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睿丰定期开放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 中融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国 邮政储蓄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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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募
集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为: 《关于准予中融 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6〕1577号) , 注册日期为:2016年7月
12日。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没有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投资 者 根 据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收 益 ,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 风
险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定风险等。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属于中 等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的 产 品 ,其长期平均 预 期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和 股 票 型 基 金 。 投 资 人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合 同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规 模
一 般 小 额 零 散 , 主 要 通 过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综 合 电 子 平 台 、 综 合 协 议 交 易 平 台
或 证 券 公 司 进 行 转 让 , 难 以 进 行 更 广 泛 估 值 和 询 价 , 因 此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估 值 价 格 可 能 与 实 际 变 现 的 市 场 价 格 有 一 定 的 偏 差 而 对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产 生 影 响 。 同 时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流 动 性 可 能 比 较 匮 乏 , 因 此 可 能 面 临
较 高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以 及 由 流 动 性 较 差 变 现 成 本 较 高 而 使 基 金 净 值 受 损 的
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议 投 资 人 根 据 自 身 的 风 险 收 益 偏 好 , 选 择 适 合 自 己 的 基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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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也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负责。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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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 3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6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2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4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6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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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以及《中融睿 丰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 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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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中融 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中融睿丰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 七 部 法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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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投资人
2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22 . 销 售 机 构 : 指 中 融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交易过户等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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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融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金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售机构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而
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封闭期:本基金以 1 年为 一个 封闭期,每个 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至 1 年后 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在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也不上市交易
32 . 开 放 期 : 本 基 金 自 每 个 封闭期 结 束 之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进 入 开 放
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 工作日
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如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的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 开 放 期 自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的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起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开 始 。 如 在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 开 放 期 时 间 中 止 计 算 , 在 不 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请的开放日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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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6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 :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 销 售 服 务 费 : 指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的 , 用 于 本 基 金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3.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 式 的 不 同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代 码 不 同 , 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44. A 类基金份额或 A 类份额: 指在投资人认/ 申购时收取认/ 申购费用、
赎 回 时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的 , 并 不 再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份额
45. C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而不收取认/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46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期申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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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费用的节约
52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 . 指定媒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7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观事件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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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 金 管理 人 概况
名称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融中心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瑶
总经理 杨凯
成立日期 2013 年 5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7.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51% , 上海 融晟投资有限公司
占注册资本的 49%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 )85003333
传真 (010 )85003386
联系人 肖佳琦
二 、 主 要 人员 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
王瑶女士,董事长,法学硕士。1998 年7 月至2013 年1 月在中国证监会
工 作 期 间 , 先 后 在 培 训 中 心 、 机 构 监 管 部 、 人 事 教 育 部 等 部 门 工 作 。2013
年5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公司督察长、 总经理, 自2015
年3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杨凯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1993 年7 月至1998 年6 月在湖南工程
学 院 担 任 教 师 。1998 年7 月至2001 年8 月 在 振 远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产 品
部 营 销 经 理 。2003 年7月至2016 年8 月 在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期 间 ,
历 任 市 场 开 发 部 执 行 总 监 、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监 、 研 究 部 总 监 、 公 司
副总经理。2016年9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2016年10月起至今任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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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经理。
刘 洋 先 生 , 董 事 , 毕 业 于 长 江 商 学 院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曾 任 职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黑 龙 江 省 分 行 国 际 业 务 部 、 中 植 高 科 技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中 植
金 智 科 技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中 植 企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中 融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司董事长。
李骥先生,独立董事, 1989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学士学位,
曾 任 西 安 飞 机 工 业 公 司 法 律 顾 问 、 中 国 管 理 科 学 研 究 院 投 资 与 市 场 研 究 所
办 公 室 主 任 、 银 川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现 任 中 农 科 创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农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国华先生,独立董事,2002 年毕业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获博士
学 位 , 并 拥 有 香 港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以 及 北 京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 任 职 于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 同 时 担 任 北 京 大 学 研 究 生 院 副 院 长 , 以 及 北 京 大 学 燕
京学堂办公室主任。
董志勇先生,独立董事,2004 年毕业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获经济
学 硕 士 学 位 , 并 拥 有 英 国 剑 桥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学 位 以 及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 曾 在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任 副 教 授 并 兼 任 院 长 助 理 。 现 于 北 京 大
学经济学院担任教授一职,同时兼任教务部部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
裴 芸 女 士 , 监 事 , 法 学 学 士 。 曾 任 职 于 北 京 市 君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 甘 肃
太平洋律师事务所,2013年5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 司法律
合规部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杨凯先生, 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1993 年 7 月至1998 年6 月在湖南
工程学院担任教师。 1998 年7 月至2001 年8 月在振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
任产品部营销经理。 2003 年7 月至2016 年8 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
作 期 间 , 历 任 市 场 开 发 部 执 行 总 监 、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监 、 研 究 部 总
监、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9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10 月起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向 祖 荣 先 生 , 督 察 长 , 法 学 博 士 。 曾 就 职 于 北 京 建 工 集 团 总 公 司 、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14 年 8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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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有限公司,自2014 年10 月起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侯利鹏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1996 年8 月至2004 年6 月任
沈阳诚浩证券公司西顺城营业部客服部经理;2004 年 6 月至 2015 年 12 月
在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北 京 分 公 司 高 级 经 理 、 北 部 营 销 中 心 总 经
理、市场管理部总监。2015 年 12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6
年5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曹 健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注 册 税 务 师 。 曾 任 黑 龙 江 省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证 券 部 财 务 负 责 人 、 天 元 证 券 公 司 财 务 负 责 人 、 江 海 证 券
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2013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
首席财务官,自2014 年12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代宝香女士,副总经理,毕业于哈尔滨商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1990
年 10 月至1999 年 5 月曾任哈铁分局五营车务段主管会计;1999 年 5 月至
2003 年 3 月曾任中植集团驻哈办会计;2003 年 3 月至 2006 年 2 月曾历任
哈尔滨盟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主管会计;2006 年 2 月至 2016
年 3 月任 职于中融国际信托,历任财务部副经理、财务总监兼财务管理部
总 经 理 、 财 务 总 监 、 财 务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财 务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兼 固 有 业 务 部
总经理。2016 年3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2016 年6 月起至今任
公司副总经理。
2.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秦 娟 女 士 , 中 国 国 籍 , 毕 业 于 西 安 交 通 大 学 应 用 经 济 学 专 业 , 硕 士 研
究生学历,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证券从业年限12 年。2004年7月至2005年12
月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分析师、 2005年12月至2006年8月
曾 任 东 莞 银 行 资 金 部 债 券 分 析 师 、2006 年8 月至2010 年2 月 曾 任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债 券 分 析 师 、2010 年2 月至2015 年2 月 曾 任 天 治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兼基金经理。
2015年3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收投资部总监。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包 括 : 主 席 总 经 理 杨 凯 先 生 ;常设委员研究 部
黄 震 先 生 和 风 险 管 理 部 李 晓 伟 先 生 ; 一般委员易海波 先 生 、 总 经 理 助 理 方
斌 先 生 、 总 经 理 助 理 王启道先生、 权 益 投 资 部 孔 学 兵 先 生 、 固 收 投 资 部 秦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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娟 女 士 、 量 化 投 资 部 赵 菲 先 生 、 策 略 投 资 部 田 刚 先 生 、 国 际 业 务 部 付 世 伟
先生、创新业务投资部吴刚先生、交易部王丽梅女士。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职 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
《 销 售 办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指 导 意 见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法 行 为 的 发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 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 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9)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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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者牟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 定 ,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
动。
五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风 险管 理 与 内 部控 制 制 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
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 法律合规部保持高度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负 责 对 公 司 各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稽 核 和 检 查 ; 公
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
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重要性原则: 公 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
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结 构 是 一 个 分 工 明 确 、 相 互 牵 制 的 组 织 结 构 , 由
最 高 管 理 层 对 风 险 管 理 负 最 终 责 任 , 各 个 业 务 部 门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评 估
和 监 控 , 法 律 合 规 部 、风险管理部 负 责 监 察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的 执 行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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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 内部控制、 风险管
理,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及时向风险和
合 规 委 员 会 、 审 计 委 员 会 提 交 有 关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和 风 险 控 制 方 面 的 工 作 报
告;
(3) 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制定本基金的资产
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 内 控 及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分 为 内 控 和 风 险 管 理2 个 专 业 小 组 , 其
中 , 内 控 小 组 主 要 负 责 研 究 审 议 公 司 内 控 机 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公 司 制 度 、
业 务 流 程 ) 建 设 等 内 部 管 理 方 面 的 事 项 ; 风 险 管 理 小 组 主 要 负 责 研 究 制 订
公 司 业 务 风 险 政 策 , 研 究 处 理 紧 急 情 况 和 风 险 事 件 等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方 面 的
事 项 。 根 据 公 司 总 体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 将 交 易 、 运 营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和 要 求 分
配 到 各 部 门 ; 讨 论 、 协 调 各 部 门 之 间 的 风 险 管 理 过 程 ; 听 取 各 部 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方 面 的 汇 报 , 确 定 未 来 一 段 时 间 各 部 门 应 重 点 关 注 的 风 险 点 , 并 调
整 与 改 进 相 关 的 风 险 处 理 和 控 制 策 略 ; 讨 论 向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层 提 交 的 基 金
运作风险报告;
(5) 法律合规部: 负 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
察 , 并 为 每 一 个 部 门 的 风 险 管 理 提 供 合 规 控 制 标 准 , 使 公 司 在 一 种 风 险 管
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风险管理部: 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 保证各投资组
合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规 ; 参 与 各 投 资 组 合 新 股 申 购 、 一 级 债 申 购 、 银 行 间 交 易
等场外交易的风险识别与评估, 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
负责各投资组合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各部门的
部 门 负 责 人 对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负 第 一 责 任 , 负 责 履 行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程 序 ,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的 开 发 、 执 行 和 维 护 , 用 于 识 别 、 监 控 和 降 低
风险;
(8) 岗位员工: 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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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 到 公 司 各 个 部 门 、 各 个
岗 位 和 各 个 环 节 。 员 工 在 其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承 担 相 应 的 内 控 责 任 , 并 负 有
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的 目 标 为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自 律 规 定 和 公 司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自 觉 形 成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不
断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 在 风 险 最 小 化 的 前 提 下 , 确 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最 大 化 ; 建 立 行 之 有 效 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和 制 度 , 确 保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健 康 运 行 与 公 司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公 司 信 誉 , 保 持 公 司 的 良 好 形 象 。
针 对 公 司 面 临 的 各 种 风 险 , 包 括 政 策 和 市 场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和 职 业 道 德 风
险 , 分 别 制 定 严 格 防 范 措 施 , 并 制 定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空 间 分 离 制 度 、 作 业
流 程 制 度 、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资 料 保 全 制 度 、 保 密 制 度 和 独
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是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的 重 要 环 节 。 公 司 设 督 察 长 和 法 律
合 规 部 。 督 察 长 全 面 负 责 公 司 的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可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列 席 公 司
任 何 会 议 , 调 阅 公 司 任 何 档 案 材 料 , 对 基 金 资 产 运 作 、 内 部 管 理 、 制 度 执
行 及 遵 规 守 法 情 况 进 行 内 部 监 察 、 稽 核 , 出 具 监 察 稽 核 报 告 , 报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 如 发 现 公 司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向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中
国证监会报告。
法 律 合 规 部 具 体 执 行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并 协 助 督 察 长 工 作 。 法 律 合 规 部
具 有 独 立 的 检 查 权 、 独 立 的 报 告 权 、 知 晓 权 和 建 议 权 。 具 体 负 责 对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 并 提 交 基 金 运 作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检 查 公
司 各 部 门 执 行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情 况 ; 监 督 公 司 资 产 运 作 、 财 务 收 支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 合 理 性 ; 监 督 基 金 财 产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 合 理 性 ; 调
查 公 司 内 部 的 违 规 事 件 ; 协 助 监 管 机 关 调 查 处 理 相 关 事 项 ; 负 责 员 工 的 离
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 健全内控体系, 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结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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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 , 高 管 人 员 关 于 内 控 有 明 确 的 分 工 , 确 保 各 项 业 务 活 动 有 恰 当 的 组 织 和
授 权 , 确 保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是 独 立 的 , 并 得 到 高 管 人 员 的 支 持 , 同 时 置 备 操
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公司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
度 , 做 到 基 金 经 理 分 开 、 投 资 决 策 分 开 、 基 金 交 易 集 中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岗位责任制。 公司建立、 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
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 识别、 评估 、 报告、 提 示程序。 公 司建立了内控
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 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 司 建 立 了 自 下 而 上 的 风 险 报 告 程 序 , 对 风 险 隐 患 进 行 层 层 汇 报 , 使 各 个
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
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 能对可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
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市场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及 时 采 取 有 效 的 措 施 , 对 风 险 进 行 分 散 、 控 制 和 规 避 , 尽 可 能 地
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
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 金 管 理 人 特 别 声 明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并 承
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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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 本 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86.0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 】673号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10-68858126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服 务 ;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等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业务。
经 国 务 院 同 意 并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于2007年3月6日) 于2012 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依 法 承
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 负债、 机构、 业务和人员,
依 法 承 担 和 履 行 原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在 有 关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 以 及 相 应 的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和 法 律 责 任 。 中 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 “三农” 、 服务中小企业、 服务城乡居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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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的 大 型 零 售 商 业 银 行 定 位 , 发 挥 邮 政 网 络 优 势 , 强 化 内 部 控 制 , 合 规 稳
健经营, 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实现 股东价值最大化,
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 、 主 要 人员 情 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 下设资产托管处、
风 险 管 理 处 、 运 营 管 理 处 等 处 室 。 现 有 员 工20 人 , 全 部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80% 员 工 具 有 三 年 以 上 基 金 从 业 经 历 , 具 备 丰
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三 、 基 金 托管 业 务 经 营情 况
2009 年 7 月 23 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联 合 批 准 , 获 得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 是 我 国
第 16 家托 管银行。2012 年 7 月 19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 获 得 保 险 资 金 托 管 资 格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坚 持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以 服 务 为 基 础 的 经 营 理 念 , 依 托 专 业 的 托 管 团 队 、 灵 活 的 托 管
业 务 系 统 、 规 范 的 托 管 管 理 制 度 、 健 全 的 内 控 体 系 、 运 作 高 效 的 业 务 处 理
模式, 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
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65
只, 包括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原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166006) 、 长 信 纯 债 壹 号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原 长
信 中 短 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519985) 、 东 方 保 本 混 合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400013) 、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161908 ) 、 长信利鑫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163003 ) 、 天 弘 丰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164208) 、 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160618 ) 、 东方增长中
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400015) 、 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740001)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162105 ) 、 中
欧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166012 ) 、 农 银 汇 理 消 费 主 题 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660012) 、 浦 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519117 ) 、 天弘现 金 管 家货币 市 场 基金(420006 ) 、 汇 丰 晋信恒 生 A
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40012) 、 华 安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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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040036 ) 、 东 方 强 化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400016)、 中欧纯债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6016) 、 东方安心 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00020 ) 、 银 河 岁 岁 回 报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519662 ) 、 中 欧
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6021) 、 银河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519656 ) 、 天 弘 通 利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0573 ) 、 中 加 纯 债 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552) 、 南方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563 ) 、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000576 ) 、 易 方 达 财 富 快 线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000647 ) 、 天 弘 瑞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0774 ) 、 中 邮 核 心 科 技
创 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0966 ) 、 中 信 建 投 凤 凰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001006 ) 、 景 顺 长 城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1194)、
南方利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183 ) 、 易方达新收益灵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1216 ) 、 易 方 达 改 革 红 利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1076 ) 、 天 弘 新 活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1250)、
易方达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249 ) 、 易 方达新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285) 、 天弘互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210 ) 、 天 弘 惠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1447 ) 、 易 方 达 新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314) 、 方正富邦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1431 ) 、 易 方 达 瑞 景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1433 ) 、 南 方 利 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1570 ) 、 广 发 安 富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2107) 、 天弘裕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002388 ) 、 博 时 泰 和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2608 ) 、 融 通 增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02342 ) 、 东 兴 安 盈宝货币市场基金(002759)、
万家颐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19198) 、 创金合信 鑫价值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3191) 、 创 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003230 ) 、 博 时 裕 诚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2140 ) 、 华 安 安 润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2153) 、 南方 荣发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003332) 、 天弘喜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483)、
中 融 现 金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003678 ) 、 中 欧 双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2961 ) 、 交 银 施 罗 德 裕 隆 纯 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519782 ) 、 华 安 新
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3805) 、 华安新丰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证券投资基金 (003803) 、 景顺长 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3603 ) 、 中 加 丰 泽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3417 ) 、 嘉 实 现 金 宝 货
币市场基金(003460 ) 、 中 融 恒 泰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3013 ) 、 嘉
实丰安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4030 ) 。 至今, 中国邮政储
蓄 银 行 已 形 成 涵 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信 托
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 (本外币) 、 私募基金、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保险
资 金 、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等 多 种 资 产 类 型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托 管 规 模 达
41721.27 亿元。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室 , 配 备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 管 业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员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运 作基 金 进 行 监督 的 方 法 和程 序
1、监督方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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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运 作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对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及 时 予 以 风 险 提 示 , 要 求 其 限 期 纠 正 , 同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
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 时 通 过基 金 监 督 子系 统 , 对 各基 金 投 资 运作 比 例 控 制指
标 进 行 例 行 监 控 , 发 现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等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书 面
通知,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 基金 管 理 人 的划 款 指 令 后, 对 涉 及 各基 金 的 投 资范 围 、 投 资对
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通过 技术 或 非 技 术手 段 发 现 基金 涉 嫌 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 书 面 要 求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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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 、 基 金 份额 发 售 机 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B 座12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005
电话:010-85003535、010-85003560
传真:010-85003387、010-65127767
邮箱:zhixiao@zrfunds.com.cn
联系人:郭丽苹、赵静
网址:www.zrfunds.com.cn
2)中融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本 公 司 直 销 电 子 交 易 方 式 包 括 网 上 交 易 、 移 动 客 户 端 交 易 等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或 移 动 客 户 端 办 理 业 务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情 况
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https://trade.zrfunds.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其他 机
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 登 记 机构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7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电话:010-85003333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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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85003386
联系人:鞠帅平
网址:www.zrfunds.com.cn
三 、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的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 、 审 计 基金 资 产 的 会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首席合伙人)
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健、陶喆
联系人:杨伟平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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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一 、 募 集 的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已于2016年7月1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6〕
1577号文,完成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 运作方式
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本 基 金 以 定 期 开 放 方 式 运 作 , 即 采 用 封 闭 运 作 和 开 放 运 作 交 替 循 环 的
方 式 , 其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 或 自
每 一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 一 年 的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首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 一 年 的 期 间 。 首 个
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且不超过20 个 工 作 日 的 首 个 开 放 期 , 具 体 期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封 闭 期 结 束
前 公 告 说 明 。 如 封 闭 期 结 束 后 或 开 放 期 内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 放 期 时 间 相 应 顺 延 , 直 至 满 足 开 放 期 的 时 间 要 求 , 具 体 时 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的 公 告 为 准 。 第 二 个 封 闭 期 为 首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 一 年 的 期 间 , 以 此 类 推 。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内 不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 红
利再投资除外) ,也不上市交易。
四 、 基 金 存续 期 间
不定期
五 、 基 金 份额 的 分 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 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等费率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A 、C 两类份额。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
购 费 用 、 赎 回 时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 并 不 再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的, 称为A 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赎回时收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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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赎回费用,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
告。
本基金在募集期开放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
购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认/ 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无需
召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开 始 调 整 之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条 件 下 ,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不 损
害 已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停 止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销 售 、 或 者 调 整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费 率
水 平 、 或 者 增 加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等 , 调 整 实施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及 时 公 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 募 集 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具体发售
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 、募集 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售 情 况 对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进 行 规 模 控 制 , 具 体
规定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 、 募 集 方式 及 场所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九 、 募 集 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 、 认 购 时间
本基金发售 募集期间 每 天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 由基金份额 发 售 公 告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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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 个 销 售 机 构 在 本 基 金 发 售 募 集 期 内 对 于 个 人 投 资 者 或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可 能 不 同 , 若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发 售 公 告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
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十一 、 认 购的 数 额 限 制
认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投 资 人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交 付 认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机构或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 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人民
币, 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每
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十二 、 认 购费 用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率 随 认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具 体 费 率 结 构 如 下 表 所
示: 投资人认购需缴纳认购费用。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需缴纳的认购费用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两类基金份额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 基 金 份额
单笔金额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50%
100 万元 (含) -200 万元 0.30%
2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10%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 元
C 类 基 金 份额 0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等 各 项 费 用 , 不 从 基 金 财 产
中列支。 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时, 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
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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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 认购 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基金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 购 费 用 、 净 认 购 金 额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某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则其所对应的
认购费率为0.50% 。 假 定 该 笔 认 购 金 额 产 生 利 息5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A 类 基
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0.50% )=9,950.25 元
认购费用=10,000-9,950.25=49.75元
认购份额= (9,950.25+5 )/1.00=9,955.25份
即: 该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假定该笔认购
金额产生利息5元, 在基金发售结束后, 其所获得的A 类基金份额为9,955.25
份。
十 四 、 认 购的 方 法 与 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 购 时 间 安 排 、 投资人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中 确 定 并 披
露。
2.认购确认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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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发 售 机 构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发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五 、 募 集资 金 利 息 的处 理 方 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六 、 募 集期 内 募 集 资金 的 管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人不得动用。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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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一 、 基 金 备案 的 条 件
1 .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3 个 月 内 ,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2 亿 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2亿元, 并 且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 人 数 不 少 于
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 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且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之 日 起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会提交验 资 报 告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
2.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 基 金 合同 不 能 生 效时 募 集 资 金的 处 理 方 式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满 足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 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 、 基 金 存续 期 内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数 量 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5000 万 元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披露;连续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在 某个开放期结束日日终, 如发生以 下情形之一的,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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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第 二 十 部 分 的 约
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1)当日 经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人 核对后的 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人 民
币 1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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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封闭期 与 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
或 自 每 一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 一 年 的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首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 一 年 的 期 间 。
第 二 个 封 闭 期 为 首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 一 年 的 期 间 , 以
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红利再投资除外) , 也不上 市
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 基 金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开 放 期 为 本 基 金 每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第
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原则上 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的期间,开 放 期 的 具 体 期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封 闭 期 结 束 前 公 告 说 明 。 如 封
闭 期 结 束 后 或 开 放 期 内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 或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需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业 务 的 , 开 放 期 时 间 相 应
顺 延 , 直 至 满 足 开 放 期 的 时 间 要 求 , 具 体 时 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的 公 告 为
准。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 如 , 本 基 金 的 首 个 开 放 期 为5 个 工 作 日 , 假 设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于
2016 年8 月1 日 生 效 , 则 本 基 金 的 首 个 封 闭 期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包 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一年的期间, 即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 首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为2017 年8 月1 日 , 则 第 一 个 开 放 期 为 自2017
年8 月1 日至2017 年8 月7 日 ; 第 二 个 封 闭 期 为 首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起 ( 包 括
该日)一年的期间,即2017年8月8日至2018年8 月7日。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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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具 体 办 法 由 基 金 管
理人或相关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体
办理时间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也 不
上市交易。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含该日) 起进入开放期,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业 务 。 开 放 期 以 及 开 放 期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具 体
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在 开 放 期 内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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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但 若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日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结 束 之 后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申 请 的 ,
视为无效申请。
三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原 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该类
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四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金,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间 内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在规定时间 内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申 购 成 立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时,申购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 (包括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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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T+2日后 (包
括 该 日 )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及 申 购 、赎回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登 记 机 构 可 根 据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调 整 实 施 前 按 照 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 、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 限制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100 元 人 民
币 , 单 笔 追 加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100 元 人 民 币 ; 已 在 直 销 机 构 有 认/ 申 购 本 基
金 记 录 的 投 资 者 不 受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平台申购本基金时, 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其他销售机构每个
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时 , 每 次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100 份
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保 留 的 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 规
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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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 费 用 和 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 类和C 类 两 类 不 同 的 类 别 。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 按 申 购 金 额 的 大 小 划 分 为 四 档 ,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适
用 固 定 金额费 率 的 申购除 外 ) ;投资 者 申 购C 类 基 金 份额不 收 取 申购费 用 ,
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 基金份额
单笔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60%
100 万元( 含)-300 万元 0.40%
300 万元( 含)-500 万元 0.20%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C 类 基金份额
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采用相同的赎回费率收取模式, 即
在 同 一 个 开 放 期 内 申 购 后 又 赎 回 的 份 额 收 取0.1% 的 赎 回 费 率 , 认 购 或 在 某
一 开 放 期 申 购 并 在 下 一 个 及 之 后 的 开 放 期 赎 回 的 份 额 不 收 取 赎 回 费 。 具 体
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在 同 一 开 放 期 内 申 购 后 又 赎 回 的
0.10% 0.10%
持 有 一 个 或 一 个 以 上 封 闭 期
0 0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用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扣 除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手 续
费 后 的 余 额 归 基 金 财 产 , 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25%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调 整 费 率 或 调 整 收 费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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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对
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 、 申购份额 与 赎 回 金额 的 计 算 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
费) , 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 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如下:
1)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费用时: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资者投资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元,则可得到的A 类基金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60% )=49,701.79 元
申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元
申购份额=49,701.79/1.15=43,218.95份
即 : 投资 者投 资50,000 元 申 购本 基金 的A 类 基金 份 额, 假设 申 购当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元,则其可得到43,218.95 份A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 采用 “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T 日的该类 别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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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 回 费 用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赎 回 金
额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财产。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 类基金份额, 持有 时间满一个封闭
期, 赎回适用费率为0, 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148元, 则其可
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11,48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满一个封闭期,
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80
元。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 类基金份额, 该笔份额申购后在同
一 开 放 期 内 又 赎 回 , 赎 回 适 用 费 率 为0.1%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1% =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1.48 =11,468.52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 类基金份额, 该笔份额申购后在同一
开放期内又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 元,则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11,468.52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
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期 首 日
披露本基金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遇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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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登 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T+1 日为 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T+1 日为 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 、 巨 额 赎回 的 认 定 及处 理 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 , 即 认 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当基金 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于 当 日 全 部 予 以
接 受 。 但 对 于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全 额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有 困 难 或 全 额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按 比 例 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延
缓 支 付 的 赎 回 申 请 以 赎 回 申 请 受 理 当 日 的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回金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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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 拒 绝 或暂 停 申 购 的情 形
在 开放期内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或 发生其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
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 、2 、3 、5 、6 、8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购申请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务的办理 并依法公告 , 且 开 放 期 时 间 将 相 应 顺 延 , 具 体 时 间 见 基 金 管 理
人届时的公告。
十一 、 暂 停赎 回 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在开放期内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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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且开放期时间将相应顺延,具体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
十二 、 暂 停申 购 或 赎 回的 公 告 和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
登暂停公告1 次 ; 当 连 续 暂 停 时 间 超 过2 个 月 时 , 可 对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的
频 率 进 行 调 整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
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5、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 不适用 于基金合同约
定的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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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 基 金份 额 的 转 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 办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五 、 基 金的 非 交 易 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他非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收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金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金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准收费。
十 六 、 基 金的 转 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七 、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人另行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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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八 、 基金 份额的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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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 、 投 资 目标
本 基 金 在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长 期 稳 定 增 值 的 基 础 上 , 力 求 获 得 超 越 业 绩 比
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 、 投 资 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地方政府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 可交换公司债、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逆 回
购 、 央 行 票 据 、 同 业 存 单 、 银 行 存 款 等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因 持有 可 转 换 债 券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 因 所 持 股 票 所 派 发 的 权 证 、 因 投 资 于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等
金融工具而产生的权证, 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 内卖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80% ,但应开放期流
动 性 需 要 , 为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在 每 次 开 放 期 前 一 个月、 开 放 期
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在开 放期,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三 、 投 资 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金融货币政策、供求因素、估值因素、
市场行为因素等进行评估分析,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 币资产等的预期收
益进行动态跟踪,从而决定其配置比例。固定收益类资产中,本基金将采
取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属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不同券种之
间进行配置。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曲线策略、类属配置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 久期管理策略是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 利率水平预期等因素, 确
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险。当预测利率上升时,适当缩
短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
久期。
(2)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在确定组合久期以后, 根据收 益率曲线的形
态特征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方式,合理配置
不同期限品种的配置比例。通过合理期限安排,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
间进行动态调整,在保持组合一定流动性的同时,可以从长期、中期、短
期债券的价格变化中获利。
(3) 类属配置包括现金、 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 在确定
组合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
用风险等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
等资产的比例。类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增持相对
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借以取得
较高的总回报。
3、信用类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收益率可以分解为与其具有相同期限的无风险基准收益率加
上反映信用风险的信用利差之和。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一
是该债券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二是该信用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
因此本基金分别采用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和基于本身信用变化的策
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受宏观经济周期及市场供求两方面的影响较大,
因此本基金一方面通过分析经济周期及相关市场的变化,判断信用利差 曲
线的变化,另一方面将分析债券市场的市场容量、市场形势预期、流动性
等因素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综合各种因素确定信用债券总的投资比例
及分行业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
本基金主要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信用水平变化、违约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等。本基金信用评级体系将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着力分析信用债券的实际信用风险,并寻求足够的收益补偿。另外,评级
体现将从动态的角度,分析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
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进而预测信用水平的变化趋势,决定投资策略的
变化。
4、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认为市场普遍存在着失效的现象, 短期因素的影响被过分夸大。
债券市场的参与者众多,投资行为、风险偏好、财务与税收处理等各不相
同,发掘存在于这些不同因素之间的相对价值,也是本基金发现投资机会
的重要方面。本基金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变动,通过深入分析
市场参与者的立场和观点,充分利用因市场分割、市场投资者不同风险偏
好或者税收待遇等因素导致的市场失衡机会,形成相对价值投资策略,为
本基金的投资带来增加价值。
5、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其
信用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
择那些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6、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 )
等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
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
面因素,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
方面特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行业、经营
情况、以及债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
资,并通过久期控制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8、期限管理策略
由于本基金封闭期为一年,基金规模相对稳定,但在开放期内本基金
规模的不确定性增强。本基金将采用期限管理策略,分散化投资于不同剩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余期限标的,临近开放期时,在最大限度保证收益的同时将组合剩余期限
降低,保证开放期内具备足够流动性应对可能发生的组合规模变化。
9、短期交易性策略
本基金将把握以下短期交易性机会,提高基金业绩:
(1)短期经济运行指标, 如短期通货膨胀率、短期名义利率、汇率等
发生变动,引起的市场实际利率的变动;
(2) 中长期国内通货膨胀预期的变动引起中长期利率走势变动, 导 致
整个投资组合重新估价;
(3) 央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引导市场收益率水平的走向, 从而引起 债
券市场结构性调整;
(4) 债券一级市场上的发行方式创新及新债定价与认购情况, 导致 二
级市场收益率产生波动;
(5)由于市场交易规则改变等因素引起的流动风险溢价的重新估价;
(6)市场平均风险偏好的变化引起信用风险溢价的变动;
(7) 单个券种或某一类别债券的定价偏差, 也就是市场失衡导致的投
资机会等。
四 、 投 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应开放期
流 动 性 需 要 , 为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在 每 次 开 放 期 前 一 个月 、 开 放
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 在开放期, 本基 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的 20%;
(6 ) 本基金 持 有 的同一( 指同 一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证券 的 比 例,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剩 余 封 闭 运 作 期 ; 本 基 金 在 开 放 期 内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投资日至下一封闭期到期日的期限;
(11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30% ,其中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12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运 作 期 间 ,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200% ;在开放期内,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8) 条以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期 间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且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不 需 要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 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或 按 调 整
后的规定执行。
五 、 业 绩 比较 基 准
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
中 债 综 合 财 富 指 数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编 制 和 维 护 。 该
指 数 的 样 本 券 包 括 了 商 业 银 行 债 券 、 央 行 票 据 、 证 券 公 司 债 、 证 券 公 司 银
行 债 券 、 地 方 企 业 债 、 中 期 票 据 、 记 账 式 国 债 、 国 际 机 构 债 券 、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央 企 业 债 等 债 券 , 综 合 反 映 了 债 券 市 场 整 体 价
格 和 回 报 情 况 。 是 目 前 市 场 上 较 为 权 威 的 反 映 债 券 市 场 整 体 走 势 的 基 准 指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数之一。
若 未 来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市 场 发 生 变 化 导 致 本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不 再 适 用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并按 照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调 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 风 险 收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属 于 中 等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的 产 品 , 其 长 期
平 均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率 低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股 票 型 基 金 ,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金。
八 、 基 金 管理 人 代 表 基金 行 使 相关 权 利 的 处 理原 则 及 方 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 、 基 金 资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 金 财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托管资金 专
门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和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金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处 分
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消 ; 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消 。非因
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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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一 、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 估 值 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具 体 估 值 机 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
场 的 情 况 下 , 应 以 活 跃 市 场 上 未 经 调 整 的 报 价 作 为 计 量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 对
于 活 跃 市 场 的 报 价 未 能 代 表 计 量 日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应 对 市 场 报 价 进 行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调 整 以 确 认 计 量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 对 于 不 存 在 市 场 活 动 或 市 场 活 动 很 少 的 情
况下,则应采取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价 格 数 据 估 值 ;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未 上 市 , 且 第 三 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 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 或合同利率逐
日确认利息收入。
7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 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 金资产净值除
以 当 日 该 类基 金 份 额 的余 额 数 量 计算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均精确到0.0001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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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 、 估 值 错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 (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 第三方负责。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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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 暂 停 估值 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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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 基 金 净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作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 特殊情 况 的处理方法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7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等原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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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 、 基 金 利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后的余额。
二 、 基 金 可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原 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相应类别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 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该类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于面值;
3 . 由 于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而C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销售服务费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可能有 所 不 同 , 本 基 金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并 按 照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酌 情 调 整 以 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应 于 变
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 、 收 益 分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 收 益 分配 方 案 的 确定 、 公 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2 日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中 发生 的 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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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 基金费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C 类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 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费用。
二 、 基 金 费用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和 支 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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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或 不 可 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为年
费率0.30% 。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 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于 次 月
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经登记机构分别
支 付 给 各 个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休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推广、 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
上述“一、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中 第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或摊入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财产中支付。
三 、 不 列 入基 金 费 用 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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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 、 基 金 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规执行。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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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 和 审计
一 、 基 金 会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 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 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 基 金 的年 度 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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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六 部 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
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民币元。
五 、 公开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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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1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介上 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本基金 的 封 闭 期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期 首 日 披 露 本 基 金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期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销
售机构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分别披露开放日的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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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日( 或 自 然 日 )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其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其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超 过20% 的情形,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产
品的特有风险。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变动超过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0%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新增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介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并 予
以公告。
10.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2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内 所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明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 信 息 披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以 其 他 双 方 认 可
的方式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介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后10年。
七 、 信 息 披露 文 件 的 存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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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人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 也 可 能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损
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既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也 包 括
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和 合 规 风 险 等 。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对 于 本 基 金 来 说 , 巨 额 赎 回 即 当 单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份
额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 , 投 资 人 将 可 能 无 法
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 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 资 人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
别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是 引 导 投 资 人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 但 是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并 不 能 规 避 基 金 投 资 所 固 有 的 风 险 ,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不 构 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 资 人 应 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申 购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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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
资人按1.00 元 面 值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以 后 , 有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跌 破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变 化 而 产 生 风
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债 券 ,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
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
变动。
(4) 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
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再投资风险。 再 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利 率 风 险 ) 互
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指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信 用 证 券 发 行 主 体 信 用 状 况 恶
化 , 导 致 信 用 评 级 下 降 甚 至 到 期 不 能 履 行 合 约 进 行 兑 付 的 风 险 , 另 外 , 信
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指 因 证 券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导 致 证 券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变 现 的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还 包 括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致 使 没 有 足 够 的 现
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4、操作风险
操 作 风 险 是 指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水 平 、 投 资 管 理 水 平 直 接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判 断 不 准 确 、
获取的信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风险
合规风 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除每个开放期的前3个月和后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外, 本基 金投
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 , 因 此 无 法 完 全 规 避 市 场
利 率 风 险 , 以 及 发 债 主 体 特 别 是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的 发 债 主 体 的 信 用 质 量 变
化 造 成 的 信 用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该 券 种 具
有 较 高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信 用 风 险 , 可 能 增 加 本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水 平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规 模 一 般 小 额 零 散 , 主 要 通 过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综 合 电 子 平 台 、
综 合 协 议 交 易 平 台 或 证 券 公 司 进 行 转 让 , 难 以 进 行 更 广 泛 估 值 和 询 价 , 因
此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估 值 价 格 可 能 与 实 际 变 现 的 市 场 价 格 有 一 定 的 偏 差
而 对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产 生 影 响 。 同 时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流 动 性 可 能 比 较 匮
乏 , 因 此 可 能 面 临 较 高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以 及 由 流 动 性 较 差 变 现 成 本 较 高 而
使基金净值受损的风险。
(2)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以 1 年为一个 封闭期, 自每个封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进 入 开 放 期 , 期 间 可 以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红利再投资除外) , 也不上市
交 易 。 因 此 , 在 封闭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面 临 因 不 能 赎 回 或 卖 出 基 金
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约束。
(3)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在某个开放期结束日日终, 如果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当日经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核对后的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1 亿元的, 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
产清算并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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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 合同 的 终 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 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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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6 个月 , 但 因 本 基 金 所 持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受 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 清 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五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剩 余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 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账 册及 文 件 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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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的权 利 与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 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 认为基金托管
人 违 反 了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相关 权 利 , 为 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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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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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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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证券账 户等投资所需
其 他 账 户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算、交割事宜;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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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的
规定进行;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 ) 从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委 托 的 登 记 机 构 处 接 收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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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开 放期内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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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集 、 议事 及 表 决 的程 序 和 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未 设 日 常 机 构 。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运 作 需 要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以 设 立 日 常 机 构 , 日 常 机 构 的 设 立
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 但
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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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销售服务费、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 变化;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登 记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3、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在某个开放期结束日日终,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
一 的 , 则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第 二 十 部
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1) 当日经管理人及托管人核对后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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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 表 基金 份 额10%以上(含10% )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就 同 一 事 项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 表 基金 份 额10%以上(含10% )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就 同 一 事 项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 含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 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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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 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3 个 月 以 后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含三分之一) 。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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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通讯开会。 通 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止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3 个 月 以 后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经 会议通知载明, 本基金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书 面 方 式 授 权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在 会 议 召 开 方 式 上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会 议 程 序 比 照
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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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基 金 合 同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分之一)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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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2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除 基 金 合 同 另
有约定外, 转换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基
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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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代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审议。
三 、 基 金 合同 解除和 终止 的 事 由 、程 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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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 解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 除 非 仲 裁 裁 决 另 有 规 定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 、 基 金 合同 存 放 地 和投 资 人 取 得合 同 的 方 式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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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部分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托 管 协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7层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王瑶
成立时间:2013年5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66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柒亿伍仟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资 产 管 理 和 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 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86.0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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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服 务 ;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等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业务。
二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业务 监 督 和 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地方政府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 可交换公司债、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逆 回
购 、 央 行 票 据 、 同 业 存 单 、 银 行 存 款 等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因 持 有 可 转 换 债 券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 因 所 持 股 票 所 派 发 的 权 证 、 因 投 资 于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等
金融工具而产生的权证, 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 内卖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80% ,但应开放期流
动 性 需 要 , 为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在 每 次 开 放 期 前 一 个月、 开 放 期
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在开 放期,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应开放期
流 动 性 需 要 , 为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在 每 次 开 放 期 前 一 个月 、 开 放
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 在开放期, 本基 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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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6 ) 本基金 持 有 的同一( 指同 一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证券 的 比 例,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剩 余 封 闭 运 作 期 ; 本 基 金 在 开 放 期 内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投资日至下一封闭期到期日的期限;
(11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30% ,其中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12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运 作 期 间 ,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200% ;在开放期内,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8) 条以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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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期 间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且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不 需 要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本 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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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或 按 调 整
后的规定执行。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托 管 协 议 约 定 履 行 了 监 督
职 责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 并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全 面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保 管 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
并 负 责 及 时 更 新 该 名 单 。 名 单 变 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前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托 管 协 议 约 定 履 行
了 监 督 职 责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规 进 行 关 联 交 易 ,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名
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在
与 交 易 对 手 发 生 交 易 前2 个 工 作 日 内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确 认 , 基 金 托 管 人 于1 个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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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话 确 认 , 新 名 单 自 基 金 托 管 人 确 认 当 日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发 生 此 种 情 形 时 ,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和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不 撤 销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造 成 的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但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法 律 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 约 定 的 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有 利 于 信 用 风 险 控 制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不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同的约 定 ,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据 以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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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
另 行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 明 确 双 方 在 相 关 协 议 签 署 、 账 户 开 设 与 管 理 、 投 资 指
令 传 达 与 执 行 、 资 金 划 拨 、 账 目 核 对 、 到 期 兑 付 、 文 件 保 管 以 及 存 款 证 实
书 的 开 立 、 传 递 、 保 管 等 流 程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和 职 责 , 以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
复 核 相 关 协 议 、 账 户 资 料 、 投 资 指 令 、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关 文 件 , 切 实 履 行
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1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1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10个工
作 日 内 纠 正 或 拒 绝 结 算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拒 不 执 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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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或 其 他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确 认 收
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 管人应按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承 担
连带责任。
( 八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在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上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将 在 发 现 后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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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中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时
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十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业务 核 查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及 时 、 准 确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且 如 遇 到 问 题 应 及
时反馈、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的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核 查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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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等 。 基 金 管
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四 、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财 产 。 如 果 基 金 财 产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整与独立。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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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 申购 过程中产生的
应 收 资 产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从 公 开 信 息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书 面 资 料 中
获 取 到 账 日 期 信 息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合 成 基 金 份 额 ,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基 金 募 集 期 产 生
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验 资 报 告 中 需 对 基 金 募 集 的 资 金 进 行 确 认 。 出 具
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 收 取 申 购 款 , 均 需 通 过 本 基 金 的
银行账户进行。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
公 司 为 基 金 开 立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证 券 账 户 , 账 户 名 称 以 中 国 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命名规则为准开立。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变 更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系 统 中 开 立 二 级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 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按 有 关 规 定
开 设 、 使 用 并 管 理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比 照 并 遵 守 上 述 关
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后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 规 定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议 后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开 立 。 新 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
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 管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库 , 应 与 非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实 物 证 券 分 开 保
管 ; 也 可 存 入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 及 其 他
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相 关 业 务 程 序 另 有 限 制 除 外 。 除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或 双 方 同 意
的 其 他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1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15 年 。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授 权 业 务 章 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和 会 计 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后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A 类和C 类 基 金 份 额 均 精 确 到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估
值 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具 体 估 值 机 构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 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 存在活跃市场
的 情 况 下 , 应 以 活 跃 市 场 上 未 经 调 整 的 报 价 作 为 计 量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 对 于
活 跃 市 场 的 报 价 未 能 代 表 计 量 日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应 对 市 场 报 价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认 计 量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 对 于 不 存 在 市 场 活 动 或 市 场 活 动 很 少 的 情 况
下,则应采取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价 格 数 据 估 值 ;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未 上 市 , 且 第 三 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债 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 议或合同利率
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 (7 ) 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等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 含第4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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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 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 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 说明书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 日内公
告 。 季 度 报 告 应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季 度 报 告 编 制 并
予 以 公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在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60 日 内 完 成 半 年 度 报 告 编 制
并 予 以 公 告 ; 年 度 报 告 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90 日 内 完 成 年 度 报 告 编 制 并 予 以
公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 合同生效不足2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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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表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将 报 表 盖 章 后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给 基 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后30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后45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上 述 文 件 往 来
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若 双 方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务 处 理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业 务 专 用 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双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就
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编 制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之 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的 登记 与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 月30日、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 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每年6月30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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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和12 月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 日 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限
为15 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应 按 有 关 法 规 规 定 各 自 承 担
相应的责任。
七 、 争 议 解决 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均
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基金托管 协 议 的 变更 、 终止与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
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
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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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
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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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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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一 部分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以 下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修改以下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
一 、 主 动 通知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 邮 寄 信 件 或 主 动 致 电 等 方 式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意 愿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各 项 主 动 通 知 服 务 。 主 动 通 知 服 务
内 容 包 括 账 户 交 易 确 认 通 知 、 纸 质 账 单 寄 送 失 败 通 知 、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相 关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及 重 要 信 息 通 知 等 服 务 。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留 意 各
联系方式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 、 查 询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通 了24 小 时 自 助 语 音 服 务 和 网 上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以 上 方 式 进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信 息 查 询 和 持有人账 户 信 息 查 询 。 客
服专员在工作时间还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查询、 答疑服务。
具 体 查 询 内 容 : 最 新 公 告 、 各 基 金 产 品 介 绍 、 基 金 管 理 人 介 绍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信 息 ; 基 金 交 易 信 息 、 资 产 市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等
账户信息。
三 、 资 料 索取 服 务
为 方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各 种 直 销 交 易 手 续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提
供 直销业 务 表 单 下 载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通 过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向 客 服 专 员
索取业务表格。另外,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对账单、资产证明等资料。
四 、 资 讯 服务 定 制
为 进 一 步 提 升 服 务 品 质 , 满 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个 性 化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推 出 全 方 位 资 讯 服 务 定 制 计 划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客服邮箱定制各类资讯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会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要 求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等 方 式
提供交易确认通知、持有基金周净值、对账单等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 可 不 定 期 发 送 其 他 资 讯 , 以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时 了 解 基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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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信息、市场研判、最新动态等。
五 、 基 金 理财 业 务 咨 询
为 更 好 地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沟 通 , 客 服 专 员 可 以 在 工 作 时 间 内 为 基 金
份额持有人解答基金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服务。
六 、 投 诉 建议 受 理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服 务 有 疑 问 , 可 通 过 语
音留言、发 送 电 子 邮 件 、 客服热线等方式随 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用 限 期 处 理 、 分 级 管 理 的 原 则 , 及 时 处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投 诉
建议。
七 、 互 动 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
动,以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八 、 基 金 管理 人 客 户 服务 中 心 联 系方 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160-6000;010-8500 3210
人工坐席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9:00-17:00
网址:www.zrfunds.com.cn
客服邮箱:services@zrfunds.com.cn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 基金
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 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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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二 部分
招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 资 者 可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本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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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 部分
备查 文 件
(一) 中 国 证 监 会 准予中融 睿 丰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注册的文件
(二)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关 于 申 请 募 集 中融 睿 丰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法
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 述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基金投 资人可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