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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睿丰定期开放债券A(003060)

中融睿丰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 人: 中融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国 邮政储蓄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 年四 月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 1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5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0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 登记 ..................................................................................................... 4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 52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 5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6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62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6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 任 ............................................................................................................. 71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 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2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 同的效力 ................................................................................................. 73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 项 ............................................................................................................. 74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 75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 订 立本基 金 合 同的目 的 是 保护投 资 人 合法权 益 , 明确基 金 合 同当事 人 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 立本基 金 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 人 民 共和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称 “ 《 合 同 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称 “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 订 立本基 金 合 同的原 则 是 平等自 愿 、 诚实信 用 、 充分保 护 投 资人合 法 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 金 合 同有冲 突 , 均以基 金 合 同为准 。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按照 《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 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融 睿 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 邮政储蓄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合同 或 本 基金合 同 : 指《 中融 睿 丰一年 定 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协议 : 指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就本 基 金 签订之 《 中融 睿丰 一年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 募说明 书 : 指《 中融 睿 丰一年 定 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 资 基 金招募 说 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指 《 中融睿 丰 一 年定期 开 放 债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投资者: 指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 、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中融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登记机构为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 登记机构 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封闭期: 本基金以 1 年为一个 封闭期, 每个 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至 1 年后的 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在 封闭期 内, 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红利再投资除 外) ,也不上市交易 32. 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 封闭期 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 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 封闭期结束 之 后 的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业务的, 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 始。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工作日 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 《 业务规 则 》 :指《 中 融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开 放 式基金 业 务 规则》 , 是 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 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3、 基金份 额类别: 指 根据认/ 申购费用、 赎 回费用、 销 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的 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 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44、A 类基金份额或 A 类份额: 指在投资人认/ 申购时收取认/ 申购费用、 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5、C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份 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而不收取认/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46.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0. 元:指人民币元 51.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 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7.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


基 金 的基 本 情 况 一、基金名称 中融 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定期开放式 本 基 金 以定期 开 放 方式运 作 , 即采用 封 闭 运作和 开 放 运作交 替 循 环的方 式 , 其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一年的期间。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 日且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的首个开 放期,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开放 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 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 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 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 赎 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也不上市交易。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的基础上, 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稳定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 六、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 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等费率收取方式的不同 , 将基 金份额分为 A 、C 两 类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 称为 A 类 基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 而 不收 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本基金在募集期开放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认/ 申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无需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基 金 管 理人必 须 在 开始调 整 之 日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 办 法 》 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下,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增加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 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 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 二. 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支 付认购费用, 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 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 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对每 个 基 金交易 账 户 的单笔 最 低 认购金 额 进 行限制 , 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对募 集 期 间的单 个 投 资人的 累 计 认购金 额 进 行限制 , 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 . 投 资人在 基 金 募集期 内 可 以多次 认 购 基 金份 额 。 认购申 请 一 经受理 不 得 撤销。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五部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且 基金募 集 达 到基金 备 案 条件,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 自基金 募 集 结束之 日 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 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 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 果 募 集期限 届 满 ,未满 足 基 金备案 条 件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 承 担 下列责 任 :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 利息。 3 . 如 基金募 集 失 败,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及 销售 机构 不 得 请求报 酬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若在某个开放期结束日日终,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 一的, 则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 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 当日经 基金 管理人 及 基金 托管 人 核对 后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低 于 人民 币 1 亿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封闭期与 开放期 一、 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一年的期间。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红利再投资除外) , 也不上市交易。


二、 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包括该日)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 日且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的期间, 开放期的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开 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 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 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三、 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首个开放期为 5 个工作日,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8 月 1 日生效, 则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一年的期间,即 2016 年 8 月 1 日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 ,首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7 年 8 月 1 日, 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至 2017 年 8 月 7 日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起(包括该日)一 年的期间,即 2017 年 8 月 8 日至 2018 年 8 月 7 日。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七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 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 或相关 销售机构 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 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 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 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含该日) 起进入开放期, 开始办 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 《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人不 得 在 基金合 同 约 定之外 的 日 期或者 时 间 办理基 金 份 额的申 购 、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该类别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该类别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循 “ 先 进先出 ” 原 则,即 按 照 投资人 认 购 、申购 的 先 后次序 进 行 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新规则 开 始 实施前 依 照 《信息 披 露 办法》 的 有 关规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 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 在规 定时间内 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 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 效。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递 交赎回 申 请 ,赎回 成 立 ; 基金 份额登记机 构 确 认赎回 时 ,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 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 申请及申购 、 赎回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 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 限制 1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规定 投 资 人首次 申 购 和每次 申 购 的最低 金 额 以及每 次 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2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规定 投 资 人每个 基 金 交易账 户 的 最低基 金 份 额余额 , 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规定 单 个 投资人 累 计 持有的 基 金 份额上 限 , 具体规 定 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 . 基 金管理 人 可 在法律 法 规 允许的 情 况 下,调 整 上 述规定 申 购 金额和 赎 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 而是从该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 金合同生效后, 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期首日披露本基金前一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 . 申 购份额 的 计 算及余 额 的 处理方 式 : 本基金 申 购 份额的 计 算 详见招 募 说 明书。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 赎 回金额 的 计 算及处 理 方 式:本 基 金 赎回金 额 的 计算详 见 招 募说明 书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申购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6 . 赎 回费用 由 赎 回基金 份 额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承 担 ,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设定, 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7 . 本 基金的 申 购 费率、 申 购 份额具 体 的 计算方 法 、 赎回费 率 、 赎回金 额 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8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在不 违 反 法律法 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情 况下根 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 券交易 所 交 易时间 非 正 常停市 ,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无法 计 算 当 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4. 基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资产 规 模 过大, 使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找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业绩 产 生 负面影 响 , 或发生 其 他 损害现 有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的 情 形 。 6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销 售 机 构或登 记 机 构的异 常 情 况导致 基 金 销售系 统 、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 基 金管理 人 接 受某笔 或 者 某些申 购 申 请有可 能 导 致单一 投 资 者持有 基 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 购 公 告。如 果 投 资人的 申 购 申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 的 申购款 项 将 退还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购的 情 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及时恢 复 申 购业务 的 办 理并依 法 公 告 , 且开放期时间将相应顺延,具体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 内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 . 因 不可抗 力 导 致基金 无 法 正常运 作 或 者因不 可 抗 力导致 基 金 管理人 不 能 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 证 券交易 所 交 易时间 非 正 常停市 ,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无法 计 算 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4 . 发 生继续 接 受 赎回申 请 将 损害现 有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的 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且开放期时间将相应顺延, 具体 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 一工作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 即 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 全额赎 回 : 当基金 管 理 人认为 有 能 力支付 投 资 人的全 部 赎 回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延缓支 付 赎 回款项 : 当 基金开 放 期 内单个 开 放 日出现 巨 额 赎回时 , 基 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 但 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如基金管理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全额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 基金管理人当 日 按 比 例 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受理 当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上述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情况的 , 基 金管理 人 当 日应立 即 向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 登 基 金重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 回 公告, 并 公 布最近 1 个 开放 日 的 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 ; 当 连续 暂 停 时间超 过 两 个月时 , 可 对重复 刊 登 暂停公 告 的 频 率 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5 、 以 上暂停 及 恢 复基金 申 购 与赎回 的 公 告规定 , 不 适用于 基 金 合同约 定 的 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 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 本 基 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 关 规 则由基 金 管 理人届 时 根 据相关 法 律 法规及 本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制定 并 公 告 ,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 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 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收划转的 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死 亡 ,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由 其合法 的 继 承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 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 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 只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八 部分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设立日期:2013 年 5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柒亿伍仟 万元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85003333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根据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独 立 运 用并管 理 基 金财产; (3 ) 依照基 金 合 同收取 基 金 管理费 以 及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中 国 证 监会批 准 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基 金 合 同及有 关 法 律规 定 监 督 基金托 管 人 ,如认 为 基 金托管 人 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登记 机 构 办理基 金 登 记业务 并 获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 相关 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合 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前提 下 , 制订和 调 整 有关基 金 认 购、申 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金 ,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以诚 实 信 用、谨 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和运 用 基 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 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 参 加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 参 与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100808)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86.0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许可【2009】67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依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安 全保管 基 金 财产; (2 ) 依基金 合 同 约定获 得 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律 法 规 规定或 监 管 部门批 准 的 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基 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 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 托管资 金 专 门账户 、 证 券账户 等 投 资所需 其 他 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 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人在 各 重 要方面 的 运 作是否 严 格 按照基 金 合 同 、托 管 协 议 的规 定 进 行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召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 监 督 基金管 理 人 按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定履 行 自 己的义 务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 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根据基 金 合 同的 约定, 在开放 期 内 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 赎 回 其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金 合 同 终止的 有 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九 部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根据本基金的运 作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 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止基 金 合 同 ,法 律 法 规、中 国 证 监会另 有 规 定或 基 金 合 同另有 约 定 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 报 酬标准 或 调高 销售 服 务 费 ,但 法 律 法规要求 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 调高 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情况 可 由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协商 后 修 改,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 在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范 围 内 且在 对 现 有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销售服务费、 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基金 合 同 的修改 对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无 实 质性不 利 影 响或修 改 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 在符合 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 前提下 且 在 对现有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无 实 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机构、 登记 机 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 在法律 法 规 或中国 证 监 会允许 的 范 围内 且 对 现 有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 按照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规定 不 需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其 他 情 形。 3、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在某个开放期结束日日终,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 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1 )当日经管理人及托管人核对后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基 金 合 同另有 约 定 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由基 金 管 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 ) 经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到会 者 在 权益登 记 日 代表的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 少于本 基 金 在权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 三分之一) 。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式在表决 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 本人直 接 出 具书面 意 见 或授权 他 人 代表出 具 书 面意见 的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本人 直 接 出具书 面 意 见或授 权 他 人代表 出 具 书面意 见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 在 法律法 规 和 监管机 关 允 许的情 况 下 ,经会 议 通 知载明 , 本 基金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 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为关 系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的 重 大事项 , 如 基金合 同 的 重大修 改 、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 监 票 人,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读 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 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 三分 之 二 以上( 含 三 分之二 ) 通 过方可 做 出 。 除基 金 合 同另有 约 定 外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 应 由公证 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十 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 名 :新 任 基 金 管理 人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或 由单 独 或 合 计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 临 时基金 管 理 人:新 任 基 金管理 人 产 生之前 , 由 中国证 监 会 指定临 时 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公 告:基 金 管 理人更 换 后 ,由基 金 托 管人在 更 换 基金管 理 人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 交 接:基 金 管 理人职 责 终 止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 妥 善保管 基 金 管理业 务 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对基金资产总值; 7 、 审 计:基 金 管 理人职 责 终 止的, 应 当 按照法 律 法 规规定 聘 请 会计师 事 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8 、 基 金名称 变 更 :基金 管 理 人更换 后 , 如果原 任 或 新任基 金 管 理人要 求 ,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 名 :新 任 基 金 托管 人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或 由单 独 或 合 计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 临 时基金 托 管 人:新 任 基 金托管 人 产 生之前 , 由 中国证 监 会 指定临 时 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公 告:基 金 托 管人更 换 后 ,由基 金 管 理人在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 交 接:基 金 托 管人职 责 终 止的, 应 当 妥善保 管 基 金 财产 和 基 金托管 业 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 审 计:基 金 托 管人职 责 终 止的, 应 当 按照法 律 法 规规定 聘 请 会计师 事 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 提 名:如 果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同时更 换 , 由单独 或 合 计持有 基 金 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 公 告:新 任 基 金管理 人 和 新任基 金 托 管人应 在 更 换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四) 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作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 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 基金 合同的 约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 托 管 基 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理人 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 规定订 立 托 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登 记 一、基金份额 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 结 算 、代理 发 放 红利、 建 立 并保管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册 和 办 理 非交易 过 户 等 。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 协 议 ,以明 确 基 金管理 人 和 代理机 构 在 投资者 基 金 账户管 理 、 基金份 额 登 记 、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 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登记费; 2.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 在 法律法 规 允 许的范 围 内 ,对登 记 业 务的办 理 时 间进行 调 整 ,并依 照 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 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 妥 善保存 登 记 数据, 并 将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称 、 身份信 息 及 基金份 额 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 . 对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基 金 账户信 息 负 有保密 义 务 ,因违 反 该 保密义 务 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 按 基金合 同 及 招募说 明 书 规定为 投 资 者办理 非 交 易过户 业 务 、提供 其 他 必要的服务;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的基础上, 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地方政府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 募 债 券 、可转 换 债 券(含 分 离 交易可 转 换 债券) 、 可 交换公 司 债 、短期 融 资 券 、 超短期融资券 、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逆回购、 央行票据、 同业 存单、 银行 存款等,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因 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 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 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金融工具而产 生的权证 ,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卖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但 应 开 放 期 流 动 性 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 前一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 束后一个月 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在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的现 金 或 者 到期日 在 一 年以内 的 政 府债券 不 低 于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5 % , 在封 闭 期 内 , 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金融货币政策、供求因素、估值因素、市场 行为因素等进行评估分析,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币资产等的预期收益进行动 态跟踪,从而决定其配置比例。固定收益类资产中,本基金将采取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属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不同券种之间进行配置。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 管理、收益率曲线 策略、类属配置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 )久期管理策略是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利率水平预期等因素,确定组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合的整体久期,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险。当预测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 合的目标久期,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在确定组合久期以后,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形态特 征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方式,合理配置不同期限 品种的配置比例。通过合理期限安排,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 整,在保持组合一定流动性的同时,可以从长期、中期、短 期债券的价格变化 中获利。 (3 )类属配置包括现金、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在确定组合 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 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 例。类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 升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3、信用类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收益率可以分解为与其具有相同期限的无风险基准收益率加上反 映信用风险的信用利差之和。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一是该 债券 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二是该信用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因此本基金分 别采用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和基于本身信用变化的策略: (1 )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受宏观经济周期及市场供求两方面的影响较大,因此 本基金一方面通过分析经济周期及相关市场的变化,判断信用利差曲线的变 化,另一方面将分析债券市场的市场容量、市场形势预期、流动性等因素对信 用利差曲线的影响,综合各种因素确定信用债券总的投资比例及分行业投资比 例。 (2 )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 本基金主要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信用水 平变化、违约风险 及理论信用利差等。本基金信用评级体系将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着力分析 信用债券的实际信用风险,并寻求足够的收益补偿。另外,评级体现将从动态 的角度,分析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等关键 因素,进而预测信用水平的变化趋势,决定投资策略的变化。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认为市场普遍存在着失效的现象,短期因素的影响被过分夸大。债 券市场的参与者众多,投资行为、风险偏好、财务与税收处理等各不相同,发 掘存在于这些不同因素之间的相对价值,也是本基金发现投资机会的重要方 面。本基金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变动,通过深入分析市场参与者的 立场和观点,充分利用因市场分割、市场投资者不同风险偏好或者税收待遇等 因素导致的市场失衡机会,形成相对价值投资策略,为本基金的投资带来增加 价值。 5、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其信用 等级、流动性、选择权 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那些定 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6、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 )等在 内的资产支持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 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 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 特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对个券 发行主体的性质、行业、经营情况、以 及债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通过久 期控制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8、期限管理策略 由于本基金封闭期为一年,基金规模相对稳定,但在开放期内本基金规模 的不确定性增强。本基金将采用期限管理策略,分散化投资于不同剩余期限标 的,临近开放期时,在最大限度保证收益的同时将组合剩余期限降低,保证开 放期内具备足够流动性应对可能发生的组合规模变化。 9、短期交易性策略 本基金将把握以下短期交易性机会,提高基金业绩: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短期经济运行指标, 如 短期通货膨胀率、短期名义利率、汇率等发生 变动,引起的市场实际利率的变动; (2 )中长期国内通货膨胀预期的变动引起中长期利率走势变动,导致整个 投资组合重新估价; (3 )央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引导市场收益率水平的走向,从而引起债券市 场结构性调整; (4 )债券一级市场上的发行方式创新及新债定价与认购情况,导致二级市 场收益率产生波动; (5 )由于市场交易规则改变等因素引起的流动风险溢价的重新估价; (6 )市场平均风险偏好的变化引起信用风险溢价的变动; (7 )单个券种或某一类别债券的定价偏差,也就是市场失衡导致的投资机 会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动 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 前一个月 、 开放期及开放期 结束后一 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 ) 在开放 期 , 本基金 持 有 的现金 或 者 到期日 在 一 年以内 的 政 府债券 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6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 本基金 进 入 全国银 行 间 同业市 场 进 行债券 回 购 的资金 余 额 不得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本基 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 得超过投资日至下一封闭期到期日的期限;


(11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其中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12 ) 本基 金在封闭运作期间, 基 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在开放期内,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3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8)条 以 外 , 因证 券 市 场波动 、 证 券发行 人 合 并、基 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 金的 投 资 组 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且适用于本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如法律、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 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可不 受 上述 规定 的 限制 或按 调 整后 的规 定 执行 。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财富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和维护。 该指数的 样本券包括了商业银行债券、 央行票据、 证券公司债、 证券公司银行债券、 地 方 企业债、 中期票据、 记账式国债、 国际机构债券、 非银行金融机构债、 短期融 资 券、 中央企业债等债券, 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 是目前市场 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 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按照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 属于中等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产品, 其长期平均预 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 基 金管理 人 按 照国家 有 关 规定代 表 基 金独立 行 使 相关权 利 , 保护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 不 通过关 联 交 易为自 身 、 雇员、 授 权 代理人 或 任 何存在 利 害 关系的 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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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 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 或 其 他权利 。 除 依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的规定 处 分 外,基 金 财 产不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 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 的 基 金财产 所 产 生的债 权 债 务不得 相 互 抵消。 非 因 基金财 产 本 身承担 的 债 务 ,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 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 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 上 市 实行净 价 交 易的固 定 收 益品种 ( 另 有规定 的 除 外) 按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 交易所 上 市 未实行 净 价 交易的 固 定 收益品 种 按 估值日 收 盘 价减去 收 盘 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发 行 未 上市或 未 挂 牌转让 的 债 券,对 存 在 活跃市 场 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 的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 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应采取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允价值; (5 ) 交易所 上 市 的资产 支 持 证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 价 值 ,在估 值 技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 首 次公开 发 行 未上市 的 债 券,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全 国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的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 券 等固定 收 益 品种, 以 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 4 、 同 一债券 同 时 在两个 或 两 个以上 市 场 交易的 , 按 债券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5 、 中 小企业 私 募 债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 价 值 。在估 值 技 术难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 持 有的银 行 定 期存款 或 通 知存款 以 本 金列示 , 按 协议或 合 同 利率逐 日 确 认利息收入。 7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 各 类基金 份 额 净值是 按 照 每个工 作 日 闭市后 , 该类 基金 资 产 净值除 以 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公告。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某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 第 4 位) 发 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 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 当 得 利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或 不 全部 返还 不 当得 利造 成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估 值 错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 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登记 机 构 交易数 据 的 ,由登 记 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并报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不可 抗 力 原因, 或 由 于证券 交 易 所及登 记 结 算公司 发 送 的数据 错 误 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 C 类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 和仲裁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 率 0.30% 。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 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提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 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 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 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推广、 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或摊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 费 用 后的余 额 , 基金已 实 现 收益指 基 金 利润减 去 公 允价值 变 动 收益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 基金 份 额 净值减 去 每 单位 该类 基 金份额 收 益 分配金 额 后 不能低 于 面 值 ; 3. 由于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 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 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并 按 照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酌 情 调 整 以 上 基 金 收 益 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 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同一类别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管理 人 及 基金托 管 人 各自保 留 完 整的会 计 账 目、凭 证 并 进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托管 人 每 月与基 金 管 理人就 基 金 的会计 核 算 、报表 编 制 等进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管理 人 聘 请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相 互 独立的 具 有 证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有充 足 理 由更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 金 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应 符 合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 息 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包括: (一)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 1 . 基 金合同 是 界 定基金 合 同 当事人 的 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系 , 明 确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招 募说明 书 应 当最大 限 度 地披露 影 响 基金投 资 者 决策的 全 部 事项, 说 明 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托 管协议 是 界 定基金 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 理人在 基 金 财产保 管 及 基金运 作 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 的封闭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期首日披露本 基金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期间,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在 每 个 开放日 的 次 日,通 过 网 站、基 金 销 售机构 网 点 以及其 他 媒 介 , 分别披露开放日的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 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 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超 过 20%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管理 人 的 董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 他 高级管 理 人 员、基 金 经 理和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0%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缓支付;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新增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 息。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在基 金 季 度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 年度报 告 等 定期报 告 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人应 当 按 照相关 法 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的 规 定和基 金 合 同的约 定 ,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二十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基金 合 同 变更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决 议 自 生效后 方 可 执行, 自 决 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 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十 一 部分


违约 责 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造成损 害 的 ,应当 承 担 连带赔 偿 责 任,对 损 失 的赔偿 , 仅 限于直 接 损 失 。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之一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 基 金管理 人 由 于按照 基 金 合同规 定 的 投资原 则 行 使或不 行 使 其投资 权 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 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十二 部分


争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并从其解释。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十三 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 基 金合同 经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双方盖 章 以 及双方 法 定 代表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盖章并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 基 金合同 的 有 效期自 其 生 效之日 起 至 基金财 产 清 算结果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3 . 基 金合同 自 生 效之日 起 对 包括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 金合同 可 印 制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销售 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 事 项 基 金 合 同如有 未 尽 事宜, 由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各方 按 有 关法律 法 规 协商解 决 。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十五 部分


基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根据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独 立 运 用并管 理 基 金财产; (3 ) 依照基 金 合 同收取 基 金 管理费 以 及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中 国 证 监会批 准 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基 金 合 同及有 关 法 律规定 监 督 基金托 管 人 ,如认 为 基 金托管 人 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登记 机 构 办理基 金 登 记业务 并 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 相关 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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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6 ) 在符合 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前提 下 , 制订和 调 整 有关基 金 认 购、申 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 金,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以诚 实 信 用、谨 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和运 用 基 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 参 加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 参 与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包 括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但不限于: (1 )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依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安 全保管 基 金 财产; (2 ) 依基金 合 同 约定获 得 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律 法 规 规定或 监 管 部门批 准 的 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基 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 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 托管资 金 专 门账 户、证 券账户 等 投 资所需 其 他 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 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人在 各 重 要方面 的 运 作是否 严 格 按照基 金 合 同 、托 管 协 议 的规 定 进 行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召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 监 督 基金管 理 人 按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定履 行 自 己的义 务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 金财产; (3 ) 根据基 金 合 同的 约定, 在开放 期 内 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 赎 回 其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金 合 同 终止的 有 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根据本基金的运 作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 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止基 金 合 同 ,法 律 法 规、中 国 证 监会另 有 规 定或基 金 合 同另有 约 定 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 报 酬标准 或 调 高销售 服 务 费,但 法 律 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 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情况 可 由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协商 后 修 改,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 额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 在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范 围 内且在 对 现 有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 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基金 合 同 的修改 对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无 实 质性不 利 影 响或修 改 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 在符合 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 前提下 且 在 对现 有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无 实 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机构、 登记 机 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 在法律 法 规 或中国 证 监 会允许 的 范 围内 且 对 现 有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 按照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规定 不 需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其 他 情 形。 3、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在某个开放期结束日日终,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 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1 )当日经管理人及托管人核对后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基 金 合 同另有 约 定 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由基 金 管 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到会 者 在 权益登 记 日 代表的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 少于本 基 金 在权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止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 接 出 具书面 意 见 或授权 他 人 代表出 具 书 面意见 的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本人 直 接 出具书 面 意 见或授 权 他 人代表 出 具 书面意 见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 法律法 规 和 监管机 关 允 许的情 况 下 ,经会 议 通 知载明 ,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 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为关 系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的 重 大事项 , 如 基金合 同 的 重大修 改 、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 监 票 人,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议 , 一 般 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 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表决权的 三分 之 二 以上( 含 三 分之二 ) 通 过方可 做 出 。 除基 金 合 同另有 约 定 外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 应 由公证 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 的 各 类基金 份 额 净值减 去 每 单位该 类 基 金份额 收 益 分配金 额 后 不能低 于 面 值 ; 3.由于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 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并 按 照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酌 情 调 整 以 上 基 金 收 益 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 定媒介公告。 (二) 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同一类别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 (一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等,支付日期顺延 。 (二)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三)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为 年费率 0.30% 。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 E 为 C 类 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 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推广、 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的基础上, 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稳定收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发行上市的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地方政府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 募 债 券 、可转 换 债 券(含 分 离 交易可 转 换 债券) 、 可 交换公 司 债 、短期 融 资 券 、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逆回购、 央行票据、 同业 存单、 银行 存款等,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因 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 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 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金融工具而产 生的权证 ,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卖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但 应 开 放 期 流 动 性 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 前一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 束后一个月 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在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的现 金 或 者 到期日 在 一 年以内 的 政 府债券 不 低 于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5 % , 在封 闭 期 内 , 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三)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动 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 前一个月 、 开放期及开放期 结束后一 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 ) 在开放 期 , 本基金 持 有 的现金 或 者 到期日 在 一 年以内 的 政 府债券 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6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 本基金 进 入 全国银 行 间 同业市 场 进 行债券 回 购 的资金 余 额 不得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本基 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 得超过投资日至下一封闭期到期日的期限;


(11 )本基金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其中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12 ) 本基 金在封闭运作期间, 基 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在开放期内,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3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8)条 以 外 ,因证 券 市 场波动 、 证 券发行 人 合 并、基 金 规 模变动 等 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 金的 投 资 组 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且适用于本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 金 管 理人在 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不 受 上 述规定 的 限 制或按 调 整 后的规 定 执 行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及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分别披露开放日的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基金 合 同 变更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决 议 自 生效后 方 可 执行, 自 决 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阅。