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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睿祥定开混合(003004)

招商睿祥定开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 商 睿 祥 定期 开 放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的招 募说 明 书 
( 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 
 
 
 
 
 
 
 
 
 
 
 
基 金管 理人: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信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二 零一 七 年四 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提 示 
 
招商睿 祥定 期开放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
员会2016 年6月28 日 《关 于 准予招 商睿 祥定 期开 放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的 批复》 (证 监许
可【2016 】1447 号文) 注 册公开 募集 。 本基 金的 基 金合同 于2016 年8 月30 日正 式生效 。本 基
金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招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以下称 “本 基金管 理人 ” 或“管 理人” )保 证 招 募说 明书的 内
容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中国 证监 会对 基金 募 集的注 册审 查
以要件 齐备 和内 容合 规为 基础, 以充 分的 信息 披露 和投资 者适 当性 为核 心, 以加强 投资 者 利
益 保 护 和 防范 系 统性 风 险为 目 标 。 中国 证 监会 不 对基 金 的 投 资价 值 及市 场 前景 等 作 出 实质
性判断 或者 保证 。 投 资者 应当认 真阅 读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合同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 自 主 判
断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当投 资人 赎回 时, 所 得或 会高 于或 低于 投资人 先前 所 支
付的金 额。 如对 本招 募说 明书有 任何 疑问,应 寻求 独 立及专 业的 财务 意见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 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解 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分 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 理性判 断市 场,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体 政治 、 经 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 价 格
产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 资人连 续大 量 赎
回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失败 的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基 金 的 过 往 业绩 并 不 预 示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所 管 理 的 其 它基 金 的 业 绩并 不 构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投资 人在 认购 (或 申购 )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
书和基 金合 同。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六个 月更 新一次 , 并 于每 六个 月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 更 新内 容截 至每六 个月 的最 后一 日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内 容截止 日为2017 年2月28 日 ,有关 财务 和业绩 表现 数 据截止 日
为2016 年12 月31 日, 财务 和业绩 表现 数据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 托管 人中信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已于2017 年3月15日复 核了 本次更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2 目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8 四、基 金托 管人..............................................................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27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及转 换 .............................................. 28 八、基 金的 投资.............................................................. 38 九、基 金的 业绩.............................................................. 49 十、基 金的 财产.............................................................. 50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1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6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7 十四、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 59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1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2 十七、 风险 揭示.............................................................. 67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0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2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1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7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9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10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1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3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 招商睿祥 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 (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 信息 , 或 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 本 身 即表 明 其对 基 金合 同 的 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4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表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招 商 睿祥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信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 《 基金 合同 》 : 指 《 招商 睿祥 定期 开放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5、托 管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就 本基 金 签订之 《招 商睿祥 定期 开 放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招 募说明 书: 指《 招商 睿祥定 期开 放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 其定期 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招商 睿祥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指2012 年12 月28日 经第 十一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三十次 会 议通过 ,自2013 年6月1 日 起实施 ,并 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代 表 大会常 务委 员 会 第 十 四次 会 议《 全 国 人民 代 表 大会 常 务委 员 会 关于 修 改<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港口 法> 等 七部 法律的 决定 》修 改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办 法》 : 指中 国 证监会2013 年3月15 日 颁布 、同年6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6 月8日 颁布 、 同 年7 月1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2014 年7 月7日 颁布 、 同 年8 月8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 机构 投资 者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5 19、 投 资人 或投 资者 : 指 个 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销售 机构 : 指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 业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 登记 机构为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或 接 受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 业务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7、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起 至发 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间 ,最 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定 期开 放: 指本 基金 采 取的以 运作 周期 和到 期开 放期相 结合 的运 作方 式, 在每个 运 作周期 内,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封 闭运 作, 封闭 期与 封闭期 之间 的期 间开 放期 定期开 放


32、 运作 周期 : 本基 金以36 个月为 一个 运作 周期 , 每个 运作周 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包 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或每 个到期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 包括 该日 ) 至36 个 月 后的月 度对 日 的前一 日止 33、 封闭 期 : 指 本基 金在 每个运 作周 期内 , 除期 间 开放期 以外 的期 间 。 在 每 个封闭 期内 本基金 采取 封闭 运作 模式 , 期间 基金 份额 总额 保持 不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得申请 申购 、 赎 回本基 金, 期 间 基金 份额 也不上 市交 易 34、 开放 期 : 本 基金 开放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 的期 间 。 本 基金 的开 放期 分为 期 间开放 期与 到期开 放期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6 35、 到 期开 放期 : 在 每个 运 作周期 结束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进 入到 期开 放期 。 第 一个到 期 开 放 期 的 首日 为 基金 合 同生 效 日36 个月 以 后的 月 度对 日 , 第 二个 及 以后 的 到期 开 放 期 的首 日为上 一个 到期 开放期 结 束之日 次日 的36 个月后 的 月度对 日。 本基 金的每 个 到期开 放期 为5 至20 个 工作 日 36、 期间 开放 期 : 在 每个 运作周 期中 , 本基 金设 立5 个期间 开放 期 , 第1个 期间 开放期 的 首 日 为 该运 作 周期 首 日 的6 个 月 后 的月 度 对日 , 第2个期 间 开 放期 的 首 日 为 该 运作 周 期 首日 的12 个 月后 的月 度对日 , 以此类 推, 第5个 期间 开放 期的首 日为 该运 作周期 首 日的30 个月 后 的月度 对日 。本 基金 的每 个期间 开放 期为1至5 个工 作日 37、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8、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 放日 39、T+n 日 :指 自T日 起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T日),n 为自然 数 40、 开 放日 : 指 开放 期内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工 作 日 41、 月 度对 日: 指某 一特 定 日期在 后续 日历 月度 中的 对应日 期, 如该 对应 日期 为非工作 日,则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如 该日 历月 度中 不存 在对应 日期 的, 则顺 延至 下一个 工作 日 42、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3、 《 业务 规则》 :指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相应 规则 44、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及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5、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的开 放期 内, 投资 人根 据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6、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的开 放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7、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开 放期 内按 照基 金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8、 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9、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方 式 ,由 销 售机 构 于 每 期约 定 扣款 日 在投 资 人 指 定银 行 账户 内 自动 完 成 扣 款及 受理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方 式 50、元 :指 人民 币元 51、 基 金收益 : 指基 金 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价 差、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7 52、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款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53、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4、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5、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6、巨 额赎 回:若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内的基 金份 额 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出 申请 份 额总 数 后 扣 除申 购 申请 份 额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的余额) 超 过上 一日 的基 金 总份额 的20% , 即认 为是 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57、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 介 58、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8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12 月27 日 注册资本:人 民币2.1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浩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赖 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 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批 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 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 司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 投 资) 、 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 司、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 任公司 、 中远 财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共 同投 资组建 。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 过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公司的 注册 资 本 金已经由人 民币一亿 元(RMB100 ,000,000 元)增 加为人民币 二亿一千 万元 (RMB210 , 000 ,000 元) 。 2007 年 5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意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受 让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远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及 招商 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分 别持 有的 公司 10 %、10%、10 %及 3.4% 的股 权; 公司 外资 股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 投 资) 受让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持有 的公 司 3.3 % 的 股权 。 上 述股 权转让 完成 后,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 权结构 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 , 经公 司股 东 会审议 通过 ,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同 意, 荷兰 投资 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 其 持有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1.6% 股 权转让 给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1.7% 股权 转让 给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述股 权转 让 完成后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的股 东及 股权 结构 为: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持有 全部 股 权 的 55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45%。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总 行设 在深 圳,业 务 以 中国市 场为 主。 招商 银行 于 2002 年 4 月 9 日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股 票代 码:600036)。 2006 年 9 月 22 日, 招商 银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份代 号:396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9 招商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经过 多年 创业 发展 ,已 成为拥 有 证券市 场业 务全 牌照 的一 流券商 。2009 年 11 月 , 招商证 券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代 码 600999)。 公司将 秉承 “诚信 、理 性 、专业 、协 作、成 长” 的 理念, 以“ 为投资 者创 造 更多价 值” 为使命 ,力 争成 为中国 资 产管理 行业 具有 “差异 化 竞争优 势、 一流 品牌” 的 资产管 理公 司。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 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 李浩, 男,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常务 副行长 兼财 务负 责人 。美 国南加 州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学 位, 高级会 计师 。1997 年 5 月 加入招 商银 行任 总行 行长 助理,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3 月 兼任 招 商银行 上海 分行 行长 ,2001 年 12 月 起担 任招 商银 行 副行长 , 2007 年 3 月起 兼任 财务 负 责人,2007 年 6 月 起担 任 招商银 行执 行董 事, 2013 年 5 月起 担 任招商 银行 常务 副行 长,2016 年 3 月 起兼 任深 圳市 招银前 海金 融资 产交 易中 心有限 公司 副 董事长 。现 任公 司董 事长 。 邓晓力 ,女 ,毕 业于 美国 纽约州 立大 学, 获经 济学 博士学 位。2001 年 加入 招 商证券 , 并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2 月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 至南方 证券 行政 接管 组任 接管组 成员 。 在加入 招商 证券 前, 邓女 士曾 任 Citigroup (花 旗集 团)风 险管 理部 高级 分析 师。现 任招 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兼首席 风险 官, 分管 风险 管理、 公司 财务 、结 算及 培训工 作; 兼 任中国 证券 业协 会财 务与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副主 任委 员。现 任公 司副 董事 长。 金旭, 女, 北京 大学 硕士 研究生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 中国 证监 会 工作。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副 总经 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任 总经 理。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 梅隆 全 球投资 有限 公 司北京 代表 处任 首席 代表 。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 任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2015 年 1 月加 入招 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公司总 经理 、董 事兼 招商 资产管 理( 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吴冠雄 ,男 ,硕 士研 究生 ,22 年法 律从 业经 历。1994 年 8 月至 1997 年 9 月 在中国 北 方工业 公司 任法 律事 务部 职员。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 新加 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 法律 顾问 。1999 年 2 月至 今在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务 所工 作, 先后 担任 专职律 师、 事 务所权 益合 伙人 、事 务所 管理合 伙人 、事 务所 执行 主任和 管理 委员 会成 员。2009 年 9 月至 今兼任 北京 市华 远集 团有 限公司 外部 董事 ,2016 年 4 月至 今兼 任北 京墨 迹风 云科技 股份 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2016 年 12 月 至今 兼任 新世 纪医 疗 控股有 限公 司( 香港 联交 所上市 公 司)独 立董 事,2016 年 11 月至 今任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第三 届上 市公 司并购 重组 专 家咨询 委员 会委 员。 现任 公司独 立董 事。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0 王莉, 女, 高级 经济 师。 毕业于 中国 人民 解放 军外 国语学 院, 历任 中国 人民 解放军 昆 明军区 三局 战士 、助 理研 究员; 国务 院科 技干 部局 二处干 部; 中信 公司 财务 部国际 金融 处 干部、 银行 部资 金处 副处 长;中 信银 行( 原 中信 实业 银行) 资本 市场 部总 经理 、行长 助理 、 副行长 等职 。现 任中 国证 券市场 研究 设计 中心( 联办) 常务干 事兼 基金 部总 经理 ;联办 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等。 现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何玉慧 ,女 ,加 拿大 皇后 大学荣 誉商 学士 ,26 年 会 计从业 经历 。曾 先后 就职 于加拿 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1995 年 4 月加入 香港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所 , 2015 年 9 月退 休前 系香 港 毕马威 会计 师事 务所 金融 业内部 审计 、风 险管 理和 合规服 务主 管 合伙人 。2016 年 8 月至 今 任泰康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同时 兼任 多个香 港政 府 机构辖 下委 员会 的委 员和 香港会 计师 公会 纪律 评判 小组委 员。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孙谦, 男, 新加 坡籍 ,经 济学博 士。1980 年至 1991 年先 后就 读于 北京 大学 、复旦 大 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 、工商 管 理硕士 和经 济学博 士学 位。 曾任 新加 坡南洋 理工 大学 商学 院副 教授、 厦门 大学 任财 务管 理与会 计研 究 院院长 及特 聘教 授、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高级 访问 金融 专家。 现任 复旦 大学 管理 学院特 聘教 授 和财 务 金融 系主 任。 兼任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中 国金 融期货 交易 所和 上海 期货 交易所 博士 后 工作站 导师 ,科 技部 复旦 科技园 中小 型科 技企 业创 新型融 资平 台项 目负 责人 。现任 公司 独 立董事 。 丁安华 ,男 ,毕 业于 华南 理工大 学工 商管 理学 院, 获硕士 学位 。1984 年 8 月至 1986 年 8 月 任人 民交 通出 版社 编辑;1989 年 10 月至 1992 年 10 月 任华 南理 工大 学 工商管 理学 院讲师 ; 1992 年 10 月至 1994 年 12 月任 招商 局集 团研究 部主 任研 究员 ;1995 年 1 月至 1998 年 8 月, 任美 资企 业 高级管 理人 员;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2 月, 任职 于 加拿大 皇家 银行;2001 年 3 月至 2009 年 4 月, 历任 招商 局集 团业务 开发 部总 经理 助理 、副总 经理 , 企业规 划部 副总 经理 ,战 略研究 部总 经理 。2004 年 12 月至 2010 年 4 月 ,兼 任招商 轮船 董 事;2007 年 6 月至 2010 年 6 月 ,兼 任招 商银 行董 事;2007 年 8 月至 2011 年 4 月 兼任 招商 证券董 事。2009 年 5 月 任 招商证 券首 席经 济学 家,2011 年 10 月起 任招 商证 券 副总裁 。现 任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周松, 男,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加 入招 商银 行,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2006 年 6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 招商 银 行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招 商 银行武 汉分 行副 行长 。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 任 招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经 理 (主持 工作 )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 招商 银 行总行 计划 财务 部总 经理 。2012 年 9 月 至 2014 年 6 月 任招 商银 行 总行业 务总 监兼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总经 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业 务 总监兼 总行 资产 负债 管理 部总经 理。2014 年 12 月 起任招 商银 行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1 总行同 业金 融 总 部总 裁兼 总行资 产管 理部 总经 理。2016 年 1 月 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投 行与 金 融市场 总部 总裁 兼总 行资 产管理 部总 经理 。现 任公 司监事 。 罗琳, 女, 厦门 大学 经济 学硕士 。1996 年加 入招 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先 后担任 项目 经理 、高 级经 理、业 务董 事;2002 年 起 参与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筹备 ,公 司 成立后 先后 担任 基金 核算 部高级 经理 、产 品研 发部 高级经 理、 副总 监、 总监 、产品 运营 官,现 任首 席市 场官 兼市 场推广 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 鲁丹, 女, 中山 大学 国际 工商管 理硕 士;2001 年 加 入美的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 Oracle ERP 系 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 韬睿惠 悦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顾 问; 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怡 安翰 威特 咨询 有限 公司任 咨询 总监 ;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 任倍 智人 才管 理咨 询有限 公司 首席 运营 官; 现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人力 资源 部 总监、 公司 监事 ,兼 任招 商财富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李扬, 男, 中央 财经 大学 经济学 硕士 ,2002 年加 入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基 金 核算部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现 任产 品研 发一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钟文岳 ,男 ,厦 门大 学货 币银行 学硕 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 中国 农 村发展 信托投 资公 司任 福建 (集 团)公 司国 际业 务部 经理 ;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 申银 万 国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九 江营业 部总 经理 ;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 任厦 门 海发投 资股 份有限 公司 总经 理;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 深 圳二十 一世 纪风 险投 资公 司副总 经 理;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 新江 南投 资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管 理部 总经 理;2015 年 6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现 任常 务副 总经 理兼 招商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沙骎, 男, 中国 国籍 ,中 欧国际 工商 学 院 EMBA , 曾任职 于南 京熊 猫电 子集 团,任 设 计师;1998 年 3 月 加入 原 君安证 券南 京营 业部 交易 部,任 经理 助理 ;1999 年 11 月 加入 中 国平安 保险 (集 团) 股份 有限公 司资 金运 营中 心基 金投资 部, 从事 交易 及证 券研究 工作 ; 2000 年 11 月 加入 宝盈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投资 部,任 交易 主管 ;2008 年 2 月加 入国 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量 化投 资事业 部, 任投 资总 监、 部门总 经理 ;2015 年加 入 招商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 欧志明 ,男 ,华 中科 技大 学经济 学及 法学 双学 士、 投资经 济硕 士;2002 年 加 入广发 证 券深圳 业务 总部 任机 构客 户经理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 于广 发证 券总 部 任风险 控制 岗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 ;2004 年 7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曾 任法 律合 规部高 级经 理、副 总监 、总 监、 督察 长,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董事会 秘书 ,兼 任招 商财 富资产 管理 有 限公司 董事 兼招 商资 产管 理(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杨渺, 男, 硕士 ,2002 年 起先后 就职 于南 方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巨 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历 任金 融工 程研 究员 、行业 研究 员、 助理 基金 经理。2005 年 加入 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2 司,历 任高 级数 量分 析师 、投资 经理 、投 资管 理二部( 原专 户资 产投 资部) 负责 人及总 经理 助理,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潘西里 ,男 ,硕 士,1998 年加入 大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法 律部 ,负 责法 务工 作;2001 年 10 月加 入天 同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任 职主管 ;2003 年 2 月加 入 中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深 圳监 管局 ,历任 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副处 长及 处长 ;2015 年加 入招 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督察长 。 2、本基金基金经理 介绍 马龙, 男, 中国 国籍 ,经 济学博 士。2009 年 7 月 加 入泰达 宏利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 研究员 ,从 事宏 观经 济、 债券市 场策 略、 股票 市场 策略研 究工 作,2012 年 11 月加 入招 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投资 部, 曾任 研究 员, 从事宏 观经 济、 债券 市场 策略研 究, 现 任招商 安心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间 :2014 年 3 月 27 日至今 ) 、 招商 产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5 年 4 月 1 日至 今) 、招 商 可转债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5 年 4 月 1 日至 今) 、招 商安 益 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理时 间:2015 年 7 月 14 日至 今) 、招 商安 弘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5 年 12 月 29 日 至 今) 、 招商 安德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 2 月 18 日至 今) 、 招商安 荣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管理 时间 :2016 年 7 月 15 日 至今 )及 招商 睿 祥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8 月 30 日 至今) 。 张林, 男, 硕士 。2010 年 7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任 助理 研究 员;2011 年 11 月 加入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任 研究 员、 助理 基金经 理;2015 年 6 月 加 入招商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现 任招 商优 势企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1 月 8 日 至今 )及 招商 睿祥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7 年 1 月 7 日至 今 )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包括 :王忠 波先 生, 管理 时间 为 2016 年 8 月 30 日 到 2017 年 1 月 7 日 。 3、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如下成 员组 成: 总经 理金 旭、副 总经 理沙 骎、 副总 经理杨 渺、总 经理 助理 兼量 化投 资部负 责人 吴武 泽、 总经 理助理 兼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负责人 裴晓 辉、交 易部 总监 路明 、国 际业务 部总 监白 海峰 。 4、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3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 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 行 证 券投资 ; 6、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 取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 资 意向等 。 除 《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15年以 上;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4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 承担责 任; 23、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实 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 件, 《 基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部 募 集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金 并 加计 银 行同 期 活 期 存款 利 息在 基 金募 集 期 结 束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得 从事违 反《 证券 法》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 法》、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法律 法规 及规 章 的 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法 行为 的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 利用基 金财 产或者 职 务之 便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人牟 取利 益; (4 )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 泄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 公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者 明示 、 暗 示他 人从 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 玩忽职 守 ,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责 ; (8 )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5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 公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承 销 期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者 从 事其 他 重 大 关联 交易的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 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二 以 上的 独 立董 事 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 应 至 少每 半 年对 关 联交 易 事 项 进行 审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执 行。 4、本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 守 ,督促 和约 束员工 遵守 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 )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本 公司 承诺 履行 诚信 义 务,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 披露内 容。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 ) 不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五) 内部控 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6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 工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对 公司从 决 策 层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1 ) 监事会 : 监 事会 依照 公司 法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 和公 司管 理 层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董事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 董事 会下设 的专 门委 员会 之一 , 负 责决定 公司 各项 重要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并检 查其 合法 性、 合 理性 和有 效性 , 负 责 决 定公司 风险 管理 战略 和政 策并检 查其 执行 情况 , 审 查 公司关 联交 易和 检查 公 司 的 内部审 计和 业务 稽查 情况 等。 (3 ) 督察长 : 督 察长 负责 监督 检 查基金 和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 险 控 制情况 , 并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督察 长发现 基金 和公 司存 在重 大 风 险或隐 患, 或发 生督 察长 依 法认为 需要 报告 的其 他情 形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 其 他情形 时, 应当 及时 向公 司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 风 险管 理 委员会 是总 经理 办公 会下 设的负 责风 险管 理的 专 业 委 员会, 主要 负责 对公 司经 营 管理中 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 事项进 行风 险评 估并 作 出 决 策, 并 针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动中 发生 的重 大突 发性 事件和 重大 危机 情况 , 实 施 危 机处理 机制 。 (5 ) 监察稽 核部 门: 监察 稽核 部 门负责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和风 险管 理政 策的 执 行 情 况进行 合规 性监 督检 查, 向公司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总经理 报告 。 (6 ) 各业务 部门 : 风 险控 制是 每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的 责任 。 各 部门 的主 管 在 权限范 围内 , 对 其负 责的 业 务进行 检查 监督 和风 险控 制。 员 工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 公司规 章制 度、 道德 规范 和行为 准则 、自 己的 岗位 职责进 行自 律。 3、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1 )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中,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风 险管 理制 度) 》 , 它 们 是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 原 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公司基 本制 度包括 投资 管 理制度 、基 金会计 核算 制 度、信 息披 露制度 、监 察 稽核制 度、 公司财 务制 度、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 业绩 评估 考核 制度、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和危机 处理 制 度 等。 部门 管理 办法 在公 司 基本制 度基 础上 , 对各 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 岗 位责 任进 行 了规范 。业 务管 理办 法对 公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 进行 了规范 。 (2 )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 险控 制制度 由一 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成 ,具 体 包括内 部控 制大纲 、法 规 遵循政 策、 岗位分 离制 度 、 业 务隔 离 制度 、 标 准化 作业 流程 制 度、 集中 交易 制度 、 权限 管理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7 (3 )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 设 立 相 对独 立 的 内 部控 制 组 织 体 系和 监 察 稽 核部 门 。 监 察 稽核 部 门 的 职责 是 依据 国 家 的 有 关法 律 法规 、 公司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在所 赋 予的 权 限 内 按照 所 规定 的 程序 和 适 当 的方 法对监 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 正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包 括调查 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 的健全 性、 合 理 性和有 效性 、 检 查公 司执 行国家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规 章制度 的情 况、 进行 日常 风险控 制的 监 控 工作、 执行 公司 内部 定期 不定期 的内 部审 计、 调查 公司内 部的 违法 案件 等。 4、内 部控 制的 五个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 控制 环境 公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 营造 一 个 浓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 围和环 境, 使全 体员 工及 时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管理层 的经 营 思 想、 公 司的 规章 制度 并自 觉遵循 , 使 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司 各个 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各 个业 务 环 节。 (2 ) 风险 评估 公司对 组织 结构、 业务 流 程、经 营运 作活动 进行 分 析,发 现风 险,并 将风 险 进行分 类, 找出风 险分 布点 , 并 对风 险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出 引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 采 取定性 定量 的 手 段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 低和 危害程 度。 落实 责任 人, 并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 险防 范措施 。 (3 )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A.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责 有分 工, 但部 门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 金 投 资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场 营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 , 各部 门的 操 作相互 独立 、 相 互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 报告 系统, 形成 了权 责分 明、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a. 以 各岗 位目 标责 任制 为 基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 各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职 责明确 , 并有 相应 的岗 位 说明书 和岗 位责 任制 , 对 不相容 的职 务 、 岗 位分 离 设置 , 使 不同 的 岗位之 间形 成一 种相 互检 查、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 减少舞 弊 或 差错 发生 的风 险。 b. 各 相关 部门 、相 关岗 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监 控防 线: 公司 在相 关部门 、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务 操作 流程 、 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 后 续 部 门及岗 位对 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有 监督 和检 查的 责任 。 c. 以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 部 门对各 岗位 、各 部门 、各 机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实施 监督反 馈 的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B.操 作控 制 公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的 制度 手段 , 如 标准 化业务 流程 、 业 务、 岗位 和 空间隔 离 制度、 授权 分责 制度 、 集 中交易 制度 、 保 密制 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档案 资料 保全制 度、 客 户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8 投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 常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C.会计 控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财 产完 全分 开, 分帐 管理, 独立 核算 ; 公 司会 计 核算与 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 行严格 区分 。 公 司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 以 及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 基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4 )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司建 立了 内部办 公自 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务 汇报 体 系,通 过建 立有效 的信 息 交流渠 道, 保 证 公 司 员工 及 各级 管 理人 员 可 以 充分 了 解与 其 职责 相 关 的 信息 , 保证 信 息及 时 送 达 适当 的人员 进 行 处理 。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期 报告制 度 按 照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 不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 a.执行 体系 报告 路线 : 各 业务人 员向 部门 负责 人报 告; 部 门负 责人 向分 管领 导、 总 经 理 报告; b.监督 体系 报告 路线 : 公 司员工 、 各 部门 负责 人向 监察稽 核部 门报 告, 监察 稽核部 门 向 总经理 、督 察长 分别 报告 ; c.督察 长定 期出 具监 察报 告, 报 送董 事会 及其 下设 的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中国 证监会 ; 如 发现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向董 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5 ) 内部 监控 督 察 长 和 监 察稽 核 部 门 人员 负 责 日 常 监督 工 作 , 促使 公 司 员 工 积极 参 与 和 遵循 内 部控 制制度 , 保证 制度 有效 地 实施 。 公 司监 事会 、 董事 会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 督 察 长、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 监察 稽核 部门 对内 部控制 制度 持续 地进 行检 验, 检 验其 是否 符合 规定 要求并 加以 充 实 和改善 ,及 时反 映政策 法 规、市 场环 境、 技术等 因 素的变 化趋 势, 保证内 控 制度的 有效 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9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信银 行”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7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89.3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务 院办 公厅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4]125号 联系人 :中 信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联系电 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 理兑 付、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结汇、 售汇 业务 ; 代 理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办理 黄金 业务; 黄金 进 出 口; 开展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年 金基 金 、 保 险资 金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 管业务 ; 经国 务 院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批 准的其 他业 务; 保险兼 业 代理业 务( 有效 期至2017 年09月08日) 。 (依法 须经 批准 的项 目, 经相关 部门 批准 后依 批准 的内容 开展 经营 活动 。 ) 中信银 行 (601998.SH 、0998.HK ) 成立 于1987 年 , 原 名中信 实业 银行 , 是中 国 改革开 放 中最早 成立 的新 兴商 业银 行之一 , 是 中国 最早 参与 国内外 金融 市场 融资 的商 业银行 , 并 以 屡 创中国 现代 金融 史上 多个 第一而 蜚声 海内 外。 伴随 中国经 济的 快速 发展 , 中 信实业 银行 在 中 国金融 市场 改革 的大 潮中 逐渐成 长壮 大 , 于2005 年8 月, 正式 更名 “ 中信 银行” 。 2006 年12月, 以中国 中信 集团 和中 信国 际金融 控股 有限 公司 为股 东, 正 式成 立中 信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同 年, 成功 引进 战略 投资 者 , 与 欧洲 领先 的西 班牙 对 外银行 (BBVA ) 建立 了优 势互补 的战 略合 作关系 。 2007 年4 月27 日 , 中信银 行在 上海 交易 所和 香港联 合交 易所 成功 同步 上市 。 2009年, 中信银 行成 功收 购中 信国 际金融 控股 有限 公司 ( 简 称: 中信 国金 )70.32% 股 权。 经过 近三 十 年的发 展, 中信 银行 已成 为国内 资本 实力 最雄 厚的 商业银 行之 一, 是一 家快 速增长 并具 有 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20 大综合 竞争 力的 全国 性商 业银行 。 2009年 ,中 信银 行通过 了 美国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订并 获得无 保留 意见的SAS70 审 订报告 , 表 明 了 独 立公 正 第三 方 对中 信 银 行 托管 服 务运 作 流程 的 风 险 管理 和 内部 控 制的 健 全 有 效性 全面认 可。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孙德顺 先生 ,中信 银行 执 行董事 、行 长。孙 先生 自2016 年7 月20 日起任 本行 行 长。孙 先 生同时 担任 中信 银行 ( 国 际) 董事 长 。 此 前 , 孙 先生 于2014 年5 月至2016 年7月 任本行 常务 副 行长;2014 年3 月起 任本 行 执行董 事;2011 年12 月至2014 年5 月任 本行 副行 长,2011 年10 月起 任本行 党委 副书记 ;2010 年1月至2011 年10 月任 交通 银行北 京管 理部副 总裁 兼 交通银 行北 京 市分行 党委 书记、 行长 ;2005 年12 月至2009 年12 月任 交通银 行北 京市分 行党 委 书记、 行长; 1984 年5 月至2005 年11 月在 中国工 商银 行海淀 区办 事 处、海 淀区 支行、 北京 分 行、数 据中 心 (北京 )等 单位工 作, 期 间,1995 年12 月至2005 年11 月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北 京分 行行长 助理、 副行长 ,1999 年1 月至2004 年4月 曾兼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数据中 心( 北京) 总经 理 ;1981 年4月 至1984 年5月 就职 于中 国人 民银行 。孙 先生 拥有三 十 多年的 中国 银行 业从业 经 验。孙 先生 毕 业于东 北财 经大 学, 获经 济学硕 士学 位。 张强先 生, 中信银 行副 行 长,分 管托 管业务 。张 先 生自2010 年3 月起 任本 行副 行长。 此 前,张 先生 于2006 年4 月至2010 年3月任 本行 行长 助理 、党委 委员 ,期间 ,2006 年4月至2007 年3 月 曾兼任 总行 公司 银行 部总经 理。 张先 生2000 年1 月至2006 年4 月任 本行 总行 营业部 副总 经理、 常务 副总 经理 和总 经理;1990 年9 月至2000 年1 月先 后在 本行 信贷 部、 济 南分行 和青 岛 分行工 作, 曾任 总行信 贷 部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分 行副行 长和 行长 。自1990 年9月 至今, 张 先生一 直为 本行 服务 , 在 中国银 行业 拥有 近三 十年 从业经 历。 张先 生为 高级 经济师 , 先 后 于 中南财 经大 学( 现中 南财 经政法 大学 ) 、 辽宁 大学 获 得经济 学学 士学 位、 金融 学硕士 学位 。 杨洪先 生 , 现 任中 信银 行 资产托 管部 总经 理 , 硕 士 研究生 学历 , 高级 经济 师 , 教 授级 注 册 咨询 师。 先后 毕业 于四 川大学 和北 京大 学工 商管 理学院 。 曾 供职 于中 国人 民银行 四川 省 分 行、 中 国工 商银 行四 川省 分行。1997 年加 入中 信银 行, 相 继任 中信 银行 成都 分行信 贷部 总 经 理、 支行 行长 , 总行 零售 银行部 总经 理助 理兼 市场 营销部 总经 理 、 贵 宾理 财 部总经 理 、 中 信 银行贵 阳分 行党 委书 记、 行长, 总行 行政 管理 部总 经理。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 ,中 信 银行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和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委 员 会批准 , 取 得基 金托 管人 资格。 中信 银行 本着 “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 则, 切 实履 行 托 管人职 责。 截至2016年 末, 中信银 行 已托管119只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及证 券公 司 资产管 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21 产品 、 信 托产 品 、 企 业年 金、 股权 基金 、QDII 等其 他托管 资产 , 托管 总规 模 达到6.57 万 亿元 人民币 。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 部控制 目标 。强 化内 部管理 ,确 保有关 法律 法 规及规 章在 基金托 管业 务 中得到 全 面严格 的贯 彻执 行;建 立 完善的 规章 制度 和操作 规 程,保 证基 金托 管业务 持 续、稳 健发 展; 加强稽 核监 察 , 建 立高 效 的风险 监控 体系 , 及时 有 效地发 现 、 分 析 、 控 制和 避免风 险 , 确 保 基金财 产安 全,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2、内 部控制 组织 结构 。中 信银行 总行 建立了 风险 管 理委员 会, 负责全 行的 风 险控制 和 风险防 范工 作; 托管 部内 设内控 合规 岗, 专门 负责 托管部 内部 风险 控制 , 对 基金托 管业 务 的 各个工 作环 节和 业务 流程 进行独 立、 客观 、公 正的 稽核监 察。 3、内 部控制 制度 。中 信银 行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以 及其他 法律 法规及 规章 的 规定, 以 控制和 防范 基金 托管 业务 风险为 主线 , 制 定了 《中 信 银行基 金托 管业 务管 理办 法》 、 《 中信 银 行基金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管理办 法》 和 《 中信 银行 托 管业务 内控 检查 实施 细则 》 等一 整套 规 章制度 ,涵 盖证 券投资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各 个环节 , 保证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业 务合法 、合 规、 持续、 稳健 发展 。 4、内 部控制 措施 。建 立了 各项规 章制 度、操 作流 程 、岗位 职责 、行为 规范 等 ,从制 度 上、 人 员上 保证 基金 托管 业务稳 健发 展; 建立 了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的物 质条 件, 对 业务 运 行 场所实 行封 闭管 理 , 在 要 害部门 和岗 位设 立了 安全 保密区 , 安装 了录 像 、 录 音监控 系统 , 保 证基金 信息 的安 全; 建立 严密的 内部 控制 防线 和业 务授权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所托管 的基 金 财 产独立 运行 ;营 造良 好的 内部控 制环 境, 开展 多种 形式的 持续 培训 ,加 强职 业道德 教育 。 ( 五)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规定 , 对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收 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的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违 反《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 同和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规章 的行为 ,将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在 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 规 行为 或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将以 书面形 式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22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 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 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 梓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56937566 联系人 :莫 然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8


联系人 :秦 向东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56937404 联系人 :贾 晓航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联系人 :伊 泽源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 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科兴 科学 园 A3 单元 3 楼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 :冯 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23 2、 代销机构:中信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电话:95558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 :江 奇勇 3、 代销机构:招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6223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4、 代销机构:兴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168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95561 传真: (021 )62569070 联系人 :卞 晸煜 5、 代销机构:中国民生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电话:95568 传真: (010 )58092611 联系人 :穆婷 6、 代销机构:深圳众禄 金融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 :童 彩平 7、 代销机构:诺亚正行 (上 海)基金销售投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400-821-539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24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 :李 娟 8、 代销机构:上海好买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9、 代销机构:上海天天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10 、 代销机构: 浙江同花 顺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刘 宁 11 、 代销机构:上海陆金 所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12 、 代销机构:上海联泰 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凌 秋艳 13 、 代销机构:北京蛋卷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25 法定代 表人 : 钟 斐斐 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 :戚 晓强 14 、 代销机构:上海万得 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人 : 王 延富 电话:400-821-0203 联系人 :徐 亚丹 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15 、 代销机构:上海华信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 :陈 媛


网址:www.shhxzq.com 16 、 代销机构:北京汇成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 王 伟刚 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 :丁 向坤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17 、 代销机构:天津国美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办 公 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法定代 表人 : 丁 东华 电话:400-111-0889 联系人 :郭 宝亮


网址:www.gomefund.com 18 、 代销机构:南京途牛 金融 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宋 时琳 电话:400-799-9999 联系人 :贺 杰 网址:http://jr.tuniu.com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26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 时公告 。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宋 宇彬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 佳 联系人 :刘 佳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顺福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陶 坚 、 吴凌志 联系人 :陶 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27 六、基 金的募集 与基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业 务规则 》等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 章及 《基 金合同 》 ,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 员会证 监许 可 【2016 】1447 号 文注 册公 开募集 。 募 集期 从2016 年8 月 1 日起到 2016 年 8 月26 日 止, 共 募集1,032,360,507.06 份 基金份 额, 有效 认购 总 户 数为4,968 户。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6 年8 月 30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 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监 管 部门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28 七 、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及转换 (一 ) 基金的 运作 方式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方 式运 作,即 以运 作周 期和 到期 开放期 相结 合的 方式 运作 。 本基金 以 36 个 月为 一个 运 作周期 ,每 个运 作周 期为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包括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或 每个 到期 开放 期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包括 该日) 至 36 个 月后 的月 度 对日的 前一 日 止。 在每个 运作 周期 结束 后第 一个工 作日 起进 入到 期开 放期。 本基 金的 每个 到期 开放期 为 5 至 20 个工 作日 。到 期开 放 期的具 体期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在上 一个 运作 周期 结束 前公告 说明 。 在到期 开放 期间 本基金 采 取开放 运作 模式 ,投资 人 可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 本基金 的每 个运作 周期 以 封闭期 和期 间开放 期相 交 替的方 式运 作,共 包含 为 6 个封 闭 期和 5 个期 间开 放期 。 在每个 运作 周期 中, 本基 金设 立 5 个 期间 开放 期, 第 1 个 期间 开放 期的 首日 为该运 作 周 期首日 的 6 个 月后 的月 度 对日, 第 2 个 期间 开放 期 的首日 为该 运作 周期 首日 的 12 个 月后 的 月度对 日, 以此 类推, 第 5 个期间 开放 期的 首日 为该 运作周 期首 日 的 30 个月 后 的月度 对日 。 本基金 的每 个期 间开 放期 为 1 至 5 个工 作日 ,具 体 期间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个 期间开 放期 前 公告说 明。 在期 间开 放期 间本基 金采 取开 放运 作模 式, 投 资人 可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 或 其他业 务。 在每个 运作 周期 内 , 除 期 间开放 期以 外 , 均 为封 闭 期。 在封 闭期 内 , 本 基金 不接受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业务, 也不 上市 交易 。 如 封 闭 期 或 运作 周 期 结 束之 日 后 第 一 个工 作 日 因 不可 抗 力 或 其 他情 形 致 使 基金 无 法按 时 开 放 申 购与 赎 回业 务 的, 开 放 期 自不 可 抗力 或 其他 情 形 的 影响 因 素消 除 之日 起 的 下 一个 工 作 日 开 始。 如 开放 期 内因 发 生 不 可抗 力 或其 他 情形 致 使 基 金无 法 按时 开 放申 购 与 赎 回业 务, 或 依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发生 基金 暂停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的, 开放 期将 按暂 停申购 与赎 回 的 期间相 应延 长。 前述 开放 期的具 体时 间以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公告 为准 。 ( 二) 申购、 赎回 及转换 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将通 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售 网点 进行 。 其中, 直销 机构 为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具 体代 销 机构 名单 以份 额发 售公 告为准 。 直 销及代 销机 构具 体信 息请 参见本 招募 说明 书第 五部 分“相 关服 务机 构” 及相 关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销售机 构可 以根据 情况 增 加或减 少其 销售网 点、 变 更营业 场所 ,并由 基金 管 理人公 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当 在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销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29 ( 三)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内不 办理 本基金 的日 常申 购、 赎回 、转换 业务 。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开 放期 的工作 日。 投资 人在 开放 日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 据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变更 、 新 的业 务发 展或其 他 特 殊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实 施日 前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在 确 定 申 购 开始 与 赎 回 开始 时 间 后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在 开 放 期 前 依照 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 间 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 回或转 换。 投 资 人 在 基金 合 同约 定 之外 的 日 期 和时 间 提出 申 购、 赎 回 或 转换 申 请且 登 记机 构 确 认 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 转换 价格 为该 开放 期 下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 、 转 换的 价格 , 销 售机 构另 有约 定 的从其 约定 。 但是 , 在开 放期内 最后 一个 开放 日 , 投资者 在业 务办 理时间 结束 之后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视 为无效 申请 。 开 放 期 以 及 开放 期 办 理 申购 与 赎 回 业 务的 具 体 事 宜见 招 募 说 明 书及 基 金 管 理人 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3、转 换业 务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管理 人在 条 件 成 熟的 情 况 下 提 供本 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 金之 间 的转 换服务 。转 换业 务开 通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另行 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价 格以 申请 受理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持 有 基金份 额登 记日期 的先 后 次序进 行 顺序赎 回; 5、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决 定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本 基金的 最高 限额和 本基 金 的总规 模 限额, 但应 最迟 在新 的限 额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6、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30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 五) 申购、 赎回 及转换 的有 关限制 1、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原则上 ,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网点每 笔申 购本 基金 的最 低金额 为 10 元 (含 申购 费 ) ; 通 过本 基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 平台 申购, 每笔 最低 金额 为 10 元 (含 申购 费) ; 通过 本基 金管理 人直 销 机构申 购, 首次 最低 申购 金额为 50 万元 (含 申购 费 )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 为 10 元( 含 申购费 ) 。 实 际操 作中 ,各 销售机 构在 符合 上述规 定 的前提 下, 可根 据情况 调 高首次 申购 和 追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具 体以销 售机 构公 布的 为准 ,投资 人需 遵循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规定 。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通 过 各 销 售 机构 网 点 及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官网 交 易 平 台赎 回 的 , 每 次赎 回 基 金 份额 不 得低 于 1 份,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时 或赎 回后在 销售 机 构网点 或本 基金管 理人 官 网交易 平台 保 留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 份的,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回 。 实 际操 作中 , 以 各 代销机 构的 具 体规定 为准 。 如 遇 巨 额 赎 回等 情 况 发 生而 导 致 延 期 赎回 时 , 赎 回办 理 和 款 项 支付 的 办 法 将参 照 基金 合同有 关巨 额赎 回或 连续 巨额赎 回的 条款 处理 。 3、 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基金转 换分 为转 换转 入和 转换转 出。 通过 各 销 售机 构网点 转换 的, 转出 的基 金份额 不 得低于1份。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官 网交 易平台 转换 的, 每次 转出 份额不 得低 于 1 份。 留存 份额不 足 1 份的, 只能 一次 性赎 回, 不能进 行转 换。 4、 投 资者 投资 招商 基金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时, 每 期扣款 金额 最低 不少 于人 民币 100 元。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5、基 金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六)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据 销 售 机 构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 日 的具 体 业 务 办 理时 间 内 提 出申 购 或赎 回的申 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基 金 份 额 时须 按 销 售 机 构规 定 的 方 式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 资 者 在提 交 赎回 申请时 ,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31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 理时 间、 处理 规 则等在 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 必须在 规定 时间内 全额 交 付申购 款项 ,投资 人交 付 申购款 项, 申购成 立;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 购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投 资人 赎 回申请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明 的 其他 暂 停赎 回 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 项的 情 形 时 ,款 项 的支 付 办法 参 照 基 金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他非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务 处 理流程 ,则 赎回 款项划 付 时间相 应顺 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提 前公告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请 日(T 日 ) , 在 正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则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资 人。 如 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则 依规 定执 行。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 已 经接收 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 申购与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请 的确 认 情况, 投资 者应 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否 则 , 由 于投 资人 的过 错产 生的投 资人 任 何 损失由 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基 金 管 理 人 可在 法 律 法 规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在 不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造 成 损害 的 前提 下, 对 上述 业务 的办 理时 间、 方 式等 规则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新规 则开 始实施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 七) 申购、 赎回 及转换 的费 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采用金 额申 购 方式, 申购 费率如 下表 。 投资者 在一 天之内 如果 有 多笔申 购,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0 万元 1.5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32 M≥1000万元 1000元/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担 , 不列 入基 金资 产 , 用 于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 、 登 记 等各项 费用 。 申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 或净 申购 金 额= 申购 金额- 固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或 申购 费用= 固定 申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开 始 舍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按 基金 份额持 有期 限递 减, 费率 如下: 持有时 长(N ) 赎回费 率 N<1 年 1.50% 1年≤N <2 年 1.20% 2年≤N <3 年 0.75% 3年≤N 0.0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 依此 类推 )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赎 回费用 =赎 回份 额× 赎回 受理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开 始 舍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回 基 金 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承 担 ,在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赎 回 基金 份 额时 收取,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 于 30 日 的投 资人 ,赎 回费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持续 持有期 少 于 3 个月的 投资 人, 将不 低于 赎回费 总额 的 75% 计 入基 金财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3 个月 但 少 于 6 个 月的 投资 人, 将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50% 计 入基金 财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6 个月 的投资 人 , 应 当将 不低 于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计 入基 金财产 ,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 的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如法律 法规 对赎 回费 的强 制性规 定发 生变 动, 本基 金将依 新法 规进 行修 改, 不需召 开 持 有人大 会。 3、转 换费 用 (1 ) 各基 金间 转换 的总 费 用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购 补差 费两 部分 。 (2 ) 每笔转 换申 请的 转出 基金端 ,收 取转出 基金 的 赎回费 , 赎 回费根 据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的规定 收取 。 (3 ) 每笔转 换申 请的 转入 基金端 ,从 申购费 率( 费 用)低 向高 的基金 转换 时 ,收取 转 入基金 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用差 额; 申购 补差 费用 按照转 入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申购 费率 ( 费 用)档 次进 行补 差计算 。 从申购 费率 (费 用)高 向 低的基 金转 换时 ,不收 取 申购补 差费 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33 (4 ) 基金 转换 采取 单笔 计 算法, 投资 者当 日多 次转 换的, 单笔 计算 转换 费用 。 4、基 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 平 台交易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 易,详 细费 率标 准或 费率 标准的 调整 请查 阅官 网交 易平台 及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 5、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 的 范围内 、且 对 基金持 有人 无实质 不利 影 响的前 提 下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6、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根 据市 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 相关监 管部 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针对 特定 投资人 (如 养老 金客 户等 ) 开展费 率优 惠活 动, 届时 将提前 公 告。 ( 八) 申购份 额、 赎回金 额及 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1、申 购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 净申 购 金额除 以当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有 效份额 单位 为份 ,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舍去 尾数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注: 对 于适 用固 定金 额申 购费的 申购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金 额- 固定 申购 费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1,500 元申购 本基 金, 且该 申购 申请被 全额 确认 , 对 应的 申购费 率 为 1.50%,假 定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0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1,500/ (1+1.50% )=100,000.00 元 申购份 额=100,000.00/1.2000=83,333.33 份 即投资 者选 择投 资 101,500 元本 金申 购本基 金, 假 定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0 元,可 得 到 83,333.33 份 基 金份额 。 2、赎 回金 额 的计 算方 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以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 值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 。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舍去 尾数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 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34 例: 某 投资 者赎 回 10,000 份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不 满1 年, 赎回 费率 为 1.50% , 假设赎 回申 请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1.0680 元, 则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 ×1.0680= 10,680.00 元 赎回费 用=10,680.00 ×1.50% = 160.20 元 净赎回 金额=10,680.00-213.60 = 10,519.80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10,000 份基金 份额 , 持 有时 间不 满1 年 ,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 是1.068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10,519.80 元。 3、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闭市 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 数量。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4 位 , 小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损 失 由基 金 财产 承 担 。 如按 照 上述 保 留位 数 的 份 额净 值 对投 资 者的 申 购 或 赎回 进行确 认可 能引 起基 金份 额净值 剧烈 波动 的, 为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管理人 与托 管 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以增 加基 金份额 净值 的保 留位 数并 以此进 行确 认, 具体 保留 位数以 届时 公 告 为准。 在基 金封 闭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基金 开放 期每 个开 放日 的次日 , 基 金管 理人 应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 告。如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则 依规定 执行 。 ( 九) 申购、 赎回 的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为 投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 记手续 , 投资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 实 质 影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 十) 暂停或 拒绝 申购、 赎回 的情形 和处 理方式 1、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封 闭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不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本基金 在开 放期 内, 发生 下 列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拒 绝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 (1 ) 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正 常运 作,或 因不 可 抗力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 接受投 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3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35 (4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5 ) 基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 适的投 资品 种,或 其他 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或 登 记机构 因技 术故障 或异 常 情况导 致 基金销 售系 统、 基金 登记 系统、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 正常运 行时 ;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 、 (2 ) 、 (3 ) 、 (5)、 (6 ) 、 (7) 项 暂停 申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 停 基 金 投 资者 的 申购 申 请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 据有 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 刊登 暂 停 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本 金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 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开 放 期 内 因 发生 不 可 抗 力等 原 因 而 发 生暂 停 申 购 情形 的 , 开 放 期将 按 暂 停 申购 的 时间 相应顺 延。 2、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封 闭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不 接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在本基 金开 放期 内, 发生 下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1 ) 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赎 回款 项 ,或因 不可 抗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 法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3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4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赎 回 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5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 、 (2) 、 (3 ) 、 (5 ) 项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确 认 的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 请 量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 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 回 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公 告。 开 放 期 内 因 发生 不 可 抗 力等 原 因 而 发 生暂 停 赎 回 情形 的 , 开 放 期将 按 暂 停 赎回 的 期间 相应顺 延。 3、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在 开 放 期 内 发生 上 述 暂 停申 购 或 赎 回 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 规定 期 限 内 在指 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暂停结 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依 照 《信 息披 露管 理 办法 》 的 有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36 关规定 , 在 指定 媒介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也可 以根 据 实 际情况 在暂 停公 告中明 确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时 间,届 时不 再另 行发布 重 新 开放 的公 告。 以 上 暂 停 及 恢复 基 金 申 购与 赎 回 的 公 告规 定 , 不 适用 于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开 放期 与 封闭 期基金 运作 方式 转换 引起 的暂停 或恢 复申 购与 赎回 的情形 。 (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上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额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基 金当 时 的 资 产 组合 状 况 决 定全 额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 (1 )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 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 延缓支 付: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 付投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 产变 现 可 能 会对 基 金资 产 净值 造 成 较 大波 动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对当 日全部 赎回 申请 进行 确认 ,但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最 长不 超 过 20 个工 作 日。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缓支付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以 及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本 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并 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托 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过 户 是 指 基金 登 记 机 构 受理 继 承 、 捐赠 和 司 法 强 制执 行 等 情 形而 产 生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在 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 额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37 持 有 人 将 其合 法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 捐 赠给 福 利性 质 的基 金 会 或 社会 团 体; 司 法强 制 执 行 是指 司 法 机 构 依据 生 效司 法 文书 将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强 制 划转 给 其他 自 然 人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办 理 已持 有 基 金 份 额在 不 同 销 售机 构 之 间 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 机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登 记机构 、 办 理转 托管 的销 售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 制或其 它合 理 原 因,可 以暂 停该 业务 或者 拒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转 托管申 请。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定 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 时 可 自行 约 定每 期 扣款 金 额 , 每期 扣 款金 额 必须 不 低 于 基金 管理人 在相 关公 告或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 定的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最 低申 购金额 。 ( 十六 )基金 的冻 结、解 冻与 其他基 金业 务 基 金 登 记 机 构只 受 理 国 家有 权 机 关 依 法要 求 的 基 金份 额 的 冻 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 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 分 配与支 付。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如 相 关 法 律 法规 允 许 基 金管 理 人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其他 基 金 业 务 ,基 金 管 理 人将 制 定和 实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 ( 十七 )其他 申购 赎回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且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况 下,调 整 基金申 购赎 回方 式, 或开 通其他 服务 功能 ,并 提前 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38 八 、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在控制 风险 、 确 保基 金资 产良好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追求较 高回 报率 , 力 争实 现基金 资 产 长期稳 健增 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 括 主板 、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期 货, 债券 ( 含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 次 级债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可转 换债 券 ( 含分离 交易 可 转 债) 、 可交 换债 券、 央行 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 超 短期 融资券 、 中 期票 据、 地方 政府债 等) 、 资 产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 同业存 单 、 银 行存 款 、 国 债期货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以及现 金 , 以 及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 、 资 产 支持证 券 、 债 券回 购 、 同 业存单 、 银行 存款 、 国债 期货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50% ,但 在每 个期间 开放 期的 前 10 个 工作日 和后 10 个工作 日、 到期 开放 期的 前 3 个月 和后 3 个 月以 及 开放期 期间 ,基 金投 资不 受前述 比例 限 制;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 权证 、 股 指期 货等 权益 类 资产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的 50% 。 在开 放期,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本 基金 持 有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在 封闭 期, 本 基金 不 受前 述 5% 的限 制,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 国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倍 的现 金。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不 需要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运作 周期 和到 期开放 期相 结合 的运 作方 式, 在 每个 运作 周期 内, 本 基金在 封 闭 期 内 封 闭运 作 ,封 闭 期与 封 闭 期 之间 的 期间 开 放期 定 期 开 放。 本 基金 在 封闭 期 与 开 放期 (包括 期间 开放 期和 到期 开放期 )采 取不 同的 投资 策略。 1、封 闭期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组 合 在 债 券久 期 与 运 作 周期 进 行 适 当匹 配 的 基 础 上, 将 视 大 类资 产 的市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39 场环境 实施 积极 的投 资组 合管理 , 以 获取 较高 的组 合 投资收 益。 本基 金的 具体 投 资策略 包括 : (1 )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以 36 个 月为 一个 运 作周期 ,本 基金 在每 个运 作周期 前确 定大 类资 产初 始配比 ,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每个运 作周 期的 前 3 个月 为建仓 期, 力争 在建 仓期 结束前 达到 大 类 资产初 始配 比目 标, 达到 初始配 比目 标后 除证 券价 格波动 等客 观因 素影 响大 类资产 配比 , 不 做频繁 的主 动大 类资 产配 置调整 。 通 过上 述投 资方 法, 一 方面 使得 本基 金投 资组合 的风 险 收 益 特 征 较 为明 晰 ,另 一 方面 通 过 期 初较 大 比例 投 资于 债 券 类 资产 为 权益 投 资的 波 动 提 供安 全垫, 以争 取为 组合 实现 本金安 全, 同时 以有 限比 例投资 于权 益类 资产 而保 有对股 票市 场 一 定的暴 露度 ,以 争取 为组 合创造 超额 收益 。 本基金 第一 个运 作周 期固 定收益 类资 产与 权益 类资 产的初 始配 比 为 80:20 。 (2 )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以价 值投 资理 念为 导向 , 采 取 “自 上而 下” 的多主 题投 资和 “ 自下 而 上” 的个 股 精选方 法, 灵活 运用 多种 股票投 资策 略, 深度 挖掘 经济结 构转 型过 程中 具有 核心竞 争力 和 发 展潜力 的行 业和 公司 ,实 现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1)多 主题 投资 策略 多 主 题 投 资 策略 是 基 于 自上 而 下 的 投 资主 题 分 析 框架 , 通 过 对 经济 发 展 趋 势及 成 长动 因进行 前瞻 性的 分析 , 挖 掘各种 主题 投资 机会 , 并 从中发 现与 投资 主题 相符 的行业 和具 有 核 心竞争 力的 上市 公司 ,力 争获取 市场 超额 收益 。 本基金 将从 经济 发展 动力 、 政 策导 向 、 体 制变 革、 技术进 步 、 区 域经 济发 展 、 产 业链 优 化、企 业外 延发 展等多 个 方面来 寻找 主 题 投资的 机 会,并 根据 主题 的产生 原 因、发 展阶 段、 市场容 量以 及估 值水 平及 外部冲 击等 因素 ,确 定每 个主题 的投 资比 例和 主题 退出时 机。 2)个 股精 选策 略 ①公司 质量 评估 基金管 理人 将深 入调 研上 市公司 , 基于 公司 治理 、 公司发 展战 略 、 基 本面 变 化、 竞争 优 势、 管理 水平 、 估值 比较 和行业 景气 度趋 势等 关健 因素 , 评 估中 长期 发展 前 景, 重点 关注 上 市公司 的成 长性 和核 心竞 争力。 ②价值 评估 本 基 金 将 结 合 市 场 阶 段 特 点 及 行 业 特 点 , 选 取 相 关 的 相 对 估 值 指 标 ( 如 P/B 、P/E 、 EV/EBITDA 、PEG 、PS 等 ) 和绝 对估 值指 标 ( 如 DCF 、NAV 、FCFF 、DDM 、EV A 等) 对 上市公 司进 行估 值分 析, 精选具 有投 资价 值的 股票 。 (3 )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用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主要 投资 策略 包括 : 久 期策略 、 期 限结 构策 略和 个券选 择 策 略等。 1)久 期策 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40 本 基 金 组 合 平均 久 期 与 投资 运 作 周 期 基本 匹 配 , 主要 头 寸 按 买 入并 持 有 方 式操 作 以保 证债券 组合 收益 的稳 定性 ,尽可 能地 控制 利率 、收 益率曲 线等 各种 风险 。 此外, 在全 面分 析宏 观经 济环境 与政 策趋 向等 因素 的基础 上, 本基 金将 通过 调整部 分 债 券资产 组合 头寸 的久 期, 达 到增加 收益 或减 少损 失的 目的。 当预 期市 场总 体利 率 水平降 低时 , 本 基 金 将 延长 所 持有 的 债券 组 合 的 久期 , 从而 可 以在 市 场 利 率实 际 下降 时 获得 债 券 价 格上 升所产 生的 资本 利得 ; 反 之, 当预 期市 场总 体利 率 水平上 升时 , 则缩 短组 合 久期 , 以 避免 债 券价格 下降 的风 险带 来的 资本损 失, 并获 得较 高的 再投资 收益 。 2)期 限结 构策 略 在 债 券 资 产 久期 确 定 的 基础 上 , 本 基 金将 通 过 对 债券 市 场 收 益 率曲 线 形 状 变化 的 合理 预期, 调整 组合 的期限 结 构策略 ,适 当的 采取子 弹 策略、 哑铃 策略 、梯式 策 略等, 在短 期、 中期 、 长 期债 券间 进行 配 置, 以从 短 、 中 、 长 期债 券的相 对价 格变 化中 获取 收益 。 当 预期 收 益率曲 线变 陡时 , 采取 子 弹策略 ; 当预 期收 益率 曲 线变平 时 , 采 取哑 铃策 略 ; 当 预期 收益 率 曲线不 变或 平行 移动 时, 采取梯 形策 略。 3)个 券选 择策 略 投资团 队分 析债 券收 益率 曲线变 动、 各期 限段 品种 收益率 及收 益率 基差 波动 等因素 , 预 测收益 率曲 线的 变动 趋势 , 并结 合流 动性 偏好 、 信 用 分析等 多种 市场 因素 进行 分析, 综合 评 判个券 的投 资价 值。 在个 券选择 的基 础上 , 投 资团 队构建 模拟 组合 , 并 比较 不同模 拟组 合 之 间的收 益和 风险 匹配 情况 ,确定 风险 、收 益最 佳匹 配的组 合。 (4 )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对 权 证资 产 的 投 资主 要 是 通 过 分析 影 响 权 证内 在 价 值 最 重要 的 两 种 因素 —— 标 的资产 价格 以及 市场隐 含 波动率 的变 化, 灵活构 建 避险策 略, 波动 率 差策 略 以及套 利策 略。 (5 ) 可转 换债 券和 可交 换 债券投 资策 略 可转换 债券 和可 交换 债券 的价值 主要 取决 于其 股权 价值、 债券 价值 和内 嵌期 权价值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将 对 可转 换 债券 和 可 交 换债 券 的价 值 进行 评 估 , 选择 具 有较 高 投资 价 值 的 可转 换债券 、 可 交换 债券 进行 投资。 此外 , 本 基金 还将 根 据新发 可转 债和 可交 换债 券的预 计中 签 率、模 型定 价结 果, 积极 参与可 转债 和可 交换 债券 新券的 申购 。 (6 )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取 套期 保值 的方 式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交 易,以 管理 市场 风险 为主 要目的 。 (7 ) 、 国债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参 与 国债 期 货 投 资是 为 了 有 效 控 制 债 券 市 场的 系 统 性 风 险, 本 基 金 将根 据 风险 管理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主要目 的, 适度 运用 国债 期货提 高投 资组 合运 作效 率。 在 国债 期 货 投资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对 宏观 经济 和利 率市 场走势 的分 析与 判断 , 并 充分考 虑国 债 期 货的收 益性 、流 动性及 风 险特征 ,通 过资 产配置 , 谨慎进 行投 资, 以调整 债 券组合 的久 期,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41 (8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投 资策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具有 票面 利率较 高、 信用 风险 较大 、 二级市 场流 动性 较差 等特 点。 因 此 本基金 审慎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针对 市场 系统 性信用 风险 , 本 基金 主要 通过调 整中 小 企 业私募 债类 属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谋求 避险 增收 。 针 对 非系统 性信 用风 险, 本基 金通过 分析 发 债主体 的信 用水 平及 个债 增信措 施, 量化 比较 判断 估值, 精选 个债 ,谋 求避 险增收 。 另外, 部分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内嵌 转股 选择 权, 本基 金将通 过深 入的 基本 面分 析及定 性 定 量研究 ,自 下而 上地 精选 个债,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谋 求内 嵌转 股权 潜在 的增强 收益 。 (9 )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在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对 资产 支持 证券 从五 个方面 综合 定价 , 选 择低 估的品 种 进 行投资 。 五个 方面 包括 信 用因素 、 流动 性因 素 、 利 率因素 、 税收 因素 和提 前 还款因 素 。 而 当 前的信 用因 素是 需要 重点 考虑的 因素 。 2、开 放期 投资 策略 开放期 内, 本基 金为 保持 较高的 组合 流动 性, 方便 投资人 安排 投资 , 在 遵守 本基金 有 关 投资限 制与 投资 比例 的前 提下, 将主 要投 资于 高流 动性的 投资 品种 , 防 范流 动性风 险, 满 足 开放期 流动 性的 需求 。 ( 四) 投资决 策程 序 本 基 金 采 用 投资 决 策 委 员会 领 导 下 的 团队 式 投 资 管理 模 式 。 投 资决 策 委 员 会定 期 就投 资管理 业务 的重 大问题 进 行讨论 。基 金经 理、研 究 员、交 易员 在投 资管理 过 程中责 任明 确、 密切合 作, 在各 自职 责内 按照业 务程 序独 立工 作并 合理地 相互 制衡 。 具 体的 投资管 理程 序 如 下: (1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投资策 略、 资产 配置 和其 它重大 事项 ; (2 ) 投资 部门 通过 投资 例 会等方 式讨 论拟 投资 的个 券,研 究员 构建 模拟 组合 ; (3 ) 基金 经理 根据 所管 基 金的特 点,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4 ) 基金 经理 发送 投资 指 令; (5 ) 交易 部审 核与 执行 投 资指令 ; (6 ) 数量 分析 人员 对投 资 组合的 分析 与评 估; (7 )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的 检 讨与调 整。 在投资 决策 过程 中, 风险 管理部 门负 责对 各决 策环 节的事 前及 事后 风险 、 操 作风险 等 投 资风险 进行 监控 , 并 在整 个投资 流程 完成 后, 对投 资风险 及绩 效做 出评 估, 提供给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投 资总 监、 基金 经理等 相关 人员 ,以 供决 策参考 。 ( 五) 投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42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债 券回 购 、同业 存单 、银行 存款 、 国债期 货 等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50% , 但在每 个期 间开 放期 的 前 10 个 工作 日和 后 10 个 工作 日、到 期开 放 期的前 3 个月 和后 3 个月 以及开 放期 期间 ,基 金投 资不受 前述 比 例限制 ;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 票、 权证 、 股指 期货 等权 益 类资产 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的 50% 。 (2 ) 在开放 期,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 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 易保证 金 后,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在 封 闭期, 本基 金不 受前 述 5% 的限制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金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 (5 )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的 比例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6 )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剩余期 限, 不 得超过 自投 资之日 起至 当 期封闭 期 结束之 日的 时间 长度 ; (7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投资 于资 产 支持证 券时 ,其 信用 级别 评级应 为 BBB 以上 (含 BBB )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 本 基 金进 入 全 国 银行 间 同 业 市 场进 行 债 券 回购 的 资 金 余 额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40 % ,本 基金 在全 国 银行间 市场 中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 不得 展 期; (13)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总 资产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200% , 在 开放 期总 资产 不得超 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14) 如本 基金投 资国 债 期货, 则在 任何交 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 总市 值 的 30%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国 债期 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15 )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国 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43 期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算 )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 同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但在 每 个期间 开放 期的 前 10 个工 作日和 后 10 个工 作日 、到 期开放 期的 前 3 个 月和 后 3 个 月以 及 开放期 期间 ,基 金投 资不 受前述 比例 限制 ; (16) 如本 基金投 资股 指 期货, 则在 任何交 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 的 20%;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 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17) 如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或 股指 期货 , 本 基金 在封闭 期的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 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在 开 放 期 的任 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 的买 入 国债 期 货和 股 指 期 货合 约 价值 与 有价 证 券 市 值之 和,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票 、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 产 支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18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 易日 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 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0.5% ; (1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 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2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21)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单只基 金所 申 报的金 额不 得超过 该基 金 的总资 产, 单只基 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22)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除上述 第 (11 ) 项另 有约 定外 , 因 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 述 规 定投 资 比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每个 运 作周期 起始 日起 3 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 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 期 间 ,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但须提 前公 告, 不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44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 公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承 销 期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者 从 事其 他 重 大 关联 交易的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二 以 上的 独 立董 事 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 应 至 少每 半 年对 关 联交 易 事 项 进行 审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执 行。 ( 六)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50%+ 中 证全 债指 数收 益率*50% 。 沪深 300 指数是 由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 编制, 综合 反 映了沪 深证 券市场 内大 中 市值公 司 的整体 状况 。 中 证全 债指 数是由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编制的 具代 表性 的债 券市 场指数 。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投 资范 围 和投 资 比例 , 选 用 上述 业 绩比 较 基准 能 客 观 合理 地 反映 本 基金 风 险 收 益特 征。 如 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化 ,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推 出, 或 者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用 于本 基金 的业 绩基 准的指 数, 以及 如果 本基 金业绩 比较 基 准 所参照 的指 数在 未来 不再 发布时 , 本 基金 可以 在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情 况下, 报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无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七)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预期 风险 水平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金 , 但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属 于中 等预期 收益 风险 水平 的投 资品种 。 ( 八)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相关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相关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3、不 通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的 第三 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45 ( 九)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招 商 睿 祥 定 期开 放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管 理 人 - 招商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的 董事 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内 容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 来源于 《 招 商睿 祥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6 年第4 季度报 告》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68,051,853.88 6.62 其中: 股票


68,051,853.88 6.62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743,825,151.40 72.34 其中: 债券


743,825,151.40 72.34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79,995,829.99 17.5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1,917,457.92 3.10 8 其他资 产


4,497,009.28 0.44 9 合计





1,028,287,302.47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 矿业 - - C 制造业 62,875,613.88 6.13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46 K 房地产 业 5,176,240.00 0.5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8,051,853.88 6.64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沪 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沪港通 投资 股票 。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055 万东医 疗 1,576,824 28,572,050.88 2.79 2 002341 新纶科 技 524,500 11,061,705.00 1.08 3 002283 天润曲 轴 1,195,900 9,292,143.00 0.91 4 600094 大名城 581,600 5,176,240.00 0.50 5 600267 海正药 业 380,400 5,002,260.00 0.49 6 603008 喜临门 270,100 4,942,830.00 0.48 7 300147 香雪制 药 155,800 2,009,820.00 0.20 8 300476 胜宏科 技 87,300 1,994,805.00 0.19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49,830,000.00 4.86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9,933,000.00 0.9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9,933,000.00 0.97 4 企业债 券 58,088,400.00 5.67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546,987,000.00 53.36 6 中期票 据 29,580,000.00 2.89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990,751.40 0.10 8 同业存 单 48,416,000.00 4.72 9 其他 - - 10 合计 743,825,151.40 72.5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47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011698690 16 杭 金投SCP004 600,000 59,796,000.00 5.83 2 011698617 16 北 大荒SCP003 600,000 59,640,000.00 5.82 3 041662051 16 协 鑫发 电CP001 600,000 59,364,000.00 5.79 4 019546 16 国债 18 500,000 49,830,000.00 4.86 5 011698816 16 山 东海 洋SCP001 500,000 49,785,000.00 4.86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合 约。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 采取 套期 保值 的方 式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交 易,以 管理 市场 风险 为主 要目的 。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本基金 参与 国债 期货 是为 了有效 控制 债券 市场 的系 统性风 险, 本基 金将 根据 风险管 理 原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主要 目的, 适度 运用 国债 期货 提高投 资组 合运 作效 率。 在国债 期货 投 资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对宏 观经 济和 利率 市场 走势的 分析 与判 断, 并充 分考虑 国债 期 货的收 益性 、流 动性 及风 险特征 ,通 过资 产配 置, 谨慎进 行投 资, 以调 整债 券组合 的久 期,降 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持仓 和损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合 约。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持 有国 债期货 合约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48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有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不存 在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11.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本 基金 管理 人从制 度 和流程 上要 求股 票必 须先 入库再 买入 。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1,278.5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485,730.69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497,009.28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49 九 、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的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基金份 额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成立 起 至 2016.12.31 -0.70% 0.05% -0.58% 0.37% -0.12% -0.32% 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2016 年8 月30 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50 十、基 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期 货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及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的 债 务相 互 抵销 ;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运 作不 同 基 金 的基 金 财产 所 产生 的 债 权 债务 不得相 互抵 销。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51 十 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 衍 生工 具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 三) 估值原 则 对于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 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 于 活 跃 市 场报 价 未能 代 表计 量 日 公 允价 值 的情 况 下, 对 市 场 报价 进 行调 整 以确 定 计 量 日的 公允价 值; 对于 不存 在市 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则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其公允 价值 。 ( 四) 估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且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构 发 生影 响 证 券 价格 的 重大 事 件的 , 可 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交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 种当日 的 估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提 供 的相 应 品种 当 日 的 估值 净 价进 行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 允 价格; (3 ) 交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 收盘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 提供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的 估 值全 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价 或 估值 全 价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 收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 盘 价 或 第 三方 估 值机 构 提供 的 相 应 品种 当 日的 估 值全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价 或 估值 全 价 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52 (4 ) 交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股、 转增 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 首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债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 )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 价格 数据 进行估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 国债期 货等 衍生 品种 合约 , 一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值 , 估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 价 估值。 6、如 有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 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 基 金合 同 订 明 的 估值 方 法 、 程序 及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五) 估值程 序 1、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基 金份 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按 照 上 述 保 留位 数 的份 额 净值 对 投 资 者的 申 购或 赎 回进 行 确 认 可能 引 起基 金 份额 净 值 剧 烈波 动的, 为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管理 人与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增加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53 保留位 数并 以此 进行 确认 ,具体 保留 位数 以届 时公 告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 六)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 第 4 位 )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错误遭 受损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 述“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给予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无 法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原 因 造 成 投资 者 的 交 易 资料 灭 失 或 被错 误 处 理 或 造成 其 他 差 错, 因 不可 抗 力 原 因 出现 差 错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承 担 赔 偿责 任 ,但 因 该差 错 取 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对 估 值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于 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54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的 范 围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 事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当 得 利的 权 利 ; 如果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已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利 返 还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方 应 当将 其 已 经 获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获 得 的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和 超 过其 实 际 损 失的 差 额部 分 支付 给 估 值 错误 责任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基 金财 产 损失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为 基金 的 利益 向 基 金 托管 人 追偿 。 基金 管 理 人 和托 管 人之 外 的第 三 方 造 成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追 偿 过程中 产生 的 有 关费用 ,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6 ) 如果 出现 估值 错误 的 当事人 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赔 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自 行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 裁 裁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出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 有权 要 求 其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和 遭受 的直 接损 失。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估值 错误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方 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55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八)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披 露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由 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 进 行复 核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个 工 作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当 日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 九)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按“ 四、 估值 方法 ” 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差 不 作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由 于证券 交易 所、 期货 公司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 由于 其 他不可 抗 力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 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56 十 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 收益分 配原 则 1、本 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2、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在每 年的收 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每 份 基 金 份 额每 次 收益 分 配比 例 不 得 低于 该 次收 益 分配 基 准 日 每份 基 金份 额 可供 分 配 利 润的 25% ,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配 ; 3、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现金分 红; 4、基 金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面 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2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 润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工作 日。 ( 六)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57 十 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费用 ; 10、货 币经 纪服 务费 (如 有) ; 11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0% 的 年费率 计提 。 管理费 的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 =E ×1.5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划 款指 令后, 基金托 管人 于次 月 首日 起 2-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 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的 年费 率 计提 。 托管费 的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2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划 款指 令后, 基金托 管人 于次 月 首日 起 2-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取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 支付日 期顺 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58 除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3-11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或 摊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从 基金 财 产 中支付 。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 五)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的调 整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并履 行相 关程 序后, 本基 金可 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59 十 四、 基金份额的登记 ( 一) 基金的 份额 登记业 务 本基金 的登 记业 务指 本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 发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 二) 基金登 记业 务办理 机构 本 基 金 的 登 记业 务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管 理 人 委 托的 其 他 符 合 条件 的 机 构 办理 。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 办理 本基金 登记 业务 的, 应与 代理人 签订 委托 代理 协议 , 以明 确基 金 管 理人和 代理 机构 在投资 者 基金账 户管 理、 基金份 额 登记、 清算 及基 金交易 确 认、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 等事 宜中 的权利 和 义务,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 三) 基金登 记机 构的权 利 基金登 记机 构享 有以 下权 利: 1、取 得登 记费 ; 2、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 账户; 3、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制 定和 调整登 记业 务 相关 规 则, 并依照 有关 规 定于开 始 实施前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5、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 四) 基金登 记机 构的义 务 基金登 记机 构承 担以 下义 务: 1、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2、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3、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 应当 妥善保 存登 记数据 ,并 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称、 身 份信息 及 基 金 份 额 明细 等 数据 备 份至 中 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 机 构。 其 保 存 期限 自 基金 账 户销 户 之 日 起不 得少于 二十 年; 4、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账户 信息 负有保 密义 务 ,因违 反该 保密义 务对 投 资者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及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除 外; 5、按 《基金 合同 》及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为投资 者办 理 非交易 过户 业务、 提供 其 他必要 的 服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60 6、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61 十 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日 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 金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 金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从 业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人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62 十 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关 于信 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 基金 从其最 新规 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按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 监 会的 规 定 披 露 基金 信 息 , 并保 证 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应当 在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 时 间内 ,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息 通 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和 基 金管理 人的 互联 网网站 ( 以下简 称“ 网站” )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 三) 本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公开披 露采 用的语 言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开 的 规则 及 具体 程 序 , 说明 基 金产 品 的特 性 等 涉 及基 金 投资 者 重大 利 益 的 事项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63 的法律 文件 。 (2 )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部 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 基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及 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 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就 基 金 份额 发 售 的 具 体事 宜 编 制 基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 , 并 在 披露 招 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的公 告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基 金封闭 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的 每个开 放期 内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64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公 开披 露 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权益 或 者 基 金 份额 的 价 格 产生 重 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不包括 本基 金封 闭期 与开 放期运 作方 式的 转变 )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65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 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调整 或增 加基 金份 额类别 设置 ; (22) 变更 或增 加收 费方 式; (23) 进入 开放 期;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5)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产 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较 大 波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 知 悉后 应 当 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基 金 年 报及 半 年 报 中 披露 其 持 有 的资 产 支 持 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 证券 市 值 占 基 金净 资 产的 比 例和 报 告 期 内所 有 的资 产 支持 证 券 明 细。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基 金 季度 报 告 中 披 露其 持 有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额 、 资产 支 持证 券 市 值 占基 金 净资 产 的比 例 和 报 告期 末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小 排序 的 前10 名资 产 支持证 券明 细。 11、投 资国 债期 货信 息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季度 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 书(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国 债期 货交 易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情 况 、 损 益情 况 、 风 险指标 等 , 并 充 分揭示 国债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 12、投 资股 指期 货信 息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季度 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 书(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情 况 、 损 益情 况 、 风 险指标 等 , 并 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 13、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信息 披露 本 基 金 投 资 中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后 两 个 交易 日 内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在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媒介 披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称 、 数量 、 期限 、 收 益率 等信 息 , 并 在季 度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中 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投资 情 况。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66 1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 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公 开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 符 合中 国 证 监 会 相关 基 金 信 息披 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 八) 暂停或 延迟 披露基 金相 关信息 的情 形 1、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占 基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为 保障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4、出 现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事 故时 ; 5、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67 十 七、 风险揭示 证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 “基金 ”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具, 其主 要功能 是分 散 投资, 降 低 投 资 单 一证 券 所带 来 的个 别 风 险 。基 金 不同 于 银行 储 蓄 和 债券 等 能够 提 供固 定 收 益 预期 的金融 工具 , 投 资人 购买 基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分享 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也可 能 承 担基金 投资 所带 来的 损失 。 基金 在投 资运 作过 程中 可能面 临各 种风 险, 既包 括市场 风险 , 也 包括基 金自 身的 管理 风险 、技术 风险 和合 规风 险等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 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 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也将 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 般来 说, 基 金的收 益预 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投 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基 金法 律 文 件,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 特征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 目的 、 投 资期 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 判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 人的 风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基金 投资 者在选 择本 基金 之前 , 通 过正规 的途 径, 如: 招商 基 金客户 服 务热线(4008879555 ) , 招 商 基 金 公司 网 站 (www.cmfchina.com ) 或 者 通 过 其他 代 销 机 构 , 对本基 金进 行充 分 、 详 细 的了解 。 在对 自己 的资 金 状况 、 投 资期 限 、 收 益预 期和风 险承 受能 力做出 客观 合理 的评 估后 , 再做 出是 否投 资的 决定 。 投资者 应确 保在 投资 本基 金后, 即使 出 现短期 的亏 损也 不会 给自 己的正 常生 活带 来很 大的 影响。 投 资 人 应 当 充分 了 解 基 金定 期 定 额 投 资和 零 存 整 取等 储 蓄 方 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 额 投资 是引导 投资 人进 行长 期投 资、 平 均投 资成 本的 一种 简单易 行的 投资 方式 。 但 是定期 定额 投 资 并不能 规避 基金 投资 所固 有的风 险, 不能 保证 投资 人获得 收益 , 也 不是 替代 储蓄的 等效 理 财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 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 的 保证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 资人基 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 负”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担 。 ( 一) 证券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 将 对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市 场 风 险的主 要因 素有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产 业 政策、 国有 股减 持与 流通 政策等 国家 经济 政策 的变 化会对 证 券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 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股市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因此 , 宏 观经 济运 行的 周 期性波 动将 会通 过证 券市 场反映 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68 来,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生 影响 ,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同时 也影响 到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 并 在一定 程度 上影 响上 市公 司的盈 利水 平, 上述 变化 将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本基 金的收 益。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状 况受 多 种因素 影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 状况 、市场 前景 、 行业竞 争、 人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本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盈利 下降, 其股 票 价 格可能 会下 跌, 或能 够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导致 本基金 投资 收益 减少 。 5、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采取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 通货 膨胀将 使现 金购 买力 下降 , 从而 影 响 基金所 产生 的实 际收 益率 。 ( 二)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 的流 动性 需求 主要 集中在 开放 期, 管理 人有 义务接 受投 资者 的赎 回, 基金管 理 人 可采取 各种 有效 管理 措施 , 满足 流动 性的 需求 。 但 如 果出现 较大 数额 的赎 回申 请, 则 使基 金 资产变 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性 风险 。 ( 三) 管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管理人 的知 识 、 技 能 、 经 验、 判断 等主 观因 素会 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 四) 本基金 特定 风险 1、本 基金 以定 期开 放方 式 运作,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不接 受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回 , 也不上 市交 易。 因此 ,在 封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面 临因 不能 赎回 或卖 出基金 份额 而 出现的 流动 性约 束。 2、开 放期 如果 出现 较大 数 额的净 赎回 申请 ,则 使基 金资产 变现 困难 ,基 金可 能面临 一 定的流 动性 风险 ,存 在着 基金份 额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3、本 基金将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货 纳入 到投资 范围 中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采 用保证 金 交易制 度, 由于 保证 金交 易具有 杠杆 性, 当出 现不 利行情 时, 微小 的变 动就 可能会 使投 资 人 权益遭 受较 大损 失。 同时 , 股指期 货采 用每 日无 负债 结算制 度, 如 果 没有 在规 定的时 间内 补 足保证 金, 按规 定将 被强 制平仓 ,可 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重 大损 失。 4、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包括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存在 因市 场 交易量 不 足而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 以及 债券 的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无法 支 付 到期本 息的 信用 风险 , 可 能影响 基金 资产 变现 能力 ,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 本 基 金管理 人将 秉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69 承稳健 投资 的原 则, 审慎 参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严格 控制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投 资 风险。 ( 五) 其他风 险 1.操作 风险 相 关 当 事 人 在业 务 各 环 节操 作 过 程 中 ,因 内 部 控 制存 在 缺 陷 或 者人 为 因 素 造成 操 作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 例 如, 越 权违 规 交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 易错误 、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2.技术 风险 在 定 期 开 放 式基 金 的 各 种交 易 行 为 或 者后 台 运 作 中, 可 能 因 为 技术 系 统 的 故障 或 者差 错 而 影 响 交易 的 正常 进 行或 者 导 致 投资 者 的利 益 受到 影 响 。 这种 技 术风 险 可能 来 自 基 金管 理公司 、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3.法律 风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基金 资 产 的损失 。 4.其他 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70 十 八、 基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可不 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 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决议 生效 后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71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四) 清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基 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基 金 清 算 过程 中 发 生 的 所有 合 理 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剩 余财 产中 支付 。 ( 五) 基金 财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的 分 配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后的 全 部 剩 余 资产 扣 除 基 金财 产 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清 算 报 告 经 会计 师 事 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出 具 法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72 十九 、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及 权利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基 金登 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记 业务 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


(14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 部机构 ;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73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制 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按 照《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 基金 合 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 册、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 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74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全 部 募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资 金 并加 计 银行 同 期 活 期存 款 利息 在 基金 募 集 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根 据《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 依《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以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部 门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3 )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反 《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 根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基金 开设 证券账 户、 资 金账户 及其 他投资 所需 账 户,为 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 金 清算 ;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配 备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制 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分 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金 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及 其他投 资所 需账户 ,按 照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75 (7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向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金 收益 和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在开 放期 内依 法转 让 或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5 )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76 6、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 了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 风险承 受能 力 ,自主 判断 基金的 投资 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1、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授 权 代表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出 席会 议 并 表 决。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 的每 一 基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投 票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未 设立日 常机 构,若 未来 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成 立 日常机 构, 则按照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执 行。 2、当 出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法 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不包括 本基 金封 闭期 与开 放期运 作方 式的 转变 ) ; (5 )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77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内 ,且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 质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 若 发生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以 外其 他应 由基 金承担 的费 用;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调整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式 ; (4 ) 增加 或调 整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5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6 ) 对《基 金合 同》 进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或 修改不 涉 及《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7 ) 基金管 理人 、销 售机 构、登 记机 构调整 有关 基 金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 换、非 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8 )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9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4、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 除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开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78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 集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 得 阻 碍、干 扰; (6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 日 。 5、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 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介 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 采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由 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会 议通 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 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拒 不 派代 表 对 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可 通过 现 场 开 会 方式 、 通 讯 开会 方 式 或 法 律法 规 及 监 管机 关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 开 会 时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的 授 权代 表 应当 列 席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基 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 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79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2 (含 1/2)。 (2 ) 通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票 以书 面 形式或 会 议 通 知 等 相关 公 告中 指 定的 其 他 方 式在 表 决截 至 日以 前 送 达 至召 集 人指 定 的地 址 。 通 讯开 会应以 书面 方式 或会 议通 知等相 关公 告中 指定 的其 他形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 集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 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 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2 (含 1/2); 4)上述 第 3 )项 中直 接出 具表决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他 人出 具 表决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并 且委 托人 出具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应符 合法 律 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 ) 若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 日所持 有的 有效 基金 份额 低于本 条第 (1 ) 款第 2 ) 项 、 第 (2 ) 款第 3 ) 项 规定 比例 的,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到 会者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不少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份额 总数 的三 分之 一 ( 含 三分之 一) 。 (4 ) 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的前 提下,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可通 过网 络 、电话 或 其他方 式召 开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可以 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 具 体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 (5 ) 在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允许 的情 况下,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授 权他人 代 为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 授 权 方式可 采用 书面 、 网络 、 电话 、 短 信或 其他 非书 面 方式等 , 具体 方 式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 7、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80 止《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法 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召集 人 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 通 知后 , 对 原 有 提案 的 修 改 应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9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持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作为 该 次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出 席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 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机 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全 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关 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8、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 下列第 (2 ) 项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 ) 特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 表决权 的 2/3 以上 ( 含 2/3 ) 通 过方 可做出 。 除基 金合 同另 有 约定外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 止《基 金合 同》 、与 其他 基 金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资 者 身份 文 件 的 表决 视 为有 效 出席 的 投 资 者, 表 面符 合 会议 通 知 规 定的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 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8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各项 提 案 或 同 一项 提 案 内 并列 的 各 项 议 题应 当 分 开 审议 、 逐项 表决。 9、计 票 (1 ) 现场 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监 督 员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如 大 会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自 行 召集 或 大 会 虽然 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 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10、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 证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 当 执行 生 效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 约束力 。 11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 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决 条件 等 规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 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需 召 开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8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 三)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1、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2、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3、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 (1 ) 本基 金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在 每年的 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 份 基 金 份额 每 次收 益 分配 比 例 不 得低 于 该次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每 份 基金 份 额可 供 分 配 利润 的 25%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3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现金 分红 ; (4 ) 基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 即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5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4、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 可供分 配利 润、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5、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2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 润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工作 日。 6、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 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四)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83 (4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仲 裁费 和诉 讼费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 基金 的证 券、 期货 交 易费用 ; (7 )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8 )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9 )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费 用 ; (10) 货币 经纪 服务 费( 如有) ; (11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0% 的 年费率 计提 。 管理费 的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 =E ×1.5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划 款指 令后, 基金托 管人 于次 月 首日 起 2-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 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费 的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2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划 款指 令后, 基金托 管人 于次 月 首日 起 2-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取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 支付日 期顺 延。 除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 上述 “1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 中 第 (3 ) - (11 )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或摊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管 人从 基 金 财产中 支付 。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用 支出 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84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5、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经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并履行 相关 程 序后, 本基 金可调 整基 金 管理费 率、 基金托 管费 率,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 五) 基金的 投资 1、投 资目 标 在控制 风险 、 确 保基 金资 产良好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追求较 高回 报率 , 力 争实 现基金 资 产 长期稳 健增 值。 2、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 括 主板 、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期 货, 债券 ( 含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 次 级债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可转 换债 券 ( 含分离 交易 可 转 债) 、 可交 换债 券、 央行 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 超 短期 融资券 、 中 期票 据、 地方 政府债 等) 、 资 产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 同业存 单 、 银 行存 款 、 国 债期货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以及现 金 , 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 、 资 产 支持证 券 、 债 券回 购 、 同 业存单 、 银行 存款 、 国债 期货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50% ,但 在每 个期间 开放 期的 前 10 个 工作日 和后 10 个工作 日、 到期 开放 期的 前 3 个月 和后 3 个 月以 及 开放期 期间 ,基 金投 资不 受前述 比例 限 制;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 权证 、 股 指期 货等 权益 类 资产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的 50% 。 在开 放期,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本 基金 持 有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在 封闭 期, 本 基金 不 受前 述 5% 的限 制,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 国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倍 的现 金。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不 需要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3、投 资限 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85 (1 )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 同业存 单、 银行存 款、 国 债期货 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50% , 但 在每个 期间 开放 期的 前 10 个工作 日和 后 10 个 工作 日、 到期 开放 期 的前 3 个 月和 后 3 个 月以 及开放 期期 间, 基金 投资 不受前 述比 例 限制;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权证 、股 指期 货等 权益 类资产 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的 50% 。 2) 在开 放期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本基金 持有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在封 闭期 , 本基金 不受 前 述 5% 的 限制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 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本 基金 投资 于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6)本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剩 余期限 ,不 得 超过自 投资 之日起 至当 期 封闭期 结 束之日 的时 间长 度; 7)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8)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0)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投 资于 资产 支 持证券 时, 其信 用级 别评 级应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 基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本 基 金 进入 全 国 银 行间 同 业 市 场 进行 债 券 回 购的 资 金 余 额 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40 %,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市 场中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 期 ; 13)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总资 产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 200% , 在 开放 期总 资产 不 得超过 基 金净资 产 的 140% ; 14) 如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 货, 则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 约价值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 金持有 的债 券总 市值 的 30% ;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括 平仓 ) 的国 债期 货 合约的 成交 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15)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国 债 期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86 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但 在每 个 期间开 放期 的 前 10 个 工作 日和 后 10 个 工作 日、 到期 开放期 的 前 3 个月 和 后 3 个月以 及开 放期期 间, 基金 投资 不受 前述比 例限 制; 16) 如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 货, 则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 约价值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 20 %;本 基金 所持有 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 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17) 如 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或股 指期 货, 本基 金在 封闭期 的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 买 入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0%,在 开放期的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 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 支 持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8)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1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20)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21)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单 只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的 总资产 , 单 只基金 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22)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11 ) 项另 有约 定 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每个 运 作周期 起始 日起 3 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 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 期 间 ,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但须提 前公 告, 不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2 )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 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87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 公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承 销 期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者 从 事其 他 重 大 关联 交易的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二 以 上的 独 立董 事 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 应 至 少每 半 年对 关 联交 易 事 项 进行 审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执 行。 ( 六)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方 法和公 告方 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2、估 值方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 权 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且证券 发行 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或 证 券 发行 机 构发 生 影响 证 券 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 的, 可 参 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 当日的 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供 的 相应 品 种当 日 的 估 值净 价 进行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 定公 允 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 盘价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 供的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估 值 全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或 估 值全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估 值 机构 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当 日 的估 值 全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或 估 值全 价 中 所 含的 债券应 收 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88 4)交 易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 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种 ,采 用 第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 据进行 估值 。 (4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等衍生 品种 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当 日结 算 价进行 估 值,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 算价估 值。 (6 )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 基 金合 同 订 明 的 估值 方 法 、 程序 及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基 金封闭 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的 每个开 放期 内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89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可 不 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须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自表 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决 议生 效后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90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变现 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4、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基 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基 金 清 算 过程 中 发 生 的 所有 合 理 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剩 余财 产中 支付 。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的 分 配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后的 全 部 剩 余 资产 扣 除 基 金财 产 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清 算 报 告 经 会计 师 事 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出 具 法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八) 争议的 处理 和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解 决 的, 应 提交 中 国 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 根 据该 会 当时 有 效的 仲 裁 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 对各 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用 、 律 师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 责,继 续忠 实、勤 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九)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91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 亿元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 中 信银 行 ”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89.3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务 院办 公厅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4]125 号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 理兑 付、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行业 拆借 ; 买卖 、 代理买 卖外 汇 ; 从 事银 行 卡业务 ;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 及担保 ; 代理 收 付款项 ;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 结汇 、 售 汇业 务 ; 经 国务 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对下述 基金 投 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 金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 括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92 主板 、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期 货, 债券 ( 含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 次 级债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可转 换债 券 ( 含分离 交易 可 转 债) 、 可交 换债 券、 央行 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 超 短期 融资券 、 中 期票 据、 地方 政府债 等) 、 资 产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 同业存 单 、 银 行存 款 、 国 债期货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以及现 金 , 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 、 资 产 支持证 券 、 债 券回 购 、 同 业存单 、 银行 存款 、 国债 期货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50% ,但 在每 个期间 开放 期的 前 10 个 工作日 和后 10 个工作 日、 到期 开放 期的 前 3 个月 和后 3 个 月以 及 开放期 期间 ,基 金投 资不 受前述 比例 限 制;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 权证 、 股 指期 货等 权 益 类 资产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的 50% 。 在开 放期,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本 基金 持 有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在 封闭 期, 本 基金 不 受前 述 5% 的限 制,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 国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倍 的现 金。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不 需要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2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1)本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 同业存 单、 银行存 款、 国 债期货 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50% , 但 在每个 期间 开放 期的 前 10 个工作 日和 后 10 个 工作 日、 到期 开放 期 的前 3 个 月和 后 3 个 月以 及开放 期期 间, 基金 投资 不受前 述比 例 限制;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权证 、股 指期 货等 权益 类资产 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的 50% 。 2) 在开 放期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本基金 持有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在封 闭期 , 本基金 不受 前 述 5% 的 限制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 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本 基金 投资 于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6)本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剩 余期限 ,不 得 超过自 投资 之日起 至当 期 封闭期 结 束之日 的时 间长 度; 7)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93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0)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投 资于 资产 支 持证券 时, 其信 用级 别评 级应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 基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本 基 金 进入 全 国 银 行间 同 业 市 场 进行 债 券 回 购的 资 金 余 额 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40 %,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市 场中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 期 ; 13)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总资 产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 200% , 在 开放 期总 资产 不 得超过 基 金净资 产 的 140% ; 14) 如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 货, 则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 约价值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 金持有 的债 券总 市值 的 30% ;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括 平仓 ) 的国 债期 货 合约的 成交 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15)基 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国 债 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但 在每 个 期间开 放期 的 前 10 个 工作 日和 后 10 个 工作 日、 到期 开放期 的 前 3 个月 和 后 3 个月以 及开 放期期 间, 基金 投资 不受 前述比 例限 制; 16) 如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 货, 则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 约价值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 20 %;本 基金 所持有 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 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17) 如 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或股 指期 货, 本基 金在 封闭期 的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 买 入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0%,在 开放期的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 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 支 持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8)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1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20)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21)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单 只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的 总资产 , 单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94 只基金 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22)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11 ) 项另 有约 定 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每个 运 作周期 起始 日起 3 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 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 期 间 ,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但须提 前公 告, 不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3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 禁止行 为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 止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 公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承 销 期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者 从 事其 他 重 大 关联 交易的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二 以 上的 独 立董 事 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 应 至 少每 半 年对 关 联交 易 事 项 进行 审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执 行。 (4 ) 基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基 金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于 基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95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基 金 投 资运 作 之 前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供 符 合 法 律 法规 及 行 业 标准 的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交 易 对手 的 名单 , 并 按 照审 慎 的风 险 控制 原 则 在 该名 单 中约 定 各交 易 对 手 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名 单 后 2 个 工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不 定 期对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现 券 及回 购 交易 对 手 的 名单 进 行更 新 ,名 单 中 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 对手时 须及 时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 工作日 内回 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 名单 进行 更新。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基 金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调 整的 名 单 开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应 按照 双 方 原定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与 不 在名 单 内 的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交 易 对 手 进行 交 易, 应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撤 销交易 ,经 提醒 后基金 管 理人仍 执行 交易 并造成 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2)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进 行 现 券买 卖 和 回 购交 易 时 , 需 按交 易 对 手 名单 中 约定 的 该 交 易 对手 所 适用 的 交易 结 算 方 式进 行 交易 。 如果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没 有 按照 事 先 约 定 的有 利 于信 用 风险 控 制 的 交易 方 式进 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与交 易对 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式 , 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 基金 托管 人 不 承担责 任。 3)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 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的 交 易规 则 进 行 交 易, 并 负 责 解决 因 交 易 对 手不 履 行 合 同而 造 成的 纠 纷 及 损 失。 若 未履 约 的交 易 对 手 在基 金 管理 人 确定 的 时 间 内仍 未 承担 违 约责 任 及 其 他相 关法律 责任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 行予 以承担 , 然 后再 向相 关交 易对手 追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根 据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 成 交单 对 合同 履 行情 况 进 行 监督 。 如基 金 托管 人 事 后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 约定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5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中期 票据 的监 督: 1)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基金 在投资 中期 票据前 ,基 金 管理人 须根 据法律 、法 规 、监管 部 门的规 定, 制定 严格 的关 于投资 中期 票据 的风 险控 制制度 和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并书 面 提 供 给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管 人 依 据 上述 文 件对 基 金管 理 人 投 资中 期 票据 的 额度 和 比 例 进行 监督。 2)如 未来有 关监 管部 门发 布的法 律法 规对证 券投 资 基金投 资中 期票据 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约定 。 3)基 金托管 人有 权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基 金投 资 中期票 据时 的法律 法规 遵 守情况 , 有关制 度、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完 善 情况, 有关 额度 、比例 限 制的执 行情 况。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人 的 上 述 事项 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以 及托 管 协议 的 规 定 ,应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96 及 时 以 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 纠 正。 基 金管 理 人应 积 极 配 合和 协 助基 金 托管 人 的 监 督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相 关托管 协议 要求 向基 金托 管人及 时发 出回 函, 并及 时改正 。 基 金 托 管人有权 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 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未能切 实 履行监 督职 责, 导致基 金出 现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应承 担相 应责 任。 (6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 选择存 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 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行 建立 定 期对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规定 ,就 本 基金银 行存 款业务 另行 签 订书面 协 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 议 签署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拨 、 账目 核 对、 到 期兑 付、 文件 保管 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 义务和 职责 ,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基 金托管 人应 加强 对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的 监督 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核 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务 时 ,应严 格遵 守《 基金法 》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管 理 人选 择 存 款 银 行的 监 督 应 依据 基 金 管 理 人向 基 金 托 管人 提 供的 符 合 条 件 的存 款 银行 的 名单 执 行 , 如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基金 资 产投 资 于 该 名单 之外的 存款 银行 , 有 权拒 绝执行 。 该 名单 如有 变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启用 新名 单前提 前 2 个 工作日 将新 名单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业务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的有关 措施 : 1、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资产 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2、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本托 管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 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日 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3、在 限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 复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 正。基 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97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4、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违 反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违 反基 金 合同约 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5、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 行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中国 证 监 会报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依 法承担 相应 责任 。 6、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 和核查 ,必 须在规 定时 间 内答复 基 金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合 理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规要 求 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7、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8、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托管 人 根据托 管协 议规定 行使 监 督权,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金 托管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 告 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 四)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 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 限于基 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及 投资 所需 的 其他 账户 、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2、基 金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行 分账 管 理、无 故 未 执 行 或 无故 延 迟执 行 基金 管 理 人 资金 划 拨指 令 、因 故 意 或 重大 过 失泄 露 基金 投 资 信 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 规定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 时以书 面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 托 管人 收 到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 对确 认 并以 书 面形 式 向 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 托管人 改正 , 并 予 协 助 配合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通知 的 违规 事 项 未 能在 限 期内 纠 正或 未 在 合 理期 限内确 认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 因 此所遭 受的 损失 。 3、基 金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4、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5、基 金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托 管协 议规定 行使 监 督权,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提 出警 告 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98 不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 五) 基金财 产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除依 据法 律 法规规 定、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管协 议 约定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外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4 )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分 别设 置 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 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按 照基 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的 约定 保 管基金 财 产,如 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6 )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资 产 。 2、募 集资 金的 验资 (1 )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应 存于 基金管 理人 在 基金托 管人 的营业 机构 或 在其他 银 行开立 的“ 基金 募集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登 记机 构开 立并 管理 。 (2 )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提前结 束募 集时, 募集 的 基金份 额总 额、基 金募 集 金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规 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募 集的 属于 本 基 金 财 产的 全 部资 金 划入 基 金 托 管人 为 本基 金 开立 的 资 产 托管 专 户中 , 基金 托 管 人 在收 到资金 当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 同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 进行验 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签 字有 效。 (3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 基金 备 案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 办 理退款 事 宜。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1 ) 基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开 立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并根 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理 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行 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刻 制 、保管 和使 用。 (2 )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假 借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 立任 何 其他 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 使 用基 金 的任 何 账 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应符 合有关 法律 法 规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 构的有 关 规定。 4、基 金证 券账 户 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1 )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和 本基 金联名 的方 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99 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券 账户 。 (2 )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3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出 借和 未 经对 方 同 意 擅自 转 让基 金 的任 何 证 券 账户 ; 亦不 得 使用 基 金 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5、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基 金的 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和 银 行间 市 场 清 算所 股 份有 限 公司 开 设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债券 托 管 账 户,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的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算 。 (2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一起 负责为 基金 对 外签订 全国 银行间 国债 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生 效 之 后 ,本 基 金 被 允 许从 事 符 合 法律 法 规 规 定 和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 业 务 时, 如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和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 助托管 人根 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该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的 有 关 实 物证 券 由 基 金 托管 人 存 放 于基 金 托 管 人 的保 管 库 ; 其中 实 物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 、 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或票 据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实物证 券的 购 买 和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控 制下 的实物 证券 在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 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基金 管 理人在 代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金 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时 应 保证 基 金一 方 持有 两 份 以 上的 正 本原 件 ,以 便 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人 在合 同签 署 后 30 个 工作日 内通 过 专人送 达、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方式 将合 同送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 合 同应 存放 于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各自 文件 保管 部 门 15 年 以上 。对 于无 法取 得 二份以 上的 正本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同 传真 件, 未经 双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内 , 合 同 原 件不得 转移 ,由 基金 管理 人保管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00 ( 六)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1 )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负 债后 的 净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指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除以 该 计算 日 基 金 份额 总 份额 后 的数 值 。 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如按 照上述 保留 位 数 的 份 额 净 值对 投 资者 的 申购 或 赎 回 进行 确 认可 能 引起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剧烈 波 动的 , 为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管理 人与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增 加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保留位 数并 以此 进行 确认 ,具体 保留 位数 以届 时公 告为准 。 (2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外 。 估值原 则应 符合 基金合 同、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 业务指 引》 及 其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可 的 方式 发 送给 基 金 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复 核 后以 双 方 认 可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3 ) 根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审查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 本 基金 的会 计 责任方 是 基 金管 理人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2、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 衍 生工 具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2 )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且证 券发行 机构 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 发 行 机构 发 生影 响 证券 价 格 的 重大 事 件的 ,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② 交 易 所 上 市实 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值 日 第 三 方估 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当 日 的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供 的 相应 品 种当 日 的 估 值净 价 进行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 定公 允 价 格;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01 ③ 交 易 所 上 市未 实 行 净 价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盘 价 或 第 三 方估 值 机 构 提供 的 相应 品 种 当 日 的估 值 全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或 估 值全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估 值 机构 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当 日 的估 值 全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或 估 值全 价 中 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①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的 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 确 定公允 价值 。 3)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 价格 数据 进行估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 国债期 货等 衍生 品种 合约 , 一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值 , 估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 价 估 值。 6)如 有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 基 金合 同 订 明 的 估值 方 法 、 程序 及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 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02 3、估 值差 错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 第 4 位 )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错误遭 受损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 述“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给予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无 法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原 因 造 成 投资 者 的 交 易 资料 灭 失 或 被错 误 处 理 或 造成 其 他 差 错, 因 不可 抗 力 原 因 出现 差 错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承 担 赔 偿责 任 ,但 因 该差 错 取 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2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 且仅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 估值错 误而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误 负 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不 全 部返 还 不 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金 额 的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享 有 要 求 交付 不 当得 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人 已 经将 此 部 分 不当 得 利返 还 给受 损 方 , 则受 损 方应 当 将其 已 经 获 得的 赔 偿 额 加 上已 经 获得 的 不当 得 利 返 还的 总 和超 过 其实 际 损 失 的差 额 部分 支 付给 估 值 错 误责 任方。 4)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 恢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 误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5)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赔偿 时, 如果因 基金 托 管人过 错造 成基金 财产 损 失时, 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03 金 管 理 人 应为 基 金的 利 益向 基 金 托 管人 追 偿。 基 金管 理 人 和 托管 人 之外 的 第三 方 造 成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 生的 有 关 费用, 应列 入基 金费 用, 从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 如 果出 现估 值错 误的 当 事人未 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偿 ,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 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自 行 或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裁 裁 决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出 现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 其 赔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遭 受的 直接 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估 值错 误。 (3 )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 因确定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3)根 据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 和赔偿 损 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 处理 的方 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 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 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 误处理 的方 法如 下: 1)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通 报基 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 告。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4、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1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 应按照 相关 各方约 定的 同 一记账 方 法和会 计处 理原 则,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对相 关各方 各自 的 账 册定期 进行 核对 , 互相 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 法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2 )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目 存在 不符的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必 须 及时查 明 原因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行 登录 的账 册记 录完 全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无 法查 找 到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 的,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5、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1 )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每 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 的编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04 应于每 月终 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 (2 )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进行 更 新, 并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全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 媒 介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完 成季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会 计 年度半 年终 了后 60 日内 完成半 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90 日内完 成年 度 报 告编制 并公 告。 (3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表 编制 ,将有 关报 表 提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在 收到 报告 之日 起 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复核 ;在 收到 报告 之日 起 10 个工 作 日 内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的复 核;在 收到 报告 之日 起 20 日内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的复核 ;在 收 到报告 之日 起 30 日 内完 成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现双 方的 报 表 存在 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 以 国家有 关规 定 为准。 (4 ) 核对无 误后 ,基 金托 管人在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 报告上 加盖 业务印 鉴或 者 出具加 盖 托管业 务部 门公 章的 复核 意见书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一份 。 (5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 报告或 年度 报告复 核完 毕 后,需 盖 章确认 或出 具相 应的 复核 确认书 ,以 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 (6 )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在 公开披 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6、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期 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 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1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须 分别 妥善保 管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2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金 的基 金注册 登记 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编制和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管 方 式 可以采 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 式。基 金登 记机 构保 管期 限为 20 年 ,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定或 有权 机 关另有 要求 的除 外。 (3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金 托管 人定期 或不 定 期提交 下列 日期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形 式妥 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限 为 15 年。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将 所 保管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用 于 基金 托 管 业 务以 外 的其 他 用途 , 并 应 遵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05 保密义 务,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或 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 的除外 。 (4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由于 自身原 因无 法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应 按有关 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 八)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1 )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托管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的内 容进行 变更 。 变 更后 的托 管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本托 管协 议的变 更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2、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1)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 作 人员。 3)在 基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责 ,继 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情 形 发 生 后, 应 当 按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有 关 规定 对 基 金 财产 进 行清 算。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财 产;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 出具法 律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06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基 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基 金 财 产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 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先 从基 金剩 余财 产中 支付。 (4 )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根 据基金 合同 终止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基 金份 额 应计分 配比 例,在 此基 础 上,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清 算 报 告 经 会计 师 事 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出 具 法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6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九) 争议解 决方 式 托 管 协 议 及 托管 协 议 项 下各 方 的 权 利 和义 务 适 用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法 律 ( 为 托管 协 议之 目的, 不包 括香 港、 澳门 和台湾 法律 ) , 并按 照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解释 。 凡因托 管协 议产 生的 及与 托管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 双 方均应 协商 解决 ; 协 商不 成的, 应 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申请 仲裁 , 并 适用 申请仲 裁时 该会 现行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和 律师费 由败 诉 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 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07 二十 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 同时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 据投资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 以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 整。 ( 一) 网上开 户与 交易服 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官网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 网 址:www.cmfchina.com ( 二) 资料的 寄送 服务 1、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份 额持有 人的 定制情 况, 提 供纸质 、电 子邮件 或短 信 方式对 账 单。 客 户可 通过 招商 基金 客户服 务热 线或 者网 站进 行账单 服务 定制 或更 改。 服务费 用由 本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客户 无需 额外承 担费 用。 2、由 于交易 对账 单记 录信 息属于 个人 隐私, 如果 客 户选择 邮寄 方式, 请务 必 预留正 确 的通讯 地址 及联 系方 式, 并及时 进行 更新 。 本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资 料邮 寄服 务原则 上采 用 邮 政平信 邮寄 方式 , 并 不对 邮寄资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邮 寄资 料出现 遗漏 、 泄 露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3、电 子邮件 对账 单经 互联 网传送 ,可 能因邮 件 服 务 器解析 等问 题无法 正常 显 示原发 送 内容, 也无 法完 全保 证其 安全性 与及 时性 。 因 此招 商基金 管理 公司 不对 电子 邮件或 短信 息 电 子化账 单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互 联网 或通讯 等原 因造 成的 信息 不完整 、 泄 露 等 而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 承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料 。 ( 三) 信息发 送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招商基 金管 理公 司网 站、 客户服 务热 线提 交信 息定 制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手机 短讯 或 E-MAIL 方式发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定 制的信 息。 可 定制的 信息 包 括: 基 金净 值、 投研 观 点 、公司 最新 公告 提示等 , 基金公 司还 将根 据业务 发 展的实 际需 要, 适时调 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 除 了 发 送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定 制 的 各 类 信息 外 , 基 金公 司 也 会 定 期或 不 定 期 向预 留 手机 号码 及 EMAIL 地址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发送 基金 分红 、 节 日问 候、 产品 推广 等 信息 。 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不希 望接 收到 该类信 息, 可以 通过 招商 基金客 户服 务热 线取 消该 项服务 。 ( 四) 网络在 线服 务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基金账号/ 开户证件 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 商基金网站,可享有 账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08 户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等多 项在线 服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 五) 客户服 务中 心(CALL-CENTER ) 电话 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 24 小 时的 自动 语 音查询 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进 行基金 账户 余额 、交 易情 况、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信息 的查询 。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每 天不 少于 7 小 时 的人工 咨 询服务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通过 该热 线享 受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 投诉 建议 、 信 息定 制 、 资 料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免 长途费 ) ( 六) 客户投 诉受 理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见 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 客户服 务 热线、 书信 及电 子邮 件等 不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 销售网 点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 则上 是及 时回 复, 对 于不能 及时 回复 的投 诉, 基金公 司 将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行 处 理。对 于非 工作 日提出 的 投诉, 将在 顺延 的工作 日 当日进 行处 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09 二十 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1、关 于招 商睿 祥定 期开 放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第一 个运作 周期 内 第 1 个 期间 开放期 开 放申购 赎回 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2017/2/24 2、招 商睿 祥定 期开 放混 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2017/1/20 3、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参 加蛋 卷基 金基 金申( 认) 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7/1/12 4、关 于招 商睿 祥定 期开 放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变 更的 公 告 2017/1/7 5、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董 事、监 事、 高 级管理 人员 以及其 他从 业 人员在 子 公司兼 职情 况变 更的 公 告 2017/1/7 6、招 商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途 牛金 服等机 构为 代 销机构 及开 通定投 和转 换 业务并 参 与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6/12/5 7、 招 商 基 金 旗下 部 分 基金 增加 华 信 证 券为 代 销 机构 及开 通 定 投 和转 换 业 务并 参与 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6/11/30 8、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的 公告 2016/11/24 9 、 关 于 招 商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万 得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6/11/11 1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业务最低限额的公告 2016/11/2 11 、 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 增加蛋 卷基 金为 代销 机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9/6 12、招 商睿 祥定 期开 放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生效 公 告 2016/8/3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10 二十 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一) 招募说 明书 的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份额发 售机 构的 住所 , 并 刊登在 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上。 ( 二) 招募说 明书 的查阅 方式 投 资 人 可 在 办公 时 间 免 费查 阅 本 招 募 说明 书 , 也 可按 工 本 费 购 买本 招 募 说 明书 的 复印 件,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的 正本 为准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11 二十 四 、备查文件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销 售代 理人 申请查 阅 以下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招 商睿祥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文 件; (二) 《招 商睿 祥定 期开 放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招 商睿 祥定 期开 放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律师 事务 所法 律意 见书;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