账 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的 账册 ,对 相关 各方 各自的 账册 定 期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纠 正,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记 录的账 册记 录相 符。 C 、基 金法 定报 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基金托管人 需 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 向 监管 机 构报 告 相 关信 息 , 包括 但 不限 于 以 下内 容: (1) 自开 设境 外结 算账 户 之日 起 5 日 内, 将有 关账 户的详 情报 告外 管局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110 (2) 每月 结束 后 7 个工 作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外 管局报 告基 金境 外投 资情 况,并 按相 关监管 规定 进行 国际 收支 申报;


(3)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 指令或 资金 汇出 违法 、违 规的,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或外管 局报 告;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国家 外 管局规 定的 其他 报告 事项 。 对于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上述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以 支持和 配合 。 D 、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和准 则执 行。 E 、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 核时间 安排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每 年结束 之 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 金合 同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 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 存在不 符时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六)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包 括 《 基金 合同》 生 效 日、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至 少 应 包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 规 则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管方 式可 以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法 律 法 规规定 的期 限。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111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的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 年 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 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同 》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 基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负有 保 密 义 务。 除 法律 法 规 、 《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及 其中 的 任 何信息 以任 何方 式向 任何 第三方 披露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及 其中的 信息 限制 在为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之目 的而需 要了 解该 等信 息的 人员范 围之 内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能妥 善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造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毁 损 、 灭失, 或向 第三 方泄 露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信息 的,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应对此 承担 法 律 责任, 赔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或 基金 管理人 )遭 受的 全部 直接 损失。 若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由于自 身原 因无法 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按有 关法 规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七)争 议解决方式 本托管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依 照其 解释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本协 议 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除经 友好 协商 可以解 决的 ,均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会 在北 京仲 裁, 按照申 请仲 裁时 该会 现行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 终 局的, 对双 方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当任何 争议 发生 或任 何争 议正在 进行 仲裁 时, 除争 议事项 外, 双方 仍有 权行 使本协 议 项 下的其 它权 利并 应履 行本 协议项 下的 其它 义务 。 (八) 托 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书面 形式 对本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 托管 协 议的修 改和 变更 应报 送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2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任 一情 况, 本协 议 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3)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其他 终止 情形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112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 见书; 6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并 公告 ;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剩 余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 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113 二十 一、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同时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投 资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 以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 整。 (一)网 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官网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 网 址:www.cmfchina.com (二)资 料的寄送 服务 1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按照 份 额持有 人的 定制 情况 , 提 供 纸质 、 电子 邮件 或短 信方 式 对账单 。 客户可 通过 招商 基金 客户 服务热 线或 者网 站进 行账 单服务 定制 或更 改。 服务 费用由 本基 金 管 理人承 担, 客户 无需 额外 承担费 用。 2 、 由于 交易 对账 单记 录信 息属于 个人 隐私 , 如果 客 户选择 邮寄 方式 , 请务 必 预留正 确的 通讯地 址及 联系 方式 ,并 及时进 行更 新。 本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资料 邮寄 服务 原则上 采用 邮 政 平信邮 寄方 式, 并不 对邮 寄资料 的送 达做 出承 诺和 保证; 也不 对因 邮寄 资料 出现遗 漏、 泄 露 而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 承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3 、 电子 邮件 对账 单经 互联 网传送 , 可 能因 邮件 服务 器解析 等问 题无 法正 常显 示原发 送 内 容,也 无法 完全 保证 其安 全性与 及时 性。 因此 招商 基金管 理公 司不 对电 子邮 件或短 信息 电 子 化账单 的送 达做 出承 诺和 保证, 也不 对因 互联 网或 通讯等 原因 造成 的信 息不 完整、 泄露 等 而 导致的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 担任何 赔偿 责任 。 4 、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料 。 (三)信 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招商基 金管 理公 司网 站、 客户服 务热 线提 交信 息定 制申请 , 基 金 管理人 通过 手机 短讯 或 E-MAIL 方式发送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定制 的信 息。 可定 制的信 息包 括: 基 金净值 、 投 研观 点、 公司 最新公 告提 示等 , 基 金公 司还将 根据 业务 发展 的实 际需要 , 适 时调 整 定制信 息的 内容 。 除了发 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制的 各类 信息 外, 基金 公 司也会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预 留手机 号码 及 EMAIL 地址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发送 基金 分红 、 节 日问候 、 产 品推 广等 信息 。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不 希望 接收 到该 类信 息,可 以通 过招 商基 金客 户服务 热线 取消 该项 服务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114 (四) 网 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 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享有账 户 查询、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 改、理 财刊 物查 阅等 多项 在线服 务。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五) 客 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 24 小 时的 自动 语 音查询 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进行 基金账 户余 额、 交易 情况 、基金 份额 净值 等信 息的 查询。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每 天不 少于 7 小 时 的人工 咨询 服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该 热线 享受 业务 咨询 、 信息 查询、 投诉 建议 、 信息定 制、 资料 修 改等专 项服 务。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免 长途费 ) (六)客 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见 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 客户服 务热 线、书 信及 电子 邮件 等不 同的渠 道对 基金 公司 和销 售网点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 则上 是及 时回 复, 对 于不能 及时 回复 的投 诉, 基金公 司将 在承诺 的时 限内 进行 处理 。对于 非工 作日 提出 的投 诉,将 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 日进行 处理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115 二十 二、其他应 披 露事项 1 、 关 于招 商中 国信 用机 会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 ) 开放第 一次 申购赎 回业 务的公 告 2017/2/28 2 、招 商中 国信 用机 会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QDII) 第 4 季度 报告 2017/1/20 3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参 加蛋 卷基 金基 金申( 认) 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7/1/12 4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公 司董 事、 监事 、高 级管理 人员 以及 其他 从业 人员在 子公 司兼职 情况 变更 的公 告 2017/1/7 5 、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 增加途 牛金 服等 机构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并 参与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2/5 6 、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 增加华 信证 券为 代销 机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6/11/30 7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的 公告 2016/11/24 8 、关 于招 商中 国信 用机 会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变 更的 公 告 2016/11/8 9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降 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业 务最 低限 额的 公 告 2016/11/2 10 、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联泰 资产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2016/9/27 11 、 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 增加蛋 卷基 金为 代销 机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6/9/6 12 、 招商 中国 信用 机会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QDII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2016/9/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116 二十 三、招募说 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 式 (一)招 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的 住所 , 并 刊登在 基金 管理人 的网 站上 。 (二)招 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招募 说明 书,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复 印件 , 但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的正本 为准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117 二十 四、备查文 件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销售 代理 人申请 查 阅 以下文 件: 1 、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 招 商中 国信用 机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 ) 注 册的 文 件 2、《 招 商中 国信 用机 会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 ) 基金 合同 》 3、《 招 商中 国信 用机 会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 ) 托管 协议 》 4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5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 《律 师事 务所 法律 意见 书》 ;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