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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中高A(000305)

中银中高:关于因增加基金份额类别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中银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关于 中 银 中 高 等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因 增 加 基金 份 额 类别
修改基金合同及托 管 协 议 的公告 
 
一、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 称 中银中 高等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简 称 中银中 高等 级债 券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2013 年 12 月 5 日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名 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公告依 据 
《 中银 中 高 等级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 《中 银 中
高等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 
 
二、时间安排 
为了更 好地 满足 投资 者 投 资理财 需求 、 进 一步 提高 产品的 竞争 力 , 本基 金管 理人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约定 , 经 与本 基金的 托管 人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协商一 致, 中银 中高 等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自 2017 年 4 月 12 日 起增 加 C 类 基金 份额 类
别,并 相应 修改 基金 合同 、基金 合同 摘要 及托 管协 议 。 
 
三、 新增 C 类 基金份额的 基本 情况 
1 、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本基金 按照 收费 方式 不同 将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分 为 A 类 份额 、 C 类 份额 两类 基 金份
额 。本 基金 原有 的基 金份 额类别 更名 为 A 类基 金份 额,新 增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为 C 类 基
金份额 。 C 类份额 与 A 类 份额单 独设 置基 金代 码 , 其中原 基金 代 码 000305 作为 A 类份
额代码 , 新 增 004548 为 C 类份 额代码; C 类份 额 与 A 类 份额 单独 公布 各类 份 额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 2 
 
2、基 金费 率及 申购 、赎 回 规则 
 A 类 基金 份额 C 类 基金 份额 
基金简 称 中银中 高等 级 A 中银中 高等 级 C 
管 理 费 率
(年费 率) 
0.70%/ 年 0.70%/ 年 
托 管 费 率
(年费 率) 
0.20%/ 年 0.20%/ 年 
销售服务 费
率 (年 费率 ) 
0 0.35%/ 年 
申购费 率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0 
 
M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限(Y )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限(Y ) 赎回费 率 
Y <0.5 年 1.5% Y <30 天 1.2% 
0.5 年≤Y <1 年 1.0% 30 天≤Y <180 天 0.75% 
1 年≤Y <2 年 0.5% Y≥180 天 0 
Y≥2 年 0% - - 
首次单 笔申
购最低 金额 
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
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
构申购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 心 柜
台申购 
基 金 管 理 人 电子
直 销 平 台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其
他销售 机构 申购 
通过基金
管理人直
销中心柜
台申购 
1000 元 10000 元 1000 元 10000 元 
追加申 购最
低金额 
1000 元 1000 元 1000 元 1000 元 
3、基 金份 额分 类规 则 
(1)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分 为 A 类基金 份额 和 C 类 基金 份 额两类 。其 中:


3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 申购、赎回费,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 赎 回费, 并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2) 申购费 用由 申购 本基 金 A 类份额 的投 资人 承担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3)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归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为赎 回费总 额 的 100% 。 (4) 本基 金 C 类份 额的 管理 费 、托管 费计 算方 法 与 A 类 份额一 致。 (5)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 率为 0.35%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35 % 年费 率计 提 。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 年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 基金托 管人 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 管理人 按相 关合 同规 定支 付给基 金销 售机 构等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以 及基 金 管理人 的基 金行 销广 告费 、 促 销 活动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费 等。


销售服 务费 使用 范围 不包 括基金 募集 期间 的上 述费 用。


4、基 金份 额的 估值 本基金 每个 估值 日分 别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和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 按 规定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入 。 四、 《基金合同》 、 《基 金合 同摘要》 及《托管协 议》 的修订内容 本公司 已就 修订 内容 与基 金托管 人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协商 一致 , 并已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合同 》的 修订 内容 具体如 下: 4 原基金合同涉 及修改章节 原基金合同表述 修改后表述 第二部 分 释义 52 、 基金 份额 类 别 无 增加“52 、 基金 份额 类别 : 指本基 金根 据收费 方式 的不 同将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分为A 类、C 类 两类 份额 。各类 基金 份额单 独设 置基 金代 码, 并 单独公 布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第三部 分基 金 的基本 情况 八、 基金 份额 的 类别 无 增加 “ 本基金按照收费方式不同将本 基金分为 A 类、C 类 两类 基金份 额, 单独设 置基 金代 码,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和 C 类 基金 份额 将分 别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分别 公告, 计算 公式为 计算 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 售在外 的该 类别 基金 份额 总数。 相 关规 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及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投 资 人 可 自 行 选 择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类别。 本基 金不 同基 金份 额类别 之间 不得互 相转 换。 根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且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响 的情 况下,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金 可增 加新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或调 整现有 基金 份额类 别设 置及 其金 额限 制、 费率 水平 等, 或对 基金 份额 分类 办法 及规则 进行 调整, 该 等调 整实 施前 基金 管理人 需及 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第六部 分 基金 “1 、“ 未 知价” 原则 , 即申购 、 赎 修改为“1 、“ 未知 价” 原 则, 即申购 、 赎5 的申购 与赎 回 三、 申购 与赎 回 的原则 回价格 以申 请当日 收市 后 计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格 、 费用 及 其用途 “1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3 位, 小数 点 后第4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在T+1 日内 公告 。 遇特 殊 情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2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及余 额 的 处理方 式: 本基 金申 购份 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并在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申购 的有效 份额为 净申 购金 额除 以当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有 效份 额单 位 为份,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 由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3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 式: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详见 招募说 明书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率 由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并在 招募说 明书中 列示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修改为“1 、 本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计 算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在 当天 收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告 。遇 特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和 C 类 基金 份额 将分 别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 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详见 招募 说明书。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由基金 管理 人决定 ,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示 。 申 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由基 金管理 人决 定,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赎 回金 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 该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赎 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上 述计算 结 果 均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6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上述 计算结 果均按 四 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到小 数点后2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4 、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4、申 购费 用由A 类基金 份 额 投资 人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 九、 巨额 赎回 的 情形及 处理 方 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方 式 “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 的 前提 下 , 可 对 其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未 能赎回 部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申 请将被 撤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修改为“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而 进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 该类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7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 十、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的 公告 和 重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提前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修改为“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各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 开放 日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及 权利义 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人 简况 “ 法定 代表 人: 谭炯” 修改为“ 法 定代 表人 :白志中”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及 权利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一 ) 基 金托 管 人简况 “ 法定 代表 人: 董文 标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修改为“ 法 定代 表人 :洪崎 组织形 式 : 其它 股 份有 限 公司 (上 市 ) ”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及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益。” 修改 为“ 同 一类别的 每 份基金份 额具有 同等的 合法 权益 。” 8 权利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一、召 开事 由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或 变 更收费 方式” 修改为“2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 份额类 别设 置”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三、 估 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的估值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 允 价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得到的 修改为“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券 的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 价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 值净 价 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9 净价进 行估 值。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 的,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 交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 券收盘 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四、估 值程 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 资产 净 值除以 当日基 金份 额的余 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工 作日 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 净值, 并按规 定公 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或本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外 。基 金 管理人 每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 值后, 将基金 份额 净值结 果发 送 基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 误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修改为“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按照每 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 基 金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 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将 分 别 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产净值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后, 将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 ”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七、 基 金 净值 的 确认 “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进 行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修改为“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10 放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净值 予以 公布 。”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费 用与 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 无 增加“3 、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 ; ” 及序号 修改 。”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费 用与 税 收 二、 基金 费用 计 提方法 、 计提 标 准和支 付方 式 无 增加“3 、C 类 基金 份额 的 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费 ,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5 %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5% 年 费率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 年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服 务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支 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核 对一 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相 关合 同规定 支付 给基 金销 售机 构等。 若 遇法11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顺 延。 销 售 服 务 费 主 要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佣金、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行 销广 告费、 促销 活动 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费等 ( 销售 服务 费使 用范 围不包 括基 金募集 期间 的前 述费 用) 。”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费 用与 税 收 二、 基金 费用 计 提方法 、 计提 标 准和支 付方 式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3 -8项 费用” ,” 修改为“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类 中第 4-9 项费 用” ,”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三、 基金 收益 分 配原则 “1、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每一基 金份额 享有 同等 收益 分配 权; 2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 某 一 类基金 份额的 每份 基金份 额每 次 收益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收 益分 配 基准日 该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份基 金 份额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60% , 若 《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 可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3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资者 可选 择现金 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自 动转 为该类 基金 份 额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金分 修改为“1、 本 基金 的 同 一类 别的 每 一基 金份额 享有 同等 收益 分配 权; 2、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 分配 次数最 多为 12 次,某一类基金份额的 每份基金份 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 配基准日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份基金份 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若《基 金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3、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投 资者可 选择 现金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该类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12 红;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 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某一 类基 金 份额净 值减去 该类 份额每 单位 基 金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不能低 于面 值;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 某一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该类份额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 值;”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六、 基金 收益 分 配中发 生的 费 用 “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担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小 于一定 金额 ,不 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 金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金 红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红利再 投资的 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规 则》执 行。” 修改 为“ 基 金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该 类 别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 法, 依照 《 业 务规则 》执 行。”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五、 公开 披露 的 基金信 息 (四 ) 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公告 方 式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 前,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 告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或 者赎回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 媒介, 披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 度 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 市场交 修改为“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各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13 易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累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 站 上。” 的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五、 公开 披露 的 基金信 息 (七 ) 临 时报 告 无 增加“27、 增加或 调整基 金份 额类 别;” 及序 号调 整。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六、 信息 披露 事 务管理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信 息进行 复核 、审 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修改 为“ 基 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 认。” 《基金 合同 摘要 》的 修订 内容具 体如 下: 原合同摘要涉 及修改章节 原合同摘要表述 修改后表述 (一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利 、 义 务 “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修 改 为“ 同 一 类 别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 14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 义 务 (二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 集、 议事 及表 决 的程序 和规 则 1 、召 开事 由 “ (2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修 改为“ (2 )以下情 况可由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或调整 基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 (三 ) 基 金 收益分 配原 则 、 执行方 式 3 、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 (1 ) 本 基金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收 益分 配权 ; (2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多为12 次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 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的6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个 月可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3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修 改为“ (1 )本基金 的 同一 类别的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收益 分配权 ; (2)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 多为12 次, 某一类基金份额的 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 益分配基准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每份基 金 份 额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60%,若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3)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分两种 :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该 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 红;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 份额净 值不15 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 低于 面值 ;” 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某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该类份额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 值;” (三 ) 基 金收 益 分配原 则 、 执 行 方式 6、基 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 用 “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 照《 业 务规则 》 执行。” 修 改 为“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该类别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 规则 》执 行。” (四 ) 与 基金 财 产管理 、 运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 、 支付方 式与 比 例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无 新增“ (3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及 序号 修改 。 (四 ) 与 基金 财 产管理 、 运用 有 关费用 的提 取 、 支付方 式与 比 例 3、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无 新增“ (3)C 类基 金份 额 的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务费,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费率 为0.35 %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35% 年费 率计提 。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16 H =E×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当 年 天 数 H 为C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销售服 务费 E 为C 类 基 金 份 额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服 务 费 每日 计 提, 按 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 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 相 关 合 同 规 定 支 付 给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等。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 日期顺 延。 销 售 服 务费 主 要 用于 支 付销 售 机 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 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 包括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前述 费用)” (四 ) 与 基金 财 产管理 、 运用 有 关费用 的提 取 、 支付方 式与 比 例 3、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 上述“1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 -(8 )项 费用” ,” 修改为“上述“1 、 基 金费 用 的种类 中第 (4) -(9 )项 费用” ,” (六 ) 基 金财 产 净值的 计算 方 法和公 告方 式 “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修改为“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17 2、基 金资 产净 值的公 告方 式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半年度和 年 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 《托管 协议 》的 修订 内容 具体如 下: 原托管协议涉 及修改章节 原托管协议表述 修改后表述 一、 基金 托管 协 议当事 人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 法定 代表 人: 谭炯” 修改为“ 法 定代 表人 :白志中” 一、 基金 托管 协 议当事 人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董文 标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 修改为“ 法 定代 表人 :洪崎 组织形 式: 其他 股份 有限 公 司 (上 市)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 放18 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 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 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业 务 (有 效期 至 2014 年 02 月 18 日 ) ; 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 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代理 买卖外 汇; 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 付款项;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提供保 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管理 人 的业务 监督 和 核查 “ (八)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 修改为“ (八)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四、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 的业务 核查 “ (一)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修改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 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 为。” 19 八、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会 计核算 (一 ) 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计算 、 复 核的时 间和 程 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 定公告 。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 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外 公布 。” 修改为“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 精 确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四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和 C 类 基金份 额将 分别 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 告。 2. 复核 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 交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 金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对 外公布 。” 八、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会 计核算 (二 ) 基 金 资产估 值方 法 和特殊 情形 的 处理 2 、估 值方 “B.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修改为“B. 交 易 所 上 市实行 净 价 交 易 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20 法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C. 交易所上市未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C.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值净 价 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 价, 确定 公 允价格 ;” 九、 基金 收益 分 配 (一 ) 收 益分 配 原则 “1. 本 基 金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分配 权。 2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 次数最 多 为 12 次 ,每 份基 金份额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 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 供 分 配 利润 的 60% , 若 《基 金 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收 益分配 ; 3、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 修改为“1. 本基金同 一 类 别 的 每一基 金份额 享有 同等 收益 分配 权; 2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 多为 12 次, 某 一类 基金 份 额的 每 份基 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 益分配基准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每份基 金份额 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60%,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3、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21 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 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 值;”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该 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 红; 4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某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该类 份额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 于面 值;” 十、信 息披 露 (二 ) 信 息 披露的 内容 “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 主要 包括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 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 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 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 息,在季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修 改 为“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主 要 包 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 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 、 临时报 告、 澄清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 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 方可披 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 等信息,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22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债券的 投资 情况 。” 十一 、 基 金费 用 无 增加“ (三 ) C 类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的计 提比 例和 计提 方法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费 ,C 类 基金 份额 的 销售服 务费 年费率 为 0. 35 %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5% 年 费率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 基金 份 额 每 日应 计 提 的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 基 金 份 额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及 序号 修改 。 十一 、 基 金费 用 “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 托 管费的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 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删除并 调整 后续 标题 序号 。 十一 、 基 金费 用 (八 ) 基 金管 理 费和基 金托 管 费的复 核程 序 、 “ (八)基金管理费和基金 托 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 间 1. 复核程 序 修改为“ (七 ) 基金管 理费 、 基金 托 管 费 和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复 核 程 序、支 付方 式和 时间 1. 复核程 序 23 支付方 式和 时 间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复核 。 2. 支付方 式和 时间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 管费划款指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于次月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计提 的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 基金销售 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复 核。 2. 支付方 式和 时间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 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款 指令,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销售服 务费每日计提,按 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 相 关 合 同 规 定 支 付 给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等。” 六、重要提示 1 、本公 司将于 公告当 日, 将修改后 的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 《 基金合 同摘 要》 及《托 管 协议》 登载 于公 司网 站, 并在下 期更 新的 《 中 银中 高等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 中,对 上述 相关 内容 进行 相应修 改。 2 、本 公司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依照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业绩 表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 自负” 原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值 变化 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负 担。 投资 者投 资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 基金 的 《 基金合 同》 、 《基24 金合同 摘要 》 、 以及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等文 件。 3 、 投资 者亦 可拨 打本 公司 的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38834788 / 400-888-5566 或登 陆 本公司 网站 www.bocim.com 了解相关情 况。 特此公 告。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