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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合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开放转换业务 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7 年 4 月 12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 称 中银合 利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简 称 中银合利
基金主 代码 002693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2016 年 5 月 19 日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名 称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公告依 据 《中银 合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 《 中银 合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的 有关约 定
转换转 入起 始日 2017 年 4 月 12 日
转换转 出起 始日 2017 年 4 月 12 日
2. 日常转换业务
2.1 转换费率
1、基金转 换费用由 转出基 金的赎回 费用加上 转出与 转入基金 申购费用 的补差 两部分 构
成, 具体 收取 情况 视每 次 转换时 两只 基金 的申 购费 差异情 况和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而 定 。 基 金
转换费 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1)基金 转换申购 补差费 :按照转 入基金与 转出基 金的申购 费的差额 收取补 差费。 当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低于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时 , 补 差费 为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费和 转出 基金的 申购 费
差额; 当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高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时 ,补差 费为 零。
(2)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按 转出基 金正 常赎 回时 的赎 回费率 收取 费用 。
2、基 金转 换的 计算 公式
A=[B× C× (1-D)/(1+H)+G]/E
F=B× C× D
2
J=[B× C× (1-D)/(1+H)]× H
其中,
A 为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数 量 ;
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数 量 ;
C 为 转换 当日 转出 基金 份 额净值 ;
D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的赎 回 费率;
E 为 转换 当日 转入 基金 份 额净值 ;
F 为转出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费;
G 为 转出 基金 份额 对应 的 未支付 收益 ,若 转出 基金 为非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 则 G =0;
H 为申 购补 差费 率, 当转 出基金 净金 额所 对应 的申 购费率 ≥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时 , 则
H=0 ;
J 为申 购补 差费 。
赎回费 按照 转出 基金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比例 归入 转出 基金资 产, 转出 金额 以四 舍 五入的 方
式保留 至小 数点 后两 位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在转 出基 金的基 金资 产中 列支 ; 转 入份额 以四 舍五
入的方 式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在 转入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中列 支。
例如: 某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超 过 180 天不 到 1 年的 100 万份中 银 合 利债 券 基 金份 额转换 到
中银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 “ 中银 量化精选基金” ) ,则这部分中
银 合利 债券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率 为 0.1% ,假 设转 换 日的中银 合 利债 券 基 金和 中银 量 化精 选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元和 1.500 元, 因 转换入 金额 介 于 100 万和 200 万 元之 间,
对应中 银 合 利债 券 基 金和 中银 量 化精 选 基 金的 申购 费率分 别 为 0.5% 和 1.2% , 申购补 差费 率
为 0.7% 。则 基金 转换 的计 算结果 如下 :
B=1,000,000 份
C=1.200
D=0.1%
E=1.500
G=0
H=1.2%-0.5% =0.7%
A=[B× C× (1-D)/(1+H)+G]/E
=[1,000,000.00× 1.200× (1-0.1%)/(1+0.7%)+0]/1.500= 793,644.49 份
F= B× C× D =1,000,000.00× 1.2000× 0.1%=1,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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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 C× (1-D)/(1+H)]× H =[1,000,000.00× 1.200× (1-0.1%)/(1+0.7%)]× 0.7%= 8,333.27 元
即, 该投 资者 承 担 9,533.27 元转 换费 ( 含 1,200 元赎 回费 和 8,333.27 元申 购补 差费) 后 ,
将获 得 793,644.49 份 中银 量化精 选基金 。
注: 基金 转换 只能 在同 一 销售机 构进 行 , 且 该销 售 机构应 当能 够同 时办 理拟 转出基 金与
拟转入基金的销售业 务。 转换费的计算方法参 照中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的最 新业务规则进
行。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各基金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公 式并 公告 。
2.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 项
1、办 理时 间
本次开 放转 换的 具体 时间 为 4 月 12 日, 本基 金转 换 业务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 易日(基 金管理人 公告暂 停基金转 换业务时 除外) 。 由于各销 售 机
构系统 及业 务安 排等 原因 , 开 放日 的具 体交 易时 间 可能有 所不 同 , 投 资者 应 参照相 关销 售机
构的具 体规 定。
2、适 用基 金
本基金 转换 业务 适用 于与 中银量 化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003717 ) 之间 的
相互转 换。 基金 管理 人今 后 发行的 开放 式基 金将 根据 具体情 况确 定是 否适 用于 基金转 换业 务
并另行 公告 。
3、办 理机 构
投资者 目前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直销 中心 ( 包括 电子 直销 平台 ) 及中 国银 行 、 招 商银 行
的营业 网点 办 理 本基 金转 换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业 务发 展情况 , 调整 业务 办理 机 构, 届时 将按 规定 在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4、(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 式
基金持 有人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与相 关销 售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在开 放日 的交 易 时间段 内
提出基 金转 换申 请。
(2)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以 收到 基金转 换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基金转 换申 请日 (T 日) , 并在 T+1
工作日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投资 者可 在 T+2 工 作日 及之 后到 其提 出 基金转 换申 请
的网点 或网 站进 行成 交查 询。
5、基 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本基金 按照 份额 进行 转换 , 申 请转 换份 额精 确到 小 数 点后 两位 , 单笔 转换 份 额不得 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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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份。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转换 时,如 剩余 份额 低于 1000 份,应 选择 一次 性全 部转 出,具 体
数量限 制以 各销 售机 构规 定为准 。
6、基 金转 换的 注册 登记
(1)基金 投资者提 出的基 金转换申 请,在当 日交易 时间结束 前可以撤 销,交 易时间 结
束后即 不得 撤销 。
(2) 基金 持有 人申 请基 金 转换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在 T+1 工 作日 为基 金持有 人
办理相 关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3)基金 管理人可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 ,对上 述注册登 记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并 公
告。
3. 基金销售机构
3.1 场外销售机构
3.1.1 直销机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白 志中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直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虹
2)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电子直 销平 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在 微信 中搜索 公众 号 “ 中银 基金 ” 并选择 关注 )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 “ 中 银基 金 ” 下 载安 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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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 磊
3.1.2 其他场外销售 机构
1)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 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联系人 :
宋亚 平
2)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建 红
客服电 话:
95555
联系人 :
邓炯 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3)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 湖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静安区 江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高建 平
客服电 话:
95561
联系人 :
李博
网址:
www.cib.com.cn
4)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东新 区陆 家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东新 区陆 家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
郭坚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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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宁博 宇
网址:
www.lufunds.com
3.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4.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开 放 基金份 额日 常转换 业 务的 有关事 项予 以说 明;
2.投资者 欲了解本 基金的 详细情况 ,请详细 阅读 《 中银 合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 、 《 中银 合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等 法律 文件 。 投 资者 亦 可拨打 本公 司的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38834788 / 400-888-5566 或 登陆 本 公司网 站 www.bocim.com 了解相 关情
况。
3.风 险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职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
一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投资者 投资 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基 金合 同 、 最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等 法律 文件 , 了 解拟投 资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 并 根 据自身 投资 目的 、 投资 期 限、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 等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者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匹配 。
特此公 告。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