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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财通可持续发展100指数A(000042)

中证财通可持续发展100指数:关于增加C类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临时 公告 关于 中 证财通中国可持续 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 金增加 C 类份 额并修改基 金合同的 公告 为更好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要求,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本公司” ) 作为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基金托管人” ) 协商一致, 决定 于 2017 年 4 月 14 日起 对旗下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增设收取 销售服务费的 C 类份额, 并对 《 中证财 通中国 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 、增 加 C 类 份额 自 2017 年 4 月 14 日 起,本基金增加 C 类 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投 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 A 类份额(现有份 额)或 C 类份额对应 的基金代码进行申 购。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将分别计算并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 目 前 已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其 基 金 账 户 中 保 留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为 A 类份额。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的费率如下所示: (一) 本基金 A 类份额 (现有份额) , 基金简 称: 中证财通可持续发展 100 指数 A , 基金代码:000042 1、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2%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 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20%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到 200 万元 0.80% 200 万元(含 200 万元)到 500 万元 0.40%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每笔交易 1000 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 计费。





临时 公告 2 2、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0.5% ,随申请赎回份额的持有时间增加 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续持有期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5% 1 年(含 1 年)到 2 年 0.25% 2 年以上(含 2 年) 0 其中 1 年为 365 日,2 年为 730 日。 (二) 本基金C 类份额 ( 新增加的份额) , 基 金简称: 中证财通可持续发展100 指 数C , 基金代码:003184 ,本基金C 类份额初始净值 为人民币1.0000 元。 1、申购费 本基金 C 类份额的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 C 类份额赎回 费率最高不超过 0.5% ,随申请赎回份额的持有时间增加而 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续持有期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30 天以内 0.5% 30 天以上(含 30 天) 0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 费用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 年费率计提。 二 、本 基金 C 类份 额适 用的 销售机 构 本基金 C 类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 本公司 直销中心。 通过本公司 直销柜台 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 万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 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元。 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


临时 公告 3 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 C 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 时相关公告为准。 三 、基 金合同 的修 订内容 为确保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设 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 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 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包括增设收取销售服务费 的 C 类份额,并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的位数更改为 4 位,属于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修改的事项, 对原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 并已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 本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招募说 明 书 中 相 关 内 容 均 随 本 次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作 相 应 变 更。 基金合同 的具体修订 内容如下: (一)在基金合同 “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 的 “ 释义” 中增加: “ 销售服 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 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 (二)在基金合同 “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中增加: “ 八、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 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费 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临时 公告 4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 法及规则等,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基金管理人 需及时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 得互相转换。 ” (三)在基金合同 “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中: 1、将 “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 中第 1 条的合同原文: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 修改为: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 金财产 ……” 2、将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 中第 1 条的合同原文: “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 金额, 具体的申购份额计算方法详见招 募说明书。 ” 修改为 “ 基 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具 体的 申购 份额 计算 方法 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 3、将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 中第 3 条的合同原文: “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 修改为 “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 4、将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 中第 4 条的合同原文: “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以 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 ”





临时 公告 5 修改为 “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以 当日 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 5、将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 中第 5 条的合同原文: “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应 的赎回费用 ……” 修改为 “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 以当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除 相应的赎回费用 ……” 6、将 “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中的合同原文: “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修改为 “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 (四)在基金合同 “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中: 1、将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 中的合同原文: “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修改为 “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五)在基金合同 “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中: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 修改为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同一类别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2 、将“ 一 、 召 开 事由 ” 中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决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的 , 应当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 第(5 )点的合同原文: “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修改为 “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 ” 3、将 “ 一、 召开事由 ” 中“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临时 公告 6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第(3)点的合同原文: “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 回费 率; ” 修改为 “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或在对现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收费方式或者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六)在基金合同 “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中: 1、将 “ 一、估值目的 ” 中的合同原文: “ ……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 值……” 修改为 “ ……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2、将 “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 中的合同原文: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基金管 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 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 修改为 “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临时 公告 7 并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 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 3、将 “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 中第 3 条“ 差错处 理程序 ” 第 (5)点的 合同原文: “ …… 基 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修改为 “ …… 基 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错误 偏差 达到 该类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七)在基金合同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中: 1、在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增加“3 、 基金 的销售服务费 ; ” , 后续序号依次修 改。 2、在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中增加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 其中,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临时 公告 8 H =E× 0.4%÷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后续序号依次修改。 3、将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中合同原文: “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 修改为 “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0 项费用 ……” 4、将 “ 四、费用调整 ” 中合同原文: “ 调 高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等 费 率 ,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修改为 “ 调 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率等 费率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八)在基金合同 “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中: 1、将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 中第 2、4 条的合同原文: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注册登记机构 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修改为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


临时 公告 9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注 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 4、 由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 2、将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 中的合同原文: “ ……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修改为 “ …… 注册登记 机构 可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金 红 利自 动转 为同 一类别 的 基金 份 额。 ” (九)在基金合同 “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中: 1、将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中第(四)节的合同原文: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修改为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


临时 公告 10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2、将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中“ (七)临 时报告 ” 第 16 条的合同原文: “ 基金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 修改为 “ 基金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 3、将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中“ (七)临 时报告 ” 第 17 条的合同原文: “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修改为 “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4、将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中“ (七)临 时报告 ” 增加: “26、 本基金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 后续序号依次修改。 5、将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中合同原文: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修改为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 (十) 在基金合同 “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中: 1、将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 中第一段第(4)点的合同原文: “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修改为 “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 ” 2、将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 中第二段第(3)点的合同原文: “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修改为 “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或在对现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收费方式或者调整


临时 公告 11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十一) 在 基 金合 同 “ 第 二 十 四部 分 基 金 合同 内 容 摘要 ” 中 对上 述修 订 内 容进 行 修订。 重要提示: 1 、 本 公 司 于 本 公 告 日 在 网 站 上 同 时 公 布 经 修 改 后 的 中 证 财 通 中 国 可 持 续 发 展 100 (ECPI ESG )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及摘要 将随后在 2017 年第 2 号 更新时进行相应修改。 2、 投资者可拨打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服务热线: 400-820-9888 , 或登录 公司网站 www.ctfund.com ,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 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 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