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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现金E(002828)

南方现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 南 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截止日:2017 年03 月05 日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 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 金管 理人 ................................................................................................................................ 8 § 4 基 金托 管人 .............................................................................................................................. 17 § 5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 6 基 金份 额的 分级 ...................................................................................................................... 70 § 7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71 § 8 基 金的 投资 .............................................................................................................................. 79 § 9 基 金的 财产 .............................................................................................................................. 87 § 10 基金 资产 估值 ........................................................................................................................ 88 § 11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92 § 12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94 § 13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96 § 14 基金 的支 付功 能 .................................................................................................................... 97 § 15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98 § 16 风险 揭示 .............................................................................................................................. 100 § 17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102 § 18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104 § 19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内 容 摘要 .................................................................................................. 115 § 20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 122 § 21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124 § 22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其 查阅方 式 .......................................................................................... 126 § 23 备查 文件 .............................................................................................................................. 127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 重要提 示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 ( 以下 简 称 “本 基金 ” ) 经 中国 证券 监 督管理 委员 会证 监基 金字 【2004 】 2 号文 批准 公开 发行 。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于2004 年 3 月 5 日 正式 生效 。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本基 金管 理人 ” 或 “基 金管理 人” 或 “ 管理 人” ) 保证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投资 者 购买本 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 金作为 存款 存在 银行 或存 款类金 融机 构 , 基 金管 理人 不保证 基金 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现 。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经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及 其它 有关 规定 作了 修订并 已于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报刊 或网 站进 行了 公告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7 年 3 月 5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2016 年12 月31 日 (未 经审 计) 。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 § 1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并 于2004 年 6 月 1 日 起施 行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 法》 ) 、2004 年6 月 29 日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 下简 称 “中 国证 监会 ” ) 发 布并 于 2004 年7 月1 日起 施行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 办法》 ) 和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2004 年6 月11 日中 国证监 会发 布 并于2004 年 7 月1 日 起施 行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信 息披 露 办法》 )、2005 年 3 月 25 日中国 证监 会发 布并 于 2005 年 4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关于 货币 市 场基金 投资 等相 关问 题的 通知 》 和 《货 币市 场 基 金 信息披 露特 别规 定》 以及 根据以 上法 律法 规修订 后的 《南 方现 金增 利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 § 2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南 方现 金增利 基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 南方 现金 增利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何 修 订 和补充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 《 南方 现金 增利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 及对 本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的任 何修 订和 补充 发行公 告或 本发 行公 告: 指 《 南方 现金 增利基 金发 行公告 》 及对 本基金 公告 的任何 修 订 和补充 《托管 协议 》: 指《 南方 现金增 利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本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修 订和补 充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并 在 2012 年 12 月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四次 会议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 七部法 律的 决 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8 日实 施的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 指2004 年6 月 29 日 中国 证监 会发 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 行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11 日中 国证 监会 发 布并 于 2004 年7 月1 日 起 施行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通知 》 : 指2005 年3 月25 日中 国证 监会 发布 并 于 2005 年 4 月1 日起 施行 的 《关 于 货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等 相关 问题的 通知 》 《特别 规定 》:指2005 年3 月 25 日 中国 证监 会发 布 并于 2005 年4 月1 日起 施 行的 《 货 币市场 基金 信息 披露 特别 规定》 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 证券 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 基金 合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受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基金 发起人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持有 人 基金发 起人 :指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金管 理人 :指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登 记人 :指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 销售机 构: 指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销售 代理 人 基金销 售代 理人 : 指 依据 有关销 售代 理协 议办 理基 金销售 的代 理机 构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 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证券投 资 基金的 自然 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 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证券投 资 基金的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基金成 立日 :指 基金 达到 成立条 件后 ,基 金管 理人 宣布基 金成 立的 日期 基金募集期:指自招 募说 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 金认 购截止日的时间段, 最长 不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 基金 成立 并存 续的不 定期 之期 限 工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T 日: 指认 购、 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交 易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 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日/天 :指 公历 日 月:指 公历 月 认购: 指本 基金 在发 行募 集期内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单 位的 行为 申购: 指基 金存 续期 间投 资者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申 请购买 本基 金单 位的 行为 赎回 : 指 基金 存续 期间 持有 本基金 单位 的投 资者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申 请卖 出本 基金单 位 的行为 转换 : 指 投资 者将 其所 持有 的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任 一开放 式基 金向 本基 金管 理人提 出 申请将 其原 有基 金 ( 转出 基金)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单位转 换为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任何 其他 开放式 基金 (转 入基 金) 的基金 单位 的行 为 基金份 额等 级: 指本 基金 根据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的 级别, 对投 资者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按照 不同的 费率 计提 持续 销售 费, 因 此形 成不 同的 基金 份额等 级。 各级 基金 份额 单独公 布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持续销 售费 用: 指本 基金 支付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佣金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的营 销广 告费、 促销 活动费 、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的费用 ,该 笔费 用从 基金 资产中 扣除 , 属 于基 金的 营运费 用 摊余成 本法 : 指 计价 对象 以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票面 利率或 协议 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在其 剩余 期限 内按实 际利 率法 摊销 ,每 日计提 收益 影子定 价 : 为 了避免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与按 市场 利率 和交易 市价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偏 离 ,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平 的结 果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用 估值 技术 , 对 基金 持有的 估值 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即 “ 影子 定价” 基金日 收益 :指 每万 份基 金单位 的日 收益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 基金七 日收 益率 :指 以最 近七日 (含 节假 日) 收益 所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基金账 户: 指基 金管 理人 给投资 者开 立的 用于 记录 投资者 持有 本基 金的 所有 权凭证 指定媒 体 :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纸和 互联 网站 , 包括 但不 限于 《中 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 §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文 批准 , 由 南方 证 券有限 公 司、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广西 信托 投资公 司共 同发起设 立。2000 年,经 中国证监 会证 监基金 字[2000]78 号 文批 准进行 了增 资扩 股, 注册 资本达 到 1 亿元 人民 币。2005 年 ,经 中 国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文 批准 进行 增资 扩 股, 注 册资 本达1.5 亿元 人民币 。2010 年, 经证 监许 可[2010]1073 号文 核准 深圳 市机 场 ( 集 团) 有限 公司 将其持 有 的 30% 股权 转让 给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2014 年公 司进 行增 资 扩股, 注册 资本 金 达 3 亿元 人民 币。 目 前股权 结构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45% 、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 30% 、 厦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15% 及兴 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10% 。 3.2 主要 人员情 况 3.2.1 董 事会 成员 张海波 先生 , 董事 长,1963 年出 生 , 籍 贯安 徽, 工商 管理硕 士 , 十 八年 证券 从 业经历 , 中国籍。曾任职中 共江苏 省委农工部至助理 调研员 ,江苏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 调研员。1998 年 12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曾 任总裁 助理 、投 资银 行部 总经理 、投 资银 行业 务总 监兼投 资银 行 业务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 华 泰证券 副总 裁兼 华泰 紫金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 华泰 金融 控股 (香港 )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华泰 证券 (上 海) 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等职 务, 曾 分管 投资 银行、 固定 收益 投资、 资 产管理 、 直 接投 资、 海 外 业务、 计划 财务、 人力 资 源等工 作。 现任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委 委员 、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王连芬 女士 , 董事 ,1966 年出生 , 籍贯 天津 , 金 融 专业硕 士 , 二 十五 年证 券 从业经 历, 中国籍 。 历任 赛格集 团销 售、 深圳 投资 基金管 理公 司投资 一部 研究 室主 任、 大鹏证 券经 纪 业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 务部副 总经 理、 深圳 福虹 路 营业部 总经 理、 南方 总部 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第一 证券 总裁助 理、 华泰联 合证 券深 圳华 强北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 渠 道服 务部 总 经理 、 运营中 心总 经理 、 零 售客 户 部总经 理 、 执 行办主 任 、 总裁助 理 。 现 任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 深圳分 公司 总经 理。 张辉先生 ,董 事,1975 年 出生,籍 贯浙 江,管 理学 博士,十 七年 证券从 业经 历,中 国 籍。 曾 任职 于北 京东 城区 人才交 流服 务中 心、 华晨 集团上 海办 事处 、 通 商控 股有限 公司 、 北 京联创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2003 年 2 月加 入华 泰证 券,先 后担 任华 泰证 券资 产管理 总部 高 级经理 、 证券 投资 部投 资策 划员 、 南 通姚 港路 营业 部副 总经理 、 上海 瑞金 一路 营业 部总经 理、 证券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综 合事务 部总 经理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部 总经 理兼 党委组 织部 长。 冯青山 先生 ,董 事,1966 年出生 ,籍 贯江 西, 工学 学士, 中国 籍。 历任 陆军 第 124 师 工兵营 地爆 连副 连职 排长 、代政 治指 导员 、师 政治 部组织 科正 连职 干事 、陆 军第 42 集团 军 政治部 组织 处副 营职 干事 、 驻香 港部 队政 治部 组织 处正营 职干 事、 驻澳 门部 队政治 部正 营职 干事 、 陆 军第163 师 政治 部宣传 科副 科长( 正 营职) 、 深 圳市 纪委 教育调 研室 主任科 员 、 副 处 级纪检 员 、 深 圳市纪 委办 公厅副 主任 、 深圳市 纪委 党风廉 政建 设室 主任 。 现 任深圳 市投 资 控 股有限 公司 董事 、党 委副 书记、 纪委 书记 、深 圳市 投控资 本有 限公 司监 事。 李平先生 ,董 事,1981 年 出生,籍 贯四 川,工 商管 理硕士, 中国 籍。历 任深 圳市城 建 集团办 公室 文秘 、 董 办文 秘、 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办 公室 (信 访办 ) 高 级主管 。 现 任深 圳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企 业三部 高级 主管 。 李自成先 生, 董事,1961 年出生, 籍贯 福建, 近现 代史专业 硕士 ,中国 籍。 历任厦 门 大学哲 学系团 总支副 书记 、厦门 国际信 托投资 公司 办公室 主任、 营业部 经理 、计财 部经理 、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厦 门国 际信托 投资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工会 主席 、 党 总支 副书记 。 现 任厦 门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 党总 支副书 记、 总经 理。 王斌先生 ,董 事,1970 年 出生,籍 贯安 徽,临 床医 学 博士, 中国 籍。历 任安 徽泗县 人 民医院 临床 医生 、 瑞 金医 院主治 医师 、 兴 业证 券研 究所医 药行 业研 究员 、 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监、副 总经 理。 现任 兴业 证券研 究所 总经 理。 杨小松 先生 , 董事 ,1970 年出生 , 籍贯 四川 , 经 济 学硕士 ,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 中 国籍 。 历任德 勤国 际会 计师 行会 计专业 翻译 、光 大银 行证 券部职 员、 美国 NASDAQ 实 习职员 、证 监 会处长 、副 主任 、南 方基 金督察 长。 现任 南方 基金 总裁、 党委 副书 记。 姚景源先 生, 独立董 事,1950 年 出生, 籍贯山 东, 经济学硕 士, 中国籍 。历 任国家 经 委副处 长、 商业 部政 策研 究室副 处长 、 国 际合 作司 处长、 副司 长 、 中国 国际 贸易促 进会 商业 行业分 会副 会长 、 常 务副 会长、 国内 贸易 部商 业发 展中心 主任 、 中 国商 业联 合会副 会长 、 秘 书长、 安徽 省政 府副 秘书 长、 安 徽省 阜阳 市政 府市 长、 安 徽省 统计 局局 长、 党组书 记、 国家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 统计局 总经 济师 兼新 闻发 言人。 现任 国务 院参 事室 特约研 究员 、中 国经 济 50 人论坛 成员 、 中国统 计学 会副 会长 。 李心丹 先生 , 独立 董事 ,1966 年 出生 , 籍贯 湖南 , 金 融学博 士 , 国 务院 特殊 津 贴专家 , 国务院 学位 委员 会、 教育 部全国 金融 硕士 专业 学位 教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 中 国籍 。 历 任东 南 大学经 济管理 学院教 授、 南京大 学工程 管理学 院院 长。现 任南京 大学- 牛津 大 学金融 创新研 究院院 长、 金融 工程 研究 中心主 任、 南京 大学 创业 投资研 究与 发展 中心 执行 主任、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江苏 省省 委决 策咨询 专家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上 市委 员会 委员 及公 司治理 委员 会委 员、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交通 银行 等单位 的博 士后 指导 导师 、 中国 金融 学年 会常务 理事 、 国家留 学基 金会评 审专 家 、 江苏 省资 本市场 研究 会会 长、 江苏 省科技 创新 协 会 副会长 。 周锦涛先 生, 独立董 事,1951 年 出生, 中国香 港籍 ,工商管 理博 士,法 学硕 士,香 港 证券及 投资 学会 杰出 资深 会员。 历任 香港 警务 处(商 业罪案 调查 科) 警务 总督 察 、 香港 证券 及 期货专 员 办 事处 证券 主任 、 香港 证券 及期 货事 务监 察委员 会法 规执 行部 总监 。 现任 香港 金融 管理局 顾问 。 郑建彪先 生, 独立董 事,1964 年 出生, 籍贯北 京, 经济学硕 士、 工商管 理硕 士、中 国 注册会 计师 , 中 国籍 。 历 任北京 市财 政局 干部 、 深 圳蛇口 中华 会计 师事 务所 经理、 京都 会计 师事务 所副 主任 。 现 任致 同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普 通合伙 ) 管 理合 伙人 、 中 国证监 会第 三届 上市公 司并 购重 组专 家咨 询委员 会委 员。 周蕊女士 ,独 立董事 ,1971 年出生 ,籍 贯广东 ,法 学硕士, 中国 籍。历 任北 京市万 商 天勤( 深圳)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北京市 中伦( 深圳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北京 市信利 (深圳 )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 合 伙人 。 现任 金杜 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全联 并购 公会 广东 分会会 长、 广东 省律师 协会 女律 师工 作委 员会副 主任 、 深 圳市 中小 企业改 制专 家服 务团 专家 、 深圳 市女 企业 家协会 理事 。 3.2.2 监 事会 成员 吴晓东 先生 , 监 事会 主席 ,1969 年出 生, 籍贯 江苏 , 法律 博士 , 中 国籍 。 历 任中国 证 监会法 律部 法规 处副 处长 、 上市 公司 监管 部并 购监 管处副 处长 、 上 市公 司监 管部公 司治 理监 督处处 长、发 行监管 部发 审委处 长、华 泰证券 合规 总监、 华泰联 合证券 党委 书记、 副总裁 、 董事长 。现 任南 方基 金监 事会主 席。 舒本娥女 士, 监事,1964 年出生, 籍贯 江西, 大学 本科学历 ,十 八年证 券从 业经历 , 中国籍 。 历任 熊猫电 子集 团公司 财务 处处 长、 华泰 证券计 划资 金部 副总 经理 、 稽 查监 察部 副 总经理 、 总 经理 、 计 划财 务部总 经理 。 现 任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 华泰 联合 证券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 有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 华泰 长城 期货 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华泰 瑞通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姜丽花女 士, 监事,1964 年出生, 籍贯 浙江, 大学 本科学历 ,高 级会计 师, 中国籍 。 历任浙 江兰 溪马 涧米 厂主 管会计 、 浙 江兰 溪纺 织机 械厂主 管会 计、 深圳 市建 筑机械 动力 公司 会计、 深圳 市建 设集 团计 划财务 部助 理会 计师 、 深 圳市建 设投 资控 股公 司计 划财务 部高 级会 计师、 经理 助理 、 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计 划财 务部经 理、 财务 预算 部副 部长。 现任 深圳 市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考核 分配部 部长 、 深 圳经 济特 区房地 产 ( 集团 ) 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 深 圳市建 安 ( 集团 ) 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 深 圳市 国际 招标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深投 物业 发展 有限公 司董 事。 王克力先 生, 监事,1961 年出生, 籍贯 福建, 船舶 工程专业 学士 ,中国 籍。 历任厦 门 造船厂 技术 员、 厦门 汽车 工业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厦 门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 国际 广场筹 建处 副主 任、 厦 信置 业发 展公 司总 经理、 投资 部副 经理 、 自 有资产 管理 部副 经理 职务 。 现任 厦门 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投 资发 展部 总经理 。 林红珍女 士, 监事,1969 年出生, 籍贯 福建, 工商 管理硕士 ,中 国籍。 历任 厦门对 外 供应总 公司 会计 、 厦 门中 友贸易 联合 公司 财务 部副 经理、 厦门 外供 房地 产开 发公司 财务 部经 理、 兴 业证 券计 财部 财务 综合组 负责 人、 直属 营业 部财务 部经 理、 计划 财务 部经理 、 风 险控 制部总 经理 助理 兼审 计部 经理 、 风 险管 理部副 总监 、 稽 核审 计部 副总监 、 风 险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工作 ) 、 风 险管 理部总 经理。 现任 兴业 证 券财务 部、 资 金运 营管 理 部总经 理、 兴 证 期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兴业创 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监事 。 苏民先生 ,职 工监事 ,1969 年出生 ,籍 贯安徽 ,计 算机硕士 研究 生,中 国籍 。历任 安 徽国投 深圳 证券 营业 部电 脑工程 师、 华夏 证券 深圳 分公司 电脑 部经 理助 理、 南方基 金运 作保 障部副 总监 、市 场服 务部 总监、 电子 商务 部总 监。 现任南 方基 金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张德伦先 生, 职工监 事,1964 年 出生, 籍贯山 东, 企业管理 硕士 学历, 中国 籍。历 任 北京邮 电大 学副 教授 、 华 为技术 有限 公司 处长 、 汉 唐证券 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 海 王生 物人 力 资源总 监、 华信 惠悦 咨询 公司副 总经 理、 首席 顾问 。现任 南方 基金 人力 资源 部总监 。 林斯彬先 生, 职工监 事,1977 年 出生, 籍贯广 东, 民商法专 业硕 士,中 国籍 。历任金 杜律师 事务 所证 券业 务部 实习律 师、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深 圳分 行资 产保 全部 职员、 银华 基金 监察稽 核部 法务 主管 、民 生加银 基金 监察 稽核 部职 员。现 任南 方基 金监 察稽 核部执 行总监 。 3.2.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员 张海波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杨小松 先生 ,总 裁, 简历 同上。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 俞文宏 先生, 副总 裁, 中 共党员 , 工商 管理 硕士, 经济师, 中国 籍。 历 任江 苏省投 资 公 司业务 经理 、 江苏国 际招 商公司 部门 经理 、 江 苏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 江 苏国信高 科技 创业投 资有 限公司董 事长 兼总经 理。2003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现 任南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党委 委员、 南方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朱运东 先生 , 副 总裁 , 中 共党员 , 经 济学 学士 , 中 国籍。 曾任 职于 财政 部地 方预算 司及 办公厅、 中国 经济开 发信 托投资公 司,2002 年加入 南方基金 ,历 任北京 分公 司总经理 、产 品开发 部总 监、 总裁 助理、 首席市 场执 行官 , 现 任南 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党委委 员。 常克川先 生, 副总裁 ,中 共党员,EMBA 工商 管理硕 士,中国 籍。 历任中 国农 业银行 副 处级秘 书, 南方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投 资业 务部 总经 理、 沈 阳分 公司 总经 理、 总裁助 理, 联合 证券(现 为华 泰联合 证券 )董事会 秘书 、合规 总监 等职务;2011 年加 入南方 基金,任 职董 事会秘 书、 纪委 书记 , 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董 事会 秘书 、 纪 委书记 、 南 方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李海鹏先 生,副 总裁, 工 商管理硕 士,中 国籍。 曾 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 司投资 部 高级分析 师,2002 年加入 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高级 研究 员、基 金经 理助理、 基金 经理、 全国 社保 及国 际业 务部执 行总 监、 全国 社保 业务部 总监 、 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总经 理助 理兼固 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现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首席 投资 官 ( 固定收 益) 、 南 方东英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香港 )董 事。 鲍文革 先生 , 督 察长 , 中 国民主 同盟 盟员 , 经 济学 硕士, 中国 籍。 历任 财政 部中华 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师,南 方证 券有限公 司投 行部及 计划 财务部总 经理 助理,1998 年加入南 方基 金, 历 任运 作保 障部 总监 、 公司 监事 、 财 务负 责人 、 总经 理助 理, 现任 南 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南方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3.2.4 基 金经 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为:2004 年 3 月至 2005 年 3 月 ,陈键 ;2005 年 3 月至 2006 年 1 月,刘 情剑 ;2006 年1 月至 2007 年6 月, 张纪 林;2007 年 6 月至 2008 年11 月,万 晓西 ; 2008 年 11 月至 2009 年 10 月, 韩亚 庆、万 晓西 ;2009 年 10 月至 2011 年10 月,韩 亚庆 ; 2011 年10 月至2014 年7 月, 韩 亚庆 、 刘 朝阳,2014 年 7 月至2014 年9 月, 韩亚庆 、 刘 朝 阳、夏 晨曦 ;2014 年9 月至 2016 年11 月 ,韩 亚庆 、夏晨 曦;2016 年 11 月 至今, 夏 晨曦 。 夏晨曦 先生 , 香港 科技 大 学理学 硕士 , 具有 基金 从 业资格 。2005 年5 月加 入 南方基 金, 曾担任 金融 工程 研究 员、 固定收 益研 究员 、 风 险控 制员等 职务 , 现 任固 定收 益部副 总监 、 社 保理事 会委 托产 品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 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7 月, 任固 定收 益部 投 资经理 ,负 责社 保、 专户 及年金 组合 的投 资管 理;2012 年 7 月至 2015 年1 月, 任 南方 润元 基金经 理; 2014 年7 月至2016 年11 月, 任 南方 薪金 宝基金 经理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 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 南方 理财 金基 金 经理;2012 年 8 月至 今, 任南方 理财 14 天基金 经理 ;2012 年10 月至今 ,任 南方 理财60 天 基金经 理;2013 年 1 月 至 今,任 南方 收 益宝基 金经 理;2014 年 7 月至今 ,任 南方 现金 增利 、南方 现金 通基 金经 理;2016 年 2 月至 今,任 南方 日添 益货 币基 金经理 ;2016 年 10 月至 今,任 南方 天天 利基 金经 理。 3.2.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总裁杨 小松 先生 , 副 总裁 兼首席 投资 官 ( 固定 收益 ) 、 南 方东 英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香 港) 董 事李 海鹏 先生 , 交 易管理 部总 监王 珂女 士, 固定收 益部 副总 监夏 晨曦 先生, 固定 收益 部副总 监李 璇女 士。 3.2.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3.3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3.4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 基金 管理 人固 有 财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 资;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 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1)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3.5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禁止 性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 供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 规有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3.6 基金 经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3.7 基金 管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 保 基金财 务和 公司 财务 以及 其他信 息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 最大 程度地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本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了科 学合 理、 控制 严密 、运行 高效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指 公司 为实现 内部 控制 目标 而建 立的一 系列 组织 机制 、 管 理方法 、 操 作程 序 与控 制措 施的 总称 。 内 部控 制制 度由内 部控 制大纲 、 基本 管理制 度 、 部门业 务规 章等 组成。 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是对 公司章 程规 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化 和展 开 , 是 对各 项基 本管理 制 度的总 揽和 指导 ,内 部控 制大纲 明确 了内 控目 标、 内控原 则、 控制 环境 、内 控措施 等内容 。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 内部 会计控 制制 度 、 风 险控 制制 度、 投资 管理 制度 、 监 察稽 核制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门 业务 规章 是在 基本 管理制 度的 基础 上, 对各 部门的 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 任、操 作守 则等 的 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机制必须 覆盖 公司的 各项 业务、各 个部 门或机 构和 各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运作 环节 。 有效 性原 则 。 通过 科学 的内控 手段 和方 法, 建立 合理的 内控 程序 , 维 护内 控制度 的 有 效执行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机 构 、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基 金 资产、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本 效益 原则 。 公 司应 充分发 挥各 机构 、 各 部门 及各级 员工 的工 作积 极性 , 运 用科 学 化的方 法尽 量降 低经 营运 作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以 合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 果。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 依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会 计法 》 等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制 订了 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 司 财务会 计制 度、 会计 工作 操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 职责 ,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 建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内部会 计控 制制度 包括 凭证制度 、复 核制度 、账 务处理程 序、 基金估 值制 度和程序 、 基金财 务清 算制 度和 程序 、 成 本控 制制 度、 财务 收 支审批 制度 和费 用报 销管 理办法 、 财产 登 记保管 和实 物资 产盘 点制 度、会 计档 案保 管和 财务 交 接制 度等 。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 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 制委员 会组 织各 部门 制定 ,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的目标 和 原则、 风险 控制 的机 构设 置、 风 险控 制的 程序 、 风 险类型 的界 定、 风险 控制 的主要 措施 、 风 险控制 的具 体制 度、 风险 控制制 度的 监督 与评 价等 部分组 成。 风险 控制 的具 体制 度主 要包括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度 、 交易 风险 管理 制度、 财务 风险控 制 制度以 及岗 位分 离制 度、 防火墙 制度 、 岗 位职 责、 反馈制 度、 保密 制度 、 员 工行为 准则 等程 序性风 险管 理制 度。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负 责监 察稽核 工作 。 除应当 回避 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 司任 何会 议, 调阅 公司 相关档 案 , 就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查 、 评 价、 报告、 建议 职能。 督察 长应 当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董事 会应 当对 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 具 体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司 配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 核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稽 核管理 办法 、 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 等 。 通 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 查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遵守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的有 关情 况; 检查 公司 各业务 部门 和人 员执 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项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情 况。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7 § 4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2016 年 9 月 末,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210 人 ,平 均年龄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 “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宗 旨,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中 最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 产、QDII 资产 、股权 投资 基 金、证 券公 司 集合资 产管 理计划 、证券 公司定 向资 产管理 计划、 商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化 、 基金公 司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 户资 产、ESCROW 等门 类齐 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同时 在 国内率 先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管 理等 增值 服务 , 可 以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管 服务 。 截 至 2016 年 9 月 ,中 国工 商 银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 金 624 只。 自 2003 年以 来, 本行连 续十 一年获 得香 港 《亚 洲货 币 》 、 英 国 《 全球 托管 人》 、 香 港 《 财资 》 、 美 国 《 环球金 融 》 、 内 地《证 券时 报》 、《 上海 证券报 》等 境内 外权 威财 经媒体 评选 的 51 项最 佳托 管银行 大奖 ; 是获得 奖项 最多 的国 内托 管银 行 , 优良 的服 务品 质获 得国内 外金 融领 域的 持续 认可和 广泛 好 评。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责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8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 券账户 ,按 照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除;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五)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9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 2014 年八 次顺 利通 过评 估 组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充 分的 最权 威 的SAS70 (审 计标 准第 70 号) 审阅 后,2015 年中 国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第 九次通 过 ISAE3402(原 SAS70 ) 审阅 获 得无保 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报 告, 表明 独立 第三 方对我 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 管理、 内部 控制 方面的 健全 性和 有效 性的 全面认 可 。 也 证明 中国 工商 银行托 管服 务的 风险 控制 能力已 经与 国 际大型托 管银 行接轨 ,达 到国际先 进水 平。目 前,ISAE3402 审 阅已经 成为年 度化、常 规化 的内控 工作 手段 。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思 想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个 运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 内 部审 计局 )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总 行稽核 监察部 门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理 政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险 控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 完 整性 原则 。 托管 业务 的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 须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防范 风险 ,审慎经 营, 保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 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当 分离 ;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 评 价部 门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 门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 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 离,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墙 隔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产 独立、 环境 独立、 人员独 立、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立 、 网络独 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 政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 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 人 事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 建立 “自 控防 线 ” 、 “ 互控 防线 ” 、 “监控 防线” 三道 控制 防 线, 健 全绩效 考核 和激 励 机制, 树立 “ 以人为 本” 的内控 文化, 增 强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 队精 神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定 期 、 定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 方式 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 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 心, 制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 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资产 托管 部不 断提 高 演练标 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1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 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 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4)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 发展 同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六)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等 有关 证券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 基 金投融 资比 例、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 银行、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 绩 表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整改 , 整改 的时 限应符 合法 规允 许的 投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 在规 定 时间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 合同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改 正 , 如基 金管 理人未 能在 通 知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 和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 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2 §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售 机构 5.1.1 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 :张 锐珊 5.1.2 代 销机 构 南方现 金 A 代销 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联系人: 陶仲伟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嘉朔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3 5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牛 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政 储蓄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国华 客户服务 电话:95580 联系人: 王硕 传真:(010 )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8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联系人: 吴斌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朝阳门北 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东城区 朝 阳门北大 街 9 号 东方文 化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庆萍 联系人: 丰靖





电话:010-89937330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广发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越秀 区 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明生 联系电话 :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1 中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洪 崎





联 系人:穆 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4 12 中国光大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外 大街 6 号光大 大厦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太平桥大 街 25 号 中国光 大中心 法定代表 人:唐 双宁


联 系人:朱 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兴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 湖东 路154 号 办公地址: 福州市 湖东 路154 号 法定代表 人:高建 平


联 系人:李博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4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深 圳市深 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建一 联系人: 张莉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5 杭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杭州 市下城 区 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 杭州 市下城 区 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陈 震山 联系人: 严峻 联系电话 :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 :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6 上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 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金 煜 联系人: 汤征程 联系电话 :021-68475521 客服电话 :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7 北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丙 17 号 法定代表 人:闫 冰竹


联系人: 赵姝 传真:010-66225309 客户服务 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5 18 北京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月坛南街1 号院2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月坛南街1 号院2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王 金山 联系人: 李小鹏 电话:010-85605054 传真:010-85605340 客服电话:96198 ;400-88-96198;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9 烟台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烟台 市 芝罘区海 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烟台 市 芝罘区海 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 人:叶 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热线 :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20 上海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冀 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联系电话 :021-38523692 客服电话 :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21 江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中华 路 26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中华 路 26 号 法定代表 人:夏 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客服电话 :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22 东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 :卢国 锋 联系人: 吴照群 联系电话 :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3 华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建 联系人:王 者凡 联系电话 :010-85238890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6 24 青岛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山东 省青岛 市 市南区香 港中路68 号华 普大厦 办公地址 : 山东 省青岛 市 市南区香 港中路68 号华 普大厦 法定代表 人:郭 少泉


联 系人:叶 旻 联系电话 :0532-68609960 客服电话: ( 青岛)96588 , (全国)400-66-96588 网址:www.qdccb.com 25 宁波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宁波 市 鄞州区宁 南南路700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宁波 市 鄞州区宁 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华裕


联 系人: 任 巧超 联系电话 :0574-81850830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6 南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林 复





联系人: 张小光 联系电话 :025-86775342 客服电话 :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27 临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临沂 市 沂蒙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临沂 市 兰山区北 京路 37 号 法定代表 人:钱 进 联系人: 田宇


吕芳芳 联系电话 :0539-7877821





0539-7877773 客服电话 :400-699-6588 网址:www.lsbchina.com 28 汉口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 市江汉 区 建设大道933 号 汉口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 市江汉 区 建设大道933 号 汉口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陈 新民


联系人: 曾武 联系方式 :027-82656704 客服电话 :96558 (武汉 ) 、40060-96558 (全 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29 江苏张家 港农村 商业银 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张家 港市杨 舍 镇人民中 路 66 号 办公地址 :张家 港市杨 舍 镇人民中 路 66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自忠


联系人: 施圆圆 联系电话 :0512-56968212 客服电话 :0512-96065 网址:www.zrcbank.com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7 30 浙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沈 仁康


联系人: 唐燕 联系电话 :0571-87659056 客服电话 :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31 温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 市车站 大 道 196 号 办公地址 :温州 市车站 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表 人:邢 增福


联系人: 林波 联系电话 :0577-88990082 客服电话 :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32 重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 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 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 人:甘 为民


联系人: 孔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 :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33 深圳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 省深圳 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3038 号 合作金融 大厦 办公地址 : 广东 省深圳 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3038 号 合作金融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光安


联系人: 王璇 联系电话 :0755 -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 :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34 东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东莞 市 东城区鸿 福东路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东城 区 鸿福东路2 号东 莞农商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何 沛良


联系人: 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5 哈尔滨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哈尔 滨市道 里 区尚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 滨市道 里 区尚志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表 人:郭 志文 联系人: 吴昊 电话:0451-87792450 传真:0451-87792450 客服电话 :95537 ,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8 36 乌鲁木齐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黎 联系人: 余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37 渤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河东 区 海河东路218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河东 区 海河东路218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 :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38 广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30 号广 州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30 号广 州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姚 建军 联系人: 唐荟 电话:020-28302742 传真:020-28302021 客服电话 :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39 河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 人:乔 志强 联系人: 郑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40 大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大连 市中山 区 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 厦 办公地址 : 大连 市中山 区 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 厦 法定代表 人:陈 占维 联系人: 朱朱
























































电话:0411-82356695 传真:0411-82311731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9 41 徽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合肥安 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办公地址 :合肥 市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宏鸣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安徽省外) 、96588( 安徽 省内) 网址:www.hsbank.com.cn 42 广东顺德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佛山 市顺德 区 大良德和 居委会 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 :佛山 市顺德 区 大良德和 居委会 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 人:姚 真勇 联系人: 胡健强 电话:0757-22386489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 :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43 天津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宗唐 联系人: 李岩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 44 重庆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洋河东路10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洋河东路10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建忠 联系人: 范亮

































































电话:023-67637962 传真:023-67637909 客服电话 :023-966866 网址:www.cqrcb.com 45 金华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金华 市 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金华 市 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 人:徐 雅清 联系人: 陈秀端 电话:0579-82178271 传真:0579-82178321 客服电话 :400-711-6668 网址:www.jhccb.com.cn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0 46 包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 古包头 市 青山区钢 铁大街6 号 办公地址 :内蒙 古包头 市 青山区钢 铁大街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镇西


联系人: 张建鑫 联系电话 :010-64816038 传真:010-64596546 客服电话 :95352 网址:www.bsb.com.cn 47 广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新城 华夏路1 号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新城 华夏路1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继康


联系人: 卢媛薇 电话:020-28852729 传真:020-22389031 客服电话 :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48 珠海华润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 省珠海 市 吉大九洲 大道东1346 号 办公地址 : 广东 省珠海 市 吉大九洲 大道东1346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晓勇


联系人: 钟春苗 电话:0756-8121095 传真:0756-8121775 客服电话 :96588( 广东 省 外加拨 0756) ,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49 江苏江南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常州 市天宁 区 延宁中路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 市天宁 区 延宁中路668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 :96005 网址:www.jnbank.cc 50 吉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 省长春 市 东南湖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吉林 省长春 市 东南湖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宝祥


联系人: 孙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话 :400-88-96666( 全国),96666( 吉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51 杭州联合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建国 中 路 99 号 办公地址 :杭州 市建国 中 路 99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晨





联系人: 张强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话 :96592 网址:www.urcb.com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1 52 四川天府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南充 市 涪江路 1 号 办公地址 :四川 省南充 市 滨江中路 一段 97 号26 栋泰和尚 渡南充 市商业 银 行 法定代表 人:黄 光伟


联 系人:樊 海波 电话:028-67676033 客服电话 :400-16-96869 网址:www.tf.cn 53 厦门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 市湖滨 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 :厦门 市湖滨 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吴 世群


联 系人:孙 瑜 电话:0592-531025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54 富滇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 拓东路 41 号 办公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 拓东路 41 号 法定代表 人:夏 蜀





联 系人:戴 秋娟 电话:0871-63140324 传真:0871-63194471 客服电话 :4008896533 网址:http://www.fudian-bank.com/ 55 威海市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威海 市宝泉 路 9 号


办公地址 :济南 市经十 路 奥体金融 中心 d 栋 法定代表 人:谭 先国


联 系人:武 芳 电话:0531-68978175 传真:0531-68978176 客服电话 :省内96636 、 境内 4000096636 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56 山东寿光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东 省寿光 市银海路19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 省寿光 市银海路19 号 法定代表 人: 颜 廷军 联系人: 周坤玉 电话:0536-5293756 传真:0536-5293756 客服电话 :0536-96633 57 浙江民泰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 省温岭 市三星大 道 168 号 办公地址 : 浙 江省杭 州市 江干区丹 桂街 8 号汉嘉 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 人: 江 建法 联系人: 纪晓静 电话:0571-81915575 传真:0571-81915577 客服电话 :96521/4008896521 (省 外) 网址:www.mintaibank.com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2 58 浙江温州 龙湾农 村商业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温州 市 龙湾区永 中街道 永宁西 路555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温州 市 龙湾区永 中街道 永宁西 路555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少云 联系人: 胡俊杰


电话:0577-86923223 传真:0577-86921250 客服电话 :4008296596 网址:www.lwrcb.com 59 浙江绍兴 瑞 丰农 村商业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 绍兴柯 桥笛扬路1363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绍兴柯 桥 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 人: 俞 俊海 联系人: 孔张海 电话:0575-84788101 传真:0575-84788100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网址:www.borf.cn 60 广东南海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 东省佛 山市 南海区桂 城街道 南海大 道北 2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佛山 市 南海区桂 城街道 南海大 道北 2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宜心 联系人: 廖雪 电话:0757-86266566 传真:0757-86250627 客服电话 :96138 网址:www.nanhaibank.com 61 西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陕西西 安 高新路 60 号 办公地址 :西安 市雁塔 区 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 人:郭 军


联系人: 白智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891 客服电话 :4008696779 网址:www.xacbank.com 62 苏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苏州 市 工业园区 钟园路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 省苏州 市 工业园区 钟园路72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兰凤





联系人: 朱瑞良 电话:0512-69868364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 :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3 63 晋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万柏林区 长风西 街一号 丽华大厦A 座 办公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万柏林区 长风西 街一号 丽华大厦A 座 法定代表 人:阎 俊生


联系人: 杨瑞 电话:0351-6819926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电话 :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64 华融湘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 长沙市 天心区芙 蓉南路 一段828 号杰座大 厦 办公地址: 湖南省 长沙市 天心区芙 蓉南路 一段828 号杰座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张 永宏


联系人: 杨舟


电话:0731-89828900


传真:0731- 89828806 客服电话 :0731-96599 网址:www.hrxjbank.com.cn.cn 65 龙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 江哈尔 滨 市道里区 友谊路43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 江哈尔 滨 市道里区 友谊路436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建辉


联系人: 闫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服电话 :4006458888 网址:www.lj-bank.com 66 昆仑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 克拉玛 依 市世纪大 道 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街 1 号 B 座 法定代表 人: 蒋 尚军 联系人: 张碧华


电话:010-89026813 传真:010-89025421 客服电话 :4006696569 网址:http://www.klb.cn 67 广东南粤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 东省湛 江市 经济技术 开发区 乐山大 道60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湛江 市 经济技术 开发区 乐山大 道60 号 法定代表 人: 韩 春剑


联系人: 张亚克 电话:020-28099071 传真:0759-2686697 客服电话 :4000961818 网址:http://www.gdnybank.com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4 68 桂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桂林 市中山 南 路 76 号 办公地址 :桂林 市中山 南 路 76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电话:0773-3810130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话 :400-86-96299 网址:www.guilinbank.com.cn. 69 成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四川 省成都 市西御街16 号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西御街 16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捷





联系人: 杨堃 电话:028-86160050 传真:028-86160050 客服电话 :028-96511 网址:www.bocd.com.cn 70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建 省泉州 市 丰泽区云 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福建 省泉州 市 丰泽区云 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 人:傅 子能


联系人: 陈铮泓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58871 客服电话 :96312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71 成都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武侯区科 华中路88 号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武侯区科 华中路88 号 法定代表 人:陈 萍





联系人: 杨琪 电话:028-85315412 传真:028-85190961 客服电话 :028-962711 网址:http://www.cdrcb.com/ 72 长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安 市高新 技 术产业开 发区高 新四路 13 号 1 幢1 单元10101 室 办公地址 :西安 市高新 技 术产业开 发区高 新四路 13 号 法定代表 人:毛 亚社


联系人: 闫石 传真:029-88609566 客服电话 :(029 )96669 、400-05-96669 网址:www.ccabchina.com 73 锦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辽宁 省锦州 市 松山新区 科技路68 号 办公地址 :辽宁 省锦州 市 松山新区 科技路6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伟





联系人: 庞璐璐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186 客服电话 :400-66-96178 网址:www.jinzhoubank.com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5 74 浙江乐 清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 省乐清 市城南街 道伯乐 西路 99 号 办公地址 : 浙江 省乐清 市 城南街道 伯乐西 路 99 号


法定代表 人: 高 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网址:www.yqbank.com 75 贵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贵州 省贵阳 市中华北 路 77 号 办公地址 :贵州 省贵阳 市 中华北路77 号 法定代表 人: 陈 宗权 联系人: 周勇 电话:0851-86858673 传真:0851-86851953 客服电话 :40011-96033 网址:http://www.gyccb.cn 76 德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东 省德州 市三八东 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德州 市 三八东路1266 号 法定代表 人: 孙 玉芝 联系人: 王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传真:0534-2297327 客服电话 :40084-96588 网址:www.dzbchina.com 77 潍坊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东 省潍坊 市胜利东 街 5139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 省潍坊 市胜利东 街 5139 号 法定代表 人:史 跃峰


联系人: 张永财 电话:0536-8050039 传真:0536-8051916 客服电话 :400-61-96588 网址:www.bankwf.com 78 浙江泰 隆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台州 市 路桥区南 官大道1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上城区望 江东路59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钧 联系人: 陈妍宇


电话:0571-87788979 传真:0571-87788818 客服电话 :400-88-96575 网址:www.zjtlcb.com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6 79 浙江杭 州余 杭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余杭区南 苑街道 南大街 72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余杭区南 苑街道 南大街 72 号 法定代表 人:来 煜标 联系人: 蔡亮 电话:0571-86209980 传真:0571-86137150 客服电话 :96596 ,4008896596 网址:www.yhrcb.com 80 盛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沈阳 市沈河 区 北站路 109 号 办公地址 :沈阳 市沈河 区 北站路 109 号


联系人: 裴奕欢


电话:024-23595555-2370 传真:024-22535865 客服电话 :95337 网址:http://www.shengjingbank.com.cn 81 浙江富 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富阳 区 鹿山街道 依江路501 号 第1 幢 办公地址 :杭州 市富阳 区 鹿山街道 依江路501 号 第1 幢 法定代表 人:马 富华 联系人: 陈硕 电话:0571-63280253 传真:0571-63360418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网址:www.fyrcbk.com 82 长春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吉林 省长春 市 二道区自 由大路5755 号 办公地址 :吉林 省长春 市 绿园区正 阳街 4288 号 法定代表 人:马 铁刚





联系人: 张俊峰 电话:0431-89115109 传真:0431-89115154 客服电话 :96888-0-1 网址:http://www.cccb.cn 83 福建漳 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福建 省漳州 市芗城区 水仙大 街 53 号 办公地址 : 福建 省漳州 市芗城区 水仙大 街 53 号 法定代表 人: 滕 秀兰


联系人: 周毅伟 电话:0596-2688325 传真:0596-2678563 客服电话 :全省 统一客 服 热线 96336 (省 外拨打 0591-96336 ) 网址:http://www.fjnx.com.cn/zzrcb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7 84 齐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淄博 市 张店区金 晶大道105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淄博 市 张店区金 晶大道105 号 法定代表 人:杲 传勇





联系人: 焦浦 电话:0533-2178888-9907 传真:0533-6120373 客服电话 :96588 网址:www.qsbank.cc 85 中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河南 省郑州 市 郑东新区CBD 商 务外环 路23 号中 科金座 大厦 办公地址 :河南 省郑州 市 郑东新区CBD 商 务外环 路23 号中 科金座 大厦 法定代表 人:窦 荣兴





联系人: 赵栋一 电话:0371-85519823 传真:0371-85519869 客服电话 :96688 网址:www.zybank.com.cn 86 渣打银行 (中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201 号渣打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福山路500 号 城建国 际中心 23 楼 法定代表 人:林 清德 联系人: 郑毓栋 电话:021-50163988 传真:021-58205487 客服电话 :8008208088 网址:http://www.standardchartered.com.cn 87 星展银行 (中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 1301、1801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 1301、1801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葛 甘牛


联系人: 吴欣莹 电话:021-38968359 传真:021-38968995 客服电话 :400-820-8988 网址:www.dbs.com.cn 南方现 金 A 代销 券商及 其 他代销 机构 :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江东 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易 联系人: 庞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8 2 兴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长柳路36 号兴 业 证券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乔琳雪 联系电话 :021-38565547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1012 号国 信证券大 厦十六 层至二 十 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1012 号国 信证券大 厦十六 层至二 十 六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 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共炎 联系人: 邓颜 联系电话 :010-66568292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 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zts.com.cn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9 7 海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杰


联 系人:李 笑鸣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 :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门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 系人:权 唐 联系电话 :010-85130588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 河区天 河北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 东省广 州天 河北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19 、36 、38 、39 、41 、42、43 、44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 系人:黄 岚 统一客户 服务热 线: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网址:广 发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6008 号特 区报业大 厦 14、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 业大 厦14、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丁 益


联 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21-62821733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 系人:黄 婵君 联系电话 :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8 号 卓越时代 广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亮马桥路48 号中 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张 佑君 联 系人:顾 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0 13 申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徐汇区 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长乐路 989 号40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梅 联系人: 李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5 中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与 福中路 交界 处荣超商 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 、03 、05 、11 、12 、13、15 、16、18 、 19、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 商务中心A 栋第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 人:高涛 联系人: 万玉琳 联系电话 :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6 申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 市高新区 (新市 区) 北京南路358 号 大成国 际 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 市高新区 (新市 区) 北京南路358 号 大成国 际 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韩 志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 王怀春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湘财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958 号 华能联合 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 人:林 俊波 联系人: 李欣 联系电话 :021-38784580-8918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1 18 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凤凰大 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连志 联系人: 陈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9 中信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 崂山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 市南区东 海西路28 号龙翔广 场东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宝林 联系人: 赵艳青 联系电话 :0532-85023924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20 中银国际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 人:许 刚 联系人: 王炜哲 联系电话 :021-20328309 网址:www.bocichina.com 21 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2 民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 民生金融 中心 A 座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 民生金融 中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 人:余 政 联系人: 赵明 联系电话 :010-85127622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2 23 东方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中山 南 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南 路 318 号2 号楼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 人:潘 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4 华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阳门北 大街 18 号 中国人保 寿险大 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 人:祝 献忠 基金业务 联系人 :李慧 灵 联系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25 华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高新区天 府二街198 号华西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高新区天 府二街198 号华西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杨 炯洋 联系人: 谢国梅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26 长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尤 习贵 客户服务 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 客户服 务网址 :www.95579.com 27 世纪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 人:姜 昧军 联系人: 袁媛 联系电话 :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 :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3 28 东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 市生态 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 市净月 区 生态大街666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9 上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黄浦区 四川中路213 号 久事 商务大厦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黄浦区 四川中路213 号 久事 商务大厦7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联系电话 :021-53686262 客户服务 电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277 或021-53686100-7008 网址:www.962518.com 30 江海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黑 龙江省 哈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 省哈尔 滨市松北 区创新 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1 国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 无锡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 融一 街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 无锡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 融一 街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 人:姚志 勇


联 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2 东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 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 金源中心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4 33 渤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 津市经 济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 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 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4 平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詹 露阳 联系人: 石 静武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5 国都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少华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6 东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 人:范 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www.dwzq.com.cn 37 广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 天河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融中 心主塔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 天河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融中 心主塔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 人:邱 三发


联 系人:梁 微 联系电话 :95396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5 38 华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 治区拉 萨市柳梧 新区察 古大 道1-1 号 君泰国 际 B 栋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民田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6 楼 法人代表 :林立 联系人: 郑琢 联系电话 :0755-82707869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39 南京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 人:歩 国旬 联系人: 王万君 联系电话 :025-83367029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40 华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 合肥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 合肥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财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系人: 范超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www.hazq.com 41 红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 昆明市 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 红塔大厦9 楼 办公地址: 云南省 昆明市 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 红塔大厦9 楼 法定代表 人:况 雨林 联系人: 高国泽 联系电话 :0871-63577946 客服电话 :4008718880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42 银泰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竹子林四 路紫竹 七道 18 号光大 银行大 厦 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竹子林四 路紫竹 七道 18 号光大 银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黄 冰 联系电话 :0755-83706665 客服电话 :4008-505-505 网址:www.ytzq.com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6 43 浙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 州杭大 路 1 号黄龙世 纪广场A6-7 楼 法定代表 人:吴 承根


联 系人:周 存华 电话:021-80106041 传真:021-80106010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44 华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 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57 层





办公地址: 中 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 人:陈 林





联 系人:刘 闻川


















































电话:021-20515589 传真:021-20515593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5 山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 际贸易中 心东塔 楼 办公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 际贸易中 心东塔 楼 法定代表 人:侯 巍





联 系人:郭 熠 联系电话 :0351 -868665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46 第一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福华一路115 号 投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福华一路115 号 投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刘学 民


联 系人:毛诗 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7 华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 州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郭相兴 电话:021-20655175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 省外请先 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7 48 中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南山区 科技中一 路西华 强高 新发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华侨 城 深南大道9010 号 法定代表 人:黄 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联系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网址:http://www.zszq.com 49 国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 省桂林 市 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 福田区竹 子林四 路光 大银行大 厦 3F 法定代表 人:何 春梅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50 中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菅 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范春艳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www.ccnew.com 51 西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坚





联 系人:张 煜 联系电话 :023-63786633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2 财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 省石家 庄 市桥西区 自强路35 号庄家金 融大厦23 至 26 层 办公地址 :河北 省石家 庄 市桥西区 自强路35 号庄家金 融大厦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 人:翟 建强


联 系人:马 辉 联系电话 :0311-66006342 客服电话 :4006128888 网址:www.S10000.com 53 德邦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普陀区 曹杨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福山路500 号 城建 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文平


联 系人:朱 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 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8 54 中航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 昌市红 谷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 融大厦A 座41 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立路 60 号润枫 德 尚6 号楼3 层中 航证券 法定代表 人:王 宜四


联 系人: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55 国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 合肥市 阜南路 166 号润 安大 厦A 座 25 层 法定代表 人:蔡 咏 联系电话 :0551-2634400 客服电话 : 全 国统一 热线95578,4008888777 , 安徽省内 热线 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56 国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信 国 际金融大 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信 国 际金融大 厦 法定代表 人:马跃 进 联系人:俞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080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57 中国国际 金融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建国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 大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 外甲 6 号SK 大厦 法定代表 人:丁 学东 联系人: 杨涵宇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8 大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 市城区 迎 宾街 15 号 桐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 太原市 长治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心 A 座F12 、F13 法定代表 人:董 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9 59 方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 沙芙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大 厦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 沙芙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其聪


联系人: 高洋 联系电话 :010-68546709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60 财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务 中心 201 、501、502、1103 、1601-1615、 1701-1716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务 中心 201 、501、502、1103 、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 人:沈 继宁


联系人: 夏吉慧 联系电话 :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 :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61 东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 延陵西路23 号投 资 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928 号东 海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赵 俊





联 系人:王 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2 西部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 西安市 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陕西省 西安市 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厦 6 楼616 室 法定代表 人:刘 建武 联系人: 梁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63 新时代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表 人:叶 顺德 联系人: 田芳芳 联系电话 :010-83561146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0 64 瑞银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 人:程 宜荪 联系人: 冯爽 联系电话 :010-58328373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65 金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 市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4001 号 时代金 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66 万联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 置地广场F 栋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13 号高 德 置地广场E 栋12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建军 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 :020-38286026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67 国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贾鹏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8 财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 际财富中 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 际财富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蔡 一兵






































联系人: 郭磊












































联系电话 :0731-84403319 客服电话 : 400-88-35316 (全国) 网址:www.cfzq.com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1 69 恒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 特市赛 罕区敕勒 川大街 东方 君座 D 座14 层 办公地址: 呼和浩 特市赛 罕区敕勒 川大街 东方 君座 D 座14 层 法定代表 人:庞 介民 联系人: 熊丽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70 华龙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 城关区 东岗西路638 号 财富 大厦 办公地址: 兰州市 城关区 东岗西路638 号 财富 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www.hlzq.com 71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 大厦 28 层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宛平南路8 号 法定代表 人:俞 洋 联系人: 王逍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72 国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 呼和浩 特市新城 区锡林 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 长安 兴融中心 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智河 联系人: 虞 哲维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73 英大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 厦三 十、三十 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 厦三 十、三十 一层 法定代表 人:吴 骏


联 系 人:吴尔 晖 联系电话 :0755-83007159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2 74 中天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 市和平 区 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 沈阳市 和平区 南五马路121 号 万丽 城晶座 4 楼中天 证券经 纪 事业部 法定代表 人:马 功勋


联系人: 李泓灏 联系电话 :024-23280806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网址:http://www.iztzq.com 75 五矿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 经贸中心 办公楼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 经贸中心 办公楼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赵 立功


联系人: 马国栋 电话:0755-83252843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76 大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 省大连 市 沙河口区 会展路129 号大连国 际金融 中心 A 座-大连期货 大厦 38 、 39 层 办公地址: 大连市 沙河口 区会展路129 号 大连 期货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 人:赵 玺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9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77 天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 厦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 京市西 城区 新街口外 大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义相


联系人: 谭磊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 网网址 :www.jjm.com.cn 78 联讯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惠州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 三路 惠州广播 电视新 闻中心 三 、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 惠州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 三路 惠州广播 电视新 闻中心 三 、四楼 法定代表 人:徐 刚





联系人: 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3 79 东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 人:魏 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010-66559034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80 开源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 高新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门 B 座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 高新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门 B 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刚





联系人: 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81 中邮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 西安市 唐延路 5 号陕西 邮政 信息大厦9~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珠市口东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 人:丁 奇文


联系人: 吉亚利 电话:010-67017788-910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话 :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82 中国民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40F-43F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40F-43F 法定代表 人:赵 大建


联系人: 齐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83 太平洋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 昆明市 青年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北展北街 九号华 远企 业号 D 座 三单元 法定代表 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唐昌田 电话:010-88321717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4 84 宏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 成都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 二段 18 号川信 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 四川省 成都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 二段 18 号川信 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 人:吴 玉明


联 系人:张 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85 网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 市沈河 区 热闹路 49 号 办公地址: 沈阳市 沈河 区热 闹路49 号恒 信大 厦C 座 法定代表 人: 王媖


联 系人:赵 辉 电话:024-22955400 传真:024-22955426 客服电话 :400-618-3355 网址:www.wxzq.com 86 天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 武汉市 东湖新技 术开发 区关 东园路 2 号高科 大厦四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武昌区 中南路99 号 保利广场A 座37 楼 法定代表 人: 余磊


联 系人:夏 旻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或95391 网址:www.tfzq.com 87 万和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海口 市南沙 路 49 号通 信广场 二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深南大道7028 号 时 代科技大 厦东厅3 楼 法定代表 人:朱 治理 联系人: 王少峰 电话:0755-82830333 (115 ) 传真:0755-25842783 客服电话 :0755-25170332 网址:http://www.wanhesec.com.cn 88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德胜门 外大街115 号德胜尚 城 E 座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德胜门 外大街115 号德胜尚 城 E 座 法定代表 人:吴 涛


联 系人:张 蕴璞 电话:010-59366245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5 89 诺亚正行 (上 海)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飞虹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杨浦 区 秦皇岛路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 系人:张 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90 深圳众禄 金融控 股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地 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 系人: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91 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欧阳路 196 号26 号 楼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 国际大 厦 903 ~906 室; 上海市 虹口 区欧阳路196 号 (法兰 桥 创意园)26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 系人:张 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92 蚂蚁 ( 杭州)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 州市余 杭区 仓前街文 一西路1218 号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西湖区万 塘路 18 号 黄龙时代 广场 B 座6F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 系人:韩 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93 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 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高翔路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浦东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 系人:佘 晓峰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6 94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徐汇区 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宛平南路88 号金 座 大楼(东 方财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 系人:黄 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5 北京展恒 基金销 售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顺义区 后沙峪镇 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苑路 15-1 号邮 电 新闻大厦2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联 系人:张 云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96 浙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 杭州市 文二西路 一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 五常街道 同顺街18 号 同花顺 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 系人: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97 中期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门外 光华路14 号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光华路 16 号中期 大 厦2 层 法定代表 人:姜 新





联 系人:侯 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 :010-65807609 网址:http://www.cifcofund.com 98 众升财富 (北 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望京东园 四区 13 号 楼A 座 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望京浦项 中心 A 座 9 层04-08 法定代表 人:李 招弟


联 系人: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7 99 和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 系人:刘 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00 宜信普泽 投资顾 问 ( 北京 )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建国路 88 号SOHO 现 代城 C 座1809 法定代表 人:戎 兵


联 系人:魏 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01 浙江金观 诚财富 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拱墅 区 登云路 45 号(锦 昌 大厦)1 幢 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拱墅 区 登云路 43 号金诚 集 团(锦昌 大厦)13 楼 法人:徐 黎云








联 系人:来 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 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 :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02 泛华普益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 成都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高 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 成都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高 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 人:于 海锋 联 系人:邓 鹏 电话:13981713068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 :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yfund.cn 103 嘉实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赵 学军 联 系人:景 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 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8 104 深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 询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 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宣武门外 大街 28 号 富卓大厦16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彦 联系人: 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105 北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经 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北 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 中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表 人:周 斌 联系人: 祖杰 电话:010-53509636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06 北京钱景 财富投 资管理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联系人: 高静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107 深圳宜投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南山区 粤兴二道6 号武 汉大 学深圳产 学研大 楼 B815 房(入驻 深圳市 前海 商务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2028 号皇 岗 商务中心2405 法定代表 人:华 建强 联系人: 黄晶龙 电话:0755-23601676 传真:0755-88603185 客服电话 :4008955811 网址:www.ucffund.com 108 深圳前海 汇联基 金销售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前海深 港合作区 前湾一 路鲤 鱼门街1 号 前海深 港合作 区管理局 综合办 公楼 A 栋201 室(入 驻深圳 市 前海商务 秘书有 限公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9 司)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铜鼓路 39 号大冲 国 际中信 5 号楼 7D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 系人:贾 海霞 联系电话 : 0755-26900826 转804 客服电话 :0755-26900826 网址:http://www.xiniujijin.com/ 109 中国国际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门 外光华 路 14 号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麦子店 西路 3 号新 恒基国际 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兵


联 系 人:许黎 婧 电话:010-65807848 传真:010-59539985 客服电话 :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110 北京创金 启富投 资管理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 楼215A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白纸坊 东街 2 号 经济日报 社综合 楼 A 座712 室 法定代表 人:梁 蓉


联 系 人:魏素 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111 海银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217 号陆 家嘴金融 服务广 场 6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惠


联 系 人:刘艳 妮 电话:021- 8013382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12 北京植信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密云县 兴盛南路8 号院2 号 楼106-67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盛世龙源 国食苑10 号楼 法定代表 人: 杨 纪峰 联系人: 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 :4006-802-123 网址:http://www.zhixin-inv.com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0 113 上海大智 慧财富 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浦东杨 高南路 428 路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杨 高 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 人: 申健


联 系人:印 强明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网址:http://8.gw.com.cn 114 上海联泰 资产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 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富特 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长宁区 福泉北路518 号8 座 3 层 法定代表 人:燕 斌


联 系人: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 :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115 北京增财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南礼士路66 号建 威 大厦 1208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南礼士路66 号建 威 大厦 1208


法定代表 人:罗 细安 联 系人:史 丽丽 电话:010-67000988-602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 :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116 上海利得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宝山 区 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 海浦东 新区 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兴春 联 系人:曹 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17 上海汇付 金融服 务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中山南路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虹梅路 1801 号 7 层 法定代表 人: 金佶


联 系人: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 :400-821-3999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1 118 厦门市鑫 鼎盛控 股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厦门 市思明 区鹭江道2 号第 一广 场1501-1504 办公地址 : 厦门 市思明 区鹭江道2 号第 一广 场1501-1504 法定代表 人:陈 洪生





联系人: 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119


泰康人寿 保险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复兴 门内大街156 号 泰康 人寿大厦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复兴 门内大街156 号 泰康 人寿大厦 法定代表 人:陈 东升





联系人: 陈倩 电话:010-61047989 传真:010-61047968 客服电话 :400-009-5522 网址:www.taikang.com


120 中信建投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重庆 市渝中 区中山三 路 107 号上 站大楼平 街 11-B ,名义 层 11-A ,8-B4,9-B、 C 办公地址 : 渝中 区中山 三路 107 号上站 大楼 平街 11-B ,名义 层 11-A ,8-B4,9-B、C 法定代表 人: 彭 文德


联系人: 万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 :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121 上海陆金 所资产 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 人: 鲍 东华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2 122 中经北证 (北 京) 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庄 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庄 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 人: 徐 福贺 联系人: 李美 电话:18810595051 传真:010-68292964 客服电话 :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123 中信期货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中心三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中心三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皓 联系人: 韩钰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124 北京乐融 多源投 资咨询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西大望路1 号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工人体育 馆北路 甲 2 号盈科中 心 B 座 裙楼二 层 法定代表 人: 董浩 联系人: 陈铭洲 电话: 18513699505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25 北京新浪 仓石基 金 销售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东北旺西 路中关 村软 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 研楼 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东北旺西 路中关 村软 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 研楼 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 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3 126 珠海盈米 财富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珠海 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 海珠区 琶 洲大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广场 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 人:肖 雯





联 系人: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 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27 阳光人寿 保险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海南 省三亚 市河东区 三亚河 东路 海康商务12 、13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朝外大 街乙 12 号 1 号楼昆泰 国际大 厦 12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科


联 系人:高 晓芳 电话:010-59053566


传 真:010-59053700 客服电话 :95510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128 深圳富济 财富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南山区 粤海街道 科苑南 路高 新南七道 惠恒集 团二期418 室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高新南七 道 12 号惠 恒集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表 人:刘 鹏宇


联 系人:杨 涛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29 北京唐鼎 耀华投 资咨询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延庆 县延庆经 济开发 区百 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朝 阳区 亮马桥路40 号二 十一 世纪大厦A 座303 法定代表 人: 张鑫


联 系人:刘 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话 :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30 上海凯石 财富基 金销售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西藏南路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黄浦区 延安东路1 号凯 石大 厦4 楼 法定代表 人: 陈 继武 联 系人:王 哲宇 电话: 021-63333389-611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 :4006-433-389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4 131 大泰金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 建邺区 江东中路359 号 国睿 大厦一号 楼 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宁 区 虹桥路 1386 号文 广 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 人:袁 顾明


联 系人:何 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 :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32 济安财富 (北 京) 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东三环 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三环 中路 7 号 财 富中心 A 座46 层 济安 财 富 法定代表 人: 杨健


联 系人:付 志恒


电话:010-65309516-802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 :400-075-6663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133 中证金牛 (北 京) 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丰台 区 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宣武门 外大街 甲 1 号新华社 第三工 作区 5F 法定代表 人:彭 运年


联 系人:孙 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34 鼎信汇金 (北京) 投资 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中关村东 路 1 号院 8 号楼 C 座17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中关村东 路 1 号院 8 号楼 C 座1701 室 法定代表 人: 齐 凌峰 联 系人:阮 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631 客服电话 :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135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安徽 省合肥 市芜湖路258 号


办公地址 : 安徽 省合肥 市芜湖路258 号 法定代表 人: 吴 国华 联系人: 蔡芳 电话:0551-62862801 传真:0551-62865899 客服电话 :4008-878-707 网址:www.hsqh.net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5 136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村 大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村 大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表 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137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 市玄武 区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苏宁大道1-5 号 法定代表 人: 钱 燕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38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新街口 外大街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望京东园 四区浦 项中 心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 人: 齐 剑辉


联系人: 姜英华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39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 区福 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 中国 (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 区福 山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140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阜通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阜通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 人:钟 斐斐


联系人: 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6 141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 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新金 桥路 27 号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中 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新金 桥路 27 号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 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 :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42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徐 汇区 龙腾大道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 上 海市徐 汇区 龙腾大道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 人:黄 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话 :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143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杭州 市潮王 路 208 号 浙江协 作大 厦3 、5-10 、22 楼 办公地址: 杭州市 潮王路208 号浙 江协作 大厦 3、5-10 、22 楼 法定代表 人: 施 建军


联系人: 周冬芳 电话:0571-88373171 传真:05071-88373174 客服电话 :400-700-7878 网址:www.yafco.com 144 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玄武大道699-1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 市玄武 区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表 人: 宋 时琳 联系人: 贺杰 电话:025-86853969-66727 客服电话 :4007-999-999 网址:http://jr.tuniu.com 145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江苏 省常州 市延陵西 路 23 、25、 27、2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 陈 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021-68757102 传真:021-68757102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qh168.com.cn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7 146 成都万华源基金销售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 成华 区建设北 路三段88 号 1 栋5 层510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 锦江区 红星路三 段一号 国际 金融中心 一号楼26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建林


联 系人:赵 燕娟 电话:15101510587 传真:010-85870858 客服电话 :400-651-0011 网址:http://www.whuayuan.com 147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 市秦淮 区中华路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 秦淮 区中华路50 号弘 业大 厦2-10 楼 法定代表 人: 周 剑秋 联 系人:孙 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 :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148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崇明 县长兴镇 路潘园 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 上海泰和 经济发 展区)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488 号 太平金融 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 人: 王翔


联 系人:蓝 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49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粤海街道 科苑路16 号东方科 技大厦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 南山区 粤海街道 科苑路 科兴 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 人:赖 任军


联 系人:张 烨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客服电话 :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150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中关村东 路 66 号1 号楼 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 大兴区 亦庄经济 开发区 科创 十一街 18 号院京 东总 部A 座17 层 法定代表 人: 陈超


联 系人:江 卉 电话:13141319110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 :4000988511





网址:jr.jd.com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8 151 本基金其 他代销 机构情 况 详见基金 管理人 发布的 相 关公 告 南方现 金 B 代 销机 构: 除了广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浙江 民泰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昆 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广东南 粤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成 都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盛 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泰 康人 寿 保险股 份有 限公 司、 成都 万华源 基金 销售 有限 责任 公司, 以上 代销 机构均 代销 南 方现金 B 。 南方现 金 E 代 销机 构: 1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8 号卓越时 代广场 (二期 )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亮马桥路48 号中 信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张 佑君 联系人: 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2 中信证券 (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青岛 市崂山 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 国际金融 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东 海西路28 号龙翔广 场东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宝林 联系人: 赵艳青 联系电话 :0532-85023924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3 本基金其 他代销 机构情 况 详见基金 管理人 发布的 相 关公告 南方现 金 F 代销银 行: 1 上海陆金 所资产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 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 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 人: 鲍 东华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 本基金其 他代销 机构情 况 详见基金 管理人 发布的 相 关公告 5.2 登记 机构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9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古 和鹏 5.3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 务所 广东华 瀚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 1002 号宝 安广 场 A 座16 楼 G.H 室 负责人 :李 兆良 电话: (0755 )82687860 传真: (0755 )82687861 经办律 师: 杨忠 、戴 瑞冬 5.4 审计 基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陈 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0 § 6 基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人单 笔申 购本基 金的 金额 、 单个 账户 中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数量 或投资 人 申购本 基金 的其 他不 同条 件,而 设置 的不 同的 基金 份额等 级。 本基 金设 为 A 级基金 份额 、B 级基金 份额 、E 级基 金份 额和 F 级基 金份 额。 自 2013 年9 月6 日起 本基 金A 级基金 份额 不对 单笔 最低申 购金 额进 行限 制, 各销售 机 构可以 根据 自己 的业 务情 况设 置 A 级 基金 份额 的最 低申购 金额 限额 , 投资 人在 销售机 构办 理 本基金申 购业 务时, 需遵 循销售机 构的 相关约 定, 本基金管 理人 按照 0.25 % 年费率计 提持 续销售 费;B 级基金 份额 首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 万 元人 民币 ,追 加申 购 的最低 金额 为 1000 万元 人民 币, 本基 金 管理人 按 照 0.01 % 年费 率 计提持 续销 售费 ;E 级基 金份额 单笔 申 购申请 最低 限额 为 0.01 元,单 笔赎 回申 请最 低限 额为 0.01 份 ,通 过本 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销售平 台办 理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本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 0.25%年 费率 计提 持续 销售费 。F 类基 金份额 单笔 申购 申请 最低 限额 为 0.01 元, 单笔 赎回 申请最 低限 额 为 0.01 份。F 类基 金份 额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电子交 易平 台办 理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 投 资者 办理 具体业 务时 请遵 循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及本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电 子交 易平 台的 相关 规定。 四级基 金份 额适 用相 同的 管理费 率和 托管 费率 , 四级 基金份 额单 独公 布每 万份 基金净 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有 关分级 业务 的具 体规 则详 见 2009 年7 月17 日 发布 的 《关 于南 方现 金增利 基金 实施 基金 份额 分级的 公告 》 、2016 年 5 月28 日发 布的 《 关于 南方 现金增 利基金 新增E 类基 金份 额并 修改 基金合 同的 公告 》 和 2016 年9 月20 日发 布的 《 关于 南方现 金增 利 基金新 增F 类基 金份 额的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等 级数 量 、 各 级基金 份额 计提 的持 续销 售费年 费 率,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开 始调整之 日前 3 个 工作日 至少在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1 § 7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7.1 申购 与赎回 场所 1 、 公司直 销网 点; 2 、 本公司 委托 ,具 有销 售本 基金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或其 它机构 的营 业网 点。 7.2 申购 与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申购、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 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由 基金管 理人 与销售 代理 人约 定。 在确定 了基 金开 放日 申购 、 赎回 的时 间后, 由基 金管 理人最 迟在 开放 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报刊 或网 站上 刊登公 告。 本基金 已 于2004 年3 月12 日开 放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 7.3 申购 与赎回 的原 则 1 、本基 金采用 “确定 价” 原则,即 申购 、赎回 基金 的单位价 格以 一元人 民币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 本 基金A、B 级 份额 投 资者在 全部 赎回 本基 金余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自 动将 投资者 待支 付的收 益一 并结 算并 与赎 回款一 起支 付给 投资 者; 投资者 部分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如其 该笔 赎 回 完 成 后 剩余 的 基 金 份额 按 照 一 元 人民 币 为 基 准计 算 的 价 值 不足 以 弥 补 其累 计 至 该 日的 基金收 益负 值时 , 则 该笔 赎回申 请无 效。 本基 金其 他份额 等级 投资 者全 部及 部分赎 回本 基金 余额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按照 销售机 构规 定执 行。 4 、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前撤 销。 5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更改 上述 原则。基 金管 理人必 须于 新规则 开 始实施 日前 的三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报 刊或 网站 上刊 登公 告。 7.4 申购 与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请方 式: 书面 申请 或 管理人 公布 的其 它方 式。 2 、确 认与 通知 :当 日(T 日)在 规定 时间 之前 提交 的申请 ,投 资者 通常 可 在 T+2 日到 网点查 询赎 回的 确认 情况 。 基金发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2 而仅代 表发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该 申请 。 申请 的确 认以 注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公司的 确认 结 果为准 。 3 、 款 项支 付: 投资 者赎 回 本基金 申请 确认 后, 赎回 款项将 在 T +1 日从 基金 托 管专户 中 划出 , 通 过各 销售代 理人 划往基 金持 有人 指定 的银 行账户 。 在发 生延期 赎回 的情形 时 , 款 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条款 处理 。 7.5 申购 与赎 回 的数 额限 制 1、自 2013 年 9 月 6 日起 本基 金A 级 基金 份额 不对 单笔最 低申 购金 额进 行限 制, 各 销售 机构可 以根 据自 己的 业务 情况设 置 A 级基 金份 额的 最低申 购金 额限 额 , 投 资人 在销售 机构 办 理本基 金申 购业 务时 ,需 遵循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约定 ; 2 、B 级 基金 份额 首次 申购 的最低 金额 为 1000 万元 人 民币,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1000 万元人 民币 ; 3 、 本基 金E 、F 类 基金 份 额单笔 申购 申请 最低 限额 为 0.01 元 , 单 笔赎 回申 请 最低限 额 为0.01 份 。 本 基金 不对A 、B 类 份额 单笔 最低 赎回 份 额进行 限制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将其 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以基 金 代销 机构 的约 定为 准;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申 购、赎 回份 额的数量 限制 ,调整 前的 三个工 作 日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的指 定报 刊或网 站上 刊登 公告 ; 5 、申购 份额及 余额的 处理 方式:本 基金 的申购 份额 按实际确 认的 申购金 额除 以一元 确 定,保 留 至0.01 份; 6 、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 本基金的 赎回 金额按 实际 确认的有 效赎 回份额 乘以 一元计 算 并保留 到0.01 元。 7.6 申购 费用和 赎回 费用 1 、本基 金在一 般情况 下不 收取申购 费用 和赎回 费用 ,但当基 金持 有的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 交易 日 内 到期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合计低 于 5%且 偏离 度为负 时,为确 保基 金平稳 运作 ,避免诱 发系 统性风 险, 对当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基 金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的 1%以上 的赎 回申 请(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1% 以上的部 分) 征收 1% 的强 制赎回费 用, 并将上 述赎 回费用全 额计 入基金 资产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上 述做法 无益 于基 金利 益最 大化的 情形 除外 ; 2 、本基 金的实 际执行 费率 由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基金 管理人认 为需 要调整 费率 时,如 果 属于降 低费率 的,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自行 调整; 如果 属于提 高费率 的,必 须召 开持有 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必 须 于 新 的 费率 开 始 实 施 日前 的 三 个 工作 日 在 至 少 一种 中 国 证 监会 指 定 的 报刊 或网站 上刊 登公 告。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3 7.7 申购 份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保 持为人 民 币 1.00 元。 1 、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基 金 份额净 值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10 万元 申购南 方现 金增 利基 金, 则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 申购金 额 100,000 元 基金份 额净 值(NAV ) 1.00 元 ( 保持 为面 值1 元) 申购费 用 0元( 无申 购费 用)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元 申购份 额 100,000 份 2 、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1 万份 南 方现金 增利 基金 (部 分赎 回) ,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 额为: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 赎回份 额 10,000 份 基金份 额净 值(NAV ) 1.00 元 ( 保持 为面 值1 元) 赎回费 用 0元( 无赎 回费 用) 赎回金 额 10,000 元 3 、本 基金 每个 工作 日公 告 前一工 作日 基金 每万 份收 益及前 一个 工作 日( 含节 假日) 基 金七日 收益 率。 遇特 殊情 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7.8 申购 与赎回 的登 记 投资 者 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 后,注 册登 记人 在 T+1 日 自动为 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注 册 登记手 续 , 份 额交收 成功 后投资 者可 提交 赎回 ; 投 资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注 册登 记人 在 T+1 日 自动 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权 益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4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最迟 于实施 日 3 个 工作 日前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7.9 暂停 申购与 赎回 的情 形和 处理方 式 1 、暂 停或 拒绝 申购 的处 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或拒 绝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持 有人 的利 益; (2)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3)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 停 市; (4)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暂停 申购情 形; (5)当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某 笔申购申 请会 影响到 其他 基金持有 人利 益时, 可拒 绝该笔 申 购申请; (6)当 影子定 价确定 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 摊余成 本法 计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正 偏离度 绝 对值达 到或 超 过0.5%时。 发生上 述 (1) 到 (6)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在指 定报 刊或 网站上 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发生上 述6 项拒 绝申 购情 形时, 申购 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资 者。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 但基 金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 基金申 购 , 应 当报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 经 批准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在 指定 报刊或 网站 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2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处 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 停 市; (3)因 市场剧 烈波动 或其 它原因而 出现 连续巨 额赎 回,导致 本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 难; (4)为 公平对 待不同 类别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单个 开 放日申 请赎 回基 金份 额超 过基金 总份 额10% 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取 延期 办理 部分赎 回申 请 或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措施。 (5)当 影子定 价确定 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 摊余成 本法 计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负 偏离度 绝 对值连续 两个 交易日 超过 0.5% , 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接受 所有 赎回申 请并 终止基金 合同 进行财 产清 算。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5 (6)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已 接受 的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足 额兑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兑付, 可兑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兑 付部 分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 定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 开放日 予以 兑 付, 并 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投资 者在申 请赎 回时 可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 但基 金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 基金赎 回 , 应 当报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 经 批准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在 指定 报刊或 网站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7.10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内, 本基 金净赎 回申 请份 额 ( 该基 金赎回 申请 总份 额 扣 除申 购申请 总份 额之余 额 ) 与 净转出 申请 份额 (该 基金 转出申 请总 份额扣 除转 入申 请总 份额 之余额 ) 之和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该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情 形。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兑付 投资 者的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程 序 执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兑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对基 金的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未受 理部 分可 延迟 至下一 个开 放日 办理 。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享 有优 先权 并以该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 但投 资 者在申 请赎 回时 可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3 、巨额 赎回的 公告: 当发 生巨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时 ,基金管 理人 应通过 指定 报刊或 网 站、 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 站或代 销机 构的 网点 在3 个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 内刊 登公告 , 并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但 不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作 日, 并应当 在指 定报 刊或 网站 上进行 公告 。 7.11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6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第二 个工 作日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报 刊 或 网 站 上 刊登 基 金 重 新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 公 告 并 公布 最 近 一 个 工作 日 本 基 金的 基 金 日 收益 和基金 七日 收益 率。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 提前 1 个 工作日 在至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报刊或 网站 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 并 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工作 日本 基金 的基 金日 收益和 基金 七 日收益 率。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 当 连续 暂停时 间超 过两个 月时 , 可将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调 整为 每月一 次 。 暂 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 或 网 站 上连 续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公告 并 在 重 新 开放 申 购 或 赎回 日 公 告 最近 一个工 作日 本基 金的 基金 每万份 收益 和基 金七 日收 益率。 7.12 基 金转换 (一) 转换的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 金 封闭 期结束 后的 适当 时候 , 开 始办理 本基 金的 转换 ,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在 基金 转换 开始 公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于转换 开始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 定报刊 或网 站上 公告 。 (二) 转换的 原则 1 、采 用“ 未知 价” 和“ 确 定价” 相结 合的 原则 。 2 、“ 份额 转换 ”原 则, 即 转换以 份额 申请 。 3 、投资 者在全 部转出 南方 现金增利 基金 余额时 ,将 自动结转 当前 累计收 益; 投资者 部 分转出 南方 现金 增利 基金 份额时 , 剩余 的基 金份 额需 足以弥 补其 当前 累计 收益 为负值 时的 损 失。 4 、当 日的 基金 转换 申请 可 以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 间内撤 销。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持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基金 管理人 最 迟于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日 前3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报 刊或网 站上 公告 。 (三) 转换的 数额 约定 基金持 有人 在向 销售 机构 申请基 金转 换时 ,每 次转 换申请 不得 低 于 500 份基 金单位 。 (四) 转换费 率 本基金 的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金赎 回费 用及 基金 申购 补差费 用构 成。 基金转 换的 实际 费率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7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相 关收 费方 式和 费率水 平。 如调 整费 率, 基 金管理 人 最迟将 于新 的费 率生 效 前3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报 刊或网 站上 公告 。 (五) 转换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基金单 位间 的转 换按 照转 换申请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 转入 的有 效份 额为按 确 认 的 申 请 转 出基 金 份 额 乘以 转 出 基 金 当日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再 除 以 当日 转 入 基 金基 金 份 额 净值 为基准 计算 并扣 除相 应费 用。 转入 份额 的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剩 余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 归基 金所有 。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本 基金 与基金 管理 人旗 下其 他基 金间的 转换 , 转换 份额 的计 算方式 详 见2007 年8 月30 日 发布 的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部分 代销 机构开 展转 换 业务的 公告 》 和2008 年 3 月11 日发 布的 《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 整旗 下基金 转换 业 务规则 的公 告》 和 2009 年 7 月 21 日发 布的 《关 于南方 现金 增 利 B 级 基金 开通基 金转 换和 AB 级 之间 调级 转换 业务 的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同时 开通 了本 基金 AB 级 之间 的转 换, 转换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详 见 2009 年 7 月21 日发 布的 《关于 南方 现金增 利B 级 基金开 通基 金转换 和AB 级 之间 调级 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 。 (六) 转换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基金 转换 确认 成功 后, 注册 登记 人在 T+1 日自 动为投 资者 办理 转出 基金 权益的 扣 除以及 转入 基金 权益 的登 记并同 时办 理相 关注 册登 记手续 , 投资 者自T+2 日 (含 该日 ) 后 有 权赎回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于开 始实施 前3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报刊 或网 站上 刊登 公告。 (七) 暂停基 金转 换 基金转 换视 同为 转出 基金 的赎回 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 因此暂 停基 金转 换适 用有 关转出 基 金和转 入基 金关 于暂 停或 拒绝申 购、 暂停 赎回 和巨 额赎回 的规 定。 (八) 暂停基 金转 换公 告和 重新 开放基 金转 换公 告 发生上 述暂 停基 金转 换情 况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应于 规定期 限 内在至 少一 种指 定报 刊或 网站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 重 新开放 基金 转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重新 开放 前3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报 刊或 网站 上连 续刊 登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7.13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 遗 赠、 自愿 离 婚、 分家 析产 、 国有 资产 无 偿转让 、 股权变 更、 机构 合并 与分 立、 资 产售 卖、 机构 清算 、 企业 破产 清算 、 司 法执 行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认 可的 其它 情况 下的 非交易 过户 。 其 中, “ 继 承” 指 基金 持有 人死 亡, 其持有 的基 金单 位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 捐赠 ” 只 受理 基金 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单 位捐赠 给福 利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8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的情形 ; “遗 赠” 指基 金持 有人立 遗嘱 将其 持有 的基 金单位 赠给 法 定继承 人以 外的 其他 人; “自 愿离 婚” 指原 属夫 妻 共有财 产的 基金 单位 因基 金持有 人自 愿离 婚而使 原在 某一 方名 下的 部分或 全部 基金 单位 划转 至另一 方名 下 ; “ 分家 析 产” 指原 属家 庭 共有 (如 父子 共有 、 兄 弟 共有等 ) 的基 金单位 从某 一家庭 成员 名下 划至 其他 家庭成 员名 下的 行为; “国 有资 产无 偿划 转” 指 因管 理体 制改 革、 组织形 式调 整或 资产 重组 等原因 引起 的作 为国有 资产 的基 金单 位在 不同国 有产 权主 体之 间的 无偿转 移 ; “ 机构 合并 或 分立 ” 指 因机 构 的合并 或分 立而 导致 的基 金单位 的划 转; “资 产售 卖” 指 一企 业出 售它 的下 属部门 (独 立部 门、 分 支机 构或 生产 线) 的整体 资产 给另 一企 业的 交易, 在这 种交 易中 , 前 者持有 的基 金单 位随其 他经 营性 资产 一同 转让给 后者 , 由 后者 一并 支付对 价; “机 构清 算” 使 指机构 因组 织 文件规 定的 期限 届满 或出 现其他 原因 解散 , 或 因其 权力机 构作 出解 散决 议, 或依法 被责 令关 闭或撤 销而 导致 解散 , 或 因其他 原因 解散 , 从 而进 入清算 程序 (破 产清 算程 序除外 ) , 清算 组 (或 类似 组织 , 下 同) 将 该机构 持有 的基 金单 位分 配给该 机构 的债 权人 以清 偿债务 , 或 将 清偿债 务后 的剩 余财 产中 的基金 单位 分配 给机 构的 股东、 成员 、 出 资者 或 开 办人; “企 业破 产清算 ” 是指 一企 业法 人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企 业破产 法 (试 行) 》 或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民事诉 讼法 》 第 十九 章的 有关规 定被 宣告 破产 , 清 算组依 法将 破产 企业 持有 的基金 单位 直接 分配给 该破 产企 业的 债权 人所导 致的 基金 单位 的划 转; “司 法执 行” 是指 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单 位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人 、 社会 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相关资 料。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过 户按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管理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7.14 基 金的转 托管 基金持 有人 在变 更办 理基 金赎回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 网点) 时, 销售 机构 ( 网 点) 之 间不 能通存 通兑 的,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单 位的 转托 管。 办理转 托管 业务 的基 金持 有人在 原销 售机 构 (网 点) 办 理转 托管 转出 手续后 可以 到其 新选 择的 销售机 构 ( 网点) 办理 转托 管转入 手续 。 对 于 有 效 的 基金 转 托 管 申请 , 基 金 单 位将 在 办 理 转托 管 转 入 手 续后 转 入 其 指定 的 销 售 机构 (网点 )。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9 § 8 基金的投资 8.1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为具 有高 流动 性、 低风险 和稳 定收 益的 货币 市场基 金 , 在 控制风 险的 前提下 , 力 争为投 资者 提供 稳定 的收 益。 8.2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现 金 、 期 限在 一 年以内(含 一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 回 购、中 央银 行票 据、 同业 存单,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 资产 支持 证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人民 银行 认可 的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货币市 场工 具。 8.3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资产 配置 的目 标是 充分满 足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考虑稳 定的 投资 收益 。 本基 金的战 略 资产配 置部 分, 主要 包括 市场利 率预 期、 基金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水 平等 由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根 据宏观 经济 情况 及未 来资 金面的 判断 决定 。 本 基金 的战术 资产 配置 部分 , 主 要包括 交易 市场 和投资 品种 选择 、 关 键时 期的时 机选 择 、 回购 套利 、 选 择价 格低 估的央 行票 据和短 债等 将 由 基金经 理根 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市场 环境 变化, 充分 利用公 司研 究资 源和 金融 工程技 术调 整 资产配 置比 例, 以期 达到 优化配 置效 果。 8.4 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 基准 收益 率= 同 期7 天通 知存 款利 率( 税后 )。 8.5 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其长期 平均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混 合型基 金和 债券型 基金 。 8.6 投资 限制 (一)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金 融工 具: (1) 股票 、权 证;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0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信用 等级 在 AA+ 级 以 下的债 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 (4 )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 外 ; (5)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6)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120 天,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3)同 一机构 发行的 债券 、非金 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及其作 为原 始权益 人的 资产支 持 证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超 过10% , 国 债 、 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 策性 金 融债券 除外 ; (4)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交 易日 累计赎 回30% 以上 的情 形外 ,本 基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超 过 20% ; (5)本 基金投 资于具 有基 金托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存款 、同 业存单 ,合 计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投 资于不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同业存 单, 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6)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固定 期 限银行 存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但如 果 基金投 资有 存款 期限 ,但 协议中 约定 可以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不 受该 比例 限制; (7)现 金、国 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 于5% ; (8) 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10% ; (9) 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 银 行定 期存款 等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投资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30% (10 ) 本 基金 投资 的债 券与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须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 信评 级机构 进 行持续 信用 评级 , 信 用评 级主要 参照 最近 一个 会计 年度的 主体 信用 评级 , 如 果对发 行人 同时 有两家 以上 境内 机构 评级 的, 应 采用 孰低 原则 确定 其评级 , 并 结合 基金 管理 人内部 信用 评级 进行独 立判 断与 认定 ; (11)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 本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 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AAA 以上(含AAA) 的 资产 支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1 持证券 。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除上述第 (7) 、(11 )项 另有约定 外, 因市场 波动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8.7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权利 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8.8 基金 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指 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报 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 未经审 计) 。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33,663,866,448.88 34.60 其中: 债券 33,643,689,624.84 34.58 资产支 持证 券 20,176,824.04


0.02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4,567,343,346.69 14.97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48,822,574,830.19 50.18 4 其他资 产 241,866,729.15 0.25 5 合计 97,295,651,354.91 100.00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2 1.2 报 告期 债券回 购融 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8.0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2,758,200,000.00 2.9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购 融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余 额占 资 产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注:在 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基 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额 未超 过资 产净 值 的20 %。 1.3 基 金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 1.3.1 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期限基 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77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08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77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 120 天 情况 说明 注:本 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金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未 超 过120 天。 1.3.2 报 告期 末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1 30 天 以内 37.45


2.92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81 - 2 30 天( 含)-60 天 23.34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41 - 3 60 天( 含)-90 天 12.53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53 - 4 90 天( 含)-120 天 17.07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12.4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 -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3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合计 102.80 2.92 1.4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240 天 情况 说明 注:本 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金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存续期 未超 过240 天。 1.5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4,284,569,409.31 4.54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901,743,491.39 2.0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901,743,491.39 2.01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3,721,482,885.26 3.94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23,735,893,838.88 25.14 8 其他 - - 9 合计 33,643,689,624.84 35.64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1,661,752,468.22 1.76 1.6 报 告期 末按摊 余成 本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1611471 16 平安 CD471 20,000,000 1,993,176,235.99 2.11 2 020152 16 贴债 54 15,000,000 1,493,034,318.07 1.58 3 020150 16 贴债 52 14,000,000 1,395,408,321.88 1.48 4 111692816 16 徽 商银 行 CD042 10,000,000 999,835,476.18 1.06 5 111610528 16 兴业 CD528 10,000,000 986,036,363.14 1.04 6 111609362 16 浦发 CD362 9,000,000 887,432,726.82 0.94 7 111680512 16 长 安银 行 CD052 8,500,000 845,871,330.56 0.90 8 111691887 16 南 京银 行 CD035 8,000,000 800,000,000.00 0.85 9 169952 16 贴 现国 债52 7,000,000 697,704,160.95 0.74 10 111610552 16 兴业 CD552 7,000,000 694,575,062.07 0.74 1.7


“ 影 子定 价 ” 与 “ 摊余 成本 法 ” 确定 的基 金资产净 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210%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4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2108%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 值 0.0587%


报 告期 内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况 说明 注:本 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金 负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未达 到 0.25% 。 报 告期 内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5% 情况说明 注:本 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金 正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未达 到 0.5% 。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序 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689246 16 上和 1A1 400,000 20,176,824.04 0.02


1.9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9.1


本基金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价 , 即 计价 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 票面 利率 或商定 利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在其 剩余 期限 内平 均摊销 ,每 日计 提收 益。 1.9.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1.9.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239,824,139.10 4 应收申 购款 357,769.96 5 其他应 收款 1,684,820.09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41,866,729.15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5 8.9 基金 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A 级 阶段 份额净 值收 益率(1) 份额净 值收 益率标 准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3) (2)-(4) 2004.3.5- 2004.12.31 2.26% 0.16% 1.32% 0.00% 0.94% 0.16% 2005.1.1- 2005.12.31 2.4948% 0.0027% 1.8000% 0.0003% 0.6948% 0.0024% 2006.1.1- 2006.12.31 1.9638% 0.0019% 1.8800% 0.0005% 0.0838% 0.0014% 2007.1.1- 2007.12.31 3.2640% 0.0046% 2.7150% 0.0018% 0.5490% 0.0028% 2008.1.1- 2008.12.31 3.9326% 0.0148% 3.1080% 0.0032% 0.8246% 0.0116% 2009.1.1- 2009.12.31 1.7435% 0.0069% 1.3781% 0.0001% 0.3654% 0.0068% 2010.1.1- 2010.12.31 2.1458% 0.0039% 1.3781% 0.0000% 0.7677% 0.0039% 2011.1.1- 2011.12.31 4.0274% 0.0030% 1.4909% 0.0001% 2.5365% 0.0029% 2012.1.1- 2012.12.31 4.3095% 0.0032% 1.4557% 0.0002% 2.8538% 0.0030% 2013.1.1- 2013.12.31 4.3637% 0.0029% 1.3781% 0.0000% 2.9856% 0.0029% 2014.1.1- 2014.12.31 4.9648% 0.0021% 1.3781% 0.0000% 3.5867% 0.0021% 2015.1.1- 2015.12.31 3.7271% 0.0030% 1.3781% 0.0000% 2.3490% 0.0030% 2016.1.1- 2016.12.31 2.5501% 0.0009% 1.3819% 0.0000% 1.1682% 0.0009%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50.5806% 0.0059% 24.5379% 0.0018% 26.0427% 0.0041% 注: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为按 月结转 份额 。 B 级 阶段 份额净 值收 益率(1) 份额净 值收 益率标 准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3) (2)-(4) 2009.7.22- 2009.12.31 1.0266% 0.0096% 0.6093% 0.0000% 0.4173% 0.0096% 2010.1.1- 2010.12.31 2.3907% 0.0039% 1.3781% 0.0000% 1.0126% 0.0039% 2011.1.1- 2011.12.31 4.2760% 0.0030% 1.4909% 0.0001% 2.7851% 0.0029%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6 2012.1.1- 2012.12.31 4.5588% 0.0032% 1.4557% 0.0002% 3.1031% 0.0030% 2013.1.1- 2013.12.31 4.6133% 0.0029% 1.3781% 0.0000% 3.2352% 0.0029% 2014.1.1- 2014.12.31 5.2157% 0.0021% 1.3781% 0.0000% 3.8376% 0.0021% 2015.1.1- 2015.12.31 3.9760% 0.0030% 1.3781% 0.0000% 2.5979% 0.0030% 2016.1.1- 2016.12.31 2.7963% 0.0009% 1.3819% 0.0000% 1.4144% 0.0009%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32.6811% 0.0045% 10.9339% 0.0001% 21.7472% 0.0044% 注: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为按 月结转 份额 。 E 级 阶段 份额净 值收 益率(1) 份额净 值收 益率标 准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3) (2)-(4) 2016.6.13- 2016.12.31 1.4328% 0.0010% 0.7604% 0.0000% 0.6724% 0.0010%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1.4328% 0.0010% 0.7604% 0.0000% 0.6724% 0.0010% 注: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为按 月结转 份额 。 F 级 阶段 份额净 值收 益率(1) 份额净 值收 益率标 准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3) (2)-(4) 2016.9.26- 2016.12.31 0.6529% 0.0010% 0.3644% 0.0000% 0.2885% 0.0010%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0.6529% 0.0010% 0.3644% 0.0000% 0.2885% 0.0010% 注: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为按 月结转 份额 。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7 § 9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财 产的 构成 是指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价值 、 银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 资所形 成 的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财 产净 值 基金财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财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开 立基 金托 管专 户和 证券交 易资 金账 户 , 以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账 户、 以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 注 册登 记人 自有的 资产 账户 以及 其它 基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处分 1 、本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不得将 本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财 产。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本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益 ,归 入本 基金 财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算 的, 本基 金财 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 4. 非 因本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强 制执 行。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8 § 10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及7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非 交易日 。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即 计价对 象以 买入成本 列示 ,按照 票面 利率或 协 议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 在剩 余存 续期 内按照 实际 利率 法摊 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影 子定 价” 确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负偏 离达 到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5 个交易 日内 将负 偏离 度绝 对值调 整 到0.25% 以 内, 当 正偏离 绝对 值 达到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暂停 接受 申购 并在5 个 交易日 内将 正偏 离度 绝对 值调整 到0.5% 以内。当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使用 风险 准备金 或者 固有资金 弥补 潜在资产 损失 ,将负 偏离 度绝对值 控制 在 0.5% 以内 。当负偏 离度 绝对值 连续 两个交易 日超 过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用公 允价 值估值 方法 对持有投 资组 合的账 面价 值进行调 整, 或者采 取暂 停接 受所 有赎 回申请 并终 止基 金合 同进 行财产 清算 等措 施。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率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 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 人担任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及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9 四、估 值程 序 1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是按照相 关法 规计算 的每 万份基金 份额 的日已 实现 收益,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第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本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是 按日 结转份 额的 ,7 日年化 收益 率是 以最 近 7 日(含 节假 日)收 益所 折算 的年收 益率 ,精 确 到 0.001% ,百 分号 内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估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 产的 计价 导致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小数 点 后 4 位或 7 日年 化收益 率百 分 号内小 数点 后3 位以 内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 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 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0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 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 法如下 : (1)基 金估值 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处理 。如果 行业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 收益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益 率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予 以公布 。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1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3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登 记公 司及存款 银行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国家会 计政策 变更、 市场 规则变 更等,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2 § 11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 买卖 证券 差价 ; (2) 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 利 息、票 据投 资收 益; (3) 银行 存款 利息 ; (4) 已实 现的 其它 合法 收 入。 因运用 基金 资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 扣 除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余额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每 日分配 、按月 支付 ”。本基 金收 益根据 每日 基金收益 公告 ,以每 万份 基金份 额 收益为 基准 , 为投资 者每 日计算 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每月集 中支 付收 益。 投资 者当日 收益 的 精 度为0.01 元, 第三 位采 用去尾 的方 式, 因去 尾形 成的余 额进 行再 次分 配。 2 、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 况,将当 日收 益全部 分配 ,若当日 净收 益大于 零时 ,为投 资 者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净收 益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 者记 负收益 ; 若 当日 净收 益等 于零时 , 当 日投 资者不 记收 益。 3 、本基 金每日 收益计 算并 分配时, 以 人 民币元 方式 簿记,每 月累 计收益 支付 方式只 采 用红利 再投 资 ( 即红 利转 基金份 额) 方式 , 投 资者 可通过 赎回 基金 份额 获得 现金收 益; 若投 资者在 每月 累计 收益 支付 时, 其累 计收 益恰好 为负 值, 则将 缩减 投资者 基金 份额 。 若 投资 者 全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本 基金 A 、B 级 份额 的收 益将 立即结 清, 若收 益恰 好为 负值, 则将 从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款中 扣除 ,本基 金其 他份 额等 级的 相关结 算规 则在 招募 说明 书中列 示。 4 、T 日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不 享有当 日分 红权 益,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享有 当日 分红 权益。 5 、本基 金收益 每月中 旬集 中支付一 次, 成立不 满一 个月不支 付。 每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6 、在不 影响投 资者利 益情 况下,基 金管 理人可 酌情 调整基金 收益 分配方 式, 此项调 整 不需要 基金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四) 收益 公告 本基金每 工作 日公告 基金 日收益和 基金 七日收 益率 。基金收 益公 告由基 金管 理人拟定 ,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基金日 收益=[当 日基 金净 收益/ 当日 基金 发行 在外 的 总份额]*10000 上述收 益的 精度 为 0.00001 元, 第六 位采 用去 尾的 方式。 基金七 日收 益率 =【 (( ∑Ri/7 )*365 )/10000 】*100%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3 其中 :Ri 为 最近 第 i 公 历日 (i=1,2 …..7 ) 的基 金日收 益 , 基 金七 日收 益 率采取 四舍 五入方 式保 留小 数点 后三 位。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4 § 12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持续 销售 费 (4) 证券 交易 费用 ; (5) 基金 信息 披露 费用 ; (6) 基金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 (7) 基金 成立 后与 基金 相 关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8)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 它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的 管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0.33% 的年 费率 计算, 计算方 法 如下: H =E×0.33%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两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的 托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0.10% 的年 费率 计算, 计算方 法 如下: H =E×0.1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 付, 由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两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持 续销 售费 各级基金 份额 的持续 销售 费率均不 超过 0.25 %年费 率,各级 基金 份额计 提的 持续销 售 费率参 见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各级 基金 份额 的持 续销售 费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R÷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持 续销 售费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5 E 为前 一日 该级 基金 资产 净值 R 为该 级基 金份 额的 持续 销售费 率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对各 级基金 份额 计提 的持 续销 售费率 , 但各 级持 续销 售费 年费率 最 高不超 过0.25% 。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在开 始调 整之 日 前3 个工 作日 至少 在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 的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各级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持续 销售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持续销 售费 划付 指令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划 出, 经登记 结算 机构 代付 给各 个基金 销售 机构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支 付 日期顺 延。 上述(一 )中 (3)到 (8 )项费用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其它有 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的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 额 支付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资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成 立前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是否 列入 基金 费用 依据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执行 。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磋 商酌 情降 低基 金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和 基金持 续销 售费, 下调 前述 费率 无须 召开基 金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实 施日 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6 § 13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 下原则 :如 果基 金成 立少 于 3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计 年度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 、本基 金管理 人聘请 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普通 合伙 )及其 具有 证券从 业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对 基金 年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须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 、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在 五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7 § 14 基金的支付功能 (一) 支付 实现 本基金 可作 为现 金的 管理 工具之 一, 在销 售机 构技 术条件 许可 的情 况下 , 可 以与基 金持 有人在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处 开立的 银 行 账户 相连 接进 行现金 支付 划款 。 基金 持有 人运用 银行 账 户实现 本基 金支 付功 能的 指令被 视为 对其 所持 有的 相应价 值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指令。 (二) 支付 选择 在支付 功能 开通 后, 投资 者可选 择是 否要 求此 项服 务。 (三) 支付 条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 售代 理人有权按照基金持 有人 的信用和基金资产规 模或 其他条件 对基金 持有 人设 立支 付限 制。 (四) 支付 收费 使用本基金与银行有 关账 户连接实现支付功能 的投 资者可享受所连接银 行账 户的费率 政策, 并遵 守该 银行 账户 的相关 规则 。 (五) 违规 事项 基金持 有人 违反 支付 规则 时, 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有权 取消持 有人 的支 付指 令; 出现恶 意侵 害基金 销售 代理 人和 其他 基金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况 , 基 金销售 代理 人有 权依 法要 求该持 有人 承 担相应 责任 。 (六) 声明 事项 本基金 开通 支付 功能 的具 体时间 和实 施规 则以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公 告为 准。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8 §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其 它有关 规定 。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事 项必 须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上公 告。 (一)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发 起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编制并 公告 招募 说明 书。 (二) 发行 公告 基金发 起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编制并 公告 发行 公告 。 (三)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六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四十 五日 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公 告的 十五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包 括: 1 、基 金简 介; 2 、最 近一 次披 露的 基金 投 资组合 公告 ; 3 、基 金经 营业 绩; 4 、重 要变 更事 项; 5 、其 它应 披露 事项 。 (四) 基金 开放 申购 、赎 回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本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规定 发布 基金 开放申 购、 赎回 公告 。 (五) 定期 报告 定期报 告包 括年 度报 告、 中期报 告、 投资 组合 公告 、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 基 金日收 益和 基金七 日收 益率 公告 。 1 、基 金年 度报 告经 注册 会 计师审 计后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的 90 日内 公告 。 2 、基 金中 期报 告在 基金 会 计年度 前六 个月 结束 后 的60 日 内公 告。 3 、基金 投资组 合公告 应披 露基金投 资组 合分类 比例 及基金投 资按 市值计 算的 前十名 证 券明细 ,基 金投 资组 合每 季度公 告一 次, 于截 止日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4 、本基 金每个 工作日 公告 前一工作 日基 金日收 益及 截止前一 个工 作日( 含节 假日) 基 金七日 收益 率。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发生 如下可 能对 基金 持有 人权 益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 件时 , 将按照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及 时报 告并 公告 : 1 、基 金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9 2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变更 ; 3 、基 金管 理人 的高 级管 理 人员、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变动; 4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一 年 内变更 达 50% 以 上。 5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指 资产 托管 部) 主要 业务人 员一 年内 变更 达 30% 以上 ; 6 、基 金经 理更 换; 7 、基金 所投资 证券的 发行 公司出现 重大 事件, 导致 基金所持 有的 该证券 不能 按正常 的 计价方 法进 行计 价, 在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国 家有 关规 定进行 调 整 后, 调整 金额 影响到 该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8 、重 大关 联事 项; 9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指 资产 托管 部) 及其 高级管 理人 员受 到重 大处 罚; 10 、重 大诉 讼、 仲裁 事项 ; 11 、基 金成 立、 基金 开放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 12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13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赎 回、 转换 ; 14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 15 、暂 停期 间公 告; 16 、暂 停结 束后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 17 、基 金终 止; 18 、基 金费 用的 调整 ; 19 、 当 “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达 到0.25% 或 正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0.5% 时的 情形 ; 20 、其 它重 要事 项。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本基金 定期 报告 、 临 时报 告、 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公 告、 基 金收 益公 告、 基金 投资组 合公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告文 本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 售代理 人的 办公场 所 , 在 办 公时间 内可 供免 费查 阅。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投 资者 也 可登陆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进 行查询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0 § 16 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短期金融 市场 价格受 到经 济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 易制 度等各 种因 素的影响 , 导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风 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 策风 险。 因 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 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 策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3 、信用 风险。 主要是 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 险,若 债务 人经营不 善, 资不抵 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4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5 、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 险。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6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 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 ,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 将 获得 比之前 较少 的收 益率 7 、波动 性风险 。波动 性风 险主要存 在于 可转债 投资 中,表现 为可 转债的 价格 受到其 对 应股票 价格 波动 的影 响。 (二)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 基金 可能 因为基 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三)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 在 基金的 所有 开放 日 , 基 金管 理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 市场下 跌时 经常 出现 交易 量急剧 减少 的情 况, 如果 在这时 出现 较大 数额 的基 金赎回 申请 , 则 使基金 资产 变现 困难 ,基 金面临 流动 性风 险。 (四) 相对 风险 与绝 对风 险 对于证 券投 资的 风险 衡量 上, 我 们还 应该 区分 相对 风险与 绝对 风险 。 绝 对风 险主要 是指 我们上 面已 经提 到的 各种 风险 , 由 于这 些风险 的存 在, 投资 者可 能会承 担资 本损失 。 而相 对 风险主 要是 指单 位收 益所 对应的 风险 。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1 (五) 本基 金法 律文 件风 险收益 特征 表述 与销 售机 构基金 风险 评价 可能 不一 致的风 险 本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于 投资 范围 、 投 资比 例、 证 券市 场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述 , 代 表了 一般 市场 情况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特 征。 销售 机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 机构和 代销 机构)根 据相 关 法律法 规对 本基 金进 行风 险评价 , 不同 的销售 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 法也不 同 , 因 此销 售机 构的 风险等 级评 价与 本基 金法 律文件 中风 险 收益特 征的 表述 可能 存在 不同 , 投 资人 在购 买本 基金 时需按 照销 售机 构的 要求 完成风 险承 受 能力与 产品 风险 之间 的匹 配检验 。 (六) 其他 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 在制度建 设、 人员配 备、 内控制度 建立 等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2 § 17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基金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应当终 止: 1 、存 续期 内, 本基 金持 有 人数量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 100 人, 或连 续 60 个 工作日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人民 币, 基金 管理 人将 宣布该 基金 终止 ; 2 、基 金经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 终止的 ; 3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的 ; 4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本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务,而 无 其它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人承 受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5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本 基金 托管人 的职 务,而 无 其他适 当的 基金 托管 人承 受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6 、由 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 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7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它 情况。 (二) 基金 清算 小组 1 、自基 金终止 之日起 三个 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小 组, 清算小组 必须 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 下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金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请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金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 资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三) 基金 清算 程序 1 、基 金终 止后 ,由 基金 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资产 ; 2 、基 金清 算小 组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价 ; 4 、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变现 ; 5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6 、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7 、进 行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 配。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清算 小 组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剩余 资产 的分 配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3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 , 按 基金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例 进 行分配 。 (六) 基金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清算 小组 公告 ;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 重大事 项将 及时 公告 ; 基金 清算结 果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经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三个 工作日 内 公 告 。 (七) 基金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保存 。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4 § 18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一)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及权利 义务 1 、基 金发 起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 街道福 华一 路六 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设立日 期: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 亿元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755-82763888 2 、基 金管 理人 同上 3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1983 年9 月17 日国 务院发 布的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行 专 门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 的决 定》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4 、基 金持 有人 基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认购 了本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持 有人, 其持 有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本 基金 成立 之日 起 ,依 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资产;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5 (2)依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获得基 金管 理人的 管理 费、其它 法定 收入和 法律 法规允 许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约 定收 入; (3) 提议 召开 基金 持有 人 大会; (4)监 督本基 金的托 管行 为,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本基 金合 同及国 家法 律法规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银 行,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5)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6) 销售 基金 份额 ; (7)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代理人 ,对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8) 担任 注册 登记 人, 委 托其他 机构 担任 注册 登记 人,更 换注 册登 记人 ; (9)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 代表基 金行 使因 运营 基金 资产而 产生 的债 权及 其它 权利; (10) 依据 有关 法律 规定 及本基 金合 同制 定或 决定 基金收 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存 续期 内, 依据有 关的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暂 停受 理申购 、 赎 回申请 ; (12)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它 权利 。 2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自基 金成 立之 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3)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分别 设账 、进行 基金 会计核算 ,编 制财务 会计 报告及 基 金报告 。 (4)设 置相应 的部门 并配 备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 运作基 金资 产; (5)设 置相应 的部门 并配 备足够的 专业 人员办 理基 金份额的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其 它 业务或 委托 其它 机构 代理 该项业 务; (6)负 责基金 注册登 记。 按照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及 本基金合 同, 为基金 投资 者办理 基 金注册 登记 及清 算或 委托 其它机 构代 理该 项业 务; (7)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资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资产 相互 独立 , 保 证不 同 基金 在资 产运 作、 财务 管理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8)除 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它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资 产; (9)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 督; (10 ) 按 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 份额 资产净 值 、 基 金日收 益和 基金七 日 收 益率;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6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它有 关规 定 , 履行信 息披 露及报 告义 务; (12)按 照有 关的法 律法 规保守基 金商 业秘密 ,不 得泄露基 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本 基金 合同 及其 它有关 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3) 按规 定向 基金 持有 人分配 基金 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并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 基 金合 同及其 它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持有 人大 会; (16) 保存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 录15 年以 上 ; (17) 确保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的 时间 内发 出;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 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0)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其 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义务 , 基金 托管 人因 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时, 应代 表基 金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但 不承 担连 带责任 、赔 偿责 任及 其它 法律责 任;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它 义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自本 基金 成立 之日 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持 有并 保管 基金 资产; (2)依 据本基 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其 它法 定收入和 其它 法律法 规允 许或监 管 部门批 准的 约定 收入 ;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作, 如认 为基金 管理 人违反了 本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 法 规,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它权 利。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安 全 保 管基 金资 产;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7 (3)设 立专门 的资产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有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 事宜 ; (4)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资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资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资 产相互 独立 ; 对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 账户 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5)除 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它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资 产;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以 基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基金 托管 专户和 证券 交易资金 账户 ,以基 金托 管人及 基 金联名 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户 , 以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 户, 负责基 金投 资于 证券的 清算 交割 ,执 行基 金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 ,并 负责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 (8)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基 金合 同及其 它有 关规定 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9)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 资产 净值、 基金 日收益 和 基金七 日收 益率 ; (10) 采用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使本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 购、 赎回 等事 项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有关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1) 采用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管 理人 用以 计算本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的方法 符合 本基 金合 同等 有关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 采 用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 使 基金 投资和 融资 的条件 符合 本基 金合 同等 有关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13)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并报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监会 ; (14) 在定 期报 告内 出具 基金托 管人 意见 ; (15)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金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和 记录 15 年 以上 ; (16)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7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将基 金持 有人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划到 指定账 户 ; (18)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中国 人民 银行 ,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20)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其 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因 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时, 应代 表基 金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但 不承 担连 带责任 、赔 偿责 任及 其它 法律责 任;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8 (23)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它 义务 。 (四) 基金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


每份 基金 份额 代表 同 等的权 益和 义务 。 2 、


基金 持有 人权 利 (1)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持有 人大 会, 并行 使表决 权; (2) 取得 基金 收益 ; (3)监 督基金 运作情 况, 按基金合 同的 规定查 询或 者获取公 开的 基金业 务及 财务状 况 资料; (4)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申 购、赎 回基 金份 额, 进行 基金间 转换 ; (5)因 基金管 理人、 托管 人、注册 登记 人、销 售代 理人的过 错导 致利益 受到 损害时 要 求赔偿 的权 利; (6) 取得 基金 清算 的剩 余 资产; (7)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它权 利。 3 、基 金持 有人 义务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同;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规定 的费 用; (3)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承担基 金亏 损或者 终止 的有限 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5) 返还 持有 基金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 得 利; (6)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它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的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一) 召开 事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 10% 以上 ( 不 含 10%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以基金 管理 人收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终止基 金合 同;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标 准的 除外)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9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它有 关法 律法 规、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它事 项。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变 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在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因相应 的法 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变更; 对基金 合同 的变 更不 涉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对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它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 另有规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开 会时 间、 地点 由 基金管 理人 选择 确定 , 在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召 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 日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当 自行 召集 并确 定开会 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益登 记日 , 并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不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十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 ( 不含10% )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不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 以上 ( 不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三 十日 向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三) 通知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0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三十 日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至 少一种 指 定报刊 或网 站公 告会 议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将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会议召 开时 间、 地点 、方 式; 会议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表决 方式 ;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登 记日 ; 代 理投 票委 托书 送达 时间 和地点 ;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会者须 准备 或履 行的 文件 和手续 ; 召集人 认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四)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 1 、会 议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现 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通 过授 权委托书 委派 其代理 人出 席,现 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 议的召 开方式 由召 集人确定 。但 决定基 金管 理人更换 或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事 宜 必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开条件 (1) 现场 开会 必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现场 会议 方可 举行 : 1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不含 二分 之一 ) 。 若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2 )到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身份证明 及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理 人身份 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相符 。 (2) 通讯 开会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1 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召集 人确定的非现场方式 在表 决截至日 以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或 系统 。通 讯开 会应 以召集 人确 定的 非现 场方 式进行 表决 。


必 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通讯 会议 方可 举行 :


1)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两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 集 人 在 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知 规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表 决意 见;


3)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意 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不 含二 分之一 ) 。 若 本人直 接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表 决 意 见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 小于 在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4)直 接出 具表决 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受托 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意 见的 其它代表 , 同 时 提 交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和 受 托 出席 会 议 者 出具 的 委 托 人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内 容仅限 于本 基金合同 第四 部分“ 一、 召开事由 ”中 所指的 关系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不得 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容 进行 表决 ; (3)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不 含 10%)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以 在 大会 召 集 人 发 出会 议 通 知 前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 交 需 由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 可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临时 提案 只适 用于现 场方 式开 会) ,临 时提案 最迟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前 15 日 提交 召集 人; 召集人 对于 临 时提案 应当 最迟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10 日公 告; (4) 对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 (包括 临时 提案), 大会 召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 原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


1) 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并且 不超出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职 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审 议; 对于 不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2


2)程 序性 。大会 召集 人可以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提案涉 及的 程序性 问题 作出决定 。 如将其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决 , 需征 得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 会主 持 人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决定 ,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5)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召集 人发 出召集 会议 的通知后 ,如 果需要 对原 有提案 进 行变更,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 前 10 日公告 。 否 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并保 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10 日的 间隔 期。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 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由 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 定程序 宣布 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意 事 项, 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在公证 机构 的监 督下形 成大 会决 议。


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大会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大会时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不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召 集大 会 时,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以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 50% 以 上( 不含 50% ) 多数 选举产 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


召集 人应 当制作 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 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 加会 议人员 姓名( 或单位 名 称)、 身 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 者代 表有 表决 权的基 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中提 前 30 日公 布提 案, 在所通 知 的表决 截止 日期 第二 日统 计全部 有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构 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


( 六)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一票 表决权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不得 就未 经公 告的 事项 进行表 决。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及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 上 (不 含50% ) 通过 方为有 效; 除下 列(2)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须经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及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2/3 以 上( 不含 2/3 ) 通过 方可作 出。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式 、终 止基 金合 同的 合同变 更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采取 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3


5、 对于通 讯开会 方式 的表决, 除非 在计票 时有 充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表面 符 合法律 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无 效表 决。


6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各 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代 表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行 召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选举 三名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清点 ,由 大会主 持人 当场公 布 计票结 果,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3 ) 如果 大会 主持 人 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 以对 所投 票数 进行 重 新清点 ; 如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没有 怀疑 , 而出 席会议 的其 他人 员对 大会 主持人 宣布 的 表决结 果有 异议 , 有 权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点 仅限 一次 。


2 、通 讯开 会


在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 管人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五日 内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 作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至 少一种指 定报刊 或网 站公 告。 三、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和终 止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本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应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2 、变更 基金合 同应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并报中国 证监 会批准 ,自 批准之 日 起生效 。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合 同必 须遵 照进 行变 更的情 形, 或者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不涉 及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或者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对基 金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4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而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变 更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 、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 管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4)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 他情况 。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予 公告 并组 织清 算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四、争 议的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因基 金合 同而 产生的 或与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能解 决 的,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注册 地人民 法院 起诉 , 也 可根 据事后 达成 的仲 裁协 议向 仲裁机 构申 请仲 裁。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 《 招募 说 明书》 和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文 本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处 , 投 资者 可免 费查阅 。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对投资 者按 此种 方式 所获 得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 证与所 公 告文本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5 § 19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中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 商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 注册资 本:3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之 间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一)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规的规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基 金资 产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基金 资产核 算 、 基 金日收 益和 基金七 日收 益 率 的计算 方法 、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收益分 配、 基金 支付 的费 用、 基 金的 融资 条件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要 求其 限期纠 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给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 在 限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6 期内 , 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对 托管 人 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赔偿因 其过 失致 使投 资者 遭受的 损失 。 (二) 根据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它有 关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托管 人是 否及 时执 行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 是否 妥善 保管 基金 的全 部资产 、 是 否及 时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向注册 登记 人支 付赎 回和 分红款 项 , 对 基金 托管 人 进 行监督 和 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 可定 期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 产进 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 未对基 金资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擅自 挪用 基金 资产 、 因 托管人 的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灭失 、 减损 、 或处于 危险状 态的, 基金 管理人 应以书 面方式 要求 托管人 予以纠 正和采 取必 要的补 救措施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受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的行 为违 反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 合同》 和其 他有关 法规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对 方依照 本协 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监 督 、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 人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 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监 督方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资 产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资产 基金 财产 保管的 原则 基金托 管人 依法 持有 基金 资产, 应安 全保 管所 收到 的基金 的全 部资 产。 基金资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自有 资产。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设立 独立 的账户 。 本 基金 资产 与托 管人的 其他 资产 及其 他基 金的资 产应 该实 行严 格的 分账管 理。 托管 人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对于因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 收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并 通 知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资 产没有 到达 托管 人处 的,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 对于基 金申 ( 认) 购过 程 中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资 产没 有到 达托管 人处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7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 (二) 基基 金募 集截 止,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督 促注 册登 记人应 将募 得的 全部 资金 存入基 金托 管 人为基 金开 立的 银行 账户 中。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日 出具 基金 资产 接收 报告。 (三) 投资 人申 购资 金的 归集和 赎回 资金 的派 发 基金申 购、 赎回 的款 项采 用净额 交收 的结 算方 式。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 收申 购资金 是否 到账 , 对 于未 准时到 账的 资金 ,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催收。 因投资 者赎 回而 应划 付的 款项,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进 行划 付。 (四)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基金托 管专 户 , 保 管基 金的 银行存 款 。 该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的基金 托管 专户 进行 。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 外的活 动。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银 行账 户管 理办 法》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中 国人民 银 行利率 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关于 大额 现金 支付 管 理的通 知》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及 中国 人民银 行的 其他 规定 。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 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六) 债券 托管 乙类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成立后 ,基金 管理 人负责向 中国 证监会 和中 国人民银 行申 请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 间同业 拆借市 场进行 交易 。由基 金管理 人在中 国外 汇交易 中心开 设同业 拆借 市场交 易账户 , 由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债券 托管 乙类 账户 ,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负 责基金 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和查询 以及 资金 的清 算。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8 2 、同业 拆借市 场交易 账户 根据中国 人民 银行、 中国 外汇交易 中心 和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 , 由 基金 管理 人开设 、 使 用和管 理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一 起负责 为基 金对 外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国 债市 场回 购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 管理 人保存 副本 。 (七) 基金 资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公司或 交 易所登 记结 算公 司或 其他 的代保 管库 中。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托 管人对 由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保管的 实物 券不 承担责 任。 (八) 和基 金资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投资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合同 原 件由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保 管期限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与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根 据基 金的 需 要 以基 金的名 义签 署。 合同 原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四、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与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 券投资 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及 其他 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并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 复核后 , 签名 、 盖 章并 以 加密传 真方 式传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 本 基金的 会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二) 净值 计价 差错 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估 值错 误 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因基 金估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9 值错误 给投资 者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理 人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任 ,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 按下 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 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 经获 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行 政法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0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 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三) 基金 账册 的建 账和 对账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照 相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套 账册 , 对相关 各方 各自的 账册 定 期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四)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 5 日内 完 成 ;投 资组合 公告 每季 度公 布一 次,在 截止 日后 15 个 工作 日内公 告; 招 募说明 书在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每 六个 月公 告一 次, 于截止 日 后 1 个 月内 公告 。 年中 报告 在会 计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 内 公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90 日 内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5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在年中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管理 人在年 度报 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 内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相关 各方的 报表 存在不 符时 , 基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1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 务处理 方式 为 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加 盖公 章 ,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存 一 份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中报 或年 报复核 完毕 后, 需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件 审核 时提 示。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权 益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每月 最后 一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过户 与注 册登记 人负 责制 定 。 基 金过 户与注 册登 记 人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负保管 义务 。 六、争 议的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的 争议 , 双 方当事 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 决。 不愿 或 者不能 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的, 可以 在有管 辖权 的人 民法 院通 过诉讼 解决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 责地履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七、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和终 止 (一)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生 效。 (二) 发生 以下 情况 ,本 托管协 议终 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其 基金 管理 权; 4 、发 生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 基金终 止事 项。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2 §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如本招募 说明 书存在 任何 您/ 贵机 构无法 理解的 内容 ,请及时 通过 下述方 式联 系基金 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本招 募说明 书, 并同 意全 部内 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主要由 基金 管理 人、 发售 机构及 销售 机构 提供 , 以 下是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主要 服务 内容 。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权 在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增 加和修 改相 关服 务项 目。 如因系 统、 第三 方或 不可 抗力等 原因 , 导 致下述 服务 无法 提供 ,基 金管理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若本基 金包 含在 中国 香港 特别行 政区 销售 的H 类份 额, 则该 份额 持有 人享 有客 户服务 中 心 电话 服务 、客 户投 诉及 建议受 理服 务及 网站 资讯 等服务 。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及发 送服 务 1 、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场外 交易 (本 基金 是否 支持场 外 交易 , 请 以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相 关条 款为 准) 且有 定制 的投 资人 寄送 纸质对 账单 , 资料( 含姓 名及 地址 等) 不详的 除外 。 2 、电 子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月度 、 季 度、 年度 场外 交易电 子邮 件对账 单及 月度 、 季 度场 外交易 手 机 短信对 账单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将 以电 子邮 件或 手机 短信形 式向 定制 的投 资人 定期发 送。 3 、注册 登记机 构和基 金管 理人不提 供投 资人的 场内 交易(本 基金 是否支 持场 内交易 , 请以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相 关条 款为 准) 对账单 服务 (含 纸质 及电 子对账 单) 。 投 资人可 到交 易网 点打 印或 通过交 易网 点提 供的 自助 、电话 、网 上服 务等 渠道 查询。 二、在 线服 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4008898899 ” )或 客户 端,投 资人 可获 得如 下服 务: 1 、查 询服 务 投资人 通过 基金 账号 、 身 份证号 等开 户证 件号 码和 查询密 码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微信 公众号 或客 户端 ,可 享有 场外基 金交 易查 询、 账户 查询和 基金 信息 查询 服务 。 2 、网 上交 易服 务 投资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微 信公 众号或 客户 端办理开 户、 认购/申 购、 赎回及 信 息查询 等业 务 。 有 关基 金管 理人电 子直 销具 体业 务规 则请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相关公 告和 业 务规则 。 3 、信 息资 讯服 务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3 投资人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等获 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人 的各 类信 息 , 包 括基 金的法 律 文件、 基金 公告 、定 期报 告和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等各类 最新 资料 。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及客 户端 的“在 线客 服” , 根据提 示操作 输入 要咨询 问 题的关 键词 ,便 可自 助进 行相关 问题 的搜 索及 解答 。 5 、网 上人 工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客户 端的 “在 线客 服” 或 微信 公众 号的 “微 客服” 获得 投资咨 询、 业务 咨询 、信 息查询 、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信息 定制 等专 项服 务。 三、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 400-889-8899 (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可享 有如 下服务 : 1 、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供7 ×24 小时 基金 净值 信息 、 基金产 品等 自助 查询 服务 。 2 、人 工服 务: 提供 每周 七 天,每 日不 少于 8 小时 的 人工服 务(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投 资人可 以通 过该 热线 获得 投资咨 询、 业务 咨询 、 信 息查询 、 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 信息 定制 等专 项服务 。 3 、电话 交易服 务:基 金管 理人电子 直销 投资人 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的电话 交易 系统办 理 开放式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交易 撤单 、 交 易密 码修 改、 信 息查 询和 投资 人该 直销账 户下 开放 式基金 的赎 回等 业务 。 有关 基金电 话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请 参见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相关 公告 和 业务规 则。 四、客 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中心 人工 热线 、 在线 客服 、 微 客服、 书信 、 电子 邮 件、 短 信、 传 真及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等不 同的 渠道 对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网点 所提供 的服 务 进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4 § 21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 期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 加 中原 银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7-02-23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7 年第 2 号) 2017-02-15 南方基 金关 于临 时调 整实 时赎回 业务 的公 告 2017-01-24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 2016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2017-01-19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 2017 年 春节前 暂停 申购 及转 换转 入业务 的公 告 2017-01-18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7 年第 1 号) 2017-01-12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肯特 瑞财 富为 代销 机构及 开通 相关 业务 的公 告 2017-01-11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金斧 子为 代销 机构 及开通 相关 业务 的公 告 2017-01-06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 2017 年 元旦前 暂停 申购 及转 换转 入业务 的公 告 2016-12-26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齐商 银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6-12-23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基煜 基金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6-12-16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漳州 农商 银行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6-12-15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6 年第 12 号) 2016-12-14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调 整大 额申购 和定 投业 务限 额的 公告 2016-12-05 南方基 金关 于临 时调 整实 时赎回 业务 的公 告 2016-11-30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长春 农商 银行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6-11-29 关于南 方现 金增 利基 金变 更基金 经理 的公 告 2016-11-26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富阳 农商 银行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6-11-22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弘业 期货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6-11-16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6 年第 11 号) 2016-11-15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首创 证券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6-11-09 南方基 金关 于与 盛京 银行 合作在 盛京 银行 开通 南方 现金增 利基 金 T+0 快 速赎 回业务 的公 告 2016-11-04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盛京 银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6-10-28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 2016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2016-10-25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万华 源为 代销 机构 及开通 相关 业务 的公 告 2016-10-19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6 年第 10 号) 2016-10-14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东海 期货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6-10-11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途牛 金服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6-09-28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 2016 年 国庆节 前暂 停申 购及 转换 转入业 务的 公告 2016-09-22 关于南 方现 金增 利基 金新 增 F 类基金份 额的 公告 2016-09-20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 F 类份 额开放 日常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的公 告 2016-09-20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永安 期货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6-09-20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6 年第 9 号) 2016-09-13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5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修订 公司 旗下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的 公告 2016-09-10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 2016 年 中秋节 前暂 停申 购及 转换 转入业 务的 公告 2016-09-06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中正 达广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6-09-06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6 § 22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 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 售代理 人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 投 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本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复制 件或 复印 件,但 应以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7 § 23 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南方 现金 增利基 金设 立的 文件 (二) 《南方 现金 增利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南方 现金 增利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五) 法律意 见书 (六)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