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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债券(000269)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债券: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嘉实 合润 双债 两年 期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四月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11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13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3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0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7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40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41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43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50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51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56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9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1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2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8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72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3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73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 74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4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目 的是保护投 资人合法权 益,明确基 金合同当事 人 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3 、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原 则是平等自 愿、诚实信 用、充分保 护投资人合 法 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 突,均以基 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 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 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 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嘉 实合润 双 债 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 书:指《 嘉实合润双债 两年期定期 开放债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嘉实合 润双债两年 期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4、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包 括自由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和受限开放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 业务规 则 》 :指《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是 由 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登记 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在自由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1、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2、 定期开放: 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53、 运作周期: 本基金以 2 年为一个运作周期, 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每个自由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次日) 至之后第 2 个基金合同生效日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54、 自由开放期: 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进入自由开放期。 每个自由 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在后续每 2 年的年度对日。 本基金的每个自由开 放期内的开放日为 5 至 20 个工 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运作周期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结束前公告说明 55、 受限开放日: 指每个运作周期内第 1 个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年度对日, 该 日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净申购或净赎回数量进行控制 56、 年度对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 如该对应日 期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57、 封闭期: 指本基金每个运作周期, 以受限开放日分割为两个封闭期。 本 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申购除外) 58、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以 2 年为一个运作周期, 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自由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次日)至之后第 2 个基金合同生效日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进入自由开放期。 每个自由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在后续每 2 年 的年度对日,本基金的每个自由开放期内的开放日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 。自由开放 期的具体期 间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 在前一个运 作周期结 束前公告说明。 本基金的每个运作周期包含 2 个封闭期和 1 个受限开放日。 在每个受限开放日, 本基金将对净申购或净赎回数量进行控制。 受限开放日 确认的净申购申请不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或确认的净赎回申请不 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若受限开放日净申购申请或净赎回申请高于 上述比例限制,则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有效的控制。 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期内,除受限开放日以外,均为封闭期。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申购除外) 。 如本基金在任 一开放日因 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无 法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 的 , (1 )对于受 限开放日, 则该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 形消除之日 后的下一个 工作日为 受限开放日; (2) 对于 自由开放期内的开放日, 应中止计算, 自该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连续计算。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四、基金转换运作方式 1、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概述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决定本基金运 作方式的转换, 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开放式、 定期开放式、 封闭式之间的转换, 或 者普通开放式、 上市开放式、 交易型开放式之间的转换, 或本基金届时运作方式 与其他运作方式之间的转换,或同时涉及多种具体运作方式的转换。 2、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实施方案 (1)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公告 1 )本基金若进行运作方式转换的,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就本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明确实施安排, 说明对现有持有人 的影响,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更新基金申请材料。 2 )基金管理人将在实施运作方式转换前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就相关事宜 进行提示性公告。 3 )为了保障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实施运作方式转 换前的合理时间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2)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规则 1 )基金管理人应在有关运作方式转换的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的处 理方式及转换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 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方式开始 转换前的指定期限内 (该期限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 以 下简称指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 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 将其持有的 本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并接受 转换转入的 其 他 基金份额; c. 继续持有转换运作方式后的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选择行使上述 任一一项选择权。 4) 除以下 5) 所述情形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因行使选择权而赎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份额的, 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应支 付的赎回费或转换费 (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 下同) 等交易费用。 5)在 指定 期限内 ,本 基金可 以开 放申购 及/ 或转换 转入 业务, 但对 该等 申 购 及/ 或 转换转入的份额,如其在指定期限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不予免除相应的赎回费或转换费等交易费用。 6 )指定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选择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择继续持有转换运作方式后的基金份额。 3、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后,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继续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执 行。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运作方式转换事宜协商一致,遵守本 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运作方式转换规则、 程序, 相应修改本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并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审慎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下, 力争当期总回报最大化, 以谋求长 期保值增值。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具体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 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每 个基金 交易 账户的单笔 最低认购金 额进行限制 , 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 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募 集期间的单 个投资人的 累计认购金 额进行限制 , 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投资 者在基金募 集期内可以 多次认购基 金份额。认 购申请一经 受 理 不得撤销。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 集失败,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销售 机构 不 得 请求报 酬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 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任一自由开放期期满之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 露程序后,可以作为终止本基金合同的事由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算,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3、基金前 10 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 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在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如本基金在任 一开放日因 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无 法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 的 , (1 )对于受 限开放日, 则该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 形消除之日 后的下一个 工作日为 受限开放日; (2)对于 自 由开放期内的开放日, 应中止计算, 自该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连续计算。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详见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即 申购、赎 回 价格以申 请 当日收市 后 计算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投 资 人认购、 申 购的先后 次 序进行顺 序赎回; 5 、在每个受 限开放日, 本基金将对 净申购或净 赎回数量进 行控制。受 限 开 放日确认的净申购申请不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或确认的净赎回申 请不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若受限开放日净申购申请或净赎回申请 高于上述比例限制,则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有效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 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 对 申 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及时查询。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若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基金管理 人可以规定 投资人首次 申购和每次 申购的最低 金额以及每 次 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 基金管理 人可以规定 投资人每个 基金交易账 户的最低基 金份额余额 , 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 基金管理 人可以规定 单个投资人 累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上 限,具体规 定 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 赎 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若受限开 放日基金份 额净申购申 请(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 换 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小 于或等于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 则 对所有的有效申购申请 予以确认; 否则,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比例确认的方式对当日已接受的有效申购申 请部分成功确认,以保证当日净申购申请不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 不予确认的申购款项本金由销售机构退还给投资者。 6 、若受限开 放日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 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 换 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小 于或等于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则 所有的有效赎回申请予 以确认; 否则,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比例确认的方式对当日已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 部分成功确认, 以保证 当日净赎回申请不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不 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开放日前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该日的次 日进行披露。 对于每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一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进行披露。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 申购份额 的计算及余 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3 、 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处 理方式:本 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 书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 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 人 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 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 体的计算方 法、赎回费 率、赎回金 额 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日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 金 资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 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销 售机构或登记 机构的技术 保障等异常 情 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日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4、自由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销售 机构或登记 机构的技术 保障等异常 情 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在自由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 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若下一个开放日不在该自由开放期内, 则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应在 本自由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被全部受理, 赎回价格依据该自由开放期内最后一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发生部分延期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延长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开放日的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前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间 超过一天但 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 放 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2 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4 、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间 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两周至 少 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 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 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 期与封闭期间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是否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及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 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 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 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邓红国 设立日期: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52155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 理人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 规定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 售机构,对 基金销售机 构的相关行 为进行监督 和 处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 下,制订和 调整《业务 规 则 》 ,包 括 但 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 注册登记等内容;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 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 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 会和中国人 民银行证监 基字【1998 】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 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 资 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 及 投资所 需 的 其他账 户 ,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 事 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 回 价 格;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业务规则》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 购、赎回款 项及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所规 定 的 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 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 金 运 作方式 (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 规 定 的除外)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 的合并 (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 会 另 有规定的除外) ;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 略(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或中 国 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尽管有前 述约定,如 属于以下情 况 之 一的, 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自行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金 托管费及其 他应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 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在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下,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基 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8 )基金管 理人、登记 机构、基金 销售机构在 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 监 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业务规则》 ; (9 ) 按照法 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 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 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 的召集人负 责选择确定 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上述第 (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不与法 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 通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权 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 决的,授权 方式可以采 用 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第一条 “召开事由” 所述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决定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 异 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 可以 由公 证机关予以 公证。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 不 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 管理人:新 任基金管理 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 监会指定临 时 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 6 、交接:基 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 应妥善保管 基金管理业 务 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 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 聘请会计师 事 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名称 变更:基金 管理人更换 后,如果原 任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要 求 ,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 托管人:新 任基金托管 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 监会指定临 时 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 6 、交接:基 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 管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 业 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 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 聘请会计师 事 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 提名:如 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时更 换,由单独 或合计持有 基 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 公告:新 任基金管理 人和新任基 金托管人应 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 托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三、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制定和调整 《业务规则》 , 对登记业务的办 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办理本基 金份额的登 记 业 务; 3、保 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 上; 4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基金账户信 息负有保密 义务,因违 反该保密义 务 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按《基金 合同》及招 募说明书规 定为投资者 办理非交易 过户业务、 提 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审慎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下, 力争当期总回报最大化, 以谋求长 期保值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具体包括: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 债 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券、 地方政府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等债券, 债 券回购, 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以及现金,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 申购或增发新股。 但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 因持有股票 被派发的权证、 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金融工具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述原 因持有的股票 ,本基金应 在其可交易 之日起的 6 个月内 卖出。因上 述原因持有 的权证,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除每个受限开放日的前十个工作日和后十个工作 日、 自由开放期的开始前三个月和结束后三个月以及开放日以外的期间, 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和可转债的合计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在开放日,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本基金所指的 信用债包括 :金融债 券(不含政策 性金融债) 、次级债券 、 企 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 非国家 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基金组合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实现良好收益率的目标。 1、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固定收益类资产在信用债、 可转债和其他资产间进行配置。 依据在 不同的市场环境下, 信用债和可转债两类资产的收益率和风险情况, 通过研究两 类资产的相关关系, 进行两类资产的比例配置。 除信用债和可转债外, 本基金还 可投资于国债、 央行票据等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通过密切关注经济运行 趋势, 深入分析财政及货币政策对经济运行的影响, 综合考虑预期收益率、 利率 风险、 波动性及流动性等方面因素, 对不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价值进行分析, 确定各类属配置策略。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 主要关注个别债券的选择 和行业配置两方面。 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结合的基础上, 通过自下而上的策略, 在 信用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中进行个债的精选, 结合适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 构 造和优化组合。 通过采用 “嘉实信用分析系统” 的信用评级和信用分析, 包括宏观信用环境 分析、 行业趋势分析、 管理层素质与公司治理分析、 运营与财务状况分析、 债 务 契约分析、 特殊事项风险分析等, 依靠嘉实信用分析团队及嘉实中央研究平台的 其他资源, 深入分析挖掘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 现金流、 发展趋势等情况, 严格 遵守嘉实信用分析流程,执行嘉实信用投资纪律。 (1)个别债券选择 首先, 本基金依据 “嘉实信用分析系统” 的研究成果, 执行 “嘉实投资备 选 库流程” ,生成或更新买入信用债券备选库,强化投资纪律,保护组合质量。 其次, 本基金主要从信用债券备选库中选择或调整个债。 本基金根据个债的 类属、 信用评级、 收益率 (到期收益率、 票面利率、 利息支付方式、 利息税务处 理) 、 剩余期限、 久期、 凸性、 流动性 (发行总量、 流通量、 上市时间) 等指标 , 结合组合管理层面的要求,决定是否将个债纳入组合及其投资数量。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再有, 因信用改善而支持本基金投资的个债信用指标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更 稳定或增强的现金流、 通过自由现金流增强去杠杆的财务能力、 资产估值更利于 支持债务、 更强大的公司管理、 更稳定或更高的市场占有率、 更易于获得资金等; 个债因信用恶化而支持本基金卖出的指标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发债企业出现坏于 分析师预期的情况、 发债企业没有去杠杆的财务能力、 发债企业覆盖债务的资产 减少、 发债企业市场竞争地位恶化、 发债企业获得资金的途径减少、 发债企业发 生管理层的重大变化、 个债已达到本基金对其设定的目标价格、 本基金对该个债 评估的价格上行空间有限等。 (2)行业配置 宏观信用环境变化, 影响同一发债人的违约概率, 影响不同发债人间的违约 相关度, 影响既定信用等级发债人在信用周期不同阶段的违约损失率, 影响不同 信用等级发债人的违约概率。 同时, 不同行业对宏观经济的相关性差异显著, 不 同行业的潜在违约率差异显著。 本基金借助 “嘉实信用分析系统” 及嘉实中央研 究平台, 基于深入的宏观信用环境、 行业发展趋势等基本面研究, 运用定性定量 模型, 在自下而上的个债精选策略基础上, 采取适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 从组 合层面动态优化风险收益。 (3)信用风险控制措施 本基金实施谨慎的信用评估和市场分析、个债和行业层面的分散化投资策 略,当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出现恶化时,运用“尽早出售(first sale, best sale)”策略,控制投资风险。 本基金使用各信用级别持仓量、 行业分散度、 组合持仓分布、 各项重要偿债 指标范围等描述性统计指标,还运用VaR、Credit Metrics、Credit Portfolio Views 等模型, 估计组合在给定置信水平和事件期限内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 以 便有效评估和控制组合信用风险暴露。 3、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组合风险控制措施, 纪律性地控制可转债总体投资仓位。 在个 债选择上,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内在债券价值 (如票面利息、 利息补偿及无条件回 售价格) 、 保护条款的适用范围、 期权价值、 基础股票的质地和成长性、 流通性, 发现投资价值,积极寻找各种套利机会,谋求在较高安全边际下获取增强收益。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 中小企业私募债收益率由基准收益率与信用利差叠加组成, 信用风险表现在 信用利差的变化上; 信用利差主要受两方面影响, 一是系统性信用风险, 即该信 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差曲线变化;二是 非系统性信用风险, 即该信用 债本身的信用变化。 针对市场系统性信用风险, 本基金主要通过调整中小企业私募债类属资产的 配置比例, 谋求避险增收。 因为经济周期的复苏初期通常是中小企业私募债表现 的最佳阶段, 而过热期通常是中小企业私募债表现的最差阶段。 本基金运用深刻 的基本面研究, 力求前瞻性判断经济周期, 在经济周期的复苏初期保持适当增加 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配置比例, 在经济周期的过热期保持适当降低的中小企业私募 债配置比例。 针对非系统性信用风险, 本基金通过 “嘉实信用分析系统” , 分析发 债主体 的信用水平及个债增信措施,量化比较判断估值,精选个债,谋求避险增收。 针对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 对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 主要采取分散投资, 控制个债持有比例; 主要采取买入持有到期策略; 当预期发 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出现恶化时,采取“尽早出售(first sale, best sale)” 策略,控制投资风险。 5、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货币市 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3)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1 )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 判断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 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 投资决定。 2 )相关研究部门或岗位根据嘉实中央研究平台、嘉实信用分析系统等流程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规定,进行分析,提出分析报告。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研究部门提出的报告,并依 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制定具体资产配置和调整 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5 )监察稽核部负责监控基金的运作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和 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风险管理部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 标, 对市场预期风险进行风险测算, 对基金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 提交风险监控 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除每个 受限开放日 的前十个工 作日和后十 个工作日、 自由开放期 的 开 始前三个月和结束后三个月以及开放日以外的期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和可转债的合计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2 ) 基金在 开放日 保持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3)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4)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 超过投资时所在的剩余 运作周期; (15)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本基金投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投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三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1.25% 上述 “三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是指自由开放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封闭期首 日 (若为首个封闭期, 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三年期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以后每一个自由开放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封闭 期首日进行调整。 如果今后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 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 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 价 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 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 处的市场分 别 估 值。 5 、 中小企业 私募债,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 估值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 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行为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 失时,估值 错误责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 还不当得 利 造成其他 当 事人的利 益 损失(“ 受损 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对因估值 错误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并 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并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本 基金合同约 定的估值方 法进行估值 时 ,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 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 据 错 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 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 转变,而基 金管理人为 保 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7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H =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 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 束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或不可 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 规定不得列 入基金费用 的 项 目。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 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 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红利再投资申购不受封闭期 限制 ) ;选择 采取红利再 投资形式的 ,分红资金 将按除息日 基金份额净 值转成相 应的基金份额;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 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 媒体(以下 简称“指定 媒体”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 项 ,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 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 和网 站 上;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开放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在该日的次日进行披露。 对于每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一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进行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 金 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自由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 益率等信息, 并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 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 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 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但应以正本 为准。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 转变,而基 金管理人为 保 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并 1、基金合并概述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可以决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并: (1)连续 3 个月平均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100 人的; (2)连续 3 个月平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 吸收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等方式。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时, 其他基金终止, 本基金存续;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 其他基金存续 , 本基金终止;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均终止。 2、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1)基金合并公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就本基金合并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 向投资人披露合并后基金的法律文件, 明确实施安排, 说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响,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更新基金申请材料。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并实施前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就基金合并相关事宜 进行提示性公告。 3 )为了保障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合并实施前的合 理时间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2)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1 )基金管理人应在有关基金合并的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的处理方 式及基金合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 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 指定期限内 (该期限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 以下简称指 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 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 将 其持有的 本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可接受 转换转入的 其 他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基金份额; c. 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选择行使上述 任一一项选择权。 4) 除以下 5) 所述情形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因行使选择权而赎 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份额的, 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应支 付的赎回费或转换费 (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 下同) 等交易费用。 5)在 指定 期限内 ,本 基金可 以开 放申购 及/ 或转换 转入 业务, 但对 该等 申购 及/ 或转换转入的份额,如其在指定期限内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不予免除相应的赎回费或转换费等交易费用。 6 )指定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选择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的基金份额。 3 、基金合并 导致本基金 终止并清算 时,由此产 生的清算费 用由本基金 财 产 承担。 4、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 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执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按照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 投资管理程 序 等执行。 5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应就基 金合并事宜 协商一致, 并按照本基 金 合 同的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自由开放期期满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或基金前10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90%,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作为终止本基金合同的事由; 4、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 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 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 本基 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前述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 直接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相应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按照当 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 规 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 人由于按照 基金合同的 规定投资或 不投资造成 的直接损失 或 潜 在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 》能够继续 履行的应当 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当 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 均 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 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于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 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在支付一定工本费后获得本基金合同 复印件或复制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 一)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业务规则》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 购、赎回款 项及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所规 定 的 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终 止 的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 理人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 规定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 售机构,对 基金销售机 构的相关行 为进行监督 和 处 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6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 下,制订和 调整《业务 规 则 》 ,包 括 但 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 注册登记等内容;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7 向他人泄露; (13) 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 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8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 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 资 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 及 投资所 需 的 其他账 户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9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 事 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 回 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0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 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 金 运 作方式 (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 规 定 的除外)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 略(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或中 国 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尽管有前 述约定,如 属于以下情 况 之 一的, 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自行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金 托管费及其 他应 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 调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1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在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下,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基 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8 )基金管 理人、登记 机构、基金 销售机构在 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 监 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业务规则》 ;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 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2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通知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3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上述第 (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4 3 、在不与法 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 通过网络、 电 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权 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 决的,授权 方式可以采 用 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第一条 “召开事由” 所述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决定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 明文件号 码、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5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 异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6 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 可以 由公 证机关予以 公证。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 不 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 本部分 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7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 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红利再投资申购不受封闭期 限制 ) ;选择 采取红利再 投资形式的 ,分红资金 将按除息日 基金份额净 值转成相 应的基金份额;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8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7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 当年天数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9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 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 束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或不可 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 规定不得列 入基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0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 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审慎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下, 力争当期总回报最大化, 以谋求长 期保值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具体包括: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 债 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券、 地方政府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等债券, 债 券回购, 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以及现金,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 申购或增发新股。 但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 因持有股票 被派发的权证、 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金融工具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述原 因持有的股票 ,本基金应 在其可交易 之日起的 6 个月内 卖出。因上 述原因持有 的权证,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除每个受限开放日的前十个工作日和后十个工作 日、 自由开放期的开始前三个月和结束后三个月以及开放日以外的期间, 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和可转债的合计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在开放日,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1 本基金所指的 信用债包括 :金融债券 (不含政策 性金融债) 、次级债券 、 企 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 非国家 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基金组合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实现良好收益率的目标。 1、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固定收益类资产在信用债、 可转债和其他资产间进行配置。 依据在 不同的市场环境下, 信用债和可转债两类资产的收益率和风险情况, 通过研究两 类资产的相关关系, 进行两类资产的比例配置。 除信用债和可转债外, 本基金还 可投资于国债、 央行票据等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通过密切关注经济运行 趋势, 深入分析财政及货币政策对经济运行的影响, 综合考虑预期收益率、 利率 风险、 波动性及流动性等方面因素, 对不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价值进行分析, 确定各类属配置策略。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 主要关注个别债券的选择 和行业配置两方面。 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结合的基础上, 通过自下而上的策略, 在 信用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中进行个债的精选, 结合适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 构 造和优化组合。 通过采用 “嘉实信用分析系统” 的信用评级和信用分析, 包括宏观信用环境 分析、 行业趋势分析、 管理层素质与公司治理分析、 运营与财务状况分析、 债 务 契约分析、 特殊事项风险分析等, 依靠嘉实信用分析团队及嘉实中央研究平台的 其他资源, 深入分析挖掘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 现金流、 发展趋势等情况, 严格 遵守嘉实信用分析流程,执行嘉实信用投资纪律。 (1)个别债券选择 首先, 本基金依据 “嘉实信用分析系统” 的研究成果, 执行 “嘉实投资备 选 库流程” ,生成或更新买入信用债券备选库,强化投资纪律,保护组合质量。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2 其次, 本基金主要从信用债券备选库中选择或调整个债。 本基金根据个债的 类属、 信用评级、 收益率 (到期收益率、 票面利率、 利息支付方式、 利息税务处 理) 、 剩余期限、 久期、 凸性、 流动性 (发行总量、 流通量、 上市时间) 等指标 , 结合组合管理层面的要求,决定是否将个债纳入组合及其投资数量。 再有, 因信用改善而支持本基金投资的个债信用指标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更 稳定或增强的现金流、 通过自由现金流增强去杠杆的财务能力、 资产估值更利于 支持债务、 更强大的公司管理、 更稳定或更高的市场占有率、 更易于获得资金等; 个债因信用恶化而支持本基金卖出的指标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发债企业出现坏于 分析师预期的情况、 发债企业没有去杠杆的财务能力、 发债企业覆盖债务的资产 减少、 发债企业市场竞争地位恶化、 发债企业获得资金的途径减少、 发债企业发 生管理层的重大变化、 个债已达到本基金对其设定的目标价格、 本基金对该个债 评估的价格上行空间有限等。 (2)行业配置 宏观信用环境变化, 影响同一发债人的违约概率, 影响不同发债人间的违约 相关度, 影响既定信用等级发债人在信用周期不同阶段的违约损失率, 影响不同 信用等级发债人的违约概率。 同时, 不同行业对宏观经济的相关性差异显著, 不 同行业的潜在违约率差异显著。 本基金借助 “嘉实信用分析系统” 及嘉实中央研 究平台, 基于深入的宏观信用环境、 行业发展趋势等基本面研究, 运用定性定量 模型, 在自下而上的个债精选策略基础上, 采取适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 从组 合层面动态优化风险收益。 (3)信用风险控制措施 本基金实施谨慎的信用评估和市场分析、个债和行业层面的分散化投资策 略,当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出现恶化时,运用“尽早出售(first sale, best sale)”策略,控制投资风险。 本基金使用各信用级别持仓量、 行业分散度、 组合持仓分布、 各项重要偿债 指标范围等描述性统计指标,还运用VaR、Credit Metrics、Credit Portfolio Views 等模型, 估计组合在给定置信水平和事件期限内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 以 便有效评估和控制组合信用风险暴露。 3、可转债投资策略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3 本基金将根据组合风险控制措施, 纪律性地控制可转债总体投资仓位。 在个 债选择上,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内在债券价值 (如票面利息、 利息补偿及无条件回 售价格) 、 保护条款的适用范围、 期权价值、 基础股票的质地和成长性、 流通性, 发现投资价值,积极寻找各种套利机会,谋求在较高安全边际下获取增强收益。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 中小企业私募债收益率由基准收益率与信用利差叠加组成, 信用风险表现在 信用利差的变化上; 信用利差主要受两方面影响, 一是系统性信用风险, 即该信 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差曲线变化;二是 非系统性信用风险, 即该信用 债本身的信用变化。 针对市场系统性信用风险, 本基金主要通过调整中小企业私募债类属资产的 配置比例, 谋求避险增收。 因为经济周期的复苏初期通常是中小企业私募债表现 的最佳阶段, 而过热期通常是中小企业私募债表现的最差阶段。 本基金运用深刻 的基本面研究, 力求前瞻性判断经济周期, 在经济周期的复苏初期保持适当增加 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配置比例, 在经济周期的过热期保持适当降低的中小企业私募 债配置比例。 针对非系统性信用风险, 本基金通过 “嘉实信用分析系统” , 分析发 债主体 的信用水平及个债增信措施,量化比较判断估值,精选个债,谋求避险增收。 针对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 对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 主要采取分散投资, 控制个债持有比例; 主要采取买入持有到期策略; 当预期发 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出现恶化时,采取“尽早出售(first sale, best sale)” 策略,控制投资风险。 5、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货币市 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3)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4 1 )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 判断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 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 投资决定。 2 )相关研究部门或岗位根据嘉实中央研究平台、嘉实信用分析系统等流程 规定,进行分析,提出分析报告。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研究部门提出的报告,并依 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制定具体资产配置和调整 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5 )监察稽核 部负责监控 基金的运作 管理是否符 合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 同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风险管理部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 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进行风险测算,对基金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 提交风险监控报告;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 评估与监控。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三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1.25% 上述 “三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是指自由开放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封闭期首 日 (若为首个封闭期, 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三年期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以后每一个自由开放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封闭 期首日进行调整。 如果今后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5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投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除每个 受限开放日 的前十个工 作日和后十 个工作日、 自由开放期 的 开 始前三个月和结束后三个月以及开放日以外的期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和可转债的合计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2 ) 基金在 开放日 保持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3)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4 )本基金 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 的股票证券 ,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5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6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4)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 超过投资时所在的剩余 运作周期; (15)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本基金投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 资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7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 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 价 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8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5 、 中小企业 私募债,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 个估值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 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9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行为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 失时,估值 错误责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 还不当得 利 造成其他 当 事人的利 益 损失(“ 受损 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0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对因估值 错误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并 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并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本 基金合同约 定的估值方 法进行估值 时 ,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 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 据 错 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 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 转变,而基 金管理人为 保 障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1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 一) 基金合 并 1、基金合并概述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可以决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并: (1)连续 3 个月平均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100 人的; (2)连续 3 个月平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 吸收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等方式。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时, 其他基金终止, 本基金存续;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 其他基金存续 , 本基金终止;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均终止。 2、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1)基金合并公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就本基金合并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 向投资人披露合并后基金的法律文件, 明确实施安排, 说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响,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更新基金申请材料。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并实施前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就基金合并相关事宜 进行提示性公告。 3 )为了保障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合并实施前的合 理时间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2)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2 1 )基金管理人应在有关基金合并的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的处理方 式及基金合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 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 指定期限内 (该期限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 以下简称指 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 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 将其持有的 本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可接受 转换转入的 其 他 基金份额; c. 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选择行使上述 任一一项选择权。 4) 除以下 5) 所述情形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因行使选择权而赎 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份额的, 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应支 付的赎回费或转换费 (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 下同) 等交易费用。 5)在 指定 期限内 ,本 基金可 以开 放申购 及/ 或转换 转入 业务, 但对 该等 申 购 及/ 或转换转入的份额,如其在指定期限内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不予免除相应的赎回费或转换费等交易费用。 6 )指定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选择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的基金份额。 3 、基金合并 导致本基金 终止并清算 时,由此产 生的清算费 用由本基金 财 产 承担。 4、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 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执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按照基金管理人、 基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3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 投资管理程 序 等执行。 5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应就基 金合并事宜 协商一致, 并按照本基 金 合 同的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自由开放期期满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或基金前10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90%,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作为终止本基金合同的事由; 4、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4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 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 本基金财产应清理、 估价, 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 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 本基 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5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 均 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 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 《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