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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保本(020022)

国泰保本:招募说明书(转型后)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 
 
 
 
 
国泰 策略 价值 灵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2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9 六、 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 31 七、基 金的 存续 ................................................................................................................................ 32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33 九、基 金的 投资 ................................................................................................................................ 41 十、基 金的 财产 ................................................................................................................................ 47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48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53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54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56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57 十六、 风险 揭示 ................................................................................................................................ 61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3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66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80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94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95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查 阅方 式 ......................................................................................... 96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97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 示 国泰策 略价 值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 简称 “本 基金” )由 国泰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变更 而来 。 国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 3 月 4 日 证监 许可 【2011 】322 号文 核准募 集,于 2011 年 3 月 15 日至 2011 年 4 月 15 日 公开募 集, 募集 结束 后本 基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备 案手 续。 经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 国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于 2011 年 4 月 19 日生 效 。 国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保 本期 为 每 3 年 一个 周期, 依据 《国 泰保 本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合同 》 的约 定, 国 泰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第 二 个保 本 期到 期后 , 未能 符 合保 本 基 金存 续 条件 , 国泰 保本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变更 为 “国 泰 策略 价 值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中 国 证监 会 对 国 泰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 不 表明 中 国证 监会 对 基金 的 投资 价值 、 收益 和市 场前 景 做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 基 金 投资 于 证券 市 场,基 金 净 值会 因 为证 券 市场波 动 等 因素 产 生波 动 。投资 人 在 投资 本 基 金前 , 需全 面 认识 本基 金 产品 的 风险 收 益特 征和 产 品特 性 ,充 分 考虑 自身 的 风险 承 受能 力 , 理性 判 断市 场 ,对 投资 本 基金 的 意愿 、 时机 、数 量 等投 资 行为 作 出独 立决 策 。投 资 人根 据 所 持有 份 额享 受 基金 的收 益 ,但 同 时也 需 承担 相应 的 投资 风 险。 基 金投 资中 的 风险 包 括: 因 整 体政 治 、经 济 、社 会等 环 境因 素 变化 对 证券 价格 产 生影 响 而形 成 的系 统性 风 险, 个 别证 券 特 有的 非 系统 性 风险 ,由 于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连 续大 量 赎回 基 金产 生 的流 动性 风 险, 基 金管 理 人 在基 金 管理 实 施过 程中 产 生的 基 金管 理 风险 ,本 基 金的 特 定风 险 等。 本基 金 是一 只 灵活 配 置 的混 合 型基 金 ,属 于基 金 中的 中 高风 险 品种 ,本 基 金的 风 险与 预 期收 益介 于 股票 型 基金 和债券 型基 金之 间。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 的 过往 业 绩并 不 预示其 未 来 表现 。 基金 管 理人提 醒 投 资人 基 金投 资 的“买 者 自 负” 原 则 ,在 作 出投 资 决策 后, 基 金运 营 状况 与 基金 净值 变 化引 致 的投 资 风险 ,由 投 资人 自 行承 担。 基 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 职守、 诚 实 信用 、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财产, 但 不 保证 投资 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招募说明书 3 投 资 人 应当 认 真阅 读 基金合 同 、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等信 息 披 露文 件 ,自 主 判断基 金 的 投资 价值,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 中华 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 以下 简称 “ 《 合同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和其 他 相关法 律法 规 的规定以 及 《 国泰 策略 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 同 ” ) 编写 。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明 书 不 存在 任 何虚 假 记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 实 性、 准 确性 、 完整 性承 担 法律 责 任。 本 基金 由国 泰 保本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变更 而 来。 本 基 金管 理 人没 有 委托 或授 权 任何 其 他人 提 供未 在本 招 募说 明 书中 载 明的 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 说明 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以 下简 称 “ 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 基金 合 同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如本招 募说 明书 内 容 与基 金 合同 有 冲突 或不 一 致之 处 ,均 以 基金 合同 为 准 。 基 金投 资 人自 依基 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 份 额, 即 成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本 身即 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 同 。 招募说明书 5 二、释 义 在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基金 或本 基金 : 指国泰 策 略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本基 金由 “ 国泰保 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变更 而来 2.基金 管理 人: 指国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指《国泰 策 略 价值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及 对 基金合 同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国泰 策 略价 值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 说明 书 : 指《 国泰 策 略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 行 政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8. 《 基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通 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 修订 通过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 二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十四 次会议 修订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 出 的修订 9.《销售 办 法》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销售 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1.《 运作 办法 》 : 指 中 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2.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3.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 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5.个 人投 资者 :指 符合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 以投 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招募说明书 6 16.机构投资者: 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 境 内 合法 注 册登 记 并存 续 或 经 有关 政 府部 门 批准 设立 并 存续 的 企业 法 人、 事业 法 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17.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 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 市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18.投资人:指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者 的 合称 1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0.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代 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销 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定 期定额 投资 和其 他基 金业务 21.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2.直 销机 构: 指国泰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3.代销机构 : 指 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4.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网点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5.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 基 金 账 户的 建 立和 管 理、 基金 份 额注 册 登记 、 基金 销售 业 务的 确 认、 清 算和 结算 、 代理 发 放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26.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 国泰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国泰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7.基金账户 : 指 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投资 人通 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申购 、 赎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的 基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9.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 国泰策 略价 值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 原《国 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自同 一日失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1.基金变更:指 包括国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类别 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 基招募说明书 7 金, 基金 名称 更名 为 “ 国 泰策略 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投 资 目标 、投 资范 围、 投 资 限制 、 基金 费 用等 适用 原 《国 泰 保本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 》 关于 变 更后 国 泰策 略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相 关约 定 , 基金合 同进 行修 订等 一系 列事项 的统 称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3.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4.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 务的 工作 日 36.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37.《业务规则》: 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 所管理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 结算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 共 同遵守 38.申购: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39.赎回: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 兑 换为现 金 的 行为 40.基金转换: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 申 请 将其 持 有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某 一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转换 为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 由 同一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1.转托管: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 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42.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指投资人通过 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 额 及 扣款 方 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 每期 约 定扣 款 日在 投资 人 指定 银 行账 户 内自 动完 成 扣款 及 受理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3.巨额赎回 :指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除 申 购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金 转 换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数 后 的余 额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4.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5.基金收 益 : 指基 金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招募说明书 8 46.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47.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4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 净值的 过程 50.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 款、大额存单;剩余期 限 在 三 百九 十 七天 以 内( 含三 百 九十 七 天) 的 债券 ;期 限 在一 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 债券 回 购; 期 限 在一 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 中央 银 行票 据 ;中 国证 监 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 认可 的 其他 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51.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介 52.不 可抗 力 : 指本基 金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抗 拒、 无法 避免 的事件 招募说明书 9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 表人 : 陈 勇胜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 仟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辛怡 联系电 话:021-31089000 ,400-888-8688 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基 金的基 本情 况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 88 只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鹰 增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金龙 系列 证券 投资基 金( 包 括 2 只 子基 金,分 别为 国 泰 金龙行 业精 选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金龙 债券 证券 投 资基金 ) 、 国泰 金马 稳健 回 报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 货币 市 场证 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金 鹿保 本 增值 混合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金鹏 蓝 筹价 值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金 鼎价值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由 金鼎 证券 投资 基金转 型而 来 ) 、 国泰金 牛创 新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由国泰 金象 保本 增值混 合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来 ) 、 国泰 双利 债券 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区位 优 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中 小盘 成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由金盛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而 来) 、 国泰 纳斯达 克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泰价 值经 典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上 证 180 金 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 基金 、 国泰 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事件 驱 动策 略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信 用 互 利分 级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成 长 优选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大 宗 商品 配 置证招募说明书 10 券投资 基金(LOF) 、 国泰信 用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现 金管 理货 币市 场基 金、 国 泰金 泰平 衡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由金泰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国 泰民 安增 利债 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由国 泰估 值优 势 可分离 交易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封闭 期届 满转 换而 来) 、 上 证 5 年期 国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国 泰上 证 5 年期国 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 联接基 金、 纳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泰中 国企 业 境 外高收 益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黄 金交 易 型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美 国房 地 产开 发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国 证医 药卫 生 行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淘金 互联 网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聚信价值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国泰国策驱动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国泰浓 益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 安 康养 老 定期 支付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 泰 结构 转 型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泰 金鑫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由 金鑫 证券 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泰 新 经济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国 证 食品 饮 料行 业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创利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 由国 泰 6 个月 短 期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型 而来 ) 、 国泰 策略 收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由 国泰 目标收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国 泰 深证 TMT50 指 数 分 级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国 证有 色 金属 行 业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睿 吉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兴 益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生 益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互联 网+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央企改 革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新 目 标 收 益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 全 球 绝对 收益 型 基金 优 选证 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鑫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大健 康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民 福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黄 金交 易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国 泰融丰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国证新 能源汽车 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LOF ) (由国泰国证新 能源汽车 指数 分级证券投 资基 金转型 而来 ,国 泰国 证新 能源汽 车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由中 小 板 300 成长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国 泰民 利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中证 军 工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中 证 全指 证 券公 司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添 益 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福 益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创业 板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LOF ) 、国泰鸿益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国泰 景益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 泽益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丰 益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 鑫 益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 信益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利 是宝 货 币 市场 基 金、 国 泰安 益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普益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招募说明书 11 基 金 、国 泰 民惠 收 益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润 利 纯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 嘉 益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 众益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润 泰纯 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 泰 融信 定 增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现 金 宝货 币 市场 基金、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航天军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国泰 中证 国有 企 业改革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国泰 民丰 回报 定 期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另 外,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 2004 年获得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理事会 社保 基金 资产管 理人 资格 ,目 前受 托管理 全国 社保 基金 多个 投资组 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 本基 金 管 理人获 得企 业年 金投 资管 理人资 格 。 2008 年 2 月 14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 成为 首 批获准 开展 特定 客户资 产管 理业 务 (专 户 理财 )的 基金 公司 之一 , 并于 3 月 24 日 经中 国证 监 会批准 获得 合格 境内机 构投 资者 (QDII ) 资格 , 囊 括了 公募 基金 、 社保 、 年 金 、 专 户理 财和 QDII 等管理业 务 资格。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事 会成 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硕 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 师。1982 年 2 月至 1992 年 10 月在 中国建 设 银 行总行 工作 , 历任 综合 计 划处 、 资 金处 副处 长、 国 际结算 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 工作) 。1992 年 11 月至 1998 年 1 月任 国泰 证 券有限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总 经理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 北京分 公司 总经 理。1998 年 2 月至 2015 年 10 月 在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工作 ,其 中 1998 年 2 月至 1999 年 10 月 任总 经理 ,1999 年 10 月至 2015 年 8 月 任董 事 长。2015 年 10 月至 2016 年 8 月 , 在中 建 投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任监 事长 。2016 年 8 月至 11 月 , 在 建投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 司、 建投 传媒 华 文公司 任监 事长 、纪 委书 记。2016 年 11 月 起任 公 司党委 书记 ,2017 年 3 月 起任公 司董 事长 、 法定代 表人 。 张瑞兵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2006 年 7 月 起在 中国 建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工 作,先 后 任 股 权 管理 部 业务 副 经理 、业 务 经理 , 资本 市 场部 业务 经 理, 策 略投 资 部助 理投 资 经理 , 公开 市场投 资部 助理 投资 经理 ,战略 发展 部业 务经 理、 组负责 人, 现任 战略 发展 部处长 。2014 年 5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傅敏, 董事 ,大 学本 科, 会计师 。1979 年 12 月至 1988 年 3 月 ,任 冶金 工业 部西南 地 勘 局财会 处干 部。1988 年 3 月至 2005 年 7 月, 在 中国 建设银 行工 作, 历任 财会 部干部 、 人 力资 源部干 部、 副处 长、 处 长 、 总经 理助 理。2005 年 7 月至 2011 年 3 月在 中国 建 银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工 作, 历任 人力 资源 部副总 经理 、业 务总 监。2011 年 6 月至 2016 年 11 月,在 中投 发展 有 限 责任 公 司工 作 ,历 任人 力 资源 部 总经 理 、总 裁助 理 、工 会 主席 、 党委 委员 、 副总 裁 、董招募说明书 12 事。现 任中 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战略 发展 部专 职董事 。2017 年 3 月起 任 公司董 事。 Santo Borsellino , 董事 , 硕士研 究生 。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 经济研 究;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 金 融 部 助 理 ,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 分析 师;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 险研 究员 ;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 ; 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 总裁; 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 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 。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 益部 总监。 2013 年 6 月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 经理 。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司 董 事 。 游一冰 , 董事 , 大 学本 科, 英国特 许保 险学 会高 级会 员 (FCII ) 及英国特 许保 险 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 起任 中国 人民保 险公 司总 公司 营业 部助理 经理; 1994 年 起任 中国保 险 (欧 洲) 控股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1996 年 起任 忠利 保险 有限 公司英 国分 公司 再保 险承 保人 ;1998 年起 任忠利 亚洲 中国 地区 总经 理。2002 年起 任中 意人 寿 保险有 限公 司董 事 。2007 年起任 中意 财产 保险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 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董事 。 董树梓 , 董事 , 大学 本科 , 高 级会 计师 。1983 年 7 月至 2002 年 3 月 , 在 山东 临沂电 业 局 工作 , 历 任会 计 、 科 长 、 副总会 计师 。2002 年 3 月至 2003 年 2 月 , 在山 西鲁 晋王曲 发电 公司 工作, 任党 组成 员、 总 会 计师。2003 年 2 月至 2008 年 3 月 , 任 鲁能 集团 经营 考核与 审计 部总 经理。2008 年 3 月至 2011 年 2 月 ,任 英大 泰和 人 寿股份 有限 公司 山东 分公 司总经 理。2011 年 2 月 至今 ,在 中国 电力 财务有 限公 司工 作。 历任 审计部 主任 ,公 司党 组成 员、总 会计 师 。 2017 年 3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 周向勇 , 董事 ,硕 士研 究 生,21 年 金融 从业 经历 。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工作 ,先 后任 办公室 科员 、个 人银 行业 务部主 任科 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 国建 银投 资公 司工 作,任 办公 室高 级业 务经 理、业 务运 营组 负责 人。2011 年 1 月加 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总经 理助 理,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 7 日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 2016 年 7 月 8 日起 任公 司 总经理 及公 司董 事。 王军, 独立 董事 ,博 士研 究生, 教授 。1986 年 起在 对外经 济贸 易大 学法 律系 、法学 院 执 教 , 任助 教 、讲 师 、副 教授 、 教授 、 博士 生 导师 、法 学 院副 院 长、 院 长, 兼任 全 国法 律 专业 学 位 研究 生 教 育 指 导委 员会 委 员、 国 际贸 易 和金 融法 律 研究 所 所长 、 中国 法学 会 国际 经 济法 学 研 究会 副 会长 、 中国 法学 会 民法 学 研究 会 常务 理事 、 中国 法 学教 育 研究 会第 一 届理 事 会常 务 理 事、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仲 裁 员、 新加 坡 国际 仲 裁中 心 仲裁 员、 北 京仲 裁 委员 会仲裁 员、 大连 仲裁 委员 会仲裁 员等 职。2013 年起 兼任金 诚信 矿业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目 前招募说明书 13 已上市 ) 独立 董事 ,2015 年 5 月 起兼 任北 京采 安律 师事务 所兼 职律 师 。2010 年 6 月 起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常瑞明 ,独 立董 事, 大学 学历, 高级 经济 师。1980 年起在 工商 银行 河北 省工 作,历 任 河 北 沧 州市 支 行主 任 、副 行长 ; 河北 省 分行 办 公室 副主 任 、信 息 处处 长 、副 处长 ; 河北 保 定市 分行行 长、 党组 副书 记、 书记; 河北 省分 行副 行长 、行长 、党 委书 记;2004 年起任 工商 银 行 山西省 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 ; 2007 年起 任工 商银 行工 会工作 委员 会常 务副 主任 ; 2010 年至 2014 年任北 京银 泉大 厦董 事长 。2014 年 10 月 起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杨小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研究生 , 研究 员 。1981 年 7 月至 1985 年 7 月 , 任南 京林业 大学 (原南 京林 产工 业学 院 ) 财务处 会计 员 。1988 年 9 月至 1998 年 3 月 , 在 中国 财政科 学研 究院 (原财 政部 财政 科学 研究 所) 工作 ,历 任实 习研 究 员、 助理 研究 员、 副研 究 员、 研究 室主 任。 1998 年 3 月至 2000 年 3 月, 任长 天国 际科 技有 限 公司财 务总 监 。 2000 年 3 月至 2002 年 4 月, 任福建 实达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财 务总 监 。 2002 年 6 月至 2005 年 5 月, 任同 方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2005 年 12 月 起在 中国财 政科 学研 究院 工作 ,任研 究员 ,研 究生 部博 士生导 师。2017 年 3 月 起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黄晓衡 , 独立 董事 , 硕士 研究生 , 高级 经济 师 。1975 年 7 月至 1991 年 6 月 , 在中国 建设 银 行 江 苏省 分 行工 作, 先后 任 职 于计 划 处、 信贷 处、 国 际 业务 部 ,历 任副 处长 、 处 长。1991 年 6 月至 1993 年 9 月, 任 中国建 设银 行伦 敦代 表处 首席代 表。1993 年 9 月至 1994 年 7 月, 任中国 建设 银行 纽约 代表 处首席 代表 。 1994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 , 在 中国 建 设银行 总行 工作 , 历任国 际部 副总 经理 、 资 金计划 部总 经理 、 会 计部 总经理 。1999 年 3 月至 2010 年 1 月, 在中 国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工作 ,历 任财 务总 监、 公司 管 委会成 员 、顾 问。2010 年 4 月至 2012 年 3 月, 任汉 石投 资管 理有 限 公司 (香 港 ) 董 事总 经理 。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1 月 , 任 中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2017 年 3 月 起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梁凤玉 , 监事 会主 席 , 硕 士研究 生 , 高 级会 计师 。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 , 先 后于 建 设 银 行辽 宁 分行 国 际业 务部 、 人力 资 源部 、 葫芦 岛市 分 行城 内 支行 、 葫芦 岛市 分 行计 财 部、 葫 芦 岛市 分 行国 际 业务 部、 建 设银 行 辽宁 分 行计 划财 务 部工 作 ,任 业 务经 理、 副 行长 、 副总 经理等 职。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 中国 建 银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会计部 工作 。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在 中 国投资 咨询 公司 任财 务总 监。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 在中 国建 银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会计部 任高 级经 理 。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 建 投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任 副总 经理 。2014 年 12 月 起任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 Yezdi Phiroze Chinoy , 监事, 大学 本科。 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招募说明书 14 任公司 秘书 及法 务。 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 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合规 部主 管、 公司秘 书兼 法务 。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 部副 总经理 。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 律及合 规部 主 管。 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南 亚及南 亚合 规 部主管 。2014 年 3 月 17 日 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执 行官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执行董 事。2014 年 12 月起 任公 司监 事 。 刘锡忠 , 监 事, 研 究生。1989 年 2 月至 1995 年 5 月 , 中国 人民 银行 总行 稽核 监察局 主任 科员。1995 年 6 月至 2005 年 6 月 , 在 华北 电力 集团 财务有 限公 司工 作, 历任 部门经 理、 副总 经理。2005 年 7 月起 在中 国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历任 华北 分公 司副 总经 理、纪 检监 察 室 主持工 作、 风险 管理 部主 任、 资 金管 理部 主任 、 河 北业务 部主 任, 现任 风险 管理部 主任 。2017 年 3 月 起任 公司 监事 。 邓时锋 ,监 事, 硕士 研究 生。曾 任职 于天 同证 券。2001 年 9 月加 盟国 泰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行 业研 究员、 社 保 111 组 合基 金经 理助 理 、 国泰 金鼎 价值 混合和 国 泰金泰 封闭 的基 金 经理助 理 ,2008 年 4 月 起 任国泰 金鼎 价值 精选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09 年 5 月起 兼 任 国泰区 位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原国 泰区 位优 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金 经理 , 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兼 任 国泰估 值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的基金 经理,2015 年 9 月起兼 任国 泰央 企改 革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2015 年 8 月 起任 公 司职工 监事 。 倪蓥, 监事, 硕士 研究 生 。1998 年 7 月至 2001 年 3 月, 任 新晨 信息 技术 有限 责任公 司项 目经理 。2001 年 3 月 加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信 息技 术部 总监 、运 营管理 部总 监 。 2017 年 2 月起 任公 司职 工 监事。 宋凯, 监事 ,大 学本 科。2008 年 9 月至 2012 年 10 月,任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上海 分所助 理经 理 。2012 年 12 月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任纪 检监 察室 副 主任 、 审 计部 总 监助理 。2017 年 3 月起 任 公司职 工监 事。 3.高级 管理 人员 : 陈勇胜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周向勇 ,总 经理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陈星德 ,博 士,15 年 证券 基金从 业经 历。 曾就 职于 江苏省 人大 常委 会、 中国 证券监 督 管 理委员 会、 瑞士 银行 环球 资 产管理 香港 公司 和国 投瑞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2009 年 1 月至 2015 年 11 月 就职 于上 投摩 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督 察长、 副总 经理 。2015 年 12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担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招募说明书 15 李辉, 大学 本科 ,17 年金 融从业 经历 。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 职于 上 海远洋 运输 公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 任职 于中 宏人 寿 保险有 限公 司,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职 于海 康人 寿保 险有 限公司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职于 AIG 集团 ,2007 年 7 月 至 2010 年 3 月 任职 于星 展 银行 。2010 年 4 月 加入 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先 后担任 财富 大学 负责人 、总 经理 办公 室负 责人、 人力 资源 部( 财富 大学) 及行 政管 理部 负责 人,2015 年 8 月 至 2017 年 2 月 任公 司总 经 理助理 ,2017 年 2 月起 担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李永梅 ,博 士研 究生 学历 ,硕士 学位 ,18 年证 券从 业经历 。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2 月 就 职 于中 国 证监 会 陕西 监管 局 ,历 任 稽查 处 副主 任科 员 、主 任 科员 、 行政 办公 室 副主 任 、稽 查二处 副处 长等 ; 2014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 月 就职 于中国 证监 会上 海专 员办 , 任副 处长 ; 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 就 职于上 海申 乐实 业控 股集 团有限 公司 ,任 副总 经理 ;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3 月就 职于 嘉合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5 年 7 月起 任公 司督 察长 ; 2016 年 3 月加 入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6 年 3 月 25 日 起任 公司 督 察长。 4.本基 金拟 任基 金经 理 邱晓华 ,男 ,硕 士研 究生 ,16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曾 任职于 新华 通讯 社、 北京 首都国 际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银 河证 券。2007 年 4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行业研 究员 、 基 金经理 助理 。2011 年 4 月至 2014 年 6 月 任国 泰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2011 年 6 月至 2016 年 6 月任 国 泰金鹿 保本 增值 混合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1 月 15 日兼 任国 泰目 标 收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4 年 5 月起 兼任 国泰 安康养 老定 期支 付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4 年 11 月至 2015 年 12 月 兼任 国泰 大 宗商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的基 金经 理;2015 年 1 月 16 日 起兼 任国 泰 策略收 益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原国泰 目标 收益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基金 经理;2015 年 4 月起兼 任国 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的 基金 经理 ; 2015 年 4 月至 2016 年 6 月 兼 任国泰 国证 医药 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2015 年 12 月 起兼 任国 泰新目 标收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国泰 鑫保 本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6 年 3 月 起兼 任国 泰民 福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2016 年 4 月起 兼任 国泰 事件 驱 动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2016 年 7 月起兼 任国 泰民 利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艾小军 ,男 ,硕 士研 究生 ,16 年 证券 基金 从业 经历 。2001 年 5 月至 2006 年 9 月在华 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量化 分析师 ; 2006 年 9 月至 2007 年 8 月 在汇 丰晋 信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任 应用分 析师 ; 2007 年 9 月至 2007 年 10 月 在平 安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任量 化分 析师 ;2007 年 10招募说明书 16 月 加 入 国泰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 历任 金 融工 程分 析师 、 高 级产 品 经理 和基 金经 理 助 理。2014 年 1 月起 任国 泰黄 金交 易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上证 180 金 融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5 年 3 月 起兼任 国泰 深 证 TMT50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15 年 4 月起 兼 任国泰 沪 深 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2016 年 4 月起 兼任 国泰黄 金交 易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联 接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2016 年 7 月起 兼任 国泰 中证 军工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和国 泰 中 证全指 证券 公司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2017 年 3 月起 兼任国 泰保 本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策 略 收益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和 国 泰国 证航 天 军工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的基金经理 。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本 基 金 管理 人 设有 公 司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 ,其 成 员在公 司 高 级管 理 人员 、 投研部 门 负 责人 及 业 务骨 干 等相 关 人员 中产 生 。公 司 总经 理 可以 推荐 上 述人 员 以外 的 投资 管理 相 关人 员 担任 成 员 ,督 察 长和 运 营体 系负 责 人列 席 公司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会 议 。公 司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主 要职 责 是 根据 有 关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审 议 并决 策 公司 投资 研 究部 门 提出 的 公司 整体 投 资策 略 、基 金 大类 资产 配置 原则 ,以 及研究 相关 投资 部门 提出 的重大 投资 建议 等。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主任委 员: 周向勇 :总 经理 委员: 周向勇 :总 经理 陈星德 :副 总经 理 吴晨: 绝对 收益 投资 (事 业)部 副总 监( 主持 工作 ) 邓时锋 :权 益投 资( 事业 )部小 组负 责人 吴向军 :国 际业 务部 副总 监(主 持工 作) 6.上述 成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四)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1.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 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招募说明书 17 4.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与基 金份 额净 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8.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2.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 的 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 行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 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 在 任 职期 间 知悉 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 商业 秘 密, 尚未 依 法公 开 的基 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招募说明书 18 划等信 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 利用对 敲 、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场 秩序 ;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并 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发 生。 5.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六)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2.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且 不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4.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部 控制 制度 概述 基金管 理人 为防 范和 化解 经营运 作中 面临 的风 险 , 保证经 营活 动的 合法 合规 和有效 开展 , 制定了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 管理方 法 、操 作程 序与 控 制措施 , 形成 了公 司完 整 的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涵盖 了内 部会计 控制 、 风险 管理 控 制和监 察稽 核制 度等 公司 运营的 各个 方面 , 并通过 相应 的具 体 业 务控 制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1) 内部 风险 控制 遵循 的 原则 1)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风 险 控制必 须覆 盖公 司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和 业务 环节; 2)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设 立 独立的 稽核 监察 部, 稽核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 负责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及 各部门 在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上 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 的机制 ,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招募说明书 19 4)保 持与 业务 发展 的同 等 地位原 则 :公 司的 发展 必 须建立 在风 险控 制制 度完 善和稳 固的 基础上 ,内 部风 险控 制应 与公司 业务 发展 放在 同等 地位上 ; 5) 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原 则 :建 立完 备风 险控 制指 标 体系 ,使 风险 控制 更具 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 司 根 据国 家 有关 法 律法规 和 财 务会 计 准则 的 要求, 建 立 了完 善 的内 部 会计控 制 制 度, 实 现 了职 责 分离 和 岗位 相互 制 约, 确 保会 计 核算 的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并 保证 各 基金 会 计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3)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公 司 为 有效 控 制管 理 运营中 的 风 险, 建 立了 一 整套完 整 的 风险 管 理控 制 制度, 其 内 容由 一 系 列的 具 体制 度 构成 ,主 要 包括 : 岗位 分 离和 空间 分 离制 度 、投 资 管理 控制 制 度、 信 息技 术 控 制、 营 销业 务 控制 、信 息 披露 制 度、 资 料保 全制 度 和独 立 的稽 核 制度 、人 力 资源 管 理以 及 相 应的 业 务控 制 流程 等。 通 过这 些 控制 制 度和 流程 , 对公 司 面临 的 投资 风险 和 管理 风 险进 行有效 的控 制。 (4)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 实 行独 立 的监 察 稽核制 度 , 通过 对 稽核 监 察部充 分 授 权, 对 公司 执 行国家 有 关 法律 法 规 情况 、 以及 公 司内 部控 制 制度 的 遵循 情 况和 有效 性 进行 全 面的 独 立监 察稽 核 ,确 保 公司 经营的 合法 合规 性和 内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2.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 度要素 (1) 控制 环境 公 司 经 过多 年 的管 理 实践, 建 立 了良 好 的控 制 环境, 以 保 证内 部 会计 控 制和管 理 控 制的 有 效 实施 , 主要 包 括科 学的 公 司治 理 结构 、 合理 的组 织 结构 和 分级 授 权、 注重 诚 信并 关 注风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 ) 公 司建 立 并完 善 了科 学的 治 理 结构 , 目前 有独 立董 事4 名。 董 事会 下 设提 名及 资 格审 查 委 员会 、 薪酬 委 员会 、考 核 委员 会 等专 业 委员 会, 对 公司 重 大经 营 决策 和发 展 规划 进 行决 策及监 督; 2)在 组织 结构 方面 ,公 司 设立的 执行 委员 会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等 机构 分 别 负责 公 司经 营 、基 金投 资 和风 险 控制 等 方面 的决 策 和监 督 控制 。 同时 公司 各 部门 之 间有 明确的 授权 分工 和风 险控 制责任 , 既相 互独 立, 又 相互合 作和 制约 , 形成 了 合理的 组织 结构 、 决策授 权和 风险 控制 体系 ; 招募说明书 20 3)公 司一 贯坚 持诚 信为 投 资人服 务的 道德 观和 稳健 经营的 管理 理念 。 在员 工 中加强 职业 道德教 育和 风险 观念 ,形 成了诚 信为 本和 稳健 经营 的企业 文化 ; 4)公 司稽 核监 察部 拥有 对 公司任 何经 营活 动进 行独 立监察 稽核 的权 限 ,并 对 公司内 部控 制措施 的实 施情 况和 有效 性进行 评价 和提 出改 进建 议。 (2) 控制 的性 质和 范围 1)内 部会 计控 制 公 司 建 立了 完 善的 内 部会计 控 制 ,保 证 基金 核 算和公 司 财 务核 算 的独 立 性、全 面 性 、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公 司根 据国 家有 关 法律法 规 、有 关会 计制 度 和准则 , 制定 了完 善的 公 司财务 制度 、 基 金 会计 制 度以 及 会计 业务 控 制流 程 ,做 好 基金 业务 和 公司 经 营的 核 算工 作, 真 实、 完 整、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其 次 , 公司 将 基金 会 计和公 司 财 务核 算 从人 员 上、空 间 上 和业 务 活动 上 严格分 开 , 保证 两 者 相互 独 立, 各 基金 之间 做 到独 立 建账 、 独立 核算 , 保证 基 金资 产 和公 司资 产 之间 、 以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公 司 建 立了 严 格的 岗 位职责 分 离 控制 、 凭证 与 记录控 制 、 资产 接 触控 制 、独立 稽 核 等制 度 , 确保 在 基金 核 算和 公司 财 务管 理 中做 到 对资 源的 有 效控 制 、有 关 功能 的相 互 分离 和 各岗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另 外 公 司还 建 立了 严 格的财 务 管 理制 度 ,执 行 严格的 预 算 管理 和 财务 费 用审批 制 度 ,加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风 险管 理控 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岗 位 分 离和 空 间隔 离 制度: 为 保 证各 部 门的 相 对独立 性 , 公司 建 立了 明 确的岗 位 分 离制 度;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 度,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 证信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 投 资 管 理业 务 控制 : 通过建 立 完 整的 研 究业 务 控制、 投 资 决策 控 制、 交 易业务 控 制 ,完 善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的投 资决 策 职能 和 风险 管 理委 员会 的 风险 控 制职 能 ,实 行投 资 总监 和 基金 经 理 分级 授 权制 度 和股 票池 制 度, 进 行集 中 交易 ,以 及 风险 管 理部 对 投资 交易 实 时监 控 等, 加 强 投资 管 理控 制 ,做 到研 究 、投 资 、交 易 、风 险控 制 的相 互 独立 、 相互 制约 和 相互 配 合, 有 效 控制 操 作风 险 ;建 立了 科 学先 进 的投 资 风险 量化 评 估和 管 理体 系 ,控 制投 资 业务 中 面临 的 市 场风 险 、集 中 风险 、流 动 性风 险 等; 建 立了 科学 合 理的 投 资业 绩 绩效 评估 体 系, 对 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招募说明书 21 信 息 技 术控 制 :为 保 证信 息 技 术 系统 的 安全 稳 定,公 司 在 硬件 设 备运 行 维护、 软 件 采购 维护、 网络 安全 、数 据库 管理、 危机 处理 机制 等方 面均制 定实 施了 完善 的制 度和控 制流 程; 营 销 业 务控 制 :公 司 制定了 完 善 的市 场 营销 、 客户开 发 和 客户 服 务制 度 ,以保 证 在 营销 业务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遵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 有效控 制; 信 息 披 露控 制 和资 料 保全制 度 : 公司 制 定了 规 范的信 息 披 露管 理 办法 , 保证信 息 披 露的 及 时 、准 确 和完 整 ;在 资料 保 全方 面 ,建 立 了完 善的 信 息资 料 保全 备 份系 统, 以 及完 整 的会 计、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 档案; 独 立 的 监察 稽 核制 度 :稽核 监 察 部有 权 对公 司 各业务 部 门 工作 进 行 稽 核 检查, 并 保 证稽 核的独 立性 和客 观性 。 3)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 公 司 风 险管 理 委员 会 首先从 总 体 上制 定 了公 司 风险控 制 制 度, 对 公司 面 临的主 要 风 险进 行 辨 识和 评 估, 制 定了 风险 控 制原 则 。在 风 险管 理委 员 会总 体 方针 指 导下 ,各 部 门根 据 各自 业 务 特点 , 对业 务 活动 中存 在 的风 险 点进 行 了揭 示和 梳 理, 有 针对 性 地建 立了 详 细的 风 险控 制流程 ,并 在实 际业 务中 加以控 制。 (3)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检查 公 司 稽 核监 察 部在 进 行风险 评 估 的基 础 上, 对 公司各 业 务 活动 中 内部 控 制措施 的 实 施情 况 进 行定 期 和不 定 期的 监察 稽 核, 重 点是 业 务活 动中 风 险暴 露 程度 较 高的 环节 , 以确 保 公司 经营合 法合 规、 以及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遵循 。 在 确 保 现有 内 部控 制 制度实 施 情 况的 基 础上 , 公司会 根 据 新业 务 开展 和 市场变 化 情 况, 对 内 部控 制 制度 进 行及 时的 更 新和 调 整, 以 适应 公司 经 营活 动 的变 化 。公 司稽 核 监察 部 在对 内 部 控制 制 度的 执 行情 况进 行 监察 稽 核的 基 础上 ,也 会 重点 对 内部 控 制制 度的 有 效性 进 行评 估,并 提出 相应 改进 建议 。 (4)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的报 告 公 司 建 立了 有 效的 内 部控制 制 度 实施 报 告流 程 ,各部 门 对 于内 部 控制 制 度实施 过 程 中出 现 的 失效 情 况须 及 时向 公司 高 级管 理 层和 稽 核监 察部 报 告, 使 公司 高 级管 理层 和 稽核 监 察部 及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 问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 核 监 察部 在 对内 部 控制实 施 情 况的 监 察中 , 对发现 的 问 题均 立 即向 公 司高级 管 理 层报 告, 并提 出相 应的 建议 , 对于重 大问 题 ,则 通过 督 察长及 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同时稽 核监 察部 定期 出具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报告 ,直 接报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3.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 度声明 书 招募说明书 22 基 金 管 理人 保 证以 上 关于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披 露 真实、 准 确 ,并 承 诺基 金 管理人 将 根 据市 场变化 和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切 实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招募说明书 23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况 1.基本 情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52.20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发展 概况 招 商 银 行成 立 于1987 年4月8 日 , 是 我国 第 一家 完 全由企 业 法 人持 股 的股 份 制商业 银 行 , 总行设 在深 圳 。自 成立 以 来, 招商 银行 先后 进行 了 三次增 资扩 股 ,并 于2002 年3 月 成功 地发 行 了15 亿A 股,4月9 日 在上交所挂牌 (股票代码:600036 ) ,是 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 标准上 市 的 公 司 。2006 年9 月 又 成 功 发 行 了22 亿H 股,9 月22 日 在 香 港 联 交 所 挂 牌 交 易 ( 股 票 代 码 : 3968), 10 月5 日行 使H 股 超 额配售 , 共发 行了24.2 亿H 股。 截至2016 年9 月30 日, 本集团 总资 产 55,639.90 亿 元人 民币 ,高 级法下 资本 充足 率14.16% ,权重 法下 资本 充足 率12.73% 。 2002 年8 月, 招 商银 行 成 立基 金 托 管 部;2005 年8 月 ,经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同意 , 更名 为 资产 托管部 , 下设 业务 管理 室 、产 品管 理室 、业 务营 运 室、 稽核 监察 室、 基金 外 包业务 室5 个职 能 处室, 现有 员工60 人。 2002 年11 月,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中国 证监 会批 准获 得证 券投资 基金 托 管 业务资 格, 成为 国内 第一 家获得 该项 业务 资格 上市 银行; 2003 年4月 , 正 式办 理基金 托管 业务 。 招 商 银行 作 为托 管 业务 资质 最 全的 商 业银 行 ,拥 有证 券 投资 基 金托 管 、受 托投 资 管理 托 管、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托管 (QFII ) 、全国社会 保障基 金托管 、保险 资金托 管、 企业年 金 基金 托 管等业 务资 格。 招 商 银 行确 立 “因 势 而变、 先 您 所想 ” 的托 管 理念和 “ 财 富所 托 、信 守 承诺” 的 托 管核招募说明书 24 心 价值 ,独 创“6S 托 管银行 ”品 牌体 系, 以“ 保护您 的业 务、 保护 您的 财富” 为历 史使 命, 不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服 务 和产品 : 在业 内率 先推 出 “网 上托 管银 行系 统” 、 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和“6 心” 托管 服务 标准 , 首家发 布私 募基 金绩 效分 析报告 , 开办 国内 首个 托 管银行 网站 , 成 功托管 国内 第一 只券 商集 合资产 管理 计划 、 第 一只FOF 、 第一只信 托资 金计 划 、 第一 只股 权私 募基金 、 第一 家实 现货 币 市场基 金赎 回资 金T+1 到账 、 第 一只 境外 银行QDII 基 金、 第一 只红利 ETF 基金、第 一只 “1+N ” 基金专 户理 财、 第一 家大 小非解 禁资 产、 第一 单TOT 保管 ,实 现从 单一托 管服 务商 向全 面投 资者服 务机 构的 转变 ,得 到了同 业认 可。 经 过 十 四 年发 展 ,招 商 银行 资 产 托 管规 模 快速 壮 大。2016 年招 商 银行 加 大 高收 益 托 管产 品 营 销 力 度, 截 至11 月末新 增 托 管 公募 开 放式 基 金80 只 , 新 增首 发 公 募开 放 式基 金 托 管 规模 566.49 亿元。 克服 国内 证券 市场震 荡的 不利 形势 , 托 管费收 入、 托管 资产 均创 出历史 新高 , 实 现 托管 费收入40.54 亿 元,同 比增 长29.28% ,托管 资产 余额9.62 万亿元 ,同比增 长52.89% 。作 为公益 慈 善 基金 的 首个 独立 第 三方 托 管人 , 成功 签约 “ 壹基 金 ”公 益 资金 托管 , 为我 国 公益 慈善资 金监 管 、信 息披 露 进行有 益探 索 ,该 项目 荣 获2012 中国 金融 品牌 「 金 象奖」 “十 大公 益 项 目 ”奖 ; 四度 蝉联 获 《财 资 》 “中 国最 佳 托管 专业银 行 ” 。2016年6 月招 商银行 荣 膺《 财 资》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 奖” , 成为国 内唯 一获 奖项 国内 托管银 行, 该行 “ 托管 通” 获得国 内 《 银行 家》2016 中国 金融 创新 “ 十佳金 融产 品创 新奖 ” ;7 月荣膺2016 年中 国资 产管 理【 金贝 奖】 “ 最 佳资产 托管 银行 ”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李建红 先生 , 本行 董事 长 、非 执行 董事 ,2014 年7 月 起担任 本行 董事 、 董事 长 。英 国东 伦 敦 大 学工 商 管理 硕 士、 吉林 大 学经 济 管理 专 业硕 士, 高 级经 济 师。 招 商局 集团 有 限公 司 董事 长 , 兼任 招 商局 国 际有 限公 司 董事 会 主席 、 招商 局能 源 运输 股 份有 限 公司 董事 长 、中 国 国际 海 运 集装 箱 (集 团 )股 份有 限 公司 董 事长 、 招商 局华 建 公路 投 资有 限 公司 董事 长 和招 商 局资 本 投 资有 限 责任 公 司董 事长 。 曾任 中 国远 洋 运输 (集 团 )总 公 司总 裁 助理 、总 经 济师 、 副总 裁,招 商局 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 本行 行长 、 执行董 事 ,2013 年5 月起 担 任本行 行长 、 本行 执行 董 事。 美国 哥 伦 比 亚 大学 公 共管 理 硕士学 位 , 高级 经 济师 。 曾于2003 年7 月至2013 年5月 历任 上 海 银行 副 行 长 、中 国 建设 银 行上 海市 分 行副 行 长、 深 圳市 分行 行 长、 中 国建 设 银行 零售 业 务总 监 兼北 京市分 行行 长。 丁 伟 先 生 ,本 行 副行 长 。大 学 本 科 毕业 , 副研 究 员。1996 年12 月 加入 本 行 ,历 任 杭 州分 行办公 室主 任兼 营业 部总 经理 ,杭 州分 行行 长助 理 、副 行长 ,南 昌支 行行 长 ,南 昌分 行行 长,招募说明书 25 总行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 , 总行行 长助 理 ,2008 年4 月 起任本 行副 行长 。 兼任 招 银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姜 然 女 士, 招 商银 行 资 产托 管 部 总经 理 ,大 学 本科毕 业 , 具有 基 金托 管 人高级 管 理 人员 任 职 资格 。 先后 供 职于 中国 农 业银 行 黑龙 江 省分 行, 华 商银 行 ,中 国 农业 银行 深 圳市 分 行, 从事信 贷管 理、 托管 工作。 2002 年9月 加盟 招商 银行 至 今,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资 产托管 部经 理、 高 级 经理 、 总经 理 助理 等职 。 是国 内 首家 推 出的 网上 托 管银 行 的主 要 设计 、开 发 者之 一 ,具 有20 余年 银 行信 贷 及托 管专 业 从业 经 验。 在 托管 产品 创 新、 服 务流 程 优化 、市 场 营销 及 客户 关系管 理等 领域 具有 深入 的研究 和丰 富的 实务 经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6 年11 月30 日,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累 计托 管231 只开 放式 基金 及其 它 托管资 产, 托管资 产为9.62 万亿 元人 民币。 (四)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 控制 目标 确 保 托 管业 务 严格 遵 守国家 有 关 法律 法 规和 行 业监管 规 则 ,自 觉 形成 守 法经营 、 规 范运 作 的 经营 思 想和 经 营理 念; 形 成科 学 合理 的 决策 机制 、 执行 机 制和 监 督机 制, 防 范和 化 解经 营风险 , 确保 托管 业务 的 稳健运 行和 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整 ;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 防弊 、堵 塞漏 洞、 消除隐 患 ,保 证业 务稳 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整 、及 时;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内部 控 制 组织 结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 级 防 范是 总 行资 产 托管部 设 立 稽核 监 察室 , 负责部 门 内 部风 险 预防 和 控制。 稽 核 监察 室 在 总经 理 室直 接 领导 下, 独 立于 部 门内 其 他业 务室 和 托管 分 部、 分 行资 产托 管 业务 主 管部 门 , 对各 岗 位、 各 业务 室、 各 分部 、 各项 业 务中 的风 险 控制 情 况实 施 监督 ,及 时 发现 内 部控 制缺陷 ,提 出整 改方 案, 跟踪整 改情 况。 三 级 风 险防 范 是总 行 资产托 管 部 在专 业 岗位 设 置时, 必 须 遵循 内 控制 衡 原则, 监 督 制衡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3.内部 控制 原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覆 盖各 项业 务过 程和 操作环 节 、覆 盖所 有室 和 岗位 ,并 由 全部人 员参 与。 招募说明书 26 (2) 审慎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托 管组 织体 系的 构 成、 内部 管 理制度 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应当 体现 “内 控优 先” 的要求 。 (3) 独立 性原 则。 各室 、 各岗位 职责 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不 同托 管资 产之 间 、托 管资 产 和 自 有资 产 之间 应 当分 离。 内 部控 制 的检 查 、评 价部 门 应当 独 立于 内 部控 制的 建 立和 执 行部 门,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负 责对部 门内 部控 制工 作进 行评价 和检 查。


(4) 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任 何人 不得 拥有 不受 内 部控制 约束 的权利 ,内 部控 制存 在的 问题应 当能 够得 到及 时的 反馈和 纠正 。 (5) 适应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适 应我 行托 管业 务风 险管理 的需 要 ,并 能随 着 托管业 务经 营 战 略、 经 营方 针 、经 营理 念 等内 部 环境 的 变化 和国 家 法律 、 法规 、 政策 制度 等 外部 环 境的 改 变 及时 进 行修 订 和完 善。 内 部控 制 应随 着 托管 业务 经 营战 略 、经 营 方针 、经 营 理念 等 内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改 变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订和 完善 。 (6) 防火 墙原 则。 业务 营 运、 稽核 监察 等相 关室 , 应当在 制度 上和 人员 上适 当分离 , 办 公网和 业务 网分 离, 部门 业务网 和全 行业 务网 分离 ,以达 到风 险防 范的 目的 。 (7) 重要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在全 面控 制的 基础 上, 关注 重要 托管 业务 事 项和高 风险 领域。 (8) 制衡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在托 管组 织体 系 、 机构设 置及 权责 分配 、 业 务流程 等方 面形成 相互 制约 、相 互监 督,同 时兼 顾运 营效 率。 (9) 成本 效益 原则 。内 部 控制应 当权 衡托 管业 务的 实施成 本与 预期 效益 , 以 适当的 成本 实现有 效控 制。 4.内部 控制 措施 (1) 完善 的制 度建 设。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制 定了 《招 商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业 务管 理 办 法 》 、 《招 商 银行 资产托 管 业务 内控 管 理办 法》 、 《 招 商银 行基 金 托管 业务操 作 规程 》和 等 一 系 列规 章 制度 , 从资 产托 管 业务 操 作流 程 、会 计核 算 、岗 位 管理 、 档案 管理 、 保密 管 理和 信 息 管理 等 方面 , 保证 资产 托 管业 务 科学 化 、制 度化 、 规范 化 运作 。 为保 障托 管 资产 安 全和 托 管 业务 正 常运 作 ,切 实维 护 托管 业 务各 当 事人 的利 益 ,避 免 托管 业 务危 机事 件 发生 或 确保 危 机 事件 发 生后 能 够及 时、 准 确、 有 效地 处 理, 招商 银 行还 制 定了 《 招商 银行 托 管业 务 危机 事件应 急处 理办 法》 , 并 建 立了灾 难备 份中 心 , 各 种 业务数 据能 及时 在灾 难备 份中心 进行 备份 , 确保灾 难发 生时 ,托 管业 务能迅 速恢 复和 不间 断运 行。 (2) 经 营风 险控 制。 招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托管 项目 审批、 资金 清算 与会 计核 算双人 双岗 、 大 额 资金 专 人跟 踪 、凭 证管 理 、差 错 处理 等 一系 列完 整 的操 作 规程 , 有效 地控 制 业务 运 作过招募说明书 27 程中的 风险 。 (3) 业务 信息 风险 控制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采用 加密方 式传 输数 据 。数 据 执行异 地同 步 灾 备, 同 时, 每 日实 时对 托 管业 务 数据 库 进行 备份 , 托管 业 务数 据 每日 进行 备 份, 所 有的 业务信 息须 经过 严格 的授 权才能 进行 访问 。 (4) 客户 资料 风险 控制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对业 务办理 过程 中形 成的 客户 资料 ,视 同 会 计 资料 保 管。 客 户资 料不 得 泄露 , 有关 人 员如 需调 用 ,须 经 总经 理 室成 员审 批 ,并 做 好调 用登记 。 (5) 信息 技术 系统 风险 控 制。 招商 银行 对信 息技 术 系统管 理实 行双 人双 岗双 责、 机房24 小 时 值班 并 设置 门 禁管 理、 电 脑密 码 设置 及 权限 管理 、 业务 网 和办 公 网、 与全 行 业务 网 双分 离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 实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 人力 资源 控制 。招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通过 建立 良好的 企业 文化 和员 工培 训、 激励 机 制、加 强人 力资 源管 理及 建立人 才梯 级队 伍及 人才 储 备机 制, 有效 的进 行人 力资源 控制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 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 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等有 关 证 券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资 对 象、 基金 投 融资 比 例、 基 金 投资 禁 止行 为 、基 金管 理 人参 与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 基金 管 理人 选 择存 款银 行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算 、 基金 份 额净 值计 算 、基 金 费用 开 支及 收入 确 定、 基 金收 益 分配 、相 关 信息 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 金 托 管人 对 上述 事项 的监 督 与 核查 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的 实际 投 资运 作违 反《 基 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 议 、上 述监 督内 容 的约定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应 及 时 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进行 整 改, 整 改的 时限 应 符合 法 规允 许 的投 资比 例 调整 期 限。 基 金 管理 人 收到 通 知后 应及 时 核对 确 认并 以 书面 形式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回 函并 改 正。 在 规定 时 间 内,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 管理 人 改正 。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 同和有 关法 律 法 规规 定 ,应 当 拒绝 执行 , 立即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限 期 改正 , 如基 金 管理 人未 能 在通 知 期限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 金 管 理人 有 义务 配 合和协 助 基 金托 管 人依 照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托 管 协议对 基 金 业务 执 行 核查 。 对基 金 托管 人发 出 的书 面 提示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规 定时 间 内答 复并 改 正, 或 就基 金 托 管人 的 疑义 进 行解 释或 举 证; 对 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托 管 协议 的 要求招募说明书 28 需 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 送基 金监 督 报告 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 应积 极 配合 提 供相 关数 据 资料 和 制度 等。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 应及时 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限期 纠 正, 并 将纠 正结 果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基金 管 理人 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 方根 据 托 管协 议 规定 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 妨碍 对 方进 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招募说明书 29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销 机构 2.代销 机构 具体名 单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 调整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公告 。 3.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并 予以公 告。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 勇胜 联系人 :辛 怡 传真:021-31081800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丁 媛 序号 机构名 称 机构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柜台 地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厦 16 层-19 层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 电子交 易平 台 电子交 易网 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 上交 易页 面 智能手 机 APP 平 台:iPhone 交易客 户端 、Android 交易客 户端 、 “国泰 基金 ”微 信交 易平 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 :李 静姝 招募说明书 30 经办律 师: 黎明 、丁 媛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李 一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 康玮 、李一


招募说明书 31 六、基 金的历史沿革 国泰策 略价 值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由 国泰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变更而 来。 国 泰 保 本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经 中国 证 监会 《 关于核 准 国 泰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募 集的批 复》 ( 证监 许可【2011 】322 号 文) 核准 募集 。基金 管理 人为国 泰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基金托 管人 为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国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于 2011 年 3 月 15 日至 2011 年 4 月 15 日公 开 募集, 募集 结 束后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备 案手 续 。经 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国 泰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于 2011 年 4 月 19 日生 效。 国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保 本期 为 每 3 年 一个 周期, 依据 《国 泰保 本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合同 》 的约 定, 国 泰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第 二 个保 本 期到 期后 , 未能 符 合保 本 基 金存 续 条件 , 国泰 保本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变更 为 “国 泰 策略 价 值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 根 据 《 国泰 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变更 后 基金 合 同、托 管 协 议和 招 募 说明 书 分别 修改 为 《国 泰 策略 价 值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 《国 泰 策略 价 值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和 《国 泰 策略 价 值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 调 整的 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保留 并适 用《 国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关于 变 更后 的 国泰 策略 价 值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的 基 金 名称 、投 资 目标 、 投资 范围、 投 资 策略 、 投资 限制 、 业绩 比 较基 准 以及 基金 费 率等 条 款的 约 定 , 并根 据 现行 有 效的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在对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 无 实质 性不 利 影响 的 前提 下 对基 金合 同 的其 他 条款 进行了 修订 。自 国 泰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第二 个保本 期到 期日 的下 一日 起, 《 国泰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失 效, 《国 泰策 略价值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生 效 ,国 泰 保本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变更 为 国泰 策略 价值 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前 述修改 变更 事项 已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招募说明书 32 七、基金 的存续 ( 一)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 记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本 基金登 记机 构将 进行 本基 金份额 的更 名以 及必 要信 息的变 更。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 情 形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 告并 提出 解 决方 案 ,如 转 换运 作方 式 、与 其 他基 金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 等,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招募说明书 33 八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 基 金 的申 购 与赎 回 将通过 销 售 机构 进 行。 具 体的销 售 网 点将 由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 关 公告 中 列 明。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据 情 况变 更 或增 减 代销 机构 , 并予 以 公告 。 若基 金管 理 人或 其 指定 的 代 销机 构 开通 电 话、 传真 或 网上 等 交易 方 式, 投资 人 可以 通 过上 述 方式 进行 申 购与 赎 回, 具体办 法另 行公 告。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 日办 理 基金份 额 的 申购 和 赎回 , 具体办 理 时 间为 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的 正常 交 易日 的交 易 时间 , 但基 金 管理 人根 据 法律 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 或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公告 暂 停申 购、 赎 回时 除 外。 开 放日 的具 体 业务 办 理时 间 以销 售机 构 公布 时 间 为 准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 管理 人 将视 情 况对 前述 开 放日 及 开放 时 间进 行相 应 的调 整 ,但 应 在实 施日 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2.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 基 金 由国 泰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变更 而 来。 基 金 管 理人 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 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 申购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 确 定 申购 开 始与 赎 回开始 时 间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 申 购 、赎 回 开放 日 前依照 《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同 约 定 之外 的 日期 或 者时间 办 理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赎 回 或 者转 换 。 投资 人 在基 金 合同 约定 之 外的 日 期和 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 回 或转 换 申请 的, 其 基金 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 开放 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 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招募说明书 34 3.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基 金运作 的 实 际情 况 依法 对 上述原 则 进 行调 整 。基 金 管理人 必 须 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 四) 申购 和赎 回的 金额 1.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投资人 单笔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1,000.00 元 ( 含申 购 费) 。 各代 销机 构对 本基 金 最低申 购 金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 各代 销机 构的 业务 规定为 准 。 2.赎回 份额 的限 制 投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额 赎回。单 笔赎 回 申请最 低份 数 为1000.00 份,若 某投 资 人 赎回 时 在 销售 网点 保有 的基金 份额 不 足1000.00 份,则 该次 赎回 时必 须一 起赎回 。 3.本基 金不 对投 资者 每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4.本基 金不 对单 个投 资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5.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况 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 申购金 额和 赎 回 份 额的 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 人必 须 在调 整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 资 人 必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规 定 的 程序 , 在开 放 日的具 体 业 务办 理 时间 内 提出申 购 或 赎回 的申请 。 投 资 人 在提 交 申购 申 请时须 按 销 售机 构 规定 的 方式备 足 申 购资 金 ,投 资 人在提 交 赎 回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 2.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 的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 后 ( 包括 该日 )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及时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 、赎 回 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 表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请 。申 购 、 赎回 申 请 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 准 。 3.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 购 采 用全 额 缴款 方 式, 投 资 人 申购 基 金份 额 时,必 须 全 额交 付 申购 款 项,投 资 人 交付招募说明书 35 申 购 款项 时 ,申 购 成立 ;注 册 登记 机 构确 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 购 生效 。 若申 购资 金 在规 定 时间 内 未 全额 到 账则 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 不成 功 或无 效,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管 理人 指 定的 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递 交 赎回申 请 , 赎回 成 立; 基 金份额 注 册 登记 机 构确 认 赎回时 , 赎 回生 效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赎 回申 请 成功 后 ,基 金 管理 人将 通 过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及 相 关基 金 销售 机构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 内支 付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 项的 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费率 1.申购 费用 (1)申 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的前 端 申 购费 率最 高不高 于 1.2% , 且随 申购 金额的 增加 而递 减, 如下 表所示 : 申购 金 额(M ) 前端 申 购费 率 M <100 万 1.2% 100 万≤M <500 万 0.8% 500 万≤M <1000 万 0.4%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2.赎回 费用 (1)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本基 金对 持续 持 有期少 于 30 日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 将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对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或 等于 30 日但 少于 90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将不 低 于 赎回费 总额 的 75% 计 入基 金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或等 于 90 日 但少 于 180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收 取的 赎回 费, 将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50% 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期长于 或等 于 18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 (2) 赎回 费率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随 基金 份额持 有时 间 增 加而 递减 ,赎回 费率 如下 :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招募说明书 36 N <7 日 1.50% 7 日≤N <30 日 0.75% 30 日≤N <180 日 0.50% 180 日≤N <365 日 0.10% 365 日≤N <730 日 0.05% N ≥730 日 0.00% (注: 申 请份 额持 有时 间 的计算 , 以该 份额 在注 册 登记机 构的 注册 登记 日开 始计算 。1 年 为 365 天,2 年为 730 天 ,依此 类推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国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在保 本期 到期后 默 认 转 为 变更 后 的“ 国 泰策 略价 值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的基 金 份额 ,在 赎 回或 转 换转 出 时 ,无 需 支付 赎 回费 ;其 他 情况 下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或 转 换转 出 其持 有的 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时应 按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费 率确 定并 支付赎 回费 。 3.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 并 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计 划 ,针 对 特定 地域 范 围、 特 定行 业 、特 定职 业 的投 资 人以 及 以特 定交 易 方式 ( 如网 上 交 易、 电 话交 易 等 ) 等进 行 基金 交 易的 投 资人 定期 或 不定 期 地开 展 基金 促销 活 动。 在 基金 促 销 活动 期 间, 按 相关 监管 部 门要 求 履行 必 要手 续后 ,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适 当调 低 基金 申 购费 率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申购 份额 、余 额的 处理 方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 除以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 有 效 份额 单 位为 份 ,计 算结 果 均按 四 舍五 入 方法 ,保 留 到小 数 点后 两 位 , 由此 产 生的 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2.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 赎 回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 准 并 扣除 相 应的 费 用, 计算 结 果按 四 舍五 入 方法 ,保 留 到小 数 点后 两 位, 由此 产 生的 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3.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1)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 招募说明书 37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申 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5,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对应 费率 为 1.2%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 为 1.128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 (1+1.2%)=4,940.71 元 申购费 用=5,000 -4,940.71 =59.29 元 申购份 数=4,940.71/1.128 =4,380.06 份


投资人投资 5,000 元 申 购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28 元 ,则 可 得 到 4,380.06 份基 金份 额。 4.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 相 应的 赎 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赎 回费用 例:某 投资 人赎 回 10,000 份基金 份额 ,假 设 该 份额 的持有 时间 为 1 年 5 个月,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1.250 元 ,则其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05% =6.25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6.25 =12,493.75 元 5.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招募说明书 38 3.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 基金业 绩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6.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或者 超 过 50% ,或 者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7.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3、5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申购申 请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 据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 刊登 暂停 申 购公 告 。 如 果 投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 被拒 绝 , 被拒 绝 的申 购 款项 将退 还 给投 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 生 下 列情 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暂停 接 受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赎 回 申请 或 延缓支 付 赎 回款 项: 1.因 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情 形 之一 且 基金管 理 人 决定 暂 停赎 回 或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在 当日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 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将 可支 付 部分 按 单个 账户 申 请量 占 申请 总 量的 比例 分 配给 赎 回申 请 人, 未支 付 部分 由 基金 管 理 人按 照 发生 的 情况 制定 相 应的 处 理办 法 在后 续开 放 日予 以 支付 。 同时 ,在 出 现上 述第 3 款的情 形时 , 对已 接受 的 赎回申 请可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项 ,最长 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 并在 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 本 基 金单 个 开放 日 内的基 金 份 额净 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 购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 过 前一招募说明书 39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 基 金 出现 巨 额赎 回 时,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基金当 时 的 资产 组 合状 况 决定全 额 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 支付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 产变 现可 能 会对 基 金资 产 净值 造成 较 大波 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可 对其 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 当按 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 当日 受 理的 赎 回份 额; 对 于未 能 赎回 部 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可 以 选择 延 期 赎回 或 取消 赎 回。 选择 延 期赎 回 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 一个 开 放日 继 续赎 回, 直 到全 部 赎回 为 止 ;选 择 取消 赎 回的 ,当 日 未获 受 理的 部 分赎 回申 请 将被 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 请与 下 一开 放 日 赎回 申 请一 并 处理 ,无 优 先权 并 以下 一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基础 计算 赎 回金 额 ,以 此 类 推, 直 到全 部 赎回 为止 。 如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提 交 赎回 申 请时 未 作明 确选 择 ,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 ( 含本 数 ) 发 生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必 要 , 可暂 停 接受 基 金的 赎回 申 请; 已 经接 受 的赎 回申 请 可以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 但不 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 生 上述 巨额 赎 回 并延期 办 理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通 过 邮寄 、 传真 或 者 基金 管 理 人网 站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在 规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 2.如发 生暂 停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 于 重新 开放 日 ,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布 最 近 1 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法 律 法 规以 及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决 定开 办 本基 金 与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且 由 同一 注 册登 记机 构 办理 注 册登 记 的其 他基 金 之间 的 转换 业 务, 基金 转 换可 以 收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 关规 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 并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机 构。 招募说明书 40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 金 的 非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受 理 继承、 捐 赠 和司 法 强制 执 行而产 生 的 非交 易 过 户以 及 注册 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 法律 法 规的 其它 非 交易 过 户。 无 论在 上述 何 种情 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 承 是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死 亡 , 其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 合 法的 继 承人 继 承;捐 赠 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将其 合 法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 福利 性质 的 基金 会 或社 会 团体 ;司 法 强制 执 行是 指 司 法机 构 依据 生 效司 法文 书 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强 制 划转 给其 他 自然 人 、法 人 或 其他 组 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 户必 须 提供 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 要 求提 供 的 相 关资 料 ,对 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 交 易过 户 申请 按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 的规 定办 理 , 受 理 非交 易 过户 申请 的 销售 机 构可 按规定 标准 收取 过户 费用 。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持 有 基 金份 额 在不 同 销售机 构 之 间的 转 托管 , 基金销 售 机 构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为 投 资人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 划,具 体 规 则由 基 金管 理 人在届 时 发 布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 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 期 扣款 金 额必 须 不低 于基 金 管理 人 在相 关 公告 或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中所 规定 的 定期 定 额投 资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只 受理国 家 有 权机 关 依法 要 求的基 金 份 额的 冻 结与 解 冻,以 及 注 册登 记 机 构认 可 、符 合 法律 法规 的 其他 情 况下 的 冻结 与解 冻 。 基 金 账户 或 是基 金份 额 被冻 结 的, 对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结 。 招募说明书 41 九、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 基 金 力图 通 过灵 活 的大类 资 产 配置 , 积极 把 握个股 的 投 资机 会 ,在 控 制风险 并 保 持基 金资产 良好 的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力争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 具,包 括 国 内 上市交易 的 股票 ( 包 含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 、 股指 期 货及 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投 资 的其 他 金融 工具 , 但需 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的 相 关规 定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允 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其中, 股票 、权 证等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 30%-80%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 产的 20%-70% , 其中 ,本 基金保 留的 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股 指期货 的投 资 比 例及限 制按 照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执行 。 当 法 律 法规 的 相关 规 定变更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可 对上 述 资产配 置 比 例进 行适当 调整 。 (三) 投资 理念 价 格 终 将反 映 价值 。 股票定 价 低 于价 值 的暂 时 性偏差 总 是 存在 的 ,而 且 ,市场 最 终 必将 认 识 到这 一 偏差 的 存在 ,并 促 使市 场 价格 上 升到 反映 其 内在 价 值的 水 平。 本基 金 遵循 价 值投 资理念 ,并 坚信 价值 投资 理念始 终是 在证 券市 场获 得长期 、持 续、 稳定 回报 的根本 。 (四) 投资 策略 1.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依 据 Melva 资产评 估体 系, 通过 考量 宏观经 济、 企业 盈利 、流 动性、 估 值 和行政 干预 等相 关变 量指 标的变 化, 评估 确定 一定 阶段股 票、 债券 和现 金资 产的配 置比 例。 2.股票 投资 策略 (1) 盈利 能力 股票 筛选 本 基 金 的股 票 资产 投 资主要 以 具 有投 资 价值 的 股票作 为 投 资对 象 ,采 取 自下而 上 精 选个 股策略 , 利用 ROIC 、ROE 、 股 息率 等财 务指 标筛 选 出盈利 能力 强的 上市 公司 , 构 成具 有盈 利 能力的 股票 备选 池。 招募说明书 42 (2) 价值 评估 分析 本 基 金 通过 价 值评 估 分析, 选 择 价值 被 低估 上 市公司 , 形 成优 化 的股 票 池。价 值 评 估分 析 主 要运 用 国际 化 视野 ,采 用 专业 的 估值 模 型, 合理 使 用估 值 指 标 , 选择 其中 价 值被 低 估的 公 司。具 体采用 的方 法包括 市盈率 法、市 净率 法、市 销率、PEG 、EV/EBITDA 、 股息贴 现模 型 等 ,基 金 管理 人 根据 不同 行 业特 征 和市 场 特征 灵活 进 行运 用 ,努 力 从估 值层 面 为持 有 人发 掘价值 。 (3) 实地 调研 对 于 本 基金 计 划重 点 投资的 上 市 公司 , 公司 投 资研究 团 队 将实 地 调研 上 市公司 , 深 入了 解 其 管理 团 队能 力 、企 业经 营 状况 、 重大 投 资项 目进 展 以及 财 务数 据 真实 性等 。 为了 保 证实 地 调 研的 准 确性 , 投资 研究 团 队还 将 通过 对 上市 公司 的 外部 合 作机 构 和相 关行 政 管理 部 门进 一步调 研, 对上 述结 论进 行核实 。 (4) 投资 组合 建立 和调 整 本 基 金 将在 案 头分 析 和实地 调 研 的基 础 上, 建 立和调 整 投 资组 合 。在 投 资组合 管 理 过程 中,本 基金 还将 注重 投资 品种的 交易 活跃 程度 ,以 保证整 体组 合具 有良 好的 流动性 。 3.债券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的债 券 资产 投 资主要 以 长 期利 率 趋势 分 析为基 础 , 结合 中 短期 的 经济周 期 、 宏观 政策方 向及 收益 率曲 线分 析,通 过收 益率 曲线 配置 等方法 ,实 施积 极的 债券 投资管 理。 4.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 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进行权证投资。基金权证投 资将以价值分析为 基 础, 在 采用 数量 化模 型分 析其 合 理定 价的 基础 上,把 握市 场 的短 期波 动, 进 行积 极操 作, 追求 在风 险可控 的前 提下 稳健 的超 额收益 。 5.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将分 析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 资 产特 征 ,估 计 违约率 和 提 前偿 付 比率 , 并利用 收 益 率曲 线 和 期权 定 价模 型 ,对 资产 支 持证 券 进行 估 值。 本基 金 将严 格 控制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总 体 投资 规模并 进行 分散 投资 ,以 降低流 动性 风险 。 6.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将根 据 风险 管 理的原 则 , 以套 期 保值 为 目的, 有 选 择地 投 资于 股 指期货 。 套 期保 值 将 主要 采 用流 动 性好 、交 易 活跃 的 期货 合 约。 本基 金 在进 行 股指 期 货投 资时 , 将通 过 对证 券市场 和期 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研 究, 并结 合股 指期 货的定 价模 型寻 求其 合理 的估值 水平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将充 分 考虑股 指 期 货的 收 益性 、 流动性 及 风 险特 征 ,通 过 资产配 置 、 品种招募说明书 43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季 度报告 、 半 年度 报 告、 年 度报告 等 定 期报 告 和招 募 说明书 ( 更 新) 等 文 件中 披 露股 指 期货 交易 情 况, 包 括投 资 政策 、持 仓 情况 、 损益 情 况、 风险 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60%*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40%* 中证全债指 数收 益率 (六) 投资 限制 1.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 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9)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如 适用 于 本基金 , 则本 基金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2.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在投 资 策略 上 兼顾投 资 原 则以 及 开放 式 基金的 固 有 特点 , 通过 分 散投资 降 低 基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3)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4)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招募说明书 44 (6 )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 票 、 权 证等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 30%-80% ; 债券 、 货 币 市 场 工具 、 现金 、 资产 支持 证 券以 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其 他 证券 品 种占 基金资 产 的 20%-70% ; (7)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0 )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 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 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 持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金 财 产参 与 股票发 行 申 购,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金 额 不超 过 本基 金 的总资 产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4)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本基 金 投 资 股 指期 货 的, 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 期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 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15)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1)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2)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 中 , 有价 证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 3)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 价值不 得超 过 本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市 值的 20% ; 4)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 算)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招募说明书 45 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6)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7)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 如 果 法 律法 规 对基 金 合同约 定 投 资组 合 比例 限 制进行 变 更 的, 以 变更 后 的规定 为 准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述 限 制, 如 适用 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 金 在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 不再 受 相关 限制。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 动、股 权 分 置改 革 中支 付 对价等 基 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定 。 在上 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 投资 范 围、 投资 策 略应 当 符合 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开 始。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 金 是一 只 灵活 配 置的混 合 型 基金 , 属于 基 金中的 中 高 风险 品 种, 本 基金的 风 险 与预 期收益 介于 股票 型基 金和 债券型 基金 之间 。 ( 八) 投资 决策 过程 1.投资 依据 (1) 有关 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同 等的 相关 规定 ;


(2) 经济 运行 态势 和证 券 市场走 势。


2.投资 管理 体制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实行 投 资决策 委 员 会领 导 下的 基 金经理 团 队 制。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负 责 制定 基 金 投资 方 面的 整 体投 资计 划 与投 资 原则 ; 确定 基金 的 投资 策 略和 在 不同 阶段 的 重大 资 产配 置 比 例; 审 批基 金 经理 提出 的 投资 组 合计 划 和重 大单 项 投资 。 基金 经 理根 据投 资 决策 委 员会 的决策 ,负 责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调整 和日 常管 理等 工作。 3.投资 程序 (1) 金融 工程 部运 用风 险 监测模 型以 及各 种风 险监 控指标 , 结合 公司 内外 研 究报告,对市 场预期 风险 和投 资组 合风 险进行 风险 测算 与归 因分 析,依 此提 出研 究分 析报 告。 (2)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依 据 金融工 程部 、 研究 部等 部 门提供 的研 究报 告 ,定 期 召开或 遇重 大 事 项时 召 开投 资 决策 会议 , 决策 相 关事 项 。基 金经 理 根据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的 决 议, 进 行基招募说明书 46 金投资 管理 的日 常决 策。 (3 )基金经 理以基 金合同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决议、 金融工程部 和研究 部研究 报告等为 依 据建立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4 ) 交易 管理 部根 据基 金 经理下 达的 交易 指令 制定 交易策 略, 完成 具体 证券 品种的 交 易 。 (5 )金融工 程部等 部门根 据市场变化 定期和 不定期 对基金进行 投资绩 效评估 ,并提供 相 关绩效 评估 报告 。稽 核监 察部对 投资 计划 的执 行进 行日常 监督 和实 时风 险控 制。 (6 )基金经 理结合 个券的 基本面情况 、流动 性状况 、基金申购 和赎回 的现金 流量情况 、 金 融 工程 部 和稽 核 监察 部的 绩 效评 估 报告 和 对各 种风 险 的监 控 和评 估 结果 ,对 投 资组 合 进行 监控和 调整 。 (7 )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确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有 权根 据市 场环 境变 化和实 际 需 要调整 上述 投资 程序 ,并 在招募 说明 书中 更新 。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及债 权人 权利 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及 债权 人权 利 , 保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当 利益。 ( 十) 基金 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招募说明书 47 十、基 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 金 资 产总 值 是指 基 金拥有 的 各 类有 价 证券 、 银行存 款 本 息、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以 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 基 金 财产 以 基金 名 义开立 银 行 存款 账 户, 以 基金托 管 人 的名 义 开立 证 券交易 清 算 资金 的 结 算备 付 金账 户 ,以 基金 托 管人 和 本基 金 联名 的方 式 开立 基 金证 券 账户 ,以 本 基金 的 名义 开 立 银行 间 债券 托 管账 户。 开 立的 基 金专 用 账户 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 机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因 基 金财 产 的管 理 、运 用或 者 其他 情 形而 取 得的 财产 和 收益 归 入基 金 财 产。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按 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收 取 管理 费 、托 管费 以 及其 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财 产的债 权 、不 得与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 产的债 务相 抵销 , 不 同 基金 财 产的 债 权债 务, 不 得相 互 抵销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以其 自有 资 产承 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因 依 法 解散 、 被依 法 撤销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等原因 进 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 得被 处分 。 非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招募说明书 48 十 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相 关 的 证券 交 易场 所 的正常 营 业 日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规 规 定 需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二) 估值 方法 1.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 所 上市 的 有价 证券 (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以 其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 近交 易 日 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 化的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 ) 在交 易 所上 市 交易 或挂 牌 转 让的 固 定收 益品 种( 另 有 规定 的 除外 ) ,选 取第 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3) 对在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的可转 换债 券, 按照 每日 收盘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 (4)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 转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和私 募债券 , 估值 日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时采 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 其 公允 价值 进 行估 值 。如 成 本能 够近 似 体现 公 允价 值 ,应 持续 评 估上 述 做法 的适当 性, 并在 情况 发生 改变时 做出 适当 调整 。 2.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 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同 一 股 票的 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非 公 开发 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 股 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 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4.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 当日 无 结算价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 招募说明书 49 6.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 估值。 如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违 反 基金合 同 订 明的 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 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或 者 未能 充分 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 立 即通 知 对方 ,共 同 查明 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 和基 金 会计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 。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 计责 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 算,精 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 将 基 金份 额 净值 结 果发 送基 金 托管 人 ,经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无 误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 对外 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将 采 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 基 金资 产 估值的 准 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 ( 含 第 3 位 )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 误。 基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代销 机构 、 或 投 资人 自 身的 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 致 其他 当 事人 遭受 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任 人应 当 对由 于 该差 错 遭 受损 失 当事 人 ( “ 受损方 ” )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 述“差 错 处理 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 任。 招募说明书 50 上 述 差 错的 主 要类 型 包括但 不 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 传输 差 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 、系 统 故 障差 错 、下 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 于 因技 术 原因 引起 的 差错 , 若系 同 行业 现有 技 术水 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 于 不 可抗 力 原因 造 成投资 人 的 交易 资 料灭 失 或被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其 他 差错, 因 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 现 差错 的 当事 人不 对 其他 当 事人 承 担赔 偿责 任 ,但 因 该差 错 取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 事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进 行 更正 ,因 更正 差 错 发生 的 费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由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 若差 错责 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 有协 助 义务 的 当事 人有 足 够的 时 间进 行 更正 而未 更 正, 则 其应 当 承担 相应 赔 偿责 任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 当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 不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应 对 差 错负 责 。如 果 由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不 返还 或 不全 部 返还 不 当得 利造 成 其他 当 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偿金 额的 范围 内 对 获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人 享 有要 求 交付 不 当得 利的 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已经 将 此 部分 不 当得 利 返还 给受 损 方, 则 受损 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 额加 上已 经 获得 的 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 人 应为 基 金 的 利 益向 基金 管 理人 追 偿, 如 果因 基金 托 管人 过 错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 失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 为 基金 的 利益 向基 金 托管 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 和托 管 人之 外 的第 三方 造 成基 金 财产 的损失 ,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 差错方 追偿 ; 追偿 过程 中 产生的 有关 费用 ,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 其 他规 定 ,基 金 管理 人自 行 或依 据 法院 判 决、 仲裁 裁 决对 受 损方 承 担了 赔偿 责 任, 则 基金 管 理 人有 权 向出 现 过错 的当 事 人进 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 其赔 偿 或补 偿 由此 发生 的 费用 和 遭受 的 直接 损失 。 招募说明书 51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 (3) 因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错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 应 由 基金管 理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交易 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 ,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计 算,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 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每 个 开放 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算 当 日 或 国 家法 律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 披 露基 金 净值 的 非工 作日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并发 送给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 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招募说明书 52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 抗力 原因 , 或由 于 证券/ 期货 交 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 司发 送 的数 据错误 , 或国 家 会 计 政策 变 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 等,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已 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 措 施进 行 检查 , 但未 能发 现 错误 的 ,由 此 造成 的基 金 资产 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招募说明书 53 十 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 润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投 资 收益 、 公允 价 值变动 收 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 除相关 费 用 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分 配 利润 指 截至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基 金 未分配 利 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 中已实 现 收 益的 孰低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行 承担 ; 3.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收 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4 次 , 每 次 基金收 益分 配 比例不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4.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本基 金收 益分 配分 为两 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 资, 若投 资人 不选 择 , 本 基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6.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7.基金 收益 分配 后每 一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8.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明 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以 及该日 的 可 供分 配 利润 、 基金收 益 分 配对 象、分 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在收益 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 人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招募说明书 54 十 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允许 的前提 下 , 本 基金 可以 从 基金财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具体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在招 募说 明书或 相关 公告 中载 明; 9.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 ) 上述 基 金费 用 由基金 管 理 人在 法 律规 定 的范围 内 参 照公 允 的市 场 价格确 定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管 理费 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 付 。 经 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 托 管人 双 方核 对 无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致 的方 式 于 次月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 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0.2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托 管费 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 付 。 经 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 托 管人 双 方核 对 无误后 , 基 金托招募说明书 55 管人 按 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致 的方 式 于 次月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 基 金托管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除管理费 和 托 管 费 之 外 的 基 金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及 处 理与 基 金运 作无 关 的事 项 发生 的 费用 等不 列 入基 金 费用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 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管 费率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招募说明书 56 十 四、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 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 按 照有 关 规定编 制基 金 会计报 表 ; 7.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确 认。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年 度 财务 报 表 及 其 他规 定事 项 进行 审 计。 会 计师 事务 所 及其 注 册会 计 师与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 。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经基 金托 管人 ( 或基 金 管 理人 ) 同意 ,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后 可 以更 换。 就 更换 会 计师 事 务所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招募说明书 57 十 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其 他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 当依 法 披露 基金 信 息, 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括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等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自然 人、 法 人和 其 他组 织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其 他 基金 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予 披露 的 基金 信 息披 露 事项 在规 定 时间 内 通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 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应采 用 中 文文 本 。如 同 时采用 外 文 文本 的 ,基 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销售 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基 金 合同编 制并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 书 并登 载 在网 站 上, 将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摘要 登载 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金 管理 人 将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更 新后 的 招 募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 截止 日为 每 6 个 月的 最 后 1 日。 (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将 基 金 合同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媒介 上;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将 基 金合 同、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上 。 招募说明书 58 (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 理人将 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2.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 、 基金份 额 销 售机 构 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上 述市 场交 易 日的 次 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 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 四)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 价格 的 计算 方 式及 有关 申 购、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 资人 能 够在 基 金份 额 销 售 机构 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 五)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度 报告 正 文 登 载于 网 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 摘要 登 载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金 年 度报 告 需经 具有 从 事证 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后 ,方 可披 露;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4.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6.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比例 超 过 20% 的 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季 度报 告 、 半年 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 定期 报 告文 件 中披 露该 投 资者 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 有份 额 及占 比、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 风险 。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 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发 生如下 可 能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权 益 或 者基 金 份额 的 价格产 生 重 大影 响的事 件时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招募说明书 59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9.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10.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 、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或 仲裁 ; 11.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2.基金管理人及 其董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3.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4.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5.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6.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7.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8.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 机 构; 19.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0.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1.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2.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办理 ; 23.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4.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5.中 国证 监会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 ( 七) 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 合同 存 续期 限 内,任 何 公 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 市 场上 流 传的 消 息可能 对 基 金份招募说明书 60 额 价 格产 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者 引 起较 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 知 悉后 应当 立 即对 该 消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九)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 十)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 金 合 同、 托 管协 议 、招募 说 明 书或 更 新后 的 招募说 明 书 、年 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 告 、季 度 报 告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 公告 等 文本 文 件在 编 制完 成后 , 将存 放 于基 金 管理 人 的 办 公场 所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办公 场 所 , 供公 众 查阅 。 投资 人 在支 付工 本 费后 , 可在 合 理时 间内 取 得上 述 文件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投 资 人 也可 在 基金 管 理人指 定 的 网站 上 进行 查 阅。 本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事 项将在 指 定 媒介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招募说明书 61 十六、 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 券 市 场价 格 受到 经 济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 资 心理和 交 易 制度 等 各种 因 素的影 响 ,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策 风险 。 因 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 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 展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产 生风 险。 2.经济 周期 风险 。 随经 济运 行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券 市 场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 金 投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率 风险 。 金 融市 场利 率 的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利 率 直接影 响着 国 债 的价 格 和收 益 率, 影响 着 企业 的 融资 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 资于 国 债和 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 会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 公司的 经营 好坏 受多 种因 素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财 务状况 、 市 场 前 景、 行 业竞 争 、人 员素 质 等, 这 些都 会 导致 企业 的 盈利 发 生变 化 。如 果基 金 所投 资 的上 市 公 司经 营 不善 , 其股 票价 格 可能 下 跌, 或 者能 够用 于 分配 的 利润 减 少, 使基 金 投资 收 益下 降。虽 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 资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 统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 5.购买 力风 险。 基金 的利 润 将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现 金可 能因 为通 货 膨胀的 影响 而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 使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 二) 管理 风险 在 基 金 管理 运 作过 程 中基金 管 理 人的 知 识、 经 验、判 断 、 决策 、 技能 等 会影响 其 对 信息 的 占 有和 对 经济 形 势、 证券 价 格走 势 的判 断 ,从 而影 响 基金 收 益水 平 。因 此, 本 基金 的 收益 水 平 与本 基 金管 理 人的 管理 水 平、 管 理手 段 和管 理技 术 等相 关 性较 大 。因 此本 基 金可 能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 在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 。 如 果 基金 资 产不 能 迅速 转变 成 现金 , 或者 变 现为 现金 时 使资 金 净值 产 生不 利的 影 响, 都 会影 响 基 金运 作 和收 益 水平 。尤 其 是在 发 生巨 额 赎回 时, 如 果基 金 资产 变 现 能 力差 , 可能 会 产生 基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导 致流动 性风 险, 可能 影响 基金份 额净 值。 (四)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1.投资 股指 期货 的特 定风 险 招募说明书 62 本 基 金 可投 资 于股 指 期货, 股 指 期货 作 为一 种 金融衍 生 品 ,具 备 一些 特 有的风 险 点 。投 资股指 期货 所面 临的 主要 风险是 市场 风险 、 流动 性 风险 、基 差风 险、 保证 金 风险 、信 用风 险、 和操作 风险 。具 体为 : (1) 市场 风险 是指 由于 股 指期货 价格 变动 而给 投资 者带来 的风 险 。市 场风 险 是股指 期货 投资中 最主 要的 风险 。 (2) 流动 性风 险是 指由 于 股指期 货合 约无 法及 时变 现所带 来的 风险 。 (3) 基差 风险 是指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格 和标 的指 数价 格之间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风 险 , 以及不 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格之间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期 限价 差风 险。 (4 )保 证金 风险 是指 由于 无法及 时筹 措资 金满 足建 立或维 持股 指期 货合 约头 寸所要 求 的 保证金 而带 来的 风险 。 (5) 信用 风险 是指 期货 经 纪公司 违约 而产 生损 失的 风险。 (6) 操作 风险 是指 由于 内 部流程 的不 完善 , 业务 人 员出现 差错 或者 疏漏 , 或 者系统 出现 故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 险。 ( 五) 其他 风险 1.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而 在制度 建设 、 人员 配 备 、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的 风 险; 3.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风 险; 6.战争 、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从而带 来 风 险; 7.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招募说明书 63 十七 、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 义 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内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同 意。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6)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 出 现 下列 情 况时 , 可不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 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 生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自 决议 生效 后 2 日 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介 公 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当 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产 、 撤销 等事 由, 不 能继 续 担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 在 6 个月 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产 、 撤销 等事 由, 不 能继 续 担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在 6 个月招募说明书 64 内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 金 合 同终 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有关规 定 对 基金 财 产进 行 清算。 基 金 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在 进行 基 金财 产 清算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有 合 理费用 ,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招募说明书 65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公 告; 清 算过 程 中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 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 算结 果 经会 计师 事 务所 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66 十 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1.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 并管理 基金 财产 ;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6) 根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基 金合同 或有 关 法 律法 规 规定 , 应呈 报中 国 证监 会 和其 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 措 施保 护基 金 投资 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代 销机构 , 并依 据基 金销 售 服务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对 其相 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自 行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理基 金注 册登记 业 务 并获得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 停 受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 (12 ) 在符 合 有关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前 提 下,制 订 和 调整 有 关基 金 申购、 赎 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务 的规 则 ;


(13 ) 依照 法 律法 规 为基金 的 利 益对 被 投资 公 司行使 股 东 权利 , 为基 金 的利益 行 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5 ) 以基 金 管理 人 的名义 ,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利 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 或者实 施 其 他法 律行为 ; (16 ) 选择 、 更换 律 师事务 所 、 会计 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 纪 商或 其 他为 基 金提供 服 务 的外 部机构 ; 招募说明书 67 (1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 2.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销 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 金 财产 和 管理 人 的财 产相 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 别 管理 , 分别 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 资; (6 ) 除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 谋 取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按有 关规 定 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和注 销价格 的 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回 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密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16 )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 以基 金 管理 人 名义, 代 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 为; 招募说明书 68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 (20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致 基 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 损害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合 法 权益, 应 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基金 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 产 损失时 , 应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 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并 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 依照 法 律法 规 为基金 的 利 益对 被 投资 公 司行使 股 东 权利 , 为基 金 的利益 行 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3.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 对于基金 管理 人 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有 关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 行为 , 对 基 金资 产 、其 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 成 重大 损 失的 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4.基金 托管 人 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招募说明书 69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 除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 谋 取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 保守 基 金商 业 秘密 ,除 《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意见 ,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6 ) 按照 规 定召 集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致 基 金 财产 损 失, 应 承担赔 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 其 退 任而 免除;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和 银 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务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招募说明书 70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服务 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 基金 申购 款项 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 定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 基金 管 理人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代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具 有 同等的 投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立日 常机 构。 2.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经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下同)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 同 )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时,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招募说明书 71 1)终止 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基 金合 同 ,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 或 在对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调整 本 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3.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 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当 自行 召集 , 并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 面 告知 提 出提 议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表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 召集 的 ,应招募说明书 72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仍 认 为有 必要 召 开的 , 应当 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4.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 人 ( 以 下简 称 “ 召集 人 ” )负责 选择 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 必须 于会 议召 开 日前 30 日 在指 定 媒介 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 ( 包括 但不 限 于代理 人身 份 、代 理权 限 和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 并 在 会议 通 知中 说 明本 次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所 采取 的 具体 通 讯方 式 、委 托的 公 证机 关 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 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 书面招募说明书 73 表 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 另行 书 面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到 指定 地 点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拒 不 派代 表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 、 通讯方 式开 会 或 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其他 方式 召开 。 2)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现 场开 会 时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 授权 代 表应 当 出席 ,如 基 金管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 表 出 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a.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统 计显 示 , 全部有效 凭 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以上(含 二分 之 一 , 下同 ) ;若 到会 者在 权 益登记 日代 表的 有 效 的基 金 份额 少 于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 记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分 之 一, 召 集人 可以 在 原公 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后 、 6 个月 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 重新 召 集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到会 者在 权 益登 记 日代 表 的有 效的 基 金份 额 应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 一( 含三分 之一 ) 。 b.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 委 托人 持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证 及 授权 委托 代 理手 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 具 的相 关 文件 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注册 登记资 料相 符。 2)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a.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 公 告 ; b.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监督 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c. 召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招募说明书 74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如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经通知 拒不 到场 监督 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d.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上;若本 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 意 见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小 于在 权益 登 记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 二分 之 一,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以 后 、6 个 月以 内 ,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 重 新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 集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应当 有 代表 三分 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之 一)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e.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授 权委 托 书等 文 件符 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 会 议通 知的 规 定, 并 与注 册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6.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权 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以 在 大会 召集 人 发出 会 议通 知 前就 召开 事 由向 大 会召 集 人提 交需 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 联 性 。大 会 召集 人 对于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提 案 涉及事 项 与 基金 有 直接 关 系,并 且 不 超出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职权 范 围的 , 应提 交 大会 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 上 述 要求 的 ,不 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 议。 如果 召 集人 决 定不 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 序 性 。大 会 召集 人 可以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提案涉 及 的 程序 性 问题 做 出决定 。 如 将其 提 案 进行 分 拆或 合 并表 决, 需 征得 原 提案 人 同意 ;原 提 案人 不 同意 变 更的 ,大 会 主持 人 可以 就 程 序性 问 题提 请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做 出 决定 ,并 按 照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 程 序进 行审议 。 4) 单独 或合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未 获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审 议 通过 , 就同 一 提案 再次 提 请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其 时间 间隔不 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 案进行 修改 ,招募说明书 75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告 。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 当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的 间 隔期。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会 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 大 会主 持 人按 照 规定程 序 宣 布会 议 议事 程 序及注 意 事 项, 确 定 和公 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 会主 持 人宣 读 提案 ,经 讨 论后 进 行表 决 ,经 合法 执 业的 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召集 人 授权 代 表主持 。 基 金管 理 人 为 召 集人的 , 其 授权 代 表未 能 主持大 会 的 情况 下,由 基 金 托管 人 授权 代表 主 持;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均未 能 主持 大 会, 则 由 出席 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以 所代 表的 基 金份 额 二分 之 一 以 上多 数 选举 产 生一 名代表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位名 称 )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 位名 称 ) 等 事项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 决截止 日期 后第 2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机 关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决 议。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的 决议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7.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 表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 决 议须 经 出席 会 议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 或 其代理 人 ) 所持 表 决权 的 二分之 一 ( 含二 分之一 ) 以上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下 列 2 ) 所规 定的 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以 上 ( 含 三 分 之二 ) 通过 方 为有 效; 涉 及更 换 基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 式 、终 止基金 合同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招募说明书 76 告。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 则 表面符 合法 律 法 规和 会 议通 知 规定 的书 面 表决 意 见即 视 为有 效的 表 决, 表 决意 见 模糊 不清 或 相互 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 项表决 。 8.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 推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与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的 一 名监 督员 共 同担 任 监票 人 ; 但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的授 权 代表 未出 席 ,则 大 会主 持 人可 自行 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 布计票 结果 。 3) 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 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 如大会 主持 人 未 进行 重 新清 点 ,而 出席 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或 代 理人 对 大会 主 持人 宣布 的 表决 结 果有 异 议 ,其 有 权在 宣 布表 决结 果 后立 即 要求 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 人应 当 立即 重新 清 点并 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 通 讯 方式 开 会的 情 况下, 计 票 方式 为 :由 大 会召集 人 授 权的 两 名监 票 人在监 督 人 派出 的 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 由 公证 机 关对 其计 票 过程 予 以公 证 ;如 监督 人 经通 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 予 以公证 。 9.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的 公告时 间、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招募说明书 77 均 有 约束 力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应 当 执行 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如 果 采用通 讯方 式 进 行表 决 ,在 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时 ,必 须 将公 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 构 、公 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10.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1.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当 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情况 。 2.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 金 合 同终 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 规 和本 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规 定 对基 金 财产 进 行清算 。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招募说明书 78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在 进行 基 金财 产 清算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有 合 理费用 ,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公 告; 清 算过 程 中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 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 算结 果 经会 计师 事 务所 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 于 因 基金 合 同的 订 立、内 容 、 履行 和 解释 或 与基金 合 同 有关 的 争议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应 尽 量通 过 协商 、 调解 途径 解 决。 不 愿或 者 不能 通过 协 商、 调 解解 决 的 , 任何 一 方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交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届 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上海 市 。 仲裁 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 各 方当 事 人均 有约 束 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基 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恪 守 各自 的 职责, 继 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 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招募说明书 79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本 基 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 册,供 投 资 人在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 代销 机 构和注 册 登 记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招募说明书 80 十九、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 陈 勇胜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仟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设立 、基 金业务 管理 ,及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简称 :招 商银 行 )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2]83 号 经 营 范 围: 吸 收公 众 存款; 发 放 短期 、 中期 和 长期贷 款 ; 办理 结 算; 办 理票据 贴 现 ;发 行 金 融债 券 ;代 理 发行 、代 理 兑付 、 承销 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 债券 ; 同业 拆借 ; 提供 信 用证 服 务 及担 保 ;代 理 收付 款项 及 代理 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 管 箱服 务 。外 汇 存款 ;外 汇 贷款 ; 外汇 汇款 ;外 币 兑换 ; 国际 结算 ; 结汇 、 售汇 ; 同业 外汇 拆 借; 外 汇票 据 的承 兑和 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 担 保; 发 行和 代理 发 行股 票 以外 的 外币 有价 证 券; 买 卖和 代 理买 卖股 票 以外 的 外币 有 价 证券 ; 自营 和 代客 外汇 买 卖;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离 岸 金融 业务 。 经中 国 人民招募说明书 81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 投 资对 象进 行监督 。 (1) 本基 金将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内 上市 交易 的股 票 ( 包含中 小板 、 创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 股 指 期货 及 中国 证 监会 允许 投 资的 其 他金 融 工具 ,但 需 符合 中 国证 监 会的 相关 规 定 。 如 法律 法 规 或监 管 机构 以 后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品 种,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 将 其纳 入投资 范围 。 (2)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相 关法律 、 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 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资 工具 。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其 他 品种,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纳 入 投资 范 围; 如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变更 对 权证 或 资产 支 持证 券等 投 资的 比 例限 制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可 相 应调 整本 基 金的 投 资比 例 上限 规定 , 不需 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发送 的 不符合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投 资行为 , 基 金托 管 人可 以 拒绝执 行 , 并书 面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对 于已 经 执行 的 投资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该 投资 行 为不 符合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并将 该情 况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2.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 督 。 基金 合 同明 确 约定 基金 投 资风 格 或证 券 选择 标准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事 先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 投 资品 种 池, 以 便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实 际 投资 是否 符 合基 金 合同 关 于证 券选 择 标准 的 约定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股票 、权 证等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30%-80% , 债券 、货币 市 场 工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 产 的 20%-70% , 其 中, 本基金 保留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股指期 货的 投 资 比例 及限 制按照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执 行。 当 法 律 法规 的 相关 规 定变更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可 对上 述 资产配 置 比 例进招募说明书 82 行适当 调整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3)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4)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6 )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 票 、 权 证等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 30%-80% ; 债券 、 货 币 市 场 工具 、 现金 、 资产 支持 证 券以 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其 他 证券 品 种占 基金资 产 的 20%-70% ; (7)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0 )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 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 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 持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应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 资 产 支持 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 用等 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 准 ,应 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金 财 产参 与 股票发 行 申 购,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金 额 不超 过 本基 金 的总资 产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4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本基 金投 资 股 指期 货 的, 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 期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 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15) 本基金 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1)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招募说明书 83 10% ; 2)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 中 , 有价 证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 3)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 价值不 得超 过 本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市 值的 20% ; 4)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 算)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6)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7)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如 果 法 律法 规 对本 基 金合同 约 定 投资 组 合比 例 限制进 行 变 更的 , 以变 更 后的规 定 为 准。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上 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 基金 , 则本 基 金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不 再 受相 关限制 。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 动、股 权 分 置改 革 中支 付 对价等 基 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九 款 基 金 投资 禁 止行 为 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 管人 通 过适 当的 监 督方 式 对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 投资 禁 止行 为 和 关联 交 易进 行 监督 。根 据 法律 法 规有 关 基金 禁止 从 事关 联 交易 的 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应 事先 相 互提 供与 本 机构 有 控股 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 构有 其 他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 公司 名 单 及有 关 关联 方发 行 的证 券 名单 ( 以下 简称 “关联 交 易名 单 ” )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有 责 任确 保 关联 交 易名 单的 真 实性 、 准确 性 、完 整性 , 并负 责 及时 将 更新 后的 名 单发 送 给对 方。 若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 与 关联 交 易名 单 中列示 的 关 联方 进 行法 律 法规禁 止 基 金从 事 的 关联 交 易时 , 如基 金托 管 人提 醒 基金 管 理人 后仍 无 法阻 止 关联 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招募说明书 84 4.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 行 进 行监 督 。 基 金 投资 银行 定 期存 款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根据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符 合 条件 的所 有 存款 银 行的 名 单, 并及 时 提供 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 托管 人 应据 以对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对 手是 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行 监督 。 对于 不符 合 规定的 银行 存款 ,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拒绝 执行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有 关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 部门制 定 或 修改 新 的定 期 存款投 资 政 策, 基 金管 理 人履行 适 当 程序 后,可 相应 调整 投资 组合 限制的 规定 。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对 本 基金存 款 银 行的 评 估与 研 究,建 立 健 全银 行 定期 存 款的业 务 流 程、 岗 位 职责 、 风险 控 制措 施和 监 察稽 核 制度 , 切实 防范 有 关风 险 。基 金 托管 人负 责 对本 基 金银 行 定 期存 款 业务 的 监督 与核 查 ,审 查 、复 核 相关 协议 、 账户 资 料、 投 资指 令、 存 款证 实 书等 有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1)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控 制 信用风 险 。信 用风 险主 要 包括存 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存 款银 行 的 支 付能 力 等涉 及 到存 款银 行 选择 方 面的 风 险。 因选 择 存款 银 行不 当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 的,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2)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控 制 流动性 风险 , 并承 担因 控 制不力 而造 成的 损失 。 流 动性风 险主 要 包 括基 金 管理 人 要求 全部 提 前支 取 、部 分 提前 支取 或 到期 支 取而 存 款银 行未 能 及时 兑 付的 风 险 、基 金 投资 银 行存 款不 能 满足 基 金正 常 结算 业务 的 风险 、 因全 部 提前 支取 或 部分 提 前支 取而涉 及的 利息 损失 影响 估值等 涉及 到基 金流 动性 方面的 风险 。 (3) 基金 管理 人须 加强 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的 建 设 。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员工 的职 务行为 导致 基金财 产受 到损 失的 ,需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4)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 应严 格遵 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5.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议 的签订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 投资 指令 与资 金划 付、 账目核 对、 到 期兑付 、提 前支 取 (1)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 议的签 订 1)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符合 资 格的存 款银 行总 行或 其授 权分行 签订 《 基金 存款 业 务总体 合作 协 议 》 (以 下简 称《 总体 合作 协 议 》 ) ,确 定 《存 款协议 书 》的 格式 范 本。 《总 体合 作 协议 》和 《存款 协议 书》 的格 式范 本由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共 同商 定。 2)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相关 法 规对 《总 体合 作协 议》 和 《存 款协 议书 》的 内容 进 行复核 , 审 查存款 银行 资格 等。 招募说明书 85 3)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 协议书 》中 明确 存款 证实 书或其 他有 效存 款凭 证的 办理方 式 、 邮 寄 地址 、 联系 人 和联 系电 话 ,以 及 存款 证 实书 或其 他 有效 凭 证在 邮 寄过 程中 遗 失后 , 存款 余额的 确认 及兑 付办 法等 。 4)由 存款 银行 指定 的存 放 存款的 分支 机构 ( 以下 简 称“ 存款 分支 机构 ”) 寄 送或上 门交 付 存 款证 实 书或 其 他有 效存 款 凭证 的 ,基 金 托管 人可 向 存款 分 支机 构 的上 级行 发 出存 款 余额 询证函 ,存 款分 支机 构及 其上级 行应 予配 合。 5)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 协议书 》 中规 定, 基金 存 放到期 或提 前兑 付的 资金 应全部 划转 到 指 定的 基 金托 管 账户 ,并 在 《存 款 协议 书 》写 明账 户 名称 和 账号 , 未划 入指 定 账户 的 ,由 存款银 行承 担一 切责 任。 6)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 协议书 》 中规 定, 在存 期 内, 如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 预留印 鉴发 生 变 更, 管 理人 应 及时 书面 通 知存 款 行, 书 面通 知应 加 盖基 金 托管 人 预留 印鉴 。 存款 分 支机 构 应 及时 就 变更 事 项向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出具 正 式书 面 确认 书 。变 更通 知 的送 达 方式 同 开 户手 续 。在 存 期内 ,存 款 分支 机 构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 指定 联 系人 变 更, 应及 时 加盖 公 章书 面通知 对方 。 7)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 协议书 》 中规 定, 因定 期 存款产 生的 存单 不得 被质 押或以 任何 方式被 抵押 ,不 得用 于转 让和背 书。 (2)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 的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1)基 金投 资于 银行 存款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依据 基 金管理 人与 存款 银行 签订 的《 总体 合 作 协 议 》 、 《 存款 协议 书 》等 , 以基 金 的名 义在 存款银 行 总行 或 授权 分行 指定的 分 支机 构 开立 银行账 户。 2)基 金投 资于 银行 存款 时 的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3) 存款 凭证 传递 、账 目 核对及 到期 兑付 1)存 款证 实书 等存 款凭 证 传递 存款资 金只 能存 放于 存款 银行总 行或 者其 授权 分行 指定的 分支 机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 《存 款 协 议书 》 中规 定 ,存 款银 行 分支 机 构应 为 基金 开具 存 款证 实 书或 其 他有 效存 款 凭证 ( 下称 “ 存 款凭 证 ” ) , 该存 款 凭证 为 基金 存 款确 认或 到期提 款 的有 效 凭证 ,且 对应每 笔 存款 仅 能开 具 唯 一存 款 凭证 。 资金 到账 当 日, 由 存款 银 行分 支机 构 指定 的 会计 主 管传 真一 份 存款 凭 证复 印 件 并与 基 金托 管 人电 话确 认 收妥 后 ,将 存 款凭 证原 件 通过 快 递寄 送 或上 门交 付 至基 金 托管 人 指 定联 系 人; 若 存款 银行 分 支机 构 代为 保 管存 款凭 证 的, 由 存款 银 行分 支机 构 指定 会 计主 管传 真 一份 存款 凭证 复印 件并与 基金 托管 人电 话确 认收妥 。 招募说明书 86 2)存 款凭 证的 遗失 补办 存 款 凭 证在 邮 寄过 程 中遗失 的 , 由基 金 管理 人 向存款 银 行 提出 补 办申 请 ,基金 管 理 人应 督促存 款银 行尽 快补 办存 款凭证 , 并按 以 上 1 ) 的 方 式快递 或上 门交 付至 托管 人, 原存 款凭 证 自动作 废。 3)账 目核 对 每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各项 银行存 款投 资余 额及 应计 利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 议书》 中规 定, 对于 存期 超过 3 个月 的定 期存 款, 存款银 行 应 于每季 末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金 托管 人指 定人 员寄 送对账 单。 因存 款银 行未 寄送对 账单 造 成 的资金 被挪 用、 盗取 的责 任 由存 款银 行承 担。 存 款 银 行应 配 合基 金 托管人 对 存 款凭 证 的询 证 ,并在 询 证 函上 加 盖存 款 银行公 章 寄 送至 基金托 管人 指定 联系 人。 4)到 期兑 付 基 金 管 理人 提 前通 知 基金托 管 人 通过 快 递将 存 款凭证 原 件 寄给 存 款银 行 分支机 构 指 定的 会 计 主管 。 存款 银 行未 收到 存 款凭 证 原件 的 ,应 与基 金 托管 人 电话 询 问。 存款 到 期前 基 金管 理人与 存款 银行 确认 存款 凭证收 到并 于到 期日 兑付 存款本 息事 宜。 基 金 托 管人 在 存款 到 期日未 收 到 存款 本 息或 存 款本息 金 额 不符 时 ,通 知 基金管 理 人 与存 款 银 行接 洽 存款 到 账时 间及 利 息补 付 事宜 。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 接 洽结 果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人 收妥 存款 本息 的当 日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 中规 定 ,存 款 凭证在 邮 寄 过程 中 遗失 的 ,存款 银 行 应立 即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在 原 存款 凭 证复 印件 上 加盖 公 章并 出 具相 关证 明 文件 后 ,与 存 款 银行 指 定会 计 主管 电话 确 认后 , 存款 银 行应 在到 期 日将 存 款本 息 划至 指定 的 基金 资 金账 户 。 如果 存 款到 期 日为 法定 节 假日 , 存款 银 行顺 延至 到 期后 第 一个 工 作日 支付 , 存款 银 行 需 按原协 议约 定利 率和 实际 延期天 数支 付延 期利 息。 (4) 提前 支取 在存款期限内,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 金管理 人与 存款 银行 签订 的《存 款协 议书 》执 行。 (5)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在进 行存 款投 资时 有违 反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定 的行 为 ,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托招募说明书 87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在 10 个 工 作 日内 纠 正或 拒 绝结 算, 若 因基 金 管理 人 拒不 执行 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 失的 ,相 关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6.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基金 投 资运 作之 前 向基 金 托管 人 提供 符合 法 律法 规 及行 业 标 准的 、 经慎 重 选择 的、 本 基金 适 用的 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 对手 名 单并 约定 各 交易 对 手所 适 用 的交 易 结算 方 式。 基金 管 理人 有 责任 确 保及 时将 更 新后 的 交易 对 手名 单发 送 给基 金 托管 人 , 否则 由 此造 成 的损 失应 由 基金 管 理人 承 担。 基金 管 理人 应 严格 按 照交 易对 手 名单 的 范围 在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选择 交易 对 手。 基 金托 管 人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 是否 按 事前 提供 的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进行 交易 。 在基 金 存续 期 间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调整 交 易对 手名 单 ,但 应 将调 整 结 果至 少 提前 一 个工 作日 书 面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新 名 单确 定 时已 与 本次 剔除 的 交易 对 手所 进 行 但尚 未 结算 的 交易 ,仍 应 按照 协 议进 行 结算 ,但 不 得再 发 生新 的 交易 。如 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 市 场需 要 临时 调 整银 行间 债 券交 易 对手 名 单及 结算 方 式的 , 应向 基 金托 管人 说 明理 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交 易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对 交 易对手 的 资 信控 制 ,按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的 交 易规 则 进行交 易 , 并负 责 解 决因 交 易对 手 不履 行合 同 而造 成 的纠 纷 及损 失。 若 未履 约 的交 易 对手 在基 金 管理 人 确定 的 时 间内 仍 未承 担 违约 责任 及 其他 相 关法 律 责任 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对相 应损 失 先行 予 以承 担 , 然后 再 向相 关 交易 对手 追 偿。 基 金托 管 人则 根据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成交 单对 合 同履 行 情况 进 行 监督 。 如基 金 托管 人事 后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没 有按 照 事先 约 定的 交 易对 手进 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7.本基 金投 资证 券, 应遵 守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1) 本协 议所 称的 流通 受 限证券 包括 由 《上 市公 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 范 的非公 开发 行 股 票、 公 开发 行 股票 网下 配 售部 分 等在 发 行时 明确 一 定期 限 锁定 期 的可 交易 证 券, 不 包括 由 于 发布 重 大消 息 或其 他原 因 而临 时 停牌 的 证券 、已 发 行未 上 市证 券 、回 购交 易 中的 质 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 基 金 可以 投 资经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 非 公开 发 行证券 , 且 限于 由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 中央 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或银 行间 市 场清 算 所股 份 有限 公司 负 责登 记 和存 管的,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 券。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未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招募说明书 88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定 期不 明确 的证 券。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 首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 会 批准 的 有关 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的 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 险 控制 制 度。 基金 投 资非 公 开发 行 股 票, 基 金管 理 人还 应提 供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批准 的 流动 性 风险 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 应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 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个 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 金 管 理人 对 本基 金 投资流 通 受 限证 券 的流 动 性风险 负 责 ,确 保 对相 关 风险采 取 积 极有 效 的 措施 , 在合 理 的时 间内 有 效解 决 基金 运 作的 流动 性 问题 。 如因 基 金巨 额赎 回 或市 场 发生 剧 烈 变动 等 原因 而 导致 基金 现 金周 转 困难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保 证提 供 足额 现金 确 保基 金 的支 付 结 算, 并 承担 所 有损 失。 对 本基 金 因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导 致 的流 动 性风 险, 基 金托 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3)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有 关 书 面信 息 ,包 括 但不 限于 拟 发行 证 券主 体 的中 国证 监 会批 准 文件 、 发行 证券 数 量、 发 行价 格 、 锁定 期 ,基 金 拟认 购的 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应 划 付的 认 购款 、 资金 划付 时 间等 。 基金 管 理 人应 保 证上 述 信息 的真 实 、完 整 ,并 应 至少 于拟 执 行投 资 指令 前 两个 工作 日 将上 述 信息 书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 证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审核 。 由 于 基 金管 理 人未 及 时提供 有 关 证券 的 具体 的 必要的 信 息 ,致 使 托管 人 无法审 核 认 购指 令而影 响认 购款 项划 拨的 ,基金 托管 人免 于承 担责 任。 (4 ) 基金 托 管人 依照 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 》 、 《托 管协 议 》审 核 基金 管 理人 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的 行 为。 如发 现 基金 管 理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 《托 管 协议 》以 及 其他 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 有 关规 定 ,应 及 时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并 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 同 时采 取 合理 措施 保 护基 金 投资 人 的 利益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 对 基金 管 理人 的违 法、违 规 以及 违 反《 基金 合同 》 、 《 托 管协 议》 的 投 资指 令 不予 执 行, 并立 即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纠 正, 基 金管 理 人不 予 纠正 或已 代 表基 金 签署 合同不 得不 执行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在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媒 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 信息。 8.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投资 中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 认真评 估中 期票 据投 资业 务的风 险 , 本招募说明书 89 着 审 慎、 勤 勉尽 责 的原 则进 行 中期 票 据的 投 资业 务, 并 应符 合 法律 法 规及 监管 机 构的 相 关规 定。 9.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基金 参 考份额 净值 ( 如有) 、基 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10.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托 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 及 时以 电 话提 醒、 邮 件或 书 面提 示 等方 式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限 期 纠正 。 基金 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 和 协助 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和 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 通 知后 应 及 时核 对 并回 复 基金 托管 人 ,对 于 收到 的 书面 通知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以书 面形 式 给基 金 托管 人 发 出回 函 ,就 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 进 行解 释 或举 证, 说 明违 规 原因 及 纠正 期限 。 在上 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 管理 人 改正 。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11.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本 托管协 议对 基 金 业务 执 行核 查 。包 括但 不 限于 : 对基 金 托管 人发 出 的提 示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 规定 时 间内 答 复 并改 正 ,或 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 义 进行 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 托管 人 按照 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 本托 管 协议 的 要求 需向 中 国证 监 会报 送 基金 监督 报 告的 事 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12. 若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 他 有 关规 定 ,或 者 违反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及 时纠 正, 由 此造 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13.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 托管人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 账 户和 证 券账 户、 复 核基 金 管理 人 计算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 净 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指 令 办理 清 算交 收、 相 关信 息 披露 和 监督 基金 投 资运 作 等行 为。 2.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 露基 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本 协 议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时 ,应 及 时以 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 人收 到 书面招募说明书 90 通 知 后应 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 式给 基 金管 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 违规 原 因及 纠正 期 限, 并 保证 在 规 定期 限 内及 时 改正 。在 上 述规 定 期限 内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 随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3.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协议 对基 金 业 务 执行 核 查, 包 括但 不限 于 :对 基 金管 理 人发 出的 书 面提 示 ,基 金 托管 人应 在 规定 时 间内 答 复 并改 正 ,或 就 基金 管理 人 的疑 义 进行 解 释或 举证 ; 基金 托 管人 应 积极 配合 提 供相 关 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4.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金 财 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 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 基金 管 理人 的 正当 指令 , 不得 自 行运 用 、处 分、 分 配基 金 的任 何 资产 。属 于 基金 托 管人 实 际 有效 控 制下 的 实物 证券 在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期 间的 损 坏、 灭 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 任应 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 并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 到账 日 基金 财 产没 有 到达 基金 账 户的 ,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 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 采取 措 施进 行 催收 。基 金 管理 人 未及 时 催收 给基 金 财产 造 成损 失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7)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 完整地 保管 基金 资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不 得自 行 运 用 、处 分 、分 配 基金 的任 何 资产 。 不属 于 基金 托管 人 实际 有 效控 制 下的 实物 证 券的 损 坏、 灭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8)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 产 。 2.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保 管基 金 的银行 存款 , 并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资 金收 付。 预留 印鉴 为 基金 托管 人印章 。 招募说明书 91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 假借 本 基金 的名 义 开立 任 何其 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 使用 基 金的 任何 账 户进 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3.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 为基金 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出 借 或未 经对 方 同意 擅 自转 让 基金 的任 何 证券 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 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 户资 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 算备 付 金 账 户 ,并 代 表所 托 管的 基金 完 成与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 一级 法人 清 算工 作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予以 积 极协 助。 结 算备 付 金、 结 算互 保基 金 、交 收 价差 资 金等 的收 取 按照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 种 的 投 资业 务 ,涉 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立 、 使用 的 ,若 无相 关 规定 , 则基 金 托管 人比 照 上述 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4.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中 国 人民 银 行、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的有 关 规 定, 在 中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开立 债券 托 管账 户 ,并 代 表基 金进 行 银行 间 市场 债 券 的结 算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共 同 代表 基金 签 订全 国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债 券回 购 主协 议。 5.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投 资 需要按 照 规 定开 立 期货 保 证金账 户 及 期货 交 易编 码 等,基 金 托 管人 按 照 规定 开 立期 货 结算 账户 等 投资 所 需账 户 。完 成上 述 账户 开 立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以 书 面形 式 将 期货 公 司提 供 的期 货保 证 金账 户 的初 始 资金 密码 和 保证 金 监控 中 心的 登录 用 户名 及 密码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 资金 密码 和 保证 金 监控 中 心登 录密 码 重置 由 基金 管 理人 进行 , 重置 后 务必 及时通 知托 管人 。 招募说明书 92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开户 过 程中 相 互配合 , 并 提供 所 需资 料 。基金 管 理 人保 证 所 提供 的 账户 开 户材 料的 真 实性 和 有效 性 ,且 在相 关 资料 变 更后 及 时将 变更 的 资料 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 因 业 务 发展 需 要而 开 立的其 他 账 户, 可 以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由 基 金 托管 人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法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 关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6.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证 券 等 有价 凭 证按 约 定由基 金 托 管人 存 放于 基 金托管 人 的 保管 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司 或 票据 营 业中 心的 代 保管 库 ,实 物 保管 凭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 持 有。 实物 证 券等 有 价凭 证 的 购买 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指 令 办理 。 基金 托 管人 对由 上 述存 放 机构 及基金 托管 人以 外的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7.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代表 基 金签署 的 、 与基 金 财产 有 关的重 大 合 同的 原 件分 别 由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 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财 产 有关 的 重大 合 同 应保 证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至少 各 持有 一份 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重 大 合同 签 署 后及 时 将重 大 合同 传真 给 基金 托 管人 , 并在 三十 个 工作 日 内将 正 本送 达基 金 托管 人 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对 于 无 法取 得 二份 以 上的正 本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向基 金 托 管人 提 供加 盖 公章的 合 同 传真 件 , 未经 双 方协 商 一致 ,合 同 原件 不 得转 移 。基 金管 理 人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的 合 同传 真 件与 基金管 理人 留存 原件 不一 致的, 以 传 真件 为准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 金 管 理人 每 个工 作 日计算 基 金 资产 净 值及 基 金份额 净 值 ,经 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 按 规定 公告。 2.复核 程序 基 金 管 理人 每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进行 估 值后 , 将基金 份 额 净值 结 果发 送 基金托 管 人 ,经招募说明书 93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 的 基金 会 计责 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 成一 致 意见 的, 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至少应 包 括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名 称 、 证件 号 码和 持 有的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由 基金 注 册 登记机构 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编 制 和保 管,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存 期不少 于 15 年 。如 不能 妥 善保管 , 则按 相 关法规 承担 责任 。 在 基 金 托管 人 要求 或 编制半 年报和年 报 前, 基 金管理 人 应 将有 关 资料 送 交基金 托 管 人, 不 得 无故 拒 绝或 延 误提 供, 并 保证 其 的真 实 性、 准确 性 和完 整 性。 基 金管 理人 和 托管 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 本 协 议产 生 或与 之 相关的 争 议 ,双 方 当事 人 应通过 协 商 、调 解 解决 , 协商、 调 解 不能 解 决 的, 任 何一 方 均有 权将 争 议提 交 中国 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 员会 , 仲裁 地点 为 上海 市 ,按 照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届 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 。仲 裁 裁决 是终 局 的,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 方当 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 自继 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与 终止 1.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 议 双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一 致 , 可以 对 协议 进 行修改 。 修 改后 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 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招募说明书 94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提 供 一系 列 的服务 。 以 下是 主 要的 服 务内容 ,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 客户 服务 专线 1.理财 咨询 人工理 财咨 询、 账户 查询 、投资 人个 人资 料完 善等 。 2.全天 候的 7×24 小 时电 话自助 查询 ( 基金 净值 、 账户信 息 、 公 司介 绍 、 产 品介绍 、 交 易 费率等 ) 。 3.7 ×24 小 时留 言信 箱。 若 不在人 工服 务时 间或 座席 繁忙 ,可 留言 ,基 金管 理 人会尽 快在 2 个工 作日 内回 电。 (二) 客户 投诉 及建 议受 理服务 投 资 人 可以 通 过信 函 、电邮 、 传 真等 方 式提 出 咨询、 建 议 、投 诉 等需 求 ,基金 管 理 人将 尽快给 予回 复, 并在 处理 进程中 随时 给予 跟踪 反馈 。 (三) 短信 提示 发送 服务 投 资 人 可以 通 过拨 打 基金管 理 人 客户 服 务电 话 、网站 申 请 订制 ( 退订 ) 免费的 手 机 短信 资讯。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向投 资人 发送 短信 资讯。 (四) 电子 邮件 电子 刊物 发送服 务 投 资 人 可以 通 过拨 打 基金管 理 人 客户 服 务电 话 、网站 申 请 订制 ( 退订 ) 免费的 电 子 邮件 资讯。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向投 资人 发送 电子 资讯。 (五) 联系 基金 管理 人 1.网址 :www.gtfund.com 2.电子 邮箱 :service@gtfund.com 3.客户 服务 热线 :400-888-8688 ( 全国 免长 途话 费) ,021-31089000 4.客户 服务 传真 :021-31081700 5.基金 管理 人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公 平 路 18 号 8 号 楼嘉 昱大 厦 16 层-19 层


邮编 : 200082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 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本 招募说 明书 。 招募说明书 95 二十一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基金合 同如 有未 尽事 宜, 由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各 方按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规定 协商 解决。 招募说明书 96 二十 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其查阅方式 本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在 本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 代 销机 构 和注 册 登记机 构 的 办公 场 所 ,投 资 人可 在 办公 时间 免 费查 阅 ;也 可 按工 本费 购 买本 招 募说 明 书复 制件 或 复印 件 ,但 应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招募说明书 97 二十三 、备查文件 以 下 备 查文 件 存放 在 本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办 公 场 所。 投 资人 可 在办公 时 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 一)《 国泰 策 略价 值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二)《 国泰 策 略价 值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三) 法律 意见 书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7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