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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民中证智能消费(004354)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益 民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益 民 中 证 智能 消 费 主 题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益 民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华 夏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〇 一 七年 四月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12 月15 日 (证监许可 【2016 】 3090 号)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 特征 和产品特 性,充 分考虑 自身的风 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 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 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 险、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较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为 指数型基金, 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 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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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 目录 重要提示 ................................................................................................................................... 2 一、前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 管理人 ....................................................................................................................... 9 四、基金 托管人 ..................................................................................................................... 18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21 六、基金 的募集 ..................................................................................................................... 25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28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 回 ................................................................................................. 29 九、基金 的投资 ..................................................................................................................... 38 十、基金 的财产 ..................................................................................................................... 45 十一、基 金资产 的估值 ......................................................................................................... 46 十二、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51 十三、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53 十四、基 金的会 计和审 计 ..................................................................................................... 56 十五、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57 十六、风 险揭示 ..................................................................................................................... 62 十七、基 金合同 的变更 、 终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 66 十八、基 金合同 内容摘 要 ..................................................................................................... 68 十九、基 金托管 协议内 容 摘要 ............................................................................................. 84 二十、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服务 ....................................................................................... 103 二十一、 招募说 明书的 存 放及查阅 方式 ........................................................................... 105 二十二、 备查文 件 ...............................................................................................................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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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 一、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 益 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 编写。 本招募说 明书阐 述了 益 民中证智 能消费 主题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的投资 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 益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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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 二 、释 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益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益 民中证智 能消费 主题指 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益民中 证智能 消费主题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益民中 证智能消 费主题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益 民中证 智能消 费主题指 数 证券 投资基 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 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注册 登记并 存续或 经有关政 府部门 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 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指 益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4、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益 民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益民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 务规则 》 :指 《 益民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45、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理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6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47、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8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 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4、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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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 110 号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设立日期:2005 年12 月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9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 联系人:贺涟 电话:010-63105556 传真:010-63100588 股权结构: (二)主要成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1 )翁振杰:董事长,男,汉族,1962 年 生 ,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1983 年参加工作, 重庆市第四届人大常委。 曾任解放军通信学院教官, 北京中关村科 技发展 (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 现 任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首席执行官,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2 ) 黄扬录 :董事 , 男,1965 年生, 经济 学硕士 ,1989 年 毕业 于中国人 股东名称 持股比 例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9% 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 31%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民大学国 际经 济学专 业 。1989 年至 1992 年 底在深圳 鸿华 实业股 份 有限公司从 事企业经 营管理 和股份 制改造工 作;1992 年 底加盟中 山证券 ,历任 公司营业部 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总 经理、 副董事长, 现任中山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 (3 ) 江津: 董事, 女 ,1962 年生, 经济学 硕士, 曾任北京市审计 局宣武分 局审计员、 深圳市城建开发集团总会计师、 深圳市振业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财务总监。现任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4 ) 纪小龙: 董事, 男,1964 年生, 北京 农业机械化学院工学学士, 中欧 国际工商 学院 EMBA 。 曾任国家 开发投 资公司 金融投资 部资深 经理、 国投信托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瑞银证券有限公司董事、 中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博时 基金管理公司监事、 市场发展部副经理、 研究策划部高级研究员、 副经理、 北京 变压器厂常务副厂长。 现任北京紫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紫金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总经理。 (5 ) 刘影: 董事, 女 ,1974 年生, 高级会 计师, 注册会计师。 曾 任四川省 信托投资公司涪陵证券营业部主管会计,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业务经理、 副总经理。 现任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重庆 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6 )黄 桦:董 事,男 ,硕士, 曾任上 海爱建 信托公司 场内交 易员, 上海万 国证券公司部 门经理助理、 部门经理, 申银万 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 部门经理,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经理,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 息技术部总监,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 信息技术部总监, 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分管运营副总经理、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益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


(7 ) 周道志: 独立董 事, 男,1949 年生, 硕士, 曾任贵州财经学 院科研处 副处长、 财政金融系主任;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证管处处长; 中国光大银行深 圳分行副行长, 中国光大银行总行副行长, 光大证券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 博时 基金管理公司 董事长、党委书记,现已退休。 (8 ) 刘孟革, 独立董 事, 男,1966 年生, 大学本科, 高级经济师。 曾任南 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职员、 中煤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研发部、 投资银行部总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经理。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9 ) 梁雪青, 独立董 事, 女,1978 年生, 硕士研究生, 高级律师。 曾任北 京正仁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北京众鑫律师事务所 (原中国法律事务中心) 高级合 伙人、 公司法务部部长。 现任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执委会主任、 中国知识产权 研究会高级研究员、北京甘肃企业商会副会长、北京陇商财经委员会秘书长。 2、基金管理人监 事会成员 (1 ) 贾玫: 监事长, 女,1982 年生, 硕士 研究生, 经济师。 曾任 重庆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业务经理, 现任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高级经理,昆明呈贡华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 ) 蔡志航: 监事, 男,1974 年生, 硕士 研究生, 高级工程师。 曾任中国 普天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高级投资经理、 北京紫金投资有限公司战 略研究部经理、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现任中国新纪元有限公 司总裁助理、 宁波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中 科风电(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 (3 ) 吴晓明: 职工代 表监事, 男,1966 年 生, 硕士研究生。 曾任 总参六十 一研究所数据通信研究室科研人员、 SYBASE 软件 (中国) 公司工程师, 现任益 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经理。 (4 ) 贺涟: 职工代表监事, 女,1967 年生, 曾任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 司业务主管、 北京中兴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北京中关村通信网络有限公 司证券投资部经理、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金部总经理。 现任益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 )翁振杰:董事长,男,汉族,1962 年 生 ,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1983 年参加工作, 重庆市第四届人大常委。 曾任解放军通信学院教官, 北京中关村科 技发展 (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 现 任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首席执行官,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2 ) 黄桦: 董事 、 总经理, 男, 硕士, 曾任上海爱建信托公司场内交易员, 上海万国证券公司部门经理助理、 部门经理,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 展中心部门经理,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经理,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 信息技术部总监, 中欧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运营副总经理、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益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3 ) 刘伟: 督察长, 男,1967 年生, 经济 学硕士, 曾任山西省计 划与发展 委员会助理研究员、 光大国际投资咨询公司部门经理、 总经理助理、 光大期货经 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重庆国际信托投资 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2005 年 12 月始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赵若琼, 曾任民生证券研究所行业研究员, 方正证券研究所行业研究员。 2015 年6 月加入益民基金, 先后担任 研究员和基金经理助理职位。 现任益民服务领先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黄桦先生, 主动管理事业部副总经理 吕 伟先生 , 研究部总经理胡彧先生, 产品开发部总经理连平女士, 产品开发部副总 经理杨君顺先生, 主动管理事业部基金经理吴桢培先生 。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履行 以下职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反《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法 》 (以 下简称 “ 《证券 法》 ” ) 的行为 ,并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措 施,防 止违反 《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3、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 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 金管理 人将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必 须覆盖 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根据业 务发展 的需要 设立相对 独立的 机构、 部门和 岗位, 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监察稽核部门,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 并协助和配合 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制的 核心是 有效防 范各种风 险,任 何制度 的建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 )有 效性原 则:公 司内部管 理制度 具有 高 度的权威 性,是 所有员 工严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 )及 时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的建 立应与 现代科技 的应用 相结合 ,充分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 )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的制 订应具 有前瞻性 ,并且 必须随 着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定 量与定 性相结 合的原则 :建立 完备内 部控制指 标体系 ,使内 部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 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 ) 相互制约原则: 公 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2、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 按照《 基金法 》及其配 套法规 、 《证 券投资基 金管理 公司内 部控制 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性、 适时性 原则,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 )公 司内部 控制大 纲是对公 司章程 规定的 内控原则 的细化 和展开 ,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 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3 )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 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 3、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 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 董事会层面设立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管理层设立督察长、 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门, 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和 监察稽核制度两个层面构建独立、 完整、 相互制约、 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 系, 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 保障 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方面由董事会下设的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策, 由管理层的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实施, 由风险管理部门专职落实和监督, 公 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 全面把握风险点, 将风险管 理责 任落实到人, 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 防范、 化解和控制公司 所面临的、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监察稽核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 由监察稽核部门协助和配合督察 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 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 进行评估, 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 公司对外承诺性 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识别、 防范和及 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 的各种违规风险, 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 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 权益。 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资讯管制、 投资决策与执行、 基 金营销、 公 司财务与投资管理、 基金会计、 信息披露、 行政管理、 电脑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 和工作环 节,对 公司自 身经营、 资产管 理和内 部管理制 度等的 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评价、 报告和建议, 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 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基金管理人特别 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 场的变化和 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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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8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 法定代表人:吴建 成立时间:1992 年10 月14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685,572,211 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 )391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 号 联系人:郑鹏 电话: (010 )85238667 传真: (010 )85238680 2、 主要人员情况 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内设市场一室、 市场二室、 风险与合规管理室和运营室 4 个职能处室。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35 人,高管人员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 职称。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夏银行于2005 年2 月23 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核准, 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是 《证券投资基金法》 和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资 格管理 办法》实 施后取 得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资 格的第 一家银行。 自成立以来, 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本着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行业精神, 始 终遵循 “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提供优质托管服务” 的原则, 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 服务理念, 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 先进的技术系统、 优秀的业务团队、 丰富的业 务经验, 严格履行法律和托管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资产管理 机构提 供安全 、 高效、 专业的 托管服 务,取得 了优异 业绩。 截至 2016 年6 月末,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券商集合计划、 银行理财、 信托、 保 险等各类产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品合计671 只,托管规模 16,109.54 亿元,实现托管手续费收入 3.92 亿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 员会负责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总 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 险与合规管理室,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 (1 )合 法性原 则:必 须符合国 家及监 管部门 的法律法 规和各 项制度 并贯穿 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 整性原 则:一 切业务、 管理活 动的发 生都必须 有相应 的规范 程序和 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到资产 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在 发生时能 准确及 时地记 录;按 照 “内控优先 ” 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 制度; (4 )审 慎性原 则:必 须实现防 范风险 、审慎 经营,保 证基金 财产的 安全与 完整; (5 )有 效性原 则:必 须根据国 家政策 、法律 及华夏银 行经营 管理的 发展变 化进行适时修订; 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 不得有任何空间、 时 限及人员 的例外; (6 )独 立性原 则:资 产托管部 内部专 门设置 了风险与 合规管 理室, 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 职权和能力。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 、完善 的制度 控制体系 ,建立 了管理 办法、实 施细则 、岗位 职责、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业务操作流程等,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 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 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专门 设置业务操作区,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指定专人负责受托资产的信息披露 工作,防 止泄密 ;业务 实现自动 化操作 ,防止 人为事故 的发生 ,技术 系统完整、 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投资比 例、 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对基 金托管 人按照 法规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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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1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 110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 13 A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李星星 电话:010-63102987 传真:010-63100608 客服电话:400-650-8808 网址:www.ymfund.com (2 )网上直销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 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网址:https://etrade.ymfund.com 2、除 直销机构 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联系人:郑鹏 电话: (010 )85238667 传真: (010 )85238680 (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何昳 邮箱:heyi@erichfund.com 联系电话:021-2069192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3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5 楼 法定代表人: 鲍东华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福山路33 号楼 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楼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5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张烨 联系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 0755-66892399 客服电话:4009-500-888 网址: www.jfzinv.com/ (6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 www.jjmmw.com/ www.zlfund.cn/ (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 www.95579.com (8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和 本 基金基 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 及 时 履 行 公 告 义 务 。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二) 登记机构 名称: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 110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 13A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贺涟 电话:010-63105556 传真:010-63100588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联系人: 陆奇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01-12 室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人:贺耀 联系电话:010-58154079 传真:+86-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汤骏 、贺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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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5 六、基 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12 月15 日【2016】3090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 各销售机构的 基金销售网点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公开发售。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 。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募集期内, 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募集期间投资 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的认购业务。 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 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 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 )投 资人认 购基金 份额采用 全额缴 款的认 购方式。 投资人 认购时 ,需按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投 资人在 募集期 内可以多 次认购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请一 经登记 机构受 理不得撤销。 (3 )投 资人 单笔首次认购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含 认购费 ) , 追加 认购最 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含认购费) 。 各销售 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 )本 基金对 每个基 金交易账 户的单 笔认购 金额不设 上限, 累计认 购金额 不设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 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 金额或累计认购金额的限制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及 时公告。 2、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 )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 元/ 份。 (2 )认 购费率 :募集 期投资人 可以多 次认购 本基金, 认购费 用按每 笔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如下表: 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 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 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80%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50%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 每笔 1,000 元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 = 固 定 认 购 费 用 金 额 )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 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适用的认购费率为 0.80%,如 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总金额=1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1+0.80%)=9,920.63 元 认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认购份额=9,920.63/1.00+10.00/1.00 =9,930.63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 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 得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9,930.63 份。 3、认购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方式。 (2 )认购款项支付:投资人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4、认购 申请 的确认 当日(T 日) 在规定 时 间内提交 的申 请,投 资 人通常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 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投资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 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 任何人 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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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8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同期银 行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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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9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 告中列 明。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 代销机 构,并 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 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并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 情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上述原 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 不成 立 。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注册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 注册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申购费) , 每次定期定额最低申 购金额为 10.00 元 。 各销售机 构对本 基金最 低申购金 额及交 易级差 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不得 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 10.00 份,若某 投资人 赎回时 在销售机 构保有 的基金 份额不足 10.00 份 , 则该次赎回 时必须一起赎回。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 日投 资人在 单 个交易账 户保 留的本 基 金份额余 额少于 10.00 份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出等) 被确认, 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 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基金 管理人 可 以根 据市场情 况, 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申购费 申购金额(含 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00%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 每笔 1,000 元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下 0.50% 1 年(含)至 2 年 0.25% 2 年以上(含) 0.00% 上表中的“年”指的是 365 个自然日。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大 于等于 30 日 少于 3 个月的 投资人 的赎回费 的 75% 计入基 金财产;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大 于 等 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 月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的 50% 计入 基金财产 ;对持 续持有 期大于等 于 6 个月的 投资人 收 取的 赎 回费的 25%计入基 金财产。上述“年”指的是 365 个自然日, “月”指 30 个自然日。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 购的有 效份额 为净申购 金额除 以当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有效 份额单 位为份, 申 购份 额计算 结果按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 回金额 为按实 际确认的 有效赎 回份额 乘以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 并扣除 相应的费 用(如 有) , 赎回金额 单位为 元。赎 回金额计 算结果 按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 = 固 定 申 购 费 用 金 额 )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2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为 1.0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1+1.00% )=9,901.00 元 申购费用=10,000-9,901.00=99.00 元 申购份额=9,901.00/1.0500=9,429.52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9,429.52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 3:某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0 日,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 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50%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50.80 = 10,109.2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 持有的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 30 日, 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 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 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 产承担 。本基金 T 日 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 , 并在 T+1 日 (包括该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 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形 时,可 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 缓支付。 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比 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指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消 除的, 基金管 理人应于 重新开 放日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 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十五)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只受 理国家有 权机关 依法要 求的基金 份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 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 七)基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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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8 九 、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 策略, 紧密跟踪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 在正常市场 情况下, 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 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二)投资范围和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 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其他股票 (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含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的上 市股票) 、银行 存款、 债券(包括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次级债、 可 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短期 融资券( 含超短 期融资 券 )等债 券) 、 债券回 购、权证 、股指 期货、 资产支持证 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投资 于中证 智能 消费主题 指数成 份股和 备选成份 股的资 产比例 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80%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 利用长期稳定的风险模型和交易成本模型, 按照成份 股在 中 证智能 消费主题 指数 中 的组成 及其基准 权重构 建股票 投资组合, 以拟合、 跟踪 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 的收益表现,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 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 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 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 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 以及因基金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 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 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 导致无 法有效复 制和跟 踪标的 指数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市 场情况 ,采取 合理措施, 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力争使跟踪误差控 制 在 限 定 的 范 围 之 内 。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 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股 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投资于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 成份 股和备选成 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 )智能消费主题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界定的智能消费主题的上市公司是指在电信业务、 可选消费、 信息技 术(技术 硬件与 设备、 软件与服 务) 、 医药卫 生和主要 消费( 家庭与 个人用品、 食品与主要用品零售) 等行业内, 生产智能消费产品或者提供智能消费服务的公 司。 与智能消费相关的产品或服务包 括智能穿戴、 智慧医疗、 智能电视、 智能汽 车和智能家居等产品或服务。 (2 )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以拟合、 跟踪 中证智能消费主 题指数 的收益表现。 (3 )组合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成份股组 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同时, 本 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中的投资比例限制、 申购赎回变动情况、 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 对股票投资组合 进行实时调整, 以力争基金净值增长率与 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 收益率之间的高 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本 基金 的股票 投 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1) 定期调整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根据 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 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 对股票投资组合 及时进行调整。 2) 不定期调整 <1> 当上市 公司 发生增 发、配股 等影 响成份 股 在指数中 权重 的行为 时 ,本基 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2> 根据本 基金 的申购 和赎回情 况, 对股票 投 资组合进 行调 整,从 而 有效跟 踪 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 ; <3> 根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成 份股 在 中证 智 能消费主 题指 数 中的 权 重因其 它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 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 以保持基金资产中该成份股的权 重同指数一致。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 国内财政政策与货 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 判断债券市场的基 本走势, 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 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 中, 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 市场转换、 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 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 础 上 , 降 低 跟 踪 误 差 。 4、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 股票指数期货等相关 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 以控制并降低投资组合风险、 提高投资 效率,降低跟踪误差,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 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 的交易成本。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 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等制度并报 董事会批准。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 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 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6、其他 未来, 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 资目标的 前提下 ,遵循 法律法规 对基金 投资的 规定,相 应调整 或更新 投资策略,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投资于 股 票的资产 比例 不低于 基 金资产的 90% , 投资于 中证智 能消费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 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 不受本项 限制;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 不受本项限制;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应遵守下列比例限制: 1)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2)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 在任 何交易 日终, 本基金所 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 上述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 本基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为:中证 智能 消费主 题 指数收益 率*95% + 银 行活期 存款利率(税后)*5%


若本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 如果今后法律法 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时, 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权重。 若 变更 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等实质性变更, 则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基金管理人应就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 指定媒介 公告。 若变更 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等 无实质 性影响 (包括 但不限于 指数编 制单位 变更、指 数更名 等) , 则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属于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 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标 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 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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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5 十 、基 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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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6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合约、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三) 估值方法 本节所称的固定收益品种, 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 中央 银行债、 政策性银行债 、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 据、 企业债、 公司债、 商业银行金 融债、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非 固定收 益品种(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债 券,按 成本估值。 5、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如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按上述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 。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 含第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或注 册登记 机构、 或代销机 构、或 投资人 自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 直接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 估值错误 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 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 该 估值错误 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 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用由 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 估值错误 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 估 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 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 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3 )因 估值错 误 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 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 受损方 ”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 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 估值错误 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 值错误 责任方 拒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管 理人过 错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 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 估值错误 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 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 果出现 估值错 误 的当事 人未按 规定对 受损方进 行赔偿 ,并且 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 估值错误。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 发生 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 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 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因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误 ,给基 金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失 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 估值错误情形,有 权 向 其 他 当 事 人 追 偿 。 (4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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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3、 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为两 种:现 金分红 与红利再 投资, 投资人 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 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 基金 收益分 配后每 一基金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注 册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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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3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7、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 及维护费用 ; 9、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 3、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 一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02%的年 费率计 提 ,每日计 算,逐 日累计 ,按季支 付。 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 不设 下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个季度起,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 限为每季度2 万元。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 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和 10 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将上季度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应 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4、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的种类 ”中第3-8、10 项费用, 根据 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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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6 十四、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 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披露 ;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 托管人 定期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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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7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相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的 规定发 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的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 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申购 和赎回安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基 金托管 协议 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 管理人 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将《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 上。 3、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 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提前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十 ;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 百分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基金 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或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复制。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十 六、 风险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市场风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 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 )国 家货币 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 政策等 的变化对 证券市 场产生 一定的 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 )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 )上 市公司 的经营 状况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 )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 险。 (2 )债 券市场 不同期 限、不同 类属债 券之间 的利差变 动导致 相应期 限和类 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3 )债 券发行 人出现 违约、拒 绝支付 到期本 息,或由 于债券 发行人 信用质 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2、指数化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标的为中证 智能消费 指数的成份股。 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会 随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 3、跟踪偏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收 益 率 : (1 )基 金有投 资成本 、各种费 用及税 收,而 指数编制 不考虑 费用和 税收, 这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2 )指 数成份 股派发 现金红利 、新股 市值配 售收益等 因素将 导致基 金收益 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3 )当 标的指 数调整 成份股构 成,或 成份股 公司发生 配股、 增发等 行为导 致该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 基金在相应 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 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4 )投 资者申 购、赎 回可能带 来一定 的现 金 流或变现 需求, 在遇到 标的指 数成份股停牌、 摘牌或流动性较差等情形时, 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 承担冲击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5 )在 基金进 行指数 化投资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能力 ,例如 跟踪指 数的水平、 技术手段、 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 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 影响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6 )其 他因素 产生的 偏离。如 因缺乏 卖空、 对冲机制 及其他 工具造 成的指 数跟踪成本较高; 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投资标的过分集中的风险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投资标的单一且过分集中有可能会给本基金带来风险。 5、巨额申购赎回所隐含的风险 在巨额申购发生时, 可能会出现在短期内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投资比例被迫 处于较低水平的状况, 从而导致跟踪误差的大幅增加; 在巨额赎回发生时, 可能 会出现在短期内被迫卖出大量的标的指数成份股, 这种流动性买卖压力也可能导 致跟踪误差的大幅增加。 6、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 低成本地调 整基金投 资组合 ,从而 对基金收 益造成 不利影 响。基于 开放式 基金的 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对基金赎回,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 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风险。 7、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 误或违 反操作 规程等引 致的风 险,例 如越权违 规交易 、会计 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 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故障或者 差错而影响 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 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等。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8、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政策 修改等 基金管 理人无法 控制的 因素的 变化, 使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 例如, 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 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 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 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 9、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 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10、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指数投资风险 1)标的 指数回 报与股 票市场平 均回报 偏离的 风险标的 指数并 不能完 全代表 整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 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 成份股 的价格 可能受到 政治因 素、经 济因素、 上市公 司经营 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 从 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 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 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 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 中产生跟踪误差。 <2> 由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发生配股、 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 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3> 成份股派发现金红 利、 新股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 产生跟踪误差。 <4> 由于成份股停牌、 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 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5> 由 于 基 金 应 对 日 常 赎 回 保 留 的 少 量 现 金 、 投 资 过 程 中 的 证 券 交 易 成 本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6> 其他因素产生的跟 踪误差。 如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 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 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 本基 金将变更标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 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 风险与成本。 (2 )期货市场波动风险 本基金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股指期货。 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不同, 采 取保证金交易, 风险较现货市场更高。 虽然本基金对股指期货的投资仅限于现金 管理和套期保值等用途, 在极端情况下, 期货 市场波动仍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 良影响。 (二) 声明 1、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府、 机构及 部门担 保。基金 投资者 自愿投 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本基 金的销 售外, 本基金还 通过其 他销售 机构进 行销售, 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 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 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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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6 十 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 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 的事项 ,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 变 更并公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 表决 通过 之 日起 生 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 时,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 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用 、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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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8 十八、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 110 号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设立日期:2005 年 12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5]19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105556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 2、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 法定代表人:吴建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4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685,572,211 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银 复(1992 )391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 号 联系人:郑鹏 电话: (010 )85238667 传真: (010 )85238680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 同》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 定,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 和其他 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份额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 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或转 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1)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及其 他投资 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托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按 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产 品,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自 主判断 基金的 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有 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 )除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外, 当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 事由之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法律法规 要求 调整该 等 报 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或策略 ,法 律法规 和 中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除 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 《 基金合 同 》或中 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且 在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无 实 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无实质性 不利 影响或 修 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在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 会允许的 范围 内且 对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 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按照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其 他 情形。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 证明 的内容 要 求(包括 但不 限于代 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 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 会议 者持有 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 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 基金 合同约 定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含 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 上述 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 法律法 规和监 管机关允 许的情 况下,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亦可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 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 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提前终 止《基 金合同》 、与其 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中选 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 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 分关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召开条 件、议 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基 金合同约 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基 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自表 决通过 之日起 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 务所对 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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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4 十九、 基金 托管协议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 1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 13A 邮政编码:100052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成立日期:2005 年 12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5]19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吴建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 】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685,572,211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保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险兼业代理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 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其他股票 (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含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的上 市股票) 、银行 存款、 债券(包括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次级债、 可 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短期 融资券( 含超短 期融资 券)等债 券) 、 债券回 购、权证 、股指 期货、 资产支持证 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90% ,投资于中证智 能消费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本项限制;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本基 金托管 人托管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但完全 按照 标的指数 的构成 比例进 行投资的部 分不受本项限制;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本基 金托管 人托管 的全部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 基金管理人管 理, 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应遵守下列比例限制: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 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4)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5)在任 何交易 日终, 本基金所 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17 )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 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4、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 锁 定 期 不 明 确 的 证 券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 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 金管理 人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应制 订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 投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 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 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基 金管理 人应至少 于投资 前三个 工作日 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 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 开发行 股票发 行人与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或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本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后两 个交易 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体 披露所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的 名称、数 量、总 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管 理工作 方面有 关制度、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7、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 事项及 投资指令 或实际 投资运 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以电 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 原因及 纠正期 限,并保 证在规 定期限 内及时改 正。在 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依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核 查,核 查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本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 改正。 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 核 查行为 ,包括 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权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 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 若基 金托管 人不履 行、怠于 履行基 金合同 、本托管 协议约 定的监 督与核 查义务, 由此给基金财产或基金管理人造成直接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 责任。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其 自身实 际控制 的基金财 产。未 经基金 管理人 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 的任何财产。 (3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 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按 照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的 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的 应收资 产,如 基金托管 人无法 从公开 信息或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信息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 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委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资金 应存于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托管 人的营 业机构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止 募集时 ,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 )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未 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效的 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应以 基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立基 金的银 行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 )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条 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 通过基 金托管 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为基金 开立基 金托管 人与基金 联名的 证券账 户,基金 管理人 应给予 必要的配 合, 具体名称以中登实际开立为准。 (2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 用,仅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出借 或未经 对方同 意擅自转 让基金 的任何 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证 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人 的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 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监管 机构在 本托管 协议订立 日之后 允许基 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 合。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 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的 其他账 户,可 以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进行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 律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 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 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 真件, 并对合 同的真实 性负责 。未经 双方协商 或未在 合同约 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净值 除以基 金份额 总数,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 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 的义务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 担责任。 2、 基金资产估值方 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合约、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2 )估值方法 本节所称的固定收益品种, 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 中央 银行债、 政策性银行债 、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 据、 企业债、 公司债、 商业银行金 融债、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非 固定收 益品种(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2)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 易所市场上 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 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 本估值。 5)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 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 如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按上述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 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已由基 金托管人 复核确 认后公 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算 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者 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4、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期货交 易所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 不可抗 力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无法准 确评估 基金资 产价值 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 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7、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 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 基金 管理人 应在编 制季度报 告、半 年度报 告或者年 度报告 之前及 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 托管人不 得将所 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用 于基金托 管业务 以外的 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托管协议的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事项。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 金财产 清算过 程中,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各自 履行职 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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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3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 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 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年度对账单由 登记机构在每年度结束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所 有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寄送。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投资机会和投资产品等。 (二)基金转换服务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利用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 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投资计划 的有关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提供网上交易服务,具体操作详见网上交易业务规则。 (五)咨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 请拨打 400-650-8808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基金管理人 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1、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650-8808 2、互联网站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ym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ym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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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4 (六)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致函, 投诉其他销售机构的 人员和服务。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二十一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人 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 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 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 站(www.ymfund.com)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说明书。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二十二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益民 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 《益民 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益民 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集注册益民 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 见书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