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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500ETF(510580)

ZZ500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4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 达 中证 500 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 管理人 :易方达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 工商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二〇一七 年四月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重要提 示 本基 金根 据 2014 年 9 月 29 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关于 准 予 易方 达中 证 500 交易 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及 其联接基 金 注册 的 批复》 (证监许 可[2014]999 号 )进行 募集。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2015 年8 月27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 收益及市场 前 景 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 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基 金投 资于 中证 500 指数 成份 股及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 产不 低于 非现 金资 产的 80% 且 不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 的 90%,其投资目标是紧密跟踪 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 本 基金 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 净值会因为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 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 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 承受能 力,理 性判断市 场,对 认购 (或 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 机 、数量 等投 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 可能 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主要风 险 包括: 本基金特有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特有风险 包 括:指数化投资的风险、标的指数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基 金交 易价 格与 份额 净值 发生 偏离 的风 险、 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 算错 误的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场内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场内外份额申购 赎 回对价方式、业务规则等不同的风险、套利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退市风险、第三 方 机 构服务的风险等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 有 与标 的指 数相 似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本基 金以 1 元 初始 面值 进行 募集 ,在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 的影 响下 ,存 在单 位份 额净 值跌破 1 元初 始面 值的 风险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 “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 行负 责。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 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请 仔细 阅读 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 及《 基金 合同 》。 对于场内申购: 投资者申购的基 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 收成 功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 日申购 当 日未 卖出 的基 金份 额,T+1 日不 得卖 出和 赎回 ,T+1 日交 收成 功后 T+2 日 可卖 出和 赎回 。因 此 , 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业务的代理券商若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足额获得 申购 当 日未 卖出 的 基 金份 额, 投资 者的 利益 可能 受到 影响 。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 冲击成 本 率、赎回 冲击成本 率可能会根据市场交易佣金水平 、印 花税率等相关交易成本的变动而调整。投资者在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时之前 应仔细阅读 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相 关公 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除非另有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2 月 27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31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I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24 七、基金合同的生 效 ............................................................................................................. 25 八、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易 ...................................................................................................... 26 九、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28 十、基金份额的折 算 ............................................................................................................. 57 十一、基金的投资 ................................................................................................................. 58 十二、基金的业绩 ................................................................................................................. 66 十三、基金的财产 ................................................................................................................. 67 十四、基金资产估 值 ............................................................................................................. 68 十五、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72 十六、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 74 十七、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76 十八、基金的信息 披露.......................................................................................................... 77 十九、风险揭示 ..................................................................................................................... 82 二十、基金的终止 与清算 ...................................................................................................... 87 二十一、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 89 二十二、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 102 二十三、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 务 .................................................................................... 117 二十四、其他应披 露事项 .................................................................................................... 118 二十五、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 119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II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20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 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 下简 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 办法》)、《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 号< 招募说明 书的内 容与格式>》、《易 方达中证5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 简称基 金合同)及其它有 关规定等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 招募说明书不 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本 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 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 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 文件。基金投 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 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 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 细查 阅基金合同。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 易方达中 证 5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 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易 方达中 证 5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及 对 基金 合同 的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易 方达中 证 500 交易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议 的任 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指《 易方达中 证 5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易 方达中 证 5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指《易方 达中 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 》 9、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 施细则》定 义的“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 金”,简 称“ETF (Exchange Traded Fund)” 10 、标的指 数:指中 证 500 指 数及其未 来可能发 生的 变更 11 、ETF 联接基金 :指将绝 大部分 基金财产 投资于本 基金,与本 基金的投 资目标类 似,采 用开放式运 作方式的 基金 12 、 法律 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 效并 公 布实 施的 法 律、 行 政法 规 、规 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 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13 、《基金 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 届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第 三十 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及 颁布机关 对 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 、《销售 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5 、《信息 披露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6 、《运作 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7 日 颁布、同年8 月8 日 实施的《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7 、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8 、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 金 合同 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 同 享有 权 利并 承担 义 务的 法 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 19 、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20 、 机 构投 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 投 资证 券 投资 基 金的、 在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 登 记并 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21 、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 符 合相 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中 国境 内 依法 募 集的 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22 、 投 资人 、 投资 者 : 指 个人 投 资者 、 机构 投 资者和 合 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 合称 23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4 、 基 金销 售 业务 :指 基 金管 理 人或 销 售机 构 宣传推 介 基 金, 发 售基 金份 额 ,办 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5 、 销 售机 构 :指 易方 达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以 及符合 《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金管 理人 委托 ,办理 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 构 26 、 发 售代 理 机构 :指 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的 其 他条 件, 由 基金 管 理人 指定的、在 募集期间 代理本基 金发售业 务的机构 27 、 申 购赎 回 代理 券商 : 指符 合 《销 售 办法 》 和中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条 件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指定 的 、在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代 理办 理 本基金 场 内申 购 、赎 回业 务 的证 劵公 司 ,又 称 为代办证券 公司 28 、 登记 结算 业务 :指 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算 和 结 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括 投 资人 基 金 账户 的建 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 额 注册 登 记 、基 金交易 的确 认、 清 算和 结算 、代 理 发放 红利 、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等 29 、 登 记结 算 机构 :指 办 理登 记 结算 业 务的 机 构。本 基 金 的登 记 结算 机构 是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中国结算”)和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中:本基金认购 份 额 的登 记结 算 由中 国结 算负 责 办理 ;本 基 金份 额在 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场 内上 市交 易 以及 申购 、 赎 回 等相 关 业务 的登 记 结算 由中 国 结算 负责 办 理;本 基 金的 场 外申 购、 赎 回等 相关 业 务的 登 记结算由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负责 办理 30 、 基 金账 户 :指 登记 结算 机 构 为投 资 人开 立 的、记 录 其 持有 的 、基 金管 理 人所 管 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 账户 31 、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 募 集达 到 法律 法 规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 金 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32 、 基金 合 同终 止 日: 指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金 合 同终 止 事由 出 现后 ,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 毕,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33 、 基 金募 集 期: 指自 基 金份 额 发售 之 日起 至 发售结 束 之 日止 的 期间 ,最 长 不得 超 过 3 个月 34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 35 、日、天 :指公历 日 36 、月:指 公历月 37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8 、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9 、T 日:指 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40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41 、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42 、 认 购: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资 人 根据 基 金合同 和 招 募说 明 书的 规定 申 请购 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 、发售: 指在本基 金募集期 内,销售 机构向投 资人 销售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为 44 、 申 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资 人 根据 基 金合同 和 招 募说 明 书规 定的 条 件, 以 基金 合同规定的 对价向基 金管理人 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 为 45 、 赎 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按基 金 合 同和 招 募说 明书 规 定的 条 件, 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 为基金合 同所规定 对价的行 为 46 、场内份 额:指由 中国结算 办理登记 结算业务 的基 金份额 47 、场外份 额:指由 基金管理 人办理登 记结算业 务的 基金份额 48 、 场 外: 指 不通 过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交 易系 统 而通过 销 售 机构 自 身的 柜台 或 者其 他 交易 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认 购、申购 和赎回业 务的场所 49 、 场 内: 指 通过 上海 证 券交 易 所交 易 系统 办 理基金 份 额 认购 、 申购 、赎 回 和上 市 交易 业务的场所 50 、 申购 赎 回清 单 :指 由基 金 管理 人 编制 的用 以 公告 申 购对 价 、赎 回 对价 等信 息 的文 件, 适用于场内 份额的申 购、赎回 51 、 申 购对 价 :在 场内 申 购赎 回 方式 下 ,指 投 资人申 购 基 金份 额 时, 按基 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 明 书规 定 应交 付的 组 合证 券、 现 金替 代、 现 金差额 及 其他 对 价; 在场 外 申购 赎回 方 式下 , 指投资人申 购基金份 额时,按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 规定应向基 金管理人 支付的现 金 52 、 赎 回对 价 :在 场内 申 购赎 回 方式 下 ,指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赎 回 基金 份额 时 ,基 金 管理 人 按 基金 合 同和 招募 说 明书 规定 应 交付 给赎 回 人的组 合 证券 、 现金 替代 、 现金 差额 及 其他 对 价 ; 在场 外 申购 赎回 方 式下 ,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赎回 基 金份 额 时, 基金 管 理人 按基 金 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应 支付的现 金 53 、组合证 券:指本 基金标的 指数所包 含的全部 或部 分证券 54 、 现 金替 代 :指 在场 内 申购 赎 回方 式 下, 申 购、赎 回 过 程中 , 投资 人按 基 金合 同 和招 募说明书的 规定,用 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 部分证券 的一 定数量的现 金 55 、现金差额:指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 日收 盘 价 计算 的 最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 中 的组 合证 券 市值和 现 金替 代 之差 ;投 资 者申 购、 赎 回时 应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 支 付 或应 获得 的 现金 差额 根据 最 小申 购、 赎 回单 位对 应 的现 金差 额 和申 购或 赎回 的 最小 申购 、 赎回单位数 量计算 56 、预估现金部分:指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由基 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 单 中 公布 的 当日 现金 差 额的 估计 值 ,预 估现 金 部分由 申 购赎 回 代理 券商 ( 代办 证券 公 司) 预 先冻结 57 、 最 小申 购 、赎 回单 位 :指 投 资人 申 购、 赎 回本基 金 场 内份 额 的最 低数 量 ,投 资 人申 购、赎回的 本基金场 内份额应 为最小申 购、赎回 单位 的整数倍 58 、 基 金份 额 参考 净值 : 指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管理人 委 托 的机 构 在开 市后 根 据申 购 赎回 清 单 和组 合 证券 内各 只 证券 的实 时 成交 数据 计 算,并 通 过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发布 的基 金 份额 参 考净值,简 称“IOPV ” 59 、 基金 份 额折 算 :指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基 金运 作 的需 要 ,在 基 金资 产 净值 不变 的 前提 下, 按照一定比 例调整基 金份额总 额及基金 份额净值 的行 为 60 、 收 益评 价 日: 指基 金 管理 人 计算 本 基金 累 计报酬 率 与 标的 指 数累 计报 酬 率差 额 之基 准日 61 、 基 金累 计 报酬 率: 收 益评 价 日基 金 份额 净 值(如 上 市 后基 金 份额 发生 折 算, 则 采用 剔 除 上市 后 折算 因素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与基 金 上市前 一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交 易日 基金 份 额净 值 之比减去 100% 62 、 标 的指 数 同期 累计 报 酬率 : 收益 评 价日 标 的指数 收 盘 值与 基 金上 市前 一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交易日 标的指数 收盘值之 比减去 100% 63 、元:指 人民币元 64 、 基金 收 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 得红 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 卖 证券 价 差、 银行 存 款利 息、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65 、 基 金资 产 总值 :指 基 金拥 有 的各 类 有价 证 券、银 行 存 款本 息 、基 金应 收 申购 款 及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66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67 、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68 、 基 金资 产 估值 :指 计 算评 估 基金 资 产和 负 债的价 值 , 以确 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69 、指定媒 介 :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 介 70 、 中 国: 指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 就 基 金 合同 而 言,不 包 括 香港 特 别行 政区 、 澳门 特 别行 政区和台湾 地区 71 、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6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三、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概 况 1、基金管理 人: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贺晋 注册资本:12,000 万 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 托有限公 司 1/4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1/4 盈峰投资控 股集团有 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 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 国有资产 经营有限 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主要 人员情况 1、董事、监 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 ,经济学 硕士,董 事长。曾 任中国平 安保 险公司证券 部研究咨 询室总经 理助 理;平安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研 究咨询部 副总经理 (主 持工作)、 国债部副 总经理( 主持工 作)、资产 管理部副 总经理、 总经理; 中国平安 保险 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管 理部副总 经理(主 持工作); 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 理事会投 资部资产 配置 处处长、投 资部副主 任、境外 投资部主 任、投资部 主任、证 券投资部 主任。现 任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易方达 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董 事长。 刘晓艳女士 ,经济学 博士,副 董事长、 总裁。曾 任广 发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投资理财 部副 经理、基金 经理,基 金投资 理 财部副总 经理、基 金资 产管理部总 经理;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员 、监察部 总经理、 市场部总 经理、总 裁助 理、公司副 总裁、常 务副总裁 、董事。 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总裁; 易方 达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 董事长; 易方达国际 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 。 秦力先生, 经济学博 士,董事 。曾任广 发证券投 资银 行部常务副 总经理、 投资理财 部总 经理、资金 营运部总 经理、规 划管理部 总经理、 投资 自营部总经 理、公司 总经理助 理、副总 经理。现任 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常务副 总经 理;广发控 股(香港 )有限公 司董事;7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广东金融高 新区股权 交易中心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杨力先生, 高级管理 人员工商 管理硕士 (EMBA ) ,董 事。曾任美 的集团空 调事业部 技术 主管、企划 经理;佛 山顺德百 年科技有 限公司行 政总 监;美的空 调深圳营 销中心区 域经理; 佛山顺德创 佳电器有 限公司董 事、副总 经理;长 虹空 调广州营销 中心营销 总监;广 东盈峰投 资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 战略总监 、董事、 副总裁。 现任 盈峰投资控 股集团有 限公司董 事;盈峰 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总 经理;开 源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副 董事长。 王海先生, 经济学、 工商管理 (国际) 硕士,董 事。 曾任工商银 行江西省 分行法律 顾问 室科员;工 商银行珠 海分行法 律顾问室 办事员、 营业 部计划信贷 部信贷员 、办公室 行长室秘 书、信贷管 理部业务 主办、资 产风险管 理部经理 助理 兼法律室副 主任、资 产风险管 理部副总 经理兼法律 室主任、 资产风险 管理部总 经理;招 商银 行总行法律 事务部行 员;工商 银行珠海 分行资产风 险部总经 理兼特殊 资产管理 部负责人 、公 司业务部总 经理、副 行长;工 商银行广 东省分行公 司业务部 副总经理 (主持工 作)、总 经理 ;工商银行 韶关分行 行长、党 委书记。 现任广东粤 财信托有 限公司总 经理。 刘 韧先生, 经济学硕 士,董事 。曾任湖 南证券发 行部 经理助理; 湘财证券 投资银行 总部 总 经 理助 理; 财 富证 券投 资银 行 总部 副总 经 理; 五矿 二 十三 冶建 设 集团 副总 经理 、 党委 委员 ; 深 圳 市中 金岭 南 有色 金属 股份 有 限公 司监 事 。现 任广 东 省广 晟资 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总 经理 助理 、 资本运营部 部长;佛 山市国星 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 副董 事长;新晟 期货有限 公司董事 ;佛山电 器照明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广 晟有色金 属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 朱征夫先生 ,法学博 士,独立 董事。曾 任广东经 济贸 易律师事务 所金融房 地产部主 任; 广东大陆律 师事务所 合伙人; 广东省国 土厅广东 地产 法律咨询服 务中心 副 主任。现 任广东东 方昆仑律师 事务所主 任。 忻榕女士, 工商行政 管理博士 ,独立董 事。曾任 中科 院研究生院 讲师;美 国加州高 温橡 胶公司市场 部经理; 美国加州 大学讲师 ;美国南 加州 大学助理教 授;香港 科技大学 副教授; 中欧国际工 商学院教 授;瑞士 洛桑管理 学院教授 。现 任中欧国际 工商学院 教授。 谭劲松先生 ,管理学 博士(会 计学), 独立董事 。曾 任邵阳市财 会学校教 师;中山 大学 管理学院助 教、讲师 、副教授 。现任中 山大学管 理学 院教授。 陈国祥先生 ,经济学 硕士,监 事会主席 。曾任交 通银 行广州分行 江南西营 业部经理 ;广 东粤财信托 投资公司 证券部副 总经理、 基金部总 经理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市 场拓展部 总经理、总 裁助理、 市场总监 。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监 事会主席 。 李舫金先生 ,经济学 硕士,监 事。曾任 华南师范 大学 外语系党总 支书记; 中国证监 会广 州证管办处 长;广州 市广永国 有资产经 营有限公 司董 事长;广州 股权交易 中心有限 公司董事 长;立根融 资租赁有 限公司董 事长。现 任广州金 融控 股集团有限 公司副董 事长、总 经理;万 联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董事长; 广州银行 副董事长 ;广 州汽车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 董事;广 州金控资本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长;广州 中盈(三 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广 永期货有 限 公司董事 ;广州立 根小额再 贷款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 长。 8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廖智先生, 经济学硕 士,监事 。曾任广 东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基金 部主管; 易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综合管理 部副总经 理、人力 资源部副 总经 理、市场部 总经理、 互联网金 融部总经 理。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裁 助理;广 东粤 财互联网金 融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常务副总裁。曾 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理; 广东证券公 司发行上 市部经理 ;深圳证 券业务部 总经 理、基金部 总经理;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副总裁 。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常务副总裁 ;易方达 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 董事;易方 达资产管 理(香港 )有限公 司董事。 陈彤先生, 经济学博 士,副总 裁。曾任 中国经济 开发 信托投资公 司成都营 业部研发 部副 经理、交易 部经理、 研发部经 理、证券 总部研究 部行 业研究员;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市 场拓展部主 管、基金 科瑞基金 经理、市 场部华东 区大 区销售经理 、市场部 总经理助 理、南京 分公司总经 理、成都 分公司总 经理、上 海分公司 总经 理、总裁助 理、市场 总监。现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马骏先生, 高级管理 人员工商 管理硕士 (EMBA ) ,副 总裁。曾任 君安证券 有限公司 营业 部职员;深 圳众大投 资有限公 司投 资部 副总经理 ;广 发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研究员;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 收益部总 经理、现 金管理部 总经 理、固定收 益总部总 经理、总 裁助理、 固定收益投 资总监、 固定收益 首席投资 官、基金 科讯 基金经理、 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易方达深 证 1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 金基 金经理。现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裁;易 方达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易方达 资产 管理(香港 )有限公 司董事、 人民币合 格境外投资 者(RQFII )业务负 责人、证 券交易 负责 人员(RO) 、就证券 提供意见 负责人员 (RO )、提 供资产管 理负责人 员(RO)、RQFII/QFII 产品投资决 策委员会 委员;中 债资信评 估有限责任 公司独立 董事。 吴欣荣先生 ,工学硕 士,副总 裁。曾任 易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研究员、 投资管理 部经 理、基金投 资部副总 经理、研 究部副总 经理、研 究部 总经理、基 金投资部 总经理、 公募基金 投资部总经 理、权益 投资总部 总经理、 总裁助理 、权 益投资总监 、基金科 瑞基金经 理、易方 达科汇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易方 达价值精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张南女士, 经济学博 士,督察 长。曾任 广东省经 济贸 易委员会主 任科员、 副处长; 易方 达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市场拓展 部副总经 理、监察 部总 经理。现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 察长。 范岳先生, 工商管理 硕士(MBA) ,首席产 品官。 曾任 中国工商银 行深圳分 行国际业 务部科 员;深圳证 券登记结 算公司办 公室经理 、国际部 经理 ;深圳证券 交易所北 京中心助 理主任、 上市部副总 监、基金 债券部副 总监、基 金管理部 总监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首席产 品官;易方 达资产管 理(香港 )有限公 司董事、 另类 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 。 关秀霞女士 ,财务硕 士、工商 管理硕士 ,首席国 际业 务官。曾任 中国银行 ( 香港) 分析 员;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 师;美 国 道富银行 波士 顿及亚洲总 部大中华 地区高级 副总裁、9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董事总经理 、中国区 行长、亚 洲区(除 日本外) 副总 裁、机构服 务主管、 美国共同 基金业务 风险经理、 公司内部 审计部高 级审计师 。现任易 方达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首 席国际业 务官。 2、基金经理 林伟斌先生 ,经济学 博士。曾 任中国金 融期货交 易所 股份有限公 司研发部 研究员, 易方 达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指数 与量 化 投资 部指 数 量化 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 助理 兼任 指数 量 化研 究员 。 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量化基金 组合部副 总经 理、易方达 沪深 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3 年 3 月6 日 起任职)、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 易型开放 式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 经理(自2013 年 11 月14 日起任 职)、易 方达黄金 交 易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自2013 年 11 月29 日起任职 )、易方 达中证 5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自2015 年8 月 27 日起任职) 、易方 达黄金交 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 经理(自2016 年5 月 26 日起任职) 、易方 达标普医 疗保健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经 理(自 2016 年 11 月 28 日起任职) 、易方 达标普 5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LOF )基 金经理( 自 2016 年 12 月2 日 起任职)、 易方达标 普生物科 技指数证 券 投资基金(LOF )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12 月 13 日起 任职)、易 方达标普 信息科技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12 月 13 日起 任职),兼 任易方达 资产管理 (香港) 有 限公司基 金经理。 余海燕女士 ,经济学 硕士。曾 任汇丰银 行 Consumer Credit Risk 信用风险 分析师, 华宝 兴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分析师 、基金经 理助理、 基金 经理,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投资发 展部产品经 理。现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易 方达 沪深 300 医 药卫生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3 年9 月 23 日起任 职)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自 2014 年 6 月 26 日起任职) 、易方达 沪深 300 非银行金 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 经理 (自 2015 年1 月22 日起任职 )、易方 达上证 50 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自 2015 年 4 月15 日 起任职) 、易方达 国企改革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自 2015 年 6 月 15 日起任职) 、易方达 军工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自 2015 年7 月8 日 起任职 )、 易方达证券 公司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经理(自 2015 年7 月8 日起 任职)、 易方达 沪深 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4 月 16 日起任 职)、易 方达 中证 5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4 月 16 日起任 职)、易 方达 沪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 金经理( 自 2016 年 4 月 16 日起 任职)、易 方达中证 海外中国 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自 2017 年 1 月4 日 起任职) 。 3、指数与量 化投资决 策委员会 成员 本公司指数 与量化投 资决策委 员会成员 包括:林 飞先 生、张胜记 先生、王 建军先生 。 林飞先生, 经济学博 士。曾任 融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研究员、基 金经理助 理,易方 达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经理 助理 、 指数 与量 化 投资 部总 经 理助 理、 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部 副总 经理 、 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易 方达 深证 1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 金基金经10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易 方达 深证 1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 数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易方 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 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现任 易方 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指数与量 化投资管 理 总 部总 经理 、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 部总 经理 、 量化 基金 组 合部 总经 理 ,易 方达 资产 管 理( 香港 ) 有限公司基 金经理、 就证券提 供意见负 责人员(RO) 、提供资产 管理负责 人员(RO )、证券 交易负责人 员(RO)、RQFII / QFII 产 品投资决 策委 员会成员。 张 胜 记先 生 ,管 理 学硕 士。 曾 任易 方 达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投 资 经理 助 理、 基金 经 理助 理、 行业研究员 、指数与 量化投资 部总经理 助理、易 方达 沪深 3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 原易方达 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现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指 数与量化 投资部副 总经理、 易方达上 证中 盘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易方 达上证中 盘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 、易方达 恒生中国 企业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易方 达恒生中国 企业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 金经理、 易方达 5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易 方达标普 全球高端 消 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香港 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经理、 易方达标 普医疗保 健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经 理、易方 达标普 5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LOF )基 金经理、 易方达标 普生物 科技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经 理、易方 达标普信息 科技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 经理 、易方达原 油证券投 资基金(QDII) 基金 经 理,兼任易 方达资产 管理(香 港)有限 公司基金 经理 。 王建军先生 ,经济学 博士。曾 任汇添富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数量分 析师,易 方达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量 化研究员 、基金经 理助理、 指数与量 化投 资部总经理 助理、易 方达深证1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基 金经理、 易方达深 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 经理、易方 达创业板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易方达创 业板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 金经理、 易方达中 小板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易方 达并购重组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易 方达 生物科技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易方达 银行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现 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指 数与量化 投资部副总 经理、投 资经理。 4、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 管理人的 职责 1、依法募集 资金,办 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 和登记 事宜 ;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11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 以基 金 管理 人 名义 ,代 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12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职 责。 (四)基金 管理人的 承诺 1、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 现行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规 章、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 定,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止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 法律、法 规、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 监会有关 规定的行 为发 生。 2、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 法》及有关 法律法规 ,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防 止下列行 为发生: (1)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或 者职务之 便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的人牟取 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侵占、 挪用基金 财产; (6)泄漏因 职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者 明示、暗 示他人从 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 (7)玩忽职 守,不按 照规定履 行职责; (8)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利益 ;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违反现 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泄漏 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 内容、基 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 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 行,以抬 高自己; (10)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2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1)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2)在公 开信息披 露 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以 及中国证 监会禁止 的行 为。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三人 牟取利益 ; (3)不违反 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 律、法规 、规章 、基 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 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 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为 保 证公 司 规范 化 运作 ,有 效 地防 范 和化 解经 营 风险 , 促进 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 效经 营, 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维 护公司及 公司股东 的合 法权益,本 基金管理 人建立了 科学、严 密、高效的 内部控制 体系。 1、公司内部 控制的总 体目标 (1)保证公 司经营管 理活动的 合法合规 性; (2)保证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不 受侵犯 ; (3)实现公 司稳健、 持续发展 ,维护股 东权益 ; (4)促进公 司全体员 工恪守职 业操守, 正直诚 信, 廉洁自律, 勤勉尽责 ; (5)保护公 司最重要 的资本: 公司声誉 。 2、公司内部 控制遵循 的原则 (1)全面性 原则:内 部控制必 须覆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 和业务 环节,并普 遍适用于 公司每一 位职员; (2)审慎性 原则:内 部控制的 核心是有 效防范 各种 风险,公司 组织体系 的构成、 内部管 理制度的建 立都要以 防范风险 、审慎经 营为出发 点; (3)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设置 的各部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相 互制衡。 (4)独立性 原则:公 司根据业 务的需要 设立相 对独 立的机构、 部门和岗 位;公司 内部部 门和岗位的 设置必须 权责分明 ; (5)有效性 原则:各 种内部管 理制度具 有高度 的权 威性,应是 所有员工 严格遵守 的行动 指南;执行 内部管理 制度不能 有任何例 外,任何 人不 得拥有超越 制度或违 反规章的 权力; (6)适时性 原则:内 部控制应 具有前瞻 性,并 且必 须随着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方 针、经 营理念等内 部环境的 变化和国 家法律、 法规、政 策制 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 及时进行 相应的修 改和完善; (7)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提 高经济效 益,力13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争以合理的 控制成本 达到最佳 的内部控 制效果。 3、内部控制 的制度体 系 公司制定了 合理、完 备、有效 并易于执 行的制度 体系 。公司制度 体系由不 同层面的 制度 构成。按照 其效力大 小分为四 个层面: 第一个层 面是 公司章程; 第 二个层 面是公司 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 公司制定 各项规章 制度的基 础和依据 ;第 三个层面是 公司基本 管理制度 ;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 各机构、 部门根据 业务需要 制定的各 种制 度及实施细 则等。它 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废止 应该遵循 相应的程 序,每一 层面的内 容不 得与其以上 层面的内 容相违背 。公司重 视对制度的 持续检验 ,结合业 务的发展 、法规及 监管 环境的变化 以及公司 风险控制 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 增强公司 制度的完 备性、有 效性。 4、关于授权 、研究、 投资、交 易等方面 的控制 点 (1)授权制 度 公司的授权 制度贯穿 于整个公 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 会、监事会 和管理层 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 司逐级授 权制度, 确保公司 各项 规章制度的 贯彻执行 ;各项经 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 序必须遵 从管理层 制定的操 作规程, 经办 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 须是在业 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 业务的授 权必须采 取书面形 式, 授权书应当 明确授权 内容和时 效。公司 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 授权的部 门和人员 应建立有 效的 评价和反馈 机制,对 已不适用 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 取消授权 。 (2)公司研 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 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 部门及个 人的 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 密的研究 工作 业务流程, 形成科学 、有效的 研究方法 ;建立投 资产 品备选库制 度,研究 部门根据 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 充分研究 的基础上 建立和维 护备选库 。建 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 交流制度 ,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 道;建立 研究报告 质量评价 体系,不 断提 高研究水平 。 (3)基金投 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 确立科学 的投资理 念,根据 决策的风 险防 范原则和效 率性原则 制定合理 的决 策程序;在 进行投资 时应有明 确的投资 授权制度 ,并 应建立与所 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 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 立严格的 投资禁止 和投资限 制制度, 保证 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 性。建立 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 制度,将 重点投资 限制在规 定的风险 权限 额度内;对 于投资结 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 价体系。 (4)交易业 务 建 立 集中 交 易室 和 集中 交易 制 度, 投 资指 令通 过 集中 交 易室 完 成; 应 建立 交易 监 测系 统、 预警系统和 交易反馈 系统,完 善相关的 安全设施 ;集 中交易室应 对交易指 令进行审 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 分配制度 ,确保各 基金利益 的公平; 交易 记录应完善 ,并及时 进行反馈 、核对和 存档保管; 同时应建 立科学的 投资交易 绩效评价 体系 。 (5)基金会 计核算 公 司 根据 法 律法 规 及业 务的 要 求建 立 会计 制度 , 并根 据 风险 控 制点 建 立严 密的 会 计系 统,14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对于不同基 金、不同 客户独立 建账,独 立核算; 公司 通过复核制 度、凭证 制度、合 理的估值 方法和估值 程序等会 计措施真 实、 完整 、及时地 记载 每一笔业务 并正确进 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 核算。同时 还建立会 计档案保 管制度, 确保档案 真实 完整。 (6)信息披 露 公司建立了 完善的信 息披露制 度,保证 公开披露 的信 息真实、准 确、完整 。公司设 立了 信息披露负 责人,并 建立了相 应的程序 进行信息 的收 集、组织、 审核和发 布工作, 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 查核对, 使所公布 的信息符 合法律法 规的 规定,同时 加强对信 息披露的 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 的问题及 时提出改 进办法。 (7)监察稽 核 公司设立督 察长,经 董事会聘 任,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根据公司 监察稽核 工作的需 要和 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 可以列席 公司相关 会议,调 阅公 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 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 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 评价、报 告、建议 职能。督 察长 定期和不定 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 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 对督察长 的报告进 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 察部开展 监察稽核 工作,并 保证监察 部的 独立性和权 威性。公 司明确了 监察 部及内部各 岗位的具 体职责, 严格制订 了专业任 职条 件、操作程 序和组织 纪律。 监察部强化 内部检查 制度,通 过定期或 不定期检 查内 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 况,促使 公司 各项经营 管 理活动的 规范运行 。 公司董事会 和管理层 充分重视 和支持监 察稽核工 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 公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追 究有关部 门和人员 的责任。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制 度声明书 (1)本公司 承诺以上 关于内部 控制制度 的披露 真实 、准确; (2)本公司 承诺根据 市场变化 和公司业 务发展 不断 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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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四、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 托管人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 人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0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 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 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 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 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 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 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 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务。截至2016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624 只。自 2003 年以 来,本行连续十三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 《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1 项最 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 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 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 托管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自成 立以来, 各项业务 飞速 发展,始终 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 的取得, 是与资产 托管部“ 一手 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 内控建设 ”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 管部非常 重视改进 和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 拓展各项 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 加强风险 防范和控 制的力度 ,精心培 育内 控文化,完 善风险控 制机制, 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 风险管理 作为重要 工作来做 。 继 2005 、2007 、2009、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年八次 顺利通过 评估组织 内部控制 和安全措 施是 否充分的最 权威的 SAS70 (审 计标准第16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0 号)审阅 后,2015 年中国工 商银行资 产托管 部第 九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 )审阅获 得 无保留意见 的控制及 有效性报 告,表明 独立第三 方对 我行托管服 务在风险 管理、内 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 和有效性 的全面认 可。也证 明中国工 商银 行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 制能力已 经与国际 大型托管银 行接轨, 达到国际 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 经成为年 度化、常 规化的内 控工作手段 。 1、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 作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 监管 规则,强化 和建立守 法经营、 规范 运作的经营 思想和经 营风格, 形成一个 运作规范 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 度化的内 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 经营风险 ,保证托 管资产的 安全完整 ;维 护持有人的 权益;保 障资产托 管业务安 全、有效、 稳健运行 。 2、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业务内 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 构由 中国工商银 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内 部审计局 )、资产 托管部内 设风险控 制处 及资产托管 部各业务 处室共同 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 部门负责 制定全行 风险管理 政策,对 各业 务部门风险 控制工作 进行指导 、监督。 资 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 专门负责 稽核监察 工作的内 部风 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 稽核监察 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 ,依照有 关法律规 章,对业 务的 运行独立行 使稽核监 察职权。 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 的风险控 制措施。 3、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合法性 原则。内 控制度应 当符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构 的监管要 求,并贯 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 管理活动 的始终。 (2)完整性 原则。托 管业务的 各项经营 管理活 动都 必须有相应 的规范程 序和监督 制约; 监督制约应 渗透到托 管业务的 全过程和 各个操作 环节 ,覆盖所有 的部门、 岗位和人 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 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 设机构或 新增业务 品种时, 必须做到 已建 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 原则。各 项业务经 营活动必 须防范 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 金资产和 其他委 托资产的安 全与完整 。 (5)有效性 原则。内 控制度应 根据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理 的需要适 时修改完 善,并 保证得到全 面落实执 行,不得 有任何空 间、时限 及人 员的例外。 (6)独立性 原则。设 立专门履 行托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接 操作人员 和控制人 员必须 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 度的检查 、评价部 门必 须独立于内 控制度的 制定和执 行部门。 4、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 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 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 流程、详 细的操作 手册、严 格的人员 行为 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 度,并采 取了良好 的防火墙隔 离制度, 能够确保 资产独立 、环境独 立、 人员独立、 业务制度 和管理独 立、网络 独立。 17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高层检 查。主管 行领导与 部门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业 务政策和 策略的制 定者和 管理者,要 求下级部 门及时报 告经营管 理情况和 特别 情况,以检 查资产托 管部在实 现内部控 制目标方面 的进展, 并根据检 查情况提 出内部控 制措 施,督促 职 能管理部 门改进。 (3)人事控 制。资产 托管部严 格落实岗 位责任 制, 建立“自控 防线”、 “互控防 线”、 “监控防线 ”三道控 制防线, 健全绩效 考核和激 励机 制,树立“ 以人为本 ”的内控 文化,增 强员工的责 任心和荣 誉感,培 育团队精 神和核心 竞争 力。并通过 进行定期 、定向的 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 诺书,使 员工树立 风险防范 与控 制理念。 (4)经营控 制。资产 托管部通 过制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开 展各种业 务营销活 动、处 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 效地控制 和配置组 织资源, 达到 资源利用和 效益最大 化目的。 (5)内部风 险管理。 资产托管 部通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方 式加强内 部风险管 理,定 期或不定期 地对业务 运作状况 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 业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 别、评估 ,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 制措施, 排查风险 隐患。 (6)数据安 全控制。 我们通过 业务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传 真加密、 数据传输 线路的 冗余备份、 监控设施 的运用和 保障等措 施来保障 数据 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 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 操 作 、环 境四 个 层面 的完 备的 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 组织 员 工定 期演 练 。为 使演 练更 加 接近 实战 , 资产托管部 不断提高 演练标准 ,从最初 的按照预 订时 间演练发展 到现在的 “随机演 练”。从 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 管部完全 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 的情 况下两个小 时内恢复 业务。 5、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 险控制情 况 (1)资产托 管部内部 设置专职 稽核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监 察人员, 在总经理 的直接 领导下,依 照有关法 律规章, 全面贯彻 落实全程 监控 思想,确保 资产托管 业务健康 、稳定地 发展。 (2)完善组 织结构, 实施全员 风险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系 需要从上 至下每个 员工的 共 同 参与 ,只 有 这样 ,风 险控 制 制度 和措 施 才会 全面 、 有效 。资 产 托管 部实 施全 员 风险 管理 , 将风险控制 责任落实 到具体业 务部门和 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 己岗位职 责范围内 的 风险负 责,通过建 立纵向双 人制、横 向多部门 制的内部 组织 结构,形成 不同部门 、不同岗 位相互制 衡的组织结 构。 (3)建立健 全规章制 度。资产 托管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 持把风险 防范和 控制的理念 和方法融 入岗位职 责、制度 建设和工 作流 程中。经过 多年努力 ,资产托 管部已经 建立了一整 套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包括 :岗位职 责、 业务操作流 程、稽核 监察制度 、信息披 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 部门和岗 位,渗透 各项业务 过程 ,形成各个 业务环节 之间的相 互制约机 制。 (4)内部风 险控制始 终是托管 部工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发 展同等地 位。资产 托管业 务是商业银 行新兴的 中间业务 ,资产托 管部从成 立之 日起就特别 强调规范 运作,一 直将建立 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 险防范和 控制体系 作为工作 重点 。随着市场 环境的变 化和托管 业务的快18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速发展,新 问题、新 情况不断 出现,资 产托管部 始终 将风险管理 放在与业 务发展同 等重要的 位置,视风 险防范和 控制为托 管业务生 存和发展 的生 命线。


(五)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 法》、《 运作办法 》、基金 合同和有 关基 金法律法规 的规定, 对基金的 投资 对象、基金 资产的投 资组合比 例、基金 资产的核 算、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基金管 理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 托管人报 酬的计提 和支付、 基金 申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 回资金的 划付、基 金收益分配 等行为的 合法性、 合规性进 行监督和 核查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 定,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 当拒绝执 行,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 人,并及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 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 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其他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 合同和有 关基 金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 为,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 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 托管人发 出回 函。在限期 内,基金 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 正。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应 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 时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 19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五、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 场内申购 、赎回代 办证券公 司(以下 排序不 分先 后) (1) 广发证 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 区天河北 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天河北 路大都会 广场 5、18 、19 、36、38 、41、42 、4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客户服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 长城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金 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3) 国都证 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汪 嘉楠 联系电话:010-84183122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118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4) 华宝证 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5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刘 闻川 联系电话:021-20515589 20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5) 新时代 证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田 芳芳 联系电话: 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989898 或95399 网址:www.xsdzq.cn (6) 银河证 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邓 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 招商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至 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至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黄 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8) 中信建 投证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权 唐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95587 21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2、 二级市场 交易代办 证券公司 投资者在上 海证券交 易所各会 员单位证 券营业部 均可 参与基金二 级市场交 易。 3、 场外份额 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 点信息: (1)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广州直销 中心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温 海萍 (2)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北京直销 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厦B 座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刘 蕾 (3)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上海直销 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世 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 厦 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于 楠 (二)登记 结算机构 1、 场内份额 登记结算 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 周明 联系人:郑 奕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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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电话:(021 )58872935


传真:(021 )68870311 2、 场外份额 登记结算 机构 名称: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址: 广 州市天河区 珠江新城珠江 东路30 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 楼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客户服务电 话:400 881 8088 (免长途 话费) 传真:(020 )38799249 联系人:余 贤高 (三)出具 法律意见 书的律师 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 恒律师事 务所





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十 二层 负责人:王 丽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 徐建军、 刘焕志 联系人:刘 焕志 (四)会计 师事务所 和经办注 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 验资机构 为安永 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 (特 殊普通合伙 )。 会计师事务 所:安永 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主要经营场 所:北京 市东城区 东长安街1 号东方 广场 安永大楼 17 层01-12 室


执行事务合 伙人:Tony Mao 毛 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 计师: 赵 雅、李明 明 联系人:赵雅 本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 表及其他 规定事项 的审计机 构为 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 事务所(特 殊普 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 所: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 通合伙) 住所:上海 市湖滨路202 号普 华永道中 心 11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 :李丹 电话:(021 )23238888 23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传真:(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 计师:陈 玲、 周祎 联系人:周祎 24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六、基金的 募集 本基 金的募 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 。本基金已 经 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4 】999 号文 注册 并进 行 募集 。 本基金为契 约型开放 式股票型 基金、指 数型基金 。 基金的存续 期为不定 期。 本基金募集 期间 每份 基金份额 的 初始 面 值为人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募集 期为 自 2015 年 8 月3 日至 2015 年8 月 21 日止。 募集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 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 投资人。 25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七、基金合 同的生效 ( 一)基 金合同的 生效 本基金于2015 年8 月27 日正 式生效。 自基金合 同生 效日起,本 基金管理 人正式开 始管理 本基金。 ( 二)基金 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连续二 十个工作 日出现基 金份 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二 百人或者 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五千万元 情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定期 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 续六十个 工作日出 现 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并提 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 运作方式 、与其他 基 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 合同等, 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进行表 决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26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八、基金份 额的上市 交易 ( 一)基 金 份额 上 市 根据 有 关规 定 ,本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具 备 上市 条 件, 自 2015 年 9 月 14 日 起 在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上 市交 易 。 (基金二 级市场交易简 称:ZZ500ETF ;交易代码:510580 ) (二 ) 基金 份 额的 上 市交 易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的上 市交 易需 遵照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 则》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业 务实 施细 则》 等 有关 规 定。 (三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可终 止基 金的 上市 交易 : 1、 不 再具 备 本条 第 一款 规 定的 上 市条 件 的; 2、 基 金合 同 终止 ; 3、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定提 前 终止 上 市;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终止 上 市的 其 他情 形 ; 5、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认为 应 当终 止 上市 的 其他 情 形。 ( 四)基 金 份额 参 考净 值 (IOPV )的 计 算与 公 告 基 金 管 理人 在 每一 个交 易 日开 市 前向 中 证指 数 有限公 司 提 供当 日 的申 购赎 回 清单 , 中证 指 数 有限 公 司在 开市 后 根据 申购 赎 回清 单和 组 合证券 内 各只 证 券的 实时 成 交数 据, 计 算并 通 过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发布 基金 份 额参 考 净值 (IOPV ), 供 投资 者 交易 、 场内 申购 、 场内 赎 回基 金份额时参 考。 1、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计算公式 为:


基 金 份 额参 考 净值 =( 申 购赎 回 清单 中 必须 现 金替代 的 替 代金 额 + 申 购赎 回 清单 中 退补 现 金 替代 成 份证 券的 数 量与 最新 成 交价 相乘 之 和+ 申 购 赎回 清 单 中 可以 现 金替 代成 份 证券 的 数 量 与最 新 成交 价相 乘 之和 + 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 禁止现 金 替代 成 份证 券的 数 量与 最新 成 交价 相 乘之和+ 申 购赎回清 单 中的预 估现金部 分)/最 小申 购、赎回单 位对应的 基金份额 。


2、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的计算以 四舍五入 的方法 保留 小数点后 3 位。


3、基金管理 人可以调 整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计算 公式 ,并予以公 告。 (五)其他 1、基金上市后,本基金场内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外份额应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 通过 申请 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 将基金份 额转 为场内份额 后,方可 上市交易 。 2、如果上海 证券交易 所推 出 ETF 分级业务 ,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 影响的 前 提 下, 基 金管 理人 在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一 致 后,可 为 本基 金 增设 分级 份 额, 就分 级 后的 全 部 或 部分 份 额申 请上 市 交易 ,并 制 定、 公布 相 应的业 务 规则 , 无需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议。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27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请在包括境 外交易所 在内的其 他交易场 所上市交 易, 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28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九、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分 为场内份 额与场外 份额两种 ,分 别适用不同 的申购赎 回办法。 ( 一)场内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1、 申购和赎 回场所 投 资 人 应当 在 申购 赎回 代 理券 商 办理 场 内份 额 申购、 赎 回 业务 的 营业 场所 或 按申 购 赎回 代 理 券商 提 供的 其他 方 式办 理本 基 金 场 内份 额 的申购 和 赎回 。 基金 管理 人 在开 始 场 内 份额 申 购 、 赎回 业 务前 公告 申 购赎 回代 理 券商 的名 单 ,并可 依 据实 际 情况 变更 申 购赎 回代 理 券商 , 予以公告。 2、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1)开放日 及开放时 间 投 资 人 在开 放 日办 理 场 内 份额 的 申购 和 赎回 , 具体办 理 时 间为 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 、 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的 正常 交易 日 的交 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 的要 求 或基 金 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 场内份额 申购、赎 回时除外 。 若 出 现 新的 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变更 、 其 他特 殊 情况 或根 据 业务 需 要 , 基 金 管理 人 有权 视情 况 对前 述开 放 日及 开放 时 间进行 相 应的 调 整, 但应 在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申购、 赎回开始 时间 本基金场内 份额 已于2015 年 9 月 14 日 开放日常 申购 、赎回业务 。 3、 日常申购 与赎回的 原则 本基金场内 份额日常 申购、赎 回的原则 如下: (1)场内份 额采用份 额申购和 份额赎回 的方式 ,即 申购和赎回 均以份额 申请; (2)场内份 额的申购 对价、赎 回对价包 括组合 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 额及其他 对价; (3)场内 份 额的 申购 、赎回申 请提交后 不得撤 销; (4)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规定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基金 运 作的 实 际情 况 ,在 对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无 实质 不 利影 响 的前 提 下 调整 上述 原 则, 或依 据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或登 记结 算 机构 相关 规 则及 其变 更调 整 上述 规则 , 但应在新的 原则实施 前依照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予 以公告 。 4、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申购和 赎回的申 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须 根 据申 购赎 回 代理 券 商规 定 的程 序 ,在开 放 日 的具 体 业务 办理 时 间内 提 出 场 内份额 申购 或赎回的 申请。 投 资 人 在提 交 场内 份额 申 购申 请 时, 须 根据 申 购赎回 清 单 备足 相 应数 量的 股 票和 现 金; 投 资 人在 提 交 场 内份 额 赎回 申请 时 ,必 须有 足 够的基 金 份额 余 额和 现金 。 投资 人办 理 申购 、29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赎 回 等业 务 时应 提交 的 文件 和办 理 手续 、办 理 时间、 处 理规 则 等在 遵守 基 金合 同和 招 募说 明 书规定的前 提下,以 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 (2)申购和 赎回申请 的确认 正 常 情 况下 , 投资 人 场 内 份额 申 购、 赎 回申 请 在受理 当 日 进行 确 认。 如投 资 人未 能 提供 符 合 要求 的 申购 对价 , 则 场 内份 额 申购 申请 失 败。如 投 资人 持 有的 符合 要 求的 可用 基 金份 额 不 足 或未 能 根据 要求 准 备足 额的 现 金, 或本 基 金投资 组 合内 不 具备 足额 的 符合 要求 的 赎回 对 价,则 场内 份额 赎回 申请失败 。 基 金 销 售机 构 受理 场内 份 额的 申 购、 赎 回申 请 并不代 表 该 申购 、 赎回 申请 一 定成 功 。场 内 份 额的 申 购、 赎回 的 确认 以登 记 结算 机构 的 确认结 果 为准 。 投资 人可 通 过其 办理 场 内份 额 申 购 、赎 回 的申 购赎 回 代理 券商 或 以申 购赎 回 代理券 商 规定 的 其他 方式 查 询有 关申 请 的确 认 情况。 投 资 者 申购 的 基金 份额 当 日可 卖 出, 当 日未 卖 出的基 金 份 额在 份 额交 收成 功 之前 不 得卖 出和赎回; 投资者赎 回获得的 股票当日 可卖出。 即在 目前结算规 则下,T 日申购 的基金 份额当 日可卖出,T 日 申购当日 未卖出的 基金份额 ,T+1 日 不得卖出和 赎回,T+1 日 交收成功后 T+2 日可卖出和 赎回 ;投 资者赎回 获得的股 票当日可 卖出 。 (3)日常 申 购和赎回 的清算交 收与登记 本 基 金 场内 份额 申购 、 赎 回过 程 中涉 及 的基 金 份额、 组 合 证券 、 现金 替代 、 现金 差 额及 其 他 对价 的 清算 交收 适 用《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交 易型开 放 式指 数 基金 业务 实 施细 则》 、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关于 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型 开放 式 基金 登记 结 算业 务实 施 细则 》 和 参 与各 方 相关 协议 的 有关 规定 , 对于 本基 金 的场内 申 购业 务 采用 净额 结 算和 逐笔 全 额结 算 相 结 合的 方 式, 其中 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 上 市的 成 份股的 现 金替 代 、申 购当 日 并卖 出的 基 金份 额 及 对 应的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 上 市的 成 份股 的现 金 替代采 用 净额 结 算, 申购 当 日未 卖出 的 基金 份 额 及 对应 的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上市 的 成份 股的 现 金替代 采 用逐 笔 全额 结算 ; 对于 本基 金 的赎 回 业 务 采用 净 额结 算和 代 收代 付相 结 合的 方式 , 其中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上市 的 成份 股的 现 金替 代 采 用 净额 结 算,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的 成份 股 的现金 替 代采 用 代收 代付 ; 本基 金上 述 申购 赎 回业务涉及 的现金差 额和现金 替代退补 款采用代 收代 付。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 功后,登 记结算机 构在 T 日收市 后办理 上海 证券交易 所 上市的 成份股 交收与申购当日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 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 收与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差 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 收 , 并将 结 果发 送给 申 购赎 回代 理 券商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现 金 替代 交收 失 败的 , 该笔申购当 日未卖出 基金份额 交收失败 。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 功后,登 记结算机 构在 T 日收市 后办理 上海 证券交易 所 上市的 成份股 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成份股现 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 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不迟于 T+3 日办理赎回的 深圳证券交易30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所 上市的成 份股现金 替代的交 付。 如 果 登 记结 算 机构 和基 金 管理 人 在清 算 交收 时 发 现不 能 正 常履 约 的情 形, 则 依据 《 上海 证 券 交易 所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基 金 业务 实施 细 则》、 《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关 于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交易 型 开放 式基 金 登记 结算 业 务实施 细 则》 和 参与 各方 相 关协 议的 有 关规 定 进行处理。 登 记 结 算机 构 和基 金管 理 人可 在 法律 法 规允 许 的范围 内 , 对申 购 与赎 回的 程 序以 及 清算 交收和登记 的办理时 间、方式 、处理规 则等进行 调整 。 5、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 限制 (1)投资者参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 ,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提交申请 。 本基金 场 内份额 目 前的最小 申购赎回 单位 为 60 万份基 金份额。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 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 , 调整 场 内份 额申 购 和赎 回的 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 实 施前 按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6、申购、赎 回的对价 及费用 (1)场内份额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的数额 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 份 额 数额 确定 。 场内 份额 申购 对 价是 指投 资 人申 购 场 内 份额 时应 交 付的 组合 证券 、 现金 替代 、 现 金 差额 及 其他 对价 。 场内 份额 赎 回对 价是 指 投资人 赎 回 场 内 份额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交付 给 赎回人的组 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 额及其他 对价 。 (2)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 公式为计 算日基金 资 产 净值 除 以计 算日 发 售在 外的 基 金份 额总 数 。如遇 特 殊情 况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适 当 延迟 计 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 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 前公告。 申 购赎回清 单的内容 与格式示 例见本基 金招 募说明书。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 场内份额时,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 0.5% 的标准 向投资人 收取佣金 ,其中包 含证券交 易所 、登记结算 机构等收 取的相关 费用。 7、 申购赎回 清单的内 容与格式 (1)申购 赎 回清单的 内容 T 日 申购赎回清单 公告内容 包括最 小申购、 赎回单位 所对应的组 合证券内 各成份证 券数据 、 现金替代、T 日预估 现金部分 、T-1 日现 金差额 、基 金份额净值 及其他相 关内容。 (2)组合证 券相关内 容 组 合 证券 是 指本 基 金标 的指 数 所包 含 的全 部或 部 分证 券 。 申 购 赎回 清 单 将 公告 最 小申 购、 赎回单位所 对应的各 成份证券 名称、证 券代码及 数量 。 (3)现金替 代相关内 容


现 金 替 代是 指 申购 、赎 回 过程 中 ,投 资 者按 基 金合同 和 招 募说 明 书的 规定 , 用于 替 代组 合证券中部 分证券的 一定数量 的现金。 31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现金替代 分为 4 种类型 :禁止 现金替代 (标志为 “禁止”) 、可以现 金替代( 标志为 “允许”) 、必须现 金替代( 标志为“ 必须”) 和退 补现金替代 (标志为 “退补” )。 禁 止 现 金替 代 适用 于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上 市的 成 份 证券 , 是 指在 申 购、 赎回 基 金份 额 时, 该成份证券 不允许使 用现金作 为替代。 可 以 现 金替 代 适用 于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上 市的 成 份 证券 , 是 指在 申 购基 金份 额 时, 允 许使 用 现 金作 为 全部 或部 分 该成 份证 券 的替 代, 但 在赎回 基 金份 额 时, 该成 份 证券 不允 许 使用 现 金作为替代 。 必 须 现 金替 代 适用 于所 有 成份 证券 , 是 指在 申 购、赎 回 基 金份 额 时, 该成 份 证券 必 须使 用固定现金 作为替代 。 退 补 现 金替 代 适用 于 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上 市的 成 份 证券 , 是 指在 申 购、 赎回 基 金份 额 时, 该成份证券 必须使用 现金作为 替代,根 据基金管 理人 买卖情况, 与投资者 进行退款 或补款。 2)可以现金 替代 ① 适 用 情形 : 可以 现金 替 代的 证 券一 般 是由 于 停牌等 原 因 导致 投 资者 无法 在 申购 时 买入 的证券。目 前仅适用 于中证 500 指数中 的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股票。 ② 替 代 金额 : 对于 可以 现 金替 代 的证 券 ,替 代 金额的 计 算 公式 为 :替 代金 额 =替 代 证券 数量×该证 券参考价 格×(1+ 现金替代 溢价比 例) 其中,“参 考价格” 目前为该 证券前一 交易日除 权除 息后的收盘 价。 如 果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参 考 价格 确 定原 则 发生 变 化,以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通知 规 定的 参 考价 格为准。 收 取 现 金替 代 溢价 的原 因 是, 对 于使 用 现金 替 代的证 券 , 基金 管 理人 需在 证 券恢 复 交易 后 买 入, 而 实际 买入 价 格加 上相 关 交易 费用 后 与申购 时 的 参 考 价格 可能 有 所差 异。 为 便于 操 作 , 基金 管 理人 在 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 预先 确定 现 金替代 溢 价比 例 ,并 据此 收 取替 代金 额 。如 果 预 先 收取 的 金额 高于 基 金购 入该 部 分证 券的 实 际成本 , 则基 金 管理 人将 退 还多 收取 的 差额 ; 如 果 预先 收 取的 金额 低 于基 金购 入 该部 分证 券 的实际 成 本, 则 基金 管理 人 将向 投资 者 收取 欠 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 的处理程 序 T 日,基金管 理人在 申购赎回 清单 中公 布现金替 代溢 价比例,并 据此收取 替代金额 。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 证券有正 常交易的 2 个交易 日(简称为 T+2 日)内 ,基金管 理人 将以收到的 替代金额 买入被替 代的部分 证券。 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 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 包 括买 入 价格 与交 易 费用 )的 差 额, 确定 基 金应退 还 投资 者 或投 资者 应 补交 的款 项 ;若 未 能 购 入全 部 被替 代的 证 券, 则以 替 代金 额与 所 购入的 部 分被 替 代证 券实 际 购入 成本 加 上按 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 的未购入 的部分 被替代证 券价值的 差额,确定 基金应退 还投资者 或投资者 应 补交的款项 。 特例情况: 若自 T 日起,上 海证券交 易所正常 交易日 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 券正常交 易日低32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 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 算的未购入 的部分被 替代证券 价值的差 额,确定 基金 应退还投资 者或投资 者应补交 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 日(T 日) 后至 T+2 日 (若在 特例情况 下 ,则为 T 日 起第 20 个 交易日) 期间 发生除息、 送股(转 增)、配 股等权益 变动,则 进行 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 作日(若 在特例情 况下 ,则 为 T 日 起第 21 个交易 日),基 金管理人 将 应 退 款和 补 款的 明细 及 汇总 数据 发 送给 相关 申 购赎回 代 理券 商 和基 金托 管 人, 相关 款 项的 清 算交收将于 此后 3 个 工作日内 完成。 ④ 替 代 限制 : 为有 效控 制 基金 的 跟踪 偏 离度 和 跟踪误 差 , 基金 管 理人 可规 定 投 资 者 使用 可 以 现金 替 代的 比例 合 计不 得超 过 申购 基金 份 额资产 净 值的 一 定比 例。 现 金替 代比 例 的计 算 公式为: 其 中 , 该证 券 参考 价格 目 前为 该 证券 前 一交 易 日除权 除 息 后的 收 盘价 ,如 果 上海 证 券交 易 所 参考 价 格确 定原 则 发生 变化 , 以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通 知规 定 的参 考价 格 为准 。参 考 基金 份 额净值目前为该 ETF 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 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方式 发生变化 ,以上海 证券交易 所通知规 定的 参考基金份 额净值为 准 。 3)必须现金 替代 ① 适 用 情形 : 必须 现金 替 代的 证 券一 般 是由 于 标的指 数 调 整, 即 将被 剔除 的 成份 证 券 ; 或 处 于停 牌 的 成 份证 券 ;或 法律 法 规限 制投 资 的成份 证 券 ; 或 基金 管理 人 出于 保护 持 有人 利 益原则等原 因认为有 必要实行 必须现金 替代的成 份证 券。 ② 替 代 金额 : 对于 必须 现 金替 代 的证 券 ,基 金 管理人 将 在 申购 赎 回清 单 中 公 告替 代 的一 定 数 量的 现 金, 即“ 固 定替 代金 额 ”。 固定 替 代金额 的 计算 方 法为 申购 赎 回清 单 中 该 证券 的 数量乘以其 调整后 T 日开盘参 考价。 4)退补现金 替代 ①适用情形 :退补现 金替代的 证券目前 仅适用于 中证500 指数中 深 圳证券 交易所 股 票。 ②替代金额 :对于退 补现金替 代的证券 ,替代金 额的 计算公式为 :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1+ 现金替代溢价比 例);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1-现金替代溢价比 例)。 ③替代金额 的处理程 序 对 退 补 现金 替 代而 言, 申 购时 收 取现 金 替代 溢 价的原 因 是 ,对 于 使用 现金 替 代的 证 券,33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 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 价 可 能有 所 差异 。为 便 于操 作, 基 金管 理人 在 申购赎 回 清单 中 预先 确定 现 金替 代溢 价 比例 , 并 据 此收 取 替代 金额 。 如果 预先 收 取的 金额 高 于基金 购 入该 部 分证 券的 实 际成 本, 则 基金 管 理 人 将退 还 多收 取的 差 额; 如果 预 先收 取的 金 额低于 基 金购 入 该部 分证 券 的实 际成 本 ,则 基 金管理人将 向投资者 收取欠缺 的差额。 对 退 补 现金 替 代而 言, 赎 回时 扣 除现 金 替代 溢 价的原 因 是 ,对 于 使用 现金 替 代的 证 券, 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 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 价 可 能有 所 差异 。为 便 于操 作, 基 金管 理人 在 申购赎 回 清单 中 预先 确定 现 金替 代溢 价 比例 , 并 据 此支 付 替代 金额 。 如果 预先 支 付的 金额 低 于基金 卖 出该 部 分证 券的 实 际收 入, 则 基金 管 理 人 将退 还 少支 付的 差 额; 如果 预 先支 付的 金 额高于 基 金卖 出 该部 分证 券 的实 际收 入 ,则 基 金管理人将 向投资者 收取多支 付的差额 。 其中,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公 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后 开盘参考价 确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 T 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 “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 买 入 申购 被 替代 的部 分 证券 ,在 收 到赎 回交 易 确认后 按 照“ 时 间优 先、 实 时申 报” 的 原则 依 次卖出赎回 被替代的 部分证券 。T 日未完 成的交易 , 基金管理人在 T 日后被替 代的成 份证券有 正常交易的2 个交易 日(简称 为 T+2 日 )内完成 上述 交易。 时 间 优 先的 原 则为 :申 购 赎回 方 向相 同 的, 先 确认成 交 者 优先 于 后确 认成 交 者。 先 后顺 序按照 上海 证券交易 所 确认申 购赎回的 时间确定 。 实 时 申 报的 原 则为 :基 金 管理 人 在 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连 续 竞 价期 间 ,根 据收 到 的 上 海 证券 交易所 申 购 赎回 确认 记 录, 在技 术 系统 允 许 的 情况下 实 时向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 申 报被 替 代证 券 的交易指令 。 T 日基金管理人按 照“时间 优先” 的原则依 次与申购 投资者确定 基金应退 还投资者 或投资 者 应 补交 的 款项 ,即 按 照申 购时 间 顺序 ,以 替 代金额 与 被替 代 证券 的依 次 实际 购入 成 本( 包 括 买 入价 格 与交 易费 用 )的 差额 , 确定 基金 应 退还申 购 投资 者 或申 购投 资 者应 补交 的 款项 ; 按 照 “时 间 优先 ”的 原 则依 次与 赎 回投 资者 确 定基金 应 退还 投 资者 或投 资 者应 补交 的 款项 , 即 按 照赎 回 时间 顺序 , 以替 代金 额 与被 替代 证 券的依 次 实际 卖 出收 入( 卖 出价 格扣 除 交易 费 用)的差额 ,确定基 金应退还 赎回投资 者或赎回 投资 者应补交的 款项。 对于T 日因停牌 或流动性 不足等 原因未购 入和未卖 出 的被替 代的 部分证券 ,T 日后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 继 续进 行被 替 代证 券的 买 入和 卖出 , 按照前 述 原则 确 定基 金应 退 还投 资者 或 投资 者 应补交的款 项。 T+2 日 日终 , 若已 购 入全 部 被替 代 的证 券 ,则 以 替代 金 额 与被 替 代证 券 的实 际 购入 成 本 ( 包 括买 入 价格 与交 易 费用 )的 差 额, 确定 基 金应退 还 申购 投 资者 或申 购 投资 者应 补 交的 款 项 ; 若未 能 购入 全部 被 替代 的证 券 ,则 以替 代 金额与 所 购入 的 部分 被替 代 证券 实际 购 入成 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 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34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差额,确定 基金应退 还申购投 资者或申 购投资者 应补 交的款项。 T+2 日 日终 , 若已 卖 出全 部 被替 代 的证 券 ,则 以 替代 金 额 与被 替 代证 券 的实 际 卖出 收 入 ( 卖 出价 格扣 除 交易 费用 )的 差 额, 确定 基 金应 退还 赎 回投 资者 或 赎回 投资 者应 补 交的 款项 ; 若 未 能卖 出 全部 被替 代 的证 券, 以 替代 金额 与 所卖出 的 部分 被 替代 证券 实 际卖 出收 入 (卖 出 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 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 定基金应退 还赎回投 资者或赎 回投资者 应补交的 款项 。 特例情况: 若自 T 日起,深 圳证券交 易所正常 交易日 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 券正常交 易日低 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 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 易费用) 加 上 按照 最 近一 次收 盘 价计 算的 未 购入 的部 分 被替代 证 券价 值 的差 额, 确 定基 金应 退 还申 购 投 资 者 或 申 购 投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 以 替 代 金 额 与 所 卖 出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实 际 卖 出 收 入 ( 卖 出价 格 扣除 交易 费 用) 加上 按 照最 近一 次 收盘价 计 算的 未 卖出 的部 分 被替 代证 券 价值 的 差额,确定 基金应退 还赎回投 资者或赎 回投资者 应补 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 日(T 日) 后至 T+2 日 期间发生 除息、送 股(转增) 、配股等 权益变动 ,则进 行相应调整 。 T+2 日后第 1 个工 作日,基 金管理 人将应退 款和补款 的明细及汇 总数据发 送给相关 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 和基金托 管人,相 关款项的 清算交收 将于 此后 3 个工 作日内完 成。 (4)预估现 金部分相 关内容


预 估 现金 部 分是 指 为便 于计 算 基金 份 额参 考净 值 及申 购 赎回 代 理券 商 预先 冻结 申 请申 购、 赎回的投资 者的相应 资金,由 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现金 数额。T 日申 购赎回清 单 中公告 T 日预估 现金部分。 其计算公 式为: T 日预估现 金部分=T-1 日最小申 购、赎回 单位的基 金资产净值 -( 申购 赎回清单 中必须 现 金 替代 的 固定 替代 金 额+ 申购 赎 回清 单 中 退 补现金 替 代成 份 证券 的数 量 与该 证券 调 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 中可以现金替 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 开盘参考价 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 清单 中禁 止现金 替代 成份证券的 数量与该 证券调整 后 T 日开盘 参考价相乘 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 指数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 调整后开盘 参考价确 定。另外 ,若 T 日为 基金分红 除 息日,则计 算公式中 的“T-1 日 最小申购 、 赎 回 单位 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需扣 减 相应 的收 益 分配数 额 。预 估 现金 部分 的 数值 可能 为 正、 为 负或为零。 (5)现金差 额相关内 容 T 日现金差额 在 T+1 日的 申购 赎回清单 中公告, 其计 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 额=T 日最小申 购、赎 回单位的 基金资产 净值-( 申 购赎回清 单 中必 须 现金替 代的固定替代金额+ 申购赎回清单 中退补现金替代成 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 单 中可以 现金替代 成份证券 的数量 与 T 日 收盘价相乘 之和+申购 赎回清单 中禁止现 金替代成份 证券的数 量与 T 日 收盘价相 乘之和) 35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T 日投资者申 购、赎回 基金份额 时,需按T+1 日公 告 的 T 日现金差 额进行资 金的清算 交收 。 现 金 差 额的 数 值可 能为 正 、为 负 或为 零 。在 投 资者申 购 时 ,如 现 金差 额为 正 数, 则 投资 者 应 根据 其 申购 的基 金 份额 支付 相 应的 现金 , 如现金 差 额为 负 数, 则投 资 者将 根据 其 申购 的 基 金 份额 获 得相 应的 现 金; 在投 资 者赎 回时 , 如现金 差 额为 正 数, 则投 资 者将 根据 其 赎回 的 基 金 份额 获 得相 应的 现 金, 如现 金 差额 为负 数 ,则投 资 者应 根 据其 赎回 的 基金 份额 支 付相 应 的现金。 (6)申购赎 回清单 的 格式


申购赎回清 单的格式 举例如下 :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 期 2017-02-27 基金名称 中证500ETF 基金管理公 司名称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一级市场基 金代码 510581 2017-2-24 日 信息内 容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的现金差 额(单位: 元) -12,277.35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净值(单位:元) 4034036.65


基金份额净 值( 单位: 元) 6.7234


2017-2-27 日 信息内 容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的预估现 金部分(单位:元) -12277.35


现金替代比 例上限 50%


是否需要公 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单位: 份) 600,000


申购的允许 情况 是


赎回的允许 情况 是


当日累计申 购上限 无 当日累计赎 回上限 600000 成分股信息 内容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票数量 替代标志 溢价比 例


替代金额(单 位:元) 000006 深振业A 900 深市退补


10%


¥7,974.00


000012 南 玻A 900 深市退补


10%


¥10,872.00


36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000021 深科技 700 深市退补


10%


¥6,888.00


000025 特力A 100 深市退补


10%


¥5,192.00


000028 国药一致 100 深市退补


10%


¥7,100.00


000031 中粮地产 1100 深市退补


10%


¥9,592.00


000049 德赛电池 100 深市退补


10%


¥4,464.00


000050 深天马A 600 深市退补


10%


¥11,292.00


000062 深圳华强 200 深市退补


10%


¥5,576.00


000066 长城电脑 2000 深市退补


10%


¥21,680.00


000078 海王生物 1600 深市退补


10%


¥10,608.00


000089 深圳机场 1000 深市退补


10%


¥8,660.00


000090 天健集团 600 深市退补


10%


¥5,550.00


000099 中信海直 400 深市退补


10%


¥5,140.00


000158 常山股份 500 深市退补


10%


¥5,720.00


000400 许继电气 600 深市退补


10%


¥10,914.00


000401 冀东水泥 700 深市退补


10%


¥9,982.00


000417 合肥百货 500 深市退补


10%


¥4,595.00


000418 小天鹅A 200 深市退补


10%


¥7,426.00


000426 兴业矿业 600 深市退补


10%


¥5,520.00


000488 晨鸣纸业 900 深市退补


10%


¥11,304.00


000501 鄂武商A 300 深市退补


10%


¥7,110.00


000513 丽珠集团 100 深市退补


10%


¥5,755.00


000517 荣安地产 600 深市退补


10%


¥3,600.00


000519 中兵红箭 600 深市退补


10%


¥10,422.00


000528 柳工 800 深市退补


10%


¥7,360.00


000541 佛山照明 600 深市退补


10%


¥6,210.00


000543 皖能电力 1100 深市退补


10%


¥8,151.00


000547 航天发展 1000 深市退补


10%


¥15,590.00


000552 靖远煤电 1400 深市退补


10%


¥5,642.00


000563 陕国投A 1200 深市退补


10%


¥7,476.00


000566 海南海药 800 深市退补


10%


¥11,232.00


000572 海马汽车 1100 深市退补


10%


¥6,974.00


000581 威孚高科 600 深市退补


10%


¥14,340.00


000587 金洲慈航 400 深市退补


10%


¥6,404.00


000592 平潭发展 1100 深市退补


10%


¥7,546.00


37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000596 古井贡酒 100 深市退补


10%


¥5,280.00


000598 兴蓉环境 1800 深市退补


10%


¥10,836.00


000600 建投能源 700 深市退补


10%


¥6,510.00


000612 焦作万方 800 深市退补


10%


¥8,992.00


000616 海航投资 1100 深市退补


10%


¥5,731.00


000620 新华联 800 深市退补


10%


¥6,792.00


000631 顺发恒业 700 深市退补


10%


¥3,486.00


000636 风华高科 600 深市退补


10%


¥6,648.00


000652 泰达股份 1000 深市退补


10%


¥5,930.00


000656 金科股份 3700 深市退补


10%


¥22,385.00


000661 长春高新 100 深市退补


10%


¥11,078.00


000667 美好置业 2500 深市退补


10%


¥9,450.00


000669 金鸿能源 300 深市退补


10%


¥5,163.00


000680 山推股份 1000 深市退补


10%


¥6,570.00


000681 视觉中国 300 深市退补


10%


¥5,625.00


000685 中山公用 700 深市退补


10%


¥7,833.00


000690 宝新能源 1300 深市退补


10%


¥12,051.00


000697 炼石有色 400 深市退补


10%


¥9,404.00


000703 恒逸石化 500 深市退补


10%


¥7,530.00


000723 美锦能源 200 深市退补


10%


¥2,446.00


000726 鲁 泰A 400 深市退补


10%


¥4,932.00


000727 华东科技 2700 深市退补


10%


¥9,018.00


000758 中色股份 1200 深市退补


10%


¥10,512.00


000761 本钢板材 300 深市退补


10%


¥1,953.00


000762 西藏矿业 400 深市退补


10%


¥7,384.00


000777 中核科技 300 深市退补


10%


¥6,648.00


000786 北新建材 900 深市退补


10%


¥10,557.00


000806 银河生物 700 深市退补


10%


¥8,638.00


000810 创维数字 500 深市退补


10%


¥7,210.00


000816 智慧农业 1100 深市退补


10%


¥7,282.00


000825 太钢不锈 2300 深市退补


10%


¥11,753.00


000829 天音控股 600 深市退补


10%


¥6,768.00


000830 鲁西化工 1000 深市退补


10%


¥5,900.00


000848 承德露露 600 深市退补


10%


¥6,888.00


38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000860 顺鑫农业 400 深市退补


10%


¥8,976.00


000861 海印股份 1100 深市退补


10%


¥5,324.00


000869 张 裕A 100 深市退补


10%


¥3,654.00


000877 天山股份 600 深市退补


10%


¥7,902.00


000878 云南铜业 800 深市退补


10%


¥12,008.00


000897 津滨发展 1300 深市退补


10%


¥6,708.00


000919 金陵药业 300 深市退补


10%


¥4,215.00


000926 福星股份 600 深市退补


10%


¥7,584.00


000930 中粮生化 1000 深市退补


10%


¥14,490.00


000931 中关村 500 深市退补


10%


¥4,890.00


000937 冀中能源 1100 深市退补


10%


¥7,810.00


000939 凯迪生态 800 深市退补


10%


¥9,928.00


000959 首钢股份 1600 深市退补


10%


¥11,632.00


000960 锡业股份 700 深市退补


10%


¥10,143.00


000961 中南建设 1100 深市退补


10%


¥11,132.00


000969 安泰科技 500 深市退补


10%


¥5,375.00


000970 中科三环 800 深市退补


10%


¥11,120.00


000973 佛塑科技 800 深市退补


10%


¥6,032.00


000975 银泰资源 600 深市退补


10%


¥10,350.00


000979 中弘股份 3600 深市退补


10%


¥9,576.00


000988 华工科技 600 深市退补


10%


¥9,378.00


000997 新 大 陆 700 深市退补


10%


¥12,852.00


000998 隆平高科 600 深市退补


10%


¥11,988.00


000999 华润三九 400 深市退补


10%


¥10,452.00


001696 宗申动力 700 深市退补


10%


¥6,440.00


002001 新和成 500 深市退补


10%


¥9,650.00


002002 鸿达兴业 1000 深市退补


10%


¥7,680.00


002004 华邦健康 1400 深市退补


10%


¥11,970.00


002005 德豪润达 1000 深市退补


10%


¥5,830.00


002011 盾安环境 500 深市退补


10%


¥4,910.00


002013 中航机电 600 深市退补


10%


¥10,458.00


002018 华信国际 900 深市退补


10%


¥8,244.00


002019 亿帆医药 500 深市退补


10%


¥8,960.00


002022 科华生物 400 深市退补


10%


¥8,284.00


39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002025 航天电器 300 深市退补


10%


¥7,560.00


002028 思源电气 500 深市退补


10%


¥7,215.00


002029 七匹狼 400 深市退补


10%


¥4,160.00


002030 达安基因 500 深市退补


10%


¥11,095.00


002038 双鹭药业 400 深市退补


10%


¥11,376.00


002041 登海种业 300 深市退补


10%


¥5,565.00


002048 宁波华翔 400 深市退补


10%


¥8,912.00


002050 三花智控 700 深市退补


10%


¥7,770.00


002051 中工国际 400 深市退补


10%


¥10,180.00


002056 横店东磁 400 深市退补


10%


¥5,672.00


002063 远光软件 500 深市退补


10%


¥6,400.00


002064 华峰氨纶 1000 深市退补


10%


¥5,340.00


002073 软控股份 700 深市退补


10%


¥7,497.00


002078 太阳纸业 1300 深市退补


10%


¥9,711.00


002092 中泰化学 1300 深市退补


10%


¥17,472.00


002093 国脉科技 400 深市退补


10%


¥4,184.00


002106 莱宝高科 600 深市退补


10%


¥7,332.00


002118 紫鑫药业 500 深市退补


10%


¥3,660.00


002122 天马股份 600 深市退补


10%


¥6,540.00


002123 梦网荣信 400 深市退补


10%


¥5,824.00


002128 露天煤业 600 深市退补


10%


¥5,484.00


002155 湖南黄金 700 深市退补


10%


¥8,554.00


002161 远望谷 500 深市退补


10%


¥5,400.00


002168 深圳惠程 800 深市退补


10%


¥13,592.00


002176 江特电机 1000 深市退补


10%


¥11,380.00


002179 中航光电 300 深市退补


10%


¥11,694.00


002190 成飞集成 200 深市退补


10%


¥6,630.00


002191 劲嘉股份 900 深市退补


10%


¥9,135.00


002194 武汉凡谷 200 深市退补


10%


¥2,538.00


002217 合力泰 500 深市退补


10%


¥9,490.00


002221 东华能源 800 深市退补


10%


¥11,080.00


002223 鱼跃医疗 300 深市退补


10%


¥9,615.00


002233 塔牌集团 400 深市退补


10%


¥4,548.00


002238 天威视讯 200 深市退补


10%


¥2,938.00


40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002242 九阳股份 300 深市退补


10%


¥5,478.00


002244 滨江集团 900 深市退补


10%


¥6,471.00


002249 大洋电机 400 深市退补


10%


¥3,288.00


002250 联化科技 500 深市退补


10%


¥8,240.00


002251 步步高 300 深市退补


10%


¥4,635.00


002254 泰和新材 400 深市退补


10%


¥5,264.00


002261 拓维信息 700 深市退补


10%


¥8,183.00


002266 浙富控股 1400 深市退补


10%


¥8,036.00


002268 卫士通 300 深市退补


10%


¥9,381.00


002269 美邦服饰 1300 深市退补


10%


¥6,721.00


002271 东方雨虹 500 深市退补


10%


¥12,500.00


002273 水晶光电 500 深市退补


10%


¥11,155.00


002276 万马股份 600 深市退补


10%


¥8,982.00


002277 友阿股份 400 深市退补


10%


¥6,208.00


002281 光迅科技 100 深市退补


10%


¥7,996.00


002285 世联行 800 深市退补


10%


¥6,112.00


002308 威创股份 500 深市退补


10%


¥7,075.00


002309 中利集团 300 深市退补


10%


¥4,272.00


002311 海大集团 800 深市退补


10%


¥12,288.00


002315 焦点科技 100 深市退补


10%


¥6,204.00


002317 众生药业 500 深市退补


10%


¥6,480.00


002325 洪涛股份 800 深市退补


10%


¥6,072.00


002327 富安娜 400 深市退补


10%


¥3,672.00


002332 仙琚制药 400 深市退补


10%


¥5,400.00


002340 格林美 2000 深市退补


10%


¥16,000.00


002342 巨力索具 700 深市退补


10%


¥5,950.00


002344 海宁皮城 500 深市退补


10%


¥5,440.00


002345 潮宏基 400 深市退补


10%


¥4,376.00


002353 杰瑞股份 500 深市退补


10%


¥11,230.00


002354 天神娱乐 100 深市退补


10%


¥6,866.00


002358 森源电气 400 深市退补


10%


¥7,684.00


002366 台海核电 300 深市退补


10%


¥14,985.00


002368 太极股份 200 深市退补


10%


¥6,220.00


002371 北方华创 200 深市退补


10%


¥5,770.00


41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002373 千方科技 500 深市退补


10%


¥7,400.00


002375 亚厦股份 800 深市退补


10%


¥8,752.00


002384 东山精密 400 深市退补


10%


¥7,592.00


002390 信邦制药 800 深市退补


10%


¥7,824.00


002392 北京利尔 600 深市退补


10%


¥3,492.00


002396 星网锐捷 300 深市退补


10%


¥5,661.00


002399 海普瑞 400 深市退补


10%


¥7,988.00


002400 省广股份 900 深市退补


10%


¥12,411.00


002405 四维图新 800 深市退补


10%


¥15,120.00


002407 多氟多 500 深市退补


10%


¥14,530.00


002408 齐翔腾达 900 深市退补


10%


¥8,946.00


002410 广联达 700 深市退补


10%


¥10,458.00


002414 高德红外 200 深市退补


10%


¥4,962.00


002416 爱施德 300 深市退补


10%


¥4,050.00


002422 科伦药业 900 深市退补


10%


¥15,345.00


002428 云南锗业 500 深市退补


10%


¥6,925.00


002431 棕榈股份 800 深市退补


10%


¥7,392.00


002437 誉衡药业 900 深市退补


10%


¥8,667.00


002439 启明星辰 600 深市退补


10%


¥12,900.00


002440 闰土股份 500 深市退补


10%


¥8,725.00


002444 巨星科技 500 深市退补


10%


¥7,675.00


002460 赣锋锂业 500 深市退补


10%


¥14,320.00


002463 沪电股份 1200 深市退补


10%


¥5,880.00


002477 雏鹰农牧 1600 深市退补


10%


¥7,952.00


002479 富春环保 500 深市退补


10%


¥6,620.00


002482 广田集团 600 深市退补


10%


¥5,334.00


002489 浙江永强 1100 深市退补


10%


¥8,184.00


002491 通鼎互联 700 深市退补


10%


¥11,452.00


002498 汉缆股份 1300 深市退补


10%


¥5,499.00


002503 搜于特 500 深市退补


10%


¥6,620.00


002505 大康农业 1600 深市退补


10%


¥5,664.00


002508 老板电器 400 深市退补


10%


¥17,116.00


002512 达华智能 400 深市退补


10%


¥6,560.00


002544 杰赛科技 300 深市退补


10%


¥8,580.00


42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002551 尚荣医疗 200 深市退补


10%


¥3,856.00


002572 索菲亚 300 深市退补


10%


¥17,910.00


002573 清新环境 600 深市退补


10%


¥11,526.00


002581 未名医药 300 深市退补


10%


¥6,984.00


002588 史丹利 500 深市退补


10%


¥5,405.00


002589 瑞康医药 200 深市退补


10%


¥6,984.00


002595 豪迈科技 400 深市退补


10%


¥9,880.00


002602 世纪华通 300 深市退补


10%


¥11,283.00


002603 以岭药业 400 深市退补


10%


¥7,088.00


002635 安洁科技 200 深市退补


10%


¥7,352.00


002640 跨境通 400 深市退补


10%


¥6,760.00


002642 荣之联 300 深市退补


10%


¥5,952.00


002646 青青稞酒 200 深市退补


10%


¥4,124.00


002657 中科金财 200 深市退补


10%


¥7,890.00


002663 普邦股份 800 深市退补


10%


¥4,840.00


002665 首航节能 1200 深市退补


10%


¥10,584.00


002670 国盛金控 100 深市必须





¥3,095.00


002672 东江环保 500 深市退补


10%


¥8,960.00


002681 奋达科技 400 深市退补


10%


¥5,172.00


002690 美亚光电 300 深市退补


10%


¥5,817.00


002698 博实股份 300 深市退补


10%


¥4,611.00


002699 美盛文化 200 深市退补


10%


¥7,112.00


002701 奥瑞金 1400 深市退补


10%


¥12,516.00


002707 众信旅游 400 深市退补


10%


¥5,848.00


002727 一心堂 300 深市退补


10%


¥6,273.00


002745 木林森 100 深市退补


10%


¥3,649.00


300001 特锐德 400 深市退补


10%


¥6,716.00


300010 立思辰 400 深市退补


10%


¥6,600.00


300026 红日药业 2400 深市退补


10%


¥13,656.00


300032 金龙机电 300 深市退补


10%


¥4,482.00


300039 上海凯宝 500 深市退补


10%


¥5,240.00


300043 星辉娱乐 500 深市退补


10%


¥5,165.00


300055 万邦达 600 深市退补


10%


¥9,870.00


300088 长信科技 900 深市退补


10%


¥14,220.00


43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00113 顺网科技 400 深市退补


10%


¥11,648.00


300115 长盈精密 500 深市退补


10%


¥13,280.00


300122 智飞生物 500 深市退补


10%


¥8,790.00


300134 大富科技 400 深市退补


10%


¥9,344.00


300136 信维通信 700 深市退补


10%


¥19,845.00


300147 香雪制药 500 深市退补


10%


¥6,150.00


300156 神雾环保 600 深市退补


10%


¥17,220.00


300159 新研股份 700 深市退补


10%


¥9,289.00


300166 东方国信 300 深市退补


10%


¥6,243.00


300199 翰宇药业 500 深市退补


10%


¥9,120.00


300202 聚龙股份 300 深市退补


10%


¥6,288.00


300244 迪安诊断 300 深市退补


10%


¥9,150.00


300253 卫宁健康 600 深市退补


10%


¥11,538.00


300257 开山股份 300 深市退补


10%


¥6,081.00


300266 兴源环境 300 深市退补


10%


¥15,864.00


300273 和佳股份 500 深市退补


10%


¥8,305.00


300274 阳光电源 700 深市退补


10%


¥7,469.00


300287 飞利信 700 深市退补


10%


¥7,826.00


300291 华录百纳 300 深市退补


10%


¥6,030.00


300296 利亚德 400 深市退补


10%


¥13,824.00


300297 蓝盾股份 500 深市退补


10%


¥6,435.00


300324 旋极信息 600 深市退补


10%


¥12,492.00


600006 东风汽车 800 允许


10%


600017 日照港 1800 允许


10%


600022 山东钢铁 3300 允许


10%


600026 中远海能 1400 允许


10%


600039 四川路桥 1800 允许


10%


600053 九鼎投资 100 允许


10%


600056 中国医药 500 允许


10%


600058 五矿发展 400 允许


10%


600059 古越龙山 500 允许


10%


600062 华润双鹤 400 允许


10%


600064 南京高科 500 允许


10%


600067 冠城大通 1000 允许


10%


44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00073 上海梅林 700 允许


10%


600079 人福医药 900 允许


10%


600086 东方金钰 700 允许


10%


600088 中视传媒 100 允许


10%


600094 大名城 1100 允许


10%


600098 广州发展 800 允许


10%


600108 亚盛集团 1500 允许


10%


600112 天成控股 500 允许


10%


600120 浙江东方 300 允许


10%


600122 宏图高科 900 允许


10%


600125 铁龙物流 900 允许


10%


600138 中青旅 600 允许


10%


600141 兴发集团 400 允许


10%


600143 金发科技 1600 允许


10%


600151 航天机电 900 允许


10%


600158 中体产业 700 允许


10%


600160 巨化股份 800 允许


10%


600161 天坛生物 300 允许


10%


600166 福田汽车 4600 允许


10%


600169 太原重工 1800 允许


10%


600171 上海贝岭 500 允许


10%


600175 美都能源 1400 允许


10%


600176 中国巨石 1000 允许


10%


600180 瑞茂通 300 允许


10%


600183 生益科技 700 允许


10%


600184 光电股份 200 允许


10%


600187 国中水务 1400 允许


10%


600195 中牧股份 200 允许


10%


600198 大唐电信 600 允许


10%


600200 江苏吴中 500 允许


10%


600201 生物股份 600 允许


10%


600216 浙江医药 600 允许


10%


600219 南山铝业 5500 允许


10%


600220 江苏阳光 1400 允许


10%


45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00240 华业资本 1000 允许


10%


600251 冠农股份 500 允许


10%


600259 广晟有色 100 允许


10%


600260 凯乐科技 500 允许


10%


600266 北京城建 900 允许


10%


600267 海正药业 600 允许


10%


600270 外运发展 400 允许


10%


600277 亿利洁能 800 允许


10%


600280 中央商场 600 允许


10%


600282 南钢股份 2000 允许


10%


600284 浦东建设 500 允许


10%


600289 亿阳信通 400 允许


10%


600291 西水股份 300 允许


10%


600292 远达环保 400 允许


10%


600298 安琪酵母 400 允许


10%


600300 维维股份 1200 允许


10%


600307 酒钢宏兴 3100 允许


10%


600312 平高电气 700 允许


10%


600315 上海家化 500 允许


10%


600316 洪都航空 400 允许


10%


600325 华发股份 700 允许


10%


600329 中新药业 300 允许


10%


600335 国机汽车 300 允许


10%


600338 西藏珠峰 100 允许


10%


600348 阳泉煤业 1200 允许


10%


600351 亚宝药业 500 允许


10%


600366 宁波韵升 400 允许


10%


600380 健康元 800 允许


10%


600388 龙净环保 800 允许


10%


600392 盛和资源 600 允许


10%


600395 盘江股份 700 允许


10%


600397 安源煤业 700 允许


10%


600409 三友化工 900 允许


10%


600410 华胜天成 900 允许


10%


46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00416 湘电股份 600 允许


10%


600418 江淮汽车 900 允许


10%


600422 昆药集团 500 允许


10%


600425 青松建化 800 允许


10%


600426 华鲁恒升 900 允许


10%


600428 中远海特 900 允许


10%


600433 冠豪高新 800 允许


10%


600435 北方导航 700 允许


10%


600436 片仔癀 300 允许


10%


600458 时代新材 400 允许


10%


600460 士兰微 700 允许


10%


600466 蓝光发展 800 允许


10%


600468 百利电气 200 允许


10%


600478 科力远 1000 允许


10%


600481 双良节能 800 允许


10%


600483 福能股份 300 允许


10%


600487 亨通光电 900 允许


10%


600496 精工钢构 1200 允许


10%


600497 驰宏锌锗 1700 允许


10%


600499 科达洁能 1100 允许


10%


600500 中化国际 1000 允许


10%


600503 华丽家族 1600 允许


10%


600511 国药股份 300 允许


10%


600516 方大炭素 1000 允许


10%


600517 置信电气 700 允许


10%


600521 华海药业 600 允许


10%


600522 中天科技 1800 允许


10%


600525 长园集团 1300 允许


10%


600528 中铁二局 700 允许


10%


600536 中国软件 300 允许


10%


600537 亿晶光电 800 允许


10%


600545 新疆城建 500 允许


10%


600551 时代出版 200 允许


10%


600557 康缘药业 400 允许


10%


47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00563 法拉电子 100 允许


10%


600565 迪马股份 1400 允许


10%


600572 康恩贝 1200 允许


10%


600575 皖江物流 1500 允许


10%


600580 卧龙电气 600 允许


10%


600584 长电科技 1000 允许


10%


600586 金晶科技 1000 允许


10%


600587 新华医疗 300 允许


10%


600594 益佰制药 600 允许


10%


600596 新安股份 500 允许


10%


600597 光明乳业 600 允许


10%


600600 青岛啤酒 300 允许


10%


600601 方正科技 2200 允许


10%


600611 大众交通 1200 允许


10%


600614 鹏起科技 1000 允许


10%


600618 氯碱化工 200 允许


10%


600628 新世界 400 允许


10%


600633 浙报传媒 500 允许


10%


600635 大众公用 1900 允许


10%


600639 浦东金桥 300 允许


10%


600640 号百控股 200 允许


10%


600643 爱建集团 1400 允许


10%


600645 中源协和 300 允许


10%


600651 飞乐音响 700 允许


10%


600655 豫园商城 1000 允许


10%


600657 信达地产 800 允许


10%


600664 哈药股份 1500 允许


10%


600673 东阳光科 1700 允许


10%


600682 南京新百 400 允许


10%


600687 刚泰控股 600 允许


10%


600694 大商股份 200 允许


10%


600699 均胜电子 400 允许


10%


600717 天津港 800 允许


10%


600720 祁连山 600 允许


10%


48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00729 重庆百货 200 允许


10%


600736 苏州高新 700 允许


10%


600743 华远地产 900 允许


10%


600748 上实发展 500 允许


10%


600750 江中药业 200 允许


10%


600751 天海投资 1300 允许


10%


600755 厦门国贸 1200 允许


10%


600757 长江传媒 600 允许


10%


600759 洲际油气 1100 允许


10%


600765 中航重机 500 允许


10%


600770 综艺股份 800 允许


10%


600773 西藏城投 400 允许


10%


600776 东方通信 500 允许


10%


600787 中储股份 1100 允许


10%


600790 轻纺城 700 允许


10%


600801 华新水泥 500 允许


10%


600805 悦达投资 700 允许


10%


600808 马钢股份 3000 允许


10%


600809 山西汾酒 300 允许


10%


600811 东方集团 1400 允许


10%


600823 世茂股份 800 允许


10%


600825 新华传媒 500 允许


10%


600826 兰生股份 200 允许


10%


600831 广电网络 400 允许


10%


600835 上海机电 300 允许


10%


600848 上海临港 300 允许


10%


600850 华东电脑 200 允许


10%


600851 海欣股份 700 允许


10%


600859 王府井 300 允许


10%


600862 中航高科 400 允许


10%


600863 内蒙华电 2900 允许


10%


600864 哈投股份 300 允许


10%


600869 智慧能源 700 允许


10%


600872 中炬高新 600 允许


10%


49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00874 创业环保 400 允许


10%


600879 航天电子 800 允许


10%


600880 博瑞传播 800 允许


10%


600881 亚泰集团 1800 允许


10%


600884 杉杉股份 600 允许


10%


600894 广日股份 400 允许


10%


600917 重庆燃气 200 允许


10%


600967 北方创业 700 允许


10%


600970 中材国际 1000 允许


10%


600971 恒源煤电 500 允许


10%


600978 宜华生活 1200 允许


10%


600981 汇鸿集团 200 允许


10%


600993 马应龙 300 允许


10%


601000 唐山港 2300 允许


10%


601001 大同煤业 800 允许


10%


601002 晋亿实业 500 允许


10%


601010 文峰股份 1300 允许


10%


601012 隆基股份 1200 允许


10%


601016 节能风电 400 允许


10%


601168 西部矿业 1900 允许


10%


601231 环旭电子 600 允许


10%


601233 桐昆股份 400 允许


10%


601311 骆驼股份 400 允许


10%


601678 滨化股份 800 允许


10%


601689 拓普集团 200 允许


10%


601699 潞安环能 1200 允许


10%


601717 郑煤机 1000 允许


10%


601777 力帆股份 600 允许


10%


601801 皖新传媒 400 允许


10%


601880 大连港 3100 允许


10%


601886 江河集团 500 允许


10%


601908 京运通 600 允许


10%


601929 吉视传媒 2200 允许


10%


603001 奥康国际 200 允许


10%


50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03005 晶方科技 100 允许


10%


603019 中科曙光 300 允许


10%


603025 大豪科技 100 允许


10%


603077 和邦生物 1200 允许


10%


603169 兰石重装 300 允许


10%


603188 亚邦股份 300 允许


10%


603198 迎驾贡酒 200 允许


10%


603328 依顿电子 100 允许


10%


603355 莱克电气 100 允许


10%


603369 今世缘 400 允许


10%


603377 东方时尚 100 允许


10%


603528 多伦科技 100 允许


10%


603555 贵人鸟 100 允许


10%


603567 珍宝岛 200 允许


10%


603568 伟明环保 100 允许


10%


603589 口子窖 300 允许


10%


603698 航天工程 100 允许


10%


603766 隆鑫通用 400 允许


10%


603806 福斯特 100 允许


10%


603866 桃李面包 100 允许


10%


603868 飞科电器 100 允许


10%


603883 老百姓 100 允许


10%


( 二)场外 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1、 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 资 人 应当 在 基金 管理 人 或其 指 定的 其 他销 售 机构办 理 本 基金 场 外份 额 的 申 购和 赎 回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开 始 场 外 份额 申购 、 赎回 业务 前 公告有 关 场外 份 额申购 、 赎 回的 具体 办 法, 包 括 但 不限 于 :适 用 场 外 份额 申购 赎 回方 式的 条 件、开 放 日 场 外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截止 时 间、 业 务规则等。 在 不 违 反法 律 法规 及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无 实质不 利 影 响的 前 提下 ,基 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 市 场情 况 停止 办理 场 外份 额的 申 购、 赎回 业 务。在 决 定停 止 场外 份额 的 申购 、赎 回 业务 情 况下,基金 管理人应 采取适当 措施对原 有场外份 额持 有人作出妥 善安排并 提前公告 。 2、 日常申购 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1)开放日 及开放时 间 51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场外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 交易截 止时间为开放日的 14:00,基金管 理 人 可根 据 实际 情况 需 要加 以调 整 ,具 体办 理 时间以 基 金管 理 人的 规定 为 准 ; 但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 的要 求 或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公 告暂 停 场外 份额 申 购、 赎回 时 除外 。 本 基 金场 外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开放 时 间与 场内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开 放时 间存 在 差异 ,投 资 者应 关 注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 有关公告 并注意其 提交交易 申请 的时间。 投 资 人 在开 放 时间 以外 提 交的 场 外份 额 申购 、 赎回等 交 易 申请 , 且登 记结 算 机构 确 认接 受的, 场外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 金份 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 若 出 现 新的 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变更 、 其 他特 殊 情况 或根 据 业务 需 要 , 基 金 管理 人 有权 视情 况 对前 述开 放 日及 开放 时 间进行 相 应的 调 整, 但应 在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申购、 赎回开始 时间 本基金场外 份额已于2015 年 9 月 16 日 开放日常 申购 、赎回业务 。 本基金 场 外 份额 申购 、 赎回 的 开始 时 间可 能与 场 内份额申购 、 赎回 的 开始 时间 存 在差 异, 投资者应关 注基金管 理人发布 的有关公 告。 3、 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场外份 额采用金 额申购、 份额赎回 的方式 ,即 申购以金额 申请、赎 回以份额 申请。 (2)场外份 额的申购 对价、赎 回对价为 现金。 (3)场外份额申购赎回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 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 算 。 (4)场外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 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条件许可情况下,场外份额既可在不同场外的 销售机构之间办理系统内转托管,也 可跨系统转 托管为场 内份额 。 (6)当日的场外 份额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 结束后不 得撤销 。 (7)场外份额 申购 、 赎回应遵 守易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的相 关业务规 则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基金 运 作的 实 际情 况 ,在 对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无 实质 不 利影 响 的前 提 下 调整 上 述原 则, 或 依据 登记 结 算机 构相 关 规则及 其 变更 调 整上 述规 则 ,但 应在 新 的原 则 实施前依照 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 介 上予以 公告。 4、 申购与 赎 回的程序 (1)申购和 赎回的申 请方式 投 资 者 必须 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规 定 的程 序 ,在 开 放日的 开 放 时间 内 提出 场外 份 额 申 购 或赎 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提 交 场外 份额 申 购申 请 时须 全 额交 付 申购款 项 , 并在 规 定的 截止 时 间前 划 至场 外份额 销 售 机构 指定 的 账户 上, 否 则所 提交 的 申购申 请 无效 ; 投资 者在 提 交 场 外份 额 赎回 申 请时须持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 的 赎回 申请无效。 52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申购和 赎回申请 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场外 份额 申 购、 赎 回开 放 日截 止 时间前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 申请 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或赎回申 请日 (T 日 ),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 登 记结算机构在T+1 日对该 交易的 有效性进 行 确 认。 销 售机 构对 申 购、 赎回 申 请的 受理 并 不代表 该 申请 一 定成 功。 申 购、 赎回 的 确认 以 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的 确认结果 为准 。T 日 提交的有 效 申请,投资 人应在 T+1 日后 ( 含 该日 )到 场外 份额销 售网点柜 台或以场外 份额销 售机构规 定的 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 (3)申购和 赎回的款 项支付 场外份额 申 购 采用 全额 缴 款方 式 ,若 申 购资 金 在规定 的 截 止时 间 内未 全额 到 账则 申 购不 成功。若申 购不成功 或无效, 基金管理 人将投资 者已 缴付的申购 款项本金 退还给投 资者。 正 常 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 将在 接 受投 资 者有 效 赎回申 请 之 日起 七 个工 作日 内 支付 赎 回款 项 。 在发 生场 外 份额 巨额 赎回 或 基金 合同 载 明的 其他 暂 停赎 回或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的情 形时 , 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 处理。 (4)申购和 赎回的登 记 结算 正常情况下 ,投资者 T 日申 购基金 场 外份额 成 功后, 登记结算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1 日起有 权申请赎回该部分 场外份额,或在条件许 可情况下申 请办理跨 系统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 T 日赎回基 金 场外份 额 成功后 ,正常 情况下,登 记结算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 记手续; 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范围 内 ,登 记 结算 机 构可 以 对上述 注 册 登记 办 理时 间进 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人于开 始实施前 在 指定媒 介 上公告 。 (5)申购和 赎回的投 资交易 对于 T 日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有效申购及有效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轧差之后的净 申购金额或净赎回数量,采用算法交易系统,按尽可 能贴近收盘价的原则,在 T 日完成相应 的证券交易 。 5、 申购 与 赎 回 的数 额限制 (1)投资者 申购本基 金场外份 额, 每次 申购的 单笔 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200 万 元,每次 赎 回的 单笔最 低份额为20 万份。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场外份额赎回。单笔 赎回不得少于 20 万份( 如该账户在 该场外销售 机构托管 的 场外 份 额余额不 足 20 万份, 则必须一次 性赎回该 基金全部 场外份额 ); 若某笔赎回 将导致投 资者在该 场外销售 机构托管 的该 只基金 场外 份额余额 不足 20 万份 时,基 金管理人有 权将投资 者在该销 售机构托 管的该基 金剩 余场外份额 一次性全 部赎回 。 (3)上述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规则。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 规 允 许的 情 况下 ,调 整 上述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实施 前 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在 指定媒 介 上公告 。 6、 申购 、 赎 回 的 价 格及 费 用 53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申购 场外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有效 份 额单 位为 份 ,份 额计 算 结果均 按 四舍 五 入方 法, 保 留到 整数 位 ,申 购 冲 击 成本 以 人民 币元 为 单位 ,四 舍 五入 保留 至 小数点 后 两位 , 由此 产生 的 收益 或损 失 由基 金 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赎回 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赎回 冲 击 成本 ( 如有 ), 赎 回金 额、 赎 回 冲 击成 本 的单位 为 人民 币 元, 四舍 五 入保 留到 小 数点 两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 场外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可参考当时市场的交易佣金、印花税 等相关交易成本水平,收取一定的申购 冲击成本 和/ 或赎回 冲击成本 并归入基金资产, 确保覆 盖场外现金 申 购、 赎 回引起的 证券交易 费用。当 前 场 外份额 的申 购、赎回 冲击成本 率如下: 申购冲击成 本 率:0.05% 赎回冲击成 本 率:0.15% 本基金场外 份 额 的 申购 冲 击成 本 由申 购 人承 担 ,赎回 冲 击 成本 由 赎回 人承 担 ,申购冲击 成本 与 赎回 冲击成本 均全部归 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 场情况调 整申购 冲 击成本 率 、赎 回 冲击成本 率,经公 告后实施 。 (4)申购份 额、赎回 金额的计 算方式: 1)申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 购金额包 括申购 冲 击成本 和 净申购金 额, 其通用的计 算方式为 :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 冲击成 本 率)


申购冲击成 本=申购金 额-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 申购金额 ÷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2)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赎回冲击成 本=赎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额 净值×赎 回 冲 击成本 率


赎回金额= 赎 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净值-赎回冲 击成 本 (6)由于场内 份额与场外 份额申购、赎回方式上的 差异, 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 值 所 支付 、 取得 的场 外 份额 申购 、 赎回 现金 对 价,与 场 内份额申购 、赎 回 所支 付、 取 得的 对 价 方 式 不同 。投资者 可自行判 断并选择 适合自身 的申 购赎回场所 、方式。 ( 三)拒绝 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在 如 下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拒绝 或 暂停 投 资人的 申 购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 可视 情 况同 时暂停或拒 绝场内份额 和场外 份额的申 购,也可 以只 拒绝或暂停 其中一种 份额的申 购): 1、 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或无 法接受 申购 ; 2、 因特殊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 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 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 ,基金管 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 资产净值或 无法进行 证券交易 ; 3、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财产估 值情况 ; 4、 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 或无法公布,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后54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发现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计算错 误 ; 5、基金管理 人无法按 时公布基 金份额净 值; 6、 上海证券 交易所、 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 、登记 结算 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无 法办理申 购; 7、 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 购申请 将 影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 8、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 置申购 份额 上限,如果 一笔新的 场内 份额 申购 申 请被 确认 成 功, 会使 本 基金 场内 份 额 当日 申 购份额超过 申购 赎 回清 单中 规 定的 申 购 份额 上限 时,该笔 申购申请 将被拒绝 ; 9、 基金所投 资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时; 10 、其他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形 ; 11 、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或 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 定的 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 第 7、8 项以外 的暂停 申购情形 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根 据有 关 规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如 果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 申 购 款项 本 金将 退还 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况消 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 恢复 申 购业 务 的办理。 ( 四)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发 生 下 列情 形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 受投 资 人的赎 回 申 请或 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 基金 管 理 人可 同 时对 场内 份额 和 场外 份额 实 施暂 停 赎回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 也可 以只 针 对其 中 一种 份额实 施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 1、 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或无 法接受 赎回 ; 2、 因特殊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 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 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 ,基金管 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 资产净值或 无法进行 证券交易 ; 3、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 4、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 或无法公布,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后 发现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计算错 误; 5、基金管理 人无法按 时公布基 金份额净 值; 6、上海证券 交易所、 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 、登记 结算 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无 法办理赎 回; 7、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 置赎回 份额 上限,如果 一笔新的 场内 份额 赎回 申 请被 确认 成 功, 会使 本 基金 场内 份 额 当日 赎 回份额超过 申购 赎 回清 单中 规 定的 赎 回 份额 上限 时,该笔 赎回申请 将被拒绝 ; 8、 基金所投 资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时; 9、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 (包括 但不限于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 因停牌或其 它客观情况 无法变 现 ),导 致基金管 理人 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 资产; 10 、 因 市场 剧 烈波 动或 其 它原 因 而出 现 场外 份 额的连 续 巨 额赎 回 ,导 致本 基 金的 现 金支 付出现困难 ; 11 、 继 续接 受 赎回 申请 将 损害 现 有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 时 ,可 暂 停接 受投 资 人的 赎 回申55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请; 12 、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或 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 定的 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7 项以外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 理 人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已 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基 金 管理 人 应足 额支 付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在 申 请赎 回 时可 事先 选 择将 当日 可 能未 获受 理 部分予 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 回 的情 况消 除 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 予以公告 。 ( 五)场外 份额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单 个 开放 日内 的 场外 基 金份 额 净赎 回 申请( 场 外 赎回 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场 外 申购 申请 份 额总数 及 基金 转 换中 转入 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的 余 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 的基金总 份额的 10% ,即认 为是 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 基 金 出现 场 外份额 巨 额 赎回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根 据 基 金当 时 的资 产组 合 状况 对 场外 份额 赎回决 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场外 份额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场外 份额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 付 投资 人 的场 外份额赎回 申请 而 进行 的财 产 变现可 能 会对 基 金资 产净 值 造成 较大 波 动时 ,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 受场外份额 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 其 余 场外 份额 赎 回申 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 场外 份额 赎回 申 请, 应当 按 单个 账户 场 外份额 赎 回 申请 量 占场 外份额赎回 申请 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当 日 受理 的 场外 赎回 份 额; 对于 未 能赎 回 部 分 ,投 资 人在 提交 场 外份额 赎 回 申请 时可 以 选择延 期 赎回 或 取消 赎回 。 选择 延期 赎 回的 , 将 自 动转 入 下一 个开 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 到全 部 赎回为 止 ;选 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 日未 获 受理 的 部 分 场外 份额 赎 回申 请 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场 外 份额赎 回 申请 与 下一 开放 日 场外 份额 赎 回申 请 一 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 以下 一开 放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基础 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如投 资 人在 提交 场 外 份额 赎 回 申请时 未 作明 确 选择 ,投 资 人未 能赎 回 部分 作 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3)暂停赎 回:连 续 2 日 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场外 份额 巨额赎 回,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 暂 停接 受基 金 的场 外 份额 赎回 申请 ; 已经接 受 的场 外 份额 赎回 申 请可 以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20 个工作 日,并应 当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 告。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述 场 外份额 巨 额 赎回 并 延期 办 理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 通 过邮 寄、 传 真或 者 招募 说 明 书规 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三 个交 易 日内 通知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 理方 法, 同 时在 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告。 ( 六)基金 的非交易 过户、冻 结及解冻 56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登 记 结 算机 构 可依 据其 业 务规 则 ,受 理 基金 份 额的非 交 易 过户 、 冻结 与解 冻 等业 务 ,并 收取一定的 手续费用 。 ( 七)基金 转换 有 关 本基 金 场外 份额 转换 业 务的 交易 时 间、 费率 ,业 务 规则 、 数额 限制 、办 理 程序 等 , 请详见基金 管理人的 相关公告 。 ( 八)基金 份额的登 记 本 基 金 份额 采 用分 系统 登 记的 原 则。 投 资者 认 购、 通过二 级市 场 买入 或场 内 申购 的 基金 份 额 属场 内 份额 ,由 中 国结 算负 责 办理 登记 结 算;投 资 者通 过 场外 申购 的 基金 份额 属 场外 份 额,由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负责办 理登记结 算 。 ( 九)基金 的转托管 、质押 本基金的转 托管包括 场外份额 的系统内 转托管及 场内 外份额的跨 系统转托 管。 条 件 许 可情 况 下, 在基 金 管理 人 制定 并 发布 有 关规则 后 , 本基 金 场外 份额 可 跨系 统 转托 管 为 场内 份 额, 并进 行 场内 赎回 、 上市 交易 。 但除非 基 金管 理 人另 行公 告 ,场 内份 额 不可 跨 系统转托管 为场外份 额。 在 条 件 许可 的 情况 下, 登 记结 算 机构 可 依据 相 关法律 法 规 及其 业 务规 则, 办 理基 金 份额 质押业务, 并可收取 一定的手 续费。 ( 十)集合 申购和其 他服务 1、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 允许多个投资人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 券 , 共同 构 成最 小申 购 、赎 回单 位 或其 整数 倍 ,进行 申 购。 在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无实 质 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 基金管理 人有权制 定集合申 购业 务的相关规 则。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也 可采取其他 合理的申 购赎回方 式,并于 新的申购 赎回 方式开始执 行前予以 公告。 3、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 基金合同开展 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 协议。 57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基金份 额的折算 基 金 份 额折 算 是指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基 金 运作 的 需要, 在 基 金资 产 净值 不变 的 前提 下 ,按 照 一 定比 例 调整 基金 份 额总 额及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行为 。 基金 份 额折 算由 基 金管 理人 向 登记 结 算机构申请 办理,并 由登记结 算机构进 行基金份 额的 变更登记。 本基金存续 期间,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实 际需要对 基金 份额进行折 算,并提 前公告。 如 未 来 本基 金 增加 基金 份 额的 类 别, 基 金管 理 人在实 施 份 额折 算 时, 可对 全 部份 额 类别 进行折算, 也可根据 需要只对 其中部分 类别的份 额进 行折算。 基 金 份 额折 算 后, 本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 总 额与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 数额 将 发生 调 整 ,但 调 整后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占 基 金份 额 总额 的比 例 不发 生变 化 。基 金 份额折算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益无实 质性影响 ,无 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如果基金份 额折算过 程中发生 不可抗力 ,基金管 理人 可延迟办理 基金份额 折算。 基金份额折 算的具体 方法在份 额折算公 告中列示 。 58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一、基金 的投资 ( 一)投资 目标 紧密跟踪标 的指数, 追求跟踪 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的最 小化。 (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 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 、债券、债券回 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 资原则及投 资比例按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的相关 规定 执行 。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 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且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90% ,因 法律法规 的规定而 受限制的 情形 除外。 ( 三)投资 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 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 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括抽样复制在内的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 调 整 基金 投资 组合 , 以达 到紧 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的目的 。 特殊 情形 包 括 但不 限 于: (1 )法 律 法 规 的 限制 ;(2 )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流 动性 严重 不足 ;(3 )标 的指 数的 成份 股票 长期 停牌 ;(4 ) 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或增发;(5)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6)标的指数编制方 法发生变化 ;(7)其 他可能严 重限制本 基金跟 踪标 的指数的合 理原因 等 。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2% 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 施避免跟踪 误差进一 步扩大。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 融产品,如 权证以及 其他与标 的指数或 标的指数 成份 股、备选成 份股相关 的衍生工 具。 本基金将根 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 , 主要选 择流动性 好、 交易活跃的 股指期货 合约 进行 交易 。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率、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投资价值较高 的资产支持 证券进行 投资。 ( 四)投资 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 依据 (1)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2)标的指 数的编制 方法及调 整公告等 ; (3)对证券 市场发展 趋势的研 究与判断 。 2、投资决策 流程 59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基金经 理依据标的 指数成 份股名单 及权重 ,进 行投资组合 构建; (2 ) 当发 生以 下情 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 将对 投 资组 合进 行 调整 , 以降 低跟 踪 误差 ,实 现 对 标的指数的 紧密跟踪 。 1 ) 指 数编 制方 法发 生 变更 。基 金 管理 人将 评 估指 数编 制 方法 变 更对 指数 成 份股 及权 重 的 影响,适时 进行投资 组合调整 。 2 ) 指 数成 份股 定期 或 临时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将预 测指 数 成份 股 调整 方案 , 并判 断指 数 成 份股调整对 投资组合 的影响, 在此基础 上确定组 合调 整策略 。 3 ) 指 数成 份股 出现 股 本变 化、 增 发、 配股 、 派发 现金 股 息等 情 形。 基金 管 理人 将密 切 关 注这些情形 对指数的 影响,并 据此确定 相应的投 资组 合调 整策略 。 4 ) 当 因法 律法 规限 制 本基 金不 能 投资 指数 成 份股 时, 基 金管 理 人研 究制 定 成份 股替 代 策 略,并适时 进行组合 调整。 5 ) 基 金参 与新 股申 购 、股 票长 期 停牌 、股 票 流动 性不 足 等情 形 。基 金管 理 人将 分析 这 些 情形对跟踪 误差的影 响,据此 对投资组 合进行相 应调 整。 (3)监察部 对基金的 日常投资 和交易是 否遵守 法律 法规、基金 合同进行 独立监督 检查; (4 )投 资 风险 管理 部 门 定 期对 投资 组合 的 跟踪 误差进 行 跟踪 和评 估 , 提 供基 金经 理 参考 ; (5)基金经 理参考有 关研究报 告及投资 风险管 理部 的报告,及 时进行投 资组合调 整。 ( 五)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标的 指数,即 中证 500 指数 中证 500 指数由 中证指数 公司编制 并发布, 综合反映 沪深证券市 场内小市 值公司的 整体状 况。 未来若指数编制 机构变更或停止 上述标的 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或授权 、或上述标的指数 由其 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基金管理人认为 上述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追踪标的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 及时公告 。 ( 六)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 的风险收益 特征。 ( 七)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 ) 本基 金投 资 于标 的 指数 成份 股 及备 选成 份 股的资 产 不低 于 非现 金 资产 的 80% 且不 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60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3)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5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 一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10 %; (6)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7 )本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 级别)资 产 支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证 券规模的 10 %; (8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 基 金投 资于 同 一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 类资 产支 持 证券 ,不 得 超 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 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本基金 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的债 券回购 最长 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 (1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 中, 有价 证 券指 股票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权 证 、资 产支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 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 市值 的 20 %; 持有的 股 票市 值和 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 约价 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 超过 上 一交 易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 (13)本基 金基金总 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 净资产的140% ; (14)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及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或成份股 市场价格变化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3 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定。 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开始 。 61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 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5)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6)法律、 行政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 3 、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 金财 产买 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及 其 控股 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 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 健全内部审 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 场公平合 理价 格执行。 4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上 述 组合 限制 、 禁止 行为 或 关联 交 易规 定, 本 基金 可不 受 相 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或关联交易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 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 定直接对基 金合同进 行变更, 该变更无 须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 八)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 使所投资 证券产生 权利 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2 、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 家有 关规 定 代表 基金 独 立行 使债 权 人或 股 东权 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利益 。 3 、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 自身 、雇 员 、授 权代 理 人或 任何 存 在利 害 关系 的第 三 人牟 取任 何 不 当利益。 ( 九)基金 的融资 、 融券 在条件许可 的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在 不改变本 基金 既有投资目 标、策略 和风险收 益特征 并在控制风 险的前提 下,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参 与融 资融券业务 ,以提高 投资效率 及进行风 险 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及 其他相关 事项按照 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 及其 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 求执行 , 无需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 (十)基金 投资组合 报告(未 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会及董事 保证本报 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 性陈述或 重大遗 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 个别 及连带责任 。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容, 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有关 数据的期 间为 2016 年 10 月1 日至 2016 年 12 月31 日 。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62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6,900,709.25 94.72 其中:股票 6,900,709.25 94.72 2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384,520.61 5.28 7 其他资产 386.41 0.01 8 合计 7,285,616.27 100.00 注:上表中 的股票投 资项含可 退替代款 估值增值 ,而 2 的合计项不 含可退替 代款估值 增值 。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1)报告期 末按行业 分类的境 内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83,636.05 1.16 B 采矿业 244,381.96 3.39 C 制造业 4,292,632.54 59.53 63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208,207.90 2.89 E 建筑业 190,406.74 2.64 F 批发和零售 业 439,004.36 6.09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188,826.44 2.62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426,026.43 5.91 J 金融业 55,984.99 0.78 K 房地产业 426,020.53 5.91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101,782.99 1.41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18,528.58 0.26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31,578.50 0.44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8,074.00 0.11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17,248.00 0.24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107,786.28 1.49 S 综合 60,582.96 0.84 合计 6,900,709.25 95.70 3、 报告期 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300136 信维通信 1,200 34,200.00 0.47 2 600682 南京新百 910 33,915.70 0.47 3 000656 金科股份 6,116 32,047.84 0.44 4 600201 生物股份 1,000 31,590.00 0.44 64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 600522 中天科技 2,981 31,389.93 0.44 6 600079 人福医药 1,568 31,281.60 0.43 7 002366 台海核电 565 30,295.30 0.42 8 002572 索菲亚 552 29,896.32 0.41 9 600584 长电科技 1,690 29,828.50 0.41 10 600643 爱建集团 2,373 29,448.93 0.41 4、 报告期 末按债券 品种分类 的债券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5、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6、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贵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8、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9、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投资股指 期货。 10 、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国 债期货交 易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投资国债 期货。 11 、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 (1)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 体本期 没有 出现被监管 部门立案 调查,或 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 、处罚的 情形。 (2)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 没有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选股 票库。 (3)其他各 项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09.31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7.10 65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86.41 (4)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5)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 。 66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二、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但不 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基金 的过往业 绩并 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风 险,投资 者 在 作出 投资 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合同 生效日为2015 年 8 月 27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以来(截 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的投资业绩 及与同期 基准的比 较如下表 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 年8月27 日至2015年 12 月31日 20.47% 2.11% 22.11% 2.56% -1.64% -0.45%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31 日 -15.89% 1.67% -17.78% 1.90% 1.89% -0.23% 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16 年 12 月31 日 1.33% 1.79% 0.40% 2.09% 0.93% -0.30% 67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三 、基金 的财产 ( 一)基 金 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 ( 二)基 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 三)基 金 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 财 产的 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处分外 ,基金财 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 销。 68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四、基金 资产估值 ( 一)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 的非交易 日。 ( 二)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 、衍生工具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估值 方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以 其估 值 日在 证券 交 易所 挂牌 的 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 格; (2 )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 净价 交易 的 债券 按估 值 日收 盘价 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 易的 ,且 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3 )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 行净 价交 易 的债 券按 估 值日 收盘 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价 中 所含 的债 券 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 在活 跃市 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 易所 上 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 ) 送股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 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 估值 日 在证 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同 一股 票 的 估值方法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的市 价( 收盘价)估 值 ; (2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和 权 证,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在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3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 明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所 上 市后 ,按 交 易所 上市 的 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 3 、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的 债 券、 资产 支 持证 券等 固 定收 益 品种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69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公允价值。 4 、 股 指期 货合 约按 照 估值 当日 的 结算 价进 行 估值 。估 值 当日 无 结算 价,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的, 采用最近 交易日结 算价 估值。 5 、 如有 充 足理 由认 为 按上 述方 法 进行 估值 不 能客 观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 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 值 。 6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 部门 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如 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 家最 新 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 ( 四)估 值 程 序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 照每 个工 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产 净 值除 以 当日 基金 份 额的 余额 数 量 计算,精确 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 工作 日对 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法 律法 规 或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 对外公布。 ( 五)估 值 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 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 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 发生估值 错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 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 结算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 给 当事 人造 成 损失 时, 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应 及 时协 调各 方 ,70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 方对 有关 当 事人 的直 接 损失 负责 , 不对 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仅 对 估 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责 。 (3 )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人 负 有及 时返 还 不当 得 利的 义务 。 但估 值错 误 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 差额 部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 )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 所有 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 估 值错 误发 生 的原 因确 定 估 值错误的责 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 协商 的 方法 由估 值 错误 的 责任 方进 行 更正 和赔 偿 损 失; (4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 修改 基 金登 记结 算 机构 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登 记 结 算机构进行 更正,并 就估值错 误的更正 向有关当 事人 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出 现错 误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 托管 人 ,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 错误 偏 差达 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通报 基 金托 管 人; 错 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 六)暂 停 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 占基 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 的估 值出 现 重大 转变, 而 基金 管理 人 为保 障投 资人 的 利益 , 已决定延迟 估值; 4 、 如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 属于 紧 急事 故的 任 何情 况, 会 导致 基 金管 理人 不 能出 售或 评 估71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资产的 ; 5、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 七)基 金 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 布。 ( 八)特 殊 情 况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 、 由 于不 可抗 力, 或 证券 交易 所 、指 数编 制 机构 、登 记 结算 机 构及 存款 银 行等 第三 方 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 消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 的影响。 72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五、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 一)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2、本基金场 内及场外 份额的收 益分配方 式均采 用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 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 1%以上,基 金管理人可 进行收益 分配; 4 、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比 例根 据以 下 原则 确定 : 使收 益分 配 后基 金 累计 报酬 率 尽可 能贴 近 标 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后 基金份额 净值有可 能低于面 值; 5、基金收益 分配的发 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 日; 6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关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 定。 证券 交 易所 或 基金 登记 结 算机 构对 场 内 份额收益分 配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修改或 调整,而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 二)基金 收益分配 数额的确 定原则 1、在收益评 价日,基 金管理人 计算基金 累计报 酬率 、标的指数 同期累计 报酬率。


基 金 收益 评 价日 本基 金 相对 标的 指数 的 超额 收益 率= 基 金累 计 报酬 率 - 标的 指数 同 期累 计报酬率 基 金 累计 报 酬率=收 益 评价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 如上 市后 基 金份 额 发生 折算 , 则采 用剔 除 上 市后折算因 素的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上 市前一 上海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基 金份额净 值-100% 剔除上市后 折算因素 的基金份 额净值= ? ? i i次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上市后第 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资产净值 注: i ? 为连乘符号。当 基金份额 折算比例 为 N 时, 表示 每一份基金 份额折算 为 N 份。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日标的指数 收盘值-100% 当上述超额 收益率超 过 1%时, 基金管理 人有权进 行收 益分配。 2 、 根 据前 述收 益分 配 原则 计算 截 至基 金收 益 评价 日本 基 金的 份 额可 分配 收 益, 并确 定 收 益分配比例 。 3、 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份额可分配收益乘以 收益分配比例,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第 4 位舍去 。 ( 三)收益 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 内容。 73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四) 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 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五)场外 份额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 ,不足于 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 续费用时, 不足部分 由基金管 理人垫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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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六、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 一)基 金 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 人的 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 人的 托 管费 ; 3、 《 基金 合 同》 生 效后 的 标的 指 数许 可 使用 费 ; 4、 《 基金 合 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 相 关的 信 息披 露 费用 ; 5、 《 基金 合 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 相 关的 会 计师 费 、律 师 费 、 诉 讼费 和 仲裁 费 ; 6、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 券交 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 行汇 划 费用 ; 9、 证 券账 户 开户 费 用、 账 户维 护 费用 ; 10 、基 金 上市 初 费及 年 费 ; 11 、场 内 份额 收 益分 配 中 发生 的 费用 ;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 因基金运作而发生的, 可 以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的 其 他费 用 。 ( 二)基 金 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 准 和 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0% 年费 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0.5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 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1%的 年费 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0.1%÷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 金 托管 费划 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支 取。 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日等,支 付日期顺 延。 3、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75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的 0.03% 的年费率 计提,计 算方法如 下: H = E × 0.03 %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 的标的 指数许可 使用基点 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基 点费的收 取下限为 每季度人 民币 5 万元, 计费 期间不足 一季度的 ,根 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度末,按季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 10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对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 或 支付方式等另 有约定的 ,本基金 从其最新约定 。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在 指 定媒介 予 以公告。 上述“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 4-12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 期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 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 列 入 基金 费用 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 费用: 1、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 或基 金财 产的 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四)与基金销售相 关的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赎 回费、转换费 的费率水平、 计算 公式、收取方式和 使用方式详见 本招 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中“ (一 )场内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场 外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 基金转换”中 的相 关规定。 ( 五)费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 约 定针 对 全部 或 部分 基 金份 额 类别 调 整基 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 托 管费 率 等相 关 费率 。 ( 六)基 金 税 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76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七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 一)基金 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 计年度按 如 下原则:如 果《基金 合同》生 效少于 2 个月,可 以并 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 、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 算, 按 照有关规定 编制基金 会计报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每月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 面方 式 确认。 (二)基金 的年度审 计 1 、 基金 管理 人聘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独 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 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 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 行审 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 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须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 所需在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77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八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一 ) 本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应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相 关法 律 法规 关 于信 息 披露 的披 露 方式 、 登载 媒 体、 报 备方 式 等规 定 发生 变 化时 , 本基 金 从其 最 新规 定 。 (二 )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 本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等 法 律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自然 人 、法 人和 其 他组 织 。 本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 照 法律 法 规和 中 国证 监 会的 规定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并保 证 所披 露 信 息的 真 实性 、 准确 性 和完 整 性。 本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时 间内 ,将 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 信息 通 过中 国 证 监会 指 定的 媒 介 和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 互 联网 网站 ( 以下 简 称 “ 网站 ” ) 等媒 介 披露 ,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 ) 本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承 诺 公开 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 不 得有 下 列行 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遗 漏 ; 2、 对 证券 投 资业 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 收益 或 者承 担 损失 ; 4、 诋 毁其 他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或 者基 金 销售 机 构; 5、 登 载任 何 自然 人 、法 人 或者 其 他组 织 的祝 贺 性、 恭 维性 或 推荐 性 的文 字 ; 6、 中 国证 监 会禁 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应 采 用中 文 文本 。 如同 时采 用 外文 文 本的 , 基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人 应 保证 两 种文 本 的内 容 一致 。 两种 文 本发 生 歧义 的, 以 中文 文 本为 准 。 本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拉 伯 数字 ; 除特 别 说明 外,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元 。 (五 ) 公开 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 公开 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 、《 基 金合 同 》、 基 金托 管 协议 (1 ) 《基 金 合同 》 是界 定 《基 金 合同 》 当事 人 的各 项 权利 、 义务 关 系, 明 确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召 开 的规 则 及具 体 程序 , 说明 基 金产 品 的特 性等 涉 及基 金 投资 者 重大 利 益的 事 项的 法 律文 件 。 (2 )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应 当 最大 限 度地 披 露影 响 基金 投 资者 决 策的 全 部事 项 ,说 明 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 回安 排 、基 金 投资 、 基金 产 品特 性 、风 险揭 示 、信 息 披露 及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服 务 等内 容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管 理 人在 每6 个 月结 束 之日 起45 日 内, 更 新 招募 说 明书 并登 载 在网 站 上, 将 更新 后 的招 募 说明 书 摘要 登 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公告 的15 日 前向 主 要办 公 场所 所 在地 的 中国 证 监会 派 出机 构 报送 更新 的 招募 说 明书 , 并就 有 关更 新 内容 提 供书 面 说明 。 78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 ) 基金 托 管协 议 是界 定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 在 基金 财 产保 管 及基 金 运作 监 督等 活 动中 的 权利 、 义务 关 系 的 法 律文 件 。 基金 募 集申 请 经中 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 金 管理 人 在基 金份 额 发售 的3 日前 , 将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 、 《基 金 合同 》 摘要 登 载在 指 定媒 介 上;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将 《 基金 合 同》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登载 在 网站 上 。 2、 基 金份 额 发售 公 告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 额 发售 的 具体 事 宜编 制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并 在 披露 招 募说 明 书 的当 日 登载 于 指定 媒 介上。 3、 《 基金 合 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收 到中 国 证监 会 确认 文 件的 次 日在 指定 媒 介 上 登 载《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公 告。 4、 基 金份 额 折算 日 公告 、 基金 份 额折 算 结果 公 告 基金 管 理人 确 定基 金 份额 折 算日 , 并提 前 将基 金 份额 折算 日 公告 登 载于 指 定媒 介 上。 基金 份 额进 行 折算 并 由登 记 结算 机 构完 成 基金 份 额的 变更 登 记后 , 基金 管 理人 将 基金 份 额 折算 结 果公 告 登载 于 指定 媒 介上。 5、 基 金份 额 上市 交 易公 告 书 基金 份 额获 准 在证 券 交易 所 上市 交 易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份 额上 市 交易 前 ,将 基 金 份额 上 市交 易 公告 书 登载 在 指定 媒 介上。 6、 基 金资 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 值 《基 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 始办 理 基金 份 额申 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至 少每 周 公 告一 次 基金 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 值。 在开 始 办理 基 金份 额 申购 或 者赎 回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每 个开 放 日的 次 日, 通 过网 站 、 基金 份 额发 售 网点 以 及其 他 媒介 , 披露 开 放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累计 净 值。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 度 和年 度 最后 一 个市 场 交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在前 款 规定 的 市场 交 易日 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累 计净 值 登载 在 指定 媒 介上。 7、 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回 对 价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 基金 合 同》 、 招募 说 明书 等 信息 披露 文 件上 载 明基 金 份额 申 购、 赎 回 对 价 的 计算 方 式及 有 关申 购 、赎 回 费率 , 并保 证 投资 者能 够 在基 金 份额 发 售网 点 查阅 或 者复 制 前述 信 息资 料 。 8、 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清 单 公告 在开 始 办理 基 金份 额 场内 申 购或 者 赎回 之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 个开 放 日, 通 过基 金 公 司网 站 公告 当 日的 申 购赎 回 清单 。 9、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括 基 金年 度 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 报 告和 基 金季 度 报告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 年结 束 之日 起90 日 内 ,编 制 完成 基金 年 度报 告 ,并 将 年度 报 告正 文79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登载 于 网站 上 ,将 年 度报 告 摘要 登 载在 指 定媒 介 上。 基金 年 度报 告 的财 务 会计 报 告应 当 经过 审 计。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上 半年 结 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 半年 度 报告 , 并将 半 年度 报 告正 文 登载 在 网站 上 ,将 半 年度 报 告摘 要 登载 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 个季 度 结束 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编 制 完成 基 金季 度 报告 , 并将 季 度报 告 登载 在 指定 媒 介上。 《基 金 合同 》 生效 不 足2 个 月 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不 编制 当 期季 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 或 者 年度 报 告。 基金 定 期报 告 在公 开 披露 的 第2 个 工 作日 , 分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和 基 金管 理 人主 要 办公 场 所 所在 地 中国 证 监会 派 出机 构 备案 。 报备 应 当采 用 电子 文本 或 书面 报 告方 式 。 10 、临 时 报告 本基 金 发生 重 大事 件 ,有 关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 制临 时 报告 书 , 予 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 所 称重 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权益 或者 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生 重 大影 响 的 下列 事 件: (1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 开 ; (2 ) 终止 《 基金 合 同》 ; (3 ) 转换 基 金运 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5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的 法定 名 称、 住 所发 生 变更 ; (6 ) 基金 管 理人 股 东及 其 出资 比 例发 生 变更 ; (7 ) 基金 募 集期 延 长; (8 ) 基金 管 理人 的 董事 长 、总 经 理及 其 他高 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 和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部 门 负责 人 发生 变 动; (9 ) 基金 管 理人 的 董事 在 一年 内 变更 超 过百 分 之五 十 ; (10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部 门 的主 要 业务 人 员在 一 年内 变 动超 过 百分 之 三 十; (11 ) 涉 及基 金 财产 、基金 管 理 业务 、 基金 托 管业 务 的诉 讼 或者 仲 裁 ; (12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受到 监 管部 门 的调 查 ; (13 ) 基 金管 理 人及 其 董 事、 总 经理 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金 经 理受 到 严重 行 政处 罚 ,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基 金 托管 部 门负 责 人受 到 严重 行 政处 罚; (14 ) 重 大关 联 交易 事 项 ; (15 ) 基 金收 益 分配 事 项 ; (16 ) 管 理费 、 托管 费 等 费用 计 提标 准 、计 提 方式 和 费率 发 生变 更 ; (17 ) 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 价 错误 达 基金 份 额净 值 百分 之 零点 五 ; 80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8 ) 基 金改 聘 会计 师 事 务所 ; (19 ) 变 更基 金 销售 机 构 ; (20 ) 更 换基 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 (21 ) 本 基金 开 始办 理 申 购、 赎 回; (22 ) 本 基金 申 购、 赎 回 费率 及 其收 费 方式 发 生变 更 ; (23 ) 本 基金 变 更业 绩 比 较基 准 ; (24 ) 本 基金 暂 停接 受 申 购、 赎 回申 请 ; (25 ) 本 基金 暂 停接 受 申 购、 赎 回申 请 后重 新 接受 申 购、 赎 回; (26 ) 本 基金 调 整最 小 申 购、 赎 回单 位 ; (27 ) 基 金份 额 实施 分 类 或类 别 发生 变 化; (28 ) 本 基金 暂 停上 市 、 恢复 上 市或 终 止上 市 ; (29 ) 本 基金 推 出新 业 务 或服 务 ; (30 )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 其他 事 项。 11 、澄 清 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 期限 内 ,任 何 公共 媒 体中 出 现的 或者 在 市场 上 流传 的 消息 可 能对 基 金 份额 价 格产 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 者引 起 较大 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知 悉 后应 当 立即 对 该消 息 进行 公 开澄 清 ,并 将 有关 情 况立 即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12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 事项 , 应当 公 告并 依 法报 国务 院 证券 监 督管 理 机构 备 案。 13 、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其 他信 息 。 若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 货,基金 管理人将 按相关法 律法 规要求进行 披露 。 (六 ) 信息 披 露事 务 管理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建 立 健全 信 息披 露 管理 制度 , 指定 专 人负 责 管理 信 息披 露 事 务。 基金 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应当 符 合中 国证 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 息披 露 内容 与 格 式准 则 的规 定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 律法 规 、中 国 证监 会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 管 理人 编 制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 值 、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基 金 定期 报 告和 定 期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等公 开 披露 的 相关 基 金信 息 进行 复 核、 审查 , 并向 基 金管 理 人出 具 书面 文 件或 者 盖章 确 认。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在 指 定媒 介 中选 择 披露 信息 的 报刊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法 在 指定 媒 介 上 披 露信 息外 , 还可 以 根据 需 要在 其 他公 共 媒 体披 露 信息 , 但是 其 他公 共 媒体 不 得早 于 指定 媒 介 披 露信 息 ,并 且 在不 同 媒介 上 披露 同 一信 息 的内 容 应当 一 致。 (七 ) 信息 披 露文 件 的存 放 与查 阅 81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 说 明书 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置 备 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销 售 机构 的 住所 , 供 公众 查 阅、 复 制。 基金 定 期报 告 公布 后 ,应 当 分别 置 备于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的 住所 , 以供 公 众查 阅 、 复制 。 82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九 、风险 揭示 (一 ) 本基 金 特有 风 险 1、 指 数化 投 资的 风 险 本基 金 投资 标 的指 数 成份 股 及备 选 成份 股 的资产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90% , 业绩 表 现将 会随 着 标的 指 数的 波 动而 波 动; 同 时本 基 金在 多 数情 况下 将 维持 较 高的 股 票仓 位 ,在 股 票市 场 下跌 的 过程 中 ,可 能 面临 基 金净 值 与标 的 指数 同 步下 跌的 风 险。 2、 标的 指 数的 风 险 (1 )标的指 数回报与股票 市场平均回 报偏离的风 险 标的 指 数并 不 能 代 表 整个 股 票市 场 。标 的 指数 成 份股 的平 均 回报 率 与整 个 股票 市 场的 平 均 回报 率 可能 存 在偏 离 。 (2 ) 标的 指 数波 动 的风 险 标的 指 数成 份 股的 价格 可 能 受到 政 治因 素 、经 济 因素 、上 市 公司 经 营状 况 、投 资 人心 理 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 ,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 (3 ) 标 的指 数 值计 算 出 错的 风 险 尽管 中 证指 数 公司 将 采取 一 切必 要 措施 以 确保 指 数的 准确 性 ,但 不 对此 作 任何 保 证, 亦 不 因指 数 的任 何 错误 对 任何 人 负责 。 因此 , 如果 标 的指 数值 出 现错 误 ,投 资 人 参 考 指数 值 进行 投 资决 策 ,则 可 能导 致 损失 。 (4 ) 标的 指 数变 更 的风 险 尽管 可 能性 很 小 , 但 根据 基 金合 同 规定 , 如发 生 导致 标的 指 数变 更 的情 形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依 据 维护 投 资者 合 法权 益 的原 则 ,变 更 本基 金 的标 的指 数 。若 标 的指 数 发生 变 更, 本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将 相 应进 行 调整 。 届时 本 基金 的 风险 收 益特 征可 能 发生 变 化, 且 投资 组 合调 整 可能 产 生交 易 成本 和 机会 成 本。 投 资者 须 承担 因 标的 指 数变 更而 产 生的 风 险与 成 本。 3、 基 金投 资 组合 回 报与 标 的指 数 回报 偏 离的 风 险 以下 因 素可 能 使基 金 投资 组 合的 收 益率 与 标的 指 数的 收益 率 发生 偏 离: (1 ) 标的 指 数调 整 成份 股 或变 更 编制 方 法, 使 本基 金 在相 应 的组 合 调整 中 产生 跟 踪偏 离 度 与跟 踪 误差 。 (2)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发 生配 股 、 增发 等行 为导致 成 份股 在标 的指数 中 的权重发 生 变化, 使 本 基金 在相应 的组 合调 整中 产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 差。 (3)成份股 派发现金 红利、送 配等所获 收益 导 致基 金收益率偏 离标的指 数收益率 ,从而 产生跟踪偏 离 度 和跟 踪误 差 。 (4)由 于 成份 股停 牌、摘 牌或流 动 性 差等 因素 , 基 金无法 及 时调 整投 资组合 或承 担冲 击 成 本 而 产 生 跟踪 偏离 度 和跟 踪 误 差。 (5)基金 投资 过程中 的 证券 交 易 成本 ,以 及基金 管 理费 和托 管 费 等 ,可能 导致本基 金在 跟踪指数时 产生收益 上的偏离 。 83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在 本 基金 指数 化投资 过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的 管 理能力, 例 如 跟踪指 数的 水平、 技 术 手 段 、 买 入 卖 出的 时 机选 择等 , 都会 对本基 金的 收益产 生影 响, 从而 影 响 本 基金 对 标的指 数的 跟 踪 程 度 。 (7)基 金 现 金 资产 的拖 累会 影响 本基 金对 标的 指数 的 跟踪程度。 (8 ) 特殊 情 况下 , 如果 本 基金 采 取抽 样 复制 技 术复 制 标的 指 数表 现 ,基 金 投资 组 合与 标 的 指数 构 成的 差 异可 能 导致 基 金收 益 率与 标 的指 数 收益 率产 生 偏离 。 (9 ) 对于 场 外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基 金 管理 人 公布 的 申购 冲 击成 本 率、 赎 回冲 击 成本 率 与 基金 资 产因 投 资人 申 购、 赎 回而 受 到的 实 际冲 击 可能 存在 差 异, 两 者之 间 的差 异 由基 金 资产 承 担。 因 此,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 对申 购 冲击 成 本率 、 赎回 冲击 成 本率 的 估计 结 果同 实 际冲 击 程度 差 异较 大 ,本基金 也 可 能产 生 跟踪 偏 离风 险 。 (10 ) 其 他因 素 产生 的 偏 离。 如 因受 到 最低 买 入股 数 的限 制 ,基 金 投资 组 合中 个 别股 票 的 持有 比 例与 标 的指 数 中该 股 票的 权 重可 能 不完 全 相同 ;因 缺 乏卖 空 、对 冲 机制 及 其他 工 具造 成 的指 数 跟踪 成 本较 大 ;因 基 金申 购 与赎 回 带来 的 现金 变动 ; 因指 数 发布 机 构指 数 编制 错 误等 , 由此 产 生跟 踪 偏离 度 与跟 踪 误差 。 4、 基金 交 易 价 格与 份额 净值发 生偏 离 的 风 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 有效 的套利机 制使基金份 额二级 市 场交易价格的折 溢价控 制在一定 范 围 内 , 但 基 金份 额在 证券交 易 所 的交 易价 格 受 供求关 系 等 诸多 因素影 响, 存在 不同 于基金份 额 净 值 的情 形,即 存在 价格 折溢 价的风 险。 5、 参考IOPV 决 策和IOPV 计 算错误 的 风 险 中证指数公 司在 开 市后 根 据 申购 赎回 清 单和 组合 证 券 内各只证 券 的 实时 成交 数据, 计算 并 发布 基 金 份额 参 考 净值(IOPV ) , 供 投资人 交易 、 申 购 、 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参考。IOPV 与实 时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可 能 存在 差异,IOPV 计算 也 可 能 出 现错误 , 投 资人 若参考IOPV 进行 投资 决策 可能 导 致 损 失 ,需 由 投资 人 自行 承担。 6、 投资 人 申 购 失败 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 未能提供符合 要求的申购对 价, 或者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同的 规 定拒绝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则投 资者的申购申 请失 败。 投资者申购 当日未卖 出的 场内 份额在交 收成功后 方可 卖出和赎回 。因此 , 为投资者 办理申 购业务的 申 购赎回代 理机构 如 发生交收 违约,将 导致 投资者不能 及时、足 额获得申 购当 日未 卖 出的 场内份 额,投资 者的利益 可能受到 影响。 7、 投资 人 赎 回 失败 的风险 如果 投 资人 提 出场 内 份额 赎 回申 请 时 持 有 的符 合 要求 的基 金 份额 不 足或 未 能根 据 要求 准 备 足额 的 现金 , 或 者 基金 投资组合 中 不具 备 足额 的 符合 要求 的 赎回 对 价, 或 者基 金 管理 人 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拒绝 投 资者 的 场内 份 额 赎 回 申请 , 则投 资者 的 场内 份 额 赎 回 申请 失 败 。 基金 管理 人 可 能根 据成份 股市 值 规 模变 化等因 素调 整最 小申购 赎 回单 位, 由 此可能 导致 投资 人按 原 最 小 申 购 赎 回 单位 申 购 并持 有的 基 金 份额, 可能 无 法按 照 新 的最 小申购 赎 回 单 位全 部 赎 回, 而 只 能84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在 二 级市场 卖出 全部 或 部 分基 金份额。 8、 基金 场内份 额赎 回对 价的 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 回 对价 包括组 合证券 、 现金 替 代、 现金 差额等 。 在 组 合 证券 变现 过程中 , 由于 市 场 变 化 、 部 分成 份股 流动性 差 等 因素 , 投 资 人变 现后 的 价 值与 赎 回时 赎回 对价 的价值有 差 异 , 存 在 变现 风险。 9、 本基金场 内外份额 申购赎回 对价 方 式 、业务 规则 等 不同的风 险 (1 )由 于 场内 与场 外申 购 、赎 回方 式上 的 差异 ,本基 金 投资 者依 据 基金 份额 净值 所 支付 、 取得的场外 申购、赎 回现金对 价,与场 内申购赎 回所 支付、取得 的对价 方 式不同。 (2)场外份 额申购赎 回交易截 止时间为 开放日 的 14 :00,并遵 循“未知 价”、“ 先进先 出”等原则 ,与场内 申购赎回 的业务规 则不同。 投资者需自 行判断并 选择适合 自身的申 购赎回场 所、 方式。 10 、套利 风险 鉴 于 证券 市 场 的 交 易机 制和技 术 约束 , 套 利完 成需 要一 定 的时 间 , 因此 套利 存在 一定 风 险。 同 时 , 买 卖一 篮 子 股票和 ETF 存在 冲击 成 本和 交易成 本 ,所 以折溢 价 在 一定范 围 之 内也不能 形 成 套 利。 另外,当 一篮子股 票中存 在涨停 、 跌停 、临 时停牌 等情 况时, 溢 价套利 会 因成份股 无 法买入 而受 影响 ,折 价套利 会 因成份股 无法卖出 而受 影响。 11 、申购赎 回清单差 错风险 如果基金 管 理 人提 供的 当 日申 购赎 回 清 单 内 容出 现 差 错, 包括 组合证 券名 单 、 数 量、 现金 替代标志、 现金替代 比率、替 代金额等 出错,投 资人 利益 将受损 ,申购赎 回的正常 进行 将受 影 响 。 12 、退市 风 险 因本基金 不 再 符合 证券 交 易所 上市 条 件 被 终 止上 市 , 或被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提前终 止 上 市 , 基 金份 额不能 继续 进 行 二级 市场 交易。 13 、第三 方 机 构服 务的 风 险 本基金的 多 项 服务 委托 第 三方 机构 办 理 , 存 在以 下 风 险: (1)申 购 赎回 代理 券商因 多种原 因 , 导致 代理申 购 、赎回业 务 受 到限制 、暂 停或终 止 , 由此 影 响 对投 资 人 申购 赎回服 务 的 风险。 (2)登 记 结算 机构 可能调 整结算 制 度 ,如 实施货 银 对付制度 , 对 投资人 基金 份额、 组 合 证券 及 资 金的 结 算 方式 发生变 化 , 制度 调整 可能 给投资 人带 来风 险。 同样 的风险 还 可 能来自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其 他代 理 机构。 (3)证 券 交易 所、 登记结 算机构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 他代理机 构 可 能违约 ,导 致基金 或 投 资人 利 益 受损 的 风 险。 14 、场内申 购赎回方 式下退补 现金替代 方式的风 险


本基金在场 内申购赎 回环节新 增了 “ 退 补现金替 代 ” 方式,该方 式不同于 现有其他 现金替 代方式,可 能给申购 和赎回投 资者带来 价格的不 确定 性,从而间 接影响本 基金二级 市场价格 的85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折溢价水平 。极端情 况下,如 果使用 “ 退补现金 替代 ” 证券的权 重增加, 该方式带 来的不确 定 性可能导致 本基金的 二级市场 价格折溢 价处于相 对较 高水平。 基金管理人 不对 “时 间优先、 实时申报 ”原则的 执行 效率做出任 何承诺和 保证,现 金替代 退补款的计 算以实际 成交价格 和基金招 募说明书 的约 定为准。若 因技术系 统、通讯 联络或其 他 原因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遵循 “时间优 先、实时 申报 ” 原则对“ 退补现金 替代 ” 的 证券进行 处 理,投资者 的利益可 能受到影 响。 15 、场内申购 赎回清单 标识 设置风险 基金管理人 在进行场 内 申购赎 回清单 的 现金替代 标识 设置时,将 充分考虑 由此引发 的市场 套利等行为 对基金持 有人可能 造成的利 益损害。 但基 金管理人不 能保证极 端情况下 申购赎回 清 单 标识设置 的完全合 理性。 16 、场外申 购 冲击成 本率 、赎 回 冲击成 本 率调整 的风 险 场外申购赎 回业务的 申购 冲击 成本 率、 赎回 冲击 成本 率 可能会根 据市场交 易佣金水 平、印 花税 率 等相 关 交易 成 本的 变 动而 调 整, 场 外份 额 投资 人申 购 、赎 回 的成 本 可能 受 到影 响 。 17 、基 金 收益 分 配后 基 金 份额 净 值低 于 面值 的 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收益分配 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 基于 本 基金 的 性质 和 特点 , 本基 金 收益 分 配不 以 弥补 亏损 为 前提 , 收益 分 配后 可 能存 在 基金 份 额净 值 低于 面 值的 风 险。 18 、股 指 期货 投 资风 险 本基 金 可投 资 于股 指 期货 , 股指 期 货作 为 金融 衍 生品 ,具 备 一些 特 有的 风 险点 。 投资 股 指 期货 主 要存 在 市场 风 险 、 流 动性 风 险 、 基 差风 险 、保 证金 风 险 、 信 用风 险 、操 作 风险 等 。 19 、 本 基金 场 外份 额 暂不 可 上市 交 易的 风 险 本基 金 场外 份 额采 取 “金 额 申购 、 份额 赎 回” 的 方式 ,申 购 、赎 回 业务 通 过场 外 销售 机 构 办理 , 由基 金 管理 人 办理 基 金份 额 的登 记 结算 业 务。 目前 场 外份 额 、场 内 份额 之 间尚 未 开通 跨 系统 转 托管 业 务, 因 此场 外 份额 暂 不可 转 托管 至 场内 ,也 不 可上 市 交易 。 ( 二)市 场 风 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证券市场,而 证券市场价格 因受 到经济因素、政治 因素、投资者 心 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 生波动 , 导 致基 金 收益水平变 化,产生风险 ,主要包括 : 1、政 策 风 险 。 因国 家宏 观政策 (如 货 币 政 策 、财 政 政策、 行 业 政 策、 地区 发 展政 策等 ) 发生 变 化 ,导 致 市 场价 格波动 而 产 生风 险 。 2、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经 济 运行 的 周 期 性 变化,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 性变 化。 基金 投 资 于 上 市 公司 的股 票 ,收 益 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从 而 产 生风 险。 3、利 率 风 险 。 金融 市场 利率的 波 动 会 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 率 的变 动。 利 率也 影响着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和 利润 。 本基 金 投 资于 股票 ,其 收益水 平 会 受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4、上 市 公 司 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 营 好 坏 受多 种 因素影 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务 状况 、 市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人员素 质等 , 这 些都 会导 致企业 的 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果基 金 所 投资的上86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市 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股 票价 格 可能 下跌 , 或者 能够用 于 分配 的利 润 减 少, 使基 金 投 资收 益下 降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 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 但 不能 完全规 避。 (三 ) 管理 风 险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等 相关 当 事人 的 业务 发 展状 况、 人 员配 备 、管 理 经验 等 因素 可 能 影响 基 金收 益 水平 。 此外 , 相关 当 事人 在 业务 各 环节 操作 过 程中 , 可能 因 操作 失 误或 违 反操 作 规程 等 人为 因 素造 成 操作 风 险, 例 如交 易 错误 等 。 (四 ) 流动 性风险 对 ETF 基 金而 言, 二级市 场流动 性 风 险 是指由 于 相 关 成份股的 市 场 流动 性不 足 ,基 金无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买入 或卖 出 所需 股 票 所造 成的 风险。 流 动 性 风险 主要 发生 在基金 建仓 期 以及 标 的 指 数 调 整成 份 股 期 间。 对 ETF 基金 投 资人 而言 ,ETF 可 在 二级 市场 进行买卖 , 因此 也可 能面 临因 市场 交易量 不足而 造 成 的 流 动 性问 题, 带 来基 金 在 二级 市场 的流 动性风 险 。 (五 ) 其他 风 险 1、 不 可抗 力 战争 、 自然 灾 害等 不 可抗 力 可能 导 致基 金 财产 有 遭受 损失 的 风险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证 券交 易 所、 登 记 结 算 机构 和 销售 机 构等 可 能因 不可 抗 力无 法 正常 工 作, 从 而影 响 基金 的 各项 业 务按 正 常时 限 完成 , 使投 资 人和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无 法 及时 查 询权 益 、进 行 日常 交 易以 致 利益 受 损。 2、 技 术风 险 在本 基 金的 投 资、 交 易、 服 务与 后 台运 作 等业 务 过程 中, 技 术系 统 的故 障 或差 错 可能 导致 投资 者 的利 益 受到 影 响。 这 种技 术 风 险 可 能来 自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证 券 交易 所 、登 记 结算 机 构及 销 售 机 构 等。 87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十、基金 的终止与 清算 ( 一)《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对于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 项,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 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 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 生效 ,自 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 在指定媒 介公告 。 ( 二)《基 金合同》 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 计师、律 师以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职责: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 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但因 本基金 所持 证券的流动 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 及时变 现的,清算 期限相应 顺延 。 ( 四)清算 费用 88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清算 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优 先从基金 财产中支 付。 (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 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 后,按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 (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进行公告。 (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89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十 一 、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 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申 请赎回 或 转让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 服务 机 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由于场内份 额与场外 份额申购 、赎回方 式上的差 异, 本基金投资 者依据基 金份额净 值所 支付、取得 的场外份 额申购、 赎回现金 对价,与 场内 份额申购、 赎回所支 付、取得 的对价方 式不同。投 资者可自 行判断并 选择适合 自身的申 购赎 回场所、方 式。 2、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限 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招 募说明 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 ;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 资价值, 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 , 自行承 担投资风 险;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 、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 用 ;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90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 集 资金 ;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理 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 管人,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基 金合同》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 结算机构办 理基金登 记 结算 业 务并获 得《基金合 同》规定 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在《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融 券 ;


(14)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 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 户的业 务 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 集 资金 ,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赎回 和登记结算 事宜;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91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的对价, 编制申购 赎回清 单 ;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 格 按照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 履行 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义务; (12)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向他人泄 露; (13)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 对价; (15)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按规 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 账册 、报表、记 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 年 以上; (17)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并 且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时间和方 式,随时 查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并 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 反《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管理 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务 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以 基 金管 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 为;


(24)基金 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 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 案条 件,《基金 合同》不 能生效, 基金92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管理人承担 因募集行 为而产生 的债务和 全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 认购人 ;募 集期间网下 股票认购 所冻结的 股票,应予 以解冻 ; (25)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 ; (26)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 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 基金 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 ,应 呈报 中 国证 监会 ,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 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 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全,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 有财 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 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账 户,独立 核算,分 账管 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 间在账户 设置、资 金划拨、账 册记录等 方面相互 独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按 照《基金合 同》的约 定,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93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对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季度、 半 年度和年 度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 执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 对价 ; (15)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因违 反《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按规 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务,基 金管 理 人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 产损 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 理人 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 规则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组 成,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 份额 (包 括场内份 额和场外份 额) 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本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不设 日常机构 。 (二)在本 基金成功 募集并运 作之后, 如基金管 理人 管理本基金 的联接基 金的: 鉴于本基金 和本基金 联接基金 (即“易 方达中证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 接基金”以 及基金管 理人根据 基金发展 需要募集 并管 理的以本基 金为目标ETF 的其 他联接基 金,以下简 称“联接 基金”) 的相关性 ,联接基 金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 以 凭所持有 的联接基 金的份额直 接参加或 者委派代 表参加本 基金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 在计算参 会份额和 计票时,联 接基金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享有表 决权 的基金份额 数和表决 票数为: 在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权益登 记日,联 接基金持 有本 基金份额的 总数乘以 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联 接基金份 额占联接 基金总份 额的比例 ,计 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 的方法, 保留到整 数位。 联接基金的 基金管理 人不应以 联接基金 的名义代 表联 接基金的全 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本 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身份 行使表决 权,但可 接受 联接基金的 特定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委托 以联接基金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理人的 身份出席 本基 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并参 与表决。 94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联接基金的 基金管理 人代表联 接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提议召开 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 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的约定召 开联 接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联接基 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提议召开 或召集本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由联接基 金的基金 管理人代表 联接基金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议召开 或召 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三)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单独 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 全 部或部分 份额类别 的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由基 金承担的 费用 ;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且 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 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 金 全部或 部分份额 类别 的申 购费 率、调低 全 部或部分 份额类别 的赎回费 率 或变更收 费方式 ;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 、上海 证券交易 所或者 登记 结算机构的 相关业务 规则 发生 变动而 应当对《基 金合同》 进行修改 ; (5)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 及《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6)基金管 理人在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许可 的范围内 且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 的 前提下调 整有关认 购、 申购、赎回 、交易、 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质押等 业务规则 (包括申 购赎回清 单的调整 、场 内及场外开 放时间的 调整等) ,或证券95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交易所和登 记结算机 构调整上 述业务规 则 ; (7)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且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调 整基金 的申购赎回 方式; (8)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的情况 下调整申 购对价 、赎 回对价组成 ,调整申 购赎回清 单的内 容,调整申 购赎回清 单计算和 公告时间 或频率, 调整 申购冲击成 本率或赎 回冲击成 本率; (9)在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许可 的范围 内且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基金推 出新业务 或服务; (10 )按 照 本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 变 更 本基 金的 标 的指 数 和基 金 名称 、 调整 业绩 比 较基准 ; (11)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及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 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 下,募集 并管 理以本基金 为目标 ETF 的一只 或多只联 接基金、 增设 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 减少基金 份额类别 或者调整基 金份额类 别设置、 将分级后 的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额申 请上市交 易、在其 他证券交 易 所 上市 、调 整 场外 申购 赎回 方 式、 开通 跨 系统 转托 管 业务 或暂 停 、停 止场 外申 购 赎回 业务; (12)按照 指数编制 机构的要 求,根据 指数使用 许可 协议的约定 ,变更标 的指数许 可使 用费费率、 计算方法 或支付方 式等; (13)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 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 下,基金 管理 人调整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4)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 (四)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基 金 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基 金 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基 金托管人 自行 召集 ,并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六十日 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 理人,基 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 提 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决 定召 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金管 理人,基 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 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96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 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 合,不得 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 30 日,在 指定媒介 公告。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 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代 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 等)、送达 时间和地 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 采取的具 体通讯方 式、委托 的公 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 、书面表 决意见寄交 的截止时 间和收取 方式。 3、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则 应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则 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 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 (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 及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允许 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 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 席,现 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 当列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基金 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 的,不影 响表决效 力。现场 开会 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 ,可以进 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议程: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 的有 关证明文 件 、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 示的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及有关证 明文件 符 合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2)经核对 , 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 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 2、通讯开会 。通 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 表决截97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至日以前送 达至召集 人指定的 地址。通 讯开会应 以书 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会 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 人(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 机关的监 督下 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 人经 通知不参加 收取书面 表决意见 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 (3)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含50% ); (4)上述第 (3)项 中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 交的 有关 证明文件 、受托出 具书 面意见的代 理人 出示 的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 证明及有 关证明文 件 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结算机 构 记录相 符; 3、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 表二分之 一以上基 金份 额的持有人 参加,方 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持 有人的基 金份额低 于上 述规定比例 的,召集 人可以在 原公 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应 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 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 4、在不与法 律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过 网络、电 话或其他 方式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以采用 书面、网 络、电话 、短 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 决,具体 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 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 列明。 5、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式 可以采用 书面、网 络、电 话、短信或 其他方式 ,具体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 定并 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七)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决 定终 止《基金合 同》、更 换基金管 理人、更 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对原有提 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98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 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在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未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作出的决议 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签 名册 载 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或单 位名 称)、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 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 由召集人 统计全部 有效 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 决议。 (八)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 上(含 50%) 通过方 为有效 ; 除下列第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 均 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方可做出 。转换基 金运 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 他基金合 并 以特别 决议 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 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 交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表 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 相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 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逐 项表 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中 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 ;如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 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99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 出席 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 的效力。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结 果。 (3)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可 以在 宣 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对 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 重新清点 。监 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 点,重新 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 新清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当 当场公布 重新 清点结果。 (4)计票过 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 式为:由 大会召集 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若由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则为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 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 票,并由 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十)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 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2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应 当 执行 生 效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 力。 (十一)本 部分关于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事 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 件等 规定,凡是 直接引用 法律法规 的部分, 如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导致 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 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提前公告 后,可直 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 行修 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合 同解除和 终止的事 由、程序 ( 一)《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 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对于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 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 生效 ,自 决 议生效后两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 告。 ( 二)《基 金合同》 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00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 算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 计师、律 师以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职责: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 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但因 本基金 所持 证券的流动 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 及时变 现的,清算 期限相应 顺延 。 (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清算 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算 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101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 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 立、内容 、履行和 解释或与 基金 合同有关的 争议,基 金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通过 协商、调 解途径解 决。不愿 或者不能 通过 协商、调解 解决的, 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 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 地点为北 京市。仲 裁裁决是 终局 的,对各方 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 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 承担,除 非仲裁裁 决另有决 定。 争议处理期 间,基金 合同当事 人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 勤勉、尽 责地履行 基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基金合 同存放地 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 式 《 基 金合 同 》是 约 定基 金当 事 人之 间 、基 金与 基 金当 事 人之 间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 律文件。 1、《基金合 同》经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双 方盖 章以及双方 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 代表签 字 或盖章 并 在募集结 束后经基 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 监会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并经中国 证监会书 面确认后生 效。 2、《基金合 同》的有 效期自其 生 效之日 起至基 金财 产清算结果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之日止。 3、《基金合 同》自生 效之日起 对包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内的 《基金合同 》各方当 事人具有 同等的法 律约束力 。 4、《基金合 同》正本 一式六份 ,除上报 有关监 管机 构一式二份 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 二份,每 份具有同 等的法律 效力。 5、《基金合 同》可印 制成册, 供投资者 在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销 售机构的 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 所查阅。 102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十二 、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 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广东 省珠海市 横琴新区 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字[2001]4 号 注册资本:12,000 万 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经 中国 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400 881 8088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电话:(010 )66105799 传真:(010 )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 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018,545,827 万 元 批准设立机 关和设立 文号:国 务院《关 于中国人 民银 行专门行使 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 币存款、贷款 、同业拆借业 务 ;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贴 现、 转 贴 现 、 各 类汇 兑 业 务 ;代 理 资 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 务 及 担 保; 代 理 销 售业 务 ; 代 理发 行 、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 政府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基 金清算业 务(银证 转账); 保险代理业 务;代理 政策性银 行、外国 政府和国 际金 融机构贷款 业务;保 管箱服务 ;发行金 融债券;买 卖政府债 券、金融 债券;证 券投资基 金、 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 企业年金 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 账户管理 服务;开 放式基金 的注册登 记、 认购、申购 和赎回业 务;资信 调查、咨 询、见证业 务;贷款 承诺;企 业、个 人 财务顾问 服务 ;组织或参 加银团贷 款;外汇 存款;外 汇贷款;外 币兑换; 出口托收 及进口代 收;外汇 票据 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 款;外汇 担保;发103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行、代理发 行、买卖 或代理买 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 有价 证券;自营 、代客外 汇买卖; 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 务;电话 银行、网 上银行、 手机 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 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 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 监督 权 1、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下述 基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包 括 标的指 数成份股 及备选成 份股 、 除标的指 数成份股 及备选成 份股 以外的其他 股票(包 括创业板 、中小板 以及其他 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发行的 股票) 、 债券、债 券回购、资 产支持证 券、银行 存款、货 币市场工 具、 权证、股指 期货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本基金 可以 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其 投资原则及 投资比例 按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的相 关规 定执行 。 本基金不得 投 资于相 关法律、 法规、部 门规章及 《基 金合同》禁 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 2、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1 )按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的投资 资产配置 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 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 及备选成 份股的资 产不 低于非现金 资产的 80% 且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90% ,因 法律法规 的规定而 受限制的 情形 除外。 因基金规模 或市场变 化等因素 导致投资 组合不符 合上 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合 理的 期限内调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以符合上 述比例限 定。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本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本基金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并可依据届 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 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 资范 围。 (2 )根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投资 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 限制:


1)本基金投 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 股及备选 成份股 的资 产不低于非 现金资产 的 80% 且 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 ; 2)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且本基金 托管人托 管 的全 部基 金持有的同 一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 的 10 %; 4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买 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5)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6)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7)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的 10%; 104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且本基金 托管人托 管 的全 部基 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10 %; 9)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 金持有资 产支 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不 再符合投 资标 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 出; 10)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本基 金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本 基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1)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本基金 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的债 券回购 最长 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 12) 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10%;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 约价值与 有价 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0 %,其 中,有 价证券指 股票、债 券(不含 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权证、资 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不含质 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货 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 值的 20% ;持 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合 计(轧差 计算)应 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股 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 定;在任 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期 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 13) 本基金 基金总资 产不得超 过基金净 资产的 140% ;





《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的 ,本基金 不受上述 限制 。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 监 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 始。 (3 )法规允 许的基金 投资比例 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及 期货市场 波动、证 券发行人 合并、基 金规 模变动、标 的指数成 份股调整 或成 份股市场价 格变化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原因 导致 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 上述约 定的比例 ,不在限 制之内,但 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以达到 规 定的投资 比例限制 要求,法 律 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 (4 )本基金 可以按照 国家的有 关规定进 行融资 融券 。 3、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 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 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提 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 )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 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本 基金 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 制 。 4、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和《基 金 合 同》的约定 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 进行监 督。 105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根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从事的 关联交易 的规定,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 互提 供与本机构 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与本机 构有其他 重大 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 及其更新 ,加盖公 章并书面提 交,并确 保所提供 的关联交 易名单的 真实 性、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 理人有责 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 联交易名 单,并负 责及 时更新该名 单。名单 变更后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发送 基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人于2 个工作 日内 进行回函确 认已知名 单的变更 。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 同意,并 按法律法 规予 以披露。如 果基金托 管人在运 作中 严格 遵循了监督 流程,基 金管理人 仍违规进 行关联交 易, 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的,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 行监督。 (1 )基金托 管人按以 下方式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易 的交易对 手资信风 险控制 措施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 业标 准的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 单, 并按照审慎 的风险控 制原则在 该名单中 约定各交 易对 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内回 函确认收 到该名单 。基 金管理人应 定期或不 定期对银 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 行更新, 名单中增 加或 减少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手时须 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内回 函确 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 行更新。 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 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 调整的名 单开 始生效,新 名单生效 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 交易,仍 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与不在 名单内的 银行 间市场交易 对手进行 交易,应 及时 提醒基金管 理人撤销 交易,经 提醒后基 金管理人 仍执 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 责任,发 生此种情 形时,托 管人有权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2 )基金托 管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市 场交 易的交易方 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 在银行间 市场进行 现券买卖 和回购 交易 时,需按交 易对手名 单中约定 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 进行交易 。如果基 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 的交易方式 进行交易 时,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基金 管理人 与交 易对手重 新确定交 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 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的,基金 托管 人不承担责 任。 (3 )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 场交易的 核心交 易对 手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 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 银行和交 通银行, 基金管理 人在 通知基金托 管人后, 可以根据 当时的市 场情况调整 核心交易 对手名单 。基金管 理人有责 任控 制交易对手 的资信风 险,在与 核心交易 对手以外的 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 时,由于 交易对手 资信 风险引起的 损失先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 求相关责 任人进行 赔偿。基 金托管人 的监 督责任仅限 于根据已 提供的名 单,审核 交易对手是 否在名单 内列明 。 6、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信用风 险主要包 括存款银 行的 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 力等106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涉及到存款 银行选择 方面的风 险。本基 金核心存 款银 行名单为中 国工商银 行、中国 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 业银行和 交通银行 ,本基金 投资 除核心存款 银行以外 的银行存 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 信用风险 而造成的 损失时, 先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 权要求相 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 人在通知 基金托管 人后,可 以根 据当时的市 场情况对 于核心存 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责任仅 限于根据 已提 供的名单, 审核核 心 存款银行 是否在名 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 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证 券行为的 紧急通 知》、《关 于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 限证 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 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 (2 )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规 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 票、公 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 限锁 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 证券、已 发行未上 市证 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 券。 (3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首次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 有关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投资决 策流 程、风险控 制制度。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 金管理人 还应提供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批准 的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上述 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 投资 比例控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执行投资 指令之前两个 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 人, 保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 两个工作 日内,以 书面或其他 双方认可 的方式确 认收到上 述资料。 (4 )基金 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 律法规要 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 不限于拟 发行证券 主体的中 国证 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 证券数量 、发行价 格、锁定期 ,基金拟 认购的数 量、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已持有流 通受限证券 市值占资 产净值的 比例、资 金划付时 间等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 上述信息 的真实、 完整,并应 至少于拟 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 个工作日 将上 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 托管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 。 (5)基金 托管人应 按照《关 于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 的通知 》 规定,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遵守 法律法规 进行监督 ,并 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 的有关书 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 认为上述 资料可能 导致基金 出现风险 的, 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前就该风 险的消除 或防范措 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 明, 并保留查看 基金管理 人风险管 理部门就 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出具的 风险评估 报告等备 查资 料的权利。 否则,基 金托管人 有权拒绝 执行有关指 令。因拒 绝执行该 指令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 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 任,并有 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无 法达成一 致,应及 时上 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 决。如果 基金107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人 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如果 基金托管 人 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 风险,基 金托管 人 应承担连 带责任。 (二)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资产 净值 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应 收资金到 账、基金 费用 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 (三)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及 其他 运作违反《 基金法》 、《基金 合 同》、基金 托管协议 有关规定 时,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基 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 个工作日 及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 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 回函,进 行解释或 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 正。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基金 托管人应当 督促基金 管理人赔 偿因其违 反《基金 合同 》而致使投 资者遭受 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 易程序尚 未成交的 且基金托 管人在交 易前 能够监控的 投资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发现该投资 指令违反 关法律法 规规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 的,应当 拒绝执行 ,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 人,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 估值完成 后方可获 知的监控 指标或依 据交 易程序已经 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 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 令违反法 律法规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 的,应当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 查,必须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 金托 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 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 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应 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 时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拒绝 、阻挠基 金托管人 根据 本协议规 定 行使监督 权,或采 取拖 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 基金托管 人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三、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 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 托管 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 券账户、复 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根据 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 算交 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对 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无故 未执 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泄 露基 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基金 合同》、本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 以书 面形式向基 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 。在限期108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 改正,并 予协助配 合。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 正的,基金 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 求基金托 管人赔偿 基 金因此 所遭 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应 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包括 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拒绝 、阻挠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或采 取拖 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 基金管理 人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四、 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 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 的正当指 令,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 、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金 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 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 业务实行 严格的分 账管理, 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基 金认(申 )购、基 金投资过 程中产 生的 应收财产, 如基金托 管人无法 从公开 信息或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书面 资料中获 取到账日 期信 息的,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账日基金 财产 没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 处的,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 收。由此 给基 金造成损失 的,基金 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 损失,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 担责 任。 (二)募集 资金的验 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募集 结束后,募集 的基金份额总 额 、基金募集金额(含 募集股票市值 )、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 符合《基 金法》、 《运作办 法》 等有关规定 后,基金 管理人应 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 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 金开 立的资产托 管专户中 ,登记结 算公司应 将网下股票 认购所募 集到的股 票划入以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联名方 式开立的 证券账户 下,基金 托管人在收 到资金和 股票当日 出具确认 文件,同 时由 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 业务资格 的 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 资,出具 验资报告 ,验资报 告中 需对基金募 集的资金 和股票进 行确认。 出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 有效。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 理退 款、股票解 冻事宜, 基金托管 人应提供 充分协助 。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构开 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的银行存 款。109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该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本基金 的一 切货币收支 活动,均 需通过基 金托管人 的资产托管 专户进行 。 资产托管专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 应符合 《 人 民币 银 行 结 算 账户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 定》、《 利率管理 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 办法》以 及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 规定。 (四)基金 证券账户 与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的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式在 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 开设证券 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 分公 司开立基金 证券交易 资金账户 ,用于证 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出借 和未经对 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 证券 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五)债券 托管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金 管理人负 责以基 金的 名义申请并 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 交易资格 ,并代表 基金进行 交易;基 金托 管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设银行间 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 自营 账户,并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基 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 清算。 2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一起负 责为基金 对外签 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回购 主协议 , 正本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基金 管理人保 存副本。 (六)其他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符 合法 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时, 如果涉及 相关账户 的开 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 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 物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等有价 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 于基 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 其中实物 证券 也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 管库。实 物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 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 控制下的 实物 证券在基金 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 损坏、灭 失,由此产 生的责任 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 担。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托 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或保管的证 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 110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 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分别 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 议另有规 定外,基 金管理人 在代 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 正本,以 便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 理人在合 同签署后5 个工作 日内通过 专人 送达、挂号 邮寄等安 全方式将 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 合同原件 应存放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各自文件 保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五、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与复核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复核 的时间和 程序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 资产 净值除以该 计算日基 金份额总 份额后的 数值。基 金份 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估值原 则应 符合《基金 合同》、 《证券投 资基 金会计核算 业务指引 》及其他 法律、法 规的规定 。用 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 算,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 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 并以双方 认可的方 式发 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 后以双方 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 公布。 根据《基金 法》,基 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托 管人复核 、审查基 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因 此,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 方是基金管 理人,就 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计 算 结果 对 外 予 以公 布 。 法律 法规 以 及 监 管 部门 有 强 制 规定 的 , 从 其规 定 。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 、衍 生工具 和 银行存款 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产 及负 债。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 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包 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无交 易的,且 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或 证 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 事件的, 以最近交 易日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 影响 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 价,确定公 允价格 ; 2)交易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 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 近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111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 3)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2 )处于未 上市期间 的有价证 券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转 增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 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一 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 2)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 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 3)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 易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 ;非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 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 (3 )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 )股指期 货合约按 照估值当 日的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 ,采用最 近交易日 结算 价估值。 (5 )如有 充 足理由认 为 按上述 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6 )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三)估值 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估值错误 类型 112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或登记 结算机构 、 或 销 售 机构 、 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 错误,导 致其他当 事人 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 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失 按 下 述 “ 估 值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但不 限于:资料申 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 错、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 各方, 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 正估值错 误发生的 费用由估 值错 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 估值错误 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 值错误责 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 偿责任。 估值错误 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并且 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 当 事人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责 。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 估值错误 负责。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则估值 错误 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享有 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 权利;如 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 损方 ,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 损失 的差额部分 支付给估 值错误责 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 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 登记 结算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 结 算 机构进行 更正,并 就估值错 误的更正 向有关当 事人 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予以 纠正,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 管人;错 误偏113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四)基金 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 按照相关各 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 方法 和会计处理 原则,分 别独立地 设置、登 录和保管 本基 金的全套账 册,对相 关各方各 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 监督,以 保证基金 资产的安 全。 若双方对会 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 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 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 相关各方 的账目存 在不符的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 因并 纠正,保证 相关各方 平行登录 的账册记 录完全相 符。 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 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公告的, 以基 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 (五)基金 定期报告 的编制 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月 度报表的 编制,应 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在《基金合 同》生效 后每六个 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 人对招募 说明书更 新一次 并登载在网 站上,并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 登载 在 指定媒介 上。基金 管理人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 编制并 公告 ;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 内完成半 年报告编制 并公告; 在会计年 度结束后90 日内 完成 年度报告编 制并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告完成当 日,对报 告加盖公 章后 ,以传真方 式将有关 报告提供 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3 个工 作日内进 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 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 日,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 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 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 半年度报 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30 日 内进行复 核,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 成当 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45 日内复 核,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发 现相关各 方的报表 存在 不符时,基 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查明 原因,进 行调整, 调整以相 关各方认 可的 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 核对无误 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 告上加盖 业务印鉴 或者 出具加盖托 管业务部 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 书,相关各 方各自留 存一份。 如果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 成一致, 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 照其编制 的报 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 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证 监会备案 。 基金托管人 在对财务 会计报告 、季度报 告、半年 报告 或年度报告 复核完毕 后,需盖 章确 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 确认书, 以备有权 机构对相 关文 件审核时提 示。 基金定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 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 六、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114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权 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内容 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的 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 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 目前相关 规则分别 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保管方 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 。保管期 限为 20 年。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 金托管人 的要求及 时向基金 托管 人提交下列 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 同》终止 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 日、每年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其中每年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应于下月 前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基金 合同》终止 日等涉及 到基金重 要事项日 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 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托管人 以电子版 形式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并定期 刻成光盘 备份,保 存期 限为 20 年。 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 用 途,并应遵 守保密义 务。 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 善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应按 有关 法规规定各 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 七、 争议解 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 事人同意 ,因本协 议而产生 的或与本 协议 有关的一切 争议,除 经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根据 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 北京,仲 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 并对相关 各方 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 方承担, 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决 定。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 各方当事人应 恪守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勤 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托 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 托管协 议的修改 与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 与终止 1、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以对 协议的内 容进 行变更。变 更后的托 管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终 止: (1 )《基金 合同》终 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有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115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有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定 的终止 事项 。 (二)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 算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 、在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接管 基金财产 之前,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按照《基 金合同 》 和本托管协 议的规定 继续履行 保护基金 财产安全 的职 责。 3、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 计师、律 师以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4、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职责: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可 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 活动。 5、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统 一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 算报告报 告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 金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7、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支付清算 费用; (2)交纳所欠 税款; (3)清偿基金 债务; (4)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项 规定清偿 前,不分 配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 (三)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进行 公告。 (四)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116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财产清 算 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117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十三 、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对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服务主 要由基金 管理人、 代办 证券公司提 供。投资 者可通过 以下方 式了解基金 产品与服 务,进行 各类业务 咨询,或 反馈 投资过程中 需要投诉 与建议的 情况 。投资 者如果认为自己不 能准确理解本 基金《招募说 明书 》、《基金合同》 的具体内容, 也可拨 打以下电话详询。 客服热线:4008818088 (免长 途话费)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118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十四、其 他应披露 事项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提醒投资 者及时更 新身 份证件或者 身份证明文 件的公告 2017-2-9 注:以上公 告事项披 露在中国 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上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119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十五 、招 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及 其他 基金销售机构处。 投资者可在营 业 时间免费查阅,也 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保 证文本的 内容与公 告 的内容完全 一致。120
































易方 达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十六 、备 查文件 1、 中国 证 监 会注册 易方 达 中证 500 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易方达 中证500 交易 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 3、 《易方达 中证5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 ;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 ;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2017 年 4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