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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民中证智能消费(004354)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益 民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益民中 证 智能 消 费 主 题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益 民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华 夏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〇一 七年 四月


2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5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0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2 十一、基金费用 .......................................................................................................... 3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3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7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8 十五、禁止行为 .......................................................................................................... 41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2 十七、违约责任 .......................................................................................................... 4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5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6 二十、其他事项 .......................................................................................................... 47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48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鉴于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 集发行益民 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益民 中 证 智 能 消 费 主 题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益民 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益民 中 证 智 能 消 费 主 题 指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 ”)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 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 条款 解释。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 1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 13A 邮政编码:100052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成立日期:2005 年12 月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5]19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吴建 成立时间:1992 年10 月14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 】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685,572,211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 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 汇业务; 保 险兼业代理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5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议 的 依 据 、 目 的和 原 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 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 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 同含义。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6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 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其他股票 (非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含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股票) 、 银行存款、 债券 (包括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 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短期 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 等债券) 、 债券回 购、 权证、 股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 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 金投 资于股 票的资 产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 90% ,投 资于 中证智 能消费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 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 不受本项 限制;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本 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但 完 全按 照 标的指 数的构 成比 例进 行投资 的部 分 不受本项限制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本 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全部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7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 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应遵守下列比例限制: 1)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2)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 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 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3)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卖 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8 5)在 任何 交易日 终, 本基金 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 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 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9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 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 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 基金 投资的 流通 受限证 券须 为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 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 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 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10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 金管 理人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应 制订 流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并 经其董 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 但不限于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 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 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 流 通 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基金管 理人 应至少 于投 资前三 个工 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发行人 与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或中 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 金管 理人应 在本 基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后两 个交 易日内 ,在 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 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11 (1)本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管 理工作 方面 有关制 度、 流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 及时以 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12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13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业 务 核 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权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 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若基金托管人不履行、 怠于履行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与 核查义务, 由此给基金财产或基金管理人造成直接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 偿责任。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14 五 、 基 金 财 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其 自身 实际控 制的 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依 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3、基 金托 管人按 照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以 及投 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 于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从公 开信 息或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信息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 依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 金募 集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应存 于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的 营业 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 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 基金 募集期 限届 满,未 能达 到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15 (三)基金 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 以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立基 金的 银行账 户, 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基 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条 件下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通过 基金托 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具体名称以中登实际开立为准。 2、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仅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证 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 中国 证监会 或其 他监管 机构 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允许 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 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 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16 合 。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 业务 发展需 要而 开立 的 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进行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 律法 规等有 关规 定对相 关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并对合同的真实性负责。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17 六 、 指 令 的 发 送、 确 认 及 执 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 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授权文 件原 件并经 电话 确认后 ,授 权文件 即生 效。如 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 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 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 如早于, 则以基金托 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 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授 权文件 负有 保密义 务, 其内容 不得 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 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 金管 理人发 给基 金托管 人的 指令应 写明 款项事 由、 支付时 间、 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 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18 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电话确认。 如果银 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 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 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 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 金托管人留出 不少于2 小时 的 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 发送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的最晚时间为每个工作 日的 15:00 。因 指令传 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 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 管人应 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 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 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 应及时办理。 指令执行完毕后 ,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 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 查明原因, 出具 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 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 误时, 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19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 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 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 权人、 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 应立即将新的授 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 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 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 后, 正本送达之前, 资产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 如 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 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基 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管理 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 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 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 检查, 如发现问题, 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20 七 、 交 易 及 清 算交 收 安 排 (一)选择证券 、期货买卖的证券 、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 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 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 《基金用户交易单元变更申请书》 及时送达基金托 管人, 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交易单元保证 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 机构交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 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 回购 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 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股指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 并与其签订 期货经纪合同, 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无明 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 在每月前 3 个工作日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 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 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 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 并根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 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 ,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场内资金 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 ; 场外资金 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 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 否则, 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21 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 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 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 超卖等原因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 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理 、必要 措施 ,确 保 T 日日终 有足 够的资 金头 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 基金管理 人应在 T+1 日上午 10 :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 定备足资金头寸, 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 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 (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 ) 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 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 间。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 工作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每 工作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 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 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导致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 工作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 工作 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 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 工作 日结束后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22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 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的确 认、 清算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其 委托的 注册 登记机 构负责。 2、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每 个开放 日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数 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本基金 (或 本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 注册登 记机 构每个 工作日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 并保证相关数据的 准确、完整。 4、注 册登 记机构 应通 过与基 金 托 管人建 立的 加密系 统发 送有关 数据 (包括 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 , 如因各种原因, 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 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 双方各自按有 关规定保存。 5、如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其他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登 记业 务,应 保证 上述相 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 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7、对 于基 金申购 过程 中产生 的应 收款,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 银行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 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 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 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 回购到期付款和与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23 投资有关的 付款、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 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 “基金清算账户” 间的资金结算遵循 “全额清算、 净 额交收” 的原则, 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 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 在T+2 日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 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 户净应付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T+2 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2 日12:00 之 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将有关 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 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 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 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转换 1、在 本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它基 金开 展转换 业务 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 金托 管人将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传送的 基金 转换数 据进 行账务 处理 ,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 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3、本 基金 开展基 金转 换业务 应按 相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进行 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 金管 理人确 定分 红方案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双方 核定 后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分红 进行 账务处 理并 核对后 ,基 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户。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24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25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 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会 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 担责任 。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 股指期货合约、 权证 、 债 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本节所称的固定收益品种, 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 中央 银行债、 政策性银行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商业银行金 融债、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26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 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 在交 易所市 场上 市交易 的可 转换债 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可 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 在交 易所市 场挂 牌转让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和私募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固定 收益 品种, 选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 次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 次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 在交 易所市 场发 行未上 市或 未挂牌 转让 的债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 银行 间市场 未上 市,且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未提供 估值 价格的 债券 ,按成 本估值。 (5)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合 约, 一般以 估值 当日结 算 价 进行估 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6) 持有 的银行 定期 存款或 通知 存款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率 逐日 计提利 息。 (7) 如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上 述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27 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第 (7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 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 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差 错给 基金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28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 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 于各自 技术 系统设 置而 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 内容如 法律 法规或 者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 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 的证券 、期 货 交易 所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力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29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 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基金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 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 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30 九 、 基 金 收 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 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31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32 十 、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但是 , 如下情况不 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为遵 守和服 从法 院判决 或裁 定、仲 裁裁 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 临时报告、 澄清 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 诚实信用, 严守秘密。 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于本章第 (二) 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 复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互相监督, 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33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 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 停估值的情形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起草、 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 露的 信息文 本, 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处 ,投资 者可 以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34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0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其中, 基金合 同生 效前的 许可使用固定费不列入基金费用。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 收取下限、 具体计算 方法及支付方式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和 10 月 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将上季度标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应 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四) 账户开户费用、 证券 、 期货 交易费用、 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账户维护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 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 、 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等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35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或一次性支取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 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36 十 二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记 与 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 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37 十 三 、 基 金 有 关文 件 档 案 的 保 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 金管 理人签 署重 大合同 文本 后,应 及时 将合同 文本 正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2、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将与本 基金 账务处 理、 资金划 拨等 有关的 合同 、协议 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发 生变 更,未 变更 的一方 有义 务协助 变更 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38 十 四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的 更 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 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由基 金托管 人或 由单独 或合 计持有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 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产生 之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 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选任基 金管 理人的 决议 须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5)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在更 换基 金管理 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原基 金管 理人职 责终 止的, 应妥 善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及 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 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原基 金管 理人职 责终 止的, 应当 按照法 律法 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39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由单独 或合 计持有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 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产生 之前 , 由中 国证监 会指 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更换基 金托 管人的 决议 须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5)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更换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在更 换基 金托管 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原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的, 应当 妥善保 管基 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托 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的, 应 当按 照法律 法规 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 名: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由单 独或合 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40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 告: 新任基 金管 理人和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应在更 换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获得 中国 证监 会 生效 后 2 日 内在 指 定媒体 上联 合公告。 (四) 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 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做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41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 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 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 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 反规定向 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 额, 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 律、 行政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及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42 十 六 、 托 管 协 议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 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基 金管 理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各自 履行 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43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为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44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当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 金管 理人由 于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 原则投 资或 不投资 造成 的损失 等; 4、计 算机 系统故 障、 网络故 障、 通讯故 障、 电力故 障、 计算机 病毒 攻击及 其他非基金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四) 一方当事人违约, 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 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 担。 (五)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 (六)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45 十 八 、 争 议 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46 十 九 、 托 管 协 议的 效 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 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 会 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议 一式六份, 协议双方各持二份, 上报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47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 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48 二 十 一 、 托 管 协议 的 签 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本页无正文, 为 《益民 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的签 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签订地: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